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60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黃明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明香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黃明香(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其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甚明。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2罪,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聲請書附表編號2至6之罪之判決確定日期誤載為民國107/02/22,聲請書附表編號15之罪之判決確定日期誤載為109/04/13,均應更正如下)。又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1)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10、12至19),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已於110年8月19日之「定刑聲請切結書」上親自簽名捺印同意聲請定刑,有上開切結書附卷可參,則本件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四、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62年4月),先曾定應執行刑情形:①附表編號2至6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4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②附表編號8、12至14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86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③附表編號9至10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20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④附表編號7、15、16至19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3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再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30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附表編號16至19部分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基於受刑人之利益及前述內部性界線之法理,仍應予以斟酌本院曾為之定刑,加計餘罪(附表編號1、11)後,此次理應於有期徒刑23年7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再考量受刑人於105年至106年間,多次為毒品相關犯罪,並兼及兩種毒品(第一、二級毒品)之各種行為態樣,即持有達法定數量以上毒品、施用、幫助他人施用及販賣(編號13為未遂)之犯行,不僅自戕身心健康,更助長國內毒品之流通,整體犯罪情節堪稱重大,然終究罪質類似、責任非難之重複性甚高,是就附表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參酌受刑人於110年9月27日針對本件定執行刑陳述:「無意見,請求依法處理」(見本院卷第347頁定應執行刑案件查詢表),為貫徹前揭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5/11/06-105/11/18 106/01/05 106/04/2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5353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627號等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62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547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413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413號 判決日期 106/06/23 107/01/30 107/01/30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547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817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8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07/24 107/08/02 107/08/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4840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3407號 編號2至6前經新北地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41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6/01/05 106/04/22 106/04/2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627號等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627號等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62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413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413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413號 判決日期 107/01/30 107/01/30 107/01/30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817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817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8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8/02 107/08/02 107/08/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3407號 編號2至6前經新北地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4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編號 7 8 9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5/08/08 106/02/19 106/07/16-106/07/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6919號等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975號等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776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054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74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896號 判決日期 107/10/31 107/10/31 107/08/29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054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74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08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10/31 107/10/31 108/07/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580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9241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402號 編號8、12至14前經新北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86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8執更5084) 編號9至10前經新北地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20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06/07/20 106/05/06 106/02/1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7762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5893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97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896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374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74號 判決日期 107/08/29 108/05/24 107/10/31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896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374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26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8/29 108/10/02 108/10/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402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683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342號 編號9至10前經新北地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203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8、12至14前經新北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86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8執更5084)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6/02/19 106/02/19 105/08/0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975號等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975號等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691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74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74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054號 判決日期 107/10/31 107/10/31 107/10/31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261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261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81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0/30 108/10/30 109/04/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342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832號 編號8、12至14前經新北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86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8執更5084) 編號 16 17 18 罪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2次) 有期徒刑7年9月(2次) 有期徒刑3年10月(2次) 犯罪日期 105/06/03、 105/06/09 105/06/11、 105/06/12 105/06/05、 105/06/1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6919號等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6919號等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691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91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91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91號 判決日期 109/11/24 109/11/24 109/11/24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814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814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81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7/15 110/07/15 110/07/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095號 編號 19 以下空白 罪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7月 犯罪日期 105/06/1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691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91號 判決日期 109/11/24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81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7/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0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