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6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269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己○○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
第257號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093、1541、2343、2876、3188號
、97年度偵緝字第43、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己○○於民國88年間犯竊盜罪,為本院89年度上易字第42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93年9月20日執行完畢。嗣於92年至93年間再犯竊盜罪,為本院93年度上易字第67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26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與4月確定,經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甫於95年1月16日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於95年間再犯竊盜罪,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經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甫於96年7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仍不知悔改,自96年8月23日起至97年1月10日止,先後在臺南縣、臺南市等地,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巳○○等人所有之動產(其竊盜之時間、地點、行為態樣、所竊得之動產均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5所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嗣於97年1月10日下午2時1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95號申○○所經營之鹽酥雞攤,己○○趁申○○上樓取物不注意之際,竊取申○○所有金黃色與黑色皮包各1只(內有現金合計新台幣8,200元),甫得手(即附表編號24之犯行),為申○○返回發現,當場查獲,並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被害人巳○○、戊○○、趙家千、午○○、丙○○、丁○○、辛○○、子○○、丑○○、申○○分別訴由臺南市警察局、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被告就本件具傳聞性質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於審判程序均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均無不法之情事,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適宜作為本案之證據,自均有證據能力,合先說明。
二、被告對於如附表所示各竊盜犯行,迭次於警詢、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所示各該告訴人警詢指訴及被害人警詢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附表編號22所示警方現場勘查照片、刑事警察局指紋鑑驗書與附表編號24所示當場查獲之扣案贓物與贓物認領保管單等附卷為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竊盜犯行洵堪認定。又被告就附表編號5之犯行,雖未取得財物,然由被害人壬○○警詢證述:「96年9月13日晚上18時40分,有一名女子(嗣經查證為被告)要向我買麵粉,我在秤麵粉之際,該名女子便進入我房間,我發現該名女子不見,便立即隨後進入房間,我向該好問妳進來做什麼,(她說)我是進來抓老鼠,我兇對方後便離開…隨後將該女子騎乘之機車車牌記下」等語,足見被害人壬○○發現時,被告已進入其房間,顯已開始著手搜尋財物實施其竊盜行為,則被告此部分竊盜未遂犯行,亦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4、編號6至24之犯行,係分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附表編號5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竊盜未遂罪,被告所犯上開各罪,係分別在不同時、地所為,顯係分別起意為之,應為個別之評價而予分論併罰,另所犯附表編號5之竊盜未遂罪,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之刑減輕之。經查,被告於88年間犯竊盜罪,為本院89年度上易字第42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3年9月20日執行完畢。嗣於92年至93年間再犯竊盜罪,為本院93年度上易字第67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26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與4月確定,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甫於95年1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於95年間再犯竊盜罪,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經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甫於96年7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本案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並就附表編號5部分依刑法第71條第1項先加後減之。
四、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因予論科,並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佳,年輕力壯,四肢健全,竟不思努力正當營生,圖求不勞而獲,惟念被告犯罪後坦承全部犯行、態度良好,及所竊取財物之價值非鉅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4、編號6至24所示竊盜罪,各有期徒刑4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五、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太重,及檢察官循告訴人未○○請求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至告訴人未○○雖主張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4之罪應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論擬云云。然查,被告該次行竊之台南縣永康市○○路87號場所,乃昱成補習班班址所在,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核非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是以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應有誤會,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得鉦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97年度易字第257號) │├──┬─────┬─────┬─────┬─────┬──────┬─────┬─────┤│編號│時間 │行為態樣 │竊得動產 │證據 │罪名│ 宣告刑 │偵查案號 ││ │地點 │ │ │ │ │ │ │├──┼─────┼─────┼─────┼─────┼──────┼─────┼─────┤│1 │96年8月23 │佯向巳○○│巳○○持有│⒈被告自白│刑法第320條 │己○○竊盜│97偵1541 ││ │日下午7時 │購物借廁所│皮包1只, │⒉告訴人黃│第1項 │,累犯,處│ ││ │30分 │,趁被害人│內有萬泰銀│ 月嬌警詢│ │有期徒刑肆│ ││ │臺南縣永康│不注意之際│行、永康農│ 指訴 │ │月 │ ││ │市○○○路│,竊取右開│會空白支票│ │ │ │ ││ │776號商店 │動產 │各1本、白 │ │ │ │ ││ │ │ │金項鍊1條 │ │ │ │ ││ │ │ │、黃金項鍊│ │ │ │ ││ │ │ │1條、黃金 │ │ │ │ ││ │ │ │手環1只、 │ │ │ │ ││ │ │ │黃金戒指10│ │ │ │ ││ │ │ │只、現金1 │ │ │ │ ││ │ │ │萬5千1百元│ │ │ │ ││ │ │ │ │ │ │ │ │├──┼─────┼─────┼─────┼─────┼──────┼─────┼─────┤│2 │96年8月28 │佯稱欲洗頭│戊○○持有│⒈被告自白│刑法第320條 │己○○竊盜│97偵1541號││ │日下午4時 │,趁戊○○│皮夾1只, │⒉告訴人黃│第1項 │,累犯,處│ ││ │許 │不注意之際│內有身分證│ 美蘭警詢│ │有期徒刑肆│ ││ │臺南縣永康│,竊取右開│、健保卡各│ 指訴 │ │月 │ ││ │市○○街 │動產 │3張、汽車 │ │ │ │ ││ │247巷27號 │ │駕照、行車│ │ │ │ ││ │美髮店 │ │執照各1張 │ │ │ │ ││ │ │ │、中華商銀│ │ │ │ ││ │ │ │金融卡1張 │ │ │ │ ││ │ │ │、現金7千 │ │ │ │ ││ │ │ │元 │ │ │ │ │├──┼─────┼─────┼─────┼─────┼──────┼─────┼─────┤│3 │96年8月29 │佯稱購買音│趙家千持有│⒈被告自白│刑法第320條 │己○○竊盜│97偵1541號││ │日晚間8時 │樂盒,趁趙│之現金1萬3│⒉告訴人趙│第1項 │,累犯,處│ ││ │30分許 │家千包裝不│千元 │ 家千警詢│ │有期徒刑肆│ ││ │臺南縣永康│注意之際,│ │ 指訴 │ │月 │ ││ │市○○○路│竊取右開動│ │ │ │ │ ││ │457號貝多 │產 │ │ │ │ │ ││ │芬音樂教室│ │ │ │ │ │ │├──┼─────┼─────┼─────┼─────┼──────┼─────┼─────┤│4 │96年9月6日│佯稱參觀補│未○○所有│⒈被告自白│刑法第320條 │己○○竊盜│97偵緝43號││ │晚間9時10 │習班設備與│黑色皮夾1 │⒉被害人楊│第1項 │,累犯,處│ ││ │分許 │教學,趁楊│只,內有健│ 亞倫警詢│ │有期徒刑肆│ ││ │臺南縣永康│亞倫接電話│保卡、身分│ 證述 │ │月 │ ││ │市○○路87│不注意之際│證、汽、機│⒊永康分局│ │ │ ││ │號昱成補習│,竊取右開│車駕照、火│ 刑案現場│ │ │ ││ │班 │動產 │車儲值卡、│ 勘察紀錄│ │ │ ││ │ │ │合庫銀行、│ 表與現場│ │ │ ││ │ │ │郵局金融卡│ 測繪圖 │ │ │ ││ │ │ │各1張、現 │ │ │ │ ││ │ │ │金3萬元 │ │ │ │ │├──┼─────┼─────┼─────┼─────┼──────┼─────┼─────┤│5 │96年9月13 │佯購買麵粉│著手竊取張│⒈被告自白│刑法第320條 │己○○竊盜│97偵緝44號││ │日晚間6時 │,趁壬○○│梅玉所有皮│⒉被害人張│第3項、第1項│未遂、累犯│(侵入住宅││ │40分許 │秤麵粉不注│包1只,尚 │ 梅玉警詢│ │處有期徒刑│部分未據告││ │臺南縣永康│意之際,進│未得逞 │ 證述 │ │叁月 │訴) ││ │市○○路 │入後方張梅│ │ │ │ │ ││ │195巷22號 │玉住宅房間│ │ │ │ │ ││ │住宅房間 │欲竊取皮包│ │ │ │ │ ││ │ │時,適為張│ │ │ │ │ ││ │ │梅玉發現,│ │ │ │ │ ││ │ │當場查獲 │ │ │ │ │ │├──┼─────┼─────┼─────┼─────┼──────┼─────┼─────┤│6 │96年9月13 │佯借用廁所│戌○○所有│⒈被告自白│刑法第320條 │己○○竊盜│97偵緝44號││ │日晚間6時 │,經允許進│現金約3千 │⒉被害人潘│第1項 │,累犯,處│ ││ │55分許 │入戌○○住│元 │ 明日警詢│ │有期徒刑肆│ ││ │臺南縣永康│宅廚房,趁│ │ 證述 │ │月 │ ││ │市○○路 │戌○○不注│ │ │ │ │ ││ │195巷24號 │意之際,竊│ │ │ │ │ ││ │住宅廚房 │取置於鐵盒│ │ │ │ │ ││ │ │內之右開現│ │ │ │ │ ││ │ │金 │ │ │ │ │ │├──┼─────┼─────┼─────┼─────┼──────┼─────┼─────┤│7 │96年9月13 │因戶外下雨│午○○所有│⒈被告自白│刑法第320條 │己○○竊盜│97偵緝43號││ │日晚間8時 │,佯向黃如│皮包1只, │⒉告訴人黃│第1項 │,累犯,處│ ││ │許 │杏借毛巾為│內有健保卡│ 如杏警詢│ │有期徒刑肆│ ││ │臺南縣永康│偕同之男童│、身分證、│ 指訴 │ │月 │ ││ │市○○○路│擦拭頭髮,│第一銀行、│ │ │ │ ││ │347號文武 │趁午○○上│彰化銀行、│ │ │ │ ││ │文具行 │樓取毛巾不│郵局存摺及│ │ │ │ ││ │ │注意之際,│提款卡、京│ │ │ │ ││ │ │竊取右開動│城銀行存摺│ │ │ │ ││ │ │產 │及現金1萬2│ │ │ │ ││ │ │ │千5百元 │ │ │ │ │├──┼─────┼─────┼─────┼─────┼──────┼─────┼─────┤│8 │96年9月30 │趁地○○不│地○○所有│⒈被告自白│刑法第320條 │己○○竊盜│97偵2876號││ │日下午4時 │注意之際,│聖經1本及 │⒉被害人顧│第1項 │,累犯,處│ ││ │30分許 │竊取右開動│現金9千元 │ 蓉芳警詢│ │有期徒刑肆│ ││ │臺南市東區│產 │ │ 證述 │ │月 │ ││ │育樂街148 │ │ │ │ │ │ ││ │巷3號1樓店│ │ │ │ │ │ ││ │內 │ │ │ │ │ │ │├──┼─────┼─────┼─────┼─────┼──────┼─────┼─────┤│9 │96年9月30 │假藉購物,│酉○○所有│⒈被告自白│刑法第320條 │己○○竊盜│97偵2876號││ │日下午4時 │趁楊雯櫻無│黑色帆布皮│⒉被害人楊│第1項 │,累犯,處│ ││ │55分許 │暇看顧商品│包1只及現 │ 雯纓警詢│ │有期徒刑肆│ ││ │臺南市東區│之際,竊取│金9千5百元│ 證述 │ │月 │ ││ │育樂街168 │右開動產 │ │ │ │ │ ││ │巷8號雜貨 │ │ │ │ │ │ ││ │店 │ │ │ │ │ │ │├──┼─────┼─────┼─────┼─────┼──────┼─────┼─────┤│10 │96年10月3 │佯裝購買名│亥○○所有│⒈被告自白│刑法第320條 │己○○竊盜│97偵3188號││ │日下午4時 │片,趁蔡芳│皮包及身分│⒉被害人蔡│第1項 │,累犯,處│ ││ │10分許 │娥不注意之│證、存摺、│ 芳娥警詢│ │有期徒刑肆│ ││ │臺南市東區│際,竊取右│印章及現金│ 證述 │ │月 │ ││ │育樂街182 │開動產 │約2萬元 │ │ │ │ ││ │號印刷店 │ │ │ │ │ │ │├──┼─────┼─────┼─────┼─────┼──────┼─────┼─────┤│11 │96年10月上│佯裝購物,│天○○所有│⒈被告自白│刑法第320條 │己○○竊盜│97偵2343號││ │旬某日不詳│趁天○○不│現金1萬5千│⒉被害人蔡│第1項 │,累犯,處│ ││ │時間 │注意之際,│元 │ 萬能警詢│ │有期徒刑肆│ ││ │臺南市東區│竊取右開動│ │ 證述 │ │月 │ ││ │育樂街195 │產 │ │ │ │ │ ││ │號老夫子牛│ │ │ │ │ │ ││ │肉麵店 │ │ │ │ │ │ │├──┼─────┼─────┼─────┼─────┼──────┼─────┼─────┤│12 │96年10月19│佯裝買早餐│丙○○所有│⒈被告自白│刑法第320條 │己○○竊盜│97偵3188號││ │日凌晨5時 │,趁丙○○│墨綠色皮包│⒉告訴人林│第1項 │,累犯,處│ ││ │40分許 │不注意之際│1只、身分 │ 佳蓉警詢│ │有期徒刑肆│ ││ │臺南市東區│,竊取櫃檯│證、提款卡│ 指訴 │ │月 │ ││ │前鋒路30號│抽屜內之右│、健保卡、│ │ │ │ ││ │早美芝城 │開動產 │手機、駕照│ │ │ │ ││ │ │ │、行車執照│ │ │ │ ││ │ │ │及現金1萬 │ │ │ │ ││ │ │ │元 │ │ │ │ │├──┼─────┼─────┼─────┼─────┼──────┼─────┼─────┤│13 │96年10月19│佯裝買鍋燒│寅○○所有│⒈被告自白│刑法第320條 │己○○竊盜│97偵3188號││ │日下午1時 │意麵,趁陳│皮包1只、 │⒉被害人陳│第1項 │,累犯,處│ ││ │30分許 │弘娟不注意│現金2百元 │ 弘娟警詢│ │有期徒刑肆│ ││ │臺南市東區│之際,竊取│、黃金項鍊│ 證述 │ │月 │ ││ │府連東路 │右開動產 │1條、信用 │ │ │ │ ││ │309號早安 │ │卡2張、提 │ │ │ │ ││ │美芝城 │ │款卡1張、 │ │ │ │ ││ │ │ │健保卡3張 │ │ │ │ ││ │ │ │、身分證、│ │ │ │ ││ │ │ │汽車駕照、│ │ │ │ ││ │ │ │機車駕照、│ │ │ │ ││ │ │ │行照及所持│ │ │ │ ││ │ │ │有其夫許瑜│ │ │ │ ││ │ │ │斌之身分證│ │ │ │ │├──┼─────┼─────┼─────┼─────┼──────┼─────┼─────┤│14 │96年10月19│佯裝購買醫│丁○○所有│⒈被告自白│刑法第320條 │己○○竊盜│97偵1093號││ │日下午4時 │療器材,趁│皮包2只、 │⒉告訴人姜│第1項 │,累犯,處│ ││ │許 │丁○○取商│證件若干及│ 美娟警詢│ │有期徒刑肆│ ││ │臺南市東區│品不注意之│現金8千元 │ 指訴 │ │月 │ ││ │新樓街29號│際,竊取右│ │ │ │ │ ││ │展祿醫療器│開動產 │ │ │ │ │ ││ │材行 │ │ │ │ │ │ │├──┼─────┼─────┼─────┼─────┼──────┼─────┼─────┤│15 │96年11月1 │佯裝買洗髮│乙○○所有│⒈被告自白│刑法第320條 │己○○竊盜│97偵3188號││ │日上午10時│精,趁李英│皮包1只, │⒉被害人李│第1項 │,累犯,處│ ││ │許 │秀入內取商│內有身分證│ 英秀警詢│ │有期徒刑肆│ ││ │臺南市東區│品不注意之│、駕照、健│ 證述 │ │月 │ ││ │民族路1段 │際,竊取右│保卡、丙級│ │ │ │ ││ │66號美容院│開動產 │執照、提款│ │ │ │ ││ │ │ │卡2張、存 │ │ │ │ ││ │ │ │摺 │ │ │ │ │├──┼─────┼─────┼─────┼─────┼──────┼─────┼─────┤│16 │96年11月15│佯裝購買影│卯○○所有│⒈被告自白│刑法第320條 │己○○竊盜│97偵3188號││ │日晚間6時 │印紙,趁陳│皮夾1只, │⒉被害人陳│第1項 │,累犯,處│ ││ │許 │泰廷不注意│內有身分證│ 泰廷警詢│ │有期徒刑肆│ ││ │臺南市東區│之際,竊取│、健保卡、│ 證述 │ │月 │ ││ │慶東街103 │右開動產 │駕照、信用│ │ │ │ ││ │號虎山書苑│ │卡、金融卡│ │ │ │ ││ │ │ │、現金4萬3│ │ │ │ ││ │ │ │千元等 │ │ │ │ │├──┼─────┼─────┼─────┼─────┼──────┼─────┼─────┤│17 │96年12月間│趁辛○○不│辛○○所有│⒈被告自白│刑法第320條 │己○○竊盜│97偵2343號││ │不詳日期時│注意之際,│皮包1只, │⒉告訴人張│第1項 │,累犯,處│ ││ │間 │竊取右開動│內有現金4 │ 秀美警詢│ │有期徒刑肆│ ││ │臺南市東區│產 │千元 │ 指訴 │ │月 │ ││ │慶東街42號│ │ │ │ │ │ ││ │立輝企業公│ │ │ │ │ │ ││ │司影印店 │ │ │ │ │ │ │├──┼─────┼─────┼─────┼─────┼──────┼─────┼─────┤│18 │96年12月29│佯稱買早餐│癸○○所有│⒈被告自白│刑法第320條 │己○○竊盜│97偵2876號││ │日上午10時│,趁癸○○│背包1只, │⒉被害人莊│第1項 │,累犯,處│ ││ │10分許 │準備餐飲不│內有身分證│ 良英警詢│ │有期徒刑肆│ ││ │臺南市東區│注意時,竊│、健保卡、│ 證述 │ │月 │ ││ │府東街188 │取右開動產│金融卡及現│ │ │ │ ││ │號早餐店 │ │金1500元 │ │ │ │ │├──┼─────┼─────┼─────┼─────┼──────┼─────┼─────┤│19 │96年12月29│佯詢問印刷│庚○○所有│⒈被告自白│刑法第320條 │己○○竊盜│97偵2876號││ │日上午10時│品紙張顏色│咖啡色皮夾│⒉被害人徐│第1項 │,累犯,處│ ││ │30分許 │、種類與價│及其內身分│ 佳蓉警詢│ │有期徒刑肆│ ││ │臺南市東區│格,趁徐佳│證、金融卡│ 證述 │ │月 │ ││ │府連路260 │蓉不注意之│、駕照等 │ │ │ │ ││ │巷2弄33號 │際,竊取右│ │ │ │ │ ││ │人禾印刷社│開動產 │ │ │ │ │ │├──┼─────┼─────┼─────┼─────┼──────┼─────┼─────┤│20 │96年12月29│佯購買果汁│甲○○所有│⒈被告自白│刑法第320條 │己○○竊盜│97偵2876號││ │日上午11時│並借用廁所│皮包及現金│⒉被害人何│第1項 │,累犯,處│ ││ │45分許 │,趁甲○○│1千2百元 │ 珮鈴警詢│ │有期徒刑肆│ ││ │臺南市東區│不注意之際│ │ 證述 │ │月 │ ││ │富農街二段│,竊取右開│ │ │ │ │ ││ │45號上讚果│動產 │ │ │ │ │ ││ │汁店儲藏室│ │ │ │ │ │ │├──┼─────┼─────┼─────┼─────┼──────┼─────┼─────┤│21 │96年12月31│佯購買飲料│辰○○○所│⒈被告自白│刑法第320條 │己○○竊盜│97偵1093號│ ││ │日上午10時│,趁陳蘇素│有皮包1只 │⒉被害人陳│第1項 │,累犯,處│ ││ │30分許 │蘭至地下室│及其內現金│ 蘇素蘭警│ │有期徒刑肆│ ││ │臺南市東區│取商品不注│約3千元 │ 詢證述 │ │月 │ ││ │莊敬路158 │意之際,竊│ │ │ │ │ ││ │巷23號餐飲│取右開動產│ │ │ │ │ ││ │雜貨店 │ │ │ │ │ │ │├──┼─────┼─────┼─────┼─────┼──────┼─────┼─────┤│22 │96年12月31│佯購買花卉│子○○所有│⒈被告自白│刑法第320條 │己○○竊盜│97偵1093號││ │日下午1時 │,趁子○○│皮包2只, │⒉告訴人許│第1項 │,累犯,處│ ││ │25分許 │包裝花卉不│內有證件及│ 恩嫚警詢│ │有期徒刑肆│ ││ │臺南市東區│注意之際,│現金6千餘 │ 指訴 │ │月 │ ││ │中華東路二│竊取右開動│元 │⒊警方現場│ │ │ ││ │段295巷71 │產 │ │ 勘查照片│ │ │ ││ │號花店 │ │ │ 6張 │ │ │ ││ │ │ │ │⒋刑事警察│ │ │ ││ │ │ │ │ 局97.2. │ │ │ ││ │ │ │ │ 13刑紋字│ │ │ ││ │ │ │ │ 第097001│ │ │ ││ │ │ │ │ 3875號指│ │ │ ││ │ │ │ │ 紋鑑驗書│ │ │ ││ │ │ │ │ (原審卷 │ │ │ ││ │ │ │ │ 第43-47 │ │ │ ││ │ │ │ │ 頁) │ │ │ │├──┼─────┼─────┼─────┼─────┼──────┼─────┼─────┤│23 │97年1月6日│佯購買米酒│丑○○所有│⒈被告自白│刑法第320條 │己○○竊盜│97偵1093號││ │晚間9時35 │,趁丑○○│皮包1只, │⒉告訴人許│第1項 │,累犯,處│ ││ │分 │進入店內後│內有證件及│ 麗花警詢│ │有期徒刑肆│ ││ │臺南市東區│方取商品不│現金4萬5千│ 指訴 │ │月 │ ││ │大同路一段│注意之際,│餘元 │ │ │ │ ││ │73巷17號 │竊取右開動│ │ │ │ │ ││ │雜貨店 │產 │ │ │ │ │ │├──┼─────┼─────┼─────┼─────┼──────┼─────┼─────┤│24 │97年1月10 │趁申○○上│申○○所有│⒈被告自白│刑法第320條 │己○○竊盜│97偵1093號││ │日下午2時 │樓取物不注│金黃色與黑│⒉告訴人楊│第1項 │,累犯,處│ ││ │10分許 │意之際,竊│色皮包各1 │ 春梅警詢│ │有期徒刑肆│ ││ │臺南市東區│取右開動產│只及其內現│ 指訴 │ │月 │ ││ │莊敬路95號│得逞,適楊│金共計8千2│⒊扣押物品│ │ │ ││ │鹽酥雞攤販│春梅返回時│百元 │ 目錄表 │ │ │ ││ │ │,當場查獲│ │⒋贓物認領│ │ │ ││ │ │ │ │ 保管單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