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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979號

虛報出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黃合文鄭忠仁劉介中陳鴻斌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979號

上訴人
東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周麗真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 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表人
馬幼竹
訴訟代理人
吳俊德

謝欣玲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出口貨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3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於民國99年11月19日委由有力報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有力公司)向被上訴人報運出口國貨乙批(出口報單號碼:第AM/99/8N54/0032號,下稱系爭出口報單)計4項,離岸價格為新臺幣(下同)56,957,963元,經被上訴人查驗結果,產地為馬來西亞(MY),且第3項貨物未到,第1、2、4項貨物規格、數量、重量及價值均與原申報不符,實際離岸價格為5,058,090元,經審理上訴人虛報出口貨物產地、規格、數量、重量及價值,高報離岸價格之違章成立,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2項規定,並參據報運貨物出口涉及虛報案件裁罰金額參考表(下稱出口虛報案件裁罰參考表)五(一) ,處虛報出口貨物離岸價格高於實際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差額5%罰鍰計2,594,900元。上訴人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經提起訴願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就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違章行為係分別以「虛報」及「繳驗」之不同文字為之,依條文之文義解釋,第3款就提出偽造之憑證部分係以有「繳驗」之客觀事實為已足;惟於第1款、第2款關於報運內容有出入之規範部分,則以含有主觀意圖之「虛報」文字為之,顯示此部分之處罰有侷限於行為係出於故意申報不實之意。本件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所稱虛報貨物之罰鍰規定,依上開說明,其責任條件應僅限於「故意」,屬於行政罰法第1條所稱「法律特別規定」,而無再適用同法第7條過失亦應處罰之規定。原判決援引本院95年度判字第1093號(上訴人誤繕為第1092號)判決意旨,似認不問此一不符行為究係出於故意或過失,只需有報運內容與實際到貨不符之客觀事實存在,即屬「虛報」,顯未詳酌上開「虛報」之法條文義係指故意情節,認本件上訴人因作業錯誤所致之誤差仍以虛報之故意行為論擬,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有適用法令錯誤之違背法令情事等語,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其上開論述與本院向來採行之法律見解有違(本院99年度裁字第3275號裁定、99年度裁字第2504號裁定、99年度裁字第2506號裁定、99年度裁字第2402號裁定參照),原判決遵守本院先例所持之法律見解作成判斷即無違法可言,是上訴人本件上訴理由,在本院現行採擇之法律見解基礎下,無非是對原判決所為之法律論斷為空泛指摘,而非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陳 鴻 斌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979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虛報出口貨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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