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7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170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庚○○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丁○○
- 即被告
- 前三人共同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辛○○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己○○
- 選任辯護人
- 陳佳俊 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22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9016、19017
、19018號、98年度毒偵字第3187、3188號;移送併辦案號:98
年度偵字第254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庚○○(綽號阿姐)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民國96年12月22日執行完畢;丁○○(綽號三角)曾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96年4月9日執行完畢。己○○(綽號阿雄)95年間曾違反毒品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496號刑事簡易判決有期徒刑4月,嗣減刑為2月,於96年12月3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庚○○、乙○○、己○○與丁○○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分別以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聯絡工具,分別以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法,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共犯人數、販賣對象、販賣之數量及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庚○○於98年8月4日上午,在臺中縣龍井鄉○○街182號3樓租處,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產生煙霧後吸食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乙○○則於同日,在同址租處,將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混合後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產生煙霧後吸食之方式,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次。
三、嗣警方於98年8月4日12時22分許,在臺中縣龍井鄉○○街182號拘提查獲,並扣得海洛因2包(毛重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8包(驗餘淨重14.411公克,均為乙○○所有)、行動電話4支(乙○○3支,庚○○1支)、SIM卡12張(乙○○6張,庚○○6張)、吸食器1組、電子磅秤1個(均乙○○所有)、電話簿1本(庚○○所有)、分裝袋2包(乙○○所有)等物品。
四、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159條之2、159條之3、159條之4等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等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就下列引為證據之言詞及書面陳述,未就其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查無其他不法之情狀,復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足認為得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有證據能力,合先說明。
二、訊據被告庚○○、乙○○、己○○、丁○○對於上揭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所示購買毒品之許家榮、林益全、陳素陵、林富山、吳依陵、蘇建雄、李亭妤、江品涵、陳銘中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8月11日鑑定書附卷及毒品海洛因2包、甲基安非他命8包、行動電話4支、SIM卡12張、吸食器1組、電子磅秤1個、電話簿1本、分裝袋2包等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4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4人之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庚○○、乙○○、己○○、丁○○所為,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被告庚○○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被告乙○○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被告乙○○以1施用行為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被告4人販賣第二級毒品前所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庚○○施用第二級毒品,被告乙○○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其施用毒品前所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庚○○施用第二級毒品,被告乙○○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與其販賣第二級毒品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庚○○、乙○○、己○○、丁○○就與附表所載之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其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庚○○、丁○○、己○○有事實欄所述之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之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案各罪,均屬累犯,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被告4人於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於偵查中及法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均各減輕其刑。又被告庚○○、丁○○、己○○所犯各罪同時有加重或減輕時,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四、被告庚○○、乙○○2人上訴意旨雖以:彼等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時,曾供出毒品上手為苗起春、張惠珠,苗起春且因案為警查獲,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云云。惟依該條文係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立法意旨重在鼓勵具體供出其上游販毒者,俾資追查該毒梟前手及其上游毒品,以杜絕毒品之蔓延與氾濫,依規定之內容係指具體提供毒品來源之資訊,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據以破獲者而言。倘未因其自白進而查獲毒梟前手或其上游毒品者,自不得執此邀本條規定之寬減(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97號、98年度台上字第1765號判決參照)。查,苗起春因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庚○○、乙○○及朱明輝等人之事實,固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16680號起訴書附卷可憑,然證人即承辦苗起春上開案件之警員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台中市○○○路及梅川東路口,因苗起春持有大量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而查獲該案,伊未曾承辦被告庚○○及乙○○案件,不知其等所供內容等語;證人即承辦本案之警員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庚○○及乙○○雖於警詢供出毒品來源為苗起春,因缺乏具體年籍資料及使用電話,而未繼續追查,等到要上線監聽之時,苗起春已被其他單位查獲,該單位查獲過程伊並不知情等語。是依證人等之證述,被告2人雖有供出毒品來源苗起春之行為,然苗某之查獲並非基於該供述而來,自與前開規定要件不符;至張惠珠部分,經本院函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結果,該署以卷附99年2月9日中檢輝龍98偵19017 字第12045號函稱:「未查獲張惠珠販賣毒品之相關事證」等語,是被告庚○○、乙○○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五、原審因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等規定,並審酌被告4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販賣之次數雖多,但金額不大,且犯後均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刑,並均定其應執行刑如原審判決所示,並就販賣毒品所得、供販賣行為所使用之電話等物及扣案之毒品,分別依法為沒收及銷燬之諭知,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部分參酌本罪之法定刑亦稱妥適。被告等4人及檢察官上訴意旨,分別認原審量刑過重及過輕云云均不足採。被告庚○○、乙○○以上情提起上訴,其不為本院所採已詳述如前;被告己○○上訴意旨以,伊每次販賣之金額為3百元至2千元之間,數量甚少,獲利甚微,犯罪情狀情輕法重,應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云云。惟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例參照)。被告己○○前揭上訴理由,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尚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此部分之上訴亦無理由。檢察官另上訴意旨以被告4人均無正當工作,不事生產,品性不端,顯有販賣第2級毒品之犯罪習慣,僅藉刑之執行實不足以徹底根絕其惡性,請求均依刑法第90條第1項為保安處分強制工作之諭知部分,按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是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刑法第90條第1項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即係本於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之意旨而制定,而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性格,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519號判決參照),本件以附表所示,被告等4人販賣毒品之期間、數量、金額、販賣對象、人數及被告等4人均有施用毒品前科等情觀之,被告乙○○所辯,彼等均因施用毒品不可自拔,因經濟無法支持而以販賣毒品所得賺取繼續施用之毒品等情應可採信,依其等行為之嚴重性及危險性,前揭刑罰教訓已足警惕,應無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察官此部分之上訴亦無理由,均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庚○○部份 ┌──┬──────┬────────┬─────┬─────┐ │編號│ 時 間 │犯 罪 方 式 │地點、共犯│處 刑 │ ├──┼──────┼────────┼─────┼─────┤ │1 │98年5月27日 │庚○○以其持用09│1.臺中市南│共同販賣第│ │ │18時32分至19│00000000號行動電│屯區五權西│二級毒品,│ │ │時26分許 │話門號與許家榮所│路與環中路│累犯,處有│ │ │ │使用0000000000號│口 │期徒刑肆年│ │ │ │行動電話門號相互│ │。販賣所得│ │ │ │聯絡,由庚○○委│2.姓名年籍│新台幣壹仟│ │ │ │由與之具有犯意聯│不詳之成年│伍佰元與姓│ │ │ │絡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 │名年籍不詳│ │ │ │成年男子駕駛銀色│ │之成年男子│ │ │ │三菱自小客車前往│ │連帶沒收,│ │ │ │交易,以新臺幣(│ │如全部或一│ │ │ │下同)1500元之價│ │部不能沒收│ │ │ │格,販賣甲基安非│ │時,以其財│ │ │ │他命予許家榮。 │ │產抵償之。│ ├──┼──────┼────────┼─────┼─────┤ │2 │98年6月23日 │庚○○以其持用09│臺中市黎明│販賣第二級│ │ │12時46分至13│00000000號行動電│路與環中路│毒品,累犯│ │ │時21分許 │話門號與林益全所│口天橋下 │,處有期徒│ │ │ │使用0000000000號│ │刑肆年。販│ │ │ │行動電話門號相互│ │賣所得新台│ │ │ │聯絡,由庚○○駕│ │幣壹仟元沒│ │ │ │車前往,以1000元│ │收,如全部│ │ │ │之價格,販賣甲基│ │或一部不能│ │ │ │安非他命予林益全│ │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 │ │ │ │ │之。 │ ├──┼──────┼────────┼─────┼─────┤ │3 │98年6月24日 │庚○○以其持用09│臺中市黎明│販賣第二級│ │ │13時48分至15│00000000號行動電│路與環中路│毒品,累犯│ │ │時10分許 │話門號與林益全所│口天橋下 │,處有期徒│ │ │ │使用0000000000號│ │刑肆年。販│ │ │ │行動電話門號相互│ │賣所得新台│ │ │ │聯絡,由庚○○駕│ │幣貳仟元沒│ │ │ │車前往,以2000元│ │收,如全部│ │ │ │之價格,販賣甲基│ │或一部不能│ │ │ │安非他命予林益全│ │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 │ │ │ │ │之。 │ ├──┼──────┼────────┼─────┼─────┤ │4 │98年6月25日 │庚○○以其持用09│臺中市向心│販賣第二級│ │ │18時50分至19│00000000號行動電│路南屯雕塑│毒品,累犯│ │ │時40分許 │話門號與林益全所│公園附近便│,處有期徒│ │ │ │使用0000000000號│利商店 │刑肆年。販│ │ │ │行動電話門號相互│ │賣所得新台│ │ │ │聯絡,由庚○○駕│ │幣壹仟伍佰│ │ │ │車前往,以1500元│ │元沒收,如│ │ │ │之價格,販賣甲基│ │全部或一部│ │ │ │安非他命予林益全│ │不能沒收時│ │ │ │ │ │,以其財產│ │ │ │ │ │抵償之。 │ ├──┼──────┼────────┼─────┼─────┤ │5 │98年7月12日 │庚○○以其持用09│臺中市嶺東│販賣第二級│ │ │11時37分至16│00000000號行動電│科技大學附│毒品,累犯│ │ │時12分許 │話門號與林益全所│近全家便利│,處有期徒│ │ │ │使用0000000000號│商店 │刑肆年。販│ │ │ │行動電話門號相互│ │賣所得新台│ │ │ │聯絡,由庚○○以│ │幣壹仟元沒│ │ │ │1000元之價格,販│ │收,如全部│ │ │ │賣甲基安非他命予│ │或一部不能│ │ │ │林益全。 │ │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 │ │ │ │ │之。 │ ├──┼──────┼────────┼─────┼─────┤ │6 │98年7月13日 │庚○○以其持用09│臺中市五權│販賣第二級│ │ │12 時34分至 │00000000號行動電│路與民權路│毒品,累犯│ │ │12時37分許 │話門號與林益全所│口學校 │,處有期徒│ │ │ │使用0000000000號│ │刑肆年。販│ │ │ │行動電話門號相互│ │賣所得新台│ │ │ │聯絡,由庚○○以│ │幣壹仟元沒│ │ │ │1000元之價格,販│ │收,如全部│ │ │ │賣甲基安非他命予│ │或一部不能│ │ │ │林益全。 │ │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 │ │ │ │ │之。 │ ├──┼──────┼────────┼─────┼─────┤ │7 │98年7月14日 │庚○○以其持用09│臺中市明道│販賣第二級│ │ │17時17分至18│00000000號行動電│中學對面 │毒品,累犯│ │ │時23分許 │話門號與林益全所│ │,處有期徒│ │ │ │使用0000000000號│ │刑肆年。販│ │ │ │行動電話門號相互│ │賣所得新台│ │ │ │聯絡,由庚○○以│ │幣壹仟元沒│ │ │ │1000元之價格,販│ │收,如全部│ │ │ │賣甲基安非他命予│ │或一部不能│ │ │ │林益全。 │ │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 │ │ │ │ │之。 │ ├──┼──────┼────────┼─────┼─────┤ │8 │98年7月17日 │庚○○以其持用09│臺中市東大│販賣第二級│ │ │21時29分至22│00000000號行動電│路右轉角路│毒品,累犯│ │ │時13分許 │話門號與林益全所│邊 │,處有期徒│ │ │ │使用0000000000號│ │刑肆年。販│ │ │ │行動電話門號相互│ │賣所得新台│ │ │ │聯絡,由庚○○以│ │幣壹仟元沒│ │ │ │1000元之價格,販│ │收,如全部│ │ │ │賣甲基安非他命予│ │或一部不能│ │ │ │林益全。 │ │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 │ │ │ │ │之。 │ ├──┼──────┼────────┼─────┼─────┤ │9 │98年7月20日9│庚○○以其持用09│1.彰化市金│共同販賣第│ │ │時22分至9時 │00000000號行動電│馬路天橋下│二級毒品,│ │ │56分許 │話門號與林益全所│ │累犯,處有│ │ │ │使用0000000000號│2. │期徒刑肆年│ │ │ │行動電話門號相互│①己○○ │。販賣所得│ │ │ │聯絡,由庚○○委│(即附表編│新台幣壹仟│ │ │ │由與之具有犯意聯│號:2) │伍佰元與黃│ │ │ │絡之己○○、邱炳│②丁○○ │惠松、邱炳│ │ │ │昌駕車前往,以 │(即附表編│昌連帶沒收│ │ │ │1500元之價格,販│號:1) │,如全部或│ │ │ │賣甲基安非他命予│ │一部不能沒│ │ │ │林益全。 │ │收時,以其│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10│98年7月21日 │庚○○以其持用09│臺中市南屯│販賣第二級│ │ │12時10分許 │00000000號行動電│區○○路鎮│毒品,累犯│ │ │ │話門號與林益全所│平國小對面│,處有期徒│ │ │ │使用0000000000號│ │刑肆年。販│ │ │ │行動電話門號相互│ │賣所得新台│ │ │ │聯絡,由庚○○以│ │幣壹仟元沒│ │ │ │1000元之價格,販│ │收,如全部│ │ │ │賣甲基安非他命予│ │或一部不能│ │ │ │林益全。 │ │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 │ │ │ │ │之。 │ ├──┼──────┼────────┼─────┼─────┤ │11│98年7月22日 │庚○○、乙○○基│1.彰化市中│共同販賣第│ │ │18時39分至19│於犯意聯絡,以渠│華西路與金│二級毒品,│ │ │時15分許 │等持用0000000000│馬路之水果│累犯,處有│ │ │ │號門號與林益全所│市場 │期徒刑肆年│ │ │ │使用0000000000號│ │。販賣所得│ │ │ │行動電話門號相互│2.乙○○ │新台幣壹仟│ │ │ │聯絡,庚○○由吳│(即附表二│元與乙○○│ │ │ │坤明駕車搭載前往│編號:1)│連帶沒收,│ │ │ │交易,共同以1000│ │如全部或一│ │ │ │元之價格,販賣甲│ │部不能沒收│ │ │ │基安非他命予林益│ │時,以其財│ │ │ │全。 │ │產抵償之。│ ├──┼──────┼────────┼─────┼─────┤ │12│98年7月24日 │庚○○以其持用09│臺中市永春│販賣第二級│ │ │12時33分至12│00000000門號與林│路與環中路│毒品,累犯│ │ │時41分許 │益全所使用091622│旁 │,處有期徒│ │ │ │8603號行動電話門│ │刑肆年。販│ │ │ │號相互聯絡,由鄭│ │賣所得新台│ │ │ │寶珍以1000元之價│ │幣壹仟元沒│ │ │ │格,販賣甲基安非│ │收,如全部│ │ │ │他命予林益全 │ │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 │ │ │ │ │之。 │ ├──┼──────┼────────┼─────┼─────┤ │13│98年6月21日 │庚○○以其持用09│1.臺中市南│共同販賣第│ │ │17時19分至23│00000000門號與陳│屯區○○路│二級毒品,│ │ │時7分許 │素陵所使用091255│南屯國小後│累犯,處有│ │ │ │6733號行動電話門│門天橋 │期徒刑肆年│ │ │ │號相互聯絡,由具│ │。販賣所得│ │ │ │有犯意聯絡之吳坤│2.乙○○ │新台幣壹仟│ │ │ │明駕車搭載前往交│(即附表二│元與乙○○│ │ │ │易,由庚○○以 │編號:2)│連帶沒收,│ │ │ │1000元之價格,販│ │如全部或一│ │ │ │賣甲基安非他命予│ │部不能沒收│ │ │ │陳素陵。 │ │時,以其財│ │ │ │ │ │產抵償之。│ ├──┼──────┼────────┼─────┼─────┤ │14│98年6月26日 │庚○○以其持用09│1.臺中市南│共同販賣第│ │ │18時7分至18 │00000000門號與陳│屯區○○路│二級毒品,│ │ │時42分許 │素陵所使用091255│鎮平國小大│累犯,處有│ │ │ │6733號行動電話門│門口 │期徒刑肆年│ │ │ │號相互聯絡,鄭寶│ │。販賣所得│ │ │ │珍由具有犯意聯絡│2.乙○○ │新台幣壹仟│ │ │ │之乙○○駕車搭載│(即附表二│元與乙○○│ │ │ │前往交易,再由鄭│編號:3)│連帶沒收,│ │ │ │寶珍以1000元之價│ │如全部或一│ │ │ │格,販賣甲基安非│ │部不能沒收│ │ │ │他命予陳素陵。 │ │時,以其財│ │ │ │ │ │產抵償之。│ ├──┼──────┼────────┼─────┼─────┤ │15│98年6月28日 │庚○○以其持用09│1.臺中縣烏│共同販賣第│ │ │17時32分至19│00000000門號與陳│日鄉烏日啤│二級毒品,│ │ │時23分許 │素陵所使用091255│酒廠旁全家│累犯,處有│ │ │ │6733號行動電話門│便利商店 │期徒刑肆年│ │ │ │號相互聯絡,由鄭│ │。販賣所得│ │ │ │寶珍委由張伯匡騎│2.張伯匡(│新台幣玖佰│ │ │ │乘機車前往交易,│另行偵辦)│伍拾元與張│ │ │ │以950元之價格, │ │伯匡連帶沒│ │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收,如全部│ │ │ │予陳素陵。 │ │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 │ │ │ │ │之。 │ ├──┼──────┼────────┼─────┼─────┤ │16│98年7月2日18│庚○○以其持用09│1.臺中市北│共同販賣第│ │ │時2分至21時 │00000000門號與陳│區○○路香│二級毒品,│ │ │52分許 │素陵所使用091255│奈兒汽車旅│累犯,處有│ │ │ │6733號行動電話門│館前 │期徒刑肆年│ │ │ │號相互聯絡,鄭寶│ │。販賣所得│ │ │ │珍由具有犯意聯絡│2.乙○○ │新台幣壹仟│ │ │ │之乙○○駕車搭載│(即附表二│元與乙○○│ │ │ │前往交易,再由鄭│編號:4)│連帶沒收,│ │ │ │寶珍以1000元之價│ │如全部或一│ │ │ │格,販賣甲基安非│ │部不能沒收│ │ │ │他命予陳素陵。 │ │時,以其財│ │ │ │ │ │產抵償之。│ ├──┼──────┼────────┼─────┼─────┤ │17│98年6月21日 │庚○○以其持用09│彰化市大肚│販賣第二級│ │ │11時30分至12│00000000號門號與│橋旁台亞加│毒品,累犯│ │ │時5分許 │林富山所使用0917│油站 │,處有期徒│ │ │ │344179號行動電話│ │刑肆年。販│ │ │ │門號相互聯絡,由│ │賣所得新台│ │ │ │庚○○駕駛銀色三│ │幣壹仟元沒│ │ │ │菱自小客車前往交│ │收,如全部│ │ │ │易,以1000元之價│ │或一部不能│ │ │ │格,販賣甲基安非│ │沒收時,以│ │ │ │他命予林富山。 │ │其財產抵償│ │ │ │ │ │之。 │ ├──┼──────┼────────┼─────┼─────┤ │18│98年6月23日 │庚○○以其持用09│臺中縣烏日│販賣第二級│ │ │18時23分至18│00000000號門號與│鄉○○路楓│毒品,累犯│ │ │時46分許 │林富山所使用0917│康超市 │,處有期徒│ │ │ │344179號行動電話│ │刑肆年。販│ │ │ │門號相互聯絡,由│ │賣所得新台│ │ │ │庚○○駕駛銀色三│ │幣壹仟元沒│ │ │ │菱自小客車前往交│ │收,如全部│ │ │ │易,以1000元之價│ │或一部不能│ │ │ │格,販賣甲基安非│ │沒收時,以│ │ │ │他命予林富山。 │ │其財產抵償│ │ │ │ │ │之。 │ ├──┼──────┼────────┼─────┼─────┤ │19│98年6月29日 │庚○○以其持用09│彰化市大肚│販賣第二級│ │ │13時37分至13│00000000號門號與│橋旁加油站│毒品,累犯│ │ │時54分許 │林富山所使用0917│ │,處有期徒│ │ │ │344179號行動電話│ │刑肆年。販│ │ │ │門號相互聯絡,由│ │賣所得新台│ │ │ │庚○○駕駛銀色三│ │幣壹仟元沒│ │ │ │菱自小客車前往交│ │收,如全部│ │ │ │易,以1000元之價│ │或一部不能│ │ │ │格,販賣甲基安非│ │沒收時,以│ │ │ │他命予林富山。 │ │其財產抵償│ │ │ │ │ │之。 │ ├──┼──────┼────────┼─────┼─────┤ │20│98年7月3日20│庚○○以其持用09│1.臺中市黎│共同販賣第│ │ │時54分至21時│00000000號門號與│明路黑糖粉│二級毒品,│ │ │31分許 │林富山所使用0917│圓冰店 │累犯,處有│ │ │ │344179號行動電話│ │期徒刑肆年│ │ │ │門號相互聯絡,鄭│2.乙○○ │。販賣所得│ │ │ │寶珍由具有犯意聯│(即附表二│新台幣壹仟│ │ │ │絡之乙○○駕車搭│編號:5)│元與乙○○│ │ │ │載前往交易,待林│ │連帶沒收,│ │ │ │富山進入車內,再│ │如全部或一│ │ │ │由庚○○以1000元│ │部不能沒收│ │ │ │之價格,販賣甲基│ │時,以其財│ │ │ │安非他命予林富山│ │產抵償之。│ ├──┼──────┼────────┼─────┼─────┤ │21│98年7月6日12│庚○○以其持用09│1.臺中市重│共同販賣第│ │ │時14分至16時│00000000號門號與│慶路網路咖│二級毒品,│ │ │25分許 │林富山所使用0917│啡店外面 │累犯,處有│ │ │ │344179號行動電話│ │期徒刑肆年│ │ │ │門號相互聯絡,鄭│2.丁○○ │。販賣所得│ │ │ │寶珍委由與之具有│(即附表四│新台幣壹仟│ │ │ │犯意聯絡之丁○○│編號:2)│元與丁○○│ │ │ │駕駛福特自小客車│ │連帶沒收,│ │ │ │前往交易,以1000│ │如全部或一│ │ │ │元之價格,販賣甲│ │部不能沒收│ │ │ │基安非他命予林富│ │時,以其財│ │ │ │山。 │ │產抵償之。│ ├──┼──────┼────────┼─────┼─────┤ │22│98年7月13日 │庚○○以其持用09│臺中縣龍井│販賣第二級│ │ │15時43分至17│00000000號門號與│鄉○○街統│毒品,累犯│ │ │時50分許 │林富山所使用0917│一便利商店│,處有期徒│ │ │ │344179號行動電話│附近 │刑肆年。販│ │ │ │門號相互聯絡,由│ │賣所得新台│ │ │ │庚○○駕駛銀色三│ │幣壹仟元沒│ │ │ │菱自小客車前往交│ │收,如全部│ │ │ │易,以1000元之價│ │或一部不能│ │ │ │格,販賣甲基安非│ │沒收時,以│ │ │ │他命予林富山。 │ │其財產抵償│ │ │ │ │ │之。 │ ├──┼──────┼────────┼─────┼─────┤ │23│98年7月15日 │庚○○以其持用09│臺中縣龍井│販賣第二級│ │ │17時49分至18│00000000號門號與│鄉○○街統│毒品,累犯│ │ │時7分許 │林富山所使用0917│一便利商店│,處有期徒│ │ │ │344179號行動電話│附近 │刑肆年。販│ │ │ │門號相互聯絡,由│ │賣所得新台│ │ │ │庚○○駕駛銀色三│ │幣壹仟元沒│ │ │ │菱自小客車前往交│ │收,如全部│ │ │ │易,以1000元之價│ │或一部不能│ │ │ │格,販賣甲基安非│ │沒收時,以│ │ │ │他命予林富山。 │ │其財產抵償│ │ │ │ │ │之。 │ ├──┼──────┼────────┼─────┼─────┤ │24│98年7月17日 │庚○○以其持用09│1.臺中市忠│共同販賣第│ │ │16時40分至17│00000000號門號與│勇路與永春│二級毒品,│ │ │時3分許 │林富山所使用0917│東路口全家│累犯,處有│ │ │ │344179號行動電話│便利商店 │期徒刑肆年│ │ │ │門號相互聯絡,由│ │。販賣所得│ │ │ │庚○○以電話委由│2.丁○○ │新台幣壹仟│ │ │ │與之具有犯意聯絡│(即附表 │元與丁○○│ │ │ │之丁○○駕駛福特│編號:3)│連帶沒收,│ │ │ │自小客車前往交易│ │如全部或一│ │ │ │,以1000元之價格│ │部不能沒收│ │ │ │,販賣甲基安非他│ │時,以其財│ │ │ │命予林富山。 │ │產抵償之。│ ├──┼──────┼────────┼─────┼─────┤ │25│98年7月18日 │庚○○以其持用09│1.臺中縣烏│共同販賣第│ │ │15時54分至18│00000000號門號與│日鄉○○路│二級毒品,│ │ │時20分許 │林富山所使用0917│與長春街口│累犯,處有│ │ │ │344179號行動電話│萊爾富便利│期徒刑肆年│ │ │ │門號相互聯絡,鄭│商店 │。販賣所得│ │ │ │寶珍由具有犯意聯│ │新台幣壹仟│ │ │ │絡之乙○○駕駛黑│2.乙○○ │元與乙○○│ │ │ │色自小客車搭載前│(即附表二│連帶沒收,│ │ │ │往交易,待林富山│編號:6)│如全部或一│ │ │ │進入車內後座,再│ │部不能沒收│ │ │ │由庚○○以1000元│ │時,以其財│ │ │ │之價格,販賣甲基│ │產抵償之。│ │ │ │安非他命予林富山│ │ │ ├──┼──────┼────────┼─────┼─────┤ │26│98年6月23日2│庚○○以其持用09│1.臺中市西│共同販賣第│ │ │時28分至3時 │00000000號門號與│屯區○○路│二級毒品,│ │ │38分許 │吳依陵所使用0915│2段181號吳│累犯,處有│ │ │ │057895號行動電話│依陵住處樓│期徒刑肆年│ │ │ │門號相互聯絡,鄭│下 │。販賣所得│ │ │ │寶珍委由與之具有│ │新台幣壹仟│ │ │ │犯意聯絡之丁○○│2.丁○○ │元與丁○○│ │ │ │駕駛福特自小客車│(即附表四│連帶沒收,│ │ │ │前往交易,以1000│編號:4)│如全部或一│ │ │ │元之價格,販賣甲│ │部不能沒收│ │ │ │基安非他命予吳依│ │時,以其財│ │ │ │陵。 │ │產抵償之。│ ├──┼──────┼────────┼─────┼─────┤ │27│98年6月23日 │庚○○以其持用09│吳依陵住處│販賣第二級│ │ │20時20分至20│00000000號門號與│樓下OK便利│毒品,累犯│ │ │時48分許 │吳依陵所使用0915│商店 │,處有期徒│ │ │ │057895號行動電話│ │刑肆年。販│ │ │ │門號相互聯絡,鄭│ │賣所得新台│ │ │ │寶珍駕駛銀色三菱│ │幣貳仟元沒│ │ │ │自小客車前往交易│ │收,如全部│ │ │ │,以2000元之價格│ │或一部不能│ │ │ │,販賣甲基安非他│ │沒收時,以│ │ │ │命予吳依陵。 │ │其財產抵償│ │ │ │ │ │之。 │ ├──┼──────┼────────┼─────┼─────┤ │28│98年7月2日12│庚○○、乙○○基│1.吳依陵住│共同販賣第│ │ │時36分至14時│於犯意聯絡,以渠│處樓下 │二級毒品,│ │ │4 分許 │等持用0000000000│ │累犯,處有│ │ │ │號門號與吳依陵所│2.乙○○ │期徒刑肆年│ │ │ │使用0000000000號│(即附表二│。販賣所得│ │ │ │行動電話門號相互│編號:7)│新台幣貳仟│ │ │ │聯絡,由乙○○駕│ │元與乙○○│ │ │ │駛自小客車搭載鄭│ │連帶沒收,│ │ │ │寶珍前往交易,共│ │如全部或一│ │ │ │同以2000元之價格│ │部不能沒收│ │ │ │,販賣甲基安非他│ │時,以其財│ │ │ │命予吳依陵。 │ │產抵償之。│ ├──┼──────┼────────┼─────┼─────┤ │29│98年7月22日 │庚○○以其持用09│1.彰化市中│共同販賣第│ │ │20時33分至21│00000000號門號與│華西路與金│二級毒品,│ │ │時37分許 │蘇建雄所使用0424│馬路加油站│累犯,處有│ │ │ │613854號公用電話│ │期徒刑肆年│ │ │ │及0000000000號行│2.乙○○ │。販賣所得│ │ │ │動電話門號相互聯│(即附表二│新台幣壹仟│ │ │ │絡,庚○○由具有│編號:12│元與乙○○│ │ │ │犯意聯絡之乙○○│) │連帶沒收,│ │ │ │駕駛黑色自小客車│ │如全部或一│ │ │ │搭載前往交易,後│ │部不能沒收│ │ │ │由乙○○下車,以│ │時,以其財│ │ │ │1000元之價格,販│ │產抵償之。│ │ │ │賣甲基安非他命予│ │ │ │ │ │蘇建雄。 │ │ │ ├──┼──────┼────────┼─────┼─────┤ │30│98年7月26日 │庚○○以其持用09│1.臺中市東│共同販賣第│ │ │21時28分至21│00000000號門號與│大路榮總醫│二級毒品,│ │ │時35分許 │蘇建雄委由李亭妤│院急診室門│累犯,處有│ │ │ │所持用0000000000│口 │期徒刑肆年│ │ │ │號行動電話電話相│ │。販賣所得│ │ │ │互聯絡,由庚○○│2.丁○○ │新台幣共壹│ │ │ │以電話委由與之具│(即附表四│仟元與邱炳│ │ │ │有犯意聯絡之邱炳│編號:5)│昌連帶沒收│ │ │ │昌駕駛福特自小客│ │,如全部或│ │ │ │車前往交易,以 │ │一部不能沒│ │ │ │1000元之價格,販│ │收時,以其│ │ │ │賣甲基安非他命予│ │財產抵償之│ │ │ │李亭妤,李亭妤當│ │。 │ │ │ │日僅給付500元, │ │ │ │ │ │翌日19時15分至19│ │ │ │ │ │時20分許,再以上│ │ │ │ │ │開門號與庚○○聯│ │ │ │ │ │繫,約在臺中縣龍│ │ │ │ │ │井鄉○○街,用以│ │ │ │ │ │清償前日積欠之 │ │ │ │ │ │500元。 │ │ │ ├──┼──────┼────────┼─────┼─────┤ │31│98年4月30日 │庚○○以其持用09│1.臺中市向│共同販賣第│ │ │21時36分許 │00000000號門號與│上路與大英│二級毒品,│ │ │ │江品涵所使用0920│街 │累犯,處有│ │ │ │803222號行動電話│ │期徒刑肆年│ │ │ │門號相互聯絡,鄭│2.乙○○ │。販賣所得│ │ │ │寶珍由具有犯意聯│(即附表二│新台幣壹仟│ │ │ │絡之乙○○駕駛黑│編號:13│元與乙○○│ │ │ │色自小客車搭載前│) │連帶沒收,│ │ │ │往交易,再由鄭寶│ │如全部或一│ │ │ │珍以1000元之價格│ │部不能沒收│ │ │ │,販賣甲基安非他│ │時,以其財│ │ │ │命予江品涵。 │ │產抵償之。│ ├──┼──────┴────────┴─────┴─────┤ │32│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SIM卡陸張、電話簿壹本,均沒收。 │ ├──┼───────────────────────────┤ │33│庚○○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附表二:乙○○部份 ┌──┬──────┬────────┬─────┬─────┐ │編號│ 時 間 │犯 罪 方 式 │地點、共犯│ 處 刑 │ ├──┼──────┼────────┼─────┼─────┤ │1 │98年7月22日 │庚○○、乙○○基│1.彰化市中│共同販賣第│ │ │18時39分至19│於犯意聯絡,以渠│華西路與金│二級毒品,│ │ │時15分許 │等持用0000000000│馬路水果市│處有期徒刑│ │ │ │號門號與林益全所│場 │叁年拾月。│ │ │ │使用0000000000號│ │販賣所得新│ │ │ │行動電話門號相互│2.庚○○ │台幣壹仟元│ │ │ │聯絡,庚○○由吳│(即附表一│與庚○○連│ │ │ │坤明駕車搭載前往│編號:11│帶沒收,如│ │ │ │交易,共同以1000│) │全部或一部│ │ │ │元之價格,販賣甲│ │不能沒收時│ │ │ │基安非他命予林益│ │,以其財產│ │ │ │全。 │ │抵償之。 │ ├──┼──────┼────────┼─────┼─────┤ │2 │98年6月21日 │庚○○以其持用09│1.臺中市南│共同販賣第│ │ │17時19分至23│00000000門號與陳│屯區○○路│二級毒品,│ │ │時7分許 │素陵所使用091255│南屯國小後│處有期徒刑│ │ │ │6733號行動電話門│門天橋 │叁年拾月。│ │ │ │號相互聯絡,由具│ │販賣所得新│ │ │ │有犯意聯絡之吳坤│2.庚○○ │台幣壹仟元│ │ │ │明駕車搭載前往交│(即附表一│與庚○○連│ │ │ │易,由庚○○以 │編號:13│帶沒收,如│ │ │ │1000元之價格,販│) │全部或一部│ │ │ │賣甲基安非他命予│ │不能沒收時│ │ │ │陳素陵。 │ │,以其財產│ │ │ │ │ │抵償之。 │ ├──┼──────┼────────┼─────┼─────┤ │3 │98年6月26日 │庚○○以其持用09│1.臺中市南│共同販賣第│ │ │18時7分至18 │00000000門號與陳│屯區○○路│二級毒品,│ │ │時42分許 │素陵所使用091255│鎮平國小大│處有期徒刑│ │ │ │6733號行動電話門│門口 │叁年拾月。│ │ │ │號相互聯絡,鄭寶│ │販賣所得新│ │ │ │珍由具有犯意聯絡│2.庚○○ │台幣壹仟元│ │ │ │之乙○○駕車搭載│(即附表一│與庚○○連│ │ │ │前往交易,再由鄭│編號:14│帶沒收,如│ │ │ │寶珍以1000元之價│) │全部或一部│ │ │ │格,販賣甲基安非│ │不能沒收時│ │ │ │他命予陳素陵。 │ │,以其財產│ │ │ │ │ │抵償之。 │ ├──┼──────┼────────┼─────┼─────┤ │4 │98年7月2日18│庚○○以其持用09│1.臺中市北│共同販賣第│ │ │時2分至21時 │00000000門號與陳│區○○路香│二級毒品,│ │ │52分許 │素陵所使用091255│奈兒汽車旅│處有期徒刑│ │ │ │6733號行動電話門│館前 │叁年拾月。│ │ │ │號相互聯絡,鄭寶│ │販賣所得新│ │ │ │珍由具有犯意聯絡│2.庚○○ │台幣壹仟元│ │ │ │之乙○○駕車搭載│(即附表一│與庚○○連│ │ │ │前往交易,再由鄭│編號:16│帶沒收,如│ │ │ │寶珍以1000元之價│) │全部或一部│ │ │ │格,販賣甲基安非│ │不能沒收時│ │ │ │他命予陳素陵。 │ │,以其財產│ │ │ │ │ │抵償之。 │ ├──┼──────┼────────┼─────┼─────┤ │5 │98年7月3日20│庚○○以其持用09│1.臺中市黎│共同販賣第│ │ │時54分至21時│00000000號門號與│明路黑糖粉│二級毒品,│ │ │31分許 │林富山所使用0917│圓冰店 │處有期徒刑│ │ │ │344179號行動電話│ │叁年拾月。│ │ │ │門號相互聯絡,鄭│2.庚○○ │販賣所得新│ │ │ │寶珍由具有犯意聯│(即附表一│台幣壹仟元│ │ │ │絡之乙○○駕車搭│編號:20│與庚○○連│ │ │ │載前往交易,待林│) │帶沒收,如│ │ │ │富山進入車內,再│ │全部或一部│ │ │ │由庚○○以1000元│ │不能沒收時│ │ │ │之價格,販賣甲基│ │,以其財產│ │ │ │安非他命予林富山│ │抵償之。 │ ├──┼──────┼────────┼─────┼─────┤ │6 │98年7月18日 │庚○○以其持用09│1.臺中縣烏│共同販賣第│ │ │15時54分至18│00000000號門號與│日鄉○○路│二級毒品,│ │ │時20分許 │林富山所使用0917│與長春街口│處有期徒刑│ │ │ │344179號行動電話│萊爾富便利│叁年拾月。│ │ │ │門號相互聯絡,鄭│商店 │販賣所得新│ │ │ │寶珍由具有犯意聯│ │台幣壹仟元│ │ │ │絡之乙○○駕駛黑│2.庚○○ │與庚○○連│ │ │ │色自小客車搭載前│(即附表一│帶沒收,如│ │ │ │往交易,待林富山│編號:25│全部或一部│ │ │ │進入車內後座,再│) │不能沒收時│ │ │ │由庚○○以1000元│ │,以其財產│ │ │ │之價格,販賣甲基│ │抵償之。 │ │ │ │安非他命予林富山│ │ │ ├──┼──────┼────────┼─────┼─────┤ │7 │98年7月2日12│庚○○、乙○○基│1.吳依陵住│共同販賣第│ │ │時36分至14時│於犯意聯絡,以渠│處樓下 │二級毒品,│ │ │4 分許 │等持用0000000000│ │處有期徒刑│ │ │ │號門號與吳依陵所│2.庚○○ │叁年拾月。│ │ │ │使用0000000000號│(即附表一│販賣所得新│ │ │ │行動電話門號相互│編號:28│台幣貳仟元│ │ │ │聯絡,由乙○○駕│) │與庚○○連│ │ │ │駛自小客車搭載鄭│ │帶沒收,如│ │ │ │寶珍前往交易,共│ │全部或一部│ │ │ │同以2000元之價格│ │不能沒收時│ │ │ │,販賣甲基安非他│ │,以其財產│ │ │ │命予吳依陵。 │ │抵償之。 │ ├──┼──────┼────────┼─────┼─────┤ │8 │98年6月30日 │乙○○以其持用09│臺中市文心│販賣第二級│ │ │10時30分至11│00000000號門號與│路與西屯路│毒品,處有│ │ │時55分許 │蘇建雄所使用0934│口萊爾富便│期徒刑叁年│ │ │ │388541號行動電話│利商店 │拾月。販賣│ │ │ │門號相互聯絡,由│ │所得新台幣│ │ │ │乙○○以5000元之│ │伍仟元沒收│ │ │ │價格,販賣甲基安│ │,如全部或│ │ │ │非他命予蘇建雄。│ │一部不能沒│ │ │ │ │ │收時,以其│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9 │98年7月7日14│乙○○以其持用09│臺中縣龍井│販賣第二級│ │ │時59分至15時│00000000號門號與│鄉○○街統│毒品,處有│ │ │6分許 │蘇建雄所使用0934│一便利商店│期徒刑叁年│ │ │ │388541號行動電話│ │拾月。販賣│ │ │ │門號相互聯絡,吳│ │所得新台幣│ │ │ │坤明騎乘輕型機車│ │壹仟元沒收│ │ │ │前往交易,以1000│ │,如全部或│ │ │ │元之價格,販賣甲│ │一部不能沒│ │ │ │基安非他命予蘇建│ │收時,以其│ │ │ │雄。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10│98年7月14日 │乙○○以其持用 │臺中市東海│販賣第二級│ │ │14時45分許 │0000000000號 │大學對面早│毒品,處有│ │ │ │門號與蘇建雄所使│餐店 │期徒刑叁年│ │ │ │用0000000000號行│ │拾月。販賣│ │ │ │動電話門號相互聯│ │所得新台幣│ │ │ │絡,乙○○駕駛黑│ │壹仟元沒收│ │ │ │色自小客車前往交│ │,如全部或│ │ │ │易,以1000元之價│ │一部不能沒│ │ │ │格,販賣甲基安非│ │收時,以其│ │ │ │他命予蘇建雄。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11│98年7月21日 │乙○○以其持用09│臺中市中港│販賣第二級│ │ │19時53分至20│00000000號門號與│路榮總醫院│毒品,處有│ │ │時4分許 │蘇建雄所使用0934│旁加油站 │期徒刑叁年│ │ │ │388541號行動電話│ │拾月。販賣│ │ │ │門號相互聯絡,吳│ │所得新台幣│ │ │ │坤明駕駛黑色自小│ │壹仟元沒收│ │ │ │客車前往交易,以│ │,如全部或│ │ │ │1000元之價格,販│ │一部不能沒│ │ │ │賣甲基安非他命予│ │收時,以其│ │ │ │蘇建雄。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12│98年7月22日 │庚○○以其持用09│1.彰化市中│共同販賣第│ │ │20時33分至21│00000000號門號與│華西路與金│二級毒品,│ │ │時37分許 │蘇建雄所使用0424│馬路加油站│處有期徒刑│ │ │ │613854號公用電話│ │叁年拾月。│ │ │ │及0000000000號行│2.庚○○ │販賣所得新│ │ │ │動電話門號相互聯│(即附表一│台幣壹仟元│ │ │ │絡,庚○○由具有│編號:29│與庚○○連│ │ │ │犯意聯絡之乙○○│) │帶沒收,如│ │ │ │駕駛黑色自小客車│ │全部或一部│ │ │ │搭載前往交易,後│ │不能沒收時│ │ │ │由乙○○下車,以│ │,以其財產│ │ │ │1000元之價格,販│ │抵償之。 │ │ │ │賣甲基安非他命予│ │ │ │ │ │蘇建雄。 │ │ │ ├──┼──────┼────────┼─────┼─────┤ │13│98年4月30日 │庚○○以其持用09│1.臺中市向│共同販賣第│ │ │21時36分許 │00000000號門號與│上路與大英│二級毒品,│ │ │ │江品涵所使用0920│街 │處有期徒刑│ │ │ │803222號行動電話│ │叁年拾月。│ │ │ │門號相互聯絡,鄭│2.庚○○ │販賣所得新│ │ │ │寶珍由具有犯意聯│(即附表一│台幣壹仟元│ │ │ │絡之乙○○駕駛黑│編號:31│與庚○○連│ │ │ │色自小客車搭載前│) │帶沒收,如│ │ │ │往交易,再由鄭寶│ │全部或一部│ │ │ │珍以1000元之價格│ │不能沒收時│ │ │ │,販賣甲基安非他│ │,以其財產│ │ │ │命予江品涵。 │ │抵償之。 │ ├──┼──────┴────────┴─────┴─────┤ │14│扣案之行動電話叁支、SIM卡陸張,均沒收。 │ ├──┼───────────────────────────┤ │15│乙○○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海洛因壹包│ │ │(毛重壹公克)、安非他命捌包(驗餘淨重壹肆點肆壹壹公克│ │ │),沒收並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電子磅秤壹個、分裝│ │ │袋貳只,均沒收。 │ └──┴───────────────────────────┘ 附表三:己○○部份 ┌──┬──────┬────────┬─────┬─────┐ │編號│ 時 間 │ 犯 罪 方 式 │地點、共犯│ 處 刑 │ ├──┼──────┼────────┼─────┼─────┤ │1 │98年6月15日 │己○○以其持用09│臺中市五權│販賣第二級│ │ │13時53分許 │00000000號行動電│路與三民西│毒品,累犯│ │ │ │話門號與許家榮所│路口 │,處有期徒│ │ │ │使用0000000000號│ │刑肆年。販│ │ │ │行動電話門號相互│ │賣所得新台│ │ │ │聯絡,由己○○步│ │幣貳仟元沒│ │ │ │行前往,以2000元│ │收,如全部│ │ │ │之價格,販賣約 │ │或一部不能│ │ │ │0.3公克甲基安非 │ │沒收時,以│ │ │ │他命予許家榮。 │ │其財產抵償│ │ │ │ │ │之。 │ ├──┼──────┼────────┼─────┼─────┤ │2 │98年7月20日9│庚○○以其持用09│1.彰化市金│共同販賣第│ │ │時22分至9時 │00000000號行動電│馬路天橋下│二級毒品,│ │ │56分許 │話門號與林益全所│ │累犯,累犯│ │ │ │使用0000000000號│2. │,處有期徒│ │ │ │行動電話門號相互│①庚○○ │刑肆年。販│ │ │ │聯絡,由庚○○委│(即附表一│賣所得新台│ │ │ │由與之具有犯意聯│編號:9)│幣壹仟伍佰│ │ │ │絡之己○○、邱炳│②丁○○ │元與庚○○│ │ │ │昌駕車前往,以 │(即附表四│、丁○○連│ │ │ │1500元之價格,販│編號:1)│帶沒收,如│ │ │ │賣甲基安非他命予│ │全部或一部│ │ │ │林益全。 │ │不能沒收時│ │ │ │ │ │,以其財產│ │ │ │ │ │抵償之。 │ ├──┼──────┼────────┼─────┼─────┤ │3 │98年7月6日18│己○○以其持用09│臺中市西區│販賣第二級│ │ │時49分至19時│00000000號門號與│三民西路與│毒品,累犯│ │ │11分許 │陳素陵所使用0912│五權南路口│,處有期徒│ │ │ │556733號行動電話│全國加油站│刑肆年。販│ │ │ │門號相互聯絡,由│旁 │賣所得新台│ │ │ │己○○以700元之 │ │幣柒佰元沒│ │ │ │價格,販賣甲基安│ │收,如全部│ │ │ │非他命予陳素陵。│ │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 │ │ │ │ │之。 │ ├──┼──────┼────────┼─────┼─────┤ │4 │98年7月8日17│己○○以其持用09│臺中市西區│販賣第二級│ │ │時26分至17時│00000000號門號與│三民西路與│毒品,累犯│ │ │32分許 │陳素陵所使用0912│五權南路口│,處有期徒│ │ │ │556733號行動電話│城市經典大│刑肆年。販│ │ │ │門號相互聯絡,由│廈己○○住│賣所得新台│ │ │ │己○○以400元之 │處中庭 │幣肆佰元沒│ │ │ │價格,販賣甲基安│ │收,如全部│ │ │ │非他命予陳素陵。│ │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 │ │ │ │ │之。 │ ├──┼──────┼────────┼─────┼─────┤ │5 │98年7月12日 │己○○以其持用09│臺中市西區│販賣第二級│ │ │19時12分許 │00000000號門號與│三民西路與│毒品,累犯│ │ │ │陳素陵所使用0912│五權南路口│,處有期徒│ │ │ │556733號行動電話│城市經典大│刑肆年。販│ │ │ │門號相互聯絡,由│廈己○○ │賣所得新台│ │ │ │己○○以500元之 │住處中庭 │幣伍佰元沒│ │ │ │價格,販賣甲基安│ │收,如全部│ │ │ │非他命予陳素陵。│ │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 │ │ │ │ │之。 │ ├──┼──────┼────────┼─────┼─────┤ │6 │98年7月13日0│己○○以其持用09│臺中市西區│販賣第二級│ │ │時35分許 │00000000號門號與│三民西路與│毒品,累犯│ │ │ │陳素陵所使用0912│五權南路口│,處有期徒│ │ │ │556733號行動電話│城市經典大│刑肆年。販│ │ │ │門號相互聯絡,由│廈己○○住│賣所得新台│ │ │ │己○○以300元之 │處中庭 │幣叁佰元沒│ │ │ │價格,販賣甲基安│ │收,如全部│ │ │ │非他命予陳素陵。│ │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 │ │ │ │ │之。 │ ├──┼──────┼────────┼─────┼─────┤ │7 │98年7月14日 │己○○以其持用09│臺中市西區│販賣第二級│ │ │21時40分至21│00000000號門號與│三民西路與│毒品,累犯│ │ │時57分許 │陳素陵所使用0912│五權南路口│,處有期徒│ │ │ │556733號行動電話│城市經典大│刑肆年。販│ │ │ │門號相互聯絡,由│廈己○○住│賣所得新台│ │ │ │己○○以1000元之│處中庭 │幣壹仟元沒│ │ │ │價格,販賣甲基安│ │收,如全部│ │ │ │非他命予陳素陵。│ │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 │ │ │ │ │之。 │ ├──┼──────┼────────┼─────┼─────┤ │8 │98年7月16日 │己○○以其持用09│臺中市三民│販賣第二級│ │ │19時26分至21│00000000號門號與│西路與五權│毒品,累犯│ │ │時14分許 │陳素陵所使用0912│路加油站,│,處有期徒│ │ │ │556733號行動電話│後改至臺中│刑肆年。販│ │ │ │門號相互聯絡,由│市西區三民│賣所得新台│ │ │ │己○○以500元之 │西路與五權│幣伍佰元沒│ │ │ │價格,販賣甲基安│南路口城市│收,如全部│ │ │ │非他命予陳素陵。│經典大廈黃│或一部不能│ │ │ │ │惠松住處中│沒收時,以│ │ │ │ │庭。 │其財產抵償│ │ │ │ │ │之。 │ ├──┼──────┼────────┼─────┼─────┤ │9 │98年7月23日 │己○○以其持用09│臺中市南區│販賣第二級│ │ │14時43分許 │00000000號門號與│復興路愛萊│毒品,累犯│ │ │ │陳素陵所使用0912│汽車旅館 │,處有期徒│ │ │ │556733號行動電話│208房 │刑肆年。販│ │ │ │門號相互聯絡,由│ │賣所得新台│ │ │ │己○○以500元之 │ │幣伍佰元沒│ │ │ │價格,販賣甲基安│ │收,如全部│ │ │ │非他命予陳素陵。│ │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 │ │ │ │ │之。 │ └──┴──────┴────────┴─────┴─────┘ 附表四:丁○○部份 ┌──┬──────┬────────┬─────┬─────┐ │編號│ 時 間 │犯 罪 方 式 │地點、共犯│ 處 刑 │ ├──┼──────┼────────┼─────┼─────┤ │1 │98年7月20日9│庚○○以其持用09│1.彰化市金│共同販賣第│ │ │時22分至9時 │00000000號行動電│馬路天橋下│二級毒品,│ │ │56分許 │話門號與林益全所│ │累犯,處有│ │ │ │使用0000000000號│2. │期徒刑肆年│ │ │ │行動電話門號相互│①庚○○ │。販賣所得│ │ │ │聯絡,由庚○○委│(即附表一│新台幣壹仟│ │ │ │由與之具有犯意聯│編號:9)│伍佰元與鄭│ │ │ │絡之己○○、邱炳│②己○○ │寶珍、黃惠│ │ │ │昌駕車前往,以 │(即附表三│松連帶沒收│ │ │ │1500元之價格,販│編號:2)│,如全部或│ │ │ │賣甲基安非他命予│ │一部不能沒│ │ │ │林益全。 │ │收時,以其│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2 │98年7月6日12│庚○○以其持用09│1.臺中市重│共同販賣第│ │ │時14分至16時│00000000號門號與│慶路網路咖│二級毒品,│ │ │25分許 │林富山所使用0917│啡店外面 │累犯,處有│ │ │ │344179號行動電話│ │期徒刑肆年│ │ │ │門號相互聯絡,鄭│2.庚○○ │。販賣所得│ │ │ │寶珍委由與之具有│(即附表一│新台幣壹仟│ │ │ │犯意聯絡之丁○○│編號:21│元與庚○○│ │ │ │駕駛福特自小客車│) │連帶沒收,│ │ │ │前往交易,以1000│ │如全部或一│ │ │ │元之價格,販賣甲│ │部不能沒收│ │ │ │基安非他命予林富│ │時,以其財│ │ │ │山。 │ │產抵償之。│ ├──┼──────┼────────┼─────┼─────┤ │3 │98年7月17日 │庚○○以其持用09│1.臺中市忠│共同販賣第│ │ │16時40分至17│00000000號門號與│勇路與永春│二級毒品,│ │ │時3分許 │林富山所使用0917│東路口全家│累犯,處有│ │ │ │344179號行動電話│便利商店 │期徒刑肆年│ │ │ │門號相互聯絡,鄭│ │。販賣所得│ │ │ │寶珍以電話委由與│2.庚○○ │新台幣壹仟│ │ │ │之具有犯意聯絡之│(即附表一│元與庚○○│ │ │ │丁○○駕駛福特自│編號:24│連帶沒收,│ │ │ │小客車前往交易,│) │如全部或一│ │ │ │以1000元之價格,│ │部不能沒收│ │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時,以其財│ │ │ │予林富山。 │ │產抵償之。│ ├──┼──────┼────────┼─────┼─────┤ │4 │98年6月23日2│庚○○以其持用09│1.臺中市西│共同販賣第│ │ │時28分至3時 │00000000號門號與│屯區○○路│二級毒品,│ │ │38分許 │吳依陵所使用0915│2段181號吳│累犯,處有│ │ │ │057895號行動電話│依陵住處樓│期徒刑肆年│ │ │ │門號相互聯絡,鄭│下 │。販賣所得│ │ │ │寶珍委由與之具有│ │新台幣壹仟│ │ │ │犯意聯絡之丁○○│2.庚○○ │元與庚○○│ │ │ │駕駛福特自小客車│(即附表一│連帶沒收,│ │ │ │前往交易,以1000│編號:26│如全部或一│ │ │ │元之價格,販賣甲│) │部不能沒收│ │ │ │基安非他命予吳依│ │時,以其財│ │ │ │陵。 │ │產抵償之。│ ├──┼──────┼────────┼─────┼─────┤ │5 │98年7月26日 │庚○○以其持用09│1.臺中市東│共同販賣第│ │ │21時28分至21│00000000號門號與│大路榮總醫│二級毒品,│ │ │時35分許 │蘇建雄委由李亭妤│院急診室門│累犯,處有│ │ │ │所持用0000000000│口 │期徒刑肆年│ │ │ │號行動電話電話相│ │。販賣所得│ │ │ │互聯絡,由庚○○│2.庚○○ │新台幣共壹│ │ │ │以電話委由與之具│(即附表一│仟元與鄭寶│ │ │ │有犯意聯絡之邱炳│編號:30│珍連帶沒收│ │ │ │昌駕駛福特自小客│) │,如全部或│ │ │ │車前往交易,以 │ │一部不能沒│ │ │ │1000元之價格,販│ │收時,以其│ │ │ │賣甲基安非他命予│ │財產抵償之│ │ │ │李亭妤,李亭妤當│ │。 │ │ │ │日僅給付500元, │ │ │ │ │ │翌日19時15分至19│ │ │ │ │ │時20分許,再以上│ │ │ │ │ │開門號與庚○○聯│ │ │ │ │ │繫,約在臺中縣龍│ │ │ │ │ │井鄉○○街,用以│ │ │ │ │ │清償前日積欠之 │ │ │ │ │ │500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