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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92、30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林清鈞柯志民郭瑞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292、3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育綸
選任辯護人
黃鉦哲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泳勝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80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8518、18519、18520、21234、23183、23184、23185、23186號,追加起訴案號:

106年度偵字第231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張育綸犯附表一編號6(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所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張育綸犯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張育綸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張育綸(所犯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前經原審判處罪刑,張育綸於本院撤回此部分上訴而確定)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亦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明令公告列為禁藥管理,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規範之禁藥,依法均不得持有、販賣,因見販賣毒品有利可圖,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犯意,利用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行動電話及門號作為聯絡工具,而於附表一編號1至3犯罪事實欄所示時間,與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購毒者電話聯絡交易毒品事宜後,即於附表一編號1至3犯罪事實欄所示時間、地點與購毒者碰面,當場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購毒者,當場或嗣後並向購毒者取得價金而完成交易。嗣經檢察官指揮員警對張育綸上開行動電話門號聲請執行通訊監察而循線查獲,並於106年7月5日拘提張育綸到案,另在其臺中市○○區○○街00號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其所有Infocus廠牌行動電話1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Infocus廠牌行動電話1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復於106年7月6日搜索李秝鈞(已於107年3月29日死亡,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臺中市○○區○○街00號住處,扣得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二、黃泳勝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亦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明令公告列為禁藥,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規範之禁藥,依法不得持有、販賣,因見販賣毒品有利可圖,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犯意,利用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行動電話及門號作為聯絡工具,而於附表二編號1至4犯罪事實欄所示時間,與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購毒者電話聯絡交易毒品事宜後,即於附表二編號1至4犯罪事實欄所示時間、地點與購毒者碰面,當場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購毒者,並向購毒者取得價金而完成交易。嗣經檢察官指揮員警對黃泳勝上開行動電話門號聲請執行通訊監察而循線查獲,並於106年8月3日拘提黃泳勝到案。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則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張育綸、黃泳勝2人及其等辯護人均表示無意見,且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茲審酌該等言詞陳述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又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

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有關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一)被告張育綸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對上開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賴枝旺於偵查中證述(見偵18520號卷第160頁背面至第161頁)、證人林振村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18520號卷第165頁)相符,並有⑴0000000000號門號(以下稱A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18520號卷第79頁);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監字第806號、106年聲監續字第1573號、106年聲監續字第1915號通訊監察書及附表(監聽A門號,見偵18520號卷第59頁正反面、第60頁正反面、第61頁正反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監字第566號、106年聲監續字第1282號、106年聲監續字第1648號通訊監察書及附表(監聽門號0000000000,下稱C門號,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中市警刑二字第1060034985號卷第27至32頁);⑶①A門號及C門號有關附表一編號1之通聯譯文摘要(見中市警刑二字第000000000號卷第13至14頁)、②A門號有關附表一編號2之通聯譯文摘要(見偵18520號卷第149至150頁)、③A門號有關附表一編號3之通聯譯文摘要(見中市警刑二字第000000000號卷第14至16頁)在卷可稽(詳細通聯譯文摘要內容見附表三編號1至3)及Infocus廠牌行動電話1具(含A門號SIM卡1張)、Infocus廠牌行動電話1具(含C門號SIM卡1張)扣案為憑,足認被告張育綸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

(二)至起訴書認附表一編號2部分,證人賴枝旺係以2,000元向被告張育綸購入甲基安非他命云云,諒係以證人賴枝旺於偵查中證稱:伊向張育綸購買2,000元甲基安非他命,約半錢,通聯譯文摘要中之「1500」指的1.5公克等語為據(見偵18520號卷第161頁)。惟被告張育綸於原審審理時供稱:賴枝旺當時是給伊1,500元,譯文中之「1500」就是指1,500元等語(見原審卷第247頁)。本院審酌該次通聯譯文摘要,被告張育綸先傳送簡訊「我這只有1500你要嗎」予證人賴枝旺,證人賴枝旺回傳「是材料嗎」,被告張育綸回傳「恩」,證人賴枝旺回傳「好給我」(見偵18520號卷第149正背面頁),參以1台錢換算公克約為3.75公克,則半台錢即逾1.8公克,與1.5公克仍有相當之量差,應認以被告張育綸供述該次交易金額為1,500元較為可採,並依罪疑唯輕有利於被告原則,認定該次交易金額為1,500元,附此敘明。

(三)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販入或賣出毒品而言。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即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意思,並著手實施,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之原價出售,最後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必也始終無營利之意思,而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方難謂為販賣行為,而僅得以轉讓罪論處(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1651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販賣毒品無一定價格,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有差異,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如何即殷切與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係「純度」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查被告張育綸於原審審理時供承:伊將取得毒品分給賴枝旺,賴枝旺給伊1,500元,伊稍微賺施用的量,賣給賴枝旺,有從中間分到比較多的毒品。對林振村部分也是一樣,伊取得毒品後分給林振村,從中間分到多一點等語(見原審卷第246頁背面至第248頁),堪認被告張育綸係為牟取毒品供己施用之不法利益,而為本案販賣毒品犯行,被告張育綸就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犯行顯均有營利之意圖,應可認定。從而上開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事實,洵堪認定。

二、有關犯罪事實欄二部分:訊據被告黃泳勝固坦認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D門號)與證人張育綸持用之A門號為如附表四所示之通聯,且於附表二所示交易時在場,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辯稱:伊主要是幫張育綸打電話聯絡並帶藥頭「阿喜」過去跟張育綸、李秝鈞交易而已,因為張育綸不想認識藥頭,他說有欠藥頭錢。交易進行是張育綸、李秝鈞把錢拿給伊,伊把錢給藥頭後,藥頭當場就把毒品給伊轉交張育綸、李秝鈞,伊只是居間而已云云;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本件通訊監察譯文中並沒有任何提到有關毒品金額、數量等相關訊息或是暗號,自不能以通訊監察譯文來擔保購毒者供述為真正,本案不能僅依購毒者張育綸、李秝鈞之供述作為有罪判決唯一的證據,況張育綸也證稱有打電話給黃泳勝是要請黃泳勝介紹毒品賣家給他,因此黃泳勝的角色只是傳達購毒者要購毒的訊息給賣方,並無證據證明黃泳勝有從中獲得任何利益,應僅構成幫助施用云云。惟查:

(一)上揭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張育綸:⑴於偵查中證稱:①106年4月12日通聯是伊與「眼鏡」(按即被告黃泳勝)對話,伊跟「眼鏡」聯絡要購買毒品,最後通話10幾分鐘後,在臺中市太平區宜昌東路上木材廠見面,伊向「眼鏡」購買3,000元甲基安非命1包、重量約半錢,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當時是單獨交易,取得毒品施用確實是甲基安非他命;②106年4月18日通聯是伊與「眼鏡」通話,伊跟「眼鏡」聯絡要購買毒品,最後通話後,在下午14時15分左右,伊與「眼鏡」在臺中市北屯區軍功路麥當勞對面巷內見面,伊向「眼鏡」購買3,500元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是半錢,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當時是單獨交易,取得毒品施用確實是甲基安非他命;③106年6月3日通聯是伊與「眼鏡」通話,伊跟「眼鏡」聯絡要購買毒品,但這次是李秝鈞找伊幫忙,伊與「眼鏡」最後通話後,相約在臺中市北屯區軍功路華夫麵包見面,伊與李秝鈞也約在那邊,當時「眼鏡」見到伊與李秝鈞向伊詢問,伊說李秝鈞是朋友,李秝鈞就向「眼鏡」購買甲基安非命1包,他們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伊有在場看到交易經過;④106年6月30日通聯是伊與「眼鏡」通話,伊跟「眼鏡」聯絡要購買毒品,最後通話後,在臺中市太平區東平路見面,伊向「眼鏡」購買4,000元甲基安非命1包、重量是半錢,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當時是單獨交易,取得毒品施用確實是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見偵18519號卷第217頁至第217頁背面、第247頁背面);⑵於原審審理時雖一度證稱:(檢察官問:你是否知道這次〔指如附表二編號1〕你跟黃泳勝買安非他命的來源?)他朋友拿給他的,因為那時候他帶1個人來,他朋友拿給他,他就拿給我、我們交易的時候,是黃泳勝拿給我,因為他朋友沒有在中間,是我跟他,因為他朋友我不認識,知道一個人在等他,所以我就給他3000元,我拿給他,他就給我了等語(原審卷第217頁反面至219頁),而證稱如附表二編號1交易當時尚有另一名黃泳勝之友人在場,惟此與其於前揭偵查中明確所稱:我向他購買3000元安非他命1包,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當時們是單獨交易等語(見偵18519號卷第217頁)不符;嗣經原審審判長確認,其則證稱:(審判長問:106年4月12日,即剛有提示給你看的在宜昌東路的木材廠前面交易這次,你跟黃泳勝碰面的時候,當時還有無其他人在場?)他下車來跟我碰面的,旁邊的我就沒有去注意去問他說:「你車裡有沒有人?」,或是「你朋友在哪裡?」,我都沒有這樣問。(審判長問:你說黃泳勝是開車來?在木材廠碰面那次,黃泳勝是否一個人來?)他跟我碰面,他是一個人,可是我沒有問他說:「旁邊有什麼人?」我沒有問。(審判長問:當時你看到的就只有他一個人,所以你不清楚當時候有無其他人跟他來?)我們就是拿了手上需要的東西,我沒有多問。(審判長問:當時你跟黃泳勝碰面之後,是否當場黃泳勝就把毒品給你,你把錢給他,二個人就離開了?)對。(審判長問:你是否有印象這次到底交易的金額是多少錢?你這次是拿多少錢給他?)詳細的數字我不記得,因為他價錢都隨時在變動,之前我不知道是用另外一支電話或是LINE,我跟他聯絡好,說要多少錢,都會先講好,這次確定多少錢,我比較不記得了,要看警詢筆錄才知道。(審判長提示106年度偵字第18519號卷第217頁,張育綸106年7月6日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問:那時候檢察官有提示這樣的譯文給你看,你這裡有說到:「約1點半見面,我跟他在木材廠見面,我向他購買3000元的安非他命一包,重量約半錢。」當時交易毒品的數量跟金額是否如你在檢察官訊問的時候所講的?)對,譯文講的就是交的錢。(審判長問:所以那個時候講的3000元是正確的?)對等語(原審卷第229頁反面至230頁),又再為如偵查中所證一致。另如附表二編號2-4部分,則證稱:106年4月18日那次後來在麥當勞對面的巷子碰面,向黃泳勝購買3,500元的安非他命,這次也是黃泳勝來跟伊交易,伊不曉得車上有沒有人,當時就只有看到黃泳勝一個人,這次也是黃泳勝直接把毒品給伊,伊把錢給黃泳勝,然後二個人就離開;106年6月3日是李秝鈞請伊幫忙,後來就在華夫麵包見面,伊跟李秝鈞也約在那裡,當時伊向黃泳勝說李秝鈞是伊朋友,李秝鈞就向黃泳勝購買安非他命一包,當時伊有看到李秝鈞拿錢給黃泳勝,這次價格伊有先跟黃泳勝講好了;106年6月30日該次最後通話後,伊就跟黃泳勝在太平區東平路見面,伊向黃泳勝購買4,000元安非他命1包,這次黃泳勝把毒品給伊,伊把錢交給黃泳勝,然後雙方就離開了,當時沒有其他人在場,伊去的時候就是黃泳勝在那邊等伊了等語(見原審卷第229頁背面至第232頁)明確,於本院並駁斥被告黃泳勝所辯「張育綸不想認識藥頭,他說有欠藥頭錢」,而陳稱:我根本不認識藥頭,我怎麼會欠藥頭錢,是黃泳勝推託之詞等語(本院卷第183頁),復經證人李秝鈞於偵查中證稱:106年6月3日通聯是伊與張育綸通話,伊叫張育綸幫伊購買毒品,通話後,張育綸約伊到臺中市北屯區軍功路華夫麵包見面,伊到之後先碰到張育綸,過一下子張育綸的朋友到達,對方戴全罩安全帽無法辨識容貌,伊向對方購買安非他命,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取得毒品施用確實是甲基安非他命等語明確(見偵18519號卷第222頁背面)。觀諸證人張育綸上開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大體上一致,且與證人李秝鈞上開證述相符。又渠等證述與被告黃泳勝相約碰面交易之情節,亦與卷附A門號有關附表四編號1之通聯譯文摘要(見偵18520號卷第80至81頁)、A門號有關附表四編號2之通聯譯文摘要(見偵18520號卷第81至82頁)、A門號有關附表四編號3之通聯譯文摘要(見偵18519號卷第52頁至第52頁背面)、D門號有關附表四編號3之通聯譯文摘要(見偵18520號卷第83至84頁)、D門號有關附表四編號4之通聯譯文摘要(見偵18520號卷第84頁)所示內容相符(詳細通聯譯文摘要內容見附表四)。佐以證人張育綸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與黃泳勝在本件案發之前認識差不多一年多,因之前一個朋友介紹而認識。伊跟黃泳勝認識之後,二個人沒有經常往來,因為黃泳勝上班在太平,有時候就打電話聯絡一下,哈啦二句而已等語(見原審卷第229頁);證人李秝鈞於偵查中證稱:伊僅見過「眼鏡」1次,當時因為伊要買毒品,伊跟張育綸去找「眼鏡」,張育綸有介紹伊與「眼鏡」認識等語(見偵18519號卷第222頁背面),是證人張育綸、李秝鈞與被告黃泳勝並非熟識,亦均無何仇恨怨隙,應可認定。綜上,堪認證人張育綸、李秝鈞上開證述,當無刻意設詞誣陷被告黃泳勝之理,而可採信。

(二)被告黃泳勝及其辯護人固以上開情詞置辯,然按以營利之意圖交付毒品,而收取對價之行為,觸犯販賣毒品罪;苟非基於營利之意圖,而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轉讓毒品與他人,僅得以轉讓毒品罪論處;若無營利之意圖,僅基於幫助施用毒品者取得供施用毒品之目的而出面代購,或共同合資購買並分攤價金及分受毒品,則屬應否成立施用毒品罪或其幫助犯之範疇,三者行為互殊,且異其處罰(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13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毒品交易不必然以現貨買賣為常態,毒品交易通路賣方上、下手間,基於規避查緝風險,節約存貨成本等不一而足之考量,臨交貨之際,始互通有無之情形,亦所在多有,故毒販基於營利之意圖,與買方議妥交易後,始轉而向上手取得毒品交付買方,尚非可與單純為便利施用者乃代為購買毒品之幫助施用情形等同視之,仍應論以販賣毒品罪(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983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聯絡毒品買賣、交付毒品、收取毒品買賣價金等行為,皆屬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苟有參與其事,即係分擔實行犯罪行為,自應負販賣毒品罪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39號判決意旨參照)。基上可知,毒品交易時間、地點、金額數量之磋商,及毒品之實際交付收取現款,係構成販賣毒品罪之重要核心行為。而所謂合資、代購、調貨行為是否構成販賣,自應視被告在買賣毒品過程中之交易行為特徵而定,即其究係立於賣方之立場而於向上游取得貨源後以己力為出售之交易,抑或立於買方立場而代為聯繫購買來加以判斷。若被告接受買主提出購買毒品之要約,並直接收取買賣金錢後,以己力單獨而直接將毒品交付給買主,自己完遂買賣的交易行為,阻斷了毒品施用者與毒品提供者的聯繫管道,藉以維持其本身直接與買主為毒品交易之適當規模,縱使其所交付之毒品,係其另向上游毒販所取得,然其調貨交易行為仍具有以擴張毒品交易以維繫其自己直接為毒品交易管道之特徵,自仍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販賣行為,而無從認係立於買方立場而為買主代為聯繫購買毒品。且此情因上游毒販與買主間並無直接關聯,該毒品交易行為,自僅屬被告自己一人之單獨販賣行為。查:

1.依證人張育綸、李秝鈞上開證述,足見附表二各次交易均是被告黃泳勝親自前來交易,現場並無第三人參與交易,且毒品由被告黃泳勝交付,價金亦由被告黃泳勝收取,此亦據被告黃泳勝供承在卷,足見被告黃泳勝辯稱交易當時,張育綸(如附表二編號3則包括李秝鈞)、上手及伊均在場云云,並不足採,堪認附表二各次交易,均係被告黃泳勝己力單獨直接將毒品交付給購毒者張育綸、李秝鈞,並向購毒者收錢甚明,佐以證人張育綸於原審審理時復證稱:伊未曾與黃泳勝一起施用過毒品,伊請黃泳勝幫伊找找看有無毒品的管道,黃泳勝說他朋友有,他要介紹伊認識,伊說不用,黃泳勝幫伊要就好了,因為伊當場就說不用了,所以就沒有再詳細問黃泳勝這個朋友叫何名字、聯絡方式、住在何處、如何交易等語(見原審卷第229頁背面),而細譯卷附A門號有關附表二編號1之通聯譯文摘要內容(見偵18520號卷第80至81頁),可見證人張育綸固有詢問被告稱「你有打那邊嗎」,但被告黃泳勝回應「沒有啦」,之後雙方即約定中午時碰面交易,被告黃泳勝並無提及要帶同任何藥頭前往交易之字眼;細譯卷附D門號有關附表二編號3之通聯譯文摘要內容(見偵18520號卷第83至84頁),可見證人張育綸直接向被告黃泳勝表明要前往華夫麵包與被告黃泳勝碰面,而被告黃泳勝立即應允,未見被告黃泳勝提及要先向他人取得毒品或帶同任何藥頭前往交易之字眼;細譯卷附D門號有關附表二編號4之通聯譯文摘要(見偵18520號卷第84頁)內容,可見證人張育綸與被告黃泳勝聯絡碰面地點,亦未見被告黃泳勝提及要先向他人取得毒品或帶同任何藥頭前往交易之字眼。綜上,被告黃泳勝辯稱其帶領藥頭「阿喜」去與證人張育綸、李秝鈞交易,其將證人張育綸、李秝鈞交付之價金轉交藥頭,由藥頭將毒品交付證人張育綸、李秝鈞等情節云云,已難採信。

2.本件不論被告黃泳勝供販賣之甲基安非他命來源為何,證人張育綸、李秝鈞係向被告黃泳勝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均未曾見聞被告黃泳勝如何向上手聯繫及拿取毒品之過程,且被告黃泳勝既有獨力收取價金,並獨力交付毒品,則其究係向上手以多少價格購入甲基安非他命、有無摻雜添加物後再分裝、或從中勻取部分,均非證人張育綸、李秝鈞所得知悉,倘被告黃泳勝並無販賣甲基安非命予證人張育綸、李秝鈞以營利之意圖,則其將藥頭之聯絡方式提供予證人張育綸、李秝鈞,或通知藥頭直接與證人張育綸、李秝鈞聯繫即可,何須大費周章與證人張育綸、李秝鈞聯絡碰面交付甲基安非他命而分文未獲,此與一般常情及經驗法則有違。從而,被告黃泳勝接受證人張育綸提出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要約,並直接約定交易時間、地點,當場收取價金、交付甲基安非他命,被告黃泳勝以己力單獨而直接將毒品交給買主,自己完遂買賣交易過程,阻斷了證人張育綸、李秝鈞與其上手聯繫管道,藉以維持其本身直接與證人張育綸、李秝鈞為毒品交易之適當規模,是以,被告黃泳勝所為既具有維繫其自己直接為毒品交易管道之特徵,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行為。是被告黃泳勝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黃泳勝所為僅幫助施用云云,即不可採。

(三)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意圖,且客觀上有販入或賣出毒品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必也始終無營利之意思,而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方難謂為販賣行為,而僅得以轉讓罪論處(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51號判決要旨參照)。即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意思,並著手實施,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之原價出售,最後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罰之「販賣」毒品罪,所著重者為在主觀上有藉以牟利之惡性,及對毒品之擴散具有較有償或無償轉讓行為更嚴重之危害性,被告有無「營利」之意圖,係從客觀之社會環境、情況,及證人、物證等資料,依據證據法則綜合研判認定。又按販賣毒品無一定價格,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有差異,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如何即殷切與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係「純度」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衡諸毒品取得不易,量微價高,且為政府查緝之違禁物,販賣毒品罪要屬重罪,依一般社會通念以觀,凡為販賣之不法勾當者,倘非以牟利為其主要誘因及目的,應無甘冒遭他人供出來源或遭檢警查緝法辦之危險,而平價供應他人施用之理,因此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出售之價格低廉,或以同一價格販賣而減少毒品之份量,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價差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符合論理法則且不違背社會通常經驗之合理判斷。查被告黃泳勝與證人張育綸、李秝鈞並非至親或長久交往而具有特殊情誼關係,倘非有利可圖,被告黃泳勝自無可能將得來不易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輕易提供予證人張育綸、李秝鈞之理;再酌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屬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是若非為從中賺取價差或留用部份毒品供己施用之不法利益,被告黃泳勝當無甘冒科處重責之風險而與證人張育綸、李秝鈞進行毒品交易之理。從而,依據上開證據及經驗法則綜合研判,堪認被告黃泳勝所為犯罪事實欄二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主觀上具有營利之意圖甚明。

三、綜上所述,被告2人上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叁、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類藥品(包括甲基安非他命),因對中樞神經系統具有強烈興奮作用,服用後會引起不安、頭昏、顫抖、亢進性反應、失眠、焦慮譫妄,並產生耐藥性、依賴性、欣慰感等副作用,業經行政院衛生署(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分別於68年7月7日衛署藥字第221433號,69年12月8日衛署藥字第301124號,與75年7月11日衛署藥字第597627號函公告列為不准登記藥品及禁止使用在案;行政院衛生署79年10月9日衛署藥字第904142號公告,並禁止安非他命類於醫療上使用。因此甲基安非他命亦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所稱之禁藥,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6年5月18日管證字第0960004880號函可參。

二、被告張育綸部分:

1.被告張育綸就犯罪事實欄一即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販賣禁藥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屬於同一犯罪行為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競合關係,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自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論科。是核被告張育綸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2.被告張育綸因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應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3.被告張育綸就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3罪),犯意各別、時間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4.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旨在鼓勵毒犯自白認罪,以開啟其自新之路,故毒販在偵查及審判中之歷次陳述,各有一次以上之自白者,不論其之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即應依法減輕其刑。又該項所謂「自白」,乃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928號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487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張育綸就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於偵查中自白,復於原審及本院均坦承犯罪,已如上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5.至於本案有無因被告張育綸之供出上手而查獲,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覆稱:一、本分局因偵辦「張育綸販毒案」時,經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聲請通訊監察核准(通訊監察書:106聲監字第00806號),對張育綸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實施通訊監察,得知張育綸毒品上手為「不詳男子」,而該男子所使用之行動電話為0000000000。二、本分局經持卷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聲請通訊監察書(106聲監字第000000號、106年聲監續字第001909號及106年聲監續字第000000號),並依法對「不詳男子」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實施通訊監察,但實施通訊監察期間仍無法得知「不詳男子」之真實身分。三、直至本分局於106年7月6日緝獲張育綸到案,並於當天查扣到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88公克,經檢驗後確實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且張育綸於筆錄中稱警方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係於106年6月30日22時10分許,在臺中市太平區東平路上,以4000元向綽號「眼鏡」(即不詳男子)所購買,且帶同警方前往找尋綽號「眼鏡」(即不詳男子)所使用之黃色重機車,該車車牌為000-000,並指認綽號「眼鏡」(即不詳男子)就是黃泳勝。四、本分局則依據張育綸筆錄及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後,進而查緝黃泳勝到案,有該分局108年2月26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80006501號函及檢附職務報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30、231頁);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函覆稱:本案前曾懷疑黃泳勝為張育綸之上手,乃據以通訊監察,惟當時尚未查悉黃泳勝之身分,係於張育綸為警查獲後指認而查明黃泳勝之身分,依現行最高法院實務見解,難認張育綸確有供出毒品來源減刑之適用,惟仍請貴院審酌一切情狀,量處適當之刑,有該署108年3月26日中檢達劍106偵21234字第1089031748號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41頁)。雖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認被告張育綸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惟查,證人即查獲本案之偵查佐戚本弘於本院具結證稱:我們在偵辦張育綸毒品案時,有對張育綸實施通訊監察,在通訊監察的監聽中有聽被告張育綸與毒品上手聯絡要購買毒品的內容。譯文的內容雖然沒有直接講出購買的內容,但我們從他們的對話意思可以了解,整個過程應該是購買毒品的電話,所以我們將這些訊息資料呈報地院作為證據,經地院核准後,才對張育綸的上手實施通訊監察,但是因為黃泳勝所使用的門號,不是他本人的,所以這期間,還是沒有辦法得知上手的真實身分,之後我們查緝張育綸到案後,因為在他身上有查獲到毒品,所以我們就詢問他的毒品來源,他是說向綽號「眼鏡」的人所購買,他再帶我們到綽號「眼鏡」的上班地點找尋他使用的黃色重機車,根據車牌才知道是黃泳勝,之後我們就根據張育綸的筆錄及通訊監察譯文,再去聲請搜索票而查獲黃泳勝到案。如果張育綸沒有帶我們去找黃泳勝的機車,我們最後沒有辦法查獲黃泳勝。我們當時沒有問他毒品來源,是根據通訊監察譯文,只知道他的上手是一名男子。當時我們還不知道上手的綽號、真實姓名都還不知道,之後查獲張育綸時他身上有一包毒品,我們問他,他才說是跟「眼鏡」拿的,他也有說買的時間及地點,之後在核對監聽譯文相符,才知道他的上手是一位不詳男子,後來有問他與李秝鈞毒品的來源為何,他說是「眼鏡」等語(本院卷第248至250頁)。而查,被告張育綸於106年7月5日22時許為警拘獲後,於同日23時47分許為警搜索其住處,扣得安非他命1包及吸食器1支、行動電話2支(含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其於6日9時6分許,在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警詢時即供稱:警方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是我跟綽號「眼鏡」男子所購買的,是於106年6月30日22時許,在臺中市太平區東平路上,以4000元向綽號「眼鏡」男子購買,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我用我的行動電話0000000000撥打綽號「眼鏡」男子所持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相互連繫毒品交易,我不知道他的真實年籍,但我知道他所使用之交通工具黃色重機車,我有帶警方去找尋他的車子,最後得知該車車牌為658-JMA。我總共向綽號「眼鏡」男子購買安非他命7、8次,經警提示106年4月12日、18日、6月3日、3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亦表示是其與綽號「眼鏡」男子之對話,除6月3日係由李秝鈞向「眼鏡」購買外,其餘3次均係其向「眼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並指認「眼鏡」之真實姓名為黃泳勝,有其警詢筆錄在卷可稽(偵23186號卷第29至40頁)。則被告張育綸於被查獲時,既帶同警方前往找尋綽號「眼鏡」(即不詳男子)所使用之黃色重機車,該車車牌為658-JMA,並指認綽號「眼鏡」(即不詳男子)就是黃泳勝,且稱其於106年4月12日、18日及6月30日,分別向被告黃泳勝購買甲基安非他命3000元、3500元、4000元,而被告黃泳勝販賣上開3次甲基安非他命予被告張育綸,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即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黃泳勝之案件),而本案被告張育綸販賣毒品3次之時間,其中第1次係於106年3月31日,早於上開時間而不可能係向被黃泳勝購買而來,另第2次販賣毒品予賴枝旺部分,因被告張育綸於106年7月6日檢察官偵查中即供稱:(問:你販賣給賴枝旺的安非他命來源?)我是向草屯一個綽號阿醜的男子購買的,但現在已經沒有辦法連絡了等語(偵23186號卷第184頁反面),亦非其向被告黃泳勝購買而來販賣,且證人戚本弘於本院證稱:並未查獲草屯綽號阿醜之人等語(本院卷第251頁),故此2部分被告張育綸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外,被告張育綸本案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則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三、被告黃泳勝部分:

1.被告黃泳勝就犯罪事實欄二即附表二編號1至4部分販賣禁藥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屬於同一犯罪行為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競合關係,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自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論科。是核被告黃泳勝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2.被告黃泳勝因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應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3.被告黃泳勝就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4罪),犯意各別、時間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肆、上訴駁回部分:原審認被告張育綸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部分及被告黃泳勝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部分,均罪證明確,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並審酌(一)被告張育綸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為獲取毒品供己施用之不法利益,鋌而走險販賣毒品予他人,助長毒品散布,危害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甚鉅,且販賣毒品為世界各國戮力查緝之萬國公罪,甲基安非他命足以使施用者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復兼衡本案所查獲被告張育綸販賣毒品之對象僅2人,販賣之毒品數量非多,所獲之不法利益亦非鉅大,實與一般大盤、中盤之毒梟所為之販賣情節有間;暨被告張育綸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均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刑,另就沒收部分說明:

⑴扣案Infocus廠牌行動電話1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Infocus廠牌行動電話1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為被告張育綸所有,業據被告張育綸於原審審理時供述明確(見原審卷第243頁背面),且係供被告張育綸與證人林振村、賴枝旺聯繫本件販賣毒品事宜,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張育綸所犯犯罪事實欄一編號1、2所示各罪項下宣告沒收。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各次販賣毒品所得均未扣案,應依上揭規定,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各該次犯罪項下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扣案之含甲基安非他命之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5323公克)、安非他命吸食器1支,係供被告張育綸施用毒品之用,與本案犯行無關,業據被告張育綸於原審審理時所供認(見原審卷第243頁背面),且無證據證明與被告張育綸本案販賣毒品有關,爰於本案不予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應於被告張育綸所涉施用毒品案件中另為處理;(二)被告黃泳勝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為謀利,鋌而走險販賣毒品予他人,助長毒品散布,危害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甚鉅,且販賣毒品為世界各國戮力查緝之萬國公罪,甲基安非他命足以使施用者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復兼衡本案所查獲被告黃泳勝販賣毒品之對象僅2人,販賣之毒品數量非多,所獲之不法利益亦非鉅大,實與一般大盤、中盤之毒梟所為之販賣情節有間,暨被告黃泳勝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沒收部分說明: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1具(內置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係被告黃泳勝供與附表二所示購毒者聯繫本件販賣毒品事宜所用,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販賣毒品各罪項下,分別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黃泳勝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各次販賣毒品所得均未扣案,應依上揭規定,於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各該次犯罪項下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扣案之含甲基安非他命之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13.1004公克)、吸食器1支、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ASUS廠牌行動電話1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電子磅秤1台,其中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係供被告黃泳勝施用毒品之用,電子秤是其向藥頭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時避免被騙使用,行動電話2具係其上班使用,與本案犯行無關,業據被告黃泳勝於原審審理時所供述(見原審卷第244頁背面),且無證據證明與被告黃泳勝本件販賣毒品有關,爰於本案不予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其中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電子秤應於被告黃泳勝所涉施用毒品案件中另為處理。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被告張育綸上訴意旨,以其於偵審中坦白全部犯罪事實,其為貧寒,母親年事已高,智識程度為高中職,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最輕法定刑為有期徒刑7年,縱予科處最低刑,仍嫌過重,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惟按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雖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十款事由之審酌,惟其程度應達於確可憫恕,始可予以酌減(最高法院70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而查,被告張育綸於偵審中坦承犯行,業據原審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另其販賣次數、對象不多及其家庭因素等,亦經原審於量刑時予以考量,惟此均尚未達確可憫怒之程度,況被告張育綸於偵審中自白經減刑後,其法定最輕刑度為有期徒刑3年6月,相較於被告張育綸之罪刑,難謂有何情輕法重之情形,核與刑法第59條之規定不符;被告黃泳勝上訴意旨,坦承有收錢及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張育綸、李秝鈞,惟僅是因有販毒者「阿喜」之購毒管道,而「阿喜」僅認識伊,伊才會出面收取張育綸、李秝鈞之金錢後再交付「阿喜」,並向「阿喜」取得甲基安非他命再交給張育綸、李秝鈞,伊並未從毒品交易中獲得任何利益,無營利之意圖,至多僅成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云云,惟此部分並無可採,已詳如前述。是被告2人關於此部分之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撤銷改判部分:原審關於被告張育綸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部分,亦認被告張育綸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張育綸關於此部分犯行,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已如上述,原審未予認定並依法減輕其刑,自有未洽。被告張育綸關於此部分上訴意旨,以此指摘原判決不當,自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而其定應執行刑部分亦應併予撤銷。爰審酌被告張育綸為獲取毒品供己施用之不法利益,鋌而走險販賣毒品予他人,助長毒品散布,危害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甚鉅,兼衡所查獲被告張育綸販賣之毒品數量非多,所獲之不法利益亦非鉅大;暨被告張育綸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編號3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與前開上訴駁回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四項所示。另扣案之Infocus廠牌行動電話1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為被告張育綸所有,業據被告張育綸於原審審理時供述明確,且係供被告張育綸與證人林振村聯繫本件販賣毒品事宜,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張育綸所犯犯罪事實欄一編號3所示罪項下宣告沒收。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販賣毒品所得未扣案,應依上揭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1、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學航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富鈞追加起訴,檢察官李月治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被告2人及辯護人等亦均表示無意見,亦堪認均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郭 瑞 祥

書記官 賴 淵 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                                              │
├──┼─────────────────────────┼─────────────────────────┤
│1( │林振村於106年3月30日20時53分許至106年3月31日1時9分│張育綸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Info│
│即追│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張育綸之門號0000000000、09│cus廠牌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 │
│加起│00000000號,與張育綸聯繫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SIM卡)、Infocus廠牌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九○八四│
│訴書│後,林振村前往張育綸之臺中市○○區○○街00號住處前│○○○○○號SIM卡)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附表│,張育綸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1包交付林振村而完成 │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編號│交易,價金1,000元先行賒欠,嗣後林振村有將連同編號6│收時,追徵其價額。(本院上訴駁回)                │
│1) │交易之價金共2,000元交付張育綸。                   │                                                  │
├──┼─────────────────────────┼─────────────────────────┤
│2( │賴枝旺於106年4月26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06年6月8 │張育綸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Info│
│即起│日22時9分,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16時36分許至19時6分│cus廠牌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 │
│訴書│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接收張育綸之簡訊、發送簡訊予張│SIM卡)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 │
│附表│育綸及撥打至張育綸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購買第二│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賴枝旺即前往臺中市太平區宜昌│徵其價額。(本院上訴駁回)                        │
│    │東路某木材行前,張育綸當場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1 │                                                  │
│    │包交付賴枝旺,賴枝旺將價金1,500元交付張育綸而完成 │                                                  │
│    │交易。                                            │                                                  │
├──┼─────────────────────────┼─────────────────────────┤
│3( │林振村於106年5月23日19時19分許至23時48分許以門號09│張育綸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Info│
│即追│00000000號撥打張育綸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張育綸聯│cus廠牌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 │
│加起│繫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林振村前往張育綸之│SIM卡)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 │
│訴書│臺中市○○區○○街00號住處前,張育綸將第二級毒品甲│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附表│基安非命1包交付林振村而完成交易,價金1,000元先行賒│價額。                                            │
│編號│欠,嗣後林振村有將連同編號4交易之價金共2,000元交付│                                                  │
│2) │張育綸。                                          │                                                  │
└──┴─────────────────────────┴─────────────────────────┘
附表二
┌──┬─────────────────────────┬─────────────────────────┐
│編號│           犯罪事實                               │原審主文(本院上訴駁回)                          │
├──┼─────────────────────────┼─────────────────────────┤
│1( │張育綸於106年4月12日8時47分許至13時11分許以門號090│黃泳勝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未扣案行│
│即起│0000000號撥打黃泳勝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泳勝聯 │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 │
│訴書│繫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黃泳勝即前往臺中市│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附表│太平區宜昌東路某木材行前與張育綸碰面,黃泳勝當場將│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之,於│
│四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1包交付張育綸,並向張育綸收取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號1 │價金3,000元而完成交易。                           │                                                  │
│)  │                                                  │                                                  │
├──┼─────────────────────────┼─────────────────────────┤
│2( │張育綸於106年4月18日13時4分許至14時許以門號0000000│黃泳勝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未扣案行│
│即起│533號撥打黃泳勝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泳勝聯繫購 │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 │
│訴書│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張育綸即前往黃泳勝住處│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附表│附近臺中市北屯區軍功路某麥當勞對面巷內與黃泳勝碰面│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伍佰元沒收之│
│四編│,黃泳勝當場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1包交付張育綸,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號2 │並向張育綸收取價金3,500元而完成交易。             │。                                                │
│)  │                                                  │                                                  │
├──┼─────────────────────────┼─────────────────────────┤
│3( │李秝鈞有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需求,於106年6月│黃泳勝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未扣案行│
│即起│3日14時52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張育綸之門號090│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 │
│訴書│0000000號,委託張育綸向上手詢問有無第二級毒品甲基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附表│安非他命可供購買,張育綸受李秝鈞委託後,於106年6月│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之,於│
│四編│3日14時53分許至15時13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黃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號4 │泳勝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泳勝聯繫購買第二級毒品│                                                  │
│)  │甲基安非他命,張育綸再電話通知李秝鈞前往黃泳勝住處│                                                  │
│    │附近之臺中市北屯區軍功路華夫麵包碰面,嗣同日稍後李│                                                  │
│    │秝鈞、張育綸抵達華夫麵包,張育綸即電話通知黃泳勝前│                                                  │
│    │來,黃泳勝抵達後,當場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1包交 │                                                  │
│    │付李秝鈞,李秝鈞則交付價金3,000元予黃泳勝而完成交 │                                                  │
│    │易。                                              │                                                  │
├──┼─────────────────────────┼─────────────────────────┤
│4( │張育綸於106年6月30日21時59分許至22時3分許以門號090│黃泳勝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行│
│即起│0000000號撥打黃泳勝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泳勝聯 │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 │
│訴書│繫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張育綸即前往臺中市│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附表│太平區東平路與黃泳勝碰面,黃泳勝當場將第二級毒品甲│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於│
│四編│基安非命1包交付張育綸,並向張育綸收取價金4,000元而│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號3 │完成交易。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時        間│對象A       │對象B     │內      容      摘      要                      │
├──┼──────┼──────┼─────┼────────────────────────┤
│1   │106年3月30日│0000000000  │0000000000│A:我現在人在外面,我回去再打給你                │
│    │下午8時53分 │張育綸      │林振村    │B:你什麼時候會回去                              │
│    │31秒        │            │          │A:差不多十一二點                                │
│    │            │            │          │B:那麼晚                                        │
│    │            │            │          │A:我盡量早一點                                  │
│    │            │            │          │B:啊那個時候過去找你可以吧                      │
│    │            │            │          │A:好啦,OK                                      │
│    ├──────┼──────┼─────┼────────────────────────┤
│    │106年3月31日│0000000000  │0000000000│A:喂                                            │
│    │下午12時38分│張育綸      │林振村    │B:怎樣?                                        │
│    │49秒        │            │          │A:我現在要回去了,我10多分會到家                │
│    │            │            │          │B:甚麼東西?                                    │
│    │            │            │          │A:我現在要回去了                                │
│    │            │            │          │B:靠邀哩,現在幾點了!                          │
│    │            │            │          │A:嘿!我差不多10幾分就到家了!怎樣?            │
│    │            │            │          │B:現在喔?                                      │
│    │            │            │          │A:黑阿!齣!                                      │
│    │            │            │          │B:你家裡有放’消夜’嗎?                        │
│    │            │            │          │A:黑啦!                                         │
│    │            │            │          │B:喔!這樣我過去’吃’                          │
│    │            │            │          │A:好啦!好啦!齁!                                │
│    │            │            │          │B:10多分喔?                                    │
│    │            │            │          │A:黑啦!齁!                                      │
│    │            │            │          │B:我到你家是打這支電話給你嗎?                  │
│    │            │            │          │A:好啦!好啦!齁!                                 │
│    │            │            │          │B:喔!好啦!好啦!                              │
│    ├──────┼──────┼─────┼────────────────────────┤
│    │106年3月31日│0000000000  │0000000000│A:喂                                            │
│    │上午1時9分53│張育綸      │林振村    │B:喂                                            │
│    │秒          │            │          │A:嘿!你到了喔?                                │
│    │            │            │          │B:你在家裡嗎?                                  │
│    │            │            │          │A:黑啊!                                        │
│    │            │            │          │B:這樣好!我在巷口了,我要騎進去了              │
│    │            │            │          │A:齁!                                          │
├──┼──────┼──────┼─────┼────────────────────────┤
│2   │106年4月26日│0000000000  │0000000000│我這只有1500你要嗎(張育綸傳簡訊給賴枝旺)      │
│    │下午4時36分 │張育綸      │賴枝旺    │                                                │
│    │56秒        │            │          │                                                │
│    ├──────┼──────┼─────┼────────────────────────┤
│    │106年4月26日│0000000000  │0000000000│是材料嗎(賴枝旺傳簡訊給張育綸)                │
│    │下午5時27分3│張育綸      │賴枝旺    │                                                │
│    │秒          │            │          │                                                │
│    ├──────┼──────┼─────┼────────────────────────┤
│    │106年4月26日│0000000000  │0000000000│恩(張育綸傳簡訊給賴枝旺)                      │
│    │下午6時17分 │張育綸      │賴枝旺    │                                                │
│    │54秒        │            │          │                                                │
│    ├──────┼──────┼─────┼────────────────────────┤
│    │106年4月26日│0000000000  │0000000000│好給我(賴枝旺傳簡訊給張育綸)                  │
│    │下午6時18分 │張育綸      │賴枝旺    │                                                │
│    │39秒        │            │          │                                                │
│    ├──────┼──────┼─────┼────────────────────────┤
│    │106年4月26日│0000000000  │0000000000│來。到打給我(張育綸傳簡訊給賴枝旺)            │
│    │下午6時19分 │張育綸      │賴枝旺    │                                                │
│    │10秒        │            │          │                                                │
│    ├──────┼──────┼─────┼────────────────────────┤
│    │106年4月26日│0000000000  │0000000000│等15分到(賴枝旺傳簡訊給張育綸)                │
│    │下午6時20分 │張育綸      │賴枝旺    │                                                │
│    │25秒        │            │          │                                                │
│    ├──────┼──────┼─────┼────────────────────────┤
│    │106年4月26日│0000000000  │0000000000│我到了(賴枝旺傳簡訊給張育綸)                  │
│    │下午6時42分 │張育綸      │賴枝旺    │                                                │
│    │40秒        │            │          │                                                │
│    ├──────┼──────┼─────┼────────────────────────┤
│    │106年4月26日│0000000000  │0000000000│A:你人在哪?                                    │
│    │下午6時52分 │張育綸      │賴枝旺    │B:喂                                            │
│    │31秒        │            │          │A:你人在哪 ?                                   │
│    │            │            │          │B:喂!靠妖啊!我跟你說,我搞錯了,你知道嗎?      │
│    │            │            │          │A:這樣                                          │
│    │            │            │          │B:我現在馬上趕過去,靠北!我想說…因為我有2通電話│
│    │            │            │          │  ,你知道嗎?1通是我馬子的,你知道嗎?         │
│    │            │            │          │A:黑                                            │
│    │            │            │          │B:我想說我這邊跟我說,我就跑來我這邊,我跟你說喔│
│    │            │            │          │A:黑                                            │
│    │            │            │          │B:我馬上過去,木材行那邊喔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B:馬上到                                        │
│    │            │            │          │A:好啦                                          │
│    │            │            │          │B:好                                            │
│    ├──────┼──────┼─────┼────────────────────────┤
│    │106年4月26日│0000000000  │0000000000│A:喂                                            │
│    │下午7時6分52│張育綸      │賴枝旺    │B:我到了                                        │
│    │秒          │            │          │A:好                                            │
│    │            │            │          │B:好                                            │
├──┼──────┼──────┼─────┼────────────────────────┤
│3   │106年5月23日│0000000000  │0000000000│你找我嗎?(張育綸傳簡訊給林振村)              │
│    │下午7時19分 │張育綸      │林振村    │                                                │
│    │40秒        │            │          │                                                │
│    ├──────┼──────┼─────┼────────────────────────┤
│    │106年5月23日│0000000000  │0000000000│A:喂                                            │
│    │下午10時55分│張育綸      │林振村    │B:喂                                            │
│    │13秒        │            │          │A:怎樣?                                        │
│    │            │            │          │B:你朋友去找你找好了嗎?                        │
│    │            │            │          │A:找好了啊                                      │
│    │            │            │          │B:找好了喔                                      │
│    │            │            │          │A:黑啊                                          │
│    │            │            │          │B:還是你要先拿一點給我                          │
│    │            │            │          │A:沒辦法啦!我沒幫你哪個咩                      │
│    │            │            │          │B:蛤?                                          │
│    │            │            │          │A:我拿比較少                                    │
│    │            │            │          │B:聽不懂                                        │
│    │            │            │          │A:還不夠啦                                      │
│    │            │            │          │B:你那裏不夠?                                  │
│    │            │            │          │A:黑啊                                          │
│    │            │            │          │B:怎樣說不夠?                                  │
│    │            │            │          │A:我跟他明天再給他                              │
│    │            │            │          │B:明天打電話給他                                │
│    │            │            │          │A:明天要給他啦,我也要找人那個咩                │
│    │            │            │          │B:是喔!他不是去找你嗎?                        │
│    │            │            │          │A:有啊!有找我啊!我不夠咩,變成我明天要給他,要│
│    │            │            │          │  給人那個咩,我也要拿給別人阿                  │
│    │            │            │          │B:喔!算他只是去你那邊而已                      │
│    │            │            │          │A:有那個咩,我有欠他咩,我明天要拿給他咩,所以我│
│    │            │            │          │  要拿去人,不然我明天怎麼拿給他                │
│    │            │            │          │B:我是說他沒有拿酒給你喔?                      │
│    │            │            │          │A:有啦!拿剛好而已                              │
│    │            │            │          │B:拿剛好?                                      │
│    │            │            │          │A:黑啊!要給人家阿,這樣明天我才有錢給他        │
│    │            │            │          │B:剛好而已喔?                                  │
│    │            │            │          │A:黑啦!還要給人啦,除非你明天有辦法幫我處理掉,│
│    │            │            │          │  這樣才有辦法,不然沒辦法                      │
│    │            │            │          │B:是要多少?                                    │
│    │            │            │          │A:我欠2000咩                                    │
│    │            │            │          │B:明天喔                                        │
│    │            │            │          │A:你給我說明天,我不敢,你到時候又沒有,我就不能│
│    │            │            │          │  交代了                                        │
│    │            │            │          │B:我知道啦!你認識我到現在,我才那次而已,才上一 │
│    │            │            │          │  次而已                                        │
│    │            │            │          │A:我這個牽涉到別人的,我沒有辦法,實在沒有辦法  │
│    │            │            │          │B:是喔                                          │
│    │            │            │          │A:這是我兄弟的,你如果拖到我,我怎麼跟人家講    │
│    │            │            │          │B:不會啦!ㄟ                                    │
│    │            │            │          │A:黑                                            │
│    │            │            │          │B:我明天是有啦,我剛跟我姊講,姊說...           │
│    │            │            │          │A:我明天傍晚要給人家ㄟ                          │
│    │            │            │          │B:明天傍晚?                                    │
│    │            │            │          │A:黑啊                                          │
│    │            │            │          │B:對啊!可以啊                                  │
│    │            │            │          │A:你確定可以?                                  │
│    │            │            │          │B:沒有跟你確定就不會打給你了                    │
│    │            │            │          │A:我…                                          │
│    │            │            │          │B:之前你記得嗎?                                │
│    │            │            │          │A:蛤?                                          │
│    │            │            │          │B:你跟我說不行,我沒有把握,我就跟你說沒有就不勉│
│    │            │            │          │  強了                                          │
│    │            │            │          │A:你明天傍晚可以的話,差不多半小時再來          │
│    │            │            │          │B:半小時喔?                                    │
│    │            │            │          │A:黑啦!你要確定明天傍晚5點之前給我喔?         │
│    │            │            │          │B:就跟你說有咩,如果沒有齣                      │
│    │            │            │          │A:黑                                            │
│    │            │            │          │B:不然行車拿去抵押,可以吧?                    │
│    │            │            │          │A:喔!好啊!好啊!走啊!                        │
│    │            │            │          │B:對吧!我這個人會不會亂說你又不是不知道        │
│    │            │            │          │A:那不是你亂說,是我沒有辦法,這不是我那個的    │
│    │            │            │          │B:恩                                            │
│    │            │            │          │A:不然看你怎樣,11點40分再來                    │
│    │            │            │          │B:現在幾點?                                    │
│    │            │            │          │A:11點啦B:40分喔                                │
│    │            │            │          │A:黑啦                                          │
│    │            │            │          │B:我過去哪裡?                                  │
│    │            │            │          │A:我這裡啦                                      │
│    │            │            │          │B:你媽有在家嗎?                                │
│    │            │            │          │A:沒關係啦,先這樣啦                            │
│    │            │            │          │B:好啦!我40分過去你那                          │
│    │            │            │          │A:好啦!好!                                    │
│    ├──────┼──────┼─────┼────────────────────────┤
│    │106年5月23日│0000000000  │0000000000│A:喂                                            │
│    │下午11時48分│張育綸      │林振村    │B:喂                                            │
│    │7秒         │            │          │A:你到了喔?                                    │
│    │            │            │          │B:我在樓下                                      │
│    │            │            │          │A:恩                                            │
└──┴──────┴──────┴─────┴────────────────────────┘
 附表四
┌──┬──────┬──────┬─────┬────────────────────────┐
│編號│時        間│對象A       │對象B     │內      容      摘      要                      │
├──┼──────┼──────┼─────┼────────────────────────┤
│1   │106年4月12日│0000000000  │0000000000│B:喂                                            │
│    │上午8時47分 │張育綸      │黃泳勝    │A:喂!你有打那邊嘛?                             │
│    │56秒        │            │          │B:沒有啦!我現在回來這裡                         │
│    │            │            │          │A:是喔!要跑一趟嗎?                             │
│    │            │            │          │B:我剛回到家裡而已,可以要過中午了,不然就是你過│
│    │            │            │          │  來,這樣而已,不然就要中午了,剛回來而已      │
│    │            │            │          │A:中午你過來一趟                                │
│    │            │            │          │B:好啦!好啦!我中午打給你                        │
│    │            │            │          │A:好                                            │
│    │            │            │          │B:好                                            │
│    │            │            │          │A:好                                            │
│    │            │            │          │B:好啦!好!掰!                                   │
│    ├──────┼──────┼─────┼────────────────────────┤
│    │106年4月12日│0000000000  │0000000000│B:喂                                            │
│    │下午12時34分│張育綸      │黃泳勝    │A:喂                                            │
│    │3秒         │            │          │B:好啦!我再差不多20分鐘就出門了,一下子就到了   │
│    │            │            │          │A:要到時打電話給我                              │
│    │            │            │          │B:好啦!好啦!                                    │
│    ├──────┼──────┼─────┼────────────────────────┤
│    │106年4月12日│0000000000  │0000000000│A:喂!你來了嗎?                                 │
│    │下午1時11分 │張育綸      │黃泳勝    │B:再差不多10多分,便利商店.                     │
│    │            │            │          │…木材廠好了                                    │
│    │            │            │          │A:好啦!好啦!                                   │
├──┼──────┼──────┼─────┼────────────────────────┤
│2   │106年4月18日│0000000000  │0000000000│B:喂                                            │
│    │下午1時4分11│張育綸      │黃泳勝    │A:喂!你現在有空嗎?                            │
│    │秒          │            │          │B:要晚一點!                                    │
│    │            │            │          │A:到時候我再打給你                              │
│    │            │            │          │B:好                                            │
│    ├──────┼──────┼─────┼────────────────────────┤
│    │106年4月18日│0000000000  │0000000000│B:喂                                            │
│    │下午1時27分 │張育綸      │黃泳勝    │A:喂!你看能不能早一點過來                      │
│    │21秒        │            │          │B:不然看你有沒有辦法來7-11                      │
│    │            │            │          │A:那裡的7-11?                                  │
│    │            │            │          │B:我家那裏阿,上次晚上你來,過年時候來的這個7-11│
│    │            │            │          │  ,不是啦!麥當勞啦                            │
│    │            │            │          │A:喔!我要過去再打電話給你                      │
│    │            │            │          │B:好啦!好啦!你大約多久?                      │
│    │            │            │          │A:差不多1個多小時吧                             │
│    │            │            │          │B:好啦!不要太久ㄟ,你太久我會睡著ㄟ            │
│    │            │            │          │A:好啦                                          │
│    ├──────┼──────┼─────┼────────────────────────┤
│    │106年4月18日│0000000000  │0000000000│B:喂~                                          │
│    │下午1時53分 │張育綸      │黃泳勝    │A:喂!我差不多5分鐘到                           │
│    │46秒        │            │          │B:好啦!好啦!                                   │
│    │            │            │          │A:好                                            │
│    ├──────┼──────┼─────┼────────────────────────┤
│    │106年4月18日│0000000000  │0000000000│B:喂                                            │
│    │下午2時00時 │張育綸      │黃泳勝    │A:我在這阿                                      │
│    │14秒        │            │          │B:好!好!我要過去了                            │
├──┼──────┼──────┼─────┼────────────────────────┤
│3   │106年6月3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A:喂                                            │
│    │下午2時52分 │張育綸      │李秝鈞    │B:ㄟ!胖喔!                                      │
│    │30秒        │            │          │A:嘿!怎樣?                                     │
│    │            │            │          │B:你有那個'長的長壽'嗎?硬盒長壽                │
│    │            │            │          │A:要找朋友,晚一點ㄟ                            │
│    │            │            │          │B:要多晚?                                      │
│    │            │            │          │A:我之前'差'的還沒給他阿,不好意思找他阿        │
│    │            │            │          │B:跟我甚麼關係,不然你叫他過來阿,我跟他'都'阿  │
│    │            │            │          │A:他怎可能跟你'都’                             │
│    │            │            │          │B:對啊!你跟他說是我要的,又不是你要的,你是勒, │
│    │            │            │          │  對吧                                          │
│    │            │            │          │A:我打看看啦                                    │
│    │            │            │          │B:黑阿                                          │
│    │            │            │          │A: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          │B:跟他說要買整條的啦                            │
│    │            │            │          │A:喔!好啦!好!                                  │
│    │            │            │          │B:恩                                            │
│    ├──────┼──────┼─────┼────────────────────────┤
│    │106年6月3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A:喂                                            │
│    │下午2時53分 │黃泳勝      │張育綸    │B:喂                                            │
│    │48秒        │            │          │A:喂                                            │
│    │            │            │          │B:在睡覺喔?過去找你好嗎?                      │
│    │            │            │          │A:現在?                                        │
│    │            │            │          │B:黑阿A:ㄟ....                                  │
│    │            │            │          │B:齁!                                           │
│    │            │            │          │A:好                                            │
│    │            │            │          │B:我過去打給你                                  │
│    │            │            │          │A:好啦                                          │
│    │            │            │          │B:齁!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B:你不要睡著ㄟ!齁!                              │
│    │            │            │          │A:不會啦                                        │
│    ├──────┼──────┼─────┼────────────────────────┤
│    │106年6月3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B:喂                                            │
│    │下午2時54分 │張育綸      │李秝鈞    │A:你現在有辦法出來嗎?                          │
│    │45秒        │            │          │B:要去哪?                                      │
│    │            │            │          │A:東山路一直騎,到樹德路,軍功那條,軍功路右轉有│
│    │            │            │          │  一間麥當勞那裏                                │
│    │            │            │          │B:靠邀那麼遠喔,沒辦法跑那麼久,你叫他過來一點啦│
│    │            │            │          │A:他不會過去!黑啊! 15分鐘而                     │
│    │            │            │          │  已                                            │
│    │            │            │          │B:你說哪裡?                                    │
│    │            │            │          │A:東山路一直騎,騎到軍功路右轉,有一間麥當勞    │
│    │            │            │          │B:軍功路右轉,右轉麥當勞                        │
│    │            │            │          │A:黑!你多久會到?                               │
│    │            │            │          │B:就是在麥當勞那                                │
│    │            │            │          │A:嘿!你多久會到?                               │
│    │            │            │          │B:我現在出去,差不多20分吧                      │
│    │            │            │          │A:好啦!我們在那裏相等啦                         │
│    │            │            │          │B:這樣多少?                                    │
│    │            │            │          │A:我跟你說3就對了                               │
│    │            │            │          │B:喔!好!好                                      │
│    │            │            │          │A:好                                            │
│    │            │            │          │B:好                                            │
│    ├──────┼──────┼─────┼────────────────────────┤
│    │106年6月3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A:喂                                            │
│    │下午3時13分 │黃泳勝      │張育綸    │B:喂!我在華夫麵包這裡                           │
│    │59秒        │            │          │A:好啦!好啦!                                   │
│    │            │            │          │B:你快來喔                                      │
│    │            │            │          │A:好                                            │
├──┼──────┼──────┼─────┼────────────────────────┤
│4   │106年6月30日│0000000000  │0000000000│A:喂                                            │
│    │下午9時59分 │黃泳勝      │張育綸    │B:喂!你說!旱溪西路跟中平路這嘛                  │
│    │18秒        │            │          │A:你什麼路?                                    │
│    │            │            │          │B:旱溪西….                                     │
│    │            │            │          │A:我說,你家出來那條溪ㄟ                        │
│    │            │            │          │B:你家出來那條溪?                              │
│    │            │            │          │A:74號閘道,樂業路這裡ㄟ,樂                    │
│    │            │            │          │  業路這邊,太平這邊ㄟB:喔!這邊的喔,74號....   │
│    │            │            │          │A:你跑去旱溪東路那邊喔                          │
│    │            │            │          │B:黑啊!我現在在這裡阿                           │
│    │            │            │          │A:我靠腰!                                      │
│    │            │            │          │B:我回頭沒關係啦                                │
│    │            │            │          │A:你就一直去樂業路那邊,74號的閘道口,過去....  │
│    │            │            │          │B:要過去嗎?                                    │
│    │            │            │          │A:有一座橋,有一座橋,過去                      │
│    │            │            │          │B:黑                                            │
│    │            │            │          │A:過去有一座橋,你在橋旁邊等我,打給我,我再跟你│
│    │            │            │          │  說                                            │
│    │            │            │          │B:喔!好啦!好啦!                                │
│    ├──────┼──────┼─────┼────────────────────────┤
│    │106年6月30日│0000000000  │0000000000│A:喂                                            │
│    │下午10時3分 │黃泳勝      │張育綸    │B:我在這了                                      │
│    │24秒        │            │          │A:蛤?                                          │
│    │            │            │          │B:我過橋了                                      │
│    │            │            │          │A:你到了喔?                                    │
│    │            │            │          │B:黑啊!                                         │
│    │            │            │          │A:你怎麼會那麼快?你不是在旱溪那邊,怎麼會那麼快│
│    │            │            │          │  ?                                            │
│    │            │            │          │B:中平路一直騎,就到了阿                        │
│    │            │            │          │A:你轉去溪邊,轉去溪邊那條來B:阿....嘿....      │
│    │            │            │          │A: —直進來,一直進來,我在路邊等你!齁!        │
│    │            │            │          │B: 喔!好!OK!OK!好!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92、304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