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黃程暉
- 被告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33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甲○○ 前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欽源律師 洪紹恒律師 被 告 戊○○原名子○ 壬○○ 前 列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被 告 己○○ 辛○○ 前 列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曾國龍律師 被 告 庚○○ 丁○○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昱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24289號),及請本院併為審理中(95年度偵續字第50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著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連續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參年。 乙○○共同連續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甲○○共同連續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戊○○共同連續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壬○○共同連續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己○○共同連續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辛○○共同連續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庚○○共同連續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拘役伍拾日,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丁○○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參年。 事 實 一、丙○○係「偉智科技集團」(址設臺北市○○○路○段669 號2樓、3樓、4樓、5樓及9樓)負責人,負責綜理集團一切 業務、財務及資金調度事宜;乙○○係丙○○之配偶,負責襄助集團財務及資金調度;甲○○係乙○○之妹,負責集團之會計帳務事宜;丑○○(丑○○部分另行審結)為乙○○之姊,擔任集團總經理;戊○○(原名子○○)係淞國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淞國光電工業公司)負責人;壬○○係網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巨科技公司)負責人;辛○○、己○○係夫妻關係,辛○○係台資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資機械公司)實際負責人,己○○係台資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資光電科技公司)負責人。偉智科技集團分為6大事業體,分別為(一)「光電科技事業體」 :偉智光電科技公司、淞國光電科技公司,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聚達科技公司,負責人甲○○),聚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聚佳科技公司,負責人甲○○),台資光電科技公司、富智光纖寬頻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富智光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智光纖寬頻通信公司,負責人甲○○)及天越科技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越科技工業公司,登記負責人寅○○)。(二)「資訊科技事業體」:大正系統公司、網巨科技公司、鼎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捷實業公司,登記負責人卯○○)、佳智網訊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甲○○)、環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訊系統公司,負責人甲○○)、偉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智通科技公司,負責人乙○○)。(三)「通訊科技事業體」:竝立科技公司、傳盛通訊有限公司(下稱傳盛通訊公司,登記負責人辰○○)、以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以太科技公司,登記負責人巳○○)。(四)「精密科技事業體」:格麗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格麗達科技公司,負責人己○○)、銓剛實業公司及環宇精密鋼構公司。(五)「生化科技事業體」:蘭麗生化科技公司、桂花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桂花田科技公司,負責人庚○○)、超越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越世紀科技公司,負責人庚○○)。(六)「文化教育事業體」:弘大幼教事業管理顧問公司。 二、丙○○、乙○○、甲○○、丑○○共同基於未實際繳足公司設立登記或增資所需股款之概括犯意聯絡,自84年6月間起 至91年8月間止,連續以上開各公司之各金融機構帳戶內之 存款交互轉帳的方式,取得銀行存款憑證後,即據以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隨即將存款資金挪作他用,以不實資料表明繳足股款設立登記及辦理虛偽增資。又戊○○、壬○○均因公司缺乏資金週轉,而委請丙○○辦理現金增資。另辛○○原係台資機械公司實際負責人,台資機械公司於89年5月間改名台資光電科技公司,負責人變更為己○○ ,並於89年5月間與丙○○配合辦理盈餘轉增資及現金增資 。茲分述如下: (一)偉智光電科技公司虛增資本額部分 丙○○、乙○○、甲○○、丑○○(等人下稱丙○○等人)於89年8月至91年8月間,連續3次為以現金增資共新臺幣( 下同)1億534萬元之方式(另辦理盈餘轉增資4億5, 777萬 9,330元),將偉智光電實收資本額由7億2,104萬元虛增為 12億8,415萬9,330元,其方式如下:⒈89年8月28日自上海 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環宇精密鋼構公司(帳號00000)、 銓碁科技公司(帳號00000)、大正系統公司(帳號0000) 、聚隆精密公司、捷億科技公司(帳號0000)、弘譽公司、緯其公司等帳戶,分別提款1千萬元、1千500萬元、1千萬元、300萬元、3千100萬元、400萬元、2千萬元合計9千300萬 元,轉帳存入同分行偉智光電科技公司帳戶內(帳號00000 ),嗣於8月29日完成驗資程序後,隨即於8月30日自前述偉智光電科技公司(帳號00000)增資款帳戶內,提款100萬元、1,500萬元、1,500萬元、300萬元、4,400萬元、1,500萬 元,分別轉帳存入同分行安世科技公司(帳號00000)、環 訊系統公司(帳號00000)、銓剛實業公司(帳號00000)、佳智 網訊公司(帳號00000)、聚達科技公司(帳號00000)、登堡公司(帳號00000)等帳戶內。⒉91年6月5日自合 作金庫銀行永吉分行聚佳公司、易貿網公司帳戶各提款500 萬元,轉帳存入同行偉智光電科技公司帳戶內(帳號000000),同年6月6日完成驗資程序後,隨即於同年6月7日自前述偉智光電科技公司(帳號00000)增資款帳戶內,提款450萬元、250萬元、 300萬元,分別轉帳存入同分行竝立科技公司(帳號00000)、忻力公司(帳號00000)、淞國光電工業公司(帳號0000 0)等帳戶內。⒊91年8月間,為辦理現金 增資234萬元,於8月28日自合作金庫銀行內湖分行淞國科技公司(帳號00 00000)、易貿網科技公司(帳號0000000) 等帳戶,分別提款121萬2千元、300萬元,轉帳存入同分行 偉智光電科技公司帳戶內(帳號3071),8月29日完成驗資 程序後,隨即於9月2日自前述偉智光電科技公司(帳號 0000)增資款帳戶內提款現金10萬元、100萬元;9月3日復 提款200萬元、110萬元,分別轉帳存入同分行大正系統公司(帳號0000000)、富智光纖寬頻通信公司(帳號0000000)等帳戶內。 (二)竝立科技公司虛增資本額部分 丙○○等人於87年7月至89年1月間,連續3次為以現金增資 共6億6千500萬元之方式,將竝立科技公司資本額由3千500 萬元虛增為7億元,其方式如下:87年7月間,為辦理現金增資1億6千200萬元,於同年7月4日自陽信商業銀行成功分行 藝術欣賞文化事業公司(帳號0000)帳戶提款8千200萬元匯款至玉山商業銀行復興分行竝立科技公司(帳號0000)帳戶,充作午○○、丙○○、乙○○、未○○、丙○○等股東繳納之股款;另由丙○○、乙○○及甲○○3人以現金及匯款 方式,將所得8千萬元存入陽信商業銀行成功分行竝立科技 公司(帳號0000)帳戶內,同年7月6日完成驗資程序後,隨即於7月8日、9日、10日陸續自前述竝立科技公司增資款帳 戶內提款,轉匯至台益機械公司、基榮實業公司、宏申貿易公司、基泰公司等帳戶內。⒉88年8月間,為辦理現金增資2億元,於同年8月30日自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丙○○(帳 號000000)帳戶提款2億元(分30筆),轉帳存入同分行竝 立科技公司(帳號000000 )帳戶內,8月31日完成驗資程序後,隨即於9月1日自前述竝立科技公司(帳號000000)增資款帳戶內全數提出,轉帳存入同分行大正系統公司(帳號 000000)帳戶內。⒊89年1月間,為辦理現金增資3億300萬 元,於同年1月28日自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捷億科技 公司、銓剛實業公司、環宇精密鋼構公司(帳號00000)、 大正系統公司及弘譽公司(帳號0000)等帳戶,分別提款200萬元、4千200萬元、4千萬元、1千800萬元及100萬元,共1億300萬元,轉帳存入同分行竝立科技公司(帳號00000)帳戶內,另自華南商業銀行建成分行偉智光電科技公司(帳號000000)帳戶提領2億元,轉帳存入同分行竝立科技公司( 帳號000000)帳戶內,同年月29日完成驗資程序後,隨即於同年月31日自前述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竝立科技公司(帳號00000)增資款帳戶提款5千萬元、3千萬元及2千300 萬元,分別轉帳存入同分行環宇精密鋼構公司(帳號00000 )、銓碁科技公司(帳號00000)及大正系統公司(帳號 00000)等帳戶內。 (三)銓剛實業公司(原聚隆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虛增資本額部分 丙○○等人於89年8月至10月間,連續2次以現金增資共1億9千400萬元之方式,將銓剛實業公司資本額由100萬元虛增為1億9千500萬元,其方式如下:⒈89年8月間,為聚隆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先辦理現金增資1億900萬元,於同年8月21 日自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登堡公司(帳號00000)、 弘譽公司(帳號0000)、偉智光電科技公司(帳號0000)、竝立科技公司、銓剛實業公司、大正系統公司及環宇精密鋼構公司等帳戶,分別提款500萬元、1,000萬元、2,100萬元、 3千400萬元、1千100萬元、1千500萬元、1千300萬元,轉帳存入同分行聚隆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帳戶 內,8月22日完成驗資程序後,隨即於8月24日自前述聚隆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增資款帳戶內,提款1千150萬元、500萬元、300萬元、2千072萬3千750元、3千150 萬元、2千105萬3千340元及1千593萬3千729元,分別轉帳存入同分行偉智通科技公司(帳號00000)、蘭麗生化科技公 司(帳號0000)、偉智光電科技公司(帳號00000)、緯其 公司(帳號00000)、捷億科技公司(帳號0000)、淞國光 電工業公司(帳號00000 )及銓碁科技公司(帳號000000)等帳戶內。⒉89年10月間,為辦理銓剛實業公司現金增資8 千500萬元,於同年10月16日自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 銓碁科技公司(帳號00000)帳戶提款8千500萬元,轉帳存 入同分行銓剛實業公司(帳號00000)帳戶內,同年10月17 日完成驗資程序後,隨即於同年10月18日自前述銓剛實業公司(帳號00000)增資款帳戶內,提款900萬元、700萬元、4千100萬元、2千500萬元及200萬元,分別轉帳存入同分行登堡公司、緯其公司、銓碁科技公司、弘譽公司及蘭麗生化科技公司(帳號00000)等帳戶內。 (四)長太機械公司虛增資本額部分 丙○○等人於89年10月間,為以現金增資1千萬元之方式, 將長太機械公司資本額由2千萬元虛增為3千萬萬元,乃於同年9 月30日將現金1千萬元存入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龜山分行長太 機械公司(帳號00000)帳戶內,同年10月1日完成驗資程序後,隨即於10月2日自前述長太機械公司增資款帳戶內以現金方 式全數提領一空。 (五)弘譽公司(原名弘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虛增資本額部分丙○○等人於89年2月間,為以現金增資5千320萬元之方式 ,將弘譽公司資本額由500萬元虛增為5,820萬元,乃於同年2月14日自上海儲蓄商業銀行世貿分行大正系統公司、登堡 公司及蘭麗生化公司等帳戶,分別提款5千萬元、120萬元、200萬元轉帳存入同分行弘譽公司(帳號0000)帳戶內,同 年月15日完成驗資程序後,隨即於2月16日自前述弘譽公司 增資款帳戶內,提款1千500萬元、1千490萬元、1千500萬元、430萬元、143萬元、15萬元、40萬元、40萬元、120萬元 及40萬元,分別轉帳存入同分行申○○(帳號00000)、壬 ○○(帳號00000)、酉○○(帳號000000)、網巨科技公司 (帳號00000)、丙○○、甲○○、環宇精密鋼構公司、銓 剛實業公司、聚佳科技公司(帳號00000)及緯其公司等帳 戶內。 (六)藝術欣賞文化事業公司虛增資本額部分 丙○○等人於87年7月間,為以現金增資1億9千40萬元之方 式,將藝術欣賞文化事業公司資本額由500萬元虛增為1億9 千540萬元,於同年7月2日將9千640萬元存入陽信商業銀行 成功分行藝術欣賞文化事業公司(帳號0000)帳戶內,另自玉山商業銀行復興分行丙○○(帳號00000)帳戶提款5千萬元;並由魏士勳在陽信商業銀行成功分行貸款3千萬元後, 以乙○○、戌○○名義匯款,將8千萬元存入玉山商業銀行 復興分行藝術欣賞文化事業公司(帳號0000)帳戶。另自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丙○○帳戶提款1千400萬元,存入同分行藝術欣賞文化事業公司(帳號0000)帳戶內,同年7 月3日完成驗資程序後,隨即於同年月4日分別自玉山商業銀行復興分行藝術欣賞文化事業公司(帳號0000)帳戶內提款5千萬元、2千700萬元,轉帳存入同分行丙○○(帳號00000)帳戶內;自陽信商業銀行成功分行藝術欣賞文化事業公司(帳號0000)帳戶提款4千200萬元、4千萬元,匯款至玉山 商業銀行復興分行竝立公司(帳號0000)帳戶內,作為午○○、丙○○、乙○○、未○○、丙○○等人參加竝立公司增資之驗資款;同年7 月13日至30日間,復將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藝術欣賞文化事業公司(帳號0000)帳戶內之驗資款陸續提領花用。 (七)蘭麗生化科技公司虛增資本額部分 丙○○等人於87年6月至89年4月間,為連續辦理蘭麗生化科技公司設立登記及現金增資,將蘭麗生化科技公司資本額虛增為1億3千600萬元,其方式如下:⒈87年6月為設立蘭麗生化科技公司,於同年6月18日自慶豐商業銀行松山分行丙○ ○(帳號601653)帳戶提領300萬元,以亥○○、天○○○ 、地○○、丙○○、乙○○、戌○○及未○○名義,分別匯款20萬元、20萬元、20萬元、180萬元、20萬元、20萬元及 20萬元,存入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蘭麗生化科技公司(帳號0000)帳戶內,同年月19日完成驗資程序後,隨即於同年6月24日、26日,自前述蘭麗生化科技公司驗資帳戶內 ,提款購買面額200萬元之臺灣銀行支票(下稱臺支)及匯 款96萬元至宇○○帳戶內。⒉89年1月為辦理增資3千300萬 元,於同年1月17日分別自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大正 系統公司及竝立科技公司帳戶,提款1千700萬元及1千600萬元,轉帳存入同分行蘭麗生化科技公司(帳號0000)帳戶內,同年月18日完成驗資程序後,隨即於同年月21日,自前述蘭麗生化科技公司驗資帳戶內,提款20萬元、30萬元、130 萬元及3千萬元,分別轉帳存入同分行環宇精密鋼構公司( 帳號00000)帳戶、銓碁科技公司(帳號00000)、丙○○及偉智通科技公司(帳號0000)等帳戶內。⒊89年4月為辦理 增資1億元,於同年4月25日分別自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登鑫公司(帳號0000)、登堡公司(帳號00000)、聚達 科技公司(帳號00000 0)、聚佳科技公司(帳號00000)、竝立科技公司(帳號00000)、大正系統公司(帳號00000)、捷億科技公司(帳號0000)、銓碁科技公司(帳號00000 )、環宇精密鋼構公司(帳號00000)等帳戶,提款1千700 萬元、1千300萬元、1千萬元、250萬元、400萬元、2 千萬 元、1千萬元、750萬元及1千600萬元,轉帳存入同分行蘭麗生化科技公司(帳號0000)帳戶內,同年月26日完成驗資程序後,隨即於同年月28日,自前述蘭麗生化科技公司驗資帳戶內,提款1千208萬880元、600萬元、1千萬元、1 千萬元 、1千萬元、1千萬元、1千萬元、1千萬元、1千萬元、800萬元及50萬元,分別轉帳存入同分行登鑫公司(帳號0000)、蘭麗生化科技公司(帳號0000)、偉智光電科技公司(帳號00000)、環宇精密鋼構公司(帳號00000)、竝立科技公司(帳號0000)、銓碁科技公司(帳號00 000)、天越科技工業公司(帳號00000)、網巨科技公司(帳號00000)、淞國光電工業公司(帳號00000)、富智光纖寬頻通信公司(帳 號00000)及偉智光電科技公司(帳號0000)等帳戶內(另 有120萬元匯出)。 (八)捷億科技公司虛增資本額部分 丙○○等人於87年6月至89年2月間,為辦理捷億科技公司設立登記及現金增資,以將捷億科技公司資本額虛增為7千500萬元,其方式如下:⒈87年6月為設立捷億科技公司,於同 年月18日以乙○○、宙○○、玄○○、黃○○、丙○○、A○○、B○○名義,匯款200萬元、20萬元、20萬元、20萬 元、200 萬元、20萬元、20萬元,共500萬元,存入上海商 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捷億科技公司(帳號0000)帳戶內。同年月19日完成驗資程序後,隨即於同年6月24日自前述捷億 科技公司驗資帳戶內,提款350萬元購買台支,另將餘款90 萬7千30元及50萬30 元匯出。⒉89年2月為辦理增資7千萬元,於同年2月14日分別自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弘譽公 司(帳號0000)、登堡公司(帳號00000)、蘭麗生化科技 公司(帳號9049)及大正系統公司(帳號00000)等帳戶, 提款700萬元、100萬元、200 萬元及6千萬元,轉帳存入同 分行捷億科技公司(帳號0000)帳戶內,同年2月15日完成 驗資程序後,隨即於同年2月16日,自前述捷億科技公司驗 資帳戶內,提款6千570萬元、400萬元及30萬元,分別轉帳 存入同分行網巨科技公司(帳號00000)、淞國光電工業公 司(帳號00000)等帳戶內。 (九)登鑫公司虛增資本額部分 丙○○等人於84年6月至89年1月間,為辦理登鑫公司設立登記及現金增資,以將登鑫公司資本額虛增為7千100萬元,其方式如下:⒈84年6月為設立登鑫公司,於同年6月19日自國泰世華銀行民權分行鼎益鑫公司(帳號0000000)帳戶提款 500萬元,轉帳存入登鑫公司(帳號00 0000)帳戶內,同年月20日完成驗資程序後,隨即自登鑫公司驗資帳戶內提出,分別匯款至丙○○之陽信商業銀行成功分行及聯邦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之個人帳戶內。⒉86年9月為辦理增資3千500萬 元,於同年9月9日匯款1千50 0萬元、2千萬元,存入陽信商業銀行成功分行登鑫公司(帳號0000)帳戶內,同年月10日完成驗資程序後,隨即自登鑫公司驗資帳戶內提款領出。⒊89年1月為辦理增資3千600萬元,於同年1月7日、10日分別 自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弘大幼教事業管理顧問公司(帳號0000)、大正系統公司(帳號0000)、環宇精密鋼構公司(帳號00000)、丙○○(帳號00000)、C○○(帳號 00000)、銓碁科技公司(帳號10000)等帳戶提款500萬元 、200萬元、1千100萬元、700萬元、600萬元、500萬元,存入同分行登鑫公司(帳號0000)帳戶內,同年1月11日完成 驗資程序後,隨即自登鑫公司驗資帳戶內提款領出。 (十)登堡公司虛增資本額部分 丙○○等人於89年2月間,為辦理現金增資5,000萬元,以將登堡公司資本額由4千萬元虛增為9千萬元,乃於同年2月25 日分別自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蘭麗生化公司、淞國光電工業公司、銓剛實業公司、偉智光電科技公司等帳戶,分別提款300萬元、2,000萬元、2千400萬元、300萬元,存入 同分行登堡公司(帳號00000)帳戶內,同年2月29日完成驗資程序後,隨即於同年3月3日至6日間,自登堡公司驗資帳 戶內提款,分別轉帳存入同分行環宇精密鋼構公司(帳號 00000)及偉智光電科技公司(帳號0000)等帳戶內(該等 資金流向與緯其公司增資款資金流向一致)。 (十一)緯其公司虛增資本額部分 丙○○等人於89年2月間,為辦理現金增資5千570萬元,以 將緯其公司資本額由3,100萬元虛增為8,670萬元,乃於同年2 月25日分別自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淞國光電工業公司、環宇精密鋼構公司、弘譽公司及捷錩公司等帳戶,提款1千500 萬元、2千350萬元、500萬元、1千220萬元,存入同分行緯其公司(帳號00000)帳戶內,同年2月29日完成驗資程序後,隨即於同年3月6日自緯其公司驗資帳戶內提款,分別轉帳存入同分行環宇精密鋼構公司(帳號00000)、大正 系統公司(帳號0000)、偉智光電科技公司(帳號0000)等帳戶內(該等資金流向與登堡公司增資款資金流向一致)。(十二)弘大幼教事業管理顧問公司虛增資本額部分 丙○○等人於88年7月至9月間,為辦理弘大幼教事業管理顧問公司設立登記及現金增資,以將弘大幼教事業管理顧問公司資本額虛增為1億100萬元,其方式如下:⒈88年7月間, 為辦理弘大幼教事業管理顧問公司設立登記,於同年7月20 日將現金100萬元存入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內湖分行弘大幼教 事業管理顧問公司(帳號0000)帳戶內,同年7月21日完成 驗資程序後,隨即自弘大幼教事業管理顧問公司驗資帳戶內提款領出。⒉88 年9月為辦理弘大幼教事業管理顧問公司增資1億元,於同年9月3日自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大正系統 公司帳戶提款1億元,匯入台北銀行桂林分行弘大幼教事業 管理顧問公司(帳號000000)帳戶內,分別充作D○○、地○○、甲○○、E○○、F○○、G○○、H○○、I○○、丙○○、乙○○、J○○、K○○、L○○、M○○、N○○等股東繳納之股款,9月4日完成驗資程序後,隨即於同年月6日自弘大幼教事業管理顧問公司驗資帳戶內提出,轉 帳存入台北銀行桂林分行乙○○(帳號00000)帳戶內。 (十三)偉智通科技公司虛增資本額部分 丙○○等人於89年1月至5月間,為辦理偉智通科技公司設立登記及現金增資,以將偉智通科技公司資本額虛增為1億8千700萬元,其方式如下:⒈89年1月間為辦理偉智通科技公司設立登記,於同年1月21日分別自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 行大正系統公司(帳號0000)、竝立科技公司(帳號0000)、蘭麗生化科技公司(帳號0000)等帳戶,提款900萬元、1千800萬元、3千萬元,轉帳存入同分行偉智通科技公司(帳號0000)帳戶內,同年月25日完成驗資程序後,隨即於同年1 月26日自偉智通科技公司提款3千萬元及2千700萬元,分 別轉帳存入同分行銓剛實業公司(帳號00000)及環宇精密 鋼構公司(帳號00000)等帳戶。⒉89年5月為辦理偉智通科技公司增資1億3千萬元,於同年5月17日分別自上海商業儲 蓄銀行世貿分行緯其公司、竝立科技公司、捷億科技公司、弘譽公司、聚達科技公司(帳號00000)、登鑫公司及登堡 公司等帳戶,提款700萬元、6千300萬元、1千300萬元、1千300萬元、1千萬元、1千200萬元、1千200萬元,轉帳存入同分行偉智通科技公司(帳號00000)帳戶內,同年月18日完 成驗資程序後,隨即於同年月19日自偉智通科技公司驗資帳戶內提款20萬元、500萬元、2千萬元、2千萬元、2千萬元、2千萬元、3千萬元、100萬元、50萬元、1千200萬元及120萬元,分別轉帳存入同分行天越科技工業公司(帳號000000)、蘭麗生化科技公司(帳號0000)、大正系統公司(帳號 0000)、環宇精密鋼構公司(帳號00000)、銓碁科技公司 (帳號00000)、偉智光電科技公司(帳號0000)、富智光 纖寬頻通信公司(帳號00000)、網巨科技公司(帳號00000)、淞國光電工業公司(帳號00000)、以太科技公司(帳 號00000)及大正系統公司(帳號0000)等帳戶內。 (十四)天越科技工業公司(原天越國際有限公司)虛增資本額部分: 丙○○等人於89年3月間,為辦理現金增資1億8千萬元,以 將天越科技工業公司資本額由1千萬元虛增為1億9千萬元, 於同年3月13日分別自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捷錩公司 、登鑫公司、網巨科技公司、大正系統公司、偉智光電科技公司、富智光纖寬頻通信公司、緯其公司、寅○○、O○○、P○○、銓剛實業公司及環宇精密鋼構公司等帳戶提款3 千萬元、280 萬元、220萬元、2千300萬元、2千萬元、840 萬元、1千500萬元、1千500萬元、1千560萬元、1千500萬元、800萬元及2千500萬元,存入同分行天越國際有限公司( 帳號10236)帳戶內,同年3 月14日完成驗資程序後,隨即 於同年3月17日至23日間,自天越國際有限公司驗資帳戶內 ,提款1千600萬元、1千600萬元、1千8 00萬元、2千300萬 元、2千萬元、1千800萬元、2千300萬元、2千600萬元、1千萬元、1千萬元,分別轉帳存入同分行偉智光電科技公司( 帳號0000)、銓碁科技公司(帳號00000)、弘譽公司(帳 號0000)、登堡公司(帳號00000)、捷億科技公司(帳號 0000)、竝立科技公司(帳號000000)、蘭麗生化科技公司(帳號0000)、大正系統公司(帳號0000)、偉智光電科技公司(帳號0000)及緯其公司(帳號0000)等帳戶內。 (十五)聚達科技公司虛增資本額部分 丙○○等人於88年9月至89年2月間,連續2次為以現金增資 共1億6千70萬元之方式,將聚達科技公司資本額由100萬元 虛增為1億6千170萬元,其方式如下:⒈88年9月間,為辦理聚達科技公司增資1億元,於同年9月3日自台北銀行桂林分 行弘大幼教事業管理顧問公司(帳號000000)帳戶提款1億 元,轉帳存入同分行聚達科技公司(帳號000000)帳戶內,同年月4日完成驗資程序後,隨即自聚達科技公司驗資帳戶 內提款領出。⒉89年2 月間,為辦理聚達科技公司增資6千 70萬元,於同年2月14日自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弘譽 公司、大正系統公司、登堡公司、蘭麗生化科技公司帳戶提款600萬元、5千萬元、220萬元、250萬元,分別轉帳存入同分行聚達科技公司(帳號00000)帳戶內,同年2月15日完成驗資程序後,隨即於同年2月16日自聚達科技公司驗資帳戶 內提款5千790萬元、100萬元及100萬元,分別轉帳存入同分行網巨科技公司(帳號00000)、中聯科技公司(帳號00000)及淞國光電工業公司(帳號00000)等帳戶內。 (十六)聚佳科技公司(已變更公司名稱為淞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虛增資本額部分 丙○○等人於88年7月至89年2月間,為連續辦理聚佳科技公司設立登記及現金增資,以將聚佳科技公司資本額虛增為9 千670萬元,其方式如下:⒈88年7月間,為設立聚佳科技公司,於同年7月27日將現金100萬元存入合作金庫銀行玉成分行聚佳科技公司(帳號00000000)帳戶內,同年7月28日完成 驗資程序後,隨即於同年9月7日自聚佳科技公司驗資帳戶內提款領出。⒉89年2月間,為辦理聚佳科技公司增資9千570 萬元,於同年2月18 日分別自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網巨科技公司、大正系統公司、緯其公司等帳戶,提款7千720萬元、500萬元、1千350萬元,轉帳存入同分行聚達科技公 司(帳號00000)帳戶內,同年2月19日完成驗資程序後,隨即於同年2月21日自聚佳科技公司驗資帳戶內,提款200萬元、500萬元、56萬元、23萬元購買定存單;復提款4千290萬 元,分別轉帳存入同分行淞國光電工業公司(帳號000000)帳戶2, 890萬元、Q○○(帳號0000)帳戶400萬元、子○ ○(帳號00000)帳戶1千萬元;另提款4千675萬元,轉帳存入同分行偉智光電科技公司(帳號0000)帳戶內。 (十七)捷錩公司(已變更公司名稱為環宇鋼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錩公司)虛增資本額部分 丙○○等人於88年8月至89年2月間,為辦理捷錩公司設立登記及現金增資,將捷錩公司資本額虛增為5千100萬元,其方式如下:⒈88年8月間,為設立捷錩公司,於同年8月2日將 現金100萬元存入臺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忠孝分社捷錩公司 (帳號000000)帳戶內,同年月3日完成驗資程序後,隨即 於同年9月4日自捷錩公司驗資帳戶內提款領出。⒉89年2月 間,為辦理捷錩公司增資5,000萬元,於同年2月25日分別自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淞國光電工業公司、偉智光電科技公司、登鑫公司、弘譽公司等帳戶提款1,500萬元、1,020萬元、1,980萬元、500萬元,轉帳存入同分行捷錩公司(帳號00000)帳戶內,同年2月29日完成驗資程序後,隨即於同年3月13日自捷錩公司驗資帳戶內,提款3千萬元、1千560萬元、334萬元、30萬元、50萬元、20萬元,分別轉帳存入同 分行天越科技工業公司(帳號00000)、O○○(帳號0000 )、格麗達科技公司(帳號000000)、泰永興科技公司(帳號00000)、偉智光電科技公司(帳號0000)等帳戶內及購 買台支。 (十八)富智光纖寬頻通信公司虛增資本額部分 丙○○等人於89年1月至5月間,為辦理富智光纖寬頻通信公司設立登記及現金增資,以將富智光纖寬頻通信公司資本額虛增為1億6,000萬元,其方式如下:⒈89年1月間,為設立 富智光纖寬頻通信公司,於同年1月27日自上海商業儲蓄銀 行世貿分行大正系統公司帳戶提款1千萬元,轉帳存入同分 行富智光纖寬頻通信公司(帳號000000)帳戶內,充作蘭麗生化科技公司、竝立科技公司、大正系統公司、環銓科技公司、乙○○、D○○、R○○、I○○等股東繳納之股款,同年1月28日完成驗資程序後,隨即於同年1月31日自富智光纖寬頻通信公司驗資帳戶內提款1千萬元,轉帳存入同分行 蘭麗生化科技公司(帳號00000)帳戶內。⒉89年5月間,為辦理富智光纖寬頻通信公司增資1億2千500萬元,於同年5月19日自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富智光纖寬頻通信公司(帳號00000)帳戶提款1億5千萬元,轉帳存入同分行富智光 纖寬頻通信公司(帳號00000)帳戶內,充作竝立科技公司 、大正系統公司、環銓科技公司、偉智通科技公司、偉智光電科技公司、緯其公司、聚達科技公司、網巨科技公司、銓剛實業公司及甲○○等股東繳納之增資股款,5月20日完成 驗資程序後,隨即於5月22日自富智光纖寬頻通信公司驗資 帳戶內,提款2千萬元、2千萬元、3千萬元、40萬元、45萬 元、6千400萬元、12萬元、36萬元及1千400萬元,分別轉帳存入同分行富智光纖寬頻通信公司(帳號00000)、登鑫公 司(帳號0000)、捷錩科技公司(帳號00000)、捷億科技 公司(帳號0000)、銓碁科技公司等帳戶內。 (十九)環訊系統公司虛增資本額部分 丙○○等人於89年6月間,為辦理環訊系統公司現金增資1億6千萬元,將環訊系統公司資本額虛增為1億6千100萬元,乃於同年6月12日分別自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登鑫公司 、銓碁科技公司(帳號000000)、竝立科技公司、緯其公司、登堡公司、偉智光電科技公司、淞國光電工業公司及大正系統公司等帳戶,提款300萬元、1千600萬元、1千400萬元 、1千100萬元、1千200萬元、3千萬元、7千萬元及400萬元 ,轉帳存入同分行環訊系統公司(帳號00000)帳戶內,6月13日完成驗資程序後,隨即於同年月14日自環訊公司驗資帳戶內,提款550萬元、1千萬元、2千320萬元、2千800萬元、2千400萬元、900萬元、900萬元、900萬元、900萬元、900 萬元、900萬元、1千萬元及500萬元,分別轉帳存入同分行 蘭麗生化科技公司、環宇精密鋼構公司(帳號00000)、偉 智光電科技公司(帳號0000)、竝立科技公司(帳號00000) 、大正系統公司(帳號0000)、聚達科技公司(帳號000000)、聚佳科技公司(帳號000000)、富智光纖寬頻通信公司(帳號0000000)、緯其公司(帳號00000)、登堡公司( 00000)、弘譽公司(帳號0000)、銓碁科技公司(帳號 0000 0)及鼎捷實業公司(帳號00000)等帳戶內。 (二十)淞國光電工業公司(已變更公司名稱為淞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虛增資本額部分 丙○○等人及戊○○於89年2月至6月間,為辦理淞國光電工業公司現金增資,以將淞國光電工業公司資本額虛增為3億7千400萬元,其方式如下:⒈89年2月間,為辦理淞國光電工業公司增資1億8千萬元,於同年2月21日自上海商業儲蓄銀 行聚佳科技公司、大正系統公司、子○○、Q○○、聚達科技公司、捷億科技公司、竝立科技公司及偉智光電科技公司等帳戶內,提款2千89 0萬元、2千775萬元、2千560萬元、2千萬元、100萬元、400 萬元、1千萬元及6千275萬元,存入同分行淞國光電工業公司(帳號00000)帳戶內,同年月22 日完成驗資程序後,隨即於同年月25日自淞國光電工業公司驗資帳戶內,提領2千300萬元、1千220萬元、2千400萬元、2千350萬元、1千980萬元、1千萬元、1 千750萬元、1千500萬元、2千萬元及1千500萬元,轉帳存入同分行偉智光電科 技公司(帳號0000)、捷錩科技公司(帳號00000)、銓碁 科技公司(帳號00000)、環宇精密鋼構公司(帳號00000)、登鑫公司(帳號0000)、弘譽公司(帳號0000)、蘭麗生化科技公司(帳號00 00)、緯其公司(帳號00000)、登堡公司(帳號0000 0)及捷錩科技公司(帳號00000)。⒉89 年6月間,為辦理增資1億8,200萬元,於同年6月5日分別自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弘譽公司、登堡公司、蘭麗生化科技公司、大正系統公司及網巨科技公司等帳戶,提款2千 800萬元、2千萬元、3千萬元、9千萬元及1千400萬元,轉帳存入同分行淞國光電工業公司(帳號000000)帳戶內,同年6月7日完成驗資程序後,隨即於同年6月8日自淞國光電工業公司驗資帳戶,提領4千500萬元、3千萬元、25萬元、60萬 元、3千43萬6970元(分6筆提款)及7千萬元,轉帳存入同 分行捷億科技公司(帳號0000)、立科技公司(帳號0000 )、天越科技工業公司(帳號000000)、淞國光電工業公司(帳號10325)、偉智光電科技公司(帳號0000)及環訊系 統公司(帳號0000 0)帳戶內,另以現金方式提領140萬元 及13 0萬元。 (廿一)以太科技公司虛增資本額部分 丙○○等人於89年5月間,為辦理以太科技公司現金增資1億6千萬元,將該公司資本額由100萬元虛增為1億6千100萬元 ,於同年5月23日分別自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富智光 纖寬頻通訊公司、偉智通科技公司、登鑫公司、網巨科技公司、捷錩公司、捷億科技公司、大正系統公司等帳戶,提款6千400萬元、1千200萬元、2千萬元、200萬元、1千800萬元、3千萬元、1千400萬元(分600萬元及800萬元存入),轉 帳存入同分行以太科技公司(帳號00000)帳戶內,同年月 24日完成驗資程序,隨即於同年月25日自環訊公司驗資帳戶內提款30萬元、55萬元、110萬元、1 千50萬元、700萬元、315萬元、4,370萬元、550萬元、6千400 萬元、55萬元、40萬元、2,300萬元,分別轉帳存入同分行天越科技工業公司 (帳號000000)、淞國光電工業公司(帳號00000)、網巨科 技公司(帳號000000)、富智光纖寬頻通信公司(帳號00000 )、偉智光電科技公司(帳號0000)、竝立科技公司(帳號0000)、台資光電科技公司(帳號000000)、蘭麗生化科技公司(帳號00000)、傳盛通訊公司(帳號000000)、淞國光 電工業公司(帳號00000)、天越科技工業公司(帳號00000)、 大正系統公司(帳號0000)等帳戶內。 (廿二)台資光電科技公司虛增資本額部分 丙○○等人與辛○○、己○○於89年5月間,為辦理台資光 電科技公司現金增資8,882萬元(其中882萬元為盈餘轉增資),以將台資光電科技公司資本額由9千800萬元虛增為1億8千682萬元,乃於同年5月25日分別自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竝立科技公司、弘譽公司、捷億科技公司、大正系統公司(帳號000000)、網速智科技公司、電通網科技公司、吉智網科技公司、捷錩公司、大正系統公司、以太科技公司及富智光纖寬頻通信公司等帳戶提款250萬元、150萬元、200 萬元、170萬元、350萬元、380萬元、400萬元、180萬元、 150萬元、4千370萬元及1千400萬元,轉帳存入同分行台資 光電科技公司(帳號000000)帳戶內(其中網速智科技公司、電通網科技公司及吉智網科技公司等存入之350萬元、380萬元及400萬元,係充作乙○○、丙○○及甲○○等人繳納 之股款),同年月26日完成驗資程序後,隨即於5月29日自 台資光電科技公司驗資帳戶內提款2千850萬元、2千750萬元及2千310萬元,分別轉帳存入同分行大正系統公司(帳號 0000)、環宇精密鋼構公司(帳號000000)及銓碁科技公司(帳號000000)等帳戶內。 (廿三)傳盛通訊公司虛增資本額部分 丙○○等人於89年5月間,辦理傳盛通訊公司現金增資1億6 千萬元,以將傳盛通訊公司資本額由200萬元虛增為1億6千 200萬元,於同年5月29日分別自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以太科技公司(帳號00000)、富智光纖寬頻通信公司(帳 號00000)、竝立科技公司(帳號0000)、偉智光電科技公 司(帳號0000)、環宇精密鋼構公司(帳號0000)、銓剛 實業公司(帳號00000 )及大正系統公司(帳號0000)等帳戶,提款6千400萬元、1千萬元、350萬元、600萬元、2千 600萬元、2千200萬元及2千850萬元,轉帳存入同分行傳盛 通訊公司(帳號11850)帳戶內,同年5月30日完成驗資程序後,隨即於同年5月31日及6月1日自傳盛通訊公司驗資帳戶 內,提款2千400萬元、1千800萬元、3千500萬元、3千萬元 及5千250萬元,分別轉帳存入同分行淞國科技公司(帳號 00000)、弘大幼教事業管理顧問公司(帳號00000)、網巨科技公司(帳號00000)、淞國光電工業公司(帳號00000)及大正系統公司(帳號0000)等帳戶內。 (廿四)安世科技公司虛增資本額部分 丙○○等人於89年7月間,為辦理安世科技公司現金增資1億2千萬元,以將安世科技公司資本額由600萬元虛增為1億2千600萬元,於同年7月17日分別自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登鑫公司、大正系統公司、緯其公司、竝立科技公司、偉智光電科技公司及環宇精密鋼構公司等帳戶,提款500萬元、 600萬元、500萬元、5千400萬元、2千400萬元及2千600萬元,轉帳存入同分行安世科技公司(帳號00000)帳戶內,同 年7月18日完成驗資程序後,隨即於同年7月19日自安世科技公司驗資帳戶內提款1千200萬元、1千萬元、200萬元、1千 200萬元、50萬元、1千1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500萬元、25萬元、1千550萬元(分為750萬 元及800萬元2筆)、800萬元、500萬元、1千570萬元、1千 500萬元(分為800萬元及700萬元2筆),分別轉帳存入同分行蘭麗生化科技公司(帳號00000)、聚達科技公司(帳號 000000)、易貿網科技公司(帳號00000)、銓碁科技公司( 帳號00000)、天越科技工業公司(帳號00000)、登堡公司(帳號10163)、國凌圖網公司(帳號11656)、捷億科技公司(帳號0000)、蘭麗生化科技公司(帳號0000)、安世科技公司(帳號11703)、偉智通科技公司(帳號11070)、天越科技工業公司(帳號00000)、竝立科技公司(帳號00000)、弘譽公司(帳號0000)、蘭麗生化科技公司(帳號0000)、大正系統公司(帳號0000)及偉智光電科技公司(帳號0000)等帳戶內。 (廿五)鼎捷實業公司虛增資本額部分 丙○○等人於89年6月間,為辦理鼎捷實業公司現金增資1億6千萬元,以將鼎捷實業公司資本額由500萬元虛增為1億6千500萬元,於同年6月20日分別自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網巨科技公司、登堡公司、緯其公司、弘譽公司、銓剛實業公司、富智光纖寬頻通信公司、竝立科技公司、聚達科技公司、環訊系統有限公司、偉智光電科技公司、聚佳科技公司及大正系統公司等帳戶,提款800萬元、1千萬元、900萬元 、1千萬元、1千萬元、1千萬元、3千100萬元、900萬元、 500萬元、2千300萬元、900萬元及2千600萬元,轉帳存入同分行鼎捷實業公司(帳號00000)帳戶內,同年6月22日完成驗資程序後,隨即於同年6月23日自鼎捷實業公司驗資帳戶 內提款1千500萬元、600萬元、3千500萬元(分為900萬元、900萬元、900萬元及800萬4筆)、2千300萬元(分為700萬 元、800萬元及800萬元3筆)、2千500萬元(分為1千300萬 元及1千200萬元2筆)、2千100萬元(分為700萬元3筆)、 800萬元、1千200萬元及1千500萬元,分別轉帳存入同分行 淞國光電工業公司(帳號00000)、天越科技工業公司(帳 號00000)、捷錩公司(帳號00000)、環宇精密鋼構公司(帳號00000)、登鑫公司(帳號0000)、聚佳科技公司(帳 號00000)、緯其公司(帳號00000)、偉智光電科技公司(帳號0000)及弘譽公司等帳戶內。 (廿六)格麗達科技公司虛偽設立部分 丙○○等人為虛偽設立登記格麗達科技公司於89年4月7日分別自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竝立科技公司、捷錩公司及富智光纖寬頻通信公司等帳戶,提款50萬元、30萬元及20萬元,轉帳存入同分行格麗達科技公司(帳號00000)帳戶內 ,同年4月8日完成驗資程序後,隨即於同年5月2日自格麗達科技公司驗資帳戶內提款100萬元,轉帳存入偉智光電科技 公司(帳號0000)帳戶內。 (廿七)富兆網科技公司虛偽設立部分 丙○○等人為虛偽設立登記富兆網科技公司於89年4月28日 分別自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緯其公司、捷億科技公司、登鑫公司(帳號0000)、聚佳科技公司、弘譽公司、聚達科技公司、登堡公司各提款10萬元及大正系統公司帳戶提款30萬元,均轉帳存入同分行富兆網科技公司(帳號000000)帳戶內,同年4月29日完成驗資程序後,於同年7月4日及6日自富兆網科技公司驗資帳戶內提款現金50萬元及30萬元,轉帳存入同分行台灣電通網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帳戶內。 (廿八)泰永興科技公司虛偽設立部分 丙○○等人為虛偽設立登記泰永興科技公司於89年4月7日分別自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捷錩公司及富智光纖寬頻通信公司帳戶各提款50萬元,轉帳存入同分行泰永興科技公司(帳號00000)帳戶內,充作楊福光、己○○、捷錩公司、 甲○○、富智光纖寬頻通信公司、丙○○、乙○○、S○○等股東繳納之股款,同年4月8日完成驗資程序後,於同年5 月2日自泰永興科技公司驗資帳戶內提款100萬元,轉帳存入同分行偉智光電科技公司(帳號0000)帳戶內。 (廿九)普茶生化科技公司虛增資本額部分 丙○○等人於89年10月間,為辦理普茶生化科技公司現金增資5千萬元,以將普茶生化科技公司資本額由100萬元虛增為5千100萬元,於同年10月18日分別自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緯其公司、弘譽公司及銓碁科技公司等帳戶,提款500 萬元、1千500萬元及3千萬元,轉帳存入同分行普茶生化科 技公司(帳號00000)帳戶內,同年月19日完成驗資程序後 ,隨即於同年月20 日自普茶生化科技公司驗資帳戶內全數 提領,轉帳存入同分行大正系統公司帳戶內。 (三十)佳智網訊科技公司虛偽設立部分 丙○○等人為虛偽設立登記佳智網訊科技公司於89年1月27 日自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大正系統公司(帳號0000)提款700萬元,轉帳存入同分行佳智網訊科技公司(帳號 00000)帳戶內,充作蘭麗生化科技公司、竝立科技公司、 大正系統公司、環銓科技公司、甲○○、D○○、R○○、I○○等股東繳納之股款,同年月28日完成驗資程序後,於同年月31日自佳智網訊科技公司驗資帳戶內全數提領,轉帳存入同分行登鑫公司(帳號0000)帳戶內。 (卅一)網速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網速智科技公司) 虛偽設立部分丙○○等人為虛偽設立登記網速智科技公司於89年5月17日分別自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緯其公司、 竝立科技公司(帳號00000)、大正系統公司、捷億科技公 司(帳號0000)、弘譽公司、聚達科技公司、登鑫公司、及登堡公司等帳戶,提款100萬元、50萬元、80萬元、20萬元 、10萬元、100萬元、10萬元及20萬元,轉帳存入同分行網 速智科技公司(帳號00000)帳戶內,同年月18日完成驗資 程序後,隨即於同年月25日自網速智科技公司驗資帳戶內全數提領,轉帳存入同分行台資光電科技公司(帳號000000)帳戶內。 (卅二)網巨科技公司虛增資本額部分 丙○○及壬○○於89年2月16日為辦理網巨科技公司虛偽現 金增資1億8千萬元,分別自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聚達科技公司、登堡公司、蘭麗生化科技公司、弘譽公司、捷億科技公司、壬○○、酉○○、申○○等帳戶,提款5千790萬元、200萬元、520萬元、430萬元、6千570萬元、1千490萬 元、1 千500萬元、1千500萬元,轉帳存入同分行網巨科技 公司帳戶內,同年月17日完成驗資程序後,隨即於同年月18日轉帳3筆金額、同年月21日轉帳5筆金額,合計1億7,780萬元分別存入大正系統公司、聚佳科技公司、緯其公司、蘭麗生化科技公司、竝立科技公司、偉智光電科技公司帳戶內。三、壬○○自89年10月24日起,擔任網證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網證公司)負責人,嗣於90年7月6日更名為動力時代科技公司,明知該公司之股東癸○○、申○○等人均未實際繳納公司設立時應收之股款,並知悉公司應收之股款,不得僅以文件表明收足,仍於89年10月間辦理公司設立登記,與丁○○、庚○○、T○○等人基於共同違反公司法之犯意聯絡,由丁○○庚○○向T○○調借該公司設立登記時所須收足之資本額新臺幣3千萬元,旋於89年10月11日將該筆借款匯入網證 公司籌備暨壬○○於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承德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內,以取得銀行資金存款證明,充作己收足股款之證明,再由不知情之會計師於89年10月12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表明網證公司股東已實際繳納股款,及設立登記資本額已經收足,時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公司設立登記而行使之,嗣設立登記完成後,立即於同年月13日,以轉帳匯款方式將股款匯回T○○申設在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活期存款帳戶內。 四、庚○○係超越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超越世紀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及桂花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桂花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庚○○、丁○○賡續前開未實際繳納增資股款之概括犯意,於89年5月10日辦理超越世紀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增資4千500萬元,於完成驗資程序及變更登記後,旋於同年月12日以股東U○○、V○○、丁○○、W○○等人之名義,將上述增資股款全數提領轉匯至X○○、Y○○及Z○○等個人帳戶內;又桂花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89年1月10日辦理現金增資2千萬元,於完成驗資程序及變更登記後,旋於同年月12日以股東庚○○、丁○○之名義,將上述增資股款提領後,分匯至X○○、a○○、Y○○、b○○等人之帳戶內;復於89年5月4日辦理桂花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2次現金增資6千萬元,於完成驗資程序及變更登記後,即於同年月6日以庚○○、c○○、V○○、 d○○○、丁○○之名義,將上述6千萬元提領後,分匯至 X○○、a○○、Y○○之帳戶內。 五、丁○○於89年1月出資設立「偉智科技集團北區服務中心」 ,下轄承德服務中心(址設臺北市○○路○段70之1號10樓 )、博愛服務中心(址設臺北市○○路80號9樓)、中和服 務中心(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801號4樓)、正隆服務 中心(臺北縣板橋市○○路○段33號14樓)、昇陽服務中心(臺北縣板橋市○○路○段287號21樓),丁○○明知該等 營業處所,未經設立公司不得營業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經紀業務,竟自89年1月及4月起,以「偉 智科技集團北區服務中心」總經理名義,於報章上徵求業務員,再指使業務員以多層次傳銷方式大量吸收業務員,再由業務員向其親友或不特定投資人誑稱集團內之大正系統公司、竝立科技公司、偉智光電科技公司、銓剛實業公司、環宇精密鋼構公司、網巨科技公司及淞國光電工業公司等公司獲利甚佳,未來將有上市、上櫃之機會,藉以招來不特定人或親友高價認購上述公司股票。其中大正系統公司股票89年售股收入金額為2億6千814萬5千973元,偉智光電科技公司股 票89年售股收入金額為1千293萬元,竝立科技公司89年售股收入金額為3千666萬7千元,淞國光電工業公司股票於89年 間以每股55元至57年價格售出1,698萬3,500元,網巨科技公司股票於89年以每股65元至72元價格售出4千536萬7千93元 。 六、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請本院併為審理。 理 由 一、前開事實:(一)均分據被告丙○○(95年4月13日準備程 序筆錄)、乙○○(95年4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甲○○ (95年4 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戊○○(94年6月30日、 95年3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壬○○(95年4月13日準備程 序筆錄)、己○○(94年9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辛○○ (94年9 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庚○○(94年6月30日準 備程序筆錄)、丁○○(94年8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等人 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不諱,有各該被告準備程序筆錄可憑;(二)另經dOO於調查中就被告丁○○部分陳稱,我是偉智科技集團臺北服務中心服務,在承德路上,組訓協理,當時是有在賣網巨、淞國股票,當時公司內部同仁以自己家人或朋友去做介紹,當時單價方方好像57元,實際多少時間太久我忘記了,我們並沒有在服務中心內部做交易,都是在公司做過戶,我們服務中心聘僱銷售人員在服務處上班,但招攬業務都是外出招攬,股票成交後,業務員將現金及購買人的身份證件以快遞寄回總公司忠孝東路五段春天百貨附近辦理過戶手續。教育訓練所提供之資料是總公司總經理丁○○提供,包括網巨、淞國公司資料、財報、產品介紹(營業情形)等,松國股票每張賣5萬7千,四萬四千元繳回總公司,餘一萬三千元留作業務員及各級幹部之佣元金,分配情形詳如89年8月22日之筆錄。另網巨一張賣5萬至5萬5千元(事隔已經記不清楚),抽佣比例和淞國類似差不多,成交價格之決定由總經理丁○○口頭轉達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24289號偵查卷宗第288頁dOO93年9月29日調查筆錄), 亦足供證明被告丁○○所犯前開犯行;(三)此外,復有大正公司資產負債表(89年及88年12月31日)(見本94年度重訴字第18號卷二第2頁P2背面)、大正公司股東權益變動表 (89年及8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見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8 號卷二第3頁)、大正公司現金流量表(89年及8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見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8號卷二第2頁P3 背面)、大正公司損益表(89年及8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見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8號卷二第4頁)、偉智光電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88年及87年度)(見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8號卷二第4頁背面)、偉智光電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損益表(88年及8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見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8號卷二第5頁背面)、偉智光電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88年及87年12月31日)(見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8號卷二第6頁)、偉智光電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東權益變動表(88年及8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卷(見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8號卷二第6頁背面)、偉智光 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金流量表(88年及8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見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8號卷二第7頁)、偉智光 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附註(88年及87年12月31日)(見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8號卷二第7頁背面至第10頁)、 偉智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損益表損益表(89年及88年1月1日至12日31日)(見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8號卷二第10頁背面)、偉智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現金流量表(見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8號卷二第12頁)、偉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91年至90年12月31日)(見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8號卷二第12頁背面)、偉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損益表(91年及9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見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8號卷二第13頁背面)、偉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益變動表(91年及9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見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8號卷二第13頁背面)、偉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金流量表(91年及9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見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8號卷二第14頁)、並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89年及88年12年31日)(見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8號卷二第14頁背面)、並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損益表(89年及8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見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8號卷二第14頁背面)、並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益變動表(89年及88年1月1日至12年31日)(見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8號卷二第15頁背面)、並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金流量表(89年及88年1月1日至12年31日)(見本94年度重訴字第18號卷二第16頁)、富智光纖寬頻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益變動表(91年及90年1月1日至12年31日)(見本94年度重訴字第18號卷二第16頁背面)、富智光纖寬頻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91年及90年1月1日至12年31日)(見本94年度重訴字第18號卷二第17頁)、淞國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益變動表(89年及88年1月1日至12年31日)(見本94年度重訴字第18號卷二第17頁背面)、淞國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損益表(89年及88年1月1日至12年31日)(見本94年度重訴字第18號卷二第18頁)、淞國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金流量表(89年及88年1月1日至12年31日)(見本94年度重訴字第18號卷二第18頁背面)、淞國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90年及89年12年31日)(見本94年度重訴字第18號卷二第19頁)、淞國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益變動表(90年及89年1月1日至12年31日)(見本94年度重訴字第18號卷二第20頁)可憑。綜上所述,被告等人之自白各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各人之犯行可以認定,應予分別依法論科。 二、經查,證券交易法第175條業於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1日生效,而本件被告丁○○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之結果,其就法定刑中關於罰金部分,除由銀元變更為新臺幣外,並將所定之罰金由「或科或併科15元以下罰金」提高為「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 罰金」,應以修正前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規定加以處罰。核被告丁○○所為,係違反公司法第9 條及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之規定,應分別依公 司法第9條及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之規定處斷。被告丁○○就其所為以一行為營業行為同時違反上開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之規定,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證券交易法規定處罰。公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然此部分犯行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既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之,併經檢察官來狀請求併予審理,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被告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乃係本於同一方式之營業行為繼續進行,究其行為之本質,應均包括於一個從事登記範圍外之證券經紀業務範疇,而屬繼續犯性質之單純一罪,自無連續犯之適用,亦此敘明。核被告丙○○、乙○○、甲○○、丑○○、子○○、壬○○、己○○、辛○○、庚○○等人所為,均係涉犯公司法第9條 第1項之罪。被告丁○○所為,除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 ,併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項、第44條第1項之規定,應論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之罪。又被告等所為 違反公司法行為,其先後之數行為,時間,時間緊接,所犯均為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所為,應各論以連續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等人犯罪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並配合檢方追查現金流向、清點尚未售出之股票,足見被告非無悔意,檢察官就各該被告所求刑度堪稱適當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各諭知有期徒刑、拘役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用示懲儆。末以,被告丙○○、乙○○、甲○○、丁○○均經查無犯罪前案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各一份附在本院刑事卷宗可憑,經此刑事訴追、審判,應無再犯之虞,本院核其情形,認其刑之宣告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著均併予諭知如主文所之緩刑宣告,以勵自新。 三、按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就比較之結果,須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分別適用各該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即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參照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同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及最高法院95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 (一)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修正為:「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 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 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 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 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 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 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 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 合先敘明。 (二)修正後之刑法施行法增定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 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 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 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 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 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 五款亦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是依修正後之規定,前 揭二罪之罰金刑最高額為新臺幣三萬元,最低額為新臺 幣一千元,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前之罰金刑換算為新臺 幣最高額為新臺幣三萬元,最低額為新臺幣三元之規定 ,對被告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 適用舊法。 (三)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新法業已刪除,此刪除 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 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應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適 用。本件被告先後數次強制性交之犯行,如依舊法,因 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 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如依 新法,無連續犯之規定,應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 果,以舊法較為有利,應依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舊法論 以連續犯。 (四)修正後刑法亦刪除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本件 被告丁○○所犯上開二罪,具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 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處斷,而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 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開二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 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 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 法律,即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從 較重之違反證券交易法罪處斷。 (五)綜上,本件經綜合觀察全部罪刑比較之結果,就上開修 正部分,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適用 行為時法即舊法之規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修前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修正前公司法第9條第1項、修正 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 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 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程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雅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 之損害。 第 1 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 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2條、第28條之2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43條之1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5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6第1項、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第60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第93條、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條、第120條或第160條之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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