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3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32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游智皓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05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游智皓(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亦即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等所規範;且現階段之刑事政策,非祇在實現以往應報主義之觀念,尤重在教化之功能。是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參酌各法院定應執行刑有大量減低受刑人刑度之例,給予最有利於抗告人自新及公平合理之裁定云云。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878號刑事判決參照)。再按刑法第57條所示之量刑因子,於相同類型之不同個案,並不相同,經不同法院於不同時空為直接審理後,自有不同之裁量結果,遑論不同被告所犯之不同類型案件。尚難以個案之罪名、罪數為唯一標準,強求各法院為一致之量刑。而執行刑之酌定,尤無必須按一定比例、折數衡定之理,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尚無從引用本案判決或他案酌定應執行刑之比例,作為原裁定是否適法之判斷基準(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46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由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抗告人之請求,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係在受刑人各宣告刑中之最長刑期(有期徒刑1年7月)以上,各宣告刑合併之有期徒刑46年4月,即(3月)+(4月×3次)+(1年2月×8次)+(1年5月×3次)+(1年3月×6次)+(1年7月×2次)+(1年4月×9次)+(1年6月×3次)+(1年1月×4次)以下之範圍內。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等罪,前經臺中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40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9至11所示等罪,前經臺中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99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如附表編號12所示等罪,經本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9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雖經上訴,繼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76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如附表編號13至18所示等罪,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1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經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592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如附表編號19至22所示等罪,經臺中地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經提起上訴,繼經本院以108年度原上訴字第2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是原審法院就附表編號1至22所示各罪宣告刑合併有期徒刑13年11月,加計如附表編號33所處有期徒刑1年1月,共計有期徒刑15年之刑期總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係在其各罪最長刑期1年7月以上及有期徒刑15年之範圍內,並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及附表編號1至22所示共計38罪曾定應執行刑總和之限制。從形式上觀察,要屬事實審法院職權之合法行使,本院經核尚無違誤,且原裁定酌定之刑尚稱妥適,亦難謂有何輕重失當之處。是以,原裁定法院就自由裁量之行使,既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尚無瑕疵可指,自應尊重原審法院裁量權限之行使,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不當,亦難任意比附援引其他案件之量刑客觀結果,遽認原裁定有何違反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抗告意旨此部分所指,要無可採。
四、綜上,本件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未逾法定刑之範圍,亦無明顯違背正義,裁量權之行使無濫用權利,符合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從而,本件抗告人猶執前詞提起抗告救濟,顯屬無據。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游智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2次) │├────────┼────────┼────────┼────────┤│犯 罪 日 期│106年8月20日 │107年6月12日採尿│⒈107年5月25日 ││ │ │前回溯96小時內之│⒉107年7月23日 ││ │ │某時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1953號 │毒偵字第2915號 │毒偵字第3354號等│├─┬──────┼────────┼────────┼────────┤│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 │107年度中簡字第 │107年度中簡字第 ││實│ │1447號 │2289號 │2711號 ││審├──────┼────────┼────────┼────────┤│ │判 決 日 期│107年6月25日 │107年11月20日 │17年11月19日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 │107年度中簡字第 │107年度中簡字第 ││判│ │1447號 │2289號 │2711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7月27日 │108年1月29日 │108年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 │執字第12780號 │執字第3356號 │執字第3395號 ││ ├────────┴────────┴────────┤│ │編號1至8,經臺中地院108年度聲字第2404號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3年10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3374號) │└────────┴──────────────────────────┘┌────────┬────────┬────────┬────────┐│編 號│ 4 │ 5 │ 6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 │(3次) │ │ │├────────┼────────┼────────┼────────┤│犯 罪 日 期│⒈107年7月7日 │107年7月7日 │107年7月9日 ││ │⒉107年7月11日(│ │ ││ │ 2次)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年度案號 │偵字第21313號等 │偵字第21313號等 │偵字第21313號等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 │107年度訴字第 │107年度訴字第 ││實│ │2810號 │2810號 │2810號 ││審├──────┼────────┼────────┼────────┤│ │判 決 日 期│108年3月26日 │108年3月26日 │108年3月26日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 │107年度訴字第 │107年度訴字第 ││判│ │2810號 │2810號 │2810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22日 │108年4月22日 │108年4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 │執字第6800號 │執字第6800號 │執字第6800號 ││ ├────────┴────────┴────────┤│ │編號1至8,經臺中地院108年度聲字第2404號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3年10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3374號) │└────────┴──────────────────────────┘┌────────┬────────┬────────┬────────┐│編 號│ 7 │ 8 │ 9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 │(2次) │ │├────────┼────────┼────────┼────────┤│犯 罪 日 期│107年7月9日 │107年7月11日 │107年7月某日起至││ │ │(2次) │107年7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年度案號 │偵字第21313號等 │偵字第21313號等 │偵字第28745號等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 │107年度訴字第 │107年度訴字第 ││實│ │2810號 │2810號 │2992號等 ││審├──────┼────────┼────────┼────────┤│ │判 決 日 期│108年3月26日 │108年3月26日 │108年3月28日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 │107年度訴字第 │107年度訴字第 ││判│ │2810號 │2810號 │2992號等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22日 │108年4月22日 │108年4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 │執字第6800號 │執字第6800號 │執字第8431號(編││ ├────────┴────────┤號9至11,定應執 ││ │編號1至8,經臺中地院108年度聲字第 │行有期徒刑4年) ││ │240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臺 │ ││ │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3374號) │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3次) │(2次) │(1次) ││ │ │ │有期徒刑1年3月 ││ │ │ │(1次) │├────────┼────────┼────────┼────────┤│犯 罪 日 期│⒈107年7月9日 │⒈107年7月9日 │107年7月12至13日││ │⒉107年7月16日 │⒉107年7月12日 │(2次) ││ │⒊107年7月16至17│ │ ││ │ 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年度案號 │偵字第28745號等 │偵字第28745號等 │偵字第24818號等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 │107年度訴字第 │108年度金上訴字 ││實│ │2992號等 │2992號等 │第90號 ││審├──────┼────────┼────────┼────────┤│ │判 決 日 期│108年3月28日 │108年3月28日 │108年3月27日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確├──────┼────────┼────────┼────────┤│定│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 │107年度訴字第 │108年度台上字第 ││判│ │2992號等 │2992號等 │1763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22日 │108年4月22日 │108年6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431號(編號9│臺中地檢108年度 ││ │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執字第10422號(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1年5月) │└────────┴─────────────────┴────────┘┌────────┬────────┬────────┬────────┐│編 號│ 13 │ 14 │ 15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 │(3次) │(4次) │├────────┼────────┼────────┼────────┤│犯 罪 日 期│106年12月上旬至 │⒈106年12月14日 │⒈106年12月15日 ││ │106年12月15日 │(2次) │⒉106年12月17至 ││ │ │⒉106年12月18至 │ 23日(3次) ││ │ │ 23日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6年度 │南投地檢106年度 │南投地檢106年度 ││年度案號 │偵字第5782號等 │偵字第5782號等 │偵字第5782號等 │├─┬──────┼────────┼────────┼────────┤│最│法 院│中高分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107年度上訴字第 │107年度上訴字第 ││實│ │1120號 │1120號 │1120號 ││審├──────┼────────┼────────┼────────┤│ │判 決 日 期│107年11月20日 │107年11月20日 │107年11月20日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定│案 號│108年度台上字第 │108年度台上字第 │108年度台上字第 ││判│ │592號 │592號 │592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27日 │108年6月27日 │108年6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18號(編號13至18,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2年4月) ││ │ ││ │ │└────────┴──────────────────────────┘┌────────┬────────┬────────┬────────┐│編 號│ 16 │ 17 │ 18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3次) │ │├────────┼────────┼────────┼────────┤│犯 罪 日 期│106年12月20至22 │⒈106年12月份某 │106年12月份某日 ││ │日 │ 日至106年12月 │至106年12月24日 ││ │ │ 24日(2次) │ ││ │ │⒉106年12月23至 │ ││ │ │ 24日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6年度 │南投地檢106年度 │南投地檢106年度 ││年度案號 │偵字第5782號等 │偵字第5782號等 │偵字第5782號等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107年度上訴字第 │107年度上訴字第 ││實│ │1120號 │1120號 │1120號 ││審├──────┼────────┼────────┼────────┤│ │判 決 日 期│107年11月20日 │107年11月20日 │107年11月20日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定│案 號│108年度台上字第 │108年度台上字第 │108年度台上字第 ││判│ │592號 │592號 │592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27日 │108年6月27日 │108年6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18號(編號13至18,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2年4月) │└────────┴──────────────────────────┘┌────────┬────────┬────────┬────────┐│編 號│ 19 │ 20 │ 21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106年12月21至22 │106年12月22日 │106年12月22日 ││ │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年度案號 │少連偵字第132號 │少連偵字第132號 │少連偵字第132號 ││ │等 │等 │等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8年度原上訴字 │108年度原上訴字 │108年度原上訴字 ││實│ │第23號等 │第23號等 │第23號等 ││審├──────┼────────┼────────┼────────┤│ │判 決 日 期│108年7月23日 │108年7月23日 │108年7月23日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確├──────┼────────┼────────┼────────┤│定│案 號│108年度原上訴字 │108年度原上訴字 │108年度原上訴字 ││判│ │第23號等 │第23號等 │第23號等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16日 │108年8月16日 │108年8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708號(編號19至22,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2年4月) │└────────┴──────────────────────────┘┌────────┬────────┬────────┬────────┐│編 號│ 22 │ 23 │ │├────────┼────────┼────────┼────────┤│罪 名│詐欺 │詐欺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2次) │ │ │├────────┼────────┼────────┼────────┤│犯 罪 日 期│106年12月20日 │107年7月17日 │ ││ │(2次)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 │南投地檢107年度 │ ││年度案號 │少連偵字第132號 │少連偵字第113號 │ ││ │等 │等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南投地院 │ ││後├──────┼────────┼────────┼────────┤│事│案 號│108年度原上訴字 │108年度訴字第6號│ ││實│ │第23號等 │等 │ ││審├──────┼────────┼────────┼────────┤│ │判 決 日 期│108年7月23日 │108年9月26日 │ │├─┼──────┼────────┼────────┼────────┤│ │法 院│中高分院 │南投地院 │ ││確├──────┼────────┼────────┼────────┤│定│案 號│108年度原上訴字 │108年度訴字第6號│ ││判│ │第23號等 │等 │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16日 │108年10月26日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 │南投地檢108年度 │ ││ │執字第12708號( │執字第2666號 │ ││ │編號19至22,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2年 │ │ ││ │4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