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97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君皓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5267號、110年度偵字第35292號、110年度偵字第35360號、111年度偵字第2244號、111年度偵字第4254號、111年度偵字第6061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11年度審訴字第720號),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王君皓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壹佰零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外,另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核其自白,與起訴書所載事證相符,可認屬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民國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於106年6月28日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規定,掩飾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亦可構成洗錢罪。參諸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理由第3點:維也納公約第3條第1項第b款第ii目規定洗錢行為態樣,包含「隱匿或掩飾該財產的真實性質、來源、所在地、處置、轉移、相關的權利或所有權」(The concealment or disguise of the true nature,source,location,disposition,movement, rights withrespect to, or ownership of property)之洗錢類型,例如:1.犯罪行為人出具假造的買賣契約書掩飾某不法金流;2.貿易洗錢態樣中以虛假貿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3.知悉他人有將不法所得轉購置不動產之需求,而擔任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或成立人頭公司擔任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以掩飾不法所得之來源;4.提供帳戶以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例如: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修正後條文雖未完整規範上開公約所列全部隱匿或掩飾態樣,然已可見提供、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係掩飾不法所得去向之典型行為。被告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時、地之自動提款機,提領贓款得逞,再將提領之款項攜至指定之地點交給上游車手,致款項之流向去向不明而無從追查,客觀上已製造該詐欺犯罪所得金流斷點,達成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妨礙該詐欺集團犯罪之偵查,自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之洗錢行為甚明。被告雖未自始至終參與各階段之犯行,而僅參與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包裹,惟其與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既為詐欺被害人而彼此分工,參與詐欺取財罪之部分構成要件行為,且被告所為均係詐欺取財罪所不可或缺之內部分工行為,並相互利用其他成員之行為,以共同達成犯罪之目的,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被告於主觀上對於參與詐欺犯行之成員含自己達三人以上之事,亦屬可以預見,被告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各被害人所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侵害之財產法益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34年上字第862號判決同斯旨)。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行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經查,本案詐騙集團分工細緻明確,被告雖未自始至終參與各階段之犯行,惟其與詐騙集團其他成員既為詐騙告訴人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參諸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從而,被告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刑之減輕事由: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其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人,其原因動機不同,犯罪情節未必盡同,其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平等原則。被告方值青壯年、思慮欠周,易遭不法份子利用,本件各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詳如附表編號第1號至第42號所示),衡之上情,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四十二罪,若均分別論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應認有情輕法重之虞,應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均酌減其刑。又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就其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經過及扮演角色分工,如何掩飾犯罪所得去向與所在之洗錢等構成要件事實,於本院審理時供述詳實,業如前述,應認其對洗錢行為主要構成要件事實有所自白,應就其所犯洗錢犯行,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應依法遞減其刑。
㈤審酌被告參與詐騙集團行騙,造成被害人等財產損失,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雖願意補償被害人,惟被告自110年8月9日起入臺南監獄服刑,至120年9月13日縮刑期滿,因服刑期間過長而有無法償還之虞,致無法與被害人和解,兼衡被告在本案犯罪中所扮演角色及參與犯罪之程度、領取及上繳款項之金額、犯罪所得之金額,暨智識教育程度、生活及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等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刑如主文所示及定應執行刑。另被告於本案所犯之罪,係最重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雖不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惟因本院宣告之有期徒刑依同條第3項規定,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徒刑一日,易服社會勞動。至可否易服社會勞動,要屬執行事項,當俟本案確定後,另由執行檢察官依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審酌之,併予指明。
㈥定應執行刑:
1.刑法第51條第5款數罪併罰之規定,目的在於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予以適度評價,而決定所犯數罪最終具體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依該款規定,分別宣告之各刑均為有期徒刑時,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原無使受刑之宣告者,處於更不利之地位之意(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理由書參見)。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亦指出「當犯數罪而各有宣告刑時,究竟應該如何處罰被告,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例,的確是授權法官權衡個案,綜合考量各罪不法程度與行為人的罪責,所定的執行刑既不應該評價不足,也不可以過度評價。經過充分評價所宣告的執行刑,必須符合罪責相當原則,這也是比例原則的要求。如果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所規定的定執行刑模式,是保證充分評價與不過度評價的方法,那麼一律以數宣告刑總和定執行刑是否即可顯現充分評價?從第50條各款的現制觀之,無期徒刑不能變成死刑、有期徒刑不能形同無期徒刑,以有期徒刑為例,如果有期徒刑的執行過長,即與無期徒刑無異,會變成過度評價。再者,國家使用刑罰懲罰或矯治犯罪,必須考慮手段的效益,使用過度的刑罰,會使邊際效用遞減,未必能達到目的,卻造成犯罪管理的過度花費,這也就是所謂刑罰經濟的思考。在上述雙重意義之下,數罪合併定執行刑的制度,不是技術問題,內部功能是依據罪責相當原則,進行充分而不過度的評價,外部功能則是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
2.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法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三十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自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刑罰之目的、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尤須參酌實現刑罰公平性,為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此一刑罰裁量亦係一實質、特殊之量刑過程,斷不能以數罪之宣告刑累加之總合,對比最終所定之應執行刑,即認原所處之宣告刑大幅減縮,即認有何裁量濫用之情事。
3.被告擔任車手工作,參與分工領款、轉交詐欺贓款之犯罪時間均係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之同一期間內,出於相同之犯罪動機反覆實施,被告各次收取、轉交之方式、態樣並無二致,各次詐欺犯罪之詐術、施詐情節亦甚類似,縱各次詐欺犯罪之被害對象並非相同,然犯罪類型、態樣、手段之同質性較高,數罪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其應執行刑,總和併予處罰之程度恐將超過其犯罪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故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內,及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之內部界限範圍內,綜合判斷其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罪間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適度反應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如前所述,並參酌被告已加入本案同一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工作期間,就該集團所涉其餘被害人所為之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1341號案件審理,判決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十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671號案件審理,判決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等情,為維護比例、平等原則,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
㈠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予沒收之規定,固為刑法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至若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充規定,諸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等情形,洗錢防制法並無明文規定,應認即有刑法總則相關規定之適用。
㈡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定有明文。是刑法對於犯罪所得之沒收,固採義務沒收原則,然對於宣告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於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情形,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以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並調節沒收之嚴苛性。
㈢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此為終審機關近來一致之見解。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就詐欺集團成員之犯罪所得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
㈣本件被告提領詐騙贓款之報酬,經被告於警詢時陳稱:「當 天提領贓款的3%作為我的報酬」等語(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偵字第4254號卷第21頁),足見被告每次報酬數額會因其提領總額多寡而有抽取比例之差異,且已無法查知其各次上繳贓款所獲取之實際報酬數額,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循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估算認定被告犯行所獲報酬,本案42位被害人匯款後遭被告提領總額為347萬0,025元,估算被告之犯罪所得為10萬4,101元(計算式:347萬0,025元×3%=10萬4,101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據此核算本案被告犯行之不法所得。
㈤被告於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提領贓款,屬於被告犯罪所得,亦為其於各該犯行所隱匿之財物,本應全數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所對應之罪之主文內宣告沒收。惟被告未獲取所提領之全額,其獲得報酬如前所述,僅為10萬4,101元,故如對被告沒收全部提領金額,容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酌減之,僅宣告沒收被告所獲報酬10萬4,101元,且因此部分金額未據扣案,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59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陳鴻濤提起公訴,檢察官邱曉華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受騙方式 受騙(入帳)時間 匯(轉)入人頭帳戶 受騙金額 罪名及宣告刑 1 陳琬婷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4月25日14時39分許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柯宇恩) 1、11,012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 林亜蒂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4月25日15時26分許起,至15時42分止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柯宇恩) 1、29,985元 2、27,985元 3、11,234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3 林宜蓁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4月25日15時13分許起,至15時16分止 中華郵政平鎮山仔頂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莊明達) 1、99,895元 2、49,985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10年4月25日15時41分許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柯宇恩) 1、29,985元 4 呂學治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4月25日16時24分許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柯宇恩) 1、9,988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5 黃雅蘭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4月25日16時43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柯宇恩) 1、99,983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6 林細娜 假取消高級會員設定 110年4月25日16時58分許,至17時16分止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柯宇恩) 1、2,013元 2、18,123元 3、29,985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7 楊宛蓉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4月25日17時17分許 中華郵政台南安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柯宇恩) 1、21,345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8 陳瑜潔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4月26日0時1分許起,至0時22分止 中華郵政平鎮山仔頂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莊明達) 1、28,012元 2、29,985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9 黃湑峰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4月26日0時2分許起,至0時28分止 中華郵政平鎮山仔頂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莊明達) 1、29,985元 2、29,970元 3、29,985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0 張䕒文 假取消高級會員設定 110年5月6日16時44分許起,至16時47分止 中華郵政台南友愛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于建欽) 1、49,980元 2、49,989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1 葉宜寧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5月6日17時許 中華郵政台南友愛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于建欽) 1、41,234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2 劉汝玲 假取消VIP會員設定 110年5月6日17時28分許,至17時33分止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于建欽) 1、49,123元 2、49,985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3 鍾培元 假取消高級會員設定 110年5月6日18時48分許,至19時3分止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于建欽) 1、23,055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10年5月6日17時42分許 中華郵政龍潭中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鄧小蘭) 1、7,015元 2、5,400元 14 尤渚屏 假取消會員設定 110年5月6日17時48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于建欽) 1、28,015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10年5月6日18時39分許 中華郵政龍潭中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鄧小蘭) 1、29,989元 15 陳玉玲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5月6日18時8分許起,至18時10分止 中華郵政龍潭中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鄧小蘭) 1、49,985元 2、49,985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6 江炳賢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5月6日18時27分許起,至18時29分止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49,987元 2、21,123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7 洪銘琪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5月6日18時32分許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8 康柏賢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5月6日18時33分許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24,120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9 陳文賢 假取消經銷商設定 110年5月6日18時34分許起,至18時52分止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9,967元 2、29,985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0 吳旻霖 假取消經銷商設定 110年5月6日22時2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21,123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1 黃妍婕 假信用卡遭誤刷 110年5月6日22時4分許起,至5月7日0時44分止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49,987元 2、49,989元 3、39,989元 4、39,987元 5、77,088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2 李佳軒 假信用卡遭盜刷 110年5月6日22時17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23,985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3 簡志武 假信用卡遭盜刷 110年5月6日22時42分許起,至22時46分止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49,987元 2、49,123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4 林孟萱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4月29日19時54分許起,至20時12分止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文雄) 1、29,123元 2、11,900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5 吳宗軒 假取消代理商設定 110年4月27日17時41分許起,至17時43分止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49,989元 2、49,988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6 廖彥宏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4月27日17時43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49,988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7 陳天河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4月27日18時24分許起,至18時25分止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49,985元 2、49,986元 3、49,986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8 李亜臻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5月8日14時32分許起,至15時1分止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99,987元 2、64,123元 3、6,123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9 陳育琪、陳育晴 假取消高級會員設定 110年5月8日14時33分許起,至14時48分止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安亦祥) 1、29,123元 2、30,000元 3、13,101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30 黃琇雯 假信用卡遭盜刷 110年5月8日15時17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38,011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31 楊承羲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5月8日15時25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8,123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32 許舒涵 假取消會員設定 110年5月8日16時17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安亦祥) 1、28,000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33 郭錦庭 假取消經銷商設定 110年5月8日16時20分許起,至16時26分止 中華郵政新竹樹林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曼貴) 1、49,992元 2、32,123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34 陳怡淳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5月9日14時48分許起,至15時15分止 中華郵政龜山郵局(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蘇志誠) 1、49,987元 2、49,989元 3、29,987元 4、16,123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10年5月9日16時18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蘇志誠) 1、13,123元 110年5月9日17時19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佳陵) 1、30,000元 35 李宗翰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5月9日15時47分許起,至16時止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廖俊凱) 1、49,988元 2、49,988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36 楊嘉仁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5月9日16時6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蘇志誠) 1、99,986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10年5月10日1時3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廖俊凱) 1、29,998元 37 何素貞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5月9日16時14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蘇志誠) 1、30,000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38 劉睦駕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5月9日16時52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廖俊凱) 1、119,988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10年5月9日16時55分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廖俊凱) 1、49,083元 39 蔡慧馨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5月9日17時3分許起,至17時17分止 中華郵政板橋漢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佳陵) 1、26,011元 2、19,123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40 陳柔云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5月9日17時11分許 中華郵政板橋漢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佳陵) 1、49,986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10年5月9日17時12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佳陵) 1、49,099元 110年5月9日17時29分許起,至17時51分止 中華郵政太平竹仔坑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賴穎辰) 1、29,345元 2、29,985元 3、29,986元 4、48,986元 41 許凱登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5月9日17時17分許 中華郵政板橋漢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佳陵) 1、49,987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42 謝政融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5月10日0時許3分許 中華郵政龜山郵局(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蘇志誠) 1、149,988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10年5月10日0時許44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廖俊凱) 1、49,987元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35267號
110年度偵字第35292號
110年度偵字第35360號
111年度偵字第2244號
111年度偵字第4254號
111年度偵字第6061號
被 告 王君皓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號3樓
(現在法務部○○○○○○○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君皓自民國110年4月間某日,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
「昇鴻」所屬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3人以上之
不詳詐欺集團犯罪組織(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另案
提起公訴),擔任持人頭帳戶提款卡至金融機構之自動提款
機提領款項之車手角色,渠等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洗錢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先由該不詳詐騙
集團成員,自110年4月間某日起,以電話聯絡楊宛蓉、林亜
蒂、呂學治、林宜蓁、黃湑峰、陳瑜潔、陳琬婷、林細娜、
黃雅蘭、葉宜寧、張䕒文、尤渚屏、鍾培元、陳玉玲、洪銘
琪、江炳賢、陳文賢、康柏賢、劉汝玲、吳旻霖、李佳軒、
黃妍婕、簡志武、吳宗軒、廖彥宏、陳天河、李亜臻、陳育
琪、陳育晴、黃琇雯、楊承羲、林孟萱、許舒涵、郭錦庭、
陳柔云、許凱登、蔡慧馨、陳怡淳、謝政融、何素貞、楊嘉
仁、劉睦駕、李宗翰等人,佯以「假購物取消付款設定」、
「假取消VIP會員設定」、「假取消高級會員設定」、「假
取消會員設定」、「假取消經銷商設定」、「假信用卡遭盜
刷」、「假信用卡遭誤刷」、「假取消代理商設定」等云云
,致楊宛蓉、林亜蒂、呂學治、林宜蓁、黃湑峰、陳瑜潔、
陳琬婷、林細娜、黃雅蘭、葉宜寧、張䕒文、尤渚屏、鍾培
元、陳玉玲、洪銘琪、江炳賢、陳文賢、康柏賢、劉汝玲、
吳旻霖、李佳軒、黃妍婕、簡志武、吳宗軒、廖彥宏、陳天
河、李亜臻、陳育琪、陳育晴、黃琇雯、楊承羲、林孟萱、
許舒涵、郭錦庭、陳柔云、許凱登、蔡慧馨、陳怡淳、謝政
融、何素貞、楊嘉仁、劉睦駕、李宗翰等人均陷於錯誤,於
附表一所示之時,分別轉帳款項至附表一之詐欺集團指定之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
名:安亦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文雄)、中華郵政台南安南郵局(帳號:000-00
000000000000號,戶名:柯宇恩)、臺灣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戶名:柯宇恩)、兆豐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號,戶名:柯宇恩)、永豐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000號,戶名:柯宇恩)、中華郵政平鎮山仔頂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莊明達)、中
華郵政台南友愛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
名:于建欽)、中華郵政龍潭中興郵局(帳號:000-000000
00000000號,戶名:鄧小蘭)、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戶名:于建欽)、中華郵政新竹樹林頭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曼貴)、中華郵政龜山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蘇志誠)、中
華郵政板橋漢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吳佳陵)、中華郵政太平竹仔坑郵局(帳號:000-000000
00000000號,戶名:賴穎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佳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廖俊凱)、台北富邦
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廖俊凱)、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蘇志誠)等人頭帳戶內,再由王君皓接獲詐欺集團上游指示
,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之自動提款機,提領贓款得逞,再
將提領之款項攜至指定之地點交給上游車手,渠等以此方式
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確保詐欺集團取得
詐騙款項,並獲得當日提領款項3%至4%之報酬。嗣為警循線
查獲。
二、案經楊宛蓉、林亜蒂、呂學治、林宜蓁、黃湑峰、陳瑜潔、
林細娜、葉宜寧、張䕒文、尤渚屏、鍾培元、陳玉玲、洪銘
琪、江炳賢、陳文賢、康柏賢、劉汝玲、吳旻霖、李佳軒、
黃妍婕、簡志武、吳宗軒、廖彥宏、陳天河、李亜臻、陳育
琪、陳育晴、黃琇雯、楊承羲、林孟萱、許舒涵、郭錦庭、
陳柔云、許凱登、蔡慧馨、陳怡淳、謝政融、何素貞、楊嘉
仁、劉睦駕、李宗翰等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中
山分局、信義分局、大安分局等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君皓於警詢時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或被害人楊宛蓉、林亜蒂、呂學治、林宜蓁、黃湑峰、陳瑜潔、林細娜、葉宜寧、張䕒文、尤渚屏、鍾培元、陳玉玲、洪銘琪、江炳賢、陳文賢、康柏賢、劉汝玲、吳旻霖、李佳軒、黃妍婕、簡志武、吳宗軒、廖彥宏、陳天河、李亜臻、陳育琪、陳育晴、黃琇雯、楊承羲、林孟萱、許舒涵、郭錦庭、陳柔云、許凱登、蔡慧馨、陳怡淳、謝政融、何素貞、楊嘉仁、劉睦駕、李宗翰及被害人陳琬婷、黃雅蘭等人於警詢時之指述或陳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安亦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文雄)、中華郵政台南安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柯宇恩)、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柯宇恩)、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柯宇恩)、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柯宇恩)、中華郵政平鎮山仔頂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莊明達)、中華郵政台南友愛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于建欽)、中華郵政龍潭中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鄧小蘭)、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于建欽)、中華郵政新竹樹林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曼貴)、中華郵政龜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蘇志誠)、中華郵政板橋漢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佳陵)、中華郵政太平竹仔坑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賴穎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佳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廖俊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廖俊凱)、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蘇志誠)等人頭帳戶之申請人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 4 被告提款之錄影畫面暨翻拍照片、提領款項一覽表、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告訴人陳柔云、許凱登、蔡慧馨、陳怡淳、謝政融、何素貞、楊嘉仁、劉睦駕、李宗翰等人之報案資料及提出之轉帳單據等(以上均見110年度偵字第35292號卷) 5 被告提款之錄影畫面暨翻拍照片、提領款項紀錄表、告訴人許舒涵、郭錦庭等人之報案資料及提出之轉帳單據等(以上均見111年度偵字第4251號卷) 6 被告提款之錄影畫面暨翻拍照片、提領款項紀錄表、告訴人吳宗軒、廖彥宏、陳天河、黃妍婕、簡志武、李亜臻、陳育琪、陳育晴、黃琇雯、楊承羲等人之報案資料及提出之轉帳單據等(以上均見111年度偵字第6061號卷) 7 被告提款之錄影畫面暨翻拍照片、提領款項紀錄表、告訴人林孟萱之報案資料等(以上均見110年度偵字第35267號卷) 8 被告提款之錄影畫面暨翻拍照片、提領款項紀錄表、告訴人或被害人楊宛蓉、林亜蒂、呂學治、林宜蓁、黃湑峰、陳瑜潔、林細娜、葉宜寧、張䕒文、尤渚屏、鍾培元、陳玉玲、洪銘琪、江炳賢、陳文賢、康柏賢、劉汝玲、吳旻霖、李佳軒、黃妍婕、簡志武、陳琬婷、黃雅蘭等人之報案資料及提出之轉帳單據等(以上均見110年度偵字第35360號、111年度偵字第2244號卷)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共同加重詐欺
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等罪嫌,其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請以想像競合犯論。被告與「昇鴻」等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前述所得報酬
,係因犯罪所得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檢察官 陳鴻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珮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受騙方式 受騙(入帳)時間 匯(轉)入人頭帳戶 受騙金額 1 陳琬婷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4月25日14時39分許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柯宇恩) 1、11,012元 2 林亜蒂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4月25日15時26分許起,至15時42分止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柯宇恩) 1、29,985元 2、27,985元 3、11,234元 3 林宜蓁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4月25日15時13分許起,至15時16分止 中華郵政平鎮山仔頂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莊明達) 1、99,895元 2、49,985元 110年4月25日15時41分許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柯宇恩) 1、29,985元 4 呂學治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4月25日16時24分許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柯宇恩) 1、9,988元 5 黃雅蘭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4月25日16時43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柯宇恩) 1、99,983元 6 林細娜 假取消高級會員設定 110年4月25日16時58分許,至17時16分止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柯宇恩) 1、2,013元 2、18,123元 3、29,985元 7 楊宛蓉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4月25日17時17分許 中華郵政台南安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柯宇恩) 1、21,345元 8 陳瑜潔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4月26日0時1分許起,至0時22分止 中華郵政平鎮山仔頂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莊明達) 1、28,012元 2、29,985元 9 黃湑峰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4月26日0時2分許起,至0時28分止 中華郵政平鎮山仔頂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莊明達) 1、29,985元 2、29,970元 3、29,985元 10 張䕒文 假取消高級會員設定 110年5月6日16時44分許起,至16時47分止 中華郵政台南友愛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于建欽) 1、49,980元 2、49,989元 11 葉宜寧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5月6日17時許 中華郵政台南友愛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于建欽) 1、41,234元 12 劉汝玲 假取消VIP會員設定 110年5月6日17時28分許,至17時33分止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于建欽) 1、49,123元 2、49,985元 13 鍾培元 假取消高級會員設定 110年5月6日18時48分許,至19時3分止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于建欽) 1、23,055元 110年5月6日17時42分許 中華郵政龍潭中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鄧小蘭) 1、7,015元 2、5,400元 14 尤渚屏 假取消會員設定 110年5月6日17時48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于建欽) 1、28,015元 110年5月6日18時39分許 中華郵政龍潭中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鄧小蘭) 1、29,989元 15 陳玉玲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5月6日18時8分許起,至18時10分止 中華郵政龍潭中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鄧小蘭) 1、49,985元 2、49,985元 16 江炳賢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5月6日18時27分許起,至18時29分止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49,987元 2、21,123元 17 洪銘琪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5月6日18時32分許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元 18 康柏賢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5月6日18時33分許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24,120元 19 陳文賢 假取消經銷商設定 110年5月6日18時34分許起,至18時52分止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9,967元 2、29,985元 20 吳旻霖 假取消經銷商設定 110年5月6日22時2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21,123元 21 黃妍婕 假信用卡遭誤刷 110年5月6日22時4分許起,至5月7日0時44分止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49,987元 2、49,989元 3、39,989元 4、39,987元 5、77,088元 22 李佳軒 假信用卡遭盜刷 110年5月6日22時17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23,985元 23 簡志武 假信用卡遭盜刷 110年5月6日22時42分許起,至22時46分止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49,987元 2、49,123元 24 林孟萱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4月29日19時54分許起,至20時12分止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文雄) 1、29,123元 2、11,900元 25 吳宗軒 假取消代理商設定 110年4月27日17時41分許起,至17時43分止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49,989元 2、49,988元 26 廖彥宏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4月27日17時43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49,988元 27 陳天河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4月27日18時24分許起,至18時25分止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49,985元 2、49,986元 3、49,986元 28 李亜臻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5月8日14時32分許起,至15時1分止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99,987元 2、64,123元 3、6,123元 29 陳育琪、陳育晴 假取消高級會員設定 110年5月8日14時33分許起,至14時48分止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安亦祥) 1、29,123元 2、30,000元 3、13,101元 30 黃琇雯 假信用卡遭盜刷 110年5月8日15時17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38,011元 31 楊承羲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5月8日15時25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8,123元 32 許舒涵 假取消會員設定 110年5月8日16時17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安亦祥) 1、28,000元 33 郭錦庭 假取消經銷商設定 110年5月8日16時20分許起,至16時26分止 中華郵政新竹樹林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曼貴) 1、49,992元 2、32,123元 34 陳怡淳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5月9日14時48分許起,至15時15分止 中華郵政龜山郵局(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蘇志誠) 1、49,987元 2、49,989元 3、29,987元 4、16,123元 110年5月9日16時18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蘇志誠) 1、13,123元 110年5月9日17時19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佳陵) 1、30,000元 35 李宗翰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5月9日15時47分許起,至16時止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廖俊凱) 1、49,988元 2、49,988元 36 楊嘉仁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5月9日16時6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蘇志誠) 1、99,986元 110年5月10日1時3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廖俊凱) 1、29,998元 37 何素貞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5月9日16時14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蘇志誠) 1、30,000元 38 劉睦駕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5月9日16時52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廖俊凱) 1、119,988元 110年5月9日16時55分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廖俊凱) 1、49,083元 39 蔡慧馨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5月9日17時3分許起,至17時17分止 中華郵政板橋漢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佳陵) 1、26,011元 2、19,123元 40 陳柔云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5月9日17時11分許 中華郵政板橋漢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佳陵) 1、49,986元 110年5月9日17時12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佳陵) 1、49,099元 110年5月9日17時29分許起,至17時51分止 中華郵政太平竹仔坑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賴穎辰) 1、29,345元 2、29,985元 3、29,986元 4、48,986元 41 許凱登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5月9日17時17分許 中華郵政板橋漢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佳陵) 1、49,987元 42 謝政融 假購物須取消付款設定 110年5月10日0時許3分許 中華郵政龜山郵局(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蘇志誠) 1、149,988元 110年5月10日0時許44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廖俊凱) 1、49,987元
附表二: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人頭帳戶 提領款項 1 110年4月25日14時4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陽信銀行自動提款機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柯宇恩) 1、11,005元 2 110年4月25日15時28分許起,至15時34分許止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庫商銀自動提款機 中華郵政平鎮山仔頂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莊明達) 1、20,005元 2、20,005元 3、20,005元 4、20,005元 5、20,005元 6、20,005元 7、20,005元 8、9,005元 3 110年4月25日15時53分許起,至15時57分許止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陽信銀行自動提款機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柯宇恩) 1、20,005元 2、20,005元 3、20,005元 4、20,005元 5、19,005元 4 110年4月25日16時2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自動提款機 1、10,005元 5 110年4月25日16時39分許起,至17時16分許止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自動提款機 中華郵政台南安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柯宇恩) 1、20,005元 2、20,005元 3、20,005元 4、19,005元 5、20,005元 6、20,005元 7、19,005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柯宇恩) 1、20,005元 2、20,005元 3、20,005元 4、20,005元 5、20,005元 6 110年4月25日17時25分許起,至17時26分許止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陽信銀行自動提款機 中華郵政台南安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柯宇恩) 1、20,005元 2、1,005元 110年4月25日17時27分許起,至17時29分許止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柯宇恩) 1、20,005元 2、20,005元 3、10,005元 7 110年4月26日0時3分許起,至0時5分許止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中山分行自動提款機 中華郵政平鎮山仔頂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莊明達) 1、20,005元 2、20,005元 3、18,005元 8 110年4月26日0時25分許起,至0時29分許止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自動提款機 中華郵政平鎮山仔頂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莊明達) 1、20,005元 2、10,005元 3、20,005元 4、10,005元 5、20,005元 6、10,005元 9 110年4月27日17時49分許起,至17時56分許止 臺北市○○○○○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自動提款機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20,005元 2、20,005元 3、20,005元 4、20,005元 5、20,005元 6、20,005元 7、20,005元 8、9,005元 10 110年4月27日18時46分許起,至18時49分許止 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臺北敦南郵局自動提款機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60,000元 2、60,000元 3、3,000元 4、27,000元 11 110年4月29日20時23分許起,至20時25分許止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自動提款機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文雄) 1、20,005元 2、20,005元 3、605元 4、1,005元 12 110年5月6日16時47分許起,至17時4分許止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合庫商銀行自動提款機 中華郵政台南友愛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于建欽) 1、20,005元 2、20,005元 3、20,005元 4、20,005元 5、19,005元 6、20,005元 7、20,005元 8、1,005元 110年5月6日18時54分許起,至18時56分許止 中華郵政龍潭中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鄧小蘭) 1、17,000元 2、20,000元 13 110年5月6日17時33分許起,至17時36分許止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自動提款機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于建欽) 1、20,005元 2、20,005元 3、20,005元 4、20,005元 5、19,005元 14 110年5月6日17時52分許起,至17時54分許止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自動提款機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于建欽) 1、20,005元 2、15,005元 3、16,005元 15 110年5月6日18時34分許起,至18時37分許止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兆豐銀行自動提款機 中華郵政龍潭中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鄧小蘭) 1、20,000元 2、20,000元 3、20,000元 4、20,000元 5、20,000元 16 110年5月6日19時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自動提款機 中華郵政龍潭中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鄧小蘭) 1、12,000元 17 110年5月6日18時43分許起,至18時47分許止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渣打銀行自動提款機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60,000元 2、55,000元 18 110年5月6日19時1分許起,至19時2分許止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合庫商銀行自動提款機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20,005元 2、10,005元 19 110年5月6日22時11分許起,至22時12分許止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提款機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00,000元 2、21,000元 20 110年5月6日22時32分許起,至22時33分許止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兆豐銀行自動提款機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20,000元 2、4,000元 21 110年5月6日22時47分許起,至22時49分許止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自動提款機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20,000元 2、20,000元 3、15,000元 22 110年5月7日0時2分許起,至0時16分許止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自動提款機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20,000元 2、4,000元 3、20,000元 4、20,000元 5、20,000元 6、20,000元 7、19,000元 23 110年5月7日0時47分許起,至0時50分許止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臺北敦南郵局自動提款機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20,000元 2、20,000元 3、20,000元 4、17,000元 24 110年5月8日14時37分許起,至15時9分許止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提款機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30,000元 2、30,000元 3、30,000元 4、30,000元 5、30,000元 6、14,000元 7、6,000元 25 110年5月8日14時51分許起,至14時52分許止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自動提款機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5,000元 2、15,000元 26 110年5月8日14時54分許起,至14時56分許止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自動提款機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安亦祥) 1、30,000元 2、21,000元 3、21,000元 27 110年5月8日15時13分許起,至15時17分許止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庫銀行自動提款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20,000元 2、20,000元 3、2,000元 4、12,000元 28 110年5月8日15時22分許起,至15時23分許止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自動提款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9,000元 2、19,000元 29 110年5月8日15時3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銀行自動提款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8,000元 30 110年5月8日16時25分許起,至16時26分許止 臺北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自動提款機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安亦祥) 1、10,000元 2、14,000元 31 110年5月8日16時35分許起,至16時36分許止 臺北市○○區○○路000號永吉郵局自動提款機 中華郵政新竹樹林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曼貴) 1、60,000元 2、22,000元 32 110年5月9日14時58分許起,至15時2分許止 臺北市○○區○○路00號永豐銀行自動提款機 中華郵政龜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蘇志誠) 1、20,005元 2、20,005元 3、20,005元 4、20,005元 5、20,005元 33 110年5月9日15時22分許起,至15時24分許止 臺北市○○區○○○路000○0號彰化銀行自動提款機 中華郵政龜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蘇志誠) 1、20,005元 2、13,005元 3、13,005元 34 110年5月9日16時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提款機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廖俊凱) 1、100,000元 35 110年5月9日16時19分許起,至16時24分許止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自動提款機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蘇志誠) 1、20,005元 2、20,005元 3、20,005元 4、20,005元 5、20,005元 6、20,005元 7、20,005元 8、3,005元 36 110年5月9日16時59分許起,至17時3分許止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提款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廖俊凱) 1、20,000元 2、20,000元 3、20,000元 4、20,000元 5、19,000元 6、20,000元 37 110年5月9日17時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提款機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廖俊凱) 1、49,000元 38 110年5月9日17時22分許起,至17時28分許止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提款機 中華郵政板橋漢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佳陵) 1、20,005元 2、20,005元 3、20,005元 4、20,005元 5、20,005元 6、20,005元 7、20,005元 8、5,005元 39 110年5月9日17時38分許起,至17時43分許止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自動提款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佳陵) 1、20,000元 2、20,000元 3、20,000元 4、20,000元 5、20,000元 6、9,000元 40 110年5月9日17時50分許起,至17時58分許止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自動提款機 中華郵政太平竹仔坑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賴穎辰) 1、20,005元 2、20,005元 3、20,005元 4、20,005元 5、20,005元 6、20,005元 7、18,005元 41 110年5月10日0時10分許起,至0時16分許止 臺北市○○區○○○路000○0號彰化銀行自動提款機 中華郵政龜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蘇志誠) 1、20,005元 2、20,005元 3、20,005元 4、20,005元 5、20,005元 6、20,005元 7、19,005元 8、10,005元 42 110年5月10日0時50分許起,至0時51分許止 臺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自動提款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廖俊凱) 1、20,000元 2、15,000元 3、15,000元 43 110年5月10日1時7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自動提款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廖俊凱) 1、20,000元 2、10,000元 44 110年5月10日1時14分許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全家超商自動提款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廖俊凱) 1、700元 45 110年5月10日1時15分許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全家超商自動提款機 中華郵政龜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蘇志誠) 1、9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