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建字第34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大緒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立誠
- 訴訟代理人
- 朱日銓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威駿律師
- 反訴被告
- 林立誠
- 訴訟代理人
- 陳威駿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蔡易潔
- 訴訟代理人
- 葉恕宏律師
李淵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陸萬捌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陸萬捌仟貳佰肆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 條、同法第260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乃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或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被告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有牽連關係而言。舉凡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雙方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均可認兩者間有牽連關係。經查,本件被告於本訴及反訴中均提及原告未將進場之原始木料進行防腐防蟲處理,造成裝潢遭受囊蟲蛀蝕等情,並依該事實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及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經核反訴之訴訟標的與本訴被告作為防禦方法之法律關係間有牽連關係,且訴訟資料共通,並可互為利用,又本訴與反訴均行同種程序,合併審理並無窒礙難行之處,反有助於解決紛爭,故本件被告提起反訴,應予准許。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定有明文。查反訴原告原對反訴被告大緒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提起反訴,聲明請求:⒈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台幣(下同)565,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⒉反訴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一第278 頁)。嗣於民國101 年12月12日具狀變更上開聲明請求金額為11,236,764元(本院卷二第62頁),復於102 年8 月29日具狀追加林立誠為反訴被告,並變更聲明為:⒈反訴被告應連帶給付反訴原告11,236,764元,其中565,000 元,自101 年2 月15日,其餘10,671,764元,自101 年12月1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反訴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三第1 頁、第2 頁)。經核,反訴原告追加林立誠為反訴被告,據以請求之基礎事實同為本件裝潢工程遭受粉蠹蟲蛀蝕所生之損害賠償事宜;又反訴原告變更請求金額,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均合於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本訴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97年12月14日與被告簽訂「室內設計工程承攬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原告為被告所有位於桃園縣蘆竹鄉○○路00號4 樓(B1棟4 樓)之不動產進行室內裝修設計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依系爭合約書第9 條規定:「本工程之承攬金額及付款辦法:一、承攬金額:以總價新台幣七佰一十萬元整(未稅)承包,內容詳工程預算書。」,故兩造就工程細項及報價(含「單位」、「數量」、「單價」、「複價」)均已達成合意。依系爭合約書所附之「工程報價單總表」,明確記載共有13項工程項目(⒈拆除清潔工程;⒉泥作工程;⒊天花板工程;⒋木地板工程;⒌水電工程;⒍木作工程;⒎油漆工程;⒐空調工程;⒑玻璃工程;⒒傢飾壁紙工程;⒓大理石工程;⒔金屬工程;⒕廚具工程。其中第8 項因筆誤而跳號,故總共有項工程項目)。又為避免工程施工過程中因數量、內容發生爭執,致使兩造計算報酬不易,經原告考慮及計算包括工料之施作成本及考量施工期間可能影響成本之各種狀況後,計算出自己可能之成本與利潤,而提出710 萬元之報價,被告亦同意承攬金額為710 萬元,故系爭合約書乃總價承攬無疑。而被告僅支付系爭工程第一、二期款,迄今仍有尾款1,136,278 元未支付。
㈡系爭工程依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之鑑定報告書,原告所承攬之系爭工程幾乎均已完工。茲就該鑑定報告所列內容說明如下:
⒈未完成項目部分:
⑴「天花板工程」編號5 「(追加)琴房天花板軌道加工+ 窗簾盒加工」:琴房天花板增加窗簾盒軌道+ 修飾線板,原不含在天花板合約工程之內。窗簾軌道有弧型轉彎處,方可收在窗戶邊,故在垂直處加強弧型幅度與牆面原窗簾盒處補做局部修改,因此追加工資與材料費。
⑵「木作工程」編號25「廚房偏心門板雕刻加工」:此門片雕刻設計特殊,無現成材料可使用須特別訂製,現場木工尺寸底板和雕刻板完成組裝後,將門片運至油漆工廠處理,並完成玻璃夾紗等後端作業流程,只待被告做最後確認油漆即可完成,因工程末期被告不願確認,故遲延安裝時間,此部分未能安裝完成,不可歸責於原告。
⑶「木作工程」編號25-1「(追加)餐廳廚房間造型偏心門天地鉸鏈」:此門片在工廠待被告確認最後油漆,天、地鉸鏈均已安裝於現場,僅缺木門上姣鍊安裝於木門上,因工程末期被告不願確認,故未完成安裝,此部分不可歸責於原告。
⑷「木作工程」編號32「主臥室木作線板造型床頭背板面貼進口壁紙」、56「女兒房鏡面藝術框」、63-1「(追加)父母房浴室洗手抬下櫃」;「油漆工程」編號57-1「玄關、客餐廳天花板及牆面重點手繪金漆處理」、57-2「神明廳神牌+牆面重點手繪金漆處理」:均已施作(請參考施工過程照片),故應予計價。
⑸「油漆工程」編號3-1 「(追加)全室牆面乳膠噴漆」:多數牆面轉為壁紙工程,無論是否貼壁紙,牆面仍需批土整理,在未決定是否全面貼壁紙前,原告已填土補漆,部分係木作牆面不能直接貼壁紙,可減少施作面積,並非完全未施工,須予計價。
⑹「油漆工程」編號20「餐廳造型火爐主牆兩側雕刻線板噴漆」:雖現場未安裝,但已完成線板本身之打磨與噴漆工程,應予計價。
⑺「玻璃工程」編號19-1「(追加)主臥、長親房玻璃3M白膜」:因主臥、長親房浴室皆有長窗,面對中庭花園而與鄰棟間之視覺無隱密性,故經與被告討論後加裝3M白膜,但安裝後被告又要求拆卸,因已施工後拆除,故應予計價。
⒉重複計價或不予計價部分:
⑴「天花板工程」編號11「佛堂上端造型燈箱」、16「主臥更衣室梳妝台上方造型燈箱」、20「女孩房更衣室梳妝台上方造型燈箱」:天花板為立體造型,面積並不單以平面計算,通常會多於實際面積;天花板間接光與燈箱之木作架構不同,因此計價方式不同;現場為加強燈光採不安裝玻璃,以間接燈槽加補嵌燈方式,加強洗牆之燈光效果,故無重複計算,而是鑑定單位之計算方法及認知有誤,故應予計價。
⑵「木作工程」編號7 「(追加)玄關及客廳造型立柱」:被告對已訂製之柱列要求退貨,除另行發包外,另要求原告吸收此費用金額,造成原告損失。原告同意損失物料自行吸收,故作減帳。
⑶「木作工程」編號7-1 「(追加)玄關及客廳造型立柱(含固定加工)」:柱列安裝是由原告之木工及水電人員協助安裝,故有人工費用產生,此部分須予計價。
⑷「木作工程」編號13「客廳右造型展示牆面+ 木座台面面貼大理石」:客廳右側無特殊牆面設計產生工程費用,但保留一大理石台面,為木作材料架構,故應予計價。
⒊「水電工程」編號11-1「監視攝影配管」、11-2「廣播器延伸」、11-3「佛堂抽風機+ 配管線」、11-4「投影機投影幕電源配線」、11-5「餐廳VGA 配線」、11-6「緊急壓扣延伸」、11-7「TV牆迴路控制開關延伸」、11-8「客廳8 支柱燈具+ 吊線安裝」、11-9「客廳8 支柱旁維修口+ 燈具」部分,並不在原設計圖內,亦不在系爭合約所附之「工程細項報價單」內,而是被告之追加。在施工期間,原告基於被告之追加要求而施作之水電工程,符合系爭合約第6 條「變更施工內容」之規定,且均施作完成,故原告得依契約請求追加工程款(縱使加計追加之工程金額,亦未超出兩造於系爭合約同意之承攬金額)。退萬步言,此部分原告亦得依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之規定向被告請求工程款。
⒋系爭鑑定報告中有部分工程項目經鑑定為「現場已完工」,但鑑定報告內之「工程細項表」卻漏算入該已完工項目之金額:「木作工程」編號52「女兒更衣室抽屜置物櫃開放櫃(48,000元)」、53「女兒房造型開放式書櫃(97,920元)」、66-1「(追加)梯廳消防箱前羅馬柱列璧飾版(18,750元)」,合計164,670 元。
㈢鈞院請求代為鑑定事項為系爭工程是否均已完工?追加工程內容可否涵攝在系爭合約範圍內?施作工程是否有瑕疵?故鑑定報告所提出之參考價格並非鈞院囑託之鑑定事項,委無可採。系爭工程各項目之價格及承攬金額,於兩造簽署系爭合約時,即已約定承攬金額為710 萬元,且其中就各工程項目之價格均已約定,絕不容被告僅憑鑑定報告所提「參考價格」,即可片面毀約。又系爭工程之「追加」、「追減」均係在系爭合約之承攬範圍內,未超過系爭合約之承攬金額,兩造既同意系爭工程承攬金額為710 萬元,而原告要求被告應給付之承攬金額6,071,287 元未超出此價格,且亦已扣除兩造同意後由被告另由其他公司施作之工程,最後總價是在兩造約定之承攬金額內,故原告依系爭合約書請求被告支付尾款,被告不得僅依鑑定報告之參考價格而拒不付款。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136,278 元,及自99年1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五計算之利息。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抗辯:
㈠系爭工程尚未完工且未經驗收,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自屬無據。又系爭工程依鑑定報告所示確有部分工程項目未施作、或未施作完成,且亦存有瑕疵,而被告通知原告修補瑕疵,原告遲未修補,依民法第494 條之規定,被告於99年1 月27日以存證信函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故系爭合約已經被告合法解除,原告訴請給付工程款,亦屬無據。另系爭工程存有瑕疵,被告得以原告應付瑕疵擔保責任,對原告行使瑕疵修補請求權,而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㈡本件鑑定單位中華民國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為原告所提出之鑑定單位,並經被告同意,是兩造顯已成立由該鑑定單位之鑑定意見為準之證據契約,故兩造即應受此證據契約之拘束。系爭工程之各項目之合理單價本為本件待鑑定事項,而該鑑定單位係經兩造合意,且鑑定報告並無不可採之情事,自得作為本件判斷依據。又被告前聲請本件鑑定事項為系爭工程項目有無施作?施作程度?施工材料、數量、單價是否依約施作?有無瑕疵存在?各工程項目之請領工程款之合理數額?追加工程是否包含於原合約之工程項目等事宜,而鑑定報告意見雖表示系爭工程部分項目為「完工」,然因該工程項目存有瑕疵,自應就該工程項目之合理價格為鑑定,故就系爭工程項目之合理單價實為本件待鑑定之事項。
㈢一般工程承攬契約可概分為「總價承攬」與「實作實算」兩種方式,而總價承攬契約係指契約計算報酬辦理結算係依契約約定之價格,並參酌契約所訂之變更或調整價金事由辦理計價,另實作實算契約,則於契約結算報酬辦理結算時,依據實際施作數量辦理計價。系爭合約第9 條固約定:本工程之承攬金額為總價710 萬元,惟系爭合約第6 條亦約定:「…其變更之部分所衍生之金額及增減以各項單價辦理追加減帳及工期數,乙方需於施作前確實告知甲方,經雙方議價確認納入合約附件後,方可辦理變更及追加減帳…」,可見上開金額僅為預算金額,兩造於系爭工程中如有增減施作項目數量等情形,應依實作實算,並非總價承攬契約。況系爭工程為追加減項目甚多,其施作單價及數量均有變更,益本件係依實際施作之工項數量與品質核算工程款。
㈣茲就系爭工程說明如下:
⒈「拆除清潔工程」編號1 「保護工程(梯廳及拋光地磚、窗戶、廚具、衛浴)」、2 「拆除清運工程(室內隔間牆、地坪磁磚)」;「泥作工程」編號2 「公共浴室入口牆面敲除後修改砌磚+ 粉刷」、3 「公共浴室修改後地坪牆面防水」、5 「主臥、次臥浴室地坪貼木紋磚(材料+ 工資)」;「天花板工程」編號4-1 「琴房方形天花面壓刻花線板」、15「主臥更衣室及儲藏室平頂天花」;「水電工程」編號3-1「(追加)全室電視移位及新增配管線及安裝」、4 「全室電話移位及新增配管線及安裝」、5-1 「(追加)全室網路移位及新增配管線及安裝」、6-1 「(追加)全室插座移位新增配管線及安裝」、7 「全室地板插座增設配管線及安裝」、8 「全室網路地板插座增設配管線及安裝」、9 「全室電話地板插座增設配管線及安裝」、10「對講機移位」、11-8「客廳8 支柱燈具+ 吊線安裝」、11-9「客廳8 支柱燈具旁維修口+ 燈具」;「木作工程」編號8 「客廳造型電視牆(內部)面繃布」、23「餐廳廚房間兩側ㄇ字型外框造型壁板面貼壁紙」、31「父母房木作造型床頭背板」、34-1「(追加)主臥室木作造型TV牆面貼進口壁紙」;「油漆工程」編號4 「全室木作踢腳板」、5 「全室窗簾盒+ 窗框線板噴漆」、10「客廳造型電視牆(內部)面噴漆」、11「客廳拱型造型電視牆(外部)外框+ 雕刻線板噴漆」、13「客廳左右造型收納櫃門面璧飾+ 雕刻線板」、15「客廳電視牆造型滑門」、28「父母房木作造型床頭背板噴漆」、30「父母房看放式衣櫃」、32「主臥室造型TV牆雕刻線板噴漆+ 雕刻線板」、33「主臥造型弧型半開放書櫃」、37「主臥更衣室梳妝台」、43「女兒房入口造型隔屏雙面面壓線板噴漆」、48「女兒房造型開放式書櫃」、49「女兒房更衣室抽屜置物櫃開放櫃」、52「男孩房開放式衣櫃」、53「男孩房造型書櫃」、56「全室木作造型雕花門框噴漆」、57「全室木作造型雕花門噴漆」;「空調工程」編號2 「銅管及控制線路配管銜接工程」、3 「排水更改工料」、4 「無氣燒悍工事」、6 「風管工程」;「玻璃工程」編號3-1 「琴房造型展示櫃設計圖騰烤金紗加工」、5 「餐廳造型展示櫃背板面貼明鏡」、6 「餐廳造型展示櫃玻璃層板」、7 「餐廳造型展示櫃門嵌清玻璃」、10「公共浴室玻璃淋浴隔間」、15「主臥更衣室逃生木作滑門面貼明鏡」、15-1「主臥浴室洗手台彎曲噴紗玻璃」、16「女兒更衣室梳妝台前梳妝鏡」、18-1「女兒房5mm 玻璃壓壁紙+ 壓克力鏡珠」、18-2「女兒房5mm強化玻璃窗門+ 金色鉸鏈」、18-3「女兒房浴室洗手台彎曲噴紗玻璃」、19「女兒房更衣室間木作滑門內側面貼明鏡」;「傢飾壁紙工程」編號1 「琴房牆面貼壁紙」、2 「琴房造型展示櫃面壓實木線板背牆壁紙崩板」、3 「餐廳橢圓天花面貼金箔」、3-2 「(追加)琴房兩側弧型門板金箔處理」、3-3 「(追加)客廳牆面貼壁紙」、5 「父母房牆面貼壁紙」、6-2 「(追加)男孩房房間進口壁紙」、7 「主臥室造型床頭背板面貼進口壁紙+ 金漆」、8 「主臥室造型TV牆面面貼進口壁紙+ 金漆」、9 「主臥室牆面貼壁紙」、10「主臥床頭背板+ 女孩房床頭版繃布」、11「主臥更衣室開放櫃背面貼壁紙」、12「女兒房牆面貼壁紙」、15「儲藏室牆面貼壁紙」、15-1「(追加)神明廳造型拱門間進口壁紙+ 牆面壁紙」;「大理石工程」編號1-1 「(追加)廚房+公共浴室大理石門檻」、3 「玄關造型木作檯面面貼大理石」、5 「餐廳造型主牆壁爐內外側面貼大理石」、6 「餐廳廚房間造型木作門樑立柱面貼大理石」、6-1 「公共浴室大理石地坪牆面補磚(材料+ 工資)」、6-2 「(追加)TV牆下端+ 側端造型木作音響櫃台面面貼大理石」、6-3 「(追加)全室窗邊窗台版夢幻米黃大理石收編」:虛報價格。
⒉「拆除清潔工程」編號3 「工程期間初清+ 完工室內細部清潔運費」:未完工,故未進行細部清理工程。
⒊「泥作工程」編號1 「(追加)全室地坪拋光磚修補(材料+ 工資)」、1-2 「鋼琴區地坪拋光磚修補」;「天花板工程」編號5 「(追加)琴房天花、軌道加工+ 窗簾盒加工」、21「(追加)公共浴室天花板修補」;「木作工程」編號18 「 (追減)琴房木作造型展示櫃ㄇ字型外框、面壓門框線板」;「油漆工程」編號7 、8 「玄關造型木作弧型壁板(鍛鐵+ 噴紗鏡面主牆)+ 造型木作檯面(面貼大理石)」、29 「 父母房造型TV高背板+ 雕刻線板噴漆」、57-1「(追加)玄關、客餐廳、天花板及牆面重點手繪金漆處理」:原工程項目內,不得請求追加費用。
⒋「天花板工程」編號1 「天花板圓型天花、面壓素面線板」、2 「客廳造型天花」、4 「琴房造型天花及面壓花角線板」、10-1「(追加)走道+ 佛堂上端弧型造型天花面壓素面&雕花線板」、12「父母房造型天花、面壓素面線板」、13「主臥房造型天花」、17「男孩房造型天花面壓素面線板」、18「女孩房U 型天花、面壓素面線板」、19「女孩房更衣室平頂天花面壓素面線板」:虛報坪數及單價。
⒌「天花板工程」編號3-1 「(追加)客廳圓弧天花、面壓雕花角線板&雕花線板」:圓弧天花板中央突出部分係原告施作完工,且現場實景與圖說不符,並虛報價格。
⒍「天花板工程」編號6 「(追加)餐廳造型橢圓天花面壓素花角線版」:與原設計圖說不符,且虛報單價、8 「廚房流明天花補素面天花」:本項目為原有天花板,應不予計價。
⒏「天花板工程」編號11「佛堂上端造型燈箱」、16「主臥更衣室梳妝台上方造型燈箱」、20「女孩房更衣室梳妝台上方造型燈箱」;「水電工程」編號11-1「(追加)監視攝影機配管線」、11-2「(追加)廣播器延伸」、11-3「佛堂抽風機+ 配管線」、11-4「(追加)投影機投影幕電源配線」、11-5「(追加)餐廳VGA 配線」、11-6「(追加)緊急壓扣延伸」、11-7「(追加)TV牆迴路控制開關延伸」:包含於其他工程項目內,不得另行請求費用。
⒑「木作工程」編號1-1 「(追加)全室木作踢角版」、3-1「(追加)全室木作隔間」、6 「(追加)玄關屏風木作圓型柱」、9 「客廳拱型造型電視牆(外部)外框+ 雕刻線板」、11「客廳造型電視牆左右側電器層板置物高櫃」、12-1「(追加)課廳左右造型收納櫃門璧飾+ 雕刻線板」、14「客廳電視牆造型滑門」、15「客廳電視牆造型對開滑門面貼壁飾+ 雕刻線板」、17「琴房木作造型展示櫃、面壓實木線板、造型櫃門、背板」、22「餐廳造型展示櫃、實木線板、造型櫃門、背板」、28「神明廳造型置物櫃」、30-1「(追加)神明廳柱列木作造型牆面+ 木作神明台」、61「父母房開門式衣櫃」、39「主臥木作更衣室開放式衣櫃」、41「主臥木作更衣室梳妝台」、42「主臥木作更衣室梳妝台右側衣物收納櫃」、43「主臥木作更衣室逃生口木作滑門面貼明鏡」、49「女兒房木作造型床頭半開放背1/2 高櫃背牆面貼壁紙」、50「女兒房更衣室間木作滑門內側面貼明鏡」、51-1「(追加)女兒房更衣室U 字型開放式衣櫃貼木皮+ 背牆面貼壁紙」、52「女兒房更衣室抽屜置物櫃開放櫃」、53「女兒房造型開放式書櫃」、54「女兒房更衣室梳妝台」、58「男孩房造型床頭半開放背櫃」、59「男孩房開門式衣櫃」、66-1「(追加)梯廳消防箱前羅馬柱列璧飾板」:虛報價格,且木材存有蠹蟲之瑕疵。
⒒「木作工程」編號4 「全室窗前木作造型壁板」、29「神明廳木作價高打座區」、33「主臥室木作造型床頭背板、面壓門框線板+ 雕花線板」、36「主臥木作造型弧型半開放書櫃部分櫃門片面壓門框線板」、38「主臥木作造型門框ㄇ字型外框面貼門框線板」、40「主臥木作更衣室梳妝台左側收納櫃」、44「主臥木作更衣室儲藏間美耐板木作滑門」:木材部分長有蠹蟲,原告所提供木材顯有瑕疵。
⒓「木作工程」編號5 「玄關造型木作弧型壁板(鍛鐵+ 噴紗鏡面主牆)+ 造型木作檯面(面貼大理石)」:與設計圖說不符,玄關造型木作弧型壁板無噴紗鏡面;木作弧型壁板表材為鋼琴烤漆,並無鍛鐵材質,且虛報價格,另木作裝潢部分長有蠹蟲;7-1 「(追加)玄關及客廳造型立柱(含固定加工)」:原工程項目內,不得另請求追加費用,且部分木材裝潢長有蠹蟲;13「客廳右造型展示牆面+ 木作台面面貼大理石」:並未施作,且應含於其他工程項目內,不得另外請求費用;16-1「(追加)琴房左側固定木作造型門+ 框」:虛報價格,且門內中間鍛鐵部分為被告施作完成,原告不得請求費用。另裝潢木材長有蠹蟲;16-2「琴房右側固定木作造型門+ 框」:虛報價格,且門內中間鍛鐵部分為被告施作完工,原告不得請求費用。又本項工程原設計平面圖標示為造型圓型偏心門,現場實景完成為一般開門,與圖說不符,甚且現場造型門五金把手尚未安裝完成。另部分木材裝潢長有蠹蟲;16-3「琴房右側木作造型門五金鉸鏈」:虛報價格,又造型門五金把手尚未安裝完成。另部分木材裝潢長有蠹蟲;19「餐廳木作造型火爐主牆木作造型檯面面貼大理石」:虛報數量及價格,且玻璃部分為被告自行施作,原告不得請求全部費用。另部分木材裝潢長有蠹蟲;20-1「餐廳木作造型火爐主牆面貼璧飾+ 雕刻線板」:虛報價格,且本項工程線板造型火爐左右線板未施作,線板尚未安裝,施作玻璃破損無法更換;24-1「(追加)餐廳廚房間造型木作門樑、立柱、面貼大理石」:虛報價格,且大理石部分未施作。另部分木材裝潢長有蠹蟲;27「神明廳神明桌側向半高牆面壁板」:有3 座托台未施作,且虛報價格;61-1「(追加)父母房木作造型TV板」、32「主臥室木作線板造型床頭背板面貼進口壁紙」:包含於原工程項目內,且虛報價格;37「主臥室木作更衣室間暗門背貼明鏡」:明鏡部分未施作,且虛報價格。另木材裝潢部分長有蠹蟲;60「男孩房造型+ 書櫃」:推門部分及關門困難及未能緊密,顯有瑕疵,應扣除門片費用。另木材裝潢部分長有蠹蟲;62「傭人房開放式衣櫃」:簽約時係約定使用「系統櫃」,原告未經同意擅自製作不得請求費用,且虛報單價。另木材裝潢部分長有蠹蟲;65「全室木作造型雕花門框」:本項目有1 樘門板五金門把手故障、4 扇門把手損壞未能上鎖,有瑕疵存在,且虛報單價。另木材裝潢部分長有蠹蟲;65-1「(追加)全室木作造型雕花門框(含進口門把五金)」:包含於前項工程項目內,不得另行請求,且虛報單價。另木材裝潢部分長有蠹蟲。
⒔「木作工程」編號25「餐廳廚房間造型偏心門、雕刻門板嵌夾紗玻璃」、25-1「餐廳廚房間造型偏心門天地鉸鏈」、45「主臥木作浴室鏡面藝術框」、56「女兒房鏡面藝術框」、63-1「(追加)父母房浴室洗手台下櫃」、64「(追加)公共浴室鏡面藝術框」;「油漆工程」編號6 「全室窗前木作造型壁板噴漆」、20「餐廳造型火爐主牆兩造雕刻線板噴漆」、23「餐廳廚房間造型偏心門雕刻門板嵌夾紗玻璃」、46「女兒房更衣室玻璃層板上櫃+ 木作下櫃」:未施作。
⒕「木作工程」編號46「主臥木作浴室洗手台下櫃」、57「女兒房浴室洗手台下櫃」、63「公共浴室洗手台下櫃」:依契約應使用泡材,然原告使用波麗板,且虛報價格。另木材裝潢部分長有蠹蟲。
⒖「木作工程」編號47「女兒房門後木作儲藏空間對開門」、48「女兒房入口木作造型隔屏雙面面壓線板」:尚未施作完成,且虛報價格。另木材裝潢部分長有蠹蟲。
⒗「油漆工程」編號1 「全室天花板乳膠噴漆」:實際施作數量不實;3 「全室牆面乳膠噴漆」:全部變更施作為壁紙,牆面乳膠噴漆現場無施作;17「琴房木作造型展示櫃面壓實木線板、造型櫃門、背板」:並未施作,且與圖說不符,並虛報單價;18「琴房木作造型展示櫃ㄇ字型外框面壓門框線板」:兩造同意本項不價價;19「餐廳造型火爐主牆面貼璧飾+ 雕刻線板噴漆」、21「餐廳造型展示櫃實木線板造型櫃門背板噴漆」、22「餐廳廚房間兩側ㄇ字型外框造型壁板噴漆」、24「神門廳神明桌側向半高牆面壁板噴漆」、36「主臥更衣室開放式衣櫃外框噴漆」:虛報數量及單價;25「神明廳造型置物櫃噴漆」:虛報單價;26「神明廳木作架高打座區」:本工程是使用木地板,而牆面噴漆在「天花板工程」編號10-1項目中已計價,故不得再請求費用;17「神明廳木作造型立柱及拱門+ 雕刻線板」:並未施作而改成其他項目;31「主臥室線板造型床頭背板噴漆」:虛報單價,且未施作金漆,而由被告自行施作,故應扣除費用;44「女兒房造型床頭半開放背櫃噴漆」:並未施作,本工程項目改以壁紙施作、床頭改為繃布,不得請求;45「女兒房更衣室間木作滑門噴漆」:虛報單價,本項目木門扇變更為暗門;47「女兒房更衣室U 字型開放式衣櫃貼木皮噴漆」、51「男孩房造型床頭半開放背櫃噴漆」:部分未施作而改壁紙,貼皮部分在木工部分已估價,顯有虛報單價;57-2「神明廳神牌+牆面重點手繪金漆處理」:本項目為被告自行施作,不得另行請求。
⒘「空調工程」編號1 「原有送風機拆除及吊裝」:本項目未試車,且送風機為中悅建設安裝完成,不得請求費用;5 「冷煤填充、試車」:沒有試車且虛報單價。
⒙「玻璃工程」編號2 「客廳造型電視牆側牆玻璃層板置物高櫃」:未施作;3 「琴房造型展示櫃牆玻層板鍛鐵嵌玻璃櫃門」:圖說上原有設計,而將施作內容改為金色烤漆後,鍛鐵部分之費用應扣除;4 「餐廳造型主牆兩側面貼分割明鏡」、8 「餐廳廚房間造型偏心門雕刻門板嵌夾紗玻璃」、9「廚房流明天花玻璃」:並未施作,且兩造同意由被告自行施作;7-1 「餐廳壁爐造型黃金鏡設計圖騰烤金紗鏡面」:原圖即有之設計,為原工程項目內,不得另行請求費用;19-1「主臥+ 長強親房浴室玻璃3M白膜」:本項目主臥室浴室玻璃3M白膜現場未施作,應扣除費用;19-2「佛堂神牌5m+5m 強化弧型挖孔加工+ 夾紗玻璃」:本項目中導角部分未施作,且與原圖說之弧型造型不同,應扣除費用;19-4「男孩房床頭間接光噴紗玻璃」:原設計圖說即有估光源開關,不得另行請求費用。
⒚「傢飾壁紙工程」編號3-1 「(追加)TV兩側門板金箔處理」:虛報單價,且現場解述電視門板金箔部分脫落,經再次處理,現況仍有瑕疵;4 「餐廳廚房間小拱門造型壁板面貼木皮+ 壁紙」:貼木皮部分於木工部分已就ㄇ型框之貼皮估價,故本項僅能就壁紙部分估價,原告重複計價;12-1「女房房床頭背板牆面貼壁紙」:含於原工程項目內,不得另請求費用。
⒛「大理石工程」編號1-3 「玄關地坪大理石拼花」:玄關地坪拼花出現斑點污,顯有瑕疵,且虛報單價;4 「餐廳造型主牆面面貼大理石」:虛報單價,且檯面為3 片分割,檯面表材有裂痕之瑕疵;6-4 「(追加)神明廳觀音托咖啡金花大理石托」、6-5 「(追加)神明桌人造石檯面」:含於原工程項目內,不得另外請求費用。「金屬工程」全部項目均未施作。「燈具工程」、「玄關弧型壁板鋼琴烤漆工程」及「餐廳TV畫框美化工程」全部項目均應含於原工程項目內,不得另外請求費用。「塑型加工特製品工程」均未施作,且為原工程項目內,不得另外請求費用。
㈤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若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系爭工程總價710 萬元,被告已支付第一、二期工程款共計4,990,591 元,尚有工程款尾款1,136,278 元未清償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原告系爭工程有應作而未作、未施作完成、瑕疵修繕費用為抵銷抗辯,是本件爭點為:㈠系爭合約係總價承攬契約或實作實算契約?㈡原告依兩造間之承攬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有無理由?如有理由,其得請求之金額為何?茲分敘如下:
㈠系爭合約係總價承攬契約或實作實算契約?
⒈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關於報酬之計算方式,工程實務大致可區分為總價承攬契約及實作實算契約兩類;所謂總價承攬契約,係指業主提供詳細、正確之設計圖及詳細價目表,由廠商依圖說完成契約約定之一定工作後,業主悉依契約約定之總價計算報酬辦理結算,並參酌契約所訂之變更或調整價金事由約款辦理計價,其重點在於計價結算方式,係以契約約定總價為基礎,而非以個別工作項目實際施作數量加乘單價後累計結算,與實作實算契約係以廠商最後實際施工數量計價結算報酬不同。然總價契約亦非不得變更給付報酬之總價,倘實際施作數量與該預估數量差距過大,或工作範圍變更致與締約時約定工作範圍不一致,即有依約調整契約總價之可能,以符公平。
⒉查系爭合約第9 條約定:「一、承攬金額:以總價新台幣柒佰壹拾萬元整(未稅)承包,內容詳工程預算書。…」,第6 條變更施工內容約定:「一、甲方(即被告)對於本工程原作計畫內容有適度變更之權,但須以書面通知乙方(即原告)共同開始辦理,其變更之部分所衍生之金額及增減以各項單價辦理追加減帳及工期數,乙方需於施作前確實告知甲方,經雙方議價確認納入合約附件後,方可辦理工程變更及追加減帳,甲方簽認變更協議之日數不列入工期。…」(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773號卷〈下稱支付命令卷〉第5 頁、第6 頁)。揆諸上開契約條款,系爭工程應屬總價承攬契約,即計算報酬辦理結算悉依契約約定之價格,並參酌契約所訂之變更或調整價金事由辦理計價;惟依上開契約條款,兩造係約定若有變更設計致數量增減時,工程費依工程增減數量與合約單價計算,如有新增項目時,單價得重新議定。由上開約定可知,系爭合約縱屬總價承攬契約,契約總價仍有調整之可能,倘系爭合約之附件所列工項於實際上未施作,原告自不得請求該未施作部分之工程款,而應自約定之工程總價中扣除為是。
㈡原告依兩造間之承攬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有無理由?如有理由,其得請求之金額為何?
⒈按民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五百零三條及第五百零四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定作人得於期前解除契約,亦得因逾期完成而請求減少報酬,其以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要素者,定作人亦得解除契約。但定作人行使此種權利,必須於受領工作時聲明保留,如不為保留,則定作人所得主張之減少報酬請求權及契約解除權,即因受領而推定其為拋棄其權利,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不必負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204號判決參照)。經查,依據兩造不爭執真正之室內設計工程承攬合約書第8 條第2 款固約定預計完工日期為98年6 月30日,然同條第4 款亦同時約定,預計完工日期依現場之工程進度而定,施工日期若有變化或追加工程及不可抗拒之因素,需事先經由雙方確認同意。而本件被告於本院102 年1 月9 日言詞辯論時陳稱:原告主張追加之項目,從10月份開始施作,也都有溝通等語(見本院卷二第81頁正面),足見系爭工程確有追加工程部分,則系爭工程完工日期自非原契約約定之98年6 月30日。又兩造就系爭工程曾於98年10月23日辦理第一次驗收,此有中悅新天鵝堡業主第一次驗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62頁至第64頁),而被告復於上開驗收單註記「確認事項太多,無法全部記住,如有遺漏再補;需回覆所需時間多久?因超過交屋日6 月30日過久」等語(見本院卷一第63頁),顯見被告亦未堅持6 月30日交屋,否則即請求減少報酬請求權及契約解除權,依據上開說明,被告上開權利即因事後受領而推定其為拋棄其權利,原告對於遲延之結果,不必負責任。而原告已耗勞力、時間與資金所完成之工作物,仍得要求被告給付報酬,否則對承攬人甚為不利亦欠公平。
⒉次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未依限修補,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固得解除契約。但瑕疵非重要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且定作人之契約解除權,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四百九十四條、第五百十四條第一項分別規定甚明。此乃基於承攬之性質及法律安定性所為之特別規定,是承攬人之工作有瑕疵時,倘定作人已不得依上開債編各論法律規定行使契約解除權利時,自不得另依民法不完全給付相關規定,行使其契約解除權,始符法意(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26 號判決參照)。經查,兩造就系爭工程曾於98年10月23日辦理第一次驗收,雙方列有缺失事項及處理方式,此有中悅新天鵝堡業主第一次驗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62頁至第64頁),此後原告委託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於99年1 月21日發函予被告,表示驗收後有若干工程項目需再補強,原告公司欲洽被告處理未果等語,有該律師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65頁),而被告則於99年1 月27日以系爭工程仍有諸多未施作工項、未按圖施工、重複估價為由,為解除契約之通知,有被告寄發之林口中湖頭郵局(三重14支局)第15號存證信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一第47頁、第48頁),惟證人即鑑定人鄭進生證述:「(問:就本件室內裝修的糾紛你的鑑定報告,有的說已完成,有的未完成,有少部分有瑕疵,你覺得本件情節是否重大?)我們鑑定時,整個工程已經結束,…我去鑑定時,有些東西算蠻新的,以我們鑑定的案件中,此件不算很嚴重。」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5頁反面),足見就系爭工程整體觀察,上開瑕疵尚非重要?況原告亦無未依限修補,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此有前開律師函文可稽,而係兩造就應修補至何程度認知不一所致,自難認被告得解除本件承攬契約。且被告並未於函內定相當期限催告原告履行,即通知原告解除契約,且另覓第三人完成後續工程(即未完工之部分),故被告對原告主張解除契約自不合法。
⒊按承攬人承攬工作之目的,在取得報酬。民法第511 條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因在終止前,原承攬契約既仍屬有效,是此項定作人應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自應包括承攬人已完成工作部分之報酬及其就未完成部分應可取得之利益,但應扣除承攬人因契約消滅所節省之費用及其勞力使用於其他工作所可取得或惡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始符立法之本旨及公平原則(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38 號判決意旨參照)。系爭合約雖未經被告合法解除,惟被告已於本院審理中向原告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依上開說明,原告就其於契約關係存續中已施作部分之工程自得請求工程款,故系爭合約於被告終止契約後已失其效力,就系爭工程未施作部分,原告無繼續施作之義務,依系爭合約之約定,自應結算工程款,亦即應以尚未給付之工程尾款,扣除瑕疵或原告已施作然未完成及未施作部分之工程款,據以核算被告尚有無應給付之工程款。又系爭工程「現場業已完工」之項目,兩造既已就工程細項及報價達成合意,自應以系爭合約所附之「工程細項報價單」、「工程變更追加報價單」為據,至系爭工程原告「部分施作完成」之項目,因原告業已付出相當之成本及耗費勞力,若原告無法求償,對之甚為不利,故就該部分原告應仍可取得利益,鑑定人衡諸原告投入人工、材料成本,依其專業知識與技能判斷而提出參考價額,本院認為就系爭工程部分施作完工之項目,以系爭鑑定報告之鑑價為據,甚稱公允。另就系爭工程有無瑕疵及原告已施作未完成應扣減之工程款,經本院囑託中華民國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鑑定,該公會會同兩造至現場勘驗,並就系爭工程之拆除清潔、泥作、天花板、木地板、水電、木作、油漆、空調、玻璃、傢飾壁紙、大理石、金屬及廚具工程等項目為鑑定範圍,作成鑑定報告,有該公會100 年1 月20、28日全設聯地(99)字第99235 號函所附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及該公會102 年1 月30日全設聯地(102 )字第99235-1 號函所附鑑定補充說明函(見本院卷二第156 頁至第183 頁)可參。茲就系爭工程項目及瑕疵說明如下:A.工程細項表部分:
⑴拆除清潔工程(參系爭鑑定報告第4頁):
①保護工程(梯廳及拋光地磚窗戶廚具、衛浴):本工程項目現場完工後已拆除。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37,500 元、數量:1 式、總價:37,500元。
②拆除清運工程(室內隔間牆、地坪磁磚):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成。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87,500 元、數量:1 式、總價:87,500元。
③工程期間初清+ 完工室內細部清潔運費:本工程項目含廢棄物清運。現場已細部清潔完成,且兩造於勘驗現場無爭議(見本院卷二第157 、158 頁)。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68,750元、數量:1 式、總價:68,750元。
④拆除清潔工程小計:193,750元。
⑵泥作工程(參系爭鑑定報告第4、4-1頁):
①全室地坪拋光磚修補(材料+ 工資):(追減)全室地坪拋光磚修補(材料+ 工資):本工程項目為追減不予計價。(追加)全室地坪拋光磚修補(材料+ 工資)東南亞進口拋光石英磚: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44,375 元、數量:1 式、總價:44,375元。
②(追加)鋼琴區地坪拋光磚修補(材料+ 工資)80-80 東南亞進口拋光石英磚+ 黑金鋒大里石收邊: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07,664元、數量:1 式、總價:107,664 元。
③公共浴室入口牆面敲除後修改砌磚+ 粉刷:被告不爭執本工程項目業已完工。兩造於簽訂系爭合約時既已就工程報價達成合意,本工程項目既已完工,被告空言抗辯原告虛報價格而拒付工程款云云,要難憑採。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為:單價:式/7,500元、數量:1 式、總價:7,500 元。
④公共浴室修改後地坪及牆面防水(PU防水層修補):被告不爭執本工程項目業已完工。兩造於簽訂系爭合約時既已就工程報價達成合意,本工程項目既已完工,被告空言抗辯原告虛報價格而拒付工程款云云,要難憑採。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為:單價:式/12,500 元、數量:1 式、總價:12,500元。
⑤(追減)公共浴室修改後地坪牆面補磚(材料+ 工資):本工程項目為追減不予計價。
⑥主臥、次臥浴室地坪貼木紋磚(材料+ 工資)國產木紋磚: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1,250元、數量:1 式、總價:11,250 元。
⑦泥作工程小計:183,289元。
⑶天花板工程(參系爭鑑定報告第4-1至7頁):
①玄關圓形天花、面壓素面線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玄關圓形天花、面壓素面線板量測尺寸為:2.75×3.0=8.25㎡(3 坪)。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坪/5,000元、數量:3 坪、總價:15,000元。
②客廳造型天花: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客廳造型天花量測尺寸為:5.38×7.36=39.60 ㎡(12坪)。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坪/8,750元、數量:12坪、總價:105,000 元 。
③客廳圓弧天花面壓雕花角線板&雕花線板:(追減)客廳圓弧天花面壓雕花角線板&雕花線板:本工程項目為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追加)客廳圓弧天花面壓雕花角線板&雕花線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核對客廳圓弧天花面壓雕花角線板&雕花線板與原設計圖完工相符。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25,149 元、總價:25,149元。
④琴房造型天花面壓花角線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琴房造型天花面壓花角線板量測尺寸為:26.93 ㎡(8.14坪)。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坪/5,625元、數量:8.14 坪 、總價:45,7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均同)。
⑤(追加)琴房方型天花面壓刻花線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1,826 元、總價:11,826元。
⑥(追加)琴房天花軌道加工+ 窗簾盒加工:本工程項目預留軌道槽,尚未安裝。本項與第④琴房造型天花面壓花角線板同屬「造型天花」工項,故本項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本工程設計與施工為統包工程,設計者立場應事先與業主溝通後續準備工程,本項應於設計考量之一,故本項不予列為追加工程,且本項與天花板應為整體工程(見本院卷二第165 頁)。
⑦(追減)餐廳造型天花面壓刻花角線板:本工程項目為追減,不予計價。
⑧(追加)餐廳造型橢圓天花面壓素花角線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餐廳造型橢圓型天花板與原設計圖核對,原設計圖標誌天花板(拱造型天花板面貼金泊)與現場施工完工(線板條)不符,故本項工程不宜增列為追加。現場(追加)餐廳造型橢圓天花面壓素花角線板量測尺寸為:28.28 ㎡(9 坪)。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坪/9,375元、數量:9 坪、總價:84,375元。
⑨(追減)餐廳造型橢圓天花面壓雕花角線板+ 飾花:本工程項目為追減,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
⑩廚房流明天花、補素面天花:本工程項目為原有天花板,不予計價。
⑪(追減)走道造型天花面壓素面線板:本工程項目已附於⑤項琴房方型天花板項目內為追減,不予計價。
⑫(追減)佛堂上端弧型造型天花面壓素面&雕花線板:本工程項目為追減,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
⑬(追加)走道+ 佛堂上端弧型造型天花面壓素面&雕花線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追加)走道+ 佛堂上端弧型造型天花面壓素面&雕花線板量測尺寸為8 坪。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坪/4,375元、數量:8 坪、總價:35,000 元 。
⑭佛堂上端造型燈箱: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佛堂上端造型燈箱為間接照明(無噴紗玻璃),同屬⑬造型天花工程,不另計價。
⑮父母房造型天花面壓素面線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父母房造型天花面壓素面線板量測尺寸為:16.99 ㎡(6 坪)。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坪/4,375元、數量:6 坪、總價:26,250元。
⑯主臥房造型天花: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主臥房造型天花量測尺寸為:30.84 ㎡(9.32坪)。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坪/3,750元、數量:9.32坪、總價:34,950元。
⑰主臥房造型天花面壓素面線板:本工程項目為追減,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
⑱主臥更衣室及儲藏室平頂天花: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主臥更衣室及儲藏室平頂天花量測尺寸為:14.93 ㎡(5 坪)。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坪/3,125元、數量:5 坪、總價:15,625元。
⑲主臥更衣室梳妝台上方造型燈箱: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同屬上項木作工程(5mm 噴紗玻璃已另列計價),不予給付金額。
⑳男孩房造型天花面壓素面線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男孩房造型天花面壓素面線板量測尺寸為:12.84 ㎡(4 坪)。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坪/4,375元、數量:4 坪、總價:17,500元。㉑女孩房U 型天花面壓刻花線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女孩房U 型天花面壓刻花線板量測尺寸為:32.10 ㎡(10坪)。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坪/4,375元、數量:10坪、總價:43,750元。㉒女孩房更衣室平頂天花面壓素面角線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女孩房更衣室平頂天花面壓素面角線板量測尺寸為:9.65㎡(3 坪)。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坪/3,125 元 、數量:3 坪、總價:9,375 元。㉓女孩房更衣室梳妝台上方造型燈箱: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同屬上項木作工程(5mm 噴紗玻璃已另列計價),不予給付金額。㉔(追減)傭人房平頂素面天花:本工程項目為追減,不予計價。㉕(追加)公共浴室天花板修補:本工程項目現場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4,375元、數量:1 式、總價:4,375 元。㉖天花板工程小計473,963元。
⑷木地板工程:本工程「父母房海島型木地板平鋪」、「主臥房+ 更衣室海島型木地板平鋪」、「女孩房+ 更衣室海島型木地板平鋪」、「男孩房海島型木地板平鋪」等項目,全部為被告發包施作,為兩造所不爭執,故不予計價金額(參系爭鑑定報告第8 頁)。
⑸水電工程(參系爭鑑定報告第8頁至第11頁):
①全室開關線路配管線及安裝:(追減)全室開關線路配管線及安裝:本工程項目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追加)全室開關線路配管線及安裝: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追加)全室開關線路配管線及安裝現場實際清點數量為:71開。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開/550元、數量:71開、總價:39,050元。
②全室燈具線路配管線及安裝:(追減)全室燈具線路配管線及安裝:本工程項目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追加)全室燈具線路配管線及安裝: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追加)全室燈具線路配管線及安裝現場數量為:150 盞。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盞/275元、數量:150 盞、總價:41,250元。
③全室電視移位及新增配管線及安裝:(追減)全室電視移位及新增配管線及安裝:本工程項目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追加)全室電視移位及新增配管線及安裝: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追加)全室電視移位及新增配管線及安裝核對其位置為:客廳1 只、餐廳1 只、臥室4 間共4 只,共計6 只。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只/3,750元、數量:6 只、總價:22,500元。
④全室電話移位及新增配管線及安裝: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全室電話移位及新增配管線及安裝核對其位置為:客廳2 只、臥室4 間共4 只,共計6 只。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只/3,750元、數量:6 只、總價:22,500元。
⑤全室網路移位及新增配管線及安裝:(追減)全室網路移位及新增配管線及安裝:本工程項目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追加)全室網路移位及新增配管線及安裝: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追加)全室網路移位及新增配管線及安裝核對其位置為:客廳1 只、餐廳1 只、琴房1 只、臥室4間共4 只,共計7 只。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只/3,750元、數量:7 只、總價:26,250元。
⑥全室插座移位及新增配管線及安裝:(追減)全室插座移位及新增配管線及安裝:本工程項目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追加)全室插座移位及新增配管線及安裝: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追加)全室插座移位及新增配管線及安裝核對其全室插座共計:40只。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只/750元、數量:40只、總價:30,000元。
⑦全室地板插座增設配管線及安裝: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全室地板插座增設配管線及安裝核對其位置為:客廳1 只、餐廳1 只、琴房1 只、主臥1 只,共計4 只。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只/5,625元、數量:4 只、總價:22,500元。
⑧全室網路地板插座增設配管線及安裝: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全室網路地板插座增設配管線及安裝核對其位置為:琴房1 只,共計1 只。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只/5,625元、數量:1 只、總價:5,625 元。
⑨全室電話地板插座增設配管線及安裝: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全室電話地板插座增設配管線及安裝核對其位置為:琴房1 只、臥室1 只,共計2 只。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只/5,625元、數量:2 只、總價:11,250 元。
⑩對講機移位: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對講機移位,原位置在餐廳後移位於琴房。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7,500元、數量:1 式、總價:7,500 元。
⑪全室火警感知器延伸及安裝: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全室火警感知器延伸及安裝,於原位置下移延伸及安裝完成。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3,750元、數量:1式、總價:3,750元。
⑫(追加)監視攝影機配管線: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監視配管線:1.從琴房到入口;琴房到客廳陽台;共計2 處管路線。2.主臥室更衣室到入口樓梯。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7,500元、數量:1 式、總價:7,500 元。
⑬(追加)廣播器延伸: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追加)廣播器延伸,從原有牆壁移置天花板內維修口邊。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3,750元、數量:1 式、總價:3,750 元。
⑭(追加)佛堂抽風機+ 配管線: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3,125元、數量:1 式、總價:3,125 元。
⑮(追加)投影機投影幕電源配線: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2,500元、數量:1 式、總價:2,500 元。
⑯(追加)餐廳VGA 配線: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被告表示:本項(追加)餐廳VGA 配線現場電視無法安裝,且VGA配線無測試今無法使用證明功能效用,VGA 線路無法銜接,功能不能使用;原告表示:現場VGA 配線有施作。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875元、數量:1 式、總價:1,875 元。
⑰(追加)緊急壓扣延伸: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追加)緊急壓扣延伸核對其位置於主臥房床頭邊。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875元、數量:1 式、總價:875元。
⑱(追加)TV牆迴路控制開關延伸: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500元、數量:1 式、總價:1,500元。
⑲(追加)客廳8 支柱燈具+ 吊線安裝: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處/1,000元、數量:8 處、總價:8,000元。
⑳(追加)客廳8 支柱旁維修口+ 燈具:本項及前8 項原估價工程細項表未列出,該9 項應列為追加工程(見本院卷二第158 頁)。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柱維修口:本項工程附於燈具功用,本項維修口共計4 處(8 個燈具)。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處/750元、數量:4 處、總價:3,000 元。㉑水電工程小計264,300元。
⑹木作工程(參系爭鑑定報告第11頁至第23頁):
①全室木作踢腳板:(追減)全室木作踢腳板:本工程項目為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追加)全室木作踢腳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160元、數量:188 尺、總價:30,080元。
②(追減)全室窗簾盒+ 窗框線板:本工程項目為全數追減,不予計價。
③全室木作隔間牆:(追減)全室木作隔間牆:本工程項目為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追加)全室木作隔間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1,500元、數量:45尺、總價:67,500元。
④全室窗前木作造型壁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625元、數量:24尺、總價:15,000 元 。
⑤玄關造型木作弧型壁板(鍛鐵+ 噴紗鏡面主牆)+ 造型木作檯面(面貼大理石):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現場玄關造型木作弧型壁板無噴紗鏡面,大理石另計;木作弧型壁板表材為鋼琴烤漆,且無鍛鐵材質施作,與圖說不符(見本院卷二第158 頁)。現場玄關造型木作弧型壁板(鍛鐵+噴紗鏡面主牆)+ 造型木作檯面(面貼大理石)量測尺寸為:18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3,000元、數量:18尺、總價:54,000元。
⑥(追加)玄關屏風木作圓形柱: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為木作圓形柱,不含外表材施作,且無鍛鐵材質施作。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2,500 元、數量:1 式、總價:12,500 元。
⑦(追減)玄關及客廳造型立柱:本工程項目為被告自己發包施作,本項不予計價。
⑧(追加)玄關及客廳造型立柱(含固定加工):本工程項目同前項內容,不予計價。本工程項目為業主(即被告)自行發包施作,現場鑑勘已完工。至原告主張有雇工協助安裝云云,固據提出估價單乙紙為憑(見本院卷三第101 頁),惟該估價單並未載明係何人所出具,自無法證明原告確有支出該部分之僱工費用,其請求收取此部分費用,自難准許。
⑨客廳造型電視牆(內部)面繃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造型電視牆內部改貼壁紙(無繃布施作)。現場客廳造型電視牆(內部)壁紙量測尺寸為245M(8.08 尺) 。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1,875元、數量:8.08尺、總價:15,150 元。
⑩客廳拱型造型電視牆(外部)外框+ 雕刻線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客廳拱型造型電視牆(外部)外框+ 雕刻線板量測尺寸為:245M(8.08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2,500元、數量:8.08尺、總價:20,200元。
⑪(追減)客廳拱型造型電視牆(外部)外框+ 雕刻線板:本工程項目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
⑫客廳造型電視牆左右側電器層板置物高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客廳造型電視牆左右側電器層板置物高櫃量測尺寸為1.35M (4.5 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5,625元、數量:4.5 尺、總價:25,313元。
⑬客廳左右造型收納櫃門面璧飾+雕刻線板:(追減)客廳左右造型收納櫃門面璧飾+雕刻線板:本工程項目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追加)客廳左右造型收納櫃門面璧飾+ 雕刻線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追加)客廳左右造型收納櫃門面璧飾+ 雕刻線板為發泡材料。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樘/7,500元、數量:2 樘、總價:15,000元。
⑭客廳右造型展示牆面+ 本座台面面貼大理石:本項原鑑定報告誤植重複計價,經重新檢討更正為無重複計價,應給付金額2,500元×5尺=12,500元(見本院卷二第169頁)。
⑮客廳電視牆造型滑門: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客廳電視牆造型滑門不含璧飾。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樘/13,750 元、數量:2 樘、總價:27,500元。
⑯客廳電視牆造型對開滑門面貼璧飾+ 雕刻線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27,500元、數量:2 式、總價:55,000元。
⑰琴房木作造型木作壁主牆+2樘門框:本工程項目為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
⑱(追加)琴房左側固定木作造型門+ 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造型門及門框是原告施作完成,門內中間鍛鐵部分為被告業主施作完成(砂岩塑酯材料)。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樘/12,500 元、數量:1 樘、總價:12,500 元。
⑲(追加)琴房右側木作造型門+ 框:本工程項目現場尚未完成。本項門及框是原告施作,門內中間鍛鐵部分為被告業主施作完成。本項核對原告設計平面圖標示為造型圓弧偏心門,現場實景完成為一般開門,且現場造型門五金把手尚未安裝完成。參考價額:單價:樘/12,500 元、數量:1 樘、總價:12,500元(本項鑑價無包括門內中間鍛鐵部分,造型門五金把手已列於下項給付,見本院卷二第159 頁)。
⑳(追加)琴房右側木作造型門五金鉸鏈: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原告表示:本項尚未提供五金鉸鏈(出場證明),及造型門五金把手尚未安裝完成。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組/21,250 元、數量:1 組、總價:21,250元。㉑琴房木作造型展示櫃面壓實木線板造型櫃門背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琴房木作造型展示櫃面壓實木線板造型櫃門背板量測尺寸為2.70M (8.91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6,250元、數量:8.91尺、總價:55,688元。㉒(追減)琴房木作造型展示櫃ㄇ字型外框面壓門框線板:本工程項目重複計價,外框為美術框,不另計價。㉓餐廳木作造型火爐主牆木作造型檯面面貼大理石: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原告施作部分為木作部分,玻璃部分為被告自行施作。現場餐廳木作造型火爐主牆木作造型檯面面貼大理石量測尺寸為1.52M (5.02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6,250元、數量:5.02尺、總價:31,375元。㉔餐廳木作造型火爐主牆面貼璧飾+雕刻線板:(追減)餐廳木作造型火爐主牆面貼璧飾+ 雕刻線板:本工程項目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追加)餐廳木作造型火爐主牆面貼璧飾+ 雕刻線板:a.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線板造型火爐左右線板未施作,中間飾板完成,線板尚未安裝。被告表示:本項施作玻璃破損無法更換。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22,500 元、數量:1 式、總價:22,500元。b.本項認定現場已完工所指基座與整體部分,左右線板未完成(依原告所述:線板已在工廠噴漆完成,待安裝中,本項屬於二次施工,惟此部分原告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本項玻璃破損需更換所需修補工料費用單價:式/9,600元、總價9,600 元( 見本院卷二第159 頁) 。㉕(追減)餐廳木作造型火爐主牆兩側雕刻線板面貼分割明鏡:本工程項目為被告業主自行施作,不予給付金額。㉖餐廳造型展示櫃實木線板造型櫃門背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餐廳造型展示櫃實木線板造型櫃門背板量測尺寸為8 尺(分2 座)。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7,500 元 、數量:8 尺、總價:60,000元。㉗餐廳廚房兩側ㄇ字型外框造型壁板面貼壁紙: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餐廳廚房兩側ㄇ字型外框造型壁板面貼壁紙量測尺寸為:190+190 =12.54 尺(13尺)共計2 座。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1,875元、數量:13尺、總價:24,375元。㉘餐廳廚房間造型木作門樑立柱面貼大理石:(追減)餐廳廚房間造型木作門樑立柱面貼大理石:本工程項目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追加)餐廳廚房間造型木作門樑立柱面貼大理石: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原告只施作木作部分,不包括大理石。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22,500元、數量:1式、總價:22,500元。㉙餐廳廚房間造型偏心門雕刻門板嵌夾紗玻璃:本項經鑑定現場無施作,惟原告主張此等門片設計中雕刻設計特殊,並無現成材料可使用,因此特別與藝術異型加工業者訂製,現場木工尺寸底板及訂製雕刻板完成組裝後,即將門片運至油漆工廠加工處理並完成玻璃夾紗等後端作業工程,只待被告最後確認油漆即可完成,天地鉸鏈已安裝於現場(木門上的天地鉸練尚未安裝)乙情,業據提出照片為憑(見本院卷一第164 頁正、反面、卷三第102 頁反面、第103 頁正、反面),堪認原告主張業已於工廠完成施作本項產品,尚非無稽。參以鑑定報告亦認定若原告已確實於工廠完成施作本產品,依室內設計裝修行業市場機制,及定作人即被告並未於被告訂製時行使解除或減少價金之權利,依據民法第502 條規定即因認被告仍應給付原告此部分金額(見本院卷二第166 頁),是原告請求給付本項金額40,000元,應予准許。㉚(追加)餐廳廚房間造型偏心門天地鉸鏈:本項經鑑定現場無施作,惟原告主張此工程門片在工廠,待被告確認最後油漆,天地鉸鏈均已安裝於現場,僅缺門片上的鉸鏈安裝於木門,因工程末期被告不願確認,始未完成安裝,不可歸責於原告等語,業據提出照片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164 頁反面),堪認原告上開主張,尚非子虛,應可採信。參以鑑定報告亦認定若原告已確實於工廠完成施作本產品,依室內設計裝修行業市場機制,應予給付金額(見本院卷二第166 頁),是原告請求給付本項金額42,500元,應予准許。㉛(追減)公共浴室外走道壁板:本工程項目現場無施作,現場走道壁板為原始牆,不予給付金額。㉜神明廳神明桌側向半高牆面壁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3 座託台無施作。現場神明廳神明桌側向半高牆面壁板量測尺寸為6.28M (21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1,250元、數量:21尺、總價:26,250元。㉝神明廳造型置物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神明廳造型置物櫃量測尺寸為2.58M (8.5 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3,750元、數量:8.5 尺、總價:31,875元。㉞神明廳木作價高打座區: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神明廳木作價高打座區包括木地板及收邊線板。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0,000 元、數量:1 式、總價:10,000 元 。㉟(追減)神明廳木作造型立柱及拱門+ 雕刻線板:本工程項目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㊱(追加)神明廳柱列木作造型牆面+ 木作神明台: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25,000 元、數量:1 式、總價:25,000元。㊲父母房木作造型床頭背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父母房木作造型床頭背板量測尺寸為9.5 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1,875元、數量:9.5 尺、總價:17,813 元 。㊳父母房開門式衣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25,000 元、數量:1 式、總價:25,000元。㊴(追加)父母房木作造型TV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追加)父母房木作造型TV牆量測尺寸為1.60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6,000元、數量:1.60尺、總價:9,600 元。原告雖稱本項目為原始合約漏列,惟經鑑定單位認本項並非漏列(見本院卷二第159 頁)。㊵主臥室木作線板造型床頭背板面貼進口壁紙:本項原鑑定報告誤植無貼壁紙,重複計價。經重新檢討更正為面貼壁紙,無重複計價,應給付金額:50,000元(見本院卷二第166 頁、第167 頁)。㊶主臥室木作造型床頭背板面壓門框線板+ 雕花線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0,000 元、數量:1 式、總價:10,000元。㊷主臥室木作造型TV牆面貼進口壁紙:(追減)主臥室木作造型TV牆面貼進口壁紙:本工程項目重複計價,現場無施作,不予給付金額。(追加)主臥室木作造型TV牆面貼進口壁紙: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主臥室木作造型TV牆面貼進口壁紙量測尺寸為4.50M (15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2,500 元 、數量:15尺、總價:37,500元。㊸(追減)主臥室木作造型TV牆面壓門框線板+ 雕花線板:本工程項目重複計價,現場無施作,不予給付金額。㊹主臥木作造型弧型半開放書櫃部分櫃門片面壓門框線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主臥木作造型弧型半開放書櫃部分櫃門片面壓門框線板量測尺寸為4.35M (14.5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6,875元、數量:14.5尺、總價:99,688元。㊺主臥室木作更衣室間暗門背貼明鏡:本工程項目部分業已完工(明鏡無施作)。參考價額:單價:樘/8,500元、數量:1 樘、總價:8,500 元。被告辯稱本工程項目中之明鏡部分未施作,不得請求費用,經鑑定後認本項為木作工程部分,明鏡部分費用已另列,本項無須修補費用(見本院卷二第160 頁)。㊻主臥室木作造型ㄇ字型外框面壓門框線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500元、數量:19尺、總價:9,500 元。㊼主臥木作更衣室開放式衣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主臥木作更衣室開放式衣櫃量測尺寸為4.95M (17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4,000元、數量:17尺、總價:68,000元。㊽主臥木作更衣室梳妝台左側收納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主臥木作更衣室梳妝台左側收納櫃量測尺寸為3.5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5,000元、數量:3.5 尺、總價:17,500元。㊾主臥木作更衣室梳妝台: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主臥木作更衣室梳妝台量測尺寸為3.5 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4,375元、數量:3.5 尺、總價:15,313元。㊿主臥木作更衣室梳妝台左側衣物收納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主臥木作更衣室梳妝台左側衣物收納櫃量測尺寸為1.20 M(4尺) 。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4,200 元 、數量:4 尺、總價:16,800元。主臥木作更衣室逃生口木作滑門面貼明鏡: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樘/7,500元、數量:1 樘、總價:7,500 元。主臥木作更衣室儲藏室間美耐板木作滑門: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樘/7,500元、數量:1 樘、總價:7,500 元。主臥木作浴鏡面藝術框:本工程項目現場無施作,不予給付金額。主臥木作浴室洗手台下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主臥木作浴室洗手台下櫃,非發泡板,現場為波麗板施作。現場主臥木作浴室洗手台下櫃量測尺寸為1.98M (6.53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4,375元、數量:6.53尺、總價:28,569元。女兒房門後木作儲藏空間對開門: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木作儲藏空間對開門內局部尚未收尾完成。現場女兒房門後木作儲藏空間對開門量測尺寸為1.05M 。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樘/10,000 元、數量:1 樘、總價:10,000 元。本項整體工程已完成,就木作儲藏空間對開門內局部尚未收尾完成之瑕疵,後續所需修補工料費用單價:式/1,500元、總價:1,500 元( 見本院卷二第160 頁) 。女兒房入口木作造型隔屏雙面面壓面版: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細項表內,單位原標示「式」,更正為「尺」。現場女兒房入口木作造型隔屏雙面面壓面版量測尺寸為3.5 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3,750元、數量:3.5 尺、總價:13,125元。本項線板部分已完成(見本院卷二第160頁)。女兒房木作造型床頭半開放背1/2 高櫃背牆面貼壁紙: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女兒房木作造型床頭半開放背1/2 高櫃背牆面貼壁紙量測尺寸為3.90M (13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3,750元、數量:13尺、總價:48,750 元 。女兒更衣室間木作滑門內側面貼明鏡: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更衣室間木作滑門,現場木作滑門變更改為暗門,內側面貼明鏡施作完成。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樘/11,250 元、數量:1 樘、總價:11,250元。女兒更衣室U字型開放式衣櫃貼木皮+背牆面貼壁紙:(追減)女兒更衣室U 字型開放式衣櫃貼木皮+ 背牆面貼壁紙:本工程項目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追加)女兒更衣室U 字型開放式衣櫃貼木皮+ 背牆面貼壁紙: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更衣室U 字型開放式衣櫃五金部分尚未施作安裝。現場(追加)女兒更衣室U 字型開放式衣櫃貼木皮+ 背牆面貼壁紙量測尺寸為4.04M (13.33 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3,125元、數量:13.33 尺、總價:41,656元。女兒更衣室抽屜置物櫃開放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女兒更衣室抽屜置物櫃開放櫃量測尺寸為2.41M (8 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6,000 元、數量:8尺、總價:48,000元。女兒房造型開放式書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現場造型開放式書櫃共計2 座(原始書櫃製作為無玻璃)。現場女兒房開放式書櫃量測尺寸為17尺(2 座)。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5,760元、數量:17尺、總價:97,920 元 。女兒更衣室梳妝台: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女兒更衣室梳妝台量測尺寸為2 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5,400元、數量:2 尺、總價:10,800元。(追減)女兒更衣室玻璃層板上櫃+ 木作下櫃:本工程項目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女兒房鏡面藝術框:本項原鑑定報誤植無施作,經重新檢討更正為鏡面藝術框,應給付3,750 元(見本院卷二第167 頁)。女兒房浴室洗手台下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材料非發泡板,現場為波麗板施作。現場女兒房浴室洗手台下櫃量測尺寸為1.98M (6.53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4,375元、數量:6.53尺、總價:28,569 元。男孩房造型床頭半開放背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男孩房造型床頭半開放背櫃量測尺寸為6 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4,375元、數量:6 尺、總價:26,250 元。男孩房開門式衣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男孩房開門式衣櫃量測尺寸為20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6,600元、數量:20尺、總價:132,000 元。男孩房造型+ 書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被告表示:推門部分及關門困難及未能緊密,經鑑勘建議參考:門片須調整(衣櫃部分)。現場男孩房造型+ 書櫃量測尺寸為6.5 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5,760元、數量:6.5 尺、總價:37,440 元 。本項整體工程已完成,就門片需調整之瑕疵,後續所需修補工料費用單價:式/600元、總價:600 元(見本院卷二第160 頁)。傭人房開門式衣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被告雖辯稱本項簽約時係約定使用「系統櫃」,原告未經同意擅自製作,不得請求費用云云,惟被告就此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其所辯,尚難憑採。現場傭人房開門式衣櫃量測尺寸為1.21 M(4 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5,400元、數量:4 尺、總價:21,600元。公共浴室洗手台下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材料非發泡板,現場為波麗板施作。現場公共浴室洗手台下櫃量測尺寸為6 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4,375元、數量:6 尺、總價:26,250元。(追加)父母房浴室洗手台下櫃:本項原鑑定報告誤植無施作,經重新檢討更正為父母房浴室洗手抬下櫃,應給付金額4,375 元(見本院卷二第167 頁)。(追減)女兒房浴室鏡面藝術框:本工程項目現場無施作,不予給付金額。全室木作造型雕花門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全室木作造型雕花門框計4樘。1 樘門板;五金門把手故障(4 扇門把手損壞、未能上鎖)。本項所指為門框外裝飾線板(五金把手損壞部分為項,見本院卷二第161 頁)。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組/12,500 元、數量:5 組、總價:62,500元。(追加)全室木作造型雕花門框(含進口門把五金):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樘/16,250 元、數量:5 樘、總價:81,250元。本項門把五金把手更換所需修補工料費用單價:組/1,800元、數量5 組、總價:9,000 元(見本院卷二第161 頁)。(追減)2 處陽台地坪鋪室外南方松:本工程項目現場無施作,不予給付金額。(追加)梯廳消防箱前羅馬柱列璧飾版: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8,750 元、數量:1 式、總價:18,750元。木作工程小計1,941,074 元;瑕疵修補費小計20,700元(9,600 元+1,500元+600元+9,000元=20,700元)
⑺油漆工程(參系爭鑑定報告第23頁至第29頁):
①全室天花板乳膠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坪/1,250元、數量:120 坪、總價:150,000 元。
②全室天花板雕花線板乳膠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坪/2,500元、數量:55坪、總價:137,500 元。
③全室牆面乳膠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無施作,不予給付金額。
④(追加)全室乳膠噴漆:本工程項目全部變更施作為壁紙,牆面乳膠噴漆,現場無施作,不予給付金額。本項現場鑑勘兩造確認全室原刷乳膠漆,改為壁紙施作,所以並無乳膠漆施作工程。本案為統包工程刷漆或壁紙工程一樣須作批土補平工程,批土工程及工料金額應含付於壁紙工程項目內,故本項不予給付金額(見本院卷二第167 頁)。
⑤全室木作踢腳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125元、數量:160 尺(參系爭鑑定報告第23頁)、總價:20,000元。
⑥全室窗簾盒+ 窗框線板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全室窗簾盒+ 窗框線板噴漆量測尺寸為72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125元、數量:72尺、總價:9,000元。
⑦全室窗前木作造型壁板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無施作,不予給付金額。
⑧玄關造型木作弧型壁板(鍛鐵+ 噴紗鏡面主牆)+ 造型木作檯面(面貼大理石):本項於工程變更估價單內已列追加工程,不另計價,不予給付金額。
⑨(追減)玄關及客廳造型立柱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無施作,不予給付金額。
⑩客廳造型電視牆(內部)面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客廳造型電視牆(內部)面噴漆量測尺寸為6 尺(本項為線板部分)。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1,250元、數量:6 尺、總價:7,500 元。
⑪客廳拱型造型電視牆(外部)外框+ 雕刻線板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8,750 元 、數量:1 式、總價:18,750 元。
⑫客廳造型電視牆左右側電器層板置物高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層板置物木皮噴漆(透明噴漆)。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625元、數量:4.5 尺、總價:2,813 元。
⑬客廳左右造型收納櫃門面飾板+ 雕刻線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工程只作底部噴漆處理,表材金漆另計(本項不含金漆)。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樘/6,250元、數量:2 樘、總價:12,500 元。
⑭(追減)客廳右造型展示牆面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無施作,不予給付金額。
⑮客廳電視牆造型滑門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只作底部噴漆部分。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樘/4,375 元 、數量:2 樘、總價:8,750 元。
⑯(追減)琴房造型木作壁主牆+2樘門框:本工程項目現場無施作,不予給付金額。
⑰琴房造型展示櫃面壓實木線板造型櫃門背板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琴房造型展示櫃面壓實木線板造型櫃門,現場施作木作四方框範圍(貼皮部分)。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1,250元、數量:8.5 尺、總價:10,625 元 。本項現場無瑕疵存在,無需修補費用(見本院卷二第161 頁)。
⑱琴房造型展示櫃ㄇ字型外框面壓門框線板噴漆:現場兩造雙方同意本項不計價,不予給付金額。
⑲餐廳造型火爐主牆面貼壁飾+ 雕刻線板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1,250元、數量:5 尺(見系爭鑑定報告第25頁)、總價:6,250 元。
⑳餐廳造型火爐主牆兩側雕刻線板噴漆:本項經鑑定現場無施作,惟原告主張本項待鏡子完工後始可安裝木條飾板,材料已備料噴漆完成,雖現場未安裝,但已完成線板本身之打磨與噴漆工程等情,業據提出現場照片為憑(見本院卷三第105 頁反面),堪認原告主張本項材料已備料噴漆於工廠完成,尚非無稽。參以鑑定報告亦認定若原告已確實於工廠完成施作本產品,依室內設計裝修行業市場機制,應予給付金額(見本院卷二第167 頁、第168 頁)。是原告請求給付本項金額4,375 元,應予准許。㉑餐廳造型展示櫃實木線板造型櫃門背板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餐廳造型展示櫃實木線板造型櫃門背板噴漆為透明漆(2 座)。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1,250元、數量:8 尺(見系爭鑑定報告第25頁)、總價:10,000 元 。㉒餐廳廚房間兩側ㄇ字型外框造型壁板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625元、數量:13尺(見系爭鑑定報告第25頁)、總價:8,125 元。㉓餐廳廚房間造型偏心門雕刻門板嵌夾紗玻璃:本項經鑑定現場無施作,惟原告主張此等門片設計中雕刻設計特殊,並無現成材料可使用,因此特別與藝術異型加工業者訂製,現場木工尺寸底板及訂製雕刻版完成組裝後,即將門片運至油漆工廠加工處理並完成玻璃夾紗等後端作業工程,只待被告最後確認油漆即可完成,天地鉸鏈已安裝於現場(木門上的天地鉸鏈尚未安裝),因被告不願確認故延遲安裝時間乙情,業據提出照片為憑(見本院卷一第164 頁正、反面、卷三第10 4頁正、反面),堪認原告主張業已於工廠完成施作本項產品,尚非無稽。參以鑑定報告亦認定若原告已確實於工廠完成施作本產品,依室內設計裝修行業市場機制,及本院前開認被告未即時於原告訂製時主張之減少報酬請求權及契約解除權,因而推定其拋棄其權利。被告應予給付金額(見本院卷二第166 頁)。是原告請求給付本項金額12,500元,應予准許。㉔神明廳神明桌側向半高牆面壁板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1,250元、數量:21尺(見系爭鑑定報告第25頁)、總價:26,250元。㉕神明廳造型置物櫃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1,250元、數量:8.4 尺、總價:10,500 元。㉖神明廳木作架高打座區: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2,500元、數量:1 式、總價:2,500 元。㉗神明廳木作造型立柱及拱門+ 雕刻線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神明廳兩旁立柱為拱型線板。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0,000 元、數量:1 式、總價:10,000 元。本項無重複計價(見本院卷二第161 頁)。㉘父母房造型床頭背板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1,250元、數量:9.5 尺、總價:11,875元。㉙(追加)父母房造型TV高背板+ 雕刻線板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1,250元、數量:10尺、總價:12,500元。本工程非漏列項目(見本院卷二第161 頁)。㉚父母房開放式衣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2,400元、數量:7 尺、總價:16,800 元 。㉛主臥室線板造型床頭背板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原告表示:本項只作底漆不作金漆;被告表示:本項金漆不是原告施作的。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625元、數量:16尺、總價:10,000元。㉜主臥室造型TV牆雕刻線板噴漆+ 雕花線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主臥室造型TV牆兩旁立柱;中間弧形橫條線板底漆(不含金漆)。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625 元 、數量:16尺、總價:10,000 元。㉝主臥造型弧型半開放書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1,250元、數量:14.5尺、總價:18,125元。㉞主臥更衣室開放式衣櫃外框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625元、數量:17尺(見系爭鑑定報告第27頁)、總價:10,625 元。㉟主臥更衣室梳妝台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625元、數量:3.5 尺、總價2,188 元。㊱主臥更衣室梳妝台: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1,200元、數量:5 尺、總價:6,000 元。㊲主臥更衣室梳妝台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625元、數量:5 尺、總價:3,125 元。㊳主臥浴室洗手抬下櫃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625元、數量:6.6 尺、總價:4,125 元。㊴女兒房入口造型隔屏雙面面壓線板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1,250元、數量:3.5 尺、總價:4,375 元。㊵女兒房造型床頭半開放背櫃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被告雖辯稱本工程項目改為以壁紙施作、床頭改為繃布云云,惟被告已於審理中自承其同意上開變更(見本院卷二第207 頁),兩造既於施工進行中協議變更施作,原告自得請求本項費用。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625元、數量:13.5尺、總價:8,438 元。㊶女兒更衣室間木作滑門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木門扇變更為暗門。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樘/3,750元、數量:1 樘、總價:3,750 元。㊷女兒更衣室玻璃層板上櫃+ 木作下櫃:本工程項目現場無施作,不予給付金額。㊸女兒更衣室U 字型開放式衣櫃貼木皮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625元、數量:16.5尺、總價:10,313元。被告雖辯稱本項目係未施作而改壁紙,故現場施作情形與圖說不符,然被告不爭執其已同意本項改以壁紙施作,兩造既於施工進行中協議變更施作,原告自得請求變更前已施作完成之本項費用。㊹女兒房造型開放式書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2,400元、數量:17尺、總價:40,800元。㊺女兒房更衣室抽屜置物櫃開放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1,800元、數量:8 尺、總價:14,400 元。㊻女兒房浴室洗手抬下櫃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625元、數量:6.6 尺、總價:4,125 元。㊼男孩房造型床頭半開放背櫃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1,250元、數量:6 尺、總價:7,500 元。被告雖辯稱本項目未施作改以壁紙施作、床頭改繃布,故現場施作與圖說不符,然被告不爭執其已同意本項改以壁紙施作、床頭改為繃布,兩造既於施工進行中協議變更施作,原告自得請求變更前已施作之本項費用。㊽男孩房開門式衣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2,400元、數量:20尺、總價:48,000 元 。㊾男孩房造型書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男孩房造型書櫃門扇線板(被告油漆更改顏色)。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3,500元、數量:6.5 尺(見系爭鑑定報告第28頁)、總價:22,750元。㊿傭人房開放式衣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1,200元、數量:4 尺、總價:4,800 元。公共浴室洗手抬下櫃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625元、數量:6 尺、總價:3,750 元。全室木作造型雕花門框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全室木作造型雕花門框噴漆共計5 樘(4 樘房間門框、1樘廁所門框原有不變)。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樘/6,250 元 、數量:5 樘、總價:31,250元。全室木作造型雕花門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全室木作造型雕花門噴漆共計5 樘(4 樘房間門框、1 樘廁所門)。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樘/4,375元、數量:5 樘、總價:21,875元。(追加)玄關客廳天花板及牆面重點手繪金漆處理:原告表示:原始估價不含金漆部分,本項作增加數量為部分追加;被告表示:原估價時金漆工程已計算在內。本項目工程據鑑定報告編號13、19、73、82、179 、180 照片所示,原告確有施作。參考價額:單價:式/21,00 0元、數量:1 式、總價:21,000元。本工程非漏列項目(見本院卷二第162 頁)。(追加)神明廳神牌+ 牆面重點手繪金漆處理:本工程項目兩造雙方均爭執為己所施作,原告既未能就此有利事實舉證以實其說,則其空言泛稱本項工程為其所施作,自難憑採,故本項不予給付金額。油漆工程小計820,427 元。
⑻空調工程(參系爭鑑定報告第29頁、第30頁):
①原有送風機拆除及吊裝: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送風機為中悅建設安裝完成。本項原有送風機拆除及吊裝共4台移位:⒈神明廳1 台、⒉客廳1 台、⒊餐廳1 台、⒋女孩房1 台;現場4 台移動因天花板及排水管修改。⒈因天花板造型改玄關口入口(原來樑下)、⒉餐廳樑下移到陽台(維修孔)、⒊餐廳走道、⒋女孩房移至琴房。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2,400元、數量:4 式、總價:9,600 元。
②銅管及控制線路配管銜接工程: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為隱藏部分,現場無法檢視核對銅管及控制線路配管銜接工程。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8,000 元、數量:1 式、總價:18,000元。
③排水更改工料: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為隱藏部分,現場無法檢視核對排水更改工料。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3,000元、數量:1 式、總價:3,000 元。
④無氣燒焊工事: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為隱藏部分,現場無法檢視核對無氣燒焊工事。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7,200元、數量:1 式、總價:7,200 元。
⑤冷媒填充、試車: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為隱藏部分,現場無法檢視核對冷媒填充、試車。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9,600元、數量:1 式、總價:9,600 元。
⑥風管工程: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為隱藏部分,現場無法檢視核對風管工程。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62,400 元、數量:1 式、總價:62,400元。
⑦就空調工程及後續銜接拆除及吊裝工程原告雖未能提供拆除施作及吊裝施作過程之照片或資料,惟證人即鑑定人鄭進生證述:「(問:鑑定報告第29頁空調工程部分,你們是否有把金額算進去?)是,認為原告有施作,我是看現場有完工,所以把金額算進去。」等語(見本院卷二第84頁反面)。且原告表示:因室內裝修隔間修改移位,必須於原有位置拆除及須重新調裝,就此被告則表示:「沒有意見,那是確定要移的。」、「(原告複代理人:抽風機部分原告有表示是因為格局有修改,只要跟格局修改的問題,這是毛胚屋,機子是中悅的,機子因為修改革局且包含出風及回風都是我們重新安裝。)抽風機、毛胚屋指的是冷氣,與廚房抽風機不同,這是原告重新安裝。」等語(見本院卷二第85頁、第207 頁),堪認原告主張其有施作空調部分工程,尚非虛妄,應可採信。
⑧空調工程小計109,800 元。
⑼玻璃工程(參系爭鑑定報告第30頁至第33頁):
①(追減)玄關造型木作弧型壁板鍛鐵+ 噴紗鏡面主牆:本工程項目現場無施作,不予給付金額。
②客廳造型電視牆側牆玻璃層板置物高櫃:本工程項目現場無施作,不予給付金額。
③琴房造型展示櫃牆玻層板鍛鐵嵌玻璃櫃門: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22,500 元、數量:1 式、總價:22,500元。
④(追加)琴房造型展示櫃設計圖騰烤金紗加工: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7,500元、數量:4 式、總價:30,000元。
⑤餐廳造型主牆兩側面貼分割明鏡: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餐廳造型主牆兩側面貼分割明鏡,兩造雙方同意本項工程由被告施作,不予給付金額。
⑥餐廳造型展示櫃背板面貼明鏡: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工程無作斜邊鏡子。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6,250元 、數量:2 式、總價:12,500 元。
⑦餐廳造型展示櫃玻璃層版: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9,625元、數量:2 式、總價:19,250元。
⑧餐廳造型展示櫃櫃門面嵌清玻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6,250元、數量:2 式、總價:12,500元。
⑨(追加)餐廳壁爐造型黃金鏡設計圖騰烤金紗鏡面: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0,000 元、數量:1 式、總價:10,000元。本工程非漏列項目(見本院卷二第162 頁)。
⑩餐廳廚房間造型偏心門雕刻門板嵌夾紗玻璃:本項經鑑定現場無施作,惟原告主張此等門片設計中雕刻設計特殊,並無現成材料可使用,因此特別與藝術異型加工業者訂製,現場木工尺寸底板及訂製雕刻版完成組裝後,即將門片運至油漆工廠加工處理並完成玻璃夾殺等後端作業工程,只待被告最後確認油漆即可完成,天地鉸鍊已安裝於現場(木門上的天地鉸鍊尚未安裝),因被告不願確認故延遲安裝時間乙情,業據提出照片為憑(見本院卷一第164 頁正、反面),堪認原告主張業已於工廠完成施作本項產品,尚非無稽。參以鑑定報告亦認定若原告已確實於工廠完成施作本產品,依室內設計裝修行業市場機制,應予給付金額(見本院卷二第166頁)。是原告請求給付本項金額12,500元,應予准許。
⑪廚房流明天花玻璃:本項目工程現場無施作,不予給付金額。
⑫公共浴室玻璃沐浴隔間: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8,750 元、數量:1 式、總價:18,750元。
⑬主臥室更衣室門背貼明鏡: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3,125元、數量:1 式、總價:3,125 元。
⑭主臥室更衣室梳妝台旁收納櫃門內貼明鏡:本項目工程現場無施作,不予給付金額。
⑮主臥更衣室梳妝台前梳妝鏡: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5,000元、數量:1 式、總價:5,000 元。
⑯主臥更衣室梳妝台上方造型燈箱: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250元、數量:1 式、總價:1,250元。
⑰主臥更衣室逃生口木作滑門面貼明鏡: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3,750元、數量:1 式、總價:3,750 元。
⑱(追加)主臥浴室洗手台彎曲噴紗玻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0,000 元、數量:1 式、總價:10,000 元。
⑲女兒更衣室梳妝台前梳妝鏡: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3,750元、數量:1 式、總價:3,750 元。
⑳女兒房更衣室梳妝台上方造型燈箱: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250元、數量:1式、總價:1,250元。㉑(追減)女兒更衣室玻璃層板上櫃+ 木作下櫃:本工程項目現場無施作,不予給付金額。㉒(追加)女兒房5mm 玻璃壓壁紙+ 壓克力鏡珠: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組/5,620元、數量:4 組、總價:22,480元。㉓(追加)女兒房書櫃5mm 強化玻璃窗門+ 金色鉸鏈: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組/1,875元、數量:10組、總價:18,750元。㉔(追加)女兒浴室洗手台彎曲噴紗玻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組/10,000 元、數量:1 組、總價:10,000 元。㉕女兒更衣室間木作滑門內側面貼明鏡: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3,750元、數量:1 式、總價:3,750 元。㉖(追加)主臥+ 長親房浴室玻璃3 M 白膜:本工程項目主臥浴室玻璃3 M 白膜,現場無施作;長親房浴室玻璃3M白膜,現場業已完工。參考價額:單價:式/1,875元、數量:1 式、總價:1,875 元。㉗(追加)佛堂神牌5m+5m強化弧型挖孔加工+夾紗玻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被告表示:現場神明牌應作圓弧形,不應為有角,現場完工時無施作圓弧型。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8,750 元、數量:1 式、總價:18,750 元 。本項整體工程已完成,所需更換工料費用單價:式/10,000元、總價:10,000元(見本院卷二第162 頁)。㉘(追加)佛堂打座區間接光噴紗玻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875元、數量:1 式、總價:1,875 元。㉙(追加)男孩房床頭間接光噴紗玻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875元、數量:1式、總價:875 元。本工程非漏列項目(見本院卷二第162頁)。㉚玻璃工程小計244,480元;瑕疵修補費用10,000元。
⑽傢飾壁紙工程(參系爭鑑定報告第34頁至第36頁):
①琴房牆面貼壁紙: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8,750 元、數量:1 式、總價:18,750 元 。
②琴房造型展示櫃面壓實木線板背牆壁紙繃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8,750 元、數量:1 式、總價:18,750元。
③餐廳橢圓天花面貼金鉑: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餐廳橢圓天花面貼金鉑,原貼金鉑完工,實景為噴漆變更為香檳色。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56,250 元、數量:1 式、總價:56,250元。
④(追加)TV兩側門板金箔處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被告表示:現場解述電視門板金箔部分脫落,經過再次處理,且現況未能達到要求。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0,000 元、數量:2 式、總價:20,000元。本項電視門板金箔部分脫落及所需修補工料費用單價:式/1,200元。本工程非漏列項目(見本院卷二第162 頁、第163頁)。
⑤(追加)琴房兩側弧型門板金箔處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0,000 元、數量:2 式、總價:20,000元。
⑥(追加)客廳牆面貼壁紙: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0,000 元、數量:1 式、總價:10,000元。
⑦餐廳廚房間小拱門造型壁板面貼木皮+ 壁紙: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8,750 元、數量:1 式、總價:18,750元。本項無重複計價(見本院卷二第163 頁)。
⑧父母房牆面貼壁紙: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工程細項表內(原單位:坪)更正為(單位:式)。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2,500 元、數量:1 式、總價:12,500 元 。
⑨(追加)父母房床頭背板繃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7,500元、數量:1 式、總價:7,500 元。
⑩(追加)男孩房床頭背板繃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工程細項表內(原單位:坪)更正為(單位:式)。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5,000元、數量:1 式、總價:5,000 元。
⑪(追加)男孩房房間進口壁紙: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工程細項表內(原單位:坪)更正為(單位:式)。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22,500 元、數量:1 式、總價:22,500 元。
⑫主臥室造型床頭背板面貼進口壁紙+ 金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5,000 元、數量:1 式、總價:15,000元。
⑬主臥室造型TV牆面面貼進口壁紙+ 金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5,000 元、數量:1 式、總價:15,000元。
⑭主臥室牆面貼壁紙: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工程細項表內(原單位:坪)更正為(單位:式)。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0,000元、數量:1 式、總價:10,000 元。
⑮主臥室床頭背+ 女孩房床頭板繃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工程細項表內(原單位:坪)更正為(單位:式)。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37,500元、數量:1式、總價:37,500元。
⑯主臥更衣室開放櫃背面貼壁紙: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工程細項表內(原單位:坪)更正為(單位:式)。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2,500 元、數量:1 式、總價:12,500 元。
⑰女兒房牆面貼壁紙: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工程細項表內(原單位:坪)更正為(單位:式)。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5,000 元、數量:1 式、總價:15,000 元 。
⑱(追加)女兒房床頭板牆面貼壁紙: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工程細項表內(原單位:坪)更正為(單位:式)。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6,250元、數量:1式、總價:6,250 元。本工程非漏列項目(見本院卷二第163 頁)。
⑲女兒房更衣室U 字型開放式衣櫃面貼皮+ 背牆面貼壁紙: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6,250 元 、數量:1 式、總價:6,250 元。
⑳女孩房床頭板繃布:本工程項目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㉑儲藏室牆面貼壁紙: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6,250元、數量:1 式、總價:6,250 元。㉒(追加)神明廳造型拱門間進口壁紙+牆面壁紙: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31,500 元、數量:1 式、總價:31,500元。㉓傢飾壁紙工程小計365,250 元;瑕疵修補費用1,200 元。
⑾大理石工程(參系爭鑑定報告第36頁至第38頁):
①(追減)全室大理石門檻:本工程項目現場無施作,不予給付金額。
②(追加)廚房+ 公共浴室大理石門檻: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廚房大理石門檻(黑色)、公共浴室大理石門檻(米黃)。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3,750元、數量:1 式、總價:3,750 元。
③玄關地坪大理石拼花:(追減)玄關地坪大理石拼花:本工程項目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追加)玄關地坪大理石拼花:a.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被告陳述:現場玄關地坪大理石拼花(瑕疵部分)出現斑點污云云。現場(追加)玄關地坪大理石拼花量測尺寸為120 ∮。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09,256元、數量:1 式、總價:109,256 元。b.本項有斑污點之存在,其所需修補工料費用單價:式/8,000元、總價:8,000元(見本院卷二第163頁)。
④玄關造型木作檯面面貼大理石: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31,250 元、數量:1 式、總價:31,250 元。
⑤餐廳造型主牆檯面面貼大理石: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被告述解:檯面為3 片分割,檯面表材有裂痕。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21,250 元、數量:1 式、總價:21,250元。本項大理石檯面有裂痕之瑕疵,如須全部更換,其所需修補工料費用單價:式/20,000 元、總價:20,000元(見本院卷二第163 頁)。
⑥餐廳造型主牆壁爐內外側面貼大理石: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23,750 元、數量:1 式、總價:23,750元。
⑦餐廳廚房間造型木作門樑立柱面貼大理石: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40,000 元、數量:1 式、總價:40,000元。
⑧(追加)公共浴室大理石地坪牆面補磚(材料+ 工資):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20,109 元、數量:1 式、總價:20,109元。
⑨(追加)TV牆下端+ 側端造型木作音響櫃檯面面貼大理石: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21,215 元、數量:1 式、總價:21,215元。
⑩(追加)全室窗邊窗台版夢幻米黃大理石收邊: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37,500元、數量:1 式、總價:37,500元。
⑪(追加)神明廳觀音托咖啡金花大理石托: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2,500 元、數量:1 式、總價:12,500元。本項非工程漏列項目(見本院卷二第163 頁)。
⑫(追加)神明桌人造石檯面: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7,500 元、數量:1 式、總價:17,500元。本項非工程漏列項目(見本院卷二第163頁)。
⑬大理石工程小計338,080 元;瑕疵修補費用28,000元(8,000 元+20,000 元)。
⑿金屬工程:本工程「玄關造型木作弧型壁板鍛鐵+ 噴紗鏡面主牆」、「琴房造型木作壁板鍛鐵櫃門」、「琴房左側造型鍛鐵牆」、「琴房、神明廳造型偏心門鍛鐵」等項目現場均無施作,不予給付金額(參系爭鑑定報告第38頁)。
⒀廚具工程(參系爭鑑定報告第38頁):
①既有廚具修改及定位:本工程項目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
②(追減)既有廚具修改及定位: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修改廚具、中間台座移位微波爐修改、新做廚具櫥櫃(左側)。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40,600元、數量:1式、總價:40,600 元。
③廚具工程小計40,600元。B.工程變更追加估價單部分(參系爭鑑定報告第39頁):
⑴玄關弧型壁板鋼琴烤漆工程(原玻璃工程將於追加減帳扣除):
①本工舖弧面集成密集板底版: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現場密集版(底材)多次修改(費用)。原告表示:已付10,000元打地版費用。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0,000 元、數量:1 式、總價:10,000元。本項非工程漏列項目(見本院卷二第163 頁)。
②鋼琴烤漆(打蠟):以現場樣本為實際施作結果。多層批土噴poly底漆、多層打磨噴優麗底漆、多層噴漆打磨噴優麗面漆(白)、多層噴漆打磨噴優麗透明精油、多層由粗細美容蠟等多道打蠟程序。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才/625元、數量:168 才、總價:105,000 元。本項非工程漏列項目(見本院卷二第163 頁)。
③玄關弧型壁板鋼琴烤漆工程小計115,000元。
⑵餐廳TV書框美化工程:
①木工固定加工: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5,000元、數量:1 式、總價:5,000 元。本項非工程漏列項目(見本院卷二第164 頁)。
②壁紙加工: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875元、數量:1 式、總價:1,875 元。本項非工程漏列項目(見本院卷二第164 頁)。
③餐廳TV書框美化工程小計6,875元。
⑶塑型加工特製品,即廚房偏心門板雕刻加工:本項目現場無施作,不予給付金額。
⒊被告雖辯稱油漆工程部分原告應提出使用健康建材認證資料,泥作工程編號3 「公共浴室修改後地坪及牆面防水(PU防水層修補)」工程須提出施作PU防水層資料云云,惟按契約之關係在發展過程中,除契約內所定主給付義務外,依誠實信用法則,尚有若干附隨之義務發生,如僱傭契約之僱主為受僱人加入勞工保現、買賣契約之出賣人於標的物交付前,應妥為保管、租賃契約之房屋出租人應協力使承租人取得建築執照,以從事必要之修繕等。又主給付義務係構成雙務契約之對待給付,一方當事人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而附隨義務之違反,除該附隨義務之履行有促進主給付義務之實現外,原則上非屬對待給付,當事人不能以他方有附隨義務之違反,拒絕自己義務之履行,而僅得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而兩造間就系爭工程契約之主給付義務,原告方面應為完成承攬工作,被告方面則為給付工程款,至被告所辯原告所應提出健康綠建材認證或PU防水層資料等文件證明,以其性質論之,應認係為輔助兩造間主給付義務之達成,故應認此部分屬原告就履約過程所應負擔之附隨義務,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不能以原告有附隨義務之違反,拒絕自己義務之履行,即拒絕給付工程款之義務。
⒋綜上,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包括拆除清潔工程193,750 元、泥作工程183,289元、天花板工程473,963 元、水電工程264,300元、木作工程1,920,374 元(工程款1,941,074 元-瑕疵修補費20,700元)、油漆工程820,427 元、空調工程109,800 元、玻璃工程234,480 元(工程款244,480 元-瑕疵修補費10,000元)、傢飾壁紙工程364,050 元(工程款365,250 元-瑕疵修補費1,200 元)、大理石工程310,080元(工程款338,080 元-瑕疵修補費28,000元)、廚具工程40,600元、追加項目(即玄關弧型壁板鋼琴烤漆工程115,000 元+餐廳TV畫框美化工程6,875 元)121,875 元,合計5,036,988 元(193,750 元+183,289元+473,963元+264,300元+1,920,374元+820,427元+109,800元+234,480元+364,050元+310,080元+40,600 元+121,875元=5,036,988 元)。又原告工程管理服務費係以總工程款5 %計算,室內設計費則以每坪3,000 元計算(共計90坪),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依此計算原告之工程管理服務費為251,849 元(5,036,988 元×5 %=251,849 元),室內設計費則為270,000 元(3,000 元×90坪=270,000 元,見卷附工程報價單總表,支付命令卷第8頁),嗣原告自承減少收取設計費20萬元(見本院卷一第276 頁),合計5,358,837 元(5,036,988 元+251,849元+270,000元-20萬元=5,358,837 元),扣除被告已給付第一、二期工程款共計4,990,591 元後(參原告所提完工驗收請款單,支付命令卷第15頁),原告尚得向被告請求給付368,246 元。
四、另原告曾於99年1 月21日發函催告被告給付工程款尾款,有該函文及收件回執在卷(見支付命令卷第16頁、第17頁),則原告主張之法定遲延利息,應自上開函文送達被告(99年1 月22日)之翌日即99年1 月23日起算,始符合民法第229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之規定。從而,原告依兩造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368,246 元,及自99年1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主張:
㈠反訴被告於施作系爭工程時,未將進場之原始木料進行防腐防蟲處理,導致全屋之木作裝潢皆遭受粉蠹蟲蛀蝕侵害,而反訴原告前已依民法第511 條之規定終止系爭合約,系爭合約既已終止,依民法第260 條準用同法第259 條規定,反訴原告就系爭工程已完工部分支付報酬,依鑑定報告所示反訴被告已完工之系爭工程價額為3,575,511 元,而反訴原告已給付反訴被告4,990,591 元,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返還溢領報酬1,415,080 元。又本件工程裝潢之囊蟲問題難以根治,故木作、油漆工程需拆除重作始有回復原狀之可能,拆除工程報價8,792,484 元,搬出費195,200 元,待修期間6 個月租屋費用654,000 元(每月109,000 元),加計前開溢領報酬1,414,080 元,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1,236,764元。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第3 項、同法第8 條第1 項、民法第227 條第2 項及同法第227 條之1 規定,請求反訴被告就施作系爭工程未將進場之原始木料進行防腐防蟲處理,導致全屋之木作裝潢皆遭受粉蠹蟲蛀蝕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㈡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第1 項、第3 項、民法第227 條之1等規定可知,倘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未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即屬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如因此發生原來債務不履行之損害(即瑕疵給付之損害)外,更發生超過履行利益之損害(即加害給付之損害)時,企業經營者就此一加害給付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又民法第495 條雖就承攬人之不完全給付責任予以特別規定,惟其損害賠償範圍僅限於承攬工作本身瑕疵給付之部分,若係定作人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事由所致之固有利益之侵害(即加害給付)而受有損害時,縱已罹於民法第495 條所定請求權之同法第514 條短期時效期間,定作人非不得依民法第227 條第2 項規定,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本件反訴原告係於鑑定人鄭進生到場進行鑑定時(即100 年1 月20日) ,始知悉廚房天花板受有粉蠹蟲蛀蝕侵害,並已於101 年2 月14日提出反訴請求損害賠償,而此一加害給付之損害,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第3 項、民法第227 條第2 項及第227 條之1 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其請求權時效依據民法第125 條應為15年,是被告所提時效抗辯實無足採。
㈢本件反訴被告自承為專業之設計團隊,對於室內設計及空間布置有嚴謹的訓練與豐富的經驗,受反訴原告委託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攬施作系爭工程,應屬消費者保護法第2 條第2 款所稱之以從事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而反訴被告施作系爭工程未對進場木材為防蟲防腐處理,導致大部分木作裝潢工程出現類似麵粉之不明木屑,經專家證實確實為粉蠹蟲蛀蝕侵害,業經鑑定人鄭進生到庭具結證稱屬實。揆之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第3 項但書及第7 條之1 第1 項規定,反訴原告如就其所主張木作裝潢出現粉蠹蟲之事實為適當之證明,即可認為反訴被告所施作之系爭工程,不具有消費者期待之合理品質,而不符合當時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至反訴被告抗辯木作裝潢繁衍出粉蠹蟲乃肇因於系爭房屋坐落環境潮濕、不潔,或抗辯粉蠹蟲係自系爭房屋內其他木材傢俱繁衍而來云云,既係爭執系爭工程於施作時,符合當時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屬於免責事由,應由反訴被告負證明之責。
㈣反訴被告雖辯稱本件全屋之木作裝潢皆遭受粉蠹蟲蛀蝕所生之損害並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云云,惟觀諸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消上字第3 號判決意旨謂可知,有關木作裝潢所採用之原始木材或角料,若未為防腐防蟲處理,導致全屋之木作裝潢皆遭受粉蠹蟲蛀蝕所生之損害,其包工包料進行施作之承攬人自該當消費者保護法第2 條第2 款所稱之以從事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自應負消費者保護之責。至反訴被告雖援引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96年度訴字第1305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92年度訴字第274 號判決,謂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目的在保護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保障」,要成立企業經營者責任,應以商品或服務在性質上有發生安全或衛生之危險者,始足當之,然據訴外人頂響能多潔公司所提出「蘆竹李公館- 粉蠹蟲檢視與施作報告」,系爭工程粉蠹蟲害已擴及全屋之木作裝潢,包括天花板、牆面、踢腳板、書櫃與儲櫃內外等所有木造皆遭蛀蝕,除粉蠹蟲蛀蝕之木質粉屑已嚴重影響反訴原告全家之呼吸道健康衛生外,更會因此導致全屋木作裝潢有倒塌崩毀之危險而存有安全之疑慮,自合於消費者保護法所欲保護之消費者「健康與安全保障」之意旨,不容原告即反訴被告曲解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目的。並聲明:如前開變更聲明所示。
二、反訴被告則抗辯:
㈠反訴原告雖稱有蠹蟲並提出反訴,惟蠹蟲之發生有材料因素及非材料因素,若是因反訴被告之木材瑕疵所致,則通常會在施工完成後6 個月內發生(因蠹蟲之繁殖期約3 到5 個月)。系爭工程早已完工超過2 年,其中木作工程是在97年12月4 日開工後前三個月進行與裝置(開工3 個月後為98年3月4 日),顯見該蠹蟲與反訴被告之木材無關。又觀諸台北地院96年度訴字第1305號、基隆地院92年度訴字第274 號判決,反訴原告係就反訴被告所提供之系爭工作物有瑕疵而支出拆除及搬出費用,該部分之損害既係商品本身之損害,自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否則消費者保護法豈非可取代一切與交易有關之民事損害賠償之法律,故反訴原告對系爭合約主張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云云,實無理由。另反訴原告主張依民法第495 條規定之損害賠償,依上開基隆地院判決意旨,在此範圍內與不完全給付之態樣相符,故在民法第495 條規定之態樣,屬不完全給付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則,反訴原告自不得再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而為主張。準此,反訴原告之請求已罹民法第514 條所定1 年期間,反訴原告不得再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另反訴原告亦不得再主張不完全給付。
㈡本件兩造間為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若反訴被告承攬系爭工程有所瑕疵,應依民法瑕疵擔保責任或債務不履行規定保護即可,無依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之必要,以免導致民法體系之紊亂。尤其,本件反訴原告係主張反訴被告所提供之系爭工作物有瑕疵,該部分之損害既係商品本身之損害,自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兩造既簽訂系爭合約,約定由反訴被告承攬系爭房屋之裝潢設計工程,而反訴原告主張系爭工程發生蠹蟲瑕疵云云,並就該等瑕疵請求反訴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拆除工程8,972,484 元、搬出費195,200 元、租屋待修期間6 月每月租金109,000 元,共三項均屬「瑕疵給付」即不完全給付本身之範疇,而為請求修補及回復原狀所生之費用,並非「加害給付」,亦非就其固有利益所受損害而為請求,此三項損害賠償請求更無所謂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之情事存在,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實無適用民法第191 條之1及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規定之餘地,反訴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反訴被告負商品製造人之賠償責任,顯屬無據。
㈢反訴原告就其所稱蠹蟲瑕疵云云,惟反訴原告迄未依民法第493 條第1 項規定,定期催告反訴被告修補瑕疵,反訴被告自不負賠償責任。且反訴原告從未要求反訴被告到現場勘查,僅單方提出私下且未經反訴被告同意及參與之清潔公司之報告,此種單方提出之報告,不僅形式真正性令人存疑,其實際上也毫無證明力可言。並聲明:⒈反訴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益判決,反訴被告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反訴原告另主張反訴被告承攬施作之系爭工程,其中木作工程部分之裝潢材料存有囊蟲之瑕疵,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 項、第8 條第1 項、民法第227 條第2 項及第227 條之1 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拆除工程費8,792,484 元、搬出費195,200 元、待修期間6 個月租屋費用654,000 元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反訴被告則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民法第493條至第495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又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工作之瑕疵者,民法第498 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第499 條所定之期限,延為十年。民法第498 條第1 項、同法第499 條、同法第500 條規定甚明。又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5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承攬工作物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物發生瑕疵,定作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行使期間,民法債編各論基於承攬之性質及法律安定性,於第514 條第1 項既已定有短期時效,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第8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亦即民法第495 條既將承攬人之不完全給付責任予以特別規定,故承攬工作物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物發生瑕疵,定作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行使期間,民法債編各論基於承攬之性質及法律安定性,自應解為係承攬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同理,為貫徹民法債編各論承攬人不完全給付之特別規定,定作人若已逾承攬瑕疵發見期間,就瑕疵損害部分亦不能再行主張民法債編總論第227 條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始能維持體系之一致及安定。
㈡本件反訴原告主張系爭反訴被告承攬之裝潢工程發生蠹蟲瑕疵,固提出王正雄出具之住家裝潢委託粉蠹蟲鑑定報告書及照片等為證,然反訴原告提出之鑑定報告書係屬私文書,而私文書之真正,如他造當事人有爭執者,舉證人必先證其真正,始有形式上之證據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357 條之規定即明。本件反訴原告提出之上開鑑定報告書,屬私文書,反訴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對之爭執,而反訴原告迄未證明為真正。況本件反訴原告所主張之粉蠹蟲究竟是從建設公司提供之木質材料產生?抑或係反訴被告公司提供之木質材料產生?反訴原告亦未能明確舉證。反訴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已堪置疑。
㈢再者,本件反訴原告係於100 年1 月20日第二次鑑定時發現系爭工程有關裝潢材料部分存有囊蟲瑕疵之損害,此業據本件室內裝修鑑定證人鄭進生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到庭結證稱:「現場看到很多的裝修,很多部分沒有辦法做到防蟲處理,現在一般只有角料部分、部分特殊板材才有做防蟲處理,大部分是沒有做防蟲處理,現場看到的角材是沒有防蟲防腐處理。」、「看角料,最快幾個月就會發生,要看角料原始來源的地方,像有些原料會有蟲卵的存在,要房子裝修的時候,就會有蠹蟲產生,如果隔幾個月可能是外來因素,潮濕也有關係,平常家具帶進來也有關係。」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7頁),於本院言詞辯論時結證屬實,而反訴原告對此亦不爭執。再反訴原告並未舉證證明系爭工程存有蠹蟲之瑕疵符合民法前述第499 條、同法第500 條規定,為土地上之工作物或工作物之重大修繕,且反訴被告有故意不告知其工作之瑕疵,而有適用10年瑕疵發現期間之情形,則反訴原告於100 年1 月20日即知悉木作工程有蠹蟲之瑕疵,此業據反訴原告於本院102 年6 月6 日言詞辯論時陳稱:「第一次去鑑定時,我看到有木屑,但是我不知道是粉蠹蟲,後來清一清發現不對,第二次鑑定後,我發現廚具為什麼會有粉,我才去問中悅,中悅跟我說是蠹蟲,...」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07 頁反面),卻遲至101 年2 月14日始提起反訴請求該瑕疵損害,應認反訴原告已逾其瑕疵發見期間,其自不得對反訴被告主張民法第493 條至第495 條所規定之權利。且縱如反訴原告所述,本件木作工程存有蠹蟲之瑕疵云云,惟按加害給付者,係因給付之不完全而對於債權人予以積極侵害,即超過履行利益或於履行利益以外發生其他損害者,並應賠償其損害。本件反訴原告主張因蠹蟲之瑕疵所主張之損害項目分別為拆除有粉蠹蟲裝潢工程費8,792,484 元、搬出費195,200 元、待修期間6 個月租屋費用654,000 元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等而受有損害,此一損害係屬反訴原告因系爭契約履行利益之損害,而非履行利益以外之損害,乃屬於瑕疵給付,並非超過履行利益或於履行利益以外發生其他損害之加害給付,按諸上揭決議及說明,反訴原告再請求反訴被告負民法第227 條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因反訴原告已逾承攬瑕疵發見期間,就瑕疵損害部分亦不能再行主張民法第227 條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
㈣次按「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第1 、2 、3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謂:第一項所稱「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應係指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性,而所謂「欠缺安全性」,指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或服務於提供時,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而言,爰參考歐體指令第六條並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修正予以納入等語。而歐洲共同體產品責任法指令所稱之受危害之「財產」並不包括「安全或衛生上之有危險之商品」本身。從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之體系觀之,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第一節標題為「健康與安全保障」,在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中,可請求之賠償範圍並不包括商品本身的損害。「商品責任」規範之目的在保護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保障」,而商品本身的損害賠償與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保障並無直接關係,商品本身的損害,依民法瑕疵擔保責任或債務不履行規定保護即可,無依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之必要,以免導致民法體系之紊亂。故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第2 項所稱之受危害之「財產」並不包括「商品本身」,且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第2 項所指之財產亦不包括「安全或衛生上之有危險之商品」本身,反訴原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第3 項規定,請求系爭工程裝潢之木材存有囊蟲之損害,亦屬無據。
㈤按公司法第23條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係以該負責人執行公司業務違反法令及該他人因此受有損害為要件。被上訴人為利○公司負責人,為該公司執行承銷房屋之業務,縱有積欠上訴人代售房屋價款情事,亦屬單純之債務不履行,尚非違背法令之行為。次按公司法第23條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所謂公司業務之執行,自係指公司負責人處理有關公司之事務,且必以公司負有賠償之責,始有公司負責人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之可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995號判決、89年度台上字第2749號判決參照)。又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反訴被告林立誠係反訴被告大緒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之董事,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60號卷20頁至第22頁),為公司法所稱之公司負責人,惟本件實際為被告從事裝潢設計者並非林立誠本人,能否謂其有為公司業務之執行行為,已堪置疑?況公司法第23條所謂「公司業務之執行」,係指公司負責人違法處理有關公司之事務,且公司應負有賠償之責,始有公司負責人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之可言。本件反訴被告大緒公司對反訴原告並無構成侵權行為,是則,反訴被告大緒公司對反訴原告毋須負賠償之責。反訴被告林立誠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雖為反訴被告大緒公司之職務或當然負責人,然反訴被告林立誠就其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何違反法令致反訴原告受有損害之因果關係未能具體指明,復未能提出證據以實其說,揆諸上開說明,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林立誠應與反訴被告大緒公司負責連帶賠償責任云云,即無可取
四、另反訴原告雖請求反訴被告應返還溢領之工程款1,414,080元,惟本件反訴原告應給付反訴被告之工程款為5,358,837元,而反訴原告僅支付反訴被告工程款4,990,591 元,此業於本訴部分詳述,是反訴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反訴被告給付1,414,080 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反訴原告依不當得利、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及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反訴被告連帶給付11,236,764 元 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綜上所述,本訴部分,原告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41,836 元,及自99年1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駁回,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反訴部分,反訴原告依不當得利及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給付11,236,76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本件判決所命反訴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本院就本訴原告勝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其聲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本、反訴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不予准許。
伍、本件本反訴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陸、據上論結,本件本訴部分,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反訴部分,反訴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