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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467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藍獻林廖宏明林文舟胡國棟林玫君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467號

上訴人
洪石和
訴訟代理人
蔡靜玫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 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陳金鑑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再字第2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係指該事件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必要之情形而言。例如原裁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所適用之行政命令有牴觸法律之虞;或高等行政法院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存在歧異,或與本院向來之見解互相牴觸,有由本院確認或統一法律上意見之必要等情形屬之。

二、緣㈠上訴人涉嫌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於民國81年度起至85年度間,以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下稱太極門)名義進、銷貨,未依法取得及給與他人憑證,亦未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查獲,移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審查結果,核定上訴人進貨未依法取得憑證金額計新臺幣(下同)48,409,284元(不含稅,其中83年度3,503,000元),銷貨未給與他人憑證62,617,424元(不含稅,其中83年度4,492,824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款3,130,871元外,並按漏稅額及進貨未依法取得憑證處以罰鍰,另通報被上訴人就涉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依法處理。㈡被上訴人以上訴人83年度漏報營業收入4,492,824元,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漏報所得額為404,354元(營業收入4,492,824元×淨利率9%=所得額404,354元,行業代號5339-99),應納稅額91,088元,另徵怠報金18,217元。上訴人不服,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准予追減所得額89,084元、怠報金4,454元,變更核定所得額為315,270元,應納稅額為68,817元,怠報金為13,763元。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6年7月5日以95年度簡字第819號判決,及本院於98年4月23日以98年度裁字第951號裁定,以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而告確定在案。嗣上訴人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819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於98年12月17日以98年度裁字第3198號裁定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9年9月30日以99年度簡再字第2號判決「再審之訴駁回。再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茲上訴人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再字第2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經原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

三、上訴意旨雖主張:太極門從無營業行為,被上訴人課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自始違法,原判決逕以上訴人曾撤回上訴而駁回上訴人再審之訴,未審酌是否符合再審要件,顯有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73條之違背法令;原判決就上訴人針對本件訴願委員會之組成違反訴願法第52條第2項規定之主張,未於判決理由中說明,構成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原判決捨棄現實有效之判例,逕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再字第2號判決與解釋判例並無牴觸,顯有違背本院29年判字第13號、32年判字第18號及42年判字第16號等判例之違背法令等語。然原判決已就本件是否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其他各款之再審事由之重要爭點,詳述其判斷之理由,經核於法並無違誤。觀諸前開上訴狀所載之內容,無非持其主觀歧異之見解,就原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指摘為不當,或泛言理由不備云云,且未指明本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有何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必要之情形,自難謂其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不應許可,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林 玫 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467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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