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61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陳治成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治成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雖經本院先後以109年度聲字第1790、40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11年4月確定,惟前開各罪應以附表一編號1、2合併定一執行刑,其餘附表一編號3至5與附表二所示各罪另定一執行刑,始最有利於受刑人。檢察官未考量上情,就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分別聲請定應執行刑,其聲請定執行刑之執行指揮違反罪刑相當原則,顯有不當,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上開二裁定,重新組合為適法且符合恤刑目的之定刑裁定。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22號、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於附表一、二所示日期,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分別在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4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一編號3、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及附表二編號4至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均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先後以109年度聲字第1790、40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11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857、1923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有上開裁定書及本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足堪認定。
㈡受刑人雖主張以附表一編號1、2所示二罪合併定一執行刑,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三罪與附表二所示各罪合併定一執行刑,最有利於受刑人云云,惟查:
⒈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最初判決確定日為附表一編號1、2之民國106年9月15日,而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三罪,均係在該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犯,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再以受刑人其他犯罪中之最初確定者,即附表二編號1之107年8月27日為次一定刑群組之基準,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並無恣意之失,於法要無不合。尤以受刑人請求檢察官為定刑之聲請,經法院裁定後,即不得撤回其請求,而附表二編號1、4至9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附表一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106年9月15日之後,與定刑要件不合,受刑人徒憑己意,請求就附表一、二所示各罪重新排列組合,以附表一編號1、2所示二罪合併定一執行刑,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三罪與附表二所示各罪合併定一執行刑,顯然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洵屬無據。
⒉再者,受刑人曾受國中教育,自96年起即因諸多犯罪受刑之科處及執行,對於所犯多數罪名受刑之宣告,應如何在易刑處分有別之各罪間選擇定刑方式,按其智識程度與生活經驗,足以依憑自由意志與個人考量,為最適合本人之決定。本件檢察官於聲請定刑前,均已徵詢受刑人為定刑請求與否之意見,受刑人指摘「定刑調查表錯誤百出」、「受刑人沒有說不的權利」,並未具體說明其受調查時究有何錯誤之處或遭強制勾選之情,所為憑空爭執,殊無可採。
四、從而,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受刑人所犯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分別為定刑之聲請,並無執行指揮違法或不當之處,受刑人猶執前詞指摘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洵屬無據,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790號裁定附表):
附表二(即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096號裁定附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易科罰金 備 註 1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月 106年2月 18、19日 間之某時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1310、17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347號 106年8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347號 106年9月15日 是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34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2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月 106年3月18日晚上8時許 是 3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8月 106年7月14日上午某時許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6600號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32號 107年7月17日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13號 108年4月11日 否 4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月 106年7月14日上午某時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32號 107年7月17日 是 5 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 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106年7月13日至106年7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784號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30號 107年11月7日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207號 108年10月17日 否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易科罰金 備 註 1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 月 107年1月30日某時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11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上字第158號 107年8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上字第158號 107年8月27日 是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1065、10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2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6 月 106年7月4日上午11時4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26、96小時內某日時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3967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624 、11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066號 107年5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066號 107年9月11日 是 3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6 月 106年7月19日下午4時39分許為警採尿回溯26、96小時內某日時許 是 4 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 有期徒刑2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106年8月間107年2月5日止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7716號 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329號 108年5月7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 109年4月9日 否 5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 年8 月 106年12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7715號 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1383號 109年7月21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383號 109年8月25日 否 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3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 6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 年8 月 106年12月11日 否 7 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7 年10月 106年12月13日 否 8 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7 年10月 106年12月30日 否 9 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7 年10月 106年12月31日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