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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734號

巷道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劉鑫楨胡方新陳秀媖程怡怡張國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1734號

聲請人
陳孋真(即陳張錦綢之承受訴訟人)

陳孋煌(即陳張錦綢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玲(即陳張錦綢之承受訴訟人)

陳金泉(即陳張錦綢之承受訴訟人)

陳金惠(即陳張錦綢之承受訴訟人)

陳如潔(即陳張錦綢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間巷道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本院105年度裁字第29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再審事由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至於法律上見解之歧異,再審原告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錯誤,而據為再審之理由。上開規定於對裁定再審之聲請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5年度裁字第29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本院100年度判字第2055號判決第一次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101年度裁字第460號裁定移送,惟此不符行政訴訟改制前行政訴訟法第14條規定,當然不適用本院65年裁字第327號判例,此有法規為證,非聲請人之法律見解,原確定裁定認定有誤,與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6款規定及本院65年裁字第327號判例有所牴觸,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法。是以,本院姜素娥法官參與本院100年度判字第2055號判決及101年度裁字第2224號裁定之裁判,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6款規定自行迴避,然其未迴避,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又本院90年度判字第1736號判決未針對聲請人所有屏東縣○○市○○段0○段000○號土地,依內政部64年3月21日發布之「面臨既成巷路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原則」第3點寬度計算法審核,何來指定建築線及現有巷道認定之行政處分,何來確定?其未行寬度計算法本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法云云。

三、按本院65年裁字第327號判例:「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4款規定,評事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但以1次為限,係指該訴訟事件經裁判後提起再審,曾參與再審前裁判之評事,不得參與第1次再審之裁判而言。其後迭次聲請再審,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及迭次再審裁判之評事,即無同法第28條第4款之適用。」上開判例並未廢止,且該判例所稱之「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4款」,係指64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4款,該規定為:「評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四、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之裁判者。但其迴避以1次為限。」而現行同法第19條第6款規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六、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之裁判。但其迴避以1次為限。」兩者規定實質內容相同,上開判例自得據以解釋現行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未斟酌改制前行政訴訟法第14條規定,而適用本院65年裁字第327號判例,已牴觸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6款規定及本院65年裁字第327號判例,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法云云,核屬法律見解之歧異。是以,原確定裁定顯無聲請人所指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本件再審之聲請,顯無再審理由,應予駁回。又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法院所為歷次裁判聲請再審,必須其對最近一次之裁判具有再審理由者,始得進而審究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所為再審聲請既無理由,自無庸審究其前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及原處分是否違背法令,併此指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734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巷道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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