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70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張連財楊照男吳啟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27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58號,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7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2項、第367條明文規定。而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之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其理由是否具體,則屬第二審法院審查之範圍,亦不在命補正之列,亦即上訴書狀已記載理由,並有具體之敘述時,其上訴既屬合法,第二審法院固應就其理由之是否可取,為實體之審理及判斷;如認其上訴書狀雖記載理由,但並未具體敘述時,則無須再命補正,可逕認其上訴不合法,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88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下同)98年6月16 日提起上訴,嗣於同年月24日補提上訴理由,然其上訴理由狀僅泛稱係將一、二級毒品放人玻璃球內燒烤吸食,係屬同一行為所犯,應論以想像競合云云。惟查:原判決就被告之犯罪情節,已在事實及理由欄中說明甲○○於98年1月4日上午某時許,在臺北縣三重市忠孝橋附近,施用海洛因1次,另於同日上午8時許,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等情,且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均已坦承係於98年1月4 日上午8時許,在忠孝橋下的堤防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等情(見偵卷第9、33頁);於原審審理時亦坦稱是於98年1月4日到三重忠孝橋附近在車上有吸到海洛因,安非他命部分如我於警詢所述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40頁),足認被告確非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無誤,其辯稱係同一行為吸食云云,委無可採。綜上,被告上訴既未依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構成應撤銷之具體事由,顯難認已敘述明確、具體之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楊照男

法 官 吳啟民

書記官 楊妙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706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