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3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137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銘澤
黃宣銘
張家興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
偵字第16708號、108年度偵字第781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0
8年度審訴字第569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徐銘澤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共伍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宣銘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共伍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張家興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並補充證據:「被告徐銘澤、黃宣銘及張家興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審訴字卷第105 頁至第108 頁)。
二、論罪法條之適用:
(一)按公司之設立、變更、解散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於民國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後,主管機關僅形式審查申請是否違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而不再為實質之審查。是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214條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又按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商業通用之財務報表分為: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及其他財務報表等五種,商業負責人以虛列股本之不正當方法,使公司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5款之罪,且為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397號、94年度台上字第7121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核被告徐銘澤及張家興所為均應成立公司法第9 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核被告徐銘澤與黃宣銘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三、共同正犯之認定:
(一)被告徐銘澤與張家興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二)被告徐銘澤與黃宣銘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接續犯及想像競合犯之適用:
(一)被告徐銘澤及黃宣銘自民國102 年5 月至103 年8 月止,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如起訴書附表「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藉此幫助如該附表所示之營業人即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且其等每次偽開發票所侵害之法益均同為一個稅捐機關管理稅捐之正確性之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認被告乃出於一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一罪。
(二)按公司負責人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所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及刑法第214 條兩罪,就行為人而言,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固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然刑法第214 條之罪係在保護一般公共信用,除行為人已為不實之申請外,尚待該管公務員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始足成立;至於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罪,係在防止虛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只要行為人提出不實之申請,即足成立,不以該管公務員已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必要。二者之犯罪構成要件並不相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處斷(最高法院96年度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故被告徐銘澤及張家興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
(三)被告徐銘澤及黃宣銘以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作為幫助起訴書附表「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稅捐之行為方式,該等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故應認被告徐銘澤及黃宣銘乃均出於一個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而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2 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依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五、數罪併罰之認定:
(一)被告徐銘澤所為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二)所示之6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被告黃宣銘所為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所示之5 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量刑之說明: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徐銘澤及張家興均知悉旭展塑膠有限公司應收之股款並未實際繳納,竟共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進而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前往主管機關辦理內容不實之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顯已妨礙國家就公司管理及資本查核之正確性,危害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監督管理及社會經濟交易安全;又被告徐銘澤及黃宣銘共同以如起訴書附表所載之時間及方式開立不實之發票,幫助該附表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捐,紊亂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正確性;復參以被告徐銘澤、張家興及黃宣銘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無訛,於無相反證據可資佐證下,當得推認被告3 人已生悔悟、贖罪之意識,並為其等明瞭本案犯行罪責程度之表徵,較無事後處罰之必要;併兼衡被告徐銘澤高中畢業,離婚,育有3 名分別為13歲、23歲及25歲之子女,須扶養前揭現年13歲之未成年子女,目前以打零工為生,每月平均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 萬元,在外租屋居住,每月須支付租金1 萬9,000 元,並積欠債務約500 萬元;被告黃宣銘高中畢業,已婚,育有1 名17歲且目前居住國外之子女,需扶養前揭未成年子女,目前從事保全業,每月平均收入約3 萬元,現在外租屋居住,每月須支付租金6,000 元,尚積欠銀行貸款債務約50萬元;被告張家興大學肄業,已婚,育有3 名已成年子女,僅須扶養其中現年23歲之成年子女,目前從事不動產仲介業,每月平均收入約3 萬元,居住自宅,並積欠銀行房屋貸款約300 多萬元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被告徐銘澤、黃宣銘前均無違反公司法、稅捐稽徵法或商業會計法之前案犯罪紀錄,被告張家興則有違反公司法之前案犯罪紀錄,足見被告徐銘澤、黃宣銘就本案違反公司法、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犯行部分之違法性意識均無從與累(再)犯者等量齊觀,被告張家興則無從就本案違反公司法犯行部分主張欠缺違法性意識等一切情狀,於行為責任之限度內,考量刑罰目的、犯後悔悟與否等量刑因子,對其等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徐銘澤與黃宣銘所犯之5 次違反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犯行,其犯罪類型、犯罪手法及侵害法益均屬同一,堪認責任重複非難程度甚高等定執行刑情狀,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各宣告刑及執行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緩刑之說明:
(一)按行為經法院評價為不法之犯罪行為,且為刑罰科處之宣告後,究應否加以執行,乃刑罰如何實現之問題。依現代刑法之觀念,在刑罰制裁之實現上,宜採取多元而有彈性之因應方式,除經斟酌再三,認確無教化之可能,應予隔離之外,對於有教化、改善可能者,其刑罰執行與否,則應視刑罰對於行為人之作用而定。倘認有以監禁或治療謀求改善之必要,固須依其應受威嚇與矯治之程度,而分別施以不同之改善措施(入監服刑或在矯治機關接受治療);反之,如認行為人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行為控制能力亦無異常,僅因偶發、初犯或過失犯罪,刑罰對其效用不大,祇須為刑罰宣示之警示作用,即為已足,此時即非不得緩其刑之執行,並藉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執行之心理強制作用,謀求行為人自發性之改善更新。而行為人是否有改善之可能性或執行之必要性,固係由法院為綜合之審酌考量,並就審酌考量所得而為預測性之判斷,但當有客觀情狀顯示預測有誤時,亦非全無補救之道,法院仍得在一定之條件下,撤銷緩刑(參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 ),使行為人執行其應執行之刑,以符正義。由是觀之,法院是否宣告緩刑,有其自由裁量之職權,而基於尊重法院裁量之專屬性,對其裁量宜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祇須行為人符合刑法第74條第1 項所定之條件,法院即得宣告緩刑,與行為人犯罪情節是否重大,是否坦認犯行並賠償損失,並無絕對必然之關聯性(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4161號刑事判決參照)。
(二)經查,被告黃宣銘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酌被告一時失慮,致蹈刑章,犯後復坦承犯行,堪認被告黃宣銘經此偵、審程序及刑罰宣告之警告後,當已知所警惕,況且被告迄今無入監執行之生命歷程,倘未為緩刑宣告,強使其入監,不無可能使其沾染犯罪惡習,致再犯風險不減反增,亦可能使其固有之社會性劣化,刑罰之惡害性甚為顯著,本院因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併此敘明。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第5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4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 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1條第1款、第5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6708號
108年度偵字第7819號
被 告 徐銘澤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宣銘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5樓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家興 男 6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金門縣○○鎮○○街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5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
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銘澤、黃宣銘、張家興為下列之行為:
(一)徐銘澤於民國102 年4 月間籌設旭展塑膠有限公司(址設
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1樓之1 ,下稱旭展公
司)時,明知旭展公司應收股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
並未實際繳納,惟為使旭展公司完成設立登記,竟基於違
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意,先由
黃宣銘擔任旭展公司掛名負責人,復由徐銘澤輾轉向知悉
上情之張家興(有多次擔任公司驗資不實金主之前案紀錄
,惟於本案尚不構成累犯)調借500 萬元作為驗資之用,
張家興遂於同月9 日從不知情之母親楊載牧名下聯邦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商銀)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 號帳戶,匯款500 萬元至旭展公司籌備處黃宣銘之
名義所開立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民
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徐銘澤復將該存摺影
本作為股款業經公司股東繳納之存款證明,並製作不實之
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送經不知情之黃文
昀會計師完成公司法第7 條授權簽證資本額之作業,張家
興旋於同月10日將上開驗資不實之旭展公司臺灣銀行民生
分行帳戶內之股款500 萬元,匯回上開楊載牧名下聯邦商
銀永和分行帳戶內;徐銘澤再使不知情會計師事務所人員
,於同月15日持上開文件向臺北市政府申請核准設立旭展
公司登記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承辦人員僅形
式審查後,將旭展公司有關資本額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
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並准旭展公司辦理設立登記,足以
生損害於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資料之正確性。
(二)徐銘澤為旭展公司實際負責人,黃宣銘為旭展公司之登記
負責人,同時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黃宣銘可
預見提供個人資料、證件擔任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可能使
他人利用公司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仍與徐銘澤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旭展公司於102 年5 月至
103 年8 月間,並無實際銷貨予附表所示坤贊企業有限公
司(下稱坤贊公司)等5 家公司,竟虛開如附表所示不實
統一發票共75紙,銷售金額合計2,203 萬5,178 元。嗣經
坤贊公司等4 家公司,將之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並申報扣抵
銷項稅額共53萬6,412 元(宇成鈦實業有限公司復認定為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故該公司之統一發票31紙、銷
售額1,130 萬6,955 元、稅額56萬5,348 元應予扣除),
徐銘澤、黃宣銘以此方式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53萬
6,412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
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移送及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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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徐銘澤於偵查中之陳│證明其係旭展公司實際負責│
│ │述 │人,但公司沒有工廠,公司│
│ │ │的客戶不記得,員工除被告│
│ │ │黃宣銘、證人袁為芬外其他│
│ │ │人想不起來,公司成立的 │
│ │ │500 萬元係向他人借的,公│
│ │ │司大小章係其保管等事實。│
│ │ │另辯稱旭展公司有實際經營│
│ │ │,但發票係案外人陳為清聘│
│ │ │請之會計統一開立的等語。│
├──┼───────────┼────────────┤
│2 │被告黃宣銘於偵查中之自│證明同意被告徐銘澤成立旭│
│ │白 │展公司,其擔任登記負責人│
│ │ │,實際負責人為被告徐銘澤│
│ │ │,並受被告徐銘澤所託,申│
│ │ │領過 1 次統一發票、簽立 │
│ │ │房屋租賃合約及開立公司帳│
│ │ │戶,之後公司大小章均由被│
│ │ │告徐銘澤保管,業務也是由│
│ │ │被告徐銘澤負責,公司成立│
│ │ │之資本亦由被告徐銘澤張羅│
│ │ │,至於旭展公司是否實際經│
│ │ │營其不清楚,但該負的責任│
│ │ │會承擔等事實。 │
├──┼───────────┼────────────┤
│3 │被告張家興於偵查中之陳│辯稱全部不知情云云。 │
│ │述 │ │
├──┼───────────┼────────────┤
│4 │證人袁為芬於偵查中具結│證明其與被告徐銘澤為男女│
│ │之證述 │朋友,2 人並有 1 女, │
│ │ │有在旭展公司工作,但公司│
│ │ │往來客戶並不清楚等事實。│
├──┼───────────┼────────────┤
│5 │證人阮氏紅花於偵查中具│證明其有在旭展公司工作,│
│ │結之證述 │但對於工作內容、公司同事│
│ │ │均交代不清等事實。 │
├──┼───────────┼────────────┤
│6 │證人陳為鑫於偵查中具結│證明受被告徐銘澤之託來工│
│ │之證述 │作,係旭展公司或浩越國際│
│ │ │有限公司(下稱浩越公司)│
│ │ │記不清楚,但工作是幫忙找│
│ │ │人,從沒進過公司等事實。│
├──┼───────────┼────────────┤
│7 │旭展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證明被告黃宣銘於涉案期間│
│ │表 │為旭展公司登記負責人之事│
│ │ │實。 │
├──┼───────────┼────────────┤
│8 │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證明被告黃宣銘於 102 年 │
│ │書影本 │4 月 30 日,以旭展公司負│
│ │ │責人名義申請統一發票之事│
│ │ │實。 │
├──┼───────────┼────────────┤
│9 │房屋租賃契約書 │證明被告黃宣銘於 102 年 │
│ │ │間,以旭展公司負責人名義│
│ │ │,與欣緯股份有限公司簽立│
│ │ │房屋租賃契約書之事實。 │
├──┼───────────┼────────────┤
│1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刑事案│證明旭展公司於 102 年 5 │
│ │件告發書(106 年 7 月 │月至 103 年 4 月所取得進│
│ │11 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 │項來源之北葉興企業有限公│
│ │0000000000 號) │司(下稱北葉興公司),遭│
│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認定為部│
│ │ │分虛進虛銷營業人,而向臺│
│ │ │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提起告發│
│ │ │之事實。 │
├──┼───────────┼────────────┤
│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刑事案│證明旭展公司於 102 年 6 │
│ │件告發書(107 年 1 月 │月至 103 年 2 月所取得進│
│ │12 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 │項來源之春憶有限公司,遭│
│ │0000000000 號)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認定為開│
│ │ │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而│
│ │ │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提起│
│ │ │告發之事實。 │
├──┼───────────┼────────────┤
│12 │御盟實業有限公司之營業│證明旭展公司於 102 年 9 │
│ │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月至 103 年 4 月所取得進│
│ │ │項來源之御盟實業有限公司│
│ │ │,遭財政部高雄稅國局調查│
│ │ │後發現為擅自歇業他遷不明│
│ │ │之公司,且該期間該公司之│
│ │ │進項來源峻洲企業有限公司│
│ │ │亦為申請停業營業人,故認│
│ │ │定御盟實業有限公司當時應│
│ │ │無貨物可供銷售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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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證明旭展公司如附表所示與│
│ │官 106 年度偵字第19040│銷項對象宇成鈦實業有限公│
│ │號起訴書、臺灣高雄地方│司(下稱宇成鈦公司)間之│
│ │法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98│統一發票,均無實際交易,│
│ │8 號刑事判決 │為宇成鈦公司負責人吳永正│
│ │ │坦承不諱,經檢察官提起公│
│ │ │訴,法院判決有罪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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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旭展公司 102 、 103 年│證明旭展公司於 102 年度 │
│ │度綜合所得稅 BAN 給付 │申報證人陳為鑫、袁為芬、│
│ │清單 │阮氏紅花為員工,而於 103│
│ │ │年度並無申報員工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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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證明被告黃宣銘名下銀行帳│
│ │司 107 年 8 月 13 日營│戶,於 102 年 5 月至 103│
│ │清字第 1070072165 號函│年 8 月間,並未發現如附 │
│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 107│表所示交易之資金流向之事│
│ │年 8 月 13 日一總營集 │實。 │
│ │字第 68864 號函、國泰 │ │
│ │世華商業銀行永貞分行 │ │
│ │107 年 8 月 14 日國世 │ │
│ │永貞字第 1070000015 號│ │
│ │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敦│ │
│ │北分行 107 年 8 月 15 │ │
│ │日上敦北字第1070000016│ │
│ │號函、彰化商業銀行股份│ │
│ │有限公司作業處 107 年8│ │
│ │月 17 日彰作管字第1072│ │
│ │0000000號函、臺灣土地 │ │
│ │銀行營業部 107 年 8 月│ │
│ │24 日營存字第000000000│ │
│ │1 號函、臺灣銀行營業部│ │
│ │107年 8 月 29 日營存密│ │
│ │字第 10750205701 號函 │ │
│ │暨交易往來明細 │ │
├──┼───────────┼────────────┤
│1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民權分│證明旭展公司名下銀行帳戶│
│ │行 107 年 8 月 15 日國│,於 102 年 5 月至 103 │
│ │世民權字第 1070000060 │年 8 月間,並未發現如附 │
│ │號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表所示交易之資金流向之事│
│ │敦北分行 107 年 8 月14│實。 │
│ │日上敦北字第1070000014│ │
│ │號函、彰化商業銀行股份│ │
│ │有限公司作業處 107 年8│ │
│ │月 17 日彰作管字第1072│ │
│ │0000000號函、中國信託 │ │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 │
│ │7 年 8月 16 日中信銀字│ │
│ │第000000000000000 號函│ │
│ │暨交易往來明細 │ │
├──┼───────────┼────────────┤
│17 │臺灣銀行營業部 107 年8│證明被告張家興作為代交易│
│ │月29日營存密字第107502│人,以被告黃宣銘名義,於│
│ │05701 號函暨交易往來明│102 年 4 月 9 日,從楊載│
│ │細、臺灣銀行連城分行連│牧名下聯邦商銀永和分行帳│
│ │城營密字第10750005281 │號 000000000000 號帳戶,│
│ │號函暨102年4 月10日交 │匯款 500 萬元至旭展公司 │
│ │易傳票2 紙、臺北市政府│籌備處黃宣銘名義在臺灣銀│
│ │107 年10月2 日府產業商│行民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
│ │字第10754264400 號函暨│56 號帳戶內,將該存摺影 │
│ │旭展公司驗資資料、聯邦│本作為股款業經公司股東繳│
│ │商業銀行107 年10月9 日│納之存款證明,並製作不實│
│ │聯業管(集)字第107103│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
│ │44785 號函暨開戶資料與│款明細表後,送黃文昀會計│
│ │交易往來明細、臺灣銀行│師完成公司法第7 條授權簽│
│ │民生分行107 年10月18日│證資本額之作業,被告張家│
│ │民生存密字第1075000328│興再以代交易人,於 102 │
│ │1 號函暨開戶資料與交易│年 4 月 10 日,在臺灣銀 │
│ │往來明細、臺灣銀行民生│行連城分行,將上開 500 │
│ │分行107 年11月8 日民生│萬元匯回上開楊載牧名下聯│
│ │存密字第10750003651 號│邦商銀永和分行帳戶等事實│
│ │函、聯邦商業銀行107 年│。 │
│ │11月7 日聯業管(集)字│ │
│ │第00000000000 號函暨10│ │
│ │2年4 月9 日交易傳票2紙│ │
├──┼───────────┼────────────┤
│18 │證人阮氏紅花、袁為芬之│證明證人阮氏紅花、袁為芬│
│ │信用卡基本資訊彙總資料│均自陳在浩越公司任職之事│
│ │ │實。 │
├──┼───────────┼────────────┤
│19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證明另案被告江政修受自稱│
│ │官 107 年度偵緝字第122│「徐銘澤」之人所託,擔任│
│ │2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浩越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
│ │ │浩越公司於 101 年 7 月至│
│ │ │103 年 8 月間無銷貨事實 │
│ │ │,而虛偽開立統一發票予北│
│ │ │葉興公司,經檢察官調查後│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
├──┼───────────┼────────────┤
│20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證明被告張家興於 100 年 │
│ │官 102 年度偵字第13637│9 月至 11 月間,使用其母│
│ │號起訴書、臺灣新北地方│楊載牧名下銀行帳戶,擔任│
│ │法院103 年度審簡字第 │公司驗資不實金主,坦承犯│
│ │315 號刑事簡易判決 │行,遭檢察官提起公訴,法│
│ │ │院判決有罪等事實。 │
├──┼───────────┼────────────┤
│21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證明被告張家興於 100 年 │
│ │官 103 年度偵字第26369│12 月至 101 年 6 月間, │
│ │號起訴書、臺灣新北地方│使用其母楊載牧名下銀行帳│
│ │法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20│戶,擔任公司驗資不實金主│
│ │61號刑事簡易判決 │,坦承犯行,遭檢察官提起│
│ │ │公訴,法院判決有罪等事實│
│ │ │。 │
├──┼───────────┼────────────┤
│22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證明被告張家興於 101 年 │
│ │官 104 年度偵字第30547│2 月及 103 年 10 月間, │
│ │號起訴書、臺灣新北地方│使用其母楊載牧及親戚李昭│
│ │法院105 年度金訴字第18│萃名下銀行帳戶,擔任公司│
│ │號刑事判決 │驗資不實金主,坦承犯行,│
│ │ │遭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判│
│ │ │決有罪等事實。 │
├──┼───────────┼────────────┤
│23 │臺灣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證明被告張家興於 103 年 │
│ │官106 年度偵字第186 號│2 月間,使用其母楊載牧名│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福│下銀行帳戶,擔任公司驗資│
│ │建金門地方法院106 年度│不實金主,坦承犯行,遭檢│
│ │城簡字第148 號刑事簡易│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
│ │判決 │院判決有罪等事實。 │
├──┼───────────┼────────────┤
│24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證明被告張家興於 102 年 │
│ │官105 年度偵字第20933 │5 月及 103 年 1 月間,使│
│ │號起訴書 │用其母楊載牧名下銀行帳戶│
│ │ │,擔任公司驗資不實金主,│
│ │ │坦承犯行,遭檢察官提起公│
│ │ │訴等事實。 │
├──┼───────────┼────────────┤
│2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08年│證明證人袁為芬名下銀行帳│
│ │4 月3 日台新作文字第10│戶,於 102 年 5 月至 103│
│ │808834號函、第一商業銀│年 8 月間,並未發現如附 │
│ │行總行108 年4 月3 日一│表所示交易之資金流向之事│
│ │總營集字第35646 號函、│實。 │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司作業處108 年4 月9日 │ │
│ │彰作管字第10820002200 │ │
│ │號函、臺灣銀行營業部 │ │
│ │108 年4 月11日營存字第│ │
│ │00000000000號函、渣打 │ │
│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司108 年4 月10日渣打商│ │
│ │銀字第1080008401號函、│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 │
│ │業管理部108 年4 月18日│ │
│ │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8004│ │
│ │6105號函、星展(台灣)│ │
│ │商業銀行資訊與營運處10│ │
│ │8 年4月11日(108 )星 │ │
│ │展銷帳發(明)字第0024│ │
│ │6 號函、上海商業儲蓄銀│ │
│ │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 │
│ │108 年4 月12日上票字第│ │
│ │0000000000號函、中國信│ │
│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108 年4 月18日中信銀字│ │
│ │第000000000000000 號函│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
│ │有限公司城中分行108 年│ │
│ │4 月18日北富銀城中字第│ │
│ │0000000000號函、合作金│ │
│ │庫商業銀行新莊分行108 │ │
│ │年5 月7 日合金新莊字第│ │
│ │0000000000號函暨交易往│ │
│ │來明細 │ │
├──┼───────────┼────────────┤
│2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證明被告徐銘澤名下銀行帳│
│ │8 年4 月8 日儲字第1080│戶,於 102 年 5 月至 103│
│ │076561號函、新北市身康│年 8 月間,並未發現如附 │
│ │區農會108 年4 月11日新│表所示交易之資金流向之事│
│ │北深農信字第1080000125│實。 │
│ │號函、臺灣銀行營業部10│ │
│ │8 年4 月11日營存字第10│ │
│ │000000000 號函、聯邦商│ │
│ │業銀行108 年4 月15日聯│ │
│ │業管(集)字第00000000│ │
│ │594 號函、台北富邦商業│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分│ │
│ │行108 年4 月15日北富銀│ │
│ │成字第1080000003號函暨│ │
│ │交易往來明細 │ │
└──┴───────────┴────────────┘
二、核被告徐銘澤、張家興就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為,均係犯
公司法第 9 條第 1 項前段以不實文件虛偽表明收足股款、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利用不正當方法致財務報表發生不
實結果及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被告2 人
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2 人以
上開虛偽驗資之行為觸犯上開3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處斷。
核被告徐銘澤、黃宣銘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均係犯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而被告2 人係以1 行
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處斷;再被告2 人就附表
所示5 家營業人,分別依各該營業人之需求,據以虛偽填製
統一發票,應分別依附表所示不實會計憑證上買受人名義之
不同,區分其有各別萌生之犯罪故意,予以分論併罰( 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1042號判決) 。故
被告徐銘澤所犯上開6 罪間,被告黃宣銘所犯上開5 罪間,
均犯意有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黃 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
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
,公司負責人各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
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 1 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
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
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
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罰鍰。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
元以下罰金。
附表
┌────────────────────────────────────┐
│旭展塑膠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
│編號 │統一編│營業人名│開立年月│發票字軌 │張數│銷售額 │稅額 │
│ │號 │稱 │ │ │ │ │ │
│ │ │ │ │ │ │ │ │
├───┼───┼────┼────┼─────┼──┼────┼────┤
│1 │ │坤贊企業│10205 │MJ00000000│1 │260,000 │13,000 │
│ │539034│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2 │ │宇成鈦實│10205 │MJ00000000│1 │325,000 │16,250 │
│ │538966│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3 │ │宇成鈦實│10205 │MJ00000000│1 │350,000 │17,500 │
│ │538966│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4 │ │坤贊企業│10206 │MJ00000000│1 │24,500 │12,250 │
│ │539034│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5 │ │坤贊企業│10206 │MJ00000000│1 │137,347 │6,867 │
│ │539034│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6 │ │宇成鈦實│10206 │MJ00000000│1 │277,425 │13,871 │
│ │538966│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7 │ │崴斯特國│10207 │NG00000000│1 │122,395 │6,120 │
│ │532507│際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8 │ │坤贊企業│10207 │NG00000000│1 │438,000 │21,900 │
│ │539034│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9 │ │坤贊企業│10207 │NG00000000│1 │410,000 │20,500 │
│ │539034│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10 │ │宇成鈦實│10207 │NG00000000│1 │384,000 │19,200 │
│ │538966│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11 │ │宇成鈦實│10207 │NG00000000│1 │468,000 │234,000 │
│ │538966│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12 │ │坤贊企業│10208 │NG00000000│1 │340,000 │17,000 │
│ │539034│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13 │ │坤贊企業│10208 │NG00000000│1 │240,635 │12,032 │
│ │539034│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14 │ │宇成鈦實│10208 │NG00000000│1 │450,000 │22,500 │
│ │538966│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15 │ │宇成鈦實│10208 │NG00000000│1 │450,000 │22,500 │
│ │538966│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16 │ │宇成鈦實│10208 │NG00000000│1 │288,000 │14,400 │
│ │538966│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17 │ │宇成鈦實│10208 │NG00000000│1 │219,096 │10,955 │
│ │538966│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18 │ │坤贊企業│10209 │PE00000000│1 │464,000 │23,200 │
│ │539034│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19 │ │坤贊企業│10209 │PE00000000│1 │464,000 │23,200 │
│ │539034│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20 │ │坤贊企業│10209 │PE00000000│1 │195,000 │9,750 │
│ │539034│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21 │ │坤贊企業│10209 │PE00000000│1 │305,630 │15,282 │
│ │539034│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22 │ │宇成鈦實│10210 │PE00000000│1 │469,000 │23,450 │
│ │538966│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23 │ │宇成鈦實│10210 │PE00000000│1 │469,000 │23,450 │
│ │538966│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24 │ │宇成鈦實│10210 │PE00000000│1 │432,000 │21,600 │
│ │538966│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25 │ │宇成鈦實│10210 │PE00000000│1 │432,000 │216,000 │
│ │538966│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26 │ │宇成鈦實│10210 │PE00000000│1 │300,000 │15,000 │
│ │538966│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27 │ │宇成鈦實│10210 │PE00000000│1 │279,000 │13,950 │
│ │538966│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28 │ │坤贊企業│10211 │QC00000000│1 │305,000 │15,250 │
│ │539034│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29 │ │宇成鈦實│10211 │QC00000000│1 │380,000 │19,000 │
│ │538966│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30 │ │坤贊企業│10211 │QC00000000│1 │305,000 │15,250 │
│ │539034│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31 │ │宇成鈦實│10211 │QC00000000│1 │380,000 │19,000 │
│ │538966│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32 │ │坤贊企業│10211 │QC00000000│1 │325,000 │16,250 │
│ │539034│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33 │ │坤贊企業│10211 │QC00000000│1 │207,870 │10,394 │
│ │539034│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34 │ │宇成鈦實│10212 │QC00000000│1 │400,000 │20,000 │
│ │538966│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35 │ │宇成鈦實│10212 │QC00000000│1 │400,000 │20,000 │
│ │538966│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36 │ │宇成鈦實│10212 │QC00000000│1 │154,320 │7,716 │
│ │538966│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37 │ │坤贊企業│10301 │ZA00000000│1 │325,000 │16,250 │
│ │539034│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38 │ │宇成鈦實│10301 │ZA00000000│1 │390,000 │19,500 │
│ │538966│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39 │ │坤贊企業│10301 │ZA00000000│1 │290,000 │14,500 │
│ │539034│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40 │ │宇成鈦實│10301 │ZA00000000│1 │418,000 │20,900 │
│ │538966│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41 │ │坤贊企業│10301 │ZA00000000│1 │337,400 │16,870 │
│ │539034│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42 │ │宇成鈦實│10301 │ZA00000000│1 │378,000 │18,900 │
│ │538966│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43 │ │宇成鈦實│10301 │ZA00000000│1 │390,000 │19,500 │
│ │538966│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44 │ │宇成鈦實│10301 │ZA00000000│1 │418,000 │20,900 │
│ │538966│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45 │ │宇成鈦實│10301 │ZA00000000│1 │245,658 │12,283 │
│ │538966│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46 │ │宇成鈦實│10301 │ZA00000000│1 │390,000 │19,500 │
│ │538966│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47 │ │宇成鈦實│10301 │ZA00000000│1 │418,000 │20,900 │
│ │538966│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48 │ │阜旺企業│10301 │ZA00000000│1 │472,500 │23,625 │
│ │803718│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49 │ │阜旺企業│10302 │ZA00000000│1 │472,500 │23,625 │
│ │803718│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50 │ │阜旺企業│10302 │ZA00000000│1 │474,075 │23,704 │
│ │803718│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51 │ │坤贊企業│10303 │ZV00000000│1 │192,000 │9,600 │
│ │539034│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52 │ │坤贊企業│10303 │ZV00000000│1 │192,000 │9,600 │
│ │539034│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53 │ │坤贊企業│10303 │ZV00000000│1 │156,000 │7,800 │
│ │539034│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54 │ │坤贊企業│10303 │ZV00000000│1 │156,000 │7,800 │
│ │539034│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55 │ │坤贊企業│10303 │ZV00000000│1 │156,000 │7,800 │
│ │539034│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56 │ │宇成鈦實│10303 │ZV00000000│1 │455,000 │22,750 │
│ │538966│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57 │ │坤贊企業│10303 │ZV00000000│1 │192,000 │9,600 │
│ │539034│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58 │ │坤贊企業│10303 │ZV00000000│1 │165,000 │8,250 │
│ │539034│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59 │ │坤贊企業│10303 │ZV00000000│1 │165,000 │8,250 │
│ │539034│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60 │ │坤贊企業│10303 │ZV00000000│1 │165,000 │8,250 │
│ │539034│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61 │ │宇成鈦實│10304 │ZV00000000│1 │455,000 │22,750 │
│ │538966│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62 │ │坤贊企業│10304 │ZV00000000│1 │174,000 │8,700 │
│ │539034│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63 │ │宇成鈦實│10304 │ZV00000000│1 │42,456 │2,123 │
│ │538966│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64 │ │坤贊企業│10304 │ZV00000000│1 │174,000 │8,700 │
│ │539034│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65 │ │坤贊企業│10304 │ZV00000000│1 │145,986 │7,299 │
│ │539034│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66 │ │坤贊企業│10304 │ZV00000000│1 │348,000 │17,400 │
│ │539034│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67 │ │北葉興企│10307 │BK00000000│1 │135,642 │6,782 │
│ │245029│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68 │ │北葉興企│10307 │BK00000000│1 │40,698 │2,035 │
│ │245029│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69 │ │北葉興企│10307 │BK00000000│1 │311,289 │15,564 │
│ │245029│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70 │ │北葉興企│10307 │BK00000000│1 │278,519 │13,926 │
│ │245029│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71 │ │北葉興企│10307 │BK00000000│1 │11,662 │583 │
│ │245029│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72 │ │北葉興企│10308 │BK00000000│1 │111,456 │5,573 │
│ │245029│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73 │ │北葉興企│10308 │BK00000000│1 │78,848 │3,942 │
│ │245029│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74 │ │北葉興企│10308 │BK00000000│1 │134,253 │6,713 │
│ │245029│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75 │ │北葉興企│10308 │BK00000000│1 │108,518 │5,426 │
│ │245029│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 │ │ │ │合計 │75 │ │ │
│ │ │ │ │ │ │22,035,1│1,101,76│
│ │ │ │ │ │ │ │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