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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92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吳敦張傳栗官有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4921號

上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即被告
丙○○
共同選任辯護人
沙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83號,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586號、第35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丙○○部分撤銷。

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捌點伍捌肆公克),沒收銷毀之;前開扣案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貳只、電子秤壹台、分裝杓貳枝、分裝袋貳包,均沒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捌點伍捌肆公克),沒收銷毀之;前開扣案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貳只、電子秤壹台、分裝杓貳枝、分裝袋貳包,均沒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萬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捌點伍捌肆公克),沒收銷毀之;前開扣案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貳只、電子秤壹台、分裝杓貳枝、分裝袋貳包,均沒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扣案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捌點伍捌肆公克),沒收銷毀之;前開扣案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貳只、電子秤壹台、分裝杓貳枝、分裝袋貳包,均沒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拾肆萬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其他上訴駁回。

事實

一、乙○○前因竊盜案件,經原審以81年度訴字第4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5年確定。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4年度訴字第653號、84年度訴字第185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而以85年度聲字第2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復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5年度易字第21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前開緩刑宣告亦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以85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撤銷,並均接續執行,於民國86年2月22日假釋,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6年度聲字第359號裁定付保護管束。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6年度易字第37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假釋則經撤銷,接續執行殘刑有期徒刑1年6月,於88年6月9日假釋,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聲字第1576號裁定付保護管束。繼之又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9年度訴緝字第1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假釋再經撤銷,接續執行殘刑有期徒刑9月12日,於91年6月7日執行完畢。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以92年度訴字第599號判決,其中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8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3年12月3日執行完畢。

二、乙○○明知海洛因、安非他命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販賣及持有,仍予販售以營利,茲分述如下:

(一)乙○○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故意,於民國(下同)95年9月15日凌晨3時29分許,以其同居女友丙○○申辦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撥打0000000000之門號,聯繫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若珍」之成年女子,約定以新臺幣(下同)65000元之對價,出售安非他命1兩,而於同日凌晨3時53分許前某時,在臺北縣中和市○○路附近某不詳廟宇處,交付安非他命2包(共1兩)予「若珍」。

(二)復有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偉」之成年男子,於95年10月15日凌晨1時42分許,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撥打0000000000之門號,向乙○○購買安非他命,乙○○與丙○○即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故意,先由乙○○以安非他命半兩30000元之價格販售之,再由丙○○於同日凌晨2時17分許,在臺北縣新店市○○路60巷90弄21號住處,將安非他命半兩交付「大偉」,並以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門號聯繫「大偉」給付價金。

(三)乙○○又基於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故意,於95年10月25日上午11時34分許,在臺北縣新店市○○路60巷90弄21號住處,以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撥打0000000000之門號,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義德」之成年男子兜售海洛因、安非他命,待「義德」應邀前來上址,即以海洛因5錢95000元、安非他命1兩60000元之價格售予「義德」。

(四)乙○○與丙○○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故意,於95年11月10日晚間11時45分許前某時,先由乙○○以58000元出售安非他命1兩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柱哥」之成年男子,嗣再由丙○○前往臺北縣中和市○○街某處,將安非他命交付「柱哥」,並居中聯繫、轉達重量不足等問題。幾經周旋,乙○○與「柱哥」改以56000元成交,旋由丙○○收取買賣價金。

(五)乙○○與丙○○另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故意,於95年11月10日晚間11時58分許前某時,分由乙○○以60000元之對價,出售安非他命1兩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老鼠」之成年男子,再由丙○○於95年11月10日晚間11時58分許,待「小老鼠」撥打其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知後,即在臺北縣新店市○○路60巷90弄21號住處樓下,將安非他命1兩交付之。嗣於96年1月28日下午3時30分許,為警在臺北縣三峽鎮○○路331之3號15樓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海洛因6包(合計淨重121.98公克《空包裝總重4.41公克》、純度63.01%、純質淨重76.86公克)、安非他命2包(毛重9.2公克、淨重8.6 公克、取樣0.016公克,驗餘淨重8.584公克)、電子秤1台、分裝杓2枝、分裝袋2包、行動電話2具(門號各為0000000 000、0000000000號)、吸食器1組、制式手槍1枝、制式子彈11顆(乙○○未經許可,持有制式手槍、子彈部分,業於97年3月3日撤回上訴確定)。

三、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明定。又故證據能力之有無,不能單純以證人是否具結為斷。受證人保護法保護之證人,既動用社會及司法資源予以特別保護,相對應加重其義務與責任,以維國家司法權之行使,乃於同法第19條規定:「依本法保護之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向該管公務員為虛偽陳述者,以偽證論,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以供前或供後具結為處罰要件,且提高最低法定刑刑度,較刑法第168條之規定嚴厲,於此,其證人縱未令具結,實與已具結者無異,不得謂欠缺程序方面之法定要件遽謂其陳述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241號判決參照)。查被告乙○○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告知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所定證人免責協商之旨後,供述關於被告丙○○之犯罪事證,其供述前後雖未具結,然依證人保護法第19條規定,其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者,仍應以偽證論,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已具結者無異,於本案復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應認被告乙○○於偵查中就被告丙○○部分向檢察官所為陳述,有證據能力。

(二)至被告乙○○於原審及本院或稱遭查獲時,身上有一包西藥,被警員搜去,是其不舒服時服用的,警員嗣有歸還云云(見本院卷第126頁反面);或稱因其偵查中吃了警員給的解毒藥,身體不舒服,所言不實云云(見本院卷第71正、頁反面、第90頁、第129頁)。惟證人即承辦員警戊○○於本院證述查獲當日並無發現除毒品以外之藥物,且亦未從被告乙○○身上搜得西藥,而被告乙○○接受訊問時間,係在第二天早上,精神狀況很好等語(見本院卷第126頁正、反面);證人即為被告乙○○製作筆錄之承辦員警丁○○亦於本院證稱,查獲之日晚間有讓被告乙○○休息,至第二天才訊問,故被告乙○○精神很好等語(見本院卷第127頁)。參酌被告乙○○於96年1月28日15時30分遭查獲時,同日19時3分警詢時確實拒絕夜間訊問,故員警至翌日即96年1月29日9時49分才開始詢問被告乙○○,亦有調查筆錄、解送人犯報告書記載之法定障礙事由在卷可佐(見偵3586卷第5頁、第7頁、第9頁);況檢察官訊問時,係以開放性問題為之,由被告乙○○自行陳述其販賣海洛因、安非他命之時間、地點、對象、數量、價格等細節始末,若非其親身經歷之事實,何能為此詳實之陳述?且被告乙○○於羈押審理時亦供稱:「(在檢察官偵查時是否說得實在?)是,我願意交出二、三個大藥頭出來,表示我有真心認錯,可以減免我的刑期,如果我收押的話,那這些藥頭會警覺到,但是檢察官不相信我,要把我收押起來,請法官可以相信我,我已經承認我有販賣毒品的意圖,我是真的有心認錯。」、「我已經跟檢察官坦白犯行了,我是希望可以透過我,找出我的上游,以證人保護法來減輕我的刑期,請給我一次機會,我一定要找出我的上游,我知道很多內幕,如果我被收押的話,我要找出上游的意思就毀掉了」等語(見聲羈108卷第4頁、第6頁)。其態度懇切,於遭聲請羈押之際,猶得推論如遭羈押將有驚動上手、妨礙犯罪偵查之虞,思慮清晰,毫無受藥物影響之跡,是被告乙○○稱其因施用毒品有吃解毒藥,受訊問時精神不佳,所言不實云云,皆屬虛妄而不可採。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丙○○均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被告乙○○辯稱:毒品係曹木圳欠我賭債用以抵償的,並未交付安非他命予「若珍」,「大偉」向我調安非他命,我包了半兩安非他命,因當時在賭博,就將毒品交給丙○○,要她轉交「大偉」,她並不知內容物為何,又在賭博時曾向「柱哥」借1兩安非他命,嗣後買來還他,「義德」部分是合買,「小老鼠」部分則係交付玻璃球,並非毒品云云。被告丙○○辯稱:並未交付任何東西給人,只是代轉、代接,沒有收錢,我不知情云云。經查:

(一)被告乙○○販賣海洛因、安非他命予「義德」及販賣安非他命予「若珍」、「大偉」、「義德」、「柱哥」、「小老鼠」以營利,其中「大偉」、「柱哥」、「小老鼠」部分,並由被告丙○○分工處理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坦承:「若珍、小老鼠、大偉、義德、柱哥,都是來向我買毒品的。」、「(提示附表編號1所示通訊監察譯文)95年9月15日,我總共賣了兩包各半兩的安非他命給『若珍』,價錢我不太記得,一般半兩我就是賣30000元左右。這次賣的安非他命,『若珍』還有向我反應品質不太一樣,我們還為了這件事情討論了一下。」、「(提示附表編號6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這是『大偉』先打電話到丙○○手機,丙○○再交給我聽,我和『大偉』談妥半兩安非他命30000元的交易內容,『大偉』就開車到我新店住處,再與丙○○聯絡交易毒品。」、「(提示附表編號11所示通訊監察譯文)當天『義德』是下午到我新店住處,我賣他5錢海洛因價錢共95000元,另外還賣他一個安非他命(即1兩重),價錢共60000元。」、「(提示附表編號12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這次是在中和景德街賣給『柱哥』,我是賣他安非他命1兩,價錢共58000元(參附表編號15所示譯文,經周旋後,改以56000元成交),我只有賺他幾百元,但是後來發現數量不足,丙○○告訴我這件事情,我要丙○○轉告他我會再補足不夠的部分給他。這次也是丙○○幫我交貨給『柱哥』,本來1兩要有35公克,但是這次只有31公克多。」、「(提示附表編號14)當天是『小老鼠』先打電話跟我說好,我再請『小老鼠』打電話給丙○○,丙○○再將安非他命一個拿到樓下交給『小老鼠』,價錢總共是60000元。」等情不諱(見偵3586卷第94至95頁)。其復於羈押訊問時供承:「(扣案的海洛因拿進來之後,利潤如何?)不一定,這要看自己施用或是賣的比較多,如果全部拿去賣的話,利潤有10幾萬元,如果拿分裝的話利潤比較好,我如果將1兩拿給別人的話,通常賺3萬多元,如果是散包的話就可以賺10幾萬元,但是我通常沒有賺散裝的。」、「如果有人要買的話,我就會將毒品給他們,我是扣除我自己施用的量,再將販入的毒品賣給別人,這樣子就夠我押一趟的錢,這樣子就夠我償還藥頭的錢。」等語(見聲羈10 8卷第3至4頁)。與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 年9月27日95年甲○榮宙聲監(續)字第001262號、95年10 月26日95年甲○榮宙監續字第000293號、95年11月23日95年甲○榮宙監(續)字第000346號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對被告丙○○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電信監察所製監聽譯文對照以觀(見偵3586卷第102至104頁、第106至108 頁、第109至112頁、原審卷第108至109頁、第111至112頁、第114至115頁),被告乙○○與「若珍」、「義德」,及被告乙○○、丙○○與「大偉」、「柱哥」、「小老鼠」彼此間,確有如附表所示以暗語聯繫交易海洛因或安非他命之通訊內容。復有海洛因6包、安非他命2包、電子秤1台、分裝杓2枝、分裝袋2包等扣案可資佐證(見偵3586卷第32頁、第86頁)。而上開扣案毒品經鑑定結果,其中6包含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21.98 公克《空包裝總重4.41公克》、純度63.01%、純質淨重76.86公克);另2包毒品(毛重9.2公克、淨重8.6公克、取樣0.016公克)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3月2日調科壹字第09623015700號鑑定書、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2月16日CH/2007/20362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足稽(見原審卷第100頁、第92至95頁)。而前述扣案物品悉為被告乙○○所有之事實,亦據其供承在卷(見偵3586卷第95頁、原審卷第78頁),俱徵被告乙○○前開不利於己之自白及關於被告丙○○部分所為陳述與事實相符。

(二)嗣被告乙○○於原審及本院翻異其詞,改稱僅有介紹前述5人購買並轉讓,與「義德」係合買、「柱哥」係先借後還、「小老鼠」僅交付玻璃球、「大偉」係向伊掉貨云云(見原審卷第206頁、本院卷第70頁反面)。惟依卷附通訊監聽譯文所示,「若珍」、「大偉」、「義德」、「柱哥」、「小老鼠」等人於通訊過程,均直接與被告乙○○從事毒品交易,並無第三交易對象存在,且被告乙○○茍非自行製造毒品,於「若珍」等人向其購買海洛因、安非他命時,勢須轉向第三人取得之,況被告乙○○前已坦承與「若珍」等人買賣海洛因、安非他命確有利潤,何得解為被告乙○○係介紹「若珍」等人向不知名之上手購買毒品,而由其居間轉讓,被告乙○○所辯,實非有據。至被告乙○○於原審復改稱:扣案海洛因其中5包及電子秤1台、分裝袋2包等,係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吳全源」之人所抵押,作為賭債70萬元之擔保云云(見原審卷第20 0頁)。惟被告乙○○於警詢時供稱5包海洛因、電子秤、分裝杓、分裝袋,均是綽號「阿源」之吳全源於96年1月26日23時許,寄放在其住處,兩、三天後會來拿云云(見偵3586 卷第10至11頁);且於本院復改稱毒品是曹木圳欠賭債用以償債云云(見本院卷第70頁反面)。則被告乙○○就「吳全源」交付上開物品之原因,及交付毒品究為何人,所述前後矛盾,雖於本院舉人證鐘文忠欲證明扣案毒品確係曹木圳用以抵債云云(見本院卷第127頁反面),然未能說明「曹木圳」、「吳全源」之真實姓名、年籍、住址以供查核,且證人鐘文忠證述曹木圳交付被告唐榮華3包海洛因,每包重達1兩云云(見本院卷第127頁反面至128 頁),亦與扣案海洛因重量不符,均顯係杜撰之詞,不足採信。綜上,被告乙○○販賣安非他命予「若珍」、「大偉」、「柱哥」、「小老鼠」及販賣海洛因、安非他命予「義德」以營利之犯罪事實,事證明確,堪予認定。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如就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已參與實施即屬共同正犯(最高法院49年台上第77號判例參照)。被告丙○○於原審坦承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為其所述(見原審卷第76頁);且證人乙○○於偵查中證稱:有時係伊直接和買家約定好交易的時間、地點、數量、價格,並自行和買家見面交易,或是交代丙○○到場交易並把錢收回來,有時係丙○○幫伊接買家電話,並談妥交易時間、地點、數量、價格,再轉告伊與買家見面交易,或由丙○○到場交易並收錢(見偵3586卷第94頁);附表編號6所示之訊監察譯文,係「大偉」先打給被告丙○○,再轉由伊接聽,待伊與「大偉」談妥交易內容後,由「大偉」開車至伊住處,再由「大偉」與被告丙○○聯絡交易毒品;附表編號12之通訊監察譯文,係賣安非他命予「柱哥」,被告丙○○交貨給「柱哥」後,告知伊毒品數量不足,伊要被告丙○○轉告「柱哥」會補足之事;附表編號14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係伊與「小老鼠」談好後,再由「小老鼠」電告被告丙○○欲拿取安非他命,皆如前述。復有如附表編號7至9、12至15所示,內容為被告丙○○與「大偉」、「小老鼠」及被告丙○○與乙○○聯繫關於「大偉」、「小老鼠」、「柱哥」等向被告乙○○購買安非他命相關事宜之通訊監聽譯文存卷可供參憑。衡以被告丙○○與被告乙○○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至為親密,再觀卷附通訊監聽譯文,被告乙○○曾於95年9月3日上午10時40分許以電話詢問被告丙○○稱:「妳看洋芋片裡面還有『女生』嗎?」被告丙○○旋答以「有一個啊。」又於同年10月28日下午6時13分許,被告乙○○以電話通知被告丙○○稱:「妳待會上來的時候,妳去車上拿三個『硬的』。」被告丙○○亦以「『弟弟』喔。」應之(見偵3586卷第103頁、第110頁),絲毫未見有何遲疑或不知所云之情。參酌被告乙○○於偵查中復證稱:「(提示95年9月3日上午10時56分通訊監察譯文問:你打電話交代丙○○,查看洋芋片內是否還有『女生』,並且要丙○○將家中有的沒有的東西全部清出去,是否為了逃避警方查緝?)是。」等語(見偵3586卷第94頁),被告丙○○得此指示,無待詢問所指之物為何及其所在,逕應允之,益徵其就被告乙○○之行跡,知之甚詳。則可知係被告丙○○所為既係為被告乙○○接聽欲購毒者之電話,並談妥交易時間、地點、數量及價格後,再行告知被告乙○○,並曾參與直接交付毒品安非他命予「大偉」、「柱哥」、「小老鼠」等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之行為,顯係已參與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構成要件內之行為,被告丙○○空言否認上情,當無可採。至被告乙○○嗣稱被告丙○○全然不知伊販毒情事,伊將毒品密封起來才交由被被告丙○○交付買毒之人,不知悉被告丙○○有無收錢之事云云(見原審卷第154至157頁),不僅與前述通訊監察譯文不符,亦與伊前於偵查中證述情節不合,顯係迴護被告丙○○之詞,難予信實。從而,被告丙○○與被告乙○○共同販賣安非他命予「大偉」、「柱哥」、「小老鼠」之事實,亦堪認定。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唐榮華、丙○○犯行洵堪認定,應予論科。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乙○○販賣海洛因、安非他命前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被告丙○○販賣安非他命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唐榮華與丙○○共同販賣如事實欄二㈡、㈣、㈤所示之安非他命予「大偉」、「柱哥」、「小老鼠」,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乙○○於95年10月25日,以一行為同時販賣海洛因、安非他命予「義德」(即事實欄二㈠所示),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二罪,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論處。被告乙○○所犯販賣1次第一級毒品罪、4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丙○○所為3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各予分論併罰。被告乙○○有如本判決事實欄一所述之犯罪前科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無期徒刑部分,不予加重)。另被告乙○○就其於95年10月15日及同年11月10日販賣安非他命予「大偉」、「柱哥」、「小老鼠」等3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檢察官事先同意,於偵查中供述與此部分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及被告丙○○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被告丙○○,應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乙○○因其供述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減輕其刑,此部分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與累犯先加後減之。被告丙○○販賣第二級毒品僅有3次,且無證據證明其分得販毒利得,因與被告唐榮華為男女朋友,而與之共犯,一時思慮欠周,卻觸犯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縱處以最輕本刑之有期徒刑7年,亦顯過重,犯罪情狀尚堪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四、原審以(一)被告丙○○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丙○○所為乃販賣第二級毒品構成要件之行為,原審僅論以幫助販賣,尚有未洽。檢察官以被告丙○○應成立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共同正犯而提起上訴,為有理由,被告丙○○提起上訴否認犯行,雖無可採,然原判決既有前揭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安非他命具有高度成癮性,戒解不易,嚴重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均為國法所厲禁,被告丙○○明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毒品,仍與被告乙○○共同販售之,藐視公共規範,及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猶卸詞否認等一切情狀,就被告丙○○部分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另扣案安非他命2包(毛重9.2公克、淨重8.6公克、取樣0.0 16公克,除經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失其違禁物之性質外,驗餘淨重8.584公克),為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扣案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電子秤1台、分裝杓2枝、分裝袋2包,核其性質足資確認安非他命之數量及予分裝,而供被告2人共同販賣安非他命使用,另共同販賣安非他命之對價共計146000元,則為被告2人販毒所得,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其販賣毒品所得146000元,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二)就被告唐榮華部分,原審本同上之見解,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4款、第5款、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並審酌被告乙○○誘於厚利,恣意販售海洛因、安非他命,戕害他人健康,數量非微,獲益甚鉅,惡性重大,兼衡被告乙○○之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以累犯論處㈠被告乙○○販賣第一級毒品,量處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㈡販賣第二級毒品,量處處有期徒刑7年6月;㈢販賣第二級毒品,量處有期徒刑4年;㈣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4年6月;㈤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4年6月。另以扣案海洛因6包、安非他命2包(除經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失其違禁物之性質外,海洛因驗餘淨重121.98公克、安非他命驗餘淨重8.584公克),為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前開扣案海洛因之包裝袋6只、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電子秤1台、分裝杓2枝、分裝袋2包,核其性質足資確認海洛因、安非他命之數量及予分裝,而供被告乙○○販賣毒品使用,另販賣海洛因、安非他命之對價共計366000元(各次販賣所得分別為155000元《含第一級毒品95000元、第二級毒品60000元》、65000元、30000元、56000元、60000元),則為被告乙○○販賣毒品所得,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其販賣毒品所得366000元,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並敘明扣案行動電話2具、吸食器1組,與本案犯罪事實無涉,無從併予宣告沒收。並以上述五罪與被告唐榮華撤回未經許可持有槍彈確定之部分,定應執行刑為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10000元,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核其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甚妥適。被告唐榮華上訴否認犯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公訴意旨另略以:

(一)被告丙○○與乙○○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於95年9月15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對價販賣安非他命1兩予「若珍」,因認被告丙○○此部分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云云。

(二)被告丙○○復與乙○○基於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於95年10月25日,在臺北縣新店市○○路60巷90弄21號,以海洛因5錢95000元、安非他命1兩60000元之對價,販賣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予「義德」,因認被告丙○○此部分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云云。

六、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七、公訴人認被告丙○○涉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乙○○於偵查中之證述及前述通訊監察譯文為據。惟查:依被告乙○○前述於偵查中所述情節,其販賣海洛因、安非他命予「義德」、「若珍」二人,被告丙○○並未參與其事(見偵3586卷第94至95頁);且依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對被告丙○○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實施電信監察所得通訊內容,其中綽號「若珍」與「義德」之人,均係直接與被告乙○○買賣海洛因或安非他命,從事毒品交易,其間「若珍」因所購得安非他命品質不佳,以上開電話聯繫,被告丙○○接聽後,旋交被告乙○○接洽,被告丙○○與之並無實質對話,猶難認被告丙○○有與被告乙○○共同販賣海洛因、安非他命予「義德」及「若珍」之行為。此部分依公訴人所提事證,尚不足使所指被告丙○○與乙○○共同販賣海洛因、安非他命予「義德」及「若珍」之犯罪事實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丙○○有公訴人所指上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核屬不能證明被告丙○○犯罪,應就此部分為被告丙○○無罪之諭知。

八、原審本同上之見解,以被告丙○○被訴此部分犯行,並無證據可資佐證,而為無罪之諭知,並無不合。檢察官以被告丙○○既坦承接聽「若珍」電話,並旋交由被告乙○○接洽,以被告2人販賣毒品次數眾多,被告丙○○並知悉「若珍」係要向被告乙○○購毒,仍將電話轉交被告乙○○,則與被告乙○○顯有共同販毒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云云。然轉交「若珍」來電予被告乙○○並非販賣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且被告丙○○並無如前有罪部分有交付毒品之犯行,而「義德」向被告乙○○購買毒品部分,全無證據可資認定被告丙○○涉入,檢察官執前詞猶認被告丙○○涉犯此部分共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1條第5款、第5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美女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 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官有明

書記官 廖素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時間    │監察:A 姓│連絡│對方:B 姓│ 通訊內容               │
│號│        │名(電話號│方向│名(電話號│                        │
│  │        │碼)      │    │碼)      │                        │
├─┼────┼─────┼──┼─────┼────────────┤
│1 │95年9 月│乙○○(09│→  │若珍(0955│A:妳這樣哪有意思啊!   │
│  │15日凌晨│00000000)│    │425431)  │B:我妹還沒有拿給你?   │
│  │3 時29分│          │    │          │A:哪有?               │
│  │17秒    │          │    │          │B:你給他了嗎?         │
│  │        │          │    │          │A:也還沒啊。           │
│  │        │          │    │          │B:我要給你多少?       │
│  │        │          │    │          │A:一樣啊。             │
│  │        │          │    │          │B:一樣是多少?         │
│  │        │          │    │          │A:44啊。               │
│  │        │          │    │          │B:你總共差我8 萬3 ,是 │
│  │        │          │    │          │   不是?               │
│  │        │          │    │          │A:哪有,妳那天拿多少給 │
│  │        │          │    │          │   我?                 │
│  │        │          │    │          │B:7 萬5 啊。           │
│  │        │          │    │          │A:妳本來還差我半個的錢 │
│  │        │          │    │          │   嗎?                 │
│  │        │          │    │          │B:對啊。               │
│  │        │          │    │          │A:6 萬5 減1 萬2 。     │
│  │        │          │    │          │B:7 萬5 減1 萬2 ,我沒 │
│  │        │          │    │          │   有算,之前你差我多少 │
│  │        │          │    │          │   ?                   │
│  │        │          │    │          │A:之前都沒有了啊。     │
│  │        │          │    │          │B:你上一次差我3 千塊又 │
│  │        │          │    │          │   3 克嗎?             │
│  │        │          │    │          │A:之前我們就清楚了。   │
│  │        │          │    │          │B:還沒啦,後來你跟我拿 │
│  │        │          │    │          │   3 個。               │
│  │        │          │    │          │A:對啊。               │
│  │        │          │    │          │B:你那天只給我,少3 千 │
│  │        │          │    │          │   塊就對了啦,然後我差 │
│  │        │          │    │          │   你1 萬1 。           │
│  │        │          │    │          │A:8 仟,我那時跟妳拿6  │
│  │        │          │    │          │   萬5 。               │
│  │        │          │    │          │B:7 萬5 。             │
│  │        │          │    │          │A:妳先給我65啊,我馬上 │
│  │        │          │    │          │   弄給妳。             │
│  │        │          │    │          │B:你說什麼。           │
│  │        │          │    │          │A:妳方便就先拿給我,我 │
│  │        │          │    │          │   昨天本來有硬的,出這 │
│  │        │          │    │          │   事情有怎麼辦,現在咧 │
│  │        │          │    │          │   ?                   │
│  │        │          │    │          │B:我在廟這裡。         │
│  │        │          │    │          │A:我差不多3 分鐘就到了 │
│  │        │          │    │          │   。                   │
│  │        │          │    │          │B :好。                │
├─┼────┼─────┼──┼─────┼────────────┤
│2 │95年9 月│乙○○(09│←  │若珍(0955│B:兩包不一樣的東西啊。 │
│  │15日凌晨│00000000)│    │425431)  │A:一樣啊,怎麼會不一樣 │
│  │3 時53分│          │    │          │   ?                   │
│  │59秒    │          │    │          │B:可是摸起來不一樣啊。 │
│  │        │          │    │          │A:一樣的啦,拜託!     │
│  │        │          │    │          │B:真的不一樣,我明天拿 │
│  │        │          │    │          │   去給你看。           │
│  │        │          │    │          │A:好,妳不要動明天拿給 │
│  │        │          │    │          │   我看。               │
│  │        │          │    │          │B:對啊,我都不要動,明 │
│  │        │          │    │          │   天拿去給你看。       │
│  │        │          │    │          │A:好。                 │
├─┼────┼─────┼──┼─────┼────────────┤
│3 │95年9 月│乙○○(09│←  │若珍(0922│B:我人現在在羅東。     │
│  │15日晚間│00000000)│    │495183)  │A:那妳回來再打給我。   │
│  │10時6 分│          │    │          │B:你那個真的是不一樣的 │
│  │34秒    │          │    │          │   啦,然後那個弟弟咧! │
│  │        │          │    │          │A:弟弟也沒有。         │
│  │        │          │    │          │B:都沒有喔。           │
│  │        │          │    │          │A:嗯,怎麼會不一樣咧? │
│  │        │          │    │          │B:一包摸起來就是比較黏 │
│  │        │          │    │          │   ,一包就是比較滑那種 │
│  │        │          │    │          │   樣子。               │
│  │        │          │    │          │A:什麼樣子?           │
│  │        │          │    │          │B:就是一包好像比較滑, │
│  │        │          │    │          │   一包比較黏啦,一包比 │
│  │        │          │    │          │   較好,一包比較不好。 │
│  │        │          │    │          │A:比較好,比較不好。   │
│  │        │          │    │          │B:嗯,我不用試,用摸的 │
│  │        │          │    │          │   就有差好不好。       │
│  │        │          │    │          │A:應該是不會啦。       │
│  │        │          │    │          │B:我不知道啊。         │
│  │        │          │    │          │A:那個是我用的啦,我用 │
│  │        │          │    │          │   的叫他拿去,因為我都 │
│  │        │          │    │          │   是放他那裡啦,所以他 │
│  │        │          │    │          │   不需要去給我動手腳啦 │
│  │        │          │    │          │   。                   │
│  │        │          │    │          │B:對啊,我也不知道要弄 │
│  │        │          │    │          │   多少?               │
│  │        │          │    │          │A:妳如果要弄到好的,妳 │
│  │        │          │    │          │   就先弄,妳說不好的, │
│  │        │          │    │          │   妳就先留起來。       │
│  │        │          │    │          │B:那我要怎麼用?       │
│  │        │          │    │          │A:一樣啊。             │
│  │        │          │    │          │B:08喔?               │
│  │        │          │    │          │A:一樣啊。             │
│  │        │          │    │          │B:好吧!               │
├─┼────┼─────┼──┼─────┼────────────┤
│4 │95年10月│丙○○(09│←  │大偉(0926│B:泰哥在嗎?           │
│  │11日凌晨│00000000)│    │808442)  │A:你哪位?             │
│  │0 時3 分│          │    │          │B:大偉。               │
│  │15秒    │          │    │          │A:你等一下。           │
│  │        │          │    │          │(換乙○○接聽)        │
│  │        │          │    │          │B:泰哥,我大偉。       │
│  │        │          │    │          │A:嘿!                 │
│  │        │          │    │          │B:我可以過去跟你處理男 │
│  │        │          │    │          │   生嗎?               │
│  │        │          │    │          │A:我人在三重。         │
│  │        │          │    │          │B:有帶在身上嗎?       │
│  │        │          │    │          │A:有啊。               │
│  │        │          │    │          │B:那我過去三重找你拿。 │
│  │        │          │    │          │A:好,你到那個…       │
│  │        │          │    │          │B:力行路附近嗎?       │
│  │        │          │    │          │A:力行路那裡喔。       │
│  │        │          │    │          │B:我那天去的那裡嗎?   │
│  │        │          │    │          │A:好啦,你到天台啦。   │
│  │        │          │    │          │B:到天台是不是?好。   │
│  │        │          │    │          │A:大同北路啦。         │
│  │        │          │    │          │B:大同北路是嗎?好。   │
├─┼────┼─────┼──┼─────┼────────────┤
│5 │95年10月│(00000000│←  │大偉(0926│簡訊:我朋友睡覺了,明天│
│  │11日凌晨│67)      │    │808442)  │再去跟你拿。            │
│  │0 時26分│          │    │          │                        │
│  │37秒    │          │    │          │                        │
├─┼────┼─────┼──┼─────┼────────────┤
│6 │95年10月│丙○○(09│←  │大偉(0926│B:泰哥在嗎?           │
│  │15日凌晨│00000000)│    │808442)  │A:你等一下。           │
│  │1 時42分│          │    │          │(換乙○○接聽)        │
│  │2 秒    │          │    │          │B:泰哥。               │
│  │        │          │    │          │A:嘿!                 │
│  │        │          │    │          │B:泰哥,那邊還有男的嗎 │
│  │        │          │    │          │   ?                   │
│  │        │          │    │          │A:有啊。               │
│  │        │          │    │          │B:可不可以先跟你拿一些 │
│  │        │          │    │          │   ?                   │
│  │        │          │    │          │A:多少?               │
│  │        │          │    │          │B:大概半兩左右。       │
│  │        │          │    │          │A:好啦。               │
│  │        │          │    │          │B:到哪?               │
│  │        │          │    │          │A:家裡。               │
│  │        │          │    │          │B:好,差不多20分鐘到。 │
│  │        │          │    │          │A:好。                 │
├─┼────┼─────┼──┼─────┼────────────┤
│7 │95年10月│丙○○(09│←  │大偉(0926│B:嫂子,我到了。       │
│  │15日凌晨│00000000)│    │808442)  │A:好。                 │
│  │2 時17分│          │    │          │                        │
│  │59秒    │          │    │          │                        │
├─┼────┼─────┼──┼─────┼────────────┤
│8 │95年10月│丙○○(09│→  │大偉(0926│A:你剛才那個方便多久? │
│  │15日凌晨│00000000)│    │808442)  │B:趕的話就明天給,不趕 │
│  │2 時26分│          │    │          │   的話後天可以嗎?     │
│  │36秒    │          │    │          │A:喔,好。             │
│  │        │          │    │          │B:OK,好。             │
├─┼────┼─────┼──┼─────┼────────────┤
│9 │95年10月│丙○○(09│←  │大偉(0926│B:嫂子,我大偉。       │
│  │16日晚間│00000000)│    │808442)  │A:嗯。                 │
│  │11時29分│          │    │          │B:嫂子,我等一下錢拿去 │
│  │58秒    │          │    │          │   那裡給泰哥。         │
│  │        │          │    │          │A:喔,等一下我叫他聽好 │
│  │        │          │    │          │   了。                 │
│  │        │          │    │          │(換乙○○接聽)        │
│  │        │          │    │          │B:泰哥我錢要送到哪裡給 │
│  │        │          │    │          │   你?                 │
│  │        │          │    │          │A:你先留著好不好?我人 │
│  │        │          │    │          │   在外面。             │
│  │        │          │    │          │B:泰哥你撥給我,我就拿 │
│  │        │          │    │          │   過去給你。           │
│  │        │          │    │          │A:好。                 │
├─┼────┼─────┼──┼─────┼────────────┤
│10│95年10月│乙○○(09│→  │義德(0926│A:你到底有要拿嗎?     │
│  │25日上午│00000000)│    │355824)  │B:有啊,怎麼不要。     │
│  │11時34分│          │    │          │A:你有要來嗎?         │
│  │8 秒    │          │    │          │B:有啊。               │
│  │        │          │    │          │A:現在嗎?             │
│  │        │          │    │          │B:對啊。               │
│  │        │          │    │          │A:女生很好。           │
│  │        │          │    │          │B:我男生,你說女生。   │
│  │        │          │    │          │A:女生也有啊,很好。   │
│  │        │          │    │          │B:看一下。             │
│  │        │          │    │          │A:你來看真的辣手的。   │
│  │        │          │    │          │B:嗯,好。             │
│  │        │          │    │          │A:整塊敲下來的。       │
├─┼────┼─────┼──┼─────┼────────────┤
│11│95年10月│丙○○(09│←  │若珍(0955│B:阿玲喔,我若珍,阿泰 │
│  │25日晚間│00000000)│    │425431)  │   咧?                 │
│  │9 時2 分│          │    │          │A:嘿,等一下。         │
│  │        │          │    │          │(換乙○○接聽)        │
│  │        │          │    │          │B:我妹怎麼說那不行啊。 │
│  │        │          │    │          │A:不行沒關係啊。       │
│  │        │          │    │          │B:現在是怎樣,不是之前 │
│  │        │          │    │          │   那種嗎?             │
│  │        │          │    │          │A:我換給妳啊。         │
│  │        │          │    │          │B:那你換給我。         │
│  │        │          │    │          │A:我跟妳講啦,我那處理 │
│  │        │          │    │          │   半粒啦,都沒有人講怎 │
│  │        │          │    │          │   麼,只有妳們講說不行 │
│  │        │          │    │          │   。                   │
│  │        │          │    │          │B:我等一下回去看,我沒 │
│  │        │          │    │          │   看到啊。             │
│  │        │          │    │          │A:處理到你那最後了啦, │
│  │        │          │    │          │   都沒有人講不行,只有 │
│  │        │          │    │          │   妳們講不行。         │
│  │        │          │    │          │B:不知道啊。           │
│  │        │          │    │          │A:沒關係,不行我給妳們 │
│  │        │          │    │          │   換啊。               │
│  │        │          │    │          │B:那還要再一個啊,你換 │
│  │        │          │    │          │   好的給我,換不會跳的 │
│  │        │          │    │          │   啦,他這種會跳啦。   │
│  │        │          │    │          │A:我現在再拿2 個過去, │
│  │        │          │    │          │   妳那一個還我,用了多 │
│  │        │          │    │          │   少啦。               │
│  │        │          │    │          │B:她好像出給人家41了吧 │
│  │        │          │    │          │   !                   │
│  │        │          │    │          │A:那我就扣一個四一起來 │
│  │        │          │    │          │   。                   │
│  │        │          │    │          │B:好,我好了打給妳好不 │
│  │        │          │    │          │   好。                 │
│  │        │          │    │          │A:好啦。               │
├─┼────┼─────┼──┼─────┼────────────┤
│12│95年11月│丙○○(09│→  │乙○○(09│A:你那一包是不夠重嗎? │
│  │10日晚間│00000000)│    │00000000)│B:那一包?             │
│  │11時45分│          │    │          │A:要拿給柱哥那一包啊, │
│  │17秒    │          │    │          │   他說31多而已。       │
│  │        │          │    │          │B:剛剛喔?             │
│  │        │          │    │          │A:對啊。               │
│  │        │          │    │          │B:是嗎?               │
│  │        │          │    │          │A:我怎麼知道,他拿去阿 │
│  │        │          │    │          │   牙那,打來說,在這又 │
│  │        │          │    │          │   沒秤我怎麼知道。     │
│  │        │          │    │          │B:沒關係,你說我再補他 │
│  │        │          │    │          │   啦。                 │
│  │        │          │    │          │A: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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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年11月│丙○○(09│→  │乙○○(09│A:說差不多少4 點5 啦。 │
│  │10日晚間│00000000)│    │00000000)│B:好,你現在在哪裡?   │
│  │11時51分│          │    │          │A:還在等啊,你跟他說好 │
│  │29秒    │          │    │          │   了嗎?               │
│  │        │          │    │          │B:跟誰?               │
│  │        │          │    │          │A:好啦。               │
│  │        │          │    │          │B:我現在在阿福這裡,我 │
│  │        │          │    │          │   已經弄好了。         │
│  │        │          │    │          │A:嗯。                 │
│  │        │          │    │          │B:你有要過來嗎?       │
│  │        │          │    │          │A:我不想過去。         │
│  │        │          │    │          │B:你把那拿給小老鼠,叫 │
│  │        │          │    │          │   小老鼠拿過來。       │
│  │        │          │    │          │A:他這樣有順路嗎?     │
│  │        │          │    │          │B:你叫他拿過來。       │
│  │        │          │    │          │A:我拿給他,我乾脆坐計 │
│  │        │          │    │          │   程車回我家好了。     │
│  │        │          │    │          │B:好啊,坐計程車回去, │
│  │        │          │    │          │   叫他過來。           │
│  │        │          │    │          │A:好啊。               │
│  │        │          │    │          │B:他錢有沒有給你。     │
│  │        │          │    │          │A:他的有啦4萬9。       │
│  │        │          │    │          │B:好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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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5年11月│丙○○(09│←  │小老鼠(09│B:嫂子,泰兄叫我跟妳拿 │
│  │10日晚間│00000000)│    │00000000)│   一個。               │
│  │11時58分│          │    │          │A:對啊,你先過去。     │
│  │40秒    │          │    │          │B:我在樓下了。         │
│  │        │          │    │          │A:我拿給你。           │
│  │        │          │    │          │B:好啊。               │
│  │        │          │    │          │A:你先過去他那邊好了, │
│  │        │          │    │          │   因為我不要過去哪邊了 │
│  │        │          │    │          │   。                   │
│  │        │          │    │          │B:喔,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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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5年11月│丙○○(09│←  │乙○○(09│B:他扣多少?           │
│  │11日凌晨│00000000)│    │00000000)│A:拿5萬6啊。           │
│  │0 時11分│          │    │          │B:怎麼會這樣?         │
│  │53秒    │          │    │          │A:我不知道啊。         │
│  │        │          │    │          │(換柱哥接聽)          │
│  │        │          │    │          │A:阿泰,他那個扣掉袋子 │
│  │        │          │    │          │   ,含袋子差4克半嘛。  │
│  │        │          │    │          │B:沒有嘛,扣多少錢?   │
│  │        │          │    │          │A:扣9仟,4克半。       │
│  │        │          │    │          │B:怎樣9仟?            │
│  │        │          │    │          │A:你4克半拿來的時候,你│
│  │        │          │    │          │   4克半拿給我再拿給他,│
│  │        │          │    │          │   他就退給我,一樣是65 │
│  │        │          │    │          │   的錢給你嘛。         │
│  │        │          │    │          │B:不是還有一個四一。   │
│  │        │          │    │          │A:四一的錢給了啊。     │
│  │        │          │    │          │B:那一個就是這樣就對了 │
│  │        │          │    │          │   。                   │
│  │        │          │    │          │A:沒有欠了啊,你這4克半│
│  │        │          │    │          │   來的時候,一樣一次9仟│
│  │        │          │    │          │   還你呀,現在是五六嗎 │
│  │        │          │    │          │   ,你少4個半嘛,這樣不│
│  │        │          │    │          │   是一樣意思嗎?       │
│  │        │          │    │          │B:好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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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921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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