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6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訴字第163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孜尚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4827號、第4829號、第5069號、第542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黃孜尚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孜尚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分別同時施用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孜尚分別於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附表編號一至四之犯行,均係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併置入玻璃球內燒烤而同時施用,皆係以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㈡按併執行之徒刑,本係得各別獨立執行之刑,對刑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尚不得以同法第79條之1 另作例外之解釋,倘其中前罪徒刑已執行期滿,縱因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而在後罪徒刑執行中假釋者,於距前罪徒刑期滿後之假釋期間再犯罪,即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仍應以累犯論(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4 年度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
⒈被告①於93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壢簡字第483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②於93年間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03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年確定;③於93年間因竊盜、贓物等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120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拘役50日確定。①③罪刑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240 號裁定均減刑後,減得之①罪刑與不得減刑之②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確定,再與減得之③罪刑有期徒刑部分入監接續執行後,於100 年4 月14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1 年2 月又15日。④於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壢交簡字第310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⑤於101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10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917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⑥於101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49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⑦於101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574 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7 月(共2 罪)、5 月(共4 罪)、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⑧於101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704 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6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④至⑧各罪刑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 7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⑨於101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90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⑩於102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37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⑨⑩各罪刑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788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2 月確定。
⒉①至③罪刑之殘刑1 年2 月又15日(執行期間自101 年7 月4 日至103 年7 月4 日,期間因毒品案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計9 月16日,下稱應執行刑A)、④至⑧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執行期間103 年6 月23日至107 年3 月12日,下稱應執行刑B )、⑨⑩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執行期間107 年3 月13日至108 年5 月12日,下稱應執行刑 C)入監接續執行,於106 年9 月7 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應執行刑A (即①②③罪刑部分)之徒刑業於上述假釋前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4 罪,皆為累犯,經本院裁量被告上揭前科與本案罪質相同,竟不思悔改又再犯本案,堪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各加重其刑(含最低本刑)。
㈢爰審酌被告曾經法院為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本應戒除毒癮,詎其未能自新,仍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一、二級毒品,漠視法令禁制,所為非是,再衡以其犯後坦承犯行,並斟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以示懲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 1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義、李承陶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施用時間、地點 │施用方式及毒品│ 查獲經過 │ 主文欄 │ ├──┼────────┼───────┼───────┼───────┤ │ 一 │於107 年6 月13日│以將第一級毒品│嗣黃孜尚於左列│黃孜尚施用第一│ │ │下午2 時26分許為│海洛因及第二級│時間至臺灣桃園│級毒品,累犯,│ │ │警採尿時往前回溯│毒品甲基安非他│地方檢察署觀護│處有期徒刑玖月│ │ │26小時內某時,在│命一併置入玻璃│人室接受採尿送│。 │ │ │桃園市平鎮區廣成│球內燒烤吸食煙│驗,結果呈嗎啡│ │ │ │街109 號5 樓住處│霧之方式,同時│、可待因及甲基│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安非他命陽性反│ │ │ │ │海洛因及第二級│應。 │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 │命1 次。 │ │ │ │ ├─┬──────┴───────┴───────┴───────┤ │ │證│①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 │ │ │據│②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 │ │ │ │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④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5年6月7日法醫毒字第10500028850號函 │ ├──┼─┴──────┬───────┬───────┬───────┤ │ 二 │107 年6 月27日下│以將第一級毒品│嗣黃孜尚於左列│黃孜尚施用第一│ │ │午3 時15分許為警│海洛因及第二級│時間至臺灣桃園│級毒品,累犯,│ │ │採尿時往前回溯26│毒品甲基安非他│地方檢察署觀護│處有期徒刑玖月│ │ │小時內某時,在上│命一併置入玻璃│人室接受採尿送│。 │ │ │址住所 │球內燒烤吸食煙│驗,結果呈鴉片│ │ │ │ │霧之方式,同時│類及安非他命類│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陽性反應。 │ │ │ │ │海洛因及第二級│ │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 │命1 次。 │ │ │ │ ├─┬──────┴───────┴───────┴───────┤ │ │證│①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 │ │ │據│②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 │ │ │ │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三 │107 年7 月10日下│以將第一級毒品│嗣黃孜尚於左列│黃孜尚施用第一│ │ │午2 時57分許為警│海洛因及第二級│時間至臺灣桃園│級毒品,累犯,│ │ │採尿往前回溯26小│毒品甲基安非他│地方檢察署觀護│處有期徒刑玖月│ │ │時內某時,在上址│命一併置入玻璃│人室接受採尿送│。 │ │ │住處 │球內燒烤吸食煙│驗,結果呈鴉片│ │ │ │ │霧之方式,同時│類及安非他命類│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陽性反應。 │ │ │ │ │海洛因及第二級│ │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 │命1 次。 │ │ │ │ ├─┬──────┴───────┴───────┴───────┤ │ │證│①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 │ │ │據│②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 │ │ │ │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四 │107 年7 月24日某│以將第一級毒品│嗣黃孜尚於左列│黃孜尚施用第一│ │ │時許,在上址住所│海洛因及第二級│時間至臺灣桃園│級毒品,累犯,│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地方檢察署觀護│處有期徒刑玖月│ │ │ │命一併置入玻璃│人室接受採尿送│。 │ │ │ │球內燒烤吸食煙│驗,結果呈鴉片│ │ │ │ │霧之方式,同時│類及安非他命類│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陽性反應。 │ │ │ │ │海洛因及第二級│ │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 │命1 次。 │ │ │ │ ├─┬──────┴───────┴───────┴───────┤ │ │證│①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 │ │ │據│②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 │ │ │ │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