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469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林永鑫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4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林永鑫(下稱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各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均已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原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抗告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9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編號2至8、10、1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考,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審酌抗告人所犯各案件,其中附表編號2至5所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附表編號6至8所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19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附表編號10至11所示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依上述說明,原審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不得逾有期徒刑5年10月之範圍。併酌抗告人就檢察官聲請本件定應執行之刑表示意見,綜合斟酌抗告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附表編號1至11所示案件均為與詐欺集團相關之詐欺或洗錢等犯行,除編號1所示案件之犯罪時間在109年6月至9月間外,其餘案件之犯罪時間均在110年1月至3月間,兼衡對抗告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刑,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7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裁定雖並非明顯有違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深究其理由之似尚有不全之處。並參酌各法院實務所定之應執行刑大量寬減(諸如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2074號刑事裁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92號刑事判決、高等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8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783號等案件)。抗告人認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顯有過重,審酌抗告人犯罪類型之性質、犯罪期間非長、均為詐欺罪與一般混合型多種犯罪侵害不同法益之混合型犯罪並不相同,本案侵害相同法益、責任非難重複性高應為限制加重、責任遞減,等犯罪情節應予數罪併罰之外部界限範圍內,持續犯罪期間所相距僅數日或數月,應認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所為具有反覆性或延續性之犯罪行為,基於罪罰相當原則,以適度調節調減應執行刑之方式以符比例原則,經過充分評價所宣告之刑,必須符合罪責相當原則。綜合檢視原裁定,就上情另賜符合罪責相當、比例原則、限制加重、責任遞減之適當法律評價,並考量刑法邊際效應,受刑人之社會復歸等因素,准予撤銷原審裁定,另賜符合顯法平等原則之應執行刑,以勵自新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所定執行刑之多寡,係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上述法定範圍,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
四、經查:抗告人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分別經桃園地院、臺中地院、本院、新北地院及原審法院判處確定,且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均在附表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民國110年8月18日)前所犯,原審為各該附表各案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件合於刑法第50條併合處罰之情形。檢察官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自屬正當,考量抗告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為與詐欺集團相關之詐欺或洗錢等犯行,除編號1所示案件之犯罪時間在109年6月至9月間外,其餘案件之犯罪時間均在110年1月至3月間,其犯罪之動機、目的、類型、行為態樣及手段相仿,所侵害者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考量抗告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對於抗告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復權衡審酌抗告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認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係在各宣告刑之最長期(1年4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18年)以下,並審酌附表編號2至5所示案件,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6至8所示案件,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附表編號10至11所示案件,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是原審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7月,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復無違反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應屬妥適;且原審裁定業已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刑罰暨定應執行刑之規範目的、所犯各罪間之關聯性及所侵害之法益與整體非難評價等面向,並對受刑人犯如附表數罪各自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各罪間之關係等因素,就抗告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對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再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難認有失權衡意義而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未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自符合法規範之目的。抗告意旨徒憑己意,泛詞漫指原裁定定應執行刑過重而有違法、失當之處,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抗告意旨所舉案件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屬各法院酌量個案情形之結果,於本案並無相互拘束之效力,自不得比附援引以此指摘原審裁定之不當,而請求從輕或更有利於抗告人之裁定,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4罪) 犯罪日期 109年6月19日至109年9月4日 110年3月5日 110年3月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2818號等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694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69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 年度桃簡字第 994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1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14號 判決 日期 110年7月7日 110年8月8日 110年8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 年度桃簡字第 994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533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533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0年8月18日 111年12月8日 111年12月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509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2號(編號2至5經新北地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52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6日 110年3月6日 110年2月2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694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69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96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1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1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195號 判決 日期 110年8月8日 110年8月8日 111年8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533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53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195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1年12月8日 111年12月8日 111年10月1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2號(編號2至5經新北地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52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814號(編號6至8經臺中地院以110年度金訴字1195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1日 110年3月1日 110年1月1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96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968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17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19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195號 111 年度簡字第 3303 號 判決 日期 111年8月30日 111年8月30日 111年11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19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195號 111 年度簡字第 3303 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1年10月17日 111年10月17日 111年12月2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814號(編號6至8經臺中地院以110年度金訴字1195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號 編號 10 11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犯罪日期 110年1月12日 110年1月12日、1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46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4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2 年度訴字第 253 號 112 年度訴字第 253 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30日 112年6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2 年度訴字第 253 號 112 年度訴字第 253 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2年8月1日 112年8月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090號(編號10至11經臺北地院以112 年度訴字第 253 號等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