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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16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116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柏信
- 選任辯護人
- 楊丕銘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彭劍文
- 選任辯護人
- 洪梅芬律師
熊家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39號中華民國101 年10月4 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746、
152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甲○○製造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事實
一、甲○○前因竊盜、贓物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分別以95年度上易字第169 號、95年度花簡字第10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四月確定,嗣上開二案經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月又十五日,於民國97年4 月2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因重利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38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嗣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394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8年9 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丙○○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16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嗣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1年度台上字第361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4年2 月6 日入監執行,至95年3 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於95年5 月14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
二、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持有,僅因自身經濟負擔沈重,竟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簡稱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自99年10月中旬某日起,陸續購置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工具及化學藥劑,並透過友人丙○○於坊間搜尋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 ;下同)成分之感冒藥錠,以作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而丙○○明知甲○○購買含有「假麻黃」成分感冒藥錠之目的係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竟仍基於幫助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 年1 月間某日(起訴書誤載為99年1 月中旬某日,業經公訴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時予以更正)介紹甲○○與出售含有「假麻黃」成分感冒藥錠之陳志鴻(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另案審理中)相識,並於100 年1 月22日晚間向甲○○收取購買感冒藥錠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轉交陳志鴻,再由陳志鴻於當日晚間11時許,在臺南市安平區健康三街之某7-11超商前,將含有「假麻黃」成分之「安星感冒藥錠」1 箱(25盒,每盒980 粒)售予甲○○。甲○○於取得「安星感冒藥錠」後,即以其承租之臺南市○區○○路○段000 號為製毒工廠,在該處及丙○○承前幫助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所提供位在臺南市○○區○○里○○○000 號住處前空地,以「滷化、氫化、純化」之化學技術,亦即先將前開購得之感冒藥錠浸泡於酒精,再以電磁爐將酒精加熱後,加入溶劑浸泡而進行滷化反應,再於100 年2 月14日凌晨,將之移至丙○○上址住處外空地,加入鹽酸等化學藥劑攪拌(俗稱「化料」),之後將之移至其承租之上址租屋處,進行氫化反應而製成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滷水,再將之純化結晶而製造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品。其間因甲○○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丙○○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早經檢察官向臺南地院聲請進行通訊監察,嗣至100 年2 月24日下午4 時45分許、同日下午5 時20分許,員警乃分持臺南地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甲○○位在臺南市○區○○路○段000 號住處及其位在永成路三段536 號租處執行搜索,當場在其住處扣得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供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另在其上址租處扣得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物、如附表三所示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甲基麻黃」成分之物及如附表四所示供其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遂將甲○○逮捕,並通知丙○○到案說明,全案因而查獲。甲○○並於偵、審中均自白上開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關於因當事人明示同意或未異議而擬制同意,使本應排除之傳聞證據因而取得證據能力之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處分權之明文,係為豐富證據資料,俾有助於真實發現,而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下證據處分權原則所為之規定,與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並列而同屬傳聞法則之例外,其彼此間非必處於互斥狀態,亦無優先劣後之關係可言,符合上開證據處分權以外其他傳聞例外規定之傳聞,若同時符合該證據處分權之規定時,仍得依該處分權規定,認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956號、97年度台非字第5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所引用下列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各項言詞及書面證據,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列為證據,並捨棄詰問(被告甲○○就警員乙○○部分除外,且已於本院審理時詰問完畢),另於本院審理時,就本件所引用之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亦均表示無意見,復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及書面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均屬合法,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並經本院於審理時逐一提示予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意見,對於證據能力之適格,亦未爭執,故採納上開證據方法,應無礙於被告於程序上之彈劾詰問權利,自得採為本案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以下所引用不具傳聞性質之證據,因非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依法自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甲○○部分:
⑴訊據被告甲○○除對於下述⑷所示行為態樣究為既遂或未遂仍有爭執外,對於前揭事實欄二所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業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警卷一第16至33頁、第49至52頁;2746號偵卷第5 至7頁、第164 至165 頁、第217 至218 頁;聲羈卷第14至17頁;原審卷第53頁反面、第79頁、第85頁反面至第87頁正面;本院卷第93頁正面、第121 頁反面、第161 頁反面、第174頁反面至第175 頁),核與同案被告丙○○所供有關如何幫甲○○尋找含有特定成分之感冒藥錠,及如何介紹甲○○向陳志鴻購買含有特定成分之「安星感冒藥錠」1 箱暨甲○○確有借用丙○○位在臺南市○○區○○里○○○000 號住處前空地進行「化料」程序等事實大致相符(警卷一第62至64頁、第66至67頁、第76頁、第78至79頁、第84至85頁;2746號偵卷第9 至10頁、第216 頁;聲羈卷第6 至7 頁、第9 頁)。
⑵此外,並有①臺南地院99年度聲監字第837 號、100 年度聲監續字第77號、100 年度聲監字第5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各1 份(警卷一第161 至166 頁)、通訊監察譯文(警卷一第39至43頁、第56至58頁、第71至74頁、第87至89頁)、
②臺南地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警卷一第104 至132 頁、第155 至159 頁)、③授權書、不動產租賃契約書、甲基安非他命製程表、網路下載資料各1 份(警卷一第145 至152 頁)、④查獲製造安非他命工廠平面圖2 紙、現場照片134 幀、送刑事警察局鑑驗證物照片82幀、送地檢署證物照片27幀(警卷一第216 至283 頁、第284 至323 頁;2746號偵卷第172 至185 頁)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一編號1 、附表二至四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而上開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扣案物,經員警以內政部警政署核發之毒品篩檢試劑進行初步過濾後,將其中檢出毒品成分之物品以及缺乏產品包裝標示之物件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其中在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中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在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中均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或「甲基麻黃」成分,其餘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則不含毒品成分,或為製毒工具、化學藥劑等情,有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3 份、檢驗照片6 幀(警卷二第156 至161 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101 年8 月22日南市警麻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 年5 月1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 份(原審卷第57至58頁;警卷一第3 至11頁,各該送鑑扣案物品之鑑定結果詳如附表二至四「鑑定結果」欄所示)附卷可憑。
⑶承上述⑴、⑵所述,足認被告甲○○之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⑷被告甲○○及其辯護人雖辯稱:甲○○所製造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固態、液態物質,因尚未進行純化去除雜質使其固化為結晶體,致其尚未至可逕供施用之階段,且純度甚低,故甲○○所為應僅構成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云云。惟按刑事法之製造行為,乃指利用各種原、物料予以加工,製作成特定目的之產品,甚至儲存於電腦或新科技產物,有別於自然天生,是凡在該特定目的完成之前,所採取之一切人為措施,均屬之。但製造行為通常係一連串之接續舉動,產品由原始臻於完美,常須經歷多種過程,而如何得謂完美,並無絕對標準,是作品初經完成,其後復行去蕪存菁之純化、除臭增香之美味化、精益求精(加料、上色)之美觀化、研粉、壓錠、裝囊或固化、液化、軟化、乾燥化、氣化等變形不變質之實用或應用化等進一步之加工作為,仍應構成製造行為之一環,為該製造行為概念所涵攝。惟其既、未遂之區別,應以法規範所禁制之目的為準,凡所製出之客體,已經達致法規範所不允許之功能、效用者,即為充足,屬於既遂;反之,為未遂。以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為例,既已經過異構化階段而產生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滷水(液態甲基安非他命),而處於隨時可供淬取使用該毒品之狀態,縱然不乏雜質或純度尚低,不夠好用,但既尚非完全不能施用,自已達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1 項所禁制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應為既遂,況若有部分工具之上已然形成晶體渣屑,縱然量至極微,仍難謂非已達既遂(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367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6180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4154、564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如附表二所示被告甲○○所製造之固態(晶體)或液態之物質及其使用之器皿、壓克力刮刀、量杯等工具上之殘渣,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⑵所述之鑑定書可憑,則被告甲○○既已製造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固態(晶體)、液態物質,而處於隨時可供淬取使用該毒品之狀態,縱然尚未進行純化,不乏雜質或純度尚低,不夠好用,然既非完全不能施用,自已達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1項所禁制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其製造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應屬既遂無疑。是被告甲○○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顯有誤解,而不足採。
⑸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至於被告甲○○及其辯護人於原審雖質疑如附表二編號7 、9 所示之扣案物品取樣過少,鑑定純度結果可能失準,請求將該部分重新送鑑定乙節,惟因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既、未遂之判別,與所製造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並無直接關聯,且亦無任何證據證明該鑑定結果係屬有誤,而有重新鑑定之必要,加以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此節已表示不再爭執(本院卷第94頁正面),本院認此部分並無再送鑑定之必要,併此敘明。
㈡被告丙○○部分:
⑴訊據被告丙○○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因甲○○開設神壇,伊以為其購買大量之感冒藥錠係用以當仙丹矇騙信徒,遂介紹其向陳志鴻購買,伊係事後詢問友人,經友人表示甲○○可能係在製造毒品麻黃,伊遂不再與甲○○聯絡;伊雖有介紹甲○○與陳志鴻相識,並收取甲○○交付之現金10萬元轉交陳志鴻,而由陳志鴻販售「安星感冒藥錠」予甲○○,及確有出借臺南市○○區○○里○○○000 號住處前方空地供甲○○使用,惟伊並不知甲○○係在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甲○○亦未告訴伊,伊所為應僅構成幫助製造第四級毒品罪云云。被告丙○○之辯護人另為被告辯護稱:依卷內資料及甲○○所供,丙○○僅知道甲○○是要製造「假麻黃」,依「所犯重於所知,從其所知」之法理,丙○○所為應係犯幫助製造第四級毒品之罪;且丙○○係於甲○○前往前開空地進行「化料」以後,始猜測甲○○可能在製造毒品,惟不知其真正意圖,丙○○於知悉甲○○可能在製造毒品後,即拒絕再與甲○○聯絡,故丙○○至多僅構成幫助製造第四級毒品罪云云。
⑵惟查:
①被告丙○○確有為甲○○於坊間搜尋含有特定成分之感冒藥錠,並介紹甲○○與陳志鴻相識,嗣於事實欄二所示時間,向甲○○收取購買感冒藥錠之現金10萬元轉交陳志鴻,再由陳志鴻於當日晚間11時許,在臺南市安平區健康三街之某7-11超商前,將含有特定成分之「安星感冒藥錠」1 箱(25盒,每盒980 粒)售予甲○○,及被告丙○○確有於100 年2月14日凌晨出借臺南市○○區○○里○○○000 號住處前方空地供甲○○使用等事實,已據被告丙○○供承在卷(警卷一第62至66頁、第78至79頁、第84至85頁;2746號偵卷第10頁、第216 頁;聲羈卷第6 至7 頁、第9 頁;原審卷第32頁正面、第54頁、第79頁正面、第86頁;本院卷第175 頁正面),核與被告甲○○上開㈠⑴就此部分相關情節所供大致相符。又被告甲○○取得上開感冒藥錠後,即於事實欄二所示時、地,以事實欄二所示方式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業如前述,並有上開㈠⑵所述之書證、物證、鑑定書等相關證據資料(不再贅述)可資佐證。
②從事毒品交易或毒品犯罪之雙方為逃避警方之追緝,常使用隱晦暗語代之,且爾來毒品危害社會日益嚴重,檢警相關單位無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嚴加查緝,從事毒品交易或毒品犯罪之人為避免遭監聽查緝,以電話聯繫時,大都會以代號、暗語為之,甚至僅約定時間、地點,而不再敘及任何交易或犯罪之細節,嗣於碰面時直接交易或進行犯罪行為,鮮有於電話中明白陳述實情。而查被告丙○○於99年12月25日17時20分38秒許,曾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甲○○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其通話,於通話過程中,被告丙○○稱:「朋友說,肥料的那個,12的有啦,你想不想要,他會帶兩袋肥料過來給你試‧‧‧,大約這樣講你應該聽懂吧,他要帶兩袋給你試,他如果帶過來我晚上會去找你」等語;於同日20時14分57秒許,被告丙○○再度以其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撥打被告甲○○持用之前揭行動電話,並於電話中稱:「那個肥料的名稱叫儂涕克」、「60%」等語,此有前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警卷一第71頁),且為被告丙○○於警詢時所不爭執(警卷一第62至63頁),並供稱:前述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中所指「肥料」係指感冒藥錠,「儂涕克」係指感冒藥錠之品牌名稱,「60%」則係指該感冒藥錠每錠含有百分比60毫克之偽麻黃鹼(),俗稱假麻黃素等語甚詳(警卷一第62至63頁;原審卷第86頁反面),復核與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述相符(警卷一第32頁;2746號偵卷第7 頁、第165 頁;本院卷第127 頁)。則依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被告二人所供觀之,渠等於通話時,係刻意以暗語代替關鍵名稱,足見被告丙○○早已知悉被告甲○○所尋找者,乃含有高濃度「假麻黃」成分之感冒藥錠。蓋倘被告丙○○果係以為甲○○購買大量之感冒藥錠係欲用以當仙丹矇騙信徒云云,則其感冒藥錠之成分為何,乃至於特定成分之濃度高低,均屬無關緊要,被告丙○○自無刻意向被告甲○○回報其所尋得之感冒藥錠成分及濃度之理,是被告丙○○此部分所辯,已無可取。雖被告丙○○之辯護人曾一度(於本院已不再爭執)於原審質疑上開警詢筆錄中關於「60毫克之偽麻黃鹼,俗稱假麻黃素」之內容,可能係製作筆錄之員警事先告知而為誘導詢問所致,然辯護人向原審聲請拷貝該次警詢錄音光碟並與前揭警詢筆錄之內容比對後,辯護人已具狀表明經其事先檢視該光碟後,認無當庭勘驗該次警詢錄音之必要,有刑事陳報狀1 份在卷可按(原審卷第37頁),是被告丙○○前揭警詢筆錄之內容並非出於員警誘導所致,應可認定,附此敘明。
③被告甲○○於上訴理由狀、刑事準備狀中均指稱:伊當初係經丙○○之介紹而向陳志鴻購買感冒藥錠,而伊與陳志鴻洽談買賣事宜時,丙○○亦在現場親見親聞伊向陳志鴻明確言及購買上開感冒藥錠之目的在於煉製甲基安非他命等語(本院卷第13頁反面、第99頁反面),嗣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受訊時,就本院及辯護人訊問上開情節時則改稱:伊不會明確去說要製作甲基安非他命,但陳志鴻不可能不知道伊要做什麼,伊不確定丙○○當時有無聽清楚等語(本院卷第127 頁反面至第128 頁正面),然仍堅稱其上訴理由狀所述為實情(本院卷第127 頁反面),顯示被告甲○○有意迴護被告丙○○,而僅明確指證陳志鴻知情,此觀被告甲○○於偵查中及於另案偵查中亦明確指證陳志鴻知悉其購買感冒藥錠是要製作甲基安非他命乙節亦明(2746號偵卷第6 頁;聲羈卷第14頁;另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緝字第143 號卷第31頁)。是被告甲○○迭次供稱:伊未告知丙○○實情,丙○○不知伊購買感冒藥錠係欲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云云,顯與事實不符,尚難遽信。再者,由感冒藥錠煉製甲基安非他命之地下毒品工廠,每每遭警、調機關破獲而於電子、平面媒體大幅報導,一般人縱不知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精確化學方式,對於可由含有特定成分之感冒藥物煉製甲基安非他命乙節,通常均有某種程度之認知。被告丙○○係成年人,對此應無不知之理,其辯稱不知被告甲○○購買含有特定成分感冒藥錠之用途,顯與常情不符。況甲基安非他命乃政府高度列管之第二級毒品,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地下工廠更為警、調機關嚴格查緝之對象,從事該項非法行為之風險極高,稍未掌握任一環節即可使入獄風險隨之增大,加以甲基安非他命於製造過程中,會產生惡臭,是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者為逃避警、調機關查緝,所合作之對象,當係能為其嚴守秘密,不至於在有意或無意間洩漏其秘密者。而查被告甲○○係透過被告丙○○向陳志鴻以10萬元之代價購買大量之「安星感冒藥錠」,且於交易之初,即將該筆現金交予被告丙○○轉交陳志鴻,並於購得該批感冒藥錠後,為避免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進行「化料」程序時產生大量之煙霧及惡臭遭人發覺,又刻意選定被告丙○○上開住處前空地遂行該工作,凡此均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供承在卷(警卷一第25、28、32頁、第49至50頁;2746號偵卷第7 、217 頁;聲羈卷第16頁;原審卷第85、86頁),則被告甲○○既無懼被告丙○○在無意間洩漏其大量購買含有特定成分感冒藥錠之異常舉動,亦不介意在製毒過程「化料」中所產生之煙霧及惡臭將導致被告丙○○心生懷疑,甚至可能因此目睹該「化料」過程,足證被告甲○○、丙○○二人間存有高度之信賴關係,倘非被告甲○○已將內情告知被告丙○○,焉會如此輕忽?參以被告二人均不爭執之前揭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警卷一第74頁),被告甲○○於100 年2 月14日凌晨1 時40分許,前往被告丙○○上址住處前空地進行製毒「化料」程序時,僅與被告丙○○於電話中簡短對話稱:「A (丙○○):寮仔、B (甲○○):你不開門嗎」等語,益徵被告丙○○在此之前就被告甲○○將於該時間前往該址進行「化料」程序,早已知悉,否則衡諸常情,一般人於深夜中接獲電話,豈有未詢問事由之理?是被告丙○○辯稱:事先不知甲○○借用上開場地做何用途,亦不知其欲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云云及被告甲○○供稱:丙○○不知伊在該空地進行「化料」,亦不知伊在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云云,均與事實不符,要難採信。
④被告丙○○及其辯護人雖另辯稱:丙○○自友人處獲知被告甲○○可能在製造毒品後,即不再與被告甲○○聯絡云云。然查被告丙○○於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時,於原審羈押訊問時供稱:「(問:你如何知道陳志鴻有在賣感冒藥?)因為陳志鴻之前有販毒前科,所以我想說他有門路,可以問問看。(問:但是你將販賣毒品、賣感冒藥二件事情連接在一起,所以你應該知道感冒藥可以用來提煉毒品?)是的,但是我想說那沒有我的事情,我只是單純介紹。(問:所以甲○○問你認識何人有在賣感冒藥時,你就懷疑甲○○要製毒?)是的,當時甲○○是說化料【台語】,我們鄉下稱『化料』【台語】就是在製毒。(問:你知道甲○○要買感冒藥製毒,你還幫他介紹?)我想說沒有我的事情」等語甚詳(聲羈卷第7 頁、第10至11頁),復於本院審理時確認上開回答無誤(本院卷第175 頁反面至第176 頁正面)。則依被告丙○○上開供述內容,堪認其受託搜尋感冒藥錠時,已知所尋找之感冒藥錠係欲供製造毒品所用,至為顯明。其既明知上情,竟仍介紹被告甲○○向陳志鴻購買大量之「安星感冒藥錠」,進而出借上開住處前空地供被告甲○○進行「化料」程序,顯見其並非係於被告甲○○進行「化料」程序之後,始知悉被告甲○○涉嫌製毒而有斷絕兩人聯絡之情形。是其與辯護人所稱:於知悉被告甲○○製毒後,即與其斷絕往來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⑤綜合上開各情,被告丙○○應係明知被告甲○○購買含有「假麻黃」成分之感冒藥錠及向其借用住處外進行「化料」程序之目的,即係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而仍予以幫助之情,殆無疑義。至於檢察官於偵查中雖曾就被告丙○○是否知悉被告甲○○欲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或是否目睹被告甲○○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等情節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進行測謊鑑定,然因該等問題不宜測謊,致未進行施測等情,有該局鑑識科學處南部地區測謊組100 年4 月21日調科叁(南)字第00000000000 號、100 年5 月13日調科叁(南)字第00000000000號書函各1 份在卷足憑(2746號偵卷第131 、133 頁),是有關此部分並無法據為有利被告之認定,併予敘明。
⑶從而,被告丙○○各項所辯,顯屬卸責之詞,委無可採。另辯護人所稱依「所犯重於所知,從其所知」之法理,丙○○所為應係犯幫助製造第四級毒品罪云云,亦屬無據。是此部分事證亦臻明確,被告丙○○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亦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持有。又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且不論係在他人實行犯罪行為前或實行中,予以助力,均屬之。
㈡本件被告甲○○基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購入含有「假麻黃」成分之感冒藥錠,以「滷化、氫化、純化」之化學技術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而被告丙○○基於幫助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介紹被告甲○○購入含有「假麻黃」成分之感冒藥錠,並提供場所供被告甲○○進行製毒「化料」程序,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甲○○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製造、持有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麻黃」、「甲基麻黃」之低度行為,及被告丙○○就此部分之幫助行為,分別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甲○○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被告甲○○先後於上開各處所進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流程,及被告丙○○先介紹被告甲○○購買含有「假麻黃」成分之感冒藥錠,再提供場所進行「化料」程序之幫助行為,各均係為達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或幫助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目的所為之數舉動,且均分別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均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皆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各論以接續犯。再者,被告丙○○係出於幫助之故意,而為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被告甲○○、丙○○各有如事實欄一所載之科刑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二人均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為累犯,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所定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其中被告丙○○部分,依法先加(累犯)後減(幫助犯)。
㈣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條項之立法意旨在使訴訟程序儘早確定,並鼓勵被告自白認罪,以開啟其自新之路。此所謂自白,係指被告坦承有上述罪名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888號、第5587號判決意旨參照)。否則心存僥倖,仍圖為隱瞞真相,殊難期待悔悟自新,自不能邀此減刑之寬典。查被告甲○○就其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已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業如前述,其雖就其行為是否已屬既遂而有爭執,然因適用之基本法條及所犯罪名並無不同,僅行為態樣有既、未遂之分,仍屬符合上開減刑之規定,爰依上開規定,就被告甲○○所犯部分予以減輕其刑,並先加(累犯)後減。至於被告丙○○部分,因其僅自白幫助製造第四級毒品,而始終否認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警卷一第62頁、第66頁、第76頁、第85頁;2746號偵卷第9 至10 頁 、第106 頁;聲羈卷第11頁;原審卷第54頁、第79頁反面、第85頁;本院卷第93頁反面、第121 頁反面、第161頁反面、第175 頁),難認其已就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即與上揭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不合,自難援引該規定對被告丙○○予以減輕其刑。
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固規定:「犯第4 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惟該條項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其「毒品」一詞,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規定,文義明確,要無擴張解釋為「供出製造毒品之原料」來源,亦屬「供出毒品來源」,而有該條例第17條第1 項減輕其刑規定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618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陳志鴻雖係提供感冒藥錠予被告甲○○煉製甲基安非他命之人,惟因該感冒藥錠原屬藥品,並非經管制之毒品,故縱依證人即承辦偵查佐乙○○、協辦人員李國章所述暨卷內所附職務報告、起訴書所載(本院卷第122 至126 頁正面、第68頁、第107 頁),而認被告甲○○已透過被告丙○○之合作,共同供出其等買入或介紹買入之感冒藥錠係來自陳志鴻,因與上開規定要件不符,亦難逕依該條項對被告二人予以減輕其刑。是被告二人及其辯護人認本件尚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減刑規定之適用云云,容有誤解。
㈥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顯可憫恕,且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查被告丙○○明知被告甲○○意欲蒐購感冒藥錠煉製甲基安非他命,竟仍代為尋找貨源,促成被告甲○○買進大批製毒原料感冒藥錠,其數量甚鉅,一旦全數製成甲基安非他命並流入市面,恐造成毒品急速擴散,對國人健康所造成之危害不言可喻,復於偵、審中一再否認其犯意,在客觀上已難認有何顯可憫恕之處。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規定,製造第二級毒品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之罰金,而被告丙○○所犯經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再依幫助犯規定減輕其刑後,已難認有何「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之情事。是即便被告丙○○並未從中獲有任何利益,然其與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要件,仍有不符,自無依該條酌減其刑之適用。
㈦被告丙○○之辯護人雖為其辯護稱:綜觀本件各項事實,丙○○實不知甲○○係欲製造第二級毒品,其屬「所知輕於所犯」,而有刑法第16條但書減輕其刑之適用云云。惟按刑法第16條所謂「不知法律」,係指對於刑罰法律有所不知,且其行為不含有惡性者而言(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9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丙○○係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而涉犯本案,業如前述,其對於本件所犯並無辯護人所稱「所犯與所知不同」之認識事實錯誤情形存在,原本即無適用「所犯重於犯人所知或相等者,從其所知」法理之餘地,且與刑法第16條「不知法律」之規定,亦屬無涉。況依被告丙○○與被告甲○○通話內容,盡皆以暗語代替關鍵用語,有前開通訊監察譯文可憑,顯示被告丙○○知悉該等行為係屬刑罰法律嚴予處罰之惡性行為,實難認有何對於刑罰法律有所不知之情形。從而,辯護人上開所述,顯係誤解法律之規定,要難憑採。
三、本院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判決以被告甲○○、丙○○犯行,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⑴法定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得加重,為刑法第65條第1 項所明定。原判決認被告二人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則於論罪理由內說明被告二人均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時,自應將有關無期徒刑部分予以除外,然原判決於依法加重時,疏未將無期徒刑部分除外,而併予加重其刑,難謂適法。⑵被告丙○○始終否認有何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難認其已就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而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不合,無法援引該規定對被告丙○○予以減輕其刑。原審疏未詳查,致認被告丙○○已符合於偵、審中自白之要件,而援引該條項予以減輕其刑,亦有未洽。被告甲○○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過重,且本件應屬未遂暨尚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減刑規定之適用,及被告丙○○上訴意旨否認犯有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且本件尚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刑法第16條但書、第59條減刑規定之適用,因而各指摘原判決不當,雖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仍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期臻適法。
㈡爰審酌被告二人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戕害他人身心之毒品,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禁令,其中被告甲○○僅因自身經濟狀況不佳,竟貪圖暴利,罔顧甲基安非他命對社會公眾身體健康之危害,而從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且扣案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麻黃、甲基麻黃等成分之物品甚多,一旦全數製成甲基安非他命並流入市面,對毒品之擴散作用及國人健康所造成之危害非輕,所為至屬不該,惟其犯後坦承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非無悔意,態度尚佳;另被告丙○○明知被告甲○○意欲蒐購感冒藥錠以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竟仍代為尋找貨源,甚且提供自家住宅前方空地供被告甲○○作為製毒「化料」之場所,而為幫助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所為亦應予以非難,且其介紹促成被告甲○○購得之感冒藥錠數量甚鉅,一旦全數製成甲基安非他命並流入市面,恐造成毒品急速擴散,對國人健康所造成之危害不言可喻,復於犯後心存僥倖,於偵、審中否認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意欲以不知所製造者為甲基安非他命乙情置辯,以求輕判,難認確有悔意,及兼衡被告二人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甲○○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丙○○有期徒刑四年,以示懲儆。
㈢沒收部分:
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已如前述,且上述扣案物品中有關工具部分與其中、其上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法有效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予以諭知沒收銷燬。
⑵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均檢出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或「甲基麻黃」之成分,其屬違禁物,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此部分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應回歸刑法之適用,而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附表四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甲○○所有供其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犯罪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⑷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至7 、附表五所示之物品,依各該扣案物品本身之性質、卷存證據資料以及被告甲○○所供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過程,均難認與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有何直接關連,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⑸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惟幫助犯僅係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加工,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該責任共同原則,而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亦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丙○○係幫助被告甲○○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人並非共同正犯,自無責任共同原則之適用。從而,下述有關供被告甲○○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自無需在幫助犯即被告丙○○之罪刑項下一併諭知沒收,併予敘明。
叁、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
本案經檢察官吳忠賢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一】 │├──┬───────────────────┬─────┬─────────────────┤│編號│品 名 │單位及數量│ 備 註 │├──┼───────────────────┼─────┼─────────────────┤│ 1 │國嘉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感冒藥品名單 │ 二張 │ │├──┼───────────────────┼─────┼─────────────────┤│ 2 │iPhone行動電話 │ 一支 │含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 │├──┼───────────────────┼─────┼─────────────────┤│ 3 │Nokia牌行動電話 │ 一支 │含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 │├──┼───────────────────┼─────┼─────────────────┤│ 4 │Nokia牌行動電話 │ 一支 │含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 │├──┼───────────────────┼─────┼─────────────────┤│ 5 │脫脂劑 │ 24.8公斤 │ │├──┼───────────────────┼─────┼─────────────────┤│ 6 │酸化性物質 │ 11.55公斤│ │├──┼───────────────────┼─────┼─────────────────┤│ 7 │化學藥品 │ 18.38公斤│ │└──┴───────────────────┴─────┴─────────────────┘┌──────────────────────────────────────────────┐│【附表二】經鑑定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者 │├─┬────┬──────┬─────┬──────────────────────────┤│編│查獲地點│品 名│單位及數量│鑑定結果 ││號│現場編號│ │ │ │├─┼────┼──────┼─────┼──────────────────────────┤│ 1│04-01 │安非他命殘渣│十一盒 │1、經檢視均為深褐色黏稠液體,外觀型態均相似。 ││ │ 至 │器皿 │ │2、總淨重2155.00公克,隨機抽取現場編號04-01鑑定,取 ││ │04-11 │ │ │ 3.3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2151.68公克【包裝塑膠 ││ │ │ │ │ 盤總重約1530.00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下 ││ │ │ │ │ 同)、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 │ │ │ │ ,下同)及「假麻黃」。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9%││ │ │ │ │ 、麻黃純度約7%、假麻黃純度約17%。 ││ │ │ │ │4、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現場編號04-01至04-11均含甲基 ││ │ │ │ │ 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118.75公克;均含麻黃 ││ │ │ │ │ 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3.75公克;均含假麻黃之驗前總 ││ │ │ │ │ 純質淨重約106.25公克。 │├─┼────┼──────┼─────┼──────────────────────────┤│ 2│04-14 │壓克力刮刀含│三片 │1、經檢視均為白色塑膠刮刀,其上均有深褐色殘渣,因量 ││ │ 至 │安非他命殘渣│ │ 微無法有效秤重,均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取洗滌液合 ││ │04-16 │ │ │ 併鑑定。 ││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 ││ │ │ │ │ 原料「假麻黃」等成分。 │├─┼────┼──────┼─────┼──────────────────────────┤│ 3│04-17 │殘渣器皿含安│五盒 │1、經檢視均為塑膠盤,其上均有深褐色殘渣,因量微無法 ││ │ 至 │非他命殘渣 │ │ 有效秤重,均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取洗滌液合併鑑定 ││ │04-21 │ │ │ 。 ││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 ││ │ │ │ │ 原料「假麻黃」等成分。 │├─┼────┼──────┼─────┼──────────────────────────┤│ 4│04-22 │量杯含安非他│一個 │1、經檢視為玻璃燒杯,其上有深褐色殘渣,因量微無法有 ││ │ │命殘渣 │ │ 效秤重,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取洗滌液鑑定。 ││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 ││ │ │ │ │ 原料「假麻黃」等成分。 │├─┼────┼──────┼─────┼──────────────────────────┤│ 5│05-02 │黑色半成品 │一包 │1、經檢視為黑褐色塊狀晶體。 ││ │ │ │ │2、驗前毛重873.73公克,取1.36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847.08公克【包裝塑膠袋重25.29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假麻黃 ││ │ │ │ │ 」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 2%,驗前純質淨 ││ │ │ │ │ 重約16.96公克;假麻黃純度約36%,驗前純質淨重約││ │ │ │ │ 305.43公克。 │├─┼────┼──────┼─────┼──────────────────────────┤│ 6│05-04 │半成品器皿 │一盒 │1、經檢視為塑膠盤,其上有深褐色殘渣,因量微無法有效 ││ │ │ │ │ 秤重,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取洗滌液鑑定。 ││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 ││ │ │ │ │ 原料「假麻黃」等成分。 │├─┼────┼──────┼─────┼──────────────────────────┤│ 7│06-01 │安非他命成品│一包 │1、經檢視為淡褐色塊狀細晶體。 ││ │ │ │ │2、驗前毛重 39.18公克,取0.18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29.85公克【包裝塑膠袋重9.15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94%,驗 ││ │ │ │ │ 前純質淨重約28.22公克。 │├─┼────┼──────┼─────┼──────────────────────────┤│ 8│06-02 │安非他命成品│一包 │1、經檢視為淡褐色塊狀晶體。 ││ │ │ │ │2、驗前毛重102.01公克,取0.27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92.59公克【包裝塑膠袋重9.15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 ││ │ │ │ │ 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 ││ │ │ │ │ 他命純度約40%,驗前純質淨重約 37.14公克;麻黃 ││ │ │ │ │ 純度約17%,驗前純質淨重約 15.78公克;假麻黃純 ││ │ │ │ │ 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2.78公克。 │├─┼────┼──────┼─────┼──────────────────────────┤│ 9│07-01 │安非他命成品│一包 │1、經檢視為白色細晶體。 ││ │ │ │ │2、驗前毛重476.51公克,取0.14公克用罄,驗餘淨重451. ││ │ │ │ │ 83公克【包裝塑膠袋重24.54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94%,驗 ││ │ │ │ │ 前純質淨重約424.85公克。 │├─┼────┼──────┼─────┼──────────────────────────┤│10│21-01 │安非他命成品│二包 │1、經檢視均為淡黃色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 ││ │21-03 │ │ │2、總淨重7.09公克,隨機抽取現場編號21-01鑑定,淨重 ││ │ │ │ │ 3.36公克,取0.19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3.17公克【 ││ │ │ │ │ 包裝塑膠袋總重約1.15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99%。 ││ │ │ │ │4、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現場編號21-01、21-03均含甲基 ││ │ │ │ │ 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88公克。 │├─┼────┼──────┼─────┼──────────────────────────┤│11│21-02 │安非他命成品│一包 │1、經檢視為白色晶體。 ││ │ │ │ │2、驗前毛重3.43公克,取0.17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2. ││ │ │ │ │ 37公克【包裝塑膠袋重0.89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97%,驗 ││ │ │ │ │ 前純質淨重約2.46公克。 │├─┼────┼──────┼─────┼──────────────────────────┤│12│23-09 │不明液體 │一件 │1、經檢視為褐色液體及潮濕紙片,因無法有效分離,合併 ││ │ │ │ │ 取樣鑑定。 ││ │ │ │ │2、驗前毛重501.94公克,取4.54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442.82公克【包裝塑膠量杯重54.58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2%,驗前││ │ │ │ │ 純質淨重約8.94公克。 │├─┼────┼──────┼─────┼──────────────────────────┤│13│27-03 │不明液體 │一桶 │1、經檢視為褐色液體。 ││ │ │ │ │2、驗前毛重13655.00公克,取17.55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重12187.45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450.00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 ││ │ │ │ │ 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 ││ │ │ │ │ 他命純度約7%,驗前純質淨重約854.35公克;麻黃純││ │ │ │ │ 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122.05公克;假麻黃純度約││ │ │ │ │ 12%,驗前純質淨重約1464.60公克。 │├─┼────┼──────┼─────┼──────────────────────────┤│14│27-04 │不明液體 │一桶 │1、經檢視為褐色液體。 ││ │ │ │ │2、驗前毛重11000.00公克,取12.8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重9537.18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450.00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 ││ │ │ │ │ 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 ││ │ │ │ │ 他命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286.50公克;麻黃純││ │ │ │ │ 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95.50公克;假麻黃純度約2││ │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191.00公克。 │├─┼────┼──────┼─────┼──────────────────────────┤│15│27-06 │白鐵鋼鍋(內│一個 │1、經檢視為淡黃色透明液體,液面有褐色懸浮物,因無法 ││ │ │含麻黃素) │ │ 有效分離,合併取樣鑑定。 ││ │ │ │ │2、驗前毛重2355.00公克,取14.45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 重2095.55公克【包裝塑膠量杯重245.00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 │ 先驅原料「麻黃」及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 │ 黃」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驗前純質││ │ │ │ │ 淨重約21.10公克;假麻黃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 ││ │ │ │ │ 約21.10公克。 │├─┼────┼──────┼─────┼──────────────────────────┤│16│29-01 │不明結晶體 │一包 │1、經檢視為淡褐色潮濕晶體。 ││ │ │ │ │2、驗前毛重1890.29公克,取3.30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1851.77公克【包裝塑膠袋重35.22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 │ 先驅原料「麻黃」及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 ││ │ │ │ │ 假麻黃撿」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驗前││ │ │ │ │ 純質淨重約18.55公克。 │├─┼────┼──────┼─────┼──────────────────────────┤│17│30-01 │麻黃素 │一杯 │1、經檢視為褐色黏稠液體。 ││ │ │ │ │2、驗前毛重885.00公克,取6.1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716.88公克【包裝塑膠量杯重162.00公克】。 ││ │ │ │ │3、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 │ 先驅原料「假麻黃」等成分。測得假麻黃純度約35 ││ │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253.05公克。 │├─┼────┼──────┼─────┼──────────────────────────┤│18│30-04 │麻黃素 │一杯 │1、經檢視為褐色透明液體。 ││ │ │ │ │2、驗前毛重1640.00公克,取15.39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 重1462.61公克【包裝塑膠量杯重162.00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 │ 先驅原料「麻黃」及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 ││ │ │ │ │ 假麻黃」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驗前││ │ │ │ │ 純質淨重約14.78公克。 │├─┼────┼──────┼─────┼──────────────────────────┤│19│30-05 │白鐵高鍋(內│一個 │1、經檢視為金屬鍋,內有微量褐色殘渣,因量微無法有效 ││ │ │有結晶體) │ │ 秤重,酌量取樣鑑定。 ││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 ││ │ │ │ │ 原料「假麻黃」等成分。 │├─┼────┼──────┼─────┼──────────────────────────┤│20│32-01 │麻黃素 │一杯 │1、經檢視為褐色及淡黃色透明液體,因無法有效分離,合 ││ │ │ │ │ 併取樣鑑定。 ││ │ │ │ │2、驗前毛重2425.00公克,取13.8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 重2166.18公克【包裝塑膠量杯重245.00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 ││ │ │ │ │ 原料「麻黃」及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 │ 黃」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3%,驗前純質││ │ │ │ │ 淨重約65.40公克;麻黃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 ││ │ │ │ │ 21.80公克。 │├─┼────┼──────┼─────┼──────────────────────────┤│21│34-02 │黑水 │一瓶 │1、經檢視為褐色液體。 ││ │ │ │ │2、驗前毛重725.00公克,取5.76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474.24公克【包裝塑膠量杯重245.00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 │ 先驅原料「麻黃」及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 │ 黃」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3%,驗前純質││ │ │ │ │ 淨重約14.40公克;假麻黃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 ││ │ │ │ │ 約4.80公克。 │├─┼────┼──────┼─────┼──────────────────────────┤│22│40-01 │不明液體 │一桶 │1、經檢視為無色透明液體,底部有灰色沉澱物,因無法有 ││ │ │ │ │ 效分離,合併取樣鑑定。 ││ │ │ │ │2、驗前毛重15375.00公克,取10.08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重13914.92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450.00公克】。 ││ │ │ │ │3、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四級毒品之 ││ │ │ │ │ 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等成分。 │├─┼────┼──────┼─────┼──────────────────────────┤│23│41-01 │麻黃素 │一杯 │1、經檢視為淡黃色透明液體。 ││ │ │ │ │2、驗前毛重146.60公克,取14.37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49.90公克【包裝塑膠盒重82.33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 │ 先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成分。測得甲基 ││ │ │ │ │ 安非他命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1.28公克。 │├─┼────┼──────┼─────┼──────────────────────────┤│24│41-02 │麻黃素 │一杯 │1、經檢視為褐色液體,底部有白色沉澱物,因無法有效分 ││ │ │ │ │ 離,合併取樣鑑定。 ││ │ │ │ │2、驗前毛重288.95公克,取8.9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231.21公克【包裝塑膠盒重48.82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 │ 先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成分。測得甲基 ││ │ │ │ │ 安非他命純度約5%,驗前純質淨重約12.00公克。 │├─┼────┼──────┼─────┼──────────────────────────┤│25│41-03 │麻黃素 │一杯 │1、經檢視為褐色透明液體,液面有褐色晶體,因無法有效 ││ │ │ │ │ 分離,合併取樣鑑定。 ││ │ │ │ │2、驗前毛重311.85公克,取16.74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232.41公克【包裝塑膠量杯重62.70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 │ 先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成分。測得甲基 ││ │ │ │ │ 安非他命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2.49公克。 │├─┼────┼──────┼─────┼──────────────────────────┤│26│41-04 │麻黃素 │一杯 │1、經檢視為淡黃色透明液體,液面有褐色懸浮物,因無法 ││ │ │ │ │ 有效分離,合併取樣鑑定。 ││ │ │ │ │2、驗前毛重216.99公克,取9.04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161.29公克【包裝塑膠盒重46.66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 ││ │ │ │ │ 原料「麻黃」及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 │ 黃」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2%,驗前純質││ │ │ │ │ 淨重約3.40公克;麻黃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 ││ │ │ │ │ 1.70公克。 │├─┼────┼──────┼─────┼──────────────────────────┤│27│41-05 │麻黃素 │一盒 │1、經檢視為淡黃色透明液體。 ││ │ │ │ │2、驗前毛重9155.00公克,取18.00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 重8342.00公克【包裝塑膠盒重795.00公克】。 ││ │ │ │ │3、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四級毒品之 ││ │ │ │ │ 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成分。 │├─┼────┼──────┼─────┼──────────────────────────┤│28│41-06 │麻黃素 │一盒 │1、經檢視為褐色透明液體,液面有褐色懸浮物,因無法有 ││ │ │ │ │ 效分離,合併取樣鑑定。 ││ │ │ │ │2、驗前毛重17610.00公克,取14.26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重16800.74公克【包裝塑膠盒重795.00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 │ 先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成分。測得甲基 ││ │ │ │ │ 安非他命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168.15公克。 │├─┼────┼──────┼─────┼──────────────────────────┤│29│43-03 │不明液體 │一桶 │1、經檢視為黑褐色黏稠液體。 ││ │ │ │ │2、驗前毛重7830.00公克,取9.37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6370.63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450.00公克】。 ││ │ │ │ │3、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 │ 先驅原料「假麻黃」等成分。測得假麻黃純度約17 ││ │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1084.60 公克。 │├─┼────┼──────┼─────┼──────────────────────────┤│30│43-04 │不明液體 │一桶 │1、經檢視為黑褐色黏稠液體。 ││ │ │ │ │2、驗前毛重9995.00公克,取8.75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8536.25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450.00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 ││ │ │ │ │ 原料「假麻黃」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 ││ │ │ │ │ 2 %,驗前純質淨重約170.90公克;假麻黃純度約18 ││ │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1538.10 公克。 │├─┼────┼──────┼─────┼──────────────────────────┤│31│48-01 │不明藥水 │一桶 │1、經檢視為褐色液體。 ││ │ │ │ │2、驗前毛重6775.00公克,取16.03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 重5308.97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450.00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 │ 先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成分。測得甲基 ││ │ │ │ │ 安非他命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53.25公克。 │├─┼────┼──────┼─────┼──────────────────────────┤│32│48-02 │不明藥水 │一桶 │1、經檢視為褐色液體,液面有褐色懸浮物,因無法有效分 ││ │ │ │ │ 離,合併取樣鑑定。 ││ │ │ │ │2、驗前毛重9855.00公克,取11.8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 重9023.18公克【包裝塑膠桶重820.00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 ││ │ │ │ │ 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 ││ │ │ │ │ 他命純度約5%,驗前純質淨重約451.75公克;麻黃純││ │ │ │ │ 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180.70公克;假麻黃純度約││ │ │ │ │ 2%,驗前純質淨重約180.70公克。 │├─┼────┼──────┼─────┼──────────────────────────┤│33│48-13 │黑水 │一桶 │1、經檢視為黑褐色液體,液面有黑褐色懸浮物,因無法有 ││ │ │ │ │ 效分離,合併取樣鑑定。 ││ │ │ │ │2、驗前毛重6485.00公克,取9.89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5025.11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450.00公克】。 ││ │ │ │ │3、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 │ 先驅原料「假麻黃」等成分。測得假麻黃純度約24 ││ │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1208.40公克。 │└─┴────┴──────┴─────┴──────────────────────────┘┌──────────────────────────────────────────────┐│【附表三】經鑑定不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但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甲基麻黃」成分者 ││ │├─┬────┬──────┬─────┬──────────────────────────┤│編│查獲地點│品 名│單位及數量│鑑定結果 ││號│現場編號│ │ │ │├─┼────┼──────┼─────┼──────────────────────────┤│ 1│03-01 │安非他命半成│廿二盒 │1、經檢視均為黑褐色潮濕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 ││ │ 至 │品 │ │2、總淨重4270.00公克,隨機抽取現場編號03-02鑑定,取 ││ │03-22 │ │ │ 4.01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4265.99公克【包裝塑膠 ││ │ │ │ │ 盤總重約2475. 00公克】。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 │ │ │ │ edrine,下同)成分,純度約52%。 ││ │ │ │ │4、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現場編號03-01至03-22均含假麻 ││ │ │ │ │ 黃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933.40公克。 │├─┼────┼──────┼─────┼──────────────────────────┤│ 2│04-12 │塑膠量杯含安│二個 │1、經檢視均為黑褐色黏稠液體,外觀型態均相似。 ││ │04-13 │非他命殘渣 │ │2、總淨重255.00公克,隨機抽取現場編號04-12鑑定,取2 ││ │ │ │ │ .38 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252.62公克【包裝塑膠量 ││ │ │ │ │ 杯總重約240.00公克】。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 ││ │ │ │ │ 約20%。 ││ │ │ │ │4、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現場編號04-12、04-13均含假麻 ││ │ │ │ │ 黃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00公克。 │├─┼────┼──────┼─────┼──────────────────────────┤│ 3│05-01 │白色半成品 │一包 │1、經檢視為淡褐色細晶體。 ││ │ │ │ │2、驗前毛重86.08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7 ││ │ │ │ │ 7.21公克【包裝塑膠袋重8.80公克】。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 ││ │ │ │ │ 約96%,檢驗前純質淨重約74.18公克。 │├─┼────┼──────┼─────┼──────────────────────────┤│ 4│28-01 │安非他命原料│一包 │1、經檢視為白色粉末。 ││ │ │ │ │2、驗前毛重170.92公克,取0.2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164.58公克【包裝塑膠袋重6.12公克】。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 ││ │ │ │ │ 約96%,驗前純質淨重約158.20公克。 │├─┼────┼──────┼─────┼──────────────────────────┤│ 5│30-11 │消旋鹽酸甲麻│一罐 │1、經檢視為白色圓形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 ││ │ │黃鹼錠 │ │2、隨機抽取1顆磨混鑑定,總淨重0.66公克,取0.14公克 ││ │ │ │ │ 鑑定用罄,驗餘淨重0.52公克。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Methy ││ │ │ │ │ lephedrine, 下同)成分。 │├─┼────┼──────┼─────┼──────────────────────────┤│ 6│31-01-01│不明藥錠 │一包 │1、經檢視為粉紅-灰色膠囊,外觀型態均相似。 ││ │ │ │ │2、隨機抽取3顆鑑定,總淨重65.83公克,共取1.25公克鑑 ││ │ │ │ │ 定用罄,驗餘淨重64.58公克。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 ││ │ │ │ │ 約24%,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5.79公克。 ││ ├────┤ │ ├──────────────────────────┤│ │31-01-02│ │ │1、經檢視為白色圓形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 ││ │ │ │ │2、隨機抽取3顆鑑定,總淨重15.00公克,共取0.45公克鑑 ││ │ │ │ │ 定用罄,驗餘淨重14.55公克。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 ││ │ │ │ │ 約40%,驗前總純質淨重約6.00公克。 │├─┼────┼──────┼─────┼──────────────────────────┤│ 7│31-03 │鹽酸甲基麻黃│一罐 │1、經檢視為米白色圓形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 ││ │ │鹼錠 │ │2、隨機抽取3顆鑑定,總淨重148.47公克,共取0.42公克 ││ │ │ │ │ 鑑定用罄,驗餘淨重148.05公克。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成分,純 ││ │ │ │ │ 度約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48公克。 │├─┼────┼──────┼─────┼──────────────────────────┤│ 8│32-07 │結晶麻黃素 │一包 │1、經檢視為淡褐色細晶體。 ││ │ │ │ │2、驗前毛重734.29公克,取0.28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725.83公克【包裝塑膠袋重8.18公克】。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 ││ │ │ │ │ 約93%,驗前純質淨重約675.28公克。 │├─┼────┼──────┼─────┼──────────────────────────┤│ 9│32-08 │結晶麻黃素 │一包 │1、經檢視為灰色粉末。 ││ │ │ │ │2、驗前毛重33.71公克,取0.11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27.55公克【包裝塑膠袋重6.05公克】。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 ││ │ │ │ │ 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0.55公克。 │├─┼────┼──────┼─────┼──────────────────────────┤│10│32-09 │結晶麻黃素 │一包 │1、經檢視為灰色粉末。 ││ │ │ │ │2、驗前毛重352.84公克,取0.29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346.50公克【包裝塑膠袋重6.05公克】。 ││ │ │ │ │3、檢出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11│32-10 │結晶麻黃素 │一包 │1、經檢視為褐色晶體。 ││ │ │ │ │2、驗前毛重502.55公克,取0.11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496.39公克【包裝塑膠袋重6.05公克】。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 ││ │ │ │ │ 約92%,驗前純質淨重約456.78公克。 │├─┼────┼──────┼─────┼──────────────────────────┤│12│32-11 │結晶麻黃素 │一包 │1、經檢視為米白色粉末。 ││ │ │ │ │2、驗前毛重120.64公克,取0.15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114.44公克【包裝塑膠袋重6.05公克】。 ││ │ │ │ │3、檢出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13│32-12 │結晶麻黃素 │一包 │1、經檢視為淺褐色粉末。 ││ │ │ │ │2、驗前毛重188.19公克,取0.24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181.90公克【包裝塑膠袋重6.05公克】。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 ││ │ │ │ │ 約35%,驗前純質淨重約63.74公克。 │├─┼────┼──────┼─────┼──────────────────────────┤│14│32-13 │結晶麻黃素 │一包 │1、經檢視為褐色細晶體。 ││ │ │ │ │2、驗前毛重263.73公克,取0.25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257.43公克【包裝塑膠袋重6.05公克】。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 ││ │ │ │ │ 約98%,驗前純質淨重約252.52公克。 │├─┼────┼──────┼─────┼──────────────────────────┤│15│32-15 │結晶麻黃素 │一包 │1、經檢視為淺褐色細晶體。 ││ │ │ │ │2、驗前毛重1966.53公克,取0.19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1958.77公克【包裝塑膠袋重7.57公克】。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 ││ │ │ │ │ 約98%,驗前純質淨重約1919.78公克。 │├─┼────┼──────┼─────┼──────────────────────────┤│16│40-02-01│藥丸粉 │一件 │1、經檢視為米白色塊狀粉末。 ││ │ │ │ │2、驗前毛重165.00公克,取2.44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147.56公克【包裝塑膠袋重15.00公克】。 ││ │ │ │ │3、檢出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成分 ││ │ │ │ │ 。 │├─┼────┼──────┼─────┼──────────────────────────┤│17│43-01 │不明液體 │一桶 │1、經檢視為黑褐色黏稠液體。 ││ │ │ │ │2、驗前毛重4510.00公克,取8.31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3051.69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450.00公克】。 ││ │ │ │ │3、檢出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18│43-02 │不明液體 │一桶 │1、經檢視為黑褐色黏稠液體。 ││ │ │ │ │2、驗前毛重7255.00公克,取10.5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 重5794.48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450.00公克】。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 ││ │ │ │ │ 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58.05公克。 │├─┼────┼──────┼─────┼──────────────────────────┤│19│48-12 │黑水 │一桶 │1、經檢視為褐色液體。 ││ │ │ │ │2、驗前毛重2053.00公克,取17.19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 重585.81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450.00公克】。 ││ │ │ │ │3、檢出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20│48-14 │黑水 │一桶 │1、經檢視為黑褐色液體。 ││ │ │ │ │2、驗前毛重9880.00公克,取14.84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 重8415.16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450.00公克】。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 ││ │ │ │ │ 約11%,驗前純質淨重約927.30公克。 │├─┼────┼──────┼─────┼──────────────────────────┤│21│53-01 │不明液體 │一桶 │1、經檢視為褐色混濁液體。 ││ │ │ │ │2、驗前毛重24195.00公克,取17.74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重22727.26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450.00公克】。 ││ │ │ │ │3、檢出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附表四】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不含毒品成分或未經該局鑑定者 │├─┬────┬──────┬─────┬──────────────────────────┤│編│查獲地點│品 名│單位及數量│備註(鑑定結果) ││號│現場編號│ │ │ │├─┼────┼──────┼─────┼──────────────────────────┤│ 1│01-01 │鋼製高鍋 │二個 │ ││ │01-02 │ │ │ │├─┼────┼──────┼─────┼──────────────────────────┤│ 2│02-01 │脫水機 │一臺 │ │├─┼────┼──────┼─────┼──────────────────────────┤│ 3│05-03 │濾網 │三張 │ ││ ├────┼──────┼─────┼──────────────────────────┤│ │05-05 │塑膠鏟 │一支 │ ││ ├────┼──────┼─────┼──────────────────────────┤│ │05-06 │濾網 │一支 │ ││ ├────┼──────┼─────┼──────────────────────────┤│ │05-07 │桿棍 │一支 │ ││ ├────┼──────┼─────┼──────────────────────────┤│ │05-08 │壓克力斜板鏟│三片 │ ││ │ 至 │ │ │ ││ │05-10 │ │ │ ││ ├────┼──────┼─────┼──────────────────────────┤│ │05-11 │壓克力刮刀 │一片 │ │├─┼────┼──────┼─────┼──────────────────────────┤│ 4│06-03 │濾網 │一支 │ ││ ├────┼──────┼─────┼──────────────────────────┤│ │06-04 │塑膠鏟子 │一支 │ │├─┼────┼──────┼─────┼──────────────────────────┤│ 5│07-02 │壓克力斜板鏟│一片 │ ││ ├────┼──────┼─────┼──────────────────────────┤│ │07-03 │濾網 │一支 │ │├─┼────┼──────┼─────┼──────────────────────────┤│ 6│08-01 │電子磅秤 │一台 │ │├─┼────┼──────┼─────┼──────────────────────────┤│ 7│09-01 │濾網 │三個 │ │├─┼────┼──────┼─────┼──────────────────────────┤│ 8│10-01 │濾紙及安非他│一箱 │ ││ │ │命製造工具 │ │ │├─┼────┼──────┼─────┼──────────────────────────┤│ 9│11-01-01│安非他命半成│二罐 │1、經檢視為褐色塊狀粉末。 ││ │ │品 │ │2、驗前毛重810.00公克,取6.35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11-01-02│ │ │ 543.65公克【包裝塑膠罐重260.00公克】。 ││ │ │ │ │3、檢出「BaSO4」(硫酸鋇)成分;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 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假 ││ │ │ │ │ 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 │※11-01-02為空罐,不予鑑定。 ││ ├────┼──────┼─────┼──────────────────────────┤│ │11-02-01│硝酸藥劑 │二罐 │ ││ │11-02-02│ │ │ ││ ├────┼──────┼─────┼──────────────────────────┤│ │11-03 │咖啡因 │一罐 │ ││ ├────┼──────┼─────┼──────────────────────────┤│ │11-04 │酸鹼標準劑 │一罐 │ ││ ├────┼──────┼─────┼──────────────────────────┤│ │11-05 │鹽化藥劑 │一罐 │ ││ ├────┼──────┼─────┼──────────────────────────┤│ │11-06 │活性碳素 │一罐 │ ││ ├────┼──────┼─────┼──────────────────────────┤│ │11-07 │氫氧化鈉 │一罐 │ ││ ├────┼──────┼─────┼──────────────────────────┤│ │11-08-01│硝酸 │八罐 │ ││ │ 至 │ │ │ ││ │11-08-08│ │ │ ││ ├────┼──────┼─────┼──────────────────────────┤│ │11-09-01│粉狀硫酸 │十一罐 │ ││ │ 至 │ │ │ ││ │11-09-11│ │ │ ││ ├────┼──────┼─────┼──────────────────────────┤│ │11-10 │製造工具塑膠│一組 │ ││ │ │吸球 │ │ ││ ├────┼──────┼─────┼──────────────────────────┤│ │11-11-01│活性碳粉 │五包 │ ││ │ 至 │ │ │ ││ │11-11-05│ │ │ ││ ├────┼──────┼─────┼──────────────────────────┤│ │11-12-01│塑膠收納箱 │三個 │ ││ │ 至 │ │ │ ││ │11-12-03│ │ │ │├─┼────┼──────┼─────┼──────────────────────────┤│10│12-01-01│氫氧化鈉 │四罐 │ ││ │ 至 │ │ │ ││ │12-01-04│ │ │ ││ ├────┼──────┼─────┼──────────────────────────┤│ │12-02-01│粉狀硫酸 │十五罐 │ ││ │ 至 │ │ │ ││ │12-02-15│ │ │ ││ ├────┼──────┼─────┼──────────────────────────┤│ │12-03-01│氫氧化鈉 │三罐 │ ││ │ 至 │ │ │ ││ │12-03-03│ │ │ ││ ├────┼──────┼─────┼──────────────────────────┤│ │12-04 │乙酸鋇 │四罐 │ │├─┼────┼──────┼─────┼──────────────────────────┤│11│13-01 │不明液體 │一罐 │1、經檢視為無色透明液體。 ││ │ │ │ │2、驗前毛重114.32公克,取4.16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27.50公克【包裝玻璃罐重82.66公克】。 ││ │ │ │ │3、檢出「Acetone」(丙酮)成分;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 │ │ │ │ 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 ││ │ │ │ │ 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13-02 │冷卻用工業電│一台 │ ││ │ │風扇 │ │ │├─┼────┼──────┼─────┼──────────────────────────┤│12│14-01 │陶瓷濾網漏斗│三個 │ ││ │ 至 │ │ │ ││ │14-03 │ │ │ ││ ├────┼──────┼─────┼──────────────────────────┤│ │14-04 │過濾試紙 │一盒 │ ││ ├────┼──────┼─────┼──────────────────────────┤│ │14-05 │塑膠桶 │一個 │ ││ ├────┼──────┼─────┼──────────────────────────┤│ │14-06 │不明液體 │三桶 │ ││ │ 至 │ │ │ ││ │14-08 │ │ │ ││ ├────┼──────┼─────┼──────────────────────────┤│ │14-09 │鐵製濾網 │一支 │ ││ ├────┼──────┼─────┼──────────────────────────┤│ │14-10 │橡膠手套 │一桶 │ ││ ├────┼──────┼─────┼──────────────────────────┤│ │14-11 │panreac化學 │六瓶 │ ││ │ │藥劑 │ │ ││ ├────┼──────┼─────┼──────────────────────────┤│ │14-12 │黑色不明液體│一瓶 │1、經檢視為褐色液體。 ││ │ │ │ │2、驗前毛重111.82公克,取2.77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26.39公克【包裝玻璃罐重82.66公克】。 ││ │ │ │ │3、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13│15-01 │顆粒狀醋酸 │二罐 │ ││ │15-02 │ │ │ ││ ├────┼──────┼─────┼──────────────────────────┤│ │15-03 │活性碳 │一包 │ ││ ├────┼──────┼─────┼──────────────────────────┤│ │15-04 │加熱器及玻璃│一組 │ ││ │ │試瓶 │ │ ││ ├────┼──────┼─────┼──────────────────────────┤│ │15-05 │玻璃蒸餾器 │一瓶 │ ││ ├────┼──────┼─────┼──────────────────────────┤│ │15-06 │玻璃缸 │一瓶 │ │├─┼────┼──────┼─────┼──────────────────────────┤│14│16-01 │電動自製攪拌│二組 │ ││ │16-02 │器 │ │ ││ ├────┼──────┼─────┼──────────────────────────┤│ │16-03 │不明液體 │二瓶 │1、經檢視為無色透明液體。 ││ │ │ │ │2、驗前毛重99.31公克,取3.01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13.64公克 【包裝玻璃罐重82.66公克】。 ││ │ │ │ │3、檢出「Methanol」(甲醇)成分;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 ││ │ │ │ │ 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 ││ │ │ │ │ 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 │16-04 │ │ │1、經檢視為無色透明液體,底部有黑色沉澱物,因無法有 ││ │ │ │ │ 效分離,合併取樣鑑定。 ││ │ │ │ │2、驗前毛重114.86公克,取2.96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29.24公克【包裝玻璃罐重82.66公克】。 ││ │ │ │ │3、檢出「Acetone」(丙酮)成分;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 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假 ││ │ │ │ │ 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16-05 │塑膠桶 │十五個 │ ││ │ 至 │ │ │ ││ │16-19 │ │ │ │├─┼────┼──────┼─────┼──────────────────────────┤│15│17-01 │玻璃大燒瓶 │二個 │ ││ │17-02 │ │ │ ││ ├────┼──────┼─────┼──────────────────────────┤│ │17-03 │大型玻璃瓶 │三個 │ ││ │ 至 │ │ │ ││ │17-05 │ │ │ ││ ├────┼──────┼─────┼──────────────────────────┤│ │17-06 │塑膠唧桶 │一組 │ ││ ├────┼──────┼─────┼──────────────────────────┤│ │17-07 │噴灑器內含不│三瓶 │ ││ │ 至 │明液體 │ │ ││ │17-09 │ │ │ ││ ├────┼──────┼─────┼──────────────────────────┤│ │17-10 │大型玻璃瓶 │一瓶 │ │├─┼────┼──────┼─────┼──────────────────────────┤│16│18-01 │大中小型塑膠│廿八個 │ ││ │ 至 │量杯 │ │ ││ │18-28 │ │ │ ││ ├────┼──────┼─────┼──────────────────────────┤│ │18-29 │燒杯及玻璃杯│七個 │ ││ │ 至 │ │ │ ││ │18-35 │ │ │ │├─┼────┼──────┼─────┼──────────────────────────┤│17│19-01 │塑膠水杯 │十個 │ ││ │ 至 │ │ │ ││ │19-10 │ │ │ ││ ├────┼──────┼─────┼──────────────────────────┤│ │19-11 │塑膠收納盒 │六個 │ ││ │ 至 │ │ │ ││ │19-16 │ │ │ │├─┼────┼──────┼─────┼──────────────────────────┤│18│20-01 │塑膠盒 │一個 │ ││ ├────┼──────┼─────┼──────────────────────────┤│ │20-02 │壓克力斜角刮│七片 │ ││ │ 至 │板 │ │ ││ │20-08 │ │ │ ││ ├────┼──────┼─────┼──────────────────────────┤│ │20-09 │塑膠刮刀 │四片 │ ││ │ 至 │ │ │ ││ │20-12 │ │ │ ││ ├────┼──────┼─────┼──────────────────────────┤│ │20-13 │黑色粉末 │一盒 │1、經檢視為黑色粉末。 ││ │ │ │ │2、驗前毛重104.01公克,取0.24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44.29公克【包裝塑膠罐及塑膠匙總重約59.48公克】。 ││ │ │ │ │3、檢出「Carbon」(碳)成分;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 │ 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假麻 ││ │ │ │ │ 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20-14 │氫氧化鈉 │一瓶 │ ││ ├────┼──────┼─────┼──────────────────────────┤│ │20-15 │酸鹼度測試筆│二支 │ ││ │20-16 │ │ │ ││ ├────┼──────┼─────┼──────────────────────────┤│ │20-17 │石蕊試紙 │一盒 │ ││ ├────┼──────┼─────┼──────────────────────────┤│ │20-18 │酸鹼值校正液│一瓶 │ ││ ├────┼──────┼─────┼──────────────────────────┤│ │20-19 │塑膠量杯 │一個 │ ││ ├────┼──────┼─────┼──────────────────────────┤│ │20-20 │鐵製濾網 │一支 │ ││ ├────┼──────┼─────┼──────────────────────────┤│ │20-21 │塑膠鏟子 │二支 │ ││ │20-22 │ │ │ ││ ├────┼──────┼─────┼──────────────────────────┤│ │20-23 │壓克力斜角刮│二支 │ ││ │20-24 │板 │ │ ││ ├────┼──────┼─────┼──────────────────────────┤│ │20-26 │塑膠桶 │一個 │ ││ ├────┼──────┼─────┼──────────────────────────┤│ │20-27 │桿棍 │三支 │ ││ │ 至 │ │ │ ││ │20-29 │ │ │ ││ ├────┼──────┼─────┼──────────────────────────┤│ │20-30 │木槌 │一支 │ ││ ├────┼──────┼─────┼──────────────────────────┤│ │20-31 │攪拌棒 │七支 │ ││ │ 至 │ │ │ ││ │20-37 │ │ │ ││ ├────┼──────┼─────┼──────────────────────────┤│ │20-38 │毛刷 │一支 │ │├─┼────┼──────┼─────┼──────────────────────────┤│19│21-04 │白色不明藥錠│一包 │1、經檢視為白色圓形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 ││ │ │ │ │2、隨機抽取3顆磨混鑑定,總淨重1.13公克,共取0.46公克││ │ │ │ │ 鑑定用罄,驗餘淨重0.67公克。 ││ │ │ │ │3、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20│22-01 │不明液體 │一桶 │ ││ ├────┼──────┼─────┼──────────────────────────┤│ │22-02 │大型蒸餾瓶 │一瓶 │ │├─┼────┼──────┼─────┼──────────────────────────┤│21│23-01 │壓力計 │三組 │ ││ │ 至 │ │ │ ││ │23-03 │ │ │ ││ ├────┼──────┼─────┼──────────────────────────┤│ │23-04-01│濾紙 │二包 │ ││ │23-04-02│ │ │ ││ ├────┼──────┼─────┼──────────────────────────┤│ │23-05 │塑膠唧桶 │一組 │ ││ ├────┼──────┼─────┼──────────────────────────┤│ │23-06 │空氣壓縮機及│一組 │ ││ │ │大型蒸餾瓶 │ │ ││ ├────┼──────┼─────┼──────────────────────────┤│ │23-08 │空氣壓縮機 │一組 │ ││ ├────┼──────┼─────┼──────────────────────────┤│ │23-10 │小型抽風機 │一臺 │ ││ ├────┼──────┼─────┼──────────────────────────┤│ │23-11 │空氣壓縮機 │一組 │ ││ ├────┼──────┼─────┼──────────────────────────┤│ │23-12 │陶瓷漏斗 │一個 │ ││ ├────┼──────┼─────┼──────────────────────────┤│ │23-13 │塑膠漏斗 │一個 │ │├─┼────┼──────┼─────┼──────────────────────────┤│22│24-01 │快速脫水機 │二臺 │ ││ │24-02 │ │ │ │├─┼────┼──────┼─────┼──────────────────────────┤│23│25-01 │塑膠收納盒及│一盒 │ ││ │ │濾網二件 │ │ │├─┼────┼──────┼─────┼──────────────────────────┤│24│26-01 │快速脫水機 │一臺 │ ││ ├────┼──────┼─────┼──────────────────────────┤│ │26-02 │塑膠收納盒(│一箱 │ ││ │ │內含濾網) │ │ │├─┼────┼──────┼─────┼──────────────────────────┤│25│27-01 │鐵質高鍋 │二個 │ ││ │27-02 │ │ │ ││ ├────┼──────┼─────┼──────────────────────────┤│ │27-05 │瓦斯桶 │一桶 │ ││ ├────┼──────┼─────┼──────────────────────────┤│ │27-07 │電磁爐 │一臺 │ ││ ├────┼──────┼─────┼──────────────────────────┤│ │27-08 │瓦斯爐 │一臺 │ ││ ├────┼──────┼─────┼──────────────────────────┤│ │27-09 │白鐵高鍋 │三個 │ ││ │ 至 │ │ │ ││ │27-11 │ │ │ ││ ├────┼──────┼─────┼──────────────────────────┤│ │27-12 │攪拌棒 │六枝 │ ││ ├────┼──────┼─────┼──────────────────────────┤│ │27-13 │溫度計 │三枝 │ ││ ├────┼──────┼─────┼──────────────────────────┤│ │27-14 │冷水壺 │一個 │ │├─┼────┼──────┼─────┼──────────────────────────┤│26│30-02 │白鐵高鍋 │一個 │ ││ ├────┼──────┼─────┼──────────────────────────┤│ │30-03 │電磁爐 │一臺 │ ││ ├────┼──────┼─────┼──────────────────────────┤│ │30-06 │電磁爐 │一臺 │ ││ ├────┼──────┼─────┼──────────────────────────┤│ │30-07 │鹽 │一盒 │ ││ ├────┼──────┼─────┼──────────────────────────┤│ │30-08 │玻璃燒瓶含磁│一組 │ ││ │ │器漏斗 │ │ ││ ├────┼──────┼─────┼──────────────────────────┤│ │30-09 │舒必安錠空罐│一罐 │ ││ ├────┼──────┼─────┼──────────────────────────┤│ │30-10 │秀得寧錠空罐│一罐 │ ││ ├────┼──────┼─────┼──────────────────────────┤│ │30-12 │消旋鹽酸甲麻│一罐 │ ││ │ │黃鹼錠 │ │ ││ ├────┼──────┼─────┼──────────────────────────┤│ │30-13 │樂得克空瓶 │一罐 │ ││ ├────┼──────┼─────┼──────────────────────────┤│ │30-14 │鹽酸甲麻黃鹼│一罐 │ ││ │ │錠 │ │ ││ ├────┼──────┼─────┼──────────────────────────┤│ │30-15 │手提打蛋機 │一組 │ │├─┼────┼──────┼─────┼──────────────────────────┤│27│31-02-01│原料試劑 │一宗 │1、經檢視為藍色液體。 ││ │ │ │ │2、驗前毛重16.68公克,取2.26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8.24 公克【包裝塑膠瓶重6.18公克】。 ││ │ │ │ │3、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 │31-02-02│ │ │1、經檢視為無色透明液體。 ││ │ │ │ │2、驗前毛重17.17公克,取2.50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8.49公克【包裝塑膠瓶重6.18公克】。 ││ │ │ │ │3、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 │31-02-03│ │ │1、經檢視為塑膠滴管2支及塑膠匙1支,其上均有極微量白 ││ │ │ │ │ 色殘渣,因量微無法有效秤重,均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 ││ │ │ │ │ ,取洗滌液合併鑑定。 ││ │ │ │ │2、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31-04-01│不明藥粉 │五罐 │1、經檢視為褐色粉末。 ││ │ │ │ │2、驗前毛重142.36公克,取0.23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102.66公克【包裝塑膠罐重39.47公克】。 ││ │ │ │ │3、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 │31-04-02│ │ │1、經檢視為褐色粉末。 ││ │ │ │ │2、驗前毛重142.71公克,取0.27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102.97公克【包裝塑膠罐重39.47公克】。 ││ │ │ │ │3、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 │31-04-03│ │ │1、經檢視為褐色粉末。 ││ │ │ │ │2、驗前毛重142.70公克,取0.23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103.00公克【包裝塑膠罐重39.47公克】。 ││ │ │ │ │3、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 │31-04-04│ │ │1、經檢視為褐色粉末。 ││ │ │ │ │2、驗前毛重142.71公克,取0.20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103.04公克【包裝塑膠罐重39.47公克】。 ││ │ │ │ │3、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 │31-04-05│ │ │1、經檢視為褐色粉末。 ││ │ │ │ │2、驗前毛重142.95公克,取0.16.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103.32公克【包裝塑膠罐重39.47公克】。 ││ │ │ │ │3、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28│32-02 │塑膠器皿 │三個 │ ││ ├────┼──────┼─────┼──────────────────────────┤│ │32-03 │玻璃燒杯內含│一個 │1、經檢視為玻璃量杯,其上有極微量褐色殘渣,因量微無 ││ │ │結晶殘渣 │ │ 法有效秤重,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取洗滌液鑑定。 ││ │ │ │ │2、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32-04 │溫度計 │二支 │ ││ ├────┼──────┼─────┼──────────────────────────┤│ │32-05 │塑膠量杯 │三個 │ ││ ├────┼──────┼─────┼──────────────────────────┤│ │32-14 │結晶麻黃素 │一包 │1、經檢視為黃色粉末。 ││ │ │ │ │2、驗前毛重85.97公克,取0.20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79.72公克【包裝塑膠袋重6.05公克】。 ││ │ │ │ │3、檢出「Chloroephedrine」(氯麻黃)及「Chloropseu ││ │ │ │ │ doephedrine」(氯假麻黃)等成分;未檢出二級毒品 ││ │ │ │ │ 「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 ││ │ │ │ │ 」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32-16 │抽風機 │一臺 │ │├─┼────┼──────┼─────┼──────────────────────────┤│29│33-01 │自製攪拌器材│一組 │ ││ │ │含角架 │ │ │├─┼────┼──────┼─────┼──────────────────────────┤│30│34-01 │乙醚空桶 │一桶 │ ││ ├────┼──────┼─────┼──────────────────────────┤│ │34-03 │攪拌棒 │一枝 │ │├─┼────┼──────┼─────┼──────────────────────────┤│31│35-01 │乙醚 │二桶 │ ││ │35-02 │ │ │ │├─┼────┼──────┼─────┼──────────────────────────┤│32│36-01 │塑膠收納箱 │九個 │ │├─┼────┼──────┼─────┼──────────────────────────┤│33│37-01 │電磁爐 │一臺 │ ││ ├────┼──────┼─────┼──────────────────────────┤│ │37-04 │空氣壓縮機 │一臺 │ │├─┼────┼──────┼─────┼──────────────────────────┤│34│38-01 │自製攪拌器 │一組 │ │├─┼────┼──────┼─────┼──────────────────────────┤│35│39-01 │白鐵盤 │八個 │ ││ ├────┼──────┼─────┼──────────────────────────┤│ │39-02 │電磁爐 │一臺 │ ││ ├────┼──────┼─────┼──────────────────────────┤│ │39-03 │自製攪拌器 │一組 │ ││ ├────┼──────┼─────┼──────────────────────────┤│ │39-04-01│白鐵高鍋 │三個 │ ││ │ 至 │ │ │ ││ │39-04-03│ │ │ ││ ├────┼──────┼─────┼──────────────────────────┤│ │39-05 │烤箱 │一臺 │ │├─┼────┼──────┼─────┼──────────────────────────┤│36│40-02-02│不明液體 │一桶 │1、經檢視為淡黃色透明液體,底部有米白色沉澱物,因無 ││ │ │ │ │ 法有效分離,合併取樣鑑定。 ││ │ │ │ │2、驗前毛重5140.00公克,取11.10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 重4328.90公克【包裝塑膠桶重800.00公克】。 ││ │ │ │ │3、檢出「Methanol」(甲醇)成分;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 ││ │ │ │ │ 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 ││ │ │ │ │ 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40-03 │塑膠空桶 │二個 │ ││ │40-04 │ │ │ │├─┼────┼──────┼─────┼──────────────────────────┤│37│41-07 │不明藥粉 │一包 │1、經檢視為白色塊狀粉末。 ││ │ │ │ │2、驗前毛重3850.00公克,取4.06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3825.94公克【包裝塑膠袋重20.00公克】。 ││ │ │ │ │3、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41-08 │鋁鍋 │一個 │ │├─┼────┼──────┼─────┼──────────────────────────┤│38│42-01 │打氣機 │一臺 │ │├─┼────┼──────┼─────┼──────────────────────────┤│39│44-01 │桶裝不明液體│一桶 │ ││ │ │少許 │ │ │├─┼────┼──────┼─────┼──────────────────────────┤│40│45-06 │夾鏈袋 │一包 │ │├─┼────┼──────┼─────┼──────────────────────────┤│41│46-02 │電子磅秤 │一臺 │ │├─┼────┼──────┼─────┼──────────────────────────┤│42│47-01 │甲醇 │一桶 │(含桶重17.4公斤) ││ ├────┼──────┼─────┼──────────────────────────┤│ │47-02 │丙酮 │一桶 │(含桶重17.3公斤) ││ ├────┼──────┼─────┼──────────────────────────┤│ │47-03 │丙酮 │一桶 │(含桶重17.3公斤) ││ ├────┼──────┼─────┼──────────────────────────┤│ │47-04 │甲醇 │一桶 │(含桶重17.5公斤) ││ ├────┼──────┼─────┼──────────────────────────┤│ │47-05 │甲醇 │一桶 │(含桶重17.4公斤) ││ ├────┼──────┼─────┼──────────────────────────┤│ │47-06 │甲醇 │一桶 │(含桶重17.5公斤) ││ ├────┼──────┼─────┼──────────────────────────┤│ │47-07 │甲醇 │一桶 │(含桶重17.7公斤) ││ ├────┼──────┼─────┼──────────────────────────┤│ │47-08 │乙醚 │一桶 │(含桶重24.8公斤) ││ ├────┼──────┼─────┼──────────────────────────┤│ │47-09 │乙醚 │一桶 │(含桶重23.5公斤) ││ ├────┼──────┼─────┼──────────────────────────┤│ │47-10 │乙醚 │一桶 │(含桶重20.5公斤) ││ ├────┼──────┼─────┼──────────────────────────┤│ │47-11 │乙醚 │一桶 │(含桶重22.6公斤) ││ ├────┼──────┼─────┼──────────────────────────┤│ │47-12 │丙酮 │一桶 │(含桶重17.4公斤) ││ ├────┼──────┼─────┼──────────────────────────┤│ │47-13 │甲醇 │一桶 │(含桶重17.6公斤) ││ ├────┼──────┼─────┼──────────────────────────┤│ │47-14 │丙酮 │一桶 │(含桶重17.5公斤) │├─┼────┼──────┼─────┼──────────────────────────┤│43│48-03 │塑膠水桶 │二桶 │ ││ ├────┼──────┼─────┼──────────────────────────┤│ │48-04 │氫氣鋼瓶(含│二桶 │ ││ │48-05 │壓閥) │ │ ││ ├────┼──────┼─────┼──────────────────────────┤│ │48-06 │攪拌器 │一組 │ ││ ├────┼──────┼─────┼──────────────────────────┤│ │48-07 │黑水 │一桶 │1、經檢視為黑褐色液體。 ││ │ │ │ │2、驗前毛重12705.O0公克,取11.43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重12283.57公克【包裝塑膠桶重410.00公克】。 ││ │ │ │ │3、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48-08 │黑水 │一桶 │1、經檢視為黑褐色液體。 ││ │ │ │ │2、驗前毛重9840.00公克,取6.18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8383.82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450.00公克】。 ││ │ │ │ │3、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48-09 │塑膠空桶 │二桶 │ ││ │48-10 │ │ │ ││ ├────┼──────┼─────┼──────────────────────────┤│ │48-11 │丙酮 │一桶 │(含桶重9.8公斤) ││ ├────┼──────┼─────┼──────────────────────────┤│ │48-15 │黑水 │一桶 │(含桶重13.39公斤) ││ ├────┼──────┼─────┼──────────────────────────┤│ │48-16 │空氣壓縮機 │一組 │ ││ ├────┼──────┼─────┼──────────────────────────┤│ │48-17 │電動攪拌器 │二組 │ │├─┼────┼──────┼─────┼──────────────────────────┤│44│49-01 │橘色水桶含大│一桶 │1、經檢視為黑褐色液體。 ││ │ │燒杯(黑色半│ │2、驗前毛重15020.00公克,取8.34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成品) │ │ 重8601.66公克【包裝玻璃圓底瓶重6410.00公克】。 ││ │ │ │ │3、檢出「Chloroephedrine」(氯麻黃) 、「Chloropseu ││ │ │ │ │ doephedrine 」(氯假麻黃)等成分;未檢出二級毒品 ││ │ │ │ │ 「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 ││ │ │ │ │ 」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45│50-01 │乙醚 │卅八瓶 │ ││ ├────┼──────┼─────┼──────────────────────────┤│ │50-02 │鹽酸 │廿瓶 │ ││ ├────┼──────┼─────┼──────────────────────────┤│ │50-03 │CI3 │廿三瓶 │1、經檢視為無色透明液體,酌量取樣鑑定。 ││ │ │ │ │2、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50-04 │不明化學藥劑│二百六十八│1、經檢視為無色透明液體,酌量取樣鑑定。 ││ │ │ │瓶 │2、檢出「SOCl2」( 亞硫醯氯) 成分;未檢出二級毒品「甲││ │ │ │ │ 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 ││ │ │ │ │ 「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46│51-01 │乾燥機 │一臺 │ │├─┼────┼──────┼─────┼──────────────────────────┤│52│52-01 │製毒流程(置│二張 │ ││ │ │於紅包袋內)│ │ │├─┼────┼──────┼─────┼──────────────────────────┤│54│54-01 │不明液體 │一桶 │ │├─┼────┼──────┼─────┼──────────────────────────┤│55│55-01 │氧氣瓶 │一桶 │ │└─┴────┴──────┴─────┴──────────────────────────┘┌─────────────────────────────────────┐│【附表五】不予沒收之物 │├──┬────────────┬───────────────┬─────┤│編號│查獲地點現場編號 │品 名 │單位及數量│├──┼────────────┼───────────────┼─────┤
├──┼────────────┼───────────────┼─────┤
├──┼────────────┼───────────────┼─────┤│ 3 │20-25-01至20-25-10 │陶瓷煙灰缸(內含10支煙蒂) │一個 │├──┼────────────┼───────────────┼─────┤
├──┼────────────┼───────────────┼─────┤
├──┼────────────┼───────────────┼─────┤│ 6 │23-07 │檯燈 │一具 │├──┼────────────┼───────────────┼─────┤│ 7 │32-06-01、32-06-02 │機油 │二罐 │├──┼────────────┼───────────────┼─────┤│ 8 │37-02、37-03 │監視器鏡頭 │二個 │├──┼────────────┼───────────────┼─────┤│ 9 │45-01、45-02 │監視螢幕及主機 │一臺 │├──┼────────────┼───────────────┼─────┤│ 10 │45-03 │電視機 │一臺 │├──┼────────────┼───────────────┼─────┤│ 11 │45-04 │鬧鐘 │一個 │├──┼────────────┼───────────────┼─────┤│ 12 │45-05 │監視器鏡頭 │三支 │├──┼────────────┼───────────────┼─────┤│ 13 │46-01 │租賃契約 │一本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1 │08-02 │釘書機及釘書針 │一組 │ │ 2 │08-03 │剪刀 │一支 │ │ 4 │21-05 │安非他命吸食器 │一組 │ │ 5 │21-06 │安非他命吸食器 │一組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