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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4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鄧希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14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薰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131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黃薰儀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

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薰儀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警卷第7頁)

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尿液送驗對照表、尿液初步檢驗報告單各1份、照片3張(警卷第6頁、第8頁)

四、論罪:核被告所為,係分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進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五、科刑

㈠、累犯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926號、98年度訴字第893號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8月確定,於98年4月8日入監,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甫於99年10月6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前案紀錄表編號第18),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犯罪情狀:被告有附表所示之多次施用毒品犯行,顯見深陷毒品之害無法自拔,刑期自應酌量延長,期能徹底隔絕毒品來源,戒除毒癮,本件再犯施用毒品,乃不堪受朋友慫恿所致,另審酌被告僅國中肄業,智識有限,入監前在家照顧小孩,與母親、小孩同住及施用毒品性質上屬對自我身心健康之自戕行為,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且犯罪後均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六、本件判決書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之規定,準用同法第454條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附此敘明。

七、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 誠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希賢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1.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毒聲字第669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92
  年度毒聲字第1501裁定強制戒治(前案紀錄表編號1)
2.本院95年度訴字第6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前案紀錄
  表編號6)(施用一級毒品)
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565號判決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前案紀錄表編號13)(施用一級、
  二級毒品)
4.本院96年度訴字第14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前案紀
  錄表編號15)
5.本院97年度訴字第1926號判決判處累犯、有期徒刑8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前案紀錄表編號18)
6.本院98年度訴字第893號判決判處累犯、有期徒刑8月(前
  案紀錄表編號19)
7.本院101年度訴字第859號判決判處累犯、有期徒刑10月(
  前案紀錄表編號20)
8.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24號判決判處累犯、有期徒刑8月、
  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前案紀錄表編號22)
9.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97號判決判處累犯、有期徒刑9月(
  前案紀錄表編號25)
10.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490號判決判處累犯、有期徒刑6月
   (前案紀錄表編號26)
11.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35號判決判處累犯、有期徒刑10月
   (前案紀錄表編號27)
12.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77號判決判處累犯、有期徒刑10月
   (前案紀錄表編號28)
13.本院103年度審簡字第41號判決判處累犯,有期徒刑6月
   (前案紀錄表編號29)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131號
    被      告  黃薰儀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街000
                          巷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
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薰儀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
    經同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93年1月15日
    停止戒治釋放出所並交付保護管束,於93年3月4日保護管束
    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2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
    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5年內即95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貴院以95年度訴字第6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
    其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貴院以97年度訴字第1926號、98年
    度訴字第893號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8月確定,上
    開案件經接續執行,甫於99年10月6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竟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各別犯意,於
    103年10月23日0時許,在其臺南市○○區○○里○○○街
    000巷00號住處內將海洛因摻入注射針筒內注射手臂之方式
    ,施用海洛因1次。又於103年10月21日上午11時,在上址住
    家內,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氣之方式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迄於103年10月23日下午1時20分
    許,在臺南市○○區○○里○○○街000巷00號家中為警方
    所訪查時發現其手臂有注射針孔,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
    呈嗎啡及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
    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黃薰儀對於前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正修科技
    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及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新化分局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與、尿液初步檢驗報
    告單各1份及照片3張等物可資佐證,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
    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罪嫌。至被告所犯上開2罪,
    犯意有別,行為殊異,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
    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5年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檢  察  官  許  華  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廖  珮  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41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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