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賴恭利、陳思成、楊曉惠
- 被告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金重訴字第45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玄○○ 丑○○ 巳○○ 上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宗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5938、27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玄○○、丑○○、巳○○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均各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福恩樂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福恩樂富公司) 」係由天○○(業經本院通緝、另行審結)於民國92年2月20日申請設 立,並於93年10月8日變更負責人為宇○○(業經另案由本 院以95年度金重訴字第2504號判決判處宇○○有期徒刑8年6月在案) ,「瑞利達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瑞利達公司)」係由巳○○於91年12月16日申請設立並於92年3月31日變更負 責人為陳文專 (業經另案由本院以95年度金重訴字第2504號判決判處陳文專有期徒刑7年6月在案),宇○○則分別於92 年2月20日、92年6月12日申請設立「毅立達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毅立達公司)」(設於臺中市○○區○○路2段346巷25弄6號)、「高力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高力達公司) 」並自任負責人,並於92年12月15日變更負責人為巳○○(以上福恩樂富公司、瑞利達公司、毅立達公司及高力達公司,合簡稱為福恩樂富集團公司),「麒聖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麒聖公司)」係由陳文專之夫賴瑞麒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5年度偵字第14456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於93年6月8日申請設立 (參附表一所示)。 二、玄○○、丑○○、巳○○與與天○○、宇○○、陳文專等人均明知「福恩樂富公司」、「瑞利達公司」、「毅立達公司」所登記之營業項目僅為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亦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以借款、收受投資之名義,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及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視同收受存款之業務,竟共同基於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自92年底起,宇○○、陳文專與天○○等人即共同謀議對外以「瑞利達公司」為批發倉儲及商品規劃,負責供貨予「毅立達公司」,「毅立達公司」為展店及店鋪銷售,負責供應「福恩樂富公司」會員、卡友提貨,「高力達公司」為區域物流及分銷運送,負責集團北部部分地區之倉儲及物流,而「福恩樂富公司」為行銷企劃及多層次傳銷之經營模式,組成「福恩樂富集團」,由宇○○擔任實際負責人,陳文專擔任財務室負責人,天○○擔任總經理,玄○○擔任瑞利達聯合物流倉儲業務總監、丑○○擔任福恩樂富公司北區由副總、職掌為專案事業二部及巳○○擔任福恩樂富公司中區副總、職掌專案事業一部,自92年間起,陸續以「毅立達公司」、「福恩樂富公司」名義推出如附表二所示之各項投資專案,以高額、顯與本金不相當之投資紅利及借款利息,對外招攬不特定之投資人以吸收資金,而曾欽嘉、丑○○及巳○○基於前揭共同非法收受存款之犯意聯絡,參與推展各項投資專案予附表三、四所示之投資人以吸收資金之業務,並指示附表三、四所示之投資人以現金支付或刷卡之方式,將投資款匯入「毅立達公司」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所申請設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毅立達公司」向聯邦商業銀行北屯分行申請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福恩樂富公司」向臺灣銀行水湳分行申請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瑞利達公司」向復華商業銀行文心分行申請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高力達公司」向新光商業銀行 臺北分行申請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瑞利達 公司」向臺灣銀行水湳分行申請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瑞利達公司」向臺灣企業銀行西屯分行申請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福恩樂富公司」向復華商業銀 行文心分行申請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指定帳 戶內,天○○、丑○○、巳○○等人並以高額利息之借款方案,對外向親友或投資人籌資借款等方式吸收資金,供宇○○、天○○所屬之「福恩樂富集團」從事批發銷售之進貨成本及發放前期高額紅利、支付先前借貸利息之用。嗣因福恩樂富集團公司長期實際銷售銷業績遠不及紅利及獎金發放之總額,該集團公司為求每月能按期應發放之高額紅利及借貸利息,以吸引附表三、四所示之投資人繼續挹注資金投資,遂自92年6月起,即以福恩樂富集團公司名義對外向私人借 貸,並於93年9月間起由陳文專開始以「瑞利達公司」名義 向地下錢莊借款週轉支應,迄於95年6月21日終因無力支應 向地下錢莊高額借貸利息及每月應發放予如附表三、四所示廣大投資人之高額紅利以及私人借貸部分之高額利息,而宣布倒閉。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前往福恩樂富集團公司所在地及宇○○、陳文專與賴瑞麒住處,執行搜索結果,先後在臺中市○○區○○路2段346巷25弄6號1樓「毅立達公司」,扣得宇○○所有供共同從事違法吸金業務所用之如附表八編號1至11所示之物;在臺北市松山區○○○路181 號5樓之3「福恩樂富公司」北區營運中心,扣得宇○○所有供共同從事違法吸金業務所用之如附表八編號12至14所示之物;在臺中市○○區○○路1段631號A棟「福恩樂富公司」 ,扣得宇○○所有供共同從事違法吸金業務所用之如附表八編號15至37所示之物;在臺中市○○區○○路533巷31號賴 瑞麒住處,扣得宇○○所有供共同從事違法吸金業務所用之如附表三編號38至43所示之物。 三、法務部調查局依據前開搜索扣押而得之會員資料、普卡分期資料、組織促案、公司組織表、福恩樂富集團公司所使用之前開公司帳戶資金往來明細、及陳文專向復華商業銀行文心分行申請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向里港郵局申 請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向臺灣銀行水湳分行申請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及宇○○向臺灣銀行水湳分行申請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等交易往來明細資料,彙整計算福恩樂富集團公司自92年9月18日起至 95年6月22日止之匯入款項,累計達新臺幣 (下同)12億8631萬9800元,而依據附表三、四所示現有之書面匯款執據、轉帳紀錄、刷卡單據及投資憑證之資料,扣除附表五投資人未能提出證據、附表六投資姐妹基金之投資人、附表七投資人係借款或年籍住址資料不明,嚴格認定各投資人之投資金額,並檢核附表三、四所記載之匯款、刷卡、轉帳及憑證之金額,加總計算結果,合計已逾1億元。 四、案經被害人午○○、賴麗雯、王秀玲、童惠玲、卯○○、宙○○、E○○、地○○、B○○、貞虹公司告訴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 1至同條之4),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玄○○、巳○○之前共同選任辯護人雖曾爭執被害人就被害金額之陳述內容之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二頁96),惟嗣被告3人共同選任辯護人已改稱「除如附表所示編號之被害人E○○、辛○○、癸○○及C○○4人以外之 被害人等人於調查筆錄所為證詞並無證據能力外,同意被害人E○○、辛○○、癸○○及C○○4人於調查筆錄所為證 詞作為證據」 (見本院卷二頁176、181),且檢察官、被告3人共同選任辯護人及被告3人並未就本卷及調卷 (即另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金上訴字第1942號全卷、含原審卷、偵查卷及調查筆錄) 卷內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有所爭執,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是應認已同意本卷及調卷 (即另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金上訴字第1942號全卷、含原審卷、偵查卷及調查筆錄) 卷內之證據資料均得作為證據,且經本院審酌後,認除如附表所示編號之被害人E○○、辛○○、癸○○及C○○4人以外之被害人等人於調查筆錄所為證詞,不 得作為證據外,其餘上開卷內證據資料並無不適當之情形,應認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玄○○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之行為,辯稱:伊加入福恩集團公司已久,該公司並未對外招攬任何資金,而是以正常買貨、提貨、賣貨之模式,批貨至店面銷售,貨物業已賣出很多,伊係於95年6月21日因宇○○、陳文專失去 蹤影很多會員至公司擠兌出貨,始得知公司負責人已經不見,其後伊並成立自救會以尋求負責人出面處理,公司自92年成立迄今未有不法情事,宇○○個人向地下錢莊借貸致會員求償無門與伊無關,而福恩公司之回饋方案均係宇○○與天○○2人制定,伊僅係聽命行事,伊與宇○○、天○○2人並無犯意聯絡,伊及家人親屬自94年5月11日起至95年6月16日止投資福恩集團公司計32,100,000元,甚且直至95年6月16 日,伊仍繼續匯款投資1,500,000元至毅立達公司,伊未介 紹B○○、庚○○加入投資,F○○、辰○○2人實際在店 內為貨品銷售,另倘有介紹人加入,公司給的折扣均直接回饋給親友等詞;被告丑○○固承認伊係福恩公司之掛名副總,為傳銷部門的高級主管,福恩樂富集團公司以傳銷方式經營,伊係負責整合參加會員的人數與金額,惟否認有任何違反銀行法之行為,辯稱:福恩集團公司所推出的專案係由宇○○、天○○主辦活動,公司於活動中公告專案訊息,會員得知專案訊息後再自行決定是否參加專案與否,並非由伊負責招攬會員,且因95年5月31日及同年6月15日連續2期紅利 未發放,伊於95年6月19日聯合北部會員至臺中總公司找宇 ○○詢問原因,始得知宇○○與地下錢莊往來,且積欠28, 000,000元,嗣於95年6月21日宇○○、陳文專與賴瑞麒均不見,會員於3日內即將貨提光,伊發現事情不對,乃組成自 救會及至臺中地檢署提出告訴,伊與親屬對公司之投資亦全數套牢,倘公司有詐騙情事,伊就不會投資,伊並非直接介紹J○○、申○○及庚○○,伊為其等之介紹人的上線,但伊未領取介紹推薦獎金,實際上係參加者退傭領回,又公司確有銷售、店面等事實,投資者投資50萬元可以禮券提領84萬元的貨,禮券使用不完,公司可以現金六折贖回等詞;被告巳○○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之犯行,辯稱:伊並未對外招攬投資款項,伊親自參加福恩集團公司專案,並向親戚、朋友借貸,伊加入公司是為了不用開店面,即可以買貨、批貨及賣貨之方式賺取利潤,而與伊姐張卜玉共同成立富腓企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富腓公司) ,自94年7月28日起至95年6月6日止,向瑞利達公司進貨計8,462,816元,福恩集團公司銷售之商品,其中化粧商品的成本很低,只有售價之一至二成,伊以售價六成批售,公司即有四成利潤,故公司以四成利潤發給會員獎金,係合於常理,伊不知公司有後金養前金財務困難之情形,亦未隱匿公司倒閉之事,公司自92年成立迄今未有不法情事,宇○○個人向地下錢莊借貸致會員求償無門與伊無關,而福恩公司之回饋方案均係宇○○與天○○2人制定,伊僅係聽命行事,伊與宇○○、天○○2人並無犯意聯絡,而福恩集團公司開立予富腓公司及吳雲卿之折讓回饋亦均全數跳票,另禮券可以六折現金贖回,係因公司產品的成本約定價二折左右,有四折的利差,公司認為可以補貼給投資者,所以公司每個月回補百分之二至四給投資者等詞。經查: (一)、「福恩樂富集團」旗下所屬如附表一所示「福恩樂富公司」、「毅立達公司」、「瑞利達公司」、「高力達公司」(以下簡稱福恩樂富集團公司)等,從事吸金之經營模式:1、「福恩樂富公司」係於92年2月20日登記設立,天○○為 負責人,於93年10月12日變更負責人為宇○○,林哲聖、天○○、賴瑞麒、巳○○均為股東,營業項目為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毅立達公司」係於92年3月31日登記設立,被告宇○○為負責人,營業 項目為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瑞利達公司」係於91年12月16日登記設立,巳○○為負責人,於92年3月31日變更負責人為被告陳文專,天○○為股 東,營業項目為化妝品批發業、飲料批發業、糖類批發業、茶批發業、罐頭食品批發業、輔助食品批發業、日常用品批發業、清潔用品批發業、清潔用品批發業、菸酒批發業、服飾品批發業、寢具批發業、玩具及娛樂用品批發業、鐘錶批發業、電信器材批發業、首飾及貴金屬批發業、五金批發業、電器批發業、衛浴設備批發業、國際貿易業、運動器材批發業、化妝品零售業、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高力達有限公司」係於92年6月12日登記設立,被告宇○○為原登記負責人,92年12月15日變更負責人為巳○○,天○○、巳○○、乙○○ 、己○○、蔡尚偉均為股東,營業項目為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麒聖有限公司」係於93年6月8日登記設立,賴瑞麒為負責人,乙○○、巳○○、I○○、G○○均為股東,營業項目為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此均有該等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 (參95年度他字第4450號頁71至79) ,及該等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相關書件附於另案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2504號卷可稽 (參照該案本院卷一頁130至156、89至109、158至193、123至128、112至120)。 2、再者,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依據如附表八所示之扣案物品中,所整理出之⑴「毅立達公司」及「福恩樂富公司」進銷貨資料(包括進銷項統計表、損益表、各門市收益)、⑵「福恩樂富集團」新竹獎金紅利發放資料、⑶「福恩樂富集團」發放紅利資料(詳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附卷資料),以及扣案如附表七編號8所示之「毅立 達公司」票據資料、編號10所示之「毅立達公司」存摺、編號11所示之「毅立達公司」電腦、編號16所示之「福恩樂富公司」票據狀況表、編號39所示之「瑞利達公司」及「毅立達公司」票據狀況表、編號41所示之「福恩樂富集團」收支明細表、編號43所示之「福恩樂富集團」所使用之存摺16本等物證及本院調閱「福恩樂富集團」旗下所屬「高力達公司」「毅立達公司」、「瑞利達公司」及「福恩樂富公司」所使用之銀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資料 ( 參95年度他字第4450號偵卷頁98至190及另案本院金重訴字 第2504號函調卷㈠、㈡、㈣),可知福恩樂富集團公司對外以「瑞利達公司」為批發倉儲及商品規劃,負責供貨予「毅立達公司」,「毅立達公司」為展店及店鋪銷售,負責供應「福恩樂富公司」會員、卡友提貨,「高力達公司」為區域物流及分銷運送,負責集團北部部分地區之倉儲及物流,「福恩樂富公司」為行銷企劃及多層次傳銷之經營模式,並由另案被告宇○○擔任實際負責人,同案被告天○○則擔任總經理,且福恩樂富集團公司所推出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各項投資專案,係以其旗下所屬「福恩樂富公司」、「毅立達公司」之名義為之,部分投資款匯入介紹人個人帳戶,部分投資款匯入「福恩樂富公司」及「毅立達公司」帳戶,刷卡投資款部份,係以「福恩樂富公司」、「毅立達公司」及「高力達公司」之名義入帳吸收資金,而還本付息之保證本票大多由「瑞利達公司」及「毅立達公司」為共同發票人簽發交付投資人。 3、據上,福恩樂富集團公司(「麒聖公司」除外)係以如附表二所示各項投資專案、以吸收投資為名義,使不特定多數人加入成為公司會員並吸收資金之事實,應堪認定。 (二)、福恩樂富集團公司以前開經營模式,自92年間起陸續推出如附表二所示之各項投資專案,並約定及給付與投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吸引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投入資金,以從事收受存款之違法吸金業務: 1、福恩樂富集團公司所規劃推出之各項投資專案,分別有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B○○等人,先後透過另案被告宇○○、本案被告天○○及被告玄○○、丑○○、巳○○等人介紹,投資如附表二所示各項投資方案等情,業據如附表三所示被害人B○○等人分別於本院及偵查中陳述屬實〔陳述內容均詳如附表三所示 (投資期間、投資金額、投資款支付方式、投資憑證、介紹人、投資專案名稱及其所獲紅利、已還本本金) 各欄之記載〕,並提出詳如附表三備註欄所示投資憑證、匯款、存摺資料、刷卡單據、本票、支票、契約書據等件為證,且有依據被告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 易查詢報表1份 (見本院卷一頁214至238)、福恩樂富系統會員名冊 (見95年度他字第5868號偵卷頁87至133)、扣案證物如附表七所示編號19金喜專案 (原扣押物編號A5-6、A5-7) 及編號20新竹批發代銷案 (原押物編號A6-1至A6-6) 等整理之詳如附表四所示投資人及其投資金額之資料可佐,再參以另案被告宇○○在檢察官偵查時供承「是被告業務是由伊直接面對天○○,再由天○○轄下之副總丙○○、巳○○、丑○○吸收會員」等語 (見95年度偵字第14456號影卷頁47反面),及投資人投資款匯入被告丑○○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有該帳戶之歷史交易查詢表1 份可稽,而投資人投資款匯入被告巳○○之台新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有附表三所示編號16投資人酉○○提出存入憑條1張在卷可查 (見95年度他字第5868號卷一頁63) ,且投資人投資款經由被告玄○○、丑○○以匯款、轉帳方式匯入毅立達公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亦有該帳戶歷史交易 查詢報表1份附卷可證 (見95年度他字第4450號頁99-190),又卷附之金喜購物紅利金專案登錄表,其上記載會員姓名及加入會員日期、推薦人、月消費量等,其中被告丑○○推薦周志義、玄○○、丙○○、張良途、劉容辰、陳秀華、陳怡蓁、游佩琴、陳世哲、周俊宏,及被告玄○○推薦陳錦綢、江芙蓉之事實,有該登錄表1份在卷足參 (見95年度他字第586 8號卷一頁117至121),另有從被告丑○○位於基隆市○○街196-198號13樓查獲筆記型電腦、自 該電腦內取得之會員投資人之姓名、住址及聯絡電話資料1份可佐 (見95年度他字第5868號卷一頁138至143),是被告丑○○3人空言否認其等未對外招攬資金云云,洵無足 取。至於附表五所示投資人L○○、甲○○2人未提出投 資款支付方式及投資憑證相關證明,尚難遽認其等為投資人而列為被害金額,附此敘明。另附表六所示之被害人G○○等人係投資姊妹基金部分,乃屬同案被告天○○所涉違反銀行法及常業詐欺犯罪部分,故不列入被告玄○○、丑○○及巳○○3人本件犯罪被害金額之內,併此敘明。 又附表七所示之宙○○部分係借款、貨款,與附表二所示各項投資專案無涉,而戊○○部分,本件卷證內除I○○、H○○之陳述外,並無相關戊○○之年籍資料及相關投資證據資料,爰不列入本件犯罪被害金額,亦併此敘明。2、「福恩樂富公司」於92年2月25日至92年12月31日申報營 業收入總額為2102萬7065元,於93年1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申報營業收入總額為4008萬7783元,於94年1月1日至94年12月31日申報營業收入總額為3324萬3348元,此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95年11月6日中區國稅民 權一字第0950047166號函檢送之福恩樂富公司92至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在卷可稽(參照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2504號函調卷㈢頁73至88);「瑞利達公司」於92年1月7日至92年12月31日申報營業收入總額為2146萬6671元,於93年1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申報營業收入總額為5868萬3821元,於94年1月1日至94年12月31日申報營業收入總額為6832萬7964元,此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95年11月6日中區國稅東山一字第095002039 2號函檢送之毅立達公司92至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在卷可稽(參照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2504號函查國稅局資料卷頁60、67至72);「毅立達公司」於92年4 月7日至92年12月31日申報營業收入總額為42萬4056元, 於93年1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申報營業收入總額為1262萬3266元,於94年1月1日至94年12月31日申報營業收入總額為7331萬1102元,此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95年11月6日中區國稅東山一字第0950020392號函檢送 之毅立達公司92至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在卷可稽(參照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2504號函調資料卷頁60至66);「高力達公司」於92年6月12日至92年12月31 日申報營業收入總額為31萬7382元,於93年1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申報營業收入總額為2476萬2165元,於94年1月1日至94年12月31日申報營業收入總額為5018萬0732元,此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5年11月1日財北國稅資字第0950211853號函檢送之高力達公司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請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等資料(參照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2504號函調卷㈢頁51至5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95年11月13日財北國稅中北營所字第0950022934號函檢送之高力達公司93及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暨資產負債表等資料(參照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2504號函調卷㈢頁54至58)在卷可稽;而依據證人林哲聖製作之業績總表(參照95年度偵字第14456號偵卷影卷頁36),瑞利達公司於92年9月至92年12月之業績為1094萬0887元、於93年1月至93年 12月之業績為3687萬3905元、於94年1月至94年12月之業 績合計為4066萬5072元、於95年1月至94年6月之業績合計為6352萬5880元,毅立達公司於93年7月至93年12月之業 績為5303萬3638元、於94年1月至94年12月之業績為1520 萬0986元、於95年1月至95年4月之業績為2821萬7928元,足見「瑞利達公司」所申報之營業收入明顯高於證人林哲聖所製作之業績總表收入金額,且「毅立達公司」於94年度所申報之營業收入亦遠高於證人林哲聖所製作之業績總表收入金額。再者,證人宇○○在本院證述:「被告玄○○3人係業務主管,被告玄○○擔任毅立達公司之業務副 總,福恩樂富集團公司於93年9月時資金已經入不敷出, 當時發現業續回補並非如天○○所言,最嚴重是在95年6 月19日,會員吸收資金後有匯入公司帳戶,亦有匯入個人帳戶,由業務主管代收後轉匯入公司,被告3人個人帳戶 均可匯入」等語 (見本院卷頁44至54) ,核與其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時供承:「由毅立達公司所推銷之批發代銷專案,會員係將款項匯入毅立達公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戶,毅立達公司並發放憑證予會員,若有福恩樂富公司推銷之「批發代銷」專案,會員先將款項匯入公司業務主管之帳戶內,包括總經理天○○、副總經理丑○○、副總經理丙○○、副總經理巳○○等四人,再由業務主管之帳戶匯至毅立達公司之帳戶,就伊記憶所及,天○○、丑○○及丙○○等三人之帳戶均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帳戶,而巳○○之帳戶,伊則不清楚」等情 (見95年度他字第4149號偵卷影卷頁23反) ,及其在偵查中供陳:「伊曾向林哲聖借錢,約借百萬,該借款係供支付公司款項……一開始公司財務便處於吃緊狀態,到中間時,因有業績而稍獲舒緩,到95年4月底發生大規模擠兌,此 係因業務主管等人至外面借資金來發放紅利獎金,例如:天○○借了1億元(以百分之10之利息向外借款),天○ ○係以個人及公司名義借貸... 」等情大致相符 (見95年度偵字第14456號卷頁5) ,而宇○○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調查時亦供承「……因公司前後開過數次會議,因此各主要業務副總絕對知悉福恩樂富有資金缺口之情事」之情 (見95年度偵字第14456號影卷頁26),且證人林哲聖在偵查中具結證稱:「伊一直以來便知道公司財務有問題... 伊認為公司經營模式與之前報紙刊載之非法吸金案例類似,因公司亦係以會員投資50萬元後,每月領回紅利,期滿領回本金,兩者經營模式類似」等語 (見95年度偵字第14456號影卷頁1至9),又另案被告陳文專於偵查中亦供認:「瑞利達公司一開始係虧損,當時係宇○○負責借款…公司一開始便在借款,公司剛開始時,資金極少,便以瑞利達名義去借款,之後公司推出一些專案後,資金便進場,公司即開始展店,因專案期滿,須支出,資金因此有吃緊情況」之情 (見95年度偵字第14456號影卷頁12、15) ,顯見福恩樂富集團公司自設立以來,即已生財務困難之情形,是被告3人均辯稱其等不知福恩樂富集團公司 有財務危機等詞,亦非可信。而證人宇○○雖到庭證述「被告3人對福恩樂富集團公司之財務狀況並不了解,實際 支配財務之人只有伊與天○○」等詞 (見本院卷二頁45),惟此項證詞內容顯與上揭其於調查時所供承「…因公司前後開過數次會議,因此各主要業務副總絕對知悉福恩樂富有資金缺口之情事」之情相左,且與前揭證人林哲聖所製作之業績總表收入金額之實情有違,應屬迴護被告3人 之詞,殊難採信之,附此敘明。 3、再參酌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處依據查扣之福恩樂富集團公司伺服器主機列印資料,計算出福恩樂富集團公司於93年1月份至93年12月份共發放紅利4770萬5297元,於94年1月份至94年12月份共發放紅利3億0386萬7313元,於95年1月份至4月份共發放紅利1億4361萬3500元,合計共發放紅利4億9518萬6110元,此有福恩樂富集團發放紅利統計表1份(參照95年度偵字第14456號影卷頁30)、毅立達公司 違反銀行法資金流向表1份(參照95年度偵字第14456號影卷頁49反面至56、116至120)、毅立達公司匯款至地下錢莊情形彙總表1份、毅立毅立達及福恩樂富等公司票據系 統列印資料 (匯至地下錢莊部分)6張(參照95年度偵字第14456號影卷頁57、121至123)、毅立達公司匯款私人借 貸債權人情形彙總表、毅立達及福恩樂富等公司票據系統列印資料(私人借貸部分)及(陳顧問部分)各1份(參 照95年度偵字第14456號影卷頁57反面、124反面至127) 在卷可稽,以對照上開「福恩樂富公司」、「瑞利達公司」、「毅立達公司」、「高力達公司」於93年度申報之營業收入分別為4008萬7783元、5868萬3821元、1262萬3266元、2476萬2165元,合計為1億3615萬7035元,扣除營業 成本及員工薪資,尚足以支應93年度所發放之紅利4770萬5297元,然核對前開「福恩樂富公司」、「瑞利達公司」、「毅立達公司」及「高力達公司」於94年度申報之營業收入分別為3324萬3348元、6832萬7964元、7331萬1102元、5018萬0732元,合計為2億2506萬3146元,已不足以支 應94年度所發放之紅利3億0386萬7313元;且甚者,倘依 據證人林哲聖所製作之「瑞利達公司」、「毅立達公司」95年度之業績收入分別為6352萬5880元、2821萬7928元,合計為9174萬3808元,要屬遠不及95年度應發放之紅利1 億4361萬3500元。 4、續上,另案被告宇○○在偵查中供稱:「如會員未購買任何貨物,公司會支付(一年)28.8%……公司原本正常付貨款,遇財務吃緊時,即未訂貨……毅立達、福恩樂富二家公司皆有執行批發代銷專案,但二家公司有不同憑證,該專案投資金額有4億多,但伊認為天○○、丑○○、丙 ○○、巳○○之業績,並非正常專案數據,因渠等有補業績,渠等自一開始即在補業績」等情 (見95年度偵字第14456號影卷頁8) ,其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亦稱:「毅立達公司同意副總以上之業務主管在申報前自由使用其業務往來之收入,主要係為便於渠能自行墊付其私人對外之借貸款項,因渠多少為業績而事先對外借支,用來墊付一些款項,以爭取更高佣金」之情 (見95年度他字第4419號偵卷影卷頁24) ;證人林哲聖在偵查中具結稱:「伊係負責獎金核算,只要有會員加入福恩樂富,業務人員即會告知伊會員基本資料、匯款紀錄...,收到資金後,伊 等即製作電腦紀錄核算獎金... 推薦一人大約2,000元左右... 」等語 (見95年度偵字第14456號影卷頁1至9);另案被告陳文專於偵查中亦供認:「伊認為公司發放之會員紅利、獎金比銀行利息高10倍以上,公司發放之紅利、獎金有28.8,此僅為紅利獎金部分,至於推薦獎金,伊則不清楚如何計算... 伊知悉有會員未消費任何貨品,但仍可領錢,因合約上有載明可不用消費(係記載當會員未以CASH卡消費,公司可以6折價錢買回該卡片)」之情 (見95年度偵字第14456號影卷頁14),其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調查時亦供承:「有關紅利發放部分由該中心副總經理林哲聖、會計林美親及子文(姓氏已忘記)每週統計後,交由伊進行匯款之動作……佣金為推薦獎金,伊並不清楚抽佣之百分比,佣金金額係經由會計人員整理計算後,福恩樂富公司部分係由天○○及宇○○審核同意,伊再負責匯款至丑○○中國信託帳戶,毅立達公司部分則係由宇○○審核同意,伊再負責匯款至玄○○郵局個人帳戶,再由渠等發放予其他業務人員……宇○○、天○○及業務副總人員(丑○○、丙○○、巳○○)均可以指揮林哲聖、會計林美親及子文」之情 (見95年度偵字第14456號影卷頁27反面) ,其於臺中市調查站亦供認:「公司為鼓勵業務主管招攬會員,會給予業務主管5%之紅利金,一般業務主管會再退佣給會員3%左右,亦即透過業務主管之帳戶轉匯予毅立達公司,業務主管約可賺取2%之紅利金…前述設有帳戶之幹部有天○○、丑○○、丙○○、巳○○等人,存簿及印鑑由渠等自行保管」等語 (見95年度他字第4419號影卷頁18) ;被告巳○○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調查時亦供承:「……若不想購買亦無妨,因公司銷貨部隊很強,投資人期滿,仍可直接請求公司贖回50萬元本金,公司可讓會員存錢,而且利息高出銀行許多,宇○○等人每個月皆會訂定目標業績管考,每位業務主管只要達成目標業績管考,多拉一人加入,即可領較多成數之退佣,宇○○並未禁止伊等以私人借貸或其他類似方式向公司套利,宇○○僅稱公司需要係資金,即使借錢來套利無妨……據伊所知,實際從事代銷之會員應不到一成,尤其天○○、丑○○招攬之會員,絕大部分係要套利,天○○所招攬之會員之分紅成數亦特別高……伊所招收之會員僅家人有實際從事銷貨工作,其餘大部分會員僅欲賺取紅利、贖回本金,但大多數會員會自行使用公司產品或將產品致贈親友,一般會員不太會使用批發代銷專案之禮券,因為禮券可請公司贖回,換成現金,因此,大部分會員所使用,仍為金喜專案時期之禮券……重視獲利之人可以請公司將禮券贖回,相當於存錢保本,卻又可賺取比定存利率高之紅利」等語 (見95年度偵字第14456號影卷頁43反面、44、44反面、45) ;被告玄○○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調查時供承:「批發代銷之前之專案,若有搭配禮券,該禮券僅係會員投資之贈品,每個月仍有紅利,期滿仍可領回本金;批發代銷專案之後之會員參與各該專案並不一定要實際從事買賣,會員可選擇以禮券批貨再轉賣,或是選擇由公司代銷,期滿可贖回本金50萬元,但大部分之會員會選擇拿禮券贖回本金……當然會員亦可自己代銷貨物,但大部分會員仍會選擇由公司代銷……會員即使完全不從事銷貨,仍可享有分紅並保有本金」等語 (見95 年度偵字第14456號影卷頁85);證人張美足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調查時證述:「95年2、3月間,天○○曾經多次指示伊直接將原本開票給會員用以支付紅利或本金、以不登載抬頭之方式直接交付予天○○本人,這種情況有超過數十次,天○○亦多次透過助理D○○,要求伊將原本應匯給會員之款項匯入其個人甲存帳戶,金額由10 萬元至百萬元不等,當時伊和另一位會計人員劉韋君都認為天○○這樣之行為可能係在掏空公司資金。除天○○外,乙○○、丑○○、丙○○、巳○○、甲○○亦有類似短期及高額之紅利發放方式……毅立達及瑞利達公司自成立後匯入及開立商業本票給天○○之金額為4億581萬元、乙○○1612萬元、丑○○1億688萬元、丙○○8311萬元、巳○○7236萬元、甲○○7954萬元,另該商業本票僅作為憑證之用,支付後並不贖回票據」(見95年度偵字第14456號影卷頁92、92反面) 等語,足見福恩樂富集團公司確實係以與投資人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利息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各項投資專案,並給付與投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紅利予投資人,及發放獎金予投資人及介紹人或其上線,故被告3 人辯稱福恩樂富集團公司是以正常買貨、提貨、賣貨之模式進行銷售業務,誠屬疑義,無法採信。 5、承上,被害人B○○到庭指稱:「是被告玄○○告知伊可加入特許加盟專案,投資金額為2,000,000元,免費提供 商品精品櫃使用,每月保障15萬元之利潤,且每月退傭48, 000 元,一年期滿領回投資金額,依此數字計算結果,伊經營精品櫃員有盈不會虧,如果虧的話,伊不會投資,當時是徐莉媗帶伊去,由被告玄○○向伊介紹方案,被告玄○○表示要伊先卡位,因很多人要做,對於取貨賣貨的細節尚未洽談」等語 (見本院卷頁82至84) ;被害人郭素貞到庭陳述:「伊投資批發代銷方案,金額為2,000,000 元,每月取得百分2至3之獲利,直接介紹人是謝仁智及劉容辰,其等為被告丑○○之下線,被告丑○○有向伊解釋專案內容,他說公司有店面,有精品及百貨,不需賣東西,就可以取得紅利,伊想不需推銷就可以賺取紅利及禮金,故伊即參加投資方案,期滿後可以將儲值卡退還公司取回投資金,儲值卡可以向公司提貨以出賣他人,但伊係為了領紅利,故期滿後將儲值卡退還公司取回本金,伊確實有領取推薦獎金」等語 (見本院卷84至85) ;被害人J○○到庭陳稱:「係天○○與伊接洽投資,伊投資批發代銷專案,每月領百分之3至4之利潤,期滿領回扣除稅金後之本金,伊不用銷貨,是為了領取百分之3至4的紅利而投資,當時陳貞案稱因公司進貨成本可壓的很低,獲利較高,一部分撥給投資者,一部分撥給公司,該方案被告丑○○有向伊提過介紹過」等語 (見本院卷頁86至88) ;被害人周素貞到庭陳稱:「係被告玄○○向伊介紹,第一次匯款至毅立達公司,第二次匯至被告玄○○的帳戶,伊投資批發代銷及現金儲值卡2方案,前者每月領百分之3至4之利 潤,後者每月領百分2.5之利潤,期滿領回扣除稅金後之 本金,伊投資上開方案並不是要銷貨,係覺得壓低進貨成本而取得獲利是不錯的,伊不需有銷貨及進貨的經營動作,因公司本身即有人在負責行銷」等語 (見本院卷頁88至90) ;被害人人辰○○、F○○到庭陳稱:「被告巳○○的老公蔡尚偉介紹童玩節方案,其餘係玄○○向伊等介紹,伊等投資童玩節、保本專案、批發代銷及金喜專案,童玩節是每單位100,000元,45天後領回120,000元,另有童玩節門票約20張,保本專案1單位260,000元,第1至10個 月每月領回20,000元,第11至12個月每月領回30,000元,另有與投資額等值的禮券,可持禮券消費提貨,批發代銷專案1單位500,000元,每月領取20,000元,領取1年,最 後1個月領回500,000元,扣除稅金24,000元,被告玄○○介紹上開方案時,係稱只要投資、不必作何事即可獲利,因其稱商品買賣間即有獲利,惟伊等並未實際看過被告玄○○買入貨品及銷售貨品取得差額的情形,銷貨部分,伊等係持保本及金喜專案所發的禮券買保養品或作按摩腳部消費,伊等持禮券付款,以進價5折的價格賣給朋友,朋 友拿現金給伊等,迄今禮券換到的貨品尚未銷售完畢」 (見本院卷二頁91至93) ,且其等在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等前於調查、偵查及準備程序時所為之陳述均屬實在,同意以該等陳述內容作為證述內容,伊等計投資650萬 元於福恩樂富集團公司,該公司為鼓勵投資,有送禮券予投資人,例如投資52萬元,即贈送52萬元的禮券,52萬元本金的投資是按月攤還,52萬元禮券提貨後打折賣出所得價金,是屬於投資52萬元本金所得」等語 (見本院卷二頁177至180) ,顯見福恩樂富集團公司並未實際將全部投資金額供作進貨之用,嗣再以銷售所得利差給付紅利予會員,該集團公司實際上係長期將大部分投資金額逕作為紅利、利息及獎金之發放,而證人F○○及辰○○雖曾持提貨禮券買貨、再將貨品折價出售予友人,及以MY CASH卡至臺中蓮荷果休閒農場、聖棻休閒會館消費,惟究其實質,證人F○○及辰○○所持以買物之提貨禮券及MY CASH卡,均係其等參與投資專案除按月分期領回本利或每月領取紅利、期滿領回本金外,該集團公司為鼓勵投資人投資所贈送者,是投資人當然會持此等額外贈送之提貨禮券提貨、以轉售他人獲取現金或使用MY CASH卡以獲取除本金、利息以外之消費利益,而此等行為與投資人實際上從事批貨、賣貨行銷售業務等活動並不相同,實難據以認定投資人投資之目的在於向該集團公司批貨後出售、牟取其間利差利潤,故福恩樂富集團公司未實際取得利差之銷售利潤,竟仍推出附表二所示各項投資專案,以收受投資為名義,向附表三、四所示之投資人吸收投資,並約定及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依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規定 ,自應以收受存款論。 6、另被告3人雖提出DM一本 (內含1.福恩樂富生活ez館廣告宣傳單計9張2.福恩樂富生活廣場型錄計1本、廣告宣傳單計12張3.福恩樂富廣告宣傳單計1張4.福恩樂富健康生活 藥局廣告宣傳單計1張5.福恩樂富生活館廣告宣傳單計1張6.福恩樂富生活事業廣告宣傳單計3張7.福恩樂富精選預 購誌計1張8.福恩樂富國際集團廣告宣傳單計15張9.高麗 雅娜生活ez館廣告宣傳單計5張10.毅立達國際有限公司廣告宣傳單計1張11.聖棻休閒會館廣告宣傳單計4張12.蓮荷果有機生態果園廣告宣傳單計2張13.新品上市廣告宣傳單計3張14.剪報報導計2張及廣告計14張)、型錄一本 (內含1.高麗雅娜生活ez館型錄計2本2.福恩樂富郵購商品冊型 錄計8本3.福恩樂富刊物計1本4.福恩樂富週年慶特輯型錄計1本5.福恩樂富生活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商品積分冊 計1本6.福恩樂富國際集團型錄及手冊計7本7.福恩樂富生活事業型錄計1本8.毅立達國際有限公司型錄計2本) 及照片一本 (內含1.活動、專櫃、產品照片計216張四、被告提出客戶資料訂單一本:1.福恩樂富生活事業百貨提貨卷、精品提貨卷計3張2.聖棻休閒會館抵用卷計1張3.蓮荷果有機生態農園現金卷計1份4.MY CASH晶片卡計2張5.彩妝 廣場督導張庭瑜名片計2張6.彩妝廣場廣告宣傳單計1張7.彩妝廣場5月業績計1張8.彩妝廣場客戶資料表計1份9.毅 立達國際有限公司家樂福專櫃促案贈品登記表計1張10.毅立達國際有限公司銷貨單計6張11.瑞利達國際有限公司銷貨單計13張12.福恩樂富生活企業卡友訂購單計1份13.福 恩樂富生活企業卡友申請契約書計1份),以證明福恩樂富集團公司係從事結合實體通路、網路購物及型錄購物之商業模式以建構完整物流平台,惟綜前所述,福恩樂富集團公司向附表三、四之投資人吸金逾億,惟該公司及投資人並未實質依各項投資專案內容、確實推行銷售業務,即上開1、2所述該公司吸收投資總額顯與報稅收入資料或實際業績表均不成比例,再加上被告3人及其他執行推廣附 表二所示各項投資專案業務之人大量吸收投資資金、供其等累計業績、以領取獎金,以及附表三、四所示之投資人均未實際進行批貨、賣貨之銷售業務、而係按月領回本利或按月領取紅利、期滿領回本金,此種大量獎金及紅利之領取、部分投資資金去向不明及長期銷售業務總額與獎金、紅利發放失衡之實情,終致福恩樂富集團公司倒閉之結果,確屬事實,且甚者,另案被告宇○○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調查時更供承:「伊與天○○所推行各項專案,確係要會員將資金投資予本公司,公司所搭配之各項禮券亦係為吸引會員投資之用,依據銀行法規定,應相當於公司對會員經營存、放款業務」等語明確在卷可佐 (見95年度偵字第14456號影卷頁71反面),故本件已難以上開DM、型錄及照片等物,認定福恩樂富集團係吸收資金以從事物流平台事業為真實。 7、又證人宇○○雖到庭證述:「福恩樂富集團公司於93年度發放4770萬5297元予會員,此非紅利,因須有基本業績,始能領到銷售價差及推廣獎金」,以及「該集團公司有提供實際商品的銷售,銷售管道分為直營門市、活動秀場及傳統批發業務3種,會員均有自行批購及銷售,每月進貨 款項500至600萬元,銷貨地點每月銷貨總額約2,800至3, 600萬元」等詞 (見本院卷二頁48、50-51) ,然此證述內容與其前於檢察官偵查中所供稱:「會員給50萬元後,可到全省各地門市挑選及消費,會員可以選擇一次提領,亦可以購買禮券或換CASH卡來分次提領。公司亦可以買回,所謂買回,係指會員可以不用買任何貨」之情 (見95年度偵字第14456號影卷頁3至4),及其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調查時亦供承:「伊在後期欲將公司轉型為以實際從事銷售獲利之企業體,但因以天○○為首之福恩樂富資金缺口太大,無法達成此目標」等語 (見95年度偵字第14456號影卷頁72反面),前後並非一致,且與上開2所述證人林哲聖所製作之業績表實情不相符合,更與上開5所述投資人郭素、J○○、周素貞及辰○○、F○○所陳述其等係單純投資領取紅利、未有實際銷售之情形不同,故無法逕認定證人宇○○在本院審理時所為上開證言為真實可信。復證人乙○○到庭所證稱:「被告丑○○擔任福恩樂富公司之業務副總,附表二所示之方案係宇○○及天○○共同決定,個人購買的商品若有未銷售的額度,公司會以原折數回購,期間會有採購的相關退傭額度匯給大量採購的專案會員,公司向廠商進貨係在三、四折以下,以約七、八折之價格售給會員,故將四折之價差給專案會員分享發放紅利」等情 (見本院卷頁56至59) ,除與上開2所述證人林哲聖所製作之業績表實情不相符合,且其證述內容應係建立在福恩樂富集團公司所推行如附表二所示各項投資專案銷售業務順利實質推展之情形下,始屬合理真實,蓋未有實質銷售業績,如何有四折價差利潤,更遑論有給付紅利予投資人,故其所為該項證詞並無法為有利於被告3人之認定,且對於本件前揭所認定福恩樂富集團公司實 際上銷售業務並未殷實拓展,更以「投資者不須實際提貨、賣貨,即可固定月領紅利、期滿領回本金,投資同時取得高額貨品禮券」之方式,吸收投資人之資金,以支應福恩樂富集團公司前所累積之紅利及獎金發放資金之缺口之事實,亦不生何影響,併此敘明。 (三)、被告巳○○、丑○○、玄○○3人與另案被告宇○○、陳 文專與同案被告天○○,共同從事上開違法吸金犯行,係基於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 1、按銀行法第125條第2項所稱之行為負責人,係指實際參與違法吸金決策之公司負責人而言,如非公司負責人則以知情而參與吸金決策或執行吸金業務者為限,始得論以共同正犯。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2932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如前所述,被告丑○○坦認其係福恩公司之掛名副總,為傳銷部門的高級主管,福恩樂富集團公司以傳銷方式經營,其係負責整合參加會員的人數之情,而被告巳○○對於前開二 (一) 所述其為福恩樂富公司之股東、瑞利達公司之前登記負責人、高力達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等事實亦不爭執,且福恩樂富公司於94年5月16日以福財字第940516 之1號公告:中區由巳○○副總職掌為專案事業一部、北 區由丑○○副總職掌為專案事業二部之事實,有該項公告內容1份附卷可查(見95年度他字第5868號卷一頁124-125),並有被告玄○○任「瑞利達聯合物流倉儲業務總監」之名片1張附卷可參 (見95年度他字第4450號頁4) ,且被告巳○○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調查時亦供承:「福恩樂富係以宇○○為首,下分天○○及玄○○兩大體系,天○○直接招欖之會員有甲○○、卯○○、I○○、潘儀菁、許逸德,天○○之系統之主要由丑○○及伊二位專案副總擔任其直接下線,丑○○直接下線為周俊宏、乙○○及丙○○等執行副總;玄○○與天○○二人係為平行之直銷系統,玄○○直接下線有戌○○、張良途、黃○○等……」等情 (見95年度偵字第14456號影卷頁43反面),而依上揭 (二)1 所述,被告3人均有對外實質以附表二所示投資專案為名義、向投資人吸收資金之事實,復如前開 (二) 2、4所述,證人宇○○在本院證述「業務主管代收投資金後轉匯入公司,被告3人個人帳戶均可匯入」之情(見本院卷頁44至45) ,及其在偵查中供稱:「伊認為天○○、丑○○、丙○○、巳○○之業績,並非正常專案數據,因渠等有補業績,渠等自一開始即在補業績」等語 (見95年度偵字第14456號影卷頁8) ,其並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中供稱:「在批發代銷專案推出之同時,福恩樂富公司因人員不合而分為天○○及玄○○為首之兩派業務團體,伊為求公司和諧而接受天○○之建議,讓玄○○至毅立達公司擔任業務副總,執行「批發代銷」專案」之情(見95年度他字第4419號偵卷影卷頁23反) ,以及如前 (二)4所述,另案被告陳文專在臺中市調查站供承:「批發代銷專案之決策係由福恩樂富業務團隊決定。該團隊之成員有天○○、丑○○、丙○○、巳○○、宇○○等人。天○○、丑○○、丙○○、巳○○提擬後,交宇○○核准或修正後再執行」等情 (見95年度他字第4419號影卷頁17反面) ,其在偵查中亦供承:「…佣金為推薦獎金,伊並不清楚抽佣之百分比,佣金金額係經由會計人員整理計算後,福恩樂富公司部分係由天○○及宇○○審核同意,伊再負責匯款至丑○○中國信託帳戶,毅立達公司部分則係由宇○○審核同意,伊再負責匯款至玄○○郵局個人帳戶,再由渠等發放予其他業務人員……宇○○、天○○及業務副總人員(丑○○、丙○○、巳○○)均可以指揮林哲聖、會計林美親及子文」等被告3人領受推薦獎金及發放 獎金之事實 (見95年度偵字第14456號影卷頁27反面),被告巳○○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調查時亦供承:「每位業務主管只要達成目標業績管考,多拉一人加入,即可領較多成數之退佣,宇○○並未禁止伊等以私人借貸或其他類似方式向公司套利,宇○○僅稱公司需要係資金,即使借錢來套利益無妨」等退佣及套利之事 (見95年度偵字第14456號影卷頁43反面、44、44反面、45),再證人張美足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調查時證述:「除天○○外,丑○○、巳○○亦有類似短期及高額之紅利發放方式……毅立達及瑞利達公司自成立後匯入及開立商業本票給丑○○金額1億688萬元、巳○○7236萬元,另該商業本票僅作為憑證之用,支付後並不贖回票據」 (見95年度偵字第14456號影卷頁92、92反面)等語,故縱認定被告巳○○所述其係掛名負責人、未參與吸金決策,及被告3人所 辯述其等非附表二所述各投資專案之決策者,以及證人宇○○到庭證述:「附表二所示之方案係由天○○規劃後經伊審核成本確認而執行」之詞 (見本院卷一頁47) ,係屬真實者,或依另案被告陳文專於調查時供承「批發代銷專案之決策係由福恩樂富業務團隊決定,該團隊之成員有天○○、丑○○、丙○○、巳○○、宇○○等人,天○○、丑○○、丙○○、巳○○提擬後,交宇○○核准或修正後再執行」之情,即僅認定被告丑○○、巳○○曾提擬批發代銷專案、嗣由另案被告宇○○修正後執行之事為真實,惟依上開事證,均足以認定被告3人對於附表二所示各項 投資專案為吸金方案係屬知情,且其等均參與執行投資專案之推展業務,是依上揭說明,被告3人均明知福恩樂富 集團公司,未獲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竟以外觀上為銷售商品之傳銷方式,實際上經營收受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之模式,以投資為名義執行向不特定多數投資人吸收資金,以從事收受存款業務,故被告3人就本件違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與 福恩樂富集團公司實際負責人即另案被告宇○○、該集團公司之總經理即同案被告天○○,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堪認定。 2、被告玄○○固提出其分別以其名義、於95年5月16日、29 日及同年6月16日匯款計350萬元,及以曾麗卿之名義、各於95年6月6日及同年月16日匯款計100萬元、至毅立達公 司帳戶,以及於95年6月16日刷卡計100萬元入帳至毅立達、高力達公司,並提出匯款單5張、刷卡單7張為證 (見 95年度他字第4450號卷頁214至218、本院卷頁111至115) ,以辯述及證明其直至95年6月16日時,仍依循投資方式 繼續匯款至毅立達公司之事,其對於福恩樂富集團公司財務、營運陷於危機並不知情,且其與宇○○、天○○等人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被告丑○○辯稱其投資至福恩樂富集團公司之金額高達3210萬元,被告巳○○固提出與其姐張卜玉共同成立富腓公司向瑞利達公司進貨之進貨單證明、匯款8,462,816元至瑞利達公司帳戶之存簿明細 及瑞利達公司、毅立達公司、福恩樂富公司依約折讓回饋之支票 (均已跳票)及本票,以證明其不可能在知悉福恩 樂富集團公司陷於財務危機之事、仍繼續投資該公司 (見本院卷頁一頁38至80),惟如前 (二)所述,福恩樂富集團公司自設立以來即生紅利、獎金之發放與實際銷售業務業績量失衡之情形,並於94年度即生申報營業收入總額不足發放紅利、獎金之事實,且此等事實,對於身為「瑞利達聯合物流倉儲業務總監」之被告玄○○、及「福恩樂富公司北區由副總、職掌為專案事業二部」被告丑○○,以及「福恩樂富公司中區副總、職掌專案事業一部」之被告巳○○,均屬知情,而投資資金至福恩樂富集團公司均有高額紅利及獎金可領取,此亦與上揭1所述另案被告宇○○ 供承被告3人有補業績、非正常專案數據以及被告巳○○ 所供認借錢以套利之事實,核屬相符,況另案被告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供承:「福恩樂富公司總經理天○○及副總經理丑○○、丙○○、巳○○等人為衝個人業績,會對外向友人借貸,然後以個人名義購買公司之禮券及MY CASH卡,伊估計這一部份金額約有3億多元,但天○○等人事後會向伊要求先行代墊償還渠等對外借貸之款項,伊為公司之生存及發展不得不同意以股東往來之名義由毅立達公司先行出帳墊款予天○○等人歸還私人借款……福恩樂富之實際業績約一億餘元,陳文專所稱收取會員款項初估逾4億元,其間差距3億餘元,主因係該3億餘元業績 係由天○○等業務主管為衝高業績以獲取高額佣金所致,天○○等人為達業績目標,不惜以7%至10%月息對外借貸 ,再以個人名義衝高業績,並將公司之退佣轉為利息予其私人金主,福恩樂富公司總經理天○○及副總經理丑○○、丙○○、巳○○等人均有對外借貸衝高業績之情形,導致天○○等人對外借貸開立福恩樂富公司本票及毅立達公司背書保證…」等情 (見95他字第4149號偵卷影卷頁24、24反) ,且另案被告陳文專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調查時亦供承:「私人借貸部分之資料係存放於會計張美足電腦之票據狀況表中……私人借貸係指天○○、乙○○、丑○○、丙○○、巳○○等人向親朋好友集資」之情 (見95年度偵字第14456號影卷頁27),足見被告丑○○及巳○○確有向親朋好友集資借貸之事,故不論投資時間為何時及投入資金金額之多寡,均已不影響、阻卻被告3人構 成銀行法125條第1項違法辦理收受存款業務犯罪之犯意聯絡的成立,是被告3人前開辯稱其等與另案被告宇○○、 同案被告天○○無犯意聯絡之詞,並無法採信。 (四)、福恩樂富集團公司自92年間起至95年6月21日倒閉為止, 以非銀行從事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違法吸金之數額: 1、依據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處依據搜索扣押之會員資料、普卡分期資料、組織促案、公司組織表、「福恩樂富集團」所使用之前開公司帳戶資金往來明細,及另案陳文專向復華商業銀行文心分行申請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 帳戶、向里港郵局申請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向臺灣銀行水湳分行申請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及被告宇○○向臺灣銀行水湳分行申請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等交易往來明細資料,彙整計算「福恩樂富集團」自92年9月18日起至95年6月22日止之違法吸金數額結果,累計收受款項高達12億8631萬9800元,此有資金流向表1份(見95年度偵字第14456號偵卷影卷頁116 至120)在卷可稽,並據證人即臺北市調處調查員陳啟明 於另案即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2504號審理中到庭證稱:「本案爭點,應該是計算的方法,因為『毅立達公司』入帳部分的證據並不很齊全,但是入帳有一個特徵,主要特徵就是吸金都是委託幹部到外面招攬,資金先匯到幹部帳戶,幹部先扣下其個人應獲得的獎金,再把剩餘的金額匯到公司帳戶。我們透過會計劉韋君、張美足在臺中市調站清點扣案的全部存摺,計算出來存摺內匯入的總款項是10億多元,其他部分是我們從銀行調取沒有扣案的帳戶部分,所以計算依據的帳戶並沒有重複計算的情形,一共計算出來的總匯入金額為12億多元,這個金額並未包括續約未領出的部分。」、「我是依據劉韋君、張美足的計算結果,及扣案電腦資料,剔除會員續約、廠商往來、毅立達等公司間的資金調度、向錢莊及私人借貸部分。我們還有調閱『高力達公司』在新光銀行的帳戶計算。」等語(見該卷本院卷㈡頁256、257),及「瑞利達公司」會計劉韋君於調查站中陳稱:「經我統計貴處扣押之存摺,會員入金部分(不含地下錢莊及個人借貸),福恩樂富公司、毅立達公司、瑞利達公司及麒聖公司(不含高力達公司—新光銀行之會員刷卡入會帳戶、瑞利達公司—臺灣企銀西屯分行之巳○○網路銀行轉帳),自92年9月至95年6月間,共收取會員10億1874萬0902元。」等語(參照95年度偵字第14456號偵卷影卷頁58),故依據上開卷證資料之統計結 果,可知福恩樂富集團公司自92年9月18日起至95年6月22日止之違法吸金數額結果,累計吸收資金高達12億8631萬9800元。 2、本件,依據附表三、四所示現有之書面匯款執據、轉帳紀錄、刷卡單據及投資憑證之資料,扣除附表五投資人未能提出證據、附表六投資姐妹基金之投資人、附表七投資人係借款或年籍住址資料不明,目前已知之投資人、投資金額及其他相關資料詳如附表三、四所示之記載,且縱僅依上開匯款執據、轉帳紀錄、刷卡單據及投資憑證之資料,嚴格認定各投資人之投資金額,以檢核附表三、四所記載之匯款、刷卡、轉帳及憑證之金額,加總計算結果,合計亦已逾1億元,故被告3人以福恩樂富集團公司之名義參與推展各項投資專案予附表三、四所示之投資人以吸收資金之業務,而違法收受存款犯罪所得總計已逾1億元之事實 ,洵堪認定。 (五)、綜據上述,被告玄○○、丑○○及巳○○3人明知福恩樂 富集團公司所登記之營業項目不包括收受存款之業務,且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竟參與推展各項投資專案予附表三、四所示之投資人以吸收資金之業務,以約定及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及獎金等投資名義,向附表三、四所示之投資人招攬投資,以從事收受存款業務之事實,應堪認定,被告3人上揭辯詞,核係事後卸 責之詞,已難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3人違反銀 行法之犯行,均堪認定。又被告巳○○之前辯護人雖曾聲請傳喚證人C○○,以待證被告巳○○如何說明公司制度、有無欺騙或誇大不實之處,及被告巳○○是否明知公司發生財務危機仍向其進行推銷等事,惟本院前以被害人身分傳喚C○○到庭、其並未到庭,且如上開 (二) 1、2所述,被告巳○○確有對外向投資人吸收資金,且其對福恩樂富集團公司有財產困難之事係屬知情,故本院認為證人C○○並無傳訊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部分: 1、銀行法於93年2月4日修正公布,93年2月6日生效施行,原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業經修正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因被告玄○○、丑○○、巳○○從事違法吸金業務之犯罪時間,係自92年間起繼續至95年6月21日即 公司倒閉之日止,則本案自應逕行適用繼續行為終了時即93年2月6日生效施行之現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規定,而無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 2、被告玄○○、丑○○、巳○○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同年2月2日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 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 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 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著有95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1)、按刑法條文雖經修正,但若僅屬單純之文字修飾,或將實務見解或法理明文化,而不涉及刑罰之輕重、構成要件之變更,或其他有利、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者,即無庸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處斷(最高法院95年 11月17日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修正前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與修正後同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之規定,二者在用語上固有不同,惟其修法理由乃在原「實施」一詞之範圍,在解釋上是否包括「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存有爭議,為杜爭議,明白宣示本條不包括「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但仍包括共謀共同正犯,乃將「實施」修正為「實行」,此觀諸立法理由說明即明,此部分法律修正後,既無有利、不利之情形,依照上開說明,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827號判決意旨參照)。 (2)、刑法第31條第1項身分共犯於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為「因 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以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其可罰性通常應較有身分或特定關係者為輕,惟又鑑於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正犯或共犯,有時其惡性較有身分或特定關係者為重,故增設但書規定得減輕其刑,以利實務之靈活運用。本件,如前 (二)所述,被告玄○○、丑○○、巳○ ○3人,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亦成立身分共犯,且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被告玄○○、丑○○、巳○○行為後之法律,即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玄○○、丑○○、巳○○3人。 (二)、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 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其違反此項規者定者,應依同法第125 條規定論處;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又同法第29條之1規定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故銀行法第125條關於處罰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 款業務之規定,祇須行為人收受存款而合於上開要件且繼續反覆為之者,即足當之,不以所收受之存款達於一定之金額或長期經營為必要(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583號判決可資參照)。又按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係指因法人負責人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始予以處罰,並非 代罰或轉嫁性質,凡參與吸金決策之法人董事長或董事,固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責,而知情承辦或參與吸收資金業務之職員,茍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或董事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應論以 該罪之共同正犯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156號判決 意旨參照)。 (三)、本件被告玄○○、丑○○、巳○○與同案被告天○○及另案被告宇○○、陳文專等人以收受投資及借款名義,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及收受款項,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優渥紅利、利息及獎金,依據銀行法第29條之1之 規定,應以收受存款論。核被告玄○○、丑○○及巳○○所為,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均應論其等共犯銀行 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其等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應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 段之刑責論處。〔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156號判決意旨及最高法院82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 (一)決議可資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 更,本件公訴意旨及蒞庭檢察官均認被告3人係共犯銀行 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而本院審理結果認被告3人係依刑 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共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之罪,因其罪名同為「非法收受存款罪」,僅被告3人係 與福恩樂富集團公司之行為負責人即另案被告宇○○、陳文專及同案被告天○○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而應再適用刑法第31條第1項及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之規定,故無庸 援引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檢察官起訴之法條,併此敘 明。被告3人與具有行為負責人身分之本案被告天○○及 另案被告宇○○,就上開違反銀行法之犯罪行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玄○○、丑○○雖非「福恩樂富集團公司」之行為負責人、巳○○係非「福恩樂富集團公司」參與吸金決策之行為負責人,然其等均與具有行為負責人身分之本案被告天○○及另案被告宇○○,共同實施上開違反銀行法之犯罪行為,依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與本案被告天○○、另案被告宇○○ 成立共同正犯,且本院審酌本院審酌被告玄○○、丑○○、巳○○3人尚非本案之首謀,且被告3人本人及其等親友均有投資資金至福恩樂富集團公司所推出之投資專案之情,故被告3人犯行之惡性與法定刑權衡結果,爰均依上揭 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又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所稱「業務」者,係指吾人基於社 會上之地位所繼續經營之事務而言,即以反覆實施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及延時性,被告玄○○、丑○○、巳○○3人雖有多次向被害人吸收 資金、收受款項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利息之行為,仍屬業務之範圍內,僅論以包括之一罪。 (五)、爰審酌被告玄○○、丑○○、巳○○3人參與推展各項投 資專案予附表三、四所示之投資人以吸收資金之業務,依據附表三、四所示現有之書面匯款執據、轉帳紀錄、刷卡單據及投資憑證之資料,扣除附表五投資人未能提出證據、附表六投資姐妹基金之投資人、附表七投資人係借款或年籍住址資料不明,嚴格認定各投資人之投資金額,並檢核附表三、四所記載之匯款、刷卡、轉帳及憑證之金額,加總計算結果,合計已逾1億元,嗣福恩樂富集團公司為 暫時支應高額之紅利及利息負擔,轉而向地下錢莊借貸,導致公司財務週轉不靈而倒閉,損害如附表三、四所示之廣大投資人之財產權益,對國家金融秩序管理造成危害程度嚴重,且被告3人犯罪後,均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 不佳,迄未積極提出解決方案與投資人協調和解,惟本院考量被告3人並非本件福恩樂富集團公司之參與吸金決策 之行為負責人,惡性較同案天○○及另案被告宇○○為輕等一切情狀,均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六)、從刑沒收部分: 1、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係共同正犯即另案被告宇○○所有,供與被告3人及同案被告天○○、另案被告宇○○、 陳文專等人共同從事違法吸金業務所用之物,業據另案被告宇○○、陳文專供承在卷,並經另案即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2504號勘驗屬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參照該卷本院卷一頁240至245),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諭知沒收。 2、按犯銀行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銀行第136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福恩樂富集團公司所吸收之資金,除發放予投資人領取之紅利及利息、業務人員之獎金外,本院審視現有帳冊資料結果,「福恩樂富集團公司」所收受之存款,尚不足以支應應發放予投資 人之 紅利、招攬業務人員之獎金、公司向私人及地下錢莊借貸之高額利息,且無從查證因犯罪所得財物之流向,故本院認為尚無從認定被告玄○○、丑○○及巳○○3人有何因 犯罪所得之財物足以發還投資人或諭知沒收、追徵、抵償,併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玄○○、丑○○及巳○○3人共同基 於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自92年間起,與另案被告宇○○、陳文專及本案被告天○○等人共同謀議以福恩樂富集團公司之名義,向附表六所示之投資人推行「姐妹基金投資定存專案」,以顯與本金不相當之投資利息,對外招攬附表六所示之投資人以吸收資金,因認被告3 人就附表六部分亦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違法收受存款罪等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著有判例。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著有判例。 (三)、公訴人認被告3人就附表六部分亦涉有上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非法收受存款之罪嫌,無非係以另案共同被告宇○ ○、陳文專於偵查中供認之情,核與投資人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會員名冊、獎金發放資料、證人即福恩樂富公司管理部經理林哲聖所提供各門市之進銷貨憑單、各投資方案之廣告及如附表8所示之存摺等件扣案或附卷可稽資為 論據。 (四)、訊據被告3人均堅詞否認未有對外招募會員投資姐妹基金 之事,經查,本件依據附表六所示投資「姐妹基金投資定存專案」之編號1至3之投資人G○○等人在偵查中指訴或在本院陳稱、證述等內容 (其內容均詳如附表六所示「投資期間、投資金額、投資款支付方式、投資憑證、介紹人、投資專案名稱及其所獲紅利、已還本本金及備註欄」各欄之記載),及其等所提出之憑證、本票、存摺明細等證 物,並未述及或證明被告3人有何參與該項「姐妹基金投 資定存專案」業務推展執行之事,以及投資人投資款項先匯入被告3人之帳戶後再轉入福恩樂富集團公司之帳戶或 由被告3人轉匯利息予投資人帳戶等情事,故實難遽認被 告3人就附表六所示「姐妹基金投資定存專案」部分,與 另案被告宇○○、陳文專及本案被告天○○有主觀上犯意之聯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3人亦 有執行附表六所示「姐妹基金投資定存專案」之推展業務,而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違法收受存款之犯行,渠等被訴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非法收受存款之犯行應屬不能證明,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本院應就該部分對被告3 人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如前開三 (四)所述,被告3人多次向附表三、四所示投資人吸收資金、收受款項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利息之行為,應論以包括之一罪,故本院爰就公訴意旨認被告3人關於附表六所示部分亦涉 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犯罪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125條 第1項後段、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但書、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K○○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陳思成 法 官 楊曉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一:福恩樂富集團公司旗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 │編號│公 司 名 稱 │統一編號│資本額│登記負責人│ 地 址 │ ├──┼───────────┼────┼───┼─────┼─────────────────────┤ │ 1 │福恩樂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1000萬│宇○○ │臺中市○區○○里○○路○段631號9樓之3 │ ├──┼───────────┼────┼───┼─────┼─────────────────────┤ │ 2 │毅立達國際有限公司 │00000000│500萬 │宇○○ │臺中市○○區○○路2段346巷25弄6號 │ ├──┼───────────┼────┼───┼─────┼─────────────────────┤ │ 3 │瑞利達國際有限公司 │00000000│1000萬│陳文專 │臺中市○○區○○里○○路○段346號25弄6號1樓│ ├──┼───────────┼────┼───┼─────┼─────────────────────┤ │ 4 │高力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500萬 │巳○○ │臺北市○○區○○路348之4號1樓 │ ├──┼───────────┼────┼───┼─────┼─────────────────────┤ │ 5 │麒聖國際有限公司 │00000000│500萬 │賴瑞麒 │高雄市左營區○○○路171號1樓 │ └──┴───────────┴────┴───┴─────┴─────────────────────┘ 附表二:福恩樂富集團所推專案一覽表 ┌──┬────────────┬────────┬─────────────────────────────┐ │編號│ 專案名稱 │ 推出期間 │ 投資內容 │ ├──┼────────────┼────────┼─────────────────────────────┤ │ 1 │白金會員專案 │92年 │投資一單位20000元,若一次投資七個單位,可領取390000元額度 │ │ │(規劃或主導者:天○○)│ │之禮券。 │ ├──┼────────────┼────────┼─────────────────────────────┤ │ 2 │新春入會方案 │93年1月5日至93年│①禮券方案: │ │ │(規劃或主導者:天○○)│1月20日 │ 投資一單位20000元之精品禮券,另贈5000元額度之精品禮券及 │ │ │ │ │ 5000元額度之百貨禮券,並取得普卡經銷商之資格(金卡、白金│ │ │ │ │ 卡經銷商資格之取得以倍數類推)。 │ │ │ │ │②套裝方案: │ │ │ │ │ 投資14800元購買套裝商品可取得普卡創業商資格。 │ │ │ │ │ 投資57800元購買套裝商品可取得金卡創業商資格。 │ │ │ │ │ 投資98800元購買套裝商品可取得白金卡創業商資格,30000點補│ │ │ │ │ 口數43800元。 │ │ │ │ │以上方案另頒獎勵辦法: │ │ │ │ │總點數10000點至100000點者,每10000點撥獎金1000元。 │ │ │ │ │總點數110000點至200000點,每10000點撥獎金1200元。 │ │ │ │ │總點數210000點至300000點,每10000點撥獎金1500元。 │ │ │ │ │總點數310000點至400000點,每10000點撥獎金2000元。 │ ├──┼────────────┼────────┼─────────────────────────────┤ │ 3 │宜蘭童玩節專案 │93年1月至93年6月│投資一單位100000元,二個月一期,期滿領回120000元。 │ │ │(規劃或主導者:天○○、│ │ │ │ │丑○○、玄○○) │ │ │ ├──┼────────────┼────────┼─────────────────────────────┤ │ 4 │安心創業專案-金卡創業商 │93年5月至93年6月│投資一單位80000元,十二個月一期,第一月至第十月,月領5000 │ │ │(規劃或主導者:宇○○、│ │元,最後二個月,月領15000元,並可領取80000元額度禮券及組織│ │ │天○○) │ │獎金10000元。 │ ├──┼────────────┼────────┼─────────────────────────────┤ │ 5 │保本專案(即保本一) │93年6月至94年5月│投資一單位為20000元至30000元,可領取禮券,但以介紹入會為主│ │ │(規劃或主導者:宇○○、│ │,介紹三人以上入會,即可提早還本。 │ │ │天○○) │ │ │ ├──┼────────────┼────────┼─────────────────────────────┤ │ 6 │黃金商城專案 │推估93年7月、8月│①投資一單位500000元,十二個月一期,保證一年回本,保障每月│ │ │(規劃或主導者:宇○○、│ │ 營收150000元,保證毛利超過百分之二十八點八,本利按月攤還│ │ │天○○) │ │ 。 │ │ │ │ │②投資一單位100000元,一個月一期,期滿領回110000元。 │ │ │ │ │③投資一單位200000元,分為普卡、金卡、白金卡、尊爵卡,限一│ │ │ │ │ 次投資七單位或十四單位。 │ ├──┼────────────┼────────┼─────────────────────────────┤ │ 7 │(舊)金喜專案 │93年8月20日至93 │①金喜購物金回饋專案: │ │ │(規劃或主導者:宇○○、│年10月16日 │A案: │ │ │天○○) │ │期別 月付金 紅利禮券 購物紅利金 聰明消費額 總值小計│ │ │ │ │(月) (提貨額) (利息) (抵銷) │ │ │ │ │首期 3600元 大成報一年 0元 3600元 3600元 │ │ │ │ │ 或4000元額 │ │ │ │ │ 度禮券 │ │ │ │ │ 2 3000元 3000元 0元 3000元 3000元 │ │ │ │ │ 3 3000元 3000元 0元 3000元 3000元 │ │ │ │ │ 4 3000元 2000元 3000元 0元 5000元 │ │ │ │ │ 5 3000元 2000元 3000元 0元 5000元 │ │ │ │ │ 6 3000元 2000元 4000元 0元 6000元 │ │ │ │ │ 7 3000元 2000元 4000元 0元 6000元 │ │ │ │ │ 8 3000元 2000元 4000元 0元 6000元 │ │ │ │ │ 9 3000元 2000元 5000元 0元 7000元 │ │ │ │ │ 10 3000元 1000元 5000元 0元 6000元 │ │ │ │ │ 11 3000元 1000元 6000元 0元 7000元 │ │ │ │ │ 12 3000元 1000元 7000元 0元 8000元 │ │ │ │ │合計 36600元 21000元 41000元 9600元 62000元加 │ │ │ │ │ 禮券加大 大成報 │ │ │ │ │ 成報或 │ │ │ │ │ 21000元 │ │ │ │ │ 禮券加 │ │ │ │ │ 4000元額 │ │ │ │ │ 度禮券 │ │ │ │ │B案: │ │ │ │ │投資一單位13000元,九個月一期,按月領取紅利回饋金1000元至 │ │ │ │ │7000元(一年可領17000元)及25000點禮券額度回饋,其方式同上│ │ │ │ │A案。 │ │ │ │ │②摸彩中現金方案(金喜十月促案摸彩活動專案): │ │ │ │ │ 93年10月10日前完成前50號者,先行抽出100000元、50000元、 │ │ │ │ │ 5000元獎勵,原案達150名排序者摸彩金加倍。 │ │ │ │ │③排隊領獎金專案(金喜專案推薦獎金): │ │ │ │ │ 93年10月11日完成前300單位者,以十倍計獎(1500元×10)。 │ │ │ │ │ 93年10月12日完成前500單位者,以七倍計獎。 │ │ │ │ │ 93年10月13日完成前700單位者,以五倍計獎。 │ │ │ │ │ 93年10月15日完成前1000單位者,以三倍計獎。 │ ├──┼────────────┼────────┼─────────────────────────────┤ │ 8 │保本二專案(即安心保本)│93年10月至94年9 │投資內容同編號7保本專案,區分金卡、白金卡、尊爵卡會員。 │ │ │(規劃或主導者:宇○○、│月 │ │ │ │天○○) │ │ │ ├──┼────────────┼────────┼─────────────────────────────┤ │ 9 │(新)金喜專案 │93年10月17日至94│①投資一單位14400元(月繳者每月1200元),十二個月一期,一 │ │ │(規劃或主導者:宇○○、│年1月31日 │ 次付清或月繳者,均可提領15000元面額禮券。 │ │ │天○○) │ │ A、普卡:分十二個月,前九月月領500元,後三月月領1000元,│ │ │ │ │ 合計7500元。 │ │ │ │ │ B、金卡:分十個月,前九月月領2000元,第十個月領12000元,│ │ │ │ │ 合計30000元。 │ │ │ │ │ C、白金卡:分八個月,前七個月月領3500元,第八個月領28000│ │ │ │ │ 元,合計52500元。 │ │ │ │ │ D、尊爵卡:分六個月,前五個月月領6500元,第六個月領65000│ │ │ │ │ 元,合計97500元。 │ │ │ │ │②金喜回饋專案: │ │ │ │ │ A、投資一單位37000元,十二個月一期,月繳,月領3000元至 │ │ │ │ │ 7000元紅利回饋金(一年可領41000元)及4000點至10000點 │ │ │ │ │ 紅利禮券回饋(一年25000點)。 │ │ │ │ │ B、投資一單位13000元,九個月一期,月繳,月領1000元至7000│ │ │ │ │ 元紅利回饋金(一年可領17000元)及25000點紅利回饋禮券 │ │ │ │ │ 。 │ │ │ │ │③金喜大戶年終回饋方案: │ │ │ │ │ A、加入金喜案者限購一單位、四單位、七單位、十三單位,並 │ │ │ │ │ 預購四期,且於報件同時立即使用禮券購買本月促案商品者 │ │ │ │ │ ,即可提前一個月至四個月領回全部回饋金。 │ │ │ │ │ B、前三十名尊爵卡十三單位,並預購四期者,可提前在94年1月│ │ │ │ │ 至3月底領回全部回饋金。 │ │ │ │ │ C、推薦達一定單位者,推薦人一年份之推薦分享金可提前一次 │ │ │ │ │ 領完、直推達五件或尊爵卡前二名者,可領100000元及50000│ │ │ │ │ 元紅包禮。 │ │ │ │ │④新春金喜回饋專案: │ │ │ │ │ 1、投資一單位48000元,十二個月一期,可選擇金喜A案(提領 │ │ │ │ │ 50000元額度福恩樂富禮券+5000元額度百貨券+3000元額度│ │ │ │ │ 聖棻SPA券+2000元額度蓮荷果餐券)或選擇金喜B案(提領 │ │ │ │ │ 60000元額度福恩樂富禮券)。 │ │ │ │ │ 2、金喜A案: │ │ │ │ │ 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月領3000元、第七個月至第九個月, │ │ │ │ │ 月領4000元、第十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月領6000元,一年領 │ │ │ │ │ 48000元。 │ │ │ │ │ 金喜B案: │ │ │ │ │ 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月領1500元、第七個月至第九個月, │ │ │ │ │ 月領2000元、第十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月領3000元,一年領 │ │ │ │ │ 24000元。 │ │ │ │ │ 3、推薦獎金: │ │ │ │ │ 一單位2000元、二單位5000元、四單位12000元。 │ ├──┼────────────┼────────┼─────────────────────────────┤ │ 10 │美妍小舖(BEAUTY BAR)專│93年11月至95年2 │投資一單位十餘萬元至二十餘萬元,數月一期,每月以100000元額│ │ │案 │月 │度禮券贖回45000元現金,獲利約年息百分之二十。 │ │ │(規劃或主導者:宇○○、│ │ │ │ │天○○) │ │ │ ├──┼────────────┼────────┼─────────────────────────────┤ │ 11 │消費回饋專案 │94年2月1日至94年│投資一單位200000元,六個月一期,月領40000元。 │ │ │(規劃或主導者:宇○○、│7月31日 │ │ │ │天○○) │ │ │ ├──┼────────────┼────────┼─────────────────────────────┤ │ 12 │代理專案二 │推估94年3月 │①投資一單位500000元,十二個月一期,月息百分之四,期滿扣除│ │ │(規劃或主導者:宇○○、│ │ 稅金24000元後還本476000元。 │ │ │天○○) │ │②投資一單位100000元,三個月一期,月息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 │ 13 │批發代銷專案(聯合採購)│94年3月至94年5月│①分期小額批發專案: │ │ │(規劃或主導者:宇○○、│ │ 一萬A方案:月付10000元,六個月一期,期滿領回65000元,獲 │ │ │天○○) │ │ 利百分之八點三。 │ │ │ │ │ 三萬A方案:月付30000元,六個月一期,期滿領回198000元,獲│ │ │ │ │ 利百分之十。 │ │ │ │ │ 五萬A方案:月付50000元,六個月一期,期滿領回340000元,獲│ │ │ │ │ 利百分之十三。 │ │ │ │ │②小額批發代銷專案: │ │ │ │ │ 十萬A方案:投資一單位100000元,十二個月一期,可領取 │ │ │ │ │ 170000元精品禮券額度。 │ │ │ │ │ 十萬B方案:投資一單位100000元,三個月一期,月息百分之二 │ │ │ │ │ ,期滿還本。 │ │ │ │ │ 十萬C方案:投資一單位100000元,十二個月一期,月息百分二 │ │ │ │ │ 點五,期滿還本。 │ │ │ │ │③量販批發代銷專案: │ │ │ │ │ 五十萬A方案:投資一單位500000元,十二個月一期,可領取 │ │ │ │ │ 0000000元精品禮券。 │ │ │ │ │ 五十萬B方案:投資一單位500000元,三個月一期,月息百分之│ │ │ │ │ 二,期滿還本。 │ │ │ │ │ 五十萬C方案:投資一單位500000元,六個月一期,月息百分之│ │ │ │ │ 三,期滿還本。 │ │ │ │ │ 五十萬D方案:投資一單位500000元,十二個月一期,前六個月│ │ │ │ │ 月息百分之三,後六個月月息百分之四,期滿還│ │ │ │ │ 本。 │ │ │ │ │◎投資以上各方案十萬元一單位者,加發3000元額度提貨券、投資│ │ │ │ │ 五十萬元一單位半年期者,加發10000元額度提貨券、投資五十 │ │ │ │ │ 萬元一單位一年期者,加發20000元額度提貨券。 │ │ │ │ │◎以上各方案之推薦獎金,十萬元三月一期者為2000元、五十萬元│ │ │ │ │ 半年期者為15000元及5000元禮券、五十萬元一年期者為25000元│ │ │ │ │ 及10000禮券。 │ ├──┼────────────┼────────┼─────────────────────────────┤ │ 14 │福恩樂富投資方案 │94年4月1日至94年│①投資一單位100000元,三個月一期,紅利每月百分之三,期滿扣│ │ │(規劃或主導者:宇○○、│4月15日 │ 除紅利總額百分之十稅金後,本利一併領回,另可提領2000元面│ │ │天○○、丑○○) │ │ 額禮券。 │ │ │ │ │②投資一單位500000元,十二個月一期,紅利每月百分之四,期滿│ │ │ │ │ 扣除紅利總額百之十稅金後,本利一併領回,另可提領15000元 │ │ │ │ │ 面額禮券。 │ ├──┼────────────┼────────┼─────────────────────────────┤ │ 15 │釋股專案 │推估94年8月 │投資一單位0000000元,月領紅利15000元。 │ │ │(規劃或主導者:宇○○、│ │ │ │ │天○○) │ │ │ ├──┼────────────┼────────┼─────────────────────────────┤ │ 16 │電子商務禮券專案 │推估94年12月 │投資一單位500000元,十二個月一期,月領紅利12000元,另可提 │ │ │(規劃或主導者:宇○○、│ │領880000元額度之電子商務禮券(後改為MY CASH點數卡),期滿 │ │ │玄○○ │ │前均未以禮券或MY CASH點數卡提貨時,可持禮券或點數卡向福恩 │ │ │ │ │樂富公司贖回本金500000元,另介紹一人加入,可得佣金20000元 │ │ │ │ │。 │ ├──┼────────────┼────────┼─────────────────────────────┤ │ 17 │租賃公司首期資金募集辦法│推估95年初 │投資一單位0000000元,每人限二單位,第一年保障獲利百分之三 │ │ │專案 │ │十六,第二年保障獲利百分之四十八,第三年保障獲利百分之七十│ │ │(規劃或主導者:天○○)│ │,最慢二十七個月還本,六個月結算撥放紅利一次。 │ │ │ │ │◎本案之投資人無憑證,由授權人簽發本利和面額之支票擔保。 │ ├──┼────────────┼────────┼─────────────────────────────┤ │ 18 │MY CASH儲值卡上限提高及 │95年2月14日至95 │投資一單位32500元,六個月為一期,可獲得50000元點數晶片卡,│ │ │95年2月活動專案(2006年 │年8月14日 │若購足四單位(即投資120000元),可獲得200000原點數晶片卡,│ │ │新金喜專案) │ │期滿點數均未使用時,可申請以六點五折回贖(即200000元乘以百│ │ │(規劃或主導者:宇○○)│ │分之六十五,為130000元),並加發10000元退佣,本專案六個月 │ │ │ │ │一期,約有百分之八點三之獲利。 │ ├──┼────────────┼────────┼─────────────────────────────┤ │ 19 │精品批發委託加盟專案 │推估95年4月 │投資加盟金一單位500000元,十二個月一期,可提領MY CASH卡 │ │ │(規劃或主導者:宇○○)│ │700000點額度,每月退佣12000元(即月息百分之二點四),期滿 │ │ │ │ │依未使用點數,按原交易折數,由毅立達公司贖回還本。 │ ├──┼────────────┼────────┼─────────────────────────────┤ │ 20 │黃金專櫃特許加盟專案 │推估95年4月 │投資加盟金一單位0000000元,十二個月一期,保障月營業額 │ │ │(規劃或主導者:宇○○)│ │150000元(即每月攤還營業額本金150000元),月退佣48000元( │ │ │ │ │即月息百分之二點四,每月補助薪資最高48000元(需扣除勞健保 │ │ │ │ │),另有0000000萬元提貨額度。 │ │ │ │ │◎本專案廣告記載由毅立達公司提供三坪櫃體、四百萬提貨額度、│ │ │ │ │ 月進貨提貨額達會員價五十萬元時,再補助五千元進貨退佣,後│ │ │ │ │ 續每達十萬元,再退佣二千元,保證獲利五十七萬六千元加銷售│ │ │ │ │ 毛利。 │ └──┴────────────┴────────┴─────────────────────────────┘ 附表三:投資人投資情形 ┌──┬───┬──────┬──────┬───────┬─────┬───────────┬──────┐ │編號│姓 名│投 資 期 間 │投 資 金 額 │投資款支付方式│介 紹 人│投資專案名稱及所獲紅利│備 註│ │ │ │ │(新臺幣) │及投資憑證 │ │、獎金、佣金、已還本本│告:指告訴狀│ │ │ │ │ │ │ │金 │調:指調查筆│ │ │ │ │ │ │ │ │ 錄 │ │ │ │ │ │ │ │ │偵:指偵查筆│ │ │ │ │ │ │ │ │ 錄 │ │ │ │ │ │ │ │ │本:指本院卷│ ├──┼───┼──────┼──────┼───────┼─────┼───────────┼──────┤ │ │ │告訴狀:95年│告訴狀:100 │告:匯款,彰化│告訴狀: │告訴狀:特許加盟(未獲│告訴狀,參95│ │ │ │6月間投資 │萬元 │第五信用合作社│玄○○ │任何紅利,亦未還本) │他4450號p.1-│ │ │ │ │ │匯款回條一紙,│ │ │3 │ │ │ │ │ │金額100萬元,9│ │ │彰化第五信用│ │ │ │ │ │5.06.19匯款, │ │ │合作社匯款回│ │ │ │ │ │匯入毅立達中國│ │ │條1張、毅立 │ │ │ │ │ │信託文心分行帳│ │ │達特許加盟專│ │ │ │ │ │戶,匯款人:黃│ │ │案專案契約書│ │ │ │ │ │文封 │ │ │1份,參95他 │ │ │ │ │ │ │ │ │4450號,p.21│ │ │ │ │ │ │ │ │-31 │ │ │ │ │ │ │ │ │ │ │ 1 │B○○├──────┼──────┼───────┼─────┼───────────┼──────┤ │ │ │偵:未提及 │偵:100萬元 │偵:匯入毅立達│偵:玄○○│偵:特許加盟 │偵查筆錄,參│ │ │ │ │ │公司中國信託商│ │ │95他4450號,│ │ │ │ │ │業銀行文心分行│ │ │p.87-88 │ │ │ │ │ │帳戶 │ │ │ │ │ │ ├──────┼──────┼───────┼─────┼───────────┼──────┤ │ │ │本:未提及 │本:100萬元 │本:匯款,彰化│本:玄○○│本:特許加盟 │準備程序筆錄│ │ │ │ │ │第五信用合作社│ │ │,參本院卷②│ │ │ │ │ │匯款回條一紙,│ │ │,p.82-84 │ │ │ │ │ │金額100萬元,9│ │ │匯款單1張、 │ │ │ │ │ │5.06.19匯款, │ │ │毅立達特許加│ │ │ │ │ │,匯入毅立達公│ │ │盟專案契約書│ │ │ │ │ │司中國信託商業│ │ │,參本院卷②│ │ │ │ │ │銀行文心分行帳│ │ │,p.99-109 │ │ │ │ │ │戶,匯款人:黃│ │ │ │ │ │ │ │ │文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調:95.04.30│調:50萬元 │調:匯款,中國│調:天○○│調:批發代銷(50萬元)│調查筆錄,參│ │ │ │至96.03.31 │ │國際商業銀行國│ │,已領2期紅利,共2萬4 │95他4419號,│ │ │ │ │ │內匯款申請書一│ │千元。 │p.1反-2反 │ │ │ │ │ │紙,金額50萬元│ │ │匯款單50萬元│ │ │ │ │ │,95.03.23匯款│ │ │1張,參95他 │ │ │ │ │ │,匯入毅立達公│ │ │4419 號,p.│ │ 2 │E○○│ │ │司中國信託商業│ │ │11 │ │ │ │ │ │銀行文心分行帳│ │ │ │ │ │ │ │ │戶,匯款人:應│ │ │ │ │ │ │ │ │宗勳(為E○○│ │ │ │ │ │ │ │ │男友) │ │ │ │ ├──┼───┼──────┼──────┼───────┼─────┼───────────┼──────┤ │ │ │偵:未提及 │偵:稱損失60│偵:未提及 │偵:未提及│偵:僅稱損失600餘萬元 │偵查筆錄,參│ │ │ │ │0多萬元 │ │ │ │95偵14456號 │ │ │ │ │ │ │ │ │,p.65-66 │ │ │ │ │ │ │ │ │1.福恩樂富生│ │ │ │ │ │ │ │ │活廣場代理專│ │ │ │ │ │ │ │ │案申請書7紙 │ │ │ │ │ │ │ │ │總計181萬3千│ │ │ │ │ │ │ │ │2百元、批發 │ │ │ │ │ │ │ │ │代銷專案委任│ │ │ │ │ │ │ │ │同意書5紙總 │ │ │ │ │ │ │ │ │計250萬元、 │ │ │ │ │ │ │ │ │金喜購物金回│ │ │ │ │ │ │ │ │饋專案訂購金│ │ │ │ │ │ │ │ │2紙總計40萬 │ │ │ │ │ │ │ │ │7千元(見扣 │ │ │ │ │ │ │ │ │案證物:新竹│ │ │ │ │ │ │ │ │批發案94.1-3│ │ │ │ │ │ │ │ │、新竹批發代│ │ │ │ │ │ │ │ │銷案94.4-6、│ │ │ │ │ │ │ │ │新竹批發代銷│ │ │ │ │ │ │ │ │專案委任同意│ │ │ │ │ │ │ │ │書94.7-9、金│ │ │ │ │ │ │ │ │喜專案17~ │ │ │ │ │ │ │ │ │200、金喜專 │ │ │ │ │ │ │ │ │案201~) │ │3 │辰○○├──────┼──────┼───────┼─────┼───────────┼──────┤ │ │F○○│本:未提及 │本: │本: │本:天○○│本:未提及 │準備程序筆錄│ │ │(夫妻 │ │①童玩節:20│①童玩節20萬元│、玄○○,│ │,參本院卷②│ │ │) │ │ 萬元 │ ,以現金交付│巳○○部分│ │,p.90-93、9│ │ │ │ │②保本專案:│ 予臺中門市小│,改稱係張│ │5 │ │ │ │ │ 52萬元 │ 姐 │嘉玲丈夫蔡│ │代理專案申請│ │ │ │ │③批發代銷:│②未提及 │尚偉介紹 │ │書2張計100萬│ │ │ │ │ 600萬元 │③刷卡及匯款方│ │ │元、批發代銷│ │ │ │ │④金喜:26萬│ 式支付,最後│ │ │專案委任同意│ │ │ │ │ 元 │ 一次之批發代│ │ │書8張計550萬│ │ │ │ │ │ 銷同意書(50│ │ │元,參本院卷│ │ │ │ │ │ 萬元),因公│ │ │②,p.214-22│ │ │ │ │ │ 司倒閉,未領│ │ │3 │ │ │ │ │ │ 取 │ │ │ │ │ │ │ │ │④未提及 │ │ │ │ ├──┼───┼──────┼──────┼───────┼─────┼───────────┼──────┤ │ │ │偵:未提及 │偵:投資金額│偵:未提及 │偵:未提及│偵:批發代銷 │偵查筆錄,參│ │ │ │ │約200萬元 │ │ │ │95偵14456號 │ │ │ │ │ │ │ │ │,p.109反 │ │ │ ├──────┼──────┼───────┼─────┼───────────┼──────┤ │ │ │本: │本: │本: │本:丑○○│本:批發代銷300萬元, │本票1張、批 │ │ │ │①94.12.31至│投資300萬元 │匯款,出具匯款│ │已回收80萬元,並領有推│銷代銷專案委│ │ │ │ 95.06.30 │(200萬元以 │單三紙,共205 │ │薦獎金 │任同意書3紙 │ │ │ │②95.01.31至│本人名義匯款│萬元:①郵局跨│ │ │、匯款單5紙 │ │ │ │ 95.07.31 │,100萬元以 │行匯款申請書一│ │ │,參本院卷①│ │ │ │③95.02.28至│姪子亥○○名│紙,金額50萬元│ │ │,p.180-185 │ │ 4 │申○○│ 95.08.31 │義匯款) │,95.05.02匯款│ │ │、243、248 │ │ │ │ │ │,匯入丑○○中│ │ │ │ │ │ │ │ │國信託商業銀行│ │ │準備程序筆錄│ │ │ │ │ │城北分行帳戶,│ │ │,參本院卷②│ │ │ │ │ │匯款人:申○○│ │ │,p.84、95 │ │ │ │ │ │②郵局跨行匯款│ │ │ │ │ │ │ │ │申請書一紙,金│ │ │ │ │ │ │ │ │額75萬元,95.0│ │ │ │ │ │ │ │ │1.23匯款,匯入│ │ │ │ │ │ │ │ │丑○○中國信託│ │ │ │ │ │ │ │ │商業銀行城北分│ │ │ │ │ │ │ │ │行帳戶,匯款人│ │ │ │ │ │ │ │ │:申○○③華南│ │ │ │ │ │ │ │ │商業銀行匯款回│ │ │ │ │ │ │ │ │條聯一紙,金額│ │ │ │ │ │ │ │ │80萬元,94.05.│ │ │ │ │ │ │ │ │30匯款,匯入俞│ │ │ │ │ │ │ │ │瑞麟中國信託商│ │ │ │ │ │ │ │ │業銀行城北分行│ │ │ │ │ │ │ │ │帳戶。 │ │ │ │ │ │ │ │ │另出具批發代銷│ │ │ │ │ │ │ │ │投資憑證三紙,│ │ │ │ │ │ │ │ │金額各50萬元,│ │ │ │ │ │ │ │ │共150萬元,另 │ │ │ │ │ │ │ │ │有50萬元憑證一│ │ │ │ │ │ │ │ │紙,未取得。 │ │ │ │ │ │ │ │ │後補呈匯款單二│ │ │ │ │ │ │ │ │紙及本票一紙:│ │ │ │ │ │ │ │ │①郵局跨行匯款│ │ │ │ │ │ │ │ │申請書一紙,金│ │ │ │ │ │ │ │ │額97萬元,94.0│ │ │ │ │ │ │ │ │8.29匯款,匯入│ │ │ │ │ │ │ │ │丑○○中國信託│ │ │ │ │ │ │ │ │商業銀行長春分│ │ │ │ │ │ │ │ │行帳戶②郵局跨│ │ │ │ │ │ │ │ │行匯款申請書一│ │ │ │ │ │ │ │ │紙,金額50萬元│ │ │ │ │ │ │ │ │,95.02.21匯款│ │ │ │ │ │ │ │ │,匯入丑○○中│ │ │ │ │ │ │ │ │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 │城北分行帳戶,│ │ │ │ │ │ │ │ │匯款人:申○○│ │ │ │ │ │ │ │ │;③本票一紙,│ │ │ │ │ │ │ │ │金額25萬元,受│ │ │ │ │ │ │ │ │款人曾翠燕(曾│ │ │ │ │ │ │ │ │翠燕為亥○○之│ │ │ │ │ │ │ │ │妻) │ │ │ │ ├──┼───┼──────┼──────┼───────┼─────┼───────────┼──────┤ │ │ │ │ │ │ │ │於調查時提出│ │ │ │ │ │ │ │ │金額為200萬 │ │ │ │ │ │ │ │ │元之批發代銷│ │ │ │ │ │ │ │ │專案委任同意│ │ 5 │午○○│ │ │ │ │ │書1張、百貨 │ │ │ │ │ │ │ │ │抵用券2張、 │ │ │ │ │ │ │ │ │MY CASH卡1張│ │ │ │ │ │ │ │ │、本票6張, │ │ │ │ │ │ │ │ │參95他5868號│ │ │ │ │ │ │ │ │①,p.134-13│ │ │ │ │ │ │ │ │7、95他字第 │ │ │ │ │ │ │ │ │4419號,p.4-│ │ │ │ │ │ │ │ │5、13反、14 │ │ │ │ │ │ │ │ │,金額為100 │ │ │ │ │ │ │ │ │萬元之批發專│ │ │ │ │ │ │ │ │案委任同意書│ │ │ │ │ │ │ │ │1張 (申請人│ │ │ │ │ │ │ │ │:張愛君) 、│ │ │ │ │ │ │ │ │本票4張 (受│ │ │ │ │ │ │ │ │款人:張愛君│ │ │ │ │ │ │ │ │) ,參95他字│ │ │ │ │ │ │ │ │第4419號,p.│ │ │ │ │ │ │ │ │15-16 │ │ │ │ │ │ │ │ │批發行銷50D │ │ │ │ │ │ │ │ │ 總計200萬元│ │ │ │ │ │ │ │ │見福恩樂富系│ │ │ │ │ │ │ │ │統會員名冊95│ │ │ │ │ │ │ │ │年他字5868號│ │ │ │ │ │ │ │ │卷②p.131 │ │ │ ├──────┼──────┼───────┼─────┼───────────┼──────┤ │ │ │偵:未提及 │偵:200萬元 │偵:未提及 │偵:天○○│偵:未提及 │偵查筆錄,參│ │ │ │ │ │ │ │ │95偵14456號 │ │ │ │ │ │ │ │ │,p.110、110│ │ │ │ │ │ │ │ │反 │ ├──┼───┼──────┼──────┼───────┼─────┼───────────┼──────┤ │ │ │ │ │ │ │ │於調查時提出│ │ │ │ │ │ │ │ │批發代銷專案│ │ │ │ │ │ │ │ │委任同意書3 │ │ │ │ │ │ │ │ │張計150萬元 │ │ │ │ │ │ │ │ │、本票39張,│ │ │ │ │ │ │ │ │參95偵14456 │ │ │ │ │ │ │ │ │號影卷,p.9 │ │ │ │ │ │ │ │ │8反-106、95 │ │ │ │ │ │ │ │ │他5868號①,│ │ │ │ │ │ │ │ │p.4-21 │ │ │ │ │ │ │ │ │1.批發行銷 │ │ │ │ │ │ │ │ │50D總計150 │ │ │ │ │ │ │ │ │萬元見福恩樂│ │ │ │ │ │ │ │ │富系統會員名│ │ │ │ │ │ │ │ │冊95年他字 │ │ │ │ │ │ │ │ │5868號卷② │ │ │ │ │ │ │ │ │p.110 │ │ │ │ │ │ │ │ │2.丑○○帳戶│ │ │ │ │ │ │ │ │明細總計100 │ │ │ │ │ │ │ │ │萬元參本院卷│ │ │ │ │ │ │ │ │①p.219、220│ │ │ │ │ │ │ │ │反 │ │ │ ├──────┼──────┼───────┼─────┼───────────┼──────┤ │ 6 │M○○│本: │本:150萬元 │本:匯款,郵政│本:未提及│本:批發代銷150萬元( │準備程序筆錄│ │ │ │①94.09.15至│(批發代銷)│跨行匯款申請書│ │其中友人張秀美投資6萬 │,參本院卷①│ │ │ │ 95.09.15 │ │一紙,金額:50│ │元、黃美玲投資5萬元) │,p.157-158 │ │ │ │②94.07.31至│ │萬元,94.09.09│ │ │批發代銷專案│ │ │ │ 95.07.31 │ │匯款,匯入俞瑞│ │ │委任同意書3 │ │ │ │③94.09.31至│ │麟中國信託商業│ │ │張,參本院卷│ │ │ │ 95.09.30 │ │銀行長春分行帳│ │ │①,p.191-19│ │ │ │ │ │戶,匯款人:蘇│ │ │3 (與偵查卷│ │ │ │ │ │彩雪。 │ │ │同)匯款單1 │ │ │ │ │ │另出具批發代銷│ │ │張,參本院卷│ │ │ │ │ │憑證,各50萬元│ │ │①,p.194、 │ │ │ │ │ │,三紙,共150 │ │ │本票5張,參 │ │ │ │ │ │萬元。 │ │ │本院卷①,p.│ │ │ │ │ │ │ │ │195-196 │ │ │ │ │ │ │ │ │ │ ├──┼───┼──────┼──────┼───────┼─────┼───────────┼──────┤ │ │ │偵:未提及 │偵:2千多萬 │偵:未提及 │偵:丙○○│偵:未提及 │偵查筆錄,參│ │ │ │ │元(本人與他│ │(本人)、│ │95偵14456號 │ │ │ │ │人投資) │ │天○○(他│ │,p.110 │ │ │ │ │ │ │人投資部分│ │金喜購物金回│ │ │ │ │ │ │時之介紹人│ │饋專案訂購單│ │ │ │ │ │ │) │ │1紙總計3萬7 │ │ │ │ │ │ │ │ │千元(見扣案│ │ │ │ │ │ │ │ │證物:金喜專│ │ │ │ │ │ │ │ │案17~200 )│ │ │ │ │ │ │ │ │ │ │ │ ├──────┼──────┼───────┼─────┼───────────┼──────┤ │ │ │本: │本: │本: │本:丑○○│本:代理專案、批發代銷│準備程序筆錄│ │ │ │①代理專案:│①代理專案:│匯款,萬泰商業│、天○○ │ │,參本院卷②│ │ │ │ 94.03.31至│ 150萬元 │銀行匯款申請書│ │ │,p.86-88 │ │ │ │ 95.03.31、│②批發代銷專│(存根聯)四紙│ │ │匯款單4張, │ │ │ │ 94.04.30至│ 案:100萬 │,金額各為:48│ │ │參本院卷②,│ │ │ │ 95.04.30 │ 元 │萬元、44萬9千 │ │ │p.111、112 │ │ 7 │J○○│②批發代銷:│ │元、50萬元、10│ │ │福恩樂富代理│ │ │(妻:│ 94.05.31至│ │0萬元,匯款日 │ │ │專案申請書2 │ │ │王秀玲│ 95.05.31 │ │期各為:94.09.│ │ │張,參本院卷│ │ │) │ │ │14、94.04.04、│ │ │②,p.113、1│ │ │ │ │ │94.03.18、95.0│ │ │14 批發代銷 │ │ │ │ │ │1.18,匯款人:│ │ │專案委任同意│ │ │ │ │ │J○○,第一紙│ │ │書1張,參本 │ │ │ │ │ │匯入天○○中國│ │ │院卷②,p.11│ │ │ │ │ │信託商業銀行長│ │ │5、代收票據 │ │ │ │ │ │春分行帳戶;第│ │ │存入憑條1張 │ │ │ │ │ │二紙匯入毅立達│ │ │、支票4張, │ │ │ │ │ │公司中國信託商│ │ │參本院卷②,│ │ │ │ │ │業銀行文心分行│ │ │p.116-118 │ │ │ │ │ │帳戶;第三紙匯│ │ │ │ │ │ │ │ │入丑○○中國信│ │ │ │ │ │ │ │ │託商業銀行長春│ │ │ │ │ │ │ │ │分行帳戶;第四│ │ │ │ │ │ │ │ │紙匯入毅立達公│ │ │ │ │ │ │ │ │司中國信託商業│ │ │ │ │ │ │ │ │銀行文心分行帳│ │ │ │ │ │ │ │ │戶(有一紙50萬│ │ │ │ │ │ │ │ │元之收據遺失,│ │ │ │ │ │ │ │ │無法呈報) │ │ │ │ │ │ │ │ │ │ │ │ │ │ │ │ │ │福恩樂富代理專│ │ │ │ │ │ │ │ │案申請書二紙,│ │ │ │ │ │ │ │ │金額各為50萬元│ │ │ │ │ │ │ │ │,申請人:王秀│ │ │ │ │ │ │ │ │玲 │ │ │ │ │ │ │ │ │ │ │ │ │ │ │ │ │ │批發代銷憑證一│ │ │ │ │ │ │ │ │紙,金額50萬元│ │ │ │ │ │ │ │ │,以王秀玲名義│ │ │ │ │ │ │ │ │投資 │ │ │ │ ├──┼───┼──────┼──────┼───────┼─────┼───────────┼──────┤ │ │ │申: │申: │申: │申: │申:僅稱一個月有2%之利│筆錄,參95他│ │ │ │93年7、8月間│投資1千多萬 │匯款,匯入中國│天○○ │潤,未說明是否有還本 │5130號,p.2-│ │ │ │至95年2、3月│元(本人繕打│信託商業銀行城│ │ │3 │ │ │ │間 │之明細單總金│北分行、文心分│ │ │匯款單據明細│ │ │ │ │額則為2870萬│行、中興銀行北│ │ │表,參95他51│ │ │ │ │元) │屯分行帳戶 │ │ │30號,p.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偵: │偵: │偵: │偵: │偵: │偵查筆錄,參│ │ │ │③94.06.01及│稱投資①50萬│福恩樂富生活事│未提及 │投資「宜蘭童玩節」、「│95偵14456號 │ │ 8 │卯○○│ 94.05.16(│元(童玩節)│業卡友訂購單二│ │金喜」、「批發代銷」,│影卷,p.138 │ │ │ │ 批發代銷)│,②20萬元(│紙,一紙係訂購│ │未提及是否獲取紅利及還│反-139反 │ │ │ │ │金喜),③50│批發代銷專案三│ │本 │匯款單據明細│ │ │ │ │0萬元以上( │單位,共150萬 │ │ │表1張,參95 │ │ │ │ │批發代銷);│元;另一紙係訂│ │ │偵14456號影 │ │ │ │ │提出之匯款單│購批發代銷專案│ │ │卷,p.143反 │ │ │ │ │據明細表(自│四單位,共200 │ │ │(95他5130號│ │ │ │ │行繕打),總│萬元 │ │ │,p.11-13同 │ │ │ │ │投資金額則為│ │ │ │)、本票、退│ │ │ │ │2870萬元 │ │ │ │票理由單各3 │ │ │ │ │ │ │ │ │張計536萬元 │ │ │ │ │ │ │ │ │、福恩樂富生│ │ │ │ │ │ │ │ │活事業卡友訂│ │ │ │ │ │ │ │ │購單3張計350│ │ │ │ │ │ │ │ │萬元,參95偵│ │ │ │ │ │ │ │ │1445 6號影卷│ │ │ │ │ │ │ │ │,p.144-145 │ │ │ │ │ │ │ │ │、p.153反-1 │ │ │ │ │ │ │ │ │54反 │ ├──┼───┼──────┼──────┼───────┼─────┼───────────┼──────┤ │ │ │調: │調: │調: │調: │調: │調查筆錄,參│ │ │ │①93年12月開│300萬元(批 │匯款,皆匯入陳│天○○、俞│投資「批發代銷」300萬 │95他5868號①│ │ │ │ 始投資 │發代銷) │貞安帳戶 │瑞麟 │元,尚有150萬元未回收 │,p.29、30 │ │ │ │②94.02.01至│ │提出批發代銷憑│ │ │金額300萬元 │ │ │ │ 94.07.31(│ │證一紙,金額20│ │ │批發代銷專案│ │ │ │ 消費回饋憑│ │萬元,投資期間│ │ │委任同意書1 │ │ │ │ 證) │ │為94-05.15至94│ │ │張、福恩樂富│ │ 9 │癸○○│③94.05.15至│ │.08.15 │ │ │生活事業消費│ │ │ │ 94.08.15(│ │提出福恩樂富生│ │ │回饋憑證2張 │ │ │ │ 批發代銷憑│ │活事業消費回饋│ │ │、本票及百貨│ │ │ │ 證) │ │憑證一紙,金額│ │ │提貨券各3張 │ │ │ │ │ │20萬元,投資期│ │ │,參95他5868│ │ │ │ │ │間為94.02.01至│ │ │號①,p.32-3│ │ │ │ │ │94.07.31 │ │ │5 │ │ │ │ │ │(調閱丑○○中│ │ │丑○○帳戶明│ │ │ │ │ │國信託商業銀行│ │ │細總計68萬元│ │ │ │ │ │帳戶明細,確有│ │ │參本院卷① │ │ │ │ │ │癸○○匯款資料│ │ │p.218、236 │ │ │ │ │ │,94.06.30匯款│ │ │ │ │ │ │ │ │20萬元;95.06.│ │ │ │ │ │ │ │ │07匯款48萬元)│ │ │ │ ├──┼───┼──────┼──────┼───────┼─────┼───────────┼──────┤ │ │ │ │ │ │ │ │於調查時提出│ │ │ │ │ │ │ │ │批發代銷專案│ │ │ │ │ │ │ │ │委任同意書4 │ │ │ │ │ │ │ │ │張,金額各為│ │ │ │ │ │ │ │ │150萬元50 萬│ │ │ │ │ │ │ │ │元、50萬、50│ │ │ │ │ │ │ │ │萬元,參95他│ │ │ │ │ │ │ │ │字5868號①,│ │ │ │ │ │ │ │ │,p.38-41 │ │ │ │ │ │ │ │ │1.批發行銷 │ │ │ │ │ │ │ │ │50C、50D、特│ │ │ │ │ │ │ │ │許加盟總計 │ │ │ │ │ │ │ │ │400萬元見福 │ │ │ │ │ │ │ │ │恩樂富系統會│ │ │ │ │ │ │ │ │員名冊95年他│ │ │ │ │ │ │ │ │字5868號卷②│ │ │ │ │ │ │ │ │p.103 │ │ │ │ │ │ │ │ │2.丑○○帳戶│ │ │ │ │ │ │ │ │明細總計187 │ │ │ │ │ │ │ │ │萬元參本院卷│ │ │ │ │ │ │ │ │①p.224反、 │ │ │ │ │ │ │ │ │227 反、230 │ │ │ │ │ │ │ │ │、231 反、 │ │ │ │ │ │ │ │ │234、235 反 │ │ 10│亥○○├──────┼──────┼───────┼─────┼───────────┼──────┤ │ │ │本: │本: │本: │本:未提及│本: │準備程序筆錄│ │ │ │稱投資期間為│損失412萬元 │批發代銷憑證四│ │投資「批發代銷」300萬 │,參本院卷①│ │ │ │95年2月至5月│ │紙,其中一紙金│ │元,其餘投資方案名稱不│,p.159-160 │ │ │ │底。 │ │額150元、其餘 │ │清楚,總計尚有412萬元 │批發代銷專案│ │ │ │提出之批發代│ │三紙各50萬元(│ │未回收。 │委任同意書4 │ │ │ │銷憑證: │ │前已提出) │ │未回收。 │張、匯款單4 │ │ │ │①95.03.15至│ │匯款,郵政跨行│ │ │張、本票1張 │ │ │ │ 96.03.15 │ │匯款申請書二紙│ │ │、簽帳單9紙 │ │ │ │②95.02.28至│ │,匯款日期各為│ │ │,參本院卷①│ │ │ │ 96.02.28 │ │95.02.27、95.0│ │ │,p. 200-207│ │ │ │③95.02.28至│ │95.02.27、95.0│ │ │、亥○○信用│ │ │ │④95.01.31至│ │4.27,金額50萬│ │ │卡帳單4張、 │ │ │ │④95.01.31至│ │元、12萬元;台│ │ │曾翠燕信用卡│ │ │ │ 95.07.31 │ │北市第一信用合│ │ │帳單2張、簽 │ │ │ │ │ │作社跨行匯款申│ │ │帳單3張,參 │ │ │ │ │ │請書一紙,匯款│ │ │本院卷①,24│ │ │ │ │ │日期為95.05.29│ │ │4-247 │ │ │ │ │ │,金額為50萬元│ │ │ │ │ │ │ │ │,上開三紙匯款│ │ │ │ │ │ │ │ │單皆匯入丑○○│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 │ │行城北分行帳戶│ │ │ │ │ │ │ │ │,匯款人為陳彥│ │ │ │ │ │ │ │ │宇。臺灣銀行匯│ │ │ │ │ │ │ │ │出匯款回條聯一│ │ │ │ │ │ │ │ │紙,匯款日期95│ │ │ │ │ │ │ │ │.01.23,金額25│ │ │ │ │ │ │ │ │萬元,匯入俞瑞│ │ │ │ │ │ │ │ │麟中國信託商業│ │ │ │ │ │ │ │ │銀行城北分行帳│ │ │ │ │ │ │ │ │戶。簽帳單九紙│ │ │ │ │ │ │ │ │(部分金額不明│ │ │ │ │ │ │ │ │確)。亥○○、│ │ │ │ │ │ │ │ │曾翠燕信用卡帳│ │ │ │ │ │ │ │ │單、簽帳單,金│ │ │ │ │ │ │ │ │額共116萬1400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 │本: │本: │本:丑○○│本:投資「批發代銷」50│準備程序筆錄│ │ │ │95.03.31至95│稱投資50萬元│匯款。 │ │萬元,已領回3個月之月 │,參本院卷①│ │ │ │.09.30 │ │郵政跨行匯款申│ │退共3萬6千元。 │,p.155 │ │ │ │ │ │請書一紙,金額│ │ │匯款單1張, │ │ │ │ │ │50萬元,匯款日│ │ │參本院卷①,│ │ │ │ │ │期95.03.20,匯│ │ │p.186批發代 │ │ │ │ │ │入丑○○中國信│ │ │銷專案委任同│ │ 11 │未○○│ │ │託商業銀行城北│ │ │意書1張,參 │ │ │ │ │ │分行帳戶,匯款│ │ │本院卷①,p.│ │ │ │ │ │人未○○。 │ │ │190 │ │ │ │ │ │另出具批發代銷│ │ │1.批發行銷 │ │ │ │ │ │憑證一紙,金額│ │ │50C總計50萬 │ │ │ │ │ │50萬元,投資名│ │ │元見福恩樂富│ │ │ │ │ │義人未○○ │ │ │系統會員名冊│ │ │ │ │ │ │ │ │95年他字5868│ │ │ │ │ │ │ │ │號卷②p.129 │ │ │ │ │ │ │ │ │2.丑○○帳戶│ │ │ │ │ │ │ │ │明細總計30萬│ │ │ │ │ │ │ │ │元參本院卷①│ │ │ │ │ │ │ │ │p.231反 │ ├──┼───┼──────┼──────┼───────┼─────┼───────────┼──────┤ │ │ │調: │調: │調: │調: │調: │調查筆錄,參│ │ │ │①93.11月間 │①16萬9千元 │匯款,均匯入俞│丑○○ │投資「金喜」16萬9千元 │95他5868號①│ │ │ │ (金喜) │ (金喜) │瑞麟帳戶(未提│ │,有回本;投資「批發代│,p.42-42反 │ │ │ │②95.02.28至│②250萬元( │出單據) │ │銷」(本人)250萬元, │金額100萬元 │ │ 12 │辛○○│ 96.02.28 │ 批發代銷)│批發代銷憑證一│ │尚有50萬元未回收;投資│批發代銷專案│ │ │(弟:│ (批發代銷│③600萬元( │紙,金額100萬 │ │「批發代銷」(弟周志義│委任同意書1 │ │ │周志義│ ) │ 批發代銷,│元,期間:95.0│ │名義)600萬元,尚有500│張、本票3張 │ │ │) │③批發代銷(│ 周志義名義│2.28至96.02.28│ │萬元未回收。 │、百貨抵用券│ │ │ │ 弟名義投資│ 投資) │,投資人:周麗│ │ │2張、MY CASH│ │ │ │ ,不知投資│ │碧 │ │ │卡1張,參95 │ │ │ │ 期間) │ │ │ │ │他5868號①,│ │ │ │ │ │ │ │ │p.43-45 │ │ │ │ │ │ │ │ │1.批發行銷 │ │ │ │ │ │ │ │ │50D總計100萬│ │ │ │ │ │ │ │ │元見福恩樂富│ │ │ │ │ │ │ │ │系統會員名冊│ │ │ │ │ │ │ │ │95年他字5868│ │ │ │ │ │ │ │ │號卷②p.95 │ │ │ │ │ │ │ │ │2.丑○○帳戶│ │ │ │ │ │ │ │ │明細總計52萬│ │ │ │ │ │ │ │ │5百元參本院 │ │ │ │ │ │ │ │ │卷①p.214、 │ │ │ │ │ │ │ │ │22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於調查時提出│ │ │ │ │ │ │ │ │50萬元匯款單│ │ │ │ │ │ │ │ │、本票各1張 │ │ │ │ │ │ │ │ │,參95他5868│ │ 13 │A○○│ │ │ │ │ │號①,p.47 │ │ │ │ │ │ │ │ │丑○○帳戶明│ │ │ │ │ │ │ │ │細總計50萬元│ │ │ │ │ │ │ │ │參本院卷①p.│ │ │ │ │ │ │ │ │227 │ ├──┼───┼──────┼──────┼───────┼─────┼───────────┼──────┤ │ │ │ │ │ │ │ │於調查時提出│ │ │ │ │ │ │ │ │47萬元匯款單│ │ │ │ │ │ │ │ │,參95他5868│ │ │ │ │ │ │ │ │號①,p.50、│ │ │ │ │ │ │ │ │金額50萬元批│ │ │ │ │ │ │ │ │發代銷專案委│ │ │ │ │ │ │ │ │任同意書1張 │ │ │ │ │ │ │ │ │、本票3張、 │ │ │ │ │ │ │ │ │提貨券2張、 │ │ │ │ │ │ │ │ │優惠券及紅利│ │ │ │ │ │ │ │ │禮券各1張, │ │ │ │ │ │ │ │ │參95他5868號│ │ │ │ │ │ │ │ │①,p.49-52 │ │ │ │ │ │ │ │ │1.批發行銷50│ │ │ │ │ │ │ │ │D總計50萬元 │ │ │ │ │ │ │ │ │見福恩樂富系│ │ │ │ │ │ │ │ │統會員名冊95│ │ │ │ │ │ │ │ │年他字5868號│ │ │ │ │ │ │ │ │卷②p.124 │ │ │ │ │ │ │ │ │2.丑○○帳戶│ │ │ │ │ │ │ │ │明細總計56萬│ │ │ │ │ │ │ │ │7千元p.220反│ │ │ │ │ │ │ │ │、227反 │ │ │ │ │ │ │ │ │3.金喜購物金│ │ │ │ │ │ │ │ │回饋專案訂購│ │ │ │ │ │ │ │ │單1紙總計3萬│ │ │ │ │ │ │ │ │6千6百元(見│ │ │ │ │ │ │ │ │扣案證物:金│ │ │ │ │ │ │ │ │喜專案17~20│ │ │ │ │ │ │ │ │0 ) │ │ │ │ │ │ │ │ │ │ │ 14 │己○○├──────┼──────┼───────┼─────┼───────────┼──────┤ │ │ │本: │本: │本: │本: │本: │準備程序筆錄│ │ │ │未提及 │陸續投資70萬│匯款。 │未提及 │投資「批發代銷」50萬元│,參本院卷①│ │ │ │ │元(其中50萬│郵政跨行匯款申│ │,曾領回2個月利息。 │,p.161-162 │ │ │ │ │元為批發代銷│請書一紙,金額│ │ │批發代銷專案│ │ │ │ │) │:47萬元,匯款│ │ │委任同意書1 │ │ │ │ │ │日期:95.01.23│ │ │張、匯款單1 │ │ │ │ │ │,匯入丑○○中│ │ │張、本票2張 │ │ │ │ │ │國信託商業銀行│ │ │、精品提貨券│ │ │ │ │ │城北分行帳戶,│ │ │1張,參本院 │ │ │ │ │ │匯款人:己○○│ │ │卷②,p.34-3│ │ │ │ │ │(與前同) │ │ │7 │ │ │ │ │ │批發代銷憑證一│ │ │ │ │ │ │ │ │紙,金額:50萬│ │ │ │ │ │ │ │ │元,期間:95.0│ │ │ │ │ │ │ │ │1.31至96.01.31│ │ │ │ │ │ │ │ │,投資人:谷曼│ │ │ │ │ │ │ │ │君(與前同) │ │ │ │ ├──┼───┼──────┼──────┼───────┼─────┼───────────┼──────┤ │ │ │ │ │ │ │ │於調查時提出│ │ │ │ │ │ │ │ │金額各為50萬│ │ │ │ │ │ │ │ │、30萬及20萬│ │ │ │ │ │ │ │ │元之匯款單3 │ │ │ │ │ │ │ │ │張、存摺明細│ │ │ │ │ │ │ │ │1張、金額各 │ │ │ │ │ │ │ │ │為50萬元之批│ │ │ │ │ │ │ │ │發代銷專案委│ │ │ │ │ │ │ │ │任同意書2張 │ │ │ │ │ │ │ │ │、晶片卡百貨│ │ │ │ │ │ │ │ │券簽收單1張 │ │ │ │ │ │ │ │ │,參95他5868│ │ │ │ │ │ │ │ │號①,p.55-6│ │ 15 │庚○○│ │ │ │ │ │1 │ │ │ │ │ │ │ │ │1.批發代銷專│ │ │ │ │ │ │ │ │案委任同意書│ │ │ │ │ │ │ │ │2紙總計100萬│ │ │ │ │ │ │ │ │元(見扣案證│ │ │ │ │ │ │ │ │物:新竹批發│ │ │ │ │ │ │ │ │代銷案94.7-9│ │ │ │ │ │ │ │ │、新竹批發代│ │ │ │ │ │ │ │ │案95.4-6) │ │ │ ├──────┼──────┼───────┼─────┼───────────┼──────┤ │ │ │本: │本: │本: │本: │本: │請假狀,參本│ │ │ │①95.04.18至│請假狀稱投資│匯款。 │玄○○、俞│投資「批發代銷」和另一│院卷①,p.13│ │ │ │ 96.04.18 │100萬元,但 │提出之匯款、憑│瑞麟 │專案(該專案名稱已忘)│0 │ │ │ │ (批發代銷│嗣於準備程序│證資料與前同。│ │,「批發代銷」部分投資│匯款單3張, │ │ │ │ ) │中改稱除投資│ │ │100萬元,已回收利息16 │參本院卷①,│ │ │ │②94.08.31至│批發代銷專案│ │ │萬2千元,尚損失83萬8千│p.131、132、│ │ │ │ 95.08.31 │外,尚有投資│ │ │元。 │134,批發代 │ │ │ │ (批發代銷│另一專案(該│ │ │ │銷專案委任同│ │ │ │ ) │專案名稱已忘│ │ │ │意書2張,參 │ │ │ │ │ │ │ │ │本院卷①,p.│ │ │ │ │ │ │ │ │133,活期儲 │ │ │ │ │ │ │ │ │蓄存款明細影│ │ │ │ │ │ │ │ │本1份,參本 │ │ │ │ │ │ │ │ │院卷①p.135 │ │ │ │ │ │ │ │ │準備程序筆錄│ │ │ │ │ │ │ │ │,參本院卷②│ │ │ │ │ │ │ │ │,p.88-90、9│ │ │ │ │ │ │ │ │4 │ ├──┼───┼──────┼──────┼───────┼─────┼───────────┼──────┤ │ │ │ │ │ │ │ │於調查時提出│ │ │ │ │ │ │ │ │金額各為40萬│ │ │ │ │ │ │ │ │、50萬、10萬│ │ │ │ │ │ │ │ │及9萬9千元之│ │ │ │ │ │ │ │ │匯款單3張、 │ │ │ │ │ │ │ │ │存款單1張、 │ │ │ │ │ │ │ │ │本票4張,參 │ │ │ │ │ │ │ │ │95他5868號①│ │ │ │ │ │ │ │ │,p.63-64 │ │16 │酉○○├──────┼──────┼───────┼─────┼───────────┼──────┤ │ │ │本: │本: │本: │本: │本: │準備程序筆錄│ │ │ │未提及 │稱投資340萬 │匯款,匯入張嘉│未提及 │「批發代銷」50萬元、廠│,參本院卷①│ │ │ │ │元 │玲帳戶 │ │商票貼290萬元(此部份 │,p.162-163 │ │ │ │ │ │ │ │僅有本票憑證,但未提出│ │ │ │ │ │ │ │ │) │ │ ├──┼───┼──────┼──────┼───────┼─────┼───────────┼──────┤ │ │ │ │ │ │ │ │於調查時提出│ │ │ │ │ │ │ │ │金額各為50萬│ │ │ │ │ │ │ │ │元之批發代銷│ │ │ │ │ │ │ │ │專案委任同意│ │ │ │ │ │ │ │ │書4張,參95 │ │ │ │ │ │ │ │ │他5868號①,│ │ │ │ │ │ │ │ │p.67-70 │ │ │ │ │ │ │ │ │1.福恩樂富生│ │ │ │ │ │ │ │ │活廣場代理專│ │ │ │ │ │ │ │ │案申請書5紙 │ │ │ │ │ │ │ │ │總計96萬元、│ │ │ │ │ │ │ │ │批發代銷專案│ │ │ │ │ │ │ │ │委任同意書4 │ │ │ │ │ │ │ │ │紙總計200萬 │ │ │ │ │ │ │ │ │元、金喜購物│ │ │ │ │ │ │ │ │金回饋專案1 │ │ │ │ │ │ │ │ │紙總計3萬7千│ │ │ │ │ │ │ │ │元、福恩樂富│ │ │ │ │ │ │ │ │國際集團特販│ │ │ │ │ │ │ │ │批發專案申請│ │ │ │ │ │ │ │ │訂購單1紙總 │ │ │ │ │ │ │ │ │計20萬元(見│ │ │ │ │ │ │ │ │扣案證物:新│ │ │ │ │ │ │ │ │竹批發代銷案│ │ │ │ │ │ │ │ │94.1-3、新竹│ │ │ │ │ │ │ │ │批發代銷案 │ │ │ │ │ │ │ │ │94.4-6、新竹│ │ │ │ │ │ │ │ │批發代銷案 │ │ │ │ │ │ │ │ │94.10-12、新│ │ │ │ │ │ │ │ │竹批發代銷案│ │ │ │ │ │ │ │ │95.1-3、金喜│ │ │ │ │ │ │ │ │專案201~、 │ │ │ │ │ │ │ │ │特販批發專案│ │ │ │ │ │ │ │ │) │ │ 17 │戌○○├──────┼──────┼───────┼─────┼───────────┼──────┤ │ │ │本: │本: │本: │本: │本: │準備程序筆錄│ │ │ │①94.06.30至│投資「批發代│現金支付、刷卡│未提及 │投資款項皆未回收 │,參本院卷①│ │ │ │ 95.06.30(│銷」400萬元 │、匯款(匯入曾│ │ │,p.164-165 │ │ │ │ 批發代銷)│(其中200萬 │欽章帳戶) │ │ │批發代銷專案│ │ │ │②94.12.15至│元有批發代銷│ │ │ │委任同意書4 │ │ │ │ 95.12.15(│憑證可證,95│ │ │ │張,參本院卷│ │ │ │ 批發代銷)│年5、6月後公│ │ │ │①,p208-211│ │ │ │③95.03.15至│司即未給付憑│ │ │ │ │ │ │ │ 96.03.15(│證) │ │ │ │ │ │ │ │ 批發代銷)│ │ │ │ │ │ │ │ │④95.04.03至│ │ │ │ │ │ │ │ │ 96.04.03(│ │ │ │ │ │ │ │ │ 批發代銷)│ │ │ │ │ │ ├──┼───┼──────┼──────┼───────┼─────┼───────────┼──────┤ │ │ │ │ │ │ │ │於調查時提出│ │ │ │ │ │ │ │ │金額各為50萬│ │ │ │ │ │ │ │ │、50萬及150 │ │ │ │ │ │ │ │ │萬元之批發代│ │ │ │ │ │ │ │ │銷專案委任同│ │ │ │ │ │ │ │ │意書3張,參 │ │ │ │ │ │ │ │ │95他58 68 號│ │ │ │ │ │ │ │ │①,p.72-74 │ │ │ │ │ │ │ │ │1.批發行銷 │ │ │ │ │ │ │ │ │50D總計250萬│ │ │ │ │ │ │ │ │元見福恩樂富│ │ │ │ │ │ │ │ │系統會員名冊│ │ │ │ │ │ │ │ │95年他字5868│ │ │ │ │ │ │ │ │號卷②p.105 │ │ │ │ │ │ │ │ │2.丑○○帳戶│ │ │ │ │ │ │ │ │明細總計251 │ │ │ │ │ │ │ │ │萬元參本院卷│ │ │ │ │ │ │ │ │①p.214、215│ │ │ │ │ │ │ │ │反、217 │ │ 18 │子○○├──────┼──────┼───────┼─────┼───────────┼──────┤ │ │ │本: │本: │本: │本: │本: │請假狀(一)│ │ │ │投資期間同上│請假狀(一)│請假狀(二)稱│請假狀(一│請假狀(一)稱投資「批│,參本院卷①│ │ │ │ │稱共投資250 │匯款,匯200萬 │)中稱「俞│發代銷」,已領回130萬 │,p.171 │ │ │ │ │萬元(批發代│元至丑○○中國│瑞麟」 │元,尚有120萬元未回收 │批發代銷專案│ │ │ │ │銷) │信託商業銀行城│ │ │委任同意書3 │ │ │ │ │ │北分行帳戶,匯│ │ │張,參本院卷│ │ │ │ │ │款日:94.04.29│ │ │①,p.172-17│ │ │ │ │ │;另50萬元係以│ │ │4、本院卷② │ │ │ │ │ │現金方式匯出,│ │ │,p.71-73、 │ │ │ │ │ │匯出日:94.03.│ │ │匯款單1張, │ │ │ │ │ │30(該50萬元無│ │ │參本院卷②,│ │ │ │ │ │留存任何紀錄)│ │ │p.74 │ │ │ │ │ │ │ │ │請假狀 (二 │ │ │ │ │ │經查閱丑○○中│ │ │),參本院卷│ │ │ │ │ │國信託商業銀行│ │ │②,p.70 │ │ │ │ │ │城北分行帳戶明│ │ │ │ │ │ │ │ │細,94.04.29確│ │ │ │ │ │ │ │ │有子○○匯款20│ │ │ │ │ │ │ │ │0萬元、94.06.0│ │ │ │ │ │ │ │ │7匯款1萬元之紀│ │ │ │ │ │ │ │ │錄 │ │ │ │ ├──┼───┼──────┼──────┼───────┼─────┼───────────┼──────┤ │ │ │ │ │ │ │ │於調查時提出│ │ │ │ │ │ │ │ │總計金額為11│ │ │ │ │ │ │ │ │00萬元,皆以│ │ │ │ │ │ │ │ │夫「李貴武」│ │ │ │ │ │ │ │ │批發代銷專案│ │ │ │ │ │ │ │ │委任同意書12│ │ │ │ │ │ │ │ │張計1150萬元│ │ │ │ │ │ │ │ │,參95他5868│ │ │ │ │ │ │ │ │號①,p.77-8│ │ │ │ │ │ │ │ │8 │ │ 19 │曾豔萍├──────┼──────┼───────┼─────┼───────────┼──────┤ │ │ │本: │本: │本: │本: │本: │請假狀,參本│ │ │ │請假狀未提及│請假狀未提及│請假狀稱未留存│請假狀未提│請假狀中稱投資「金喜」│院卷②,p.67│ │ │ │ │ │匯款資料 │及 │、「批發代銷」、「黃金│ │ │ │ │ │ │ │ │專櫃」 │ │ ├──┼───┼──────┼──────┼───────┼─────┼───────────┼──────┤ │ │ │偵: │偵: │偵: │偵: │偵: │偵查筆錄,參│ │ 20 │寅○○│以下①至④皆│稱投資約500 │95.10.18偵訊時│未提及 │未提及 │95他4450號,│ │ │(原名│係投資「批發│萬元(批發代│庭呈匯款資料,│ │ │p.88、93、94│ │ │張良途│代銷」: │銷憑證占250 │但未附卷,該次│ │ │批發代銷專案│ │ │) │①94.11.15至│萬元),以下│偵訊時稱係以支│ │ │委任同意書4 │ │ │ │ 95.11.15 │係批發代銷部│票50萬元支付投│ │ │張、計250萬 │ │ │ │②94.11.30至│分: │資款項,另在聖│ │ │元,參95他44│ │ │ │ 95.11.30 │①50萬元 │棻刷卡10萬元 │ │ │50號,p230-2│ │ │ │③95.02.28至│②50萬元 │批發代銷憑證共│ │ │33 │ │ │ │ 96.02.28 │③100萬元 │四紙,金額、期│ │ │金喜購物金回│ │ │ │④95.04.18至│④50萬元 │間如左①至④所│ │ │饋專案訂購單│ │ │ │ 96.04.18 │ │示 │ │ │1紙總計3萬7 │ │ │ │ │ │ │ │ │千元(見扣案│ │ │ │ │ │ │ │ │證物:金喜專│ │ │ │ │ │ │ │ │案17~200 )│ │ │ │ │ │ │ │ │ │ │ │ ├──────┼──────┼───────┼─────┼───────────┼──────┤ │ │ │本: │本: │本: │本: │本:未提及 │準備程序筆錄│ │ │ │未提及 │稱投資3、4百│未提及 │未提及 │ │,參本院卷①│ │ │ │ │萬元(之前稱│ │ │ │,p.165-166 │ │ │ │ │投資1千多萬 │ │ │ │ │ │ │ │ │係包括以親友│ │ │ │ │ │ │ │ │蔡秀華、張良│ │ │ │ │ │ │ │ │安、張良任名│ │ │ │ │ │ │ │ │義投資之部分│ │ │ │ │ │ │ │ │) │ │ │ │ │ ├──┼───┼──────┼──────┼───────┼─────┼───────────┼──────┤ │ │ │調: │調: │調: │調: │調: │調查筆錄,參│ │ │ │①92年間(無│①2萬元(該 │匯款、刷卡,匯│巳○○ │①92年間投資「無特定名│95他5868號①│ │ │ │ 名稱之投資│ 專案無特定│入巳○○台新國│ │稱」之專案,忘記是否有│,p.93至93反│ │ │ │ ) │ 投資名稱)│際商業銀行北臺│ │回收;②短期投資80萬元│本票3張計150│ │ 21 │C○○│②未說明期間│②80萬元(短│中分行帳戶、張│ │及③租賃公司專案70萬元│萬元,參95他│ │ │ │ (短期投資│ 期投資) │卜玉淡水信用合│ │,尚有130萬元未回收。 │5868 號①,p│ │ │ │ ) │③70萬元(租│作社帳戶 │ │ │.94 │ │ │ │③95年4月( │ 賃公司專案│(僅提出本票三│ │ │ │ │ │ │ 租賃公司專│ ) │紙) │ │ │ │ │ │ │ 案) │ │ │ │ │ │ ├──┼───┼──────┼──────┼───────┼─────┼───────────┼──────┤ │ │ │ │ │ │ │ │1.批發行銷 │ │ │ │ │ │ │ │ │50D總計100萬│ │ │ │ │ │ │ │ │元見福恩樂富│ │ │ │ │ │ │ │ │系統會員名冊│ │ │ │ │ │ │ │ │95他字第5868│ │ │ │ │ │ │ │ │號p.116,屬 │ │ │ │ │ │ │ │ │乙○○團隊 │ │ │ │ │ │ │ │ │2.金喜購物金│ │ │ │ │ │ │ │ │回饋專案訂購│ │ │ │ │ │ │ │ │單共3紙總計 │ │ │ │ │ │ │ │ │59萬4千元( │ │ │ │ │ │ │ │ │見扣案證物:│ │ │ │ │ │ │ │ │金喜專案17~│ │ │ │ │ │ │ │ │200、金喜專 │ │ │ │ │ │ │ │ │案201~) │ │ │ ├──────┼──────┼───────┼─────┼───────────┼──────┤ │ │ │偵:未提及 │偵:約350萬 │偵:未提及 │偵:天○○│偵:黃金商城、金喜、批│偵查筆錄,參│ │ │ │ │元 │ │ │發代銷,未獲任何紅利及│95偵14456號 │ │ 22 │乙○○│ │ │ │ │還本 │,p.109反 │ │ │ ├──────┼──────┼───────┼─────┼───────────┼──────┤ │ │ │本:未提及 │本:350萬元 │本:大部分投資│本:天○○│本:準備程序稱投資批發│準備程序筆錄│ │ │ │ │ │款係以提款機轉│ │代銷專案350萬元,嗣於 │,參本院卷①│ │ │ │ │ │帳 │ │審理時稱投資之方案為舊│,p.156 │ │ │ │ │ │ │ │制金喜、新制金喜、批發│審理筆錄,參│ │ │ │ │ │ │ │代銷等方案(未提及是否│本院卷②,p.│ │ │ │ │ │ │ │獲利、還本) │56-60 │ ├──┼───┼──────┼──────┼───────┼─────┼───────────┼──────┤ │ │ │ │ │ │ │ │1.丑○○帳戶│ │ │ │ │ │ │ │ │明細總計573 │ │ │ │ │ │ │ │ │萬元參本院卷│ │ │ │ │ │ │ │ │①p.224、225│ │ │ │ │ │ │ │ │、228反、229│ │ │ │ │ │ │ │ │、231 │ │ │ │ │ │ │ │ │2.批發代銷 │ │ │ │ │ │ │ │ │50C、50D總計│ │ │ │ │ │ │ │ │2100萬元見福│ │ │ │ │ │ │ │ │恩樂富系統會│ │ │ │ │ │ │ │ │員名冊95年他│ │ │ │ │ │ │ │ │字5868號卷②│ │ │ │ │ │ │ │ │p.99、100 │ │ │ │ │ │ │ │ │3.福恩樂富生│ │ │ │ │ │ │ │ │活廣場代理專│ │ │ │ │ │ │ │ │案申請書1紙 │ │ │ │ │ │ │ │ │總計100萬元 │ │ │ │ │ │ │ │ │(見扣案證物│ │ │ │ │ │ │ │ │:新竹批發代│ │ │ │ │ │ │ │ │銷案94.1-3)│ │ │ │ │ │ │ │ │4.金喜購物金│ │ │ │ │ │ │ │ │回饋專案訂購│ │ │ │ │ │ │ │ │單1紙總11萬 │ │ │ │ │ │ │ │ │1千元(見扣 │ │ │ │ │ │ │ │ │案證物:金喜│ │ │ │ │ │ │ │ │專案201~) │ │ │ ├──────┼──────┼───────┼─────┼───────────┼──────┤ │ 23 │地○○│偵:自金喜案│偵:投資款中│偵:未提及 │偵:丑○○│偵:尚有2千多萬未回收 │偵查筆錄,參│ │ │ │開始加入投資│有100萬元係 │ │之下線周俊│ │95偵14456號 │ │ │ │ │加入玄○○下│ │宏、天○○│ │,p.110反 │ │ │ │ │線時所投資、│ │ │ │ │ │ │ │ │丑○○借款50│ │ │ │ │ │ │ │ │0萬元 │ │ │ │ │ │ │ ├──────┼──────┼───────┼─────┼───────────┼──────┤ │ │ │本:聲請狀載│本:投資2、3│本:以刷卡、貸│本:天○○│本:未提及(準備程序中│準備程序筆錄│ │ │ │明無法提出匯│千萬元 │款方式支付 │、丑○○、│稱可拿出憑證,但無法提│,參本院卷①│ │ │ │款相關資料,│ │ │玄○○ │出單據) │,p.156 │ │ │ │請本院調閱陳│ │ │ │ │聲請狀,參本│ │ │ │淑華、夫吳坤│ │ │ │ │院卷①,p.27│ │ │ │聰之刷卡明細│ │ │ │ │3-275 │ │ │ │,期間:93年│ │ │ │ │ │ │ │ │1月至95年5月│ │ │ │ │ │ │ │ │;94年4月至 │ │ │ │ │ │ │ │ │95年4月以現 │ │ │ │ │ │ │ │ │金匯至丑○○│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 │ │ │ │ │ │ │ │銀行0000000-│ │ │ │ │ │ │ │ │10600號帳戶 │ │ │ │ │ │ │ │ │內 │ │ │ │ │ │ ├──┼───┼──────┼──────┼───────┼─────┼───────────┼──────┤ │ │ │ │ │ │ │ │1.金喜購物金│ │ │丙○○│ │ │ │ │ │回饋專案訂購│ │ │(弟:│ │ │ │ │ │單4紙總計123│ │ │丁○○│ │ │ │ │ │萬7千元(見 │ │ │稱因其│ │ │ │ │ │扣案證物:金│ │ │兄吳忠│ │ │ │ │ │喜專案17~ │ │ 24 │信介紹│ │ │ │ │ │200、金喜專 │ │ │而投資│ │ │ │ │ │案201~) │ │ │) ├──────┼──────┼───────┼─────┼───────────┼──────┤ │ │ │偵:未提及 │偵:投資金額│偵:未提及 │偵:天○○│偵:曾取得150萬元之佣 │偵查筆錄,參│ │ │ │ │約5千萬元 │ │ │金 │95偵14456號 │ │ │ │ │ │ │ │ │,p.109反 │ │ │ │ │ │ │ │ │ │ └──┴───┴──────┴──────┴───────┴─────┴───────────┴──────┘ 附表四: ┌──┬─────┬──────────────────┐ │編號│姓 名│依據福恩樂富系統會員名冊、扣案證物如│ │ │ │附表七所示編號19扣原押物編號A5-6、A5│ │ │ │-7及編號20原押物編號A6-1至A6-6、俞瑞│ │ │ │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657-5│ │ │ │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報表所 │ │ │ │示投資人資料 │ ├──┼─────┼─────┬─────┬──────┤ │ │ │1.批發行銷│2.金喜購物│3.丑○○帳戶│ │ │ │50D、特許 │金回饋專案│明細總計178 │ │ │ │盟總計1225│訂購單1紙 │萬1千元參本 │ │1 │周俊宏 │萬元見福恩│總計3萬3千│院卷①p.220 │ │ │ │樂富系統會│6百元(見 │反、222反、 │ │ │ │員名冊95年│扣案證物:│224、225 │ │ │ │他字5868號│金喜專案17│ │ │ │ │卷②p.95、│~200) │ │ │ │ │96 、97、 │ │ │ │ │ │108 │ │ │ │ │ │ │ │ │ ├──┼─────┼─────┼─────┼──────┤ │ │ │1.批發代銷│2.金喜購物│3.丑○○帳戶│ │ │ │50D、特許 │金回饋專案│明細總計100 │ │ │ │盟總計150 │訂購單1紙 │萬元參本院卷│ │ 2 │張愛君 │元見福恩樂│總計37萬元│①p.230 │ │ │ │富系統會員│(見扣案證│ │ │ │ │名冊95年他│物:金喜專│ │ │ │ │字5868卷②│案201~) │ │ │ │ │p.127 │ │ │ │ │ │ │ │ │ ├──┼─────┼─────┼─────┼──────┤ │ │ │1.批發代銷│ │ │ │ │ │50D總計100│ │ │ │ │ │萬元見福恩│ │ │ │ │ │樂富系統會│ │ │ │ 3 │陳月嬌 │員名冊95年│ │ │ │ │ │他字5868卷│ │ │ │ │ │②p.132 │ │ │ ├──┼─────┼─────┼─────┼──────┤ │ │ │1.批發代銷│2.金喜購物│ │ │ │ │50C、50D總│金回饋專案│ │ │ │ │計100萬元 │訂購單1紙 │ │ │ │ │福恩樂富系│總計3萬7千│ │ │ 4 │顏瑋葶 │統會員名冊│元(見扣案│ │ │ │ │95年他字 │證物:金喜│ │ │ │ │5868號卷②│專案17~ │ │ │ │ │p.125 │200 ) │ │ ├──┼─────┼─────┼─────┼──────┤ │ │ │1.批發行銷│ │ │ │ │ │50D總計100│ │ │ │ │ │萬元見福恩│ │ │ │ │ │樂富系統會│ │ │ │ 5 │楊金蘭 │員名冊95年│ │ │ │ │ │他字5868號│ │ │ │ │ │卷②p.121 │ │ │ ├──┼─────┼─────┼─────┼──────┤ │ │ │1.批發行銷│ │ │ │ │ │50C、50D總│ │ │ │ │ │計250萬元 │ │ │ │ │ │福恩樂富系│ │ │ │ 6 │郭英育 │統會員名冊│ │ │ │ │ │95年他字 │ │ │ │ │ │5868號卷②│ │ │ │ │ │p.107、108│ │ │ ├──┼─────┼─────┼─────┼──────┤ │ │ │1.批發代銷│ │ │ │ │ │50D總計150│ │ │ │ │ │萬元見福恩│ │ │ │ │ │樂富系統會│ │ │ │ 7 │鄭石陽 │員名冊95年│ │ │ │ │ │他字5868號│ │ │ │ │ │卷②p.106 │ │ │ ├──┼─────┼─────┼─────┼──────┤ │ │ │1.批發代銷│ │ │ │ │ │50D總計50 │ │ │ │ │ │元見福恩樂│ │ │ │ │ │富系統會員│ │ │ │ 8 │徐鶴郡 │名冊95年他│ │ │ │ │ │字5868號卷│ │ │ │ │ │②p.128 │ │ │ ├──┼─────┼─────┼─────┼──────┤ │ │ │1.批發代銷│ │ │ │ │ │50D總計200│ │ │ │ │ │萬元見福恩│ │ │ │ │ │樂富系統會│ │ │ │ 9 │呂碧 │員名冊95年│ │ │ │ │ │他字5868號│ │ │ │ │ │卷②p.110 │ │ │ │ │ │、111 │ │ │ ├──┼─────┼─────┼─────┼──────┤ │ │ │1.批發代銷│ │ │ │ │ │50D總計50 │ │ │ │ │ │萬元見福恩│ │ │ │10 │鄒植慧 │樂富系統會│ │ │ │ │ │員名冊95年│ │ │ │ │ │他字5868號│ │ │ │ │ │卷②p.128 │ │ │ ├──┼─────┼─────┼─────┼──────┤ │ │ │1.批發行銷│2.金喜購物│ │ │ │ │50C總計350│金回饋專案│ │ │ │ │萬見福恩樂│訂購單1紙 │ │ │ │ │富系統95年│總計74萬元│ │ │11 │林月娥 │他字5868號│(見扣案證│ │ │ │ │卷②p.100 │物:金喜專│ │ │ │ │、101 │案17~200 │ │ │ │ │ │) │ │ ├──┼─────┼─────┼─────┼──────┤ │ │ │1.批發代銷│ │ │ │ │ │50D總計150│ │ │ │ │ │萬元見福恩│ │ │ │ │ │樂富系統會│ │ │ │12 │陳素香 │員名冊95年│ │ │ │ │ │他字5868號│ │ │ │ │ │卷②p.130 │ │ │ ├──┼─────┼─────┼─────┼──────┤ │ │ │1.批發代銷│ │ │ │ │ │50D總計400│ │ │ │ │ │萬元見福恩│ │ │ │ │ │樂富系統會│ │ │ │13 │朱博鏞 │員名冊95年│ │ │ │ │ │他字5868號│ │ │ │ │ │卷②p.113 │ │ │ │ │ │、114 │ │ │ ├──┼─────┼─────┼─────┼──────┤ │ │ │1.批發代銷│ │2.丑○○帳戶│ │ │ │50D、三月 │ │明細總計493 │ │ │ │一期總計 │ │萬元參本院卷│ │ │ │200萬元見 │ │①p.216反、 │ │14 │李艷梅 │福恩樂富系│ │218、220 、 │ │ │ │統員名冊95│ │222、222反、│ │ │ │年他字5868│ │223反、224 │ │ │ │號卷② │ │、228、230、│ │ │ │p.103、104│ │231反、234 │ │ │ │ │ │ │ │ │ │ │ │ │ ├──┼─────┼─────┼─────┼──────┤ │ │ │1.批發代銷│ │ │ │ │ │50D總計250│ │ │ │ │ │萬元見福恩│ │ │ │ │ │樂富系統會│ │ │ │15 │宋友銘 │員名冊95年│ │ │ │ │ │他字5868號│ │ │ │ │ │卷②p.111 │ │ │ │ │ │、112 │ │ │ ├──┼─────┼─────┼─────┼──────┤ │ │ │1.批發代銷│2.金喜購物│3.丑○○帳戶│ │ │ │50B、50D總│金回饋專案│明細總計97萬│ │ │ │計70萬元見│訂購單1紙 │8千元參本院 │ │ │ │福恩樂富系│總計37萬元│卷①p.218反 │ │16 │劉容辰 │統會員名冊│(見扣案證│、224反、231│ │ │ │95年他字 │物:金喜專│反 │ │ │ │5868號卷②│案17~200 │ │ │ │ │p.95 │) │ │ ├──┼─────┼─────┼─────┼──────┤ │ │ │1.批發代銷│ │2.丑○○帳戶│ │ │ │50D總計400│ │明細總計275 │ │ │ │萬元見福恩│ │萬5千元參本 │ │ │ │樂富系統會│ │院卷①p.214 │ │17 │程凱利(即│員名冊95年│ │反、215反、 │ │ │同欣企業社│他字5868號│ │216 │ │ │) │卷②p.102 │ │ │ ├──┼─────┼─────┼─────┼──────┤ │ │ │ │1.批發代銷│ │ │ │ │ │專案委任同│ │ │ │ │ │意書1紙總 │ │ │ │ │ │計50萬元(│ │ │18 │周明生 │ │見扣案證物│ │ │ │ │ │:新竹批發│ │ │ │ │ │代銷案 │ │ │ │ │ │94.7-9 ) │ │ ├──┼─────┼─────┼─────┼──────┤ │ │ │ │1.批發代銷│ │ │ │ │ │專案委任同│ │ │ │ │ │意書6紙總 │ │ │ │ │ │計1050萬元│ │ │19 │程美麗 │ │(見扣案證│ │ │ │ │ │物:新竹批│ │ │ │ │ │發代銷專案│ │ │ │ │ │94.7-9、 │ │ │ │ │ │94.10-12、│ │ │ │ │ │95.1-3) │ │ ├──┼─────┼─────┼─────┼──────┤ │ │ │ │1.批發代銷│ │ │ │ │ │專案委任同│ │ │ │ │ │意書6紙總 │ │ │ │ │ │計400萬元 │ │ │20 │劉坤倫 │ │(見扣案證│ │ │ │ │ │物:新竹批│ │ │ │ │ │發代銷專案│ │ │ │ │ │94.7-9) │ │ ├──┼─────┼─────┼─────┼──────┤ │ │ │ │1.金喜購物│ │ │ │ │ │金回饋專案│ │ │ │ │ │訂購單1紙 │ │ │ │ │ │總計13萬元│ │ │21 │駱芳堅 │ │(見扣案證│ │ │ │ │ │物:新竹批│ │ │ │ │ │發代銷案94│ │ │ │ │ │.10-12) │ │ ├──┼─────┼─────┼─────┼──────┤ │ │ │ │1.批發代銷│ │ │ │ │ │專案委任同│ │ │ │ │ │意書1紙總 │ │ │ │ │ │計100萬元 │ │ │ │ │ │(見扣案證│ │ │22 │陳文仁 │ │物:新竹批│ │ │ │ │ │發代銷專案│ │ │ │ │ │94.10-12)│ │ │ │ │ │) │ │ ├──┼─────┼─────┼─────┼──────┤ │ │ │ │1.金喜購物│ │ │ │ │ │金回饋專案│ │ │ │ │ │訂購單1紙 │ │ │ │ │ │總計37萬(│ │ │23 │吳泗榮(即│ │見扣案證物│ │ │ │榮陽企業社│ │:金喜專案│ │ │ │) │ │17~200 )│ │ ├──┼─────┼─────┼─────┼──────┤ │ │ │1.批發行銷│2.金喜購物│ │ │ │ │50D總計170│金回饋專案│ │ │ │ │萬元見福恩│訂購單2紙 │ │ │ │ │樂富系統會│總計51萬元│ │ │24 │謝仁智 │員名冊95年│(見扣案證│ │ │ │ │他字5868號│物:金喜專│ │ │ │ │卷②p.104 │案17~200 │ │ │ │ │、105 │、金喜專案│ │ │ │ │ │201~) │ │ ├──┼─────┼─────┼─────┼──────┤ │ │ │1.批發行銷│ │ │ │ │ │50D總計50 │ │ │ │ │ │萬元見福恩│ │ │ │ │ │樂富系統會│ │ │ │25 │吳珀承 │員名冊95年│ │ │ │ │ │他字5868號│ │ │ │ │ │卷②p.126 │ │ │ ├──┼─────┼─────┼─────┼──────┤ │ │ │1.批發行銷│ │ │ │ │ │50C、50D、│ │ │ │ │ │小額批發行│ │ │ │ │ │銷總計180 │ │ │ │26 │王鳳嬌 │萬見福恩樂│ │ │ │ │ │富系統會員│ │ │ │ │ │名冊95年他│ │ │ │ │ │字5868號卷│ │ │ │ │ │②p.112、 │ │ │ │ │ │113 │ │ │ ├──┼─────┼─────┼─────┼──────┤ │ │ │1.批發行銷│2.金喜購物│ │ │ │ │50D總計50 │金回饋專案│ │ │ │ │萬元見福恩│訂購單2紙 │ │ │ │ │樂富系統會│總計51萬8 │ │ │27 │林美伶 │員名冊95年│千元(見扣│ │ │ │ │他字5868號│案證物:金│ │ │ │ │卷②p.121 │喜專案17~│ │ │ │ │ │200、金喜 │ │ │ │ │ │專案201~ │ │ │ │ │ │) │ │ ├──┼─────┼─────┼─────┼──────┤ │ │ │1.批發行銷│2.金喜購物│ │ │ │ │50D總計50 │金回饋專案│ │ │ │ │萬元見福恩│訂購單1紙 │ │ │ │ │樂富系統會│總計3萬7千│ │ │28 │李姿嫻 │員名冊95年│元(見扣案│ │ │ │ │他字5868號│證物:金喜│ │ │ │ │卷②p.126 │專案17~ │ │ │ │ │ │200 )、福│ │ │ │ │ │恩樂富生活│ │ │ │ │ │廣場代理專│ │ │ │ │ │案申請書1 │ │ │ │ │ │紙總計10萬│ │ │ │ │ │元(見扣案│ │ │ │ │ │證物:新竹│ │ │ │ │ │批發代銷案│ │ │ │ │ │94.1-3) │ │ ├──┼─────┼─────┼─────┼──────┤ │ │ │1.批發行銷│ │2.丑○○帳戶│ │ │ │50C、50D總│ │明細總計38萬│ │ │ │計350萬元 │ │元參本院卷①│ │ │ │見福恩樂富│ │p.229 │ │29 │童惠玲 │系統會員名│ │ │ │ │ │冊95年他字│ │ │ │ │ │5868號卷②│ │ │ │ │ │p.90、91 │ │ │ │ │ │ │ │ │ ├──┼─────┼─────┼─────┼──────┤ │ │ │1.I○○特│1.金喜購物│ │ │ │ │案、消費回│金回饋專案│ │ │ │ │饋總計80萬│訂購單1紙 │ │ │ │ │元見福恩樂│總計74萬元│ │ │30 │賴麗雯 │富系統會員│(見扣案證│ │ │ │ │名冊95年他│物:金喜專│ │ │ │ │字5868號卷│案17~200 │ │ │ │ │②p.89、90│) │ │ │ │ │ │ │ │ ├──┼─────┼─────┼─────┼──────┤ │ │ │ │1.金喜購物│ │ │ │ │ │金回饋專案│ │ │ │ │ │訂購單1紙 │ │ │ │ │ │總計74萬元│ │ │ │ │ │(見扣案證│ │ │31 │王秀玲 │ │物:金喜專│ │ │ │ │ │案17~200 │ │ │ │ │ │) │ │ │ │ │ │ │ │ ├──┼─────┼─────┼─────┼──────┤ │ │ │ │1.批發代銷│ │ │ │ │ │專案委任同│ │ │ │ │ │意書1紙總 │ │ │ │ │ │計50萬元(│ │ │ │ │ │見扣案證物│ │ │32 │黃長宏(即│ │:新竹批發│ │ │ │黃稔傑) │ │代銷案 │ │ │ │ │ │95.1-3 ) │ │ ├──┼─────┼─────┼─────┼──────┤ │ │ │ │1.批發代銷│ │ │ │ │ │專案委任同│ │ │ │ │ │意書1紙總 │ │ │ │ │ │計50萬元(│ │ │33 │涂應鴻(即│ │見扣案證物│ │ │ │常福企業社│ │:新竹批發│ │ │ │) │ │代銷案 │ │ │ │ │ │95.4-6 ) │ │ ├──┼─────┼─────┼─────┼──────┤ │ │ │ │1.批發代銷│ │ │ │ │ │專案委任同│ │ │ │ │ │意書1紙總 │ │ │ │ │ │計50萬元(│ │ │34 │盧東海 │ │見扣案證物│ │ │ │ │ │:新竹批發│ │ │ │ │ │代銷案 │ │ │ │ │ │95.4-6 ) │ │ │ │ │ │ │ │ ├──┼─────┼─────┼─────┼──────┤ │ │ │1.批發行銷│ │ │ │ │ │50D總計150│ │ │ │ │ │萬元見福恩│ │ │ │ │ │樂富系統會│ │ │ │35 │何奇偉 │員名冊95年│ │ │ │ │(女兒:何│他字5868號│ │ │ │ │盈德) │卷②p.128 │ │ │ │ │ │、129 │ │ │ ├──┼─────┼─────┼─────┼──────┤ │ │ │ │1.批發代銷│ │ │ │ │ │專案委任同│ │ │ │ │ │意書2紙總 │ │ │ │ │ │計100萬( │ │ │36 │張蕙蕙 │ │見扣案證物│ │ │ │ │ │:新竹批發│ │ │ │ │ │代銷案 │ │ │ │ │ │95.1-3 ) │ │ ├──┼─────┼─────┼─────┼──────┤ │ │ │ │1.批發代銷│ │ │ │ │ │專案委任同│ │ │ │ │ │意書3紙總 │ │ │ │ │ │計150萬元 │ │ │37 │陳鎮邦 │ │(見扣案證│ │ │ │ │ │物:新竹批│ │ │ │ │ │發代銷案 │ │ │ │ │ │94.7-9、新│ │ │ │ │ │竹批發代銷│ │ │ │ │ │案94.10-12│ │ │ │ │ │) │ │ ├──┼─────┼─────┼─────┼──────┤ │ │ │1.批發行銷│ │ │ │ │ │50D總計70 │ │ │ │ │ │萬元見恩樂│ │ │ │ │ │富系統會員│ │ │ │38 │李素芬 │名冊95年他│ │ │ │ │ │字5868號卷│ │ │ │ │ │②p.116 │ │ │ ├──┼─────┼─────┼─────┼──────┤ │ │ │1.批發行銷│1.金喜購物│2.丑○○帳戶│ │ │ │50D、小額 │金回饋專案│明細總計10萬│ │ │ │批發總計 │訂購單2紙 │元參本院卷①│ │ │ │380萬元見 │總計74萬元│p.220反 │ │ │ │恩樂富系統│(見扣案證│ │ │39 │張秀鳳 │會員名冊95│物:金喜專│ │ │ │ │年他字5868│案17~200 │ │ │ │ │號卷② │、金喜專案│ │ │ │ │p.117 │201~) │ │ ├──┼─────┼─────┼─────┼──────┤ │ │ │ │ │1.丑○○帳戶│ │ │ │ │ │明細總計78萬│ │40 │翁承旭 │ │ │元參本院卷①│ │ │ │ │ │p.227 │ └──┴─────┴─────┴─────┴──────┘ 附表五:未列入被害金額之部分 ┌──┬───┬──────┬──────┬───────┬─────┬───────────┬──────┐ │編號│姓 名│投 資 期 間 │投 資 金 額 │投資款支付方式│介 紹 人│投資專案名稱及所獲紅利│備 註│ │ │ │ │(新臺幣) │及投資憑證 │ │、獎金、佣金、已還本本│偵:指偵查筆│ │ │ │ │ │ │ │金 │ 錄 │ │ │ │ │ │ │ │ │本:指本院卷│ ├──┼───┼──────┼──────┼───────┼─────┼───────────┼──────┤ │ │ │調:未提及 │調:50萬元 │調:匯款,匯入│調:玄○○│調:「電子商務禮券」,│調查筆錄,參│ │ │ │ │ │福恩樂富公司之│ │曾以電子商務禮券支付旅│95偵14456號 │ │ │ │ │ │中國信託文心分│ │費2萬元 │,p.60-62 │ │ │ │ │ │行帳戶(無單據│ │ │ │ │ │ │ │ │) │ │ │ │ │ 1 │L○○├──────┼──────┼───────┼─────┼───────────┼──────┤ │ │ │偵:未提及 │偵:損失50萬│偵:未提及(無│偵:玄○○│偵:「電子商務禮券」 │偵查筆錄,參│ │ │ │ │元 │單據) │ │ │95偵14459號 │ │ │ │ │ │ │ │ │,p.65反-66 │ │ │ │ │ │ │ │ │ │ ├──┼───┼──────┼──────┼───────┼─────┼───────────┼──────┤ │ │ │調: │調: │調: │調:天○○│調: │調查筆錄,參│ │ │ │約93年間開始│投資某專案10│匯款,匯入陳貞│ │投資「批發代銷」、「宜│95偵14456號 │ │ │ │ │0萬元;投資 │安指定之帳戶 │ │蘭童玩節」及某些方案(│,p.135反-13│ │ │ │ │批發代銷40萬│ │ │已忘記名稱),曾獲紅利│7反 │ │ │ │ │元、130萬元 │ │ │及取回本金,但並未領出│ │ │ │ │ │不等(已忘記│ │ │,繼續將該本息轉為投資│ │ │ │ │ │實際投資金額│ │ │金,損失約580萬元 │ │ │ │ │ │) │ │ │ │ │ │ 2 │甲○○├──────┼──────┼───────┼─────┼───────────┼──────┤ │ │ │偵: │偵: │偵: │偵: │偵: │偵查筆錄,參│ │ │ │未提及 │①100萬元( │匯款,匯入陳貞│天○○ │投資「某專案」(忘記名│95偵14456號 │ │ │ │ │ 某專案) │安指定之帳戶;│ │稱)、「批發代銷」、「│,p.138反至1│ │ │ │ │②批發代銷(│投資④之專案,│ │宜蘭童玩節」,之前投資│139反 │ │ │ │ │ 詳細投資金│係以現金購貨 │ │之某專案、宜蘭童玩節,│ │ │ │ │ │ 額已忘記)│ │ │有還本;批發代銷則未還│ │ │ │ │ │③50萬元(宜│ │ │本 │ │ │ │ │ │ 蘭童玩節)│ │ │ │ │ │ │ │ │④某專案 │ │ │ │ │ │ │ │ │ │ │ │ │ │ ├──┼───┴──────┴──────┴───────┴─────┴───────────┴──────┤ │ 3 │李福源:未提出相關證據,且未能自福恩樂富會員名冊、扣案證物或丑○○帳戶內查得資料以資佐證 │ └──┴──────────────────────────────────────────────────┘ 附表六:被害人投資「姐妹基金投資定存專案」部分 ┌──┬───┬──────┬──────┬───────┬─────┬───────────┬──────┐ │編號│姓 名│投 資 期 間 │投 資 金 額 │投資款支付方式│介 紹 人│投資專案名稱及所獲紅利│備 註│ │ │ │ │(新臺幣) │及投資憑證 │ │、獎金、佣金、已還本本│調:指調查筆│ │ │ │ │ │ │ │金 │ 錄 │ │ │ │ │ │ │ │ │偵:指偵查筆│ │ │ │ │ │ │ │ │ 錄 │ │ │ │ │ │ │ │ │本:指本院卷│ ├──┼───┼──────┼──────┼───────┼─────┼───────────┼──────┤ │ │ │調: │調: │調:投資款項均│調:天○○│調:僅稱投資某專案,95│調查筆錄,參│ │ │ │①94.06.10至│550萬元(其 │匯入陳文專之郵│ │年5月底前有紅利匯入, │95偵14456號 │ │ │ │ 95年7月止 │中450萬元為 │局帳戶 │ │但未詳述該紅利金額 │影卷,p.130-│ │ │ │ (G○○名 │G○○名義投│ │ │ │131反 │ │ │ │ 義投資) │資,100萬元 │ │ │ │ │ │ │ │②94.12.08(│係李美慧名義│ │ │ │ │ │ │ │ 李美慧名義│投資) │ │ │ │ │ │ │ │ 投資100萬 │ │ │ │ │ │ │ │ │ 元) │ │ │ │ │ │ ├──┼───┼──────┼──────┼───────┼─────┼───────────┼──────┤ │ │ │偵: │偵: │偵: │偵:未提及│偵:僅記得投資姊妹基金│偵查筆錄,參│ │ │ │94.08.01至95│已忘記投資多│福恩樂富生活事│ │,其餘已忘記,剛開始有│95偵14456號 │ │ │ │.07.31(姊妹│少金額 │業姊妹基金定存│ │獲紅利 │影卷,p.138 │ │ 1 │G○○│基金) │ │憑證一紙,金額│ │ │反-139反 │ │ │(母:│ │ │50萬元,參加人│ │ │福恩樂富生活│ │ │李美慧│ │ │:李美慧,獲利│ │ │事業姊妹基金│ │ │) │ │ │匯入G○○之帳│ │ │定存憑證1張 │ │ │ │ │ │戶 │ │ │、本票3張、 │ │ │ │ │ │ │ │ │退票理由單1 │ │ │ │ │ │ │ │ │張,參95偵 │ │ │ │ │ │ │ │ │14456號影卷 │ │ │ │ │ │ │ │ │,p.155-157 │ │ │ ├──────┼──────┼───────┼─────┼───────────┼──────┤ │ │ │本:未提及 │本:李美慧稱│本:投資款項均│本:未提及│本:李美慧僅稱參與姊妹│準備程序筆錄│ │ │ │ │共投資550萬 │匯入陳文專帳戶│ │基金及「類似」姊妹基金│,參本院卷①│ │ │ │ │元以上(庭呈│,並出具郵局存│ │之投資,所獲之本息又繼│,p.158 │ │ │ │ │匯款明細總計│款明細(儲戶收│ │續投資,未實際取回現金│準備程序筆錄│ │ │ │ │為580萬2千元│執聯)八紙,總│ │ │,參本院卷①│ │ │ │ │) │金額580萬2千元│ │ │,p.264 │ │ │ │ │ │ │ │ │郵局存款明細│ │ │ │ │ │ │ │ │8張,參本院 │ │ │ │ │ │ │ │ │卷①,p.269-│ │ │ │ │ │ │ │ │272 │ ├──┼───┼──────┼──────┼───────┼─────┼───────────┼──────┤ │ │ │調: │調:約1500萬│調:匯款,匯入│調:天○○│調:稱投資姊妹基金,但│調查筆錄,參│ │ │ │約93、94年間│元 │天○○、宇○○│ │無法確定1500萬元中是否│95偵14456號 │ │ │ │(姊妹基金)│ │、毅立達公司、│ │有投資其他方案,到期後│,p.132-133 │ │ │ │ │ │瑞立達公司帳戶│ │之紅利、本金有匯入帳戶│ │ │ │ │ │ │ │ │,但天○○要求再繼續投│ │ │ │ │ │ │ │ │資,因此,並未取得任何│ │ │ │ │ │ │ │ │利益,尚有1千多萬元未 │ │ │ │ │ │ │ │ │回收 │ │ │ │ ├──────┼──────┼───────┼─────┼───────────┼──────┤ │ │ │本:未提及 │本:稱投資約│本:匯款,呈報│本:天○○│本:稱僅投資姊妹基金,│準備程序筆錄│ │ 2 │I○○│ │1500萬元(包│存摺存款帳戶資│ │交付之本息共1500萬元(│,參本院卷①│ │ │ │ │括與H○○合│料查詢明細表六│ │本金占800萬元),本人 │,p.158-159 │ │ │ │ │資,本人投資│紙、存摺明細 │ │投資金額約500萬元,其 │存摺存款帳戶│ │ │ │ │占一半之比例│ │ │餘係H○○投資之部分 │資料查詢明細│ │ │ │ │) │ │ │ │表1份,參本 │ │ │ │ │但計算其出具│ │ │ │院卷②,p.14│ │ │ │ │之帳戶明細,│ │ │ │-19 存摺明細│ │ │ │ │其勾選之匯款│ │ │ │1份,參本院 │ │ │ │ │資料總金額為│ │ │ │卷②,p.20-2│ │ │ │ │2768萬元 │ │ │ │6 │ │ │ │ │ │ │ │ │審理筆錄,參│ │ │ │ │ │ │ │ │本院卷②,p.│ │ │ │ │ │ │ │ │54-56 │ ├──┼───┼──────┼──────┼───────┼─────┼───────────┼──────┤ │ │ │調: │調: │調: │調: │調: │調查筆錄,參│ │ │ │約93年底 │810萬元(姊 │匯款,匯入陳貞│天○○ │投資「姐妹基金」,均未│95他5868號①│ │ │ │ │妹基金) │安中國信託商業│ │回收 │,p.24、24反│ │ │ │ │ │銀行城北分行帳│ │ │ │ │ │ │ │ │戶(無單據,僅│ │ │代收票據明細│ │ │ │ │ │提出一紙代收票│ │ │表1張、支票 │ │ │ │ │ │據明細表,載:│ │ │及退票理由單│ │ │ │ │ │天○○開立之支│ │ │各2紙、本票 │ │ 3 │H○○│ │ │票四紙,金額共│ │ │3張,參95他 │ │ │ │ │ │810萬元) │ │ │5868號①,p.│ │ │ │ │ │ │ │ │25-28 │ │ │ ├──────┼──────┼───────┼─────┼───────────┼──────┤ │ │ │本: │本: │本:匯款 │本:天○○│本: │準備程序筆錄│ │ │ │未提及 │稱匯款930萬 │ │ │投資「姊妹基金」(與黎│,參本院卷①│ │ │ │ │元,又稱出資│ │ │安莉合資),未提及是否│,p.163、164│ │ │ │ │(借)810萬 │ │ │有紅利及還本 │ │ │ │ │ │元 │ │ │ │ │ ├──┼───┼──────┼──────┼───────┼─────┼───────────┼──────┤ │ │ │調: │調: │調: │調: │調: │調查筆錄,參│ │ │ │①約93年底 │①600萬元( │匯款,均匯入陳│天○○ │投資「姊妹基金」,投資│95他5868號①│ │ 4 │壬 ○│②約94年12月│ 姊妹基金)│貞安帳戶 │ │①部分,領回648萬元, │,p.22-22反 │ │ │ │ 間 │②350萬元( │ │ │投資②部分,領回381萬5│ │ │ │ │ │ 姊妹基金)│ │ │千元,因此,並無損失 │ │ │ │ ├──────┴──────┴───────┴─────┴───────────┴──────┤ │ │ │壬○於另案即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2504號中到庭陳稱:「我先後投資600萬元、200萬元,600萬元部分 │ │ │ │是天○○介紹投資他們公司,三個月後就拿回來了,之後天○○又向我介紹他們公司的專案,我是借錢給│ │ │ │天○○,但是天○○要求我把錢匯到他指定的『毅立達公司』帳戶,我與天○○是個人借貸的關係,我並│ │ │ │沒有投資『福恩樂富集團』,我應該不是本案的被害人,我沒有參與公司業務,個人到目前也沒有損失。│ │ │ │」等語(參該卷原審卷本院卷㈠頁348),惟原審認定因壬○本身確實亦有透過天○○介紹之公司專案而 │ │ │ │投資獲利,並有借貸款項予天○○提供福恩樂富集團使用之情事,認定壬○仍屬投資人,併此敘明。 │ ├──┼───┼──────┬──────┬───────┬─────┬───────────┬──────┤ │ │ │ │ │ │ │ │福恩樂富總經│ │ │ │ │ │ │ │ │理秘書,僅說│ │ 5 │D○○│ │ │ │ │ │明姊妹基金之│ │ │(福恩│ │ │ │ │ │內容,並未述│ │ │樂富總│ │ │ │ │ │及本人投資狀│ │ │經理秘│ │ │ │ │ │況,參95他58│ │ │書) │ │ │ │ │ │68號①,p.23│ │ │ │ │ │ │ │ │、23反 │ └──┴───┴──────┴──────┴───────┴─────┴───────────┴──────┘ 附表七: ┌──┬───┬──────┬──────┬───────┬─────┬───────────┬──────┐ │編號│姓 名│投 資 期 間 │投 資 金 額 │投資款支付方式│介 紹 人│投資專案名稱及所獲紅利│備 註│ │ │ │ │(新臺幣) │及投資憑證 │ │、獎金、佣金、已還本本│調:指調查筆│ │ │ │ │ │ │ │金 │ 錄 │ │ │ │ │ │ │ │ │偵:指偵查筆│ │ │ │ │ │ │ │ │ 錄 │ │ │ │ │ │ │ │ │本:指本院卷│ ├──┼───┼──────┼──────┼───────┼─────┼───────────┼──────┤ │ │ │偵: │偵: │偵: │偵: │偵: │偵查筆錄,95│ │ │ │未提及 │出借5、600萬│現金借貸、票貼│宇○○ │借款 │偵14456號,p│ │ │ │ │元現金予陳毅│ │ │ │.110反 │ │ │ │ │嘉;票貼800 │ │ │ │ │ │ │ │ │餘萬元 │ │ │ │ │ │ 1 │宙○○├──────┼──────┼───────┼─────┼───────────┼──────┤ │ │ │本: │本: │本: │本: │本: │準備程序筆錄│ │ │ │未提及 │未提及 │借款明細一紙,│宇○○(借│800餘萬元跳票、尚欠借 │,參本院卷①│ │ │ │ │ │記載:526萬元 │貸、廠商關│款50萬元、500餘萬元現 │,p.260-262 │ │ │ │ │ │現金借款未償還│係) │金 │借款明細1張 │ │ │ │ │ │、未兌現(含跳│ │ │,參本院卷①│ │ │ │ │ │票)支票830萬 │ │ │,p.277未收 │ │ │ │ │ │900元。 │ │ │款明細1張, │ │ │ │ │ │未收款明細一紙│ │ │參本院卷①,│ │ │ │ │ │,未收款27萬12│ │ │p.279 │ │ │ │ │ │00元。 │ │ │ │ │ │ │ │ │(上開資料係陳│ │ │ │ │ │ │ │ │靜華自繕之資料│ │ │ │ │ │ │ │ │) │ │ │ │ ├──┼───┼──────┼──────┼───────┼─────┼───────────┼──────┤ │ │ │告訴狀: │告訴狀: │告訴狀: │ │告訴狀: │告訴狀,參95│ │ │ │95.06.08 │242萬7926元 │銷貨單二十五紙│ │積欠貨款242萬7926元 │他4748號,p.│ │ │ │ │(貨款) │發票二紙(瑞利│ │ │1-1反 │ │ 2 │貞虹貿│ │ │達),金額各為│ │ │銷貨單25張、│ │ │易(林│ │ │:218萬7770元 │ │ │統一發票3張 │ │ │淑貞)│ │ │(含稅)、24萬│ │ │、貨物收據1 │ │ │ │ │ │156元(含稅) │ │ │張,參95他47│ │ │ │ │ │ │ │ │48號p.2-17、│ │ │ │ │ │ │ │ │p.21反-22 │ ├──┼───┼──────┼──────┼───────┼─────┼───────────┼──────┤ │ │ │卷面無資料,│ │ │ │ │ │ │ │ │I○○於調查│ │ │ │ │ │ │ │ │筆錄稱戊○○│ │ │ │ │ │ │ │ │已將本息全數│ │ │ │ │ │ │ │ │領回,無損失│ │ │ │ │ │ │ 3 │戊○○│(參95偵1445│ │ │ │ │ │ │ │ │6號,p.133)│ │ │ │ │ │ │ │ │H○○於調查│ │ │ │ │ │ │ │ │筆錄稱戊○○│ │ │ │ │ │ │ │ │係投資姊妹基│ │ │ │ │ │ │ │ │金150萬,有 │ │ │ │ │ │ │ │ │領回(參95他│ │ │ │ │ │ │ │ │5868號①,p.│ │ │ │ │ │ │ │ │24-24反) │ │ │ │ │ │ └──┴───┴──────┴──────┴───────┴─────┴───────────┴──────┘ 附表八:扣押物品 ┌──┬──────────┬───┬─────────┬────────────────┐ │編號│ 扣押物名稱 │ 數量 │ 所有人 │ 備註 │ ├──┼──────────┼───┼─────────┼────────────────┤ │ 1 │毅立達公司資料 │10份 │毅立達國際有限公司│①原扣押物編號:壹-1至壹-10 │ │ │ │ │ │②扣押地點:台中市○○區○○路二│ │ │ │ │ │ 段346巷25弄6號1樓( │ │ │ │ │ │ 毅立達國際有限公司)│ ├──┼──────────┼───┼─────────┼────────────────┤ │ 2 │毅立達公司會員資料 │8份 │同上 │①原扣押物編號:貳-1至貳-8 │ │ │ │ │ │②扣押地點:同上 │ ├──┼──────────┼───┼─────────┼────────────────┤ │ 3 │毅立達公司支票簿 │9本 │同上 │①原扣押物編號:參-1至參-9 │ │ │ │ │ │②扣押地點:同上 │ ├──┼──────────┼───┼─────────┼────────────────┤ │ 4 │毅立達公司銀行資料 │2份 │同上 │①原扣押物編號:肆-1至肆-2 │ │ │ │ │ │①扣押地點:同上 │ ├──┼──────────┼───┼─────────┼────────────────┤ │ 5 │宇○○雜記 │19本 │宇○○ │①原扣押物編號:伍-1至伍-19 │ │ │ │ │ │②扣押地點:同上 │ ├──┼──────────┼───┼─────────┼────────────────┤ │ 6 │毅立達公司MY CASH卡 │15張 │毅立達國際有限公司│①原扣押物編號:陸 │ │ │ │ │ │②扣押地點:同上 │ ├──┼──────────┼───┼─────────┼────────────────┤ │ 7 │毅立達公司提貨券 │1份 │同上 │①原扣押物編號:柒 │ │ │ │ │ │②扣押地點:同上 │ ├──┼──────────┼───┼─────────┼────────────────┤ │ 8 │毅立達公司票據資料 │1箱 │同上 │①原扣押物編號:捌 │ │ │ │ │ │②扣押地點:同上 │ ├──┼──────────┼───┼─────────┼────────────────┤ │ 9 │毅立達公司印章 │2袋 │同上 │①原扣押物編號:玖-1至玖-2 │ │ │ │ │ │②扣押地點:同上 │ ├──┼──────────┼───┼─────────┼────────────────┤ │10 │毅立達公司存摺 │1袋 │同上 │①原扣押物編號:拾 │ │ │ │ │ │②扣押地點:同上 │ ├──┼──────────┼───┼─────────┼────────────────┤ │11 │毅立達公司電腦 │5部 │同上 │①原扣押物編號:拾壹-1至拾壹-5 │ │ │ │ │ │②扣押地點:同上 │ ├──┼──────────┼───┼─────────┼────────────────┤ │12 │會員名冊 │1冊 │乙○○ │①原扣押物編號:C-1 │ │ │ │ │ │②扣押地點:台北市松山區○○○路│ │ │ │ │ │ 181號5樓之3福恩樂富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北區營運│ │ │ │ │ │ 中心 │ ├──┼──────────┼───┼─────────┼────────────────┤ │13 │公司組織表 │4頁 │同上 │①原扣押物編號:C-2 │ │ │ │ │ │②扣押地點:同上 │ ├──┼──────────┼───┼─────────┼────────────────┤ │14 │與客戶應答資料 │5頁 │同上 │①原扣押物編號:C-3 │ │ │ │ │ │②扣押地點:同上 │ ├──┼──────────┼───┼─────────┼────────────────┤ │15 │福恩樂富公司IC交易日│6冊 │宇○○ │①原扣押物編號:A1-1至A1-6 │ │ │報表 │ │ │②扣押地點:台中市○○區○○路1 │ │ │ │ │ │ 段631號(A棟)福恩樂│ │ │ │ │ │ 富股份有限公司 │ ├──┼──────────┼───┼─────────┼────────────────┤ │16 │福恩樂富公司票據狀況│2冊 │同上 │①原扣押物編號:A2-1至A2-2 │ │ │表 │ │ │②扣押地點:同上 │ ├──┼──────────┼───┼─────────┼────────────────┤ │17 │福恩樂富公司員工薪資│1冊 │同上 │①原扣押物編號:A3 │ │ │表 │ │ │②扣押地點:同上 │ ├──┼──────────┼───┼─────────┼────────────────┤ │18 │福恩樂富公司會員資料│29冊 │同上 │①原扣押物編號:A4-1至A4-29 │ │ │ │ │ │②扣押地點:同上 │ ├──┼──────────┼───┼─────────┼────────────────┤ │19 │金喜專案、金喜轉移會│7冊 │同上 │①原扣押物編號:A5-1至A5-7 │ │ │員資料 │ │ │②扣押地點:同上 │ ├──┼──────────┼───┼─────────┼────────────────┤ │20 │福恩樂富公司新竹批發│6冊 │同上 │①原扣押物編號:A6-1至A6-6 │ │ │代銷案 │ │ │②扣押地點:同上 │ ├──┼──────────┼───┼─────────┼────────────────┤ │21 │福恩樂富公司特販批發│1冊 │同上 │①原扣押物編號:A7 │ │ │專案 │ │ │②扣押地點:同上 │ ├──┼──────────┼───┼─────────┼────────────────┤ │22 │宇○○筆記簿 │1冊 │同上 │①原扣押物編號:A8 │ │ │ │ │ │②扣押地點:同上 │ ├──┼──────────┼───┼─────────┼────────────────┤ │23 │公司簡介 │1冊 │同上 │①原扣押物編號:A9 │ │ │ │ │ │②扣押地點:同上 │ ├──┼──────────┼───┼─────────┼────────────────┤ │24 │普卡分期收款資料 │1冊 │同上 │①原扣押物編號:A10 │ │ │ │ │ │②扣押地點:同上 │ ├──┼──────────┼───┼─────────┼────────────────┤ │25 │壹佰元百貨抵用券 │6箱 │同上 │①原扣押物編號:A11-1至A11-6 │ │ │ │ │ │②扣押地點:同上 │ ├──┼──────────┼───┼─────────┼────────────────┤ │26 │伍佰元精品抵用券 │2箱 │同上 │①原扣押物編號:A12-1至A12-2 │ │ │ │ │ │②扣押地點:同上 │ ├──┼──────────┼───┼─────────┼────────────────┤ │27 │壹仟元紅利禮券 │1箱 │同上 │①原扣押物編號:A13 │ │ │ │ │ │②扣押地點:同上 │ ├──┼──────────┼───┼─────────┼────────────────┤ │28 │MY CASH提貨卡 │1箱 │同上 │①原扣押物編號:A14 │ │ │ │ │ │②扣押地點:同上 │ ├──┼──────────┼───┼─────────┼────────────────┤ │29 │普卡分期資料 │1冊 │同上 │①原扣押物編號:A15 │ │ │ │ │ │②扣押地點:同上 │ ├──┼──────────┼───┼─────────┼────────────────┤ │30 │組織促案 │1冊 │同上 │①原扣押物編號:A16 │ │ │ │ │ │②扣押地點:同上 │ ├──┼──────────┼───┼─────────┼────────────────┤ │31 │組織查詢紀錄 │1冊 │同上 │①原扣押物編號:A17 │ │ │ │ │ │②扣押地點:同上 │ ├──┼──────────┼───┼─────────┼────────────────┤ │32 │扣案獎金登記表 │1冊 │同上 │①原扣押物編號:A18 │ │ │ │ │ │②扣押地點:同上 │ ├──┼──────────┼───┼─────────┼────────────────┤ │33 │簽呈公告 │1冊 │同上 │①原扣押物編號:A19 │ │ │ │ │ │②扣押地點:同上 │ ├──┼──────────┼───┼─────────┼────────────────┤ │34 │賴瑞麒電腦主機 │1台 │賴瑞麒 │①原扣押物編號:A20 │ │ │ │ │ │②扣押地點:同上 │ ├──┼──────────┼───┼─────────┼────────────────┤ │35 │伺服器 │1台 │宇○○ │①原扣押物編號:A21 │ │ │ │ │ │②扣押地點:同上 │ ├──┼──────────┼───┼─────────┼────────────────┤ │36 │PC主機 │1台 │林哲聖 │①原扣押物編號:A22 │ │ │ │ │ │②扣押地點:同上 │ ├──┼──────────┼───┼─────────┼────────────────┤ │37 │批發代銷金額 │3冊 │宇○○ │①原扣押物編號:A23-1至A23-3 │ │ │ │ │ │②扣押地點:同上 │ ├──┼──────────┼───┼─────────┼────────────────┤ │38 │福恩樂富公司獎金支出│6冊 │陳文專 │①原扣押物編號:B1-1至B1-6 │ │ │明細表 │ │ │②扣押地點:台中市○○區○○路 │ │ │ │ │ │ 533巷31號賴瑞麒住所 │ ├──┼──────────┼───┼─────────┼────────────────┤ │39 │瑞利達及毅立達公司票│3冊 │同上 │①原扣押物編號:B2-1至B2-3 │ │ │據狀況表 │ │ │②扣押地點:同上 │ ├──┼──────────┼───┼─────────┼────────────────┤ │40 │毅立達及福恩樂富公司│1冊 │同上 │①原扣押物編號:B3 │ │ │獎金總表 │ │ │②扣押地點:同上 │ ├──┼──────────┼───┼─────────┼────────────────┤ │41 │福恩樂富集團收支明細│1冊 │同上 │①原扣押物編號:B4 │ │ │表 │ │ │②扣押地點:同上 │ ├──┼──────────┼───┼─────────┼────────────────┤ │42 │陳文專雜記資料 │1冊 │同上 │①原扣押物編號:B5 │ │ │ │ │ │②扣押地點:同上 │ ├──┼──────────┼───┼─────────┼────────────────┤ │43 │存摺 │16本 │同上 │①原扣押物編號:B6 │ │ │ │ │ │②扣押地點:同上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金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