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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小字第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張婷妮

原告
孫瑞琴
原告
詹雅能
原告
魏啓弘
原告
陳慧玲
原告
鄭素春
原告
林文仁
原告
鍾錦祥
原告
曾淑惠
原告
林子晴
原告
林瑛瑛
原告
宋校年
原告
蒲麗惠
原告
陳麗惠
原告
黃佳模
原告
沈宗仁
原告
王琪
原告
王玫
原告
童明治
原告
常震中
原告
吳本元
原告
林慧美
上2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澤民
被告
潘敏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在被告尚未進行本案言詞辯論前,於民國109年1月21日具狀撤回聲明第二項關於請求被告於網站公開道歉之訴(本院卷第219頁,該項聲明之全文為「被告應自第一審法院判決宣示日之翌日起,於東南科技大學『教職員單一登入窗口』CIP網站停止任何謾罵、傳播散佈具體指摘原告21位之不當或不法言論外,並於7日內就107年5月23日至108年10月15日期間,於東南科技大學CIP公開PO文,承認前開期間之言論係不當且不法,並向原告21位道歉。」)其撤回即屬生效,本院就此部分無庸審判。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於起訴時所列聲明第一項原為:「被告應賠償原告等共計21名精神慰撫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元。」嗣於109年3月16日本院調查程序期日當庭以言詞就聲明第一項修正為「被告應賠償原告21人共21元」(本院卷第219頁),此乃不變更訴訟標的而擴張聲明,於法應予准許。

三、另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所列聲明第一項請求金額未逾10萬元,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對原告公開道歉(即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故原列普通民事訴訟事件(原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338號),本院曾於109年1月15日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依起訴狀所列聲明,共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000元),原告旋於109年1月21日具狀撤回聲明第二項,於109年3月16日調查程序期日修正後之聲明第一項請求金額仍未逾10萬元。本件原為通常訴訟事件,因原告撤回訴之一部,致訴之全部屬於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小額事件,依上開規定,本件應裁定改用小額程序,爰依法改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本院已於言詞辯論期日對兩造說明本件訴訟程序應轉換為小額訴訟程序之情事)。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兩造均係任職東南科技大學之教師,被告自107年5月23日起至108年10月15日止,多次在東南科技大學之「教職員單一登入窗口」CIP網站PO文,謾罵、傳播、散佈、具體指摘對原告之不當或不法言論(公然侮辱言論部分如附表一所示、誹謗言論部分如附表二所示),為特定或不特定之多數人(即東南科技大學全體專任教師)所共見共聞,實已對原告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造成嚴重貶損。被告多次不法侵害原告21人之名譽權,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共21元。

㈡被告於網站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餵他們」、「偷竊」、「肥心症」、「不公不義、貪得無厭」、「寄生中心」、「屎糞」、「寄生蟲」、「吃香喝辣、滿嘴油」、「人不要臉,天下無敵」、「老賊」、「無賴」言論,已涉及攻擊、謾罵、羞辱他人人格或名譽,顯已逾越言論自由保護界限,而與法律所欲保障言論自由之核心價值不相符,其措辭明顯尖銳而帶情緒,任何理性之人均不願意接受此等用語評價及對待,尤其是身為教師之原告21人。被告係以不屑、輕蔑之意圖,而使人產生難堪或羞辱之感受為目的,使CIP網站之使用者即所有東南科技大學專任教師之特定多數人,皆得觀覽上開言論,進而對於身為通識中心教師之原告之人格產生憎惡、蔑視、侮辱、嘲笑、不齒與其來往等不利觀感、貶抑印象之負面評價,致原告受有相當之精神上痛苦,應認被告發表系爭言論確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㈢被告於網站所為如附表二之言論,不具真實性,被告同樣身為東南科技大學教師,應可知悉原告21人並未受領超出規定之鐘點費,更無被告所述返還義務,被告此等言論將使閱覽者對原告之人格產生不利觀感、貶抑印象或負面評價(同樣身為東南科技大學之老師會認為為何有薪資上差別待遇)。被告捨棄校內既有合法管道(如提案至校務會議等),反而多次在CIP網站為不實且具貶抑之陳述,原告21人顧及校內教師相處和諧,幾經校長協調,抑或透過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應停止任何傳播散佈具體指摘原告之違法不當言論,惟被告竟再次於CIP網站PO出「收到貴中心孫大主任領銜(共計22位對本人寄出存證信函)」、「裁判費1百多萬,每人出5萬差不多」及「被告必加倍奉還」等語,可認被告之侵害行為具有違法性,被告發表上述言論確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㈣聲明為:⒈被告應賠償原告21人共21元。⒉原告21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抗辯:

㈠被告係因東南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之課程編排嚴重偏頗不當,僅對通識中心予以檢討和批判,從無對於任何個人進行不實指控批評。原告21人係東南科技大學通識中心教授通識課程之教師,在編制上不屬於任何一個系所。被告係在維護系所教師之工作權,東南科技大學各系每一班畢業學分需上繳26學分(5分之1)給通識中心,通識學分之分配為核心必修22學分及選修4學分,其中必修22學分包含國文、英文、英文聽力、服務教育、體育、實用中文、民主與法治、世界文明與多元文化等課程,皆無科技領域及職場素養之課程,明顯影響教師工作權,學生在26通識學分中,只有4學分能真正選修通識,即使該4學分全為自然學科,亦僅佔26分之4。倘通識中心有多開設科技領域課程,雖然通識學分原則上係由通識中心之教師授課,但如選課人數眾多,亦可由相關系所教授如理學院、工學院之教師來授課。通識課程原係在培養學生在專業領域外應具備之其他基本知識,但本校目前所開通識課程於科技領域、邏輯思辨及職場素養均明顯不足,在被告持續多年批判之後,108年度起始多開設科學類課程。通識中心多年以來90%均從校外聘請老師,並未給校內老師授課,前幾年電子系招生狀況不理想,有2位老師要被不予續聘,但通識中心不願將課程釋出,且幾乎只開設社會人文課程,極少科學類課程,若通識中心願意釋出課程,42小時可養活4位專任教師(因學校要求專任教師每學期開設課程至少要8至11小時),惟通識中心之原告黃佳模及原告共同訴訟訴訟代理人陳澤民每學期授課時數均有超鐘點,卻不願救1個專任教師。通識中心並未平衡兼顧各領域課程,關於科學類課程過少,被告僅係因通識中心所開出之通識課程不均衡,針對通識中心之不合理行為做出批判,從未針對通識中心之任何一位授課老師誹謗或批評。被告既無故意,亦無過失,更無侵害他人之權利,原告之主張並無理由。

㈡聲明為:⒈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兩造均為東南科技大學之教師,原告21人均為通識教育中心之專任教師(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為兼任教師),被告則為電子工程系之專任教師,兩造就對方於訴訟中所提書證之形式上真正均未爭執,前述大學官網中「教職員單一登入窗口」CIP網站,僅開放予教職員登入,一部分僅針對專任教師開放,一部分係提供專任教師及一般教職員均可查看等情,此為兩造所不爭(本院卷第290、291頁)。又原告主張被告曾在上述僅開放予專任教師瀏覽之網頁中發表如附表一、二所示言論,並提出網路列印資料為證(本院卷第81至179頁),被告就有發表上開言論一節亦不爭執,此部分均堪係為真實。是以,兩造之爭執重點應為:⑴如附表一、二所示言論,是否係針對教師個人所為,而屬公然侮辱、誹謗性之不法言論?或尚屬言論自由保障而不構成不法?⑵原告主張名譽權受被告之上開言論不法侵害,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茲析述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而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亦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別,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提及他人名譽者,稱之誹謗。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事實陳述有真偽問題,具有可證明性;意見表達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主觀見解或立場,並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仍受憲法之保障(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始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以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前述大學之學術單位包含「工程與電資學院」、「觀餐休閒與管理學院」、「創新設計學院」、「通識教育中心」(簡稱通識中心),此查閱前述大學官網即明,可知通識中心不隸屬任何學院,被告所任教之電子工程系則隸屬工程與電資學院。是以,通識中心在該校應屬內部單位,負責該校通識教育課程之整體規劃及教學推動等事宜,兩造以言詞或書狀提及之「通識中心」,既為學術單位,實際上應可與在通識中心任教之專任教師個人有所區別,此由原告所陳通識中心目前專任教師不僅只原告21人(本院卷第463頁,亦即通識中心不等同於原告21人),亦可查知。原告提出附表一、二(經原告節錄認為被告文章中有損及原告名譽之片段文字,而作成附表一、二),質疑被告之言論分別涉有侮辱或誹謗情事,致原告名譽權受侵害等情,經本院核對卷附網路列印資料全文,綜觀被告各篇文章之全文前言後語,明顯可看出被告歷次之言論雖夾敘夾議,然均係針對通識課程之安排、規劃,有不同領域開課比重失衡(自然科學類課程過少)、各系教師背負招生且授課基本時數若不足將遭資遣等壓力、通識中心教師不但無此壓力且授課時數經常可達超鐘點等事,表達不滿意見或提出建言。關於通識課程之安排規劃,既牽涉各學生之受教權,亦牽涉各教師之工作權,顯然涉及公益,均屬可受公評之事,應足認被告係為追求校務運作之公平合理,並非基於其私人恩怨而發表不滿言論。且被告之歷次言論,並無指名道姓針對通識中心之任何教師個人進行人身攻擊。茲臚列被告於各篇文章全文(極不重要之文字以「…」代之),析述如下:⑴107年6月21日發表之文章,提及:…以電子系為例,電子系學生畢業需修習128學分,但其中26學分(約等同於5分之1)需貢獻上繳通識中心,全校若50班有10個班是通識中心的。電子系無通識中心人員落系,憑什麼要上繳5分之1學分給通識中心?年終獎金也要餵他們等語,且於附表一編號1言論後方,緊接提及「各系老師回去想想,為了學校、為了自身,你們要好好招生,否則,你們沒有課就資遣,系就關掉…」(本院卷第151頁),此應係在表達每位學生需修習通識學分26學分,通識中心之學生來源充足,教師開課時數多寡會影響年終獎金,時數不足將遭資遣等事,質疑不公。⑵107年6月22日發表之文章,提及「…現行通識中心,含四大領域組別(國文、英文、社會、體育),…大部分同仁,在崗位上兢兢業業,但因局勢變遷,資源不足,感到入不敷出,提心吊膽,有同仁說這不是前線作戰的戰況吃緊,但後方耍嘴皮的緊吃?(更不乏見到通識中心優惠條款/例),還理直氣壯言『未來學生數若未能增加,開班數只會愈來愈少,當然如果以後開班數能夠增加,有適當的開課空間,中心會依課程規劃需要,邀請有意願參與發展通識課程的老師開課』,…我們只能說,是,都是我們招生不力,讓你們開班數變少、吃不飽沒撐到,不敢有臉要課,我們這些真不要X(尤其我);等你們吃撐了、吐出來、再賞給我們!…」(本院卷第147頁),其中關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文字,應係被告表達有聽聞他人陳述而引述之內容,且係針對各系教師必須負擔招生壓力,但通識中心並無此壓力而仍有開課來源之情況,加以評論。⑶107年11月9日發表之文章,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文字,此應係在引用「以弗所書」(新約聖經第10本)其內文字(本院卷第113頁),單純引用此等文字而無加註任何與原告有關之其餘文字,實難認為係對於原告21人所為之侮辱性或誹謗性言論。又另篇於不詳時間發表之文章,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文字(本院卷第137頁),該段文字與前述附表一編號4所示文字相同。⑷108年2月19日發表之文章,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文字,被告所寫全文為:「又逢下學期招生旺季了,各系莫不卯足了全力,進行招生,以期衝高招生人數與報到率,這是我們辛苦所獲得的學生;有學生,我們才有課可以上。各系真的很辛苦!…每個系上繳的26學分通識課程,通識中心是如何的利用?各位上網查看即知,包含體育4學分、國文4學分、實用文2學分、英文6學分、服務教育2學分、民主與法治2學分、多元文化2學分加起來,已經22必修學分,只剩下4學分可供選修,24(/26)學分核心必修,且都偏向社會科,我們的通識中心應是偏識中心,且得肥心症(太油太肥了)。強烈質疑通識教育需要這麼多必修嗎?在很多系因生源不足的原因,以致於課不夠,通識中心少數老師居然仍能得到(不合理的)超鐘點,而且還可以供應給外人來兼課,請問校長、通識中心主任這個合理嗎?不公不義!…請立即廢除實用文2學分、民主與法治2學分、多元文化2學分,共6必修學分,改列為選修,加上原來4選修共10學分可讓學生選修社會和自然相關學科。請相關人士知所進退,否則東南就毀在這些不公不義和貪得無厭!」(本院卷第109頁)。上開文章顯係針對通識課程學分中必修、選修之比例及開課領域範圍(偏重社會科學、缺乏自然科學)有所質疑,並提及有多系教師因學生來源不足導致開課時數不足,但通識中心卻有少數教師可超鐘點(課源充足),並可邀聘校外人士來兼課等情,對此質疑不公。⑸108年3月6日發表之文章,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文字,被告所寫全文為:「目前正是各系招生最熱絡的時段,況且本校年終獎金與招生率掛勾,因此,通識中心的平均年終獎金或許還高於校長你們校平均。現在,他們想到那個系就來那個系,請問人事依何法規?他系落難老師,想要轉,可是比登天難;各系想向他們要個課,可是百般藉口、處處刁難(課還是個系的呢!)。…有請校長及相關行政人士,能讓通識中心的身分名正言順,要嘛就是獨立單位獨立去招生,自負成敗,要嘛就是真正的入系而不是落系寄生,希望校長及相關人士能夠將通識中心的組織明確化,權責分明。不要落於各系招生,卻不負各系招生的責任;再想想,當一個系招生不足危機,通識中心落系相關人員就腳底抹油,就轉掉了,來去自如(意味決不被資遣)…」(本院卷第105頁)。前揭文章仍係在針對各系教師必須負擔招生及被資遣之壓力、通識中心卻無此壓力等事,質疑不公。 ⑹108年3月27日之文章,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及附表二編號2所示文字,被告所寫全文為:「…現正逢招生肉搏戰時期,戰況吃緊,想必各系,必有同感。本系主任對本系在各方面努力以赴,不容置疑,如今面臨招生險峻環境,仍不失雄心,不僅要找到學生,而且要招滿二班(…);因此,主任提出今年為此一戰,系上大家出力出錢,當然大家本著愛電子、更愛東南、無私無我,沒一個人敢說no!但是主任一時不察,雖人窮志不窮,但臉皮薄,不敢向上反應-窮人無棒被狗欺,我阿Q嗎?就容我說明如下:共計需$24萬,平均每位需繳$2萬,號令既出,誰敢不從!相信,這也是各系面臨出錢時的情況!…不從就是不愛系,不愛東南;但是各位,就是有一群人不從,前方戰況吃緊,後方緊吃,吃的滿嘴油,各位應該又猜到了是那一群人了嗎?沒錯,就是"寄生"中心…要大家評理的是,各系辛苦招生,出錢出力,招生進入,上繳26學分;主任一時不察的是"寄生"中心不是也該負責總額($24萬)的5分之1嗎?難不成天下有這種既不出錢、又不出力,只享成果的好事,盡給寄生中心佔去了嗎?不出錢、不出力,保證有課,年終平均或甚高於…各位5分之1總額該不該有寄生中心出呢?所以,敦請寄生中心速將款項$48000繳至本系林主任手中…在此指出,寄生中心保證有課、平均年終高等分配不正義,就是由校方的才搞出給各系的屎糞一堆,弄得各系怒氣四溢;乞望校方盡速將各系的屎糞清一清,再要求各系!過去有道,士大夫無恥是謂國恥;在此卻是,人不要臉,神靈活現、笑傲江湖、天下無敵!人要臉,寸步難行。…有道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寄生中心更多的是益生菌,但壞的就是有幾條寄生蟲,寄生蟲吃的滿嘴出油,害的東南面黃肌瘦。…」(本院卷第99、101頁)。上揭文章仍係在就各系教師必須負擔招生壓力、通識中心保證有課之不合理,而以夾敘夾議方式質疑不公。⑺108年9月6日之文章,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文字,被告所寫全文為:「一年多的改革時間過了,一年前提出寄生中心種種不公不益事跡(五大罪狀),期能改過向善,當時,老師們奉勸我不必白費力氣,才發現老師如此不信任校方,與校方的距離如此遙遠,但我本著期能放下屠刀,立地成佛的心,信任對方(這點孫大主任應很清楚)。如今,超鐘點的超的爽歪歪(各位老師可以上網查證),而各系苦哈哈,但寄生中心(尤以三科目加近期變形)老師吃香喝辣、滿嘴油,還到處說嘴,不嫌髒!又聞,本校有兩系面臨停招;大環境如此,的確如此!但請問校方二系配置的寄生中心老師,要如何處置?各位想當然爾,腳底抹油,另處快活去了!本人只為這不公不義,為各位抱屈!…各系上繳的26個學分,寄生中心吸到你最後一滴血,直到你停止招生為止,這不是寄生蟲還是什麼?等宿主死了,又再轉移宿主。」以下並接續如附表一編號8其中⑶⑷⑸⑹⑺所示之文字(本院卷第93至95頁)。此篇文章後段用語雖更為尖酸,然對照以往文章內容可知,被告應係就其認為上述不公平之事多次提出質疑後,認為仍未獲改善回應,因而以更為尖酸之用語表達其不滿意見。⑻108年9月12日16時16分發表之文章,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文字,被告所寫全文為:「…請問為什麼實用中文、民主與法治、世界文明與多元文化等三課程列入通識必修?結果是學生在26通識學分中,只有4學分(兩門課)可以真正的選修通識,請問學生權益何在?且二選修的4學分通識,還是一堆話唬爛的課。如上所述三課程列入的通識必修,本身吃飽不算,還能多吃,吃的滿嘴油,油多到,外來兼任老師一堆,既然如此,還去招生幹嘛?各位老師看懂了嗎?再不懂,你還真的該被踢出學校。這三項科目是那個弄權、玩法、無賴老賊搞的(當然不是你孫大主任)?齷齪,我還績優老師呢?!玷汙了其他績優老師和績優老師的牌子。」(本院卷第89頁)。上開文章仍係在質疑通識課程安排規劃失當,學生選修空間過窄、影響學生權益,外校兼任教師之授課時數充足等事,對照被告以往文章曾不斷提及校內專任教師授課時數不足將有失業之虞等情,可知被告係以此質疑外校兼任教師與校內專任教師之授課時數有失衡情形。⑼108年9月12日16時37分發表之文章,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文字,被告所寫全文為:「校長好,對校務評鑑,本人甚感憂心,大家都愛東南;但卻有一批人就是寄生蟲,私利放在學校利益前面。請問我們的所謂通識課程是通才、全才教育嗎?如果這點都辨別不出來,那真要讓評鑑委員來認證!」(本院卷第85頁)。此段仍係在針對通識課程是否合於培養通才之理念而加以質疑。⑼綜觀上開文字內容,被告之歷次文章均係針對通識中心之課程安排規劃提出質疑及表達強烈不滿,並無對於特定之通識中心教師予以指名道姓加以人身攻擊。

㈣依據上開大學網站所示,通識課程必須修習26學分,其中「校核心課程必修22學分」、「通識發展課程必選4學分」,而必修22學分係包含「國文、實用中文、英文、英文聽力、進階英文、民主與法治、公民素養與法治社會、世界文明與多元文化、服務教育、體育」,而必選4學分則包含「社會與生活、人文與藝術、科學與技能」三大類別,足認被告在上開文章提及之通識課程學分數(必修學分數、必選學分數)、分配比重等,顯示語言文學領域、人文社會領域佔絕大多數,科學與藝能領域之開課明顯偏低等情,與實情相符。上開文章顯示各系教師負有招生壓力,通識中心原無須負責招生,且因上開通識課程學分數之分配,每位學生在就讀大學期間均需修習通識課程26學分,形成通識中心毋庸擔憂學生不選課、開不成班、學生來源不足之問題,本院曾函請東南科技大學提供104學年度至109學年度通識課程開課名稱、授課教師、學分數、開設幾個班等相關資料,業經前述大學於109年5月20日以東南通識字第1090003525號函檢送資料到院(本院卷第347至456頁)。依前述大學官網中公開之「東南科技大學專(兼)任教師授(排)課辦法」所載,專任教師每週授課基本時數,確實係在8小時至11小時之間(教授需8小時、副教授需9小時、助理教授需10小時、講師需11小時),與被告所述互核相符。細閱前述通識課程相關資料之書證內容,其內列有各教師是否專任或兼任、各教師之基本時數(每週授課基本時數),通識中心確有多位教師有「超鐘點」之記載(每週實際授課總時數扣除基本時數,即為每週超鐘點時數),客觀上符合被告於上開文章中提及通識中心教師多有「超鐘點」等情事。原告自行提出之書狀中,亦有文書記載「義平主任:麻煩你轉告潘老師,從今年起通識教育中心已經正式幫忙申請入學的招生活動,責任額是70位學生」(本院卷第175、176頁),對照被告所寫上開文章內容,更徵被告所稱各系教師有招生壓力、通識中心無招生壓力等情,應屬實情,並非空穴來風。

㈤綜參被告歷次發表之文章,顯然均係在針對通識中心的課程安排比例失衡,並未兼顧人文社會、自然科學,各方面予以均衡配課,使學生均衡發展,因而評論及發表意見,用詞雖有尖酸刻薄,但難認係指名道姓針對通識中心內具體特定的教師,且實際上字裡行間應係表達對於少數通識中心教師之作法表達不認同及不滿,且因前述課程比例安排問題,使各系其餘專任教師欠缺獲得授課之機會,又因上開大學有要求各教師每學期必須開課之基本時數,倘低於該時數,該教師有遭不續聘之風險,被告對於此情感到憂心不滿,上網發布上開言論,且係在僅專任教師得閱覽之網頁內發布,各專任教師既均為該校教師,此等評論是否合理可自行斟酌,此難認係針對原告進行之侮辱或誹謗性言論,且所評論之事項具有高度公益性,牽涉學生受教權及教師工作權,自難認被告所為之評論及意見表達係構成不法。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在網路上之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對於原告構成侵權行為,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援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對於各原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各1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等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原告所列聲明倘受勝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無庸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然因原告係受敗訴判決,假執行聲請於法自應駁回)。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此外無其他費用支出,是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之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其餘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原告指為涉及公然侮辱之言論):

附表二(原告指為涉及誹謗之言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日期 Po文對象 內容 卷頁 1 107年6月21日 東南科技大學校長及全體專任教師(並逐一列出全體專任教師姓名) 電子系無通識中心人員落系,憑什麼要上繳五分之一學分給通識中心?年終獎金也要餵他們? 本院卷第151至153頁 2 107年6月22日 東南科技大學校長及全體專任教師(並逐一列出全體專任教師姓名) …有同仁說這不是前線作戰的戰況吃緊,但後方耍嘴皮的緊吃?(更不乏見到通識中心優惠條款/例)…等你們吃撐了、吐出來、再賞給我們! 本院卷第147至149頁 3  東南科技大學校長和主任 從前偷竊的,不要再偷;總要勞力,親手做正經事,就可有餘分給那缺少的人。(以弗所書四:28) 本院卷第137頁 4 107年11月9日 (主題:對通識教育) 從前偷竊的,不要再偷;總要勞力,親手做正經事,就可有餘分給那缺少的人。以弗所書四:28 本院卷第113頁 5 108年2月19日 (主題:對通識教育) 東南科技大學校長、通識中心主任及全體專任教師(並逐一列出全體專任教師姓名) ⑴通識中心應該是偏識中心,且得了肥心症(太油太肥了) ⑵基於合理與校1131,請立即廢除…共6必修學分,改列為選修,加上原來4選修共10學分可讓學生選修社會和自然相關學科。請相關人士知所進退,否則東南就毀在這些不公不義和貪得無厭! 本院卷第109至111頁 6 108年3月6日 東南科技大學校長及全體專任教師(並逐一列出全體專任教師姓名) ⑴要嘛就是真正的入系而不是落系"寄生" ⑵希望校長能思考將通識中心進行組織改造,以撥亂反正,權責分明,不要使通識中心再寄生於各系了! 本院卷第105至107頁 7 108年3月27日 東南科技大學校長及全體專任教師(並逐一列出全體專任教師姓名) ⑴但是各位,就是有一群人不從,前方戰況吃緊,後方僅吃,吃的滿嘴油,各位應該又猜到了是那一群人了嗎?沒錯,就是"寄生"中心,你猜對了嗎? ⑵就是由校方的才搞出給各系的屎糞一堆,弄的各系怒氣四溢;乞望校方盡速將各系的屎糞清一清,再要求各系…人不要臉…寸步難行。 ⑶但壞的就是有幾條寄生蟲,寄生蟲吃的滿嘴出油… 本院卷第99至103頁 8 108年9月6日 東南科技大學孫大主任、校長和老師(即全體專任教師,並逐一列出全體專任教師姓名) ⑴一年多的改革時間過了;一年前提出寄生中心種種不公不義事跡(五大罪狀),期能改過向善…信任對方(這點孫大主任應很清楚)。如今,超鐘點的超的爽歪歪(各位老師可上網查證),而各系苦哈哈,但寄生中心 (尤以三科目加近期變形)老師吃香喝辣、滿嘴油,還到處說嘴,不嫌髒! ⑵…各位看到了嗎,各系上繳的26個學分,寄生中心吸到你最後一滴血,直到你停止招生為止,這不是寄生蟲還是什麼?等宿主死了,又再轉移宿主。 ⑶…我要告訴魏副,東南不變的是變,變成"人不要臉,天下無敵啊",東南如何不倒?! ⑷去年曾以聖經教誨提醒寄生中心,當時有人告知我,不宜如此引用聖經,他們的確不配;我想應該用三字經教育或五字經更適合。…三字經:人自出,性本壞…;五字經:人自娘胎出,人性本就壞… ⑸(包含若需本人控訴校方處理不公不義的無能或寄生中心相關人士的頑劣虛應,將現職或退休的弄權玩法老賊,一起到法院開忘年會更有趣。不知各位主管看得懂這句話的真意嗎?另祝大家封茶玩得愉快!) ⑹師者,傳道、授業、解惑也;賊者,弄權、玩法、無賴也! ⑺寄生蟲…會危害被居住的生物體的生理機能… 本院卷第93至97頁 9 108年9月12日 東南科技大學孫大主任、校長和老師(即全體專任教師,並逐一列出全體專任教師姓名) 本身吃飽不算,還能多吃,吃的滿嘴油,油多到,外來兼任教師一堆…是那個弄權、玩法、無賴老賊搞的(當然不是你孫大主任)?齷齪,我還績優老師呢?!玷污了其他績優老師… 本院卷第89至91頁 10 108年9月12日 (原告於書狀誤載為108年9月16日) 東南科技大學孫大主任、校長和老師(即全體專任教師,並逐一列出全體專任教師姓名) (108年9月12日信件) 校長好 對校務評鑑,本人甚感憂心,大家都愛東南;但卻有一批人就是寄生蟲,私利放在學校利益前面。 本院卷第81至87頁
編號 日期 Po文對象 內容 卷頁 1 108年2月19日 (主題:對通識教育) 東南科技大學校長、通識中心主任及全體專任教師(並逐一列出全體專任教師姓名) 強烈質疑通識教育需要這麼多必修嗎?…通識中心少數老師居然仍能得到(不合理的)超鐘點,而且還可以供應給外人來兼課,請問校長、通識中心主任這個合理嗎?不公不義! 本院卷第109至111頁 2 108年3月27日 東南科技大學校長及全體專任教師(並逐一列出全體專任教師姓名) 要大家評理的是,各系辛苦招生,出錢出力,招生進入,上繳26學分;主任一時不察的是"寄生"中心不是也該負責總額($24萬)的5分之一嗎?…各位5分之一總額該不該有寄生中心出呢?所以,敦請寄生中心速將款項款項$48000繳至本系林主任手中;若有延誤,影響招生,依法究辦;為免訟累,請勿自誤,速速繳交! 本院卷第99至103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小字第2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