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6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禧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禧駿(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所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係指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而言,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僅能併予執行,不能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刑。而上訴,乃對未確定之判決請求上級法院予以救濟之方法,為免上訴被濫用為延後判決確定之手段,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分別定有上訴期間、上訴程式等明文,併促使當事人或其他上訴權人得考慮於該期間內合法提起上訴,使法律狀態得於一定期間之經過而確定。而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有不合法、上訴權已喪失等情形,第二審法院應就程序是否合法先予以審查,如認上訴不合法,即毋庸就實體部分踐行傳喚、調查、辯論,應以上訴人未經合法上訴為由而判決駁回其上訴,於此上訴駁回之判決確定後,第一審之判決,應回溯自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672號裁定參照)。又按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定已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即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21號、106年度台抗字第2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所示竊盜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36號判決判處罪刑後,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9日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942號判決認受刑人上訴已逾法定期間,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以程序駁回受刑人之上訴。是就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之確定判決及日期即為第一審判決(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36號判決)回溯自上訴期間屆滿之時確定,而應為105年8月13日,此有上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9至30頁)。是本件如附表所示各罪應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8月13日)前所為,始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先予敘明。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犯罪時間為105年9月1日23時5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8月13日之後,核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不符,自不得併合處罰而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附表編號1至9所示罪刑曾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109年4月20日以109年度聲字第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於109年5月5日確定,且無經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之情,有上開裁判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5至18、191頁)。是上開裁判之基礎既無變動,而有實質之確定力,自不得就該裁判所示之罪(即附表編號1至9)全部或部分再次聲請定應執行刑,從而,本院自無從就該確定裁判之一部,即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與受刑人另外所犯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否則即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禧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7月15日 103年7月19日 103年7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緝字第2058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0170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017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5年度易字第136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570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570號 判決日期 105年7月21日 105年10月25日 105年10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5年度易字第136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570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57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5年8月13日 105年10月25日 105年10月25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7944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8678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8679號 編號1至9經雲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7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肇事逃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10月16日 103年10月9日 104年8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宜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985、4363號 宜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985、4363號 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53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2323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2323號 105年度交上訴字第1583號 判決日期 106年1月10日 106年1月10日 106年2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2323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2323號 105年度交上訴字第158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6年1月10日 106年1月10日 106年4月6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否 否 備 註 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38號 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39號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66號 編號1至9經雲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7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肇事逃逸 贓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6月30日 104年2月中旬某日至同年8月12日止 105年9月1日23時5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緝字第2057號 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2249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1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交上訴字第64號 105年度簡上字第140號 108年度易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5年7月13日 106年2月17日 108年7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 105年度簡上字第140號 108年度易緝字第1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6年5月3日 106年2月17日 108年9月2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06度執字第8214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622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304號 編號1至9經雲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7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 編 號 10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1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宜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50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2408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240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3月12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備 註 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