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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張谷瑛陳炫谷曾育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3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智賢
選任辯護人
陳彥彰律師
被告
蘇俊誠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49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065號、106年度毒偵字第

2066號、106年度偵字第74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一編號4至6、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至6、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12、16至20、附表五編號1至10、13至2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5、30、39、41、附表五編號33、37、3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4至16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甲○○及丙○○為同住友人關係,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月24日夜間8時45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丙○○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1月23日夜間11時許,在臺北市萬華區漢口街7樓之2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使生煙霧而吸用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二、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GHB、MDMA、PMA、MMA、FMA、N,N-二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CMC、Ethylone、XLR-11、bk-MDMA、JWH-122、FA、芬納西泮、硝甲西泮,甲基麻黃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及第4款所規定之第二級、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而基於販賣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地,向附表一所示之販賣者販入如附表一所示價格之各種類毒品,並放置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5樓之1及臺北市○○區○○街0段00號10樓租屋處。又於附表二所示時、地,以行動電話之網路通訊軟體相互聯絡之方式,販賣如附表二所示價格及數量之各種類毒品予如附表二所示之謝政憲、蔡豐裕、張瑞政、許雲翔、張家源等人,而完成如附表二所示各次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交易。

三、嗣經警於106年1月24日下午4時1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5樓之1,查獲甲○○所持有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品;於106年1月24日下午5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7樓之2,查獲丙○○所持有之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品;於106年1月25日凌晨1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10樓,查獲甲○○所持有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品,乃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偵查後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當事人就下述本院援引之審判外供述證據,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異議,而經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方法作成時,並無不法取供之情狀,均適宜為本案之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所引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事實認定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丙○○於偵查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498號卷一,下稱偵一卷,第7至18頁、第129至131頁、第136至140頁、同署106年度偵字第3498號卷三,下稱偵三卷,第3至7頁、第10至12頁、第39至40頁、第49至51頁、106年偵字第7474號卷,下稱偵四卷,第12頁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1號卷一,下稱本院卷一,第21頁背面、第46頁、本院卷二第22頁背面、第160頁、同署106年度偵字第3497號影卷,下稱影卷,第135至137頁、第142至145頁、第208至209頁),核與證人謝政憲、蔡豐裕、張瑞政、許雲翔、張家源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四卷第16至23頁、第27至32頁、第37至40頁、第47至51頁、第213至215頁、第220至223頁,第228至229頁、第234至235頁、影卷第284頁、第295至296頁),且有本院106年度聲搜字第257號、第429號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蒐證照片、行動電話對話內容擷取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及毒品純度鑑定書、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及鑑定報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在卷可稽(見偵一卷第19至33頁第36至43頁、第55至56頁、第60至100頁,同署106年度偵字第3498號卷二,下稱偵二卷,第10至24頁、第27至31頁、第33至35頁、第66至69頁、第70至74頁、第76至82頁、第99至113頁、第115至124頁、第168至171頁、第174至180頁、第213至215頁、偵三卷第14至15頁、第24至35、第57至74頁),並有扣案如附表三至六所示之物可佐,足認被告2人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憑。又按販賣毒品之行為,本無一定之公定價格,是其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有差異,而或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如何即殷切與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係「純度(如摻入葡萄糖等物)」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因之,販賣利得,除經行為人(被告)坦承,或帳冊價量至臻明確,確實難以究其原委。然按政府為杜絕毒品之氾濫,對於查緝施用及販賣毒品之工作,無不嚴加執行,販賣毒品罪又係重罪,設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毒品之人當無輕易將所持有之毒品轉讓他人而甘冒於再次向他人購買時,而有被查獲移送法辦之危險之理,職是之故,以有償交易毒品者,縱未確切查得販賣賺取之實際差價,但除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格轉讓且非出於圖利之意思外,概皆可認其係出於營利之意而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51號、87年度台上字第316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自承販入附表一所示毒品供日後販賣,而如附表一所示販入毒品數量非微,如附表二所示各販賣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犯行,次數、對象亦非單一,其與交易對象均非至親,亦無特殊情誼,茍無利得,被告應無甘冒重典,為他人調借或代購或交換大批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理,顯見被告主觀上確有藉此獲得利益之意,至為灼然。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施用經合法起訴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認其係具有「病患性犯人」之特質,採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以戒除其身癮之措施。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者,依同條例第20條、第23條第2項之規定,將其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五年內再犯」、「五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始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應依法追訴。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之程序。於此,僅限於「初犯」及「五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39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被告丙○○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35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並均於104年7月27日因無施用傾向釋放出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4至17頁),是被告2人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無再次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必要,是

自應依法處罰。

肆、論罪科刑

一、被告甲○○論罪及減刑部分: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GHB、MDMA、PMA、MMA、FMA、N,N-二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CMC、Ethylone、XLR-11、bk-MDMA、JWH-122、FA、芬納西泮、硝甲西泮、甲基麻黃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第4款所規範之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次按所謂販賣行為,須有營利之意思,方足構成。刑罰法律所規定之販賣罪,類皆為1.意圖營利而販入,2.意圖營利而販入並賣出,3.基於販入以外之其他原因而持有,嗣意圖營利而賣出等類型。從行為階段理論立場,意圖營利而販入,即為前述1、2販賣罪之著手,至於3之情形,則以另行起意販賣,向外求售或供買方看貨或與之議價時,或其他實行犯意之行為者,為其罪之著手。而販賣行為之完成與否,胥賴標的物之是否交付作為既、未遂之標準。行為人持有毒品之目的,既在於販賣,不論係出於原始持有之目的,抑或初非以營利之目的而持有,嗣變更犯意,意圖販賣繼續持有,均與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之要件該當,且與販賣罪有法條競合之適用,並擇販賣罪處罰,該意圖販賣而持有僅不另論罪而已,並非不處罰。此觀販賣、運輸、轉讓、施用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為實務上確信之見解,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基本行為仍係持有,意圖販賣為加重要件,與販賣罪競合時,難認應排除上開法條競合之適用(參照最高法院101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一)決議)。被告甲○○基於營利之意思販入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毒品,即已屬販賣毒品罪之著手,核先敘明。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一粒眠則為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之第三級毒品。且安非他命類藥品、愷他命及一粒眠,業經行政院公告而分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禁藥」、「偽藥」又明知為禁藥、偽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83條亦定有處罰明文。故行為人明知為禁藥甲基安非他命、偽藥愷他命及一粒眠而轉讓予他人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偽藥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規)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第8條第3項法定本刑則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93年4月21日修正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偽藥之法定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故除轉讓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達淨重10公克以上或轉予未成年人,而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及第9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之情形者外,則修正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之法定本刑,顯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第3項之罪之法定本刑為重,依前述「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是本案被告甲○○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轉讓第二級、第三級毒品部分,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亦先敘明。

(二)查被告甲○○意圖營利,基於販賣之意,販入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含有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成分之物,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販入之毒品,部分復分別於附表二編號2、5、6販出(詳如附表一所載),其餘附表一編號4至6所示毒品,則未及販出而未遂。被告甲○○意圖營利基於販賣之意販賣如附表二所示毒品予附表二所示之人,是核被告甲○○如附表一編號4、6所示販入含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液體及火狐狸膠囊,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未遂罪;附表一編號5販入含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行為,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4、5、7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附表二編號2、6、8所示,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附表二編號3所示,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偽藥罪。被告甲○○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行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三)所謂接續犯,乃指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著手實行單一行為,而該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分數個舉動以接續或反覆實行之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該接續實行之數個舉動,可認為包括一罪而言;另按營利而販入毒品後,第一次販賣予他人之行為,乃接續原先販入之犯意而為,應認基於單一犯意之接續行為,只能就其販入及出賣毒品,論以販賣既遂之實質一罪。至意圖營利而販入毒品後之多次出賣行為,於審究各該行為實施犯罪之結果時,自應就第二次以後之出賣行為係屬既遂或未遂,以為認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14號判決同此見解)。查被告甲○○意圖營利,販入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丸錠,嗣於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時地販賣予張瑞政;又販入附表一編號2所示甲基安非他命、即溶包,嗣於附表二編號5所示時地販賣予蔡豐裕;又販入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即溶包,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時地販售予謝政憲,揆諸上開判決意旨,被告甲○○販出第二級、第三級毒品行為,與原先附表一編號1至3販入第二、三級毒品之行為,因被告係本於同一犯意為之,屬接續行為,應僅分別僅論以如附表二編號6、5、2所示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既遂之實質一罪。至被告甲○○就附表一編號4、6所示,係以一行為觸犯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就附表二編號2、6、8所示,係一行為觸犯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應從一重論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附表二編號3,係一行為觸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偽藥罪,應從一重論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四)被告甲○○施用毒品及於販入後持有上述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分別為其施用毒品、販賣毒品未遂、既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甲○○如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4至6,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前開規定旨在鼓勵毒品下游者具體供出其上游供應人,俾進一步擴大查緝績效,揪出其他正犯或共犯,以確實防制毒品泛濫或更為擴散。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係指被告翔實供出毒品來源之具體事證,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有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偵查(或調查),並因而查獲者而言。被告甲○○於偵查中供出其毒品來源均為蕭某,供述最近1次購買毒品時地,並提供聯絡方式,嗣對之開啟偵查而查獲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106年8月29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063447891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1月25日乙○泰盈106偵3498字第1079007415號函,因認如事實欄一施用毒品、附表一編號1至4、附表二編號1至6、8所示之毒品來源上游應為蕭某,則被告甲○○確已供出上載犯行之毒品來源,並因而查獲共犯,應依前開規定,應就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4所示、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8減輕其刑。至附表一編號5至6所示犯行毒品上游並未查獲。而附表二編號7所示105年3月23日犯行,被告除供出蕭姓男子外,另有供出蕭姓男子上游之製毒工廠並因此查獲,然此與被告甲○○坦承向蕭姓男子拿取毒品時間相距已遠,難認此部份亦係供出上游,均不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六)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就附表一、二所示犯行均自白,是該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各減輕其刑,並就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1至

6、8所示犯行遞減其刑。被告甲○○就附表一編號4至6所示犯行,其基於營利之意思販入如附表一編號4至6所示毒品時即已著手,因未及售出而未遂,為未遂犯,其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並就已供出上游及自白減輕部分,遞減其刑。

(七)被告甲○○及其辯護人雖稱:被告甲○○於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本案係因經濟因素加上本身罹有疾病,以致受上游利誘鋌而走險,其犯後積極配合警方查緝毒品,破獲多次毒品案件,對社會亦有貢獻,且依本案販售數量並非中盤、大盤,是縱對被告販賣毒品之犯行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請求除依刑法第57條規定從輕量刑外,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減刑等語。惟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所謂「顯可憫恕」,係指被告之犯行有情輕法重之情,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處以法定最低刑度仍失之過苛,尚堪憫恕之情形而言。又同為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有儕間謀取蠅頭小利互通有無,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就本案被告所犯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而言,法律科處此類犯罪就有期徒刑部分之法定最低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平等原則。本院審酌被告甲○○前因轉讓毒品,經本院判決確定,其既知悉附表一至二所示之毒品為法律所嚴格禁止販賣之違禁物,染毒更能令人捨身敗家,毀其一生,竟甘冒重典,又依本案扣案毒品以觀,被告甲○○所持有毒品數量非微,可見其行為嚴重影響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所造成危害治安程度甚鉅,是辯護人前開主張已無足採;況被告甲○○經上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減刑之後,所涉犯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未遂罪之法定刑已大幅減輕,應無情堪憫恕、法重情輕之情形,自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必要。從而,辯護人所稱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本院認僅得作為法定刑內從輕量刑之依據,並非酌量減輕其刑之事由,被告及辯護人上開主張,並不足採。

二、被告丙○○論罪部分:核被告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而其為施用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丙○○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戕害身心,仍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被告甲○○更為牟求私利,無視法令之厲禁,為本件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行為,其所為助長毒品散布,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對社會所生危害程度非輕,自應予非難,兼衡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被告甲○○並配合員警查緝毒品案件,因此破獲多案,暨審酌被告甲○○其販入毒品之數量、各次犯行販出或毒品數量及收取之對價金額多寡,被告2人之智識程度及自述之犯罪動機及家庭情況(見本院卷二第197頁背面)、目的、手段、犯罪所造成之危害程度、品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本諸罪責相當原則之要求,於法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被告甲○○所為犯行之不法與責任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伍、沒收:查被告甲○○部分行為後,刑法於104年12月30日所修正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修正後刑法第11條前段亦有明文。同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復增訂「施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即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亦均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乃係因應上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施行後為之修正,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故本案關於沒收部分,一律均適用修正後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沒收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但就販賣毒品所得之沒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於修正後已刪除關於沒收犯罪所得財物之規定,自應回歸適用刑法沒收犯罪所得相關規定,查:

一、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12、16至20所示毒品、附表五編號1至

10、編號13至26,檢出含有如附表四、附表五前開編號之毒品成分,並經被告甲○○坦承均係其販入如附表一、販賣如附表二所示剩餘之毒品,因會將手邊之新舊不同毒品混合及磨碎加入咖啡粉等物,而有毒品成分、狀態差異情形(見本院卷二第158頁背面、偵三卷第80頁),附表六編號1至6所示毒品,檢出含有附表六上開編號所示之毒品成分,亦經被告丙○○坦承為其施用剩餘,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包裝罐等物,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故應一併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二、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5、附表五編號37之電子磅秤均係被告甲○○所有,供秤量販售毒品之用(見本院卷二第158頁背面、偵三卷第50至51頁),附表四編號30所示吸食器係供被告甲○○施用之用(見本院卷二第158頁)、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1所示手機係被告甲○○所有,供以聯繫附表一、二所示毒品交易時所用之聯絡工具(見本院卷二第158頁、影卷第8頁、第25頁),附表五編號33所示攪拌機,係供被告甲○○打碎販入搖頭丸所用(見偵三卷第50至51頁)、附表五編號39之帳冊,係供被告甲○○用以記錄欠缺毒品種類、數量之帳冊(見本院卷二第158頁背面、偵一卷第10頁),均據被告甲○○坦認屬於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無誤;附表六編號14至16之吸食器,係據被告丙○○坦承係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上開物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

三、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9現金新臺幣(下同)7萬7000元,業據被告甲○○坦承係本案犯罪所得(見偵一卷第50頁背面),而被告甲○○於如附表二各次毒品交易已收受價金共計9萬3200元,扣除前開扣案之犯罪所得,剩餘1萬6200元(計算式:93,200-77,000=16,200),亦應依前揭刑法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之物,係被告甲○○售予謝政憲、蔡豐裕、張瑞政、張家源之毒品,此部分扣案毒品既經被告販賣予上開購毒者,應認已與被告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犯行脫離關係,依法自不應於本案予以宣告沒收。

五、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1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之毒品(純度96%,下稱甲基麻黃原料),業據被告甲○○供承此係伊另向朋友購買,並未添加入本案毒品內用於販賣使用,而本案販入後剩餘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含有甲基麻黃,係因伊會將手邊新舊甲基安非他命混和而成分有異,並非因為其添加之緣故(見本院卷二第159頁),是該甲基麻黃原料,亦非被告甲○○本案如附表一販入、附表二販出所用之物,其純質淨重亦未超過20公克,而非屬本案應沒收銷燬之物,不予宣告沒收。至如附表四編號40所示毒品,固係被告甲○○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意圖營利販入火狐狸膠囊時同時購買之毒品,然此部份係為自己施用所購入,難認與本案有關,亦不予宣告沒收。

六、至如附表四編號13至15、21至24、26至29、31至38、42至43、附表五編號12、27至32、34至36、38、40所示之物,附表六編號7至13、17至18所示之物,尚乏證據足認係被告2人供本案使用,並據被告2人陳述並未使用於本案(見本院卷二第196頁),爰均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第4項、第6項、第10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1項、第19條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仁傑起訴,經檢察官林希鴻、鄭少珏、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依法追訴被告2人施用毒品,程序上與法無違,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曾育祺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販賣者    │  時  間      │   交易地點   │毒品種類及數量            │價格:新臺幣(│ 主文欄             │
│    │          │              │              │                          │下同)        │                    │
├──┼─────┼───────┼───────┼─────────────┼───────┼──────────┤    
│ 1  │蕭某      │106年1月中旬左│臺北市萬華區2 │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之丸│20萬元        │所犯之販賣第二級、第│    
│    │          │右            │段47號8樓     │錠約1000顆(部分業經扣案如│              │三級毒品罪,因販入復│
│    │          │              │              │附表四編號8至10、12、附表 │              │行販出,與附表二編號│
│    │          │              │              │五編號5)                 │              │6接續論一罪。       │
├──┼─────┼───────┼───────┼─────────────┼───────┼──────────┤
│ 2  │蕭某      │106年1月上旬至│臺北市萬華區2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約22萬4000元  │所犯之販賣第二級、第│
│    │          │中旬左右      │段47號8樓     │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約400 │              │四級毒品罪,因販入復│
│    │          │              │              │至500公克(有部分業經扣案 │              │行販出,與附表二編號│
│    │          │              │              │如附表四編號1至7、附表五編│              │5接續論一罪。       │
│    │          │              │              │號7至10)                 │              │                    │
├──┼─────┼───────┼───────┼─────────────┼───────┼──────────┤
│ 3  │蕭某      │105年12月至106│臺北市萬華區2 │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之即│每包約400元, │所犯之販賣第二級、第│
│    │          │年1月上旬左右 │段47號8樓     │溶包至少約64包(有部分扣案│合計約2萬5600 │三級毒品罪,因販入復│
│    │          │              │              │如附表四編號20、附表五編號│元            │行販出,與附表二編號│
│    │          │              │              │15至23)                  │              │2接續論一罪。       │
├──┼─────┼───────┼───────┼─────────────┼───────┼──────────┤
│ 4  │蕭某      │105年年中左右 │臺北市萬華區漢│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之液│至少約18萬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口街2段51號5樓│體約4桶14公升左右(有部分 │              │,未遂,處有期徒刑壹│
│    │          │              │之1           │業經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3、│              │年壹月。            │
│    │          │              │              │24至26)                  │              │                    │
│    │          │              │              │                          │              │                    │
├──┼─────┼───────┼───────┼─────────────┼───────┼──────────┤
│ 5  │某姓名年籍│105年7月左右  │臺灣地區中南部│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1批(即 │1萬元         │甲○○販賣第三級毒品│
│    │不詳之成年│              │              │一粒眠,有部分業經扣案如附│              │,未遂,處有期徒刑壹│
│    │人        │              │              │表四編號11、附表五編號4等 │              │年拾月。            │
│    │          │              │              │)                        │              │                    │
├──┼─────┼───────┼───────┼─────────────┼───────┼──────────┤
│ 6  │真實姓名年│105年間       │臺北市萬華區漢│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之火│3200元(同時購│甲○○販賣第二級毒品│
│    │籍不詳、綽│              │口街2段51號5樓│狐狸包裝膠囊16包(詳如附表│買含有第二、三│,未遂,處有期徒刑壹│
│    │號「小P」 │              │之1           │五編號6之扣案毒品)。     │級毒品成分之膠│年拾月。            │
│    │之成年男子│              │              │                          │囊3包,即附表 │                    │
│    │          │              │              │                          │四編號40扣案毒│                    │
│    │          │              │              │                          │品900元,此部 │                    │
│    │          │              │              │                          │分購入自用,合│                    │
│    │          │              │              │                          │計被告甲○○支│                    │
│    │          │              │              │                          │付41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購買者    │  時  間      │   交易地點   │毒品數量                  │價格:新臺幣  │主文欄            │
│    │          │              │              │                          │(下同)      │                  │
│    │          │              │              │                          │              │                  │
├──┼─────┼───────┼───────┼─────────────┼───────┼─────────┤
│1   │謝政憲    │105年12月8日  │臺北市萬華區漢│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 │30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
│    │          │              │漢口街2段51號 │另印有「蝴蝶」標記之不明成│(合計蝴蝶    │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5樓之1        │分丸錠10顆未扣案,無法證明│丸錠為7000元)│。                │
│    │          │              │              │具有毒品成分)。          │              │                  │
│    │          │              │              │                          │              │                  │
├──┼─────┼───────┼───────┼─────────────┼───────┼─────────┤
│2   │謝政憲    │106年1月10日  │臺北市萬華區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公 │90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
│    │          │              │封街2段47號10 │克(每公克2500元)及含有第│              │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樓            │二、三級毒品成分之即溶包10│              │壹月。            │
│    │          │              │              │包(每包400元,參見附表三 │              │                  │
│    │          │              │              │編號1所示)               │              │                  │
├──┼─────┼───────┼───────┼─────────────┼───────┼─────────┤
│3   │蔡豐裕    │105年12月2日  │臺北市萬華區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7.5│1萬20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
│    │          │              │封街2段47號10 │公克,甲○○同時贈送含第二│              │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樓            │、三級毒品之即溶包3包及一 │              │貳月。            │
│    │          │              │              │粒眠3顆(參見附表三編號2所│              │                  │
│    │          │              │              │示)                      │              │                  │
├──┼─────┼───────┼───────┼─────────────┼───────┼─────────┤
│4   │蔡豐裕    │105年12月13日 │臺北市萬華區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7.5│1萬20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
│    │          │              │封街2段47號10 │公克                      │              │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樓            │                          │              │貳月。            │
│    │          │              │              │                          │              │                  │
│    │          │              │              │                          │              │                  │
├──┼─────┼───────┼───────┼─────────────┼───────┼─────────┤
│5   │蔡豐裕    │106年1月5日   │臺北市萬華區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7.5│1萬20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
│    │          │              │封街2段47號10 │公克                      │              │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樓            │                          │              │貳月。            │
│    │          │              │              │                          │              │                  │
│    │          │              │              │                          │              │                  │
├──┼─────┼───────┼───────┼─────────────┼───────┼─────────┤
│6   │張瑞政    │106年1月20日  │臺北市萬華區開│印有「香奈兒」標誌之含有第│1萬25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
│    │          │              │封街2段47號10 │二、三級毒品成分之丸錠50顆│              │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樓樓下        │(參見附表三編號3所示)   │              │貳月。            │
│    │          │              │              │                          │              │                  │
│    │          │              │              │                          │              │                  │
├──┼─────┼───────┼───────┼─────────────┼───────┼─────────┤
│7   │許雲翔    │105年3月23日  │臺北市萬華區漢│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7. │3萬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
│    │          │              │口街2段51號5樓│85公克(先後交付約4.09公克│              │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    │          │              │之1           │、3公克、3公克,尚剩下約  │              │肆月。            │
│    │          │              │              │7.75公克未交付)          │              │                  │
│    │          │              │              │                          │              │                  │
├──┼─────┼───────┼───────┼─────────────┼───────┼─────────┤
│8   │張家源    │106年1月11日  │臺北市萬華區開│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之丸│27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
│    │          │              │封街、昆明街口│錠6顆(參見附表三編號4所示│              │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之西藥房附近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毒品外觀種類              │毒品成分                                            │沒收備註      │
├──┼─────────────┼──────────────────────────┼───────┤
│1   │1.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之│1.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GHB、PMA及第三級│係被告甲○○販│
│    │  (美祿)即溶包(毒品成分│  毒品愷他命、XLR-11成分等。                        │賣予藥腳,已脫│
│    │  可參見B址扣押物編號15) │2.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GHB、MDMA、PMA及第三級│離其持有,而均│
│    │  ;                      │  毒品愷他命、XLR-11成分等。                        │不予宣告沒收。│
│    │2.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之│3.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GHB、MDMA、PMA、MMA及 │              │
│    │  (VINACAFE)即溶包(毒品│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Ethylone、XLR-11、FA成分等。    │              │
│    │  成分可參見B址扣押物編號 │4.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GHB、MDMA、PMA、MMA及 │              │
│    │  22);                  │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Ethylone、XLR-11、FA成分等。    │              │
│    │3.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之│5.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GHB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    │  (榛果巧克力)即溶包(毒│  、XLR-11成分等。                                  │              │
│    │  品成分可參見B址扣押物編 │                                                    │              │
│    │  號23);                │                                                    │              │
│    │4.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之│                                                    │              │
│    │  (HANDMADE之DRIPCAFFEE)│                                                    │              │
│    │  (毒品成分可參見B址扣押 │                                                    │              │
│    │  物編號16中之刑事局鑑定書│                                                    │              │
│    │  編號E62之即溶包);     │                                                    │              │
│    │5.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之│                                                    │              │
│    │  (SUPERCAFE)即溶包(毒 │                                                    │              │
│    │  品成分可參見B址扣押物編 │                                                    │              │
│    │  號17)等。              │                                                    │              │
│    │(以上各種合計共10包)    │                                                    │              │
├──┼─────────────┼──────────────────────────┤              │
│2   │雙倍特濃包裝袋咖啡包3包及 │1.雙倍特濃包裝袋咖啡包部分: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一粒眠3顆(嗣證人蔡豐裕遭 │  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等。                      │              │
│    │查扣上開購得之雙倍特濃包裝│2.一粒眠部分:含有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成分。          │              │
│    │袋咖啡包2包及一粒眠3顆)  │                                                    │              │
├──┼─────────────┼──────────────────────────┤              │
│3   │印有「香奈兒」標誌之含有第│含有第二級毒品PMA、MMA及第三級毒品CMC、Ethylone、FA │              │
│    │二、三級毒品成分之丸錠50顆│等成分                                              │              │
│    │(毒品成分可參見B址扣押物 │                                                    │              │
│    │編號5號中之刑事局鑑定書編 │                                                    │              │
│    │號D4之藥錠)              │                                                    │              │
├──┼─────────────┼──────────────────────────┤              │
│4   │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之丸│含有第二級毒品PMA、MMA及第三級毒品Ethylone、FA等成分│              │
│    │錠6顆(毒品成分可參見A址扣│                                                    │              │
│    │押物編號8號之搖頭丸錠)   │                                                    │              │
├──┴─────────────┴──────────────────────────┤              │
│註記:                                                                                │              │
│1.臺北市○○區○○街0段00號5樓之1:以「A址」作為代稱。                                │              │
│2.臺北市○○區○○街0段00號10樓:以「B址」作為代稱。                                  │              │
└───────────────────────────────────────────┴───────┘
附表四(查扣處所:臺北市○○區○○街0段00號5樓之1)
┌──┬─────────────────┬─────────────────────────┬────────┐
│編號│扣押物品(均依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順│備註                                              │                │
│    │序及所載毛重)                    │                                                  │沒收備註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97%(參見內政部 │係被告如附表一編│
│    │0.75 公克)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下稱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  │號2行為販入後剩 │
│    │                                  │F49 部分)。                                      │餘,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依據抽測純度值,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84│1項規定沒收銷燬 │
│    │"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生僉)1包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生僉)純度約 │之。            │
│    │(毛重2.15公克)                  │11%(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F26部分)。           │                │
├──┼─────────────────┼─────────────────────────┤                │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   │依據抽測純度值,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                │
│    │1.04 公克)                       │97% (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F51部分)。            │                │
├──┼─────────────────┼─────────────────────────┤                │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依據抽測純度值,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84│                │
│    │"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生僉)1包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生僉)純度約 │                │
│    │(毛重1.42公克)                  │11%(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F25部分)。           │                │
├──┼─────────────────┼─────────────────────────┤                │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   │依據抽測純度值,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                │
│    │0.56 公克)                       │97% (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F50部分)。            │                │
├──┼─────────────────┼─────────────────────────┤                │
│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   │依據抽測純度值,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                │
│    │0.89 公克)                       │97% (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F52部分)。            │                │
├──┼─────────────────┼─────────────────────────┤                │
│7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   │依據抽測純度值,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                │
│    │0.63 公克)                       │97% (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F53部分)。            │                │
├──┼─────────────────┼─────────────────────────┼────────┤
│8   │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之搖頭丸丸錠│檢出第二級毒品PMA、微量之MMA及第三級毒品Ethylone、│係被告如附表一編│
│    │17顆1包 (毛重4.91公克)          │微量之FA等成分,第二級毒品PMA純度約22%,驗前總純 │號1行為販入後剩 │
│    │                                  │質淨重約1.37公克;第三級毒品Ethylone純度約5%,驗前│餘,應依毒品危害│
│    │                                  │總純質淨重約0.31公克(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D8部分│防制條例第18條第│
│    │                                  │)。                                               │1項規定沒收銷燬 │
├──┼─────────────────┼─────────────────────────┤之。            │
│9   │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之搖頭丸丸錠│依外觀有以下類別:                                │                │
│    │14顆1包 (毛重4.76公克)          │1.深褐色圓形藥錠部分:檢出第二級毒品PMA、微量甲基 │                │
│    │                                  │  安非他命、微量MMA及第三級毒品CMC、微量bk-MDMA、 │                │
│    │                                  │  微量Ethylone、微量FA等成分,第二級毒品PMA純度約 │                │
│    │                                  │  23%,驗前總純值淨重約0.22公克;第三級毒品CMC純度│                │
│    │                                  │  約2%,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1公克(參見刑事局鑑定書│                │
│    │                                  │  之編號D7部分)。                                │                │
│    │                                  │2.深褐色圓形藥錠部分:檢出第二級毒品PMA、微量甲基 │                │
│    │                                  │  安非他命、微量MMA及第三級毒品Ethylone、微量FA等 │                │
│    │                                  │  成分,第二級毒品PMA純度約26%,驗前純質淨重約0.08│                │
│    │                                  │  公克;第三級毒品Ethylone純度約6%,驗前純質淨重約│                │
│    │                                  │  0.02公克(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D10部分)。     │                │
│    │                                  │3.黃褐色圓形藥錠部分:檢出第二級毒品PMA、微量甲基 │                │
│    │                                  │  安非他命、微量MMA及微量第三級毒品Ethylone、微量 │                │
│    │                                  │  CMC、微量FA等成分,第二級毒品PMA純度約25%,驗前 │                │
│    │                                  │  純質淨重約0.06公克(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D11部 │                │
│    │                                  │  分)。                                          │                │
│    │                                  │4.綠色圓形藥錠部分:檢出第二級毒品PMA、微量甲基安 │                │
│    │                                  │  非他命、微量MDMA、微量MMA及微量第三級毒品Ethylon│                │
│    │                                  │  e 、微量CMC、微量FA等成分,第二級毒品PMA純度約  │                │
│    │                                  │  25% ,驗前純質淨重約0.08公克(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                │
│    │                                  │  編號D12部分)。                                 │                │
├──┼─────────────────┼─────────────────────────┤                │
│10  │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之搖頭丸丸錠│1.檢出第二級毒品PMA、微量甲基安非他命、微量FMA、微│                │
│    │2顆1包 (毛重0.93公克)           │  量MMA及第三級毒品Ethylone、微量FA等成分,第二級 │                │
│    │                                  │  毒品PMA純度約24%,驗前純質淨重約0.06公克;第三級│                │
│    │                                  │  毒品Ethylone純度約6%,驗前純質淨重約0.01公克(參│                │
│    │                                  │  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D14部分)。                 │                │
│    │                                  │2.檢出第二級毒品PMA、微量甲基安非他命、微量MMA及第│                │
│    │                                  │  三級毒品Ethylone、CMC、微量bk-MDMA、微量FA等成分│                │
│    │                                  │  ,第二級毒品PMA純度約22%,驗前純質淨重約0.06公克│                │
│    │                                  │  ;第三級毒品Ethylone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未達  │                │
│    │                                  │  0.01公克,第三級毒品CMC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未 │                │
│    │                                  │  達0.01公克(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D9部分)。    │                │
├──┼─────────────────┼─────────────────────────┼────────┤
│11  │含有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成分之丸錠2 │檢出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純度約1%,驗前總純質淨重未│係被告如附表一編│
│    │顆1包(毛重0.55公克)             │達約0.01公克(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D13部分)。   │號5行為販入後剩 │
│    │                                  │                                                  │餘,應依毒品危害│
│    │                                  │                                                  │防制條例第18條第│
│    │                                  │                                                  │1項規定沒收銷燬 │
│    │                                  │                                                  │之。            │
│    │                                  │                                                  │                │
│    │                                  │                                                  │                │
│    │                                  │                                                  │                │
├──┼─────────────────┼─────────────────────────┼────────┤
│12  │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之搖頭丸丸錠│檢出第二級毒品PMA、微量MMA及第三級毒品Ethylone、  │係被告如附表一編│
│    │13顆1包 (毛重4.18公克)          │CMC、微量bk-MDMA、微量FA等成分,第二級毒品PMA純度 │號1行為販入後剩 │
│    │                                  │約22%,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86公克;第三級毒品Ethylon│餘,應依毒品危害│
│    │                                  │e純度約4%,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5公克、第三級毒品CMC│防制條例第18條第│
│    │                                  │純度約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3公克(參見刑事局鑑定│1項規定沒收銷燬 │
│    │                                  │書之編號D6部分)。                                │之。            │
│    │                                  │                                                  │                │
│    │                                  │                                                  │                │
│    │                                  │                                                  │                │
├──┼─────────────────┼─────────────────────────┼────────┤
│13  │膠囊1包(毛重48.64公克)          │未檢出毒品成分(參見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無法證明與本案有│
│    │                                  │六)之檢體編號C0000000-0)。                      │關,不予沒收銷燬│
├──┼─────────────────┼─────────────────────────┤(見本院卷二第  │
│14  │藥丸1包(毛重22.64公克)          │未檢出毒品成分(參見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58頁)。       │
│    │                                  │六)之檢體編號C0000000-0)。                      │                │
├──┼─────────────────┼─────────────────────────┤                │
│15  │膠囊1包(毛重10.89公克)          │未檢出毒品成分(參見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                │
│    │                                  │六)之檢體編號C0000000-0)。                      │                │
├──┼─────────────────┼─────────────────────────┼────────┤
│16  │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膠囊1 │檢出第二級毒品PMA及第三級毒品Ethylone等成分(參見 │係被告如附表一行│
│    │顆(毛重0.66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七))              │為販入後剩餘,應│
│    │                                  │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    │                                  │                                                  │例第18條第1項規 │
│    │                                  │                                                  │定沒收銷燬之。  │
│    │                                  │                                                  │                │
│    │                                  │                                                  │                │
│    │                                  │                                                  │                │
├──┼─────────────────┼─────────────────────────┼────────┤
│17  │一粒眠7顆(毛重2.11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純度約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係被告如附表一編│
│    │                                  │4.43公克(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4部分,此部分編號4│號5行為販入後剩 │
│    │                                  │之檢體包含臺北市○○區○○街0段00號10樓之扣押物品 │餘,應依毒品危害│
│    │                                  │編號4「一粒眠2290顆(總毛重697.5公克)」部分,兩者│防制條例第18條第│
│    │                                  │係合併計算)。                                    │1項規定沒收銷燬 │
│    │                                  │                                                  │之。            │
│    │                                  │                                                  │                │
│    │                                  │                                                  │                │
│    │                                  │                                                  │                │
├──┼─────────────────┼─────────────────────────┼────────┤
│18  │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參見刑事局鑑定│係被告如附表一行│
│    │之毒品咖啡粉1包(毛重41.18公克)  │書之編號E65部分)。                               │為販入後剩餘,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19  │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GHB、微量MDMA、微量PMA│例第18條第1項規 │
│    │1包(毛重32.29公克)              │、微量MMA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XLR-11、微量 │定沒收銷燬之。  │
│    │                                  │FA等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4%,驗前純質│                │
│    │                                  │淨重約1.18公克;第二級毒品GHB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 │                │
│    │                                  │重約0.89公克(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E64部分)。   │                │
│    │                                  │                                                  │                │
├──┼─────────────────┼─────────────────────────┼────────┤
│20  │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之(伯朗咖啡│依據抽測,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GHB、微量   │係被告如附表一編│
│    │藍山風味包裝)即溶包1包(毛重22.58│MDMA、微量PMA、微量MMA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號3行為販入後剩 │
│    │公克)                            │XLR-11等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第二│餘,應依毒品危害│
│    │                                  │級毒品GHB純度約1%(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E39至43部│防制條例第18條第│
│    │                                  │分)。                                            │1項規定沒收銷燬 │
│    │                                  │                                                  │之。            │
│    │                                  │                                                  │                │
│    │                                  │                                                  │                │
│    │                                  │                                                  │                │
├──┼─────────────────┼─────────────────────────┼────────┤
│21  │分裝袋封口機1台                   │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
├──┼─────────────────┼─────────────────────────┤有關,不予宣告沒│
│22  │分裝袋封口機1台                   │                                                  │收(見本院卷二第│
├──┼─────────────────┼─────────────────────────┤158頁)。       │
│23  │攪拌機1台                         │                                                  │                │
├──┼─────────────────┼─────────────────────────┤                │
│24  │盆子1個                           │                                                  │                │
├──┼─────────────────┼─────────────────────────┼────────┤
│25  │電子磅秤1台                       │                                                  │係供被告甲○○秤│
│    │                                  │                                                  │量販售毒品之用,│
│    │                                  │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    │                                  │                                                  │例第19條第1項沒 │
│    │                                  │                                                  │收(見本院卷二第│
│    │                                  │                                                  │158頁、偵三卷第 │
│    │                                  │                                                  │50至51頁)。    │
├──┼─────────────────┼─────────────────────────┼────────┤
│26  │空膠囊1包                         │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
├──┼─────────────────┼─────────────────────────┤有關,不予宣告沒│
│27  │壓錠板1個                         │                                                  │收。            │
├──┼─────────────────┼─────────────────────────┤                │
│28  │壓錠板1個                         │                                                  │                │
├──┼─────────────────┼─────────────────────────┤                │
│29  │壓錠板1個                         │                                                  │                │
├──┼─────────────────┼─────────────────────────┼────────┤
│30  │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                                                  │係供被告甲○○施│
│    │                                  │                                                  │用毒品之用,依毒│
│    │                                  │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19條第1項沒收。 │
│    │                                  │                                                  │                │
│    │                                  │                                                  │                │
│    │                                  │                                                  │                │
├──┼─────────────────┼─────────────────────────┼────────┤
│31  │鋁箔分裝袋1個                     │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
├──┼─────────────────┼─────────────────────────┤有關,不予宣告沒│
│32  │鋁箔分裝袋3                       │                                                  │收。            │
├──┼─────────────────┼─────────────────────────┤                │
│33  │鋁箔分裝袋18                      │                                                  │                │
├──┼─────────────────┼─────────────────────────┤                │
│34  │鋁箔分裝袋25                      │                                                  │                │
├──┼─────────────────┼─────────────────────────┤                │
│35  │鋁箔分裝袋78                      │                                                  │                │
├──┼─────────────────┼─────────────────────────┤                │
│36  │一般分裝袋33個                    │                                                  │                │
├──┼─────────────────┼─────────────────────────┤                │
│37  │一般分裝袋300個                   │                                                  │                │
├──┼─────────────────┼─────────────────────────┤                │
│38  │鋁箔分裝袋6個                     │                                                  │                │
├──┼─────────────────┼─────────────────────────┼────────┤
│39  │現金7萬7000元                     │                                                  │本案犯罪所得,依│
│    │                                  │                                                  │刑法第38條之1第1│
│    │                                  │                                                  │項沒收。        │
│    │                                  │                                                  │                │
│    │                                  │                                                  │                │
├──┼─────────────────┼─────────────────────────┼────────┤
│40  │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膠囊3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GHB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此為被告甲○○與│
│    │顆(3包)(毛重3.74公克)         │、XLR-11、JWH-122等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 │附表一編號6之火 │
│    │                                  │度約3.95%,驗前純質淨重約0.0642公克(參見臺北榮民 │狐狸膠囊共同買入│
│    │                                  │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五)及毒品純度鑑定書(二)之│後供自用,未經起│
│    │                                  │檢體編號C0000000-0)。                            │訴施用、持有,難│
│    │                                  │                                                  │認與本案相關,不│
│    │                                  │                                                  │予宣告沒收。    │
│    │                                  │                                                  │                │
│    │                                  │                                                  │                │
├──┼─────────────────┼─────────────────────────┼────────┤
│41  │IPHONE6S行動電話1支               │                                                  │係被告甲○○所有│
│    │                                  │                                                  │供聯絡本案販毒所│
│    │                                  │                                                  │用之物,依毒品危│
│    │                                  │                                                  │害防制條例第19條│
│    │                                  │                                                  │第1項規定沒收( │
│    │                                  │                                                  │見本院卷二第158 │
│    │                                  │                                                  │頁、影卷第8頁、 │
│    │                                  │                                                  │第25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  │HTC行動電話1支                    │                                                  │係被告丙○○所有│
│    │                                  │                                                  │,無證據證明與本│
├──┼─────────────────┼─────────────────────────┤案有關,不予宣告│
│43  │SAMSUNG行動電話1支                │                                                  │沒收(影卷第8頁 │
│    │                                  │                                                  │、第25頁)。    │
└──┴─────────────────┴─────────────────────────┴────────┘
附表五(查扣處所:臺北市○○區○○街0段00號10樓)
┌──┬─────────────────┬─────────────────────────┬────────┐
│編號│扣押物品(均依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順│備註                                              │沒收備註        │
│    │序及毛重)                        │                                                  │                │
├──┼─────────────────┼─────────────────────────┼────────┤
│ 1  │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之俗稱神仙水│依據抽測,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GHB、微量N, │係被告如附表一編│
│    │液體共213罐(大罐裝,總毛重5191公 │N-二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成分。第二│號4行為販入後剩 │
│    │克)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4%,驗前總純質淨重約91.20 │餘,應依毒品危害│
│    │                                  │公克;第二級毒品GHB純度約14%,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19.│防制條例第18條第│
│    │                                  │20公克(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A1至A213部分)      │1項規定沒收銷燬 │
│    │                                  │。                                                │之。            │
├──┼─────────────────┼─────────────────────────┤                │
│ 2  │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之俗稱神仙水│依據抽測,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GHB、微量N, │                │
│    │液體共79罐(小罐裝,總毛重1751公克│N-二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成分。第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4%,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5.33 │                │
│    │                                  │公克;第二級毒品GHB純度約14%,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23.│                │
│    │                                  │65公克(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B1至B79部分)       │                │
├──┼─────────────────┼─────────────────────────┤                │
│ 3  │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之俗稱神仙水│依據抽測,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GHB、微量N, │                │
│    │液體共98罐(天然護唇膏包裝,總毛重│N-二甲基安非他命、微量PMA、微量MMA及微量第三級毒品│                │
│    │679.5公克)                       │愷他命、微量硝甲西泮、微量Ethylone、微量FA等成分。│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6%,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                │
│    │                                  │12.67(10.72+1.95=12.67)公克;第二級毒品GHB純度約 │                │
│    │                                  │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1(1.78+0.32=2.1)公克(參  │                │
│    │                                  │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C1至C98部分)                 │                │
├──┼─────────────────┼─────────────────────────┼────────┤
│ 4  │含有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成分之丸錠(│檢出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純度約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係被告如附表一編│
│    │俗稱1粒眠)2290顆(總毛重697.5公克│4.43公克(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4部分,此部分編號4│號5行為販入後剩 │
│    │,)                              │之檢體包含臺北市○○區○○街0段00號5樓之1之扣押物 │餘,應依毒品危害│
│    │                                  │品編號17「一粒眠7顆」部分,兩者係合併計算)。     │防制條例第18條第│
│    │                                  │                                                  │1項規定沒收銷燬 │
│    │                                  │                                                  │之。            │
│    │                                  │                                                  │                │
├──┼─────────────────┼─────────────────────────┼────────┤
│ 5  │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之搖頭丸丸錠│依外觀有以下類別:                                │係被告如附表一編│
│    │11包(總毛重324公克)             │1.藍綠色圓形藥錠部分:檢出第二級毒品PMA、微量MMA及│號1行為販入後剩 │
│    │                                  │  第三級毒品CMC、微量bk-MDMA、微量Ethylone等成分,│餘,應依毒品危害│
│    │                                  │  第二級毒品PMA純度約26%,驗前總純值淨重約22.74公 │防制條例第18條第│
│    │                                  │  克;第三級毒品CMC純度約3%,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62 │1項規定沒收銷燬 │
│    │                                  │  公克(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D1部分)。          │之。            │
│    │                                  │2.黃色圓形藥錠部分:檢出第二級毒品PMA、微量MMA及第│                │
│    │                                  │  三級毒品Ethylone等成分,第二級毒品PMA純度約25%,│                │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20.59公克;第三級毒品Ethylone純度 │                │
│    │                                  │  約7%,驗前純質淨重約5.76公克(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                │
│    │                                  │  編號D2部分)。                                  │                │
│    │                                  │3.米白色圓形藥錠部分:檢出第二級毒品PMA、微量MMA  │                │
│    │                                  │  及第三級毒品Ethylone、微量FA等成分。第二級毒品  │                │
│    │                                  │  PMA純度約26%,驗前純質淨重約14.88公克;第三級毒 │                │
│    │                                  │  品Ethylone純度7%,驗前總純質淨重4公克(參見刑事│                │
│    │                                  │  局鑑定書之編號D3部分)。                        │                │
│    │                                  │4.褐色圓形藥錠部分:檢出第二級毒品PMA、微量微量MMA│                │
│    │                                  │  及第三級毒品 CMC、微量Ethylone、微量FA等成分。第│                │
│    │                                  │  二級毒品PMA純度約 25%,驗前純質淨重約14.41公克;│                │
│    │                                  │  第三級毒品CMC純度約 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57公克│                │
│    │                                  │  (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D4部分)。              │                │
│    │                                  │5.黃褐色圓形藥錠部分:檢出第二級毒品PMA、微量MMA及│                │
│    │                                  │  第三級毒品CMC、微量bk-MDMA、微量Ethylone、等成分│                │
│    │                                  │  。第二級毒品PMA純度約24%,驗前純質淨重約5.04公克│                │
│    │                                  │  ;第三級毒品CMC純度約5%,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05公 │                │
│    │                                  │  克(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D5部分)。            │                │
├──┼─────────────────┼─────────────────────────┼────────┤  
│ 6  │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之火狐狸包裝│依外觀有以下類別:                                │係被告如附表一編│
│    │膠囊16包(總毛重58公克)          │1.白色包裝袋部分: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GHB │號6行為販入後剩 │
│    │                                  │  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XLR-11、JWH-122等成分,第二 │餘,應依毒品危害│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3.91%,驗前總純值淨重約 │防制條例第18條第│
│    │                                  │  0. 0487公克(參見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 │1項規定沒收銷燬 │
│    │                                  │   一)及毒品純度鑑定書(一)。                   │之。            │
│    │                                  │2.銀色包裝袋部分: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GHB │                │
│    │                                  │  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XLR-11、JWH-122等成分,第二 │                │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4.72%,驗前總純值淨重約 │                │
│    │                                  │  0.2639公克。(參見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                │
│    │                                  │  二)及毒品純度鑑定書(一)。)                  │                │
│    │                                  │3.玫瑰金色包裝袋部分: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GHB 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XLR-11、JWH-122等成分, │                │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5.82%,驗前總純值淨 │                │
│    │                                  │  重約0.0522公克。(參見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                │
│    │                                  │  書(三)及毒品純度鑑定書(二)。)              │                │
├──┼─────────────────┼─────────────────────────┼────────┤
│ 7  │甲基安非他命1盒(毛重132.36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88%,驗前純質淨 │係被告如附表一編│
│    │)                                │重約85.15公克,另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甲基 │號2行為販入後剩 │
│    │                                  │麻黃(生僉)純度約9%,驗前純質淨重約8.70公克(參見│餘,應依毒品危害│
│    │                                  │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7部分)。                       │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規定沒收銷燬 │
│ 8  │甲基安非他命23包(總毛重110公克) │依據抽測純度值,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84│之。            │
│    │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生僉)純度約 │                │
│    │                                  │11%(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F1至F45部分,但不包含 │                │
│    │                                  │在另2址查扣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F24-F28部分)。    │                │
├──┼─────────────────┼─────────────────────────┤                │
│ 9  │甲基安非他命17包(總毛重13.24公克 │依據抽測純度值,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84│                │
│    │)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生僉)純度約 │                │
│    │                                  │11%(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F1至F45部分,但不包含 │                │
│    │                                  │在另2址查扣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F24-F28部分)。    │                │
├──┼─────────────────┼─────────────────────────┤                │
│ 10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2.75公克)   │依據抽測純度值,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                │
│    │                                  │97% (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F54部分)。            │                │
├──┼─────────────────┼─────────────────────────┼────────┤
│ 11 │含有第三、四級毒品成分之粉末1包( │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另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 │因係被告甲○○另│
│    │原扣押物品目錄表係誤認填載「安非他│驅原料"甲基麻黃(生僉)純度約96%,驗前純質淨重約  │外購買,並未添加│
│    │命」)(總毛重16.62公克)         │12.85公克(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F55部分)。      │於本案販賣毒品內│
│    │                                  │                                                  │,無證據證明與本│
│    │                                  │                                                  │案相關,不予宣告│
│    │                                  │                                                  │沒收(見本院卷二│
│    │                                  │                                                  │第158頁背面、偵 │
│    │                                  │                                                  │三卷第79頁背面)│
│    │                                  │                                                  │。              │
├──┼─────────────────┼─────────────────────────┼────────┤
│ 12 │膠囊98顆(原扣押物品目錄表誤認記載│未檢出毒品成分(參見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無證據證明與本案│
│    │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膠囊)(總毛重  │五)之檢體編號C0000000-0)。                      │相關,不予宣告沒│
│    │75.83公克)                       │                                                  │收。            │
├──┼─────────────────┼─────────────────────────┼────────┤
│ 13 │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之咖啡粉1包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GHB、微量MDMA、微量PMA│係被告如附表一行│
│    │(總毛重658.5公克)               │、微量MMA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XLR-11、微量 │為販入毒品後與咖│
│    │                                  │FA成分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5%,驗前總純│啡粉混合所剩餘,│
│    │                                  │質淨重約31.02公克;第二級毒品GHB純度約3%,驗前總純│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    │                                  │質淨重約18.61公克(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E66部分)│條例第18條第1項 │
│    │                                  │。                                                │規定沒收銷燬之。│
├──┼─────────────────┼─────────────────────────┤(見偵三卷第79頁│
│ 14 │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之咖啡粉1罐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GHB、微量MDMA、微量PMA│背面)。        │
│    │(總毛重690克)                   │、微量MMA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硝甲西泮、微 │                │
│    │                                  │量XLR-11、微量FA成分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                │
│    │                                  │約6%,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8.74公克;第二級毒品GHB純度│                │
│    │                                  │約5%,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5.61公克(參見刑事局鑑定書 │                │
│    │                                  │之編號E67部分)。                                 │                │
├──┼─────────────────┼─────────────────────────┼────────┤
│ 15 │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之(美祿)即│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MDMA、微量GHB、微 │係被告如附表一編│
│    │溶包20包(總毛重741.5公克)       │量PMA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XLR-11成分等;第 │號3行為販入後剩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6.99│餘,應依毒品危害│
│    │                                  │公克(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E1-E20部分)。        │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規定沒收銷燬 │
│ 16 │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之(HANDNADE│此部分即溶包有以下種類:                          │之。            │
│    │)即溶包11包(總毛重344公克)     │1.其中2包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GHB、微量    │                │
│    │                                  │  MDMA、微量PMA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Ethylon│                │
│    │                                  │  e、微量芬納西泮、微量XLR-11、微量FA成分等。第二 │                │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50│                │
│    │                                  │  公克;第二級毒品GHB純度約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5│                │
│    │                                  │  0公克(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E52至E53部分)。   │                │
│    │                                  │2.其中2包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GHB、微量MDMA│                │
│    │                                  │  、微量PMA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Ethylone、 │                │
│    │                                  │  微量XLR-11、微量FA成分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純度約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59公克;第二級毒品GH│                │
│    │                                  │  B純度約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59公克(參見刑事局 │                │
│    │                                  │  鑑定書之編號E54至E55部分)。                    │                │
│    │                                  │3.其中2包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GHB、微量MDMA│                │
│    │                                  │  、微量PMA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Ethylone、 │                │
│    │                                  │  微量XLR-11成分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                │
│    │                                  │  ,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9公克;第二級毒品GHB純度約 │                │
│    │                                  │  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9公克(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                │
│    │                                  │  編號E56至E57部分)。                            │                │
│    │                                  │4.其中1包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GHB、│                │
│    │                                  │  微量MDMA、微量PMA、微量MMA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                                  │  、微量Ethylone、微量芬納西泮、微量XLR-11、微量  │                │
│    │                                  │  FA成分等。(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E58部分)。   │                │
│    │                                  │5.其中1包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GHB、│                │
│    │                                  │  微量MDMA、微量PMA、微量MMA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                                  │  、微量Ethylone、微量FA成分等。(參見刑事局鑑定書│                │
│    │                                  │  之編號E59部分)。                               │                │
│    │                                  │6.其中1包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GHB、│                │
│    │                                  │  微量MDMA、微量PMA、微量MMA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                                  │  、微量Ethylone、微量FA成分等。(參見刑事局鑑定書│                │
│    │                                  │  之編號E60部分)。                               │                │
│    │                                  │7.其中1包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GHB、微量    │                │
│    │                                  │  MDMA、微量PMA、微量MMA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                │
│    │                                  │  量Ethylone、微量XLR-11、微量FA成分等。第二級毒品│                │
│    │                                  │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2%,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69公克;│                │
│    │                                  │  第二級毒品GHB純度約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4公克 │                │
│    │                                  │  (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E61部分)。             │                │
│    │                                  │8.其中1包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GHB、微量    │                │
│    │                                  │  MDMA、微量PMA、微量MMA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                │
│    │                                  │  量Ethylone、微量XLR-11、微量FA成分等。第二級毒品│                │
│    │                                  │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4公克;│                │
│    │                                  │  第二級毒品GHB純度約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4公克 │                │
│    │                                  │  (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E62部分)。             │                │
├──┼─────────────────┼─────────────────────────┤                │
│ 17 │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之(supercaf│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GHB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 │                │
│    │fee)即溶包7包(總毛重163公克)   │他命、微量XLR-11成分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                │
│    │                                  │約2%,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86公克;第二級毒品GHB純度 │                │
│    │                                  │約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43公克(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                │
│    │                                  │編號E21-E27部分)。                               │                │
├──┼─────────────────┼─────────────────────────┤                │
│ 18 │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之(伯朗咖啡│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GHB、微量MDMA、微量   │                │
│    │濃醇風味)即溶包11包(總毛重224公 │PMA及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Ethylone、微     │                │
│    │克)                              │量XLR-11、微量FA成分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                │
│    │                                  │約2%,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01公克;第二級毒品GHB純度 │                │
│    │                                  │約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00公克(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                │
│    │                                  │編號E28-E38部分)。                               │                │
├──┼─────────────────┼─────────────────────────┤                │
│ 19 │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之(伯朗咖啡│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GHB、微量MDMA、微量   │                │
│    │藍山風味)即溶包4包(總毛重101公克│PMA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XLR-11等成分。第二 │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第二級毒品GHB純度約1% │                │
│    │                                  │(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E39至E43部分,此處之E39至 │                │
│    │                                  │E43部分中,包含1包係臺北市○○區○○街0段00號5樓之│                │
│    │                                  │1之扣押物編號20)。                               │                │
├──┼─────────────────┼─────────────────────────┤                │
│ 20 │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之(碳燒風味│含有第二級毒品GHB、微量甲基安非他命、微量MDMA、微 │                │
│    │咖啡)即溶包3包(總毛重68公克)   │量PMA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XLR-11等成分。第 │                │
│    │                                  │二級毒品GHB純度約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56公克(參 │                │
│    │                                  │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E44至E46部分)。              │                │
├──┼─────────────────┼─────────────────────────┤                │
│ 21 │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之(鐵觀音拿│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GHB、微量MDMA、微量   │                │
│    │鐵)即溶包3包(總毛重77公克)     │PMA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XLR-11等成分。第二 │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64公│                │
│    │                                  │克(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E47至E49部分)。        │                │
├──┼─────────────────┼─────────────────────────┤                │
│ 22 │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之(vinacafe│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MDMA、微量GHB、微 │                │
│    │)即溶包2包(總毛重43公克)       │量PMA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XLR-11等成分。第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7│                │
│    │                                  │公克;第二級毒品GHB純度約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7 │                │
│    │                                  │公克(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E50至E51部分)。      │                │
├──┼─────────────────┼─────────────────────────┤                │
│ 23 │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之(榛果巧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GHB、微量MDMA、微量   │                │
│    │力)即溶包1包(總毛重27公克)     │PMA、微量MMA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Ethylone、│                │
│    │                                  │微量XLR-11、微量FA等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                │
│    │                                  │度約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2公克;第二級毒品GHB純 │                │
│    │                                  │度約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2公克(參見刑事局鑑定書│                │
│    │                                  │之編號E63部分)。                                 │                │
├──┼─────────────────┼─────────────────────────┼────────┤
│ 24 │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之液體1罐(毛重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GHB、微量M,N- 二甲基安│係被告如附表一編│
│    │961公克)                         │非他命、微量PMA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成分。第二 │號4行為販入後剩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11.45公 │餘,應依毒品危害│
│    │                                  │克;第二級毒品GHB純度約12%,驗前純質淨重約68.70公 │防制條例第18條第│
│    │                                  │克(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24部分)。              │1項規定沒收銷燬 │
├──┼─────────────────┼─────────────────────────┤之。            │
│ 25 │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之液體1罐(毛重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GHB、微量M,N- 二甲基安│                │
│    │910.5公克)                       │非他命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芬納西泮等成分。│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4%,驗前純質淨重約    │                │
│    │                                  │20.89公克;第二級毒品GHB純度約20%,驗前純質淨重約 │                │
│    │                                  │104.48公克(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25部分)。      │                │
├──┼─────────────────┼─────────────────────────┤                │
│ 26 │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之液體1罐(毛重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GHB、微量M,N- 二甲基安│                │
│    │1266公克)                        │非他命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                │
│    │                                  │安非他命純度約4%,驗前純質淨重約44.96公克;第二級 │                │
│    │                                  │毒品GHB純度約15%,驗前純質淨重約168.61公克(參見刑│                │
│    │                                  │事局鑑定書之編號26部分)。                        │                │
├──┼─────────────────┼─────────────────────────┼────────┤
│ 27 │鋁箔分裝袋(綠色)20個            │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
├──┼─────────────────┼─────────────────────────┤有關,不予宣告沒│
│ 28 │鋁箔分裝袋(藍色)15個            │                                                  │收。            │
├──┼─────────────────┼─────────────────────────┤                │
│ 29 │鋁箔分裝袋(黑色)4個             │                                                  │                │
├──┼─────────────────┼─────────────────────────┤                │
│ 30 │鋁箔分裝袋(白色)10個            │                                                  │                │
├──┼─────────────────┼─────────────────────────┤                │
│ 31 │鋁箔分裝袋(玫瑰金)100個         │                                                  │                │
├──┼─────────────────┼─────────────────────────┤                │
│ 32 │封口機1台                         │                                                  │                │
├──┼─────────────────┼─────────────────────────┼────────┤
│ 33 │攪拌機1台                         │                                                  │係供被告打碎販入│
│    │                                  │                                                  │搖頭丸之用,應。│
│    │                                  │                                                  │依毒品危害防制規│
│    │                                  │                                                  │定第19條第1項沒 │
│    │                                  │                                                  │收(見偵三卷第50│
│    │                                  │                                                  │頁至51)。      │
├──┼─────────────────┼─────────────────────────┼────────┤
│ 34 │量杯1個                           │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
├──┼─────────────────┼─────────────────────────┤有關,不予宣告沒│
│ 35 │搗藥缽1組                         │                                                  │收。            │
├──┼─────────────────┼─────────────────────────┤                │
│ 36 │液體1罐(毛重524.48公克)(扣押物 │未檢出毒品成分(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36部分)    │                │
│    │品目錄表誤認記載為神仙水1罐)     │                                                  │                │
├──┼─────────────────┼─────────────────────────┼────────┤
│ 37 │電子磅秤1台                       │                                                  │係供被告甲○○量│
│    │                                  │                                                  │秤本案毒品之用,│
│    │                                  │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條例第19條第1項 │
│    │                                  │                                                  │規定沒收(見偵三│
│    │                                  │                                                  │卷第50至51頁)。│
│    │                                  │                                                  │                │
├──┼─────────────────┼─────────────────────────┼────────┤
│ 38 │鋁箔分裝袋(白色)(變型金剛)20個│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
│    │                                  │                                                  │有關,不予宣告沒│
│    │                                  │                                                  │收。            │
├──┼─────────────────┼─────────────────────────┼────────┤
│ 39 │帳冊2本                           │                                                  │係供被告甲○○記│
│    │                                  │                                                  │錄欠缺毒品所用,│
│    │                                  │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規定第19條第1項 │
│    │                                  │                                                  │沒收(見偵一卷第│
│    │                                  │                                                  │10頁)。        │
├──┼─────────────────┼─────────────────────────┼────────┤
│ 40 │HTC(白色)行動電話1支            │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
│    │                                  │                                                  │有關,不予宣告沒│
│    │                                  │                                                  │收。            │
└──┴─────────────────┴─────────────────────────┴────────┘
附表六(查扣處所:臺北市○○區○○街0段00號7樓之2)                                                               
┌──┬─────────────────┬─────────────────────────┬────────┐
│編號│扣押物品(依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順序│備註                                              │                │
│    │)                                │                                                  │沒收備註        │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   │依據抽測純度值,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84│係被告丙○○施用│
│    │0.89公克)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生僉)純度約 │剩餘,應依毒品危│
│    │                                  │11%(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F24部分)。           │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規定沒收銷 │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   │依據抽測純度值,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燬之。          │
│    │0.63公克)                        │97% (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F48部分)。            │                │
├──┼─────────────────┼─────────────────────────┤                │
│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   │依據抽測純度值,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84│                │
│    │0.58公克)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生僉)純度約 │                │
│    │                                  │11%(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F27部分)。           │                │
├──┼─────────────────┼─────────────────────────┤                │
│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   │依據抽測純度值,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                │
│    │0.48公克)                        │97% (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F47部分)。            │                │
├──┼─────────────────┼─────────────────────────┤                │
│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   │依據抽測純度值,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84│                │
│    │0.86公克)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生僉)純度約 │                │
│    │                                  │11%(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F28部分)。           │                │
├──┼─────────────────┼─────────────────────────┤                │
│ 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   │依據抽測純度值,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                │
│    │0.48公克)                        │97% (參見刑事局鑑定書之編號F46部分)。            │                │
├──┼─────────────────┼─────────────────────────┼────────┤  
│ 7  │不明藥丸4顆1包(毛重4.63公克)    │未檢出毒品成分(參見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無證據證明與本案│
│    │                                  │(三)及(四)中之檢體編號C0000000-0A及C0000000-0B│有關,不予宣告沒│
│    │                                  │)。                                              │收(本院卷二第  │
├──┼─────────────────┼─────────────────────────┤159頁)。       │
│ 8  │不明藥丸4顆1包(毛重4.62公克)    │未檢出毒品成分(參見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                │
│    │                                  │(三)及(四)中之檢體編號C0000000-0A及C0000000-0B│                │
│    │                                  │)。                                              │                │
├──┼─────────────────┼─────────────────────────┤                │
│ 9  │不明液體1瓶(毛重84.39公克)      │未檢出毒品成分(參見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                │
│    │                                  │(四)之檢體編號C0000000-0A)。                   │                │
├──┼─────────────────┼─────────────────────────┤                │
│ 10 │不明液體1瓶(毛重31.21公克)      │未檢出毒品成分(參見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                │
│    │                                  │(四)之檢體編號C0000000-0B)。                   │                │
│    │                                  │                                                  │                │
├──┼─────────────────┼─────────────────────────┤                │
│ 11 │分裝袋40個1包                     │                                                  │                │
├──┼─────────────────┼─────────────────────────┤                │
│ 12 │分裝袋55個1包                     │                                                  │                │
├──┼─────────────────┼─────────────────────────┤                │
│ 13 │磅秤1台                           │                                                  │                │
├──┼─────────────────┼─────────────────────────┼────────┤
│ 14 │吸食器1組                         │                                                  │係供被告丙○○施│
├──┼─────────────────┼─────────────────────────┤用毒品之用,應依│
│ 15 │吸食器1組                         │                                                  │毒品危害防制條第│
├──┼─────────────────┼─────────────────────────┤19條第1項規定沒 │
│ 16 │吸食器1組                         │                                                  │收之(見本院卷二│
│    │                                  │                                                  │第159頁)。     │
├──┼─────────────────┼─────────────────────────┼────────┤
│ 17 │筆記1本                           │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
├──┼─────────────────┼─────────────────────────┤有關,不予宣告沒│
│ 18 │筆記1本                           │                                                  │收(本院卷二第  │
│    │                                  │                                                  │159頁)。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1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