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58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庭安
- 選任辯護人
- 陳冠仁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鵬羽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5、927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05號、111年度偵字第14669、14970、14971、20683、24296、28853、29006、29661、32186、32215、32228、32251、32349、32794、35047、35550、37109、37931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9507、14822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51545號、113年度偵字第476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乙○○之刑(含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乙○○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10至42、45、48至5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9、10至42、45、48至5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理由
壹、審判範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乙○○、丙○○提起上訴,均明示僅就原判決之刑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453頁,原判決關於被告丙○○不另為免訴部分則未據上訴),故本院應僅就原判決關於被告乙○○、丙○○之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其他部分非本院之審判範圍。至於犯罪事實、認定犯罪所憑之證據及理由、所犯罪名及沒收部分,均如原判決所載。
貳、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行為後,總統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公布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除其中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39條第2項至第5項有關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處置部分及第40條第1項第6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同年0月0日生效。同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定之「詐欺犯罪」,係指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同條例第43條就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1億元者,均提高其法定刑度,復於同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之規定。想像競合犯輕罪之洗錢部分,洗錢防制法則先後於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分別自112年6月16日、113年0月0日生效。然關於想像競合犯之新舊法比較孰於行為人有利,應先就新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條文,再就舊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條文,然後再就此較重之新舊法條比較其輕重,以為適用標準(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87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乙○○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9、11至43、46、50至54所為;被告丙○○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5至45、48、49、52、53、55至6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想像競合之輕罪均為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另被告乙○○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6部分尚犯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雖屬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規定之詐欺犯罪,然其等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5百萬元,不符合同條例第43條前段之要件,又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情形,亦不符合同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加重情形,是被告乙○○、丙○○既不構成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1項之罪,即無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此時即應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至於想像競合之輕罪即一般洗錢罪部分,雖法律亦有修正,但因想像競合犯之故,無庸再詳述其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逕予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原審雖述明洗錢防制法之新舊法比較結果(見原判決理由欄三、㈠、⑶部分),但其從一重處斷之罪名仍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則適用之罪名並無不同,於判決本旨不生影響,先予敘明。
二、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㈠、被告丙○○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9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就上開有期徒刑1年8月部分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另就有期徒刑4月部分駁回上訴確定。上開各罪經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嗣移送入監執行,於110年11月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等情,為被告丙○○所坦承(見原審金訴85號卷第421頁、本院58號卷第462至463頁),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檢察官業起訴主張並於審理時陳明:被告丙○○所犯前案與本案罪質相同,且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僅數月之時間故意再犯本案,顯見前案對其執行之效果不佳,請依法加重其刑等語(見原審金訴85號卷第422頁、本院58號卷第464至465頁)。審酌被告丙○○前因故意犯罪經徒刑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竟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同屬財產犯罪性質之各罪,足認其前案執行成效不彰,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考量被告丙○○所犯各犯罪情節,參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同年0月0日生效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按行為人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關於自白減刑部分,因刑法本身並無犯加重詐欺罪之自白減刑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則係特別法新增分則性之減刑規定,尚非新舊法均有類似減刑規定,自無從比較,行為人若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被告乙○○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所犯各次犯行,且已於本院審理期間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見本院58號卷第478頁),已滿足上開條例第47條減刑規定之要件,是就被告乙○○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均應依該減刑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2、被告丙○○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所犯各次犯行,且就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二㈠㈡部分,均無證據證明其就此部分有犯罪所得,應依上開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另就其他犯罪部分,被告丙○○獲取犯罪所得共計25000元,業經被告供述明確在卷(見少連偵305號卷第245頁、原審金訴85號卷335頁),被告丙○○雖於本院審理時陳明願自動繳交,惟迄今未能自動繳交此部分犯罪所得,是就此部分即無從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㈢、本院衡酌被告乙○○、丙○○分別於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分工角色、參與分工及主觀惡性程度,就各所犯罪行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對於被害人等造成相當之損害,經整體觀察評價其等本案行為侵害法益之類型、行為不法程度及罪責內涵後,認其等所犯情節皆非屬輕微,就其中所犯經從重論處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所處之有期徒刑,一併宣告輕罪之併科罰金刑之必要,可收刑罰儆戒之效,並無違罪刑相當原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判決意旨參照)。另查被告乙○○就原判決犯罪事實欄㈨關於一般洗錢未遂犯行部分,所生危害較既遂犯為輕,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是就被告此想像競合輕罪得減輕其刑部分,由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併予審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以為判斷。查近年來詐欺、洗錢犯罪猖獗,嚴重破壞社會成員間之基本信賴關係,而廣為社會大眾所非難,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欺犯罪之決心並積極查緝詐欺犯罪,被告乙○○、丙○○為圖個人利益,無視政府亟欲遏止防阻詐欺犯罪之決心而為本案犯行,破壞社會治安及社會信賴關係,且參以被害人等受騙金額非微,審酌其等犯罪情狀,在客觀上實難認有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或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自無從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被告乙○○上訴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惟審酌其雖坦認犯行,然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擔任之角色及分工,詐欺之被害人眾多及金額非少等犯罪情狀,核無該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被告乙○○部分)
㈠、原審認被告乙○○所犯之罪證明確,而科予刑罰,固有所據。然查被告乙○○就上開所犯之各罪,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業如前述,原審未及審酌此有利於被告乙○○之量刑事由,所宣告之刑及定應執行刑,即有未當,被告乙○○據此上訴請求從輕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乙○○之刑(含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近來詐欺集團橫行,一般人縱未受騙,亦頗受騷擾,被告乙○○年輕力壯,具有勞動能力,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於本案詐欺集團擔任之分工角色、參與分工及主觀惡性程度,造成被害人等受有財產上損害,就各所犯罪行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後態度尚稱良好,於原審判決後雖曾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惟尚未給付(見本院58號卷第464至466頁),復兼衡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之素行,被告自陳之教育智識程度、工作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58號卷第46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另綜合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考量被告正值青年,應受矯治之必要性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上訴駁回之理由(被告丙○○部分)原審認被告丙○○所犯之罪證明確,適用相關法律科以刑罰,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丙○○不思循正當途徑以賺取金錢,無視政府宣誓掃蕩詐騙取財犯罪之決心,為圖不法利益,分別以上開方式與暱稱「大谷」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或暱稱「王??」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分工合作,詐取上述被害人之提款卡或金錢,所為破壞社會人際彼此間之互信基礎,並使告訴人或被害人等損失款項,且難以追償,被告丙○○所為實屬不該。另考量被告丙○○擔任詐欺取財集團參與犯罪情節,非屬該詐欺集團或參與洗錢犯行核心份子,僅屬被動聽命行事角色,參以被告丙○○之分工程度、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所犯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等犯行之犯後態度;均未能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等情;兼衡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詳如原審金訴85號卷第422至423頁所示)一切情狀,量處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刑(如附表援引之原判決附表一關於被告丙○○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復衡酌被告丙○○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併科罰金7萬6千元,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審量刑業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並無逾越法律範圍、無裁量權濫用、無違背公平、比例及罪責相當原則,並無輕重失衡等違法不當情事,所為刑之量定尚屬妥適,應予維持。被告提起上訴僅略謂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等語,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馬鴻驊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吳錦龍、汪思翰移送併辦,檢察官黃永福追加起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原判決 犯罪事實 原判決主文 (沒收部分未上訴,故不列載) 本院判決 1 1 犯罪事實欄㈠ 附表二編號1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 乙○○處有期徒刑壹年。 2 2 附表二編號2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 3 3 附表二編號3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 4 4 附表二編號4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 5 5 附表二編號5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 6 6 附表二編號6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 7 7 附表二編號7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 8 8 附表二編號8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 9 9 附表二編號9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 10 11 犯罪事實欄㈢ 附表三編號1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12 附表三編號2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13 犯罪事實欄㈣即附表三編號3)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14 犯罪事實欄㈤ 附表三編號4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15 附表三編號5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16 附表三編號6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17 附表三編號7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18 附表三編號8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19 附表三編號9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20 犯罪事實欄㈥即附表三編號10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21 犯罪事實欄㈦即附表三編號11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22 犯罪事實欄㈧ 附表三編號12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23 附表三編號13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24 附表三編號14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25 附表三編號15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26 附表三編號16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27 附表三編號17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28 附表三編號18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29 犯罪事實欄㈨即附表三編號19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30 犯罪事實欄㈩ 附表三編號20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31 附表三編號21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32 附表三編號22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33 附表三編號23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 34 附表三編號24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 35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三編號25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上訴駁回。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 36 附表三編號26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上訴駁回。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 37 附表三編號27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上訴駁回。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 38 附表三編號28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上訴駁回。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8 39 附表三編號29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上訴駁回。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 40 附表三編號30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上訴駁回。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0 41 附表三編號31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上訴駁回。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 42 附表三編號32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上訴駁回。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 43 附表三編號33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上訴駁回。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3 44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三編號34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上訴駁回。 44 45 附表三編號35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上訴駁回。 45 46 犯罪事實欄即附表三編號36(含乙○○參與犯罪組織部分)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6 48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三編號38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上訴駁回。 47 49 附表三編號39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上訴駁回。 48 50 犯罪事實欄附表三編號40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9 51 犯罪事實欄附表三編號41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0 52 犯罪事實欄附表三編號42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上訴駁回。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1 53 犯罪事實欄附表三編號43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上訴駁回。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2 54 犯罪事實欄即附表三編號44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關於乙○○之刑撤銷。乙○○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3 55 犯罪事實欄即附表二編號11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丙○○上訴駁回。 54 56 犯罪事實欄㈠ 附表二編號12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丙○○上訴駁回。 55 57 附表二編號13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丙○○上訴駁回。 56 58 犯罪事實欄㈡ 附表三編號45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上訴駁回。 57 59 附表三編號46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上訴駁回。 58 60 附表三編號47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上訴駁回。 59 61 附表三編號48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上訴駁回。
附錄本案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