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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3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3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再守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 年度易字
第893 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
義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6342、6473、6562、6680、6681、
6732、6782、7079、7084、7085、7168、7169、7229、7279、72
80、7583、7591、7713、7812、7952、7998、8024、8096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㈠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9 、12、13、14部分及定應執行刑暨強制工作部分均撤銷。
㈡申○○犯如附表編號9 、13、1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9 、
13、14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㈢其他上訴駁回。
㈣附表編號1 至8 、13至20、23至27、29、31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附表編號9 至11、28、30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㈤附表編號12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本於竊盜或加重竊盜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 至8 、10、11、13至20、23至31所示時間,至附表編號1 至8 、10、11、13至20、23至31所示地點,以附表編號1 至8 、10、11、13至20、23至31所示方式,分別竊取他人財物既遂或未遂。
二、申○○基於損壞他人物品之犯意,於附表編號9 所示時地,持一字形螺絲起子破壞該處價值新臺幣(下同)3,800 元之大門及玻璃,足生損害於「阿里山林業史館」。
三、申○○另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
21、22所示時間,至附表編號21、22所示地點,無故侵入他人所有之建築物。
四、案經附表編號1 至11、13至31所示之人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參附表證據及出處欄,原審卷2 第48頁,本院卷第258 頁),核與附表編號1 至11、13至31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證人於警詢或偵查中指述情節大致相符(參附表證據及出處欄),並有被害報告單、現場勘查報告、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現場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附卷可稽(參附表證據及出處欄),足徵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至於被告辯稱附表編號19、20所示偷竊金額非如起訴書所載之金額,然被告於警詢時自承並無清點竊得金錢數額等語,是被告於審理中始辯稱無竊得如附表編號19、20所示之金額,顯屬無據,併此敘明。
二、論罪科刑:
㈠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於108 年5 月29日修正公布,5 月31日施行,法定刑之罰金提高至50萬元,新舊法比較結果,以舊法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11、13至31所示之犯行,各係犯附表編號1 至11、13至31論罪科刑欄(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又:
⒈起訴書就附表編號9 雖論以加重竊盜未遂罪,然被告於損壞大門門板、玻璃後即因觸動警報器而離去,並無入內搜尋財物,業據告訴人辰○○證述在卷,此部分尚未著手,自難論以加重竊盜未遂,公訴意旨尚有未恰,惟被告破壞大門之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嫌業經起訴,社會基本事實同一,自應由本院告知被告令其防禦並依法變更起訴法條(本院卷第257頁)。
⒉起訴書就附表編號27記載被告竊得新臺幣(下同)13萬元,然被告稱僅竊得1 萬元,觀諸卷內證據僅有告訴人壬○○指述遭竊13萬元,其他並無證據足認被告竊得13萬元,故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正犯罪事實如附表編號27犯罪事實欄所示。
⒊起訴書認附表編號30所示之罪,係侵入住宅竊盜罪,然經詢問告訴人丑○○,其表示附表編號30所示被告侵入之店內,平日並無人居住等語(原審卷1 第197 頁),故起訴書認係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項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容有誤會,惟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應由法院變更起訴法條並依法審究(已告知被告上揭法條,原審卷2 第63頁)。
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所謂「毀」係指毀損,稱「越」指踰越或超越,只要踰越或超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之行為使該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喪失防盜作用,即該當於上開規定之要件。起訴書就附表編號1 、3 至8 、10至
11、13至14、16至18、23、25、27至28、30至31,關於係毀越、踰越或毀壞門扇、安全設備、牆垣等記載容有誤會,然所引用條文並無變更,爰無須變更起訴法條,僅更正之,附此敘明。
㈢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11、13至31所示30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65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685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甲案,刑期起算日104 年12月23日至105 年8 月22日);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前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 年度聲字第39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下稱乙案,刑期起算日105 年8 月23日至106 年11月22日)。上開甲、乙二案接續執行,被告於106 年5 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5月又6 日,然上開甲案業於105 年8 月22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又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多為竊盜案件,與本案被告再犯如附表編號1 至8 、10、11、13至20、23至31所示之罪,性質相同,且觀諸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尚有其他竊盜案件經執行完畢之紀錄,有前開前案紀錄表可佐,足認被告尚未深刻反省,倘依法加重其刑,對於其人身自由之限制,尚無過苛,爰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11、13至31所示之罪,均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㈤被告就附表編號10、11、28所示之罪,均已著手於財物之搜尋,顯已著手於竊盜之犯行,而未至既遂之結果,為未遂犯,均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撤銷改判部分(即附表編號9 、12、13、14、定應執行刑、強制工作部分):
㈠原審認被告上開加重竊盜既未遂事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定應執行刑及諭知強制工作,固非無見,惟查:
⒈按刑法上之未遂犯,必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始能成立,此在刑法第25條第1 項規定甚明,同法第321 條之竊盜罪,為第320 條之加重條文,自係以竊取他人之物為其犯罪行為之實行,至該條第1 項各款所列情形,不過為犯竊盜罪之加重條件,如僅著手於該項加重之行為而未著手搜取財物,仍不能以本條之竊盜未遂論(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9 號及最高法院27年滬上字第54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附表編號9 之告訴人辰○○於警詢、偵訊供稱:我在家接到中興保全通知警報器發報,會同保全及警方到場查看,發現大門遭不明工具撬開門板移位,但大門後有玻璃窗戶二片阻擋,致竊嫌未入屋行竊,因大門及玻璃遭破壞,我要提出毀損告訴,希望對方賠我被損壞的物品等語明確(警283 卷第11至12頁,偵169 卷第61至62頁),並有被害報告單附卷可稽(警283 卷第18頁,大門及玻璃共價值3,800 元),足徵被告當時僅係毀損大門及玻璃,尚未入內搜尋財物,依據上開說明,自難論以竊盜之著手,是原審論以未遂,尚有未恰,被告以此為由提起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上開部分撤銷改判。
⒉關於附表編號12部分,被告供稱:我雖有破壞廚房門鎖,然無法撬開該門,故未能進入幼兒園,並未著手行竊等語(警415 卷第1 至4 頁,偵229 卷第35頁),核與被害人於警詢證稱:由保全人員前往查看,廚房餐廳之門鎖有被破壞痕跡,但犯嫌已經離去,現場並無任何人影,我不清楚犯嫌如何進入園內,也不清楚行竊方式,沒有物品遭竊,沒有現場的監視器畫面,我要提出竊盜告訴等語相符(警415 卷第6 至8 頁),足見此部分並無證據可證被告有入屋搜尋之著手行為,依據上開說明,被告犯行應僅止於毀損門鎖至明,原審論以加重竊盜未遂,顯有未合,被告以此為由提起上訴,為有理由,公訴意旨雖已起訴被告破壞餐廳大門等節,然因告訴人並無提告毀損罪,此部分顯然欠缺訴追條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之規定,自應由本院將此部分撤銷改判諭知公訴不受理。
⒊關於附表編號13,事實欄業已記載被告攜帶兇器,然主文並無諭知攜帶兇器,顯有二者不符之違誤,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⒋關於附表編號14,事實欄業已記載被告竊得906 元,然主文卻諭知沒收追徵600 元,二者顯有不符之違誤,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⒌上開部分既經撤銷,定應執行刑部分即失所附麗,應一併撤銷改判。
⒍原審以:被告屢因竊盜案件經法院科刑判決確定,從96年起即有因竊盜案件經判刑而執行之紀錄,之後竊盜案件更加頻繁,近10年來不斷犯竊盜案,甫於106 年5 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詎料,被告依舊竊盜成習,一再因竊盜、毒品案件為法院科刑判決,又短時間內再犯本案,足徵前揭相類竊盜犯行,持續已久,至為頻繁,被告竊取財物種類不拘,無論現金或其他財物,行竊地點遍及嘉義縣、市,顯具有不特定隨機犯案之犯罪性格,且多攜帶兇器或以毀越門扇、安全設備、牆垣等手段為之,影響民生安全,法紀觀念淡薄,顯見被告積習已深,有反覆以竊盜維生之慣行,其行為所表現出之危險性及嚴重性,對社會秩序、民眾權益及居住安寧具有重大危害,而被告四肢健全,卻未能利用自身勞力或發揮工作專長,一再為竊盜犯罪,單純刑罰制裁已難達成矯治目的,矯正被告竊盜慣習之唯一方法,非施以保安處分無以為功,考量憲法比例原則、被告權益及社會治安之維護,爰有培育其一技之專長及正確法治觀念、性格,俾其能於將來刑滿重返社會時,不再重蹈覆轍,並獲新生之必要,故檢察官以被告僅判處自由刑,不足收懲教之效,請求併予諭知強制工作,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4條及第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併予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固非無見。然查:
⑴「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憲法第八條設有明文。限制人身自由之法律,其內容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要件。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拘束其身體、自由等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原理及刑法之保護作用,其法律規定之內容,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71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又按「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是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規定,即係本於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之意旨而制定,而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性格,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又所謂「有犯罪之習慣」係指對於犯罪以為日常之惰性行為,乃一種犯罪之習性,至所犯罪名為何,是否同一,則非所問(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611、6519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293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被告之前雖有多次竊盜前科,然皆非宣告重刑,有被告前科紀錄表可按,其目前因竊盜、毒品等案件,於108 年4 月17日入監執行,需接續執行至117 年8 月15日,刑期長達近10年;本件被告竊盜罪數雖有27次,然竊得財物價值非鉅,為現金198,282 元、手錶(11,000元)、筆電(3,000 元),且案發後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中均能坦承全部犯行,節省不必要之調查資源,足見其尚有悔意,行為表現之嚴重性、危險性並非達於無可容忍之程度,依憲法比例原則之規範,認本件量處被告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合併刑期長達5 年,再加計上開近10年之刑期,此一刑度甚至高於販賣毒品或殺人放火之重罪,實已足收警惕矯治之效。
⑶況就其未來行為之期待性而言,改正被告竊盜犯行之有效方法,應在於提供適當之更生保護、就業機會及社會扶助等,並非僅靠執行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一途,被告入監前從事裝潢業日薪2 千元(原審卷2 第95頁),顯見被告並非無正常工作及收入之人,應是日常花費甚多,有施用毒品需求使然,其非屬職業性犯罪,而強制工作保安處分之執行,係就被告人身自由予以長期(3 年)且嚴格之限制,自應從嚴認定,是否仍有於刑前強制工作以使其學習一技之長以利日後謀生之必要,亦有斟酌之餘地。
⑷被告本案所犯均係單獨一人行竊,並非犯罪集團成員,雖為攜帶螺絲起子毀越門扇安全設備等之加重竊盜,然多在營業場所為之,對於人身危害顧慮較低,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部分犯行所得甚微(例如附表編號5 僅竊得18元),衡以本件所受損害合計約21萬,足見被告所生危害性尚非重大,則原審就本案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尚非偏輕而不足以矯正被告之惡性。
⑸綜上,本院審酌前述量刑及執行情狀,認被告所犯各罪,分別處以附表所示刑度及上開所定應執行之刑,即足以矯治其惡習,若同時諭知強制工作,則有違比例原則,難謂與被告所為犯行之嚴重性、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是被告以原審諭知其強制工作為不當而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強制工作部分撤銷,並諭知如主文各項所示。
㈡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仍至附表所示地點竊取財物,欠缺對於他人財產所有權尊重之意識;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返還竊得之物,亦未賠償附表所示告訴人之損害;其攜帶兇器、踰越、毀越門扇、安全設備、牆垣等手段,附表編號9 未遂無所得,附表編號13財物價值25,500元、附表編號14金額906 元,均非甚高;暨其自述國中畢業智識程度,現患有擴張型心肌病變、末期心臟衰竭、有猝死可能,有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可按(本院卷第19至39頁);入監服刑前從事裝潢業,日薪2 千元,未婚、無子女,入監服刑前與父母、奶奶、姐姐及叔叔同住,經濟狀況貧困(原審卷2 第9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及附表所示之刑。
四、上訴駁回部分(即附表編號1 至8 、10、11、15至31部分):
㈠原審認被告上開竊盜、侵入他人建築物事證明確,因而適用上開規定論罪,並審酌上開情狀,本件竊盜罪數雖多,然竊得財物價值非鉅,與上開撤銷改判部分合計為現金198,282元、手錶(11,000元)、筆電(3,000 元),尚未和解或賠償,暨被告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 至8 、10、11、15至31部分所示之刑,並就編號21、22拘役部分諭知應執行拘役40日及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日。復就沒收部分說明:扣案螺絲起子、手電筒、鐵鎚各1 支,為被告所有供附表編號15犯罪所用(原審卷2 第75頁),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於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被告供犯罪之用未扣案之螺絲起子及扳手等物,業經被告丟棄且於刑法上並無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爰不宣告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本院核其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方面及拘役定應執行刑部分,尚稱允洽。
㈡被告以:附表編號21、22並未入內著手行竊,難論以竊盜未遂;原審量刑過重,應從輕量刑云云,提其上訴,指摘原判決違誤不當。惟查,附表編號21、22部分,原審係論處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並非竊盜未遂,被告此部分所指,即有誤會,難以採信。又按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原審判決就上開各罪量刑部分,已審酌刑法第57條規定之多款量刑事由,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濫用裁量之情事,並無不當,此部分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被告所犯上開所處有期徒刑各罪,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本院斟酌被告所犯皆屬普通竊盜、加重竊盜之案件,侵害法益相同,被告竊盜次數、金額,爰就附表編號1 至8 、13至20、23至27、29、31部分;附表編號9 至11、28、30部分,定應執行刑如主文,併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3 條第3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麒嘉提起公訴,檢察官謝錫和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合計竊得現金為198,282元,另有手錶、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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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時間 │ 犯罪事實/手段 │ 證據及出處 │論罪科刑及沒收 │
│號│ │ │ ├─────────────────┤
│ │ │ │ │本院主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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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年8月14│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持│卯○○107.8.18警詢│申○○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
│ │日晚間10時│質地堅硬、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筆錄(警102卷P5-6)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
│ │許 │之螺絲起子,前往卯○○所經營│、107.9.26偵訊筆錄│新臺幣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位在嘉義市○區○○○路000 │(偵079卷P47 -50)、│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號之「○○○○○○○」,大力│被害報告單(警102卷├─────────────────┤
│ │ │拉開大門破壞門鎖,進入竊取卯│P8)、現場勘查報告(│上訴駁回。 │
│ │ │○○所有之現金新臺幣(下同)│警102卷P9)、照片11│ │
│ │ │60元得手。 │張(警102卷P11-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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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7年8月22│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持│宇○○107.8.26警詢│申○○犯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 │日凌晨2時8│質地堅硬、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筆錄(警212卷P5-6)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
│ │分許 │之一字形螺絲起子,前往宇○○│、被害報告單(警212│所得新臺幣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所經營,位在嘉義縣○○鄉○○│卷P8)、監視器影像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村00之00號之「○○○餐廳」,│翻拍照片8張(警212 │額。 │
│ │ │自窗戶進入,扯斷電線拔走收銀│卷P9-12)、現場照片├─────────────────┤
│ │ │機,竊取收銀機抽屜內現金60元│2張(警212卷P13) │上訴駁回。 │
│ │ │得手。 │ │ │
├─┼─────┼──────────────┼─────────┼─────────────────┤
│3 │107年8月18│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持│乙○○107.8.20警詢│申○○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 │日凌晨2時 │質地堅硬、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筆錄(警996卷P5-6)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犯罪│
│ │許 │之一字形螺絲起子,前往嘉義市│、107.9.26偵訊筆錄│所得新臺幣柒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
│ │ │○區○○路000 之00號「私立○│(偵085卷P49-52)、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幼稚園」,踰越該幼稚園電動│被害報告單(警996卷│其價額。 │
│ │ │鐵柵門,進入校園後,以破壞鋁│P7)、現場照片12張(├─────────────────┤
│ │ │門窗並摘下鋁門窗後,攀爬進入│警996卷P8-12) │上訴駁回。 │
│ │ │辦公室後,竊取抽屜內現金760 │ │ │
│ │ │元得手。 │ │ │
├─┼─────┼──────────────┼─────────┼─────────────────┤
│4 │107年8月22│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持│宙○○107.8.23警詢│申○○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安全設備│
│ │日凌晨3時 │質地堅硬、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筆錄(警284卷P5-6) │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45分許 │之一字形螺絲起子,前往嘉義市│、107.9.27偵訊筆錄│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於全部│
│ │ │○區○○街000 號之「○○幼兒│(偵168卷P51-54)、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園」,以翻越該幼兒園欄杆,進│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徵其價額。 │
│ │ │入校園後,撬開大門進入辦公室│20張及現場照片3張(├─────────────────┤
│ │ │後,並以前開工具撬開抽屜,竊│警284卷P8-21) │上訴駁回。 │
│ │ │取抽屜內之現金50元得手。 │ │ │
├─┼─────┼──────────────┼─────────┼─────────────────┤
│5 │107年8月22│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持│庚○○107.8.22警詢│申○○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 │日凌晨3時 │質地堅硬、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筆錄(警467卷P6)、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
│ │58分許 │之一字形螺絲起子,前往庚○○│被害報告單(警467卷│所得新臺幣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所管理,位在嘉義市○區○○路│P7)、現場照片8張及│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000 號之「○○○○餐廳」,以│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額。 │
│ │ │前開工具撬開門鎖進入,並以前│2張(警467卷P8-12) ├─────────────────┤
│ │ │開工具撬壞收銀機,竊取現金18│ │上訴駁回。 │
│ │ │元得手。 │ │ │
├─┼─────┼──────────────┼─────────┼─────────────────┤
│6 │107年8月11│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持│未○○107.8.21警詢│申○○犯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罪,累│
│ │日晚間9時 │質地堅硬、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筆錄(警093卷P7-8)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
│ │14分許 │之一字形螺絲起子,前往嘉義市│、徐雅青107.10.3偵│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區○○路000 號之「○○幼稚│訊筆錄(偵280卷P49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園」,以翻越該幼稚園圍牆,進│-53)、被害報告單( ├─────────────────┤
│ │ │入校園後,自廚房進入辦公室,│警093卷P11)、監視 │上訴駁回。 │
│ │ │竊取抽屜內之現金90元得手。 │器影像翻拍照片10張│ │
│ │ │ │(警093卷P12-14) │ │
├─┼─────┼──────────────┤ ├─────────────────┤
│7 │107年8月18│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持│ │申○○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
│ │日凌晨2時9│質地堅硬、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
│ │分許 │之一字形螺絲起子,於107年8月│ │新臺幣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18日2時9分許,以翻越上開幼稚│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園圍牆,進入校園後,並以前開│ ├─────────────────┤
│ │ │工具撬壞廚房門鎖,進入辦公室│ │上訴駁回。 │
│ │ │竊取抽屜內之現金60元得手。 │ │ │
├─┼─────┼──────────────┼─────────┼─────────────────┤
│8 │107年8月18│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持│子○○107.8.20警詢│申○○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安全設備│
│ │日凌晨3時 │質地堅硬、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筆錄(警283卷P8-9) │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
│ │46分許 │之一字形螺絲起子,前往子○○│、107.9.27偵訊筆錄│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參拾元│
│ │ │所經營,位在嘉義市○區○○路│(偵169卷P51-63)、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000巷0號之「○○○○○○○主│被害報告單(警283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題館」,以上開工具破壞木板大│P17)、現場照片(警 ├─────────────────┤
│ │ │門進入,並以上開工具撬開收銀│283卷P21-23、30 │上訴駁回。 │
│ │ │機,竊取10元硬幣68個、50元硬│-34)、監視器影像翻│ │
│ │ │幣35個、100元紙鈔25張、500元│拍照片(警283卷P45 │ │
│ │ │紙鈔20張,共計14,930元得手。│-46) │ │
├─┼─────┼──────────────┼─────────┼─────────────────┤
│9 │於107年8月│申○○基於毀損之犯意,持一字│辰○○107.8.20警詢│申○○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未遂罪│
│ │19日凌晨1 │形螺絲起子前往辰○○管理、位│筆錄(警283卷P11-12│,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時20分許 │在嘉義市○區○○街00號之「阿│)、107.9.27偵訊筆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里山林業史館」,以上開工具破│錄( 偵169 卷P61-63├─────────────────┤
│ │ │壞木板大門及玻璃時,旋因觸動│) 、被害報告單( 警│原判決撤銷。 │
│ │ │警報器未及入內搜尋財物即行離│283 卷P18)、現場照│申○○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有│
│ │ │去。 │片( 警283 卷P35-37│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監視器影像翻 │仟元折算壹日。 │
│ │ │ │拍照片( 警283 卷P4│ │
│ │ │ │5-46) │ │
├─┼─────┼──────────────┼─────────┼─────────────────┤
│10│107年8月19│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持│丁○○107.8.20警詢│申○○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安全設備│
│ │日凌晨1時 │質地堅硬、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筆錄(警283卷P13 │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30分許 │之一字形螺絲起子,前往丁○○│-14)、107.9.27偵訊│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所管理,位在嘉義市○區○○路│筆錄(偵169卷P51 │。 │
│ │ │000巷0號之「○○○○○工坊」│-63)、被害報告單( ├─────────────────┤
│ │ │,以上開工具破壞木板大門進入│警283卷P19)、現場 │上訴駁回。 │
│ │ │,並破壞收銀機檯,欲竊取財物│照片(警283卷P38 │ │
│ │ │而著手,惟未竊得財物即因觸動│-41)、監視器影像翻│ │
│ │ │保全設備而離去未遂。 │拍照片(警283卷P45 │ │
│ │ │ │-46) │ │
├─┼─────┼──────────────┼─────────┼─────────────────┤
│11│107年8月19│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持│107.8.20警詢筆錄( │申○○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安全設備│
│ │日凌晨1時 │質地堅硬、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警283卷P15-16)、 │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40分許 │之一字形螺絲起子,前往癸○○│107.9.27偵訊筆錄(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所管理,位在嘉義市○區○○路│偵169卷P51-63)、被│。 │
│ │ │000巷0號之「○○○茶藝品」,│害報告單(警283卷 ├─────────────────┤
│ │ │以上開工具破壞木板大門進入,│P20)、現場照片(警 │上訴駁回。 │
│ │ │並破壞收銀機檯,欲竊取財物而│283卷P42-44)、監視│ │
│ │ │著手,惟未竊得財物即因觸動保│器影像翻拍照片(警 │ │
│ │ │全設備而離去未遂。 │283卷P45-46) │ │
├─┼─────┼──────────────┼─────────┼─────────────────┤
│12│107年8月8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申○○基於│己○○107.8.30警詢│申○○犯攜帶兇器踰越牆垣、毀壞門扇│
│ │日晚間9時 │加重竊盜之犯意,持質地堅硬、│筆錄(警415卷P6-8) │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許 │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一字形螺│、被害報告單(警415│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絲起子,前往嘉義市○區○○○│卷P9)、現場照片4張│。 │
│ │ │路000 號之「○○幼稚園」,翻│(警415卷P10-11) ├─────────────────┤
│ │ │越該幼兒園欄杆,進入校園後,│ │原判決撤銷。 │
│ │ │以上開工具破壞廚房餐廳大門,│ │本件公訴不受理。 │
│ │ │欲竊取財物而著手,惟觸動保全│ │ │
│ │ │設備離去而未遂,因認被告涉犯│ │ │
│ │ │加重竊盜犯行。 │ │ │
├─┼─────┼──────────────┼─────────┼─────────────────┤
│13│107年8月4 │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前│巳○○107.8.6警詢 │申○○犯踰越牆垣、安全設備竊盜罪,│
│ │日下午3時 │往巳○○所經營址設嘉義市○區│筆錄(警467卷P6-8)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
│ │54分許 │○○路○段000 號之「○○幼兒│、107.9.18偵訊筆錄│所得手錶壹只、現金新臺幣壹萬肆仟伍│
│ │ │園」,翻越圍牆進入上揭幼兒園│(核485卷P21-23、25│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內後,徒手開啟該幼兒園之辦公│-34)、被害報告單(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室窗戶,自窗戶攀爬進入辦公室│警467卷P9)、監視器├─────────────────┤
│ │ │,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一字│影像翻拍照片(警467│原判決撤銷。 │
│ │ │螺絲起子撬開抽屜鎖,竊取陳盛│卷P10-14) │申○○犯攜帶兇器踰越牆垣、安全設備│
│ │ │南所有置於抽屜內之咖啡色女用│ │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
│ │ │手錶1 只、教職員薪資袋(內有│ │案之犯罪所得手錶壹只、現金新臺幣壹│
│ │ │現金8,000 元)、50元及10元硬│ │萬肆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幣共約3,500 元、獎學金紅包袋│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5個(每個紅包內有200 元,共│ │。 │
│ │ │計3,000 元)等物。 │ │ │
├─┼─────┼──────────────┼─────────┼─────────────────┤
│14│107年8月8 │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攜│甲○○107.8.14警詢│申○○犯攜帶兇器踰越牆垣、安全設備│
│ │日晚間8時 │帶一字螺絲起子前往甲○○所經│筆錄(警815卷P6-8) │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
│ │46分許 │營址設嘉義市○區○○路○段 │、107.9.18偵訊筆錄│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均沒收,於│
│ │ │000號之「○○○幼兒園」,翻 │(核487卷P9-11、13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越圍牆進入上揭幼兒園內,再徒│-20)、被害報告單( │,追徵其價額。 │
│ │ │手開啟該幼兒園之辦公室窗戶,│警815卷P11)、監視 ├─────────────────┤
│ │ │自窗戶攀爬進入辦公室,徒手竊│器影像翻拍照片(警 │原判決撤銷。 │
│ │ │取甲○○所有置於抽屜內之現金│815卷P12-15) │申○○犯攜帶兇器踰越牆垣、安全設備│
│ │ │約906元。 │ │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零陸元沒收,│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15│107年8月10│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前│天○○107.8.10警詢│申○○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
│ │日下午6時 │往天○○址設嘉義市○區○○路│筆錄(警628卷P7-9) │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許 │○段000號之住處,攀爬該住宅 │、107.10.2偵訊筆錄│扣案之鐵鎚壹支、螺絲起子壹支、手電│
│ │ │之遮雨棚進入二樓陽台,再持客│(核485卷P37-38、39│筒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鐵鎚敲破該│-42)、自願受搜索同│幣壹仟參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陽台門玻璃,伸手開啟陽台門鎖│意書、搜索筆錄及扣│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後,以手電筒照明至該住宅1樓 │押物品目錄表(警628│。 │
│ │ │,竊取天○○所有置於賽錢箱內│卷P11-16)、被害報 ├─────────────────┤
│ │ │之1200元及辦公桌上之零錢共計│告單(警628卷P17)、│上訴駁回。 │
│ │ │100元等物。 │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 │
│ │ │ │3張(警628卷P19-20)│ │
│ │ │ │、現場照片5張(警 │ │
│ │ │ │628卷P21-23) │ │
├─┼─────┼──────────────┼─────────┼─────────────────┤
│16│107年8月22│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前│寅○○107.8.22警詢│申○○犯踰越牆垣、安全設備竊盜罪,│
│ │日凌晨2時 │往寅○○所經營址設嘉義市○區│筆錄(警708卷P5-6)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59分許 │○○路000號之「○○幼兒園」 │、107.10.2偵訊筆錄│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
│ │ │,翻越圍牆進入上揭幼兒園內,│(偵583卷P39-44)、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再徒手開啟該幼兒園之辦公室窗│被害報告單(警708卷│價額。 │
│ │ │戶,自窗戶攀爬進入辦公室,徒│P8)、現場照片9張( ├─────────────────┤
│ │ │手竊取寅○○所有置於抽屜內之│警708卷P9-13)、監 │上訴駁回。 │
│ │ │現金約500元。 │視器影像翻拍照片17│ │
│ │ │ │張(警708卷P13-21) │ │
│ │ │ │、000-000號重機車 │ │
│ │ │ │輛詳細資料報表(警 │ │
│ │ │ │708卷P22) │ │
├─┼─────┼──────────────┼─────────┼─────────────────┤
│17│107年8月18│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前│戌○○107.8.21警詢│申○○犯踰越牆垣、安全設備竊盜罪,│
│ │日凌晨2時 │往戌○○所任職址設嘉義市○區│筆錄(警705卷P6-7)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31分許 │○○街00號之「○○幼兒園」,│、被害報告單(警705│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
│ │ │翻越圍牆進入上揭幼兒園內,再│卷P11)、監視器影像│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徒手開啟該幼兒園之辦公室窗戶│翻拍照片5張(警705 │價額。 │
│ │ │,自窗戶攀爬進入辦公室,徒手│卷P12-14)、現場照 ├─────────────────┤
│ │ │竊取戌○○所有置於抽屜內之現│片4張(警705卷P15) │上訴駁回。 │
│ │ │金約500元。 │ │ │
├─┼─────┼──────────────┼─────────┼─────────────────┤
│18│107年9月28│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前│丙○○107.9.28警詢│申○○犯毀越牆垣安全設備竊盜罪,累│
│ │日凌晨1時 │往丙○○所管理址設嘉義市○區│筆錄(警488卷P7-9)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許 │○○○路00號之「○○幼稚園」│、107.10.12偵訊筆 │得新臺幣貳佰柒拾陸元均沒收,於全部│
│ │ │,翻越圍牆進入上揭幼兒園內,│錄(偵713卷P57-60)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隨地持磚頭一塊破壞該幼兒園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徵其價額。 │
│ │ │辦公室窗戶,自窗戶攀爬進入辦│、搜索筆錄及扣押物├─────────────────┤
│ │ │公室並破壞辦公桌安全鎖,竊取│品目錄表(警488卷 │上訴駁回。 │
│ │ │丙○○所有置於抽屜內之現金約│P12-16、18)、被害 │ │
│ │ │276元。 │報告單(警488卷P19)│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警488卷P20)、現場 │ │
│ │ │ │照片8張(警488卷P21│ │
│ │ │ │-24) │ │
├─┼─────┼──────────────┼─────────┼─────────────────┤
│19│107年9月4 │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持│戊○○107.9.28警詢│申○○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 │日凌晨1時 │質地堅硬、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筆錄(警062卷P5-6)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
│ │35分許 │之螺絲起子1把,前往嘉義市○ │、被害報告單(警062│之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區○○街00之0號之「○○宮」 │卷P8)、監視器影像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以翻越窗戶,進入宮內,並以│翻拍照片4張(警062 │。 │
│ │ │上開螺絲起子,撬開辦公室抽屜│卷P99-100) ├─────────────────┤
│ │ │,竊取抽屜內之現金80,000元得│ │上訴駁回。 │
│ │ │手。 │ │ │
│ │ │ │ │ │
├─┼─────┼──────────────┤ ├─────────────────┤
│20│107年9月7 │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持│ │申○○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 │日凌晨某時│質地堅硬、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新│
│ │許 │之螺絲起子1把,以上開方式, │ │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撬開抽屜及香油錢箱子,竊取現│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金4,000元得手。 │ ├─────────────────┤
│ │ │ │ │上訴駁回。 │
│ │ │ │ │ │
├─┼─────┼──────────────┼─────────┼─────────────────┤
│21│107年8月17│申○○基於侵入建築物之犯意,│玄○○107.8.21警詢│申○○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累犯│
│ │日晚間10時│前往玄○○所管理,位在嘉義市│筆錄(警980卷P5-6)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5分許 │○區○○里○○00號之「○○幼│、107.9.19偵訊筆錄│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兒園」,無故翻越該幼兒園圍牆│(核557卷P19-23、27├─────────────────┤
│ │ │進入,因撞見玄○○而迅速離去│-44)、自願受搜索同│上訴駁回。 │
│ │ │。 │意書、搜索筆錄(警 │ │
│ │ │ │980卷P11-15) │ │
├─┼─────┼──────────────┼─────────┼─────────────────┤
│22│107年8月17│申○○基於侵入建築物之犯意,│辛○○107.8.21警詢│申○○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累犯│
│ │日晚間11時│前往辛○○所管理,位在嘉義市│筆錄(警980卷P7-8)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40分許 │○區○○路000號之「○○幼兒 │、107.9.19偵訊筆錄│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園」,無故翻越該幼兒園圍牆進│(核557卷P19-23、27├─────────────────┤
│ │ │入,因觸動保全設備而離去。 │-44)、監視器影像翻│上訴駁回。 │
│ │ │ │拍照片4張(警980卷 │ │
│ │ │ │P19-20) │ │
├─┼─────┼──────────────┼─────────┼─────────────────┤
│23│107年8月17│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前│午○○107.8.21警詢│申○○犯踰越牆垣竊盜罪,累犯,處有│
│ │日晚間11時│往午○○所管理,址設嘉義市○│筆錄(警980卷P9-10)│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臺│
│ │57分許 │區○○○路00號之「○○幼兒園│、107.9.19偵訊筆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翻越圍牆進入上揭幼兒園內│(核557卷P19-23、27│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再徒手開啟該幼兒園之教室大│-44)、被害報告單( ├─────────────────┤
│ │ │門,而進入教室,徒手竊取午○│警980卷P18)、監視 │上訴駁回。 │
│ │ │○所有之筆記型電腦1臺。 │器影像翻拍照片(警 │ │
│ │ │ │980卷P21)、手機內 │ │
│ │ │ │翻拍之監視器影像畫│ │
│ │ │ │面照片2張(核557卷 │ │
│ │ │ │P25) │ │
├─┼─────┼──────────────┼─────────┼─────────────────┤
│24│107年8月11│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持│卯○○107.8.14警詢│申○○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 │日晚上10時│質地堅硬、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筆錄(警772卷P6-8)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新│
│ │45分許 │之一字形螺絲起子,前往嘉義市│、107.10.2偵訊筆錄│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區○○○路000 號之「○○○│(核540卷P4-5、7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有限公司」,以敲壞落地窗│-11)、被害報告單( ├─────────────────┤
│ │ │門鎖之方式,進入辦公室竊取卯│警772卷P10)、監視 │上訴駁回。 │
│ │ │○○所有之現金約8,000 元得手│器影像翻拍及現場照│ │
│ │ │。 │片各1張(警772卷 │ │
│ │ │ │P11) │ │
├─┼─────┼──────────────┼─────────┼─────────────────┤
│25│107年8月14│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持│地○○107.8.17警詢│申○○犯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罪,累│
│ │日晚上10時│質地堅硬、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筆錄(警983卷P5-6)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新臺幣│
│ │許 │之一字形螺絲起子,前往前往地│、107.10.2偵訊筆錄│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所經營,位在嘉義市○區○│(核540卷P4-5、7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路000號之0之「○○○○有│-11)、被害報告單( ├─────────────────┤
│ │ │限公司」,以上開工具破壞木製│警983卷P8)、現場勘│上訴駁回。 │
│ │ │門門鎖,進入竊取地○○所有之│查報告(警983卷 │ │
│ │ │現金11,000元得手。 │P9-10)、現場照片25│ │
│ │ │ │張(警983卷P11-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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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7年7月30│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前│巳○○107.8.6警詢 │申○○犯毀越牆垣安全設備竊盜罪,累│
│ │日中午12時│往巳○○所經營,址設嘉義市○│筆錄(警967卷P4-6)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新臺幣│
│ │54分許 │區○○路○段000號之「○○幼 │、107.10.2偵訊筆錄│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兒園」,翻越圍牆進入上揭幼兒│(核540卷P4-5、7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園內後,再徒手開啟該幼兒園之│-11)、被害報告單( ├─────────────────┤
│ │ │辦公室窗戶,自窗戶攀爬進入辦│警967卷P7)、監視器│上訴駁回。 │
│ │ │公室,持鐵尺撬開抽屜鎖,竊取│影像翻拍照片1張(警│ │
│ │ │巳○○所有或其管領置於抽屜內│967卷P8) │ │
│ │ │之紅包袋(內有現金8,500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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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7年9月20│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持│壬○○107.9.28警詢│申○○犯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 │日晚間10時│質地堅硬、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筆錄(警621卷P6-8)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新│
│ │許 │之螺絲起子1 把,前往壬○○所│、107.10.24偵訊筆 │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管理,址設嘉義市○區○○街 │錄(偵952卷P41-44)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000號之「○○宮」,趁「○○ │、被害報告單(警621├─────────────────┤
│ │ │宮」修繕之際,攀爬鷹架至2樓 │卷P11)、監視器影像│上訴駁回。 │
│ │ │,翻越窗戶進入宮內,並以上開│翻拍照片7張(警621 │ │
│ │ │螺絲起子,撬開2樓及1樓之賽錢│卷P12-15) │ │
│ │ │箱鎖,竊取賽錢箱內之現金約 │ │ │
│ │ │1 萬元得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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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7年9月15│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前│亥○○107.9.15警詢│申○○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累│
│ │日凌晨0時 │往亥○○所管理,位在嘉義市○│筆錄(警060卷P6-7) │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44分許 │區○○街0 號之「○○○幼兒園│、107.10.24偵訊筆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翻越該幼兒園圍牆進入,敲│錄(偵998卷P39-45) ├─────────────────┤
│ │ │開安全設備之窗戶並將窗戶置於│、監視器影像翻拍照│上訴駁回。 │
│ │ │地上,欲竊取財物而著手,惟撞│片6張及現場照片2張│ │
│ │ │見亥○○而迅速離去。 │(警060卷P12-16)、 │ │
│ │ │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 │
│ │ │ │二分局107年11月9日│ │
│ │ │ │嘉市警二偵字第 │ │
│ │ │ │00000000000號函所 │ │
│ │ │ │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警察局鑑定書1份(偵│ │
│ │ │ │998卷P75-81)、嘉義│ │
│ │ │ │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 │
│ │ │ │局現場勘察報告1份(│ │
│ │ │ │偵998卷P83)、勘察 │ │
│ │ │ │照片28張(偵998卷 │ │
│ │ │ │P85-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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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7年9月15│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持│酉○○107.9.15警詢│申○○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 │日晚間11時│質地堅硬、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筆錄(警060卷P8-9)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
│ │21分許 │之螺絲起子,前往酉○○所管理│、107.10.24偵訊筆 │之新臺幣參萬八仟玖佰柒拾貳元沒收,│
│ │ │,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 │錄(偵998卷P39-45)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之「○○幼兒園」,翻越該幼兒│、被害報告單(警060│時,追徵其價額。 │
│ │ │園電動鐵柵門,進入校園後,以│卷P11)、監視器影像├─────────────────┤
│ │ │上開工具破壞辦公室玻璃窗後,│翻拍照片6張及現場 │上訴駁回。 │
│ │ │攀爬進入辦公室後,竊取酉○○│照片2張(警060卷P17│ │
│ │ │抽屜內之現金3萬8,972元得手。│-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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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7年9月19│申○○基於竊盜犯意,前往丑○│丑○○107.9.20警詢│申○○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日晚上10時│○所經營,址設嘉義市○區○○│筆錄(警093卷P5-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46分許 │路000之0號之「○○○○餐飲店│、被害報告單(警093│壹日。未扣案之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
│ │ │」,趁電動鐵捲門未關之際,進│卷P7)、現場照片4張│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入上揭餐飲店內,徒手開啟置放│(警093卷P8-9)、監 │,追徵其價額。 │
│ │ │現金之抽屜,徒手竊取丑○○所│視器影像翻拍照片3 ├─────────────────┤
│ │ │有置於抽屜內之現金約1,000元 │張(警093卷P10-11) │上訴駁回。 │
│ │ │。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
│ │ │ │(本院卷第19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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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7年9月20│申○○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持│黃○○107.9.21警詢│申○○犯攜帶兇器踰越牆垣毀壞門扇竊│
│ │日晚上8時 │質地堅硬、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筆錄(警826卷P5-6) │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
│ │27分許 │之一字形螺絲起子,前往黃○○│、現場照片5張及監 │之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所經營,址設嘉義市○區○○路│視器影像翻拍照片7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0段000號之「私立○○○幼兒園│張(警826卷P8-13)、│價額。 │
│ │ │」,翻越該幼稚園圍牆,進入校│000-000號重機車輛 ├─────────────────┤
│ │ │園後,以上開工具破壞門窗後,│詳細資料報表(警826│上訴駁回。 │
│ │ │攀爬進入辦公室後,竊取辦公室│卷P14)、被害報告單│ │
│ │ │抽屜內之現金2,800元得手。 │(警826卷P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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