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056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王邦驊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2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不服本裁定之抗告狀」所示。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129號、109年度台非字第195號裁定參照)。又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043號、第10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數罪,兼有得及不得易科罰金情形,而抗告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112年6月9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703號卷),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即屬正當。原審法院為周全抗告人之程序保障,發函並檢送檢察官聲請書影本(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請抗告人於函到後5日內具狀表示意見,如屆期未表示意見,將逕行裁定,有原審法院112年7月3日中院平刑剛112年度聲字第1882號函在卷為憑(見原審卷第41頁),抗告人收受該函通知後,具狀陳稱:因有2名幼童暫由母親照顧,且受刑人均自白坦承犯行,已知自己錯誤犯行,請鈞長從輕定刑,讓受刑人早日返家,負起照顧家庭責任等語,有原審法院112年7月14日送達證書、112年7月14日陳述意見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5至47頁),堪認已給予抗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原審法院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以附表各罪宣告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7年3月以上、各宣告刑合併刑期有期徒刑33年8月以下,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經核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外部性界限。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3罪刑(有期徒刑7年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2月;附表編號4所示之5罪(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2罪》),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附表編號5所示之2罪(有期徒刑1年2月《2罪》),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編號6所示之8罪(有期徒刑1年1月《8罪》),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附表編號7所示之6罪(有期徒刑1年2月《5罪》、有期徒刑1年1月),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則附表所示各刑合併之刑期內部界限為16年2月,原審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亦未逾越內部性界限。且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除附表編號1係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外,附表編號2至7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或未遂罪,此部分罪質相同,且犯罪時間均集中於000年0月間,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另抗告人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或未遂罪次數非寡,顯已非偶發性犯罪,反映出抗告人法治觀念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自應受較高之刑罰評價,以匡正其迭次違反刑罰規範之行為。依上對抗告人所犯為整體評價,適用限制加重原則,給予受刑人適度之刑罰折扣,認原審所酌定之應執行刑,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亦無逸脫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並無違誤。至抗告人抗告意旨所稱其須扶養年幼兒子、孝順母親等情,經核均不足以撼動原裁定之適法妥當性,其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運輸第三級毒品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未遂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9.04.26至 109.05.06 110.04.26至 110.04.28 110.04.25至 110.04.28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 偵緝字第452號等 桃園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19944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1994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1087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 第311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 第311號 判 決 日 期 110.09.30 110.12.14 110.12.14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 269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 第311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 第31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1.13 111.01.24 111.01.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 字第612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27號 編號1至3經桃園地院111年度聲字第8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8年2月確定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2180號) 編 號 4 5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犯 罪 日 期 均為110.04.12 110.04.15、 110.04.15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 7026號等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 7407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13、 240號 110年度訴字第1068號、 111年度訴字第121號 判 決 日 期 111.02.11 111.07.1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13、 240號 110年度訴字第1068號、 111年度訴字第12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3.22 111.08.09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 1067號 (編號4經嘉義地院111年 度聲字第275號裁定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更字 第401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 3824號 (編號5經彰化地院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編 號 6 7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8罪) 有期徒刑1年2月(5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0.04.09、110.04.09、 110.04.09、110.04.09、 110.04.09、110.04.09、 110.04.09、110.04.09 110.04.15、110.04.15、 110.04.15、110.04.15、 110.04.15、110.04.15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 7911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 20823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5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5、236 號、111年度易字第1871號 判 決 日 期 111.09.08 112.02.2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5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5、236 號、111年度易字第187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10.19 112.04.06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 132號 (編號6經雲林地院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 6714號 (編號7經臺中地院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