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上字第10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洪英花余銘軒李小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簡上字第108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國棟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332號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起案號:105年度偵緝字第2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又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而上訴者,得準用上開規定,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按上規定,爰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所示)。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審諭知被告曾國棟詐欺行為,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固非無見。惟被告於與被害人和解時,承諾按月給付分期和解金,然和解迄今,未給付分文,顯然原審未審酌及此,量刑自有不當,本件經核閱被害人所述事項,認其請求上訴尚屬有理,爰依前揭理由及附送原刑事聲請上訴狀並援引其中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第3項、第455條之1第1項提起上訴,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四、經查:

㈠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意旨參照)。由上可知,法律固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並非得以恣意為之,仍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苟無濫用裁量權、違反比例原則、重要量刑事由未予斟酌之情事,尚難謂有違法或不當之處。

㈡本案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因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等規定,並敘明被告前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48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0年6月1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並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取財,竟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騙告訴人郭清山,造成告訴人受有7萬元之財產上損害,並危害社會治安,兼衡酌被告犯後於審理時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願分期賠償告訴人,惟嗣後未依和解條件履行,暨被告犯罪之目的、手段、情節,暨其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原審判決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檢察官雖以原審未審酌被告於與被害人和解時,承諾按月給付分期和解金,然和解迄今,未給付分文,量刑為不適當為由提起上訴,惟關於被告是否履行和解條件一節,原審判決亦論及「...被告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願分期賠償告訴人,惟嗣後未依和解條件履行」等語,其量刑顯就被告未依和解條件履行已為審酌,本院復查無原審認事用法有何違誤之處,則原審判斷並無不當,量刑尚屬妥適,並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範圍,亦無濫用權限之情事,難謂有何違法可言,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偉提起公訴、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李小芬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上字第108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