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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上訴字第280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張惠立解怡蕙楊仲農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凱鈞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緝字第88號中華民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22、3723、3724、4092、11076、11698、11699、22216、32857、33642、111年度偵字第6577、8309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96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1至23、25、26、28至43及附表二所示刑之部分;附表一編號24、27所示罪刑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黃凱鈞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本院宣告刑或主文欄內所示之刑,附表一所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黃凱鈞(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由原審判決不另為免訴諭知)於民國109年7月間與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鄭宇浩、黃俊傑、林杰《以上三人業經原審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808號判處罪刑》、黃御宸、林佑杰、陳家斌、陳育家《以上四人部分由原審法院另行審結》、暱稱「大皇瘋」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黃凱鈞(「晚」群組暱稱:一隻雞的符號)依「大皇瘋」之指示於TELEGRAM創立「晚」群組做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聯繫之管道,黃御宸以暱稱「麥拉倫」加入上開「晚」群組,並承租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充為洗錢機房(下稱本案水房),復招募陳育家(「晚」群組暱稱:J、168)、鄭宇浩(「晚」群組暱稱:小浩)、林佑杰(「晚」群組暱稱:尛)、黃俊傑(「晚」群組暱稱:V怪客)、陳家斌(「晚」群組暱稱:金煙斗)加入,並由陳育家依「大皇瘋」指示,將本案詐欺集團贓款購買虛擬貨幣,黃凱鈞提供江孟祥(業經原審法院另以111年度訴字第289號判處罪刑確定)名下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與陳育家擔任幹部,負責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之詐欺贓款買賣虛擬貨幣,林佑杰擔任車手,負責向鄭宇浩、黃俊傑、陳家斌、林杰收取其等提領之款項,兼負責將本案機房購買之虛擬貨幣集中至「大皇瘋」指定電子錢包內,鄭宇浩、黃俊傑、陳家斌則為車手,負責依「大皇瘋」指示提領詐欺贓款,鄭宇浩並提供其所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鄭宇浩永豐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鄭宇浩中信帳戶),以及由黃俊傑提供其所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黃俊傑中信帳戶)、王美玲(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94號判處罪刑確定)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王美玲中信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起訴書漏載鄭宇浩、黃俊傑提供上開帳戶),並於109年11月24日起至110年1月5日間提領本案鄭宇浩中信、永豐帳戶內款項,林杰則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提領贓款,復依黃凱鈞指示操作電腦轉帳本案詐欺集團贓款,嗣本案詐欺集團取得附表一「匯入之第一層帳戶」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密碼或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被害人以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匯款時間,將所示金額匯款,並經層轉至所示各該帳戶內,而黃御宸、黃凱鈞、陳育家、鄭宇浩、林佑杰、黃俊傑、陳家斌、林杰即以上揭分工方式,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

二、林振昇、陳蘭花於網路上接獲帳戶收購訊息,並與鄭宇浩談妥出售銀行帳戶後,林振昇於109年12月24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陳蘭花,至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家樂福新店分店之前,將林振昇所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林振昇臺銀帳戶)、陳蘭花所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陳蘭花臺銀帳戶)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予林佑杰,嗣林振昇又陸續於網路上收購人頭帳戶欲轉售予該詐欺集團,然因林振昇於網路上收購之人頭帳戶持有人將贓款49萬7,000元私吞,黃御宸知悉後,即與黃凱鈞、鄭宇浩、林佑杰、尤祐寧等人共同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由黃御宸指示黃凱鈞、鄭宇浩、林佑杰、尤祐寧出面,再由尤祐寧提供其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之住處(下稱本案尤祐寧住處),並由黃凱均、鄭宇浩、林佑杰於109年12月26日至同月29日,先後將林振昇、陳蘭花2人拘束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挪威森林汽車旅館207號房、臺北市○○區○○街00號6樓佳賓旅館、本案尤祐寧住處、本案水房及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3樓,並對林振昇恫嚇稱:「你錢是要還到何時,我已經沒耐心了,是我對你太好了嗎」等語,以及對陳蘭花恫嚇稱:「叫小弟強姦你」等語,致林振昇、陳蘭花無法任意離去,迫使林振昇收取人頭帳戶、陳蘭花提領贓款作為賠償本案詐欺集團損失,以此方式剝奪林振昇、陳蘭花之行動自由。

三、案經劉智杰、戴震、蔡東吉、張梓洋、黃丞逸、呂春輝、許書政、黃鈺洸、曹家瑜、徐子敬、鍾秉祐、林榮賓、邱秉菘、金維倫、林佳學、張皓惟、彭薏芸、陳均欣、紀俊宇、陳英傑、盧冠宇、張文馨、黃馨瑩、謝政穎、劉浩展、李家騏、廖胤喻、張涴淋、鄒守宏、何俊毅、紀宏文、林嘉銘、柯宗甫、丘世強、王晨峰、林振昇、陳蘭花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施長廷、徐子敬、洪榮裕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劉靖中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朱育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以及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本案審理範圍

一、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依其立法理由略以「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觀之,科刑事項(包括緩刑宣告與否、緩刑附加條件事項、易刑處分或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沒收及保安處分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罪名,作為論認原審科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

二、本件被告提起上訴主張:本案僅針對量刑上訴,我坦承犯罪,原審量刑量過重等語(參見本院審上訴字卷第81頁、本院上訴字卷第51頁、第58頁);檢察官則僅針對就原審法院就附表一編號24、27諭知被告有罪部分提起上訴,足認除檢察官提起上訴之部分外,被告已明示對原審判決之科刑事項提起上訴,則依前揭規定,本院僅就原審判決關於被告有罪部分(附表一編號24、27除外)之科刑事項妥適與否進行審查,至於原審判決所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所犯罪名(附表一編號24、27除外),均非本院審理範圍(有關沒收之部分亦同),而僅作為審查被告量刑宣告是否妥適之依據。至於以下理由欄有關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部分,僅係就原審法院就附表一編號24、27諭知被告有罪部分之犯罪事實及所犯罪名而言,併此敘明。

貳、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迄未聲明異議(參見本院上訴字卷第52-58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據能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本院下列所引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查並非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當事人辨識或告以要旨而為合法調查,俱得作為證據。

參、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對於附表一編號24、27所示之犯罪事實,業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一編號24、27「證據出處」欄所示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可資佐證,足供擔保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原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至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則依修正前一般洗錢罪之法定刑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7年以下;修正後一般洗錢罪之法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如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論以一般洗錢罪,因受修正前第14條第3項之科刑限制,其量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至5年,倘適用修正後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以一般洗錢罪,其量刑範圍則為有期徒刑6月至5年,經新舊法比較結果,應適用較有利之修正前第14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即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43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43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二編號1)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2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又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是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共43罪)。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共43罪)、附表二編號1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之。

四、刑之減輕事由

(一)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又被告於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其中將該法第16條第2項有關自白減刑之規定移至同法第23條第3項並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亦即依被告於本案行為時之規定,行為人僅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得減輕其刑,惟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除行為人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之外,且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符合減刑規定,經比較之結果,修正後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13年8月2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

(三)經查: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就其所為洗錢罪犯行均坦承不諱,自應於後述量刑時依113年8月2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有關自白減刑規定併予審酌之;

肆、撤銷改判之理由、量刑及應執行刑審酌事項

一、原審判決以被告所為從一重處斷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43罪)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1罪),均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①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7、18、25所示犯行,其被害人彭蕙芸、陳均欣、劉浩展遭詐騙而匯款之金額均僅3千元;就附表二編號22、24、29、32、33、36、37、38、43所示犯行,其中被害人張文馨、謝政穎、鄒守宏、林嘉銘、何宗甫、劉靖中、朱育杉、施長廷、李名玉遭詐騙而匯款之金額則為較低之1萬元至3萬元不等,對照於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4、7、11、15、27、34所示犯行,其被害人蔡東吉、張梓洋、許書政、鍾秉祐、林佳學、廖胤喻、丘世強遭詐騙而匯款之金額達14萬元至30萬元不等,以及就附表二編號35所示犯行,其被害人王晨峰遭詐騙而匯款之金額更高達411萬元,則被告就上開犯行之犯罪情節、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之金額,均有顯著之差異,惟原審判決對被告各一律量處有期徒刑1年5月,不無輕重失衡之情事,顯難認其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全部犯行之科刑裁量權行使為妥適,自有重為審酌之必要,此為其一;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與被害人林振昇達成和解,願意支付賠償金一情,有本院115年7月29日和解筆錄1份在卷可憑(參見本院上訴字卷第61-62頁),雖依其雙方所約定由被告履行賠償金額之時間,尚未屆至,仍堪認其犯後態度良好,頗具悔意,則原審判決未及審酌被告上述與被害人林振昇達成和解並承諾賠償損害之量刑因素,自有未盡周延之處,此為其二;③再經新舊法、中間法比較結果,被告應適用較有利之修正前第14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附表一編號24、27部分),並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有關減刑規定,於量刑時併予審酌,俱如前述,則原審判決認經綜合比較結果,認以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附表一編號24、27部分)、第23條第3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而未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有關減刑規定量刑時併予審酌之,容有違誤之處,此為其三。

二、從而,被告提起上訴主張原審判決未合理考量被告所為犯行之情節,僅為形式、機械式之量刑,且其已與上開被害人達成和解,請求從輕量刑,尚非全然無據,且原審判決亦有疏未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附表一編號24、27部分),以及未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有關減刑規定量刑時併予審酌之,俱如前述,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就其附表一編號1至23、25、26、28至43、附表二所示刑之部分,以及附表一編號24、27所示罪刑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

三、至於原審判決就其附表一編號1至23、25至26、28至43所示被告犯行,雖疏未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適用修正前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予以論罪科刑,然於本案應依刑法第55條有關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斷,並不生任何之影響,尚難執為撤銷原審判決上開罪刑宣告之理由,併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先前施用毒品、有多次詐欺及洗錢之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參見本院上訴字卷第5-22頁),素行不佳,且於本案正值壯年,身心狀態健全,竟不思憑己力以正當方法賺取所需,為貪圖不法報酬加入詐欺集團,負責創立群組做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聯繫之管道,並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之詐欺贓款買賣虛擬貨幣,以及指示同案被告操作電腦轉帳本案詐欺集團贓款等之分工,遂行其等洗錢及詐欺取財之犯行,實際上嚴重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造成許多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應為當今社會詐財事件發生根源之一,不僅危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秩序,且因詐欺犯罪所得之最後去向不明,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騙集團核心之真實身分,致使詐欺集團中實際獲取不法所得之核心成員得以持續隱身幕後而保有犯罪所得,實屬不該,復參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情節、對被害人所造成財產造成財產損害之金額,以及被告坦承全部犯行,嗣於本院審理時已與被害人和解等情(詳如前述)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我大學肄業,平常從事送貨工作,平均月收入約3萬4千元,離婚,有小孩要升六年級等語(參見本院上訴字卷第28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欄第2項所示之刑。

五、另參酌被告於附表一所為從一重處斷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共43罪),其犯罪時間高度集中於109年10至110年1月間之期間內,且其犯罪動機、目的、犯罪類型、態樣均大致相同,雖因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而構成數罪,然因所侵害者係同性質之財產法益,刑事不法並未因之層升,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予以遞減,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執行刑,則所科處之總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相當原則,是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後,爰就被告所宣告上開43罪之刑酌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應執行刑。

六、宣告沒收與否之說明

(一)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已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又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105年12月28日修正理由,以及113年7月31日增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法條文字可知,上開沒收規定之標的,應係指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言,至於洗錢行為本身之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之沒收,以及發還被害人及善意第三人之保障等,仍應適用現行刑法沒收專章之規定。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1、依卷內事證無從證明被告確有參與對告訴人施行詐術之前階段行為,以遂行其等施用詐術之行為,堪認被告並非居於本案詐欺犯行之核心地位,自未能終局取得或持有本案之詐欺贓款(即洗錢標的之財物),且卷內亦無證據可證明被告就上開款項仍有事實上管領處分權限,又此一詐欺贓款既含有犯罪所得之本質,則參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範意旨,除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於本案所獲取之報酬2千元宣告沒收,並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外,如仍就上開洗錢標的260萬元部分,再對被告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爰不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2、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承:本件抽到的款項差不多是16萬8,000元等語(參見原審訴緝字88卷第116頁),堪認被告於本案之全部犯罪所得為16萬8,000元,雖未經扣案,然已由原審法院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而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4、27所示犯行而獲取之犯罪所得,既已包含於上開16萬8,000元之內,不能區別具體金額為何,自無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

3、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亦供稱:我有使用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7所示之物與其他被告聯絡,編號19、26所示之物也有用來供本案使用等語(訴緝字88卷第101頁),是上開物品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包含附表一編號24、27所示犯行),已由原審法院依法宣告沒收,亦無重覆宣告沒收之必要。至其餘如附表三所示之扣案物,則被告否認與其犯行有關(參見原審訴緝字88卷第101頁),且依卷內事證亦無法證明上開物品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亦非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七、檢察官上訴不可採之理由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本案被告黃凱鈞就附表一編號24、27所示被害人謝政穎、廖胤喻部分,係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行,經檢察官起訴後於111年6月29日(上訴書誤載為111年8月8日)繫屬在前,並由原審法院審理(下稱本案),然其後同署檢察官再以111年度偵字第23847號追加起訴(包含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13被害人謝政穎、廖胤喻部分),於111年10月3日繫屬在後由原審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019號另案審理,並已先於114年10月16日判決(下稱後案,現正由本院審理中,尚未確定),則原審法院嗣於114年12月8日始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4、27所示被害人謝政穎、廖胤喻部分之同一案件重複判決,顯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等語。

(二)然查:本案起訴後繫屬於法院在前(111年6月29日),而上開後案追加起訴後繫屬於法院在後(111年10月3日),雖後案已先行判決,但尚未確定,嗣由檢察官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5年度上訴字第2749號判決以該案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1、13所示被害人謝政穎、廖胤喻部分之犯行,係就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撤銷改判公訴不受理一節,有本院115年上訴字第2749號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按,已無同一案件重複判決之違法可言,是檢察官猶執此提起上訴雖無理由,惟此部分(附表一編號24、27)既有上述違誤之處,仍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末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名駒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怡修提起上訴,檢察官吳宇軒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起訴書、併辦意旨書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第一層帳戶 匯入第二層轉交時間/金額/第二層轉交方式 匯入第三層轉交時間/金額/第三層轉交方式 匯入第四層轉交時間/金額/第四層轉交方式 匯入第五層轉交時間/金額/第五層轉交方式 本院宣告刑或主文 1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併辦A附表二編號2 劉智杰 於109年10月16日18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暱稱「Cherry李晨曦」,向告訴人劉智杰佯稱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劉智杰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3日11時27分許 20萬元 江孟祥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3日14時44分許/37萬/鄭宇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據江孟祥中信帳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劉智杰所匯20萬元,於同日14時44分許轉匯37萬元至鄭宇浩中信帳號) 109年11月23日14時45分許/45萬/鄭宇浩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3日14時56分許/45萬/新北市○○區○○路000○000號永豐銀行新店分行臨櫃提領    黃凱鈞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戴震 於109年10月4日13時許,告訴人戴震於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APP結識暱稱「琪琪琪」,再加入LINE暱稱「佳佳佳」,對方佯稱有在做外匯期指的 金融投資云云,致告訴人戴震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9日13時3分許  120萬元  張書瑜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09年11月9日13時5分許/100萬/王浚豪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109年11月9日14時42分許/3萬/鄭宇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據江孟祥中信帳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戴震所匯120萬元,於同日14時42分許轉匯3萬元至鄭宇浩中信帳號) ⒊109年11月23日14時48分許/12萬/現金提領 ⒈109年11月9日13時6分許/100萬元/黃凱鈞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109年11月9日14時42分許/10萬5,000元/黃凱鈞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09年11月9日15時16分許/231萬6,000元/被告黃御宸在新北市○○區○○路00號北新店臨櫃提領 ⒉同上  黃凱鈞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9年11月23日15時2分許 109萬元 江孟祥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3日15時50分許/180萬/鄭宇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3日15時54分許/180萬/鄭宇浩在新北市○○區○○路00號中信銀行寶強分行臨櫃提領    3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蔡東吉 於109年8月26日21時前某時許,告訴人蔡東吉在手機交友軟體APP「Cheers」中,認識暱稱為「瑗瑗」的女子,於當天晚上21時許,再加LINE聊天(ID為zzz000),向告訴人蔡東吉佯稱可幫忙理財云云,致告訴人蔡東吉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3日20時34分許  3萬元  江孟祥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3日21時18分許/12萬/被告陳家斌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統一超商寶福門市ATM現金提領    黃凱鈞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1月23日20時38分許 3萬元 江孟祥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3日20時41分許 3萬元 江孟祥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4日1時48分許 2萬元 江孟祥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4日1時48分許/9萬7,000元/鄭宇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09年11月24日0時27分許/2萬7,000元被告黃俊傑現金提領 ⒉109年11月24日0時28分許/10萬元現金提領        109年11月24日1時48分許 3萬元 江孟祥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4日1時48分許/3萬元/鄭宇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併辦A附表二編號10 張梓洋 於109年11月12日22時18分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之DCM平台資金託管之客服人員,向告訴人張梓洋佯稱資金託管可賺錢云云,致告訴人張梓洋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4日1時41分許  6萬元 江孟祥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4日1時41分許/7萬5,000元/陳家斌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嶄新門市ATM提領    黃凱鈞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1月24日1時42分許/3萬3,000元/陳家斌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嶄新門市ATM提領         109年11月26日1時44分許 9萬元 江孟祥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6日1時44分許/11萬9,000元/陳家斌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盛門市ATM提領     5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併辦A附表二編號22 黃丞逸 於109年11月19日22時49分前某時許,以交友軟體認識LINE暱稱「靜雅」,向告訴人黃丞逸佯稱投資外匯平台「智匯」,每日有2至3倍之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丞逸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4日13時57分許  3萬  江孟祥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09年11月24日14時58分許/2萬元/黃凱鈞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109年11月24日15時9分許/69萬4,000元/黃凱鈞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09年11月24日14時58分許/2萬1,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109年11月24日15時50分許/6萬元/被告黃凱鈞在新北市○○區○○路00號中信銀行寶強分行提領   黃凱鈞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9年11月24日13時57分許 3萬元 江孟祥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4日15時2分許/5萬元/黃俊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09年11月24日15時4分許/1萬3,5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109年11月24日15時5分許/7,02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⒊109年11月24日16時45分許/2,754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⒋109年11月24日17時29分許/5,94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⒌109年11月24日19時41分許/6,399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⒍109年11月24日19時42分許/1萬3,5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併辦A附表二編號5 呂春輝 於109年11月11日20時35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暱稱「楊千嬅」,向告訴人呂春輝佯稱投資「財賦智匯」的網站可賺錢云云,致告訴人呂春輝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5日13時10分許 3萬元 江孟祥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5日13時11分許/3萬元/林佑杰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5日13時53分許/45萬2,000元/被告林佑杰在新北市○○區○○路00號中信銀行北新店分行臨櫃提領   黃凱鈞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併辦A附表二編號18 許書政(未告) 於109年11月18日15時許,以通訊軟體FACEBOOK暱稱「張曉鈴」相識,後加入LINE聊天,向被害人許書政佯稱將錢投資「One」資金託管APP,每天都有漲幅云云,致被害人許書政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5日13時27分許  10萬元 江孟祥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5日13時29分許/15萬元/林佑杰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5日13時53分許/45萬2,000元/被告林佑杰在新北市○○區○○路00號中信銀行北新店分行臨櫃提領   黃凱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年11月26日10時55分許 20萬元 江孟祥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6日11時6分許/22萬元/陳育家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09年11月26日13時52分許/12萬元/被告陳家斌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統一雙建門市ATM提領 ⒉109年11月26日13時53分許/12萬元/被告陳家斌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統一雙建門市ATM提領 ⒊109年11月26日13時54分許/12萬元/被告陳家斌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統一雙建門市ATM提領    8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併辦A附表二編號4 黃鈺洸 於109年11月21日15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冰欣」相識,向告訴人黃鈺洸推薦外匯投資網站「環球投資」,嗣因帳戶輸入錯誤佯稱須先付保證金始能提領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鈺洸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5日15時15分許 15萬元      江孟祥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5日15時17分許/15萬元/林佑杰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5日15時23分許/45萬元/被告林佑杰在新北市○○區○○路00號中信銀行北新店分行臨櫃提領   黃凱鈞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併辦A附表二編號17 曹家瑜 於109年10月16日22時4分前許,暱稱「張佳怡」之網友,向告訴人曹家瑜佯稱要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告訴人曹家瑜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5日16時5分許 10萬元 江孟祥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5日16時8分許/10萬元/林佑杰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凱鈞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同起訴書附表二編號編號39)、併辦A附表二編號6 徐子敬 於109年11月25日12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環球投資」之群組,向告訴人徐子敬佯稱要投資美金平台云云,致告訴人徐子敬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5日21時37分許 1萬5,000元 江孟祥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6日1時44分許/5萬5,000元/高文榮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凱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9年11月26日1時44分許 3萬元 江孟祥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6日1時45分許/12萬元/陳育家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09年11月26日1時52分許/9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109年11月26日1時55分許/11萬元/被告陳家斌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1樓統一超商寶福門市ATM提領    11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鍾秉祐 於109年11月6日12時56分前許,以交友軟體「緣圈」APP結識LINE暱稱「小欣」,向告訴人鍾秉祐佯稱其為網路投資平台之代操人員云云,致告訴人鍾秉祐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6日13時17分許 30萬元 江孟祥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凱鈞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林榮賓 於109年11月14日某時許,先在交友軟體「Sweet Ring」結識暱稱「可愛的女孩」,再加入LINE暱稱「李曉怡」,向告訴人林榮賓佯稱投資外幣匯兌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榮賓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4日1時46分許  5萬元  江孟祥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4日0時6分許/9萬7,000元/鄭宇浩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黃凱鈞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1月27日1時48分許 4萬元 呂學桂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7日1時50分、51分許/120萬元、6萬500元(包含其他款項)/黃俊傑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3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併辦A附表二編號3 邱秉菘 於109年11月18日18時28分許前,先在交友軟體「Partying」結識暱稱「渝渝」、「琳琳」,再加入LINE ID「0000-000000」,向告訴人邱秉菘提供投資網站「聯亞金融」,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係儲值云云,致告訴人邱秉菘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0日14時3分許 30萬元 王美玲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0日14時07分許/4萬元/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凱鈞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年11月24日1時43分許 10萬元 江孟祥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09年11月24日1時44分許/6萬1,000元/現金提領 ⒉109年11月24日1時48分許/9萬7,000元/鄭宇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帳戶(據江孟祥中信帳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邱秉菘所匯10萬元、2萬元,部分於同日1時48分許轉匯9萬元至鄭宇浩中信帳號)         109年11月24日1時43分許 2萬元 江孟祥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併辦A附表二編號14 金維倫 於109年10月6日某時許,在交友軟體「Partying」結識LINE暱稱「何靜雯」,向告訴人金維倫佯稱投資外匯平台「FOREX」保證賺錢云云,致告訴人金維倫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4日11時7分許 10萬元 江孟祥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4日13時12分許/43萬5,000元/林佑杰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4日13時30分許/43萬5,000元/被告林佑杰在新北市○○區○○路00號中信銀行寶強分行臨櫃提領   黃凱鈞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1月26日11時7分許 4萬元 江孟祥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6日11時16分許/4萬元/陳育家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09年11月26日13時52分許/12萬元/被告陳家斌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統一雙建門市ATM提領 ⒉109年11月26日13時53分許/12萬元/被告陳家斌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統一雙建門市ATM提領 ⒊109年11月26日13時54分許/12萬元/被告陳家斌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統一雙建門市ATM提領    15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併辦A附表二編號16 林佳學 於109年11月19日某時許,在交友軟體「skout」結識暱稱「陳曦」,向告訴人林佳學佯稱投資IFS M arkets 國際金融外匯網站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佳學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3日20時34分許 2萬4,000元 江孟祥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凱鈞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1月24日1時36分許 4萬5,000元 江孟祥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5日21時29分許 7萬5,000元 江孟祥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6日18時55分許 6萬元 呂學桂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09年11月27日1時50分許/120萬元/黃俊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109年11月27日1時51分許/6萬0,500元/黃俊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7日1時54分許/120萬元/黃凱鈞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7日1時54分許/70萬元/黃御宸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同編號12第2筆金流) ⒈109年11月27日1時54分/20萬元/陳育家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其後同日1時54分許/10萬元、10萬元/現金提領) ⒉109年11月27日1時54分許/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現金提領      109年11月26日19時6分許 4萬元 呂學桂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6日19時15分許 5萬元 呂學桂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6日1時54分許/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現金提領(同編號12第2筆金流)       109年11月26日19時16分許 3萬元 呂學桂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0日1時36分許 1萬5,000元 王美玲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09年11月20日1時38分許/2萬1,6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109年11月20日1時41分許/1萬4,896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⒊109年11月20日1時41分許/1萬0,83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 張皓惟 於109年11月21日19時前某時許,先在交友軟體「TINDER」結識暱稱「甜甜」,再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怡欣」,向告訴人林佳學佯稱投資「聯亞金融」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張皓惟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7日1時39分許 7萬元 呂學桂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09年11月27日1時50分許/120萬元/黃俊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109年11月27日1時51分許/6萬5,000元/黃俊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09年11月27日1時54分許/120萬元/黃凱鈞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109年11月27日1時54分許/6萬元/現金提領  ⒈109年11月27日1時54分許/70萬元/黃御宸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同編號12第2筆金流) ⒉109年11月27日1時54分許/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現金提領   黃凱鈞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 彭薏芸    於109年11月中某時許,先在交友軟體「TOKI」結識暱稱「陳洪剛」,再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洪剛」,向告訴人彭薏芸佯稱投資網站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彭薏芸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7日10時17分許 3,000元 呂學桂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7日10時21分許/40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凱鈞處有期徒刑壹年。 18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 陳均欣 於109年9月14日某時許,先在交友軟體「CHEERS」結識暱稱「小娜」,向告訴人陳均欣佯稱其為外匯操作分析師,投資「Meta Trader4」app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均欣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0月28日21時53分許 3,000元 張慶鴻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28日21時54分許/3,000元/鄭宇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凱鈞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 紀俊宇 於109年10月5日某時許,在交友軟體「 Sweet  Ring 」結識暱稱「Shirley」,後再加入LINE暱稱「吳美婷」,向告訴人紀俊宇佯稱可在「ADSS」網路平台操作外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紀俊宇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0月29日12時58分許 10萬元 張慶鴻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29日13時3分許/19萬8,000元/鄭宇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29日13時3分許/19萬8,000元/黃凱鈞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30日18時16分、19時06分、19時08分許/1,500元、10萬元、5萬元現金提領  黃凱鈞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9年10月29日12時59分許 10萬元 張慶鴻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9日9時27分許 100萬元 張書瑜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9日10時58分許/100萬元/王浚豪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9日10時59分許/101萬元/黃凱鈞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9日15時16分許/231萬6,000元/被告黃御宸在新北市○○區○○路00號北新店臨櫃提領   2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 陳英傑 於109年10月8日前某時許,在交友軟體「TINDER」結識LINE暱稱「林之沫」,向告訴人陳英傑佯稱可在「ifs markets」投資平台匯款投資云云,致告訴人陳英傑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0月27日22時40分許  9,000元  張慶鴻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09年10月27日22時54分許/1,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109年10月27日22時55分許/4,2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⒊109年10月27日22時56分許/1萬2,000元/現金提領    黃凱鈞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9年10月29日23時53分許 5萬元  ⒈109年10月30日0時3分許/2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109年10月30日0時6分許/7萬元6,000元/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29日23時54分許 1萬元           109年11月9日15時4分許 4萬元 張書瑜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9日15時36分許/39萬元/鄭宇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9日15時37分許/42萬元/黃凱鈞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09年11月9日15時57分許/12萬元/黃凱鈞在新北市○○區○○路00巷0樓統一超商寶福門市ATM提領 ⒉109年11月9日15時58分許/10萬元/黃凱鈞在新北市○○區○○路00巷0樓統一超商寶福門市ATM提領 ⒊109年11月9日15時59分許/10萬元/黃凱鈞在新北市○○區○○路00巷0樓統一超商寶福門市ATM提領 ⒋109年11月9日16時許/10萬元/黃凱鈞在新北市○○區○○路00巷0樓統一超商寶福門市ATM提領   21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 盧冠宇 於109年10月8日前某時許,在手機遊戲「RO」結識暱稱「玲」之網友,向告訴人盧冠宇佯稱可在「ifs markets」投資平台買賣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盧冠宇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0月27日22時3分許 3,000元 張慶鴻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09年10月27日22時54分許/1,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109年10月27日22時55分許/4,2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⒊109年10月27日22時56分許/1萬2,000元/現金提領     黃凱鈞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9年10月27日22時41分許 6,000元           109年11月10日19時10分許 3萬元 張書瑜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10日19時13分許/3萬元/鄭宇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10日19時16分許/3萬元/現金提領        109年11月11日18時11分許 3萬元  ⒈109年11月11日18時14分許/3萬元/鄭宇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109年11月11日18時18分許/9萬元/鄭宇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11日19時18分許/160萬元/黃御宸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11日19時30分許/60萬元/陳育家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09年11月11日20時16分許/10萬元/被告陳育家在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統客門市ATM提領 ⒉109年11月11日20時18分許/10萬元/被告陳育家在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門市ATM提領 ⒊109年11月11日20時19分許/10萬元/被告陳育家在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統客門市ATM提領 ⒋109年11月11日20時21分許/10萬元/被告陳育家在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統客門市ATM提領 ⒌109年11月11日20時22分許/10萬元/被告陳育家在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統客門市ATM提領  22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 張文馨 於109年11月間,先在交友軟體「Cheers」結識LINE ID「zzzzzz000」、暱稱「Future」之人,向告訴人張文馨提供平台(網址:ausforetw. Com),佯稱可投資賺匯差云云,致告訴人張文馨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19日1時43分許 3萬元 王美玲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19日1時43分許/3萬3,000元/鄭宇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19日1時48分許/46萬6,000元/黃御宸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19日3時23分許/1萬5,000元/被告林杰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1樓統一超商寶福門市ATM  黃凱鈞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 黃馨瑩 於109年11月間,在交友軟體「PAIRS」結識暱稱「小志」之人,向告訴人黃馨瑩佯稱可使用「AUSFOREX」軟體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馨瑩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19日16時42分許 4萬元 王美玲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19日17時50分許/20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凱鈞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9年11月19日17時17分許 3萬元       24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4 謝政穎 於109年10月間,在交友軟體「Sweet Ring」結識LINE暱稱「愛笑的穗穗」之人,向告訴人謝政穎佯稱可使用「聯亞金融」投資國際外匯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謝政穎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19日19時58分許 1萬元 王美玲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09年11月19日20時44分許/1萬2,717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109年11月19日20時58分許/4,509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凱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證據出處 ⒈謝政穎109年12月6日警詢筆錄(參見偵22216號卷三第0000-0000頁) ⒉謝政穎之匯款紀錄、與詐騙集團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參見偵22216號卷三第0000-0000頁) ⒊王美玲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參見偵22216號卷二第877-893頁)           25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5 劉浩展    於109年11月間,在交友軟體「skout」結識暱稱「古怡芳」之人,向告訴人劉浩展佯稱可使用「聯亞金融」網站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劉浩展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19日20時38分許 3,000元 王美玲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09年11月19日20時44分許/1萬2,717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109年11月19日20時58分許/4,509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凱鈞處有期徒刑壹年。  26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6 李家騏 於109年11月間,在交友軟體「TINDER」結識暱稱「陳語晴」之人,向告訴人李家騏佯稱其為投資分析師,可使用「BCM戴盛」網站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李家騏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0日1時42分許 9萬元 王美玲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0日1時45分許/12萬元/現金提領    黃凱鈞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7 廖胤喻 於109年10月3日間,在交友軟體結識LINE暱稱「Dahlia」之人,向告訴人廖胤喻佯稱使用「fbs國際金融」網站投資匯率操盤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廖胤喻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0日12時24分許 20萬元 王美玲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0日12時38分許/51萬7,000元/鄭宇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0日13時33分許/45萬元/被告鄭宇浩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信銀行新店分行臨櫃提領   黃凱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證據出處 ⒈廖胤喻109年12月8日警詢筆錄(參見偵22216號卷三第0000-0000頁) ⒉廖胤喻之匯款紀錄、與詐騙集團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參見偵22216號卷三第0000-0000頁) ⒊王美玲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參見偵22216號卷二第877-893頁) ⒋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被告鄭宇浩)(參見偵22216號卷一第539頁) ⒌被告鄭宇浩110年1月20日警詢筆錄(參見偵22216號卷一第251-264頁) ⒍證人鄭宇浩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參見偵8309號卷附光碟) ⒎黃御宸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參見偵22216號卷一第25-29頁)           28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8 張涴淋 於109年11月12日間,在交友軟體「Cheers」結識LINE暱稱「糖果」之人,向告訴人張涴淋佯稱其為金融從業人員,可指導操作外匯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張涴淋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0日12時43分許 10萬元 王美玲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0日13時59分許/27萬元/鄭宇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0日14時04分許/60萬元   黃凱鈞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1月20日12時47分許 5萬元       29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9 鄒守宏 於109年11月間,在交友軟體「Partying」結識暱稱「沐沐」、「靜雯」之人,向告訴人鄒守宏佯稱「MT4」交易平台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鄒守宏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0日14時59分許 3萬元 王美玲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09年11月20日15時26分許/40萬元/被告王美玲在新北市○○區○○路00號寶強分行臨櫃提領 ⒉109年11月20日15時51分許/76萬元/鄭宇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凱鈞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0 何俊毅 於109年11月10日22點35許,在交友軟體「WE DATE」結識LINE ID「zzzz0000」之人,向告訴人何俊毅佯稱「聯亞金融」交易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何俊毅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1日11時58分許 5萬元 王美玲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09年11月21日12時3分許/5萬元/鄭宇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109年11月21日12時5分許/5萬元/鄭宇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1日13時4分許1萬2,200元/林佑杰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3日13時05分許/2,7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3日13時06分許/9,412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凱鈞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9年11月21日12時4分許 5萬元   109年11月21日13時43分許/2萬3,000元/林佑杰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1日13時45分許/7萬9,000元/林佑杰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1日13時47分許/1萬1,226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1日13時47分許/ 7,236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1日13時48分許/4,455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1日14時35分許/1萬7,123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1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1 紀宏文 於109年11月9日20時許,因瀏覽外匯交易平台之網路資訊,而下載「Meta Treader 4」之交易軟體,進而聯繫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GKFX」之該平台客服人員,並依該人員指示匯款入金並升級VIP服務後可享免手續費云云,致告訴人紀宏文陷於錯誤而匯款,然其後因故欲取消VIP服務時,經該客服人員多次推託未還款。 109年11月10日1時53分許 5萬元     張書瑜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9日22時27分許/10萬元/鄭宇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9日22時28分許/13萬元現金提領   黃凱鈞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1月10日1時53分許 5萬元   ⒈109年11月10日1時56分許/6,000元/黃凱鈞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109年11月10日1時56分許/6萬3,000元/黃凱鈞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⒊109年11月10日1時58分許/9,000元/黃凱鈞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09年11月10日1時58分許/3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109年11月10日1時59分許/2萬4,000元/黃御宸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⒊109年11月10日2時3分許/50萬元/黃御宸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09年11月10日1時59分許/2萬4,000元/鄭宇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109年11月10日2時4分許/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現金提領      109年11月10日10時2分許 2萬元  109年11月10日10時11分許/2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11日12時10分許 3萬元  ⒈109年11月11日12時16分許/9,000元/鄭宇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109年11月11日12時25分許/6萬元/鄭宇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⒊109年11月11日12時31分許/5萬9,000元/鄭宇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11日17時27分、28分、29分、33分、34分許/10萬元、10萬元、12萬元、12萬元、12萬元/被告陳家斌分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巨新門市ATM、同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文儀門市ATM提領        109年11月11日12時11分許 3萬元       32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2 林嘉銘 於109年6月間,在交友軟體「We Date」結識暱稱「葉麗娜」之人,向告訴人林嘉銘佯稱使用「BTXPRO」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嘉銘陷於錯誤而匯款,然匯款後遭該平台客服人員表示帳戶異常,經該客服人員多次推託未還。 109年11月11日17時51分許 3萬元 張書瑜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09年11月11日18時14分許/3萬元/鄭宇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109年11月11日18時14分許/9萬元/鄭宇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11日19時18分許/160萬元/黃御宸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11日19時30分許/60萬元/陳育家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09年11月11日20時16分許/10萬元/被告陳育家在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門市ATM提領 ⒉109年11月11日20時18分許/10萬元/被告陳育家在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門市ATM提領 ⒊109年11月11日20時19分許/10萬元/被告陳育家在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門市ATM提領 ⒋109年11月11日20時21分許/10萬元/被告陳育家在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門市ATM提領 ⒌109年11月11日20時22分許/10萬元/被告陳育家在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門市ATM提領 黃凱鈞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3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3  柯宗甫 於109年11月11日20時許,在交友軟體「ANTI」結識LINE暱稱「任然」之人,向告訴人柯宗甫佯稱欲看影片需先至「糖果」直播平台點讚云云,惟因無法登入,對方打LINE視訊電話,用不明方法取得柯宗甫手機內資訊,致告訴人柯宗甫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11日20時21分許 2萬元 張書瑜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11日20時36分許/3萬6,000元/鄭宇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11日20時38分許/4萬2,000元/黃御宸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12日2時20分許/4萬2,000元/陳育家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09年11月12日2時22分許/5,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109年11月12日2時22分許/1萬元/黃御宸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⒊109年11月12日3時19分許/6,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⒋109年11月12日21時3分、13日1時33分/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現金提領 黃凱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4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4 丘世強 於109年11月初,在交友軟體「Party」結識LINE 暱稱「曉羅茜」之人,向告訴人丘世強佯稱使用「CRM」、「MetaTrader4」app投資外匯操作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丘世強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9日15時18分許 30萬元                     張書瑜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9日15時36分許/39萬元/鄭宇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9日15時37分許/42萬元/黃凱鈞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09年11月9日15時57分許/12萬元/黃凱鈞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統一超商寶福門市ATM提領 ⒉109年11月9日15時58分許/10萬元/黃凱鈞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統一超商寶福門市ATM提領 ⒊109年11月9日15時59分許/10萬元/黃凱鈞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統一超商寶福門市ATM提領 ⒋109年11月9日16時許/10萬元/黃凱鈞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統一超商寶福門市ATM提領   黃凱鈞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5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5 王晨峰 於109年10月26日間,在交友軟體「CHEERS」結識暱稱「若琳」、LINE ID「000000zzzzz」之人,向告訴人王晨峰佯稱「FXDD外匯公司」交易平台可投資黃金及白銀云云,致告訴人王晨峰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10日10時13分許  111萬元  張書瑜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10日12時51分許/100萬7,000元/黃御宸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09年11月10日12時52分許/40萬元/陳育家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109年11月10日13時2分許/10萬元/被告林杰在新北市○○區○○街00巷0號統一超商德正門市ATM提領 ⒊109年11月10日13時3分許/10萬元/被告林杰在新北市○○區○○街00巷0號統一超商德正門市ATM提領 ⒋109年11月10日13時4分許/10萬元/被告林杰在新北市○○區○○街00巷0號統一超商德正門市ATM提領 ⒈109年11月10日13時2分許/10萬元/被告陳育家在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統客門市ATM提領 ⒉109年11月10日13時3分許/10萬元/被告陳育家在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統客門市ATM提領 ⒊109年11月10日13時3分許/10萬元/被告陳育家在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統客門市ATM提領 ⒋109年11月10日13時4分許/10萬元/被告陳育家在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統客門市ATM提領  黃凱鈞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年11月10日15時47分許 90萬元  109年11月10日15時51分許/90萬元/鄭宇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10日15時55分許/91萬元/黃御宸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10日16時52分許/20萬元/陳育家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09年11月10日16時53分許/10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109年11月10日16時54分許/10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11日10時6分許 120萬元  ⒈109年11月11日10時27分許/120萬元/鄭宇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109年11月11日16時56分許/90萬元/鄭宇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⒊109年11月11日17時6分許/3,000元/鄭宇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11日17時27分、28分、29分許/10萬元、10萬元、12萬元/被告陳家斌分別在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巨新門市ATM提領/109年11月11日17時33分、34分分許/12萬元、12萬元、/被告陳家斌在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文儀門市ATM提領        109年11月11日16時43分許 90萬元   109年11月11日19時18分許/160萬元/黃御宸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11日19時30分許/60萬元/陳育家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09年11月11日20時16分許/10萬元/被告陳育家在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統客門市ATM提領 ⒉109年11月11日20時18分許/10萬元/被告陳育家在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統客門市ATM提領 ⒊109年11月11日20時19分許/10萬元/被告陳育家在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統客門市ATM提領 ⒋109年11月11日20時21分許/10萬元/被告陳育家在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統客門市ATM提領 ⒌109年11月11日20時22分許/10萬元/被告陳育家在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統客門市ATM提領  36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6 劉靖中 於109年12月初,在通訊軟體LINE認識暱稱「妍兒」、臉書暱稱「馮馨妍」之人,向告訴人劉靖中佯稱加入「ONE」平台可投資美金及其母親生病云云,致告訴人劉靖中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15日11時13分許 3萬元 唐書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備註:於同日16時51分、56分許、轉5萬元、5萬元至唐書銘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2月15日16時56分、57分許/3萬元、2萬元、4萬元、9,000元、900元/被告黃御宸之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2月15日17時14分、15分許/4萬9,999元、4萬9999元/被告陳育家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備註:被告陳育家於同日18時3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ATM提領8萬元)   黃凱鈞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7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7  朱育杉 於109年8月底,在交友軟體「Partying」認識LINE暱稱「高靜怡」之人,向告訴人朱育杉介紹加入投資網頁「安達國際金融」可教其操作云云,致告訴人朱育杉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9月22日17時12分許  3萬元  張育瑄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09年9月22日17時33分許/2萬9,914元/陳育家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凱鈞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8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8、併辦A附表二編號8 施長廷 於109年11月20日間,在交友軟體「Omi」認識暱稱「陳思語」之人,向告訴人施長廷介紹投資交易平台「GKFIPrime」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施長廷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4日1時35分許 3,000元 江孟祥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4日1時35分許/現金提領6,000元    黃凱鈞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9年11月25日1時40分許 2萬5,920元 江孟祥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5日1時41分許/5萬6,000元/黃俊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09年11月25日1時42分許/3,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109年11月25日1時43分許/2,7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⒊109年11月25日2時許/1萬8,873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⒋109年11月25日2時許/5,44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5日1時46分許/43萬6,000元/黃凱鈞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09年11月25日1時49分許/8萬元/現金提領 ⒉109年11月26日18時42分許/12萬元/現金提領 ⒊109年11月26日18時43分許/12萬元/現金提領 ⒋109年11月26日18時48分許/10萬元/現金提領 ⒌109年11月26日18時49分許/6萬元/現金提領           109年11月25日1時49分許/4萬元/黃凱鈞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9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0、併辦A附表二編號12 洪榮裕 於109年11月23日間,在通訊軟體LINE認識暱稱「Dahlia」之人,向告訴人洪榮裕佯稱加入投資交易平台「One」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洪榮裕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3日17時39分許 5萬元 江孟祥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3日18時46分許/40萬2,000元/鄭宇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3日18時47分許/3萬元/黃凱鈞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09年11月23日19時02分許/2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109年11月23日19時28分許/2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凱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1月23日17時42分許 5萬元   109年11月23日19時33分許/2萬元/黃凱鈞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3日20時33分許/3萬元/黃凱鈞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4日10時9分許 5萬元  109年11月24日13時12分許/43萬5,000元/林佑杰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5日13時53分許/45萬2,000元/被告林佑杰在新北市○○區○○路00號寶強分行臨櫃提領        109年11月25日13時28分許 5萬元  109年11月25日13時29分許/15萬元/林佑杰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1月25日13時53分許/45萬2,000元/被告林佑杰在新北市○○區○○路00號北新店分行臨櫃提領        109年11月25日13時40分許 2萬元  109年11月54日13時40分許/2萬元/林佑杰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1 林進隆(未告) 於109年11月23日間,使用軟體「抖音」認識暱稱「 Amy  Brantley 」之人,再加入其LINE暱稱「可欣」(ID:0zz00),向被害人林進隆佯稱加入「IG外匯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被害人林進隆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0月12日21時35分許 3萬3,000元 孫慶昌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2日21時38分許/3萬3,000元/鄭欣翰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2日21時48分許/3萬3,000元現金提領   黃凱鈞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0月15日20時29分許 5萬元 黃彥暉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2日21時40分許/15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5日20時31分許 4萬元 黃彥暉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月5日15時49分許 7萬元 周家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月5日15時54分許/7萬元/鄭宇浩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月5日16時21分許/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現金提領    41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2 郭宗楠 (未告) 於109年10月間,透過交友軟體「Sayhi」認識暱稱「娜娜」之人,向被害人郭宗楠佯稱加入「IG外匯平台」可操作外匯買賣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郭宗楠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0月12日13時21分許 3萬6,000元 孫慶昌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2日13時22分許/3萬6,000元/鄭宇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2日13時38分許/3萬6,000元/現金提領   黃凱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9年10月12日22時37分許 5萬元 孫慶昌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3日2時19分許 /5萬元/鄭欣翰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2日23時3分許/5萬元/現金提領    42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3 楊中化 (未告) 於109年6月間,透過交友軟體「TikTok」認識暱稱「若兮」(帳號@irx911130)之人,向被害人楊中化佯稱加入「安達外匯國際交易平台」可操作外匯買賣獲利云云,致被害人楊中化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0月13日11時49分 5萬元 孫慶昌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3日11時50分許/25萬元/黃御宸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凱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0月13日11時51分 5萬元           109年10月13日11時53分 5萬元       43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4 李名玉 (未告) 於109年9月、10月間,透過交友軟體「Rooit」認識LINE暱稱「吳欣柔」之人,向被害人李名玉佯稱加入「海匯交易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被害人李名玉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0月14日14時59分 3萬元 孫慶昌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4日14時59分許/3萬元/鄭欣翰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4日15時1分許/75萬6,000萬元/黃御宸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凱鈞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
編號 對應之犯罪事實 本院宣告刑 1 犯罪事實二 黃凱鈞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
編號 項目 數量 備註 出處 1 Iphone 5S 手機 1支 銀色 偵22216卷第1023頁 2 殘渣袋 26只  偵22216卷第1033頁 3 鏟管 1支  偵22216卷第1033頁 4 磅秤 1臺  偵22216卷第1033頁 5 毒咖啡包 2包  偵22216卷第1053頁 6 新臺幣 1萬1,400元  偵22216卷第1063頁 7 Iphone 手機 1支 粉色 偵22216卷第1063頁 8 新臺幣仟元紙鈔 31張  偵22216卷第1081頁 9 中國信託存簿 1本  偵22216卷第1081頁 10 玉山銀行金融卡 1張 卡號0000-0000-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0 偵22216卷第1063頁 11 毒品吸食器 4組  偵22216卷第1097頁 12 玻璃球 4顆  偵22216卷第1097頁 13 鼻管 4支  偵22216卷第1097頁 14 分裝夾鏈袋 1包  偵22216卷第1097頁 15 軟管 6支  偵22216卷第1097頁 16 安非他命殘渣袋 18個  偵22216卷第1097頁 17 華碩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偵22216卷第1097頁 18 第一銀行存摺(含金融卡) 1組  偵22216卷第1097頁 19 筆記型電腦 1臺  偵22216卷第1105頁 20 K他命 1包  偵22216卷第1105頁 21 K卡 1張  偵22216卷第1105頁 22 K盤 1個  偵22216卷第1105頁 23 中國信託提款卡 1張 卡號000000000000 偵22216卷第1105頁 24 手銬 1副  偵22216卷第1105頁 25 寶錫土地工程開發公司名片、李界文律師事務所名片 5張  偵22216卷第1105頁 26 USB隨身碟 1個  偵22216卷第1105頁 27 Iphone X 手機 1支  偵22216卷第1107頁 28 Iphone 手機 1支 門號0000000000 偵22216卷第1115頁 29 郵局存簿 1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偵22216卷第1115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訴字第2802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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