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8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46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潘翠雪陳俞婷陳筱珮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東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2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東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東祥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據受刑人表示原判決金額太高,有些不是其所犯,其係獨子,要養育高齡無工作能力之母親,且其精神狀況不好,目前在桃園療養院治療中,做過司法鑑定,無法坐牢云云(本院卷第99頁)。本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並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陳筱珮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8.07.05 108.07.05 108.08.1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6689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6689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6689號 最後事實欄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4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4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09/03/05 109/03/05  109/03/05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4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4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4/23 109/04/23  109/04/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689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689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689號   編號1-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8.08.15 108.04.23 108.03.2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6689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681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調偵字第2109號 最後事實欄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4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64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75號  判決日期  109/03/05 111/04/22  111/06/09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4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64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7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4/23 111/04/22  111/06/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689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976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691號   編號1-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6-9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8.03.23 108.07.08 108.09.3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調偵字第2109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調偵字第2109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調偵字第2109號 最後事實欄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7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7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75號  判決日期 111/06/09 111/06/09  111/06/09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75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406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4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6/09 111/10/20  111/10/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691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290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290號   編號6-9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467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