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276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蕭富升
- 選任辯護人
- 陳亮佑律師
張雅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84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866號、110年度偵字第40106號、110年度偵字第41266號、110年度偵字第412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蕭富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竟仍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牟利之犯意,與附表所示之人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張)、LINE通訊軟體聯繫後,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價格,販賣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附表所示之人,並完成交易。嗣為警於民國110年10月5日下午4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並供其作為與附表所示之人聯絡購毒事宜所用之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1張及記憶卡1張)。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證人陳志固、林志杰、李清標、李俊毅於警詢中之陳述,具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至於證人於審判中之證詞與警詢筆錄大致相符之部分,既屬證人於審判中經具結所為之陳述,該部分證詞當具有可信性,自得據此資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尚非證人於審判中所為之證述有部分不符,即一律將證人於審判中經具結並經交互詰問之證述完全摒除不予使用,以平衡刑事訴訟法發現真實及保障被告對質詰問權利之目的。是以,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與審判中之證述若有部分不符、部分相符之情形,法院自得就該不符之部分,依法回復與該部分相關之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至於證人所述與警詢筆錄相符之部分,自仍應依傳聞禁止法則之原則,以該證人於審判中經具結並經交互詰問後之證詞,資為認定事實之依據。經查,證人陳志固、林志杰、李清標、李俊毅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言,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然證人陳志固、林志杰、李清標、李俊毅業經原審傳喚到庭作證,並給予被告蕭富升及其辯護人進行詰問之機會,而證人陳志固、林志杰、李清標、李俊毅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必要事項,且其等於法院審理中作證內容核與上開警詢中陳述有部分出入(稍有出入部分,詳附表一各編號劃線處,此部分仍以警詢筆錄較具可信性;惟證人等人於原審審理時相符部分,既屬審判中經具結之陳述,仍具有證據能力),參以證人陳志固、林志杰、李清標、李俊毅分別於原審審理時就相關問題有證稱:我忘記了、想不起來了、記不太清楚、沒有印象等語(見原審訴卷一第218、220、228至230、241、242至245、250至255頁、訴卷二第24、30、32頁),就與原審審理不符部分,證人等人關於警詢筆錄製作時間與本件案發時間相距較近,記憶應較為清晰,另審酌證人陳志固、林志杰、李清標、李俊毅經警詢問後製作之筆錄均經其簽名確認記載內容無訛,且無證據可認該陳述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證人陳志固、林志杰、李清標、李俊毅之警詢筆錄之外在客觀條件已獲得確保,自堪認上開證述具有可信性之特別情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規定,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檢察官及辯護人於本院審判期日中,除上開一之部分外,對於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其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97、173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三、另本判決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以下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認定部分: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辯稱:我是幫忙他們購買,主觀上沒有販賣的意思,只是幫助施用之意思,我幫他們去拿,我自己也有在吃,所以他們拜託我幫他們,我就順便幫他們拿過去,我所為應該是幫助施用毒品云云。經查:
㈠被告供述有於附表各編號時、地交付毒品及收取金錢: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有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陳志固、林志杰、李清標、李俊毅等人,並因此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收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金錢等事實(見原審卷二第71頁、本院卷第96、176至177頁),而被告之供述,並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證據資料欄內之證據資料可資佐證(詳附表各編號所示證據資料欄),是被告有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地,交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陳志固、林志杰、李清標、李俊毅等人,並向上開之人收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金錢等事實,均堪認定。
㈡按毒品交易不必然以現貨買賣為常態,毒品交易通路賣方上、下手間,基於規避查緝風險,節約存貨成本等不一而足之考量,臨交貨之際,始互通有無之情形,亦所在多有,故毒販基於營利之意圖,與買方議妥交易後,始轉而向上手取得毒品交付買方,尚非可與單純為便利施用者乃代為購買毒品之幫助施用情形等同視之,仍應論以販賣毒品罪(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983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販賣毒品罪之成立,關於毒品交易時間、地點、金額及數量之磋商、毒品之實際交付與收取價款,屬販賣毒品罪之重要構成要件核心行為。而所謂合資、代購、調貨行為是否構成販賣,自應視行為人在買賣毒品過程中之交易特徵究係立於賣方之立場而於向上游取得貨源後以己力為出售,抑或立於買方立場而代為聯繫購賣家,而為不同評價。若行為人接受買方提出購買毒品之要約並收取交易價金後,以己力單獨與賣方連繫買賣而直接將毒品交付買方,自己完成買賣之交易行為,阻斷毒品施用者與毒品提供者間聯繫管道,藉以維持其本身直接與買方毒品交易之適當規模,縱使其所交付之毒品係另向上游毒販所購得,然其調貨交易行為仍具有以擴張毒品交易以維繫自己直接為毒品交易管道之模式,若有營利意圖,自屬販賣行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75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附表編號1至編號8(購毒者:陳志固)
1.查證人陳志固分別於警詢、偵訊時及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於110年5月5日、同年6月5日、同年7月3日、同年7月16日、同年8月16日、同年8月25日、同年8月29日、同年9月10日,有在桃園市○○區○○○路00號大盤商檳榔攤與被告以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金額,交易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中「油」係指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見35866偵卷第189至213、223至229頁、原審訴卷一第216至239頁,證詞互核前後大致相符部分,詳後述附表一同編號之證人證述),並與卷附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記錄相符(見35866偵卷第191至211頁),足證被告確有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時間,在桃園市○○區○○○路00號大盤商檳榔攤,分以新臺幣(下同)2,000、2,500元之代價,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陳志固等情應屬事實,堪以認定。
2.對被告辯解不採之理由:
⑴被告雖以前詞辯解,然查證人陳志固先於偵訊時證稱:我不是和被告一起買毒品,我是單純向被告購買毒品,我不知道被告的毒品來源等語(見35866偵卷第229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的對象就是只有被告而已,沒有其他第三人,我的錢就是直接給被告,由被告直接拿毒品給我等語(見原審訴卷一第222、235頁),顯見被告業已阻斷毒品施用者即證人陳志固與其上游之聯繫管道,而有單獨實行收取價金、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買受人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構成要件行為,依據前開說明,本件被告交付第二級毒品予陳志固並收取價金之行為,自屬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行為。
⑵又證人陳志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和被告交易時都是由被告聯繫被告的上游,至於被告跟上游購買毒品的實際數量及金額我不清楚,都是由被告單純告訴我說等多少錢、數量多少,然後直接跟我拿錢等語(見原審訴卷一第235、236頁),是依照證人陳志固上開證述內容,其與被告於交易毒品前並未商討合資購買毒品之出資比例、分配方式、所須數量等細節,而與一般合資購買毒品之情形有間,反觀證人陳志固與被告之對話內容,對於毒品交易之價格、品質等細節,均有所討論(見35866偵卷第201、209頁),而與一般買賣交易時,買家及賣家雙方會對商品之價格、品質佳以磋商研究等情相符,益徵被告所為確係販賣毒品行為甚明。被告辯稱與證人陳志固合資購毒、應是幫助施用云云,即無可採。
㈣附表編號9至編號12(購毒者:林志杰)
1.查證人林志杰分別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於110年5月10日、同年7月1日、同年7月12日、同年8月5日,有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附近,與被告以如附表編號9至編號12所示之金額,交易如附表編號9至編號1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見35866偵卷第243至269、277至282頁、原審訴卷一第240至255頁,證詞互核前後大致相符部分,詳後述附表一同編號之證人證述),並與卷附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記錄相符(見35866偵卷第247至265頁),足證被告確有於附表編號9至編號12所示之時間,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附近,各以1,000元之代價,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林志杰等情應屬事實,堪以認定。
2.對被告辯解不採之理由: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證人林志杰先於偵訊時證稱:我只是偶而跟被告購買毒品,我不知道被告的上游是誰,我跟被告不是集資購買毒品等語(見35866偵卷第281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跟被告購買毒品,我的錢就是直接給被告,再由被告直接拿毒品給我,我不知道被告的上游是誰等語(見原審訴卷一第247頁),顯見被告業已阻斷毒品施用者即證人林志杰與其上游之聯繫管道,而有單獨實行收取價金、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買受人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構成要件行為,依據前開說明,本件被告交付第二級毒品予林志杰並收取價金之行為,自屬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行為。被告辯稱與證人林志杰係合資購毒、應是幫助施用云云,不可採信。
㈤附表編號13(購毒者:李清標)
1.證人李清標於警詢中證稱:「(以上譯文通話對象為何人?是否有毒品交易?)蕭富升。有毒品交易。(承上以上談話内容是何意思?有無交易毒品?數量、金錢為何?交易地點為何?)蕭富升在通話結束後過約20分鐘,110年9月9日16時許,男子蕭富升開車至我家門口,我開門後讓蕭富升進來家中交易毒品,我以新臺幣1,000元向蕭富升購買約0.3公克的安非他命,後來我就在我住○○○區○○街00號房間内,以安非他命吸食器自己施用完畢」等語(見偵35866號卷第289頁),經核與證人於偵查中所述:「我跟蕭富升在110年9月9日下午3時36分許有通電話,通完電話後20分鐘内交易毒品,重量及金額如我上開所述。(此次據你警詢所述係以1000元購買0.3公克的安非他命,並有完成交易,是否如此?)是。(當場交易完畢?還是有賒欠?)有。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不會有賒欠之後再還錢的情形。(取得者是否確實是甲基安非他命?)是」等語(見同卷第303頁);證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該次購買安非他命的對象只有被告蕭富升等語互核一致(見原審訴卷二第25頁),並有如附表編號13之「證據資料欄」所示之相關證據足以補強(證詞互核前後大致相符部分,詳後述附表一同編號之證人證述),並與卷附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記錄相符(見35866偵卷第289頁),足證被告確有於110年9月9日在新北市○○區○○街00號,以1,000元之代價,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李清標等情應屬事實,堪以認定。
2.對被告辯解不採之理由: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稽之被告與證人李清標之通話內容,其中證人李清標並無委請被告幫忙向他人洽詢,亦未談及購買數量及價格,被告即攜帶甲基安非他命赴約並交付甲基安非他命及收取代價,可知證人李清標有意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時,即直接向被告洽購,且證人李清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購買毒品的對象只有被告,我不知道被告是拿我的錢跟誰購買毒品,我也不知道被告拿我的錢跟對方買毒品的細節等語(見原審訴卷二第25頁),可認被告業已阻斷毒品施用者即證人李清標與其上游之聯繫管道,而有單獨實行收取價金、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買受人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構成要件行為,依據前開說明,本件被告交付第二級毒品予李清標並收取價金之行為,自屬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行為。被告空言辯稱與證人李清標係合資購毒、應是幫助施用云云,即無可採。
㈥附表編號14至編號15(購毒者:李俊毅)
1.證人李俊毅分別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稱:蕭富升有在109年11月21日凌晨0時27分左右,在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住所附近,有交付一包0.2至0.3公克的安非他命給伊,同一天的凌晨2時41分在位於桃園市○○區○○路0000○0號7-11便利商店忠新門市,以1500元之價金購買蕭富升交付的安非他命;另於109年11月22日凌晨2時11分前,在蕭富升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住所附近,再以1500元為對價向蕭富升購買1包1公克的安非他命等語(見35866偵卷第147至149、184至185頁、原審訴卷二第29至35頁,證詞互核前後大致相符部分,詳後述附表一同編號之證人證述),並與卷附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記錄、監視器截圖相符(見35866偵卷第147、149、163頁),足證被告確有於109年11月21日、同年月22日在桃園市○○區○○路0000○0號7-11便利商店忠新門市(先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附近交付毒品後,再於忠新門市給付1500元)、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附近等處,各以1,500元之代價,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李俊毅等事實,亦堪以認定。
2.對被告辯解不採之理由: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證人李俊毅原審審理時證稱:我不認識「阿鋒」,我不清楚被告與上游購買毒品的細節,我本案購買毒品的對象就是只有被告,交易模式都是我拿錢給被告、被告拿毒品給我等語(見原審訴卷二第33、34頁),可認被告業已阻斷毒品施用者即證人李俊毅與其上游之聯繫管道,而有單獨實行收取價金、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買受人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構成要件行為,依據前開說明,本件被告交付第二級毒品予證人李俊毅並收取價金之行為,自屬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行為。被告辯稱其係與證人李俊毅合資購毒,應是幫助施用云云,應屬無稽,無可憑採。
㈦按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亦無公定價格,可任意分裝增減份量及純度,且每次買賣之價格、數量,亦隨時依雙方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出來源之可能風險評估等因素,而異其標準,故常機動調整,非可一概而論。從而,販賣之利得,除非經行為人詳細供出其販賣毒品之進價及售價,且數量俱臻明確外,實難察得其具體得利之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惟其販賣之目的在於意圖營利則屬同一。是舉凡有償交易,除足以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尚難祇因無法查悉其精確之販入價格,作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即謂其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再者,毒品之價格不低,取得不易,苟無利可圖,應無甘冒被查緝法辦之風險,平白無端轉讓他人,而有從中賺取價差或量差以牟利之意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29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185號、105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均同此見解)。查被告與證人陳志固、林志杰、李清標、李俊毅僅係一般來往關係,尚無特殊情誼,此據證人陳志固、林志杰、李清標、李俊毅分於偵訊、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35866偵卷第229、279頁、原審訴卷二第22、29頁),衡情被告自無可能甘冒販賣毒品重罪,平白無端從事前開販賣毒品予證人陳志固、林志杰、李清標、李俊毅之犯行而未從中牟利。況且,本案被告前揭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15高達15次之各次行為,已據本院前開認定,倘其無利可圖,自無甘冒遭查獲之極大風險而以如此多次之行為,無償代他人購買毒品。故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各次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分別販賣與證人陳志固、林志杰、李清標、李俊毅等犯行,主觀上自有從中賺取差價牟利之營利意圖,亦堪認定。
㈧綜上所述,被告上開辯解,經核與事實不符,礙難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各次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 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各編號所示犯罪事實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各該次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前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1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且查:
㈠是否構成累犯之部分:
1.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4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於105年9月5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查(見本院卷第74頁),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2.然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文參照)。細鐸刑法第47條第1 項考量加重之修正理由意涵,係基於行為人「刑罰反應力薄弱」及「特別惡性」,亦即行為人再犯本次犯行係因其就前罪執行刑罰後仍不知警惕、自我控管不佳,因而認具有特別惡性,而有社會防衛之必要,固須予以加重,然查本件被告雖已合乎累犯之要件,惟就其前科品行關於前罪係因施用毒品案件遭法院判刑,於執行完畢後又為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等情,均已為刑法第57條各款所含括,本案既已就被告前科資料考量,認其自我控管不佳、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情狀,自無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之必要。
㈡本案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按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1.原審函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是否因本案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函覆略以:並無因本案被告之供述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等節,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11年1月14日德警分刑字第1110001230號函、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111年1月17日玉警刑字第1110000379號函暨所附警詢筆錄、職務報告在卷可參(見原審訴卷一第151至205頁)。
2.經本院另函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就被告有無查獲陳東德雖回覆查有其上游陳東德,然依該署函附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解送人犯報告書記載:「案經本分局員警依法對犯嫌陳東德所持用之通訊門號實施監察」,其於通訊監察陳東德之時間,最早為111年1月30日之前,有該分局執行陳東德販毒案一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23、125、131頁),而本案被告則是於111年7月11日始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陳述向該犯嫌購買毒品之交易內容(見本院卷第139頁),顯見陳東德並非係因被告於該次偵查時以證人身分供出上手而來,而是偵查機關早於111年1月30日前,即經鎖定陳東德而已對之實施通訊監察之偵查作為,自難認被告有何供出上手因而查獲之事實。
3.再者,被告於該次偵查庭係以證人身分到庭證稱:(就譯文9-2、9-3部分)伊當時打電話給陳東德問有沒有薄薄的,薄薄的就是安非他命,拿到的安非他命確實是正常的,我已經吸掉了,是安非他命;(就譯文9-4、9-5部分)這次與陳東德的交易有成功,以2000元購買1公克的安非他命,這次拿到的確實是安非他命,拿到後有吸食等語(見本院卷第138頁),是依該次被告於偵查庭所述,其向陳東德購買安非他命顯係供自己施用而已施用完畢,並非供本案附表各編號之人販賣所用,是該案被告陳東德顯非本案被告販賣毒品之上手。況且,該案被告陳東德於偵查時亦全盤否認有何販賣安非他命予本案被告蕭富升之情事,其供稱:伊沒有於110年8月8日賣安非他命給蕭富升,如果是安非他命,應該不會是薄薄的,因為安非他命外觀是一顆一顆的結晶,這段對話是找伊一起吸安非他命,但伊對這次沒有什麼印象等語(見本院卷第148頁),故依上開證據詳加以參,自難認被告有何供出其本案販賣毒品之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事,洵堪認定
4.準此以觀,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稱:其有提供販賣毒品之上手供警方查獲云云,顯與本案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予附表各編號之人毫無相關,業如前述,故被告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原審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四肢健全、未有殘缺,本應依循正軌賺取金錢,其既深知毒品嚴重戕害身心,竟無視政府反毒政策及屢為之宣導,仍意圖營利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及危害社會治安程度非輕,並斟酌其各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暨其因本件犯行所獲之報酬,再衡以被告前有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刑之素行,猶不知悔悟,竟再次漠視刑罰之禁制規定而犯本件犯行,顯見其自我控管之能力不佳,益徵被告對於違反法律、侵害法益之行為會遭法院判刑並入監執行乙事之反應較為薄弱,應予嚴懲,兼衡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汙水管美化工程、需扶養年邁父母之家庭經濟狀況、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之「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3年6月,另就沒收部分,以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1張及記憶卡1張),係供被告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物,爰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15所示之罪項下宣告沒收;另就被告因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分別獲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2,500、2,000、1,500、1,000元等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均於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項下沒收,並均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等節,經核原審之認事用法及量刑、沒收均無不當,應予維持。
四、被告上訴意旨略以:
㈠依證人陳志固與被告間監聽譯文内容,多係陳志固主動致電被告,並向被告表示「聯絡一下、聯絡一下」、「阿你沒錢來我這拿」、「我想要麻煩你…阿你這個聯絡事情」等語,可證均係由證人陳志固先行聯繫被告,交付金錢予被告,請被告協助代購毒品,被告不曾主動向證人陳志固聯繫兜售毒品。依證人陳志固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可知,係證人陳志固主動要求被告聯絡上游,委託被告向上游取得毒品後再將毒品交付予證人陳志固。被告僅是無償受證人陳志固委託代為購買毒品,以協助證人陳志固施用,實際上亦無因協助證人陳志固代購之行為而獲利。又依證人陳志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可知,被告蕭富升與證人陳志固合資購買之毒品確實由渠等一同吸食、施用,其與被告蕭富升為從小就認識的朋友,交情匪淺,故證人陳志固基於情誼或考量被告經濟狀況,而未就合資購買毒品之比例錙銖必較,而係合資購買後一同施用,原審忽略證人陳志固主觀上認知其與被告確實係合資購買毒品,合資購買之毒品亦由證人陳志固與被告蕭富升二人共同吸食,實有未洽。
㈡依被告蕭富升與證人林志杰間監聽譯文内容,係證人林志杰主動向被告蕭富升表示有無毒品,並經被告蕭富升回覆:「你要先給我,我才有辦法給你」、「沒有再(在)欠錢的」等語(見偵字第35866號卷第255頁),證人林志杰於偵查中證述:「蕭富升要我先拿現金給他,讓他去跟上游購買安非他命」等語(見偵字第35866號卷第281頁)。證人林志杰於原審亦證稱被告蕭富升向其稱:「他(即被告)沒有錢,要先拿錢,他沒有錢」等語,足證確實係由證人林志杰先行交付代購毒品之款項後,被告蕭富升再依證人林志杰之指示及委託代為購買毒品,而非立於賣家之地位向證人林志杰出售毒品,被告蕭富升僅係協助證人林志杰施用,無任何營利之意圖。
㈢證人李清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通常都是我先拿錢給蕭富升,蕭富升再拿毒品給我」、「(110年9月9日是否也是同上開說明的交易模式?)我當場拿錢給蕭富升,蕭富升隔约半小時拿毒品給我。」,「我是拿錢給蕭富升,蕭富升找人幫我買」等語,足證被告蕭富升確實係依證人李清標指示,先向證人李清標取得金錢後,再依其交付之數額協助證人李清標取得毒品,證人李清標主觀上亦認定並非向被告蕭富升購買毒品,被告蕭富升僅係協助其取得毒品,足證被告蕭富升確實而無任何販賣毒品藉此營利之意圖。證人李清標於偵查時證稱:「蕭富升有提供他的名義讓我去申請公司的發票,發票會給我使用,這十幾萬元就從這邊慢慢扣掉,我從來沒有因爲這個賭債跟蕭富升吵架或有糾紛,蕭富升去申請發票讓我使用我已經很感激他」等語(見偵字第35866號卷第304頁),依前開陳述,足認證人李清標與被告蕭富升間交情匪淺,而因被告蕭富升自身有在施用毒品,故被告蕭富升基於二人交情,願意為證人李清標往返奔波、代購毒品,亦與常情無違。
㈣證人李俊毅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你跟被告蕭富升的毒品交易模式為何?)我先拿錢給蕭富升,蕭富升拿毒品給我的時間不一定。」、「(你要跟蕭富升買毒品,還是透過蕭富升向他人購買毒品後再由蕭富升拿毒品給你?)我是透過蕭富升」等語,足證被告蕭富升並未主動向證人李俊毅兜售毒品,而係依證人李俊毅指示,先向其取得金錢後,協助證人李俊毅購買毒品,再將毒品交付予證人李俊毅,其主觀上亦認知被告蕭富升僅係協助其購買毒品,足證被告蕭富升確實無營利之意圖。又證人李俊毅於警詢時曾證稱:「我是透過我向花蓮玉里分局製作警詢筆錄時,所提到在鶯歌地區的毒品人口蕭富升,而認識男子林青鋒的,當我想要跟男子林青鋒交易毒品時,我就會透過男子蕭富升去聯繫他…我總共與男子林青鋒有四次毒品交易我有載男子蕭富升去男子林青鋒的住處過,而且也跟男子林青鋒見面講過話、一起施用毒品過,所以能確定」、「我知道他(林青鋒)曾經有製造毒品前科,都在新北市、桃園市活動」,證人李俊毅並於警詢時指認林青鋒無誤(見偵字第35866號卷第169、173頁),其於訊問時亦主動向檢察官表示:「我願意供出上線,除了蕭富升還有一個林青(清)鋒,我都是透過蕭富升,再由蕭富升跟林青(清)鋒購買安非他命」等語(見偵字第35866號卷第186頁),足認證人李俊毅認識被告蕭富升之上游、綽號「阿鋒」、本名林青鋒之人,更曾和林青鋒一同吸食毒品,故證人李俊毅主觀上認定之交易對象顯為林青鋒而非被告蕭富升,其於原審審理時稱其不認識林青鋒云云,顯與偵查中所述有所矛盾而不可採。
㈤被告蕭富升於本案偵查時曾指證毒品上游陳東德,被告蕭富升並於111年7月11日以證人之身分出席偵查庭,經檢察官當庭交付手寫纸條,明確記載被告蕭富升於本案中應符合減刑之規定,是以被告蕭富升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之適用云云。
五、經查:
㈠依證人陳志固與被告間監聽譯文内容略以:「聯絡一下聯絡一下」、「阿你沒錢來我這拿」、「我想要麻煩你…阿你這個聯絡事情」等節,惟單以上開訊息之內容,並無法證明係由證人陳志固請被告蕭富升協助代購毒品,且無論被告蕭富升係主動或被動向證人陳志固聯繫販售毒品,凡行為人主觀上基於販賣毒品之營利意圖,客觀上以金錢或其他利益作為販售毒品代價,並經出賣人與買受人意思大致合致者,究何人先為要約、何人後為承諾在所不問,其行為業已符合販賣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蕭富升上訴意旨以其係處於被動之一方而認其並無販售毒品之意思云云,自無足採。次查,證人陳志固於原審審理時有為被告上訴意旨所指之前開證述,惟上開證述之內容,慛前揭證述內容,經核與證人陳志固於警詢所證述之內容不符而不予採用,本院認應以警詢中之證述與事實較為吻合而屬可信,已如前述,是被告上訴意旨猶執陳詞置辯,其推論證人陳志固係基於情誼或考量被告經濟狀況,而未就合資購買毒品之比例錙銖必較,僅係合資購買後一同施用等節,顯屬主觀之臆測而與本院前開認定未符,復就證人於警詢、偵查中一致明確指證被告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證述及相關之補強證據置而未論,所辯容有未洽。
㈡依被告與證人林志杰間監聽譯文内容,經被告回復略以:「你要先給我,我才有辦法給你」、「沒有再(在)欠錢的」等節,僅足以證明被告於販賣毒品時,並無賒欠情形,買受人必須先給付購買毒品之金額始販售毒品,尚難以此據認上開譯文內容即指係被告蕭富升代購或幫助證人林志杰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證明。證人林志杰於偵查中固證述:「蕭富升要我先拿現金給他,讓他去跟上游購買安非他命…」等語(見偵字第35866號卷第281頁),然證人林志杰證詞之真意,應就其所證述之內容,前後整體判斷以察其意,不得不顧其證述之整體內容,僅擷取片段之詞即率予曲解。經查,證人林志杰於偵查中另證稱:伊只是偶爾跟蕭富升購買毒品,不是集資,伊也不知道蕭富升的上游是誰,有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不會有賒欠之後再還錢的情形,取得的確實是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見同卷同頁),證人林志杰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伊不知道蕭富升之來源從何而來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52頁),並證稱:要先拿錢,被告沒有錢,就要伊先拿1000元給被告等語(見同卷同頁),故依證人上開證詞前後觀之,益可證被告蕭富升顯然係以己力單獨與賣方即證人林志杰連繫買賣而直接將毒品交付買方,自己完成買賣之交易行為,阻斷毒品施用者與毒品提供者間聯繫管道,藉以維持其本身直接與買方毒品交易之適當規模,而被告蕭富升基於營利之意圖,已據本院前揭認定,是其於上開時、地,一手交錢一手交付第二級毒品予證人林志杰,自屬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
㈢經查,證人李清標於原審審理時固曾證述前揭被告蕭富升上訴意旨所指之證詞,惟上開證述之內容,經核與本案該證人李清標於警詢所證述之內容不符而不予採用,本院認應以警詢中之證述與事實較為吻合而屬可信,亦如前述,是此部分自難資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至證人李清標於偵查時證稱:「蕭富升有提供他的名義讓我去申請公司的發票,發票會給我使用,這十幾萬就從這邊慢慢扣掉,我從來沒有因爲這個賭債跟蕭富升吵架或有糾紛,蕭富升去申請發票讓我使用我已經很感激他」等語(見偵字第35866號卷第304頁),然該情事與本案並無關連性,縱證人李清標與被告蕭富升間有上開情形,尚難逕以被告蕭富升曾為證人申請發票、供其使用等節,即可推論出被告蕭富升基於二人交情,願意無償為證人李清標往返奔波、代購毒品等事實。是被告蕭富升上訴意旨猶執陳詞置辯,亦諉無可採。
㈣經查,證人李俊毅於原審審理時固證稱:「(你跟被告蕭富升的毒品交易模式為何?)我先拿錢給蕭富升,蕭富升拿毒品給我的時間不一定。」、「(你是跟蕭富升買毒品,還是透過蕭富升向他人購買毒品後再由蕭富升拿毒品給你?)我是透過蕭富升」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3、35頁),然上開證述,僅足認證人李俊毅於購買毒品時,有與被告蕭富升銀貨兩訖,僅被告蕭富升交付毒品之時間不一定,至於證人李俊毅於原審審理時固證稱:伊係透過被告蕭富升購買毒品等節,然證人李俊毅亦證稱:「(你不認識被告蕭富升的上游?)我不認識。(你是否知悉被告與其上游購買毒品的細節?)不清楚」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3頁),由此足證被告蕭富升係藉以維持其本身直接與買方毒品交易之適當規模而販售第二級毒品予證人李俊毅,而被告蕭富升基於營利之意圖,已據本院前揭認定,是被告蕭富升上訴意旨以其僅係協助證人李俊毅購買毒品,並無營利之意圖云云,難以憑採。又證人李俊毅固曾於警詢及偵查時陳稱上情(見偵字第35866號卷第169至173頁、185至186頁),然查,證人李俊毅前揭所陳有向被告蕭富升購買第二級毒品之次數即有四次,依各次購買之時間分別為:於109年11月間有向被告以1000元購買1公克之第二級毒品、109年間11月間各3500元購買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及同年12月間以2000元購買1公克之第二級毒品部分,俱與本案附表編號15所示購買之毒品種類(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金額(3500、2000元)、數量(1公克)或時間(同年12月間)無一相符,上情除係證人單方面之指述外,顯與本案係屬二事,亦難認前開部分與本案附表編號15有何關連性,自難以證人李俊毅前揭與本案無關之指述,率即推測本案係證人李俊毅先向其取得金錢後,由被告蕭富升協助證人李俊毅代為購買毒品。其次,證人李俊毅於該次警詢中陳稱:伊毫無與林青鋒聯絡之方式、亦無LINE帳號、FB帳號,亦未曾直接聯繫該人,其透過被告與該林青鋒之人購買毒品等語(見同卷第173頁),足證證人李俊毅客觀上顯然無法自行與該林青鋒之人聯絡;再者,依證人李俊毅於偵查時稱:我願意供出上線,除了蕭富生還有一個林青(清)鋒,我都是透過蕭富生,再由蕭富生跟林青(清)鋒購買安非他命,希望可以給我交保機會…」等語(見同卷第185至186頁),是證人李俊毅於其所稱供出上手之說詞後,隨即陳稱請求檢察官給予交保等節,客觀上非無可能基於急於交保或謀求減刑之目的而為上開供述,所述是否確實可信,亦非無疑,倘證人李俊毅認識林青鋒之人,自有可供聯繫該人之電話、手機、LINE帳號或FB帳號等足以互通有無之方式,然依證人李俊毅上開所言,其於警詢時證稱毫無任何聯繫方法(見同卷第173頁),已如前開說明,故證人李俊毅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不認識林青峰等語,自無任何齬齟之處。是被告蕭富升上訴意旨證人李俊毅因認識林青鋒,且曾和林青鋒一同吸食毒品,進而推論本案附表編號15部分,證人李俊毅主觀上所認定之交易對象為林青鋒而非被告蕭富升云云,似失諸率斷,自無足採。
㈤經查,本案並無因被告蕭富升之供述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且陳東德並非係因被告於該次偵查時以證人身分供出上手而來,而是偵查機關早於111年1月30日前,即經鎖定陳東德並已對之實施通訊監察之偵查作為,且依被告蕭富升於該次偵查庭所述,其向陳東德購買安非他命顯係供自己施用而已施用完畢,顯無從再供本案附表各編號之人販賣所用,是該案被告陳東德並非本案被告蕭富升販賣毒品之上手,甚為灼然,該人自顯與本案被告蕭富升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予附表各編號之人毫不相關,是被告蕭富升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等節,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被告蕭富升上訴意旨徒執前詞置辯,亦無足採。
㈥綜上,被告蕭富升上訴意旨否認犯行,要非可採,已據本院逐一指駁如前,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琿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翰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購毒者 交易時間 交易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新臺幣) 證據資料 原審判決主文 交易地點 1 陳志固 110年5月5日下午4時31分後某時許(交付現金);110年5月5日下午5時8分後某時許(交付甲基安非他命) 2,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 1.被告蕭富升於警詢、偵查、原審訊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35866卷第13、361至367、425、493至498頁、偵41266卷第7至19頁、原審訴卷一第41至44頁) 2.同附表一編號1 3.通訊監察譯文(見偵35866卷第234頁) 4.原審110年聲搜字001088號搜索票(偵40106卷第287頁)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原審扣押物品清單(偵40106卷第289至293頁、偵41267卷第119至133頁、原審訴卷一第209頁) 6.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號) 蕭富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含SIM卡門號○○○○○○○○○○號壹張及記憶卡壹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桃園市○○區○○○路00號大盤商檳榔攤 2 陳志固 110年6月5日下午4時2分後某時許 2,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 1.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訊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35866卷第15、361至367、427、493至498頁、偵41266卷第7至19頁、原審訴卷一第41至44頁) 2.同附表一編號2 3.通訊監察譯文(見偵35866卷第235頁) 4.原審110年聲搜字001088號搜索票(偵40106卷第287頁)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原審扣押物品清單(偵40106卷第289至293頁、偵41267卷第119至133頁、原審訴卷一第209頁) 6.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號) 蕭富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含SIM卡門號○○○○○○○○○○號壹張及記憶卡壹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桃園市○○區○○○路00號大盤商檳榔攤 3 陳志固 110年7月3日晚間7時51分後某時許 2,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 1.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訊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35866卷第361至367、429、493至498頁、偵41266卷第7至19頁、原審訴卷一第41至44頁) 2.同附表一編號3 3.通訊監察譯文(見偵35866卷第236頁) 4.原審110年聲搜字001088號搜索票(偵40106卷第287頁)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原審扣押物品清單(偵40106卷第289至293頁、偵41267卷第119至133頁、原審訴卷一第209頁) 6.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號) 蕭富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含SIM卡門號○○○○○○○○○○號壹張及記憶卡壹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桃園市○○區○○○路00號大盤商檳榔攤 4 陳志固 110年7月16日凌晨2時37分後某時許 2,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 1.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訊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35866卷第19、361至367、431、493至498頁、偵41266卷第7至19頁、原審訴卷一第41至44頁) 2.同附表一編號4 3.通訊監察譯文(見偵35866卷第237頁) 4.原審110年聲搜字001088號搜索票(偵40106卷第287頁)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原審扣押物品清單(偵40106卷第289至293頁、偵41267卷第119至133頁、原審訴卷一第209頁) 6.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號) 蕭富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含SIM卡門號○○○○○○○○○○號壹張及記憶卡壹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桃園市○○區○○○路00號大盤商檳榔攤 5 陳志固 110年8月16日凌晨1時25分後某時許 2,500元(起訴書誤載金額為2,000元,應予更正)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 1.被告於警詢、偵訊、原審訊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35866卷第21、361至367、433、493至498頁、偵41266卷第7至19頁、原審訴卷一第41至44頁) 2.同附表一編號5 3.通訊監察譯文(見偵35866卷第238頁) 4.原審110年聲搜字001088號搜索票(偵40106卷第287頁)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原審扣押物品清單(偵40106卷第289至293頁、偵41267卷第119至133頁、原審訴卷一第209頁) 6.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號) 蕭富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含SIM卡門號○○○○○○○○○○號壹張及記憶卡壹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桃園市○○區○○○路00號大盤商檳榔攤 6 陳志固 110年8月25日清晨6時39分後某時許 2,500元(起訴書誤載金額為2,000元,應予更正)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 1.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訊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35866卷第23至27、361至367、435至439、493至498頁、偵41266卷第7至19頁、原審訴卷一第41至44頁) 2.同附表一編號6 3.通訊監察譯文、行動蒐證畫面(見偵35866卷第239至241頁) 4.原審110年聲搜字001088號搜索票(偵40106卷第287頁)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原審扣押物品清單(偵40106卷第289至293頁、偵41267卷第119至133頁、原審訴卷一第209頁) 6.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號) 蕭富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含SIM卡門號○○○○○○○○○○號壹張及記憶卡壹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桃園市○○區○○○路00號大盤商檳榔攤 7 陳志固 110年8月29日晚上7時5分後某時許 2,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 1.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訊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35866卷第27至29、361至367、441、493至498頁、偵41266卷第7至19頁、原審訴卷一第41至44頁) 2.同附表一編號7 3.通訊監察譯文(見偵35866卷第241頁) 4.原審110年聲搜字001088號搜索票(偵40106卷第287頁)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原審扣押物品清單(偵40106卷第289至293頁、偵41267卷第119至133頁、原審訴卷一第209頁) 6.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號) 蕭富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含SIM卡門號○○○○○○○○○○號壹張及記憶卡壹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桃園市○○區○○○路00號大盤商檳榔攤 8 陳志固 110年9月10日凌晨1時46分後某時許 2,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 1.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訊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35866卷第29至31、361至367、443、493至498頁、偵41266卷第7至19頁、原審訴卷一第41至44頁) 2.同附表一編號8 3.通訊監察譯文(見偵35866卷第242頁) 4.原審110年聲搜字001088號搜索票(偵40106卷第287頁)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原審扣押物品清單(偵40106卷第289至293頁、偵41267卷第119至133頁、原審訴卷一第209頁) 6.扣案之手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號) 蕭富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含SIM卡門號○○○○○○○○○○號壹張及記憶卡壹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桃園市○○區○○○路00號大盤商檳榔攤 9 林志杰 110年5月10日晚間9時14分後某時許 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 1.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訊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35866卷第361至367、445、493至498頁、偵41266卷第7至19頁、原審訴卷一第41至44頁) 2.同附表一編號9 3.原審110年聲搜字001088號搜索票(偵40106卷第287頁)、通訊監察譯文(見偵35866卷第247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原審扣押物品清單(偵40106卷第289至293頁、偵41267卷第119至133頁、原審訴卷一第209頁) 5.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號) 蕭富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含SIM卡門號○○○○○○○○○○號壹張及記憶卡壹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附近 10 林志杰 110年7月1日凌晨1時14分許 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 1.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訊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35866卷第361至367、451、493至498頁、偵41266卷第7至19頁、原審訴卷一第41至44頁) 2.同附表一編號10 3.原審110年聲搜字001088號搜索票(偵40106卷第287頁)、通訊監察譯文(見偵35866卷第253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原審扣押物品清單(偵40106卷第289至293頁、偵41267卷第119至133頁、原審訴卷一第209頁) 5.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號) 蕭富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含SIM卡門號○○○○○○○○○○號壹張及記憶卡壹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附近 11 林志杰 110年7月12日上午11時28分後某時許 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 1.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訊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35866卷第43、361至367、455、493至498頁、偵41266卷第7至19頁、原審訴卷一第41至44頁) 2.同附表一編號11 3.原審110年聲搜字001088號搜索票(偵40106卷第287頁)、通訊監察譯文(見偵35866卷第255至257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原審扣押物品清單(偵40106卷第289至293頁、偵41267卷第119至133頁、原審訴卷一第209頁) 5.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號) 蕭富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含SIM卡門號○○○○○○○○○○號壹張及記憶卡壹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附近 12 林志杰 110年8月5日下午3時24分後某時許 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 1.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訊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35866卷第45至47、361至367、457至459、493至498頁、偵41266卷第7至19頁、原審訴卷一第41至44頁) 2.同附表一編號12 3.原審110年聲搜字001088號搜索票(偵40106卷第287頁)、通訊監察譯文(見偵35866卷第259頁)、監視器影像截圖(見偵35866卷第261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原審扣押物品清單(偵40106卷第289至293頁、偵41267卷第119至133頁、原審訴卷一第209頁) 5.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號) 蕭富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含SIM卡門號○○○○○○○○○○號壹張及記憶卡壹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附近 13 李清標 110年9月9日下午3時36分後某時許 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包(0.3公克) 1.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訊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35866卷第61至63、361至367、469至475、493至498頁、偵41266卷第7至19頁、原審訴卷一第41至44頁) 2.同附表一編號13 3.證人李清標與被告LINE對話紀錄(見偵35866卷第309至311頁)、通訊監察譯文(見偵35866卷第289頁) 4.原審110年聲搜字001088號搜索票(偵40106卷第287頁)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原審扣押物品清單(偵40106卷第289至293頁、偵41267卷第119至133頁、原審訴卷一第209頁) 6.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號) 蕭富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含SIM卡門號○○○○○○○○○○號壹張及記憶卡壹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街00號 14 李俊毅 109年11月21日凌晨0時27分許(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09年凌晨2時41分許(交付現金) 1,500元甲基安非他命1包(1公克) 1.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訊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35866卷第361至367、479、481、493至498頁、偵41266卷第7至19頁、原審訴卷一第41至44頁) 2.同附表一編號14 3.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35866卷第161至165頁)、通訊監察譯文(見偵35866卷第147頁) 4.原審110年聲搜字001088號搜索票(偵40106卷第287頁)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原審扣押物品清單(偵40106卷第289至293頁、偵41267卷第119至133頁、原審訴卷一第209頁) 6.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號) 蕭富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含SIM卡門號○○○○○○○○○○號壹張及記憶卡壹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附近;桃園市○○區○○路0000○0號7-11便利商店忠新門市 15 李俊毅 109年11月22日凌晨2時11分前某時許 1,500元甲基安非他命1包(1公克) 1.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訊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35866卷第71至73、361至367、481、493至498頁、偵41266卷第7至19頁、原審訴卷一第41至44頁) 2.同附表一編號15 3.原審110年聲搜字001088號搜索票(偵40106卷第287頁)、通訊監察譯文(見偵35866卷第149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原審扣押物品清單(偵40106卷第289至293頁、偵41267卷第119至133頁、原審訴卷一第209頁) 5.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號) 蕭富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含SIM卡門號○○○○○○○○○○號壹張及記憶卡壹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附近 附表一: 編號1(購毒者:陳志固,時間:110年5月5日) 陳志固 警詢 110年10月5日警詢(偵35866卷第191-193頁) 問:警方針對行動電話000-000000號實施通訊監察,你是否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撥接(打)0000-000000門號?以下是你們的談話内容(播放譯文編號證1-1至1-4音檔): 問:以上譯文通話對象為何人?是否有毒品交易?交易毒品?數量、金錢為何交易地點為何? 答:是蕭富升。有。通完電話蕭富升開車至我住的地方桃園市○○區○○○路00號(大盤商檳榔攤),我用新台幣2000元向他購買二級毒品1小包(重量我不清楚)。 問:你向蕭富升所購買之毒品做何毒品? 答:自己施用。 偵訊 110年10月5日偵訊(偵35866卷第224頁) 問:(提示編號1-1至1-3通訊監察譯文)警察有無播放給你聽? 是否是你跟蕭富升的聲音?對話内容為何? 答:有播放給我聽,是我和蕭富升的聲音,是我找蕭富升拿毒品。 問:交易時間、地點、毒品種類、數量、價金? 答:110年5月5日16時49分電話講完後約4、50分鐘後在八德區福德一路46號交易安非他命2000元1包。 問:是誰與你見面完成交易? 答:蕭富升開車到上開地點跟我完成交易。 問:當場交易完畢? 答:是,我現金2000元給他,沒有賒欠。 問:你拿的毒品確實是安非他命?不是海洛因? 答:是,的確是安非他命。 問:對話中的暗語「阿你這邊有方便嗎」是何意? 答:就是問他有沒有毒品可以賣。 原審 111年2月14日審判程序(原審訴卷一第218-219、225-226頁) 檢察官問 (請庭上提示偵字35866 卷第13頁編號1-1至1-4通訊監察譯 文)方才提示給你的通訊監察譯文是否為你與被告的通話內 容? 證人陳志固答 是。 檢察官問 這個通話內容是在談論什麼? 證人陳志固答 我要請他幫我購買安非他命。 檢察官問 你於偵查中說,在民國110 年5 月5 日下午4 時49分電話講 完後,約40至50分鐘後在八德區福德一路46號有交易安非他 命1 包,是以2500元為對價,這在檢察官面前說的,是否屬 實? 證人陳志固答 是。 檢察官問 當天的交易是當天就交付現金跟毒品,還是有區隔一段時間 ? 證人陳志固答 我都是要請蕭富升先過來拿錢,他再去跟人家拿。 檢察官問 所以順序是你先拿買安非他命的價金2000元給蕭富升,蕭富 升再拿毒品安非他命給你,是否如此? 證人陳志固答 對,他再跑一趟去跟人家買。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請庭上提示偵字35866卷第234頁)方才檢察官有提示你與 被告的通訊監察譯文,110年5月5日下午4時10分時你撥打電 話給蕭富升,你問蕭富升說「你那邊... 有方便嗎」,蕭富 升回答你「我要那個我才有方便,沒有你...」,你回答他 「聯絡一下、聯絡一下」,後來蕭富升有回答「聯絡好了」 ,你就回答「沒有,你過來那個,我在檳榔攤」,蕭富升說 「好,我等一下過去」,我想請問你的就是你請蕭富升「聯 絡一下、聯絡一下」是什麼意思? 證人陳志固答 是請他幫我聯絡賣家,賣毒品的人士,他身上沒有現金,所 以我叫他先過來檳榔攤那邊找我拿現金,然後去跟人家購買 。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所以實際上蕭富升本身是沒有毒品賣給你,你拿錢給他,請 他聯絡毒品的賣家,在去聯絡毒品賣家之前來找你拿錢,拿 完錢之後再去跟毒品的賣家買毒品之後再拿回來給你,是這 樣的模式嗎? 證人陳志固答 對。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110年5月5日下午4時10分是由你撥打電話給蕭富升,所以表 示你那時候有想要買毒品的意思,你才撥打這通電話? 證人陳志固答 是。 編號2(購毒者:陳志固,時間:110年6月5日) 陳志固 警詢 110年10月5日警詢(偵35866卷第193-195頁) 問:警方針對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實施通訊監,察,行動電話0000-000000撥接(打)0000-000000門號,以下是你們的談話内容(播放譯文編號證1-5至1-8音檔):問:以上譯文通話對象為何人?是否有毒品交易? 答:蕭富升。有毒品交易。 問:承上,帽子及油是何意思? 答:帽子是安非他命吸食器(燈泡),油是安非他命(毒品術語) 問:本次交易毒品安非他命數量、金錢為何?交易地點為何? 答:他說他走進來蕭富升開車至我住的地方桃園市○○區○○○路00號(大盤商檳榔攤),我用新台幣2000元向他購買二級毒品1小包(重量我不楚)。 問:你向蕭富升所購買之毒品做何毒品? 答:自己施用。 偵訊 110年10月5日偵訊(偵35866卷第224-225頁) 問:(提示編號1-5至1-8通訊監察譯文)警察有無播放給你聽? 是否是你跟蕭富升的聲音?對話内容為何? 答:有播放給我聽,是我和蕭富升的聲音,是我找蕭富升拿毒品。 問:交易時間、地點、毒品種類、數量、價金? 答:110年6月5日16時02分電話講完後約30分鐘後在八德區福德一路46號交易安非他命2000元1包。 問:是誰與你見面完成交易? 答:蕭富升開車到上開地點跟我完成交易。 問:當場交易完畢? 答:是,我現金2000元給他,沒有賒欠。 問:你拿的毒品確實是安非他命?不是海洛因? 答:是,的確是安非他命。 問:對話中的暗語「油、帽子」是何意? 答:油是毒品安非他命,帽子是吸食安非他命的電燈泡。 原審 111年2月14日審判程序(原審訴卷一第219、226頁) 檢察官問 (請庭上提示偵字35866 卷第15頁編號1-5至1-8通訊監察譯 文)剛才提示給你的通訊監察譯文是否是你與被告的對話? 證人陳志固答 是。 檢察官問 這次對話的內容一樣是交易毒品嗎? 證人陳志固答 對。 檢察官問 你在偵查中是說這個通訊監察譯文該次交易具體的內容是在 民國110年6月5日下午4時02分,大概電話講完約30分鐘後, 在八德區福德一路46號有交易安非他命1 包,價金是以2000 元為對價,是否屬實? 證人陳志固答 對。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請庭上提示偵字35866 卷第235頁證據1-5至1-8)你在110 年6 月5日下午1時54分時,也是由你使用0000000000的電話 撥打給蕭富升0000000000的電話,當時你說「富升你電話怎 麼都不接」,蕭富升就說「沒阿,我沒聽到」,你就說「阿 也沒回」,蕭富升說「沒阿,我也沒看到」,然後你的回答 是說「阿你在哪裡」,蕭富升說「我在國輝他家這邊」,你 的回答說「阿有油嗎,還有帽子」,蕭富升回答「喔,好, 我來想辦法」,你就說「阿你沒錢,來我這邊拿」,蕭富升 說「好」,我想請問這一通譯文的內容,你打電話給蕭富升 是在聯絡什麼事情? 證人陳志固答 叫他聯絡毒品安非他命的賣家。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你請蕭富升沒錢去你那邊的意思為何? 證人陳志固答 就要去購買,如果身上不方便就先過來跟我拿錢、拿現金。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後來蕭富升在當天的下午2時49分又打電話給你說他在門口 了,你說「好」,所以當時是蕭富升去跟你拿錢的意思? 證人陳志固答 是。 編號3(購毒者:陳志固,時間:110年7月3日) 陳志固 警詢 110年10月5日警詢(偵35866卷第195-197頁) 問:警方針對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實施通訊監察,行動電話0000-000000撥接(打)0000-000000門號,以下是你們的談話内容(播放譯文編號證1-9至1-12音檔):問:以上譯文通話對象為何人?是否有毒品交易? 答:蕭富升。有。 問:承上以上談話内容是何意思(陳志固所述要不行是指何事)?有無交易毒品?數量、金錢為何?交易地點為何? 答:毒品交易。通完電話後他開車過來至我住的地方桃園市○○區○○○路00號(大盤商檳榔攤)内,我用新台幣2000元向他購買二級毒品1小包(重量我不楚)。 問:你向蕭富升所購買之毒品做何毒品? 答:自己施用。 偵訊 110年10月5日偵訊(偵35866卷第225-226頁) 問:(提示編號1-9至1-12通訊監察譯文)警察有無播放給你聽?是否是你跟蕭富升的聲音?對話内容為何? 答:有播放給我聽,是我和蕭富升的聲音,是我找蕭富升拿毒品。 問:交易時間、地點、毒品種類、數量、價金? 答:110年7月3日19時51分電話講完後約30分鐘後在八德區福德一路46號交易安非他命2000元1包。 問:是誰與你見面完成交易? 答:蕭富升開車到上開地點跟我完成交易。 問:當場交易完畢? 答:是,我現金2000元給他,沒有賒欠。 問:你拿的毒品確實是安非他命?不是海洛因? 答:是,的確是安非他命。 問:對話中的暗語「看有帽子拿硬的過來」是何意? 答:應該是「帽子拿一頂過來」,就是叫蕭富升拿吸食安非他命用的電燈泡。當天蕭富升也有送毒品過來。 原審 111年2月14日審判程序(原審訴卷一第219-220、226-228頁) 檢察官問 (請庭上提示偵字35866卷第17頁編號1-9至1-12通訊監察譯 文)我直接口述跟你確認,你在先前警局跟偵查,因為你時 間、地點都忘記了,我就是提示,你幫我確認一下,看你之 前說的有無需要更正或者是否都是屬實,據你方才看的那一 份通訊監察譯文,你在地檢署檢察官面前有說這一次是在民 國110 年7 月3 日晚上7 時51分電話講完約30分鐘後,在八 德區福德一路46號跟被告以新臺幣2000元交易安非他命毒品 1包,是否是實話? 證人陳志固答 是。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請庭上提示偵字35866 卷第236頁證據1-9至1-12)這個是 有關於110年7月3日的毒品交易狀況,當時110年7月3日下午 4時50分也是由你使用0000000000的行動電話撥打給蕭富升 所持有的0000000000的行動電話,我一樣唸給你聽,你打電 話給他當時,你問他說「在睡覺喔」,蕭富升說「沒有」, 你就回答說「我想要麻煩你,呃,阿,恩,這個聯絡事情」 ,蕭富升就「我..我」,之後你就回答「看有帽子拿硬的過 來」,蕭富升就說「喔」,你就回答說「我在檳榔攤這邊等 你」,你就說「好」,我想請問這通電話聯絡的內容為何? 證人陳志固答 就是聯絡毒品。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這個「帽子」跟「硬的」是什麼意思? 證人陳志固答 「硬的」就是安非他命,「帽子」不清楚。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帽子」是否是施用毒品的工具,因為這是你自己講的,你 說「看有帽子拿硬的過來」? 證人陳志固答 (未答)。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你忘記「帽子」是什麼意思了? 證人陳志固答 是。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在同一天18時40分40秒,一樣是由你打電話給蕭富升,蕭富 升說「喂」,你說「怎麼了」,蕭富升就說「阿兄,我辦好 了,不過我在條仔這邊」,你就回答說「沒有那你不要下來 好了」,蕭富升問你說「怎麼了」,你就說「沒拉,這邊.. .一群人,至龍他們在這邊,他朋友都在這」,蕭富升回答 你說「喔,瞭解」,你就回答說「我想說你先在家,阿我看 怎麼樣再過去找你拿」,你說「喔好」,這通電話你聽完之 後,你們是在講什麼事情? 證人陳志固答 就我之前請蕭富升去買毒品回來,然後他去購買回來後要交 給我,在檳榔攤我住的地方那邊,可能當時有朋友在,不方 便,怕給人家看到。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所以蕭富升在這通的譯文裡面有講到「我辦好了」,據你的 理解,蕭富升說「我辦好了」是什麼意思? 證人陳志固答 就是有去跟人家購買好了,要交給我。 編號4(購毒者:陳志固,時間:110年7月16日) 陳志固 警詢 110年10月5日警詢(偵35866卷第197-199頁) 問:警方針對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實施通訊監察,行動電話0000-000000撥接(打)0000-000000門號,以下是你們的談話内容(播放譯文編號證1-13至1-14音檔):問:以上譯文通話對象為何人?是否有毒品交易? 答:是蕭富升。原本要交易但之後他要賣竹筍,沒有毒品交易。 偵訊 110年10月5日偵訊(偵35866卷第226頁) 問:(提示編號1-13至1-14通訊監察譯文)警察有無播放給你聽?是否是你跟蕭富升的聲音?對話内容為何? 答:有播放給我聽,是我和蕭富升的聲音,蕭富升一開始跟我說他要去賣竹筍,可能沒辦法在他家裡等我,我麻煩他,最後蕭富升有賣給我毒品。 問:交易時間、地點、毒品種類、數量、價金? 答:110年7月16日2時37分電話講完後約30分鐘後在八德區福德一路46號交易安非他命2000元1包。 問:是誰與你見面完成交易? 答:蕭富升開車到上開地點跟我完成交易。 問:當場交易完畢? 答:是,我現金2000元給他,沒有賒欠。 問:你拿的毒品確實是安非他命?不是海洛因? 答:是,的確是安非他命。 問:對話中的暗語「你那裡有喔」是何意? 答:是我在問蕭富升那邊有沒有安非他命。 問:你在警詢時說沒有買成功,與現在所述不符,是否以偵訊時所述為準? 答:應該有交易,我在警詢所述應該是錯的。 原審 111年2月14日審判程序(原審訴卷一第220、228-230頁) 檢察官問 剛才跟你確認前面3次的時間、地點,我跟你確認第4次,當 時檢察官有提示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之13至1之14你與被告的 通話內容,你是說該次交易是在民國110年7月16日2 時37分 你跟被告講完電話後的30分鐘左右,在八德區福德一路46號 有以新臺幣2000元交易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包,是否是實 話? 證人陳志固答 是。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請庭上提示偵字35866卷第237頁證據1-13至1-14)這個是 有關於110年7月16日的聯絡資訊,當天也是由你使用000000 0000的行動電話撥打蕭富升所持有0000000000的行動電話, 當時你們對話是你先說的,「你在幹嘛」、,然後蕭富升說 「沒有阿,我在廟,但等一下就要去賣竹筍」,你就說「什 麼」,蕭富升說「等一下就要去賣竹筍了」,你的回答說「 阿你幫我準備... 」,蕭富升就說「有辦法」,你的回答說 「蛤」,蕭富升就回答說「有拉」,你的回答就說「你那裡 有喔?」,蕭富升回答「恩」,然後B 就是你,就說「不要 再那個就對了」,蕭富升回答「恩」,然後你的回答是說「 那我等一下就過去找你」,蕭富升回答說「好」,這個通訊 監察譯文你們在聯絡什麼事情? 證人陳志固答 忘記了。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這通譯文警察在警詢時有詢問過你這個有沒有毒品的交易, 你當時的回答是沒有毒品的交易,但是後來在檢察官複訊時 你的回答又變成你與蕭富升之間有毒品的交易,到底110 年 7月16日凌晨2時15分有無毒品交易,這一通就你的印象所及 到底有無毒品交易? 證人陳志固答 沒有印象。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你是否知道什麼時間點會去割竹筍?你有無割過竹筍? 證人陳志固答 沒有割過,但是有知道人家都是清晨,天還沒亮就去割竹筍 拿來賣。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你之前在警察局說,這通譯文本來是要買賣竹筍,後來沒有 買賣竹筍,所以當時也沒有毒品的交易,之後在檢察官的時 候,檢察官有播放給你聽,是你跟蕭富升的聲音,「蕭富升 一開始就跟我說他要去賣竹筍,沒辦法在他家等我,我就麻 煩他,最後蕭富升有賣給我毒品」,這是你在檢察官複訊的 時候再去說的,我現在把你曾經做過筆錄的筆錄內容講給你 聽,你現在回想一下,到底7 月16日你有無跟蕭富升有毒品 的交易過? 證人陳志固答 想不起來了。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一樣同一天的譯文,是凌晨2 時37分的時候,我提示這個看 有沒有印象,想其他事情出來,你當時會再撥這通電話給蕭 富升是因為你說「我剛剛忘記問賜哥有在你那嗎」,蕭富升 說「沒有」,你就說「那找他要怎麼找,電話也不通」,蕭 富升就回答說「電話沒辦法就沒辦法了」,你的回答就說「 喔,好」,所以表示你當天有再打電話詢問有關一個叫「賜 哥」的人的狀況,這些事情有無辦法讓你回想當天的一些狀 況? 證人陳志固答 想不起來。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你最後到底有無過去找到或者你有無去找蕭富升,或蕭富升 後來有無走去找你,你有無印象? 證人陳志固答 沒印象。 編號5(購毒者:陳志固,時間:110年8月16日) 陳志固 警詢 110年10月5日警詢(偵35866卷第199-201頁) 你們的談話内容(播放譯文編號證1-15至1-16音檔):問:以上譯文通話對象為何人?是否有毒品交易? 答:蕭富升。有毒品交易。 問:承上以上談話内容是何意思(詢問油是暗指何物)?有無交易毒品?數量、金錢為何?交易地點為何? 答:毒品交易。通完電話後他開車過來至我住的地方桃園市○○區○○○路00號(大盤商檳榔攤)内,我用新台幣2,500元向他購買二級毒品1小包(重量我不楚)。 問:你向蕭富升所購買之毒品做何毒品? 答:自己施用。 偵訊 110年10月5日偵訊(偵35866卷第226-227頁) 問:(提示編號1-15至1-16通訊監察譯文)警察有無播放給你聽?是否是你跟蕭富升的聲音?對話内容為何? 答:有播放給我聽,是我和蕭富升的聲音,是我找蕭富升拿毒品。 問:交易時間、地點、毒品種類、數量、價金? 答:110年8月16日1時26分電話講完後約30分鐘後在八德區福德一路46號交易安非他命2500元1包。 問:是誰與你見面完成交易? 答:蕭富升開車到上開地點跟我完成交易。 問:當場交易完畢? 答:是,我現金2500元給他,沒有賒欠。 問:你拿的毒品確實是安非他命?不是海洛因? 答:是,的確是安非他命。 問:對話中的暗語「油、25」是何意? 答:油是安非他命,25是價錢,指2500元。 原審 111年2月14日審判程序(原審訴卷一第220-221、230頁) 檢察官問 當時你在地檢署,檢察官有提示你跟被告的通訊監察譯文編 號1之15至1之16,你當時是跟檢察官說這個對話內容代表你 跟被告有在民國110 年8月16日1時26分電話講完後約30分鐘 ,在八德區福德一路46號以新臺幣2500元交易毒品安非他命 1包,是否是實話? 證人陳志固答 是。 檢察官問 這次是以新臺幣2500元交易還是2000元還有無印象? 證人陳志固答 沒有印象。 檢察官問 你們的交易金額都是2000元,還是也有2500元這個數字? 證人陳志固答 就偶爾1、2次有這樣的價錢。 檢察官問 有無超過2000元的交易金額,還是都2000元? 證人陳志固答 好像有1、2次,我記不大清楚,有1、2次2500元。 檢察官問 所以也有超過2000元的? 證人陳志固答 對。 檢察官問 這次是2000元還是2500元還有無印象? 證人陳志固答 沒有。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請庭上提示偵字35866卷第238頁證據1-15至1-16)這個電 話是在110年8月16日凌晨1時10分,也是由你使用000000000 3的行動電話撥打蕭富升所持有0000000000的行動電話,當 時你的意思是說「阿你有油嗎」,蕭富升回答「有阿」,你 回答「阿給你跑一趟可以嗎」,蕭富升說「喔」,你的回答 是說「好,那我在這邊等你」,蕭富升說「好,阿兄」,你 就說「嘿」,蕭富升有說「阿價錢會比較高一點喔」,好像 你的回答是說「25喔」,蕭富升說「恩」,「好拉好拉」, 這個對話是內容是在講什麼? 證人陳志固答 就我聯絡他向別人購買毒品,然後那個毒品價格提高了。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你裡面有講到一段話說「給你跑一趟可以嗎」,這是什麼意 思? 證人陳志固答 就是給蕭富升跑一趟去跟人家購買毒品回來。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錢是你付的嗎? 證人陳志固答 是。 編號6(購毒者:陳志固,時間:110年8月25日) 陳志固 警詢 110年10月5日警詢(偵35866卷第201-207頁) 問:警方針對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實施通訊監察,行動電話0000-000000撥接(打)0000-000000門號,以下是你們的談話内容(播放譯文編號證1-17至1-21音檔):問:以上譯文通話對象為何人?是否有毒品交易? 答:蕭富升。有毒品交易。 問:承上以上談話内容是何意思?有無交易毒品?數量、金錢為何?交易地點為何? 答:毒品交易。通完電話後他開車過來至我住的地方桃園市○○區○○○路00號(大盤商檳榔攤)内,我用新台幣2,000至2,500元(價錢忘記)向他購買二級毒品1小包(重量我不楚)。 問:你向蕭富升所購買之毒品做何毒品? 答:自己施用。 問:你向蕭富升所購買之毒品施用後感覺如何? 答:感覺精神很亢奮,不想睡覺。 問:經警方於當(25)日針對蕭富升所駕駛7351-YB號自小客車行動蒐證發現(如上圖1至圖4)蕭嫌前往你工作地桃園市○○區○○○街00號(天上飛檳榔攤),蕭嫌是否與你碰面?因何事碰面? 答:有。毒品交易。 偵訊 110年10月5日偵訊(偵35866卷第227-228頁) 問:(提示編號1-17至1-21通訊監察譯文)警察有無播放給你聽?是否是你跟蕭富升的聲音?對話内容為何? 答:有播放給我聽,是我和蕭富升的聲音,是我找蕭富升拿毒品。 問:交易時間、地點、毒品種類、數量、價金? 答:110年8月25日18時39分電話講完後約30分鐘後在八德區福德一路46號交易安非他命2500元1包。 問:你警詢說2000元至2500元,你確定是2500元? 答:是。 問:是誰與你見面完成交易? 答:蕭富升開車到上開地點跟我完成交易。 問:當場交易完畢? 答:是,我現金2500元給他,沒有賒欠。 問:你拿的毒品確實是安非他命?不是海洛因? 答:是,的確是安非他命。 問:對話中的暗語「油」是何意? 答:油是毒品安非他命。 問:(提示警詢筆錄第9、10頁行動蒐證畫面)是否是你本次和蕭富升碰面的過程? 答:是。碰面是我要跟蕭富升買毒品,蕭富升跟我賣毒品都是開7351-YB號自用小客車,銀色TOYOTA跟我交易。 原審 111年2月14日審判程序(原審訴卷一第221、222-223、230-232頁) 檢察官問 在地檢署檢察官面前,當時檢察官有提示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1之17至1之21你與被告的通話內容,你當時是說交易的細節 是你們雙方在民國110 年8月25日晚上6時39分通話完30分鐘 後,在八德區福德一路46號,你以新臺幣2500元為對價跟被 告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是否屬實? 證人陳志固答 對。 檢察官問 這次內容當時檢察官有跟你確認,因為你在警詢是說這次的 交易金額是2000元到2500元之間,你在檢察官面前是說2500 元,這次交易金額究竟是哪個數字你是否還有印象? 證人陳志固答 沒有印象。 檢察官問 (請庭上提示偵字35866卷第205-207頁現場翻拍照片)這個 照片是警察在民國110 年8月25日清晨6時39分,就是你方才 所陳述你與被告交易毒品的那一天,這個現場畫面是否就是 被告當時駕駛這個車輛去跟你交易的現場? 證人陳志固答 是。 檢察官問 我剛才時間、地點、金額跟數量都有跟你確認都是正確,你 跟被告的交易模式是如何的交易模式?假設你要跟他購買安 非他命,一開始你們是如何去聯繫然後說明? 證人陳志固答 一開始他就經濟上比較不方便,我就拿錢叫他去跟人家買回 來這樣子,我比較不熟。 檢察官問 所以你的對象就是被告而已,沒有其他的第三人? 證人陳志固答 對。 檢察官問 跟你確認,所以方才以上所述交易細節的對象,就你而言就 是被告? 證人陳志固答 是。 檢察官問 沒有任何第三人? 證人陳志固答 沒有。 檢察官問 方才所請教你的起訴書範圍的每次交易是否都是銀貨兩迄, 你有無賒帳給被告的情形,就是你有無欠被告毒品的錢,還 是你都是先給錢,再拿毒品? 證人陳志固答 都是要先拿錢去跟人家買。 檢察官問 所以你沒有積欠任何金額給被告?就是你有無拿到毒品,可 是你沒有給被告毒品錢,有無這種情形? 證人陳志固答 都是出錢的,錢都是我出的。 檢察官問 你歷次在警詢、偵查中地檢署檢察官面前跟今天所說的所有 證詞,是否都是實話實說? 證人陳志固答 是。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請庭上提示偵字35866卷第239頁證據1-17至1-21)這個是 有關於110年8月25日下午3時39分,也是由你使用000000000 0的行動電話撥打蕭富升0000000000的行動電話,當時你的 說法是「喂,阿你電話怎麼那麼難打通」,蕭富升說「我不 知道欸」,你就說「阿那時候打給你,你在睡覺喔」,蕭富 升「有沒有睡了我也不知道耶」,然後你回答「阿你那還有 油嗎」,蕭富升說「沒油,都沒油了」,你回答「阿你都沒 有留喔」,蕭富升說他都給人了,你回答「喔..我都沒留說 ,阿現在怎麼辦」,蕭富升就說「那我問看看還有嗎」,你 說「喔,好阿,你看看阿」,然後在同一天下午4時51分27 秒,你又撥打同樣的電話,也是由你撥打給蕭富升的,蕭富 升回答你說「阿兄,等一下,我人在別人家那個,然後我等 一下辦好會過去你那邊」,你回答「好」,然後蕭富升回答 「阿我不夠錢喔」,你就說「阿你就... 」,蕭富升回答說 「我知道,我就是要這樣」,「好」,就這樣,這2 通譯文 實際上你們在聊的是什麼事情? 證人陳志固答 就是聊。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當時你也是有想要施用毒品的想法,然後想找蕭富升來幫你 買毒品嗎? 證人陳志固答 是。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蕭富升說「沒油,都沒油了」是什麼意思? 證人陳志固答 就可能是他沒辦法聯絡到購買毒品的人。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蕭富升還有問一句「那我問看看還有嗎」,就你的理解,蕭 富升講這句話,他回答你,然後你說「好,你看看」,你們 就這段話,你是否理解蕭富升的意思為何? 證人陳志固答 就是他再幫我去聯絡購買毒品的人,問看看有沒有可以買得 到。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就你的印象所及,這一筆最後錢是否也是你出的,因為他說 「我不夠錢」? 證人陳志固答 是,一起出的,就是合資的。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這件算你們合資購買? 證人陳志固答 對,合資購買回來一起用。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所以蕭富升說他不夠錢,他就是要這樣,你的理解是這一次 是你們合資跟那個賣家同時購買,你跟上頭賣的人,你們 2 個是一起合資跟上面的人買的? 證人陳志固答 對,都出錢,蕭富升去跟別人買回來的。 編號7(購毒者:陳志固,時間:110年8月29日) 陳志固 警詢 110年10月5日警詢(偵35866卷第207-209頁) 問:警方針對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實施通訊監察,行動電話0000-000000撥接(打)0000-000000門號,以下是你們的談話内容(播放譯文編號證1-22至1-23音檔) 問:以上譯文通話對象為何人?是否有毒品交易? 答:蕭富升。有毒品交易。 問:承上以上談話内容是何意思?有無交易毒品?數量、金錢為何?交易地點為何? 答:毒品交易。通完電話後他開車過來至我住的地方桃園市○○區○○○路00號(大盤商檳榔攤),我進去他車内然後以新台幣2,000至2,500元(價錢忘記)向他購買二級毒品1小包(重量我不楚)。 問:你向蕭富升所購買之毒品做何毒品? 答:自己施用。 偵訊 110年10月5日偵訊(偵35866卷第228頁) 問:(提示編號1-22至1-23通訊監察譯文)警察有無播放給你聽?是否是你跟蕭富升的聲音?對話内容為何? 答:有播放給我聽,是我和蕭富升的聲音,是我找蕭富升拿毒品。 問:交易時間、地點、毒品種類、數量、價金? 答:110年8月29日19時5分電話講完後約30分鐘後在八德區福德一路46號交易安非他命2000元1包。 問:你警詢說交易價格是2000元至2500元,是否確定是2000元? 答:是2000元。 問:是誰與你見面完成交易? 答:蕭富升開上開銀色車到上開地點跟我完成交易。 問:當場交易完畢? 答:是,我現金2000元給他,沒有賒欠。 問:你拿的毒品確實是安非他命?不是海洛因? 答:是,的確是安非他命。 問:對話中的暗語「有一半嗎」、「阿跟之前一樣」是何意? 答:我問蕭富升那邊有沒有毒品,他說沒有,我問他連一半也沒有嗎,就是1000元的毒品,他就說有。 原審 111年2月14日審判程序(原審訴卷一第221-222、232頁) 檢察官問 當時在地檢署檢察官面前,檢察官有提示編號1之22至1之23 你與被告的通訊監察譯文的內容,你當時跟檢察官說你跟被 告的交易細節是在民國110 年8月29日晚上7時05分通話完30 分鐘後,在八德區福德一路46號你以新臺幣2500元為對價, 跟被告購買1包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是否是實話? 證人陳志固答 是。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請庭上提示偵字35866卷第241頁證據1-22至1-23)一樣是 由你使用0000000000的行動電話撥打0000000000的蕭富升電 話,當時你的說法是「你在忙喔」,蕭富升說「沒有阿」, 你那時候就說「阿那現在怎樣」,蕭富升說「一點是有辦法 拉」,你的回答因為有點模糊,我看不清楚,然後蕭富升就 「恩」,你就說「不多喔」,蕭富升說「恩」,你又說「那 有一半嗎」,蕭富升說「有」,你又回答說「阿跟之前是一 樣的嗎」,蕭富升就說「品質喔」,你說「恩」,蕭富升回 答你說「應該比以前的好」,你就問蕭富升說「阿你現在要 過來嗎」,蕭富升說「喔,好」,你就回答「好」,不過蕭 富升後來又說「我等一下才過去喔」,你就問他說「那等一 下是」,然後蕭富升說「等人來了我就過去」,你說「好」 ,我想請問你這一段譯文的內容你們談的是什麼? 證人陳志固答 我要請他幫我聯絡購買的毒品。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蕭富升有說「等人來了我就過去」,你回答「好」,就你的 理解那個「等人來」是什麼意思? 證人陳志固答 應該是他要購買的對象,等他來。 編號8(購毒者:陳志固,時間:110年9月10日) 陳志固 警詢 110年10月5日警詢(偵35866卷第209-211頁) 問:警方針對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實施通訊監察,行動電話0000-000000撥接(打)0000-000000門號,以下是你們的談話内容(播放譯文編號證1-24至1-26音檔) 問:以上譯文通話對象為何人?是否有毒品交易? 答:蕭富升。毒品交易。 問:承上以上談話内容是何意思?有無交易毒品?數量、金錢為何?交易地點為何? 答:毒品交易。通完電話後他開車過來至我住的地方桃園市○○區○○○路00號(大盤商檳榔攤),我進去他車内然後以新台幣2,000至2,500元(價錢忘記)向他購買二級毒品1小包(重量我不楚)。 問:你向蕭富升所講買之毒品做何毒品? 答:自己施用。 偵訊 110年10月5日偵訊(偵35866卷第228-229頁) 問:(提示編號1-24至1-26通訊監察譯文)警察有無播放給你聽?是否是你跟蕭富升的聲音?對話内容為何? 答:有播放給我聽,是我和蕭富升的聲音,是我找蕭富升拿毒品。 問:交易時間、地點、毒品種類、數量、價金? 答:110年9月10日1時46分電話講完後約30分鐘後在八德區福德一路46號交易安非他命2000元1包。 問:你警詢說交易價格是2000元至2500元,是否確定是2000元? 答:是2000元。 問:是誰與你見面完成交易? 答:蕭富升開上開銀色車到上開地點跟我完成交易。 問:當場交易完畢? 答:是,我現金2000元給他,沒有賒欠。 問:你拿的毒品確實是安非他命?不是海洛因? 答:是,的確是安非他命。 問:對話中的暗語「阿幫我聯絡一下那個」是何意? 答:我叫蕭富升幫我聯絡一下購買毒品。 問:是不是合資購買? 答:不是一起買,我是單純向蕭富升購買。 原審 111年2月14日審判程序(原審訴卷一第222、233-235頁) 檢察官問 當時在地檢署訊問時檢察官有提示編號1之24至1之26的通訊 監察譯文,就是你與被告的對話內容,你當時是說你們雙方 的交易細節是在民國110 年9月10日1時46分,雙方通話完30 分鐘後在八德區福德一路46號,你以新臺幣2500元為對價跟 被告購買1胞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是否屬實? 證人陳志固答 是。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請庭上提示偵字35866卷第242頁證據1-24至1-26)這個是 110 年9月10日凌晨1時19分,也是由你使用0000000000撥打 0000000000的行動電話,你當時是說「富升,你有在忙嗎」 ,蕭富升就說「沒有阿,在家」,你就說「幫我聯絡一下那 個」,蕭富升說「好」,後來你就回答「阿我在店裡這裡喔 」,蕭富升就說「那你要過來還是我過去」,你回答說「那 你過來好了」,後來又隔了14分鐘,凌晨1 時33分時你說「 喂,到了嗎」,蕭富升就說「我要過去了」,後來1 時46分 的時候你就說「喂,門口喔」,「紅綠燈就到了」,你就說 「好」,這3通譯文你們在聯絡的是什麼事情? 證人陳志固答 一樣是請他幫我聯絡購買毒品。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然後蕭富升要過去跟你拿錢? 證人陳志固答 是,要先去跟我拿現金然後去買毒品,買完毒品之後再拿回 來交給我。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你請蕭富升去拿這幾件的毒品,或者是你方才有提到有一個 合資購買這件事情,到底蕭富升有無從中賺取任何費用或者 是任何的差價,你是否知道? 證人陳志固答 應該沒有,就是直接我出錢,他就去購買回來,一起吸食這 樣子。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我剛才提示的通訊監察譯文總共有8天,這8天的時間點都是 由你使用0000000000的行動電話主動撥打給蕭富升所持有的 0000000000,你會主動撥打的原因是因為你當時毒癮或者是 你想要施用毒品,然後身上沒有任何毒品,所以你就聯絡了 蕭富升,是否如此? 證人陳志固答 是。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剛才檢察官有詢問你,在地檢署偵查時檢察官也有問過你, 你說這個東西是你們所謂的毒品買賣,然後你會用多少價錢 ,2000元或2500元去跟蕭富升購買毒品,但是按照你方才的 說法,似乎是你想要施用毒品,透過蕭富升去跟毒品的賣家 ,由你出錢,蕭富升拿著錢去跟賣家買完毒品之後交回來給 你,所以到底這個所謂的毒品交易是你跟蕭富升之間的交易 ,還是透過蕭富升跟賣家之間的交易? 證人陳志固答 是我出錢,然後透過蕭富升去跟賣家這樣子的交易。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但是錢都是你的錢? 證人陳志固答 是。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你當初為何會想要找蕭富升,然後透過蕭富升去跟你不知道 的毒品賣家買毒品? 證人陳志固答 我們就小時候的朋友,從小就認識,這個毒品我比較不熟, 就去找他。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你知道蕭富升有在施用毒品? 證人陳志固答 對。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你那個檳榔攤是否是天上飛檳榔攤? 證人陳志固答 不是。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不是在福德一街50號? 證人陳志固答 是46號,大盤商。 編號9(購毒者:林志杰,時間:110年5月10日) 林志杰 警詢 110年10月5日警詢(偵35866卷第245-247頁) 問:警方針對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實施通訊監察,你是否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撥接(打)0000-000000門號?,以下是你們的談話内容(播放譯文編號證2-1至2-4音檔) 答:是,我有跟蕭富升購買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問:以上譯文通話對象為何人?是否有毒品交易?所述地點為何? 答:蕭富升;有毒品交易;來邊啊,是在他家旁邊。 問:承上以上談話内容是何意思?有無交易毒品?數量、金錢為何?交易地點為何? 答:内容是購買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有交易;交易金額是1仟元,多少公克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交易數量是我的小指頭指曱的面積,厚度約0.1至0.2公分,用小的塑膠夾鍊袋裝著;交易地點是在蕭富升他家旁邊,也就是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旁。 偵訊 110年10月5日偵訊(偵35866卷第279頁) 問:【提示編號2-1至2-4通訊監察譯文】警方有無播放譯文?是否為你與被告的聲音?譯文是在講何事? 答:有。是我跟蕭富升通話的聲音。是在講我要跟蕭富升交易毒品之事。 問:交易時間及地點?毒品種類?數量?價金? 答:我跟蕭富升在110年5月10日晚上9時14分許有通電話,通完電話後10-15分鐘後交易毒品,這次是以1000元買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不詳,有時候交易時蕭富升會做地起價,所以沒有完成交易,有時候蕭富升沒出現就沒有交易,但有時候會完成交易,完成交易的次數就是如我上開所述3-4次。 問:此次據你警詢所述係有完成交易,是否如此? 答:我跟蕭富升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旁邊交易安非他命,有完成交易。 問:是何人與你見面完成交易? 答:蕭富升跟我見面並完成交易。 問:當場交易完畢?還是有賒欠? 答:有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不會有賒欠之後再還錢的情形。 問:取得者是否確實是甲基安非他命? 答:是。 問:對話中的「來旁邊」意思為何? 答:是到蕭富升家裡旁邊的意思。 問:是否是合資購買?是否知道被告的上游是誰? 答:我只是偶而跟蕭富升購買毒品,不是集資。我不知道蕭富升的上游是誰。 問:除了購買毒品外,是否還會跟被告聯繫? 答:我很少跟蕭富升聯繫,我跟蕭富升聯繫大部分都是為了購買毒品。 問:在警詢,是否是依記憶作指認? 答:是,我認識蕭昌升。 原審 111年2月14日審判程序(原審訴卷一第242-243、248-249頁) 檢察官問 (請庭上提示偵字35866卷第247頁編號2-1至2-4通訊監察譯 文)這是你跟誰的通話內容? 證人林志杰答 蕭富升。 檢察官問 內容是在講述什麼? 證人林志杰答 要跟他拿安非他命。 檢察官問 這一次交易的時間、地點、金錢跟毒品數量,透過這個譯文 之後有無辦法回答? 證人林志杰答 大致上可以。 檢察官問 有無辦法回答這次的交易時間、地點、金錢跟數量? 證人林志杰答 你這邊編號2之1到2之4不是每一次都有。 檢察官問 你方才說那一次有跟蕭富升拿安非他命,那一次的時間、地 點、金錢跟數量? 證人林志杰答 地點我大概知道,日期時間的話就不太記得。 檢察官問 我提示你之前製作的偵訊筆錄,之前檢察官先有提示方才那 份編號2之1至2之4的通訊監察譯文,你當時是回答檢察官你 跟被告在民國110 年5月10日晚上9時14分有通話,通電話後 的10至15分鐘後有交易毒品,是以新臺幣1000元購買1 包的 安非他命,這是在檢察官面前說的,是否是實話? 證人林志杰答 應該是,但是像我講的,日期跟時間我不是很確定。 檢察官問 你只要跟我確認當時講的是否屬實即可? 證人林志杰答 是。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請庭上提示偵字35866卷第247頁)剛才檢察官詢問的過程 中我們知道你有施用安非他命的習慣,你也說你的毒品是來 自於蕭富升這邊,我幾個問題問你,方才檢察官有提示通訊 監察譯文編號2之1至2之4,在110 年5月10日晚上7時46分24 秒,你曾經撥打0000000000蕭富升的行動電話,當時你們對 話內容中,你提到「年輕人」,你叫蕭富升「年輕人」,你 要去他那裡,蕭富升跟你說「不方便耶,人已經回去了,要 明天」,你就回答「那不方便就好了」,蕭富升就說「抱歉 」,我想請問你的是因為你回覆蕭富升說「不方便就好了」 ,但是蕭富升在這個譯文裡面有提到「人已經回去了,要明 天」,就你的理解,蕭富升所謂的「人已經回去了」的那個 人到底跟你有什麼關係,要不然怎麼會你說「不方便就好了 」?就你所理解的,那個「人」是誰? 證人林志杰答 不曉得。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那你怎麼會回答「不方便就好」? 證人林志杰答 那應該是跟他有關係,跟我沒有關係,是他跟我說不方便, 人回去了,他所謂的那個人應該是跟他有關係的,我並不認 識所謂的那個人。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你之前在檢察官的時候你有做筆錄過,你是否還有印象? 證人林志杰答 大概記得。 編號10(購毒者:林志杰,時間:110年7月1日) 林志杰 警詢 110年10月5日警詢(偵35866卷第251-253頁) 問:警方針對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實施通訊監察,你是否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撥接(打)0000-000000門號?以下是你們的談話内容(播放譯文編號證2-11至2-12音檔) 問:以上譯文通話對象為何人?是否有毒品交易? 答:是蕭富升;是,我有跟蕭富升購買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問:承上以上談話内容是何意思?有無交易毒品?數量、金錢為何?交易地點為何? 答:内容是購買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有交易;交易金額是1仟元,多少公克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交易數量是我的小指頭指曱的面積,厚度約0.1至0.2公分,用小的塑膠夾鍊袋裝著;這次交易地點是在蕭富升他家,也就是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電話講完後,沒多久他就到了,我們就完成交易。 偵訊 110年10月5日偵訊(偵35866卷第279-280頁) 問:【提示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1至2-12】警方有無播放譯文?是否為你與被告的聲音?譯文是在講何事? 答:是。是。在講我跟蕭富升購買安非他命的事情。 問:交易時間及地點?毒品種類?數量?價金? 答:我跟蕭昌升在110年7月1日凌晨1時14分許有通電話,通完電話後10分鐘後交易毒品,是以1000元買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不詳。 問:此次據你警詢所述係有完成交易,是否如此? 答:我跟蕭富升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旁邊的大排水溝交易安非他命,有完成交易。 問:當場交易完畢?還是有餘欠? 答:有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不會有賒欠之後再還錢的情形。 問:取得者是否確實是甲基安非他命? 答:是。 問:對話中的「貼一下」意思為何? 答:可能是撲克牌找1個牌咖的意思,這次我不是很確定是什麼意思。 原審 111年2月14日審判程序(原審訴卷一第243-244頁) 檢察官問 (請庭上提示偵字35866卷第253頁編號2-11至2-12通訊監察 譯文)該次譯文是你跟誰的通話內容? 證人林志杰答 也是蕭富升。 檢察官問 談話的內容為何? 證人林志杰答 也是要跟他拿安非他命。 檢察官問 時間、地點、金額、數量是否還有印象? 證人林志杰答 我記得是1000元。 檢察官問 時間是否還記得? 證人林志杰答 時間我不是很記得。 檢察官問 當時在地檢署檢察官面前,檢察官一樣有提示方才那份譯文 給你看,你當時是說你跟被告在民國110年7月1日凌晨1時14 分有通過電話,通話完大概10分鐘後有交易毒品,就是以新 臺幣1000元購買安非他命1包,是否屬實? 證人林志杰答 是。 檢察官問 剛才跟你確認那2 次的毒品交易地點都是在何處是否還有印 象? 證人林志杰答 都是在被告家附近。 檢察官問 是否知道地址? 證人林志杰答 那個好像沒有住家,沒有地址,他們旁邊那裡。 檢察官問 你在偵查中是說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旁邊的 大排水溝,地點是否正確? 證人林志杰答 是。 編號11(購毒者:林志杰,時間:110年7月12日) 林志杰 警詢 110年10月5日警詢(偵35866卷第255-257頁) 問:警方針對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實施通訊監察,你是否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撥接(打)0000-000000門號?以下是你們的談話内容(播放譯文編號證2-17至2-20音檔) 問:以上譯文通話對象為何人?是否有毒品交易? 答:是蕭富升;是,我有跟蕭富升購買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問:承上以上談話内容是何意思?有無交易毒品?數量、金錢為何?交易地點為何? 答:内容是購買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有交易;交易金額是1仟元,多少公克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交易數量是我的小指頭指甲的面積,厚度約0.1至0.2公分,用小的塑膠夾鍊袋裝著;這次交易地點是在蕭富升他家,也就是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門口,電話講完後,他就下來,我們就在他家門口交易,拿到後我就離開他家。 偵訊 110年10月5日偵訊(偵35866卷第280-281頁) 問:【提示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17至2-20】警方有無播放譯文?是否為你與被告的聲音?譯文是在講何事? 答:是。是。在講我跟蕭富升購買安非他命的事情。 問:交易時間及地點?毒品種類?數量?價金? 答:我跟蕭富升在110年7月12日上午11時28分許有通電話,通完電話後約5-10分鐘後交易毒品,是以1000元買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不詳。 問:此次據你警詢所述係有完成交易,是否如此? 答:我跟蕭富升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樓下交易安非他命,有完成交易。 問:當場交易完畢?還是有賒欠? 答:有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不會有賒欠之後再還錢的情形。 問:取得者是否確實是甲基安非他命? 答:是。 問:對話中的「你要先給我」、「沒有在欠錢的喔」、「你不能拿沒煙的喔」意思為何? 答:蕭富升要我先拿現金給他,讓他去跟上游購買安非他命,然後蕭富升再把安非他命賣給我,「沒有在欠錢的喔」是指我跟蕭富升的交易都沒有賒欠的情形,「你不能拿沒煙的喔」 是指有一次我從蕭富升買到的毒品感覺怪怪的燒起來沒煙,所以我特別在電話内跟蕭富升講說不能拿沒煙的,這指的是毒品。 問:是否是合資購買?是否知道被告的上游是誰? 答:我只是偶而跟蕭富升購買毒品,不是集資。我不知道蕭富升的上游是誰。 原審 111年2月14日審判程序(原審訴卷一第244-245、249-255頁) 檢察官問 (請庭上提示偵字35866卷第255頁編號2-17至2-20通訊監察 譯文)這次的通訊監察譯文是你跟誰的對話? 證人林志杰答 也是蕭富升。 檢察官問 內容為何? 證人林志杰答 也是一樣,是跟他拿安非他命。 檢察官問 本次交易毒品的時間、地點、金額跟數量還有無印象? 證人林志杰答 金額是1000元,日期跟時間我就沒有記得。 檢察官問 一樣是1000元買1包? 證人林志杰答 是。 檢察官問 你在偵查中,檢察官一樣有提示上開的通訊監察譯文給你確 認,你當時證述是說你跟被告在民國110年7月12日上午11時 28分有通電話,通完電話後約5 至10分鐘後你跟被告有購買 毒品,是以新臺幣1000元購買1 小包的安非他命,是否屬實 ? 證人林志杰答 是。 檢察官問 本次交易的地點是否還有印象? 證人林志杰答 不是很記得了。 檢察官問 你在警詢跟偵查中所說的地點是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附近,是否屬實? 證人林志杰答 是。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請庭上提示偵字35866卷第255頁編號2-17)在檢察官訊文 的時候你曾經有提過一件事,剛才公訴檢察官這邊也有提示 相關的譯文,檢察官在偵查中曾經針對編號2 之17的通訊監 察詢問過你,你稍微看一下,蕭富升有跟你說「你要先給我 ,我才有辦法給你,要不然沒有辦法給你」,你的回答是「 又要先給你喔」,蕭富升說「對阿,沒有在欠錢的喔,我也 沒有」,你在檢察官訊問的時候,你針對這幾句話的回答你 有提到一個狀況,我再跟你確定一下,當時檢察官問你「對 話中『你要先給我喔』、『沒有在欠錢的喔』、『你不能拿 沒煙的喔』意思為何」,你的回答是「蕭富升要我先拿現金 給他,讓他去跟上游的購買安非他命,然後蕭富升再把安非 他命賣給我,『沒有在欠錢的喔』是指我跟蕭富升的交易都 沒有在賒欠的情形,『你不能拿沒煙的喔』是指有一次我從 蕭富升買到的毒品感覺怪怪的,燒起來沒有煙,所以我特別 在電話內跟蕭富升說『不能拿沒煙的喔』,這指的是毒品」 ,這整句話的對話內容,你提到你會先拿現金給蕭富升,讓 蕭富升去跟上游購買毒品,然後蕭富升把毒品安非他命拿回 來賣給你,我想請問這是你跟蕭富升拿毒品的每一次的交易 模式嗎? 證人林志杰答 不是。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既然你說不是,但是我剛才提示的編號2 之17的通訊監察譯 文裡面,你為何會回答「又要先給你」,這「又要」的意思 表示不只一次,那你們用這種交易模式交易過幾次? 證人林志杰答 大概2次,因為好像之前一次也是這樣拿。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之前一次是什麼時候? 證人林志杰答 不記得了。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檢察官起訴蕭富升跟你之間有涉及到販賣毒品的時間點是在 110年5月10日、110年7月1日,是在這個編號之前的2次,那 是5月10日還是7月1日? 證人林志杰答 這個我就不記得了。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因為提示的2 之17跟你自己講過的電話內容,你自己回覆檢 察官的偵訊筆錄內容,我們再回來看方才的編號2之1「那個 人回去了,要明天」,你有無其他的意見?「那個人」指的 到底是誰? 證人林志杰答 那應該是蕭富升的朋友。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蕭富升的朋友跟你之間或買賣毒品有什麼關係嗎? 證人林志杰答 我根本就不認識他,也不知道。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跟你買賣毒品這件事情會有關係嗎? 證人林志杰答 (未答)。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是毒品上游嗎,因為他回去了,所以你不方便? 證人林志杰答 應該是這樣子。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剛才我有就編號2 之17也有詢問過你,你在檢察官的時候回 答是蕭富升拿到安非他命之後再賣給你,我想請問你的是你 先拿錢給蕭富升,蕭富升去跟上游買了毒品,買完毒品之後 ,蕭富升除了交付毒品給你之外,你會再交付給蕭富升錢或 者其他東西嗎? 證人林志杰答 沒有,就交付給他錢。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你交付給蕭富升錢,然後他去跟上游買了毒品,買完毒品之 後把毒品拿回來給你,你就走了,你沒有再給他任何東西, 他也沒有再給你毒品以外的東西? 證人林志杰答 沒有。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所以你所謂蕭富升去跟上游買了毒品之後再拿回來賣給你的 意思為何? 證人林志杰答 因為我不知道他的來源從哪裡來,這個我就不知道了。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你不知道蕭富升的來源是從哪裡來,但是你知道蕭富升是拿 著你的錢去跟上游買毒品沒有錯? 證人林志杰答 他是這樣子跟我說,因為他說他沒有錢,所以要先拿錢。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剛才編號2 之17蕭富升跟你之間的對話內容中有提到一件事 情,你跟蕭富升說「又要先給你喔?」,蕭富升回答你說「 對阿,沒有在欠錢的喔,我也沒有」,這句話你的理解為何 ? 證人林志杰答 他就說他沒有錢,要先拿錢,他沒有錢,就要先拿1000元給 他。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在這個通訊監察譯文中,你有提到一件事情說「可以阿,你 不能拿沒煙的喔」,你在檢察官的詢問回答是因為有一次蕭 富升拿給你的毒品安非他命燒起來沒有煙,「燒起來沒有煙 」是什麼意思? 證人林志杰答 因為好像就不是這樣子,感覺上不是毒品。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那一次沒有煙的除了沒有煙之外,你有無施用,施用之後有 何感覺? 證人林志杰答 沒有用,就沒有煙了,幹嘛用。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編號2 之17,拿到時間點是在110年7月12日,你說因為之前 有一次拿給你是沒有煙的,那一次你是否還記得是什麼時候 ? 證人林志杰答 不記得了,但是金額我記得是1000元,日期跟時間我不記得 了。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你可否回想一下7月12日之前多久一次拿的沒有煙? 證人林志杰答 這個我想不起來。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在110 年7月12日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之17之前,檢察官起訴 蕭富升涉及到販賣毒品一事有2 個時間點是在這個之前的, 就是110 年5月10日跟110年7月1日,你確定在110年5月10日 跟110年7月1日這2次你在拿完毒品之後,你施用的時候那個 毒品讓你是有感覺的? 證人林志杰答 好像是有一些。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這2次都有一些? 證人林志杰答 你講的日期我不是很確定。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你施用毒品已經有多久的期間了,從幾歲到幾歲,一直施用 到什麼時候? 證人林志杰答 就不記得了,施用是因為工作上需要,所以偶爾就會需要用 。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你最久的毒品前科是從何時開始,是在煙毒條例的時間,還 是管制藥品的時間,還是麻藥時間,還是在現在新的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的期間? 證人林志杰答 太久了,不記得了。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你購買毒品的管道除了透過蕭富升跟上游購買毒品之外,你 還有無其他的管道可以取得毒品? 證人林志杰答 沒有。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你有無其他的朋友有在施用毒品安非他命? 證人林志杰答 這個我不知道,不清楚。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你拿了1000元給蕭富升讓他跟上游買毒品,之後回來交給你 ,你拿到的這樣一個毒品重量跟你用1000元買的有無等值? 證人林志杰答 等不等值,我不知道所謂等值是怎麼樣。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依照卷內剛才檢察官有提示4 次販賣毒品的時間點,究竟蕭 富升有無出現,然後有無直接真的拿毒品回來給你,這個你 是否還有印象? 證人林志杰答 有,大概有。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大概有」的意思為何,你有何依據? 證人林志杰答 大概有印象。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你剛才說時間都不記得了,你現在又說有沒有成功這件事你 有印象? 證人林志杰答 我確定的是有交付1000元跟他購買,但是你說的日期跟時間 ,我不是記得很清楚。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可是你之前在檢察官詢問的時候有提到「有時候蕭富升沒出 現就沒有交易,有時候有出現就有交易,但是有時候他會坐 地起價,所以又沒有完成交易」,你如何在這樣的一個混亂 回憶中,你去特定這4次都有交易成功? 證人林志杰答 所以我才說那個交易的日期我不是很確定,但是金額的話我 都是確定。 編號12(購毒者:林志杰,時間:110年8月5日) 林志杰 警詢 110年10月5日警詢(偵35866卷第257-261頁) 問:警方針對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實施通訊監察,你是否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撥接(打)0000-000000門號?以下是你們的談話内容(播放譯文編號證2-21至2-23音檔) 問:以上譯文通話對象為何人?是否有毒品交易? 答:是蕭富升;是,我有跟蕭富升購買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問:承上以上談話内容是何意思?有無交易毒品?數量、金錢為何?交易地點為何? 答:内容是購買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有交易;交易金額是1仟元,多少公克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交易數量是我的小指頭指曱的面積,厚度約0.1至0.2公分,用小的塑膠夾鍊袋裝著;這次交易地點是在蕭富升他家旁邊,也就是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旁邊,電話講完後,他就走過來,我們就在他家旁邊交易,拿到後我就離開了。 問:經警方調閱監視器影像發現你與110年8月5日15時03分駕駛AWE-2106號自小客車行經永昌街與尖山鋪路口(如圖1),又查詢確實與蕭嫌家中必經之路符合(圖2),你做何解釋?是去做何事? 答:是,我是去跟蕭富升購買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偵訊 110年10月5日偵訊(偵35866卷第281-282頁) 問:【提示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21至2-23】警方有無播放譯文? 是否為你與被告的聲音?譯文是在講何事? 答:是。是。在講我跟蕭富升購買安非他命的事情。 問:交易時間及地點?毒品種類?數量?價金? 答:我跟蕭富升在110年8月5日下午3時24分許有通電話,通完電話後約5-10分鐘後交易毒品,是以1000元買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不詳。 問:此次據你警詢所述係有完成交易,是否如此? 答:我跟蕭富升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旁邊交易安非他命,有完成交易。 問:當場交易完畢?還是有餘欠? 答:有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不會有賒欠之後再還錢的情形。 問:取得者是否確實是甲基安非他命? 答:是。 問:是否是合資購買?是否知道被告的上游是誰? 答:我只是偶而跟蕭富升購買毒品,不是集資。我不知道蕭富升的上游是誰。 問:依監視器影像你於110.8.5下午3時3分是否確實有駕駛車號000-0000自小貨車行經永昌街與尖山鎖路口?當時係要去作何事? 答:是。當時是要跟蕭富升購買毒品安非他命。 問:以上關於被告蕭富升販賣毒品之部分所述是否實在? 答:實在。 原審 111年2月14日審判程序(原審訴卷一第245-248頁) 檢察官問 (請庭上提示偵字35866卷第259頁編號2-21至2-23通訊監察 譯文)這次的通訊監察譯文是你跟誰的對話? 證人林志杰答 也是我跟蕭富升的。 檢察官問 內容為何? 證人林志杰答 也是一樣要跟他拿安非他命。 檢察官問 本次交易毒品的時間、地點、金額、數量是否還有印象? 證人林志杰答 金額我記得確定是1000元。 檢察官問 1000元買多少? 證人林志杰答 就拿一小包。 檢察官問 時間、地點是否還有印象? 證人林志杰答 時間跟地點就沒有記得很清楚。 檢察官問 你當時在偵查中檢察官一樣有提示上開的通訊監察譯文給你 確認,你當時是回應你跟被告是在民國110年8月5日下午3時 24分有通過電話,通完電話後約5 至10分鐘後有以新臺幣10 00元向被告購買1 小包的毒品安非他命,交易地點是在新北 市○○區○○○路000 巷00號旁邊,你當時的證述是否屬實 ? 證人林志杰答 是。 檢察官問 你該次是如何前往這個交易地點? 證人林志杰答 不曉得是騎摩托車還是開車我也忘了,沒有印象。 檢察官問 你本身名下有無車輛? 證人林志杰答 有一台老舊的發財車。 檢察官問 車牌號碼為何? 證人林志杰答 車牌號碼我不是很記得。 檢察官問 是否為AWE-2106? 證人林志杰答 是。 檢察官問 (請庭上提示偵字35866卷第261頁監視錄影翻拍照片)你幫 我看到有紅色圈圈那個部分,當時圖片這個車牌號碼就是你 方才所說的你名下的車輛,當時是否是由你開車的? 證人林志杰答 是。 檢察官問 你要開車去何處,就是你方才有說110 年8月5日有跟被告交 易毒品,這個開車時間點是下午3 時03分,你那個時間點是 要開車去何處、要做什麼事? 證人林志杰答 這個我就不是記得很清楚了。 檢察官問 你當時在警詢,警察一樣有提示一樣的照片給你看,你當時 是說你要駕駛這個車輛跟被告購買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是否 是實話? 證人林志杰答 是。 檢察官問 你在本案跟被告購買毒品安非他命後,買這個毒品安非他命 的錢是否都是直接給被告? 證人林志杰答 是。 檢察官問 你跟本案被告購買毒品安非他命,是否都是被告直接將毒品 安非他命給你? 證人林志杰答 是。 檢察官問 你是否知道被告的毒品來源是從何處來的? 證人林志杰答 我不知道。 檢察官問 你是否可以確認被告有無從中獲利? 證人林志杰答 這個我也不清楚,不確定。 檢察官問 你先前有在警察局跟地檢署還有本日在法院都有作證,你作 證的這些證詞都是如你的印象如實陳述嗎? 證人林志杰答 是。 編號13(購毒者:李清標,時間:110年9月9日) 李清標 警詢 110年10月5日警詢(偵35866卷第285-292頁) 問:警方針對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實施通訊監察,你是否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撥接(打)0000-000000門號?以下是你們的談話内容(播放譯文編號證5-9音檔) 問:以上譯文通話對象為何人?是否有毒品交易? 答:蕭富升。有毒品交易。 問:承上以上談話内容是何意思?有無交易毒品?數量、金錢為何?交易地點為何? 答:蕭富升在通話結束後過約20分鐘,110年9月9日16時許,男子蕭富升開車至我家門口,我開門後讓蕭富升進來家中交易毒品,我以新臺幣1,000元向蕭富升購買約0.3公克的安非他命,後來我就在我住○○○區○○街00號房間内,以安非他命吸食器自己施用完畢。 問:經警方提示你與蕭富升通聯譯文(證5-1至5-9),内容是否實在?有無缺漏之處?警方是否有播放譯文音檔供你參考? 答:實在。沒有。有提供。 偵訊 110年10月5日偵訊(偵35866卷第301-305頁) 問:【提示通訊監察譯文編號5-9】警方有無播放譯文?是否為你與被告的聲音?譯文是在講何事? 答:是。是。這通電話是在講我跟蕭富升購買安非他命的事情。 問:交易時間及地點?毒品種類?數量?價金? 答:我跟蕭富升在110年9月9日下午3時36分許有通電話,通完電話後20分鐘内交易毒品,重量及金額如我上開所述,順序不太記得。 問:此次據你警詢所述係以1000元購買0.3公克的安非他命,並有完成交易,是否如此? 答:是。 問:當場交易完畢?還是有賒欠? 答:有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不會有賒欠之後再還錢的情形。 問:取得者是否確實是甲基安非他命? 答:是。 原審 111年3月7日審判程序(原審訴卷二第23-28頁) 檢察官問 你在警詢及偵查中均證述,你在110年9月9日下午3點36分先 跟被告蕭富升通話後的20分鐘左右,在你位於新北市○○區 ○○街00號的房間內,以新台幣1000元為對價向被告蕭富升 購買一包0.3公克的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這是實話嗎? 證人李清標答 是。 檢察官問 被告上開所販賣的毒品的確是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嗎? 證人李清標答 是。 檢察官問 (請庭上提示偵35866 卷第289 頁編號5-9 通訊監察譯文) 這是你跟誰的對話? 證人李清標答 蕭富升。 檢察官問 是為了上開所述的毒品交易聯繫內容嗎? 證人李清標答 我是叫蕭富升拿發票給我。 檢察官問 你們當時聯絡的部分你是要拿什麼發票? 證人李清標答 我那時候要開發票給人家,蕭富升拿發票上來給我開。 檢察官問 你在警詢時稱,通訊監察內容說通話後的20分鐘後,大約是 110年9月9日下午4點被告蕭富升開車到你家門口,你開門讓 他進來家中交易毒品,是否屬實? 證人李清標答 我忘記了,因為我常常叫蕭富升拿發票給我,那時沒有交易 毒品。 檢察官問 你方才所述,那天你有交易毒品,跟這個時間點差距多久? 證人李清標答 我跟蕭富升很少交易毒品。 檢察官問 我剛問你有在110年9月9日下午3點36分先跟被告蕭富升通話 完20分鐘左右,在你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的房間內 ,以新台幣1000元為對價向被告蕭富升購買一包0.3 公克的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跟這個拿發票的時間點差多久? 證人李清標答 忘記差多久了。 檢察官問 (請庭上提示偵35866 卷第289 頁證人李清標之警詢筆錄) 當時於警詢時,警察有提示方才之通訊譯文,你當時的陳述 是否屬實? 證人李清標答 是。 檢察官問 當天與被告蕭富升交易毒品之前還有無以其他方式聯繫交易 毒品事宜? 證人李清標答 沒有。 檢察官問 是忘記還是確定沒有? 證人李清標答 沒有。 檢察官問 你與被告蕭富升於本案交易第二級毒品的交易模式為何? 證人李清標答 通常都是我先拿錢給蕭富升,蕭富升再拿毒品給我。 檢察官問 110年9月9日是否也是同上開說明的交易模式? 證人李清標答 我當場拿錢給蕭富升,蕭富升隔約半小時拿毒品給我。 檢察官問 你該次購買安非他命的對象是否只有被告蕭富升? 證人李清標答 是。 檢察官問 你是否知道被告蕭富升拿你的錢向誰購買毒品安非他命? 證人李清標答 不知道。 檢察官問 你是否知道被告蕭富升拿你的錢向對方購買毒品的細節? 證人李清標答 不知道。 檢察官問 你歷次所作的筆錄與證述是否屬實? 證人李清標答 是。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方才檢察官問你,110 年9 月9 日下午3 點36分通訊監察譯 文到底是要做什麼事情,你說蕭富升是要來討論發票的事, 依照通訊監察譯文上面所記載之秒數,你們總共通話25秒。 但是譯文內容就只有記了三個對話:你說「喂」,蕭富升說 「大哥幫我開門」,你說「恩」。看起來這三個對話內容應 該不會到25秒,應該你們還有其他內容,這25秒鐘是否記得 除了方才所述的譯文內容外,你們還有討論什麼事情? 證人李清標答 有時候討論工作的事情,這通我忘記了。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警察有問你說通訊監察譯文的內容有無漏掉的地方,你說沒 有,這25秒的通話內容是不是只有講那三句話? 證人李清標答 記不太清楚。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你方才有提到說,你會有這個毒品可以施用是拿錢給蕭富升 ,請蕭富升幫你買,就你自己的認知跟親身經歷,到底是你 跟蕭富升買,還是拿錢給蕭富升叫蕭富升找其他人買再交給 你? 證人李清標答 我是拿錢給蕭富升,蕭富升找人幫我買。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你是先拿錢給蕭富升,之後蕭富升再拿毒品給你? 證人李清標答 是。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你在警察局與檢察官有提到,在通話結束後20分鐘蕭富升有 開車到你家門口,你方才又提到你拿錢給蕭富升後半小時, 蕭富升才拿毒品回來給你。到底你拿錢給蕭富升是在110 年 9月9日當天,還是在其他時間點? 證人李清標答 就那天。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這20分鐘到半小時是否就是蕭富升幫你買毒品的時間? 證人李清標答 是。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方才檢察官提示的通訊監察譯文只有三個對話,裡面有無討 論到毒品交易的模式或內容? 證人李清標答 沒有。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為何你當時在警局沒有提到你先交錢給蕭富升,再由蕭富升 幫你跟上游購買毒品之事? 證人李清標答 我沒有跟警察講清楚。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110 年9 月9 日你與蕭富升之間沒有一手交錢,一手交毒品 的情況? 證人李清標答 沒有。 編號14(購毒者:李俊毅,時間:109年11月21日) 李俊毅 警詢 110年3月5日警詢(偵35866卷第147-149頁) 問:警方針對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實施通訊監察期間,你是否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撥接打0000-000000?以下是你們的談話内容: 問:本次通話對象為何人?譯文(編號:證8-5到8-8)意思為何?是否有毒品交易? 答:譯文編號8-5到8-6一開始我打給他詢問有無毒品,之後他在109年11月21日00時27分左右打給我說好了,我隨後去他家中,他拿給我毒品安非他命0.2克到0.3克不等,我當下沒有拿錢給他,是到譯文編號8-8打給他相約在忠新門市我領完錢後在店内交給他新台幣1千5百元。 問:承上,警方提示監事器影像擷取畫面,圖1所駕駛白色賓士是否為你本人?圖2是否為你先進店内領錢畫面?圖3駕駛灰色toyota自小客車是否為男子蕭富升?圖4是否為你與蕭富升在店内交易的畫面? 答:是我本人。是。是他本人。是,當下我拿新台幣1千五百元給他。 問:本次至超商内做何事? 答:從事毒品交易。 問:蕭富升所駕駛車輛為何?經警方調閱監視器影像發現該車車號為0000-00號是否為你在店内交易之男子所駕駛車輛? 答:灰色的toyota YARIS自小客車,車號我不曉得。是。 偵訊 110年3月5日偵訊(偵35866卷第184-185頁) 問:(提示通訊監察譯文8-5至8-8)警方有無播放給你聽?是你跟何人的對話?討論内容為何? 答:有播放給我聽,是我跟蕭富生的對話。我找蕭富生拿毒品,當天沒有交易,當天我從他的住處離開後,他的菜園有火光,我打給蕭富生問他說他弟弟是不是在那邊放火,火怎麼越放越大。蕭富生後來來找我拿錢,我本來要給他毒品的錢,是之前的交易。我忘記當天有沒有交易。 問:你在警詢時稱,你在0時27分到蕭富生家時,他有拿0.2至0.3公克的安非他命給你,後來在凌晨2點38分你跟他約在7-11忠新門市,你領完錢就交給他1500元,所述是否屬實? 答:屬實。當天應該是有交易,如我警詢所述。 原審 111年3月7日審判程序(原審訴卷二第30-31、34-35頁) 檢察官問 你於警局、偵查均有陳述,被告蕭富升是在109年11月21日 凌晨0時27分左右,在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 00號住所附近,有交付一包0.2至0.3公克的安非他命給你; 同一天的凌晨2時41分在位於桃園市○○區○○路0000○0號 7-11便利商店忠新門市,有以新臺幣1500元之價金購買被告 所交付的安非他命,這些事是屬實嗎? 證人李俊毅答 我之前說的都是實話。 檢察官問 對於被告在警察面前說那次價金是1500元,可是是拿1 公克 給你,你說是0.2至0.3公克,這部分你有何意見? 證人李俊毅答 不清楚。 檢察官問 以你們的交易價格是否可以推算? 證人李俊毅答 應該是以蕭富升說的比較準確。 檢察官問 (請庭上提示偵35866 卷第147 頁編號8-5 至8-8 通訊監察 譯文)通訊監察譯文的時間是109年11月20日晚上9時13分至 隔日凌晨2 時38分,通話內容是否是你跟被告蕭富升做上開 毒品交易之聯繫內容? 證人李俊毅答 是。 檢察官問 (請庭上提示偵35866卷第161-165頁照片)這個圖片是否為 你在109年11月21日凌晨2時41分於便利商店,交付毒品安非 他命之價金1500元給被告的畫面? 證人李俊毅答 是。 檢察官問 你當時所駕駛的車輛是否為AHE-7877? 證人李俊毅答 是。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你方才提到,你透過蕭富升跟林青鋒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是 先拿錢給蕭富升,然後蕭富升再拿毒品回來給你。為何警方 針對109 年11月21日在大溪區大鶯路7-11便利商店忠新門市 的調查,你當時是陳述說你當時並沒有拿錢給蕭富升,一直 到凌晨你才在忠新門市交付1500元現金給蕭富升? 證人李俊毅答 時間那麼久了,我忘記了。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所以實際上109 年11月21日你是先拿錢給蕭富升還是之後拿 錢給蕭富升? 證人李俊毅答 應該是我先拿錢給蕭富升。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你們在忠新門市交付的是錢還是毒品? 證人李俊毅答 想不太起來。 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問 你於檢察官方才詰問中有陳述,如果你有需要施用毒品,你 會請蕭富升幫你買毒品,基本上你的認知是,你是要跟蕭富 升買毒品,還是透過蕭富升向他人購買毒品後再由蕭富升拿 毒品給你? 證人李俊毅答 我是透過蕭富升。 編號15(購毒者:李俊毅,時間:109年11月22日) 李俊毅 警詢 110年3月5日警詢(偵35866卷第149頁) 問:警方針對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實施通訊監察期間,你是否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撥接打0000-000000?以下是你們的談話内容: 問:本次通話對象為何人?譯文(編號:證8-9)意思為何?是否有毒品交易? 答:通話對象是蕭富升跟我。這次是我已經跟他交易完了,我要拿去轉賣給他人,所以在詢問價格,但是要跟我貝毒品的人沒接,所以我之後就把毒品用掉了。這通譯文前有毒品交易。 問:本次毒品交易時、地、毒品内容及價格為何?(請詳時敘述) 答:這次毒品交易是在我打這通電話的前幾分鐘(109年11月22日2時11分許),在蕭富升住處交易的,我拿新台幣1千五百元給他,他拿0.1到0.5克左右的毒品安非他命給我。 偵訊 110年3月5日偵訊(偵35866卷第185頁) 問:(提示通訊監察譯文8-9)警方有無播放給你聽?是你跟何人的對話?討論内容為何? 答:有播放給我聽,是我跟蕭富生的對話。我跟蕭富生拿完後,我不知道要給我朋友多少,後來我打給我朋友,他沒接也沒回電,後來毒品我自己吸食掉了,我打給蕭富生目的是要確認我拿給我朋友的話錢要怎麼算。 問:你們具體交易時間、地點為何? 答:地點在蕭富生在鶯歌區中正三路的住處,時間我沒印象,大約這通電話前10分鐘左右,當天我跟蕭富生拿1500元大約1克的安非他命。 原審 111年3月7日審判程序(原審訴卷二第31-34頁) 檢察官問 你於偵查中有陳述在109年11月22日凌晨2時11分的前幾分鐘 ,在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住所附近, 以新臺幣1500元為對價向被告蕭富升購買1包1公克的安非他 命,是否為實話? 證人李俊毅答 是。 檢察官問 你於警局稱以1500元為對價購買0.1至0.5公克,於檢察官稱 購買1公克,哪個是正確? 證人李俊毅答 我想不起來了。 檢察官問 剛跟你確認第一次應該是被告所述的1 公克,這次也是1500 元購買,是1公克還是於警局稱0.1至0.5公克? 證人李俊毅答 應該一樣是1公克。 檢察官問 (請庭上提示偵35866 卷第149頁編號8-9通訊監察譯文)對 話內容跟109年11月22日凌晨2時11分左右之毒品交易有無關 係? 證人李俊毅答 沒有關係。 檢察官問 當時在談論什麼內容? 證人李俊毅答 想不太起來。 檢察官問 (請庭上提示偵35866 卷第149 頁)當時警察有提示同樣的 譯文給你看,詢問內容為何,你當時回答通話的對象是你跟 被告沒錯,這次是你跟他已經交易完了。當時你回答是正確 的嗎? 證人李俊毅答 忘記了。 檢察官問 你於警詢中所述是否屬實? 證人李俊毅答 我都是說實話。 檢察官問 你跟被告蕭富升的毒品交易模式為何? 證人李俊毅答 我先拿錢給蕭富升,蕭富升拿毒品給我的時間不一定。 檢察官問 有無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情形? 證人李俊毅答 沒有。 檢察官問 本案你購買第二級毒品的對象是否只有被告蕭富升? 證人李俊毅答 對。 檢察官問 你是否知悉被告蕭富升拿你的錢向誰購買毒品? 證人李俊毅答 聽他們講是叫「阿鋒」的人。 檢察官問 你不認識被告蕭富升的上游? 證人李俊毅答 我不認識。 檢察官問 你是否知悉被告與其上游購買毒品的細節? 證人李俊毅答 不清楚。 檢察官問 本案交易毒品模式都是只有你拿錢給被告,被告拿毒品給你 嗎? 證人李俊毅答 是,就是麻煩他幫我拿。 檢察官問 你歷次做的筆錄跟證詞都是實話嗎? 證人李俊毅答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