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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7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57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進益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營偵字第735號、105年度偵字第12161號、105年度營偵
字第1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罪,共貳拾伍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如附表一、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6年間,⑴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97年1月31日以96年度訴字第18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年2月、3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97年3月20日確定;⑵因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4月22日以97年度簡字第125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97年5月12日確定。上開⑴⑵案件經本院於97年8月11日以97年度聲字第131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97年4月2日入監執行,100年7月20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102年3月2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二、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由甲○○以其所持用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1支,及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2張,作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之聯絡工具,或由購毒者直接至甲○○位於「臺南市○○區○○里○○○00號之1」住處交易等方式,於如附表一所示交易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所示之交易方式、數量、價格,先後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黃榆恆1次、徐丞德3次、黃崇輝4次、徐暐哲2次、蘇傳翔2次、陳聰敏1次、葉子龍2次、黃光平1次、林源宏1次、林韋延2次,合計19次以牟利,共計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現金合計新臺幣(下同)33,000元(至於如附表一編號12、13、15,購毒者尚未支付價款)。
三、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列為禁藥管理,不得轉讓,竟基於無償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二所示轉讓方式、數量、價值,無償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黃崇輝1次、蘇傳翔1次、林韋成3次、翁子賢1次,合計6次。
四、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核准對甲○○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並經員警於105年4月26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甲○○位於「臺南市○○區○○里○○○00號之1」住處實施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之甲基安非他命7包(含外包裝袋7只)、編號2之電子磅秤1個、編號6之分裝袋2包、編號7其中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編號8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等物,復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至上開甲○○住處將其拘提到案,而查悉上情。甲○○經查獲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其上開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五、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惟同法第159條之5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理由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排斥其證據能力,惟當事人如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表示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此時,法院除認該傳聞證據欠缺適當性外,自可承認其證據能力。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卻表示「對於證據調查無異議」、「沒有意見」等意思,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976號判決亦採同一見解。經查:被告甲○○及其指定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對於下列經本院調查之證據方法,均表示對證據能力不爭執,復於審判期日就本院一一提示之前揭證據方法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亦未就所調查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並無不當,是參照上開說明要旨,本案經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二、查卷附通訊監察譯文,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認有就上開行動電話門號進行通訊監察之必要,經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後,由執行通訊監察之機關依監察所得之通訊內容製作譯文,此有本院104年度聲監字第000867號、105年度聲監字第000043號、105年度聲監續字第000160號、105年度聲監續字第000208號之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4頁、第26頁-第28頁反面),而被告甲○○及其指定辯護人亦同意上開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及通訊監察譯文有證據能力,復經本院於審理時就上開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依法提示,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見本院105年12月7日審判筆錄),經核與監聽錄音具有相同之價值,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二、事實三部分,業據被告甲○○(以下簡稱「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一、附表二「證據資料」欄所示之各項證據在卷可稽,互核均與被告之自白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三編號1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含毒品外包裝袋7只)、編號2之電子磅秤1個、編號6之分裝袋2包、編號7其中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編號8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等物扣案可資佐證。再扣案之白色結晶7包,經送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外包裝袋7只,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合計38.203公克,檢驗後淨重合計37.996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20.182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7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206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見偵二卷第74-75頁),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既與事證均相符,應可採信。
二、次查,聯絡毒品買賣、交付毒品、收取毒品買賣價金等行為,均屬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事實之部分行為,苟有參與其事,即係實行犯罪行為,自應負販賣毒品罪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39號判決意旨參照),可知毒品交易時間、交易地點、金額數量之磋商,及毒品之實際交付收取現款,均係構成販賣毒品罪之重要核心行為。而我國查緝毒品交易之執法甚嚴,對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科以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刑責。販賣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且容易分裝、增減份量,而買賣之價格,可能隨時依交易雙方關係之深淺、購毒者之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毒品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謹、購毒者被查獲後供出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等情形,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從而販賣之利得,除被告就販賣之價量俱臻明確供述外,委難察得實情,然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無二致。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罰之「販賣」毒品罪,所著重者為在主觀上有藉以牟利之惡性,及對毒品之擴散具有較無償轉讓行為更嚴重之危害性,被告營利之意圖係從客觀之社會環境、情況及證人、物證等資料,依據證據法則綜合研判認定;衡諸毒品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量微價高,且為政府查緝之違禁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屬重罪,凡販賣毒品者,茍無利益可圖,應無甘冒被他人供出來源或遭檢警查緝法辦之危險而平價供應無何交情可言之他人施用之理,因此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出售之價格低廉,或以同一價格販賣而減少毒品之份量,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價差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合理之認定。被告既販賣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收取代價,其有販賣營利之意圖,亦堪認定。綜上所述,事證明確,被告就附表一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另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安非他命類藥品,業經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以下同)以75年7月11日衛署藥字第597627號公告,列入藥物藥商管理法第16條第1款(即現行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之禁藥管理;嗣於79年10月9日再以衛署藥字第904142號公告,列入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現行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條第4款所定之「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類」管理,並明定於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所指「管制藥品」,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稱之第二級毒品,而上開列入藥事法禁藥之管理迄今並未解除。其次,甲基安非他命雖係第二級毒品,但亦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定有處罰明文。故行為人明知為禁藥即安非他命而轉讓予他人者,其轉讓行為同時該當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屬法條競合,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而93年4月21日修正公布(嗣於104年12月2日再次修正公布)後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之法定本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5千萬元以下罰金】,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為重,是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第二級毒品,除轉讓達一定數量(即行政院明定之「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或成年人對十八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為轉讓行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第9條各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特別規定,而應依該加重規定處罰者外,均應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處罰。再藥事法所規範者,係藥事之管理;所稱藥事,並非僅止於藥物(指藥品及醫療器材),尚包括藥商、藥局及其有關之事項,此觀該法第1條、第4條之規定自明。而毒品未必係經公告之禁藥,禁藥亦未必為毒品,亦有上揭行政院衛生署函可資參照。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藥事法二者,並無必然之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係93年4月21日修正公布(嗣於104年12月2日再次修正公布),既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後法,且為重法,自應優先適用藥事法處斷(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6393號、98年台上字第6962號、97年台非字第397號判決要旨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8號研討結論意旨參照)。是被告就附表二所示無償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亦均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度,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非法持有、販賣。核被告甲○○就事實二所為(即如附表一所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後,分別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各次販賣上開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核被告甲○○就事實三所為(即如附表二所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雖達二十公克以上,業如前述,惟被告因轉讓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或持有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均應為其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事實一所述之前案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事實一、事實二所示(即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19罪、轉讓禁藥罪6罪,均為累犯,其中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餘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再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為同條例第17條第2項所明定,考其立法意旨,為使製造、販賣或運輸毒品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並鼓勵被告自白認罪,開啟其自新之路,乃對製造、販賣、運輸毒品者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時,採行寬厚之刑事政策,是該條所謂「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係指被告於偵查及各審級審判中歷次之陳述,均曾經自白而言,不以始終承認犯罪為必要。經查,被告關於事實二所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19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其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再被告關於事實二(即附表一)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同時有上開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另被告關於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並無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0月4日乙○文宙105營偵735字第61330號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105年10月5日南市警營偵字第1050524508號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5年10月6日南市警刑大偵五字第1050528454號函各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0之1-22頁),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㈡另按對於不同刑罰法律間具有法規競合關係者,由法院為比較適用時,應本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實務上,於同一法律為新舊法比較適用時,亦本此原則(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參照),即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既發生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間之法規競合關係,而應優先適用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論處,縱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不得另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論意旨參照)。是被告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既發生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間之法規競合關係,而應優先適用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論處,縱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其附表二之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參諸前開說明,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不得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㈢再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19罪、如附表二所示之轉讓禁藥罪6罪,共計25罪,均犯意各別,時間或行為互異,為數行為,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曾有強盜、竊盜、持有毒品等前科,素行不能認為良好,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不思以正當管道工作賺取金錢,竟為圖賺取不法所得,而販賣第二級毒品,以戕害國人身心健康之犯罪方式牟利,增加毒品在社會流通之危險性,對於國民健康及社會秩序已生危害,併慮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次數達19次,次數非少,但每次販賣毒品數量非鉅,而販賣之不法所得自500元至7,500元不等,所得利益亦非鉅,販賣對象為黃榆恆、徐丞德、黃崇輝、徐暐哲、蘇傳翔、陳聰敏、葉子龍、黃光平、林源宏、林韋延等10人,均為同村友人或輾轉認識之毒友等情,販賣對象非眾;以及被告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違法性及應刑罰性,助長毒品散布流通,危害社會治安及戕害他人健康,轉讓禁藥之次數為6次,次數非多,對象僅有黃崇輝、蘇傳翔、林韋成、翁子賢等4人,又其轉讓禁藥之數量僅屬供解癮施用之少量,危害尚輕等情;及考量其犯後已坦承犯行,頗有悔意,並兼衡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惟其戶籍資料則記載為高中肄業,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參),從事板模工作,每月收入至少3萬元以上,現與父母、二名未成年子女(16歲、17歲)同住,父母現仍在工作,被告偶爾須拿錢奉養父母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其事實二、事實三之犯行,分別量處如附表一、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五、沒收部分:
㈠查被告為本案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業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認沒收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於105年7月1日施行,並明確規定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均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既已全盤修正,除現行特別法中有超過刑法沒收專章規範意旨之規定者,依其規定外,否則均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更於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增訂「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明白揭示放棄追徵與抵償之無益區分及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上開條文均於105年5月27日修正,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以資因應上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之施行及沒收修正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後之修正,其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略以:「沒收對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其範圍比刑法沒收章大,且犯罪工具為應沒收,為防制毒品之需要,有於105年7月1日繼續適用之必要,爰修正原條文第1項文字,使相關毒品與器具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沒收銷燬,以杜毒品犯罪。」同條例第19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則以:「係為因應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爰修正原條文第1項,擴大沒收範圍,使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沒收之,以遏止相關犯罪之發生。刑法沒收章已無抵償之規定,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為避免司法實務對如何執行抵償之困擾,爰刪除原條文第1項後段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原條文第1項犯罪所得之沒收,與刑法沒收章相同,而無重複規範必要,爰刪除之。」更呼應了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為刑法沒收專章之特別規定。是以,關於沒收,自應適用上開刑法修正後之沒收相關規定;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則為刑法沒收專章之特別規定,於毒品案件中在該當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條文之規定下,自應優先適用,其餘毒品案件之沒收,則依刑法沒收之規定為之,而販賣毒品所得,既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所規定沒收之範疇,依上開說明,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且為貫徹不法利得之剝奪,不問原始不法所得不能沒收,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至於一部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條文規定、一部又非上開2條文規定之範疇者,例如:供毒品所用之物未扣案時,而有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上開說明,此情除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之規定予以沒收外,可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依刑法第11條前段及上開立法理由意旨可知,此情可依刑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甲基安非他命7包部分:
⒈扣案之白色結晶7包,經送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外包裝袋7只,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合計38.203公克,檢驗後淨重合計37.996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20.182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7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206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
⒉經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編號1是販賣後剩餘之毒品。……」云云(見本院卷第51頁),於審理中供稱:「編號1是我拿來販賣及供自己吸食之毒品。……」云云(見本院卷第69頁),惟查,被告最後一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即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為105年4月12日13時9分許,惟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甲基安非他命7包(含毒品外包裝袋7只)則係於105年4月26日始查獲扣押,其間已經過二週之久,且被告於105年4月12日19時30分許、105年4月23日20時許,尚於如附表二編號2及編號5所示時地無償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蘇傳翔、林韋成,是被告供稱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甲基安非他命7包是販賣剩餘毒品云云,顯不合理,應不可採,堪認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7包應屬被告轉讓禁藥及供自己吸食後所剩餘毒品等情,較為可信。
⒊是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7包,係藥事法所稱之禁藥,且係供被告轉讓禁藥所用,既屬違禁物,即應逕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於被告最後一次轉讓禁藥犯行罪項下,即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89年臺上字第1553號、92年度臺非字第28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臨時類提案第3號研討結果、最高法院99年臺上字第7號、98年臺上字第7963號、98年臺上字第3823號、98年臺上字第3471號、98年臺上字第333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包裝前揭禁藥之外包裝袋7只,因與其內之禁藥,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視同查獲之禁藥,宣告沒收之;至禁藥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檢察官認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應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㈢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之電子磅秤1個、編號6之分裝袋2包、編號7之其中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及編號8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部分:
⒈經查,被告供稱: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之電子磅秤1個、編號6之分裝袋2包、編號7之其中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及編號8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都是伊所有物品,編號2所示電子磅秤1個是販賣及轉讓時用來分裝之磅秤,編號6所示分裝袋是販賣及轉讓時用來分裝之分裝袋,編號7之其中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及編號8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是販賣及轉讓所使用之門號等語(見偵二卷第15頁反面,本院卷第51頁、第68頁反面),是關於被告如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電子磅秤1個、編號6所示分裝袋2包,應屬供犯罪所用之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於被告如附表一所示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之。如附表編號7之其中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應於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9、10、14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之。如附表三編號8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應於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3、4、5、6、7、8、12、15、16、17、18、19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之。
⒉關於被告如附表二所示轉讓禁藥犯行部分,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電子磅秤1個、編號6所示分裝袋2包及編號8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應屬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如附表三編號2之電子磅秤1個、編號6之分裝袋2包,應於被告如附表二所示各次轉讓禁藥罪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之。如附表編號8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應於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3、4之轉讓禁藥罪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之。
㈣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1支部分:
⒈經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其中之niburuq手機1支,依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手機是伊105年間新辦的,不是販賣跟轉讓所使用之手機等語(見本院卷第68頁反面),顯見被告尚使用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1支,以供分別插入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0000000000號SIM卡,作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使用,該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1支,應屬供犯罪所用之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應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0、編號12、編號14至編號19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之,另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次查,上開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1支,卷內尚乏證據證明是否確屬於被告所有,既不能證明確為被告所有,關於被告如附表二所示轉讓禁藥罪犯行部分,爰不諭知沒收及追徵其價額。
㈤如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所得部分:查被告犯如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19罪,除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2、13、15共3罪部分,購毒者蘇傳翔、陳聰敏、葉子龍尚未支付被告價款2,000元、1,000元、500元,其餘各次購毒者業經支付被告價款完畢,已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80頁),是以被告關於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1、編號14、編號16至編號19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取得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其所犯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㈥其餘如附表三編號3之施用工具2組、編號4之注射針筒1支、編號5之殘渣袋3個,係被告所有,分別為供其個人施用毒品之犯罪工具、飼養賽鴿餵食飼料工具及施用毒品後剩餘之殘渣袋;編號7其中之niburuq手機1支,亦屬被告所有,但係於105年間新辦的,不是販賣跟轉讓所使用之手機,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明無誤(見本院卷第68頁反面),核均與被告本案之犯罪事實無關,爰不為沒收之諭知。另如附表三編號9之徐暐哲身分證、編號10之徐暐哲健保卡,均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亦與被告之本案犯罪事實無關,爰亦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72號刑事判決附表 ┌───────────────────────────────────┐ │附表一: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 ├─┬────┬──────┬───────┬───┬─────────┤ │編│交易對象│交易時間、地│交易方式、毒品│販賣所│主文(宣告刑及沒收│ │號│ │點 │種類、數量、所│得之財│) │ │ │ │ │得(新臺幣) │物(新│ │ │ │ │ │ │臺幣)│ │ ├─┼────┼──────┼───────┼───┼─────────┤ │1 │黃榆恆(│105年4月11日│甲○○基於販賣│1,500 │甲○○販賣第二級毒│ │︵│持用門號│20時許至21時│第二級毒品甲基│元。 │品,累犯,處有期徒│ │起│00000000│許間。 │安非他命以營利│ │刑叁年捌月。 │ │訴│19號行動│在臺南市安南│之犯意,由林進│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 │書│電話)。│區肉品市場附│益持用門號0973│ │之電子磅秤壹個、編│ │附│ │近道路。 │291462號行動電│ │號6之分裝袋貳包及 │ │表│ │ │話與黃榆恆持用│ │編號8之門號0000000│ │編│ │ │門號0000000000│ │462號SIM卡壹張均沒│ │號│ │ │號(起訴書誤載│ │收;未扣案不詳廠牌│ │1 │ │ │為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 │ │)行動電話在如│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附表四編號1所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示之電話通聯時│ │,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間聯絡,相約在│ │案甲○○所有之犯罪│ │ │ │ │左列交易時間、│ │所得現金新臺幣壹仟│ │ │ │ │地點交易甲基安│ │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非他命1包(價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值1,500元),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以一手交錢一手│ │其價額。 │ │ │ │ │交貨方式,由林│ │ │ │ │ │ │進益將甲基安非│ │ │ │ │ │ │他命一包販賣交│ │ │ │ │ │ │付予黃榆恆,並│ │ │ │ │ │ │自黃榆恆處得款│ │ │ │ │ │ │1,500元。 │ │ │ │ │ │ │ │ │ │ │ ├─┬──┴──────┴───────┴───┴─────────┤ │ │證│⒈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 │ │ │⒉證人黃榆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 │據│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監續字第000208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 │ │ │ │ 表。 │ │ │資│⒋被告甲○○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如附│ │ │ │ 表四編號1所示)。 │ │ │料│⒌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甲○○)。 │ │ │ │⒍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甲○○)。 │ │ │ │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甲○○│ │ │ │ )。 │ │ │ │⒏本案搜索現場及查獲照片10張(甲○○)。 │ │ │ │⒐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黃榆恆)。 │ │ │ │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採尿同意書(黃榆恆)。 │ │ │ │⒒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後鎮派出所採取尿液編號對照表(黃榆恆│ │ │ │ )。 │ │ │ │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採取尿液名冊(黃榆恆)。 │ │ │ │⒔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或尿液)初步│ │ │ │ 檢驗報告單(黃榆恆)。 │ │ │ │⒕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KH/2016/00000000│ │ │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黃榆恆)。 │ │ │ │⒖被告甲○○所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之雙向通聯記錄。 │ │ │ │ │ ├─┼─┴──┬──────┬───────┬───┬─────────┤ │2 │徐丞德(│104年12月7日│甲○○基於販賣│3,500 │甲○○販賣第二級毒│ │︵│持用門號│19時43分許。│第二級毒品甲基│元。 │品,累犯,處有期徒│ │起│00000000│在臺南市西港│安非他命以營利│ │刑叁年玖月。 │ │訴│42號行動│區南海里南海│之犯意,由林進│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 │書│電話)。│埔54號之1外 │益持用門號0979│ │之電子磅秤壹個、編│ │附│ │約50公尺處路│554557號行動電│ │號6之分裝袋貳包及 │ │表│ │口。 │話與徐丞德持用│ │編號7其中之門號097│ │編│ │ │門號0000000000│ │0000000號SIM卡壹張│ │號│ │ │號行動電話在如│ │均沒收;未扣案不詳│ │2 │ │ │附表四編號2所 │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 │︶│ │ │示之電話通聯時│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間聯絡,相約在│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左列交易時間、│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地點交易甲基安│ │未扣案甲○○所有之│ │ │ │ │非他命1包3.7公│ │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 │ │ │ │克(1錢)(價 │ │參仟伍佰元沒收,於│ │ │ │ │值3,500元),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以一手交錢一手│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交貨方式,由林│ │追徵其價額。 │ │ │ │ │進益將甲基安非│ │ │ │ │ │ │他命1包3.7公克│ │ │ │ │ │ │販賣交付予徐丞│ │ │ │ │ │ │德,並自徐丞德│ │ │ │ │ │ │處得款3,5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證│⒈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 │ │ │⒉證人徐丞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 │據│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字第000867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 │ │ │ │ 。 │ │ │資│⒋被告甲○○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如附│ │ │ │ 表四編號2所示)。 │ │ │料│⒌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甲○○)。 │ │ │ │⒍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甲○○)。 │ │ │ │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甲○○│ │ │ │ )。 │ │ │ │⒏本案搜索現場及查獲照片10張(甲○○)。 │ │ │ │⒐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徐丞德)。 │ │ │ │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採尿同意書(徐丞德)。 │ │ │ │⒒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採取尿液編號對照表及採取尿│ │ │ │ 液名冊(徐丞德)。 │ │ │ │⒓GOOGLE地圖網路列印交易地點指認表(徐丞德)。 │ │ │ │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徐丞德)。 │ │ │ │⒕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KH/2016/00000000│ │ │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徐丞德)。 │ │ │ │⒖被告甲○○所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之雙向通聯記錄。 │ │ │ │ │ ├─┼─┴──┬──────┬───────┬───┬─────────┤ │3 │徐丞德(│105年2月27日│甲○○基於販賣│3,500 │甲○○販賣第二級毒│ │︵│持用門號│5時37分許。 │第二級毒品甲基│元。 │品,累犯,處有期徒│ │起│00000000│在臺南市西港│安非他命以營利│ │刑叁年玖月。 │ │訴│33號行動│區南海里南海│之犯意,由林進│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 │書│電話)。│埔54號之1外 │益持用門號0973│ │之電子磅秤壹個、編│ │附│ │約50公尺處路│291462號行動電│ │號6之分裝袋貳包及 │ │表│ │口。 │話與徐丞德持用│ │編號8之門號0000000│ │編│ │ │門號0000000000│ │462號SIM卡壹張均沒│ │號│ │ │號行動電話在如│ │收;未扣案不詳廠牌│ │3 │ │ │附表四編號3所 │ │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 │ │示之電話通聯時│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間聯絡,相約在│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左列交易時間、│ │,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地點交易甲基安│ │案甲○○所有之犯罪│ │ │ │ │非他命1包3.7公│ │所得現金新臺幣參仟│ │ │ │ │克(1錢)(價 │ │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值3,500元),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以一手交錢一手│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交貨方式,由林│ │其價額。 │ │ │ │ │進益將甲基安非│ │ │ │ │ │ │他命1包3.7公克│ │ │ │ │ │ │販賣交付予徐丞│ │ │ │ │ │ │德,並自徐丞德│ │ │ │ │ │ │處得款3,5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證│⒈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 │ │ │⒉證人徐丞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 │據│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監字第000043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 │ │ │ │ 。 │ │ │資│⒋被告甲○○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如附│ │ │ │ 表四編號3所示)。 │ │ │料│⒌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甲○○)。 │ │ │ │⒍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甲○○)。 │ │ │ │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甲○○│ │ │ │ )。 │ │ │ │⒏本案搜索現場及查獲照片10張(甲○○)。 │ │ │ │⒐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徐丞德)。 │ │ │ │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採尿同意書(徐丞德)。 │ │ │ │⒒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採取尿液編號對照表及採取尿│ │ │ │ 液名冊(徐丞德)。 │ │ │ │⒓GOOGLE地圖網路列印交易地點指認表(徐丞德)。 │ │ │ │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徐丞德)。 │ │ │ │⒕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KH/2016/00000000│ │ │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徐丞德)。 │ │ │ │⒖被告甲○○所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之雙向通聯記錄。 │ │ │ │ │ ├─┼─┴──┬──────┬───────┬───┬─────────┤ │4 │徐丞德(│105年3月1日1│甲○○基於販賣│3,500 │甲○○販賣第二級毒│ │︵│持用門號│時24分許(起│第二級毒品甲基│元。 │品,累犯,處有期徒│ │起│00000000│訴書原記載10│安非他命以營利│ │刑叁年玖月。 │ │訴│34號行動│5年3月31日1 │之犯意,由林進│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 │書│電話)。│時24分許,業│益持用門號0973│ │之電子磅秤壹個、編│ │附│ │經檢察官當庭│291462號行動電│ │號6之分裝袋貳包及 │ │表│ │更正)。 │話與徐丞德持用│ │編號8之門號0000000│ │編│ │在臺南市西港│門號0000000000│ │462號SIM卡壹張均沒│ │號│ │區南海里南海│號行動電話在如│ │收;未扣案不詳廠牌│ │4 │ │埔54號之1外 │附表四編號4所 │ │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 │約50公尺處路│示之電話通聯時│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口。 │間聯絡,相約在│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左列交易時間、│ │,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地點交易甲基安│ │案甲○○所有之犯罪│ │ │ │ │非他命1包3.7公│ │所得現金新臺幣參仟│ │ │ │ │克(1錢)(價 │ │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值3,500元),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以一手交錢一手│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交貨方式,由林│ │其價額。 │ │ │ │ │進益將甲基安非│ │ │ │ │ │ │他命1包3.7公克│ │ │ │ │ │ │販賣交付予徐丞│ │ │ │ │ │ │德,並自徐丞德│ │ │ │ │ │ │處得款3,5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證│⒈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 │ │ │⒉證人徐丞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 │據│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監字第000043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 │ │ │ │ 。 │ │ │資│⒋被告甲○○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如附│ │ │ │ 表四編號4所示)。 │ │ │料│⒌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甲○○)。 │ │ │ │⒍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甲○○)。 │ │ │ │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甲○○│ │ │ │ )。 │ │ │ │⒏本案搜索現場及查獲照片10張(甲○○)。 │ │ │ │⒐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徐丞德)。 │ │ │ │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採尿同意書(徐丞德)。 │ │ │ │⒒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採取尿液編號對照表及採取尿│ │ │ │ 液名冊(徐丞德)。 │ │ │ │⒓GOOGLE地圖網路列印交易地點指認表(徐丞德)。 │ │ │ │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徐丞德)。 │ │ │ │⒕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KH/2016/00000000│ │ │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徐丞德)。 │ │ │ │⒖被告甲○○所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之雙向通聯記錄。 │ │ │ │ │ ├─┼─┴──┬──────┬───────┬───┬─────────┤ │5 │黃崇輝(│105年2月1日1│甲○○基於販賣│5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 │︵│持用門號│2時55分許。 │第二級毒品甲基│。 │品,累犯,處有期徒│ │起│00000000│在臺南市西港│安非他命以營利│ │刑叁年柒月。 │ │訴│51號行動│區南海里南海│之犯意,由林進│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 │書│電話)。│埔54號之1( │益持用門號0973│ │之電子磅秤壹個、編│ │附│ │甲○○住處)│291462號行動電│ │號6之分裝袋貳包及 │ │表│ │。 │話與黃崇輝持用│ │編號8之門號0000000│ │編│ │ │門號0000000000│ │462號SIM卡壹張均沒│ │號│ │ │號行動電話在如│ │收;未扣案不詳廠牌│ │5 │ │ │附表四編號5所 │ │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 │ │示之電話通聯時│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間聯絡,相約在│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左列交易時間、│ │,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地點交易甲基安│ │案甲○○所有之犯罪│ │ │ │ │非他命1包(價 │ │所得現金新臺幣伍佰│ │ │ │ │值500元),以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一手交錢一手交│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貨方式,由林進│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益將甲基安非他│ │額。 │ │ │ │ │命1包販賣交付 │ │ │ │ │ │ │予黃崇輝,並自│ │ │ │ │ │ │黃崇輝處得款50│ │ │ │ │ │ │0元。 │ │ │ │ │ │ │ │ │ │ │ ├─┬──┴──────┴───────┴───┴─────────┤ │ │證│⒈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 │ │ │⒉證人黃崇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 │據│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監字第000043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 │ │ │ │ 。 │ │ │資│⒋被告甲○○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如附│ │ │ │ 表四編號5所示)。 │ │ │料│⒌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甲○○)。 │ │ │ │⒍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甲○○)。 │ │ │ │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甲○○│ │ │ │ )。 │ │ │ │⒏本案搜索現場及查獲照片10張(甲○○)。 │ │ │ │⒐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黃崇輝)。 │ │ │ │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採尿同意書(黃崇輝)。 │ │ │ │⒒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偵查隊採取尿液編號對照表(黃崇輝)。│ │ │ │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KH/2016/00000000│ │ │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黃崇輝)。 │ │ │ │⒔被告甲○○所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之雙向通聯記錄。 │ │ │ │ │ ├─┼─┴──┬──────┬───────┬───┬─────────┤ │6 │黃崇輝(│105年2月7日1│甲○○基於販賣│5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 │︵│持用門號│0時42分許。 │第二級毒品甲基│。 │品,累犯,處有期徒│ │起│00000000│在臺南市西港│安非他命以營利│ │刑叁年柒月。 │ │訴│51號行動│區南海里南海│之犯意,由林進│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 │書│電話)。│埔54號之1( │益持用門號0973│ │之電子磅秤壹個、編│ │附│ │甲○○住處)│291462號行動電│ │號6之分裝袋貳包及 │ │表│ │。 │話與黃崇輝持用│ │編號8之門號0000000│ │編│ │ │門號0000000000│ │462號SIM卡壹張均沒│ │號│ │ │號行動電話在如│ │收;未扣案不詳廠牌│ │6 │ │ │附表四編號6所 │ │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 │ │示之電話通聯時│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間聯絡,相約在│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左列交易時間、│ │,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地點交易甲基安│ │案甲○○所有之犯罪│ │ │ │ │非他命1包(價 │ │所得現金新臺幣伍佰│ │ │ │ │值500元),以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一手交錢一手交│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貨方式,由林進│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益將甲基安非他│ │額。 │ │ │ │ │命1包販賣交付 │ │ │ │ │ │ │予黃崇輝,並自│ │ │ │ │ │ │黃崇輝處得款50│ │ │ │ │ │ │0元。 │ │ │ │ │ │ │ │ │ │ │ ├─┬──┴──────┴───────┴───┴─────────┤ │ │證│⒈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 │ │ │⒉證人黃崇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 │據│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監字第000043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 │ │ │ │ 。 │ │ │資│⒋被告甲○○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如附│ │ │ │ 表四編號6所示)。 │ │ │料│⒌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甲○○)。 │ │ │ │⒍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甲○○)。 │ │ │ │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甲○○│ │ │ │ )。 │ │ │ │⒏本案搜索現場及查獲照片10張(甲○○)。 │ │ │ │⒐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黃崇輝)。 │ │ │ │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採尿同意書(黃崇輝)。 │ │ │ │⒒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偵查隊採取尿液編號對照表(黃崇輝)。│ │ │ │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KH/2016/00000000│ │ │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黃崇輝)。 │ │ │ │⒔被告甲○○所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之雙向通聯記錄。 │ │ │ │ │ ├─┼─┴──┬──────┬───────┬───┬─────────┤ │7 │黃崇輝(│105年3月11日│甲○○基於販賣│5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 │︵│持用門號│7時52分許。 │第二級毒品甲基│。 │品,累犯,處有期徒│ │起│00000000│在臺南市西港│安非他命以營利│ │刑叁年柒月。 │ │訴│51號行動│區南海里南海│之犯意,由林進│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 │書│電話)。│埔54號之1( │益持用門號0973│ │之電子磅秤壹個、編│ │附│ │甲○○住處)│291462號行動電│ │號6之分裝袋貳包及 │ │表│ │。 │話與黃崇輝持用│ │編號8之門號0000000│ │編│ │ │門號0000000000│ │462號SIM卡壹張均沒│ │號│ │ │號行動電話在如│ │收;未扣案不詳廠牌│ │8 │ │ │附表四編號7所 │ │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 │ │示之電話通聯時│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間聯絡,相約在│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左列交易時間、│ │,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地點交易甲基安│ │案甲○○所有之犯罪│ │ │ │ │非他命1包(價 │ │所得現金新臺幣伍佰│ │ │ │ │值500元),以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一手交錢一手交│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貨方式,由林進│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益將甲基安非他│ │額。 │ │ │ │ │命1包販賣交付 │ │ │ │ │ │ │予黃崇輝,並自│ │ │ │ │ │ │黃崇輝處得款50│ │ │ │ │ │ │0元。 │ │ │ │ │ │ │ │ │ │ │ ├─┬──┴──────┴───────┴───┴─────────┤ │ │證│⒈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 │ │ │⒉證人黃崇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 │據│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監續字第00016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 │ │ │ │ 表。 │ │ │資│⒋被告甲○○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如附│ │ │ │ 表四編號7所示)。 │ │ │料│⒌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甲○○)。 │ │ │ │⒍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甲○○)。 │ │ │ │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甲○○│ │ │ │ )。 │ │ │ │⒏本案搜索現場及查獲照片10張(甲○○)。 │ │ │ │⒐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黃崇輝)。 │ │ │ │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採尿同意書(黃崇輝)。 │ │ │ │⒒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偵查隊採取尿液編號對照表(黃崇輝)。│ │ │ │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KH/2016/00000000│ │ │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黃崇輝)。 │ │ │ │⒔被告甲○○所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之雙向通聯記錄。 │ │ │ │ │ ├─┼─┴──┬──────┬───────┬───┬─────────┤ │8 │黃崇輝(│105年4月12日│甲○○基於販賣│5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 │︵│持用門號│13時9分許。 │第二級毒品甲基│。 │品,累犯,處有期徒│ │起│00000000│在臺南市西港│安非他命以營利│ │刑叁年柒月。 │ │訴│51號行動│區南海里南海│之犯意,由林進│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 │書│電話)。│埔54號之1( │益持用門號0973│ │之電子磅秤壹個、編│ │附│ │甲○○住處)│291462號行動電│ │號6之分裝袋貳包及 │ │表│ │。 │話與黃崇輝持用│ │編號8之門號0000000│ │編│ │ │門號0000000000│ │462號SIM卡壹張均沒│ │號│ │ │號行動電話在如│ │收;未扣案不詳廠牌│ │9 │ │ │附表四編號8所 │ │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 │ │示之電話通聯時│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間聯絡,相約在│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左列交易時間、│ │,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地點交易甲基安│ │案甲○○所有之犯罪│ │ │ │ │非他命1包(價 │ │所得現金新臺幣伍佰│ │ │ │ │值500元),以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一手交錢一手交│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貨方式,由林進│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益將甲基安非他│ │額。 │ │ │ │ │命1包販賣交付 │ │ │ │ │ │ │予黃崇輝,並自│ │ │ │ │ │ │黃崇輝處得款50│ │ │ │ │ │ │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⒈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 │ │ │⒉證人黃崇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 │據│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監續字第000208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 │ │ │ │ 表。 │ │ │資│⒋被告甲○○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如附│ │ │ │ 表四編號8所示)。 │ │ │料│⒌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甲○○)。 │ │ │ │⒍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甲○○)。 │ │ │ │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甲○○│ │ │ │ )。 │ │ │ │⒏本案搜索現場及查獲照片10張(甲○○)。 │ │ │ │⒐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黃崇輝)。 │ │ │ │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採尿同意書(黃崇輝)。 │ │ │ │⒒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偵查隊採取尿液編號對照表(黃崇輝)。│ │ │ │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KH/2016/00000000│ │ │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黃崇輝)。 │ │ │ │⒔被告甲○○所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之雙向通聯記錄。 │ │ │ │ │ │ │ │ │ ├─┼─┴──┬──────┬───────┬───┬─────────┤ │9 │徐暐哲(│104年12月11 │甲○○基於販賣│5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 │︵│持用門號│日22時33分許│第二級毒品甲基│。 │品,累犯,處有期徒│ │起│00000000│(起訴書原記│安非他命以營利│ │刑叁年柒月。 │ │訴│67號行動│載104年12月 │之犯意,由林進│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 │書│電話)。│10日22時33分│益持用門號0979│ │之電子磅秤壹個、編│ │附│ │許,業經檢察│554557號行動電│ │號6之分裝袋貳包及 │ │表│ │官當庭更正)│話與徐暐哲持用│ │編號7其中之門號097│ │編│ │。 │門號0000000000│ │0000000號SIM卡壹張│ │號│ │在臺南市西港│號行動電話在如│ │均沒收;未扣案不詳│ │10│ │區進學街43號│附表四編號9所 │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 │︶│ │前(徐暐哲住│示之電話通聯時│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處)。 │間聯絡,相約在│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左列交易時間、│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地點交易甲基安│ │未扣案甲○○所有之│ │ │ │ │非他命1包(價 │ │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 │ │ │ │值500元),以 │ │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一手交錢一手交│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貨方式,由林進│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益將甲基安非他│ │其價額。 │ │ │ │ │命1包販賣交付 │ │ │ │ │ │ │予徐暐哲,並自│ │ │ │ │ │ │徐暐哲處得款50│ │ │ │ │ │ │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證│⒈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 │ │ │⒉證人徐暐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 │據│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字第000867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 │ │ │ │ 。 │ │ │資│⒋被告甲○○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如附│ │ │ │ 表四編號9所示)。 │ │ │料│⒌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甲○○)。 │ │ │ │⒍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甲○○)。 │ │ │ │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甲○○│ │ │ │ )。 │ │ │ │⒏本案搜索現場及查獲照片10張(甲○○)。 │ │ │ │⒐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徐暐哲)。 │ │ │ │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採尿同意書(徐暐哲)。 │ │ │ │⒒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偵查隊採取尿液編號對照表及採取尿液名│ │ │ │ 冊(徐暐哲)。 │ │ │ │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KH/2016/00000000│ │ │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徐暐哲)。 │ │ │ │⒔被告甲○○所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之雙向通聯記錄。 │ │ │ │ │ ├─┼─┴──┬──────┬───────┬───┬─────────┤ │10│徐暐哲(│104年12月15 │甲○○基於販賣│1,000 │甲○○販賣第二級毒│ │︵│持用門號│日20時42分許│第二級毒品甲基│元。 │品,累犯,處有期徒│ │起│00000000│。 │安非他命以營利│ │刑叁年柒月。 │ │訴│67號行動│在臺南市西港│之犯意,由林進│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 │書│電話)。│區南海里南海│益持用門號0979│ │之電子磅秤壹個、編│ │附│ │埔54號之1( │554557號行動電│ │號6之分裝袋貳包及 │ │表│ │甲○○住處)│話與徐暐哲持用│ │編號7其中之門號097│ │編│ │。 │門號0000000000│ │0000000號SIM卡壹張│ │號│ │ │號行動電話在如│ │均沒收;未扣案不詳│ │11│ │ │附表四編號10所│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 │︶│ │ │示之電話通聯時│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間聯絡,相約在│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左列交易時間、│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地點交易甲基安│ │未扣案甲○○所有之│ │ │ │ │非他命1包(價 │ │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 │ │ │ │值1,000元), │ │壹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以一手交錢一手│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交貨方式,由林│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進益將甲基安非│ │其價額。 │ │ │ │ │他命1包販賣交 │ │ │ │ │ │ │付予徐暐哲,並│ │ │ │ │ │ │自徐暐哲處得款│ │ │ │ │ │ │1,000元。 │ │ │ │ │ │ │ │ │ │ │ ├─┬──┴──────┴───────┴───┴─────────┤ │ │證│⒈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 │ │ │⒉證人徐暐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 │據│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字第000867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 │ │ │ │ 。 │ │ │資│⒋被告甲○○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如附│ │ │ │ 表四編號10所示)。 │ │ │料│⒌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甲○○)。 │ │ │ │⒍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甲○○)。 │ │ │ │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甲○○│ │ │ │ )。 │ │ │ │⒏本案搜索現場及查獲照片10張(甲○○)。 │ │ │ │⒐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徐暐哲)。 │ │ │ │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採尿同意書(徐暐哲)。 │ │ │ │⒒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偵查隊採取尿液編號對照表及採取尿液名│ │ │ │ 冊(徐暐哲)。 │ │ │ │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KH/2016/00000000│ │ │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徐暐哲)。 │ │ │ │⒔被告甲○○所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之雙向通聯記錄。 │ │ │ │ │ ├─┼─┴──┬──────┬───────┬───┬─────────┤ │11│蘇傳翔 │105年2月9日 │甲○○基於販賣│2,000 │甲○○販賣第二級毒│ │︵│(當時在│19時23分許(│第二級毒品甲基│元。 │品,累犯,處有期徒│ │起│甲○○住│起訴書原記載│安非他命以營利│ │刑叁年捌月。 │ │訴│處內) │105年2月9日 │之犯意,在左列│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 │書│ │20時23分許,│交易時間、地點│ │之電子磅秤壹個、編│ │附│ │業經檢察官當│交易甲基安非他│ │號6之分裝袋貳包均 │ │表│ │庭更正)。 │命1包(價值2,0│ │沒收。未扣案甲○○│ │編│ │在臺南市西港│00元),以一手│ │所有之犯罪所得現金│ │號│ │區南海里南海│交錢一手交貨方│ │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12│ │埔54號之1( │式,由甲○○將│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甲○○住處)│甲基安非他命1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包販賣交付予蘇│ │,追徵其價額。 │ │ │ │ │傳翔,並自蘇傳│ │ │ │ │ │ │翔處得款2,000 │ │ │ │ │ │ │元。 │ │ │ │ │ │ │ │ │ │ │ ├─┬──┴──────┴───────┴───┴─────────┤ │ │證│⒈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 │ │ │⒉證人蘇傳翔於偵查中之證述。 │ │ │據│⒊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甲○○)。 │ │ │ │⒋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甲○○)。 │ │ │資│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甲○○│ │ │ │ )。 │ │ │料│⒍本案搜索現場及查獲照片10張(甲○○)。 │ │ │ │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蘇傳翔)。 │ │ │ │⒏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採尿同意書、採取尿液編號對照表及採取│ │ │ │ 尿液名冊編號對照表(蘇傳翔)。 │ │ │ │⒐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KH/2016/00000000│ │ │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蘇傳翔)。 │ │ │ │ │ ├─┼─┴──┬──────┬───────┬───┬─────────┤ │12│蘇傳翔(│105年2月20日│甲○○基於販賣│2,000 │甲○○販賣第二級毒│ │︵│持用門號│21時26分許(│第二級毒品甲基│元。(│品,累犯,處有期徒│ │起│00000000│起訴書原記載│安非他命以營利│未付)│刑叁年捌月。 │ │訴│99號行動│105年2月20日│之犯意,由林進│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 │書│電話)。│22時許,業經│益持用門號0973│ │之電子磅秤壹個、編│ │附│ │檢察官當庭更│291462號行動電│ │號6之分裝袋貳包及 │ │表│ │正)。 │話與蘇傳翔持用│ │編號8之門號0000000│ │編│ │在臺南市西港│門號0000000000│ │462號SIM卡壹張均沒│ │號│ │區南海里南海│號行動電話在如│ │收;未扣案不詳廠牌│ │13│ │埔54號之1( │附表四編號11所│ │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 │甲○○住處)│示之電話通聯時│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間聯絡,相約在│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左列交易時間、│ │,追徵其價額。 │ │ │ │ │地點交易甲基安│ │ │ │ │ │ │非他命1包(價 │ │ │ │ │ │ │值2,000元), │ │ │ │ │ │ │由甲○○將甲基│ │ │ │ │ │ │安非他命1包販 │ │ │ │ │ │ │賣交付予蘇傳翔│ │ │ │ │ │ │,惟蘇傳翔尚未│ │ │ │ │ │ │將價款2,000元 │ │ │ │ │ │ │交付甲○○。 │ │ │ │ │ │ │ │ │ │ │ │ │ │ │ │ │ │ ├─┬──┴──────┴───────┴───┴─────────┤ │ │證│⒈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 │ │ │⒉證人蘇傳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 │據│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監字第000043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 │ │ │ │ 。 │ │ │資│⒋被告甲○○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如附│ │ │ │ 表四編號11所示)。 │ │ │料│⒌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甲○○)。 │ │ │ │⒍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甲○○)。 │ │ │ │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甲○○│ │ │ │ )。 │ │ │ │⒏本案搜索現場及查獲照片10張(甲○○)。 │ │ │ │⒐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蘇傳翔)。 │ │ │ │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採尿同意書、採取尿液編號對照表及採取│ │ │ │ 尿液名冊編號對照表(蘇傳翔)。 │ │ │ │⒒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KH/2016/00000000│ │ │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蘇傳翔)。 │ │ │ │⒓被告甲○○所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之雙向通聯記錄。 │ │ │ │ │ ├─┼─┴──┬──────┬───────┬───┬─────────┤ │13│陳聰敏(│105年2月10日│甲○○基於販賣│1,000 │甲○○販賣第二級毒│ │︵│直接至林│13時許。 │第二級毒品甲基│元。(│品,累犯,處有期徒│ │起│進益住處│在臺南市西港│安非他命以營利│未付)│刑叁年柒月。 │ │訴│交易)。│區南海里南海│之犯意,左列交│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 │書│ │埔54號之1( │易時間、地點交│ │之電子磅秤壹個、編│ │附│ │甲○○住處)│易甲基安非他命│ │號6之分裝袋貳包均 │ │表│ │。 │1包(價值1,000│ │沒收。 │ │編│ │ │元),由甲○○│ │ │ │號│ │ │將甲基安非他命│ │ │ │15│ │ │1包販賣交付予 │ │ │ │︶│ │ │陳聰敏,惟陳聰│ │ │ │ │ │ │敏尚未將價款1,│ │ │ │ │ │ │000元交付林進 │ │ │ │ │ │ │益。 │ │ │ │ │ │ │ │ │ │ │ ├─┬──┴──────┴───────┴───┴─────────┤ │ │證│⒈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 │ │ │⒉證人陳聰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 │據│⒊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甲○○)。 │ │ │ │⒋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甲○○)。 │ │ │資│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甲○○│ │ │ │ )。 │ │ │料│⒍本案搜索現場及查獲照片10張(甲○○)。 │ │ │ │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陳聰敏)。 │ │ │ │⒏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採取尿液名冊及採取尿液編│ │ │ │ 號對照表(陳聰敏)。 │ │ │ │⒐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 │ │ │ 單(陳聰敏)。 │ │ │ │⒑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KH/2016/00000000│ │ │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陳聰敏)。 │ │ │ │ │ ├─┼─┴──┬──────┬───────┬───┬─────────┤ │14│葉子龍(│104年12月10 │甲○○基於販賣│5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 │︵│持用門號│日17時50分許│第二級毒品甲基│。 │品,累犯,處有期徒│ │起│00000000│。 │安非他命以營利│ │刑叁年柒月。 │ │訴│54號行動│在臺南市西港│之犯意,由林進│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 │書│電話)。│區南海里南海│益持用門號0979│ │之電子磅秤壹個、編│ │附│ │埔4號之36( │554557號行動電│ │號6之分裝袋貳包及 │ │表│ │葉子龍住處)│話與葉子龍持用│ │編號7其中之門號097│ │編│ │。 │門號0000000000│ │0000000號SIM卡壹張│ │號│ │ │號行動電話在如│ │均沒收;未扣案不詳│ │16│ │ │附表四編號12所│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 │︶│ │ │示之電話通聯時│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間聯絡,相約在│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左列交易時間、│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地點交易甲基安│ │未扣案甲○○所有之│ │ │ │ │非他命1包(價 │ │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 │ │ │ │值500元),以 │ │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一手交錢一手交│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貨方式,由林進│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益將甲基安非他│ │其價額。 │ │ │ │ │命1包販賣交付 │ │ │ │ │ │ │予葉子龍,並自│ │ │ │ │ │ │葉子龍處得款50│ │ │ │ │ │ │0元。 │ │ │ │ │ │ │ │ │ │ │ ├─┬──┴──────┴───────┴───┴─────────┤ │ │證│⒈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 │ │ │⒉證人葉子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 │據│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字第000867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 │ │ │ │ 。 │ │ │資│⒋被告甲○○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如附│ │ │ │ 表四編號12所示)。 │ │ │料│⒌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甲○○)。 │ │ │ │⒍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甲○○)。 │ │ │ │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甲○○│ │ │ │ )。 │ │ │ │⒏本案搜索現場及查獲照片10張(甲○○)。 │ │ │ │⒐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葉子龍)。 │ │ │ │⒑臺南市○○○○○○○○○○○路○○○○○○○○號對照表及採取│ │ │ │ 尿液名冊(葉子龍)。 │ │ │ │⒒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 │ │ │ 單(葉子龍)。 │ │ │ │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KH/2016/00000000│ │ │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葉子龍)。 │ │ │ │⒔被告甲○○所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之雙向通聯記錄。 │ │ │ │ │ ├─┼─┴──┬──────┬───────┬───┬─────────┤ │15│葉子龍(│105年2月5日 │甲○○基於販賣│5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 │︵│持用市話│16時許。 │第二級毒品甲基│。(未│品,累犯,處有期徒│ │起│00-00000│在臺南市西港│安非他命以營利│付) │刑叁年柒月。 │ │訴│41號電話│區南海里南海│之犯意,由林進│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 │書│)。 │埔115號(案 │益持用門號0973│ │之電子磅秤壹個、編│ │附│ │外人「峰仔」│291462號行動電│ │號6之分裝袋貳包及 │ │表│ │住處)。 │話與葉子龍持用│ │編號8之門號0000000│ │編│ │ │市話00-0000000│ │462號SIM卡壹張均沒│ │號│ │ │號電話在如附表│ │收;未扣案不詳廠牌│ │17│ │ │四編號13所示之│ │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 │ │電話通聯時間聯│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絡,相約在左列│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交易時間、地點│ │,追徵其價額。 │ │ │ │ │交易甲基安非他│ │ │ │ │ │ │命1包(價值500│ │ │ │ │ │ │元),由甲○○│ │ │ │ │ │ │將甲基安非他命│ │ │ │ │ │ │1包販賣交付予 │ │ │ │ │ │ │葉子龍,惟葉子│ │ │ │ │ │ │龍尚未將價款50│ │ │ │ │ │ │0元交付甲○○ │ │ │ │ │ │ │。 │ │ │ │ │ │ │ │ │ │ │ ├─┬──┴──────┴───────┴───┴─────────┤ │ │證│⒈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 │ │ │⒉證人葉子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 │據│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監字第000043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 │ │ │ │ 。 │ │ │資│⒋被告甲○○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如附│ │ │ │ 表四編號13所示)。 │ │ │料│⒌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甲○○)。 │ │ │ │⒍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甲○○)。 │ │ │ │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甲○○│ │ │ │ )。 │ │ │ │⒏本案搜索現場及查獲照片10張(甲○○)。 │ │ │ │⒐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葉子龍)。 │ │ │ │⒑臺南市○○○○○○○○○○○路○○○○○○○○號對照表及採取│ │ │ │ 尿液名冊(葉子龍)。 │ │ │ │⒒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 │ │ │ 單(葉子龍)。 │ │ │ │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KH/2016/00000000│ │ │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葉子龍)。 │ │ │ │⒔被告甲○○所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之雙向通聯記錄。 │ │ │ │ │ ├─┼─┴──┬──────┬───────┬───┬─────────┤ │16│黃光平(│① │甲○○基於販賣│7,500 │甲○○販賣第二級毒│ │︵│持用門號│105年3月29日│第二級毒品甲基│元。 │品,累犯,處有期徒│ │起│00000000│20時55分許電│安非他命以營利│ │刑叁年拾月。 │ │訴│02號行動│話聯絡約定交│之犯意,由林進│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 │書│電話)。│易(起訴書原│益持用門號0973│ │之電子磅秤壹個、編│ │附│ │記載105年3月│291462號行動電│ │號6之分裝袋貳包及 │ │表│ │29日21時30分│話與黃光平持用│ │編號8之門號0000000│ │編│ │許,業經檢察│門號0000000000│ │462號SIM卡壹張均沒│ │號│ │官當庭更正)│號行動電話在如│ │收;未扣案不詳廠牌│ │18│ │。 │附表四編號14其│ │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 │② │中如左列①交易│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105年3月29日│時間所示之電話│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21時30分許交│通聯時間聯絡,│ │,追徵其價額;未扣│ │ │ │付2包甲基安 │相約在如左列②│ │案甲○○所有之犯罪│ │ │ │非他命。 │及③交易時間、│ │所得現金新臺幣柒仟│ │ │ │③ │地點交易甲基安│ │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105年3月31日│非他命5包(價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22時許交付3 │值7,500元),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包甲基安非他│由甲○○分別於│ │其價額。 │ │ │ │命。 │如左列②及③交│ │ │ │ │ │ │易時間、地點,│ │ │ │ │ │在臺南市安定│分別將甲基安非│ │ │ │ │ │區許中營22之│他命2包、3包販│ │ │ │ │ │6號前(黃光 │賣交付予黃光平│ │ │ │ │ │平住處)。 │,並於105年3月│ │ │ │ │ │ │31日自黃光平處│ │ │ │ │ │ │得款7,500元。 │ │ │ │ │ │ │ │ │ │ │ ├─┬──┴──────┴───────┴───┴─────────┤ │ │證│⒈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 │ │ │⒉證人黃光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 │據│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監續字第000160號及105年度聲監續字第│ │ │ │ 00000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 │ │ │資│⒋被告甲○○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如附│ │ │ │ 表四編號14所示)。 │ │ │料│⒌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甲○○)。 │ │ │ │⒍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甲○○)。 │ │ │ │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甲○○│ │ │ │ )。 │ │ │ │⒏本案搜索現場及查獲照片10張(甲○○)。 │ │ │ │⒐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黃光平)。 │ │ │ │⒑105年4月26日採證同意書(黃光平)。 │ │ │ │⒒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調查毒品案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黃光│ │ │ │ 平)。 │ │ │ │⒓黃光平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尿液初篩照片。 │ │ │ │⒔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KH/2016/00000000│ │ │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黃光平)。 │ │ │ │⒕被告甲○○所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之雙向通聯記錄。 │ │ │ │ │ ├─┼─┴──┬──────┬───────┬───┬─────────┤ │17│林源宏(│105年3月28日│甲○○基於販賣│3,500 │甲○○販賣第二級毒│ │︵│持用門號│12時15分許(│第二級毒品甲基│元。 │品,累犯,處有期徒│ │起│00000000│起訴書原記載│安非他命以營利│ │刑叁年玖月。 │ │訴│93號行動│105年3月28日│之犯意,由林進│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 │書│電話)。│0時15分許, │益持用門號0973│ │之電子磅秤壹個、編│ │附│ │業經檢察官當│291462號行動電│ │號6之分裝袋貳包及 │ │表│ │庭更正)。 │話與林源宏持用│ │編號8之門號0000000│ │編│ │在臺南市安定│門號0000000000│ │462號SIM卡壹張均沒│ │號│ │區許中營22之│號行動電話在如│ │收;未扣案不詳廠牌│ │19│ │6號前(黃光 │附表四編號15所│ │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 │平住處)。 │示之電話通聯時│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間聯絡,相約在│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左列交易時間、│ │,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地點交易甲基安│ │案甲○○所有之犯罪│ │ │ │ │非他命1包(價 │ │所得現金新臺幣參仟│ │ │ │ │值3,500元), │ │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以一手交錢一手│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交貨方式,由林│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進益將甲基安非│ │其價額。 │ │ │ │ │他命1包販賣交 │ │ │ │ │ │ │付予林源宏,並│ │ │ │ │ │ │自林源宏處得款│ │ │ │ │ │ │3,5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證│⒈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 │ │ │⒉證人林源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 │據│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監續字第00016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 │ │ │ │ 表。 │ │ │資│⒋被告甲○○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如附│ │ │ │ 表四編號15所示)。 │ │ │料│⒌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甲○○)。 │ │ │ │⒍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甲○○)。 │ │ │ │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甲○○│ │ │ │ )。 │ │ │ │⒏本案搜索現場及查獲照片10張(甲○○)。 │ │ │ │⒐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源宏)。 │ │ │ │⒑105年4月26日採證同意書(林源宏)。 │ │ │ │⒒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調查毒品案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林源│ │ │ │ 宏)。 │ │ │ │⒓林源宏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尿液初篩照片。 │ │ │ │⒔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KH/2016/00000000│ │ │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林源宏)。 │ │ │ │⒕被告甲○○所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之雙向通聯記錄。 │ │ │ │ │ ├─┼─┴──┬──────┬───────┬───┬─────────┤ │18│林韋延(│105年3月13日│甲○○基於販賣│2,000 │甲○○販賣第二級毒│ │︵│持用門號│19時45分許。│第二級毒品甲基│元。 │品,累犯,處有期徒│ │起│00000000│在臺南市南區│安非他命以營利│ │刑叁年捌月。 │ │訴│94號行動│中華南路2段 │之犯意,由林進│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 │書│電話)。│302巷5弄12號│益持用門號0973│ │之電子磅秤壹個、編│ │附│ │樓梯出入口(│291462號行動電│ │號6之分裝袋貳包及 │ │表│ │林韋延住處)│話與林韋延持用│ │編號8之門號0000000│ │編│ │。 │門號0000000000│ │462號SIM卡壹張均沒│ │號│ │ │號行動電話在如│ │收;未扣案不詳廠牌│ │20│ │ │附表四編號16所│ │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 │ │示之電話通聯時│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間聯絡,相約在│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左列交易時間、│ │,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地點交易甲基安│ │案甲○○所有之犯罪│ │ │ │ │非他命1包(價 │ │所得現金新臺幣貳仟│ │ │ │ │值2,000元),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以一手交錢一手│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交貨方式,由林│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進益將甲基安非│ │額。 │ │ │ │ │他命1包販賣交 │ │ │ │ │ │ │付予林韋延,並│ │ │ │ │ │ │自林韋延處得款│ │ │ │ │ │ │2,000元。 │ │ │ │ │ │ │ │ │ │ │ ├─┬──┴──────┴───────┴───┴─────────┤ │ │證│⒈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 │ │ │⒉證人林韋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 │據│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監續字第00016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 │ │ │ │ 表。 │ │ │資│⒋被告甲○○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如附│ │ │ │ 表四編號16所示)。 │ │ │料│⒌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甲○○)。 │ │ │ │⒍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甲○○)。 │ │ │ │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甲○○│ │ │ │ )。 │ │ │ │⒏本案搜索現場及查獲照片10張(甲○○)。 │ │ │ │⒐證人林韋延手機聯絡人畫面翻拍照片。 │ │ │ │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韋延)。 │ │ │ │⒒105年4月26日採尿同意書(林韋延)。 │ │ │ │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尿液年籍對照表(林韋延)。 │ │ │ │⒔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KH/2016/00000000│ │ │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林韋延)。 │ │ │ │⒕被告甲○○所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之雙向通聯記錄。 │ │ │ │ │ ├─┼─┴──┬──────┬───────┬───┬─────────┤ │19│林韋延(│105年4月10日│甲○○基於販賣│2,000 │甲○○販賣第二級毒│ │︵│持用門號│21時30分許。│第二級毒品甲基│元。 │品,累犯,處有期徒│ │起│00000000│在臺南市安南│安非他命以營利│ │刑叁年捌月。 │ │訴│94號行動│區安中路與北│之犯意,由林進│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 │書│電話)。│安路口之黃昏│益持用門號0973│ │之電子磅秤壹個、編│ │附│ │市場。 │291462號行動電│ │號6之分裝袋貳包及 │ │表│ │ │話與林韋延持用│ │編號8之門號0000000│ │編│ │ │門號0000000000│ │462號SIM卡壹張均沒│ │號│ │ │號行動電話在如│ │收;未扣案不詳廠牌│ │21│ │ │附表四編號17所│ │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 │ │示之電話通聯時│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間聯絡,相約在│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左列交易時間、│ │,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地點交易甲基安│ │案甲○○所有之犯罪│ │ │ │ │非他命1包(價 │ │所得現金新臺幣貳仟│ │ │ │ │值2,000元),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以一手交錢一手│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交貨方式,由林│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進益將甲基安非│ │額。 │ │ │ │ │他命1包販賣交 │ │ │ │ │ │ │付予林韋延,並│ │ │ │ │ │ │自林韋延處得款│ │ │ │ │ │ │2,000元。 │ │ │ │ │ │ │ │ │ │ │ ├─┬──┴──────┴───────┴───┴─────────┤ │ │證│⒈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 │ │ │⒉證人林韋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 │據│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監續字第000208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 │ │ │ │ 表。 │ │ │資│⒋被告甲○○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如附│ │ │ │ 表四編號17所示)。 │ │ │料│⒌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甲○○)。 │ │ │ │⒍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甲○○)。 │ │ │ │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甲○○│ │ │ │ )。 │ │ │ │⒏本案搜索現場及查獲照片10張(甲○○)。 │ │ │ │⒐證人林韋延手機聯絡人畫面翻拍照片。 │ │ │ │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韋延)。 │ │ │ │⒒105年4月26日採尿同意書(林韋延)。 │ │ │ │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尿液年籍對照表(林韋延)。 │ │ │ │⒔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KH/2016/00000000│ │ │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林韋延)。 │ │ │ │⒕被告甲○○所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之雙向通聯記錄。 │ │ │ │ │ └─┴─┴───────────────────────────────┘ ┌───────────────────────────────────┐ │附表二:甲○○無償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 ├─┬────┬──────┬───────────┬─────────┤ │編│轉讓對象│轉讓時間、地│轉讓方式、毒品種類、數│主文(宣告刑及沒收│ │號│ │點 │量、價值(新臺幣) │) │ │ │ │ │ │ │ │ │ │ │ │ │ ├─┼────┼──────┼───────────┼─────────┤ │1 │黃崇輝(│105年3月1日 │甲○○基於無償轉讓禁藥│甲○○明知為禁藥而│ │︵│持用門號│12時46分許。│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持│轉讓,累犯,處有期│ │起│00000000│在臺南市西港│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徒刑柒月。 │ │訴│51號行動│區南海里南海│電話與黃崇輝持用門號09│扣案甲○○所有如附│ │書│電話) │埔25之2號(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在附│表三編號2之電子磅 │ │附│ │陳聰敏住處)│表五編號1所示之電話通 │秤壹個、編號6之分 │ │表│ │。 │聯時間聯絡,相約在左列│裝袋貳包及編號8之 │ │編│ │ │時間、地點,由甲○○無│門號0000000000號SI│ │號│ │ │償提供甲基安非他命1包 │M卡壹張均沒收。 │ │7 │ │ │(重量不詳,但小於0.5 │ │ │︶│ │ │公克)予黃崇輝。 │ │ │ │ │ │ │ │ │ │ │ │ │ │ │ ├─┬──┴──────┴───────────┴─────────┤ │ │證│⒈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 │ │ │⒉證人黃崇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 │據│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監續字第00016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 │ │ │ │ 表。 │ │ │資│⒋被告甲○○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如附│ │ │ │ 表五編號1所示)。 │ │ │料│⒌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甲○○)。 │ │ │ │⒍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甲○○)。 │ │ │ │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甲○○│ │ │ │ )。 │ │ │ │⒏本案搜索現場及查獲照片10張(甲○○)。 │ │ │ │⒐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黃崇輝)。 │ │ │ │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採尿同意書(黃崇輝)。 │ │ │ │⒒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偵查隊採取尿液編號對照表(黃崇輝)。│ │ │ │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KH/2016/00000000│ │ │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黃崇輝)。 │ │ │ │⒔被告甲○○所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之雙向通聯記錄。 │ │ │ │ │ ├─┼─┴──┬──────┬───────────┬─────────┤ │2 │蘇傳翔(│105年4月23日│甲○○基於無償轉讓禁藥│甲○○明知為禁藥而│ │︵│當時在林│19時30分許(│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與│轉讓,累犯,處有期│ │起│進益住處│起訴書原記載│蘇傳翔在左列時間、地點│徒刑柒月。 │ │訴│內) │105年4月25日│,由甲○○無償提供甲基│扣案甲○○所有如附│ │書│ │19時至20時間│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 │表三編號2之電子磅 │ │附│ │之某時許,業│,但小於0.5公克)予蘇 │秤壹個、編號6之分 │ │表│ │經檢察官當庭│傳翔。 │裝袋貳包均沒收。 │ │編│ │更正日期為10│ │ │ │號│ │5年4月23日19│ │ │ │14│ │時至20時間之│ │ │ │︶│ │某時許,惟依│ │ │ │ │ │蘇傳翔警詢中│ │ │ │ │ │之證述,轉讓│ │ │ │ │ │時間應為105 │ │ │ │ │ │年4月23日19 │ │ │ │ │ │時30分許)。│ │ │ │ │ │在臺南市西港│ │ │ │ │ │區南海里南海│ │ │ │ │ │埔54號之1( │ │ │ │ │ │甲○○住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⒈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 │ │ │⒉證人蘇傳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 │據│⒊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甲○○)。 │ │ │ │⒋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甲○○)。 │ │ │資│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甲○○│ │ │ │ )。 │ │ │料│⒍本案搜索現場及查獲照片10張(甲○○)。 │ │ │ │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蘇傳翔)。 │ │ │ │⒏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採尿同意書、採取尿液編號對照表及採取│ │ │ │ 尿液名冊編號對照表(蘇傳翔)。 │ │ │ │⒐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KH/2016/00000000│ │ │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蘇傳翔)。 │ │ │ │ │ ├─┼─┴──┬──────┬───────────┬─────────┤ │3 │林韋成(│105年3月27日│甲○○基於無償轉讓禁藥│甲○○明知為禁藥而│ │︵│持用門號│1時30分許。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持│轉讓,累犯,處有期│ │起│00000000│在臺南市西港│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徒刑柒月。 │ │訴│16號行動│區南海里南海│電話與林韋成持用門號09│扣案甲○○所有如附│ │書│電話) │埔54號之1(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在附│表三編號2之電子磅 │ │附│ │甲○○住處)│表五編號2所示之電話通 │秤壹個、編號6之分 │ │表│ │。 │聯時間聯絡,相約在左列│裝袋貳包及編號8之 │ │編│ │ │時間、地點,由甲○○無│門號0000000000號SI│ │號│ │ │償提供甲基安非他命(重│M卡壹張均沒收。 │ │22│ │ │量不詳,但小於0.5公克 │ │ │︶│ │ │,僅供單次施用)予林韋│ │ │ │ │ │成。 │ │ │ │ │ │ │ │ │ ├─┬──┴──────┴───────────┴─────────┤ │ │證│⒈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 │ │ │⒉證人林韋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 │據│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監續字第00016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 │ │ │ │ 表。 │ │ │資│⒋被告甲○○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如附│ │ │ │ 表五編號2所示)。 │ │ │料│⒌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甲○○)。 │ │ │ │⒍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甲○○)。 │ │ │ │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甲○○│ │ │ │ )。 │ │ │ │⒏本案搜索現場及查獲照片10張(甲○○)。 │ │ │ │⒐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韋成)。 │ │ │ │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偵查隊採取尿液編號對照表(林韋成)。│ │ │ │⒒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採尿同意書(林韋成)。 │ │ │ │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編號KH/2016/4034│ │ │ │ 6004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林韋成)。 │ │ │ │⒔被告甲○○所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之雙向通聯記錄。 │ │ │ │ │ ├─┼─┴──┬──────┬───────────┬─────────┤ │4 │林韋成(│105年4月9日1│甲○○基於無償轉讓禁藥│甲○○明知為禁藥而│ │︵│持用門號│9時30分許。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持│轉讓,累犯,處有期│ │起│00000000│在臺南市西港│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徒刑柒月。 │ │訴│16號行動│區南海里南海│電話與林韋成持用門號09│扣案甲○○所有如附│ │書│電話) │埔54號之1(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在附│表三編號2之電子磅 │ │附│ │甲○○住處)│表五編號3所示之電話通 │秤壹個、編號6之分 │ │表│ │。 │聯時間聯絡,相約在左列│裝袋貳包及編號8之 │ │編│ │ │時間、地點,由甲○○無│門號0000000000號SI│ │號│ │ │償提供甲基安非他命(重│M卡壹張均沒收。 │ │23│ │ │量不詳,但小於0.5公克 │ │ │︶│ │ │,僅供單次施用)予林韋│ │ │ │ │ │成。 │ │ │ │ │ │ │ │ │ ├─┬──┴──────┴───────────┴─────────┤ │ │證│⒈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 │ │ │⒉證人林韋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 │據│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監續字第000208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 │ │ │ │ 表。 │ │ │資│⒋被告甲○○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如附│ │ │ │ 表五編號3所示)。 │ │ │料│⒌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甲○○)。 │ │ │ │⒍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甲○○)。 │ │ │ │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甲○○│ │ │ │ )。 │ │ │ │⒏本案搜索現場及查獲照片10張(甲○○)。 │ │ │ │⒐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韋成)。 │ │ │ │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偵查隊採取尿液編號對照表(林韋成)。│ │ │ │⒒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採尿同意書(林韋成)。 │ │ │ │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編號KH/2016/4034│ │ │ │ 6004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林韋成)。 │ │ │ │⒔被告甲○○所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之雙向通聯記錄。 │ │ │ │ │ ├─┼─┴──┬──────┬───────────┬─────────┤ │5 │林韋成(│105年4月23日│甲○○基於無償轉讓禁藥│甲○○明知為禁藥而│ │︵│當時在林│20時許(起訴│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與│轉讓,累犯,處有期│ │起│進益住處│書原記載轉讓│林韋成在左列時間、地點│徒刑柒月。 │ │訴│內) │時間為105年4│,由甲○○無償提供甲基│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 │書│ │月23日19、20│安非他命(重量不詳,但│之甲基安非他命柒包│ │附│ │時許,依林韋│小於0.5公克,僅供單次 │(含外包裝袋柒只)│ │表│ │成偵查中之證│施用)予林韋成。 │沒收之;扣案甲○○│ │編│ │述,應更正為│ │所有如附表三編號2 │ │號│ │105年4月23日│ │之電子磅秤壹個、編│ │24│ │20時許)。 │ │號6之分裝袋貳包均 │ │︶│ │在臺南市西港│ │沒收。 │ │ │ │區南海里南海│ │ │ │ │ │埔54號之1( │ │ │ │ │ │甲○○住處)│ │ │ │ │ │。 │ │ │ │ │ │ │ │ │ │ ├─┬──┴──────┴───────────┴─────────┤ │ │證│⒈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 │ │ │⒉證人林韋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 │據│⒊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甲○○)。 │ │ │ │⒋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甲○○)。 │ │ │資│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甲○○│ │ │ │ )。 │ │ │料│⒍本案搜索現場及查獲照片10張(甲○○)。 │ │ │ │⒎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07月0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2061號濫用藥物成│ │ │ │ 品檢驗鑑定書(甲○○)。 │ │ │ │⒏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韋成)。 │ │ │ │⒐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偵查隊採取尿液編號對照表(林韋成)。│ │ │ │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採尿同意書(林韋成)。 │ │ │ │⒒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編號KH/2016/4034│ │ │ │ 6004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林韋成)。 │ │ │ │ │ │ │ │ │ ├─┼─┴──┬──────┬───────────┬─────────┤ │6 │翁子賢(│105年3月20日│甲○○基於無償轉讓禁藥│甲○○明知為禁藥而│ │︵│直接至林│左右之某日21│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與│轉讓,累犯,處有期│ │起│進益住處│時許。 │翁子賢在左列時間、地點│徒刑柒月。 │ │訴│找甲○○│在臺南市西港│,由甲○○無償提供甲基│扣案甲○○所有如附│ │書│) │區南海里南海│安非他命(重量不詳,但│表三編號2之電子磅 │ │附│ │埔54號之1( │小於0.5公克,僅供單次 │秤壹個、編號6之分 │ │表│ │甲○○住處)│施用)予翁子賢。 │裝袋貳包均沒收。 │ │編│ │。 │ │ │ │號│ │ │ │ │ │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⒈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 │ │ │⒉證人翁子賢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 │據│⒊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甲○○)。 │ │ │ │⒋105年4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甲○○)。 │ │ │資│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甲○○│ │ │ │ )。 │ │ │料│⒍本案搜索現場及查獲照片10張(甲○○)。 │ │ │ │⒎105年4月26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翁子賢)。 │ │ │ │⒏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翁子賢│ │ │ │ )。 │ │ │ │⒐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採尿同意書(翁子賢)。 │ │ │ │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偵查隊採取尿液編號對照表及採取尿液名│ │ │ │ 冊(翁子賢)。 │ │ │ │⒒搜索及查獲現場照片4張(翁子賢)。 │ │ │ │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編號KH/2016/4038│ │ │ │ 7008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翁子賢)。 │ │ │ │⒔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06月0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1285號濫用藥物成│ │ │ │ 品檢驗鑑定書(翁子賢)。 │ │ │ │ │ └─┴─┴───────────────────────────────┘ ┌────────────────────────────┐ │附表三:甲○○之扣押物附表 │ ├─┬─────────┬──┬───┬─────────┤ │編│ 物品名稱 │數量│所有人│ 備註 │ │號│ │ │ │ │ ├─┼─────────┼──┼───┼─────────┤ │1 │甲基安非他命 │7包 │甲○○│檢驗前淨重合計38.2│ │ │ │ │ │03公克、檢驗後淨重│ │ │ │ │ │合計37.996公克(檢│ │ │ │ │ │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 │ │ │ │ │20.182公克)。 │ ├─┼─────────┼──┼───┼─────────┤ │2 │電子磅秤 │1個 │甲○○│ │ ├─┼─────────┼──┼───┼─────────┤ │3 │施用工具 │2組 │甲○○│ │ ├─┼─────────┼──┼───┼─────────┤ │4 │注射針筒 │1支 │甲○○│被告供稱係養賽鴿餵│ │ │ │ │ │飼料使用。 │ ├─┼─────────┼──┼───┼─────────┤ │5 │殘渣袋 │3個 │甲○○│ │ ├─┼─────────┼──┼───┼─────────┤ │6 │分裝袋 │2包 │甲○○│ │ ├─┼─────────┼──┼───┼─────────┤ │7 │niburuq手機 │1支 │甲○○│含門號0000000000之│ │ │ │ │ │SIM卡1張。 │ ├─┼─────────┼──┼───┼─────────┤ │8 │SIM卡 │1張 │甲○○│門號0000000000。 │ ├─┼─────────┼──┼───┼─────────┤ │9 │徐暐哲身分證 │1張 │徐暐哲│ │ ├─┼─────────┼──┼───┼─────────┤ │10│徐暐哲健保卡 │1張 │徐暐哲│ │ └─┴─────────┴──┴───┴─────────┘ ┌─────────────────────────────────────────┐ │附表四: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通訊監察譯文 │ ├─┬───────┬───┬────────────────┬──────┬───┤ │編│ 日期 │ 時間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通訊監察書文│ 出處 │ │號│ │ │ │號 │ │ ├─┼───────┼───┼────────────────┼──────┼───┤ │1 │105年4月11日 │20:02 │A:甲○○(0000000000) │105年度聲監 │警一卷│ │︵│ │ │B:黃榆恆(0000000000) │續字第000208│P74、7│ │起│ │ │ │號通訊監察書│5 │ │訴│ │ │討論網路遊戲 │暨電話附表 │ │ │書│ │ │B:現在有空嗎? │ │ │ │附│ │ │A:我沒在鄉下,我在豬沼這邊。 │ │ │ │表│ │ │B:殺肉市場那邊? │ │ │ │編│ │ │A:對。 │ │ │ │號│ │ │B:我不就去到那。 │ │ │ │1 │ │ │A:你有要載客人進來室內嗎? │ │ │ │︶│ │ │B:對啊! │ │ │ │ │ │ │A:好。 │ │ │ │ │ │ │B:過去坐一下可以嗎? │ │ │ │ │ │ │A:不行。 │ │ │ │ │ │ │B:你可以出來跟我講話一下嗎? │ │ │ │ │ │ │A:可以。 │ │ │ │ │ │ │B:好,我在路上了,我載客人過去。│ │ │ │ │ ├───┼────────────────┤ │ │ │ │ │20:18 │A:甲○○(0000000000) │ │ │ │ │ │ │B:黃榆恆(0000000000) │ │ │ │ │ │ │ │ │ │ │ │ │ │B:我在7-11、全家這個路口這邊。 │ │ │ │ │ │ │A:哪個7-11、全家? │ │ │ │ │ │ │B:安南醫院旁邊肉品市場進來這邊。│ │ │ │ │ │ │A:你要進來科博館這邊。 │ │ │ │ │ │ │B:不就醫院前面那條,往鹽行那條。│ │ │ │ │ │ │A:對,到科博館門口停。 │ │ │ │ │ │ │B:瞭解。 │ │ │ │ │ ├───┼────────────────┤ │ │ │ │ │20:20 │A:甲○○(0000000000) │ │ │ │ │ │ │B:黃榆恆(0000000000) │ │ │ │ │ │ │ │ │ │ │ │ │ │B:到。 │ │ │ │ │ │ │A:我馬上下去 │ │ │ │ │ ├───┼────────────────┤ │ │ │ │ │20:22 │A:甲○○(0000000000) │ │ │ │ │ │ │B:黃榆恆(0000000000) │ │ │ │ │ │ │ │ │ │ │ │ │ │B:車行你好 。 │ │ │ │ │ │ │A:我怎麼沒看到你 。 │ │ │ │ │ │ │B:歷史博物館? │ │ │ │ │ │ │A:對。這邊不是有一個停車場? │ │ │ │ │ │ │B:你說的是停車場的路口? │ │ │ │ │ │ │A:對。 │ │ │ │ │ │ │B:你有看到我在打方向燈嗎,我在機│ │ │ │ │ │ │ 車道。 │ │ │ │ │ │ │A:有 。 │ │ │ │ │ │ │B:你跟我說大門,我開到大門去。 │ │ │ │ │ ├───┼────────────────┤ │ │ │ │ │20:33 │A:甲○○(0000000000) │ │ │ │ │ │ │B:黃榆恆(0000000000) │ │ │ │ │ │ │ │ │ │ │ │ │ │B:你好。 │ │ │ │ │ │ │A:阿維,我介紹一個客人給你認識,│ │ │ │ │ │ │ 他等等會給你響一聲。 │ │ │ │ │ │ │B:你說叫車嗎? │ │ │ │ │ │ │A:對。 │ │ │ │ │ │ │B:你叫他打0000000000好嗎? │ │ │ │ │ │ │A:好。 │ │ │ │ │ │ │B:那支是車行的電話。 │ │ │ │ │ │ │A:好。 │ │ │ │ │ │ │B:謝謝。 │ │ │ ├─┼───────┼───┼────────────────┼──────┼───┤ │2 │104年12月7日 │01:15 │A:甲○○(0000000000) │104年度聲監 │警一卷│ │︵│ │ │B:徐丞德(0000000000) │字第000867號│P101 │ │起│ │ │ │通訊監察書暨│ │ │訴│ │ │A:不是跟你說這麼晚不要打電話! │電話附表 │ │ │書│ │ │B:你在幹嘛? │ │ │ │附│ │ │A:哪有在幹嘛。 │ │ │ │表│ │ │B:我在你們莊,你要不要來? │ │ │ │編│ │ │A:在哪? │ │ │ │號│ │ │B:泡茶這。 │ │ │ │2 │ │ │A:跟你講過了,這麼晚還在打電話,│ │ │ │︶│ │ │ 好啦! │ │ │ │ │ │ │【說明】B男欲向甲○○購毒。 │ │ │ │ │ ├───┼────────────────┤ │ │ │ │ │19:40 │A:甲○○(0000000000) │ │ │ │ │ │ │B:徐丞德(0000000000) │ │ │ │ │ │ │ │ │ │ │ │ │ │A:你那邊什麼情形? │ │ │ │ │ │ │B:他們上班還沒回來,你在哪? │ │ │ │ │ │ │A:家裡。 │ │ │ │ │ │ │B:我要去找你講話。 │ │ │ │ │ │ │A:我要出去了。 │ │ │ │ │ │ │B:我在港明這條了。 │ │ │ │ │ │ │A:好啦! │ │ │ │ │ │ │【說明】B男欲向甲○○購毒 。 │ │ │ │ │ ├───┼────────────────┤ │ │ │ │ │21:39 │A:甲○○(0000000000) │ │ │ │ │ │ │B:徐丞德(0000000000) │ │ │ │ │ │ │ │ │ │ │ │ │ │B:他們說明天才有領。 │ │ │ │ │ │ │A:全部都這樣? │ │ │ │ │ │ │B:兩個,他們都同一個地方上班,同│ │ │ │ │ │ │ 老闆。 │ │ │ │ │ │ │A:好。 │ │ │ │ │ │ │B:明天他們回來,我再拿去給你,那│ │ │ │ │ │ │ 種情形我知道 。 │ │ │ │ │ │ │A:嗯。 │ │ │ ├─┼───────┼───┼────────────────┼──────┼───┤ │3 │105年2月27日 │05:27 │A:甲○○(0000000000) │105年度聲監 │警一卷│ │︵│ │ │B:徐丞德(0000000000) │字第000043號│P108 │ │起│ │ │ │通訊監察書暨│ │ │訴│ │ │B:你起來了嗎? │電話附表 │ │ │書│ │ │A:起來了。 │ │ │ │附│ │ │B:我吃飽飯拿過去給你。 │ │ │ │表│ │ │A:好啦! │ │ │ │編│ ├───┼────────────────┤ │ │ │號│ │23:28 │A:甲○○(0000000000) │ │ │ │3 │ │ │B:徐丞德(0000000000) │ │ │ │︶│ │ │ │ │ │ │ │ │ │B:大仔!在那裡? │ │ │ │ │ │ │A:~~啊! │ │ │ │ │ │ │B:你喔!在忙嗎? │ │ │ │ │ │ │A:那有! │ │ │ │ │ │ │B:啊什麼時候會回來? │ │ │ │ │ │ │A:不知道捏!都沒有講! │ │ │ │ │ │ │B:喔~ │ │ │ ├─┼───────┼───┼────────────────┼──────┼───┤ │4 │105年3月1日 │01:01 │A:甲○○(0000000000) │105年度聲監 │警一卷│ │︵│ │ │B:徐丞德(0000000000) │字第000043號│P113 │ │起│ │ │ │通訊監察書暨│ │ │訴│ │ │B:喂! │電話附表 │ │ │書│ │ │A:我剛才有去你家捏!啊你不知道喔│ │ │ │附│ │ │ ! │ │ │ │表│ │ │B:啥! │ │ │ │編│ │ │A:喔!誤會啦!我當你是另一個朋友│ │ │ │號│ │ │ 。 │ │ │ │4 │ │ │B:你說什麼? │ │ │ │︶│ │ │A:沒啦~沒啦~我在那裡你知道啦!│ │ │ │ │ │ │B:你在忙嗎? │ │ │ │ │ │ │A:你在趕嗎? │ │ │ │ │ │ │B:沒趕!你回來打給我。 │ │ │ │ │ │ │A:我回來了啊! │ │ │ │ │ │ │B:那我可以過去找你嗎? │ │ │ │ │ │ │A:不過你在大馬路邊要到時就要停喔│ │ │ │ │ │ │ !你知道我在那裡嗎! │ │ │ │ │ │ │B: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1:07 │A:甲○○(0000000000) │ │ │ │ │ │ │B:徐丞德(0000000000) │ │ │ │ │ │ │ │ │ │ │ │ │ │B:你剛說什麼? │ │ │ │ │ │ │A:我說我在那裡你應該知道。 │ │ │ │ │ │ │B:喔! │ │ │ │ │ │ │A:我是說你如果要過來,要到之前摩│ │ │ │ │ │ │ 托車就要熄火啦! │ │ │ │ │ │ │B:喔! │ │ │ │ │ │ │A:你甘有要過來! │ │ │ │ │ │ │ │ │ │ │ │ ├───┼────────────────┤ │ │ │ │ │01:23 │A:甲○○(0000000000) │ │ │ │ │ │ │B:徐丞德(0000000000) │ │ │ │ │ │ │ │ │ │ │ │ │ │A:喂! │ │ │ │ │ │ │B:外面啦~ │ │ │ │ │ │ │ │ │ │ │ │ │ │ │ │ │ ├─┼───────┼───┼────────────────┼──────┼───┤ │5 │105年2月1日 │12:45 │A:甲○○(0000000000) │105年度聲監 │警一卷│ │︵│ │ │B:黃崇輝(0000000000) │字第000043號│P147 │ │起│ │ │ │通訊監察書暨│ │ │訴│ │ │B:你在哪? │電話附表 │ │ │書│ │ │A:家。 │ │ │ │附│ │ │B:五百。 │ │ │ │表│ │ │A:喔。 │ │ │ │編│ │ │B:我住這邊。 │ │ │ │號│ │ │A:嗯。 │ │ │ │5 │ │ │B:快點。 │ │ │ │︶│ │ │A:好。 │ │ │ │ │ │ │【研析】B男向甲○○購毒500元 │ │ │ │ │ │ │ │ │ │ │ │ │ │ │ │ │ ├─┼───────┼───┼────────────────┼──────┼───┤ │6 │105年2月7日 │10:32 │A:甲○○(0000000000) │105年度聲監 │警一卷│ │︵│ │ │B:黃崇輝(0000000000) │字第000043號│P147 │ │起│ │ │ │通訊監察書暨│ │ │訴│ │ │B:你在哪? │電話附表 │ │ │書│ │ │A:我家。 │ │ │ │附│ │ │B:起床了沒? │ │ │ │表│ │ │A:起來了。 │ │ │ │編│ │ │B:有沒有? │ │ │ │號│ │ │A:有啊! │ │ │ │6 │ │ │B:500,要還你500。 │ │ │ │︶│ │ │A:好,OK,過去那邊。 │ │ │ │ │ │ │【研析】B男向林嫌購毒500 │ │ │ │ │ │ │ │ │ │ │ │ │ │ │ │ │ ├─┼───────┼───┼────────────────┼──────┼───┤ │7 │105年3月11日 │07:42 │A:甲○○(0000000000) │105年度聲監 │警一卷│ │︵│ │ │B:黃崇輝(0000000000) │續字第000160│P147反│ │起│ │ │ │號通訊監察書│ │ │訴│ │ │B:喂!你在那裡? │暨電話附表 │ │ │書│ │ │A:我家啊! │ │ │ │附│ │ │B:啊你回去你家喔! │ │ │ │表│ │ │A:啥!好! │ │ │ │編│ │ │ │ │ │ │號│ │ │ │ │ │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105年4月12日 │12:59 │A:甲○○(0000000000) │105年度聲監 │警一卷│ │︵│ │ │B:黃崇輝(0000000000) │續字第000208│P147反│ │起│ │ │ │號通訊監察書│ │ │訴│ │ │B:有沒有? │暨電話附表 │ │ │書│ │ │A:有啦! │ │ │ │附│ │ │B:要給東的嗎? │ │ │ │表│ │ │A:你怎麼不過來再說。 │ │ │ │編│ │ │B:你在家嗎? │ │ │ │號│ │ │A:對啦! │ │ │ │9 │ │ │B:好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104年12月11日 │21:43 │A:甲○○(0000000000) │104年度聲監 │警一卷│ │︵│ │ │B:徐暐哲(0000000000) │字第000867號│P165 │ │即│ │ │ │通訊監察書暨│ │ │起│ │ │B:等你超過24小時了,要不要過來。│電話附表 │ │ │訴│ │ │A:現在在忙,帶我兒子出來買東西。│ │ │ │書│ │ │B:買完咧? │ │ │ │附│ │ │A:看心情,好啦! │ │ │ │表│ │ │B:我等你。 │ │ │ │編│ │ │A:你慢慢等,好啦!等等再說。 │ │ │ │號│ │ │B:意思不一定? │ │ │ │10│ │ │A:不一定啦! │ │ │ │︶│ │ │B:不然我十點打給你。 │ │ │ │ │ │ │A:有什麼差別,好啦!青菜啦! │ │ │ │ │ │ │B:好啦!我等你。 │ │ │ │ │ │ │ │ │ │ │ │ ├───┼────────────────┤ │ │ │ │ │22:23 │A:甲○○(0000000000) │ │ │ │ │ │ │B:徐暐哲(0000000000) │ │ │ │ │ │ │ │ │ │ │ │ │ │A:快到了。 │ │ │ │ │ │ │B:快到了。 │ │ │ │ │ │ │A:對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04年12月15日 │20:08 │A:甲○○(0000000000) │104年度聲監 │警一卷│ │︵│ │ │B:徐暐哲(0000000000) │字第000867號│P165-1│ │起│ │ │ │通訊監察書暨│65反 │ │訴│ │ │B:鏘哥喔? │電話附表 │ │ │書│ │ │A:對,你說。 │ │ │ │附│ │ │B:有沒有在? │ │ │ │表│ │ │A:在家拉,怎樣? │ │ │ │編│ │ │B:喔,稍等會我再去找你,我朋友再│ │ │ │號│ │ │ 找。 │ │ │ │11│ │ │A:好啦,好啦。 │ │ │ │︶│ ├───┼────────────────┤ │ │ │ │ │20:32 │A:甲○○(0000000000) │ │ │ │ │ │ │B:徐暐哲(0000000000) │ │ │ │ │ │ │ │ │ │ │ │ │ │B:我在你家了,你人在哪? │ │ │ │ │ │ │A:我在店裡買東西。 │ │ │ │ │ │ │B:喔。 │ │ │ │ │ │ │A:等我一下啦。 │ │ │ │ │ │ │B:好。 │ │ │ ├─┼───────┼───┼────────────────┼──────┼───┤ │11│105年2月20日 │20:43 │A:甲○○(0000000000) │105年度聲監 │警一卷│ │︵│ │ │B:蘇傳翔(0000000000) │字第000043號│P188 │ │起│ │ │ │通訊監察書暨│ │ │訴│ │ │B:喂! │電話附表 │ │ │書│ │ │A:喂! │ │ │ │附│ │ │B:你在那裡啊? │ │ │ │表│ │ │A:我在我家咧! │ │ │ │編│ │ │B:是喔!我在你家捏? │ │ │ │號│ │ │A:你在我家等一下。 │ │ │ │13│ │ │B:你要叫我在你家等還是我家等! │ │ │ │︶│ │ │A:在我家等一下。 │ │ │ │ │ │ │B:好。 │ │ │ │ │ ├───┼────────────────┤ │ │ │ │ │21:56 │A:甲○○(0000000000) │ │ │ │ │ │ │B:蘇傳翔(0000000000) │ │ │ │ │ │ │ │ │ │ │ │ │ │B:喂!怎樣! │ │ │ │ │ │ │A:喂!你打給我幹嗎? │ │ │ │ │ │ │B:啊有要過來嗎? │ │ │ │ │ │ │A:還沒!~~~ │ │ │ │ │ │ │B:喂!喂! │ │ │ ├─┼───────┼───┼────────────────┼──────┼───┤ │12│104年12月10日 │13:01 │A:甲○○(0000000000) │104年度聲監 │警一卷│ │︵│ │ │B:葉子龍(0000000000) │字第000867號│P231 │ │起│ │ │ │通訊監察書暨│ │ │訴│ │ │【簡訊】 │電話附表 │ │ │書│ │ │B:我晚上拿給你喔,早上爬不起來,│ │ │ │附│ │ │ 所以要等我媽回來了,所以現在可│ │ │ │表│ │ │ 以去找你一下嗎?(簡訊) │ │ │ │編│ │ │ │ │ │ │號│ │ │ │ │ │ │16│ ├───┼────────────────┤ │ │ │︶│ │17:19 │A:甲○○(0000000000) │ │ │ │ │ │ │B:葉子龍(0000000000) │ │ │ │ │ │ │ │ │ │ │ │ │ │B:你終於回了。 │ │ │ │ │ │ │A:我手機沒電。 │ │ │ │ │ │ │B:要再等一下。 │ │ │ │ │ │ │A:沒關係。 │ │ │ │ │ │ │B:你在哪? │ │ │ │ │ │ │A:在我家。 │ │ │ │ │ │ │B:現在也不能去。 │ │ │ │ │ │ │A:這個時間不行,我兒子要回來了。│ │ │ │ │ │ │B:我知道。 │ │ │ │ │ │ │A:不然等一下,我去你家。 │ │ │ │ │ │ │B:我媽也要回來了,還是你可以用一│ │ │ │ │ │ │ 些在裡面,我去跟你拿來止一下。 │ │ │ │ │ │ │A:我等一下再打給你。 │ │ │ ├─┼───────┼───┼────────────────┼──────┼───┤ │13│105年2月5日 │15:52 │A:甲○○(0000000000) │105年度聲監 │警一卷│ │︵│ │ │B:葉子龍(00-0000000) │字第000043號│P232 │ │起│ │ │ │通訊監察書暨│ │ │訴│ │ │B:鏘哥,你在哪? │電話附表 │ │ │書│ │ │A:你好難找人,我去你家找好幾次。│ │ │ │附│ │ │B:我去手術。 │ │ │ │表│ │ │A:剛回來? │ │ │ │編│ │ │B:對。 │ │ │ │號│ │ │A:這兩天都有去找你,前天去找你你│ │ │ │17│ │ │ 弟說你在睡覺。 │ │ │ │︶│ │ │B:那時候我還在醫院。我的電話你不│ │ │ │ │ │ │ 知道? │ │ │ │ │ │ │A:不見了。 │ │ │ │ │ │ │B:你在家? │ │ │ │ │ │ │A:我在鋒仔那邊。 │ │ │ │ │ │ │B:他家有人嗎? │ │ │ │ │ │ │A:沒有,你來啦! │ │ │ │ │ │ │B:好。 │ │ │ ├─┼───────┼───┼────────────────┼──────┼───┤ │14│105年3月29日 │20:55 │A:甲○○(0000000000) │105年度聲監 │警一卷│ │︵│ │ │B:黃光平(0000000000) │續字第000160│P250-2│ │起│ │ │ │號、105年度 │50反 │ │訴│ │ │B:鏘仔!你在幹嘛? │聲監續字第00│ │ │書│ │ │A:現在喔!沒幹什麼啊! │0208號通訊監│ │ │附│ │ │B:在睡嘛? │察書暨電話附│ │ │表│ │ │A:沒有咧! │表 │ │ │編│ │ │B:啊你還沒有給我?我誰你知道嗎? │ │ │ │號│ │ │A:我不知道捏! │ │ │ │18│ │ │B:冠智阿! │ │ │ │︶│ │ │A:喔喔喔! │ │ │ │ │ │ │B:找你那~~~~ │ │ │ │ │ │ │A:我這兩天在改那個~~~ │ │ │ │ │ │ │B:喔!我等一下去找你啦! │ │ │ │ │ │ │A:好啦! │ │ │ │ ├───────┼───┼────────────────┤ │ │ │ │105年3月31日 │09:27 │A:甲○○(0000000000) │ │ │ │ │ │ │B:黃光平(0000000000) │ │ │ │ │ │ │ │ │ │ │ │ │ │B:喂! │ │ │ │ │ │ │A:嘿! │ │ │ │ │ │ │B:鏮仔捏! │ │ │ │ │ │ │A:嘿! │ │ │ │ │ │ │B:等一下,(另一名男子說看他有沒│ │ │ │ │ │ │ 有要過來),冠平仔問看你要不要│ │ │ │ │ │ │ 過來? │ │ │ │ │ │ │A:現在嗎? │ │ │ │ │ │ │B:是啦! │ │ │ │ │ │ │A:好啊! │ │ │ │ │ │ │B:你馬上過來啊?(某男說今天優的 │ │ │ │ │ │ │ 喔)說今仔日很優喔? I │ │ │ │ │ │ │A:好啦! │ │ │ │ │ ├───┼────────────────┤ │ │ │ │ │18:36 │A:甲○○(0000000000) │ │ │ │ │ │ │B:黃光平(0000000000) │ │ │ │ │ │ │ │ │ │ │ │ │ │B:我等一下再打給你好嗎?我剛回來│ │ │ │ │ │ │ ! │ │ │ │ │ │ │A:好! │ │ │ │ │ ├───┼────────────────┤ │ │ │ │ │21:12 │A:甲○○(0000000000) │ │ │ │ │ │ │B:黃光平(0000000000) │ │ │ │ │ │ │ │ │ │ │ │ │ │B:喂 ! │ │ │ │ │ │ │A:嘿!啊啊~ │ │ │ │ │ │ │B:我忘了!我忘了!現在我錢人家拿│ │ │ │ │ │ │ 走了,這樣我等一下打給你,我現│ │ │ │ │ │ │ 在跟我老婆拿,你再去家裡收。 │ │ │ │ │ │ │A:不會很久吧!還是我等一下叫人載│ │ │ │ │ │ │ 我過去。 │ │ │ │ │ │ │B:不用,等一下,我先跟我老婆說,│ │ │ │ │ │ │ 看他有沒有。 │ │ │ │ │ │ │A:好。 │ │ │ │ │ ├───┼────────────────┤ │ │ │ │ │21:17 │A:甲○○(0000000000) │ │ │ │ │ │ │B:黃光平(0000000000) │ │ │ │ │ │ │ │ │ │ │ │ │ │B:等一下你下來拿。 │ │ │ │ │ │ │A:好,我飯吃一吃等一下過去。 │ │ │ │ │ │ │B:啊我拿不夠給你,明天早上12點前│ │ │ │ │ │ │ 給你。 │ │ │ │ │ │ │A:好。沒關係! │ │ │ │ │ │ │B:很不好意思!我先跟你講一下。 │ │ │ │ │ │ │A:好,不會!不會! │ │ │ │ │ ├───┼────────────────┤ │ │ │ │ │21:49 │A:甲○○(0000000000) │ │ │ │ │ │ │B:黃光平(0000000000) │ │ │ │ │ │ │ │ │ │ │ │ │ │A:我在你家樓下捏! │ │ │ │ │ │ │B:沒啦?我沒在那裡,我家出來是不│ │ │ │ │ │ │ 是有一條橋,左轉順著走就看到我│ │ │ │ │ │ │ 在路邊了。 │ │ │ │ │ │ │A:好! │ │ │ │ │ ├───┼────────────────┤ │ │ │ │ │21:56 │A:甲○○(0000000000) │ │ │ │ │ │ │B:黃光平(0000000000) │ │ │ │ │ │ │ │ │ │ │ │ │ │A:沒看到! │ │ │ │ │ │ │B:你跑去那裡? │ │ │ │ │ │ │A:運河邊嗎? │ │ │ │ │ │ │B:我在皇帝廟這邊橋上。 │ │ │ │ │ │ │A:我知道我知道往新市的皇帝廟。 │ │ │ │ │ │ │B:我現在在橋上啦。 │ │ │ ├─┼───────┼───┼────────────────┼──────┼───┤ │15│105年3月28日 │12:06 │A:甲○○(0000000000) │105年度聲監 │警一卷│ │︵│ │ │B:林源宏(0000000000) │續字第000160│P271反│ │起│ │ │ │號通訊監察書│、P27 │ │訴│ │ │A:喂!我在這裡等他很久了捏! │暨電話附表 │2反 │ │書│ │ │B:你在那裡? │ │ │ │附│ │ │A:港口廟啊!還是我直接拿過去給好│ │ │ │表│ │ │ 了。 │ │ │ │編│ │ │B:港口廟!好啊,你直接拿過去給他│ │ │ │號│ │ │ ,我跟你講,你拿過去給他。直接│ │ │ │19│ │ │ 拿去那裡,我打電話給他說你馬上│ │ │ │︶│ │ │ 到。 │ │ │ │ │ │ │A:你跟說多少? │ │ │ │ │ │ │B:你當面跟他說。 │ │ │ │ │ │ │A:好啦!啊你打給他喔!叫他在門口│ │ │ │ │ │ │ 我馬上到。 │ │ │ │ │ │ │B:好。 │ │ │ │ │ ├───┼────────────────┤ │ │ │ │ │12:10 │A:甲○○(0000000000) │ │ │ │ │ │ │B:林源宏(0000000000) │ │ │ │ │ │ │ │ │ │ │ │ │ │A:喂!你叫他下來啊! │ │ │ │ │ │ │B:好啊!我有叫他下去了。 │ │ │ │ │ │ │A:啊我到了,你跟他說,我看大門口│ │ │ │ │ │ │ 開三菱的嗎? │ │ │ │ │ │ │B:嘿!三菱仔那隻嘿。 │ │ │ │ │ │ │A:喔!好啦! │ │ │ │ │ │ │B:他剛才跟我說差不多多少?我跟他│ │ │ │ │ │ │ 說差不多3張啦! │ │ │ │ │ │ │A:3張你就沒有賺了喔! │ │ │ │ │ │ │B:嘿啊! │ │ │ │ │ │ │A:那我就跟他說3張、3張半喔! │ │ │ │ │ │ │B:嘿啊!你這樣跟他說。 │ │ │ │ │ │ │A:好啊! │ │ │ ├─┼───────┼───┼────────────────┼──────┼───┤ │16│105年3月13日 │19:34 │A:甲○○(0000000000) │105年度聲監 │警一卷│ │︵│ │ │B:林韋延(0000000000) │續字第000160│P306 │ │起│ │ │ │號通訊監察書│ │ │訴│ │ │A:在那裡? │暨電話附表 │ │ │書│ │ │B:在安平,我載小孩回去。 │ │ │ │附│ │ │A:哭?我到了,你在安平。 │ │ │ │表│ │ │B:好!等我一下馬上到8分鐘。 │ │ │ │編│ │ │ │ │ │ │號│ │ │ │ │ │ │20│ │ │ │ │ │ │︶│ │ │ │ │ │ │ │ │ │ │ │ │ │ │ │ │A:好,你在那等我,馬上到 。 │ │ │ ├─┼───────┼───┼────────────────┼──────┼───┤ │17│105年4月10日 │21:19 │A:甲○○(0000000000) │105年度聲監 │警一卷│ │︵│ │ │B:林韋延(0000000000) │續字第000208│P306反│ │起│ │ │ │號通訊監察書│ │ │訴│ │ │A:你在哪? │暨電話附表 │ │ │書│ │ │B:菜市場路口三角窗。 │ │ │ │附│ │ │A:周師父湯包那? │ │ │ │表│ │ │B:在哪? │ │ │ │編│ │ │A:對面不是一間7-11。 │ │ │ │號│ │ │B:哪有7-11。 │ │ │ │21│ │ │A:你跑去安中路的黃昏市場? │ │ │ │︶│ │ │B:對。 │ │ │ │ │ │ │A:靠夭,北安橋過來這個內,往市內│ │ │ │ │ │ │ 這邊,往南。你在那邊哪裡?。 │ │ │ │ │ │ │B:菜市場口三角窗。 │ │ │ │ │ │ │A:好,你在那等我,馬上到。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五:甲○○無償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通訊監察譯文 │ ├─┬───────┬───┬────────────────┬──────┬───┤ │編│ 日期 │ 時間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通訊監察書文│ 出處 │ │號│ │ │ │號 │ │ ├─┼───────┼───┼────────────────┼──────┼───┤ │1 │105年3月1日 │12:46 │A:甲○○(0000000000) │105年度聲監 │警一卷│ │︵│ │ │B:黃崇輝(0000000000) │續字第000160│P147 │ │起│ │ │ │號通訊監察書│ │ │訴│ │ │B:喂! │暨電話附表 │ │ │書│ │ │A:嘿! │ │ │ │附│ │ │B:去那裡啊? │ │ │ │表│ │ │A:我家啊! │ │ │ │編│ │ │B:來啦!來這裡一下啦! │ │ │ │號│ │ │A:過去那裡啊! │ │ │ │7 │ │ │B:喔你~那個那裡啦! │ │ │ │︶│ │ │A:你那個那嗎? │ │ │ │ │ │ │B:喔~你還說出來,你同學這裡啦~│ │ │ │ │ │ │ 你同學~ │ │ │ │ │ │ │A:我同學喔~ │ │ │ │ │ │ │B:嘿啦!來一下啦! │ │ │ │ │ │ │A:嗯! │ │ │ │ │ │ │B:啊你吃飯沒! │ │ │ │ │ │ │A:吃了! │ │ │ │ │ │ │B:喔!那快來~ │ │ │ │ │ │ │A:嗯! │ │ │ ├─┼───────┼───┼────────────────┼──────┼───┤ │2 │105年3月27日 │01:01 │A:甲○○(0000000000) │105年度聲監 │警一卷│ │︵│ │ │B:林韋成(0000000000) │續字第000160│P329 │ │起│ │ │ │號通訊監察書│ │ │訴│ │ │B:喂! │暨電話附表 │ │ │書│ │ │A:喂! │ │ │ │附│ │ │B:鏮仔喔? │ │ │ │表│ │ │A:嘿!這麼晚了不要打電話了啦,等│ │ │ │編│ │ │ 一下被罵! │ │ │ │號│ │ │B:你在家喔? │ │ │ │22│ │ │A:是啊! │ │ │ │︶│ │ │B:啊沒有出去喔! │ │ │ │ │ │ │A:在家看電視啊! │ │ │ │ │ │ │B:不知道要幹娘,無聊死。 │ │ │ │ │ │ │A:你韋成嗎! │ │ │ │ │ │ │B:是啊! │ │ │ │ │ │ │A:哭天啊,你韋成阿,我當做我朋友│ │ │ │ │ │ │ !哭天累!啊沒你來啊! │ │ │ │ │ │ │B:好啊!過來吃東西,我過去載你。│ │ │ │ │ │ │A:好啊! │ │ │ │ │ │ │ │ │ │ │ │ ├───┼────────────────┤ │ │ │ │ │01:21 │A:甲○○(0000000000) │ │ │ │ │ │ │B:林韋成(0000000000) │ │ │ │ │ │ │ │ │ │ │ │ │ │A:喂! │ │ │ │ │ │ │B:我在外面! │ │ │ │ │ │ │A:我在大路邊啊! │ │ │ │ │ │ │B:那個大路邊啊! │ │ │ │ │ │ │A:我家外面的大路邊啊! │ │ │ │ │ │ │B:我怎樣沒看到! │ │ │ │ │ │ │A:你開出來就看到了。 │ │ │ │ │ │ │B:好。 │ │ │ ├─┼───────┼───┼────────────────┼──────┼───┤ │3 │105年4月9日 │19:05 │A:甲○○(0000000000) │105年度聲監 │警一卷│ │︵│ │ │B:林韋成(0000000000) │續字第000208│P329反│ │起│ │ │ │號通訊監察書│ │ │訴│ │ │A:剛打給你怎麼不接? │暨電話附表 │ │ │書│ │ │B:那你新的電話? │ │ │ │附│ │ │A:對。 │ │ │ │表│ │ │B:想說不認識就不接了。 │ │ │ │編│ │ │A:新的,你在哪? │ │ │ │號│ │ │B:在家。 │ │ │ │23│ │ │A:不出來? │ │ │ │︶│ │ │B:過去你那? │ │ │ │ │ │ │A:對。本來要叫你來,順便從這邊來│ │ │ │ │ │ │ 。 │ │ │ │ │ │ │B:我在做,整天都在家。 │ │ │ │ │ │ │A:靠夭,我要叫你來吃飯。 │ │ │ │ │ │ │B:好,我收一收。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