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43號
第4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萬發
楊順良
陳忠鄉
黃振文
鄭陳玉梅
潘順治
吳陳金玉
林進祥
施葉富美
歐嘉宗
黃陳秀梅
潘世福
蔡蘇玉秀
郭義
陳聰敏
潘炳南
吳樹炎
陳錦叔
李榮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08號、第758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103年度原易字第29號、103年度易字第104號),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由受命法官依簡易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林萬發、楊順良、陳忠鄉、黃振文、鄭陳玉梅、潘順治、吳陳金玉、林進祥、施葉富美、歐嘉宗、黃陳秀梅、潘世福、蔡蘇玉秀、郭義、陳聰敏、潘炳南、吳樹炎、陳錦叔、李榮坤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均含主刑及從刑)。除陳忠鄉、林進祥外,均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表一所示之緩刑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林萬發、楊順良、陳忠鄉、黃振文、鄭陳玉梅、潘順治、吳陳金玉、林進祥、施葉富美、歐嘉宗、黃陳秀梅、潘世福、蔡蘇玉秀、郭義、陳聰敏、潘炳南、吳樹炎、陳錦叔、李榮坤等19人(下稱林萬發等19人)均為臺東縣新港區漁會(下稱新港區漁會)之勞工保險(下稱勞保)被保險人。蔡富榮為新港區漁會總幹事;游世文為勞保之漁民保險承辦人;吳進春、蘇剛敏時任魚市場主任;林凱倫、王明欽、蘇文德、蘇政賢、楊文杰、陳世峯時任魚市場檢斤員(現皆由本院審理中,下稱蔡富榮等10人),均任職於新港區漁會,分別辦理勞保、魚貨供銷、拍賣等業務,均為從事業務之人,其等均知悉新港區漁會設有「自動報繳制度」,供新港區漁會勞保被保險人利用該制度取得魚貨量證明。林萬發等19名勞保被保險人明知漁民之投保薪資應依實際漁撈勞動所得,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覈實申報,且其等於附表二「申請調高投保薪資日期」欄所示之日前一年度之每月從事漁撈勞動所得,均未達新臺幣(下同)42000元或43900元,仍各自與蔡富榮、游世文及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新港區漁會人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申請調高投保薪資日期」欄所示之日前某日,由如附表二所示之漁會人員,依照如附表二所示之「被保險人」所提供之不實魚貨量,在業務上所製作之「新港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臺東縣新港區魚市場拍賣日報表」登載不實之魚貨量及供銷金額,再由前述被保險人將前述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交付游世文,由游世文根據該文書之內容,代為填寫「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明計算表」,並由林萬發等19人簽章,最後由游世文於附表二「申請調高投保薪資日期」欄所示之日,將前揭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明計算表」,以及游世文業務上所製作、內容不實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送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現改制為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司,下稱勞保局)而行使之,經勞保局將前述被保險人每月投保薪資自斯時最低投保薪資16500元調高為42000元或43900 元,而影響勞保局核算老年給付之正確性。如附表二所示被保險人進而向勞保局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使不知情之勞保局承辦人員因此陷於錯誤,而按其等退職當月起前3 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老年給付保險金,並於如附表二「勞保老年給付核付日期」欄所示之日,一次核發或按月核發如附表二「溢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其等即以上開方式,向勞保局詐得如附表二「溢領金額」欄所示之溢領金額(計算方式如附表二所示)。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
(一)被告林萬發、楊順良、陳忠鄉、黃振文、鄭陳玉梅、潘順治、吳陳金玉、林進祥、施葉富美、歐嘉宗、黃陳秀梅、潘世福、蔡蘇玉秀、郭義、陳聰敏、潘炳南、吳樹炎、陳錦叔、李榮坤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原易卷㈤之1p.267;本院原易卷㈤之2p.41)。
(二)被告林萬發等19人論罪共通之證據如附表三所示。
(三)被告林萬發等19人論罪各自之證據如附表四所示。
三、新舊法比較:
(一)被告林萬發本件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該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是於刑法修正施行後,應適用該條之規定,為「從舊從新」之比較。又該條所稱「法律有變更」,指行為時與裁判時之刑罰法律,關於刑罰權規範事項(特別指刑罰權形成規範、成罪規範、科刑規範)互有不同內容之規範而言。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1.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修正後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修正後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惟本案被告林萬發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28條規定,均成立共同正犯,則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林萬發。
2.刑法第216、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定有罰金刑,而罰金刑之下限,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主刑之種類如左:五、罰金,一元以上。」換算成新臺幣為3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是依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就罰金刑之下限有所提高,是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林萬發。
3.刑法第55條關於想像競合犯部分原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修正為「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修正後之規定僅係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新法即裁判時法。
4.綜合上揭新舊刑法比較之結果,並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關於被告林萬發於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犯刑法之罪,新修正之刑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林萬發,爰一體適用修正前之刑法。
(二)其次,被告林萬發等19人本件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經修正,並於103年6月18日公布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該條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本次修正提高罰金刑,核屬不利於行為人之修正,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被告林萬發等19人所犯本案仍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規定。
(三)又被告林萬發本件行為後,刑法施行法增訂之第1條之1亦於95年7月1日施行,刑法216、215條行使業務不實文書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所定罰金刑部分,原係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規定提高10倍,並以銀元作為計算單位,因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修正,亦隨同修正,修正前後其貨幣單位雖有更異,但適用結果之罰金額度則無二致,就刑罰權之內容而論,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非屬法律變更之範疇,自應依法律適用之原則,依修正後規定論處,附予敘明。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林萬發等19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林萬發等19人與蔡富榮、游世文及如附表二所示漁會人員共同於前述文書上登載不實後,復持以行使,其等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林萬發等19人雖非從事業務之人,然分別就各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犯行,均與上開漁會人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 條、第31條第1項規定(被告林萬發部分,應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應各別與蔡富榮、游世文及如附表二所示漁會人員論以共同正犯(惟被告林萬發等19人就其等各自之犯行,與其他被保險人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公訴意旨認各個被保險人間,亦應論共同正犯,尚有誤會)。又被告林萬發等19人為向勞保局取得較高之老年給付,而各自夥同漁會人員提出前開業務登載不實文件,向勞保局申請調高投保薪資,嗣於辦理退保後,向勞保局請領老年給付,致勞保局依錯誤之月投保薪資,核算老年給付保險金而核發保險金,則本案就自然概念言,被告林萬發等19人之行為數雖有二,然查其等為本案犯行,始終僅為詐領較高老年給付之目的,從行為人主觀之意思及客觀發生之事實觀之,依社會通念,倘認係二個意思活動及行為,成立二罪,而予分論併罰,顯然過度評價有違罪刑衡平原則,且不符國民之法律感情,亦與刑法之謙抑性有違,是渠等上開行為,均應評價為法律上之一行為。被告林萬發等19 人各以一行為犯上開2罪名,均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被告林萬發部分,應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至公訴意旨認被告林萬發等19人本件犯行屬數行為,就被告林萬發部分應論以牽連犯,其餘被告楊順良等18人則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併予指明。再刑法前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惟如附表二編號2 至19所示被告18人(除林萬發外)之一行為,既已橫跨95年7月1日,自無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而無就該次修法為新舊法比較之必要,併此敘明。
(二)被告陳忠鄉前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6年度上更㈠字第2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6月確定,於88年6 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89年8 月24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被告林進祥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東交簡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5年3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查,其等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林萬發等19人為領得較高之老年給付,使用虛偽不實之漁獲交易證明等文件以提高投保薪資,進而溢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老年給付,渠等所為破壞漁業管理正確性,損傷國家勞保體系財務之健全,亦致國家財政受有損失,實應非難。惟衡以本案發生之時空背景,乃因勞工保險制度之設計、監督及考覈機制尚未健全,上開漁會人員因循舊制,宣揚得以自動報繳制度,補足不足之漁獲量,取得相關證明以提高投保薪資,導致漁民間口耳相傳,利用上開方式,申請提高投保月薪並繳交較高層級保費,以求將來領取較多之老年給付,是被告林萬發等19人就其本案所為之違法意識尚低,復衡酌被告林萬發等19人均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渠等皆為基礎勞動階層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以及行政主管機關得另就被告林萬發等19人本案詐欺所得依其權責處分追回或請求損害賠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二編號2 至19所示之被告18人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林萬發本件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95年5月17日刪除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之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該法嗣於98年4 月29日廢止,下稱廢止前之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第2 條等規定為折算後,係以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 日;而修正後刑法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後刑法第41 條第1項前段規定,係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 元折算1日,是就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部分,係以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有利於被告。爰就被告林萬發所處之刑,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林萬發、楊順良、陳忠鄉所犯之罪,係於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且宣告刑亦未逾有期徒刑1 年6月,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減為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同前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如附表二編號4 至19所示之被告,分別係於附表二編號4 至19「勞保老年給付核付日期」欄所示之日,向勞保局詐得溢領之老年給付,犯罪結果均在96年4 月24日之後,自無由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六)末查,如附表二編號1、2、4 至7、9至19所示之被告前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紙在卷可按,其等均從事漁撈、養殖或相關產業維生,其等所知之勞保資訊多來自漁會人員或由漁民間口耳相傳所得,對於勞保相關法規均僅一知半解,因而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於犯後坦承犯行,堪認具有悔意,經此程序及罪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之規定(參照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被告林萬發亦應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新法),均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內,各向公庫支付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金額,以啟自新。
五、至公訴意旨雖敘明:被告林萬發等19人除有前述向勞保局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詐取超額老年給付保險金之行為外,於上開犯行過程中,亦使不知情之勞保局公務員,誤信前揭不實文書為真,分別將被告林萬發等19人調高後之投保薪資資料登載在該公務員所掌管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及勞保局電腦檔案內,足以生損害於勞保局。惟按刑法第214 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後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盡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保局承辦人員對於投保單位申報之員工薪資金額,有查核之權責。投保人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就其僱用之勞工向勞保局辦理勞工保險而申報該勞工之薪資金額,其正確與否,既尚有待於勞保局之查核,縱其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而申報不實,依上開說明,尚不能將之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同視,即不足構成刑法第 214條之罪(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402 號、83年度台非字第239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勞保局公務員雖因陷於錯誤,而將被告林萬發等19人之投保薪資調高為42000元或43900元,並登載在該公務員所掌管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及勞保局電腦檔案內等事實,容有卷附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可資佐證,然勞保局公務員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是否屬實,既有查核之義務,依前揭判決意旨,被告林萬發等19人此部分所為,即與刑法第214 條之構成要件不符,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 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1 條第1項、第216條、第215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廢止),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林萬發等19人之主文欄):┌──┬────┬───────────────────┐│編號│被告 │ 所犯罪名及所處之刑 │├──┼────┼───────────────────┤│1 │林萬發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 │ │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 │ │貳年,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 │ │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2 │楊順良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 │ │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應於判決確││ │ │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伍││ │ │仟元。 │├──┼────┼───────────────────┤│3 │陳忠鄉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壹仟元折算壹日。 │├──┼────┼───────────────────┤│4 │林進祥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 │黃振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歐嘉宗、│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 │潘世福、│緩刑貳年,均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 │郭義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6 │鄭陳玉梅│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吳樹炎│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 │、李榮坤│緩刑貳年,均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 │、施葉富│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 │美 │ │├──┼────┼───────────────────┤│7 │吳陳金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蔡蘇玉│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 │秀、潘炳│緩刑貳年,均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 │南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 │├──┼────┼───────────────────┤│8 │潘順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黃陳秀梅│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 │、陳聰敏│緩刑貳年,均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 │、陳錦叔│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附表二(被告林萬發等19人犯罪時間、態樣及溢領金額):┌─┬─────┬────┬────┬────┬────┬────┐│編│被保險人(│申請調高│調薪幅度│魚市場供│勞保老年│溢付金額││號│被告)【起│投保薪資│(新臺幣│銷證明書│給付核付│即詐領金││ │訴書被告欄│日期 │:元) │及拍賣日│日期 │額=核付││ │之次序編號│ │ │報表之製│ │金額-應 ││ │,下同】 │ │ │作人 │ │得金額(││ │ │ │ │ │ │以被保險││ │ │ │ │ │ │人退職當││ │ │ │ │ │ │月起前3 ││ │ │ │ │ │ │年實質平││ │ │ │ │ │ │均月投保││ │ │ │ │ │ │薪資165 ││ │ │ │ │ │ │00元計算││ │ │ │ │ │ │)(新臺││ │ │ │ │ │ │幣:元)│├─┼─────┼────┼────┼────┼────┼────┤│1 │17林萬發 │92.4.29 │16500-->│林凱倫+ │93.2.17 │353745- ││ │ │ │42000 │吳進春 │ │247500=││ │ │ │ │ │ │106245 │├─┼─────┼────┼────┼────┼────┼────┤│2 │18楊順良 │92.5.30 │16500-->│林凱倫+ │96.1.19 │0000000 ││ │ │ │42000 │吳進春 │ │-742500 ││ │ │ │ │ │ │= ││ │ │ │ │ │ │0000000 │├─┼─────┼────┼────┼────┼────┼────┤│3 │21陳忠鄉 │92.7.30 │16500-->│林凱倫+ │95.10.23│0000000 ││ │ │ │42000 │吳進春 │ │-643500 ││ │ │ │ │ │ │=994500│├─┼─────┼────┼────┼────┼────┼────┤│4 │25黃振文 │92.10.31│16500-->│王明欽+ │99.12.10│0000000 ││ │ │ │42000 │吳進春 │ │-742500 ││ │ │ │ │ │ │= ││ │ │ │ │ │ │0000000 │├─┼─────┼────┼────┼────┼────┼────┤│5 │28鄭陳玉梅│92.11.27│16500-->│王明欽+ │97.11.21│0000000 ││ │ │ │42000 │吳進春 │ │-577500 ││ │ │ │ │ │ │=892500│├─┼─────┼────┼────┼────┼────┼────┤│6 │29潘順治 │92.12.30│16500-->│王明欽+ │自99年7 │月領 ││ │ │ │42000 │吳進春 │月起算核│16500 ││ │ │ │ │ │發,於99│-10870=││ │ │ │ │ │年8月入 │5630(計││ │ │ │ │ │帳 │至104年3││ │ │ │ │ │ │月止,溢││ │ │ │ │ │ │領320910││ │ │ │ │ │ │) │├─┼─────┼────┼────┼────┼────┼────┤│7 │41吳陳金玉│93.4.30 │16500-->│王明欽+ │自100年4│月領 ││ │ │ │42000 │吳進春 │月起算核│16642 ││ │ │ │ │ │發,於 │-6713= ││ │ │ │ │ │100年9月│9929(計││ │ │ │ │ │入帳 │至104年3││ │ │ │ │ │ │月止,溢││ │ │ │ │ │ │領476592││ │ │ │ │ │ │) │├─┼─────┼────┼────┼────┼────┼────┤│8 │44林進祥 │93.5.28 │16500-->│王明欽+ │97.4.30 │0000000 ││ │ │ │42000 │蘇剛敏 │ │-643500 ││ │ │ │ │ │ │=994500│├─┼─────┼────┼────┼────┼────┼────┤│9 │50施葉富美│93.6.29 │16500-->│王明欽+ │97.2.21 │0000000 ││ │ │ │42000 │蘇剛敏 │ │-445500 ││ │ │ │ │ │ │=688500│├─┼─────┼────┼────┼────┼────┼────┤│10│51歐嘉宗 │93.11.30│16500-->│王明欽+ │自98年2 │月領 ││ │ │ │42000 │蘇剛敏 │月起算核│29346 ││ │ │ │ │ │發,於 │-12684=││ │ │ │ │ │98年3月 │16662( ││ │ │ │ │ │入帳 │計至104 ││ │ │ │ │ │ │年3月止 ││ │ │ │ │ │ │,溢領 ││ │ │ │ │ │ │0000000 ││ │ │ │ │ │ │) │├─┼─────┼────┼────┼────┼────┼────┤│11│56黃陳秀梅│94.3.31 │16500-->│王明欽+ │自101年8│月領 ││ │ │ │42000 │蘇剛敏 │月起算核│14623 ││ │ │ │ │ │發,於 │-6319= ││ │ │ │ │ │101年11 │8304(計││ │ │ │ │ │月入帳 │至104年3││ │ │ │ │ │ │月止,溢││ │ │ │ │ │ │領265728││ │ │ │ │ │ │) │├─┼─────┼────┼────┼────┼────┼────┤│12│59潘世福 │94.4.29 │16500-->│王明欽+ │97.8.6 │0000000 ││ │ │ │42000 │蘇剛敏 │ │643500=││ │ │ │ │ │ │0000000 │├─┼─────┼────┼────┼────┼────┼────┤│13│65蔡蘇玉秀│94.7.28 │16500-->│蘇政賢+ │101.9.6 │0000000 ││ │ │ │42000 │蘇剛敏 │ │-675336 ││ │ │ │ │ │ │=596334│├─┼─────┼────┼────┼────┼────┼────┤│14│66郭義 │94.7.28 │16500-->│蘇政賢+ │98.12.28│0000000 ││ │ │ │42000 │蘇剛敏 │ │-643500 ││ │ │ │ │ │ │=994500│├─┼─────┼────┼────┼────┼────┼────┤│15│87陳聰敏 │95.3.29 │16500-->│楊文杰+ │自102年3│月領 ││ │ │ │42000 │蘇剛敏 │月起算核│21431 ││ │ │ │ │ │發,於 │-13969=││ │ │ │ │ │102年7月│7462(計││ │ │ │ │ │入帳 │至104年3││ │ │ │ │ │ │月止,溢││ │ │ │ │ │ │領186550││ │ │ │ │ │ │) │├─┼─────┼────┼────┼────┼────┼────┤│16│88潘炳南 │95.3.29 │16500-->│楊文杰+ │101.8.30│0000000 ││ │ │ │42000 │蘇剛敏 │ │-738350 ││ │ │ │ │ │ │=658688│├─┼─────┼────┼────┼────┼────┼────┤│17│102吳樹炎 │95.9.27 │16500-->│楊文杰+ │98.6.1 │0000000 ││ │ │ │43900 │蘇剛敏 │ │-497640 ││ │ │ │ │ │ │=734577│├─┼─────┼────┼────┼────┼────┼────┤│18│105陳錦叔 │95.10.28│16500-->│楊文杰+ │自102年2│月領 ││ │ │ │43900 │蘇剛敏 │月起算核│19030 ││ │ │ │ │ │發,於 │-7694= ││ │ │ │ │ │102年4月│11336( ││ │ │ │ │ │入帳 │計至104 ││ │ │ │ │ │ │年3月止 ││ │ │ │ │ │ │,溢領 ││ │ │ │ │ │ │294736)│├─┼─────┼────┼────┼────┼────┼────┤│19│108李榮坤 │95.11.29│16500-->│蘇剛敏+ │97.10.28│0000000-││ │ │ │43900 │楊文杰 │ │775500=││ │ │ │ │ │ │822782元│└─┴─────┴────┴────┴────┴────┴────┘附表三(被告林萬發等19人論罪共通之證據):┌─┬────────┬───────────────┐│編│證據名稱 │ 證據出處 ││號│ │ │├─┼────────┼───────────────┤│1 │證人即共同被告蔡│B8卷p.344-346 ││ │富榮之供述 │B6卷p.73-78 ││ │ │103年度偵字第508號卷p.66-71 │├─┼────────┼───────────────┤│2 │證人即共同被告游│B2卷p.181-184、198-201 ││ │世文之供述 │B6卷p.24-28 ││ │ │103年度偵字第508號卷p.60-64 │├─┼────────┼───────────────┤│3 │證人即共同被告王│B2卷p.152-158、175-177 ││ │明欽之供述 │B6卷p.20-23 │├─┼────────┼───────────────┤│4 │證人即共同被告林│B2卷p.160-165、171-173 ││ │凱倫之供述 │B6卷p.16-19 │├─┼────────┼───────────────┤│5 │證人即共同被告楊│B8卷p.350-354 ││ │文杰之供述 │ │├─┼────────┼───────────────┤│6 │證人即共同被告蘇│B6卷p.63-065 ││ │政賢之供述 │ │├─┼────────┼───────────────┤│7 │證人即共同被告蘇│B6卷p.66-070 ││ │剛敏之供述 │ │├─┼────────┼───────────────┤│8 │證人即共同被告陳│103年度偵字第508號卷p.35-37 ││ │世峯之供述 │ │├─┼────────┼───────────────┤│9 │證人即共同被告蘇│103年度偵字第508號卷p.39-41 ││ │文德之供述 │ │├─┼────────┼───────────────┤│10│證人即共同被告吳│103年度偵字第508號卷p.43-49 ││ │進春之供述 │ │├─┼────────┼───────────────┤│11│證人陳少芬之證言│B2卷p.188-190、192-193 │├─┼────────┼───────────────┤│12│證人林國光之證言│B8卷p.328-331 │├─┼────────┼───────────────┤│13│證人張瀞方之證言│B8卷p.335-339 │├─┼────────┼───────────────┤│14│證人尤英同之證言│103年度偵字第508號卷p.50-54之1│├─┼────────┼───────────────┤│15│證人李隆榮之證言│103年度偵字第508號卷p.55-58 │├─┼────────┼───────────────┤│16│證人林福生、劉金│A1卷p.14-16、29-31、41-43、46 ││ │成、張順貴、黃金│-48、52-54、57-59、64-67、75 ││ │全、鄧金次、陳色│-77、82-84、98-100、104-106、 ││ │坤、廖足滿、邱賴│111-113、120-122、128-130、133││ │桂枝、林綠蘭、沈│-135、141-143、146 -148、153 ││ │秀英、鄭文吉、蘇│-155、160-162、167-170、176 ││ │葉英環、林朝妹、│-178、183 -185、191-193、196 ││ │蔡陳金妹、李惠香│-198; ││ │、任春妹、陳瑞貞│A2卷p.6-7、9-10、16-18、26-27 ││ │、武武德、張利英│、39-41、43-44、48-50、53-55、││ │、曾順來、何英金│58-60、68-70、76-79、89-91、10││ │、王田素珠、蘇何│7 -110、113-115、119-122、129-││ │春英、王蔡枝葉、│131、135-137、144-145; ││ │武德成、陳蓮花、│A3卷p.11-13、16-18、49-51、53-││ │高富長、蔡秀美、│54、56-57、77-79、82-84、91-9 ││ │洪許金蘭、李劉春│5、100-101、103 -104、113-116 ││ │娘、李明憲、王愛│、120-122、130-132; ││ │珠、鄭富美、張坤│A4卷p.15-17、18-19、23-25、27-││ │海、王哲坤、蕭陳│29、31-33、59-61、67-69、74-75││ │玉米、董書宏、董│、81-82、85-87、99-102、127-13││ │書良、蓮汝玉、潘│0、131-133、135-137、141-143;││ │王卻李、黃清富、│A5卷p.13-14、17-18、22-23、46-││ │洪張月、黃謝國華│48、52-53、57-58、63-64、68-70││ │、蘇蔡梅蘭、林金│; ││ │蘭、陳麗玉、王梅│B2卷至B8卷筆錄 ││ │珍、沈金蓮、王貴│ ││ │秋、陳王秀金、沈│ ││ │正華、林信發、林│ ││ │美容、李琦玉、施│ ││ │功輝等人之證言 │ │├─┼────────┼───────────────┤│17│臺東縣新港區漁會│B8卷p.347-347之1 ││ │第10屆第24次理事│ ││ │會紀錄 │ │├─┼────────┼───────────────┤│18│臺東縣新港區漁會│B6卷p.79-84 ││ │第12屆第20次理事│ ││ │會會議提案 │ │├─┼────────┼───────────────┤│19│臺東縣新港區漁會│C1卷p.5 ││ │第12屆第2次監事 │ ││ │會議紀錄(90.09.│ ││ │04) │ │├─┼────────┼───────────────┤│20│臺東縣新港區漁會│C1卷p.67 ││ │第12屆第18次理事│ ││ │會議紀錄(93.02.│ ││ │10) │ │├─┼────────┼───────────────┤│21│臺東縣新港區漁會│C1卷p.91 ││ │第12屆第2次會員 │ ││ │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 │(91.02.25.) │ │├─┼────────┼───────────────┤│22│臺東縣新港區漁會│C4卷p.47 ││ │第13屆第14次理事│ ││ │會會議紀錄(96. │ ││ │06.13) │ │├─┼────────┼───────────────┤│23│臺東縣新港區漁會│C4卷p.51 ││ │第13屆第15次理事│ ││ │會會議紀錄(96. │ ││ │08.22) │ │├─┼────────┼───────────────┤│24│臺東縣新港區漁會│C4卷p.73 ││ │第13屆第21次理事│ ││ │會會議紀錄(97. │ ││ │08.27) │ │├─┼────────┼───────────────┤│25│臺東縣新港區漁會│C4卷p.97 ││ │第14屆第4次理事 │ ││ │會會議紀錄(98. │ ││ │10.16) │ │├─┼────────┼───────────────┤│26│自動報繳交易管理│A1卷p.81、88-95; ││ │費收據 │A3卷p.14-15; ││ │ │A5卷p.4-6 │├─┼────────┼───────────────┤│27│勞保局100年9月5 │A7卷P.141、142;B9卷P.12-15、 ││ │日保政一字第1006│175、176 ││ │0000000號函、100│ ││ │年10月12日保政一│ ││ │字第00000000000 │ ││ │號函、103年1月23│ ││ │日保政二字第1036│ ││ │0000000號函暨所 │ ││ │附被保險人原核定│ ││ │金額及重新核算金│ ││ │額試算表 │ │├─┼────────┼───────────────┤│28│本院搜索票;搜索│丙1卷p.18-23 ││ │扣押筆錄、扣押物│ ││ │品清單 │ │├─┼────────┼───────────────┤│29│依據扣案之91至95│D1、D2、D3、D4、D5、D6卷等6本 ││ │年間魚貨拍賣日報│清單 ││ │表製作之清單 │ │├─┼────────┼───────────────┤│30│臺東縣新港區漁會│E1、E2、E3卷之交易紀錄。 ││ │信用部交易紀錄 │ │├─┼────────┼───────────────┤│3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F1、F2、F3、F4卷之交易紀錄。 ││ │公司存戶交易紀錄│ │├─┼────────┼───────────────┤│32│其他銀行之交易紀│G1卷之交易紀錄。 ││ │錄 │ │├─┼────────┼───────────────┤│33│綜合所得稅紀錄 │H1卷 │├─┼────────┼───────────────┤│34│綜合新港區漁會信│A7卷p.144-153 ││ │用部、郵局、其他│ ││ │金融機構及綜合所│ ││ │得稅紀錄之所得統│ ││ │計表 │ │└─┴────────┴───────────────┘附表四(被告林萬發等19人論罪各自之證據):┌─┬────┬────────────────┐│編│被保險人│ 證據名稱及出處 ││號│(被告)│ │├─┼────┼────────────────┤│1 │17林萬發│1.被告林萬發(B3卷p.384-389)於 ││ │ │ 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中之││ │ │ 自白。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3卷p.││ │ │ 401)、新港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 ││ │ │ 明書(B3卷p.401反面)、勞工保 ││ │ │ 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B3││ │ │ 卷p.404反面)、勞保局核付老年 ││ │ │ 給付通知函(B3卷p.404)、出港 ││ │ │ 紀錄(B3卷p.407)、不實之拍賣 ││ │ │ 日報表(B3卷p.411-413頁)、加 ││ │ │ 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收入統計表( ││ │ │ A7卷p.144)。 │├─┼────┼────────────────┤│2 │18楊順良│1.被告楊順良(B3卷p.119-125)) ││ │ │ 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中││ │ │ 之自白。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3卷p ││ │ │ .153)、新港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 │ │ 明書(B3卷p.153反面)、勞工保 ││ │ │ 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B3││ │ │ 卷p.156反面)、勞保局核付老年 ││ │ │ 給付通知函(B3卷p.156)、不實 ││ │ │ 之拍賣日報表(B3卷p.158-159) ││ │ │ 、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收入統計 ││ │ │ (A 7卷p.144)。 │├─┼────┼────────────────┤│3 │21陳忠鄉│1.被告陳忠鄉(B3卷p.484-489)於 ││ │ │ 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中之││ │ │ 自白。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3卷p ││ │ │ .490)、新港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 │ │ 明書(B3卷p.491)、勞工保險老 ││ │ │ 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B3卷p ││ │ │ .493)、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知││ │ │ 函(B3卷p.492反面)、不實之拍 ││ │ │ 賣日報表(B3卷p.494-497)、加 ││ │ │ 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收入統計(A 7││ │ │ 卷p.144)。 │├─┼────┼────────────────┤│4 │25黃振文│1.被告黃振文(B6卷p.172-176)於 ││ │ │ 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中之││ │ │ 自白。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6卷p ││ │ │ .178)、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 │ │ 收入證明計算表(B6卷p.179)、 ││ │ │ 新港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B6││ │ │ 卷p.180)、不實之拍賣日報表( ││ │ │ B6卷p.181-18 7)、漁船進出港紀││ │ │ 錄查詢(B6卷p.188)、加保前1年││ │ │ 之平均每月收入統計(A 7卷p.145││ │ │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 │ │ 付收據(B9卷p.17)、勞保局核付││ │ │ 老年給付通知函(B9卷p.178)。 │├─┼────┼────────────────┤│5 │28鄭陳玉│1.被告鄭陳玉梅(B2卷p.268-271) ││ │梅 │ 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中││ │ │ 之自白。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2卷p ││ │ │ .272)、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 │ │ 收入證明計算表(B2卷p.272反面 ││ │ │ )、新港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 │ │ (B2卷p.275反面)、勞工保險老 ││ │ │ 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B2卷p ││ │ │ .274反面)、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 │ │ 通知函(B2卷p.274)、不實之拍 ││ │ │ 賣日報表(B2卷p.277-280)、加 ││ │ │ 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收入統計表( ││ │ │ A7卷p.145)。 │├─┼────┼────────────────┤│6 │29潘順治│1.被告潘順治(B6卷p.172-176)於 ││ │ │ 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中之││ │ │ 自白。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6卷p ││ │ │ .190)、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 │ │ 收入證明計算表(B6卷p.191)、 ││ │ │ 新港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B6││ │ │ 卷p.192)、不實之拍賣日報表( ││ │ │ B6卷p.193-197)、漁船進出港紀 ││ │ │ 錄查詢(B6卷p.198)、加保前1年││ │ │ 之平均每月收入統計(A 7卷p.146││ │ │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 │ │ 給付收據(B9卷p.25)、勞保局核││ │ │ 付老年給付通知函(B9卷p.186) ││ │ │ 。 │├─┼────┼────────────────┤│7 │41吳陳金│1.被告吳陳金玉(B6卷p.248-253) ││ │玉 │ 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中││ │ │ 之自白。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6卷p ││ │ │ .271)、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 │ │ 收入證明計算表(B6卷p.272)、 ││ │ │ 新港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B6││ │ │ 卷p.273)、不實之拍賣日報表( ││ │ │ B6卷p.274-277)、漁船進出港紀 ││ │ │ 錄查詢(B6卷p.278)、加保前1年││ │ │ 之平均每月收入統計(A 7卷p.146││ │ │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 │ │ 付收據(B9卷p.27)、勞保局核付││ │ │ 老年給付通知函(B9卷p.188)。 │├─┼────┼────────────────┤│8 │44林進祥│1.被告林進祥(B9卷p.42-46)於偵 ││ │ │ 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 │ │ 白。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9卷p ││ │ │ .47)、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 ││ │ │ 收入證明計算表(B9卷p.47反面)││ │ │ 、新港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 │ │ B9卷p.48)、不實之拍賣日報表(││ │ │ B9卷p.50-52)、加保前1年之平均││ │ │ 每月收入統計(A 7卷p.146之1) ││ │ │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 │ │ 收據(B9卷p.49)、勞保局核付老││ │ │ 年給付通知函(B9卷p.48反面)。│├─┼────┼────────────────┤│9 │50施葉富│1.被告施葉富美(B2卷p.351-354) ││ │美 │ 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中││ │ │ 之自白。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2卷p ││ │ │ .355)、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 │ │ 收入證明計算表(B2卷p.355反面 ││ │ │ )、新港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 │ │ (B2卷p.356)、不實之拍賣日報 ││ │ │ 表(B2卷p.359-360)、加保前1年││ │ │ 之平均每月收入統計(A 7卷p.147││ │ │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 │ │ 付收據(B2卷p.357)、勞保局核 ││ │ │ 付老年給付通知函(B2卷p.356反 ││ │ │ 面)、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 │ │ 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99年8月27日 ││ │ │ 東局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B11 ││ │ │ -2卷p.442)。 │├─┼────┼────────────────┤│10│51歐嘉宗│1.被告歐嘉宗(B3卷p.162-165)於 ││ │ │ 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中之││ │ │ 自白。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3卷p ││ │ │ .175)、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 │ │ 收入證明計算表(B3卷p.175反面 ││ │ │ )、新港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 │ │ (B3卷p.176)、不實之拍賣日報 ││ │ │ 表(B3卷p.179-183)、加保前1年││ │ │ 之平均每月收入統計(A 7卷p.148││ │ │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 │ │ 付收據(B3卷p.177)、勞保局核 ││ │ │ 付老年給付通知函(B3卷p.176反 ││ │ │ 面)。 │├─┼────┼────────────────┤│11│56黃陳秀│1.被告黃陳秀梅(B4卷p.34-38)於 ││ │梅 │ 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中之││ │ │ 自白。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4卷p ││ │ │ .53)、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 ││ │ │ 收入證明計算表(B4卷p.54)、新││ │ │ 港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B4卷││ │ │ p.55)、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4卷││ │ │ p.56-58)、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 │ │ 收入統計(A 7卷p.149)、勞工保││ │ │ 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本││ │ │ 院原易卷㈣p.127正反面)、勞保 ││ │ │ 局核付老年給付通知函(本院原易││ │ │ 卷㈣p.128)。 │├─┼────┼────────────────┤│12│59潘世福│1.被告潘世福(B2卷p.395-398)於 ││ │ │ 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中之││ │ │ 自白。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2卷p ││ │ │ .399)、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 │ │ 收入證明計算表(B2卷p.399反面 ││ │ │ )、新港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 │ │ (B2卷p.400)、不實之拍賣日報 ││ │ │ 表(B2卷p.406-409)、漁船進出 ││ │ │ 港紀錄查詢(B2卷p.402反面-404 ││ │ │ 反面)、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收 ││ │ │ 入統計(A 7卷p.150)、勞工保險││ │ │ 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B2卷││ │ │ p. 401)、勞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 │ │ 知函(B2卷p.400反面)。 │├─┼────┼────────────────┤│13│65蔡蘇玉│1.被告蔡蘇玉秀(B8卷p.299-302) ││ │秀 │ 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中││ │ │ 之自白。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8卷p ││ │ │ .303)、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 │ │ 收入證明計算表(B8卷p.304)、 ││ │ │ 新港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B8││ │ │ 卷p.305)、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 │ │ 8卷p.306)、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 ││ │ │ 月收入統計(A7卷p.150)、勞工 ││ │ │ 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 │ 本院原易卷㈣p.136)、勞保局核 ││ │ │ 付老年給付通知函(本院原易卷㈣││ │ │ p. 137)。 │├─┼────┼────────────────┤│14│66郭義 │1.被告郭義(B3卷p.190-193)於偵 ││ │ │ 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 │ │ 白。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3卷p ││ │ │ .194)、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 │ │ 收入證明計算表(B3卷p.194反面 ││ │ │ )、新港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 │ │ (B3卷p.195)、不實之拍賣日報 ││ │ │ 表(B3卷p.198反面-203)、加保 ││ │ │ 前1年之平均每月收入統計(A7卷p││ │ │ .150)、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 │ │ 暨給付收據(B3卷p.196)、勞保 ││ │ │ 局核付老年給付通知函(B3卷p .1││ │ │ 95反面)。 │├─┼────┼────────────────┤│15│87陳聰敏│1.被告陳聰敏(B5卷p.238-243)於 ││ │ │ 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中之││ │ │ 自白。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5卷p ││ │ │ .253)、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 │ │ 收入證明計算表(B5卷p.254)、 ││ │ │ 新港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 ││ │ │ B5卷p.255)、不實之拍賣日報表 ││ │ │ (B5卷p.256)、加保前1年之平均││ │ │ 每月收入統計(A7卷p.154)、勞 ││ │ │ 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 │ (本院原易卷㈣卷p.153)、勞保 ││ │ │ 局核付老年給付通知函(本院原易││ │ │ 卷㈣p.154)。 │├─┼────┼────────────────┤│16│88潘炳南│1.被告潘炳南(B7卷p.324-328)於 ││ │ │ 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中之││ │ │ 自白。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7卷p ││ │ │ .329)、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 │ │ 收入證明計算表(B7卷p.330)、 ││ │ │ 新港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B7││ │ │ 卷p.331)、不實之拍賣日報表( ││ │ │ B7卷p.332-333)、加保前1年之平││ │ │ 均每月收入統計(A7卷p.154)、 ││ │ │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 │ │ 據(本院原易卷㈣卷p.155)、勞 ││ │ │ 保局核付老年給付通知函(本院原││ │ │ 易卷㈣p.156-157)。 │├─┼────┼────────────────┤│17│102吳樹 │1.被告吳樹炎(B4卷p.256-258)於 ││ │炎 │ 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中之││ │ │ 自白。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4卷p ││ │ │ .259)、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 │ │ 收入證明計算表(B4卷p.259反面 ││ │ │ )、新港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 │ │ (B4卷p.260)、漁船進出港紀錄 ││ │ │ 查詢(B4卷p.262)、自動報繳收 ││ │ │ 據(B4卷p.266)加保前1年之平均││ │ │ 每月收入統計(A7卷p.156)、勞 ││ │ │ 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 │ (B4卷p.261)、勞保局核付老年 ││ │ │ 給付通知函(B4卷p.260反面)。 │├─┼────┼────────────────┤│18│105陳錦 │1.被告陳錦叔(B8卷p.75-81)於偵 ││ │叔 │ 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 │ │ 白。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8卷p.││ │ │ 97)、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 │ │ 入證明計算表(B8卷p.98)、新港││ │ │ 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B8卷p.││ │ │ 99)、不實之拍賣日報表(B8卷p.││ │ │ 100-102)、加保前1年之平均每月││ │ │ 收入統計(A7卷p.156)、勞工保 ││ │ │ 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本││ │ │ 院原易卷㈣卷p.165)、勞保局核 ││ │ │ 付老年給付通知函(本院原易卷㈣││ │ │ p.166)。 │├─┼────┼────────────────┤│19│108李榮 │1.被告李榮坤(B4卷p.226-228)於 ││ │坤 │ 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中之││ │ │ 自白。 ││ │ │2.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B4卷p ││ │ │ .229)、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 │ │ 收入證明計算表(B4卷p.229反面 ││ │ │ )、新港區漁會魚市場供銷證明書││ │ │ (B4卷p.230)、不實之拍賣日報 ││ │ │ 表(B4卷p.234)、加保前1年之平││ │ │ 均每月收入統計(A7卷p.157)、 ││ │ │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 │ │ 據(B4卷p.231)、勞保局核付老 ││ │ │ 年給付通知函(B4卷p.230反面) ││ │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 │ │ 局東部地區巡防局99年8月27日局 ││ │ │ 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B4卷p. ││ │ │ 232反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