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字第80號
- 上訴人
- 陳羿璇
- 訴訟代理人
- 林瑞富律師
上列上訴人陳羿璇因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本院105年度勞上字第8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非因財產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亦有明文。又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16亦定有明文,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於民國109年3月30日對本院105年度勞上字第80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如附表1所示),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依債務不履行及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確認其與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證券公司)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合庫證券公司與郭昭良、曾煥耀(下合稱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如附表2所示金額及登報道歉。經核:
㈠就附表1項次2、3部分:上訴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以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自101年5月5日起至119年6月15日止之月薪、業務酬金、提撥退休金、提撥勞保費、提撥健保費、三節獎金等定期損害賠償,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要旨參照)。就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部分,查上訴人為54年6月16日生,遭解僱時之月薪為3萬500元(見本院卷六第316頁),可工作期間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期間之薪資收入總數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66萬元(計算式見附表2項次2所示);就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之給付期間自101年5月5日起至119年6月15日止,尚有18年餘,已逾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推算按年給付權利存續期間,最多以10年計,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773萬3,710元(計算式見附表2項次3所示),故以訴訟標的價額較高之項次3為計算。
㈡就附表1項次4、5部分: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自97年5月21日起至101年5月4日止之退休金、勞健保每月提撥不足之損失計8萬9,274 元、三節獎金不足之損失計23萬737元。是上訴人如附表1項次4、5所示訴訟標的價額為32萬11元(計算式見附表2項次4、5 所示)。
㈢就附表1項次6⑴、項次7部分: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各120萬元,為因財產權而起訴,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共計240萬元(計算式見附表2項次6⑴、7 所示)。
㈣綜上,就上訴人如附表1項次3、4、5、6⑴、7所示之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45萬3,721元(計算式:773萬3,710元+32萬11元+240萬元=1,045萬3,721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5萬6,072元;另如附表1項次6⑵請求登報道歉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16萬572元。惟上訴人上訴時僅繳納11萬7,672元,尚不足4萬2,9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項次 上訴聲明 項次1 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主文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廢棄,並發回原審,或為下列各項之判決。 項次2 確認上訴人與合庫證券公司僱傭關係存在。 項次3 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自101年5月5日起至119年6月15日止,如上訴及理由㈠狀附表六、七、八、九、十、十一所列金額及利息。 項次4 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97年5月21日起至101年5月4日止之退休金、勞保、健保費每月提撥不足之損失8萬9,274元,及自101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項次5 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97年5 月21日起至101 年5 月4 日止之三節獎金不足之損失23萬737 元,及自101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項次6 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上訴人120萬元,及自101年5月5日(損害發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應連帶負擔費用刊登如上訴及理由㈠狀附件所示「道歉啟事」於中國時報、聯合報、經濟日報、工商時報,第一版五段式。 項次7 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上訴人120萬元,及自101年5月5日(損害發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附表2: 項次 上訴聲明 主張金額 已領資遣費 核定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 應繳裁判費 項次2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月薪3萬500元*12月*10年=366萬元 項次3 ⑴附表6:月薪:3萬500元 自101年5月5日起至119年6月15日止,每月按左列⑴至⑸各項金額計算之總額及每年按左列⑹金額計算之總額。 6萬930元 773萬3,710元 (計算式: ⒈自101年5月5日起計10年: 5萬5676元*12月*10年+11萬1352元*10年=779萬4,640元 ⒉779萬4,640元-6萬930元=773萬3,710元) ⑵附表7:每月業務酬金1萬7,284元 ⑶附表8:每月提撥退休金2,892元 ⑷附表9:每月提撥勞保費2,458元 ⑸附表10:每月提撥健保費2,542元 ⑹附表11:每年2個月三節獎金111,352元 項次4 97年5月21日起至101年5月4日止之退休金、勞保費、健保費每月提撥不足之損失8萬9274元 8萬9,274元 8萬9274元 項次5 97年5月21日起至101年5月4日止之三節獎金不足之損失23萬737元 23萬737元 23萬0737元 項次6 ⑴依民法第195條請求120萬元 120萬 120萬元 ⑵登報道歉 4,500元 項次7 依民法第227條請求120萬元 120萬 120萬元 小計 1,045萬3,721元 15萬6,072元 總計 16萬5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