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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4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黃傅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38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韋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

第17854號、第2462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

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王韋傑犯如本院判決附表一、二、三之㈠、三之㈡、四、五之㈠、五之㈡「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本院附表一、二、三之㈠、三之㈡、四、五之㈠、五之㈡「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其中本院判決附表四「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應沒收部分,如本院判決附表四「沒收」欄所載;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社區信件簽收簿之收件人簽章欄上偽造「蔡」署押壹枚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本院判決附表四「沒收」欄所示偽造「Az」

署押共貳拾柒枚及社區信件簽收簿之收件人簽章欄上偽造「蔡」

署押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所載之「王韋傑與林明秀原係復興航空之同事」,應予更正為「王韋傑在桃園中正國際機場復興航空貴賓室擔任清潔人員職務,與林明秀在上開工作地點碰面相識。」,且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如附件所示起訴書之記載外,另補充記載如下:

㈠犯罪事實部分:

⒈犯罪事實一之㈠部分:犯罪事實欄一之㈠第1行至第3行所載之「王韋傑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臺北巿○○○路0段00號10樓簡悅真之工作室或其他不詳地點,以網路購物方式,向如附表所示商店購買商品,並在該等商店之網路刷卡付款頁面」,應予補充記載為:「王韋傑於民國101年5月16日前之某日時許,以不詳方式,在不詳地點取得劉安慈所有匯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豐銀行)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其授權碼、有效年月與個人身分資料後,即於如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3『刷卡日期』、『刷卡時間』欄所示時間,在臺北市○○○路0段00號10樓簡悅真之工作室或其他不詳地點,冒用劉安慈之名義,於如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3『特約商店』欄所示商店之網路刷卡付款頁面」;第7行所載之「並將前開消費訂購單經網路傳輸予如附表所示商店」,應予補充記載為:「並將前開消費訂購單經網路傳輸予如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3『特約商店』欄所示商店」;第9行至第11行「而提供王韋傑所訂購之車票、住宿服務等商品,足生損害於劉安慈本人及匯豐銀行對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應予補充記載為:「而提供如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3『金額』、『購得商品/服務』欄所示價值之商品或服務,而詐得各該財物或利益,足以生損害於劉安慈本人、各該特約商店、匯豐銀行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嗣劉安慈於101年5月31日接獲匯豐銀行信用卡帳單時,始發覺信用卡遭盜刷。」

⒉犯罪事實欄一之㈡部分:犯罪事實欄一之㈡第1行至第3行所載之「王韋傑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網路購物方式,向如附表所示商店購買商品,並在該等商店之網路刷卡付款頁面」,應予補充記載為:「王韋傑於101年4月22日前之某日時許,以不詳方式,在不詳地點取得林明秀所有匯豐銀行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其授權碼、有效年月與個人身分資料後,即於如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4『刷卡日期』、『刷卡時間』欄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冒用林明秀之名義,於如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4『特約商店』欄所示商店之網路刷卡付款頁面」;第5行至第6行所載之「並將前開消費訂購單經網路傳輸予如附表所示商店而行使之」,應予補充為:「並將前開消費訂購單經網路傳輸予如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4『特約商店』欄所示商店而行使之」;第8行至第9行所載之:「而提供王韋傑所訂購之車票、住宿服務等商品,足生損害於林明秀本人及匯豐銀行對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應予更正並補充記載為:「而提供如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4『金額』、『購得商品/服務』欄所示價值之商品,而詐得各該財物,足以生損害於林明秀本人、各該特約商店、匯豐銀行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嗣林明秀接獲匯豐銀行信用卡帳單時,始發覺信用卡遭盜刷。」

⒊犯罪事實欄一之㈢部分:犯罪事實欄一之㈢第1行至第3行所載之「王韋傑於附表三、四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網路購物方式,向如附表所示商店購買商品,並在該等商店之網路刷卡付款頁面」,應予補充記載為:「王韋傑於101年5月2日前之某日時許,以不詳方式,在不詳地點取得蔡惠如所有之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各該授權碼、有效年月與蔡惠如之個人身分資料後,即於如本院判決附表三之㈠編號1至編號34『刷卡日期』、附表三之㈡編號1至編號5之『刷卡日期』、『刷卡時間』欄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冒用蔡惠如之名義,於如本院判決附表三之㈠編號1至編號34、附表三之㈡編號1至編號5之『特約商店』欄所示商店之網路刷卡付款頁面」;第7行至第8行所載之「並將前開消費訂購單經網路傳輸予如附表所示商店而行使之」,應予補充記載為:「並將前開消費訂購單經網路傳輸予如本院判決附表三之㈠之編號1至編號34、附表三㈡之編號1至編號5『特約商店』欄所示商店而行使之」;第10行至第12行所載之:「而提供王韋傑所訂購之車票、住宿服務等商品,足生損害於蔡惠如本人及花旗銀行、台新銀行對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應予補充記載為:「而提供如本院判決附表三之㈠編號1至編號34、附表三之㈡編號1至編號5『金額』、『購得商品/服務』欄所示價值之商品或服務,而詐得各該財物或利益,足以生損害於蔡惠如本人、各該特約商店、花旗銀行、台新銀行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⒋犯罪事實欄一之㈣部分:犯罪事實欄一之㈣第1行至第19行所載之「王韋傑又於101年6月24日,撥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戶服務電話,詐稱蔡惠如之中國信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遺失要求補發,中國信託銀行承辦人員因而陷於錯誤,於翌(25)日寄發信用卡1張至蔡惠如在高雄巿鼓山區明誠三路435號15樓之1之住處後,王韋傑又至蔡惠如住處向管理員詐稱其係蔡惠如胞弟,致管理員陷於錯誤,而將中國信託銀行補發之信用卡交予王韋傑,王韋傑並在蔡惠如居住社區之社區信件簽收簿上偽造署名『蔡』,以示領取該郵寄信用卡之掛號信件之意,而偽造私文書,並交還予管理員而行使之。嗣王韋傑即持其冒領之蔡惠如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先後於如附表五所示商店刷卡消費,並在如附表所示商店內,在店員所交付之信用卡簽單上偽造『Az』之署名,而偽造不實之簽帳單私文書,表示係真正持卡人消費,同意依信用卡契約之條款付款,及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之意,並交付予各店員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蔡惠如本人及中國信託銀行對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如附表所示商店店員並因而陷於錯誤,分別交付如附表所示價值之商品或提供住宿、計程車載送服務予王韋傑。嗣因蔡惠如接獲花旗銀行客服人員來電通知信用卡個人資料已經變更,及接獲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來電詢問有無以電話詢問個人帳戶金額之情形,而蔡惠如並未去電查詢始查覺有異,客服人員因而代為調閱刷卡紀錄,蔡惠如始知信用卡遭他人盜刷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而查獲王韋傑。」,應補充記載為:「王韋傑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1年6月24日撥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戶服務電話,詐稱因蔡惠如中國信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遺失而要求補發,中國信託銀行承辦人員因而陷於錯誤,並於101年6月25日寄發該行補發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1張至蔡惠如位於高雄巿鼓山區明誠三路435號15樓之1之住處後,王韋傑方至蔡惠如之上開住處並向該處管理員佯稱其係蔡惠如之胞弟,且於社區信件簽收簿上偽造『蔡』署押1枚,以示其以蔡惠如之胞弟身分領取上開中國信託銀行補發信用卡之掛號信件之用意,並持此偽造之私文書向上開管理員行使,使該管理員交付上開中國信託銀行補發之信用卡予王韋傑。嗣王韋傑即持上開冒領之補發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等犯意,於如本院判決附表四編號1至編號52『特約商店』欄所示商店刷卡消費,並在各該商店內,在店員所交付之信用卡簽單上偽造『Az』之署名,而偽造不實之信用卡簽帳單私文書,表示係真正持卡人消費,同意依信用卡契約之條款付款,及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之意,並交付予各店員而行使之,各該店員因而陷於錯誤並交付如本院判決附表四編號1至編號52『金額』、『購得商品/服務』欄所示價值之商品或服務予王韋傑,而詐得各該財物或利益。足生損害於蔡惠如本人及中國信託銀行對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⒌犯罪事實欄一之㈤部分:犯罪事實欄一之㈤第1行至第3行所載之「王韋傑於附表六、七所示時間,於不詳地點以網路購物方式,向如附表所示商店購買商品,並在該等商店之網路刷卡付款頁面」,應予補充記載為:「王韋傑於101年4月10日前之某日時許,以不詳方式,在不詳地點取得楊尚軒所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各該授權碼、有效年月與個人身分資料後,即於如本院判決附表五之㈠編號1至編號4、附表五之㈡編號1至編號2『刷卡日期』、『刷卡時間』欄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冒用楊尚軒之名義,於如本院判決附表五之㈠編號1至編號4、附表五之㈡編號1至編號2『特約商店』欄所示商店之網路刷卡付款頁面」;第6行至第7行所載之「並將前開消費訂購單經網路傳輸予如附表所示商店」,應予補充記載為:「並將前開消費訂購單經網路傳輸予如本院判決附表五之㈠編號1至編號4、附表五之㈡編號1至編號2『特約商店』欄所示商店」;第9行至第11行「而提供王韋傑所訂購之車票等商品或住宿服務,足生損害於楊尚軒本人及台北富邦銀行對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應予補充記載為:「而提供如本院判決附表五之㈠編號1至編號4、附表五之㈡編號1至編號2『購得商品/服務』欄所示價值之商品或服務,而詐得各該財物或利益,足以生損害於楊尚軒本人、各該特約商店、台北富邦銀行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嗣楊尚軒接獲台北富邦銀行人員來電詢問其所有之上開信用卡消費狀況時,始發覺該等信用卡遭盜刷。」

㈡證據部分:被告王韋傑在本院103年1月15日準備程序中之自白、本院103年2月27日公務電話紀錄。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㈠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定有明文;復按信用卡簽帳單係具有持卡人與特約商店之交易契約書,及持卡人請求發卡銀行撥款之請求書或指示文件之性質,持卡人向特約商店消費後簽名於1式2聯(第一聯為客戶存查聯,第二聯為特約商店存根聯)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再由特約商店交付其中第一聯客戶存查聯予持卡人收執,該第二聯由持卡人簽名,意指持卡人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之合約條件,一經使用、訂購商品或接受服務,均應按簽帳單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而持卡人在該簽帳單上簽名,即表示對其所簽金額負責之意,是信用卡簽帳單之性質屬私文書甚明(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53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持信用卡交易之型態,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不依契約給付持卡人所消費之帳款予特約商店時,持卡人對於特約商店仍負有給付價金之義務,從而持信用卡交易與通常買賣型態,二者間並無差異,僅在價金給付後由發卡銀行經由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代為付帳,而發卡銀行經由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給付特約商店價金時,就事後之權利義務關即發生變動,亦即改由持卡人對於發卡銀行負擔給付價金債務而已。是持卡人與特約商店間之交易,乃係以信任關係為基礎之授信契約,倘持卡人並無支付價金之意思與能力,卻向特約商店提示信用卡消費,無非向特約商店之店員施行詐術。再網路刷卡交易係持卡人在特約商店之網頁,將刷卡購買商品或取得服務利益之意思,以文字或代替文字之符號、圖畫,輸入電腦網路網頁欄位,藉由電信業者提供之網路訊息傳送服務功能,並經網路系統將上開電磁記錄加以傳發輸送,之後由他人電腦終端設備予以接收、儲存,並賴終端設備螢幕顯示此等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性質上應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文書。又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核被告於如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2、4至8、10、12、14、16、17、19至22、26至28、30至32、34至44、46至48、51至53、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14、本院判決附表三之㈠編號2、4至13、15、16、18、21、22、24、26至29、33、本院判決附表三之㈡編號1、3至5、本院判決附表五之㈠編號1至4、本院判決附表五之㈡編號1至2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於如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1、3、9、11、

13、15、18、23至25、29、33、45、49、50、本院判決附表三之㈠編號1、3、14、17、19、20、23、25、30至32、34、本院判決附表三之㈡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於如本院判決附表四編號1至4、6至11、15至19、25、26、28、31、40、41、43至46、49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於如本院判決附表四編號12至14、20至24、

27、29至30、32至39、42、47至48、50至52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於如事實及理由欄一之㈠之⒋所載被告向中國信託銀行承辦人員及社區管理員施以詐術並行使偽造私文書以冒領告訴人蔡惠如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之事實,是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雖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內法條漏引此部分所涉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及第339條第1項等條文,然該犯罪事實欄內已敘明此部分事實,且告訴人蔡惠如亦已對此提出告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7854號卷第一宗第83頁),是被告此部分犯行顯在公訴人起訴範圍內,本院應加以審理,附此敘明。

㈢被告在事實及理由欄一之㈠之⒋所示如本院判決附表四編號

1、2、4至8、10、11、16至21、27、28、30至31、33、41至

46、48信用卡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Az」署押,及在如事實及理由欄一之㈠之⒋所示其於社區信件簽收簿上偽造「蔡」署押,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於如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4、編號5至7、編號8至11、編號12至15、編號16至19、編號20至23、編號24至26、編號27至30、編號31至35、編號36至39、編號40至43、編號44至47、編號49至51、編號52至53、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5至6、編號7至8、編號9至10、編號12至13、本院判決附表三之㈠編號2至3、編號6至8、編號9至11、編號12至14、編號15至16、編號17至20、編號21至22、編號23至24、編號25至30、編號31至33、本院附表三之㈡編號1至2、編號3至4、本院判決附表四編號1至15、編號16至29、編號30至41、編號42至52、本院判決附表五之㈠編號2至3所為,均係於密接時間內,本於單一決意陸續完成,各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分別為接續犯。又被告於如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4、編號8至11、編號12至15、編號16至19、編號20至23、編號24至26、編號27至30、編號31至35、編號44至47、編號49至51、本院判決附表三之㈠編號2至3、編號12至14、編號17至20、編號23至24、編號25至30、編號31至33、本院判決附表三之㈡編號1至2,均分別各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等三罪名;於如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5至7、編號36至39、編號40至43、編號48、編號52至53、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1、2、3、4、編號5至6、編號7至8、編號9至10、編號11、編號12至13、編號14、本院判決附表三之㈠編號4至5、編號6至8、編號9至11、編號21至22、本院判決附表三之㈡編號3至4、編號5、本院判決附表五之㈠編號2至3、編號4、本院判決附表五之㈡編號1、編號2所為,均分別各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等二罪名;於如本院判決附表三之㈠編號1、編號34所為,均分別各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等二罪名;於如本院判決附表四編號1至15、編號16至29、編號30至41、編號42至52所為,均分別各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等三罪名;被告於事實及理由欄一之㈠之⒋所載其向中國信託銀行承辦人員及社區管理員施以詐術並行使偽造私文書以冒領告訴人蔡惠如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等二罪名,各均為想像競合犯,各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所為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各罪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有多次與本案犯罪類型相類之前科(均未構成累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堪認素行非佳;又正值青壯,不思以己力賺取錢財,竟以冒領他人信用卡刷卡消費或抄錄他人資料上網刷卡消費等不正方式詐取財物或利益,除侵害他人財產權益外,亦危害信用卡交易秩序,自應予非難;犯後迄今尚未與匯豐銀行、花旗銀行、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和解,賠償彼等損失,兼衡以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案發迄今每月平均月收入約新臺幣5、6萬元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犯後迄至本院審理時始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本院判決附表一、二、三之㈠、三之㈡、四、五之㈠、五之㈡「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於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綜合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被告之刑期,修正前刑法剝奪被告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被告,而應適用新法之規定,以定其應執行刑。又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得併合處罰,而定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沒收部分:按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被告於如本院判決附表四編號1至2、4至8、10至

11、16至21、27至28、30至31、33、41至46、48所示信用卡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Az」署押各1枚(共27枚)及於告訴人蔡惠如社區信件簽收簿之收件人簽章欄上偽造「蔡」署押1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至該偽造之信用卡簽帳單已交付各該特約商店,業非被告所有,而社區信件簽收簿亦非被告所有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

三、本案為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之規定,此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規定,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舒婷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劉安慈遭冒用之信用卡(匯豐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編│刷卡日期 │刷卡時間│特約商店│ 金額 │購得商品/ │ 備 註 │主文罪名及││號│ │ │ │ │服務項目 │ │宣告刑 │├─┼──────┼────┼────┼────┼─────┼──────┼─────┤│ 1│101年5月16日│18時6分 │品辰旅行│2180元 │旅宿服務 │繳納住宿費 │王韋傑犯行││ │ │ │社有限公│ │ │【偵17854 │使偽造準私││ │ │ │司 │ │ │ 卷一P13】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 2│101年5月16日│20時41分│臺灣高鐵│1950元 │車票1張 │臺北至左營- │月,如易科││ │ │ │網路購票│ │ │商務車廂 │罰金,以新││ │ │ │ │ │ │【偵17854卷 │臺幣壹仟元││ │ │ │ │ │ │ 一P13】 │折算壹日。│├─┼──────┼────┼────┼────┼─────┼──────┤ ││ 3│101年5月16日│21時01分│御之旅旅│1600元 │旅宿服務 │繳納5/20住宿│ ││ │ │ │館有限公│ │ │費(入住日) │ ││ │ │ │司 │ │ │高雄御宿商旅│ ││ │ │ │ │ │ │-站前館-雙人│ ││ │ │ │ │ │ │套房(兩小床)│ ││ │ │ │ │ │ │付款方式: │ ││ │ │ │ │ │ │線上刷卡 │ ││ │ │ │ │ │ │訂房人: │ ││ │ │ │ │ │ │王韋傑 │ ││ │ │ │ │ │ │入住人: │ ││ │ │ │ │ │ │王韋傑 │ ││ │ │ │ │ │ │身分證號: │ ││ │ │ │ │ │ │Z000000000 │ ││ │ │ │ │ │ │手機: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繳費完成》│ ││ │ │ │ │ │ │【偵17854 │ ││ │ │ │ │ │ │ 卷一P13、 │ ││ │ │ │ │ │ │ 偵17854 │ ││ │ │ │ │ │ │ 卷二P9 】 │ ││ │ │ │ │ │ │ │ │├─┼──────┼────┼────┼────┼─────┼──────┤ ││ 4│101年5月16日│23時16分│和欣汽車│550元 │車票 │【偵17854 │ ││ │ │(原起訴 │客運股份│ │ │ 卷一P13】 │ ││ │ │書附表誤│有限公 │ │ │ │ ││ │ │繕為13時│ │ │ │ │ ││ │ │16分) │ │ │ │ │ │├─┼──────┼────┼────┼────┼─────┼──────┼─────┤│ 5│101年5月17日│16時03分│臺灣高鐵│1950元 │車票1張 │臺北至左營- │王韋傑犯行││ │ │ │網路購票│ │ │商務車廂 │使偽造準私││ │ │ │ │ │ │【偵17854 │文書罪,處││ │ │ │ │ │ │ 卷一P13】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6│101年5月17日│17時00分│臺灣高鐵│290元 │車票1張 │臺北至新竹- │罰金,以新││ │ │ │網路購票│ │ │標準車廂 │臺幣壹仟元││ │ │ │ │ │ │【偵17854 │折算壹日。││ │ │ │ │ │ │ 卷一P13】 │ │├─┼──────┼────┼────┼────┼─────┼──────┤ ││ 7│101年5月17日│17時02分│臺灣高鐵│140元 │車票1張 │臺南至左營- │ ││ │ │ │網路購票│ │ │標準車廂 │ ││ │ │ │ │ │ │【偵17854卷 │ ││ │ │ │ │ │ │ 一P13】 │ │├─┼──────┼────┼────┼────┼─────┼──────┼─────┤│ 8│101年5月18日│7時57分 │臺灣高鐵│1780元 │車票1張 │臺北至臺南- │王韋傑犯行││ │ │ │網路購票│ │ │商務車廂【偵│使偽造準私││ │ │ │ │ │ │17854 │文書罪,處││ │ │ │ │ │ │ 卷一P13】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9│101年5月18日│8時30分 │品辰旅行│2080元 │旅宿服務 │繳納住宿費 │罰金,以新││ │ │ │社有限公│ │ │【偵17854 │臺幣壹仟元││ │ │ │司 │ │ │ 卷一P13】 │折算壹日。│├─┼──────┼────┼────┼────┼─────┼──────┤ ││10│101年5月18日│18時44分│臺灣高鐵│1950元 │車票1張 │臺北至左營- │ ││ │ │ │網路購票│ │ │商務車廂 │ ││ │ │ │ │ │ │【偵17854卷 │ ││ │ │ │ │ │ │ 一P13】 │ │├─┼──────┼────┼────┼────┼─────┼──────┤ ││11│101年5月18日│22時37分│名邑旅店│2480元 │旅宿服務 │繳納5/21住宿│ ││ │ │ │ │ │ │費(check in)│ ││ │ │ │ │ │ │經典客房1間 │ ││ │ │ │ │ │ │訂購人資料:│ ││ │ │ │ │ │ │王韋傑 │ ││ │ │ │ │ │ │身分證號: │ ││ │ │ │ │ │ │Z000000000電│ ││ │ │ │ │ │ │話: │ ││ │ │ │ │ │ │000000000 │ ││ │ │ │ │ │ │E-mail: │ ││ │ │ │ │ │ │wilber0520@ │ ││ │ │ │ │ │ │yahoo.com.tw│ ││ │ │ │ │ │ │住址: │ ││ │ │ │ │ │ │台南市關廟區│ ││ │ │ │ │ │ │布袋里長文街│ ││ │ │ │ │ │ │105巷23號 │ ││ │ │ │ │ │ │入住人資料:│ ││ │ │ │ │ │ │王韋傑 │ ││ │ │ │ │ │ │身分證號: │ ││ │ │ │ │ │ │Z000000000 │ ││ │ │ │ │ │ │電話: │ ││ │ │ │ │ │ │000000000 │ ││ │ │ │ │ │ │【偵17854卷 │ ││ │ │ │ │ │ │ 一P13、偵 │ ││ │ │ │ │ │ │ 17854卷二 │ ││ │ │ │ │ │ │ P7-8】 │ │├─┼──────┼────┼────┼────┼─────┼──────┼─────┤│12│101年5月19日│12時26分│臺灣高鐵│1350元 │車票1張 │臺北至臺南- │王韋傑犯行││ │ │ │網路購票│ │ │普通車廂 │使偽造準私││ │ │ │ │ │ │【偵17854卷 │文書罪,處││ │ │ │ │ │ │ 一P13】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13│101年5月19日│12時47分│品辰旅行│2300元 │旅宿服務 │繳納住宿費 │罰金,以新││ │ │ │社有限公│ │ │【偵17854卷 │臺幣壹仟元││ │ │ │司 │ │ │ 一P13】 │折算壹日。│├─┼──────┼────┼────┼────┼─────┼──────┤ ││14│101年5月19日│19時24分│臺灣高鐵│1780元 │車票1張 │臺北至臺南- │ ││ │ │ │網路購票│ │ │商務車廂 │ ││ │ │ │ │ │ │【偵17854卷 │ ││ │ │ │ │ │ │ 一P13】 │ │├─┼──────┼────┼────┼────┼─────┼──────┤ ││15│101年5月19日│22時54分│太豪大飯│2100元 │旅宿服務 │繳納5/20住宿│ ││ │ │ │店 │ │ │費 │ ││ │ │ │ │ │ │超值客房1間 │ ││ │ │ │ │ │ │訂購人資料:│ ││ │ │ │ │ │ │王韋傑 │ ││ │ │ │ │ │ │身分證號: │ ││ │ │ │ │ │ │Z000000000 │ ││ │ │ │ │ │ │電話: │ ││ │ │ │ │ │ │000000000 │ ││ │ │ │ │ │ │E-mail: │ ││ │ │ │ │ │ │wilber0520@ │ ││ │ │ │ │ │ │yahoo.com.tw│ ││ │ │ │ │ │ │住址: │ ││ │ │ │ │ │ │臺南市關廟區│ ││ │ │ │ │ │ │布袋里長文街│ ││ │ │ │ │ │ │105巷23號 │ ││ │ │ │ │ │ │入住人資料:│ ││ │ │ │ │ │ │王韋傑 │ ││ │ │ │ │ │ │身分證號: │ ││ │ │ │ │ │ │Z000000000 │ ││ │ │ │ │ │ │電話: │ ││ │ │ │ │ │ │000000000 │ ││ │ │ │ │ │ │【偵17854卷 │ ││ │ │ │ │ │ │ 一P13、偵 │ ││ │ │ │ │ │ │ 17854卷二 │ ││ │ │ │ │ │ │ P4-5】 │ │├─┼──────┼────┼────┼────┼─────┼──────┼─────┤│16│101年5月20日│12時01分│臺灣高鐵│3900元 │車票2張 │臺北至左營- │王韋傑犯行││ │ │ │網路購票│ │ │商務車廂 │使偽造準私││ │ │ │ │ │ │【偵17854卷 │文書罪,處││ │ │ │ │ │ │ 一P13】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17│101年5月20日│12時05分│臺灣高鐵│2220元 │車票2張 │臺中至左營- │罰金,以新││ │ │ │網路購票│ │ │商務車廂 │臺幣壹仟元││ │ │ │ │ │ │【偵17854卷 │折算壹日。││ │ │ │ │ │ │ 一P13】 │ │├─┼──────┼────┼────┼────┼─────┼──────┤ ││18│101年5月20日│12時15分│台北青年│1800元 │旅宿服務 │繳納住宿費 │ ││ │ │ │國際旅館│ │ │【偵17854卷 │ ││ │ │ │ │ │ │ 一P13】 │ │├─┼──────┼────┼────┼────┼─────┼──────┤ ││19│101年5月20日│15時40分│臺灣高鐵│3560元 │車票2張 │臺北至臺南- │ ││ │ │ │網路購票│ │ │商務車廂 │ ││ │ │ │ │ │ │【偵17854 │ ││ │ │ │ │ │ │ 卷一P13】 │ │├─┼──────┼────┼────┼────┼─────┼──────┼─────┤│20│101年5月21日│11時09分│美商如新│1845元 │商品 │【偵17854卷 │王韋傑犯行││ │ │ │ │ │ │ 一P13】 │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21│101年5月21日│12時08分│臺灣高鐵│1950元 │車票1張 │臺北至左營- │有期徒刑伍││ │ │ │網路購票│ │ │商務車廂 │月,如易科││ │ │ │ │ │ │【偵17854卷 │罰金,以新││ │ │ │ │ │ │ 一P13】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2│101年5月21日│12時52分│臺灣高鐵│1950元 │車票1張 │臺北至左營- │ ││ │ │ │網路購票│ │ │商務車廂 │ ││ │ │ │ │ │ │【偵17854卷 │ ││ │ │ │ │ │ │ 一P13】 │ │├─┼──────┼────┼────┼────┼─────┼──────┤ ││23│101年5月21日│20時51分│品辰旅行│1680元 │旅宿服務 │繳納住宿費 │ ││ │ │ │社有限公│ │ │【偵17854卷 │ ││ │ │ │司 │ │ │ 一P13】 │ │├─┼──────┼────┼────┼────┼─────┼──────┼─────┤│24│101年5月22日│18時40分│便宜網旅│3120元 │旅宿服務 │繳納住宿費 │王韋傑犯行││ │ │ │行社有限│ │ │訂購人資料:│使偽造準私││ │ │ │公司 │ │ │王韋傑 │文書罪,處││ │ │ │ │ │ │0000000000 │有期徒刑陸││ │ │ │ │ │ │身分證號: │月,如易科││ │ │ │ │ │ │Z000000000 │罰金,以新││ │ │ │ │ │ │【偵17854卷 │臺幣壹仟元││ │ │ │ │ │ │ 一P13、偵 │折算壹日。││ │ │ │ │ │ │ 17854卷二 │ ││ │ │ │ │ │ │ P3】 │ │├─┼──────┼────┼────┼────┼─────┼──────┤ ││25│101年5月22日│18時57分│香格里拉│3120元 │旅宿服務 │繳納5/22 、 │ ││ │ │ │旅館有限│ │ │5/23共2天住 │ ││ │ │ │公司 │ │ │宿費 (商務客│ ││ │ │ │ │ │ │房-原價1天 │ ││ │ │ │ │ │ │3200元折扣後│ ││ │ │ │ │ │ │1560元) │ ││ │ │ │ │ │ │訂購人資料:│ ││ │ │ │ │ │ │王韋傑 │ ││ │ │ │ │ │ │(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信用卡線上│ ││ │ │ │ │ │ │ 付款】 │ ││ │ │ │ │ │ │顧客資料: │ ││ │ │ │ │ │ │王韋傑 │ ││ │ │ │ │ │ │身分證號: │ ││ │ │ │ │ │ │Z000000000 │ ││ │ │ │ │ │ │(蔡寶治證號)│ ││ │ │ │ │ │ │生日: │ ││ │ │ │ │ │ │1990.5.20 │ ││ │ │ │ │ │ │住址:台北市│ ││ │ │ │ │ │ │南港區研究院│ ││ │ │ │ │ │ │路2段182巷47│ ││ │ │ │ │ │ │號 │ ││ │ │ │ │ │ │E-mail: │ ││ │ │ │ │ │ │Z000000000@ │ ││ │ │ │ │ │ │yahoo.com.tw│ ││ │ │ │ │ │ │【偵17854 │ ││ │ │ │ │ │ │ 卷一P13、 │ ││ │ │ │ │ │ │ 偵17854 │ ││ │ │ │ │ │ │ 卷二P1-2】│ │├─┼──────┼────┼────┼────┼─────┼──────┤ ││26│101年5月22日│19時05分│臺灣高鐵│3900元 │車票2張 │臺北至左營- │ ││ │ │ │網路購票│ │ │商務車廂 │ ││ │ │ │ │ │ │【偵17854卷 │ ││ │ │ │ │ │ │ 一P13】 │ │├─┼──────┼────┼────┼────┼─────┼──────┼─────┤│27│101年5月24日│11時41分│臺灣高鐵│1950元 │車票1張 │臺北至左營- │王韋傑犯行││ │ │ │網路購票│ │ │商務車廂 │使偽造準私││ │ │ │ │ │ │【偵17854卷 │文書罪,處││ │ │ │ │ │ │ 一P13】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28│101年5月24日│20時21分│臺灣高鐵│1950元 │車票1張 │臺北至左營- │罰金,以新││ │ │ │網路購票│ │ │商務車廂 │臺幣壹仟元││ │ │ │ │ │ │【偵17854卷 │折算壹日。││ │ │ │ │ │ │ 一P13反】 │ │├─┼──────┼────┼────┼────┼─────┼──────┤ ││29│101年5月24日│21時59分│金園大飯│1450元 │旅宿服務 │繳納5/25住宿│ ││ │ │ │店 │ │ │費(check in)│ ││ │ │ │ │ │ │單人房1間 │ ││ │ │ │ │ │ │(來電告知要 │ ││ │ │ │ │ │ │提前入住) │ ││ │ │ │ │ │ │訂購人資料:│ ││ │ │ │ │ │ │王韋傑 │ ││ │ │ │ │ │ │身分證號: │ ││ │ │ │ │ │ │Z000000000 │ ││ │ │ │ │ │ │電話: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E-mail: │ ││ │ │ │ │ │ │wilber0520@ │ ││ │ │ │ │ │ │yahoo.com.tw│ ││ │ │ │ │ │ │住址: │ ││ │ │ │ │ │ │臺北市信義區│ ││ │ │ │ │ │ │忠孝東路5段 │ ││ │ │ │ │ │ │790巷59弄29 │ ││ │ │ │ │ │ │號入住人資料│ ││ │ │ │ │ │ │:王韋傑身分│ ││ │ │ │ │ │ │證號: │ ││ │ │ │ │ │ │Z000000000電│ ││ │ │ │ │ │ │話: │ ││ │ │ │ │ │ │000000000 │ ││ │ │ │ │ │ │◎5/24旅客登│ ││ │ │ │ │ │ │記卡: │ ││ │ │ │ │ │ │王韋傑 │ ││ │ │ │ │ │ │(該登記卡上 │ ││ │ │ │ │ │ │將身分證號誤│ ││ │ │ │ │ │ │載為A0000000│ ││ │ │ │ │ │ │26,應為A126│ ││ │ │ │ │ │ │536426) │ ││ │ │ │ │ │ │臺北市南港區│ ││ │ │ │ │ │ │研究院路2段 │ ││ │ │ │ │ │ │182巷47號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偵17854卷 │ ││ │ │ │ │ │ │ 一P13反、 │ ││ │ │ │ │ │ │ 偵17854卷 │ ││ │ │ │ │ │ │ 二P10】 │ │├─┼──────┼────┼────┼────┼─────┼──────┤ ││30│101年5月24日│22時03分│臺灣高鐵│3900元 │車票2張 │臺北至左營- │ ││ │ │ │網路購票│ │ │商務車廂 │ ││ │ │ │ │ │ │【偵17854卷 │ ││ │ │ │ │ │ │ 一P13反】 │ │├─┼──────┼────┼────┼────┼─────┼──────┼─────┤│31│101年5月25日│8時11分 │臺灣高鐵│11700元 │車票6張 │臺北至左營- │王韋傑犯行││ │ │ │網路購票│ │ │商務車廂 │使偽造準私││ │ │ │ │ │ │【偵17854卷 │文書罪,處││ │ │ │ │ │ │ 一P13反】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32│101年5月25日│8時12分 │臺灣高鐵│1950元 │車票1張 │臺北至左營- │罰金,以新││ │ │ │網路購票│ │ │商務車廂 │臺幣壹仟元││ │ │ │ │ │ │【偵17854卷 │折算壹日。││ │ │ │ │ │ │ 一P13反】 │ │├─┼──────┼────┼────┼────┼─────┼──────┤ ││33│101年5月25日│10時01分│朝代大飯│1800元 │旅宿服務 │繳納5/25住宿│ ││ │ │ │店 │ │ │費 │ ││ │ │ │ │ │ │商務單人客房│ ││ │ │ │ │ │ │1間 │ ││ │ │ │ │ │ │訂房人資料:│ ││ │ │ │ │ │ │王韋傑 │ ││ │ │ │ │ │ │身分證號: │ ││ │ │ │ │ │ │Z000000000 │ ││ │ │ │ │ │ │電話: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E-mail: │ ││ │ │ │ │ │ │wilber0520@ │ ││ │ │ │ │ │ │yahoo.com.tw│ ││ │ │ │ │ │ │住房人資料:│ ││ │ │ │ │ │ │王韋傑 │ ││ │ │ │ │ │ │身分證號: │ ││ │ │ │ │ │ │Z000000000 │ ││ │ │ │ │ │ │電話: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線上刷卡付│ ││ │ │ │ │ │ │ 款-付款成功│ ││ │ │ │ │ │ │ 》 │ ││ │ │ │ │ │ │【偵17854卷 │ ││ │ │ │ │ │ │ 一P13反、 │ ││ │ │ │ │ │ │ 偵17854卷 │ ││ │ │ │ │ │ │ 二P11-12】│ │├─┼──────┼────┼────┼────┼─────┼──────┤ ││34│101年5月25日│18時38分│臺灣高鐵│ 1110元 │車票1張 │臺中至左營- │ ││ │ │ │網路購票│ │ │商務車廂 │ ││ │ │ │ │ │ │【偵17854卷 │ ││ │ │ │ │ │ │ 一P13反】 │ │├─┼──────┼────┼────┼────┼─────┼──────┤ ││35│101年5月25日│20時24分│臺灣高鐵│2980元 │車票2張 │臺北至左營- │ ││ │ │ │網路購票│ │ │標準車廂 │ ││ │ │ │ │ │ │【偵17854卷 │ ││ │ │ │ │ │ │ 一P13反】 │ ││ │ │ │ │ │ │ │ │├─┼──────┼────┼────┼────┼─────┼──────┼─────┤│36│101年5月26日│10時33分│臺灣高鐵│3900元 │車票2張 │臺北至左營- │王韋傑犯行││ │ │ │網路購票│ │ │商務車廂 │使偽造準私││ │ │ │ │ │ │【偵17854卷 │文書罪,處││ │ │ │ │ │ │ 一P13反】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37│101年5月26日│10時35分│臺灣高鐵│3900元 │車票2張 │臺北至左營- │罰金,以新││ │ │ │網路購票│ │ │商務車廂 │臺幣壹仟元││ │ │ │ │ │ │【偵17854卷 │折算壹日。││ │ │ │ │ │ │ 一P13反】 │ │├─┼──────┼────┼────┼────┼─────┼──────┤ ││38│101年5月26日│10時36分│臺灣高鐵│1400元 │車票2張 │臺北至臺中- │ ││ │ │ │網路購票│ │ │商務車廂 │ ││ │ │ │ │ │ │【偵17854卷 │ ││ │ │ │ │ │ │ 一P13反】 │ │├─┼──────┼────┼────┼────┼─────┼──────┤ ││39│101年5月26日│14時44分│臺灣高鐵│9750元 │車票5張 │臺北至左營- │ ││ │ │ │網路購票│ │ │商務車廂 │ ││ │ │ │ │ │ │【偵17854卷 │ ││ │ │ │ │ │ │ 一P13反】 │ │├─┼──────┼────┼────┼────┼─────┼──────┼─────┤│40│101年5月27日│8時21分 │臺灣高鐵│2980元 │車票2張 │台北至左營- │王韋傑犯行││ │ │ │網路購票│ │ │標準車廂 │使偽造準私││ │ │ │ │ │ │【偵17854卷 │文書罪,處││ │ │ │ │ │ │ 一P13反】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41│101年5月27日│8時22分 │臺灣高鐵│7770元 │車票7張 │臺中至左營- │罰金,以新││ │ │ │網路購票│ │ │商務車廂 │臺幣壹仟元││ │ │ │ │ │ │【偵17854卷 │折算壹日。││ │ │ │ │ │ │一P13反】 │ │├─┼──────┼────┼────┼────┼─────┼──────┤ ││42│101年5月27日│15時16分│臺灣高鐵│10000元 │車票10張 │臺北至臺中- │ ││ │ │ │網路購票│ │ │商務車廂 │ ││ │ │ │ │ │ │【偵17854卷 │ ││ │ │ │ │ │ │ 一P13反】 │ │├─┼──────┼────┼────┼────┼─────┼──────┤ ││43│101年5月27日│15時23分│臺灣高鐵│1080元 │車票2張 │臺中至桃園- │ ││ │ │ │網路購票│ │ │標準車廂 │ ││ │ │ │ │ │ │【偵17854卷 │ ││ │ │ │ │ │ │ 一P13反】 │ │├─┼──────┼────┼────┼────┼─────┼──────┼─────┤│44│101年5月28日│12時01分│臺灣高鐵│1780元 │車票1張 │臺北至臺南- │王韋傑犯行││ │ │ │網路購票│ │ │商務車廂 │使偽造準私││ │ │ │ │ │ │【偵17854卷 │文書罪,處││ │ │ │ │ │ │ 一P13反】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45│101年5月28日│20時44分│富園國際│5160元 │旅宿服務 │繳納5/28、 │罰金,以新││ │ │ │商務飯店│ │ │5/29住宿費 │臺幣壹仟元││ │ │ │ │ │ │商務客房1間 │折算壹日。││ │ │ │ │ │ │旅客登記表:│ ││ │ │ │ │ │ │姓名: │ ││ │ │ │ │ │ │王韋傑 │ ││ │ │ │ │ │ │身分證號: │ ││ │ │ │ │ │ │Z000000000 │ ││ │ │ │ │ │ │電話: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E-mail: │ ││ │ │ │ │ │ │wilber0520@ │ ││ │ │ │ │ │ │yahoo.com.tw│ ││ │ │ │ │ │ │住址: │ ││ │ │ │ │ │ │臺南市關廟區│ ││ │ │ │ │ │ │布袋里長文街│ ││ │ │ │ │ │ │105巷23號 │ ││ │ │ │ │ │ │【偵17854卷 │ ││ │ │ │ │ │ │一P13反、偵 │ ││ │ │ │ │ │ │ 17854卷二 │ ││ │ │ │ │ │ │ P13-15】 │ │├─┼──────┼────┼────┼────┼─────┼──────┤ ││46│101年5月28日│23時48分│臺灣高鐵│2660元 │車票2張 │桃園至左營- │ ││ │ │ │網路購票│ │ │標準車廂 │ ││ │ │ │ │ │ │【偵17854卷 │ ││ │ │ │ │ │ │ 一P13反】 │ │├─┼──────┼────┼────┼────┼─────┼──────┤ ││47│101年5月28日│23時53分│臺灣高鐵│2660元 │車票2張 │桃園至左營- │ ││ │ │ │網路購票│ │ │標準車廂 │ ││ │ │ │ │ │ │【偵17854卷 │ ││ │ │ │ │ │ │ 一P13反】 │ │├─┼──────┼────┼────┼────┼─────┼──────┼─────┤│48│101年5月29日│11時35分│臺灣高鐵│3900元 │車票2張 │臺北至左營- │王韋傑犯行││ │ │ │網路購票│ │ │商務車廂 │使偽造準私││ │ │ │ │ │ │【偵17854卷 │文書罪,處││ │ │ │ │ │ │ 一P13反】 │有期徒刑肆││ │ │ │ │ │ │ │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 │ │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49│101年5月30日│19時55分│便宜網旅│3120元 │旅宿服務 │繳納5/31、6/│王韋傑犯行││ │ │ │行社有限│ │ │1共2天住宿費│使偽造準私││ │ │ │公司 │ │ │商務雙人客房│文書罪,處││ │ │ │ │ │ │1間 │有期徒刑伍││ │ │ │ │ │ │訂單類型: │月,如易科││ │ │ │ │ │ │線上刷卡訂單│罰金,以新││ │ │ │ │ │ │訂單狀態: │臺幣壹仟元││ │ │ │ │ │ │訂單取消 │折算壹日。││ │ │ │ │ │ │【偵17854卷 │ ││ │ │ │ │ │ │ 一P13反、 │ ││ │ │ │ │ │ │ 偵17854卷 │ ││ │ │ │ │ │ │ 二P17】 │ │├─┼──────┼────┼────┼────┼─────┼──────┤ ││50│101年5月30日│20時06分│香格里拉│3120元 │旅宿服務 │繳納5/30、 │ ││ │ │ │旅館有公│ │ │5/31共2天 │ ││ │ │ │司 │ │ │住宿費 │ ││ │ │ │ │ │ │商務客房1間 │ ││ │ │ │ │ │ │訂房者: │ ││ │ │ │ │ │ │王韋傑 │ ││ │ │ │ │ │ │線上付款 │ ││ │ │ │ │ │ │顧客資料: │ ││ │ │ │ │ │ │王韋傑 │ ││ │ │ │ │ │ │身分證號: │ ││ │ │ │ │ │ │Z000000000 │ ││ │ │ │ │ │ │生日: │ ││ │ │ │ │ │ │1990.5.20 │ ││ │ │ │ │ │ │住址:臺北市│ ││ │ │ │ │ │ │南港區研究院│ ││ │ │ │ │ │ │路2段182巷47│ ││ │ │ │ │ │ │號電話: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E-mail: │ ││ │ │ │ │ │ │wilber0520@ │ ││ │ │ │ │ │ │yahoo.com.tw│ ││ │ │ │ │ │ │【偵17854卷 │ ││ │ │ │ │ │ │ 一P13反、 │ ││ │ │ │ │ │ │ 偵17854卷 │ ││ │ │ │ │ │ │ 二P16、18 │ ││ │ │ │ │ │ │ 】 │ │├─┼──────┼────┼────┼────┼─────┼──────┤ ││51│101年5月30日│22時19分│和欣汽車│550元 │車票 │【偵17854卷 │ ││ │ │ │客運股份│ │ │一P13反】 │ ││ │ │ │有限公司│ │ │ │ │├─┼──────┼────┼────┼────┼─────┼──────┼─────┤│52│101年5月31日│13時01分│美商如新│4765元 │商品 │【偵17854卷 │王韋傑犯行││ │ │ │華茂 │ │ │一P13反】 │使偽造準私││ │ │ │ │ │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53│101年5月31日│20時01分│和欣汽車│600元 │車票 │【偵17854卷 │月,如易科││ │ │ │客運股份│ │ │一P13反】 │罰金,以新││ │ │ │有限公司│ │ │ │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附表二:林明秀遭冒用之信用卡(匯豐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編│刷卡日期 │刷卡時間│特約商店│刷卡金額│購得商品/ │ 備 註 │主文罪名及││號│ │ │ │ │服務項目 │ │宣告刑 │├─┼──────┼────┼────┼────┼─────┼──────┼─────┤│ 1│101年4月22日│22時23分│臺灣高鐵│700元 │車票2張 │桃園至臺北- │王韋傑犯行││ │ │ │網路購票│ │ │商務車廂訂票│使偽造準私││ │ │ │ │ │ │人所留資料:│文書罪,處││ │ │ │ │ │ │身分證號: │有期徒刑叁││ │ │ │ │ │ │Z000000000 │月,如易科││ │ │ │ │ │ │(黃建霖證號)│罰金,以新││ │ │ │ │ │ │電話: │臺幣壹仟元││ │ │ │ │ │ │0000000000 │折算壹日。││ │ │ │ │ │ │(持機人:王 │ ││ │ │ │ │ │ │ 韋傑) │ ││ │ │ │ │ │ │【偵17854卷 │ ││ │ │ │ │ │ │ 一P25、P36│ ││ │ │ │ │ │ │ -37】 │ │├─┼──────┼────┼────┼────┼─────┼──────┼─────┤│ 2│101年4月23日│21時08分│臺灣高鐵│700元 │車票2張 │桃園至臺北- │王韋傑犯行││ │ │ │網路購票│ │ │商務車廂訂票│使偽造準私││ │ │ │ │ │ │人所留資料:│文書罪,處││ │ │ │ │ │ │身分證號: │有期徒刑叁││ │ │ │ │ │ │Z000000000 │月,如易科││ │ │ │ │ │ │(蔡寶治證號)│罰金,以新││ │ │ │ │ │ │電話: │臺幣壹仟元││ │ │ │ │ │ │0000000000 │折算壹日。││ │ │ │ │ │ │(持機人:王 │ ││ │ │ │ │ │ │ 韋傑) │ ││ │ │ │ │ │ │【偵17854卷 │ ││ │ │ │ │ │ │ 一P25、P38│ ││ │ │ │ │ │ │ -39】 │ │├─┼──────┼────┼────┼────┼─────┼──────┼─────┤│ 3│101年4月24日│17時47分│臺灣高鐵│1740元 │車票1張 │板橋至臺南- │王韋傑犯行││ │ │ │網路購票│ │ │商務車廂訂票│使偽造準私││ │ │ │ │ │ │人所留資料:│文書罪,處││ │ │ │ │ │ │身分證號: │有期徒刑叁││ │ │ │ │ │ │Z000000000 │月,如易科││ │ │ │ │ │ │(黃建霖證號)│罰金,以新││ │ │ │ │ │ │電話: │臺幣壹仟元││ │ │ │ │ │ │0000000000 │折算壹日。││ │ │ │ │ │ │(持機人:王 │ ││ │ │ │ │ │ │ 韋傑) │ ││ │ │ │ │ │ │【偵17854卷 │ ││ │ │ │ │ │ │ 一P25、P40│ ││ │ │ │ │ │ │ -41】 │ │├─┼──────┼────┼────┼────┼─────┼──────┼─────┤│ 4│101年4月25日│12時01分│臺灣高鐵│700元 │車票2張 │桃園至臺北- │王韋傑犯行││ │ │ │網路購票│ │ │商務車廂訂票│使偽造準私││ │ │ │ │ │ │人所留資料:│文書罪,處││ │ │ │ │ │ │身分證號: │有期徒刑叁││ │ │ │ │ │ │Z000000000 │月,如易科││ │ │ │ │ │ │(黃建霖證號)│罰金,以新││ │ │ │ │ │ │電話: │臺幣壹仟元││ │ │ │ │ │ │0000000000 │折算壹日。││ │ │ │ │ │ │(持機人:王 │ ││ │ │ │ │ │ │ 韋傑) │ ││ │ │ │ │ │ │【偵17854卷 │ ││ │ │ │ │ │ │ 一P25、P42│ ││ │ │ │ │ │ │ -43】 │ │├─┼──────┼────┼────┼────┼─────┼──────┼─────┤│ 5│101年4月26日│15時01分│臺灣高鐵│1570元(│車票1張 │桃園至臺南- │王韋傑犯行││ │ │ │網路購票│起訴書附│ │商務車廂 │使偽造準私││ │ │ │ │表誤繕為│ │【偵17854卷 │文書罪,處││ │ │ │ │1590元,│ │一P25、P44-4│有期徒刑叁││ │ │ │ │應予更正│ │6、本院訴字 │月,如易科││ │ │ │ │) │ │卷第103頁】 │ │├─┼──────┼────┼────┼────┼─────┼──────┤罰金,以新││ 6│101年4月26日│15時42分│臺灣高鐵│700元 │車票2張 │桃園至臺北- │臺幣壹仟元││ │ │ │網路購票│ │ │商務車廂訂票│折算壹日。││ │ │ │ │ │ │人所留資料:│ ││ │ │ │ │ │ │身分證號: │ ││ │ │ │ │ │ │Z000000000 │ ││ │ │ │ │ │ │(黃建霖證號)│ ││ │ │ │ │ │ │電話: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持機人:王 │ ││ │ │ │ │ │ │ 韋傑) │ ││ │ │ │ │ │ │【偵17854卷 │ ││ │ │ │ │ │ │ 一P25、P47│ ││ │ │ │ │ │ │ -48】 │ │├─┼──────┼────┼────┼────┼─────┼──────┼─────┤│ 7│101年4月27日│13時02分│臺灣高鐵│1950元 │車票1張 │臺北至左營- │王韋傑犯行││ │ │ │網路購票│ │ │商務車廂訂票│使偽造準私││ │ │ │ │ │ │人所留資料:│文書罪,處││ │ │ │ │ │ │身分證號: │有期徒刑肆││ │ │ │ │ │ │Z000000000 │月,如易科││ │ │ │ │ │ │(黃建霖證號)│罰金,以新││ │ │ │ │ │ │電話: │臺幣壹仟元││ │ │ │ │ │ │0000000000 │折算壹日。││ │ │ │ │ │ │(持機人:王 │ ││ │ │ │ │ │ │ 韋傑) │ ││ │ │ │ │ │ │【偵17854卷 │ ││ │ │ │ │ │ │ 一P25、P49│ ││ │ │ │ │ │ │ -50】 │ │├─┼──────┼────┼────┼────┼─────┼──────┤ ││ 8│101年4月27日│18時00分│臺灣高鐵│2980元 │車票2張 │左營至臺北- │ ││ │ │ │網路購票│ │ │商務車廂訂票│ ││ │ │ │ │ │ │人所留資料:│ ││ │ │ │ │ │ │身分證號: │ ││ │ │ │ │ │ │Z000000000 │ ││ │ │ │ │ │ │(黃建霖證號)│ ││ │ │ │ │ │ │電話: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持機人:王 │ ││ │ │ │ │ │ │ 韋傑) │ ││ │ │ │ │ │ │【偵17854卷 │ ││ │ │ │ │ │ │ 一P25、P51│ ││ │ │ │ │ │ │ -52】 │ │├─┼──────┼────┼────┼────┼─────┼──────┼─────┤│ 9│101年4月28日│12時49分│臺灣高鐵│1780元 │車票1張 │臺南至臺北- │王韋傑犯行││ │ │ │網路購票│ │ │商務車廂訂票│使偽造準私││ │ │ │ │ │ │人所留資料:│文書罪,處││ │ │ │ │ │ │身分證號: │有期徒刑伍││ │ │ │ │ │ │Z000000000( │月,如易科││ │ │ │ │ │ │黃建霖)電話 │罰金,以新││ │ │ │ │ │ │:0000000000│臺幣壹仟元││ │ │ │ │ │ │(持機人:王 │折算壹日。││ │ │ │ │ │ │ 韋傑) │ ││ │ │ │ │ │ │【偵17854卷 │ ││ │ │ │ │ │ │ 一P25、P53│ ││ │ │ │ │ │ │ -54】 │ │├─┼──────┼────┼────┼────┼─────┼──────┤ ││10│101年4月28日│16時11分│臺灣高鐵│3900元 │車票2張 │臺北至左營- │ ││ │ │ │網路購票│ │ │商務車廂訂票│ ││ │ │ │ │ │ │人所留資料:│ ││ │ │ │ │ │ │身分證號: │ ││ │ │ │ │ │ │Z000000000 │ ││ │ │ │ │ │ │(黃建霖證號)│ ││ │ │ │ │ │ │電話: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持機人:王 │ ││ │ │ │ │ │ │ 韋傑) │ ││ │ │ │ │ │ │【偵17854卷 │ ││ │ │ │ │ │ │ 一P25、P55│ ││ │ │ │ │ │ │ -56】 │ │├─┼──────┼────┼────┼────┼─────┼──────┼─────┤│11│101年4月29日│16時12分│臺灣高鐵│140元 │車票1張 │左營至臺南- │王韋傑犯行││ │ │ │網路購票│ │ │標準車廂訂票│使偽造準私││ │ │ │ │ │ │人所留資料:│文書罪,處││ │ │ │ │ │ │身分證號: │有期徒刑叁││ │ │ │ │ │ │Z000000000( │月,如易科││ │ │ │ │ │ │黃建霖證號) │罰金,以新││ │ │ │ │ │ │電話: │臺幣壹仟元││ │ │ │ │ │ │0000000000 │折算壹日。││ │ │ │ │ │ │(持機人:王 │ ││ │ │ │ │ │ │ 韋傑) │ ││ │ │ │ │ │ │【偵17854卷 │ ││ │ │ │ │ │ │ 一P25、P57│ ││ │ │ │ │ │ │ -58】 │ │├─┼──────┼────┼────┼────┼─────┼──────┼─────┤│12│101年5月1日 │14時11分│臺灣高鐵│3560元 │車票2張 │臺北至臺南- │王韋傑犯行││ │ │ │網路購票│ │ │商務車廂訂票│使偽造準私││ │ │ │ │ │ │人所留資料:│文書罪,處││ │ │ │ │ │ │身分證號: │有期徒刑伍││ │ │ │ │ │ │Z000000000( │月,如易科││ │ │ │ │ │ │陳璽翔證號) │罰金,以新││ │ │ │ │ │ │電話: │臺幣壹仟元││ │ │ │ │ │ │0000000000 │折算壹日。││ │ │ │ │ │ │(持機人:王 │ ││ │ │ │ │ │ │韋傑) │ ││ │ │ │ │ │ │【偵17854卷 │ ││ │ │ │ │ │ │ 一P25、P59│ ││ │ │ │ │ │ │ -60】 │ │├─┼──────┼────┼────┼────┼─────┼──────┤ ││13│101年5月1日 │19時31分│臺灣高鐵│3560元 │車票2張 │臺北至臺南- │ ││ │ │ │網路購票│ │ │商務車廂訂票│ ││ │ │ │ │ │ │人所留資料:│ ││ │ │ │ │ │ │身分證號: │ ││ │ │ │ │ │ │Z000000000( │ ││ │ │ │ │ │ │陳璽翔證號) │ ││ │ │ │ │ │ │電話: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持機人:王 │ ││ │ │ │ │ │ │韋傑) │ ││ │ │ │ │ │ │【偵17854卷 │ ││ │ │ │ │ │ │ 一P25、P61│ ││ │ │ │ │ │ │ -62】 │ │├─┼──────┼────┼────┼────┼─────┼──────┼─────┤│14│101年5月2日 │20時13分│臺灣高鐵│1780元 │車票1張 │臺北至臺南- │王韋傑犯行││ │ │ │網路購票│ │ │商務車廂訂票│使偽造準私││ │ │ │ │ │ │人所留資料:│文書罪,處││ │ │ │ │ │ │身分證號: │有期徒刑伍││ │ │ │ │ │ │Z000000000( │月,如易科││ │ │ │ │ │ │陳璽翔證號) │罰金,以新││ │ │ │ │ │ │電話: │臺幣壹仟元││ │ │ │ │ │ │0000000000 │折算壹日。││ │ │ │ │ │ │(持機人:王 │ ││ │ │ │ │ │ │ 韋傑) │ ││ │ │ │ │ │ │【偵17854卷 │ ││ │ │ │ │ │ │ 一P25、P63│ ││ │ │ │ │ │ │ -64】 │ │└─┴──────┴────┴────┴────┴─────┴──────┴─────┘附表三之㈠:蔡惠如遭冒用之信用卡(花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 刷卡日期 │ 消費商店 │金額 │購得商品/ │ 備 註 │主文罪名及││號│ │ │ │服務項目 │ │宣告刑 │├─┼──────┼──────────┼───┼─────┼──────┼─────┤│ 1│101年5月2日 │品辰旅行社有限公司 │2240元│旅宿服務 │【偵17854 │王韋傑犯行││ │ │ │ │ │卷一P147反】│使偽造準私││ │ │ │ │ │ │文書罪,處││ │ │ │ │ │ │有期徒刑叁││ │ │ │ │ │ │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2│101年5月3日 │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1780元│車票 │【偵17854卷 │王韋傑犯行││ │ │ │ │ │一P147反】 │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 3│101年5月3日 │星全安旅行社有限公司│2850元│旅宿服務 │【偵17854卷 │有期徒刑肆││ │ │ │ │ │一P147反】 │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4│101年5月4日 │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3560元│車票 │【偵17854卷 │王韋傑犯行││ │ │ │ │ │一P147反】 │使偽造準私││ │ │ │ │ │ │文書罪,處││ │ │ │ │ │ │有期徒刑伍││ │ │ │ │ │ │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5│101年5月5日 │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3560元│車票 │【偵17854卷 │王韋傑犯行││ │ │ │ │ │一P147反】 │使偽造準私││ │ │ │ │ │ │文書罪,處││ │ │ │ │ │ │有期徒刑叁││ │ │ │ │ │ │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6│101年5月6日 │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1950元│車票 │【偵17854卷 │王韋傑犯行││ │ │ │ │ │一P147反】 │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 7│101年5月6日 │台灣鐵路管理局網路購│101元 │車票 │【偵17854卷 │有期徒刑肆││ │ │票 │ │ │一P147反】 │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8│101年5月6日 │台灣鐵路管理局網路購│101元 │車票 │【偵17854卷 │折算壹日。││ │ │票 │ │ │一P147反】 │ │├─┼──────┼──────────┼───┼─────┼──────┼─────┤│ 9│101年5月7日 │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940元 │車票 │【偵17854卷 │王韋傑犯行││ │ │ │ │ │一P147反】 │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10│101年5月7日 │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1350元│車票 │【偵17854卷 │有期徒刑伍││ │ │ │ │ │一P147反】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1│101年5月7日 │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1780元│車票 │【偵17854卷 │臺幣壹仟元││ │ │ │ │ │一P147反】 │折算壹日。│├─┼──────┼──────────┼───┼─────┼──────┼─────┤│12│101年5月8日 │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1780元│車票 │【偵17854卷 │王韋傑犯行││ │ │ │ │ │一P147反】 │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13│101年5月8日 │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3560元│車票 │【偵17854卷 │有期徒刑伍││ │ │ │ │ │一P147反】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4│101年5月8日 │星全安旅行社有限公司│2850元│旅宿服務 │【偵17854卷 │臺幣壹仟元││ │ │ │ │ │一P147反】 │折算壹日。│├─┼──────┼──────────┼───┼─────┼──────┼─────┤│15│101年5月9日 │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1780元│車票 │【偵17854卷 │王韋傑犯行││ │ │ │ │ │一P147反】 │使偽造準私││ │ │ │ │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16│101年5月9日 │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1780元│車票 │【偵17854 │月,如易科││ │ │ │ │ │卷一P147反】│罰金,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17│101年5月10日│香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2500元│旅宿服務 │【偵17854卷 │王韋傑犯行││ │ │司 │ │ │一P147反】 │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18│101年5月10日│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3560元│車票 │【偵17854卷 │有期徒刑陸││ │ │ │ │ │一P147反】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9│101年5月10日│凱統飯店 │1970元│旅宿服務 │【偵17854卷 │臺幣壹仟元││ │ │ │ │ │一P147反】 │折算壹日。│├─┼──────┼──────────┼───┼─────┼──────┤ ││20│101年5月10日│天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2210元│旅宿服務 │【偵17854卷 │ ││ │ │司 │ │ │一P147反】 │ │├─┼──────┼──────────┼───┼─────┼──────┼─────┤│21│101年5月11日│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1950元│車票 │【偵17854卷 │王韋傑犯行││ │ │ │ │ │一P147反】 │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22│101年5月11日│台灣鐵路管理局網路購│64元 │車票 │【偵17854卷 │有期徒刑叁││ │ │票 │ │ │一P147反】 │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23│101年5月12日│星全安旅行社有限公司│1197元│旅宿服務 │【偵17854卷 │王韋傑犯行││ │ │ │ │ │一P147反】 │使偽造準私││ │ │ │ │ │ │文書罪,處││ │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24│101年5月12日│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1780元│車票 │【偵17854卷 │罰金,以新││ │ │ │ │ │一P147反】 │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25│101年5月13日│新驛旅店 │624元 │旅宿服務 │【偵17854卷 │王韋傑犯行││ │ │ │ │ │一P147反】 │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26│101年5月13日│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940元 │車票 │【偵17854卷 │有期徒刑伍││ │ │ │ │ │一P147反】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7│101年5月13日│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1000元│車票 │【偵17854卷 │臺幣壹仟元││ │ │ │ │ │一P147反】 │折算壹日。│├─┼──────┼──────────┼───┼─────┼──────┤ ││28│101年5月13日│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1780元│車票 │【偵17854卷 │ ││ │ │ │ │ │一P147反】 │ │├─┼──────┼──────────┼───┼─────┼──────┤ ││29│101年5月13日│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3560元│車票 │【偵17854卷 │ ││ │ │ │ │ │一P147反】 │ │├─┼──────┼──────────┼───┼─────┼──────┤ ││30│101年5月13日│品辰旅行社有限公司 │1980元│旅宿服務 │【偵17854卷 │ ││ │ │ │ │ │一P147反】 │ │├─┼──────┼──────────┼───┼─────┼──────┼─────┤│31│101年5月14日│品辰旅行社有限公司 │1980元│旅宿服務 │【偵17854卷 │王韋傑犯行││ │ │ │ │ │一P147反】 │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32│101年5月14日│品辰旅行社有限公司 │2380元│旅宿服務 │【偵17854卷 │有期徒刑伍││ │ │ │ │ │一P147反】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33│101年5月14日│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3560元│車票 │【偵17854卷 │臺幣壹仟元││ │ │ │ │ │一P147反】 │折算壹日。│├─┼──────┼──────────┼───┼─────┼──────┼─────┤│34│101年5月15日│星全安旅行社有限公司│1960元│旅宿服務 │【偵17854卷 │王韋傑犯行││ │ │ │ │ │一P147反】 │使偽造準私││ │ │ │ │ │ │文書罪,處││ │ │ │ │ │ │有期徒刑叁││ │ │ │ │ │ │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附表三之㈡:蔡惠如遭冒用之信用卡(台新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刷卡日期 │刷卡時間│ 消費商店 │金額 │購得商品/ │備 註 │主文罪名及││號│ │ │ │ │服務項目 │ │宣告刑 │├─┼──────┼────┼────────┼───┼─────┼─────┼─────┤│ 1│101年6月19日│12時59分│臺灣高鐵網路訂票│3900元│車票 │【偵17854 │王韋傑犯行││ │ │ │ │ │ │ 卷一 │使偽造準私││ │ │ │ │ │ │ P78-79】│文書罪,處││ │ │ │ │ │ │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2│101年6月19日│20時45分│便宜網旅行社有限│3360元│旅宿服務 │【偵17854 │罰金,以新││ │ │ │公司 │ │ │ 卷一 │臺幣壹仟元││ │ │ │ │ │ │ P78-79】│折算壹日。│├─┼──────┼────┼────────┼───┼─────┼─────┼─────┤│ 3│101年6月20日│11時46分│臺灣高鐵網路訂票│3900元│車票 │【偵17854 │王韋傑犯行││ │ │ │ │ │ │ 卷一 │使偽造準私││ │ │ │ │ │ │ P78-79】│文書罪,處││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4│101年6月20日│11時55分│臺灣高鐵網路訂票│920元 │車票 │【偵17854 │罰金,以新││ │ │ │ │ │ │ 卷一 │臺幣壹仟元││ │ │ │ │ │ │ P78-79】│折算壹日。│├─┼──────┼────┼────────┼───┼─────┼─────┼─────┤│ 5│101年6月21日│11時38分│臺灣高鐵網路訂票│1350元│車票 │【偵17854 │王韋傑犯行││ │ │ │ │ │ │ 卷一 │使偽造準私││ │ │ │ │ │ │ P78-79】│文書罪,處││ │ │ │ │ │ │ │有期徒刑叁││ │ │ │ │ │ │ │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 │ │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附表四:蔡惠如遭冒用之信用卡(中國信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 刷卡日期 │ 消費商店 │ 金額 │無簽名│購得商品/ │ 備 註 │主文及宣告│沒 收││號│ │ │ │ │服務項目 │ │刑 │ │├─┼──────┼────────┼────┼───┼─────┼─────┼─────┼───┤│ 1│101年6月28日│太平洋崇光百貨 │2940元 │ 有 │ 百貨商品 │【偵17854 │王韋傑犯行│於信用││ │ │ │ │ │ │ 卷二 │使偽造私文│卡簽帳││ │ │ │ │ │ │ P63、66】│書罪,處有│單特約│├─┼──────┼────────┼────┼───┼─────┼─────┤期徒刑陸月│商店存││ 2│101年6月28日│太平洋崇光百貨 │1022元 │ 有 │ 百貨商品 │【偵17854 │,如易科罰│根聯上││ │ │ │ │ │ │ 卷二 │金,以新臺│偽造「││ │ │ │ │ │ │P63、66之1│幣壹仟元折│Az」署││ │ │ │ │ │ │】 │算壹日。 │押共玖│├─┼──────┼────────┼────┼───┼─────┼─────┤ │枚均沒││ 3│101年6月28日│太平洋崇光百貨 │160元 │ 無 │ 百貨商品 │【偵17854 │ │收。 ││ │ │ │ │ │ │ 卷二 │ │ ││ │ │ │ │ │ │ P63、67】│ │ │├─┼──────┼────────┼────┼───┼─────┼─────┤ │ ││ 4│101年6月28日│STUDIOA 大安店 │18430元 │ 有 │ 百貨商品 │【偵17854 │ │ ││ │ │ │ │ │ │ 卷二 │ │ ││ │ │ │ │ │ │P63、68】 │ │ │├─┼──────┼────────┼────┼───┼─────┼─────┤ │ ││ 5│101年6月28日│秝芯旅店 │1500元 │ 有 │ 旅宿服務 │【偵17854 │ │ ││ │ │ │ │ │ │ 卷二 │ │ ││ │ │ │ │ │ │P64、102】│ │ │├─┼──────┼────────┼────┼───┼─────┼─────┤ │ ││ 6│101年6月28日│誠品生活股份有限│1100元 │ 有 │ 百貨商品 │【偵17854 │ │ ││ │ │公司 │ │ │ │ 卷二 │ │ ││ │ │ │ │ │ │P64、105】│ │ │├─┼──────┼────────┼────┼───┼─────┼─────┤ │ ││ 7│101年6月28日│新光三越百貨 │4392元 │ 有 │ 百貨商品 │【偵17854 │ │ ││ │ │ │ │ │ │ 卷二 │ │ ││ │ │ │ │ │ │P64、106】│ │ │├─┼──────┼────────┼────┼───┼─────┼─────┤ │ ││ 8│101年6月28日│新光三越百貨 │159元 │ 有 │ 百貨商品 │【偵17854 │ │ ││ │ │ │ │ │ │ 卷二 │ │ ││ │ │ │ │ │ │P64、107】│ │ │├─┼──────┼────────┼────┼───┼─────┼─────┤ │ ││ 9│101年6月28日│國光汽車客運 │399元 │ 無 │ 車票 │【偵17854 │ │ ││ │ │ │ │ │ │ 卷二 │ │ ││ │ │ │ │ │ │P64、108】│ │ │├─┼──────┼────────┼────┼───┼─────┼─────┤ │ ││10│101年6月28日│臺灣高鐵(左營站│3900元 │ 有 │ 車票 │【偵17854 │ │ ││ │ │) │ │ │ │ 卷二 │ │ ││ │ │ │ │ │ │P64、109】│ │ │├─┼──────┼────────┼────┼───┼─────┼─────┤ │ ││11│101年6月28日│佐丹奴站前捷運門│599元 │ 有 │ 商品 │【偵17854 │ │ ││ │ │巿 │ │ │ │ 卷二 │ │ ││ │ │ │ │ │ │P64、110】│ │ │├─┼──────┼────────┼────┼───┼─────┼─────┤ │ ││12│101年6月28日│臺灣大車隊 │85元 │ 無 │ 乘車服務 │【偵17854 │ │ ││ │ │ │ │ │ │ 卷二 │ │ ││ │ │ │ │ │ │P64、111】│ │ │├─┼──────┼────────┼────┼───┼─────┼─────┤ │ ││13│101年6月28日│臺灣大車隊 │135元 │ 無 │ 乘車服務 │【偵17854 │ │ ││ │ │ │ │ │ │ 卷二 │ │ ││ │ │ │ │ │ │P64、112】│ │ │├─┼──────┼────────┼────┼───┼─────┼─────┤ │ ││14│101年6月28日│臺灣大車隊 │150元 │ 無 │ 乘車服務 │【偵17854 │ │ ││ │ │ │ │ │ │ 卷二 │ │ ││ │ │ │ │ │ │P64、113】│ │ │├─┼──────┼────────┼────┼───┼─────┼─────┤ │ ││15│101年6月28日│臺鐵(高雄站) │18元 │ 無 │ 車票 │【偵17854 │ │ ││ │ │ │ │ │ │ 卷二 │ │ ││ │ │ │ │ │ │P64、114】│ │ │├─┼──────┼────────┼────┼───┼─────┼─────┼─────┼───┤│16│101年6月29日│漢神巨蛋購物廣場│999元 │ 有 │ 百貨商品 │【偵17854 │王韋傑犯行│於信用││ │ │ │ │ │ │ 卷二 │使偽造私文│卡簽帳││ │ │ │ │ │ │ P63、69】│書罪,處有│單特約│├─┼──────┼────────┼────┼───┼─────┼─────┤期徒刑陸月│商店存││17│101年6月29日│漢神巨蛋購物廣場│152元 │ 有 │ 百貨商品 │【偵17854 │,如易科罰│根聯上││ │ │ │ │ │ │ 卷二 │金,以新臺│偽造「││ │ │ │ │ │ │ P63、70】│幣壹仟元折│Az」署│├─┼──────┼────────┼────┼───┼─────┼─────┤算壹日。 │押共捌││18│101年6月29日│漢神巨蛋購物廣場│11950 元│ 有 │ 百貨商品 │【偵17854 │ │枚均沒││ │ │ │ │ │ │ 卷二 │ │收。 ││ │ │ │ │ │ │ P63、71】│ │ │├─┼──────┼────────┼────┼───┼─────┼─────┤ │ ││19│101年6月29日│新光三越百貨 │2940元 │ 有 │ 百貨商品 │【偵17854 │ │ ││ │ │ │ │ │ │ 卷二 │ │ ││ │ │ │ │ │ │ P63、72】│ │ │├─┼──────┼────────┼────┼───┼─────┼─────┤ │ ││20│101年6月29日│臺灣大哥大高雄站│5990元 │ 有 │ 通訊服務 │【偵17854 │ │ ││ │ │前店 │ │ │ │ 卷二 │ │ ││ │ │ │ │ │ │ P63、73】│ │ │├─┼──────┼────────┼────┼───┼─────┼─────┤ │ ││21│101年6月29日│臺灣大哥大高雄站│300元 │ 有 │ 通訊服務 │【偵17854 │ │ ││ │ │前店 │ │ │ │ 卷二 │ │ ││ │ │ │ │ │ │ P63、74】│ │ │├─┼──────┼────────┼────┼───┼─────┼─────┤ │ ││22│101年6月29日│臺灣大車隊 │150元 │ 無 │ 乘車服務 │【偵17854 │ │ ││ │ │ │ │ │ │ 卷二 │ │ ││ │ │ │ │ │ │P63、75】 │ │ │├─┼──────┼────────┼────┼───┼─────┼─────┤ │ ││23│101年6月29日│臺灣大車隊 │145元 │ 無 │ 乘車服務 │【偵17854 │ │ ││ │ │ │ │ │ │ 卷二 │ │ ││ │ │ │ │ │ │P63、76】 │ │ │├─┼──────┼────────┼────┼───┼─────┼─────┤ │ ││24│101年6月29日│臺灣大車隊 │95元 │ 無 │ 乘車服務 │【偵17854 │ │ ││ │ │ │ │ │ │ 卷二 │ │ ││ │ │ │ │ │ │P63、77】 │ │ │├─┼──────┼────────┼────┼───┼─────┼─────┤ │ ││25│101年6月29日│臺鐵(高雄站) │106元 │ 無 │ 車票 │【偵17854 │ │ ││ │ │ │ │ │ │ 卷二 │ │ ││ │ │ │ │ │ │P63、78】 │ │ │├─┼──────┼────────┼────┼───┼─────┼─────┤ │ ││26│101年6月29日│臺鐵(臺南站) │106元 │ 無 │ 車票 │【偵17854 │ │ ││ │ │ │ │ │ │ 卷二 │ │ ││ │ │ │ │ │ │P63、79】 │ │ │├─┼──────┼────────┼────┼───┼─────┼─────┤ │ ││27│101年6月29日│秝芯旅店 │1780元 │ 有 │ 旅宿服務 │【偵17854 │ │ ││ │ │ │ │ │ │ 卷二 │ │ ││ │ │ │ │ │ │P64、102】│ │ │├─┼──────┼────────┼────┼───┼─────┼─────┤ │ ││28│101年6月29日│漢神巨蛋購物廣場│2680元 │ 有 │ 百貨商品 │【偵17854 │ │ ││ │ │ │ │ │ │ 卷二 │ │ ││ │ │ │ │ │ │P64、103】│ │ │├─┼──────┼────────┼────┼───┼─────┼─────┤ │ ││29│101年6月29日│臺灣大車隊 │85元 │ 無 │ 乘車服務 │【偵17854 │ │ ││ │ │ │ │ │ │ 卷二 │ │ ││ │ │ │ │ │ │P64、116】│ │ │├─┼──────┼────────┼────┼───┼─────┼─────┼─────┼───┤│30│101年6月30日│喜苑旅店 │2680元 │ 有 │ 旅宿服務 │【偵17854 │王韋傑犯行│於信用││ │ │ │ │ │ │ 卷二 │使偽造私文│卡簽帳││ │ │ │ │ │ │ P64、90】│書罪,處有│單特約│├─┼──────┼────────┼────┼───┼─────┼─────┤期徒刑陸月│商店存││31│101年6月30日│臺灣高鐵(臺南站│1780元 │ 有 │ 車票 │【偵17854 │,如易科罰│根聯上││ │ │) │ │ │ │ 卷二 │金,以新臺│偽造「││ │ │ │ │ │ │ P64、91】│幣壹仟元折│Az」署│├─┼──────┼────────┼────┼───┼─────┼─────┤算壹日。 │押共肆││32│101年6月30日│爭鮮迴轉壽司 │100元 │ 無 │ 餐飲服務 │【偵17854 │ │枚均沒││ │ │ │ │ │ │ 卷二 │ │收。 ││ │ │ │ │ │ │P64、92】 │ │ │├─┼──────┼────────┼────┼───┼─────┼─────┤ │ ││33│101年6月30日│臺灣大哥大高雄站│3990元 │ 有 │ 通訊服務 │【偵17854 │ │ ││ │ │前店 │ │ │ │ 卷二 │ │ ││ │ │ │ │ │ │ P64、93】│ │ │├─┼──────┼────────┼────┼───┼─────┼─────┤ │ ││34│101年6月30日│臺灣大車隊 │495元 │ 無 │ 乘車服務 │【偵17854 │ │ ││ │ │ │ │ │ │ 卷二 │ │ ││ │ │ │ │ │ │P64、94】 │ │ │├─┼──────┼────────┼────┼───┼─────┼─────┤ │ ││35│101年6月30日│臺灣大車隊 │105元 │ 無 │ 乘車服務 │【偵17854 │ │ ││ │ │ │ │ │ │ 卷二 │ │ ││ │ │ │ │ │ │P64、95】 │ │ │├─┼──────┼────────┼────┼───┼─────┼─────┤ │ ││36│101年6月30日│臺灣大車隊 │125元 │ 無 │ 乘車服務 │【偵17854 │ │ ││ │ │ │ │ │ │ 卷二 │ │ ││ │ │ │ │ │ │P64、96】 │ │ │├─┼──────┼────────┼────┼───┼─────┼─────┤ │ ││37│101年6月30日│臺灣大車隊 │90元 │ 無 │ 乘車服務 │【偵17854 │ │ ││ │ │ │ │ │ │ 卷二 │ │ ││ │ │ │ │ │ │P64、97】 │ │ │├─┼──────┼────────┼────┼───┼─────┼─────┤ │ ││38│101年6月30日│臺灣大車隊 │145元 │ 無 │ 乘車服務 │【偵17854 │ │ ││ │ │ │ │ │ │ 卷二 │ │ ││ │ │ │ │ │ │P64、98】 │ │ │├─┼──────┼────────┼────┼───┼─────┼─────┤ │ ││39│101年6月30日│臺灣大車隊 │145元 │ 無 │ 乘車服務 │【偵17854 │ │ ││ │ │ │ │ │ │ 卷二 │ │ ││ │ │ │ │ │ │P64、99】 │ │ │├─┼──────┼────────┼────┼───┼─────┼─────┤ │ ││40│101年6月30日│臺鐵(高雄站) │82元 │ 無 │ 車票 │【偵17854 │ │ ││ │ │ │ │ │ │ 卷二 │ │ ││ │ │ │ │ │ │P64、100】│ │ │├─┼──────┼────────┼────┼───┼─────┼─────┤ │ ││41│101年6月30日│太平洋崇光百貨 │12500 元│ 有 │ 百貨商品 │【偵17854 │ │ ││ │ │ │ │ │ │ 卷二 │ │ ││ │ │ │ │ │ │P64、101】│ │ │├─┼──────┼────────┼────┼───┼─────┼─────┼─────┼───┤│42│101年7月1日 │喜苑旅店 │1980元 │ 有 │ 旅宿服務 │【偵17854 │王韋傑犯行│於信用││ │ │ │ │ │ │ 卷二 │使偽造私文│卡簽帳││ │ │ │ │ │ │P64、115】│書罪,處有│單特約│├─┼──────┼────────┼────┼───┼─────┼─────┤期徒刑陸月│商店存││43│101年7月1日 │臺灣高鐵 │350元 │ 有 │ 車票 │【偵17854 │,如易科罰│根聯上││ │ │ │ │ │ │ 卷二 │金,以新臺│偽造「││ │ │ │ │ │ │ P63、80】│幣壹仟元折│Az」署│├─┼──────┼────────┼────┼───┼─────┼─────┤算壹日。 │押共陸││44│101年7月1日 │臺灣高鐵 │1740元 │ 有 │ 車票 │【偵17854 │ │枚均沒││ │ │ │ │ │ │ 卷二 │ │收。 ││ │ │ │ │ │ │ P63、81】│ │ │├─┼──────┼────────┼────┼───┼─────┼─────┤ │ ││45│101年7月1日 │臺灣高鐵 │1590元 │ 有 │ 車票 │【偵17854 │ │ ││ │ │ │ │ │ │ 卷二 │ │ ││ │ │ │ │ │ │ P63、82】│ │ │├─┼──────┼────────┼────┼───┼─────┼─────┤ │ ││46│101年7月1日 │冠誠生活股份有限│269元 │ 有 │ 生活商品 │【偵17854 │ │ ││ │ │公司 │ │ │ │ 卷二 │ │ ││ │ │ │ │ │ │ P63、83】│ │ │├─┼──────┼────────┼────┼───┼─────┼─────┤ │ ││47│101年7月1日 │爭鮮迴轉壽司 │200元 │ 無 │ 餐飲服務 │【偵17854 │ │ ││ │ │ │ │ │ │ 卷二 │ │ ││ │ │ │ │ │ │P63、84】 │ │ │├─┼──────┼────────┼────┼───┼─────┼─────┤ │ ││48│101年7月1日 │成隆通訊行 │11500 元│ 有 │ 通訊服務 │【偵17854 │ │ ││ │ │ │ │ │ │ 卷二 │ │ ││ │ │ │ │ │ │ P63、85】│ │ │├─┼──────┼────────┼────┼───┼─────┼─────┤ │ ││49│101年7月1日 │臺鐵 │25元 │ 無 │ 車票 │【偵17854 │ │ ││ │ │ │ │ │ │ 卷二 │ │ ││ │ │ │ │ │ │P63、86】 │ │ │├─┼──────┼────────┼────┼───┼─────┼─────┤ │ ││50│101年7月1日 │臺灣大車隊 │105元 │ 無 │ 乘車服務 │【偵17854 │ │ ││ │ │ │ │ │ │ 卷二 │ │ ││ │ │ │ │ │ │P63、87】 │ │ │├─┼──────┼────────┼────┼───┼─────┼─────┤ │ ││51│101年7月1日 │臺灣大車隊 │375元 │ 無 │ 乘車服務 │【偵17854 │ │ ││ │ │ │ │ │ │ 卷二 │ │ ││ │ │ │ │ │ │P63、88】 │ │ │├─┼──────┼────────┼────┼───┼─────┼─────┤ │ ││52│101年7月1日 │臺灣大車隊 │295元 │ 無 │ 乘車服務 │【偵17854 │ │ ││ │ │ │ │ │ │ 卷二 │ │ ││ │ │ │ │ │ │P64、89】 │ │ │└─┴──────┴────────┴────┴───┴─────┴─────┴─────┴───┘附表五之㈠:楊尚軒遭冒用之信用卡(台北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編│ 刷卡日期 │刷卡時間│ 特約商店 │ 金額 │購得商品/ │ 備 註 │主文罪名及││號│ │ │ │ │服務項目 │ │宣告刑 │├─┼──────┼────┼────────┼───┼─────┼──────┼─────┤│ 1│101年4月10日│17時53分│臺灣高鐵網路訂票│1780元│車票1張 │臺北至臺南- │王韋傑犯行││ │ │ │ │ │ │商務車廂訂票│使偽造準私││ │ │ │ │ │ │人所留資料:│文書罪,處││ │ │ │ │ │ │身分證號: │有期徒刑叁││ │ │ │ │ │ │Z000000000( │月,如易科││ │ │ │ │ │ │陳璽翔證號) │罰金,以新││ │ │ │ │ │ │電話: │臺幣壹仟元││ │ │ │ │ │ │0000000000 │折算壹日。││ │ │ │ │ │ │(持機人: │ ││ │ │ │ │ │ │王韋傑) │ ││ │ │ │ │ │ │【偵24626卷 │ ││ │ │ │ │ │ │P18、P33-34 │ ││ │ │ │ │ │ │】 │ │├─┼──────┼────┼────────┼───┼─────┼──────┼─────┤│ 2│101年4月11日│19時17分│臺灣高鐵網路訂票│1490元│車票1張 │臺北至左營- │王韋傑犯行││ │ │ │ │(原起 │ │標準車廂訂票│使偽造準私││ │ │ │ │訴書附│ │人所留資料:│文書罪,處││ │ │ │ │表誤繕│ │身分證號: │有期徒刑叁││ │ │ │ │為1780│ │Z000000000 │月,如易科││ │ │ │ │元) │ │(陳璽翔證號)│罰金,以新││ │ │ │ │ │ │電話: │臺幣壹仟元││ │ │ │ │ │ │0000000000 │折算壹日。││ │ │ │ │ │ │(持機人:被 │ ││ │ │ │ │ │ │告王韋傑) │ ││ │ │ │ │ │ │【偵24626卷 │ ││ │ │ │ │ │ │P18、P37-38 │ ││ │ │ │ │ │ │】 │ │├─┼──────┼────┼────────┼───┼─────┼──────┤ ││ 3│101年4月11日│19時28分│臺灣高鐵網路訂票│790元 │車票1張 │左營至臺中- │ ││ │ │ │ │ │ │標準車廂訂票│ ││ │ │ │ │ │ │人所留資料:│ ││ │ │ │ │ │ │身分證號: │ ││ │ │ │ │ │ │Z000000000 │ ││ │ │ │ │ │ │(陳璽翔證號)│ ││ │ │ │ │ │ │電話: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持機人:被 │ ││ │ │ │ │ │ │告王韋傑) │ ││ │ │ │ │ │ │【偵24626卷 │ ││ │ │ │ │ │ │P18、P35-36 │ ││ │ │ │ │ │ │】 │ │├─┼──────┼────┼────────┼───┼─────┼──────┼─────┤│ 4│101年4月12日│16時39分│臺灣高鐵網路訂票│3560元│車票2張 │臺北至臺南- │王韋傑犯行││ │ │ │ │ │ │商務車廂訂票│使偽造準私││ │ │ │ │ │ │人所留資料:│文書罪,處││ │ │ │ │ │ │身分證號: │有期徒刑肆││ │ │ │ │ │ │Z000000000( │月,如易科││ │ │ │ │ │ │陳璽翔證號) │罰金,以新││ │ │ │ │ │ │電話: │臺幣壹仟元││ │ │ │ │ │ │0000000000 │折算壹日。││ │ │ │ │ │ │(持機人: │ ││ │ │ │ │ │ │王韋傑) │ ││ │ │ │ │ │ │【偵24626卷 │ ││ │ │ │ │ │ │P18、P39-40 │ │└─┴──────┴────┴────────┴───┴─────┴──────┴─────┘附表五之㈡:楊尚軒遭冒用之信用卡(台北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編│ 刷卡日期 │刷卡時間│ 特約商店 │金額 │購得商品/ │ 備 註 │主文罪名及││號│ │ │ │ │服務項目 │ │宣告刑 │├─┼──────┼────┼────────┼───┼─────┼──────┼─────┤│ 1│101年4月13日│15時48分│臺灣高鐵網路訂票│1190元│車票1張 │臺南至桃園- │王韋傑犯行││ │ │ │ │ │ │標準車廂訂票│使偽造準私││ │ │ │ │ │ │人所留資料:│文書罪,處││ │ │ │ │ │ │身分證號: │有期徒刑叁││ │ │ │ │ │ │Z000000000 │月,如易科││ │ │ │ │ │ │(陳璽翔證號)│罰金,以新││ │ │ │ │ │ │電話: │臺幣壹仟元││ │ │ │ │ │ │0000000000 │折算壹日。││ │ │ │ │ │ │(持機人: │ ││ │ │ │ │ │ │王韋傑) │ ││ │ │ │ │ │ │【偵24626卷 │ ││ │ │ │ │ │ │P18、P41-42 │ ││ │ │ │ │ │ │】 │ │├─┼──────┼────┼────────┼───┼─────┼──────┼─────┤│ 2│101年4月14日│18時06分│臺灣高鐵網路訂票│1780元│車票1張 │【偵24626卷 │王韋傑犯行││ │ │ │ │ │ │ P18】 │使偽造準私││ │ │ │ │ │ │ │文書罪,處││ │ │ │ │ │ │ │有期徒刑叁││ │ │ │ │ │ │ │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 │ │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傅偉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17854號
                                    101年度偵字第24626號
    被      告  王韋傑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另案羈押於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韋傑與林明秀原係復興航空之同事,又因參加演藝人員宣
    傳活動或招攬申辦信用卡之故結識蔡惠如、劉安慈、楊尚軒
    ,王韋傑即利用林明秀、蔡惠如、劉安慈、楊尚軒疏未注意
    之際,記下林明秀、蔡惠如、劉安慈、楊尚軒之信用卡卡號
    、有效月年、授權碼及身分資料,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王韋傑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臺北巿○○○路0段00號10樓
    簡悅真之工作室或其他不詳地點,以網路購物方式,向如附
    表所示商店購買商品,並在該等商店之網路刷卡付款頁面,
    輸入劉安慈所有之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匯豐銀行)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有效年月及
    授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實之線上刷卡消費訂購電磁紀錄,
    並將前開消費訂購單經網路傳輸予如附表所示商店,表示以
    前開信用卡支付商品價金之意而行使之,致前述商店及匯豐
    銀行陷於錯誤,以為係劉安慈本人刷卡購物,而提供王韋傑
    所訂購之車票、住宿服務等商品,足生損害於劉安慈本人及
    匯豐銀行對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㈡王韋傑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網路購物方式,向
    如附表所示商店購買商品,並在該等商店之網路刷卡付款頁
    面,輸入林明秀所有之匯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
    00、有效年月及授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實之線上刷卡消費
    訂購電磁紀錄,並將前開消費訂購單經網路傳輸予如附表所
    示商店而行使之,表示以前開信用卡支付商品價金之意,致
    前述商店及匯豐銀行陷於錯誤,以為係林明秀本人刷卡購物
    ,而提供王韋傑所訂購之車票、住宿服務等商品,足生損害
    於林明秀本人及匯豐銀行對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㈢王韋傑於附表三、四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網路購物方式
    ,向如附表所示商店購買商品,並在該等商店之網路刷卡付
    款頁面,輸入蔡惠如所有之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 000000、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銀行信用卡卡
    號0000000000000000、有效年月及授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
    實之線上刷卡消費訂購電磁紀錄,並將前開消費訂購單經網
    路傳輸予如附表所示商店而行使之,表示以前開信用卡支付
    商品價金之意,致前述商店及匯豐銀行、台新銀行陷於錯誤
    ,以為係蔡惠如本人刷卡購物,而提供王韋傑所訂購之車票
    、住宿服務等商品,足生損害於蔡惠如本人及花旗銀行、台
    新銀行對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㈣王韋傑又於101年6月24日,撥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戶服務電話,詐稱蔡惠如之
    中國信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遺失要求補發
    ,中國信託銀行承辦人員因而陷於錯誤,於翌(25)日寄發
    信用卡1張至蔡惠如在高雄巿鼓山區明誠三路435號15樓之1
    之住處後,王韋傑又至蔡惠如住處向管理員詐稱其係蔡惠如
    胞弟,致管理員陷於錯誤,而將中國信託銀行補發之信用卡
    交予王韋傑,王韋傑並在蔡惠如居住社區之信件簽收簿上偽
    造署名「蔡」,以示領取該郵寄信用卡之掛號信件之意,而
    偽造私文書,並交還予管理員而行使之。嗣王韋傑即持其冒
    領之蔡惠如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先後於如附表五所示商店
    刷卡消費,並在如附表所示商店內,在店員所交付之信用卡
    簽單上偽造「Az」之署名,而偽造不實之簽帳單私文書,表
    示係真正持卡人消費,同意依信用卡契約之條款付款,及向
    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之意,並交付予各店
    員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蔡惠如本人及中國信託銀行對於信
    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如附表所示商店店員並因而陷於錯
    誤,分別交付如附表所示價值之商品或提供住宿、計程車載
    送服務予王韋傑。嗣因蔡惠如接獲花旗銀行客服人員來電通
    知信用卡個人資料已經變更,及接獲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來電
    詢問有無以電話詢問個人帳戶金額之情形,而蔡惠如並未去
    電查詢始查覺有異,客服人員因而代為調閱刷卡紀錄,蔡惠
    如始知信用卡遭他人盜刷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而查獲
    王韋傑。
  ㈤王韋傑於附表六、七所示時間,於不詳地點以網路購物方式
    ,向如附表所示商店購買商品,並在該等商店之網路刷卡付
    款頁面,輸入楊尚軒所有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有效年月及授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實之線
    上刷卡消費訂購電磁紀錄,並將前開消費訂購單經網路傳輸
    予如附表所示商店而行使之,表示以前開信用卡支付商品價
    金之意,致前述商店及台北富邦銀行銀行陷於錯誤,以為係
    楊尚軒本人刷卡購物,而提供王韋傑所訂購之車票等商品或
    住宿服務,足生損害於楊尚軒本人及台北富邦銀行對於信用
    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蔡惠如、劉安慈、匯豐銀行、台新銀行訴由臺北巿政府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及楊尚軒、台北富邦銀行內政
    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第一警務段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  據  方  法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王韋傑之供述    │1、被告坦承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係 │
  │    │                    │   其所申辦                             │
  │    │                    │2、被告坦承美商如新華茂公司(下稱如新公司│
  │    │                    │   )開立之BY00000000、BY00000000號統一發│
  │    │                    │   票,該2筆交易係其所訂購              │
  ├──┼──────────┼────────────────────┤
  │ 2  │證人劉安慈之證述    │1、證人劉安慈之匯豐銀行信用卡遭盜刷之事 │
  │    │                    │   實                                   │
  │    │                    │2、證人劉安慈認識被告,曾一同用餐,證人 │
  │    │                    │   暫離座位上廁所時,包包留在位置上,被 │
  │    │                    │   告有機會取得證人劉安慈之信用卡資料   │
  ├──┼──────────┼────────────────────┤
  │ 3  │證人蔡惠如之證述    │1、證人蔡惠如之花旗、台新、中國信託銀行 │
  │    │                    │   信用卡遭盜刷之事實                   │
  │    │                    │2、被告因曾為證人蔡惠如辦理信用卡,故知 │
  │    │                    │   悉證人蔡惠如之個人資料               │
  │    │                    │3、被告曾為證人蔡惠如保管皮包,可能因此 │
  │    │                    │   取得證人蔡惠如信用卡資料             │
  ├──┼──────────┼────────────────────┤
  │ 4  │證人林明秀之證述    │1、證人林明秀之匯豐銀行信用卡遭盜刷之事 │
  │    │                    │   實                                   │
  │    │                    │2、證人林明秀曾任職復興航空,在桃園機場 │
  │    │                    │   之復興航空貴賓室工作,被告當時負責貴 │
  │    │                    │   賓室清潔工作,證人林明秀之信用卡放在 │
  │    │                    │   皮包,皮包放在櫃檯後方,證人林明秀有 │
  │    │                    │   時會暫時離開櫃檯                     │
  ├──┼──────────┼────────────────────┤
  │ 5  │告訴人楊尚軒之證述  │1、告訴人楊尚軒之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遭盜 │
  │    │                    │   刷之事實                             │
  │    │                    │2、被告曾以要幫忙辦理信用卡為由,請告訴 │
  │    │                    │   人楊尚軒出示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並抄錄 │
  │    │                    │   資料                                 │
  ├──┼──────────┼────────────────────┤
  │ 6  │告訴代理人呂少祺之指│告訴人蔡惠如申辦之台新銀行信用卡遭盜刷之│
  │    │訴                  │事實                                    │
  ├──┼──────────┼────────────────────┤
  │ 7  │告訴代理人王宇偉之指│告訴人劉安慈、林明秀之匯豐銀行信用卡遭盜│
  │    │訴                  │刷之事實                                │
  ├──┼──────────┼────────────────────┤
  │ 8  │告訴代理人黃冠雄之指│告訴人楊尚軒之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遭盜刷之│
  │    │訴                  │事實                                    │
  ├──┼──────────┼────────────────────┤
  │ 9  │證人簡悅真之證述    │告訴人劉安慈之匯豐銀行信用卡遭盜刷向如新│
  │    │                    │公司購買NUSKIN產品,該2筆交易係被告所為 │
  ├──┼──────────┼────────────────────┤
  │ 10 │匯豐銀行提供之劉安慈│劉安慈、林明秀信用卡遭盜刷購物之明細    │
  │    │、林明秀信用卡刷卡紀│                                        │
  │    │錄                  │                                        │
  ├──┼──────────┼────────────────────┤
  │ 11 │花旗銀行、中國信託銀│告訴人蔡惠如之信用卡遭盜刷購物之明細    │
  │    │行、台新銀行提供之蔡│                                        │
  │    │惠如信用卡刷卡紀錄  │                                        │
  ├──┼──────────┼────────────────────┤
  │ 12 │中國信託銀行提供之告│被告盜刷告訴人蔡惠如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所│
  │    │訴人蔡惠如信用卡簽單│偽造之簽單                              │
  │    │52紙                │                                        │
  ├──┼──────────┼────────────────────┤
  │ 13 │台北富邦銀行提供之楊│告訴人楊尚軒之信用卡遭盜刷購物之明細    │
  │    │尚軒信用卡盜刷明細  │                                        │
  │    │                    │                                        │
  ├──┼──────────┼────────────────────┤
  │ 14 │美商如新華茂股份有限│被告盜刷告訴人劉安慈之信用卡向如新公司訂│
  │    │公司之訂購紀錄及統一│購商品                                  │
  │    │發票各2份           │                                        │
  ├──┼──────────┼────────────────────┤
  │ 15 │0000000000、00000000│左列2門號係被告所申辦使用               │
  │    │69門號申辦人資料    │                                        │
  ├──┼──────────┼────────────────────┤
  │ 16 │臺灣高鐵網路購票明細│1、盜刷林明秀信用卡購買高鐵車票者,所使 │
  │    │資料                │   用之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係被告所申 │
  │    │                    │   辦,且係以被告母親蔡寶治、被告前同事 │
  │    │                    │   陳璽翔、被告另案被害人黃建霖之身分證 │
  │    │                    │   號碼訂票                             │
  │    │                    │2、盜刷楊尚軒信用卡購買高鐵車票者,所使 │
  │    │                    │   用之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係被告所申 │
  │    │                    │   辦                                   │
  ├──┼──────────┼────────────────────┤
  │ 17 │告訴人蔡惠如居住之公│被告假稱係告訴人蔡惠如之胞弟,在簽收簿上│
  │    │寓大廈信件簽收簿影本│偽造「蔡」之簽名後取走告訴人蔡惠如之中國│
  │    │                    │信託銀行信用卡                          │
  ├──┼──────────┼────────────────────┤
  │ 18 │訂房確認單、住房人資│盜刷告訴人劉安慈信用卡於101年5月22日向香│
  │    │料                  │格里拉精品旅館訂購住房者,留下之聯絡人姓│
  │    │                    │名為王韋傑,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        │
  ├──┼──────────┼────────────────────┤
  │ 19 │太豪大飯店一般訂房訂│盜刷告訴人劉安慈信用卡於101年5月19日向太│
  │    │單明細              │豪大飯店訂購住房者,留下之入住人姓名為王│
  │    │                    │韋傑                                    │
  ├──┼──────────┼────────────────────┤
  │ 20 │台北名邑旅店一般訂房│盜刷告訴人劉安慈信用卡於101年5月18日向名│
  │    │訂單名細            │邑旅店訂購住房者,留下之入住人姓名為王韋│
  │    │                    │傑                                      │
  ├──┼──────────┼────────────────────┤
  │ 21 │高雄御宿商旅站前館訂│盜刷告訴人劉安慈信用卡於101年5月16日向御│
  │    │單資料              │之旅旅館有限公司訂購住房者,留下之訂房人│
  │    │                    │姓名為王韋傑,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      │
  ├──┼──────────┼────────────────────┤
  │ 22 │金園大飯店一般訂房訂│盜刷告訴人劉安慈信用卡於101年5月24日向金│
  │    │單明細、旅客登記卡  │園大飯店訂購住房者,留下之入住人姓名為王│
  │    │                    │韋傑,入住時填寫之旅客登記卡上旅客姓名為│
  │    │                    │王韋傑,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            │
  ├──┼──────────┼────────────────────┤
  │ 23 │朝代大飯店訂房資料  │盜刷告訴人劉安慈信用卡於101年5月25日向朝│
  │    │                    │代大飯店訂購住房者,留下之訂房人姓名為王│
  │    │                    │韋傑,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              │
  ├──┼──────────┼────────────────────┤
  │ 24 │富園國際商務飯店帳單│盜刷告訴人劉安慈信用卡於101年5月28日向富│
  │    │明細表、旅客登記表  │園飯店訂購住房者,留下之訂房人姓名為王韋│
  │    │                    │傑,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旅客登記表上之│
  │    │                    │旅客簽名為王韋傑                        │
  ├──┼──────────┼────────────────────┤
  │ 25 │便宜旅遊網訂單      │盜刷告訴人劉安慈信用卡於101年5月30日向便│
  │    │                    │宜網旅行社有限公司訂購高雄香格里拉精品旅│
  │    │                    │館住房者,留下之訂房人姓名為王韋傑,聯絡│
  │    │                    │電話為0000000000                        │
  └──┴──────────┴────────────────────┘
二、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一、㈠㈡㈢㈤部分係犯刑法第216
    、210、22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
    財(訂購車票、如新公司商品部分)、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
    得利(訂購住房服務部分)罪嫌,就犯罪事實一、㈣部分係
    犯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購買商品部分)、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住房
    、計程車服務部分)罪嫌。其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後復行
    使之,則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偽
    造私文書、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
    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其盜刷
    告訴人蔡惠如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時,在信用卡簽單上偽
    造之署名請依同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孫沛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宜蓁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劉安慈匯豐銀行信用卡盜刷明細
┌──┬──────────┬───────────┬─────┐
│編號│ 日期時間           │   消  費  商         │  金  額  │
├──┼──────────┼───────────┼─────┤
│ 1  │101年5月16日18時06分│品辰旅行社有限公司    │  2180元  │
├──┼──────────┼───────────┼─────┤
│ 2  │101年5月16日20時41分│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1950元  │
├──┼──────────┼───────────┼─────┤
│ 3  │101年5月16日21時01分│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    │  1600元  │
├──┼──────────┼───────────┼─────┤
│ 4  │101年5月16日13時16分│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  550元   │
├──┼──────────┼───────────┼─────┤
│ 5  │101年5月17日16時03分│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1950元  │
├──┼──────────┼───────────┼─────┤
│ 6  │101年5月17日17時00分│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290元   │
├──┼──────────┼───────────┼─────┤
│ 7  │101年5月17日17時02分│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140元   │
├──┼──────────┼───────────┼─────┤
│ 8  │101年5月18日7時57分 │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1780元  │
├──┼──────────┼───────────┼─────┤
│ 9  │101年5月18日8時30分 │品辰旅行社有限公司    │  2080元  │
├──┼──────────┼───────────┼─────┤
│ 10 │101年5月18日18時44分│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1950元  │
├──┼──────────┼───────────┼─────┤
│ 11 │101年5月18日22時37分│名邑旅店              │  2480元  │
├──┼──────────┼───────────┼─────┤
│ 12 │101年5月19日12時26分│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1350元  │
├──┼──────────┼───────────┼─────┤
│ 13 │101年5月19日12時47分│品辰旅行社有限公司    │  2300元  │
├──┼──────────┼───────────┼─────┤
│ 14 │101年5月19日19時24分│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1780元  │
├──┼──────────┼───────────┼─────┤
│ 15 │101年5月19日22時54分│太豪大飯店            │  2100元  │
├──┼──────────┼───────────┼─────┤
│ 16 │101年5月20日12時01分│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3900元  │
├──┼──────────┼───────────┼─────┤
│ 17 │101年5月20日12時05分│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2220元  │
├──┼──────────┼───────────┼─────┤
│ 18 │101年5月20日12時15分│台北青年國際旅館      │  1800元  │
├──┼──────────┼───────────┼─────┤
│ 19 │101年5月20日15時40分│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3560元  │
├──┼──────────┼───────────┼─────┤
│ 20 │101年5月21日11時09分│美商如新華茂          │  1845元  │
├──┼──────────┼───────────┼─────┤
│ 21 │101年5月21日12時08分│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1950元  │
├──┼──────────┼───────────┼─────┤
│ 22 │101年5月21日12時52分│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1950元  │
├──┼──────────┼───────────┼─────┤
│ 23 │101年5月21日20時51分│品辰旅行社有限公司    │  1680元  │
├──┼──────────┼───────────┼─────┤
│ 24 │101年5月22日18時40分│便宜網旅行社有限公司  │  3120元  │
├──┼──────────┼───────────┼─────┤
│ 25 │101年5月22日18時57分│香格里拉旅館有限公司  │  3120元  │
├──┼──────────┼───────────┼─────┤
│ 26 │101年5月22日19時05分│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3900元  │
├──┼──────────┼───────────┼─────┤
│ 27 │101年5月24日11時41分│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1950元  │
├──┼──────────┼───────────┼─────┤
│ 28 │101年5月24日20時21分│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1950元  │
├──┼──────────┼───────────┼─────┤
│ 29 │101年5月24日21時59分│金園大飯店            │  1450元  │
├──┼──────────┼───────────┼─────┤
│ 30 │101年5月24日22時03分│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3900元  │
├──┼──────────┼───────────┼─────┤
│ 31 │101年5月25日8時11分 │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11700元 │
├──┼──────────┼───────────┼─────┤
│ 32 │101年5月25日8時12分 │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1950元  │
├──┼──────────┼───────────┼─────┤
│ 33 │101年5月25日10時01分│朝代大飯店            │  1800元  │
├──┼──────────┼───────────┼─────┤
│ 34 │101年5月25日18時38分│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1110元  │
├──┼──────────┼───────────┼─────┤
│ 35 │101年5月25日20時24分│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2980元  │
├──┼──────────┼───────────┼─────┤
│ 36 │101年5月26日10時33分│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3900元  │
├──┼──────────┼───────────┼─────┤
│ 37 │101年5月26日10時35分│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3900元  │
├──┼──────────┼───────────┼─────┤
│ 38 │101年5月26日10時36分│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1400元  │
├──┼──────────┼───────────┼─────┤
│ 39 │101年5月26日14時44分│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9750元  │
├──┼──────────┼───────────┼─────┤
│ 40 │101年5月27日8時21分 │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2980元  │
├──┼──────────┼───────────┼─────┤
│ 41 │101年5月27日8時22分 │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7770元  │
├──┼──────────┼───────────┼─────┤
│ 42 │101年5月27日15時16分│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10000元 │
├──┼──────────┼───────────┼─────┤
│ 43 │101年5月27日15時23分│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1080元  │
├──┼──────────┼───────────┼─────┤
│ 44 │101年5月28日12時01分│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1780元  │
├──┼──────────┼───────────┼─────┤
│ 45 │101年5月28日20時44分│富園國際商務飯店      │  5160元  │
├──┼──────────┼───────────┼─────┤
│ 46 │101年5月28日23時48分│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2660元  │
├──┼──────────┼───────────┼─────┤
│ 47 │101年5月28日23時53分│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2660元  │
├──┼──────────┼───────────┼─────┤
│ 48 │101年5月29日11時35分│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3900元  │
├──┼──────────┼───────────┼─────┤
│ 49 │101年5月30日19時55分│便宜網旅行社有限公司  │  3120元  │
├──┼──────────┼───────────┼─────┤
│ 50 │101年5月30日20時06分│香格里拉旅館有公司    │  3120元  │
├──┼──────────┼───────────┼─────┤
│ 51 │101年5月30日22時19分│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  550元   │
│    │                    │司                    │          │
├──┼──────────┼───────────┼─────┤
│ 52 │101年5月31日13時01分│美商如新華茂          │  4765元  │
├──┼──────────┼───────────┼─────┤
│ 53 │101年5月31日20時01分│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  600元   │
│    │                    │司                    │          │
└──┴──────────┴───────────┴─────┘
附表二:林明秀匯豐銀行信用卡盜刷明細
┌──┬──────────┬───────────┬─────┐
│編號│ 日期時間           │   消   費   商   店  │  金  額  │
├──┼──────────┼───────────┼─────┤
│ 1  │101年4月22日22時23分│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700元   │
├──┼──────────┼───────────┼─────┤
│ 2  │101年4月23日21時08分│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700元   │
├──┼──────────┼───────────┼─────┤
│ 3  │101年4月24日17時47分│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1740元  │
├──┼──────────┼───────────┼─────┤
│ 4  │101年4月25日12時01分│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700元   │
├──┼──────────┼───────────┼─────┤
│ 5  │101年4月26日15時01分│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1590元  │
├──┼──────────┼───────────┼─────┤
│ 6  │101年4月26日15時42分│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700元   │
├──┼──────────┼───────────┼─────┤
│ 7  │101年4月27日13時02分│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1950元  │
├──┼──────────┼───────────┼─────┤
│ 8  │101年4月27日18時00分│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2980元  │
├──┼──────────┼───────────┼─────┤
│ 9  │101年4月28日12時49分│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1780元  │
├──┼──────────┼───────────┼─────┤
│ 10 │101年4月28日16時11分│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3900元  │
├──┼──────────┼───────────┼─────┤
│ 11 │101年4月29日16時12分│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140元   │
├──┼──────────┼───────────┼─────┤
│ 12 │101年5月1日14時11分 │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3560元  │
├──┼──────────┼───────────┼─────┤
│ 13 │101年5月1日19時31分 │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3560元  │
├──┼──────────┼───────────┼─────┤
│ 14 │101年5月2日20時13分 │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1780元  │
└──┴──────────┴───────────┴─────┘
附表三:蔡惠如花旗銀行信用卡盜刷明細
┌──┬──────┬───────────┬─────┐
│編號│  日   期   │   消   費   商   店  │  金  額  │
├──┼──────┼───────────┼─────┤
│ 1  │101年5月2日 │品辰旅行社有限公司    │  2240元  │
├──┼──────┼───────────┼─────┤
│ 2  │101年5月3日 │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1780元  │
├──┼──────┼───────────┼─────┤
│ 3  │101年5月3日 │星全安旅行社有限公司  │  2850元  │
├──┼──────┼───────────┼─────┤
│ 4  │101年5月4日 │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3560元  │
├──┼──────┼───────────┼─────┤
│ 5  │101年5月5日 │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3560元  │
├──┼──────┼───────────┼─────┤
│ 6  │101年5月6日 │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1950元  │
├──┼──────┼───────────┼─────┤
│ 7  │101年5月6日 │台灣鐵路管理局網路購票│  101元   │
├──┼──────┼───────────┼─────┤
│ 8  │101年5月6日 │台灣鐵路管理局網路購票│  101元   │
├──┼──────┼───────────┼─────┤
│ 9  │101年5月7日 │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940元   │
├──┼──────┼───────────┼─────┤
│ 10 │101年5月7日 │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1350元  │
├──┼──────┼───────────┼─────┤
│ 11 │101年5月7日 │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1780元  │
├──┼──────┼───────────┼─────┤
│ 12 │101年5月8日 │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1780元  │
├──┼──────┼───────────┼─────┤
│ 13 │101年5月8日 │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3560元  │
├──┼──────┼───────────┼─────┤
│ 14 │101年5月8日 │星全安旅行社有限公司  │  2850元  │
├──┼──────┼───────────┼─────┤
│ 15 │101年5月9日 │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1780元  │
├──┼──────┼───────────┼─────┤
│ 16 │101年5月9日 │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1780元  │
├──┼──────┼───────────┼─────┤
│ 17 │101年5月10日│香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2500元  │
├──┼──────┼───────────┼─────┤
│ 18 │101年5月10日│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3560元  │
├──┼──────┼───────────┼─────┤
│ 19 │101年5月10日│凱統飯店              │  1970元  │
├──┼──────┼───────────┼─────┤
│ 20 │101年5月10日│天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2210元  │
├──┼──────┼───────────┼─────┤
│ 21 │101年5月11日│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1950元  │
├──┼──────┼───────────┼─────┤
│ 22 │101年5月11日│台灣鐵路管理局網路購票│  64元    │
├──┼──────┼───────────┼─────┤
│ 23 │101年5月12日│星全安旅行社有限公司  │  1197元  │
├──┼──────┼───────────┼─────┤
│ 24 │101年5月12日│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1780元  │
├──┼──────┼───────────┼─────┤
│ 25 │101年5月13日│新驛旅店              │  624元   │
├──┼──────┼───────────┼─────┤
│ 26 │101年5月13日│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940元   │
├──┼──────┼───────────┼─────┤
│ 27 │101年5月13日│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1000元  │
├──┼──────┼───────────┼─────┤
│ 28 │101年5月13日│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1780元  │
├──┼──────┼───────────┼─────┤
│ 29 │101年5月13日│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3560元  │
├──┼──────┼───────────┼─────┤
│ 30 │101年5月13日│品辰旅行社有限公司    │  1980元  │
├──┼──────┼───────────┼─────┤
│ 31 │101年5月14日│品辰旅行社有限公司    │  1980元  │
├──┼──────┼───────────┼─────┤
│ 32 │101年5月14日│品辰旅行社有限公司    │  2380元  │
├──┼──────┼───────────┼─────┤
│ 33 │101年5月14日│臺灣高鐵網路購票      │  3560元  │
├──┼──────┼───────────┼─────┤
│ 34 │101年5月15日│星全安旅行社有限公司  │  1960元  │
└──┴──────┴───────────┴─────┘
附表四:蔡惠如台新銀行信用卡盜刷明細
┌──┬──────────┬───────────┬─────┐
│編號│  日期時間          │  消   費   商   店   │  金  額  │
├──┼──────────┼───────────┼─────┤
│ 1  │101年6月19日12時59分│臺灣高鐵網路訂票      │  3900元  │
├──┼──────────┼───────────┼─────┤
│ 2  │101年6月19日20時45分│便宜網旅行社有限公司  │  3360元  │
├──┼──────────┼───────────┼─────┤
│ 3  │101年6月20日11時46分│臺灣高鐵網路訂票      │  3900元  │
├──┼──────────┼───────────┼─────┤
│ 4  │101年6月20日11時55分│臺灣高鐵網路訂票      │  920元   │
├──┼──────────┼───────────┼─────┤
│ 5  │101年6月21日11時38分│臺灣高鐵網路訂票      │  1350元  │
└──┴──────────┴───────────┴─────┘
附表五:蔡惠如中國信託信用卡盜刷明細
┌──┬──────┬───────────┬────┬────┐
│編號│  日    期  │  消   費   商   店   │  金額  │有無簽名│
├──┼──────┼───────────┼────┼────┤
│ 1  │101年6月28日│太平洋崇光百貨        │  2940  │   有   │
├──┼──────┼───────────┼────┼────┤
│ 2  │101年6月28日│太平洋崇光百貨        │  1022  │   有   │
├──┼──────┼───────────┼────┼────┤
│ 3  │101年6月28日│太平洋崇光百貨        │  160   │ 免簽名 │
├──┼──────┼───────────┼────┼────┤
│ 4  │101年6月28日│STUDIOA 大安店        │  18430 │   有   │
├──┼──────┼───────────┼────┼────┤
│ 5  │101年6月28日│秝芯旅店              │  1500  │   有   │
├──┼──────┼───────────┼────┼────┤
│ 6  │101年6月28日│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1100  │   有   │
├──┼──────┼───────────┼────┼────┤
│ 7  │101年6月28日│新光三越百貨          │  4392  │   有   │
├──┼──────┼───────────┼────┼────┤
│ 8  │101年6月28日│新光三越百貨          │  159   │   有   │
├──┼──────┼───────────┼────┼────┤
│ 9  │101年6月28日│國光汽車客運          │  399   │ 免簽名 │
├──┼──────┼───────────┼────┼────┤
│ 10 │101年6月28日│臺灣高鐵(左營站)    │  3900  │   有   │
├──┼──────┼───────────┼────┼────┤
│ 11 │101年6月28日│佐丹奴站前捷運門巿    │  599   │   有   │
├──┼──────┼───────────┼────┼────┤
│ 12 │101年6月28日│台灣大車隊            │  85    │ 免簽名 │
├──┼──────┼───────────┼────┼────┤
│ 13 │101年6月28日│台灣大車隊            │  135   │ 免簽名 │
├──┼──────┼───────────┼────┼────┤
│ 14 │101年6月28日│台灣大車隊            │  150   │ 免簽名 │
├──┼──────┼───────────┼────┼────┤
│ 15 │101年6月28日│台鐵(高雄站)        │  18    │ 免簽名 │
├──┼──────┼───────────┼────┼────┤
│ 16 │101年6月29日│漢神巨蛋購物廣場      │  999   │   有   │
├──┼──────┼───────────┼────┼────┤
│ 17 │101年6月29日│漢神巨蛋購物廣場      │  152   │   有   │
├──┼──────┼───────────┼────┼────┤
│ 18 │101年6月29日│漢神巨蛋購物廣場      │  11950 │   有   │
├──┼──────┼───────────┼────┼────┤
│ 19 │101年6月29日│新光三越百貨          │  2940  │   有   │
├──┼──────┼───────────┼────┼────┤
│ 20 │101年6月29日│台灣大哥大高雄站前店  │  5990  │   有   │
├──┼──────┼───────────┼────┼────┤
│ 21 │101年6月29日│台灣大哥大高雄站前店  │  300   │   有   │
├──┼──────┼───────────┼────┼────┤
│ 22 │101年6月29日│台灣大車隊            │  150   │ 免簽名 │
├──┼──────┼───────────┼────┼────┤
│ 23 │101年6月29日│台灣大車隊            │  145   │ 免簽名 │
├──┼──────┼───────────┼────┼────┤
│ 24 │101年6月29日│台灣大車隊            │   95   │ 免簽名 │
├──┼──────┼───────────┼────┼────┤
│ 25 │101年6月29日│台鐵(高雄站)        │  106   │ 免簽名 │
├──┼──────┼───────────┼────┼────┤
│ 26 │101年6月29日│台鐵(台南站)        │  106   │ 免簽名 │
├──┼──────┼───────────┼────┼────┤
│ 27 │101年6月29日│秝芯旅店              │  1780  │   有   │
├──┼──────┼───────────┼────┼────┤
│ 28 │101年6月29日│漢神巨蛋購物廣場      │  2680  │   有   │
├──┼──────┼───────────┼────┼────┤
│ 29 │101年6月29日│台灣大車隊            │  85    │ 免簽名 │
├──┼──────┼───────────┼────┼────┤
│ 30 │101年6月30日│喜苑旅店              │  2680  │   有   │
├──┼──────┼───────────┼────┼────┤
│ 31 │101年6月30日│臺灣高鐵(臺南站)    │  1780  │   有   │
├──┼──────┼───────────┼────┼────┤
│ 32 │101年6月30日│爭鮮迴轉壽司          │  100   │ 免簽名 │
├──┼──────┼───────────┼────┼────┤
│ 33 │101年6月30日│台灣大哥大高雄站前店  │  3990  │   有   │
├──┼──────┼───────────┼────┼────┤
│ 34 │101年6月30日│台灣大車隊            │   495  │ 免簽名 │
├──┼──────┼───────────┼────┼────┤
│ 35 │101年6月30日│台灣大車隊            │   105  │ 免簽名 │
├──┼──────┼───────────┼────┼────┤
│ 36 │101年6月30日│台灣大車隊            │   125  │ 免簽名 │
├──┼──────┼───────────┼────┼────┤
│ 37 │101年6月30日│台灣大車隊            │   90   │ 免簽名 │
├──┼──────┼───────────┼────┼────┤
│ 38 │101年6月30日│台灣大車隊            │   145  │ 免簽名 │
├──┼──────┼───────────┼────┼────┤
│ 39 │101年6月30日│台灣大車隊            │   145  │ 免簽名 │
├──┼──────┼───────────┼────┼────┤
│ 40 │101年6月30日│台鐵(高雄站)        │   82   │ 免簽名 │
├──┼──────┼───────────┼────┼────┤
│ 41 │101年6月30日│太平洋崇光百貨        │ 12500  │   有   │
├──┼──────┼───────────┼────┼────┤
│ 42 │101年7月1日 │喜苑旅店              │  1980  │   有   │
├──┼──────┼───────────┼────┼────┤
│ 43 │101年7月1日 │臺灣高鐵              │  350   │   有   │
├──┼──────┼───────────┼────┼────┤
│ 44 │101年7月1日 │臺灣高鐵              │  1740  │   有   │
├──┼──────┼───────────┼────┼────┤
│ 45 │101年7月1日 │臺灣高鐵              │  1590  │   有   │
├──┼──────┼───────────┼────┼────┤
│ 46 │101年7月1日 │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269   │   有   │
├──┼──────┼───────────┼────┼────┤
│ 47 │101年7月1日 │爭鮮迴轉壽司          │  200   │ 免簽名 │
├──┼──────┼───────────┼────┼────┤
│ 48 │101年7月1日 │成隆通訊行            │  11500 │   有   │
├──┼──────┼───────────┼────┼────┤
│ 49 │101年7月1日 │台鐵                  │  25    │ 免簽名 │
├──┼──────┼───────────┼────┼────┤
│ 50 │101年7月1日 │台灣大車隊            │  105   │ 免簽名 │
├──┼──────┼───────────┼────┼────┤
│ 51 │101年7月1日 │台灣大車隊            │  375   │ 免簽名 │
├──┼──────┼───────────┼────┼────┤
│ 52 │101年7月1日 │台灣大車隊            │  295   │ 免簽名 │
└──┴──────┴───────────┴────┴────┘
附表六(楊尚軒台北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盜刷明細)
┌──┬──────────┬─────────┬────┐
│編號│  日期時間          │ 消  費  商  店   │  金額  │
├──┼──────────┼─────────┼────┤
│ 1  │101年4月10日17時53分│臺灣高鐵網路訂票  │ 1780元 │
├──┼──────────┼─────────┼────┤
│ 2  │101年4月11日19時17分│臺灣高鐵網路訂票  │ 1780元 │
├──┼──────────┼─────────┼────┤
│ 3  │101年4月11日19時28分│臺灣高鐵網路訂票  │ 790元  │
├──┼──────────┼─────────┼────┤
│ 4  │101年4月12日16時39分│臺灣高鐵網路訂票  │ 3560元 │
└──┴──────────┴─────────┴────┘
附表七(楊尚軒台北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盜
        刷明細)
┌──┬──────────┬─────────┬────┐
│編號│  日期時間          │ 消  費  商  店   │  金額  │
├──┼──────────┼─────────┼────┤
│ 1  │101年4月13日15時48分│臺灣高鐵網路訂票  │1190元  │
├──┼──────────┼─────────┼────┤
│ 2  │101年4月14日18時06分│臺灣高鐵網路訂票  │ 1780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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