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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51號

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江德民王秀慧曾名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75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逸海
選任辯護人
周仕傑律師
被告
蔡和興
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律師

      羅美鈴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3352 號、102 年度偵字第1827

5 號、103 年度偵字第7631號、103 年度偵字第12288 號、103

年度偵字第1766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宇○○犯附表二編號1 至19所示之罪,處附表二編號1 至19所示之刑。就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就上開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宙○○犯附表二編號2 至4 、6 至14、16至19所示之罪,處附表二編號2 至4 、6 至14、16至19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部分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15(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5 、15)所示圖利媒介性交罪部分均無罪。

事實

一、宇○○、綽號「阿國」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玄○○(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4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 月、7 月)、A○○(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4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7 月)均明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而酉○○(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4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月)並無與代號丙○○大陸地區女子(真實姓名詳卷,下稱丙○○)結婚之真意,竟與酉○○共同基於使大陸女子以假結婚方式非法來臺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A○○於96年間向酉○○稱:若與大陸地區女子假結婚並申請大陸地區女子來臺,即可按月領得新臺幣(下同)3 萬元之人頭老公費等語,經酉○○允諾後,隨即由玄○○出資,由A○○安排酉○○於附表一編號1 所載日期前往大陸地區,由宇○○先行於大陸地區覓得願意以假結婚方式來臺工作之大陸地區女子丙○○,復由宇○○安排酉○○與丙○○見面、拍攝旅遊照片、舉辦婚宴、於大陸地區為其等辦理結婚手續,宇○○並提供背景資料、捏造相識經過、結婚動機等供其等背誦。嗣酉○○返臺後於附表一編號1 所載日期以團聚名義申請丙○○來臺,經移民署承辦人員於實質審查後准許,使丙○○於附表一編號1 所載日期搭機入境來臺,酉○○因而按月領得人頭老公費以牟利。宇○○、玄○○、A○○、「阿國」復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阿國」接續多次媒介丙○○前往桃園地區各賓館與不特定之男客為性交之行為,丙○○每次從事性交易,宇○○、玄○○、A○○所屬集團,則可自「阿國」處取得1,600 元之利益,餘由「阿國」取得,共同藉以牟利。

二、宇○○、玄○○(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4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7 月)、A○○(業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7 月)均明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而午○○(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4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緩刑2 年)並無與大陸地區女子結婚之真意,竟與午○○共同基於使大陸女子以假結婚方式非法來臺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A○○於98年間向午○○稱:若與大陸地區女子假結婚並申請大陸地區女子來臺,即可按月領得3 萬元之人頭老公費等語,經午○○允諾後,隨即由玄○○出資,由A○○安排午○○於附表一編號2 所載日期前往大陸地區,由宇○○先行於大陸地區覓得願意以假結婚方式來臺工作之大陸地區女子丁華芬,復由宇○○安排午○○與丁華芬見面、拍攝旅遊照片、舉辦婚宴、於大陸地區為其等辦理結婚手續,宇○○並提供背景資料、捏造相識經過、結婚動機等供其等背誦。嗣午○○返臺後於附表一編號2 所載日期以團聚名義申請丁華芬來臺,經移民署承辦人員於實質審查後准許,使丁華芬於附表一編號2 所載日期搭機入境來臺,午○○因而按月領得人頭老公費以牟利。丁華芬以假結婚之方式順利來臺後,玄○○所屬之人蛇集團即將丁華芬安排至宙○○處,宇○○、玄○○、A○○及宙○○復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宙○○接續多次媒介丁華芬前往桃園地區各賓館與不特定之男客為性交之行為,丁華芬每次從事性交易,宇○○、玄○○、A○○所屬集團,則可自宙○○處取得1,600 元之利益,餘由宙○○取得,共同藉以牟利。

三、宇○○、玄○○(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4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7 月)、A○○(業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7 月)均明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而己○○(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緝字第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並無與大陸地區女子結婚之真意,竟與己○○共同基於使大陸女子以假結婚方式非法來臺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A○○於97年間向己○○稱:若與大陸地區女子假結婚並申請大陸地區女子來臺,即可按月領得3萬元之人頭老公費等語,經己○○允諾後,隨即由玄○○出資,由A○○安排己○○於附表一編號3 所載日期前往大陸地區,由宇○○先行於大陸地區覓得願意以假結婚方式來臺工作之大陸地區女子黃志娟,復由宇○○安排己○○與黃志娟見面、拍攝旅遊照片、舉辦婚宴、於大陸地區為其等辦理結婚手續,宇○○並提供背景資料、捏造相識經過、結婚動機等供其等背誦。嗣己○○返臺後於附表一編號3 所載日期以團聚名義申請黃志娟來臺,經移民署承辦人員於實質審查後准許,使黃志娟於附表一編號3 所載日期搭機入境來臺,己○○因而按月領得人頭老公費以牟利。黃志娟以假結婚之方式順利來臺後,玄○○所屬之人蛇集團即將黃志娟安排至宙○○處,宇○○、玄○○、A○○及宙○○復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宙○○接續多次媒介黃志娟前往桃園地區各賓館與不特定之男客為性交之行為,黃志娟每次從事性交易,宇○○、玄○○、A○○所屬集團,則可自宙○○處取得1,600 元之利益,餘由宙○○取得,共同藉以牟利。

四、宇○○、玄○○(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0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8 月、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760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7 月,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均無罪,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190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A○○(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6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8 月、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953 號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316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及辰○○(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4 月、4 月)均明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而天○○(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5 月)並無與大陸地區女子結婚之真意,竟與天○○共同基於使大陸女子以假結婚方式非法來臺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A○○於99年間向天○○稱:若與大陸地區女子假結婚並申請大陸地區女子來臺,即可按月領得3 萬元之人頭老公費等語,經天○○允諾後,隨即由玄○○出資,由A○○安排天○○於附表一編號4 所載日期前往大陸地區,由宇○○先行於大陸地區覓得願意以假結婚方式來臺工作之大陸地區女子羅金娥,復由宇○○安排天○○與羅金娥見面、拍攝旅遊照片、舉辦婚宴、於大陸地區為其等辦理結婚手續,宇○○並提供背景資料、捏造相識經過、結婚動機等供其等背誦。嗣天○○返臺後於附表一編號4 所載日期以團聚名義申請羅金娥來臺,經移民署承辦人員於實質審查後准許,使羅金娥於附表一編號4 所載日期搭機入境來臺,天○○因而領得人頭老公費約18萬元以牟利。羅金娥以假結婚之方式順利來臺後,玄○○所屬之人蛇集團即將羅金娥安排至宙○○旗下蔡東安所屬之應召站,宇○○、玄○○、A○○、辰○○(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及宙○○、蔡東安(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業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復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宙○○及其旗下之應召站蔡東安接續多次媒介羅金娥前往桃園地區各賓館與不特定之男客為性交之行為,未○○(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業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100 年4 月間加入後,亦與辰○○、宙○○、蔡東安、玄○○、宇○○、A○○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為媒介性交易行為之分工,羅金娥每次從事性交易,宇○○、玄○○、A○○、辰○○、未○○所屬集團,則可自宙○○及蔡東安處分配1,600 元之利益,餘由宙○○及蔡東安取得,共同藉以牟利。

五、宇○○、玄○○(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0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8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760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5年6 月、7 月,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均無罪,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190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A○○(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6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8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953 號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316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及辰○○(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4 月)、未○○(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5 月)均明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而壬○○(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並無與大陸地區女子結婚之真意,竟與壬○○共同基於使大陸女子以假結婚方式非法來臺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A○○於100 年間向壬○○稱:若與大陸地區女子假結婚並申請大陸地區女子來臺,即可按月領得2 至3 萬元之人頭老公費等語,經壬○○允諾後,隨即由玄○○出資,由A○○安排壬○○於附表一編號5 所載日期前往大陸地區,由宇○○先行於大陸地區覓得願意以假結婚方式來臺工作之大陸地區女子李小鳳,復由宇○○安排壬○○與李小鳳見面、拍攝旅遊照片、舉辦婚宴、於大陸地區為其等辦理結婚手續,宇○○並提供背景資料、捏造相識經過、結婚動機等供其等背誦。嗣壬○○返臺後於附表一編號5 所載日期以團聚名義申請李小鳳來臺,經移民署承辦人員於實質審查後准許,使李小鳳於附表一編號5所載日期搭機入境來臺,壬○○因而按月領得人頭老公費以牟利。李小鳳以假結婚之方式順利來臺後,玄○○所屬之人蛇集團即將李小鳳安排至張家豪(緣宙○○於100 年6 月起即未經營應召站,故此部分並非宙○○旗下之應召站)所屬之應召站,宇○○、玄○○、A○○、辰○○(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未○○(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及張家豪(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復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張家豪接續多次媒介李小鳳前往桃園地區各賓館與不特定之男客為性交之行為,李小鳳每次從事性交易,宇○○、玄○○、A○○、辰○○、未○○所屬集團,則可自張家豪處取得1,600 元之利益,餘由張家豪取得,共同藉以牟利。

六、宇○○、玄○○(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0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8 月、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760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7 月,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均無罪,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190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A○○(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6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8 月、7 月)均明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而卯○○(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4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953號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316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無與大陸地區女子結婚之真意,竟與卯○○共同基於使大陸女子以假結婚方式非法來臺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A○○於97年間向卯○○稱:若與大陸地區女子假結婚並申請大陸地區女子來臺,即可按月領得3 萬元之人頭老公費等語,經卯○○允諾後,隨即由玄○○出資,由A○○安排卯○○於附表一編號6 所載日期前往大陸地區,由宇○○先行於大陸地區覓得願意以假結婚方式來臺工作之大陸地區女子鄧運英,復由宇○○安排卯○○與鄧運英見面、拍攝旅遊照片、舉辦婚宴、於大陸地區為其等辦理結婚手續,宇○○並提供背景資料、捏造相識經過、結婚動機等供其等背誦。嗣卯○○返臺後於附表一編號6 所載日期以團聚名義申請鄧運英來臺,經移民署承辦人員於實質審查後准許,使鄧運英於附表一編號6 所載日期搭機入境來臺,卯○○因而領得人頭老公費約6 萬元以牟利。鄧運英以假結婚之方式順利來臺後,玄○○所屬之人蛇集團即將鄧運英安排至宙○○處,宇○○、玄○○、A○○及宙○○復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宙○○接續多次媒介鄧運英前往桃園地區各賓館與不特定之男客為性交之行為,鄧運英每次從事性交易,宇○○、玄○○、A○○所屬集團,則可自宙○○處取得1,600 元之利益,餘由宙○○取得,共同藉以牟利。

七、宇○○、玄○○(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0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8 月、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760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7 月,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均無罪,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190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A○○(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6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8 月、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953 號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316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均明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而丁○○(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4 月)並無與大陸地區女子結婚之真意,詎宇○○、玄○○、A○○竟與丁○○共同基於使大陸女子以假結婚方式非法來臺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A○○於98年間向丁○○稱:若與大陸地區女子假結婚並申請大陸地區女子來臺,即可按月領得3 萬元之人頭老公費等語,經丁○○允諾後,隨即由玄○○出資,由A○○安排丁○○於附表一編號7 所載日期前往大陸地區,由宇○○先行於大陸地區覓得願意以假結婚方式來臺工作之大陸地區女子蔣麗娟,復由宇○○安排丁○○與蔣麗娟見面、拍攝旅遊照片、舉辦婚宴、於大陸地區為其等辦理結婚手續,宇○○並提供背景資料、捏造相識經過、結婚動機等供其等背誦。嗣丁○○返臺後於附表一編號7 所載日期以團聚名義申請蔣麗娟來臺,辰○○(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4 月、4 月)於99年間加入該人蛇集團後,即與丁○○、玄○○、宇○○、A○○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一同安排蔣麗娟進入臺灣地區事宜,致移民署承辦人員於實質審查後准許,使蔣麗娟於附表一編號7 所載日期搭機入境來臺,丁○○因而領得人頭老公費約30萬元以牟利。蔣麗娟以假結婚之方式順利來臺後,玄○○所屬之人蛇集團即將蔣麗娟安排至宙○○處,宇○○、玄○○、A○○、辰○○(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及宙○○復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宙○○接續多次媒介蔣麗娟前往桃園地區各賓館與不特定之男客為性交之行為,未○○(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100 年4 月間加入後,亦與辰○○、玄○○、宇○○、A○○、宙○○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為媒介性交易行為之分工,蔣麗娟每次從事性交易,宇○○、玄○○、A○○、辰○○、未○○所屬集團,則可自宙○○處取得1,600 元之利益,餘由宙○○取得,共同藉以牟利。

八、宇○○、玄○○(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0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8 月、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760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7 月,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均無罪,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190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A○○(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6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8 月、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953 號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316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均明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而辛○○(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4 月)並無與大陸地區女子結婚之真意,竟與辛○○共同基於使大陸女子以假結婚方式非法來臺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A○○於98年間向辛○○稱:若與大陸地區女子假結婚並申請大陸地區女子來臺,即可按月領得3 萬元之人頭老公費等語,經辛○○允諾後,隨即由玄○○出資,由A○○安排辛○○於附表一編號8 所載日期前往大陸地區,由宇○○先行於大陸地區覓得願意以假結婚方式來臺工作之大陸地區女子范強容,復由宇○○安排辛○○與范強容見面、拍攝旅遊照片、舉辦婚宴、於大陸地區為其等辦理結婚手續,宇○○並提供背景資料、捏造相識經過、結婚動機等供其等背誦。嗣辛○○返臺後於附表一編號8 所載日期以團聚名義申請范強容來臺,辰○○(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4 月、4 月)於99年間加入該人蛇集團後,即與辛○○、玄○○、宇○○、A○○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一同安排范強容進入臺灣地區事宜,經移民署承辦人員於實質審查後准許,使范強容於附表一編號8 所載日期搭機入境來臺,辛○○因而按月領得人頭老公費以牟利。范強容以假結婚之方式順利來臺後,玄○○所屬之人蛇集團即將范強容安排至宙○○處,宇○○、玄○○、A○○、辰○○(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及宙○○復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宙○○接續多次媒介范強容前往桃園地區各賓館與不特定之男客為性交之行為,未○○(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100 年4 月間加入後,亦與辰○○、玄○○、宇○○、A○○及宙○○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為媒介性交易行為之分工,范強容每次從事性交易,宇○○、玄○○、A○○、辰○○、未○○所屬集團,則可自宙○○處取得1,600元之利益,餘由宙○○取得,共同藉以牟利。

九、宇○○、玄○○(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0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8 月、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760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7 月,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均無罪,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190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A○○(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6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8 月、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953 號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316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均明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而戌○○(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4 月)並無與大陸地區女子結婚之真意,竟與戌○○共同基於使大陸女子以假結婚方式非法來臺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A○○於98年間向戌○○稱:若與大陸地區女子假結婚並申請大陸地區女子來臺,即可按月領得2 萬元之人頭老公費等語,經戌○○允諾後,隨即由玄○○出資,由A○○安排戌○○於附表一編號9 所載日期前往大陸地區,由宇○○先行於大陸地區覓得願意以假結婚方式來臺工作之大陸地區女子賀茜茜,復由宇○○安排戌○○與賀茜茜見面、拍攝旅遊照片、舉辦婚宴、於大陸地區為其等辦理結婚手續,宇○○並提供背景資料、捏造相識經過、結婚動機等供其等背誦。嗣戌○○返臺後於附表一編號9 所載日期以團聚名義申請賀茜茜來臺,辰○○(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4 月、4 月)於99年間加入該人蛇集團後,即與戌○○、玄○○、宇○○、A○○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一同安排賀茜茜進入臺灣地區事宜,經移民署承辦人員於實質審查後准許,使賀茜茜於附表一編號9 所載日期搭機入境來臺,戌○○因而按月領得人頭老公費以牟利。賀茜茜以假結婚之方式順利來臺後,玄○○所屬之人蛇集團即將賀茜茜安排至宙○○旗下蔡東安所屬之應召站,宇○○、玄○○、A○○、辰○○(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及宙○○、蔡東安(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復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宙○○及其旗下之應召站蔡東安接續多次媒介賀茜茜前往桃園地區各賓館與不特定之男客為性交之行為,未○○(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100 年4 月間加入後,亦與辰○○、宙○○、蔡東安、玄○○、宇○○、A○○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為媒介性交易行為之分工,賀茜茜每次從事性交易,宇○○、玄○○、A○○、辰○○、未○○所屬集團,則可自宙○○及蔡東安處分配1,600 元之利益,餘由宙○○及蔡東安取得,共同藉以牟利。

十、宇○○、玄○○(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0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8 月、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760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7 月,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均無罪,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190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A○○(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6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8 月、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953 號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316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辰○○(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4 月、4 月)均明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而戊○○(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4 月、4 月)並無與大陸地區女子結婚之真意,竟與戊○○共同基於使大陸女子以假結婚方式非法來臺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A○○於99年間向戊○○稱:若與大陸地區女子假結婚並申請大陸地區女子來臺,即可按月領得人頭老公費等語,經戊○○允諾後,隨即由玄○○出資,由A○○安排戊○○於附表一編號10所載日期前往大陸地區,由宇○○先行於大陸地區覓得願意以假結婚方式來臺工作之大陸地區女子莫柳夢,復由宇○○安排戊○○與莫柳夢見面、拍攝旅遊照片、舉辦婚宴、於大陸地區為其等辦理結婚手續,宇○○並提供背景資料、捏造相識經過、結婚動機等供其等背誦。嗣戊○○返臺後於附表一編號10所載日期以團聚名義申請莫柳夢來臺,經移民署承辦人員於實質審查後准許,使莫柳夢於附表一編號10所載日期搭機入境來臺,戊○○因而按月領得人頭老公費以牟利。莫柳夢以假結婚之方式順利來臺後,玄○○所屬之人蛇集團即將莫柳夢安排至宙○○旗下蔡東安所屬之應召站,宇○○、玄○○、A○○、辰○○(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及宙○○、蔡東安(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復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宙○○及其旗下應召站蔡東安接續多次媒介莫柳夢前往桃園地區各賓館與不特定之男客為性交之行為,而未○○(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於100 年4 月間加入後,亦與辰○○、宙○○、蔡東安、玄○○、宇○○、A○○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為媒介性交易行為之分工,莫柳夢每次從事性交易,宇○○、玄○○、A○○、辰○○、未○○所屬集團,則可自宙○○及蔡東安處分配1,600 元之利益,餘由宙○○及蔡東安取得,共同藉以牟利。

十一、宇○○、玄○○(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0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8 月、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760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7 月,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均無罪,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190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A○○(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6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8 月、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953 號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316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均明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而子○○(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4 月)並無與大陸地區女子結婚之真意,竟與子○○共同基於使大陸女子以假結婚方式非法來臺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A○○於97年間向子○○稱:若與大陸地區女子假結婚並申請大陸地區女子來臺,即可按月領得人頭老公費等語,經子○○允諾後,隨即由玄○○出資,由A○○安排子○○於附表一編號11所載日期前往大陸地區,由宇○○先行於大陸地區覓得願意以假結婚方式來臺工作之大陸地區女子韋海霞,復由宇○○安排子○○與韋海霞見面、拍攝旅遊照片、舉辦婚宴、於大陸地區為其等辦理結婚手續,宇○○並提供背景資料、捏造相識經過、結婚動機等供其等背誦。嗣子○○返臺後於附表一編號11所載日期以團聚名義申請韋海霞來臺,經移民署承辦人員於實質審查後准許,使韋海霞於附表一編號11所載日期搭機入境來臺,子○○因而按月領得人頭老公費以牟利。韋海霞以假結婚之方式順利來臺後,玄○○所屬之人蛇集團即將韋海霞安排至宙○○旗下吳錫彥所屬之應召站,宇○○、玄○○、A○○及宙○○、吳錫彥(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復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宙○○及其旗下應召站吳錫彥接續多次媒介韋海霞前往桃園地區各賓館與不特定之男客為性交之行為,而辰○○(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未○○(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分別於99年間、100 年4 月間加入後,亦與宙○○、吳錫彥、玄○○、宇○○、A○○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為媒介性交易行為之分工,韋海霞每次從事性交易,宇○○、玄○○、A○○、辰○○、未○○所屬集團,則可自宙○○及吳錫彥處分配1,600 元之利益,餘由宙○○及吳錫彥取得,共同藉以牟利。

十二、宇○○、玄○○(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0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8 月、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760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7 月,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均無罪,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190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A○○(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6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8 月、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95 3號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316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辰○○(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4 月、4 月)均明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而庚○○(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4 月)並無與大陸地區女子結婚之真意,竟與庚○○共同基於使大陸女子以假結婚方式非法來臺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A○○於99年間向庚○○稱:若與大陸地區女子假結婚並申請大陸地區女子來臺,即可按月領得3 萬元人頭老公費等語,經庚○○允諾後,隨即由玄○○出資,由A○○安排庚○○於附表一編號12所載日期前往大陸地區,由宇○○先行於大陸地區覓得願意以假結婚方式來臺工作之大陸地區女子孔會曲,復由宇○○安排庚○○與孔會曲見面、拍攝旅遊照片、舉辦婚宴、於大陸地區為其等辦理結婚手續,宇○○並提供背景資料、捏造相識經過、結婚動機等供其等背誦。嗣庚○○返臺後於附表一編號12所載日期以團聚名義申請孔會曲來臺,經移民署承辦人員於實質審查後准許,使孔會曲於附表一編號12所載日期搭機入境來臺,庚○○因而領得人頭老公費約15萬元以牟利。孔會曲以假結婚之方式順利來臺後,玄○○所屬之人蛇集團即將孔會曲安排至宙○○旗下吳錫彥所屬之應召站,宇○○、玄○○、A○○、辰○○(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及宙○○、吳錫彥(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復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宙○○及其旗下應召站吳錫彥接續多次媒介孔會曲前往桃園地區各賓館與不特定之男客為性交之行為,而未○○(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100 年4 月間加入後,亦與辰○○、宙○○、吳錫彥、玄○○、宇○○、A○○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為媒介性交易行為之分工,孔會曲每次從事性交易,宇○○、玄○○、A○○、辰○○、未○○所屬集團,則可自宙○○及吳錫彥處分配1,600 元之利益,餘由宙○○及吳錫彥取得,共同藉以牟利。

十三、宇○○、玄○○(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0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8 月、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760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7 月,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均無罪,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190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A○○(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6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8 月、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953 號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316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辰○○(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月、4 月、4 月)均明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而亥○○(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4 月)並無與大陸地區女子結婚之真意,竟與亥○○共同基於使大陸女子以假結婚方式非法來臺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A○○於99年間向亥○○稱:若與大陸地區女子假結婚並申請大陸地區女子來臺,即可按月領得3 萬元人頭老公費等語,經亥○○允諾後,隨即由玄○○出資,由A○○安排亥○○於附表一編號13所載日期前往大陸地區,由宇○○先行於大陸地區覓得願意以假結婚方式來臺工作之大陸地區女子李青,復由宇○○安排亥○○與李青見面、拍攝旅遊照片、舉辦婚宴、於大陸地區為其等辦理結婚手續,宇○○並提供背景資料、捏造相識經過、結婚動機等供其等背誦。嗣亥○○返臺後於附表一編號13所載日期以團聚名義申請李青來臺,經移民署承辦人員於實質審查後准許,使李青於附表一編號13所載日期搭機入境來臺,亥○○因而領得人頭老公費9 萬元以牟利。李青以假結婚之方式順利來臺後,玄○○所屬之人蛇集團即將李青安排至宙○○旗下吳錫彥所屬之應召站,宇○○、玄○○、A○○、辰○○(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及宙○○、吳錫彥(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復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接續多次媒介李青前往桃園地區各賓館與不特定之男客為性交之行為,而未○○(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100 年4 月間加入後,亦與辰○○、宙○○、吳錫彥、玄○○、宇○○、A○○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為媒介性交易行為之分工,李青每次從事性交易,宇○○、玄○○、A○○、辰○○、未○○所屬集團,可自宙○○及吳錫彥處分配1,600 元之利益,餘由宙○○及吳錫彥取得,共同藉以牟利。

十四、宇○○、玄○○(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0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8 月、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760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7 月,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均無罪,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190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A○○(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6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8 月、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953 號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316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均明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而黃○(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4 月)並無與大陸地區女子結婚之真意,竟與黃○共同基於使大陸女子以假結婚方式非法來臺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A○○於97年間向黃○稱:若與大陸地區女子假結婚並申請大陸地區女子來臺,即可按月領得3 萬元人頭老公費等語,經黃○允諾後,隨即由玄○○出資,由A○○安排黃○於附表一編號14所載日期前往大陸地區,由宇○○先行於大陸地區覓得願意以假結婚方式來臺工作之大陸地區女子黃日林,復由宇○○安排黃○與黃日林見面、拍攝旅遊照片、舉辦婚宴、於大陸地區為其等辦理結婚手續,宇○○並提供背景資料、捏造相識經過、結婚動機等供其等背誦。嗣黃○返臺後於附表一編號14所載日期以團聚名義申請黃日林來臺,經移民署承辦人員於實質審查後准許,使黃日林於附表一編號14所載日期搭機入境來臺,黃○因而按月領得人頭老公費以牟利。黃日林以假結婚之方式順利來臺後,玄○○所屬之人蛇集團即將黃日林安排至宙○○旗下張家豪所屬之應召站,宇○○、玄○○、A○○及宙○○、張家豪(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復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宙○○及其旗下應召站張家豪接續多次媒介黃日林前往桃園地區各賓館與不特定之男客為性交之行為,而辰○○(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未○○(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業經本院以101 年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分別於99年間、100 年4 月間加入後,亦與宙○○、張家豪、玄○○、宇○○、A○○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為媒介性交易行為之分工,黃日林每次從事性交易,宇○○、玄○○、A○○、辰○○、未○○所屬集團,則可自宙○○及張家豪處分配1,600 元之利益,餘由宙○○及張家豪取得,共同藉以牟利。

十五、宇○○、玄○○(業經本院以101 度訴字第10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8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760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7 月,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均無罪,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190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A○○(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6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8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953 號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316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辰○○(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業經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4 月)、未○○(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5 月)均明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而甲○○(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並無與大陸地區女子結婚之真意,竟與甲○○共同基於使大陸女子以假結婚方式非法來臺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A○○於100 年間向甲○○稱:若與大陸地區女子假結婚並申請大陸地區女子來臺,即可領得人頭老公費10萬元等語,經甲○○允諾後,隨即由玄○○出資,由A○○安排甲○○於附表一編號15所載日期前往大陸地區,由宇○○先行於大陸地區覓得願意以假結婚方式來臺工作之大陸地區女子吳雯霄,復由宇○○安排甲○○與吳雯霄見面、拍攝旅遊照片、舉辦婚宴、於大陸地區為其等辦理結婚手續,宇○○並提供背景資料、捏造相識經過、結婚動機等供其等背誦。嗣甲○○返臺後於附表一編號15所載日期以團聚名義申請吳雯霄來臺,經移民署承辦人員於實質審查後准許,使吳雯霄於附表一編號15所載日期搭機入境來臺,甲○○因而領得人頭老公費10萬元以牟利。吳雯霄以假結婚之方式順利來臺後,玄○○所屬之人蛇集團即將吳雯霄安排至張家豪(緣宙○○於100 年6 月起即未經營應召站,故此部分並非宙○○旗下之應召站)所屬之應召站,宇○○、玄○○、A○○、辰○○(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未○○(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及張家豪(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復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張家豪接續多次媒介吳雯霄前往桃園地區各賓館與不特定之男客為性交之行為,吳雯霄每次從事性交易,宇○○、玄○○、A○○、辰○○、未○○所屬集團,則可自張家豪處取得1,600 元之利益,餘由張家豪取得,共同藉以牟利。

十六、宇○○、玄○○(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0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8 月、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760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7 月,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均無罪,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190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A○○(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6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8 月、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953 號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316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辰○○(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月、4 月、4 月)均明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而丑○○(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4 月)並無與大陸地區女子結婚之真意,竟與丑○○共同基於使大陸女子以假結婚方式非法來臺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A○○於99年間向丑○○稱:若與大陸地區女子假結婚並申請大陸地區女子來臺,即可按月領得人頭老公費3 萬元等語,經丑○○允諾後,隨即由玄○○出資,由A○○安排丑○○於附表一編號16所載日期前往大陸地區,由宇○○先行於大陸地區覓得願意以假結婚方式來臺工作之大陸地區女子廖慧全,復由宇○○安排丑○○與廖慧全見面、拍攝旅遊照片、舉辦婚宴、於大陸地區為其等辦理結婚手續,宇○○並提供背景資料、捏造相識經過、結婚動機等供其等背誦。嗣丑○○返臺後於附表一編號16所載日期以團聚名義申請廖慧全來臺,經移民署承辦人員於實質審查後准許,使廖慧全於附表一編號16所載日期搭機入境來臺,丑○○因而按月領得人頭老公費以牟利。廖慧全以假結婚之方式順利來臺後,玄○○所屬之人蛇集團即將廖慧全安排至宙○○旗下麥恩典所屬之應召站,宇○○、玄○○、A○○、辰○○(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及宙○○、麥恩典(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業經本院以101 年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復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宙○○及其旗下應召站麥恩典接續多次媒介廖慧全前往桃園地區各賓館與不特定之男客為性交之行為,而未○○(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100 年4 月間加入後,亦與辰○○、宙○○、麥恩典、玄○○、宇○○、A○○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為媒介性交易行為之分工,廖慧全每次從事性交易,宇○○、玄○○、A○○、辰○○、未○○所屬集團,則可自宙○○及麥恩典處分配1,600 元之利益,餘由宙○○及麥恩典取得,共同藉以牟利。

十七、宇○○、玄○○(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0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8 月、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760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7 月,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均無罪,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190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A○○(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6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8 月、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953 號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316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辰○○(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4 月、4 月)均明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而癸○○(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4 月)並無與大陸地區女子結婚之真意,竟與癸○○共同基於使大陸女子以假結婚方式非法來臺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A○○於99年間向癸○○稱:若與大陸地區女子假結婚並申請大陸地區女子來臺,即可按月領得人頭老公費3 萬元等語,經癸○○允諾後,隨即由玄○○出資,由A○○安排癸○○於附表一編號17所載日期前往大陸地區,由宇○○先行於大陸地區覓得願意以假結婚方式來臺工作之大陸地區女子黃朝,復由宇○○安排癸○○與黃朝見面、拍攝旅遊照片、舉辦婚宴、於大陸地區為其等辦理結婚手續,宇○○並提供背景資料、捏造相識經過、結婚動機等供其等背誦。嗣癸○○返臺後於附表一編號17所載日期以團聚名義申請黃朝來臺,未○○(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5 月、5 月)於100 年4 月間加入該人蛇集團後,即與癸○○、辰○○、玄○○、宇○○、A○○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一同安排黃朝進入臺灣地區事宜,經移民署承辦人員於實質審查後准許,使黃朝於附表一編號17所載日期搭機入境來臺,癸○○因而按月領得人頭老公費以牟利。黃朝以假結婚之方式順利來臺後,玄○○所屬之人蛇集團即將黃朝安排至宙○○旗下麥恩典所屬之應召站,宇○○、玄○○、A○○、辰○○(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未○○(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及宙○○、麥恩典(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復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宙○○及其旗下應召站麥恩典接續多次媒介黃朝前往桃園地區各賓館與不特定之男客為性交之行為,黃朝每次從事性交易,宇○○、玄○○、A○○、辰○○、未○○所屬集團,則可自宙○○及麥恩典處取得1,600 元之利益,餘由宙○○及麥恩典取得,共同藉以牟利。

十八、宇○○、玄○○(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0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8 月、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760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7 月,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均無罪,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190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A○○(業經本院以102 年訴字第6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8 月、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953 號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316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均明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而申○○(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4 月)並無與大陸地區女子結婚之真意,竟與申○○共同基於使大陸女子以假結婚方式非法來臺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A○○於98年間向申○○稱:若與大陸地區女子假結婚並申請大陸地區女子來臺,即可按月領得人頭老公費3 萬元等語,經申○○允諾後,隨即由玄○○出資,由A○○安排申○○於附表一編號18所載日期前往大陸地區,由宇○○先行於大陸地區覓得願意以假結婚方式來臺工作之大陸地區女子莫鮮,復由宇○○安排申○○與莫鮮見面、拍攝旅遊照片、舉辦婚宴、於大陸地區為其等辦理結婚手續,宇○○並提供背景資料、捏造相識經過、結婚動機等供其等背誦。嗣申○○返臺後於附表一編號18所載日期以團聚名義申請莫鮮來臺,經移民署承辦人員於實質審查後准許,使莫鮮於附表一編號18所載日期搭機入境來臺,申○○並因而領得人頭老公費約18萬元以牟利。莫鮮以假結婚之方式順利來臺後,玄○○所屬之人蛇集團即將莫鮮安排至宙○○旗下林承烽所屬之應召站,宇○○、玄○○、A○○及宙○○、林承烽(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業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17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復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宙○○及其旗下應召站林承烽接續多次媒介莫鮮前往桃園地區各賓館與不特定之男客為性交之行為,而辰○○(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99年間加入後,亦與宇○○、玄○○、A○○、宙○○、林承烽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為媒介性交易行為之分工,莫鮮每次從事性交易,宇○○、玄○○、A○○、辰○○所屬集團,則可自宙○○及林承烽處取得1,600 元之利益,餘由宙○○及林承烽取得,共同藉以牟利。

十九、宇○○、玄○○(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0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8 月、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760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7 月,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均無罪,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190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A○○(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6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8 月、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953 號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316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均明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而地○○(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5 月)並無與大陸地區女子結婚之真意,竟與地○○共同基於使大陸女子以假結婚方式非法來臺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A○○於98年間向地○○稱:若與大陸地區女子假結婚並申請大陸地區女子來臺,即可按月領得人頭老公費3 萬元等語,經地○○允諾後,隨即由玄○○出資,由A○○安排地○○於附表一編號19所載日期前往大陸地區,由宇○○先行於大陸地區覓得願意以假結婚方式來臺工作之大陸地區女子唐香萍,復由宇○○安排地○○與唐香萍見面、拍攝旅遊照片、舉辦婚宴、於大陸地區為其等辦理結婚手續,宇○○並提供背景資料、捏造相識經過、結婚動機等供其等背誦。嗣地○○返臺後於附表一編號19所載日期以團聚名義申請唐香萍來臺,辰○○(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業經本院以101 年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月、4 月、4 月)於99年間加入該人蛇集團後,即與地○○、玄○○、宇○○、A○○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一同安排唐香萍進入臺灣地區事宜,經移民署承辦人員於實質審查後准許,使唐香萍於附表一編號19所載日期搭機入境來臺,地○○並因而領得人頭老公費約8 萬元以牟利。唐香萍以假結婚之方式順利來臺後,玄○○所屬之人蛇集團即將唐香萍安排至宙○○旗下蔡東安所屬之應召站,宇○○、玄○○、A○○、辰○○(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及宙○○、蔡東安(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業經本院以101 年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復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宙○○及其旗下應召站蔡東安接續多次媒介唐香萍前往桃園地區各賓館與不特定之男客為性交之行為,未○○(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業經本院以101 年訴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則於100 年4 月間加入後,亦與辰○○、宙○○、蔡東安、玄○○、宇○○、A○○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為媒介性交易行為之分工,唐香萍每次從事性交易,宇○○、玄○○、A○○、辰○○、未○○所屬集團,則可自宙○○及蔡東安處分配1,600 元之利益,餘由宙○○及蔡東安取得,共同藉以牟利。

二十、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現改制為桃園市調查站)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宇○○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證人玄○○、A○○、黃○、庚○○、癸○○、丙○○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被告宇○○亦未指出並證明上開證人之證言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證人玄○○、A○○、黃○、庚○○、癸○○、丙○○於檢察官訊問時經具結後所為之證述,自得為證據。又按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行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復對證人採交互詰問制度,其未經詰問者,僅屬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資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97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院於審判程序已傳訊證人玄○○、A○○、癸○○到庭作證,使被告宇○○行使反對詰問權,至於就證人黃○、庚○○、丙○○部分,業據被告宇○○及其辯護人捨棄詰問權,是其等於偵查時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業據本院合法調查,依法具有證據能力。

㈡又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下列所引用之被告宇○○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被告宇○○及其辯護人、檢察官均表示不爭執其證據能力,復本院認其作成之情形並無不當情形,經審酌後認為適當,故前開審判外之陳述得為證據,併此敘明。至於被告宇○○之選任辯護人爭執證人戊○○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無證據能力,致本院未執前揭陳述作為本件認定被告宇○○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然證人戊○○前揭陳述仍得作為彈劾證據使用,併此指明。

㈢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況被告宇○○及其辯護人、檢察官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是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宙○○部分:

㈠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準此,被告宙○○及其辯護人對

意見,復本院亦查無有何顯然不正之方法取得情事,而悖於其自由意志,是被告前開供述得為證據,合先敘明。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下列所引用之被告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被告宙○○及其辯護人、檢察官均表示不爭執其證據能力,復本院認其作成之情形並無不當情形,經審酌後認為適當,故前開審判外之陳述得為證據,併此敘明。

㈢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況被告宙○○及其辯護人、檢察官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是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宙○○部分:被告宙○○被訴事實欄二至四、六至十四、十六至十九所示犯行,業據被告宙○○坦承不諱,復有附表一各該編號「證據資料」欄所示之證據在卷足憑,另被告宙○○自承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編號9 、編號10、編號19,配合的應召站業者為蔡東安;附表二編號11、編號12、編號13,配合的應召站業者為吳錫彥;附表二編號14,配合的應召站業者為張家豪;附表二編號16、編號17,配合的應召站業者為麥恩典;附表二編號18,配合的應召站業者為林承烽,且上開應召站業者均是在伊旗下等語(見本院卷十第92頁背面),堪認被告宙○○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被告宇○○部分:訊據被告宇○○固坦承渠有辦理事實欄一至十九各該人頭老公於大陸地區之結婚手續,惟矢口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圖利媒介性交易等犯行,辯稱:伊辦理大陸地區結婚手續,收費均屬相同,利潤亦得計算知,所有去大陸辦理結婚登記的臺灣籍人士到大陸地區都必須要開立公證書及無血緣關係證明,而必須事前即知悉大陸籍配偶為何人,不可能至大陸才配對,另外大陸地區女子從大陸出發到臺灣後,伊的工作即告結束,伊不知道大陸地區女子之後在臺灣地區是否有從事不法工作,亦未朋分利益云云,被告宇○○之選任辯護人則以:所謂真結婚、假結婚,被告宇○○之收費均相同,被告宇○○僅係賺取微薄之費用,復未自玄○○集團朋分大陸地區女子之犯罪所得。另至大陸地區辦理結婚手續前,必須先在臺灣地區辦理單身證明、無血緣關係之聲明書,臺灣地區男子即已確認結婚女子之身分、年籍資料,是並無「配對」之情。且結婚並非必須以自由戀愛為前提,所由多端,被告宇○○主觀上並不知悉其所辦理者係假結婚。若認被告宇○○構成犯罪,亦請審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條例第79條第2 項刑度過重,請酌予減刑等語,為被告宇○○之利益辯護。經查:

⒈事實欄一至十九所示人頭老公,並無結婚真意,卻仍辦理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結婚手續,嗣事實欄一至十九所示之大陸地區女子則以此方式進入臺灣地區等情,有附表一上開各編號「證據清單」欄所示之各該證人證述(不含各該人頭老公調查局詢問部分)、書證等件在卷可佐,此部分之事實,可堪認定。另本件各該人頭老公,除黃○、庚○○經被告宇○○及其選任辯護人捨棄傳喚外,均經本院傳喚到庭,酉○○、午○○、己○○、天○○、壬○○、卯○○、丁○○、辛○○、戌○○、戊○○、子○○、亥○○、甲○○、丑○○、癸○○、申○○、地○○,其等於本院審理中及黃○、庚○○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

⑴證人午○○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本件伊至大陸地區和丁華芬結婚是假結婚,伊在臺灣時即知悉是要與丁華芬結婚,伊到大陸地區後,被告宇○○帶伊到車站找丁華芬,是由被告宇○○替伊辦理結婚程序,包括拍攝生活照,舉辦婚宴,及至公證處辦理結婚程序,宴客的賓客是被告宇○○找的,伊都不認識,丁華芬有對伊提到渠只認識伊和被告宇○○等語(見本院卷九第90頁至第93頁背面)。證人己○○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本件伊至大陸地區辦理假結婚,是由被告宇○○所辦理,被告宇○○帶黃志娟至車站接伊,本件是由被告宇○○辦理結婚程序,包括拍攝生活照、宴客、及至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結婚手續等語(見本院卷九第94頁至第97頁)。證人天○○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當初伊因為欠錢莊錢,認識了「廟公」,「廟公」要伊去大陸地區假結婚,每個月可以領3 萬元的人頭老公費。經伊允諾後,伊便前往大陸地區,在大陸地區有一位綽號為「海哥」的男子安排所有事務,包括拍攝婚紗、宴客等照片。那時和伊一起拍宴客照片的人,有一位綽號叫「超人」的男子,渠所拍攝的宴客照片和伊的是用同一批人,另外,伊也有去過羅金娥的親戚家,沒有拍照,但伊有至其他民房,假裝是女方的家而拍攝照片,民房、婚宴如同拍攝照片之佈景。且伊也有看到大陸地區女子有使用電腦觀看「教戰手冊」等語(見本院卷九第29頁至第33頁背面)。證人壬○○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是透過玄○○即「張董」之介紹,前往大陸地區辦理假結婚,伊是為了領取人頭老公費,伊與李小鳳都知道彼此無結婚真意,被告玄○○在伊去大陸之前有給伊李小鳳的電話,所以伊知道假結婚的對象。在大陸地區的結婚程序是由被告宇○○辦理,參加婚宴的朋友是被告宇○○所安排,被告宇○○也有安排伊與李小鳳拍攝假的生活照、婚宴照,並有要求伊記得婚宴照片上之稱謂,以應付移民署之面談等語(見本院卷九第81頁至第85頁)。證人卯○○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是經由「廟公」的介紹至大陸地區辦理假結婚,「廟公」對伊說假結婚每月可領3 萬元的人頭老公費,「廟公」有與伊一同至大陸地區,住同一間旅館的同一間房。「海哥」即在庭之被告宇○○有帶鄧運英至車站接伊與「廟公」,也有安排拍攝生活照片、宴客等,並帶伊至民房拍攝照片。伊在調查局詢問時稱:拍攝照片「海哥」說可以應付面談,喜宴的賓客都是被告宇○○找來的等語,伊現在不記得,但伊在調查局有據實陳述,伊當初在調查局有以照片指認被告宇○○等語(見本院卷九第34頁至第38頁)。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本件是「廟公」介紹伊至大陸地區假結婚,到大陸地區後,「海哥」有帶蔣麗娟至車站接伊。「海哥」在大陸地區有帶伊至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結婚登記、宴客及拍攝生活照等。宴客的賓客是「海哥」找的,在宴客時有一名臺灣籍男子「阿弼」和伊一同宴客,伊先照相,完成後,賓客即互換位置,換該名臺灣籍男子之該組為主角,「海哥」應該是有要求伊記得婚宴中每個人的角色,「海哥」也表示帶伊去拍照是為了證明有相處,係自由戀愛等語(見本院卷九第38頁至第40頁背面)。證人辛○○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本件是A○○介紹伊至大陸地區辦理假結婚,伊每個月都有領到固定的金額作為人頭老公費,領到大陸地區女子離境,A○○在伊到大陸前,有告知伊要與伊結婚的女子叫范強容,並要伊與范強容通電話,以製造通聯,伊出發至大陸前,A○○要伊到大陸之後去找「海哥」即被告宇○○,渠會負責在大陸地區結婚事宜之處理,伊是在成都辦理結婚登記,因為范強容是四川人,然後回柳州辦理婚宴,婚宴上的人伊都不認識,也沒有范強容的親戚,但被告宇○○要伊記宴客人員與范強容之關係,以應付臺灣移民署的面談,被告宇○○並有帶伊與范強容至柳州遊玩,以拍攝照片等語(見本院卷九第160 頁至第163 頁背面)。證人戌○○於本院審理中證稱:A○○介紹伊至大陸地區假結婚,A○○於臺灣已告知伊結婚的對象,至大陸地區之行程皆已安排,伊至大陸後,被告宇○○帶同賀茜茜來旅館找伊,被告宇○○所安排的行程,與A○○事先於臺灣所告知之行程大致相同,伊也沒有和被告宇○○提及行程,是被告宇○○帶同伊辦理,「海哥」有帶賀茜茜至旅館。「海哥」在大陸地區有帶伊至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結婚登記、宴客及拍攝生活照等。宴客的賓客是「海哥」找的,在宴客時有一名臺灣籍男子丁○○一同至大陸辦理假結婚,大部分的流程係一同進行,丁○○和伊一同宴客,伊先照相,完成後,賓客即互換位置,換該名臺灣籍男子之該組為主角,並要伊記得婚宴中每個人之角色,「海哥」也表示帶伊去拍照,以應付移民署之面談,伊也有去過「賀茜茜的家」,但伊不敢確定該址是否確為賀茜茜住處等語(見本院卷九第164 頁至第167 頁背面)。證人子○○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因為「廟公」即A○○之介紹至大陸地區假結婚,每個月可以獲得2 萬元之人頭老公費,在伊去大陸之前有看過韋海霞之照片,也有應「廟公」之要求打電話予韋海霞以製造通聯記錄,有另外一名卯○○和伊同至大陸,到大陸地區後,韋海霞、「廟公」有帶伊至公園拍攝生活照,伊與卯○○都是先登記再宴客,辦理結婚登記時,「海哥」、「廟公」有帶伊在公證處外,叫伊與韋海霞自己進去辦,卯○○的部分因為證件有缺,所以多花了一點時間。宴客時有開二桌,一桌是伊與韋海霞這對,另一桌是卯○○那對,「海哥」有無參加婚宴伊忘記了,在拍攝照片時,A○○有提及照片中要有兩桌,但不要互相照到另一對新人,也不要照到A○○,A○○也有要伊背照片中之稱謂以應付臺灣移民署的面談,「海哥」即在庭的被告宇○○等語(見本院卷九第226 頁至第232 頁)。證人庚○○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伊與孔會曲在大陸地區辦理假結婚的手續是被告宇○○所辦理,被告宇○○有辦理假的宴客、拍假的生活照,並帶伊與孔會曲辦理結婚公證等語(見101 他4965卷三第172 頁)。證人黃○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伊至大陸地區假結婚,被告宇○○有為其辦理手續,包括辦理結婚公證、拍假的生活照、假宴客照等,賓客也都是被告宇○○安排(見101 他4965卷三第174 頁背面至第175 頁)。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因為「廟公」的介紹,至大陸地區與吳雯霄假結婚,被告宇○○有來接伊,帶伊去找吳雯霄及至渠家中,但伊沒有看見吳雯霄之親人,之後「海哥」有帶伊去拍生活照、婚紗照、舉辦婚宴,被告宇○○也有陪伊至大陸公證處辦理結婚登記等語(見本院卷九第85頁至第89頁)。證人丑○○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經過「廟公」的介紹,前往大陸地區假結婚,伊擔任人頭老公,每個月可領得人頭老公費3 萬元,伊到大陸後,見過「海哥」二次,一次是餐會時,另一次是伊在大陸地區辦理結婚登記之時,在辦理結婚登記該日,廖慧全有來找伊,伊與廖慧全坐計程車至公證處,「海哥」那時已經在該處等待,並與廖慧全打招呼,廖慧全如何與「海哥」約定伊不知道,在大陸地區辦理假結婚的流程都是廖慧全主導,在婚宴時廖慧全稱婚宴上之親友為其親朋好友,伊無法確定廖慧全所述是否實在,該賓客有自我介紹,伊不記得有無要伊背誦,伊也有拍生活照,但伊不知道是誰替伊拍照,也沒有對伊稱係為了要應付移民署之面談等語(見本院卷九第275 頁至第281 頁背面)。證人申○○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是經由「廟公」的介紹與莫鮮假結婚,伊到大陸地區之前已看過莫鮮的照片,伊並有撥打莫鮮之電話以製作通聯紀錄,到大陸地區後,「海哥」即在庭的被告宇○○與莫鮮有至柳州巴士總站接伊,嗣被告宇○○有替伊拍攝生活照、辦理宴客及結婚登記等,拍攝生活照時,係依「海哥」的安排指示至借用之民房內拍照,不是莫鮮真正的住處,婚宴時的賓客是與地○○、唐香萍該對一起辦,參加宴客的賓客都沒有換,賓客也都是「海哥」找來的,「海哥」有要伊記得所攝婚宴照片中的賓客與莫鮮的關係,以應付移民署之面談等語(見本院卷九第289 頁至第292 頁)。

⑵證人酉○○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是經由綽號「阿義」的朋友介紹認識綽號「阿國」的男子,因為「阿義」知道伊離婚單身,所以就問伊說有沒有意願和大陸女子結婚,如果有喜歡的話就娶來當老婆,如果不喜歡的話就當幫渠等一個忙假結婚,後來「阿國」就帶伊認識綽號「廟公」的男子,「廟公」要伊去大陸地區結婚,於是伊就去大陸地區認識丙○○,大陸那邊是是由一名胖胖綽號「阿海」的男子帶伊去辦結婚手續及處理證件、住宿等事務,辦完結婚之後,伊回臺灣就跟「阿國」說伊中意丙○○,伊願意真結婚娶渠回來當老婆,是「廟公」帶伊去辦申請丙○○來臺手續,丙○○來臺那一天被「廟公」帶走,後來伊問「阿義」,「阿義」說丙○○被「廟公」帶去「阿國」那裡非法賣淫。有一位綽號「芭樂」的男子要替丙○○贖身並同居一處,後丙○○也聯繫伊,要伊維持婚姻的形式,讓丙○○可以留在臺灣。伊有答應。後來「芭樂」和丙○○分手後,現在伊和丙○○住在一起等語(見本院卷九第24頁至第28頁),惟證人酉○○係假結婚乙節,有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證人證述、物、書證等件可憑,證人A○○更明白指述酉○○有拿取人頭老公費3 萬元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16046 號卷二第127 頁),衡諸常情,如證人酉○○確與丙○○有結婚真意,在其知悉丙○○於入臺後即遭「阿國」帶去賣淫乙事後,竟未報警協尋或為其他處理,反任憑丙○○在應召站從事性交易,並收取人頭老公費,更甚者,在其與丙○○取得聯繫後,也未要求丙○○應與其共同生活維繫婚姻,直至丙○○於102 年10月間接受司法調查止,從未與丙○○共同生活過,此均與常情顯然有違,是證人酉○○證述其與丙○○係真結婚云云,顯難採信,且就證人酉○○所涉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部分,亦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421 號判決有期徒刑3 年6 月,是以,證人酉○○與丙○○部分於「丙○○來臺之初」並無結婚真意乙情,可堪認定。另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係經由「張先生」之介紹認識莫柳夢,玄○○、A○○協助伊辦理臺灣地區之結婚手續,伊至大陸地區所辦理之結婚程序並非被告宇○○所辦理,伊只見過宇○○2 次,第一次是到柳州之時,莫柳夢有來接伊,在當天,莫柳夢有約渠友人到餐廳,一起同桌吃飯,被告宇○○也有在場,第二次見到被告宇○○是伊離開柳州之時,伊有在大陸地區辦理婚宴,被告宇○○於婚宴時沒有到場,也有請莫柳夢認識的旅行社員工拍生活照,以留作紀念。莫柳夢來臺後,與伊同住,但伊媽媽、妹妹與莫柳夢不熟,因為莫柳夢都與伊共同進出,莫柳夢沒有在外工作,伊不記得有無看婦產科,伊現在也不記得莫柳夢親戚的電話云云(見本院卷十第50頁至第57頁背面),惟證人戊○○係假結婚乙節,有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證人證述、物、書證等件可憑,又證人戊○○於調查局詢問時陳稱:伊於96年開始,在桃園縣中壢市○○路00號「太平洋車行」兼差擔任白牌司機工作,另於100 年底從事油漆工作至今;伊曾與大陸地區女子莫柳夢結婚,但莫柳夢父母的名字伊已經忘記了;莫柳夢來臺後,伊的媽媽、妹妹都不曾見過莫柳夢;莫柳夢來臺不曾生病,伊也沒有帶莫柳夢去看診;莫柳夢來臺後,都係跟伊居住在桃園縣中壢市○○路00號3 樓,莫柳夢沒有搬出去過,後來因為感情因素,在100 年10月31日,伊與莫柳夢辦理離婚登記,當天莫柳夢就回大陸云云(見103 偵17666卷二第125 頁至第129 頁),就證人戊○○所供,就渠母親、妹妹與莫柳夢是否認識、有無至婦產科看診,所述有所不一,證人戊○○所證之憑信性,已非無疑。復依據證人戊○○上開所供,其與莫柳夢於100 年10月31日方離婚,而調查局人員係於101 年3 月3 日詢問關於其與莫柳夢結婚之相關情事,期間相隔僅短短數月,但證人戊○○對於其配偶莫柳夢之父母姓名即完全無法回答;再者,結婚後,證人戊○○當會先陪同莫柳夢拜會家人,相互介紹、認識,依證人戊○○於調查局所證,豈有莫柳夢入臺後10個月間,證人戊○○從未介紹莫柳夢與其家人見面,或如於本院審理中所證彼此間並未熟識,證人戊○○與莫柳夢間婚姻之真實性,顯堪置疑。再莫柳夢來臺後確係至蔡東安旗下之應召站賣淫,亦經本院認定如前,證人戊○○與莫柳夢若確為真心結婚,對於莫柳夢之舉止當有所關注,其對於莫柳夢從事性交易一事豈有毫無所悉之可能。綜上所論,證人戊○○前開所證不但與常情相違,且對於其妻莫柳夢之舉措均一概不知,則以此情觀之,足認證人戊○○與莫柳夢實無結婚真意,亦甚明灼。而就證人戊○○所涉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部分,亦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有期徒刑2 年8 月,是以,證人戊○○與莫柳夢並無結婚真意乙情,足資認定。又證人地○○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與唐香萍是真結婚,至大陸地區後,伊先至廣西的某城市,再至柳州辦理結婚手續,伊沒有見過在庭之被告宇○○,伊有自行在大陸唐香萍住處辦宴客,也有去公證處辦理結婚手續,生活照是在公證處的院子拍的,沒有拍婚紗照,唐香萍來臺後沒有工作云云(見本院卷九第292 頁背面至第297 頁),惟證人地○○係假結婚乙節,有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證人證述、物、書證等件可憑,並據證人申○○證述:伊是假結婚,婚宴時的賓客是與地○○、唐香萍該對一起辦,參加宴客的賓客都沒有換,賓客也都是「海哥」找來的,「海哥」有要伊記得所攝婚宴照片中的賓客與莫鮮的關係,以應付移民署之面談等語,可徵證人申○○與地○○確無結婚真意,而唐香萍來臺後確係從事賣淫,亦與證人地○○所證唐香萍來臺後並未出外工作等節有悖,且就被告地○○所涉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部分,亦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決有期徒刑2 年6 月,是以,證人地○○與大陸地區女子唐香萍並無結婚之真意乙節,同可認定。

⑶證人亥○○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當時伊係透過「廟公」的介紹,至大陸地區辦理假結婚手續,每月可領取人頭老公費,伊總共領了4 個月,共計9 萬元,伊在至大陸地區前有與李青聯絡,以製造通聯,並先行辦理單身證明,至於無血緣關係證明部分,伊忘記了。到大陸地區後,「海哥」帶伊去見李青,或是李青來接伊,伊忘記了,「海哥」並帶伊至旅遊景點拍攝生活照,拍照者是誰伊忘記了,辦理宴客,及結婚手續等,婚宴是「海哥」安排的,在婚宴中,李青沒有對伊說哪些人是親戚、朋友,但宴會中的人有自我介紹,「海哥」有要伊記得該賓客自我介紹時之稱謂,「海哥」與在庭的被告宇○○不同,「海哥」比較瘦,比較矮,是大陸口音等語(見本院卷九第220 頁至第225 頁背面)。證人亥○○雖指證在庭之被告宇○○並非「海哥」,惟「海哥」為宇○○乙節,業經本院傳訊到庭之各該人頭老公指證歷歷,且被告宇○○亦不否認其綽號為「海哥」,則證人亥○○是否因被告宇○○在庭,而不願當庭指認被告宇○○,或因渠至大陸地區辦理假結婚之際,同有其他「海哥」所覓以協助辦理本件假結婚手續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男子參與,致證人亥○○有混淆誤認之情,均屬可能,是以,證人亥○○指證在庭之被告宇○○並非「海哥」部分,容非可採。另證人癸○○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經過「廟公」的介紹,至大陸地區辦理假結婚,對象是「廟公」先決定的,伊也有與結婚對象通話以製造通聯紀錄,「廟公」有和伊說,到大陸地區之後會有一位「海哥」即在庭之被告宇○○之人與其聯繫。伊到柳州巴士總站後,「海哥」有對伊稱因為渠有其他事務,所以在講完流程後,事務悉由被告宇○○之女朋友處理,伊都稱該人為「海嫂」,包括拍生活照、安排婚宴、辦理結婚登記等,其間「海哥」有以電話聯繫其女朋友詢問辦理之進度,宴會中之賓客有無黃朝之親友伊不確定,賓客都是被告宇○○的女朋友找來的,且其有要伊背誦婚宴所攝照片中每一位賓客與黃朝之關係,另「海哥」也有交待其女朋友找一間當地的房子當作是黃朝的家拍照,以應付移民署之面談等語(見本院卷九第282 頁至第288 頁背面)。而證人癸○○於檢察官偵查中亦明確指述其與黃朝之假結婚手續係被告宇○○所辦理(見101 他4965卷三第157 頁及同頁背面),其雖於本院審理中指證辦理者為「海嫂」,然由證人癸○○於本院審理中所證,亦證述此係由被告宇○○所指示,且被告宇○○復有以電話確認、掌握辦理之時程,被告宇○○自係基於正犯之意思參與本件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犯行,無論本件係由「海嫂」或被告宇○○本人辦理,對被告宇○○基於正犯之意思參與本件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犯行乙情,均無影響,此部分亦應予以指明。

⑷由證人丁○○及戌○○、證人卯○○及子○○、證人申○○所證,可徵宴客之賓客均係宇○○所覓,渠等並有共用賓客拍攝照片等情,證人黃○、庚○○、午○○、壬○○同證稱賓客為被告宇○○所覓,用以拍攝假的宴客照,證人辛○○、丁○○、戌○○、卯○○、子○○、申○○並均一致證述被告宇○○有要其等背誦所拍攝之宴客照片中各該人等與大陸地區女子間為何關係,另證人天○○、卯○○、癸○○、申○○更指證渠等有至被告宇○○所安排,非大陸地區女子真實住處之民宅拍攝照片,又各該證人均一致指述宇○○有為其拍攝生活照片,且被告宇○○為上開行為之目的均係為應付臺灣移民署之面談,上揭情事,顯與有結婚真意之情形有所不同,被告宇○○既辦理上開流程,可徵被告宇○○除確有於大陸地區辦理事實欄一至十九假結婚之手續外,被告宇○○對所媒介之大陸女子為假結婚等節均知之甚詳。

⒉證人玄○○於檢察官偵查、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宇○○於大陸地區配合集團事務,渠找尋有意願來臺灣賣淫之大陸地區女子,及負責在大陸地區辦理宴客之公開儀式、官方登記、公證等程序、接待人頭老公與大陸地區女子等事務。至於應付移民署的面談,早期是由伊、被告A○○與宇○○負責,嗣在被告未○○加入後即由未○○負責。被告宇○○對個案係真結婚或假結婚均十分明瞭,每一件是真結婚還是假結婚,被告宇○○都會告知,被告宇○○並會參與大陸地區女子及人頭老公之配對,最後是伊作決定,伊要得到大陸地區女子之資訊,所以在過程中必須要與被告宇○○討論,而被告宇○○瞭解女方之背景。假結婚的費用是2 萬元至3 萬元人民幣,包含介紹小姐之人之介紹費、人頭老公及小姐在大陸地區之花費,內含旅館、食宿、旅遊等支出,至於真結婚之費用,有時是幾千元人民幣,也有2 萬元人民幣的情形,但就要再含機票錢。通常在案子敲定之時伊會先付一筆錢,所謂的敲定就是大陸地區女子即人頭老頭都已決定時,剩下另一半等大陸地區發出大陸往來臺灣通行證後,再付清餘款給被告宇○○。收付是由被告辰○○處理,真結婚、假結婚支付多少錢被告辰○○都知道,錢是匯到被告宇○○、被告宇○○女友彭俊的帳戶,小姐賣淫要匯回的款項,伊也會一併匯回,伊再以電話告知被告宇○○哪些錢是要匯給渠,其餘是小姐要匯回家之賣淫所得,被告宇○○會依伊的告知轉交。被告宇○○負責在大陸地區辦理假結婚之手續。又早期假結婚係由綽號「紅姐」之崔嬋辦理,被告宇○○曾經娶過「紅姐」的女兒,後來離婚,「紅姐」與彭俊沒有關係,崔嬋與被告宇○○共同經營旅行社,承辦相同業務,分擔作業程序、實際上伊也有聯繫崔嬋,嗣由被告宇○○辦理之情形,被告宇○○亦屬知情,所謂的早期係指97、98年前等語(見101 他4965卷二第48頁、第116 頁至第117 頁、102 偵16046 卷二第119 頁至第120 頁、第201 頁至同頁背面、本院卷六第34頁至第36頁39頁背面、第42頁、第82頁背面至第87頁);及據證人A○○於檢察官偵查、本院審理中證稱:伊加入玄○○之人蛇集團,負責在臺灣地區找人頭老公至大陸地區假結婚,大陸地區的女子沒有結婚真意,找尋有意以假結婚方式來臺的大陸地區女子部分都是被告玄○○在和大陸地區配合之人宇○○聯繫負責,在大陸地區辦理結婚程序,伊沒有參與,伊是聽被告玄○○說的,但伊有見聞被告宇○○有與被告玄○○通聯,稱小姐長的如何,配對的老公是否適合,安排什麼日期去大陸等,要匯款給被告宇○○的金額是由渠與被告玄○○談的,伊記得有匯款到宇○○女友彭俊的帳戶,被告辰○○加入後就由被告辰○○負責此部分的匯款等語(見101 他4965卷三第142 頁背面、至第143 頁、102 偵23352 卷六第80頁、本院卷六第125 頁至126 頁背面)。另證人辰○○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負責至機房結小姐的帳,正確就回報給被告玄○○,並將收取之款項再與小姐對帳,將現金拿給小姐,剩下的錢即集團的所得,如果小姐有要匯回大陸,伊會接受被告玄○○指示後連同要匯給被告宇○○之款項作一筆統一匯款至被告宇○○或彭俊即被告宇○○女友的帳戶,之後如何交到各該大陸地區女子親友手中,被告玄○○會處理,伊不知情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72 頁至第175 頁)。再酌以上開證人與被告宇○○並無仇怨,復經具結以擔保其等陳述之可信性,渠等自無甘冒偽證罪責,恣意構陷被告宇○○入罪之理,堪認上開證人證述當屬真實。則由證人玄○○、A○○所證,可徵被告宇○○確係負責在大陸地區找尋有意願來臺之大陸地區女子,被告宇○○亦須先向有意願來臺之大陸地區女子確認其意願,及在大陸地區辦理宴客、公證及結婚程序,接待人頭老公及大陸地區女子。又辦理真結婚、假結婚費用有顯著差別,渠並與玄○○就被告宇○○所提供之大陸地區女子之資料決定配對,以應付移民署之面談,則堪認被告宇○○完全知悉所從事者為使大陸地區女子以假結婚方式非法來臺賣淫事宜,而擔任人蛇集團在大陸地區之分工角色。再者,證人玄○○與辰○○復證稱渠等在臺灣地區之集團共犯,與被告宇○○間有金流往來,費用除包括假結婚之費用外,亦包含協助大陸地區女子將賣淫所得分配予大陸地區女子所指定之親友處,益徵被告宇○○確實知悉大陸地區女子係以假結婚之方式來臺賣淫,倘非如此,在被告宇○○協助辦理大陸地區結婚事宜後,其工作即已終了,殊無由協助分配賣淫所得之理。則依此而論,玄○○集團內之運作方式既為被告玄○○在集團內綜理全部事務,由被告宇○○物色欲前來臺灣地區從事性交易之大陸地區女子後,另由被告A○○尋找需錢花用之人頭老公,待大陸地區女子入臺後,由被告玄○○安排前往應召站從事性交易,並由被告辰○○與大陸地區女子、應召站對帳、將利潤匯款予被告宇○○、為大陸地區女子將賣淫所得匯回大陸地區,其餘關於照顧大陸地區女子之生活起居,如看病、辦理入出境、離婚登記等雜事,均由被告未○○為之,顯見人蛇集團內每人各司其職,相互分工,以促使該人蛇集團順利運行,並依此牟利,而被告宇○○既知悉上情,仍擔負大陸地區假結婚如前所述及之一切事宜,並共同藉此獲取利益,則被告宇○○係以上開方式參與被告玄○○所屬之人蛇集團,而與被告玄○○所屬之人蛇集團內之成員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當屬至明。再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參照),從而,被告宇○○既係出於正犯之意思參與玄○○集團內使大陸地區女子以假結婚方式非法入臺,嗣並圖利媒介性交易等犯行,並分工其中一部即於大陸地區尋找有意來臺賣淫之女子並辦理大陸地區之結婚手續,復兼協助處理大陸地區女子之賣淫所得分配事宜,被告宇○○就圖利媒介性交易部分,雖未與應召集團成員有直接之犯意聯絡,然被告宇○○既係透過在臺之仲介集團成員與應召集團接洽協調營利細節、分配賣淫所得等事務,各該仲介集團成員即與賣淫集團間就圖利媒介性交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以,被告宇○○與應召集團間,就圖利媒介性交罪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情,亦足資認定。

⒊被告宇○○及其選任辯護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⑴被告宇○○及其選任護人辯稱:所謂真結婚、假結婚,被告宇○○之收費均相同,被告宇○○僅係賺取微薄之費用,復未自玄○○集團朋分大陸地區女子之犯罪所得云云,然查,真結婚、假結婚所收取之費用不同,辦理假結婚費用較高乙節,業據證人玄○○證述明確,此亦係因辦理假結婚手續其事涉違法事宜,風險較高,收取較高費用,合於經濟理性,從上節足可推論被告宇○○就本件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各該犯罪事實,主觀上知悉係使大陸地區女子以假結婚之方式非法入臺等情。至於被告宇○○雖未能自大陸地區女子每次賣淫所得取得款項,然其之獲利既係在辦理假結婚之際即已全數取得,僅係與被告玄○○、A○○及辰○○收取利潤之模式有別,然仍無解於被告宇○○犯行之成立。

⑵被告宇○○及其選任辯護人另辯稱:至大陸地區辦理結婚手續前,必須先在臺灣地區辦理單身證明、無血緣關係之聲明書,臺灣地區男子即已確認結婚女子之身分、年籍資料,是被告宇○○並無「配對」之情云云,然查:民眾申請認證持往大陸地區結婚使用之「單身切結書」時,若可備妥結婚對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等資料,則可另行製作「非近親結婚切結書」,惟如當事人尚未覓得適合結婚對象者,公證處亦准予僅辦理「單身切結書」,至「非近親結婚切結書」之部分,可再補行辦理,又縱令要證明與結婚對象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我國法院公證處亦僅建議民眾備妥本人及父母之戶籍謄本各5 份,而無庸提供大陸結婚對象之資料,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105 年1 月25日桃院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相關附件在卷可參(本院卷七第115 頁至第117 頁),佐以證人寅○○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辦理單身證明時需要人頭老公的身分證、戶籍謄本,沒有需要提供確切的結婚對象的所有資料等語(見本院卷七第20頁背面至第21頁背面),及證人玄○○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被告宇○○知道伊請渠幫忙辦的這些大陸女子與臺灣男子結婚的手續都是假的,因為大陸的小姐是由被告宇○○尋找的,辦理假結婚的人頭老公主要是由同案被告A○○尋找,大陸女子則是由被告宇○○尋找,找到了之後由伊、A○○及被告宇○○三人一起商量研究如何配對,若照被告宇○○所辯只負責受伊委託幫忙協助辦理大陸結婚手續,並不知道這些大陸女子是以假結婚之方式來臺從事賣淫,則照理講被告宇○○負責辦理大陸結婚手續結束後,就不會也無庸幫忙其他事項,但被告宇○○尚提供其女友彭俊之大陸帳戶,供來臺賣淫之大陸女子匯款回大陸,被告宇○○並會協助將款項依這些來臺賣淫之大陸女子的指示轉匯至其他帳戶,據此亦可證被告宇○○對於上開大陸女子係以假結婚之方式來臺賣淫乙情均明確知悉等語如前,從而,若尚未知悉結婚對象之人頭老公,我國公證處准予辦理「單身證明書」,至於「非近親結婚切結書」部分,得補行辦理。又在至大陸地區之前,部分人頭老公已知悉結婚之對象,然此既係由被告A○○所告知,亦合於證人玄○○所證即伊與被告A○○、宇○○會一起商量研究如何配對等情,僅被告宇○○、玄○○未出面,而係推由被告A○○告知人頭老公,並請人頭老公撥打大陸地區女子電話以製造通聯假象。再者,本院衡酌為通過移民署之面談,避免出現顯然可疑之婚配情形,證人玄○○所證渠需要向被告宇○○詢問女方的背景乙節,亦與常理無違。堪認被告宇○○確有參與大陸地區女子與臺灣地區人頭老公之配對,被告宇○○及其選任辯護人此部分所指,容難採認。

㈣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 項對於違反同條例第15條第1 款所定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處罰,旨在防止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以維護臺灣地區之安全與安定;所稱「非法」,自應從實質上之合法性予以判斷,凡評價上違反法秩序之方法,均屬「非法」。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1款、第2款規定,受益人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或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故在大陸地區通謀虛偽結婚,以不實之結婚證明辦理入境手續,憑以進入臺灣地區,其所持之入境許可文件雖係入出境主管機關所核發,形式上為合法,但因以虛偽方法而取得,即不具實質上之合法性,仍屬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是使大陸地區人民以假結婚真入境之脫法方式,進入臺灣地區者,即該當此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0號判決、94年度台上字第106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於92年10月29日將構成要件「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修正為「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為加重處罰之條件,並未規定專以人蛇集團之首腦(蛇頭)為處罰之對象,且從前述修法之目的係為擴大適用對象及收遏阻效果之立法理由觀之,亦無從認其處罰之對象僅限於人蛇集團之首腦。是以所謂「意圖營利」,不以實際得利為必要,僅須有獲取財產上利益之企圖即為已足(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80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宇○○使大陸地區女子非法來臺,並藉此獲取利益,其具有營利之意圖,灼然甚明。

㈡另按刑法第231 條所稱「容留」,係指供給姦淫者之場所而言,亦即提供性交或猥褻之場所,容許男女停留其間,使其等得以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始足當之。本件應召站業者有提供居住場所供賣淫女子居住乙情,業據被告宙○○所自承,則賣淫女子均係由馬伕載送至汽車旅館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易,並非在賣淫女子住處從事賣淫行為,此實難認該當於「容留」之構成要件,自無構成刑法第231 條第1項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而容留罪之餘地。

㈢是核被告宇○○就事實欄一至十九所為,均係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圖利使大陸地區女子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及刑法第231 條第1 項之圖利媒介性交罪。核被告宙○○就事實欄二至四、六至十四、十六至十九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之圖利媒介性交罪。又按人口販運防制法於98年1 月23日制定公布,於98年6 月1 日施行,是該法尚未施行前,依罪刑法定主義,自無從以人口販運防制法相關規定相繩。就事實欄一、被告宇○○及玄○○、A○○、「阿國」圖利使大陸女子丙○○以假結婚方式非法進入臺灣後,與應召站業者配合,媒介大陸女子從事性交易,藉以共同營利等情,業據本院認定明確如前。丙○○於

公叫酉○○,在大陸地區辦理結婚手續的人為被告宇○○,伊在來臺灣前即已決定要以賣淫的所得償還來臺費用,伊到臺灣時沒有看到酉○○,是不認識的人來機場接伊,之後把伊帶到桃園某宿舍,由二名男子負責管理伊的生活,到宿舍後的兩三天後開始賣淫,伊在宿舍待大概一個月左右,在宿舍的時候被限制自由,沒有鑰匙,身上也沒有錢,不能跟外界聯絡,只有上工時會給伊一支電話用以聯絡應召站人員,對外聯絡會被罰款。後來伊賣淫遇到一個客人叫「芭樂」,伊將狀況告訴渠,「芭樂」就幫伊贖身等語(見102 偵16046 號影卷二第145 頁)。依丙○○上開證述可證,其於大陸地區即知悉來臺後將以從事性交易之報酬抵償來臺費用,仍自願來臺賣淫,而丙○○於97年2 月1 日來台後即被帶至宿舍,2 、3 天後開始從事性交易,且其只在宿舍待1 個月左右即由綽號「芭樂」之人為其贖身,是其從事性交易之時間點應為97年2 月3 日至97年3 月初,故被告宇○○、玄○○、A○○、「阿國」媒介丙○○從事性交易之犯罪期間既在98年6 月1 日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之前,依罪刑法定主義,自無從以人口販運防制法相關規定相繩,僅能論以刑法第231 條第1 項之圖利媒介性交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宇○○、玄○○、A○○、「阿國」媒介丙○○從事性交易部分,係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 項等語,容有誤會,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無礙被告之防禦權,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㈣又按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刑法第231 條第1 項之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其犯罪構成要件為:「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從上述文字觀之,尚難認定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即已預定該犯罪當然涵蓋多數反覆實行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在內。且94年2 月2日修正前之刑法第231 條第2 項規定:「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本項既然有此常業犯之特別規定,則第1 項之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本質上即難認係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否則第2 項常業犯之規定即無適用餘地,當非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994號、第4691號、第6215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犯圖利媒介猥褻或性交罪,自無刑法集合犯規定適用。是以,被告宙○○之辯護人辯稱就渠等所涉犯圖利媒介性交罪有集合犯一罪之適用,尚有未合。被告宇○○先後媒介附表一編號1 至19;被告宙○○先後媒介附表一編號2 至4 、6 至14、16至19各該大陸地區女子從事性交易,其等媒介性交易之女子不同,犯罪地點、時間亦不同,就媒介不同女子之行為,依社會通念,固難認以評價為一罪為適當而僅成立集合犯之包括一罪,已如前述,然同一女子個人而言,乃係各基於媒介使其與男客反覆、接續為性交行為性交易而營利之單一犯意而為之,而各該大陸地區女子,亦分別在應召集團持續每天反覆接客為性交之性交易多次而營利,足見上開被告,應均係各本於使各該女子與他人反覆、接續為性交易而營利之單一犯意而為之,就媒介之同一女子而言,其侵害法益同一,在時間、空間上並具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自應依其媒介之不同女子,而各論以接續犯包括一罪。

㈤又附表二所示之「本案被告」欄所示之被告與「共犯然非受本件判決之人」欄所示之人,就附表二「各次犯行適用之法條及罪名」欄所示之罪名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至起訴書就事實二至十九所示之犯行,僅概略記載被告宇○○、宙○○、玄○○、A○○與各該人頭老公共犯本案,而就跨及99年3 月、100 年4 月部分之犯行漏未記載於99年間始加入人蛇集團之辰○○及100 年4 月始加入人蛇集團之未○○,亦漏未記載蔡東安、張家豪、吳錫彥、麥恩典、林承烽等應召站業者,此部分之共犯關係即應予補充如附表二「共犯然非受本判決之人」欄所示。

㈥被告宇○○就事實欄一至十九如附表二「各次犯行適用之法條及罪名」欄所示之罪部分及被告宙○○就事實欄二至四、六至十四、十六至十九如附表二「各次犯行適用之法條及罪名」欄所示之罪部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爰審酌宇○○與玄○○、A○○、辰○○、未○○等共組人蛇集團,協助該集團以假結婚之方式,使大陸地區女子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並交由被告宙○○旗下之各該應召站從事性交易,所為非僅破壞國家安全,更足以助長性交易氾濫,對我國國安管理以及社會善良風氣造成相當之影響,誠有不該,兼衡被告宇○○、宙○○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品行及被告宙○○犯後坦承犯行,反思己非之態度,被告宇○○犯後並無悔意之態度,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宇○○之選任辯護人認本件有情輕法重之憾,請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云云,然按刑法第59條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茲被告宇○○所犯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其法定刑為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法定刑不可謂不重,然本件被告宇○○長年在大陸地區尋覓有意願來臺之大陸地區女子,並以假結婚之方式使其等非法入臺,復媒介其等從事性交易,被告宇○○所為對社會秩序及國家安全之危害,甚為嚴重,與危害性較微、一次性之擔任人頭老公之犯行無法相提並論,基此,本院斟酌被告宇○○參與情節、對社會之危害性,認不宜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附此說明。

㈧被告宇○○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並自102 年1 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之規定。又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經比較新舊法,新法使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罰,致不得易科罰金,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新法規定。則依上開新法規定,得易科與不得易科之罪,不得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是本院爰就被告宇○○所犯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因被告宙○○所為本件各次犯行之宣告刑非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依據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應併合處罰,即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本院爰就此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宙○○與宇○○、玄○○、A○○均明知附表一編號2 至19所示人頭老公並無與大陸地區女子結婚之真意,竟由玄○○、A○○安排附表一編號2 至19所示人頭老公前往大陸地區,由宇○○安排該等人頭老公與附表一編號2 至19所示大陸地區女子辦理假結婚手續,嗣該等人頭老公返臺後,復以團聚為由申請附表一編號2 至19所示大陸地區女子來臺獲准後,該等大陸地區女子遂於附表一編號2至19所載日期搭機入境來臺,玄○○、A○○復將該等大陸地區女子交予被告宙○○,由被告宙○○指示旗下機房安排該等大陸地區女子從事性交易,其性交易所得金額歸玄○○、A○○及被告宙○○朋分,因認被告宙○○就附表一編號2 至4 、6 至14、16至19部分均分別涉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嫌;及認就附表一編號5 、15部分均分別涉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及刑法第231 條第1 項之圖利媒介性交等罪嫌。

貳、按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同法第310 條第1 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該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職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彈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是以本件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無罪,本判決此部分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叁、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分別著有判例可參。

肆、公訴意旨認定被告宙○○分別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附表一編號2 至編號19「證據資料」欄所示之人之供述、物、書證等件,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宙○○固坦承渠有媒介附表一編號2 至4 、6 至14、16至19所示之大陸地區女子從事性交易以營利,惟堅詞否認有何意圖營利使該等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犯行,及就附表一編號5 、15部分有何圖利媒介性交犯行,辯稱:伊沒有參與使大陸地區女子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犯行,伊100 年6 月後即未再經營應召站等語,被告宙○○之選任辯護人辯稱:被告宙○○係屬賣淫集團,與被告玄○○等人所屬之仲介集團互不隸屬,且綜觀全卷,其等就圖利使大陸地區女子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犯行部分並無任何行為分擔,被告宙○○均是在大陸地區女子已經引進臺灣,犯行已既遂後方為圖利媒介性交等犯行,檢察官亦未能證明其等與仲介集團間有何「事前謀議」之舉,且仲介集團間配合多應召站,各該賣淫女子並有更換應召站之情形,益徵被告宙○○彼此間確係分屬不同集團無訛,另被告宙○○於100 年6 月後即未再經營應召站等語,為被告宙○○之利益辯護。經查:

一、被告宙○○就附表一編號2 至編號19涉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嫌部分:

㈠按刑法上之共同正犯,除以自己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推由他人實施者外(即所謂之「共謀共同正犯」),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要件(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694 號判例、96年度台上字第2794號判決、司法院釋字第109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行為人對於他人所實施之犯罪行為,除就犯罪之實行,事先與該他人謀議,而成立共謀之共同正犯外,應參與分擔犯罪構成要件之一部,且彼此間有犯意之聯絡為限,始成立共同正犯。又共謀共同正犯因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實施,僅以其參與犯罪之謀議為其犯罪構成要件要素,其有無參與謀議自須以嚴格之證據證明(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050號、第6622號判決意旨參照)。揆諸前揭說明,倘檢察官認宙○○與居間仲介大陸地區女子來臺之經紀人共犯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 款、第79條第2項之罪,自應由檢察官提出積極證據證明其等參與實行使大陸地區人民以假結婚方式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構成要件行為,抑或就上開犯行有事前謀議行為,而推由仲介集團實施之舉,提出積極證據,尚不得率以宙○○於大陸地區女子來臺後有上開媒介從事性交易以營利之行為,遽推論其就各該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以假結婚方式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犯行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舉,而以共同正犯論處。

㈡被告宙○○就附表二編號2 至4 、6 至14、16至19所示圖利媒介性交罪犯行,與附表二編號2 至4 、6 至14、16至19「圖利媒介性交罪」部分中「被告」、「共犯然非受本件判決之人」欄所載及之玄○○、A○○、宇○○、辰○○、未○○及各該應召站人員共同媒介大陸地區女子以營利等情,業據本院認定明確如前。惟被告宙○○與被告玄○○、A○○、宇○○、辰○○、未○○等居間仲介大陸地區女子以假結婚來臺之經紀人互不隸屬,且非同屬一集團,茲論述如下:

⒈證人玄○○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宙○○並未參與本案以假結婚方式引進大陸地區女子入臺部分,在伊的認知中,伊和宇○○、A○○、辰○○、未○○為仲介集團,被告宙○○為賣淫業者,仲介集團在大陸地區女子來臺賣淫後直接對應的對象為被告宙○○,仲介大陸地區女子來臺之資金,與被告宙○○無關,被告宙○○如何與應召站業者抽取「水費」(按,即性交易之費用),是被告宙○○與各機房間之關係,和伊沒有關係,伊並不清楚,仲介與機房每10天對一次帳,機房與被告宙○○間之分帳,不會影響仲介集團之獲利,伊除了和中壢地區的宙○○旗下應召站合作外,也有和桃園地區的小胖集團及川川集團合作等語(見本院卷六第45頁至第46頁、第79頁背面至第81頁背面);證人A○○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宙○○沒有參與本案以假結婚方式引進大陸地區女子入臺部分,待大陸地區女子進入臺灣後,伊去機場接,被告宙○○才介入,嗣再由被告宙○○將大陸地區女子交予應召站之機房,辦理假結婚來臺之大陸地區女子,被告宙○○事先無法接觸,亦不知情,但被告宙○○知悉交給渠之大陸地區女子係以假結婚之方式引進臺灣,大陸地區女子來臺賣淫,要支付22萬之費用,仲介集團與大陸地區女子係約定需從事性交易6 個月,但若大陸地區女子提前清償款項,亦無庸繼續賣淫,被告宙○○不得干預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35 頁至第140 頁);證人辰○○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就伊的認知,被告玄○○、A○○、未○○與伊屬於同一集團,伊不知道每一次大陸地區女子從事性交易之價格,應召站之機房會固定交予伊1,600 元,其中1,000 元交給小姐,剩下為集團獲利,交給被告玄○○,配合的應召站有桃園地區、也有中壢地區,也有換應召站的情形,像是小姐不好帶,即會換給被告宙○○以外之機房(見本院卷六第182 頁至第184 頁);證人巳○○則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大陸地區女子調動機房或應召站的情形,是由被告玄○○那邊決定等語(見本院卷七第65頁)。是以,證人玄○○、A○○已明確證稱仲介集團與賣淫集團資金調度、運用分別,互不隸屬,僅係應召站須將賣淫所得中之1,600 元交予被告玄○○等人之仲介集團,而有拆帳之舉等情;證人辰○○、巳○○復證稱假結婚來臺之大陸地區女子係由居間仲介其等來臺之經紀人管理支配,而可調動機房,應召站業者無由置喙等情。又卷內並未有事證可認被告宙○○有參與上開大陸地區女子以假結婚方式入臺事宜、協議假結婚來臺費用如何償還、支付人頭老公費用等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犯行構成要件行為。

⒉綜上可知,經營應召站業者與居間仲介大陸女子來臺之經紀,應屬不同集團,彼此間雖有相互合作、調借、朋分利益之共生關係,然互不隸屬,否則經紀人豈有擅自將應召站旗下賣淫之女子抽調支配之權,應召站業者又何須給付性交易所得之一部分予經紀人。揆此,既足認經營應召站業者與居間仲介大陸女子來臺之人,係屬彼此利益關係不同之集團,則起訴書所指被告宙○○與被告玄○○、A○○、宇○○及各該人頭老公等人,就附表一編號2 至編號19所涉犯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以假結婚方式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犯行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舉,與卷內事證不符,難認可採。

二、被告宙○○就附表一編號5 、編號15涉犯圖利媒介性交罪嫌部分:被告宙○○於本院審理中辯稱:伊於100 年6 月後即未再經營應召站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44 頁背面),而證人玄○○雖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附表一編號5 之李小鳳、附表一編號15之吳雯霄都是交由被告宙○○,至於渠交予哪一個應召站伊不知悉等語(見101 他4965號卷四第27頁),惟在該日

之大陸地區女子係交由何應召站賣淫乙節,然證人玄○○於

被告宙○○從事賣淫等語(見101 他4965號卷四第27頁),參以證人玄○○引進多名大陸地區女子,當無法排除因個案太多而致生混淆誤認之情之可能,而被告宙○○旗下之應召站業者巳○○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乙○○係100 年6 月份通過移民署之面談而進入臺灣,被告宙○○那時已經沒有在從事應召站,也無庸將每次性交易所得中之100 元交予被告宙○○,因為都是伊在處理,伊也有能力處理應召站業務等語(見本院卷七第63頁、第65頁背面),證人巳○○之證述雖係針對乙○○部分而為,參就上揭證述,仍可徵被告宙○○確實於100 年6 月之後至本案查獲前,即未再經營應召站,亦無由從各該賣淫小姐之性交易所得中抽取水費,而李小鳳、吳雯霄分別於100 年10月9 日、100 年9 月16日進入臺灣,另本院遍查全卷,亦無被告宙○○有參與圖利媒介上開2名大陸地區女子性交易行為之積極事證,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法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宙○○之認定,而就上開2 名大陸地區女子部分,無由以圖利媒介性交罪相繩。

伍、綜上所述,檢察官提出用以證明被告宙○○涉犯使附表一編號2 至編號19所示之大陸地區女子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犯行及涉犯圖利媒介李小鳳、吳雯霄等大陸地區女子性交犯行之相關證據,均不足為被告宙○○有罪之積極證明,而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無從說服法院形成對被告宙○○有罪之心證,仍有合理懷疑存在,揆諸首揭法文與判例意旨,基於無罪推定之刑事訴訟法原則,自應就此部分為被告宙○○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條 、第301 條第1 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31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鈺玟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罰則)違反第15條第1 款規定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首謀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15條第1 款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該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一定期間之停航,或廢止其有關證照,並得停止或廢止該船長、機長或駕駛人之職業證照或資格。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有第1 項至第4項之行為或因其故意、重大過失致使第三人以其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從事第 1 項至第 4 項之行為,且該行為係以運送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為主要目的者,主管機關得沒入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明知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

前項情形,如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無相關主管機關得予沒入時,得由查獲機關沒入之。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所提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其證據能力並無

檢察官偵查中證稱:伊於97年以結婚名義來臺灣,臺灣的老

檢察官偵查中,檢察官係詢問證人玄○○多名玄○○所引進

檢察官偵查中係泛稱:96年以後來臺之大陸地區女子均交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曾名阜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人頭老公│大陸地│人頭老公前往大│大陸地區女子入境│本案之│      證據資料    │
 │    │姓名    │區女子│陸地區辦理假結│來臺之日期      │被告  │                  │
 │    │        │姓名  │婚之日期      │                ├───┤                  │
 │    │        │      │              │                │共犯然│                  │
 │    │        │      │              │                │非本件│                  │
 │    │        │      │              │                │受判決│                  │
 │    │        │      │              │                │之人  │                  │
 ├──┼────┼───┼───────┼────────┼───┼─────────┤
 │ 1  │酉○○  │丙○○│96年10月21日  │97年2月1日      │宇○○│①被告宇○○之供述│
 │( 起│        │      │              │                ├───┤ (102 偵23352 號 │
 │訴書│        │      │              │                │玄○○│  卷一第18頁;102 │
 │犯罪│        │      │              │                │A○○│  偵23352 號卷七第│
 │事實│        │      │              │                │酉○○│  8 頁;本院卷四第│
 │二十│        │      │              │                │阿  國│  141頁至第143頁)│
 │一)│        │      │              │                │      │②證人玄○○之供述│
 │    │        │      │              │                │      │  (102 偵23352 號│
 │    │        │      │              │                │      │  卷一第33頁;102 │
 │    │        │      │              │                │      │  偵16046 號影卷二│
 │    │        │      │              │                │      │  122 頁至第123 頁│
 │    │        │      │              │                │      │  )              │
 │    │        │      │              │                │      │③證人A○○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三第55頁背面至第│
 │    │        │      │              │                │      │  56頁背面【同102 │
 │    │        │      │              │                │      │  偵16046 號影卷二│
 │    │        │      │              │                │      │  3 頁至第4頁背面 │
 │    │        │      │              │                │      │  】、第68頁至第68│
 │    │        │      │              │                │      │  頁背面【同101 他│
 │    │        │      │              │                │      │  5911號卷四第139 │
 │    │        │      │              │                │      │  頁至第140 頁;10│
 │    │        │      │              │                │      │  3 偵17666 號卷一│
 │    │        │      │              │                │      │  第58頁背面至第59│
 │    │        │      │              │                │      │  頁背面】、第142 │
 │    │        │      │              │                │      │  頁【同101 他5911│
 │    │        │      │              │                │      │  號卷四第28頁背面│
 │    │        │      │              │                │      │  】;101 他4965號│
 │    │        │      │              │                │      │  卷四第46頁至第47│
 │    │        │      │              │                │      │  頁;102 偵16046 │
 │    │        │      │              │                │      │  號卷二第126 頁至│
 │    │        │      │              │                │      │  第127 頁)      │
 │    │        │      │              │                │      │④證人酉○○之供述│
 │    │        │      │              │                │      │  (103 偵76311 號│
 │    │        │      │              │                │      │  卷第41頁背面至第│
 │    │        │      │              │                │      │  42頁背面;102 偵│
 │    │        │      │              │                │      │  16046 號影卷第34│
 │    │        │      │              │                │      │  至第36頁;102 偵│
 │    │        │      │              │                │      │  16046 號影卷二第│
 │    │        │      │              │                │      │  5 頁至第197 頁)│
 │    │        │      │              │                │      │⑤證人丙○○之供述│
 │    │        │      │              │                │      │  (102 偵18275 號│
 │    │        │      │              │                │      │  卷第16頁背面至第│
 │    │        │      │              │                │      │  19頁;102 偵1604│
 │    │        │      │              │                │      │   6號卷二第135 頁│
 │    │        │      │              │                │      │  至第137 頁背面)│
 │    │        │      │              │                │      │⑥結婚公證書(103 │
 │    │        │      │              │                │      │  偵7631號卷第8頁 │
 │    │        │      │              │                │      │  )              │
 │    │        │      │              │                │      │⑦酉○○入出境資料│
 │    │        │      │              │                │      │  (102 偵16046 號│
 │    │        │      │              │                │      │  卷第72頁)      │
 │    │        │      │              │                │      │⑧酉○○之戶籍資料│
 │    │        │      │              │                │      │  (102 偵16046 號│
 │    │        │      │              │                │      │  卷二第150 頁、第│
 │    │        │      │              │                │      │  154頁 )        │
 ├──┼────┼───┼───────┼────────┼───┼─────────┤
 │ 2  │午○○  │丁華芬│98年8月11日   │99年1月25日     │宇○○│①被告宇○○之供述│
 │( 起│        │      │              │                │宙○○│  (102 偵23352 號│
 │訴書│        │      │              │                ├───┤  卷七第8 頁;本院│
 │犯罪│        │      │              │                │玄○○│  卷四第144 頁至第│
 │事實│        │      │              │                │A○○│  146頁背面)     │
 │二十│        │      │              │                │午○○│②被告宙○○之供述│
 │二)│        │      │              │                │      │  (本院卷四第144 │
 │    │        │      │              │                │      │  頁至第146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      │③證人玄○○之供述│
 │    │        │      │              │                │      │  (102 偵16046 號│
 │    │        │      │              │                │      │  卷二第122頁)   │
 │    │        │      │              │                │      │④證人A○○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三第60頁至第60頁│
 │    │        │      │              │                │      │  背面【同103 偵17│
 │    │        │      │              │                │      │  666 號卷一第63頁│
 │    │        │      │              │                │      │  至第63頁背面;10│
 │    │        │      │              │                │      │  2 偵16046 號影卷│
 │    │        │      │              │                │      │  第8 頁至第8 頁背│
 │    │        │      │              │                │      │  面】)          │
 │    │        │      │              │                │      │⑤證人午○○之證述│
 │    │        │      │              │                │      │  (102 偵16046 號│
 │    │        │      │              │                │      │  卷一第30頁至第32│
 │    │        │      │              │                │      │  頁;102 偵16046 │
 │    │        │      │              │                │      │  號卷二第175 頁至│
 │    │        │      │              │                │      │  第177 頁)      │
 │    │        │      │              │                │      │⑥午○○內政部入出│
 │    │        │      │              │                │      │  國及移民署面(訪│
 │    │        │      │              │                │      │  )談結果建議表(│
 │    │        │      │              │                │      │  102 偵16046 號影│
 │    │        │      │              │                │      │  卷一第73頁、第77│
 │    │        │      │              │                │      │  頁)            │
 │    │        │      │              │                │      │⑦午○○內政部入出│
 │    │        │      │              │                │      │  國及移民署訪談紀│
 │    │        │      │              │                │      │  錄(臺灣配偶)(│
 │    │        │      │              │                │      │  102 偵16046 號影│
 │    │        │      │              │                │      │  卷一第74頁至76頁│
 │    │        │      │              │                │      │  、第79頁)      │
 │    │        │      │              │                │      │⑧午○○入出境資料│
 │    │        │      │              │                │      │  (102 偵16046 號│
 │    │        │      │              │                │      │  影卷一第81頁)  │
 │    │        │      │              │                │      │⑨丁華芬入出境資料│
 │    │        │      │              │                │      │  (102 偵16046 號│
 │    │        │      │              │                │      │  影卷一第81頁)  │
 │    │        │      │              │                │      │⑩午○○之戶籍資料│
 │    │        │      │              │                │      │(102 偵16046 號影│
 │    │        │      │              │                │      │  卷一第113頁)   │
 ├──┼────┼───┼───────┼────────┼───┼─────────┤
 │ 3  │己○○  │黃志娟│97年11月12日  │98年3月27日     │宇○○│①被告宇○○之供述│
 │( 起│        │      │              │                │宙○○│  (102 偵23352 號│
 │訴書│        │      │              │                ├───┤  卷七第8 頁;本院│
 │犯罪│        │      │              │                │玄○○│  卷四第144 頁至第│
 │事實│        │      │              │                │A○○│  146頁背面)     │
 │二十│        │      │              │                │己○○│②被告宙○○之供述│
 │二)│        │      │              │                │      │  (本院卷四第144 │
 │    │        │      │              │                │      │  頁至第146 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③證人玄○○之供述│
 │    │        │      │              │                │      │  (102 偵23352 號│
 │    │        │      │              │                │      │  卷一第34頁至第34│
 │    │        │      │              │                │      │  頁背面;102 偵16│
 │    │        │      │              │                │      │  046 號卷第123 頁│
 │    │        │      │              │                │      │  背面至第124頁) │
 │    │        │      │              │                │      │④證人A○○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三第72頁至第72頁│
 │    │        │      │              │                │      │  背面【同101 他59│
 │    │        │      │              │                │      │  11號卷四第147 頁│
 │    │        │      │              │                │      │  至第148 頁;102 │
 │    │        │      │              │                │      │  偵23352 號卷六第│
 │    │        │      │              │                │      │  79頁;102 偵1604│
 │    │        │      │              │                │      │  6號卷二第128 頁 │
 │    │        │      │              │                │      │  )              │
 │    │        │      │              │                │      │⑤證人己○○之供述│
 │    │        │      │              │                │      │  (102 偵16046 號│
 │    │        │      │              │                │      │  卷第39頁至第42頁│
 │    │        │      │              │                │      │  )              │
 │    │        │      │              │                │      │⑥己○○面談結果建│
 │    │        │      │              │                │      │  議表(101 他4965│
 │    │        │      │              │                │      │  號卷三第106 頁【│
 │    │        │      │              │                │      │  同102 偵23352 號│
 │    │        │      │              │                │      │  卷一第42頁;102 │
 │    │        │      │              │                │      │  偵1604 6號卷第83│
 │    │        │      │              │                │      │  頁】)          │
 │    │        │      │              │                │      │⑦黃志娟內政部入出│
 │    │        │      │              │                │      │  國及移民署面談紀│
 │    │        │      │              │                │      │  錄(101 他4965號│
 │    │        │      │              │                │      │  卷三第106 頁背面│
 │    │        │      │              │                │      │  至第107 頁背面【│
 │    │        │      │              │                │      │  同10 2偵23352 號│
 │    │        │      │              │                │      │  卷一第43頁至第45│
 │    │        │      │              │                │      │  頁;102 偵16046 │
 │    │        │      │              │                │      │  號卷第83頁背面至│
 │    │        │      │              │                │      │  第85頁】)      │
 │    │        │      │              │                │      │⑧己○○、黃志娟合│
 │    │        │      │              │                │      │  照相片(101 他49│
 │    │        │      │              │                │      │  65號卷三第108 頁│
 │    │        │      │              │                │      │ 【 同102 偵23352 │
 │    │        │      │              │                │      │  號卷一第46頁】)│
 │    │        │      │              │                │      │⑨大陸同胞申請來臺│
 │    │        │      │              │                │      │  及大陸配偶面談資│
 │    │        │      │              │                │      │  料查詢(102 偵16│
 │    │        │      │              │                │      │  046 號卷第82頁至│
 │    │        │      │              │                │      │  第82頁背面)    │
 │    │        │      │              │                │      │⑩己○○之入出境紀│
 │    │        │      │              │                │      │  錄(102 偵160446│
 │    │        │      │              │                │      │  號影卷二第212頁 │
 │    │        │      │              │                │      │  )              │
 │    │        │      │              │                │      │⑪黃志娟之入出境紀│
 │    │        │      │              │                │      │  錄(102 偵16046 │
 │    │        │      │              │                │      │  號影卷二第209 頁│
 │    │        │      │              │                │      │  )              │
 │    │        │      │              │                │      │⑫己○○之戶籍資料│
 │    │        │      │              │                │      │  (102 偵16046 號│
 │    │        │      │              │                │      │  影卷一第118頁) │
 ├──┼────┼───┼───────┼────────┼───┼─────────┤
 │ 4  │天○○  │羅金娥│99年8月20日   │99年12月30日    │宇○○│①被告宇○○之供述│
 │( 起│        │      │              │                │宙○○│  (101 他5911號卷│
 │訴書│        │      │              │                ├───┤  一第24頁背面、第│
 │犯罪│        │      │              │                │玄○○│  158 頁;102 偵23│
 │事實│        │      │              │                │A○○│  352 號卷七第8 頁│
 │二十│        │      │              │                │天○○│  ;本院卷四第144 │
 │二)│        │      │              │                │辰○○│  頁至第146 頁背面│
 │    │        │      │              │                │蔡東安│  ;本院卷四第144 │
 │    │        │      │              │                │未○○│  頁至第146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      │②被告宙○○之供述│
 │    │        │      │              │                │      │  (本院卷四第144 │
 │    │        │      │              │                │      │  頁至第146 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③證人玄○○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二第122 頁背面【│
 │    │        │      │              │                │      │  同101 他5911號卷│
 │    │        │      │              │                │      │  二第95頁背面】、│
 │    │        │      │              │                │      │  第151頁背面;101│
 │    │        │      │              │                │      │  他5911號卷二第14│
 │    │        │      │              │                │      │  1 頁背面;102 偵│
 │    │        │      │              │                │      │  23352 號卷六第42│
 │    │        │      │              │                │      │  頁)            │
 │    │        │      │              │                │      │④證人A○○之供述│
 │    │        │      │              │                │      │ (102 偵23352 號 │
 │    │        │      │              │                │      │  卷六第79頁)    │
 │    │        │      │              │                │      │⑤證人天○○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三第162 頁至第16│
 │    │        │      │              │                │      │  2 頁背面【同101 │
 │    │        │      │              │                │      │  他5911號卷第68頁│
 │    │        │      │              │                │      │  至第69頁】;101 │
 │    │        │      │              │                │      │  他5911號卷第95頁│
 │    │        │      │              │                │      │  至第97頁背面【同│
 │    │        │      │              │                │      │  10 1他5911號卷三│
 │    │        │      │              │                │      │  第127 頁至第131 │
 │    │        │      │              │                │      │  頁背面】;103 偵│
 │    │        │      │              │                │      │  17666 號卷二第10│
 │    │        │      │              │                │      │  7 頁至第108 頁)│
 │    │        │      │              │                │      │⑥證人辰○○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一第100 頁至第10│
 │    │        │      │              │                │      │  5 頁;101 他4965│
 │    │        │      │              │                │      │  號卷二第9 頁至12│
 │    │        │      │              │                │      │  頁背面、第15頁至│
 │    │        │      │              │                │      │  第18頁;102 偵18│
 │    │        │      │              │                │      │  275 號卷第54頁至│
 │    │        │      │              │                │      │  第70頁;102偵233│
 │    │        │      │              │                │      │  52號卷七第31頁至│
 │    │        │      │              │                │      │  第33頁)        │
 │    │        │      │              │                │      │⑦證人未○○之供述│
 │    │        │      │              │                │      │  (102 偵23352 號│
 │    │        │      │              │                │      │  卷一第152 頁至第│
 │    │        │      │              │                │      │  129 頁、第140 頁│
 │    │        │      │              │                │      │  至第145頁;102偵│
 │    │        │      │              │                │      │  23352 號卷七第27│
 │    │        │      │              │                │      │  頁至第28頁)    │
 │    │        │      │              │                │      │⑧天○○之入出境資│
 │    │        │      │              │                │      │  料(101 他5911號│
 │    │        │      │              │                │      │  卷一第98頁【同10│
 │    │        │      │              │                │      │  3 偵17666 號卷二│
 │    │        │      │              │                │      │  第97頁】;103 偵│
 │    │        │      │              │                │      │  17666 號卷二第93│
 │    │        │      │              │                │      │  頁)            │
 │    │        │      │              │                │      │⑨100 年10月11日及│
 │    │        │      │              │                │      │  100 年10 月14 日│
 │    │        │      │              │                │      │  蔡東安等人口販運│
 │    │        │      │              │                │      │  案行蒐報告(101 │
 │    │        │      │              │                │      │  他5911號卷一第10│
 │    │        │      │              │                │      │  1 頁至第102頁) │
 │    │        │      │              │                │      │⑩內政部入出國及移│
 │    │        │      │              │                │      │  民署專勤事務第一│
 │    │        │      │              │                │      │  大隊桃園縣專勤對│
 │    │        │      │              │                │      │  訪談紀錄(臺灣配│
 │    │        │      │              │                │      │  偶)(101 他5911│
 │    │        │      │              │                │      │  號卷一第103 頁【│
 │    │        │      │              │                │      │  同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二第91頁、第10│
 │    │        │      │              │                │      │  3頁】)         │
 │    │        │      │              │                │      │⑪羅金娥之入出境資│
 │    │        │      │              │                │      │  料(103 偵17666 │
 │    │        │      │              │                │      │  號卷二第92頁)  │
 │    │        │      │              │                │      │⑫天○○之戶籍資料│
 │    │        │      │              │                │      │  (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二第94頁)    │
 │    │        │      │              │                │      │⑬紅葉旅行社有限公│
 │    │        │      │              │                │      │  司收費確認單(10│
 │    │        │      │              │                │      │  3 偵17666 號卷二│
 │    │        │      │              │                │      │  第106頁)       │
 ├──┼────┼───┼───────┼────────┼───┼─────────┤
 │ 5  │壬○○  │李小鳳│100年6月2日   │100年10月9日    │宇○○│①被告宇○○之供述│
 │( 起│        │      │              │                ├───┤  (101 他4965號卷│
 │訴書│        │      │              │                │玄○○│  二第38頁【同101 │
 │犯罪│        │      │              │                │A○○│  他5911號卷二第80│
 │事實│        │      │              │                │壬○○│  頁】;101 他5911│
 │二十│        │      │              │                │辰○○│  號卷一第158 頁;│
 │二)│        │      │              │                │未○○│  102 偵23352 號卷│
 │    │        │      │              │                │張家豪│  七第9 頁;本院卷│
 │    │        │      │              │                │      │  四第144 頁至第14│
 │    │        │      │              │                │      │  6 頁背面)      │
 │    │        │      │              │                │      │②證人玄○○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二第42頁背面【同│
 │    │        │      │              │                │      │  101 他5911號卷二│
 │    │        │      │              │                │      │  第50頁】;102 偵│
 │    │        │      │              │                │      │  23352 號卷六第42│
 │    │        │      │              │                │      │  頁)            │
 │    │        │      │              │                │      │③證人A○○之供述│
 │    │        │      │              │                │      │  (102 偵23352 號│
 │    │        │      │              │                │      │  卷六第79頁)    │
 │    │        │      │              │                │      │④證人壬○○之供述│
 │    │        │      │              │                │      │  (101 他5911號卷│
 │    │        │      │              │                │      │  一第166 頁至第10│
 │    │        │      │              │                │      │  9 頁【103 偵1766│
 │    │        │      │              │                │      │  6 號卷三第100 頁│
 │    │        │      │              │                │      │  至第103 頁】;10│
 │    │        │      │              │                │      │  1 他4965 號 卷三│
 │    │        │      │              │                │      │  第176 頁背面至第│
 │    │        │      │              │                │      │  177 頁【同101 他│
 │    │        │      │              │                │      │  5911號卷四第88頁│
 │    │        │      │              │                │      │  至第89頁】;103 │
 │    │        │      │              │                │      │  偵17666 號卷三第│
 │    │        │      │              │                │      │  111 頁至第112 頁│
 │    │        │      │              │                │      │  )              │
 │    │        │      │              │                │      │⑤證人辰○○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一第100 頁至第10│
 │    │        │      │              │                │      │  5 頁;101 他4965│
 │    │        │      │              │                │      │  號卷二第9 頁至12│
 │    │        │      │              │                │      │  頁背面、第15頁至│
 │    │        │      │              │                │      │  第18頁;102 偵18│
 │    │        │      │              │                │      │  275 號卷第54頁至│
 │    │        │      │              │                │      │  第70頁;102偵233│
 │    │        │      │              │                │      │  52號卷七第31頁至│
 │    │        │      │              │                │      │  第33頁)        │
 │    │        │      │              │                │      │⑥證人未○○之供述│
 │    │        │      │              │                │      │  (102 偵23352 號│
 │    │        │      │              │                │      │  卷一第152 頁至第│
 │    │        │      │              │                │      │  129 頁、第140 頁│
 │    │        │      │              │                │      │  至第145頁;102偵│
 │    │        │      │              │                │      │  23352 號卷七第27│
 │    │        │      │              │                │      │  頁至第28頁)    │
 │    │        │      │              │                │      │⑦壬○○入出境資料│
 │    │        │      │              │                │      │  (101 他5911號卷│
 │    │        │      │              │                │      │   一第110 頁【同1│
 │    │        │      │              │                │      │  03偵17666 號卷三│
 │    │        │      │              │                │      │  第104 頁】;103 │
 │    │        │      │              │                │      │  偵17666 號卷三第│
 │    │        │      │              │                │      │  98頁)          │
 │    │        │      │              │                │      │⑧李小鳳入出境資料│
 │    │        │      │              │                │      │  (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三第97頁)    │
 │    │        │      │              │                │      │⑨大陸地區人民入出│
 │    │        │      │              │                │      │  臺灣地區申請書(│
 │    │        │      │              │                │      │  103 偵17666 號卷│
 │    │        │      │              │                │      │  三第94頁)      │
 │    │        │      │              │                │      │⑩姜翔雲戶籍謄本(│
 │    │        │      │              │                │      │  103 偵17666 號卷│
 │    │        │      │              │                │      │  三第94頁背面)  │
 │    │        │      │              │                │      │⑪保證書(103 偵17│
 │    │        │      │              │                │      │  666 號卷三第95頁│
 │    │        │      │              │                │      │  )              │
 │    │        │      │              │                │      │⑫姜翔雲臺灣地區人│
 │    │        │      │              │                │      │  民申請大陸地區配│
 │    │        │      │              │                │      │  偶來臺團聚資料表│
 │    │        │      │              │                │      │  (101 偵5911號卷│
 │    │        │      │              │                │      │  一第111 頁背面【│
 │    │        │      │              │                │      │  103偵17666號卷三│
 │    │        │      │              │                │      │  第95頁、第107 頁│
 │    │        │      │              │                │      │  背面】)        │
 │    │        │      │              │                │      │⑬結婚公證書(103 │
 │    │        │      │              │                │      │  偵17666 號卷三第│
 │    │        │      │              │                │      │  96頁)          │
 │    │        │      │              │                │      │⑭壬○○戶籍資料(│
 │    │        │      │              │                │      │  103 偵17666 號卷│
 │    │        │      │              │                │      │  三第99頁)      │
 │    │        │      │              │                │      │⑮壬○○大陸地區人│
 │    │        │      │              │                │      │  民入出臺灣地區申│
 │    │        │      │              │                │      │  請書(101 偵5911│
 │    │        │      │              │                │      │  號卷一第95頁【同│
 │    │        │      │              │                │      │  103 偵17666 號卷│
 │    │        │      │              │                │      │  三第107頁】     │
 ├──┼────┼───┼───────┼────────┼───┼─────────┤
 │ 6  │卯○○  │鄧運英│97年10月4日   │98年9月1日      │宇○○│①被告宇○○之供述│
 │( 起│        │      │              │                │宙○○│  (101 他4965號卷│
 │訴書│        │      │              │                ├───┤  二第24頁背面;10│
 │犯罪│        │      │              │                │玄○○│  1 他5911號卷一第│
 │事實│        │      │              │                │A○○│  24頁背面、第158 │
 │二十│        │      │              │                │卯○○│  頁;102 偵23352 │
 │二)│        │      │              │                │      │  號卷七第9頁;第 │
 │    │        │      │              │                │      │  144 頁至第146 頁│
 │    │        │      │              │                │      │  背面)          │
 │    │        │      │              │                │      │②被告宙○○之供述│
 │    │        │      │              │                │      │ (第144 頁至第146│
 │    │        │      │              │                │      │  頁背面)        │
 │    │        │      │              │                │      │③證人玄○○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二第122 頁【101 │
 │    │        │      │              │                │      │  他5911號卷二第95│
 │    │        │      │              │                │      │  頁】、第151 頁;│
 │    │        │      │              │                │      │  101 他5911號卷二│
 │    │        │      │              │                │      │  第141 頁;102 偵│
 │    │        │      │              │                │      │  23352 號卷六第42│
 │    │        │      │              │                │      │  頁)            │
 │    │        │      │              │                │      │④證人A○○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三第58頁至第58頁│
 │    │        │      │              │                │      │  背面【同103 偵17│
 │    │        │      │              │                │      │  666 號卷一第61頁│
 │    │        │      │              │                │      │  至第61頁背面;10│
 │    │        │      │              │                │      │  2 偵16046 號影卷│
 │    │        │      │              │                │      │  第6 頁至第6 頁背│
 │    │        │      │              │                │      │  面】;102 偵2335│
 │    │        │      │              │                │      │   2號卷六第79頁)│
 │    │        │      │              │                │      │⑤證人卯○○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三第153 頁至第15│
 │    │        │      │              │                │      │  3 頁背面【同101 │
 │    │        │      │              │                │      │  他5911號卷四第50│
 │    │        │      │              │                │      │  頁至第51頁】;  │
 │    │        │      │              │                │      │  101 他5911號卷一│
 │    │        │      │              │                │      │  第46 頁 至第49頁│
 │    │        │      │              │                │      │ 【 同103 偵17666 │
 │    │        │      │              │                │      │  號卷二第6 頁至第│
 │    │        │      │              │                │      │  9 頁】)        │
 │    │        │      │              │                │      │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
 │    │        │      │              │                │      │  民署面談紀錄(10│
 │    │        │      │              │                │      │  1 他5911號卷一第│
 │    │        │      │              │                │      │  53頁【同103 偵17│
 │    │        │      │              │                │      │  666 號卷二第1 頁│
 │    │        │      │              │                │      │  、第3頁】)     │
 │    │        │      │              │                │      │⑦電話訪談大陸地區│
 │    │        │      │              │                │      │  人民紀錄(101 他│
 │    │        │      │              │                │      │  5911號卷一第54頁│
 │    │        │      │              │                │      │ 【 同103 偵17666 │
 │    │        │      │              │                │      │  號卷二第1 頁背面│
 │    │        │      │              │                │      │  、第14頁】)    │
 │    │        │      │              │                │      │⑧面談結果建議表(│
 │    │        │      │              │                │      │  101 他5911號卷一│
 │    │        │      │              │                │      │  第54頁【 同103偵│
 │    │        │      │              │                │      │  17666號卷二第1頁│
 │    │        │      │              │                │      │  背面、第14頁】)│
 │    │        │      │              │                │      │⑨臺灣配偶卯○○與│
 │    │        │      │              │                │      │  大陸配偶鄧運英照│
 │    │        │      │              │                │      │  片(101 他5911號│
 │    │        │      │              │                │      │  卷第55頁、第57頁│
 │    │        │      │              │                │      │  至第57頁背面【同│
 │    │        │      │              │                │      │  103 偵17666 號卷│
 │    │        │      │              │                │      │  二第2 頁、第15頁│
 │    │        │      │              │                │      │  、第17頁至第17頁│
 │    │        │      │              │                │      │  背面】)        │
 │    │        │      │              │                │      │⑩卯○○身分證影本│
 │    │        │      │              │                │      │  、大陸居民往來臺│
 │    │        │      │              │                │      │  灣通行證、入境登│
 │    │        │      │              │                │      │  記表(101 他5911│
 │    │        │      │              │                │      │  號卷第56頁【同10│
 │    │        │      │              │                │      │  3 偵17666 號卷二│
 │    │        │      │              │                │      │  第二頁背面、第16│
 │    │        │      │              │                │      │  頁】)          │
 │    │        │      │              │                │      │⑪離婚協議書(101 │
 │    │        │      │              │                │      │  他5911號卷第62頁│
 │    │        │      │              │                │      │  )              │
 │    │        │      │              │                │      │⑫卯○○之戶籍資料│
 │    │        │      │              │                │      │  (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二第5頁)     │
 │    │        │      │              │                │      │⑬鄧運英之入出境資│
 │    │        │      │              │                │      │  料(103 偵17666 │
 │    │        │      │              │                │      │  號卷二第4頁)   │
 ├──┼────┼───┼───────┼────────┼───┼─────────┤
 │ 7  │丁○○  │蔣麗娟│98年11月19日  │99年4月24日     │宇○○│①被告宇○○之供述│
 │( 起│        │      │              │                │宙○○│  (101 他5911號卷│
 │訴書│        │      │              │                ├───┤  一第23頁背面至第│
 │犯罪│        │      │              │                │玄○○│  24頁【同101 他59│
 │事實│        │      │              │                │A○○│  11號卷二第64頁背│
 │二十│        │      │              │                │丁○○│  面至第65頁】、第│
 │二)│        │      │              │                │辰○○│  157 頁至第158 頁│
 │    │        │      │              │                │未○○│  ;102 偵23352 號│
 │    │        │      │              │                │      │  卷七第9 頁;本院│
 │    │        │      │              │                │      │  卷四第144 頁至第│
 │    │        │      │              │                │      │  146頁背面)     │
 │    │        │      │              │                │      │②被告宙○○之供述│
 │    │        │      │              │                │      │  (本院卷四第144 │
 │    │        │      │              │                │      │  頁至第146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      │③證人玄○○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二第122 頁【同10│
 │    │        │      │              │                │      │  1 他5911號卷二第│
 │    │        │      │              │                │      │  95頁】、第151 頁│
 │    │        │      │              │                │      │  ;101 他5911號卷│
 │    │        │      │              │                │      │  二第141 頁;102 │
 │    │        │      │              │                │      │  偵23352 號卷六第│
 │    │        │      │              │                │      │  42頁)          │
 │    │        │      │              │                │      │④證人A○○之供述│
 │    │        │      │              │                │      │ (102 偵23352 號 │
 │    │        │      │              │                │      │  卷六第79頁)    │
 │    │        │      │              │                │      │⑤證人丁○○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三第155 頁至第15│
 │    │        │      │              │                │      │  5 頁背面【101 他│
 │    │        │      │              │                │      │  5911號卷四第54頁│
 │    │        │      │              │                │      │  至第55頁】;101 │
 │    │        │      │              │                │      │  他5911號卷一第67│
 │    │        │      │              │                │      │  頁至第70頁)    │
 │    │        │      │              │                │      │⑥證人辰○○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一第100 頁至第10│
 │    │        │      │              │                │      │  5 頁;101 他4965│
 │    │        │      │              │                │      │  號卷二第9 頁至12│
 │    │        │      │              │                │      │  頁背面、第15頁至│
 │    │        │      │              │                │      │  第18頁;102 偵18│
 │    │        │      │              │                │      │  275 號卷第54頁至│
 │    │        │      │              │                │      │  第70頁;102偵233│
 │    │        │      │              │                │      │  52號卷七第31頁至│
 │    │        │      │              │                │      │  第33頁)        │
 │    │        │      │              │                │      │⑦證人未○○之供述│
 │    │        │      │              │                │      │  (102 偵23352 號│
 │    │        │      │              │                │      │  卷一第152 頁至第│
 │    │        │      │              │                │      │  129 頁、第140 頁│
 │    │        │      │              │                │      │  至第145頁;102偵│
 │    │        │      │              │                │      │  23352 號卷七第27│
 │    │        │      │              │                │      │  頁至第28頁)    │
 │    │        │      │              │                │      │⑧丁○○之戶籍資料│
 │    │        │      │              │                │      │  (101 他5911號卷│
 │    │        │      │              │                │      │  一第71頁【同103 │
 │    │        │      │              │                │      │  偵17666 號卷二第│
 │    │        │      │              │                │      │  32頁】)        │
 │    │        │      │              │                │      │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
 │    │        │      │              │                │      │  灣地區居留或定居│
 │    │        │      │              │                │      │  申請書(101 他59│
 │    │        │      │              │                │      │  11號卷一第73頁【│
 │    │        │      │              │                │      │  同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二第38頁】    │
 │    │        │      │              │                │      │⑩大陸地區配偶申請│
 │    │        │      │              │                │      │  在臺依親居留資料│
 │    │        │      │              │                │      │  表(101 他5911號│
 │    │        │      │              │                │      │  卷一第73頁【同10│
 │    │        │      │              │                │      │  3 偵17666 號卷二│
 │    │        │      │              │                │      │  第38頁】)      │
 │    │        │      │              │                │      │⑪保證書(101 他59│
 │    │        │      │              │                │      │  11號卷一第73頁【│
 │    │        │      │              │                │      │  同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二第38頁】;10│
 │    │        │      │              │                │      │  3 偵17666 號卷二│
 │    │        │      │              │                │      │  第29頁背面)    │
 │    │        │      │              │                │      │⑫游賜海婦產科病歷│
 │    │        │      │              │                │      │  (101 他5911號卷│
 │    │        │      │              │                │      │  一第77頁)      │
 │    │        │      │              │                │      │⑬丁○○與蔣麗娟結│
 │    │        │      │              │                │      │  婚照片(101 他59│
 │    │        │      │              │                │      │  11號卷一第79頁【│
 │    │        │      │              │                │      │  同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二第45頁】)  │
 │    │        │      │              │                │      │⑭蔣麗娟大陸地區人│
 │    │        │      │              │                │      │  民入出臺灣地區申│
 │    │        │      │              │                │      │  請書(103 偵1766│
 │    │        │      │              │                │      │  6 號卷二第28頁)│
 │    │        │      │              │                │      │⑮丁○○臺灣地區人│
 │    │        │      │              │                │      │  民申請大陸地區配│
 │    │        │      │              │                │      │  偶來臺團聚資料表│
 │    │        │      │              │                │      │  (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二第28頁背面)│
 │    │        │      │              │                │      │⑯結婚公證書(103 │
 │    │        │      │              │                │      │  偵17666 號卷二第│
 │    │        │      │              │                │      │  29頁背面)      │
 │    │        │      │              │                │      │⑰丁○○之戶籍謄本│
 │    │        │      │              │                │      │  影本(103 偵1766│
 │    │        │      │              │                │      │  6 號卷二第29頁面│
 │    │        │      │              │                │      │  )              │
 │    │        │      │              │                │      │⑱蔣麗娟之入出境資│
 │    │        │      │              │                │      │  料(103 偵17666 │
 │    │        │      │              │                │      │  號卷二第30頁)  │
 │    │        │      │              │                │      │⑲丁○○之入出境資│
 │    │        │      │              │                │      │  料(103 偵17666 │
 │    │        │      │              │                │      │  號卷二第31頁)  │
 ├──┼────┼───┼───────┼────────┼───┼─────────┤
 │ 8  │辛○○  │范強容│98年5月29日   │99年3月16日     │宇○○│①被告宇○○之供述│
 │( 起│        │      │              │                │宙○○│  (102 偵23352 號│
 │訴書│        │      │              │                ├───┤  卷七第10頁;本院│
 │犯罪│        │      │              │                │玄○○│  卷四第144 頁至第│
 │事實│        │      │              │                │A○○│  146頁背面)     │
 │二十│        │      │              │                │辛○○│②被告宙○○之供述│
 │二)│        │      │              │                │辰○○│  (第144 頁至第14│
 │    │        │      │              │                │未○○│  6 頁背面)      │
 │    │        │      │              │                │      │③證人玄○○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二第122 頁至第12│
 │    │        │      │              │                │      │  2 背面【同101 他│
 │    │        │      │              │                │      │  5911號卷二第95頁│
 │    │        │      │              │                │      │  至第95頁背面】、│
 │    │        │      │              │                │      │  第151頁背面;101│
 │    │        │      │              │                │      │  他5911號卷二第14│
 │    │        │      │              │                │      │  1 頁;102 偵2335│
 │    │        │      │              │                │      │  2 號卷六第42頁)│
 │    │        │      │              │                │      │④證人A○○之供述│
 │    │        │      │              │                │      │  (102 偵23352 號│
 │    │        │      │              │                │      │  卷六第79頁)    │
 │    │        │      │              │                │      │⑤證人辛○○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三第159 背面至第│
 │    │        │      │              │                │      │  160 頁【同101 他│
 │    │        │      │              │                │      │  5911號卷四第63頁│
 │    │        │      │              │                │      │  至第64頁】;103 │
 │    │        │      │              │                │      │  偵17666 號卷二第│
 │    │        │      │              │                │      │  54頁至第58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⑥證人辰○○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一第100 頁至第10│
 │    │        │      │              │                │      │  5 頁;101 他4965│
 │    │        │      │              │                │      │  號卷二第9 頁至12│
 │    │        │      │              │                │      │  頁背面、第15頁至│
 │    │        │      │              │                │      │  第18頁;102 偵18│
 │    │        │      │              │                │      │  275 號卷第54頁至│
 │    │        │      │              │                │      │  第70頁;102偵233│
 │    │        │      │              │                │      │  52號卷七第31頁至│
 │    │        │      │              │                │      │  第33頁)        │
 │    │        │      │              │                │      │⑦證人未○○之供述│
 │    │        │      │              │                │      │  (102 偵23352 號│
 │    │        │      │              │                │      │  卷一第152 頁至第│
 │    │        │      │              │                │      │  129 頁、第140 頁│
 │    │        │      │              │                │      │  至第145頁;102偵│
 │    │        │      │              │                │      │  23352 號卷七第27│
 │    │        │      │              │                │      │  頁至第28頁)    │
 │    │        │      │              │                │      │⑧辛○○之戶籍資料│
 │    │        │      │              │                │      │  (101 他5911號卷│
 │    │        │      │              │                │      │  三第132 頁【同10│
 │    │        │      │              │                │      │  3 偵17666 號卷二│
 │    │        │      │              │                │      │  第53頁、第59頁】│
 │    │        │      │              │                │      │  ;101 他5911號卷│
 │    │        │      │              │                │      │  四第63頁至第64頁│
 │    │        │      │              │                │      │  )              │
 │    │        │      │              │                │      │⑨辛○○之入出境紀│
 │    │        │      │              │                │      │  錄(101 他5911號│
 │    │        │      │              │                │      │  卷三第133 頁【同│
 │    │        │      │              │                │      │  103 偵17666 號卷│
 │    │        │      │              │                │      │  二第52頁、第60頁│
 │    │        │      │              │                │      │  】)            │
 │    │        │      │              │                │      │⑩范強容大陸地區人│
 │    │        │      │              │                │      │  民入出臺灣地區申│
 │    │        │      │              │                │      │  請書(101 他5911│
 │    │        │      │              │                │      │  號卷三第136 頁【│
 │    │        │      │              │                │      │  同本卷第140 頁;│
 │    │        │      │              │                │      │  103 偵17666 號卷│
 │    │        │      │              │                │      │  二第65頁】;103 │
 │    │        │      │              │                │      │  偵17666 號卷二第│
 │    │        │      │              │                │      │  46頁)          │
 │    │        │      │              │                │      │⑪保證書(101 他  │
 │    │        │      │              │                │      │  5911號卷三第136 │
 │    │        │      │              │                │      │  頁)            │
 │    │        │      │              │                │      │⑫相片影本(101 他│
 │    │        │      │              │                │      │  5911號卷三第136 │
 │    │        │      │              │                │      │  頁【同本卷第140 │
 │    │        │      │              │                │      │  頁;103 偵17666 │
 │    │        │      │              │                │      │  號卷二第65頁】  │
 │    │        │      │              │                │      │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
 │    │        │      │              │                │      │  民署桃園縣專勤隊│
 │    │        │      │              │                │      │  訪查紀錄表(101 │
 │    │        │      │              │                │      │  他5911號卷三第13│
 │    │        │      │              │                │      │  6 頁背面【同103 │
 │    │        │      │              │                │      │  偵17666 號卷二第│
 │    │        │      │              │                │      │  62頁背面】、第13│
 │    │        │      │              │                │      │  7 頁背面)      │
 │    │        │      │              │                │      │⑭臺灣地區人民申請│
 │    │        │      │              │                │      │  大陸地區配偶來臺│
 │    │        │      │              │                │      │  團聚資料表(101 │
 │    │        │      │              │                │      │  他5911號卷三第13│
 │    │        │      │              │                │      │  7 頁【同103 偵17│
 │    │        │      │              │                │      │  666 號卷二第62頁│
 │    │        │      │              │                │      │  】)            │
 │    │        │      │              │                │      │⑮范強容內政部入出│
 │    │        │      │              │                │      │  國及移民署面談紀│
 │    │        │      │              │                │      │  錄(大陸配偶)(│
 │    │        │      │              │                │      │  103 偵17666 號卷│
 │    │        │      │              │                │      │  二第47頁至第50頁│
 │    │        │      │              │                │      │  )              │
 │    │        │      │              │                │      │⑯范強容之入出境資│
 │    │        │      │              │                │      │  料(103 偵17666 │
 │    │        │      │              │                │      │  號卷二第51頁)  │
 ├──┼────┼───┼───────┼────────┼───┼─────────┤
 │ 9  │戌○○  │賀茜茜│98年11月19日  │99年4月29日     │宇○○│①被告宇○○之供述│
 │( 起│        │      │              │                │宙○○│  (101 他4965號卷│
 │訴書│        │      │              │                ├───┤  二第24頁背面【同│
 │犯罪│        │      │              │                │玄○○│  101 他5911號卷二│
 │事實│        │      │              │                │A○○│  第64頁背面】;10│
 │二十│        │      │              │                │戌○○│  1 他5911號卷一第│
 │二)│        │      │              │                │辰○○│  157 頁至第158 頁│
 │    │        │      │              │                │未○○│  ;102 偵23352 號│
 │    │        │      │              │                │蔡東安│  卷七第10頁;本院│
 │    │        │      │              │                │      │  卷四第144 頁至第│
 │    │        │      │              │                │      │  146頁背面)     │
 │    │        │      │              │                │      │②被告宙○○之供述│
 │    │        │      │              │                │      │  (本院卷四第144 │
 │    │        │      │              │                │      │  頁至第146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      │③證人玄○○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二第122 頁背面【│
 │    │        │      │              │                │      │  同101 他5911號卷│
 │    │        │      │              │                │      │  二第95頁背面】、│
 │    │        │      │              │                │      │  第151 頁背面;10│
 │    │        │      │              │                │      │  1 他5911號卷二第│
 │    │        │      │              │                │      │  141 頁背面;102 │
 │    │        │      │              │                │      │  偵23352 號卷六第│
 │    │        │      │              │                │      │  42頁)          │
 │    │        │      │              │                │      │④證人A○○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三第72頁背面【同│
 │    │        │      │              │                │      │  101 他5911號卷四│
 │    │        │      │              │                │      │  第148頁】;102偵│
 │    │        │      │              │                │      │  23352 號卷六第79│
 │    │        │      │              │                │      │  頁)            │
 │    │        │      │              │                │      │⑤證人戌○○之供述│
 │    │        │      │              │                │      │  (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二第71頁至第75│
 │    │        │      │              │                │      │  頁【同102 偵1827│
 │    │        │      │              │                │      │  5 號卷第191 頁至│
 │    │        │      │              │                │      │  第195 頁】)    │
 │    │        │      │              │                │      │⑥證人辰○○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一第100 頁至第10│
 │    │        │      │              │                │      │  5 頁;101 他4965│
 │    │        │      │              │                │      │  號卷二第9 頁至12│
 │    │        │      │              │                │      │  頁背面、第15頁至│
 │    │        │      │              │                │      │  第18頁;102 偵18│
 │    │        │      │              │                │      │  275 號卷第54頁至│
 │    │        │      │              │                │      │  第70頁;102偵233│
 │    │        │      │              │                │      │  52號卷七第31頁至│
 │    │        │      │              │                │      │  第33頁)        │
 │    │        │      │              │                │      │⑦證人未○○之供述│
 │    │        │      │              │                │      │  (102 偵23352 號│
 │    │        │      │              │                │      │  卷一第152 頁至第│
 │    │        │      │              │                │      │  129 頁、第140 頁│
 │    │        │      │              │                │      │  至第145頁;102偵│
 │    │        │      │              │                │      │  23352 號卷七第27│
 │    │        │      │              │                │      │  頁至第28頁)    │
 │    │        │      │              │                │      │⑧賀茜茜大陸地區人│
 │    │        │      │              │                │      │  民入出臺灣地區申│
 │    │        │      │              │                │      │  請書(103 偵1766│
 │    │        │      │              │                │      │  6 號卷二第67頁【│
 │    │        │      │              │                │      │  同本卷第81頁;10│
 │    │        │      │              │                │      │  2 偵18275 號卷第│
 │    │        │      │              │                │      │  9 頁、第188 頁、│
 │    │        │      │              │                │      │  第201頁】)     │
 │    │        │      │              │                │      │⑨保證書(103 偵17│
 │    │        │      │              │                │      │  666 號卷二67背面│
 │    │        │      │              │                │      │ 【 同本卷第82頁;│
 │    │        │      │              │                │      │  102 偵18275 號卷│
 │    │        │      │              │                │      │  第188 頁背面、第│
 │    │        │      │              │                │      │  201頁背面】)   │
 │    │        │      │              │                │      │⑩戌○○內政部入出│
 │    │        │      │              │                │      │  國及移民署訪查紀│
 │    │        │      │              │                │      │  錄表(103 偵1766│
 │    │        │      │              │                │      │  6 號卷二第67背面│
 │    │        │      │              │                │      │  【同本卷第82頁;│
 │    │        │      │              │                │      │  102 偵18275 號卷│
 │    │        │      │              │                │      │  第188 頁背面、第│
 │    │        │      │              │                │      │  201 頁背面】)  │
 │    │        │      │              │                │      │⑪臺灣地區人民申請│
 │    │        │      │              │                │      │  大陸地區配偶來臺│
 │    │        │      │              │                │      │  團聚資料表(103 │
 │    │        │      │              │                │      │  偵17666 號卷二第│
 │    │        │      │              │                │      │  67頁背面【同本卷│
 │    │        │      │              │                │      │  第82頁;102 偵18│
 │    │        │      │              │                │      │  275 號卷第188 頁│
 │    │        │      │              │                │      │  背面、第201 頁背│
 │    │        │      │              │                │      │  面】)          │
 │    │        │      │              │                │      │⑫賀茜茜之入出境資│
 │    │        │      │              │                │      │  料(103 偵17666 │
 │    │        │      │              │                │      │  號卷二第68頁【同│
 │    │        │      │              │                │      │  102 偵18275 號卷│
 │    │        │      │              │                │      │  第10頁、第189 頁│
 │    │        │      │              │                │      │  、第203 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⑬戌○○之入出境資│
 │    │        │      │              │                │      │  料(103 偵17666 │
 │    │        │      │              │                │      │  號卷二第69頁【同│
 │    │        │      │              │                │      │  102 偵18275 號卷│
 │    │        │      │              │                │      │  第189 頁、第203 │
 │    │        │      │              │                │      │  頁背面】)      │
 │    │        │      │              │                │      │⑭戌○○之戶籍資料│
 │    │        │      │              │                │      │  (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二第70頁【同10│
 │    │        │      │              │                │      │   2偵18275 號卷第│
 │    │        │      │              │                │      │  190頁】)       │
 │    │        │      │              │                │      │⑮戌○○、賀茜茜之│
 │    │        │      │              │                │      │  宴客照片(103 偵│
 │    │        │      │              │                │      │  17666 號卷二第87│
 │    │        │      │              │                │      │  頁【同102 偵1827│
 │    │        │      │              │                │      │  5 號卷第204 頁】│
 │    │        │      │              │                │      │  )              │
 │    │        │      │              │                │      │⑯游賜海婦產科病歷│
 │    │        │      │              │                │      │  (102 偵18275 號│
 │    │        │      │              │                │      │  卷第202頁)     │
 │    │        │      │              │                │      │⑰戌○○戶籍資料(│
 │    │        │      │              │                │      │  103 偵17666 號卷│
 │    │        │      │              │                │      │  二第87頁【同102 │
 │    │        │      │              │                │      │  偵18275 號卷第20│
 │    │        │      │              │                │      │  0 頁】)        │
 ├──┼────┼───┼───────┼────────┼───┼─────────┤
 │ 10 │戊○○  │莫柳夢│99年9月25日   │100年1月21日    │宇○○│①被告宇○○之供述│
 │( 起│        │      │              │                │宙○○│  (102 偵23352 號│
 │訴書│        │      │              │                ├───┤  卷七第10頁;本院│
 │犯罪│        │      │              │                │玄○○│  卷四第144 頁至第│
 │事實│        │      │              │                │A○○│  146 頁背面)    │
 │二十│        │      │              │                │戊○○│②被告宙○○之供述│
 │二)│        │      │              │                │辰○○│  (本院卷四第144 │
 │    │        │      │              │                │未○○│  頁至第146頁背面 │
 │    │        │      │              │                │蔡東安│  )              │
 │    │        │      │              │                │      │③證人玄○○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二第122 頁背面【│
 │    │        │      │              │                │      │  同101 他5911號卷│
 │    │        │      │              │                │      │  二第95頁背面】、│
 │    │        │      │              │                │      │  第151 頁背面;10│
 │    │        │      │              │                │      │  1 他5911號卷二第│
 │    │        │      │              │                │      │  141 頁背面;102 │
 │    │        │      │              │                │      │  偵23352 號卷六第│
 │    │        │      │              │                │      │  42頁)          │
 │    │        │      │              │                │      │④證人A○○之供述│
 │    │        │      │              │                │      │  (102 偵23352 號│
 │    │        │      │              │                │      │  卷六第79頁)    │
 │    │        │      │              │                │      │⑤證人戊○○之供述│
 │    │        │      │              │                │      │  (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二第125 頁至第│
 │    │        │      │              │                │      │  129頁)         │
 │    │        │      │              │                │      │⑥證人辰○○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一第100 頁至第10│
 │    │        │      │              │                │      │  5 頁;101 他4965│
 │    │        │      │              │                │      │  號卷二第9 頁至12│
 │    │        │      │              │                │      │  頁背面、第15頁至│
 │    │        │      │              │                │      │  第18頁;102 偵18│
 │    │        │      │              │                │      │  275 號卷第54頁至│
 │    │        │      │              │                │      │  第70頁;102偵233│
 │    │        │      │              │                │      │  52號卷七第31頁至│
 │    │        │      │              │                │      │  第33頁)        │
 │    │        │      │              │                │      │⑦證人未○○之供述│
 │    │        │      │              │                │      │  (102 偵23352 號│
 │    │        │      │              │                │      │  卷一第152 頁至第│
 │    │        │      │              │                │      │  129 頁、第140 頁│
 │    │        │      │              │                │      │  至第145頁;102偵│
 │    │        │      │              │                │      │  23352 號卷七第27│
 │    │        │      │              │                │      │  頁至第28頁)    │
 │    │        │      │              │                │      │⑧內政部入出國及移│
 │    │        │      │              │                │      │  民署訪談紀錄(臺│
 │    │        │      │              │                │      │  灣配偶)(101 他│
 │    │        │      │              │                │      │  5911號卷一第104 │
 │    │        │      │              │                │      │  頁至第104 頁背面│
 │    │        │      │              │                │      │  【同103 偵17666 │
 │    │        │      │              │                │      │  號卷二第104 頁至│
 │    │        │      │              │                │      │  第104 頁】;103 │
 │    │        │      │              │                │      │  偵17666 號卷二第│
 │    │        │      │              │                │      │  121 頁【同本卷第│
 │    │        │      │              │                │      │  130頁】)       │
 │    │        │      │              │                │      │⑨莫柳夢之入出境資│
 │    │        │      │              │                │      │  料(103 偵17666 │
 │    │        │      │              │                │      │  號卷二第122頁) │
 │    │        │      │              │                │      │⑩戊○○之入出境資│
 │    │        │      │              │                │      │  料(103 偵17666 │
 │    │        │      │              │                │      │  號卷二第123頁) │
 │    │        │      │              │                │      │⑪戊○○之戶籍資料│
 │    │        │      │              │                │      │  (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二第124頁)   │
 │    │        │      │              │                │      │⑫戊○○之護照影本│
 │    │        │      │              │                │      │  (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二第121 頁【同│
 │    │        │      │              │                │      │  本卷第130頁】) │
 ├──┼────┼───┼───────┼────────┼───┼─────────┤
 │ 11 │子○○  │韋海霞│97年10月4日   │98年2月3日      │宇○○│①被告宇○○之供述│
 │( 起│        │      │              │                │宙○○│  (102 偵23352 號│
 │訴書│        │      │              │                ├───┤  卷七第10頁;本院│
 │犯罪│        │      │              │                │玄○○│  卷四第144 頁至第│
 │事實│        │      │              │                │A○○│  146 頁背面)    │
 │二十│        │      │              │                │子○○│②被告宙○○之供述│
 │二)│        │      │              │                │辰○○│  (本院卷四第144 │
 │    │        │      │              │                │未○○│  頁至第146 頁背面│
 │    │        │      │              │                │吳錫彥│  )              │
 │    │        │      │              │                │      │③證人玄○○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二第122 頁背面【│
 │    │        │      │              │                │      │  同101 他5911號卷│
 │    │        │      │              │                │      │  二第95頁背面】、│
 │    │        │      │              │                │      │  第151頁背面;101│
 │    │        │      │              │                │      │  他5911號卷二第14│
 │    │        │      │              │                │      │  1 頁背面;102 偵│
 │    │        │      │              │                │      │  23352 號卷六第42│
 │    │        │      │              │                │      │  頁)            │
 │    │        │      │              │                │      │④證人A○○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三第55頁至第61頁│
 │    │        │      │              │                │      │  ;102 偵18275 號│
 │    │        │      │              │                │      │  卷第40頁至第42頁│
 │    │        │      │              │                │      │  、第43頁至第53頁│
 │    │        │      │              │                │      │  背面)          │
 │    │        │      │              │                │      │⑤證人子○○之供述│
 │    │        │      │              │                │      │  (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三第30頁至第34│
 │    │        │      │              │                │      │  頁)            │
 │    │        │      │              │                │      │⑥證人辰○○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一第100 頁至第10│
 │    │        │      │              │                │      │  5 頁;101 他4965│
 │    │        │      │              │                │      │  號卷二第9 頁至12│
 │    │        │      │              │                │      │  頁背面、第15頁至│
 │    │        │      │              │                │      │  第18頁;102 偵18│
 │    │        │      │              │                │      │  275 號卷第54頁至│
 │    │        │      │              │                │      │  第70頁;102偵233│
 │    │        │      │              │                │      │  52號卷七第31頁至│
 │    │        │      │              │                │      │  第33頁)        │
 │    │        │      │              │                │      │⑦證人未○○之供述│
 │    │        │      │              │                │      │  (102 偵23352 號│
 │    │        │      │              │                │      │  卷一第152 頁至第│
 │    │        │      │              │                │      │  129 頁、第140 頁│
 │    │        │      │              │                │      │  至第145頁;102偵│
 │    │        │      │              │                │      │  23352 號卷七第27│
 │    │        │      │              │                │      │  頁至第28頁)    │
 │    │        │      │              │                │      │⑧子○○電話訪談大│
 │    │        │      │              │                │      │  陸地區人民紀錄表│
 │    │        │      │              │                │      │  (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三第25頁【同本│
 │    │        │      │              │                │      │  卷第37頁】)    │
 │    │        │      │              │                │      │⑨子○○面談結果建│
 │    │        │      │              │                │      │  議表(103 偵1766│
 │    │        │      │              │                │      │  6 號卷三第25頁【│
 │    │        │      │              │                │      │  同本卷第37頁】)│
 │    │        │      │              │                │      │⑩韋海霞內政部入出│
 │    │        │      │              │                │      │  國及移民署面談紀│
 │    │        │      │              │                │      │  錄(大陸配偶)(│
 │    │        │      │              │                │      │  103 偵17666 號卷│
 │    │        │      │              │                │      │  三第25頁【同本卷│
 │    │        │      │              │                │      │  第37頁】)      │
 │    │        │      │              │                │      │⑪韋海霞大陸居民往│
 │    │        │      │              │                │      │  來臺灣通行證(10│
 │    │        │      │              │                │      │  3 偵17666 號卷三│
 │    │        │      │              │                │      │  第25頁背面【同本│
 │    │        │      │              │                │      │  卷第37頁背面】)│
 │    │        │      │              │                │      │⑫子○○、韋海霞之│
 │    │        │      │              │                │      │  照片(103 偵1766│
 │    │        │      │              │                │      │  6 號卷三第26頁【│
 │    │        │      │              │                │      │  同本卷第38頁】)│
 │    │        │      │              │                │      │⑬韋海霞入出境資料│
 │    │        │      │              │                │      │  (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三第27頁)    │
 │    │        │      │              │                │      │⑭子○○入出境資料│
 │    │        │      │              │                │      │  (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三第28頁)    │
 │    │        │      │              │                │      │⑮子○○戶籍資料(│
 │    │        │      │              │                │      │  103 偵17666 號卷│
 │    │        │      │              │                │      │  三第29頁、第36頁│
 │    │        │      │              │                │      │  )              │
 │    │        │      │              │                │      │⑯游賜海婦產科病歷│
 │    │        │      │              │                │      │  (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三第43頁)    │
 ├──┼────┼───┼───────┼────────┼───┼─────────┤
 │ 12 │庚○○  │孔會曲│99年7月20日   │99年11月17日    │宇○○│①被告宇○○之供述│
 │( 起│        │      │              │                │宙○○│  (102 偵23352 號│
 │訴書│        │      │              │                ├───┤  卷七第10頁;本院│
 │犯罪│        │      │              │                │玄○○│  卷四第144 頁至第│
 │事實│        │      │              │                │A○○│  146頁背面)     │
 │二十│        │      │              │                │庚○○│②被告宙○○之供述│
 │二)│        │      │              │                │辰○○│  (本院卷四第144 │
 │    │        │      │              │                │未○○│  頁至第146頁背面 │
 │    │        │      │              │                │吳錫彥│  )              │
 │    │        │      │              │                │      │③證人玄○○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二第122 頁背面【│
 │    │        │      │              │                │      │  同101 他5911號卷│
 │    │        │      │              │                │      │  二第95頁背面】、│
 │    │        │      │              │                │      │  第151頁背面;101│
 │    │        │      │              │                │      │  他5911號卷二第  │
 │    │        │      │              │                │      │  141 頁背面;102 │
 │    │        │      │              │                │      │  偵23352 號卷六第│
 │    │        │      │              │                │      │  42頁)          │
 │    │        │      │              │                │      │④證人A○○之供述│
 │    │        │      │              │                │      │  (102 偵23352 號│
 │    │        │      │              │                │      │  卷六第79頁)    │
 │    │        │      │              │                │      │⑤證人庚○○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三第172 頁至第17│
 │    │        │      │              │                │      │  2 頁背面【同101 │
 │    │        │      │              │                │      │  他5911號卷四第79│
 │    │        │      │              │                │      │  頁至第80頁】、10│
 │    │        │      │              │                │      │  3 偵17666 號卷三│
 │    │        │      │              │                │      │  第9頁至第12頁) │
 │    │        │      │              │                │      │⑥證人辰○○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一第100 頁至第10│
 │    │        │      │              │                │      │  5 頁;101 他4965│
 │    │        │      │              │                │      │  號卷二第9 頁至12│
 │    │        │      │              │                │      │  頁背面、第15頁至│
 │    │        │      │              │                │      │  第18頁;102 偵18│
 │    │        │      │              │                │      │  275 號卷第54頁至│
 │    │        │      │              │                │      │  第70頁;102偵233│
 │    │        │      │              │                │      │  52號卷七第31頁至│
 │    │        │      │              │                │      │  第33頁)        │
 │    │        │      │              │                │      │⑦證人未○○之供述│
 │    │        │      │              │                │      │  (102 偵23352 號│
 │    │        │      │              │                │      │  卷一第152 頁至第│
 │    │        │      │              │                │      │  129 頁、第140 頁│
 │    │        │      │              │                │      │  至第145頁;102偵│
 │    │        │      │              │                │      │  23352 號卷七第27│
 │    │        │      │              │                │      │  頁至第28頁)    │
 │    │        │      │              │                │      │⑧孔會曲之大陸地區│
 │    │        │      │              │                │      │  人民入出臺灣地區│
 │    │        │      │              │                │      │  申請書(103 偵17│
 │    │        │      │              │                │      │  666 號卷三第1 頁│
 │    │        │      │              │                │      │ 【 同本卷第17頁】│
 │    │        │      │              │                │      │  )              │
 │    │        │      │              │                │      │⑨庚○○之內政部入│
 │    │        │      │              │                │      │  出國及移民署面(│
 │    │        │      │              │                │      │  訪)談結果建議表│
 │    │        │      │              │                │      │  (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三第2頁【 同本│
 │    │        │      │              │                │      │  卷第17頁背面)  │
 │    │        │      │              │                │      │⑩孔會曲內政部入出│
 │    │        │      │              │                │      │  國及移民署面談紀│
 │    │        │      │              │                │      │  錄(大陸配偶)  │
 │    │        │      │              │                │      │ ( 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三第3 頁至第5 │
 │    │        │      │              │                │      │  頁【同本卷第18頁│
 │    │        │      │              │                │      │  至第19頁)      │
 │    │        │      │              │                │      │⑪孔會曲入出境資料│
 │    │        │      │              │                │      │  (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三第6 頁)    │
 │    │        │      │              │                │      │⑫庚○○入出境資料│
 │    │        │      │              │                │      │  (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三第7 頁)    │
 │    │        │      │              │                │      │⑬庚○○之戶籍資料│
 │    │        │      │              │                │      │  (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三第13頁)    │
 ├──┼────┼───┼───────┼────────┼───┼─────────┤
 │ 13 │亥○○  │李青  │99年10月8日   │100年1月12日    │宇○○│①被告宇○○之供述│
 │( 起│        │      │              │                │宙○○│  (102 偵23352 號│
 │訴書│        │      │              │                ├───┤  卷七第10頁;本院│
 │犯罪│        │      │              │                │玄○○│  卷四第144 頁至第│
 │事實│        │      │              │                │A○○│  146頁背面)     │
 │二十│        │      │              │                │亥○○│②被告宙○○之供述│
 │二)│        │      │              │                │辰○○│  (本院卷四第144 │
 │    │        │      │              │                │未○○│  頁至第146 頁背面│
 │    │        │      │              │                │吳錫彥│  )              │
 │    │        │      │              │                │      │③證人玄○○之證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二第122 頁背面【│
 │    │        │      │              │                │      │  同101 他5911號卷│
 │    │        │      │              │                │      │  二第95頁背面】、│
 │    │        │      │              │                │      │  第151頁背面;101│
 │    │        │      │              │                │      │  他5911號卷二第14│
 │    │        │      │              │                │      │  1 頁背面;102 偵│
 │    │        │      │              │                │      │  23352 號卷六第42│
 │    │        │      │              │                │      │  頁)            │
 │    │        │      │              │                │      │④證人A○○之證述│
 │    │        │      │              │                │      │  (102 偵23352 號│
 │    │        │      │              │                │      │  卷六第79頁)    │
 │    │        │      │              │                │      │⑤證人亥○○之證述│
 │    │        │      │              │                │      │  (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三第62頁至第64│
 │    │        │      │              │                │      │  頁背面)        │
 │    │        │      │              │                │      │⑥證人辰○○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一第100 頁至第10│
 │    │        │      │              │                │      │  5 頁;101 他4965│
 │    │        │      │              │                │      │  號卷二第9 頁至12│
 │    │        │      │              │                │      │  頁背面、第15頁至│
 │    │        │      │              │                │      │  第18頁;102 偵18│
 │    │        │      │              │                │      │  275 號卷第54頁至│
 │    │        │      │              │                │      │  第70頁;102偵233│
 │    │        │      │              │                │      │  52號卷七第31頁至│
 │    │        │      │              │                │      │  第33頁)        │
 │    │        │      │              │                │      │⑦證人未○○之供述│
 │    │        │      │              │                │      │  (102 偵23352 號│
 │    │        │      │              │                │      │  卷一第152 頁至第│
 │    │        │      │              │                │      │  129 頁、第140 頁│
 │    │        │      │              │                │      │  至第145頁;102偵│
 │    │        │      │              │                │      │  23352 號卷七第27│
 │    │        │      │              │                │      │  頁至第28頁)    │
 │    │        │      │              │                │      │⑧大陸地區人民入出│
 │    │        │      │              │                │      │  臺灣地區申請書(│
 │    │        │      │              │                │      │  103 偵17666 號卷│
 │    │        │      │              │                │      │  三第50頁【同本卷│
 │    │        │      │              │                │      │  第67頁】)      │
 │    │        │      │              │                │      │⑨亥○○、李青之合│
 │    │        │      │              │                │      │  照(103 偵17666 │
 │    │        │      │              │                │      │  號卷三第51頁至第│
 │    │        │      │              │                │      │  53頁)          │
 │    │        │      │              │                │      │⑩亥○○內政部入出│
 │    │        │      │              │                │      │  國及移民署面(訪│
 │    │        │      │              │                │      │  )談結果建議表(│
 │    │        │      │              │                │      │  103 偵17666 號卷│
 │    │        │      │              │                │      │  三第54頁、第68頁│
 │    │        │      │              │                │      │  )              │
 │    │        │      │              │                │      │⑪李青內政部入出國│
 │    │        │      │              │                │      │  及移民署面談紀錄│
 │    │        │      │              │                │      │ (大陸配偶)(103│
 │    │        │      │              │                │      │  偵17666 號卷三第│
 │    │        │      │              │                │      │  55頁至第57頁)  │
 │    │        │      │              │                │      │⑫李青申請資料照片│
 │    │        │      │              │                │      │  查詢(103 偵176 │
 │    │        │      │              │                │      │  66號卷三第58頁)│
 │    │        │      │              │                │      │⑬李青入出境資料(│
 │    │        │      │              │                │      │  103 偵17666 號卷│
 │    │        │      │              │                │      │  三第59頁)      │
 │    │        │      │              │                │      │⑭亥○○入出境資料│
 │    │        │      │              │                │      │  (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三第60頁)    │
 │    │        │      │              │                │      │⑮亥○○戶籍資料(│
 │    │        │      │              │                │      │  103 偵17666 號卷│
 │    │        │      │              │                │      │  三第61頁、第65頁│
 │    │        │      │              │                │      │  )              │
 │    │        │      │              │                │      │⑯亥○○在職服務證│
 │    │        │      │              │                │      │  明書(103 偵1766│
 │    │        │      │              │                │      │  6 號卷三第67頁)│
 │    │        │      │              │                │      │⑰保證書(103 偵17│
 │    │        │      │              │                │      │  666 號卷三第67頁│
 │    │        │      │              │                │      │  )              │
 │    │        │      │              │                │      │⑱臺灣地區人民申請│
 │    │        │      │              │                │      │  大陸地區配偶來臺│
 │    │        │      │              │                │      │  團聚資料表(103 │
 │    │        │      │              │                │      │  偵17666 號卷三第│
 │    │        │      │              │                │      │  67頁背面)      │
 │    │        │      │              │                │      │⑲亥○○旅客入出境│
 │    │        │      │              │                │      │  紀錄查詢(103 偵│
 │    │        │      │              │                │      │  17666 號卷三第67│
 │    │        │      │              │                │      │  頁背面)        │
 │    │        │      │              │                │      │⑳亥○○內政部入出│
 │    │        │      │              │                │      │  國及移民署桃園縣│
 │    │        │      │              │                │      │  專勤隊訪查紀錄表│
 │    │        │      │              │                │      │  (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三第67頁背面)│
 │    │        │      │              │                │      │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
 │    │        │      │              │                │      │  民署桃園縣專勤隊│
 │    │        │      │              │                │      │  面談前電話訪談紀│
 │    │        │      │              │                │      │  錄表(103 偵1766│
 │    │        │      │              │                │      │  6 號卷三第68頁)│
 │    │        │      │              │                │      │㉒亥○○內政部入出│
 │    │        │      │              │                │      │  國及移民署訪談紀│
 │    │        │      │              │                │      │  錄(臺灣配偶)(│
 │    │        │      │              │                │      │  103 偵17666 號卷│
 │    │        │      │              │                │      │  三第68頁背面)  │
 │    │        │      │              │                │      │㉓亥○○薪資袋影本│
 │    │        │      │              │                │      │  (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三第69頁)    │
 ├──┼────┼───┼───────┼────────┼───┼─────────┤
 │ 14 │黃○    │黃日林│97年7月12日   │98年9月3日      │宇○○│①被告宇○○之供述│
 │( 起│        │      │              │                │宙○○│  (102 偵23352 號│
 │訴書│        │      │              │                ├───┤  卷七第11頁;本院│
 │犯罪│        │      │              │                │玄○○│  卷四第144 頁至第│
 │事實│        │      │              │                │A○○│  146頁背面)     │
 │二十│        │      │              │                │黃○  │②被告宙○○之供述│
 │二)│        │      │              │                │辰○○│  (本院卷四第144 │
 │    │        │      │              │                │未○○│  頁至第146 頁背面│
 │    │        │      │              │                │張家豪│  )              │
 │    │        │      │              │                │      │③證人玄○○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二第123 頁【同  │
 │    │        │      │              │                │      │  101 他5911號卷二│
 │    │        │      │              │                │      │  第96頁】、第151 │
 │    │        │      │              │                │      │  頁背面;101 他59│
 │    │        │      │              │                │      │  11號卷二第141 頁│
 │    │        │      │              │                │      │  背面;102 偵2335│
 │    │        │      │              │                │      │  2 號卷六第42頁)│
 │    │        │      │              │                │      │④證人A○○之供述│
 │    │        │      │              │                │      │  (102 偵23352 號│
 │    │        │      │              │                │      │  卷六第79頁)    │
 │    │        │      │              │                │      │⑤證人黃○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三│
 │    │        │      │              │                │      │  第174 頁背面至第│
 │    │        │      │              │                │      │  175 頁【同101 他│
 │    │        │      │              │                │      │  5911號卷四第84頁│
 │    │        │      │              │                │      │  至第85頁】;103 │
 │    │        │      │              │                │      │  偵17666 號卷三第│
 │    │        │      │              │                │      │  80頁至第84頁)  │
 │    │        │      │              │                │      │⑥證人辰○○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一第100 頁至第10│
 │    │        │      │              │                │      │  5 頁;101 他4965│
 │    │        │      │              │                │      │  號卷二第9 頁至12│
 │    │        │      │              │                │      │  頁背面、第15頁至│
 │    │        │      │              │                │      │  第18頁;102 偵18│
 │    │        │      │              │                │      │  275 號卷第54頁至│
 │    │        │      │              │                │      │  第70頁;102偵233│
 │    │        │      │              │                │      │  52號卷七第31頁至│
 │    │        │      │              │                │      │  第33頁)        │
 │    │        │      │              │                │      │⑦證人未○○之供述│
 │    │        │      │              │                │      │  (102 偵23352 號│
 │    │        │      │              │                │      │  卷一第152 頁至第│
 │    │        │      │              │                │      │  129 頁、第140 頁│
 │    │        │      │              │                │      │  至第145頁;102偵│
 │    │        │      │              │                │      │  23352 號卷七第27│
 │    │        │      │              │                │      │  頁至第28頁)    │
 │    │        │      │              │                │      │⑧黃○內政部入出國│
 │    │        │      │              │                │      │  及移民署專勤事務│
 │    │        │      │              │                │      │  第一大隊桃園縣專│
 │    │        │      │              │                │      │  勤隊訪查紀錄表(│
 │    │        │      │              │                │      │  103 偵17666 號卷│
 │    │        │      │              │                │      │  三第76頁【同本卷│
 │    │        │      │              │                │      │  第89頁】)      │
 │    │        │      │              │                │      │⑨黃日林大陸地區人│
 │    │        │      │              │                │      │  民入出臺灣地區申│
 │    │        │      │              │                │      │  請書(103 偵1766│
 │    │        │      │              │                │      │  6 號卷三第76頁【│
 │    │        │      │              │                │      │  同本卷第89頁】)│
 │    │        │      │              │                │      │⑩保證書(103 偵17│
 │    │        │      │              │                │      │  666 號卷三第76頁│
 │    │        │      │              │                │      │  【同本卷第89頁】│
 │    │        │      │              │                │      │  )              │
 │    │        │      │              │                │      │⑪游賜海婦產科病歷│
 │    │        │      │              │                │      │  (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三第90頁)    │
 │    │        │      │              │                │      │⑫黃日林之入出境資│
 │    │        │      │              │                │      │  料(103 偵17666 │
 │    │        │      │              │                │      │  號卷三第77頁)  │
 │    │        │      │              │                │      │⑬黃○之入出境資料│
 │    │        │      │              │                │      │  (103 偵17666號 │
 │    │        │      │              │                │      │  卷三第78頁)    │
 │    │        │      │              │                │      │⑭黃○之戶籍資料(│
 │    │        │      │              │                │      │  103 偵17666 號卷│
 │    │        │      │              │                │      │  三第79頁)      │
 ├──┼────┼───┼───────┼────────┼───┼─────────┤
 │ 15 │甲○○  │吳雯霄│100年5月2日   │100年9月16日    │宇○○│①被告宇○○之供述│
 │( 起│        │      │              │                ├───┤  (102 偵23352 號│
 │訴書│        │      │              │                │玄○○│  卷七第11頁;本院│
 │犯罪│        │      │              │                │A○○│  卷四第144 頁至第│
 │事實│        │      │              │                │甲○○│  146頁背面)     │
 │二十│        │      │              │                │辰○○│②證人玄○○之證述│
 │二)│        │      │              │                │未○○│  (101 他4965號卷│
 │    │        │      │              │                │張家豪│  二第123 頁【同10│
 │    │        │      │              │                │      │  1 他5911號卷二第│
 │    │        │      │              │                │      │  96頁】、第151 頁│
 │    │        │      │              │                │      │  背面;101 他5911│
 │    │        │      │              │                │      │  號卷二第141 頁背│
 │    │        │      │              │                │      │  面;102 偵23352 │
 │    │        │      │              │                │      │  號卷六第42頁)  │
 │    │        │      │              │                │      │③證人A○○之證述│
 │    │        │      │              │                │      │  (102 偵23352 號│
 │    │        │      │              │                │      │  卷六第79頁)    │
 │    │        │      │              │                │      │④證人甲○○之證述│
 │    │        │      │              │                │      │  (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三第119 頁至第│
 │    │        │      │              │                │      │  121 頁背面)    │
 │    │        │      │              │                │      │⑤證人辰○○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一第100 頁至第10│
 │    │        │      │              │                │      │  5 頁;101 他4965│
 │    │        │      │              │                │      │  號卷二第9 頁至12│
 │    │        │      │              │                │      │  頁背面、第15頁至│
 │    │        │      │              │                │      │  第18頁;102 偵18│
 │    │        │      │              │                │      │  275 號卷第54頁至│
 │    │        │      │              │                │      │  第70頁;102偵233│
 │    │        │      │              │                │      │  52號卷七第31頁至│
 │    │        │      │              │                │      │  第33頁)        │
 │    │        │      │              │                │      │⑥證人未○○之供述│
 │    │        │      │              │                │      │  (102 偵23352 號│
 │    │        │      │              │                │      │  卷一第152 頁至第│
 │    │        │      │              │                │      │  129 頁、第140 頁│
 │    │        │      │              │                │      │  至第145頁;102偵│
 │    │        │      │              │                │      │  23352 號卷七第27│
 │    │        │      │              │                │      │  頁至第28頁)    │
 │    │        │      │              │                │      │⑦甲○○內政部入出│
 │    │        │      │              │                │      │  國及移民署面(訪│
 │    │        │      │              │                │      │  )談結果建議表(│
 │    │        │      │              │                │      │  103 偵17666 號卷│
 │    │        │      │              │                │      │  三第114 頁【同本│
 │    │        │      │              │                │      │  卷第128頁】)   │
 │    │        │      │              │                │      │⑧吳雯霄大陸人士來│
 │    │        │      │              │                │      │  臺訪查資料查詢(│
 │    │        │      │              │                │      │  103 偵17666 號卷│
 │    │        │      │              │                │      │  三第114 頁【同本│
 │    │        │      │              │                │      │  卷第128 頁背面】│
 │    │        │      │              │                │      │⑨吳雯霄內政部入出│
 │    │        │      │              │                │      │  國及移民署訪談紀│
 │    │        │      │              │                │      │  錄(臺灣配偶)(│
 │    │        │      │              │                │      │  103 偵17666 號卷│
 │    │        │      │              │                │      │  三第115 頁【同本│
 │    │        │      │              │                │      │  卷第127 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⑩甲○○內政部入出│
 │    │        │      │              │                │      │  國及移民署訪談紀│
 │    │        │      │              │                │      │  錄(臺灣配偶)(│
 │    │        │      │              │                │      │  103 偵17666 號卷│
 │    │        │      │              │                │      │  三第115 頁背面【│
 │    │        │      │              │                │      │  同本卷第127 頁】│
 │    │        │      │              │                │      │  )              │
 │    │        │      │              │                │      │⑪吳雯霄入出境資料│
 │    │        │      │              │                │      │  (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三第116 頁【同│
 │    │        │      │              │                │      │  本卷第126頁】   │
 │    │        │      │              │                │      │⑫甲○○入出境資料│
 │    │        │      │              │                │      │  (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三第117 頁【同│
 │    │        │      │              │                │      │  本卷第126頁】   │
 │    │        │      │              │                │      │⑬甲○○戶籍資料(│
 │    │        │      │              │                │      │  103 偵17666 號卷│
 │    │        │      │              │                │      │  三第118 頁【同本│
 │    │        │      │              │                │      │  卷第125頁】)   │
 │    │        │      │              │                │      │⑭游賜海婦產科病歷│
 │    │        │      │              │                │      │  (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三第129頁)   │
 │    │        │      │              │                │      │⑮甲○○、吳雲霄合│
 │    │        │      │              │                │      │  照(103 偵17666 │
 │    │        │      │              │                │      │  號卷三第131 頁至│
 │    │        │      │              │                │      │  第132頁)       │
 ├──┼────┼───┼───────┼────────┼───┼─────────┤
 │ 16 │丑○○  │廖慧全│99年8月24日   │99年12月18日    │宇○○│①被告宇○○之供述│
 │( 起│        │      │              │                │宙○○│  (102 偵23352 號│
 │訴書│        │      │              │                ├───┤  卷七第11頁;本院│
 │犯罪│        │      │              │                │玄○○│  卷四第144 頁至第│
 │事實│        │      │              │                │A○○│  146頁背面)     │
 │二十│        │      │              │                │丑○○│②被告宙○○之供述│
 │二)│        │      │              │                │辰○○│  (本院卷四第144 │
 │    │        │      │              │                │未○○│  頁至第146 頁背面│
 │    │        │      │              │                │麥恩典│  )              │
 │    │        │      │              │                │      │③證人玄○○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二第123 頁【同10│
 │    │        │      │              │                │      │  1 他5911號卷二第│
 │    │        │      │              │                │      │  96頁】、第152 頁│
 │    │        │      │              │                │      │  ;101 他5911號卷│
 │    │        │      │              │                │      │  二第141 頁背面;│
 │    │        │      │              │                │      │  102 偵23352 號卷│
 │    │        │      │              │                │      │  六第42頁)      │
 │    │        │      │              │                │      │④證人A○○之供述│
 │    │        │      │              │                │      │  (102 偵23352 號│
 │    │        │      │              │                │      │  卷六第79頁)    │
 │    │        │      │              │                │      │⑤證人丑○○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三第178 頁背面至│
 │    │        │      │              │                │      │  第179 頁背面【同│
 │    │        │      │              │                │      │  101 他5911號卷四│
 │    │        │      │              │                │      │  第92頁至第94頁】│
 │    │        │      │              │                │      │  ;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三第141 頁至第│
 │    │        │      │              │                │      │  143 頁背面)    │
 │    │        │      │              │                │      │⑥證人辰○○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一第100 頁至第10│
 │    │        │      │              │                │      │  5 頁;101 他4965│
 │    │        │      │              │                │      │  號卷二第9 頁至12│
 │    │        │      │              │                │      │  頁背面、第15頁至│
 │    │        │      │              │                │      │  第18頁;102 偵18│
 │    │        │      │              │                │      │  275 號卷第54頁至│
 │    │        │      │              │                │      │  第70頁;102偵233│
 │    │        │      │              │                │      │  52號卷七第31頁至│
 │    │        │      │              │                │      │  第33頁)        │
 │    │        │      │              │                │      │⑦證人未○○之供述│
 │    │        │      │              │                │      │  (102 偵23352 號│
 │    │        │      │              │                │      │  卷一第152 頁至第│
 │    │        │      │              │                │      │  129 頁、第140 頁│
 │    │        │      │              │                │      │  至第145頁;102偵│
 │    │        │      │              │                │      │  23352 號卷七第27│
 │    │        │      │              │                │      │  頁至第28頁)    │
 │    │        │      │              │                │      │⑧玄○○陪同廖慧全│
 │    │        │      │              │                │      │  至婦產科之照片(│
 │    │        │      │              │                │      │  101 他5911號卷第│
 │    │        │      │              │                │      │  59頁至第60頁)  │
 │    │        │      │              │                │      │⑨游賜海婦產科病歷│
 │    │        │      │              │                │      │  (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三第43頁背面【│
 │    │        │      │              │                │      │  同本卷第152 頁】│
 │    │        │      │              │                │      │  )              │
 │    │        │      │              │                │      │⑩丑○○之入出境資│
 │    │        │      │              │                │      │  料(103 偵17666 │
 │    │        │      │              │                │      │  號卷三第138頁) │
 │    │        │      │              │                │      │⑪廖慧全之入出境資│
 │    │        │      │              │                │      │  料(103 偵17666 │
 │    │        │      │              │                │      │  號卷三第137頁) │
 │    │        │      │              │                │      │⑫丑○○之戶集資料│
 │    │        │      │              │                │      │  (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三第140頁)   │
 ├──┼────┼───┼───────┼────────┼───┼─────────┤
 │ 17 │癸○○  │黃朝  │99年11月5日   │100年4月30日    │宇○○│①被告宇○○之供述│
 │( 起│        │      │              │                │宙○○│  (101 他5911號卷│
 │訴書│        │      │              │                ├───┤  一第24頁、第158 │
 │犯罪│        │      │              │                │玄○○│  頁;102 偵23352 │
 │事實│        │      │              │                │A○○│  號卷七第11頁;本│
 │二十│        │      │              │                │癸○○│  院卷四第144 頁至│
 │二)│        │      │              │                │辰○○│  第146頁背面)   │
 │    │        │      │              │                │未○○│②被告宙○○之供述│
 │    │        │      │              │                │麥恩典│  (本院卷四第144 │
 │    │        │      │              │                │      │  頁至第146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      │③證人玄○○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二第123 頁背面【│
 │    │        │      │              │                │      │  同101 他5911號卷│
 │    │        │      │              │                │      │  二第96頁背面】、│
 │    │        │      │              │                │      │  第152頁; 101 他│
 │    │        │      │              │                │      │  5911號卷二第141 │
 │    │        │      │              │                │      │  頁背面;102 偵23│
 │    │        │      │              │                │      │  352 號卷六第42頁│
 │    │        │      │              │                │      │  )              │
 │    │        │      │              │                │      │④證人A○○之供述│
 │    │        │      │              │                │      │  (102 偵23352 號│
 │    │        │      │              │                │      │  卷六第79頁)    │
 │    │        │      │              │                │      │⑤證人癸○○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三第157 頁至第15│
 │    │        │      │              │                │      │  7 頁背面【101 他│
 │    │        │      │              │                │      │  5911號卷四第58頁│
 │    │        │      │              │                │      │  至第59頁】;101 │
 │    │        │      │              │                │      │  他5911號卷一第11│
 │    │        │      │              │                │      │  6 頁至第119 頁【│
 │    │        │      │              │                │      │  103 偵17666 號卷│
 │    │        │      │              │                │      │  三第159 頁至第16│
 │    │        │      │              │                │      │  2 頁】;103 偵17│
 │    │        │      │              │                │      │  666 號卷三第172 │
 │    │        │      │              │                │      │  頁至第173 頁)  │
 │    │        │      │              │                │      │⑥證人辰○○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一第100 頁至第10│
 │    │        │      │              │                │      │  5 頁;101 他4965│
 │    │        │      │              │                │      │  號卷二第9 頁至12│
 │    │        │      │              │                │      │  頁背面、第15頁至│
 │    │        │      │              │                │      │  第18頁;102 偵18│
 │    │        │      │              │                │      │  275 號卷第54頁至│
 │    │        │      │              │                │      │  第70頁;102偵233│
 │    │        │      │              │                │      │  52號卷七第31頁至│
 │    │        │      │              │                │      │  第33頁)        │
 │    │        │      │              │                │      │⑦證人未○○之供述│
 │    │        │      │              │                │      │  (102 偵23352 號│
 │    │        │      │              │                │      │  卷一第152 頁至第│
 │    │        │      │              │                │      │  129 頁、第140 頁│
 │    │        │      │              │                │      │  至第145頁;102偵│
 │    │        │      │              │                │      │  23352 號卷七第27│
 │    │        │      │              │                │      │  頁至第28頁)    │
 │    │        │      │              │                │      │⑧黃朝大陸居民往來│
 │    │        │      │              │                │      │  臺灣通行證(101 │
 │    │        │      │              │                │      │  他5911號卷一第12│
 │    │        │      │              │                │      │  2 頁【 同本卷第 │
 │    │        │      │              │                │      │  123 頁;103 偵17│
 │    │        │      │              │                │      │  666 號卷三第154 │
 │    │        │      │              │                │      │  頁、第155頁 】)│
 │    │        │      │              │                │      │⑨癸○○內政部入出│
 │    │        │      │              │                │      │  國及移民署面(訪│
 │    │        │      │              │                │      │  )談結果建議表(│
 │    │        │      │              │                │      │  101 他5911號卷一│
 │    │        │      │              │                │      │  第122 頁至第122 │
 │    │        │      │              │                │      │  頁背面【 同103偵│
 │    │        │      │              │                │      │  17666號卷三第154│
 │    │        │      │              │                │      │  頁至第154 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⑩癸○○電話訪談大│
 │    │        │      │              │                │      │  陸地區人民紀錄表│
 │    │        │      │              │                │      │  (101 他5911號卷│
 │    │        │      │              │                │      │  一第12 2頁【同  │
 │    │        │      │              │                │      │  103 偵17 666號卷│
 │    │        │      │              │                │      │  三第154 頁】)  │
 │    │        │      │              │                │      │⑪癸○○內政部入出│
 │    │        │      │              │                │      │  國及移民署訪談紀│
 │    │        │      │              │                │      │  錄(臺灣配偶)(│
 │    │        │      │              │                │      │  101 他5 911 號卷│
 │    │        │      │              │                │      │  一第122 頁【同  │
 │    │        │      │              │                │      │  103 偵17666 號卷│
 │    │        │      │              │                │      │  三第154 頁】)  │
 │    │        │      │              │                │      │⑫黃朝內政部入出國│
 │    │        │      │              │                │      │  及移民署面談紀錄│
 │    │        │      │              │                │      │  (大陸配偶)(10│
 │    │        │      │              │                │      │  1 他5 911 號卷一│
 │    │        │      │              │                │      │  第122 頁背面【同│
 │    │        │      │              │                │      │  103 偵17666 號卷│
 │    │        │      │              │                │      │  三第154 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⑬癸○○內政部入出│
 │    │        │      │              │                │      │  國及移民署訪談紀│
 │    │        │      │              │                │      │  錄(臺灣配偶)(│
 │    │        │      │              │                │      │  101 他5911號卷一│
 │    │        │      │              │                │      │  第123 頁至第123 │
 │    │        │      │              │                │      │  頁背面【 同103偵│
 │    │        │      │              │                │      │  17666號卷三第155│
 │    │        │      │              │                │      │  頁至第155 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⑭癸○○入出境資料│
 │    │        │      │              │                │      │  (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三第156頁)   │
 │    │        │      │              │                │      │⑮黃朝入出境資料(│
 │    │        │      │              │                │      │  103 偵17666 號卷│
 │    │        │      │              │                │      │  三第157頁)     │
 │    │        │      │              │                │      │⑯范鴻玉戶籍資料(│
 │    │        │      │              │                │      │  103 偵17666 號卷│
 │    │        │      │              │                │      │  三第158頁)     │
 ├──┼────┼───┼───────┼────────┼───┼─────────┤
 │ 18 │申○○  │莫鮮  │98年9月26日   │99年1月20日     │宇○○│①被告宇○○之供述│
 │( 起│        │      │              │                │宙○○│  (102 偵23352 號│
 │訴書│        │      │              │                ├───┤  卷七第12頁;本院│
 │犯罪│        │      │              │                │玄○○│  卷四第144 頁至第│
 │事實│        │      │              │                │A○○│  146頁背面)     │
 │二十│        │      │              │                │申○○│②被告宙○○之供述│
 │二)│        │      │              │                │辰○○│  (本院卷四第144 │
 │    │        │      │              │                │林承烽│  頁至第146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      │③證人玄○○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二第123 頁背面【│
 │    │        │      │              │                │      │  同101 他5911號卷│
 │    │        │      │              │                │      │  二第96頁背面】;│
 │    │        │      │              │                │      │  102 偵23352 號卷│
 │    │        │      │              │                │      │  六第42頁)      │
 │    │        │      │              │                │      │④證人A○○之供述│
 │    │        │      │              │                │      │  (102 偵23352 號│
 │    │        │      │              │                │      │  卷六第79頁)    │
 │    │        │      │              │                │      │⑤證人申○○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三第181 頁至第18│
 │    │        │      │              │                │      │  1 頁背面【同101 │
 │    │        │      │              │                │      │  他5911號卷四第97│
 │    │        │      │              │                │      │  頁至第98頁】;10│
 │    │        │      │              │                │      │  3偵17666 號卷三 │
 │    │        │      │              │                │      │  第182 頁至第185 │
 │    │        │      │              │                │      │  頁背面、第198 頁│
 │    │        │      │              │                │      │  至第199 頁)    │
 │    │        │      │              │                │      │⑥證人辰○○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一第100 頁至第10│
 │    │        │      │              │                │      │  5 頁;101 他4965│
 │    │        │      │              │                │      │  號卷二第9 頁至12│
 │    │        │      │              │                │      │  頁背面、第15頁至│
 │    │        │      │              │                │      │  第18頁;102 偵18│
 │    │        │      │              │                │      │  275 號卷第54頁至│
 │    │        │      │              │                │      │  第70頁;102偵233│
 │    │        │      │              │                │      │  52號卷七第31頁至│
 │    │        │      │              │                │      │  第33頁)        │
 │    │        │      │              │                │      │⑦莫鮮大陸地區人民│
 │    │        │      │              │                │      │  入出臺灣地區申請│
 │    │        │      │              │                │      │  書(101 他5911號│
 │    │        │      │              │                │      │  卷三第140 背面【│
 │    │        │      │              │                │      │  同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二第65頁背面】│
 │    │        │      │              │                │      │  ;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三第175 頁【同│
 │    │        │      │              │                │      │  本卷第186 頁】)│
 │    │        │      │              │                │      │⑧申○○及莫鮮之相│
 │    │        │      │              │                │      │  片影本(101 他59│
 │    │        │      │              │                │      │  11號卷三第140 頁│
 │    │        │      │              │                │      │  背面)          │
 │    │        │      │              │                │      │⑨莫鮮內政部入出國│
 │    │        │      │              │                │      │  及移民署桃園縣專│
 │    │        │      │              │                │      │  勤隊面談前電話訪│
 │    │        │      │              │                │      │  談紀錄表(103 偵│
 │    │        │      │              │                │      │  17666 號卷三第17│
 │    │        │      │              │                │      │  6 頁至第176 頁背│
 │    │        │      │              │                │      │  面【同本卷第187 │
 │    │        │      │              │                │      │  頁至第187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      │⑩申○○內政部入出│
 │    │        │      │              │                │      │  國及移民署訪談紀│
 │    │        │      │              │                │      │  錄(臺灣配偶)(│
 │    │        │      │              │                │      │  103 偵17666 號卷│
 │    │        │      │              │                │      │  三第177 頁至第17│
 │    │        │      │              │                │      │  8 頁背面)      │
 │    │        │      │              │                │      │⑪莫鮮入出境資料(│
 │    │        │      │              │                │      │  103 偵17666 號卷│
 │    │        │      │              │                │      │  三第179頁)     │
 │    │        │      │              │                │      │⑫申○○入出境資料│
 │    │        │      │              │                │      │  (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三第180頁)   │
 │    │        │      │              │                │      │⑬申○○戶籍資料(│
 │    │        │      │              │                │      │  103 偵17666 號卷│
 │    │        │      │              │                │      │  三第181頁)     │
 ├──┼────┼───┼───────┼────────┼───┼─────────┤
 │ 19 │地○○  │唐香萍│98年9月26日   │99年3月3日      │宇○○│①被告宇○○之供述│
 │( 起│        │      │              │                │宙○○│  (102 偵23352 號│
 │訴書│        │      │              │                ├───┤  卷七第12頁;本院│
 │犯罪│        │      │              │                │玄○○│  卷四第144 頁至第│
 │事實│        │      │              │                │A○○│  146頁背面)     │
 │二十│        │      │              │                │地○○│②被告宙○○之供述│
 │二)│        │      │              │                │辰○○│  (本院卷四第144 │
 │    │        │      │              │                │未○○│  頁至第146 頁背面│
 │    │        │      │              │                │蔡東安│  )              │
 │    │        │      │              │                │      │③證人玄○○之供述│
 │    │        │      │              │                │      │  (102 偵23352 號│
 │    │        │      │              │                │      │  卷六第42頁)    │
 │    │        │      │              │                │      │④證人A○○之供述│
 │    │        │      │              │                │      │  (102 偵23352 號│
 │    │        │      │              │                │      │  卷六第79頁)    │
 │    │        │      │              │                │      │⑤證人地○○之供述│
 │    │        │      │              │                │      │  (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二第117 頁至第│
 │    │        │      │              │                │      │  119頁背面)     │
 │    │        │      │              │                │      │⑥證人辰○○之供述│
 │    │        │      │              │                │      │  (101 他4965號卷│
 │    │        │      │              │                │      │  一第100 頁至第10│
 │    │        │      │              │                │      │  5 頁;101 他4965│
 │    │        │      │              │                │      │  號卷二第9 頁至12│
 │    │        │      │              │                │      │  頁背面、第15頁至│
 │    │        │      │              │                │      │  第18頁;102 偵18│
 │    │        │      │              │                │      │  275 號卷第54頁至│
 │    │        │      │              │                │      │  第70頁;102偵233│
 │    │        │      │              │                │      │  52號卷七第31頁至│
 │    │        │      │              │                │      │  第33頁)        │
 │    │        │      │              │                │      │⑦證人未○○之供述│
 │    │        │      │              │                │      │  (102 偵23352 號│
 │    │        │      │              │                │      │  卷一第152 頁至第│
 │    │        │      │              │                │      │  129 頁、第140 頁│
 │    │        │      │              │                │      │  至第145頁;102偵│
 │    │        │      │              │                │      │  23352 號卷七第27│
 │    │        │      │              │                │      │  頁至第28頁)    │
 │    │        │      │              │                │      │⑧唐香萍大陸配偶內│
 │    │        │      │              │                │      │  政部入出國及移民│
 │    │        │      │              │                │      │  署面談紀錄(大陸│
 │    │        │      │              │                │      │  配偶)(103偵176│
 │    │        │      │              │                │      │  66號卷二第110頁 │
 │    │        │      │              │                │      │  至第111 頁)    │
 │    │        │      │              │                │      │⑨地○○內政部入出│
 │    │        │      │              │                │      │  國及移民署面談紀│
 │    │        │      │              │                │      │  錄(臺灣配偶)(│
 │    │        │      │              │                │      │  103 偵17666 號卷│
 │    │        │      │              │                │      │  二第111 頁背面至│
 │    │        │      │              │                │      │  第112 頁背面)  │
 │    │        │      │              │                │      │⑩相片影本(103 偵│
 │    │        │      │              │                │      │  17666 號卷二第11│
 │    │        │      │              │                │      │  3 頁至第113頁背 │
 │    │        │      │              │                │      │  面)            │
 │    │        │      │              │                │      │⑪唐香萍之入出境資│
 │    │        │      │              │                │      │  料(103 偵17666 │
 │    │        │      │              │                │      │  號卷二第114頁) │
 │    │        │      │              │                │      │⑫地○○之入出境資│
 │    │        │      │              │                │      │  料(103 偵17666 │
 │    │        │      │              │                │      │  號卷二第115頁) │
 │    │        │      │              │                │      │⑬地○○之戶籍資料│
 │    │        │      │              │                │      │  (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二第116 頁、第│
 │    │        │      │              │                │      │  120 頁)        │
 │    │        │      │              │                │      │⑭游賜海婦產科病歷│
 │    │        │      │              │                │      │  (103 偵17666 號│
 │    │        │      │              │                │      │  卷三第43頁背面)│
 └──┴────┴───┴───────┴────────┴───┴─────────┘
附表二
┌───┬─────────────────────────────┬────┬────┬────────┐
│編號  │                  各次犯行適用之法條及罪名                │本案被告│共犯然非│被告所犯之罪及宣│
│      │                                                          │        │本件受判│告刑            │
│      │                                                          │        │決之人  │                │
├───┼─────────────────────────────┼────┼────┼────────┤
│⒈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宇○○  │玄○○、│宇○○共同犯臺灣│
│(起訴│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        │A○○、│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書犯罪│                                                          │        │酉○○、│民關係條例第七十│
│事實│                                                          │        │「阿國」│九條第二項之圖利│
│附表編├─────────────────────────────┼────┼────┤使大陸地區人民非│
│號⒈)│圖利媒介性交罪                                            │宇○○  │玄○○、│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      │                                                          │        │A○○、│,處有期徒刑叁年│
│      │                                                          │        │「阿國」│陸月。又共同犯圖│
│      │                                                          │        │        │利媒介性交罪,處│
│      │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宇○○  │玄○○、│宇○○共同犯臺灣│
│(起訴│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        │A○○、│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書犯罪│                                                          │        │午○○  │民關係條例第七十│
│事實├─────────────────────────────┼────┼────┤九條第二項之圖利│
│附表編│圖利媒介性交罪                                            │宇○○、│玄○○、│使大陸地區人民非│
│號⒉)│                                                          │宙○○  │A○○  │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叁年│
│      │                                                          │        │        │陸月。又共同犯圖│
│      │                                                          │        │        │利媒介性交罪,處│
│      │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宙○○共同犯圖利│
│      │                                                          │        │        │媒介性交罪,處有│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⒊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宇○○  │玄○○、│宇○○共同犯臺灣│
│(起訴│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        │A○○、│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書犯罪│                                                          │        │己○○  │民關係條例第七十│
│事實│                                                          │        │        │九條第二項之圖利│
│附表編│                                                          │        │        │使大陸地區人民非│
│號⒊)│                                                          │        │        │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叁年│
│      │                                                          │        │        │陸月。又共同犯圖│
│      ├─────────────────────────────┼────┼────┤利媒介性交罪,處│
│      │圖利媒介性交罪                                            │宇○○、│玄○○、│有期徒刑伍月,如│
│      │                                                          │宙○○  │A○○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宙○○共同犯圖利│
│      │                                                          │        │        │媒介性交罪,處有│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宇○○  │玄○○、│宇○○共同犯臺灣│
│(起訴│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        │A○○、│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書犯罪│                                                          │        │天○○、│民關係條例第七十│
│事實│                                                          │        │辰○○、│九條第二項之圖利│
│附表編├─────────────────────────────┼────┼────┤使大陸地區人民非│
│號⒋)│圖利媒介性交罪                                            │宇○○、│玄○○、│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      │                                                          │宙○○  │A○○、│,處有期徒刑叁年│
│      │                                                          │        │辰○○、│陸月。又共同犯圖│
│      │                                                          │        │未○○、│利媒介性交罪,處│
│      │                                                          │        │蔡東安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宙○○共同犯圖利│
│      │                                                          │        │        │媒介性交罪,處有│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宇○○  │玄○○、│宇○○共同犯臺灣│
│(起訴│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        │A○○、│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書犯罪│                                                          │        │壬○○、│民關係條例第七十│
│事實│                                                          │        │辰○○、│九條第二項之圖利│
│附表編│                                                          │        │未○○、│使大陸地區人民非│
│號⒌)├─────────────────────────────┼────┼────┤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      │圖利媒介性交罪                                            │宇○○  │玄○○、│,處有期徒刑叁年│
│      │                                                          │        │A○○、│陸月。又共同犯圖│
│      │                                                          │        │辰○○、│利媒介性交罪,處│
│      │                                                          │        │未○○、│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張家豪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⒍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宇○○  │玄○○、│宇○○共同犯臺灣│
│(起訴│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        │A○○、│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書犯罪│                                                          │        │卯○○  │民關係條例第七十│
│事實├─────────────────────────────┼────┼────┤九條第二項之圖利│
│附表編│圖利媒介性交罪                                            │宇○○、│玄○○、│使大陸地區人民非│
│號⒍)│                                                          │宙○○  │A○○、│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叁年│
│      │                                                          │        │        │陸月。又共同犯圖│
│      │                                                          │        │        │利媒介性交罪,處│
│      │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宙○○共同犯圖利│
│      │                                                          │        │        │媒介性交罪,處有│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⒎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宇○○  │玄○○、│宇○○共同犯臺灣│
│(起訴│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        │A○○、│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書犯罪│                                                          │        │丁○○、│民關係條例第七十│
│事實│                                                          │        │辰○○、│九條第二項之圖利│
│附表編├─────────────────────────────┼────┼────┤使大陸地區人民非│
│號⒎)│圖利媒介性交罪                                            │宇○○、│玄○○、│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      │                                                          │宙○○  │A○○、│,處有期徒刑叁年│
│      │                                                          │        │辰○○、│陸月。又共同犯圖│
│      │                                                          │        │未○○  │利媒介性交罪,處│
│      │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宙○○共同犯圖利│
│      │                                                          │        │        │媒介性交罪,處有│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宇○○  │玄○○、│宇○○共同犯臺灣│
│(起訴│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        │A○○、│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書犯罪│                                                          │        │辛○○、│民關係條例第七十│
│事實│                                                          │        │辰○○、│九條第二項之圖利│
│附表編├─────────────────────────────┼────┼────┤使大陸地區人民非│
│號⒏)│圖利媒介性交罪                                            │宇○○、│玄○○、│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      │                                                          │宙○○  │A○○、│,處有期徒刑叁年│
│      │                                                          │        │辰○○、│陸月。又共同犯圖│
│      │                                                          │        │未○○  │利媒介性交罪,處│
│      │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宙○○共同犯圖利│
│      │                                                          │        │        │媒介性交罪,處有│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⒐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宇○○  │玄○○、│宇○○共同犯臺灣│
│(起訴│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        │A○○、│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書犯罪│                                                          │        │戌○○、│民關係條例第七十│
│事實│                                                          │        │辰○○  │九條第二項之圖利│
│附表編├─────────────────────────────┼────┼────┤使大陸地區人民非│
│號⒐)│圖利媒介性交罪                                            │宇○○、│玄○○、│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      │                                                          │宙○○  │A○○、│,處有期徒刑叁年│
│      │                                                          │        │辰○○、│陸月。又共同犯圖│
│      │                                                          │        │未○○、│利媒介性交罪,處│
│      │                                                          │        │蔡東安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宙○○共同犯圖利│
│      │                                                          │        │        │媒介性交罪,處有│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⒑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宇○○  │玄○○、│宇○○共同犯臺灣│
│(起訴│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        │A○○、│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書犯罪│                                                          │        │戊○○、│民關係條例第七十│
│事實│                                                          │        │辰○○  │九條第二項之圖利│
│附表編├─────────────────────────────┼────┼────┤使大陸地區人民非│
│號⒑)│圖利媒介性交罪                                            │宇○○、│玄○○、│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      │                                                          │宙○○  │A○○、│,處有期徒刑叁年│
│      │                                                          │        │辰○○、│陸月。又共同犯圖│
│      │                                                          │        │未○○、│利媒介性交罪,處│
│      │                                                          │        │蔡東安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宙○○共同犯圖利│
│      │                                                          │        │        │媒介性交罪,處有│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⒒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宇○○  │玄○○、│宇○○共同犯臺灣│
│(起訴│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        │A○○、│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書犯罪│                                                          │        │子○○  │民關係條例第七十│
│事實├─────────────────────────────┼────┼────┤九條第二項之圖利│
│附表編│圖利媒介性交罪                                            │宇○○、│玄○○、│使大陸地區人民非│
│號⒒)│                                                          │宙○○  │A○○、│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      │                                                          │        │辰○○、│,處有期徒刑叁年│
│      │                                                          │        │未○○、│陸月。又共同犯圖│
│      │                                                          │        │吳錫彥  │利媒介性交罪,處│
│      │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宙○○共同犯圖利│
│      │                                                          │        │        │媒介性交罪,處有│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⒓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宇○○  │玄○○、│宇○○共同犯臺灣│
│(起訴│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        │A○○、│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書犯罪│                                                          │        │庚○○、│民關係條例第七十│
│事實│                                                          │        │辰○○  │九條第二項之圖利│
│附表編├─────────────────────────────┼────┼────┤使大陸地區人民非│
│號⒓)│圖利媒介性交罪                                            │宇○○、│玄○○、│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      │                                                          │宙○○  │A○○、│,處有期徒刑叁年│
│      │                                                          │        │辰○○、│陸月。又共同犯圖│
│      │                                                          │        │未○○、│利媒介性交罪,處│
│      │                                                          │        │吳錫彥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宙○○共同犯圖利│
│      │                                                          │        │        │媒介性交罪,處有│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⒔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宇○○  │玄○○、│宇○○共同犯臺灣│
│(起訴│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        │A○○、│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書犯罪│                                                          │        │亥○○、│民關係條例第七十│
│事實│                                                          │        │辰○○  │九條第二項之圖利│
│附表編├─────────────────────────────┼────┼────┤使大陸地區人民非│
│號⒔)│圖利媒介性交罪                                            │宇○○、│玄○○、│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      │                                                          │宙○○  │A○○、│,處有期徒刑叁年│
│      │                                                          │        │辰○○、│陸月。又共同犯圖│
│      │                                                          │        │未○○、│利媒介性交罪,處│
│      │                                                          │        │吳錫彥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宙○○共同犯圖利│
│      │                                                          │        │        │媒介性交罪,處有│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⒕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宇○○  │玄○○、│宇○○共同犯臺灣│
│(起訴│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        │A○○、│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書犯罪│                                                          │        │黃○    │民關係條例第七十│
│事實├─────────────────────────────┼────┼────┤九條第二項之圖利│
│附表編│圖利媒介性交罪                                            │宇○○、│玄○○、│使大陸地區人民非│
│號⒕)│                                                          │宙○○  │A○○、│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      │                                                          │        │辰○○、│,處有期徒刑叁年│
│      │                                                          │        │未○○、│陸月。又共同犯圖│
│      │                                                          │        │張家豪  │利媒介性交罪,處│
│      │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宙○○共同犯圖利│
│      │                                                          │        │        │媒介性交罪,處有│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宇○○  │玄○○、│宇○○共同犯臺灣│
│(起訴│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        │A○○、│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書犯罪│                                                          │        │甲○○、│民關係條例第七十│
│事實│                                                          │        │辰○○、│九條第二項之圖利│
│附表編│                                                          │        │未○○  │使大陸地區人民非│
│號⒖)├─────────────────────────────┼────┼────┤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      │圖利媒介性交罪                                            │宇○○、│玄○○、│,處有期徒刑叁年│
│      │                                                          │        │A○○、│陸月。又共同犯圖│
│      │                                                          │        │辰○○、│利媒介性交罪,處│
│      │                                                          │        │未○○、│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張家豪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⒗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宇○○  │玄○○、│宇○○共同犯臺灣│
│(起訴│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        │A○○、│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書犯罪│                                                          │        │丑○○、│民關係條例第七十│
│事實│                                                          │        │辰○○  │九條第二項之圖利│
│附表編├─────────────────────────────┼────┼────┤使大陸地區人民非│
│號⒗)│圖利媒介性交罪                                            │宇○○、│玄○○、│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      │                                                          │宙○○  │A○○、│,處有期徒刑叁年│
│      │                                                          │        │辰○○、│陸月。又共同犯圖│
│      │                                                          │        │未○○、│利媒介性交罪,處│
│      │                                                          │        │麥恩典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宙○○共同犯圖利│
│      │                                                          │        │        │媒介性交罪,處有│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⒘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宇○○  │玄○○、│宇○○共同犯臺灣│
│(起訴│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        │A○○、│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書犯罪│                                                          │        │癸○○、│民關係條例第七十│
│事實│                                                          │        │辰○○、│九條第二項之圖利│
│附表編│                                                          │        │未○○  │使大陸地區人民非│
│號⒘)├─────────────────────────────┼────┼────┤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      │圖利媒介性交罪                                            │宇○○  │玄○○、│,處有期徒刑叁年│
│      │                                                          │宙○○  │A○○、│陸月。又共同犯圖│
│      │                                                          │        │辰○○、│利媒介性交罪,處│
│      │                                                          │        │未○○、│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麥恩典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宙○○共同犯圖利│
│      │                                                          │        │        │媒介性交罪,處有│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⒙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宇○○  │玄○○、│宇○○共同犯臺灣│
│(起訴│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        │A○○、│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書犯罪│                                                          │        │申○○  │民關係條例第七十│
│事實├─────────────────────────────┼────┼────┤九條第二項之圖利│
│附表編│圖利媒介性交罪                                            │宇○○、│玄○○、│使大陸地區人民非│
│號⒙)│                                                          │宙○○  │A○○、│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      │                                                          │        │辰○○、│,處有期徒刑叁年│
│      │                                                          │        │林承烽  │陸月。又共同犯圖│
│      │                                                          │        │        │利媒介性交罪,處│
│      │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宙○○共同犯圖利│
│      │                                                          │        │        │媒介性交罪,處有│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宇○○  │玄○○、│宇○○共同犯臺灣│
│(起訴│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        │A○○、│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書犯罪│                                                          │        │地○○、│民關係條例第七十│
│事實│                                                          │        │辰○○  │九條第二項之圖利│
│附表編├─────────────────────────────┼────┼────┤使大陸地區人民非│
│號⒚)│圖利媒介性交罪                                            │宇○○、│玄○○、│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      │                                                          │宙○○  │A○○、│,處有期徒刑叁年│
│      │                                                          │        │辰○○、│陸月。又共同犯圖│
│      │                                                          │        │未○○、│利媒介性交罪,處│
│      │                                                          │        │蔡東安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宙○○共同犯圖利│
│      │                                                          │        │        │媒介性交罪,處有│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51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