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33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方建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
第5648號、第5649號、第5650號、第587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
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方建台犯如附表一編號⒈至⒊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⒈至
⒊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⒈、
⒊、③及,附表三編號⒈至⒋、⒍及⒏所示之物,附表四及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偽造之「林○○」印章壹枚,沒收。如附表一編號⒋至⒍所示偽造之印文共捌枚、偽造之署押共貳佰零叁枚,均沒收。
事實
一、緣柳○○(涉嫌偽造文書、詐欺取財、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90年6 月間,見雜誌刊登代辦信用卡代償業務廣告,即依雜誌登載之聯繫方式與方建台接洽,委託方建台清理其當時女友陳○○(原名陳○○)所積欠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之卡債,方建台明知未得陳○○之同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於90年8 月23日指示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共犯(下稱甲),以陳○○之名義填寫信用卡申請書,虛偽記載陳詩妤任職於方建台所經營之財信公司(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8 樓之6 ),並在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偽簽陳○○之簽名2 枚後,連同自柳○○所取得之陳○○身分證,持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申辦信用卡及信用卡代償業務,致國泰世華銀行陷於錯誤,誤認陳○○具有還款能力,同意代償其積欠玉山銀行之信用卡帳款,並核給信用卡1 張;方建台於取得國泰世華銀行核發之信用卡後,即指示不知情之公司員工在該信用卡偽造陳○○簽名,並自90年8 月31日起至92年3 月6 日間,陸續持該信用卡預借現金,以償還陳○○之欠費(方建台涉嫌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指示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某女性共犯(下稱A 女)持上開信用卡,先後於90年8 月31日至特約商店日月證券投資顧問、91年12月21日、92年1 月1 日、16日至太平洋百貨雙和店,佯裝為真正持有人刷卡消費,由A 女於簽帳單上偽造陳○○之署名後(一式二聯,分別為顧客存根聯及商店存根聯,在其中一聯上簽名後複寫至另一聯,其餘詳附表一編號⒋),將偽造完成之簽帳單存根聯持交該等特約商店以行使,致該等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誤信其為陳○○本人而接受刷卡消費〈迄於92年3 月6 日總計積欠國泰世華銀行新臺幣(下同)130,978 元帳款未清償,其中5,978 元為刷卡消費金額〉,足以生損害於陳○○、該等特約商店及國泰世華銀行管理客戶資料之正確性。
二、方建台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概括犯意,連續為下列行為:
㈠方建台於92年5 月5 日不久前某日,在不詳地點,以換貼照片方法變造以不詳方式取得之「林○○」身分證(未扣案),並委託某不知情之印章店人員偽刻「林○○」之印章(未扣案)後,於92年5 月5 日持上開變造之「林○○」身分證、偽造之「林○○」印章,前往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泰銀行)永吉分行,冒用林○○名義填寫「個人小額信貸申請書」,並在申請人欄簽名欄偽簽「林○○」之簽名1 枚及蓋有偽造之「林○○」印文1 枚,持以表示「林○○」向華泰銀行永吉分行申辦貸款之意,並連同前開變造之「林○○」身分證,一併交付給華泰銀行永吉分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林○○」本人親自辦理,華泰銀行永吉分行並於同年月12日審核通過而撥款130,000 元,足以生損害於「林○○」、華泰銀行永吉分行放款業務之正確性〈方建台涉嫌變造特種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即變造「林○○」身分證,並持以向華泰銀行申辦貸款)部分,另經檢察官以追訴權消滅為由為不起訴處分〉。
㈡緣尤○○之母王○○因需錢孔急,於92年9 月間見中國時報分類廣告欄刊載「融資免證件」之廣告,乃去電表明借款之意,並與自稱「楊先生」之方建台接洽,約定王○○需負擔每星期2,100 元之利息,並由其子尤○○提供身分證擔任保證人,王○○因此於92年9 月5 日向方建借得20,000元(甲○○涉犯重利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事後,方建台即向尤慶鴻提議可為其代辦現金卡,約定尤慶鴻取卡後依借取之現金,每萬元抽取1,500 元作為報酬,經尤○○應允,尤○○即與方建台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聯絡(尤○○此部分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2050號判決確定),明知尤○○未於福庭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福庭公司)任職,仍由方建台委託某不知情之印章店人員偽刻「福庭公司」及「福庭公司」負責人李楊○○之印章後,並偽造「福庭興業有限公司」之服務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福庭公司、李楊○○印文各1 枚)、薪資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下稱扣繳憑單),並在現金卡申請書上填寫尤○○在福庭公司任職之不實資料後,交由尤○○自行簽名,復由方建台於92年9 月2 日持該申請書、尤○○之身份證及上開偽造之文件,以尤○○名義向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行)南新莊分行申辦現金卡,致使土地銀行陷於錯誤,誤認尤○○具有還款能力准予發卡。尤○○於取得土地銀行額度為50,000元之現金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號)後,隨即以預借現金之不實方式,從自動付款設備領取50,000元得逞,並交付12,500元與方建台作為報酬,迄今尚積欠土地銀行49,315元,足生損害於福庭公司及其負責人、土地銀行審核現金卡融資之正確性〈方建台涉嫌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即偽造福庭公司之服務證明書,並持以向土地銀行申辦現金卡)部分,另經檢察官以追訴權消滅為由為不起訴處分〉。
㈢緣蘇○○因缺錢花用,於92年9 月23日見中國時報分類廣告欄刊載「借款」之廣告,乃去電表明借款之意,並由自稱「楊先生」之方建台與其洽談,兩人協議以日息160 元之代價,貸與蘇○○8,000 元(方建台涉犯重利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以追訴權消滅為由為不起訴處分);事後,方建台告知○○可為其代辦現金卡,並告以此方式既可清償前開借款,且可獲取更多資金,蘇○○遂欣然同意,而與方建台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概括犯意聯絡(蘇○○此部分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2050號判決確定),將其身分證交與方建台,由方建台委託某不知情之印章店人員偽刻「專新公司」及「專新公司」負責人廖○○之印章後,再偽造「專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專新公司)之服務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專新公司、廖○○印文各1 枚)、92年6 、7 、8 月份薪資單(其上蓋有偽造之專新公司各1 枚)及扣繳憑單,並於92年9 月25日以蘇○○之名義,在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現金卡申請書上,填寫蘇○○在專新公司(起訴書誤載為龍智電腦有限公司)任職之不實資料,連同蘇○○之身分證,持以向大眾銀行天母分行申辦現金卡,致使大眾銀行天母分行陷於錯誤,誤認蘇○○具有還款能力,而核卡通過,方建台在取得額度30,000元之大眾銀行現金卡1 張後,即以預借現金之不實方式,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20,000元,蘇○○分得其中10,000元;蘇○○復於92年9 月30日持方建台提供之上開偽造文件資料,在申請書上填寫其在專新公司任職之不實資料,向土地銀行南新莊分行申辦現金卡,又於92年10月2 日前持甲○○提供之上開偽造文件資料,向華泰銀行新店分行申辦現金卡,嗣土地銀行尚未核卡前,因華泰銀行人員即於92年10月2 日在蘇○○前往辦理對保前,審查蘇○○檢附之上開偽造文件資料察覺有異,乃報警處理,土地銀行、華泰銀行遂未予核發現金卡給蘇○○,方建台、蘇○○因而未得逞,足生損害於專新公司及其負責人、大眾銀行、土地銀行、華泰銀行對銀行業務管理之正確性〈方建台涉嫌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即偽造專新公司之服務證明書,並持以向大眾銀行、土地銀行、華泰銀行申辦現金卡)部分,另經
三、方建台(自稱「小陳」、「陳先生」或「吳哥」)與黃淑菁(通緝中)、彭○○(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89號判決確定,此部分因為前案確定效力所及,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馬○○(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751號判決確定)、林○○(嗣因死亡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綽號「阿豪」、「大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概括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
㈠於93年年初,先由方建台、黃淑菁於報紙刊載可代辦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之廣告,招攬不特定之客戶,並承接按外人謝東陽經營之金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鼎公司,後改以不知情之陳建成擔任名義負責人),嗣由馬○○於93年5 月1 日不久前之某日,出面向不知情之余古秋蓮承租位於臺北縣中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0 樓之房屋,作為金鼎公司之辦公處所,方建台另委由林○○擔任址設臺北市○○路0 ○0 號1 樓英普達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英普達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於93年5 月17日以英普達公司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申請裝設刷卡機,並分由方建台負責取得申辦人之資料,黃淑菁負責帶至銀行辦理開戶或對保,「阿豪」負責電腦之文書處理,彭○○、「大左」負責擔任司機接送等職務,以從中抽取核准金額10%至15%之佣金牟利。適有陳○○、蔡○○、鄭○○(以上3 人涉嫌共同連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751號判處罪刑確定)、黃○○(涉嫌共同連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05號判處罪刑確定)、陳○○、黃○○(以上2 人涉嫌共同連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15 號判處罪刑確定)、戴○○(涉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45號判處罪刑確定)、羅○○(涉嫌幫助行使偽造斯文書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75號判處罪刑決確定)、劉○○(涉嫌連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159 號判處罪刑確定)、陳○○(涉嫌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72號判處罪刑確定)、魏○○(嗣因死亡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王○○(通緝中)明知自己無償債還款之資力,分別於93年或94年間某日,見前揭廣告或經朋友介紹,即與由方建台、黃○○、彭○○、馬○○、林○○、綽號「阿豪」、「大左」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取得聯繫,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申辦現金卡後,以預借現金之不實方法,從自動付款設備領款部分)之概括犯意聯絡,委由方建台所屬之詐欺集團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或信用貸款,並提供個人基本資料、身分證給方建台所屬之詐欺集團,另由方建台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程○○、葉○○、曹○○、陳○○、黃○○、巫○○、陳○○等人之基本資料(以上6 人涉嫌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方建台等人遂連續製作不實如附表六各編號所示之人在金鼎公司任職領取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工作證明文件後,再持附表六各編號所示之申請書或偽造之申請書(冒用他人名義部分,虛偽記載任職單位,並在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偽簽簽名),連同各該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分別前往國泰世華銀行、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豐銀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等金融機構,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或信用貸款,致使各該銀行之行員陷於錯誤,誤信如附表六各編號所示之人具有償還能力,而核發如附表六各編號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或信用貸款(詳附表六,部分未核准發卡或未核貸而未遂),足生損害於蔡○○、程○○、葉○○、曹○○、陳○○、黃○○、巫○○、陳○○及上開金融機構對客戶信用評估之正確性。
㈡方建台等人取得如附表六各編號所示之信用卡後,即持向英普達公司以真刷卡假消費方式,製作不實之消費紀錄,或在簽帳單上偽造蔡○○、葉○○、曹○○、陳○○、黃○○、巫○○、陳○○之署名,又或持以前往特約商店刷卡購物,致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以為方建台等人為真正持卡人,而同意刷卡消費,或由方建台等人於信用卡及簽帳單上偽造蔡○○、葉○○、曹○○、陳○○、黃○○、巫○○、陳○○之署名,將偽造完成之簽帳單持交各該特約商店以行使(詳附件),佯裝為真正持有人刷卡消費,致各該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誤信方建台等人為本人而接受刷卡消費,再由英普達公司或其他特約商店向信用卡發卡銀行請領刷卡之款項;並於取得如附表六各編號所示之現金卡後,以預借現金之不實方式,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借款。以上所為導致國泰世華銀行損失1,317,169 元、匯豐銀行損失約4,484,707 元(起訴書誤載為4,484,668 元)、大眾銀行損失約858,707元、花旗銀行損失約248,814 元、中國信託損失約1,600 萬元。
四、嗣就上開一部分,因方建台涉犯另案為警查獲,無法繼續繳款,陳○○於92年2 月間收到國泰世華銀行之催繳通知書,方知曾遭冒名申辦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乙節,乃報警處理;就上開二部分,經華泰銀行永吉分行人員報警處理,循線查獲方建台、尤○○、蘇○○,扣得尤○○提出之土地銀行現金卡1 張(卡號:000000000000號),並經警方徵得方建台同意,於92年10月3 日分別在附表二、三所示之地點,查獲方建台所有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就上開三部分,為警於94年8 月2 日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板橋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附表四、五所示之地點,查獲方建台所有如附表四、五所示之物,而查悉上開全情。
五、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方建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在案(北檢92年度偵字第20870 號卷一,下稱偵20870 號卷一,第15至18頁反面;北檢92年度偵字第20870 號卷二,下稱偵20870 號卷二,第62至65頁;北檢101 年度偵緝字第776 號卷,下稱偵緝776 號卷,第27至30頁;北檢101 年度偵緝字第777 號卷,下稱偵緝777 號卷,第21至23頁、第36至38頁;乙○102 年度偵字第5650號卷,下稱偵5650號卷,第4 至7 頁、第14至16頁;本院卷一第37至38頁、第227 至230 頁反面),並有下列資料足以佐證:
㈠就犯罪事實一部分,業據證人即告訴人陳○○於警詢、偵查中指述其被害情節歷歷(北檢92年度偵字第18925 號卷,下稱偵18925 號卷,第3 頁反面、第4 頁、第27頁及反面;偵20870 號卷一第30至31頁;偵緝777 號卷第32頁反面至第34頁),並與證人即國泰世華銀行於警詢、證人柳○○於警詢、偵查中指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偵18925 號卷第2 頁反面、第3 頁第4 頁反面、第5 頁、第26頁反面至第27頁反面;偵緝777 號卷第33至34頁;偵5650號卷第10至12頁),復有陳○○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對帳單及切結書(偵字第18925 號卷第15至18頁)、陳○○之世華銀行通知延誤繳款信函、92年2 月信用卡對帳單(偵20870 號卷二第53頁及反面)、國泰世華銀行冒用消費款項明細1 紙(偵18925 號卷第21頁)、101 年7 月16日國世卡部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歷史繳款明細表(偵緝777 號卷第42至43頁)各1 份、國泰世華債權管理部103 年12月30日國世債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載明本案簽帳單為一式二聯,一聯存根聯由商店留存,一聯收執聯由持卡人留存)暨陳怡伶信用卡簽帳單影本3 紙(本院卷一第191 至194 頁)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⒏所示之電腦磁碟片(內有陳○○即陳○○之基本資料單)可資佐證。
㈡就犯罪事實二㈠部分,業據證人華泰銀行永吉分行副理連○○於警詢指述甚明(偵20870 號卷一第51頁及反面),復有「林○○」本人之身分證影本及變造換貼照片之「林○○」身分證影本(偵20870 號卷二第58頁)、華泰銀行個人小額信貸申請書及個人信用評等表(偵20870 號卷二第57頁反面、第58頁反面)、華泰銀行103 年12月29日(103 )華泰總永吉字第60365 號函(本院卷一第195 頁)各1 份附卷可憑,復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華泰銀行個人小額信貸申請書範本可資佐證;又就犯罪事實二㈡部分,業據證人即同案共犯尤○○於警詢、偵查中指述綦詳(偵20870 號卷一第24至27頁;偵18925 號卷第42頁),亦據證人王○○於警詢指述歷歷(偵20870 號卷一第37頁反面至第40頁),並有福庭公司之登記資料、土地銀行南新莊分行93年6 月21日南莊放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尤○○身分證影本、薪資單、扣繳憑單影本、福庭公司服務證明書影本、現金卡額度評核表、「春嬌志明」現金卡申請書暨融資契約書(北檢92年度偵字第20870 號卷三,下稱偵20870 號卷三,第15頁反面、第19至22頁反面;本院卷一第25頁)各1 份在卷可參,復有扣案之土地銀行現金卡1 紙(卡號:000000000000號;影印附於偵20870 號卷二第60頁、本院卷一第57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⒈所示之「福庭公司」章、李楊○○章各1 顆、編號所示之尤○○身分證正本可資佐證;再就犯罪事實二㈢部分,業據證人即同案共犯蘇○○於警詢、偵查中指述歷歷(偵20870 號卷一第19至23頁反面;偵20870 號卷三第2 頁反面、第3 頁),並據證人華泰銀行新店分行襄理邱○○於警詢指述甚明(偵20870 號卷一第52頁反面至第53頁反面),復有專新公司之登記資料3 份、大眾銀行93年5 月14日(93)天母發字第35號函附之蘇○○申請書及交易查詢清單、土地銀行南新莊分行93年5 月12日南莊放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蘇○○現金卡申請書暨融資契約書、身分證、在職證明、薪資單、扣繳憑單影本、華泰銀行新店分行查詢蘇○○之個人信用評等表、服務證明、扣繳憑單各1 份(偵20870 號卷二第54頁反面、第55頁反面至第56頁反面;偵20870 號卷三第8 至11頁、第12至13頁反面;本院卷一第26、27頁)在卷可參,復扣案有如附表二編號⒊所示之「專新公司」大小章1 組、編號⒕③所示之蘇○○銀行送件資料單、編號所示之華泰銀行個人小額信貸申請書範本足資佐證。
㈢又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2 份、被告出具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 份(偵0870號卷一第7 至10頁反面、第11頁反面至第13頁)及扣案如附表三編號⒈至⒋、⒍所示之物可資相佐。
㈣就犯罪事實三部分,業據證人即同案共犯彭○○於另案審理時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30頁反面至第33頁),證人即同案共犯馬○○於警詢、偵查中指述(新北檢95年度偵字第7430號卷卷一,下稱偵7430號卷一,第56至57頁、第206 至208頁),證人即同案共犯陳○○於警詢、偵查中指述、另案審理時具結證述(偵7430號卷一第66至73頁;新北檢95年度偵字第7430號卷卷二,下稱偵7430號卷二,193 至195 頁;本院卷二第54至55頁),證人即同案共犯蔡○○於警詢、偵查中指述、另案審理時具結證述(偵7430號卷一第83至85頁;偵7430號卷二第311 頁;本院卷二第55頁反面、第56頁),證人即同案共犯鄭○○於警詢、偵查中指述(偵7430號卷一第88至91頁;偵7430號卷二第312 頁),證人即同案共犯黃○○於警詢、偵查中指述、另案審理時具結證述(偵7430號卷一第74至81頁;偵7430號卷二第311 頁;本院卷二第33至34頁反面、第56至57頁反面),證人同案共犯戴○○於警詢、偵查中指述(偵7430號卷一第58至65頁;本院卷一第118頁;本院卷二第95頁反面),證人即同案共犯羅○○於偵查中指述(本院卷一第116 頁及反面),證人即同案共犯劉○○於警詢、偵查中指述(偵7430號卷一第99至101 頁;本院卷二第109 頁及反面),證人即同案共犯陳○○於偵查中證述(本院卷二第126 至127 頁),證人曹○○、陳○○、巫○○於警詢,證人黃○○於偵查中指述(偵7430號卷一第92至95頁、第104 至107 頁、第108 至110 頁;偵7430號卷二第195 至197 頁),證人即房屋出租人余古秋蓮於警詢指述、另案審理時具結證述、證人即金鼎公司前員工楊○○、證人即國泰世華銀行員工游○○、匯豐銀行員工陳平、中國信託員工余○○、大眾銀行員工洪○○於警詢指述(偵7430號卷一第120 至123 頁、第124 至126 頁、第130 至137 頁;偵7430號卷二第233 、234 頁;本院卷二第50至53頁反面)歷歷,並有金鼎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房屋租賃契約、英普達公司之基本資料檔、對帳單、中國信託存摺封面、特約店商店申請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4年9 月13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暨指紋卡片、指紋照片卡、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各1 份、刷卡交易LOG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搜字第2066號搜索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監視器翻拍照片9 張(偵7430號卷一第21頁及反面、第29至42頁反面、第49頁、第127 至128 頁反面、第138 及148 頁、第150 及157 頁;北檢92年度偵字第18925 號卷第18頁反面至第20頁反面),及如附表六各編號證據清單欄所載之書證,以及如附表四、五所示之扣案物可資佐證。
㈤綜此,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公訴意旨就犯罪事實一,雖未就被告持陳○○之信用卡至特約商店刷卡部分,就犯罪事實三,雖未載明被告有招攬或冒用他人名義申辦現金卡、申辦貸款(詳附表六所示),並以預借現金之不實方法,從自動付款設備領款部分,及對花旗銀行行使詐術部分提起公訴,惟該等部分犯行與業經起訴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㈡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關於刑法94年修正施行後之法律比較適用決議參照)。茲就本案罪刑涉及法律變更之部分,比較新、舊法如下:
⑴修正後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以上」相較,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另刑法分則之罪,其罰金刑貨幣單位由銀元修正為新臺幣之法律適用,非屬法律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而應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規定)。
⑵有關共同正犯部分:按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故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非此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即無本條之適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95年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刑法第28條共犯之規定,修正施行前規定為:「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而本案被告陳致遠等4 人所為之犯行,既均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不論依修正刑法第28條或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均為共同正犯,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之決議,自應適用裁判時刑法第28條之規定。
⑶有關牽連犯部分:修正前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行為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者,應從一重罪處斷,修法後將該部分規定刪除,則分別數行為縱有牽連關係,仍應各別論罪後併合處罰,自較原刑法以牽連犯從一重處斷為重,是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⑷有關連續犯部分: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於本次修正後業已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如依修正前刑法,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得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如依修正後刑法,已無連續犯之規定,應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論以連續犯,較為有利。
⑸經綜合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之,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規定論處。
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於103 年6 月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而於同年6 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3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第1 項)。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 項)。」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3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第1 項)。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 項)。」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將法定刑自「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3 項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3 項之規定。
⒊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之2 於103 年6 月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而於同年6 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之2 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元以下罰金(第1 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2 項)。」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2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第1 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2 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 項)。」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2第1 項,將法定刑自「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2 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之2規定。
㈢按現金卡、信用卡於銀行櫃員機輸入發卡銀行所同時核發之現金卡密碼後,即可供提領現金、預借現金或刷卡簽帳使用,有一定之財產價值,顯具有財物之性質,本案被告以陳詩妤等人名義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或信用貸款,所憑之相關證明文件屬虛偽,如非持各該偽造之在職證明、薪資條或各類扣繳憑單憑辦,上開金融機構應無分別核發信用卡、現金卡或信用貸款之可能,自足認被告上開行使偽造資料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或信用貸款之行為,均屬對各該金融機構著手施行詐術之行為,且使各該核准發卡或核貸之金融機構陷於錯誤因而核准申請。次按持信用卡交易,基本上於聯合信用卡中心不依契約給付持卡人所消費之帳款予特約商店時,持卡人對於特約商店仍直接負有給付價金義務,從而持信用卡交易與通常之買賣,並無差異,僅在價金給付上由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代為付帳,於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給付特約商店價金後,持卡人即對發卡銀行負擔給付價金債務而已,故倘持卡人並無支付價金之真意,而向特約商店提示他人之信用卡消費,使特約商店及其職員誤認其為信用卡之所有人並有支付價金之真意而陷於錯誤,性質上即屬對特約商店及其店員施行詐欺(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5820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簽帳單」係持卡人所簽署,用以證明所消費之金額,並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規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文書,屬於持卡人所製作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4531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特約商店之簽帳單或一式三聯(第一聯持卡人存根聯、第二聯銀行存根聯、第三聯商店存根聯)或一式二聯(無前開第二聯),其中第一聯持卡人存根聯供持卡人自己留存,第三聯商店存根聯係交特約商店留存,以供日後對帳用之依據,第二聯銀行存根聯則表示持卡人同意依信用卡使用約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特約商店得據此向收單銀行、發卡銀行表示持卡人消費證明之私文書。是以信用卡作為支付方法之交易行為,不論特約商店所使用之簽帳單係一式三聯或一式二聯,持卡人在特約商店已填妥交易標的及金額等應記載事項之簽帳單上簽名,即係表示持卡人承認有此交易行為之意思,該簽帳單之每一聯,自均屬有關權利義務證明之私文書,不因其用途不同而有異(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5820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就犯罪事實三部分,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㈣就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與甲、A 女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與尤○○、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犯罪事實三部分,被告與黃○○、彭○○馬○○、林○○、綽號「阿豪」、「大左」之成年男子、陳○○、蔡○○、鄭○○、黃○○、陳○○、黃○○、戴○○、羅○○、劉○○、陳○○、程○○、魏○○、王○○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印章店員工偽刻「林○○」、「福庭公司」、「李楊○○」、「專新公司」、「廖○○」等印章,應論以間接正犯。
㈤就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所為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信用卡申請書、簽帳單)、詐欺取財等所為,均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所為偽造印章、印文、署押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個人小額信貸申請書、薪資單、扣繳憑單)、詐欺取財既遂及未遂、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以現金卡預借現金)等所為,均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詐欺取財部分應論以既遂一罪),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罪、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就犯罪事實三部分,被告所為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冒用他人名義偽造信用卡申請書、簽帳單)、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不書(詳附表六所示)、詐欺取財等所為,均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連續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就犯罪事實一至三部分,被告所犯上開三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㈥爰審酌被告從事招攬客戶、偽造各類資力證明文件致使金融機構陷於錯誤而核發或未及核發現金卡、信用卡、信用貸款,已取得之現金卡、信用卡數量,獲得核發之信用貸款額度眾多,對於銀行管理正確性與金融交易秩序,乃至於社會大眾對於各該文書之信賴均足生嚴重之破壞,招致銀行徵信成本大幅提高,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殊非可取,惟考量被告犯後業已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自陳入監服刑前擔任貿易公司老闆,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離婚,有1 名未成年子女現由母親照料之家庭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⒈至
⒊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㈦罪犯減刑條例:
⒈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先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緝字第776 、777 、778 號移送併辦,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訴緝字第64號退併辦,再經本案起訴),其中犯罪事實一原由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2年度偵字第18925 號案件偵查,犯罪事實二部分,原由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2年度偵字第20870 號案件偵查,並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即96年7 月16日前之93年4 月13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嗣於101 年5 月13日始為警緝獲(非自動歸案),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稿(偵18925號卷第44頁及反面;偵20870 號卷二第69頁及反面)、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解送人犯報告書(偵緝字776 號卷第1 至2 頁反面、第3 頁反面、第4 頁)各1 份在卷可稽,是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 條規定,自不得依該條例減刑,附此指明。
⒉就犯罪事實三部分(先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緝字第7460號移送併辦,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訴緝字第64號退併辦,再經本案起訴),被告為此部分行為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 月4 日公布,於同年月16日起施行,因被告犯罪時點均係在96年4 月24日減刑基準日之前,且所犯之罪核與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相符,復無同條例第3 條限制減刑之除外情形,爰均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就此部分減其上開宣告刑期2 分之1 。
五、沒收部分:
㈠被告偽造如附表一編號⒋至⒍所示之印文共8 枚、署押共203 枚,又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偽造之「林○○」印章1顆,以及如附表二編號⒈⒊所示偽造之印章共4 顆,均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於各該犯行主文項下,併予諭知宣告沒收。至被告所偽造如犯罪事實一、二㈠及三所示冒用他人名義申請之信用卡、現金卡或信用貸款申請書、信用卡簽帳單(特約商店留存者),如犯罪事實二、㈡及㈢所示之服務證明書、扣繳憑單,如犯罪事實三即附表六各該編號所示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物原本,業經於行使時交付各該銀行,已非被告所有之物,此部分不併予宣告沒收。又就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為前揭冒名刷卡行為所取得之簽帳單顧客收執聯,因盜刷時間迄今超過10年,且未據扣案,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③及,附表三編號⒈至⒋、⒍及⒏所示之物,附表四及附表五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分別供其本案各該犯罪所用之物(詳見附表二至五備註欄),業據被告供陳在案(偵20870 號卷一第15頁反面;本院卷一第159 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各次犯行項下併予宣告沒收。另就犯罪事實二部分,關於變造之「林○○」身分證,及如附表二編號所示尤○○之身分證正本,因非被告所有,自從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㈢其餘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尚無積極證據證明係屬供本件犯罪所用、預備供本案犯罪所用,或與本案有何關連(詳各該附表編號之備註欄),自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56條(修正前)、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5 條、第339 條第1項、第3 項(修正前)、第339 條之2 第1 項(修正前)、第55條(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文潔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修正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修正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犯罪事實│(編號⒈至⒊)被告所犯罪名及科刑/ (編號⒋至⒍)│ │號│ │被偽造之文件及其上偽造之印文(含大小章)、署押數│ │ │ │量 │ ├─┼────┼────────────────────────┤ │⒈│事實欄一│方建台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⒈至⒋、⒍⒏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如附表一編號⒋所示偽造之署押共拾壹枚,均沒收。 │ ├─┼────┼────────────────────────┤ │⒉│事實欄二│方建台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⒈、⒊、③及,附表三編號⒈│ │ │ │至⒋、⒍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偽造之「林○○」│ │ │ │印章壹枚,沒收。如附表一編號⒌所示偽造之印文共捌│ │ │ │枚、偽造之署押壹枚,均沒收。 │ ├─┼────┼────────────────────────┤ │⒊│事實欄三│方建台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四、附表五所示│ │ │ │之物,均沒收。如附表一編號⒍所示偽造之署押共壹佰│ │ │ │玖拾壹枚,均沒收。 │ ├─┼────┼────────────────────────┤ │⒋│事實欄一│①國泰世華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上「陳怡伶」之│ │ │ │ 簽名共2 枚。 │ │ │ │②上開信用卡簽名欄上「陳○○」之簽名1枚。 │ │ │ │③各該信用卡簽帳單上「陳○○」之簽名共8 枚(其中│ │ │ │ 4 枚為複寫)。 │ ├─┼────┼────────────────────────┤ │⒌│事實欄二│①華泰銀行個人小額信貸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上「林○│ │ │㈠至㈢ │ ○」之簽名1 枚、印文1 枚。 │ │ │ ├────────────────────────┤ │ │ │②福庭公司服務證明書上福庭公司大小章印文共2枚。 │ │ │ ├────────────────────────┤ │ │ │③專新公司服務證明書上專新公司大小章印文共2枚。 │ │ │ │④專新公司薪資單上專新公司章印文共3枚。 │ ├─┼────┼────────────────────────┤ │⒍│事實欄三│①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上「蔡美玲」之│ │ │ │ 簽名1 枚。 │ │ │ │②上開信用卡簽名欄上「蔡○○」之簽名1枚。 │ │ │ │③各該信用卡簽帳單上「蔡○○」之簽名共17枚。 │ │ │ ├────────────────────────┤ │ │ │④國泰世華銀行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上「程○○」之簽│ │ │ │ 名1 枚。 │ │ │ │⑤上開信用卡簽名欄上「程○○」之簽名1枚。 │ │ │ │⑥各該信用卡簽帳單上「程○○」之簽名共4 枚。 │ │ │ │⑦匯豐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上「程○│ │ │ │ ○」之簽名1 枚。 │ │ │ ├────────────────────────┤ │ │ │⑧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上「葉建陳│ │ │ │ 」之簽名1 枚。 │ │ │ │⑨大眾銀行MUCH現金卡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上「葉建陳│ │ │ │ 」之簽名1 枚。 │ │ │ ├────────────────────────┤ │ │ │⑩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上「曹○○│ │ │ │ 」之簽名1 枚。 │ │ │ │⑪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上「曹○○」之│ │ │ │ 簽名1 枚。 │ │ │ │⑫上開信用卡簽名欄上「曹○○」之簽名共2 枚。 │ │ │ │⑬各該信用卡簽帳單上「曹○○」之簽名共84枚。 │ │ │ │⑭匯豐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上「曹○│ │ │ │ ○」之簽名1 枚。 │ │ │ ├────────────────────────┤ │ │ │⑮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上「陳○○│ │ │ │ 」之簽名1 枚。 │ │ │ │⑯各該信用卡簽帳單上「陳○○」之簽名共7 枚。 │ │ │ ├────────────────────────┤ │ │ │⑰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上「黃○○│ │ │ │ 」之簽名1 枚。 │ │ │ │⑱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上「黃○○」之│ │ │ │ 簽名1 枚 │ │ │ │⑲上開信用卡簽名欄上「黃○○」之簽名共2 枚。 │ │ │ │⑳各該信用卡簽帳單上「黃○○」之簽名共18枚。 │ │ │ │㉑匯豐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上「黃○│ │ │ │ ○」之簽名1 枚。 │ │ │ │㉒大眾銀行MUCH現金卡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上「黃○○│ │ │ │ 」之簽名1 枚。 │ │ │ ├────────────────────────┤ │ │ │㉓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上「巫○○│ │ │ │ 」之簽名1 枚。 │ │ │ │㉔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上「巫○○」之│ │ │ │ 簽名1 枚。 │ │ │ │㉕上開信用卡簽名欄上「巫○○」之簽名共2 枚。 │ │ │ │㉖各該信用卡簽帳單上「巫○○」之簽名共27枚。 │ │ │ │㉗匯豐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上「巫○│ │ │ │ ○」之簽名1 枚。 │ │ │ ├────────────────────────┤ │ │ │㉘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上「陳○○│ │ │ │ 」之簽名2 枚。 │ │ │ │㉙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上「陳○○」之│ │ │ │ 簽名1 枚。 │ │ │ │㉚上開信用卡簽名欄上「陳○○」之簽名共2 枚。 │ │ │ │㉛各該信用卡簽帳單上「陳○○」之簽名共5 枚。 │ └─┴────┴────────────────────────┘ 附表二: 查獲日期:92年10月3日 執行地點:新北市○○區○○街000 巷00號前(在被告之手提包 內查獲下列物品)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 ├──┼───────────┼───┼────────────┤ │⒈ │福庭公司章、李楊美○○│各1顆 │偽造之印章(供犯罪事實二│ │ │ │ │㈡所用,所蓋印文詳見本院│ │ │ │ │卷一第54頁) │ ├──┼───────────┼───┼────────────┤ │⒉ │東良醫療儀器有限公司章│各1顆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負責人楊○○私章 │ │ │ ├──┼───────────┼───┼────────────┤ │⒊ │專新企業有限公司章、負│各1顆 │偽造之印章(供犯罪事實二│ │ │責人廖○○私章 │ │㈢所用,所蓋印文詳見本院│ │ │ │ │卷一第54頁) │ ├──┼───────────┼───┼────────────┤ │⒋ │正鑫福金屬有限公司章、│各1顆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負責人龍○○私章 │ │ │ ├──┼───────────┼───┼────────────┤ │⒌ │龍智電腦有限公司章、負│各1顆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責人林○○私章 │ │ │ ├──┼───────────┼───┼────────────┤ │⒍ │利息支出章 │1顆 │均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所蓋印文詳見本院卷一第│ │⒎ │薪資章 │1顆 │54頁及反面) │ ├──┼───────────┼───┤ │ │⒏ │雜項章 │1顆 │ │ ├──┼───────────┼───┤ │ │⒐ │現金章 │1顆 │ │ ├──┼───────────┼───┤ │ │⒑ │收入章 │1顆 │ │ ├──┼───────────┼───┤ │ │⒒ │雜支章 │1顆 │ │ ├──┼───────────┼───┤ │ │⒓ │利息章 │1顆 │ │ ├──┼───────────┼───┼────────────┤ │⒔ │臺北縣新店市章 │1顆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⒕ │①尤○○(1 張)、②陳│共11張│蘇○○部分供犯罪事實二㈢│ │ │ ○○(4 張)、③蘇○│ │所用(附於偵20870 號卷一│ │ │ ○(2 張)、④蔡○○│ │第65頁、第70業反面),其│ │ │(1 張)、⑤張○○(1 │ │餘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張)、⑥蕭○○(2 張│ │ │ │ │ )之銀行送件資料單 │ │ │ ├──┼───────────┼───┼────────────┤ │⒖ │空白商業本票 │15張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⒗ │劉○○偽造身分證正本 │1張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⒘ │呂○○等8 人身分證正影│7張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本單 │ │ │ ├──┼───────────┼───┼────────────┤ │⒙ │王○○本票(NO182451)│1張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被│ │ │ │ │告涉嫌犯重利罪部分,另經│ │ │ │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詳前│ │ │ │ │述。) │ ├──┼───────────┼───┼────────────┤ │⒚ │蔡○○本票(NO577450)│1張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⒛ │陳○○本票(NO577445)│1張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謝○○本票(WG0000000 │1張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 │ │ ├──┼───────────┼───┼────────────┤ │ │呂○○本票(NO577448)│1張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李○○本票、支票(WG │2張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0000000 、FA0000000 )│ │ │ ├──┼───────────┼───┼────────────┤ │ │林○○本票(NO034047)│1張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李○○支票、本票(AK31│3 張(│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20875 、TH0000000 、NO│支票2 │ │ │ │577437) │張、本│ │ │ │ │票1 張│ │ │ │ │) │ │ ├──┼───────────┼───┼────────────┤ │ │林○○借款契約書 │1張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呂○○借款契約書 │1張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陳○○聯合徵信中心個人│1張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資料回覆單 │ │ │ ├──┼───────────┼───┼────────────┤ │ │謝○○聯合徵信中心個人│1張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資料回覆單 │ │ │ ├──┼───────────┼───┼────────────┤ │ │蔡其盛聯合徵信中心個人│1張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資料回覆單 │ │ │ ├──┼───────────┼───┼────────────┤ │ │林○○聯合徵信中心個人│1張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資料回覆單 │ │ │ ├──┼───────────┼───┼────────────┤ │ │謝○○、蔡○○、尤○○│各1張 │尤○○部分,業經尤○○領│ │ │之身分證正本 │ │回(偵20870 號卷一第26頁│ │ │ │ │反面),其餘無證據證明與│ │ │ │ │本案有關。 │ ├──┼───────────┼───┼────────────┤ │ │王○○、林○○戶口名簿│2張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正本 │ │ │ ├──┼───────────┼───┼────────────┤ │ │陳○○戶籍謄本正本 │3張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 │ │ ├──┼───────────┼───┼────────────┤ │ │陳○○、張○○戶口名簿│4張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影本 │ │ │ ├──┼───────────┼───┼────────────┤ │ │偽造蔡○○扣繳憑單 │2張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 │ │ ├──┼───────────┼───┼────────────┤ │ │廖又眉92年6 月份薪資單│1張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 │ │ ├──┼───────────┼───┼────────────┤ │ │廖○○土地銀行現金申請│1張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書融資契約書 │ │ │ │ │ │ │ │ ├──┼───────────┼───┼────────────┤ │ │金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建│4張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物所有權狀影本 │ │ │ ├──┼───────────┼───┼────────────┤ │ │張○○等四人銀行存款簿│2張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影本 │ │ │ ├──┼───────────┼───┼────────────┤ │ │8-10月份支出表 │7張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金融卡、信用卡之影本 │1張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華泰銀行個人小額信貸申│1張 │供犯罪事實二、㈠㈢所用 │ │ │請書範本 │ │ │ ├──┼───────────┼───┼────────────┤ │ │陳○○、王○○戶政事務│11張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所印鑑證明 │ │ │ └──┴───────────┴───┴────────────┘ 附表三: 查獲日期:92年10月3日 執行地點:新北市○○區○○路0 號19樓之23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 ├──┼───────────┼───┼────────────┤ │⒈ │4 月28日至5 月9 日報紙│1張 │供犯罪事實一、二所用 │ │ │小廣告剪貼 │ │ │ ├──┼───────────┼───┼────────────┤ │⒉ │放款宣傳單 │1疊 │供犯罪事實一、二所用 │ ├──┼───────────┼───┼────────────┤ │⒊ │手寫放款宣傳單(3 紙)│1張 │供犯罪事實一、二所用 │ │ │ │ │ │ ├──┼───────────┼───┼────────────┤ │⒋ │都會時報92年4 月28日分│1張 │供犯罪事實一、二所用 │ │ │類廣告報紙 │ │ │ ├──┼───────────┼───┼────────────┤ │⒌ │王○○、江○○放款申請│4張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專用回函 │ │ │ ├──┼───────────┼───┼────────────┤ │⒍ │空白各類所得稅扣繳暨免│1疊 │預備供犯罪事實一、二所用│ │ │扣繳憑單 │ │ │ ├──┼───────────┼───┼────────────┤ │⒎ │「王○○」名身分證影本│1張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 │ │ ├──┼───────────┼───┼────────────┤ │⒏ │電腦磁碟片(內含陳怡伶│17片 │供犯罪事實一所用 │ │ │即陳○○之基本資料單)│ │ │ │ │ │ │ │ ├──┼───────────┼───┼────────────┤ │⒐ │客戶通訊錄 │9張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附表四: 查獲日期:94年8月2日 查獲地點: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4 樓金鼎公司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 ├──┼───────────┼───┼────────────┤ │⒈ │監視器 │4個 │供犯罪事實三所用 │ ├──┼───────────┼───┼────────────┤ │⒉ │印章 │8枚 │供犯罪事實三所用 │ ├──┼───────────┼───┼────────────┤ │⒊ │金鼎公司章 │2枚 │供犯罪事實三所用 │ ├──┼───────────┼───┼────────────┤ │⒋ │電腦主機 │1臺 │供犯罪事實三所用 │ ├──┼───────────┼───┼────────────┤ │⒌ │螢幕 │1臺 │供犯罪事實三所用 │ └──┴───────────┴───┴────────────┘ 附表五: 查獲日期:94年8月2日 查獲地點:新北市○○區○○路000 號8 樓英普達公司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 ├──┼───────────┼───┼────────────┤ │⒈ │打卡鐘 │1臺 │供犯罪事實三所用 │ ├──┼───────────┼───┼────────────┤ │⒉ │員工打卡紙 │28張 │供犯罪事實三所用 │ ├──┼───────────┼───┼────────────┤ │⒊ │印章 │85枚 │供犯罪事實三所用 │ ├──┼───────────┼───┼────────────┤ │⒋ │監視器 │1臺 │供犯罪事實三所用 │ ├──┼───────────┼───┼────────────┤ │⒌ │會計傳票簿 │6本 │供犯罪事實三所用 │ ├──┼───────────┼───┼────────────┤ │⒍ │員工資料 │1本 │供犯罪事實三所用 │ └──┴───────────┴───┴────────────┘ 附表六: ┌──┬─────┬─────┬────┬──────┬──────┬────────┐ │編號│申請人 │申辦時間(│發卡銀行│業務上登載不│是否核卡 │證據清單(書證)│ │ │ │民國) │/ 發卡別│實文書 │(是否詐欺既│ │ │ │ │ │ │ │遂) │ │ ├──┼─────┼─────┼────┼──────┼──────┼────────┤ │⒈ │陳○○ │①93年12月│①國泰世│金鼎公司92年│①未核准 │⑴國泰世華銀行信│ │ │ │ 17日 │ 華銀行│1 月至92年12│②有核發 │ 用卡申請書暨身│ │ │ │②93年12月│ 信用卡│月薪資840,65│ │ 分證影本、扣繳│ │ │ │ 10日 │②中國信│4 元之扣繳憑│ │ 憑單、員工在職│ │ │ │ │ 託信用│單、員工在職│ │ 證明書、金鼎公│ │ │ │ │ 卡 │證明書。 │ │ 司名片、上海商│ │ │ │ │ │ │ │ 業儲蓄銀行帳戶│ │ │ │ │ │ │ │ 明細各1 份(偵│ │ │ │ │ │ │ │ 7430號卷一第21│ │ │ │ │ │ │ │ 3至218 頁)。 │ │ │ │ │ │ │ │⑵國泰世華銀行遭│ │ │ │ │ │ │ │ 詐騙之進件一覽│ │ │ │ │ │ │ │ 表1 份(偵743 │ │ │ │ │ │ │ │ 0 號卷一第20頁│ │ │ │ │ │ │ │ )。 │ │ │ │ │ │ │ │⑶中國信託刑事陳│ │ │ │ │ │ │ │ 報狀暨扣繳憑單│ │ │ │ │ │ │ │ 、員工在職證明│ │ │ │ │ │ │ │ 書各1 份(本院│ │ │ │ │ │ │ │ 卷二第90至91頁│ │ │ │ │ │ │ │ )。 │ ├──┼─────┼─────┼────┼──────┼──────┼────────┤ │⒉ │①蔡○○ │①94年1 月│①國泰世│金鼎公司92年│①有核發 │⑴國泰世華銀行信│ │ │②方建台等│ 24日 │ 華銀行│1 月至92年12│②有核發 │ 用卡申請書暨身│ │ │ 人冒用蔡│②94年3 月│ 信用卡│月薪資859,25│ │ 分證影本、扣繳│ │ │ ○○名義│ 1 日 │②匯豐銀│6 元之扣繳憑│ │ 憑單、金鼎公司│ │ │ 申請 │ │ 行信用│單、員工在職│ │ 名片、上海商業│ │ │ │ │ 卡 │證明書。 │ │ 儲蓄銀行帳戶明│ │ │ │ │ │ │ │ 細各1 份(偵74│ │ │ │ │ │ │ │ 30號卷一第230 │ │ │ │ │ │ │ │ 至234 頁)。 │ │ │ │ │ │ │ │⑵國泰世華銀行遭│ │ │ │ │ │ │ │ 詐騙之進件一覽│ │ │ │ │ │ │ │ 表1 份(偵7430│ │ │ │ │ │ │ │ 號卷一第20頁反│ │ │ │ │ │ │ │ 面)。 │ │ │ │ │ │ │ │⑶國泰世華銀行信│ │ │ │ │ │ │ │ 用卡盜刷交易明│ │ │ │ │ │ │ │ 細表1 份(偵74│ │ │ │ │ │ │ │ 30號卷一第26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⑷匯豐銀行信用卡│ │ │ │ │ │ │ │ 申請表暨身分證│ │ │ │ │ │ │ │ 影本、扣繳憑單│ │ │ │ │ │ │ │ 、員工在職證明│ │ │ │ │ │ │ │ 書、金鼎公司名│ │ │ │ │ │ │ │ 片、花旗銀行信│ │ │ │ │ │ │ │ 用卡影本各1 份│ │ │ │ │ │ │ │ (偵7430號卷一│ │ │ │ │ │ │ │ 第298 至301頁 │ │ │ │ │ │ │ │ )。 │ │ │ │ │ │ │ │⑸匯豐銀行之集團│ │ │ │ │ │ │ │ 代辦信用卡偽件│ │ │ │ │ │ │ │ 案一覽表、盜刷│ │ │ │ │ │ │ │ 交易明細表各1 │ │ │ │ │ │ │ │ 份(偵7430號卷│ │ │ │ │ │ │ │ 一第12頁、第16│ │ │ │ │ │ │ │ 頁反面)。 │ ├──┼─────┼─────┼────┼──────┼──────┼────────┤ │⒊ │鄭○○ │①94年3 月│①匯豐銀│①金鼎公司93│均有核發 │⑴匯豐銀行信用卡│ │ │ │ 15日 │ 行信用│ 年1月至93 │ │ 申請表暨身分證│ │ │ │②94年3 月│ 卡 │ 年12月薪資│ │ 影本、扣繳憑單│ │ │ │ 5 日 │②中國信│ 1,253,985 │ │ 、金鼎公司名片│ │ │ │ │ 託信用│ 元之扣繳憑│ │ 上海商業儲蓄銀│ │ │ │ │ 卡 │ 單。 │ │ 行存摺明細各1 │ │ │ │ │ │②金鼎公司93│ │ 份(偵7430號卷│ │ │ │ │ │ 年1月至93 │ │ 一第304 至309 │ │ │ │ │ │ 年12月薪資│ │ 頁)。 │ │ │ │ │ │ 1,253,985 │ │⑵匯豐銀行之集團│ │ │ │ │ │ 元之扣繳憑│ │ 代辦信用卡偽件│ │ │ │ │ │ 單、員工在│ │ 案一覽表、盜刷│ │ │ │ │ │ 職證明書。│ │ 交易明細表各1 │ │ │ │ │ │ │ │ 份(偵7430號卷│ │ │ │ │ │ │ │ 一第12、13頁)│ │ │ │ │ │ │ │ 。 │ │ │ │ │ │ │ │⑶中國信託刑事陳│ │ │ │ │ │ │ │ 報狀暨扣繳憑單│ │ │ │ │ │ │ │ 、員工在職證明│ │ │ │ │ │ │ │ 書各1 份(本院│ │ │ │ │ │ │ │ 卷二第92至93頁│ │ │ │ │ │ │ │ )。 │ ├──┼─────┼─────┼────┼──────┼──────┼────────┤ │⒋ │黃○○ │①93年12月│①國泰世│①金鼎公司92│①③④均有核│⑴國泰世華銀行信│ │ │ │ 23日 │ 華銀行│ 年1 月至92│發 │ 用卡申請書暨身│ │ │ │②94年5 月│ 信用卡│ 年12月薪資│②有核准信用│ 分證影本、扣繳│ │ │ │ 12日 │②匯豐銀│ 893,435 元│ 貸款80萬元│ 憑單、金鼎公司│ │ │ │③93年12月│ 行信用│ 之扣繳憑單│ │ 名片各1 份(偵│ │ │ │ 10日 │ 貸款 │ 。 │ │ 7430號卷一第22│ │ │ │④93年4 月│③中國信│②金鼎公司93│ │ 2至224頁)。 │ │ │ │ 19日 │ 託銀行│ 年1 月至93│ │⑵國泰世華銀行遭│ │ │ │ │ 信用卡│ 年12月薪資│ │ 詐騙之進件一覽│ │ │ │ │④大眾銀│ 893,435 元│ │ 表1份(偵7430 │ │ │ │ │ 行現金│ 之扣繳憑單│ │ 號卷一第20頁)│ │ │ │ │ 卡 │ 、員工在職│ │ 。 │ │ │ │ │ │ 證明書。 │ │⑶國泰世華銀行信│ │ │ │ │ │③金鼎公司92│ │ 用卡盜刷交易明│ │ │ │ │ │ 年1 月至92│ │ 細表1 份(偵7 │ │ │ │ │ │ 年12月薪資│ │ 430 號卷一第25│ │ │ │ │ │ 893,435 元│ │ 頁反面)。 │ │ │ │ │ │ 之扣繳憑單│ │⑷匯豐銀行個人信│ │ │ │ │ │ 、員工在職│ │ 用貸款申請書暨│ │ │ │ │ │ 證明書。 │ │ 身分證影本、扣│ │ │ │ │ │ │ │ 繳憑單、員工在│ │ │ │ │ │ │ │ 職證明書、金鼎│ │ │ │ │ │ │ │ 公司名片、上海│ │ │ │ │ │ │ │ 商業儲蓄銀行存│ │ │ │ │ │ │ │ 摺明細、中國信│ │ │ │ │ │ │ │ 託存摺明細、查│ │ │ │ │ │ │ │ 詢銀行往來紀錄│ │ │ │ │ │ │ │ 各1 份(偵7430│ │ │ │ │ │ │ │ 號卷一第408 至│ │ │ │ │ │ │ │ 429頁)。 │ │ │ │ │ │ │ │⑸匯豐銀行之集團│ │ │ │ │ │ │ │ 信貸代辦偽件案│ │ │ │ │ │ │ │ 一覽表1份(偵7│ │ │ │ │ │ │ │ 430號卷一第12 │ │ │ │ │ │ │ │ 頁及反面)。 │ │ │ │ │ │ │ │⑹中國信託刑事陳│ │ │ │ │ │ │ │ 報狀暨身分證影│ │ │ │ │ │ │ │ 本、扣繳憑單、│ │ │ │ │ │ │ │ 員工在職證明書│ │ │ │ │ │ │ │ 、金鼎公司名片│ │ │ │ │ │ │ │ 各1 份(本院卷│ │ │ │ │ │ │ │ 二第88至89頁反│ │ │ │ │ │ │ │ 面)。 │ │ │ │ │ │ │ │⑺大眾銀行MUCH現│ │ │ │ │ │ │ │ 金卡之申請書、│ │ │ │ │ │ │ │ 帳戶查詢資料、│ │ │ │ │ │ │ │ 歷史交易明細各│ │ │ │ │ │ │ │ 1 份(偵7430號│ │ │ │ │ │ │ │ 卷一第566至567│ │ │ │ │ │ │ │ 頁;本院卷二第│ │ │ │ │ │ │ │ 27頁反面、第28│ │ │ │ │ │ │ │ 頁)。 │ │ │ │ │ │ │ │⑻大眾銀行之核貸│ │ │ │ │ │ │ │ 一覽表1 份(偵│ │ │ │ │ │ │ │ 7430號卷一第11│ │ │ │ │ │ │ │ 頁)。 │ ├──┼─────┼─────┼────┼──────┼──────┼────────┤ │⒌ │陳○○ │①94年5 月│①匯豐銀│①金鼎公司93│①有核發 │⑴匯豐銀行信用卡│ │ │ │ 13日 │ 行信用│ 年1 月至93│②有核准信用│ 申請表暨身分證│ │ │ │②94年4 月│ 卡 │ 年12月薪資│ 貸款92萬元│ 影本、扣繳憑單│ │ │ │ 29日 │②中國信│ 893,435 元│ │ 、員工在職證明│ │ │ │ │ 託信用│ 之扣繳憑單│ │ 書、中國信託帳│ │ │ │ │ 貸款 │ 、94年2至4│ │ 戶明細、94年2 │ │ │ │ │ │ 月之薪資單│ │ 月至4 月薪資單│ │ │ │ │ │ 、員工在職│ │ 各1 份(偵字第│ │ │ │ │ │ 證明書。 │ │ 7430號卷一第36│ │ │ │ │ │ │ │ 9至375 頁)。 │ │ │ │ │ │ │ │⑵匯豐銀行之集團│ │ │ │ │ │ │ │ 代辦信用卡偽件│ │ │ │ │ │ │ │ 案一覽表、盜刷│ │ │ │ │ │ │ │ 交易明細表各1 │ │ │ │ │ │ │ │ 份(偵7430號卷│ │ │ │ │ │ │ │ 一第17頁;本院│ │ │ │ │ │ │ │ 卷二第9頁)。 │ │ │ │ │ │ │ │⑶中國信託信用貸│ │ │ │ │ │ │ │ 款申請書暨身分│ │ │ │ │ │ │ │ 證影本、個人信│ │ │ │ │ │ │ │ 貸借據暨約定書│ │ │ │ │ │ │ │ 、印鑑卡、信用│ │ │ │ │ │ │ │ 貸款撥款帳戶明│ │ │ │ │ │ │ │ 細、繳款明細各│ │ │ │ │ │ │ │ 1 份(本院卷二│ │ │ │ │ │ │ │ 第151至155頁反│ │ │ │ │ │ │ │ 面)。 │ ├──┼─────┼─────┼────┼──────┼──────┼────────┤ │⒍ │黃○○ │①93年12月│①國泰世│①金鼎公司92│均有核發 │⑴國泰世華銀行信│ │ │ │ 22日 │ 華銀行│ 年1 月至92│ │ 用卡申請書暨身│ │ │ │②93年12月│ 信用卡│ 年12月薪資│ │ 分證影本、扣繳│ │ │ │ 22日 │②匯豐銀│ 852,615 元│ │ 憑單、員工在職│ │ │ │③93年4 月│ 行信用│ 之扣繳憑單│ │ 證明書、金鼎公│ │ │ │ 14日 │ 卡 │ 、員工在職│ │ 司名片各1 份(│ │ │ │④93年4 月│③大眾銀│ 證明書。 │ │ 偵7430號卷一第│ │ │ │ 16日前某│ 行現金│②金鼎公司92│ │ 219 至221頁) │ │ │ │ 日 │ 卡 │ 年1 月至92│ │ 。 │ │ │ │ │④花旗銀│ 年12月薪資│ │⑵國泰世華銀行遭│ │ │ │ │ 行信用│ 852,615 元│ │ 詐騙之進件一覽│ │ │ │ │ 卡 │ 之扣繳憑單│ │ 表1份(偵7430 │ │ │ │ │ │ 、員工在職│ │ 號卷一第20頁)│ │ │ │ │ │ 證明書。 │ │ 。 │ │ │ │ │ │ │ │⑶國泰世華銀行信│ │ │ │ │ │ │ │ 用卡盜刷交易明│ │ │ │ │ │ │ │ 細表1 份(偵7 │ │ │ │ │ │ │ │ 430 號卷一第25│ │ │ │ │ │ │ │ 頁)。 │ │ │ │ │ │ │ │⑷匯豐銀行信用卡│ │ │ │ │ │ │ │ 申請表暨身分證│ │ │ │ │ │ │ │ 影本、扣繳憑單│ │ │ │ │ │ │ │ 、員工在職證明│ │ │ │ │ │ │ │ 書、大眾銀行現│ │ │ │ │ │ │ │ 金卡影本、上海│ │ │ │ │ │ │ │ 商業儲蓄銀行存│ │ │ │ │ │ │ │ 摺明細、花旗銀│ │ │ │ │ │ │ │ 行信用卡影本各│ │ │ │ │ │ │ │ 1 份(偵字第74│ │ │ │ │ │ │ │ 30號卷一第331 │ │ │ │ │ │ │ │ 至337頁)。 │ │ │ │ │ │ │ │⑸匯豐銀行之集團│ │ │ │ │ │ │ │ 代辦信用卡偽件│ │ │ │ │ │ │ │ 案一覽表、盜刷│ │ │ │ │ │ │ │ 交易明細、掛帳│ │ │ │ │ │ │ │ 金額一覽表暨帳│ │ │ │ │ │ │ │ 單各1 份(偵74│ │ │ │ │ │ │ │ 30號卷一第12、│ │ │ │ │ │ │ │ 16頁;本院卷二│ │ │ │ │ │ │ │ 第145至148頁)│ │ │ │ │ │ │ │ 。 │ │ │ │ │ │ │ │⑹大眾銀行MUCH現│ │ │ │ │ │ │ │ 金卡之申請書、│ │ │ │ │ │ │ │ 帳戶查詢資料各│ │ │ │ │ │ │ │ 1 份(偵7430號│ │ │ │ │ │ │ │ 卷一第564 、56│ │ │ │ │ │ │ │ 5頁)。 │ │ │ │ │ │ │ │⑺大眾銀行之核貸│ │ │ │ │ │ │ │ 一覽表、繳款情│ │ │ │ │ │ │ │ 形一覽表各1 份│ │ │ │ │ │ │ │ (偵7430號卷一 │ │ │ │ │ │ │ │ 第11頁;本院卷│ │ │ │ │ │ │ │ 二第144 頁及反│ │ │ │ │ │ │ │ 面)。 │ │ │ │ │ │ │ │⑻花旗銀行99年5 │ │ │ │ │ │ │ │ 月6日(99)政 │ │ │ │ │ │ │ │ 查字第32770 號│ │ │ │ │ │ │ │ 函暨基本資料、│ │ │ │ │ │ │ │ 交易明細各1份 │ │ │ │ │ │ │ │ (本院卷二第13 │ │ │ │ │ │ │ │ 6至143 頁)。 │ ├──┼─────┼─────┼────┼──────┼──────┼────────┤ │⒎ │戴○○ │①93年12月│①國泰世│①金鼎公司92│①②④均有核│⑴國泰世華銀行信│ │ │ │ 7日 │ 華銀行│ 年1 月至92│發 │ 用卡申請書暨身│ │ │ │②94年6月 │ 信用卡│ 年12月薪資│③有核准信用│ 分證影本、扣繳│ │ │ │ 1 日 │②匯豐銀│ 620,132 元│ 貸款60萬元│ 憑單、金鼎公司│ │ │ │③93年8月 │ 行信用│ 之扣繳憑單│ │ 名片、上海商業│ │ │ │ 10日 │ 卡 │ 。 │ │ 儲蓄銀行帳戶明│ │ │ │④93年4 月│③匯豐銀│②金鼎公司93│ │ 細各1 份(偵74│ │ │ │ 1 日 │ 行現用│ 年1 月至93│ │ 30號卷一第206 │ │ │ │ │ 貸款 │ 年12月薪資│ │ 至212 頁)。 │ │ │ │ │④大眾銀│ 783,251 元│ │⑵國泰世華銀行遭│ │ │ │ │ 行現金│ 之扣繳憑單│ │ 詐騙之進件一覽│ │ │ │ │ 卡 │ 、員工在職│ │ 表1份(偵7430 │ │ │ │ │ │ 證明書。 │ │ 號卷一第20頁)│ │ │ │ │ │③金鼎公司92│ │ 。 │ │ │ │ │ │ 年1 月至92│ │⑶國泰世華銀行信│ │ │ │ │ │ 年12月薪資│ │ 用卡盜刷交易明│ │ │ │ │ │ 620,132 元│ │ 細表1 份(偵7 │ │ │ │ │ │ 之扣繳憑單│ │ 430 號卷一第24│ │ │ │ │ │ 、員工在證│ │ 頁反面)。 │ │ │ │ │ │ 明書。 │ │⑷匯豐銀行信用卡│ │ │ │ │ │ │ │ 申請表暨身分證│ │ │ │ │ │ │ │ 影本、扣繳憑單│ │ │ │ │ │ │ │ 、員工在職證明│ │ │ │ │ │ │ │ 書、金鼎公司名│ │ │ │ │ │ │ │ 片、93年度綜合│ │ │ │ │ │ │ │ 所得稅資料參考│ │ │ │ │ │ │ │ 清單、中國信託│ │ │ │ │ │ │ │ 存摺明細、上海│ │ │ │ │ │ │ │ 商業儲蓄銀行存│ │ │ │ │ │ │ │ 摺明細各1 份(│ │ │ │ │ │ │ │ 偵字第7430號卷│ │ │ │ │ │ │ │ 一第353 至368 │ │ │ │ │ │ │ │ 頁)。 │ │ │ │ │ │ │ │⑸匯豐銀行個人信│ │ │ │ │ │ │ │ 用貸款申請書暨│ │ │ │ │ │ │ │ 身分證影本、扣│ │ │ │ │ │ │ │ 繳憑單、員工在│ │ │ │ │ │ │ │ 職證明書、金鼎│ │ │ │ │ │ │ │ 公司名片、查詢│ │ │ │ │ │ │ │ 銀行往來紀錄、│ │ │ │ │ │ │ │ 餘額代償授權申│ │ │ │ │ │ │ │ 請書及自動扣款│ │ │ │ │ │ │ │ 委託書各1 份(│ │ │ │ │ │ │ │ 偵7430號卷一第│ │ │ │ │ │ │ │ 431至443 頁) │ │ │ │ │ │ │ │ 。 │ │ │ │ │ │ │ │⑹匯豐銀行之集團│ │ │ │ │ │ │ │ 代辦信用卡、信│ │ │ │ │ │ │ │ 貸偽件案一覽表│ │ │ │ │ │ │ │ 、盜刷交易明細│ │ │ │ │ │ │ │ 各1 份(偵7430│ │ │ │ │ │ │ │ 號卷一第12頁及│ │ │ │ │ │ │ │ 反面、第18頁)│ │ │ │ │ │ │ │ 。 │ │ │ │ │ │ │ │⑺大眾銀行MUCH現│ │ │ │ │ │ │ │ 金卡之申請書、│ │ │ │ │ │ │ │ 帳戶查詢資料各│ │ │ │ │ │ │ │ 1 份(偵7430號│ │ │ │ │ │ │ │ 卷一第562 、56│ │ │ │ │ │ │ │ 3頁)。 │ │ │ │ │ │ │ │⑻大眾銀行之核貸│ │ │ │ │ │ │ │ 一覽表1 份(偵│ │ │ │ │ │ │ │ 7430號卷一第11│ │ │ │ │ │ │ │ 頁)。 │ ├──┼─────┼─────┼────┼──────┼──────┼────────┤ │⒏ │羅○○ │94年5 月12│匯豐銀行│無 │有核准信用貸│⑴匯豐銀行個人信│ │ │ │日 │信用貸款│ │款80萬元 │ 用貸款申請表暨│ │ │ │ │ │ │ │ 身分證影本、扣│ │ │ │ │ │ │ │ 繳憑單、員工在│ │ │ │ │ │ │ │ 職證明書、金鼎│ │ │ │ │ │ │ │ 公司名片、查詢│ │ │ │ │ │ │ │ 銀行往來紀錄、│ │ │ │ │ │ │ │ 餘額代償授權申│ │ │ │ │ │ │ │ 請書及自動扣款│ │ │ │ │ │ │ │ 委託書各1 份(│ │ │ │ │ │ │ │ 偵7430號卷一第│ │ │ │ │ │ │ │ 431 至443 頁)│ │ │ │ │ │ │ │ 。 │ │ │ │ │ │ │ │⑵匯豐銀行之集團│ │ │ │ │ │ │ │ 代辦信貸偽件案│ │ │ │ │ │ │ │ 一覽表1 份(偵│ │ │ │ │ │ │ │ 7430號卷一第12│ │ │ │ │ │ │ │ 頁及反面)。 │ ├──┼─────┼─────┼────┼──────┼──────┼────────┤ │⒐ │劉○○ │①94年3 月│①國泰世│①金鼎公司93│均有核發 │⑴國泰世華銀行信│ │ │ │ 7日 │ 華銀行│ 年1 月至93│ │ 用卡申請書暨身│ │ │ │②94年4 月│ 信用卡│ 年12月薪資│ │ 分證影本、扣繳│ │ │ │ 1日 │②匯豐銀│ 783,251 元│ │ 憑單、金鼎公司│ │ │ │③94年4 月│ 行信用│ 之扣繳憑單│ │ 名片、勞工保險│ │ │ │ 18日 │ 卡 │ 、員工在職│ │ 卡各1 份(偵74│ │ │ │ │③中國信│ 證明書。 │ │ 30號卷一第245 │ │ │ │ │ 託信用│②金鼎公司93│ │ 至249 頁)。 │ │ │ │ │ 卡 │ 年1 月至93│ │⑵國泰世華銀行遭│ │ │ │ │ │ 年12月薪資│ │ 詐騙之進件一覽│ │ │ │ │ │ 783,251 元│ │ 表1 份(偵7430│ │ │ │ │ │ 之扣繳憑單│ │ 號卷一第20頁反│ │ │ │ │ │ 、員工在職│ │ 面)。 │ │ │ │ │ │ 證明書。 │ │⑶國泰世華銀行信│ │ │ │ │ │ │ │ 用卡盜刷交易明│ │ │ │ │ │ │ │ 細表1 份(偵74│ │ │ │ │ │ │ │ 30號卷一第28頁│ │ │ │ │ │ │ │ )。 │ │ │ │ │ │ │ │⑷匯豐銀行信用貸│ │ │ │ │ │ │ │ 款申請表暨身分│ │ │ │ │ │ │ │ 證影本、扣繳憑│ │ │ │ │ │ │ │ 單、員工在職證│ │ │ │ │ │ │ │ 明書、金鼎公司│ │ │ │ │ │ │ │ 名片、中國信託│ │ │ │ │ │ │ │ 存摺明細各1 份│ │ │ │ │ │ │ │ (偵7430號卷一│ │ │ │ │ │ │ │ 第346至352頁)│ │ │ │ │ │ │ │ 。 │ │ │ │ │ │ │ │⑸匯豐銀行之集團│ │ │ │ │ │ │ │ 代辦信用卡偽件│ │ │ │ │ │ │ │ 案一覽表、盜刷│ │ │ │ │ │ │ │ 交易明細各1 份│ │ │ │ │ │ │ │ (偵7430號卷一│ │ │ │ │ │ │ │ 第12、18頁)。│ │ │ │ │ │ │ │⑹中國信託刑事陳│ │ │ │ │ │ │ │ 報狀暨信用卡申│ │ │ │ │ │ │ │ 請書、信用卡消│ │ │ │ │ │ │ │ 費紀錄各1 份(│ │ │ │ │ │ │ │ 本院卷二第118 │ │ │ │ │ │ │ │ 頁反面至124頁 │ │ │ │ │ │ │ │ )。 │ ├──┼─────┼─────┼────┼──────┼──────┼────────┤ │⒑ │陳○○ │93年3 月16│大眾銀行│無 │有核發 │⑴大眾銀行MUCH現│ │ │ │日 │現金卡 │ │ │ 金卡之申請書、│ │ │ │ │ │ │ │ 帳戶查詢資料、│ │ │ │ │ │ │ │ 客戶歷史明細交│ │ │ │ │ │ │ │ 易資料各1 份(│ │ │ │ │ │ │ │ 偵7430號卷一第│ │ │ │ │ │ │ │ 572 、573 頁;│ │ │ │ │ │ │ │ 本院卷二第130 │ │ │ │ │ │ │ │ 頁及反面)。 │ │ │ │ │ │ │ │⑵大眾銀行之核貸│ │ │ │ │ │ │ │ 一覽表1 份(偵│ │ │ │ │ │ │ │ 7430號卷一第11│ │ │ │ │ │ │ │ 頁)。 │ ├──┼─────┼─────┼────┼──────┼──────┼────────┤ │⒒ │魏○○ │①93年12月│①國泰世│①金鼎公司92│均有核發 │⑴國泰世華銀行信│ │ │ │ 2日 │ 華銀行│ 年1 月至92│ │ 用卡申請書暨身│ │ │ │②93年11月│ 信用卡│ 年12月薪資│ │ 分證影本、扣繳│ │ │ │ 7日 │②匯豐銀│ 786,320 元│ │ 憑單、員工在職│ │ │ │③93年7 月│ 行信用│ 之扣繳憑單│ │ 證明書、金鼎公│ │ │ │ 22日 │ 卡 │ 、員工在職│ │ 司名片、上海商│ │ │ │ │③大眾銀│ 證明書。 │ │ 業儲蓄銀行帳戶│ │ │ │ │ 現金卡│②金鼎公司92│ │ 明細各1 份(偵│ │ │ │ │ │ 年1 月至92│ │ 7430號卷一第18│ │ │ │ │ │ 年12月薪資│ │ 8至190 頁)。 │ │ │ │ │ │ 854,190 元│ │⑵國泰世華銀行遭│ │ │ │ │ │ 之扣繳憑單│ │ 詐騙之進件一覽│ │ │ │ │ │ 、員工在職│ │ 表1份(偵7430 │ │ │ │ │ │ 證明書。 │ │ 號卷一第20頁)│ │ │ │ │ │ │ │ 。 │ │ │ │ │ │ │ │⑶國泰世華銀行信│ │ │ │ │ │ │ │ 用卡盜刷交易明│ │ │ │ │ │ │ │ 細表1 份(偵7 │ │ │ │ │ │ │ │ 430 號卷一第22│ │ │ │ │ │ │ │ 頁)。 │ │ │ │ │ │ │ │⑷匯豐銀行信用卡│ │ │ │ │ │ │ │ 申請表暨身分證│ │ │ │ │ │ │ │ 、健保卡影本、│ │ │ │ │ │ │ │ 扣繳憑單、員工│ │ │ │ │ │ │ │ 在職證明書、金│ │ │ │ │ │ │ │ 鼎公司名片、上│ │ │ │ │ │ │ │ 海商業儲蓄銀行│ │ │ │ │ │ │ │ 存摺明細各1 份│ │ │ │ │ │ │ │ (偵7430號卷一│ │ │ │ │ │ │ │ 第326 至330頁 │ │ │ │ │ │ │ │ )。 │ │ │ │ │ │ │ │⑸匯豐銀行之集團│ │ │ │ │ │ │ │ 代辦信用卡偽件│ │ │ │ │ │ │ │ 案一覽表、盜刷│ │ │ │ │ │ │ │ 交易明細各1 份│ │ │ │ │ │ │ │ (偵7430號卷一│ │ │ │ │ │ │ │ 第12、14頁)。│ │ │ │ │ │ │ │⑹大眾銀行MUCH現│ │ │ │ │ │ │ │ 金卡之申請書、│ │ │ │ │ │ │ │ 帳戶查詢資料各│ │ │ │ │ │ │ │ 1 份(偵7430號│ │ │ │ │ │ │ │ 卷一第570 、57│ │ │ │ │ │ │ │ 1頁)。 │ │ │ │ │ │ │ │⑺大眾銀行之核貸│ │ │ │ │ │ │ │ 一覽表1 份(偵│ │ │ │ │ │ │ │ 7430號卷一第11│ │ │ │ │ │ │ │ 頁)。 │ ├──┼─────┼─────┼────┼──────┼──────┼────────┤ │⒓ │王○○ │93年12月31│匯豐銀行│金鼎公司92年│尚未核貸(卷│匯豐銀行個人信用│ │ │ │日 │信用貸款│1 月至92年12│內未見核貸資│貸款申請表暨身分│ │ │ │ │ │月薪資873,56│料) │證影本、扣繳憑單│ │ │ │ │ │3 元之扣繳憑│ │、員工在職證明書│ │ │ │ │ │單員工在職證│ │、金鼎公司名片、│ │ │ │ │ │明書。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 │ │ │ │ │ │存摺明細、對保約│ │ │ │ │ │ │ │會通知單各1 份(│ │ │ │ │ │ │ │偵7430號卷一第 │ │ │ │ │ │ │ │377 至391 頁)。│ ├──┼─────┼─────┼────┼──────┼──────┼────────┤ │⒔ │方建台等人│①94年1 月│①國泰世│①金鼎公司92│①有核發 │⑴國泰世華銀行信│ │ │冒用程○○│ 24日 │ 華銀行│ 年1 月至92│②核貸遭拒 │ 用卡申請書暨身│ │ │名義申辦 │②94年8 月│ 信用卡│ 年12月薪資│ │ 分證影本、扣繳│ │ │ │ 13日 │②匯豐銀│ 1,005,854 │ │ 憑單、金鼎公司│ │ │ │ │ 行信用│ 元之扣繳憑│ │ 名片、上海商業│ │ │ │ │ 貸款 │ 單。 │ │ 儲蓄銀行帳戶明│ │ │ │ │ │②金鼎公司92│ │ 細各1 份(偵74│ │ │ │ │ │ 年1 月至92│ │ 30號卷一第235 │ │ │ │ │ │ 年12月薪資│ │ 至241頁)。 │ │ │ │ │ │ 976,256 元│ │⑵國泰世華銀行遭│ │ │ │ │ │ 之扣繳憑單│ │ 詐騙之進件一覽│ │ │ │ │ │ 、員工在職│ │ 表1份(偵7430 │ │ │ │ │ │ 證明書。 │ │ 號卷一第20頁反│ │ │ │ │ │ │ │ 面)。 │ │ │ │ │ │ │ │⑶國泰世華銀行信│ │ │ │ │ │ │ │ 用卡盜刷交易明│ │ │ │ │ │ │ │ 細表1 份(偵74│ │ │ │ │ │ │ │ 30號卷一第27頁│ │ │ │ │ │ │ │ )。 │ │ │ │ │ │ │ │⑷匯豐個人銀行信│ │ │ │ │ │ │ │ 用貸款申請書暨│ │ │ │ │ │ │ │ 身分證影本、扣│ │ │ │ │ │ │ │ 繳憑單、員工在│ │ │ │ │ │ │ │ 職證明書、金鼎│ │ │ │ │ │ │ │ 公司名片、查詢│ │ │ │ │ │ │ │ 銀行往來紀錄、│ │ │ │ │ │ │ │ 餘額代償授權申│ │ │ │ │ │ │ │ 請書及自動扣款│ │ │ │ │ │ │ │ 委託書各1份( │ │ │ │ │ │ │ │ 偵7430號卷一第│ │ │ │ │ │ │ │ 545 至557 頁)│ │ │ │ │ │ │ │ 。 │ │ │ │ │ │ │ │⑸匯豐銀行之集團│ │ │ │ │ │ │ │ 代辦信貸偽件案│ │ │ │ │ │ │ │ 一覽表1 份(偵│ │ │ │ │ │ │ │ 7430號卷一第12│ │ │ │ │ │ │ │ 頁及反面)。 │ ├──┼─────┼─────┼────┼──────┼──────┼────────┤ │⒕ │方建台等人│①94年1 月│①國泰世│①金鼎公司92│①未核准 │⑴國泰世華銀行信│ │ │冒用葉○○│ 17日 │ 華銀行│ 年1 月至92│②有核發 │ 用卡申請書暨身│ │ │名義申辦 │②93年6 月│ 信用卡│ 年12月薪資│ │ 分證影本、扣繳│ │ │ │ 9 日 │②大眾銀│ 863,560元 │ │ 憑單、員工在職│ │ │ │ │ 行現金│ 之扣繳憑單│ │ 證明書、金鼎公│ │ │ │ │ 卡 │ 、員工在職│ │ 司名片各1 份(│ │ │ │ │ │ 明書。 │ │ 偵7430號卷一第│ │ │ │ │ │ │ │ 225至227頁)。│ │ │ │ │ │ │ │⑵國泰世華銀行遭│ │ │ │ │ │ │ │ 詐騙之進件一覽│ │ │ │ │ │ │ │ 表(偵7430號卷│ │ │ │ │ │ │ │ 一第20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⑶大眾銀行MUCH現│ │ │ │ │ │ │ │ 金卡之申請書、│ │ │ │ │ │ │ │ 帳戶查詢資料各│ │ │ │ │ │ │ │ 1 份(偵7430號│ │ │ │ │ │ │ │ 卷一第568 、56│ │ │ │ │ │ │ │ 9頁)。 │ │ │ │ │ │ │ │⑷大眾銀行之核貸│ │ │ │ │ │ │ │ 一覽表1 份(偵│ │ │ │ │ │ │ │ 7430號卷一第11│ │ │ │ │ │ │ │ 頁)。 │ ├──┼─────┼─────┼────┼──────┼──────┼────────┤ │⒖ │方建台等人│①93年12月│①國泰世│①金鼎公司92│①②均有核發│⑴國泰世華銀行信│ │ │冒用曹○○│ 3日 │ 華銀行│ 年1 月至92│③核貸遭拒 │ 用卡及晶鑽卡申│ │ │名義申辦 │②94年1 月│ 信用卡│ 年12月薪資│ │ 請書暨身分證影│ │ │ │ 17日 │②匯豐銀│ 897,260元 │ │ 本、扣繳憑單、│ │ │ │③93年7 月│ 行信用│ 之扣繳憑單│ │ 金鼎公司名片、│ │ │ │ 6 日 │ 卡 │ 。 │ │ 上海商業儲蓄銀│ │ │ │ │③匯豐銀│②金鼎公司92│ │ 行帳戶明細各1 │ │ │ │ │ 行信用│ 年1 月至92│ │ 份(偵7430號卷│ │ │ │ │ 貸款 │ 年12月薪資│ │ 一第191至194頁│ │ │ │ │ │ 897,260元 │ │ )。 │ │ │ │ │ │ 之扣繳憑單│ │⑵國泰世華銀行遭│ │ │ │ │ │ 、員工在職│ │ 詐騙之進件一覽│ │ │ │ │ │ 證明書。 │ │ 表1份(偵7430 │ │ │ │ │ │③金鼎公司93│ │ 號卷一第20頁)│ │ │ │ │ │ 年1 月至93│ │ 。 │ │ │ │ │ │ 年12月薪資│ │⑶國泰世華銀行信│ │ │ │ │ │ 1,285,596 │ │ 用卡盜刷交易明│ │ │ │ │ │ 元之扣繳憑│ │ 細表1 份(偵7 │ │ │ │ │ │ 單。 │ │ 430 號卷一第22│ │ │ │ │ │ │ │ 頁反面、第23頁│ │ │ │ │ │ │ │ )。 │ │ │ │ │ │ │ │⑷匯豐銀行信用卡│ │ │ │ │ │ │ │ 申請書暨身分證│ │ │ │ │ │ │ │ 、健保卡影本、│ │ │ │ │ │ │ │ 扣繳憑單、員工│ │ │ │ │ │ │ │ 在職證明書、金│ │ │ │ │ │ │ │ 鼎公司名片、上│ │ │ │ │ │ │ │ 海商業儲蓄銀行│ │ │ │ │ │ │ │ 存摺明細、中國│ │ │ │ │ │ │ │ 信託信用卡影本│ │ │ │ │ │ │ │ 各1 份(偵7430│ │ │ │ │ │ │ │ 號卷一第269 至│ │ │ │ │ │ │ │ 279頁)。 │ │ │ │ │ │ │ │⑸匯豐銀行個人信│ │ │ │ │ │ │ │ 用貸款申請書暨│ │ │ │ │ │ │ │ 身分證影本、扣│ │ │ │ │ │ │ │ 繳憑單、金鼎公│ │ │ │ │ │ │ │ 司名片、上海商│ │ │ │ │ │ │ │ 業儲蓄銀行存摺│ │ │ │ │ │ │ │ 明細、中國信託│ │ │ │ │ │ │ │ 存摺明細、94年│ │ │ │ │ │ │ │ 5 月份白金卡消│ │ │ │ │ │ │ │ 費明細暨收費收│ │ │ │ │ │ │ │ 執表、花旗白金│ │ │ │ │ │ │ │ 卡94年5 月份月│ │ │ │ │ │ │ │ 結單、國泰世華│ │ │ │ │ │ │ │ 銀行94年5 月份│ │ │ │ │ │ │ │ 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 │ │ │ 單、查詢銀行往│ │ │ │ │ │ │ │ 來紀錄各1 份(│ │ │ │ │ │ │ │ 偵7430號卷一第│ │ │ │ │ │ │ │ 498 至523 頁)│ │ │ │ │ │ │ │ 。 │ │ │ │ │ │ │ │⑹匯豐銀行之集團│ │ │ │ │ │ │ │ 代辦信用卡、信│ │ │ │ │ │ │ │ 貸偽件案一覽表│ │ │ │ │ │ │ │ 、盜刷交易明細│ │ │ │ │ │ │ │ 各1 份(偵7430│ │ │ │ │ │ │ │ 號卷一第12頁反│ │ │ │ │ │ │ │ 面、第19頁)。│ ├──┼─────┼─────┼────┼──────┼──────┼────────┤ │⒗ │方建台等人│94年1 月19│國泰世華│金鼎公司92年│有核發 │⑴國泰世華銀行信│ │ │冒用陳○○│日 │銀行信用│1 月至92年12│ │ 用卡申請書暨身│ │ │名義申辦 │ │卡 │月薪資865,98│ │ 分證影本、扣繳│ │ │ │ │ │3 元之扣繳憑│ │ 憑單、金鼎公司│ │ │ │ │ │單。 │ │ 名片各1 份(偵│ │ │ │ │ │ │ │ 7430號卷一第22│ │ │ │ │ │ │ │ 8、229 頁)。 │ │ │ │ │ │ │ │⑵國泰世華銀行遭│ │ │ │ │ │ │ │ 詐騙之進件一覽│ │ │ │ │ │ │ │ 表1 份(偵7430│ │ │ │ │ │ │ │ 號卷一第20頁反│ │ │ │ │ │ │ │ 面)。 │ │ │ │ │ │ │ │⑶國泰世華銀行信│ │ │ │ │ │ │ │ 用卡盜刷交易明│ │ │ │ │ │ │ │ 細表1 份(偵7 │ │ │ │ │ │ │ │ 430 號卷一第26│ │ │ │ │ │ │ │ 頁)。 │ ├──┼─────┼─────┼────┼──────┼──────┼────────┤ │⒘ │方建台等人│①93年12月│①國泰世│①金鼎公司92│①②④均核發│⑴國泰世華銀行信│ │ │冒用黃○○│ 7日 │ 華銀行│ 年1 月至92│③有核准信用│ 用卡申請書暨身│ │ │名義申辦 │②93年10月│ 信用卡│ 年12月薪資│ 貸款60萬元│ 分證影本、扣繳│ │ │ │ 26日 │②匯豐銀│ 758,690元 │ │ 憑單、金鼎公司│ │ │ │③93年8 月│ 行信用│ 之扣繳憑單│ │ 名片、上海商業│ │ │ │ 23日 │ 卡 │ 。 │ │ 儲蓄銀行存摺明│ │ │ │④93年3 月│③匯豐銀│②金鼎公司92│ │ 細各1 份(偵74│ │ │ │ 17日 │ 行信用│ 年1 月至92│ │ 30號卷一第195 │ │ │ │ │ 貸款 │ 年12月薪資│ │ 至199 頁)。 │ │ │ │ │④大眾銀│ 683,945元 │ │⑵國泰世華銀行遭│ │ │ │ │ 行現金│ 之扣繳憑單│ │ 詐騙之進件一覽│ │ │ │ │ 卡 │ 。 │ │ 表1份(偵7430 │ │ │ │ │ │③金鼎公司92│ │ 號卷一第20頁)│ │ │ │ │ │ 年1 月至92│ │ 。 │ │ │ │ │ │ 年12月薪資│ │⑶國泰世華銀行信│ │ │ │ │ │ 683,945元 │ │ 用卡盜刷交易明│ │ │ │ │ │ 之扣繳憑單│ │ 細表1 份(偵7 │ │ │ │ │ │ 、員工在職│ │ 430 號卷一第23│ │ │ │ │ │ 證明書。 │ │ 頁反面)。 │ │ │ │ │ │ │ │⑷匯豐銀行信用卡│ │ │ │ │ │ │ │ 申請表暨身分證│ │ │ │ │ │ │ │ 影本、扣繳憑單│ │ │ │ │ │ │ │ 、金鼎公司名片│ │ │ │ │ │ │ │ 各1 份(偵7430│ │ │ │ │ │ │ │ 號卷一第310 至│ │ │ │ │ │ │ │ 313頁)。 │ │ │ │ │ │ │ │⑸匯豐銀行個人信│ │ │ │ │ │ │ │ 用貸款申請書暨│ │ │ │ │ │ │ │ 身分證影本、扣│ │ │ │ │ │ │ │ 繳憑單、金鼎公│ │ │ │ │ │ │ │ 司名片、員工在│ │ │ │ │ │ │ │ 職證明書、查詢│ │ │ │ │ │ │ │ 銀行往來紀錄、│ │ │ │ │ │ │ │ 餘額代償授權申│ │ │ │ │ │ │ │ 請書及自動扣款│ │ │ │ │ │ │ │ 委託書各1 份(│ │ │ │ │ │ │ │ 偵7430號卷一第│ │ │ │ │ │ │ │ 445 至455 頁)│ │ │ │ │ │ │ │ 。 │ │ │ │ │ │ │ │⑹匯豐銀行之集團│ │ │ │ │ │ │ │ 代辦信用卡、信│ │ │ │ │ │ │ │ 貸偽件案一覽表│ │ │ │ │ │ │ │ 、盜刷交易明細│ │ │ │ │ │ │ │ 各1 份(偵7430│ │ │ │ │ │ │ │ 號卷一第12頁反│ │ │ │ │ │ │ │ 面、第13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⑺大眾銀行MUCH現│ │ │ │ │ │ │ │ 金卡之申請書、│ │ │ │ │ │ │ │ 帳戶查詢資料各│ │ │ │ │ │ │ │ 1 份(偵7430號│ │ │ │ │ │ │ │ 卷一第560 、56│ │ │ │ │ │ │ │ 1頁)。 │ │ │ │ │ │ │ │⑻大眾銀行之核貸│ │ │ │ │ │ │ │ 一覽表1 份(偵│ │ │ │ │ │ │ │ 7430號卷一第11│ │ │ │ │ │ │ │ 頁)。 │ │ │ │ │ │ │ │ │ ├──┼─────┼─────┼────┼──────┼──────┼────────┤ │⒙ │方建台等人│①93年12月│①國泰世│①金鼎公司92│①②均核發 │⑴國泰世華銀行信│ │ │冒用巫○○│ 8 日 │ 華銀行│ 年1 月至92│③核貸遭拒 │ 用卡申請書、多│ │ │名義申辦 │②93年12月│ 信用卡│ 年12月薪資│ │ 工程財富晶片卡│ │ │ │ 29日前某│②匯豐銀│ 800,684元 │ │ 簡易申請書暨身│ │ │ │ 日 │ 行信用│ 之扣繳憑單│ │ 分證影本、扣繳│ │ │ │③94年5 月│ 卡 │ 。 │ │ 憑單、金鼎公司│ │ │ │ 27日 │③匯豐銀│②金鼎公司92│ │ 名片各1 份(偵│ │ │ │ │ 行信用│ 年1 月至92│ │ 7430號卷一第20│ │ │ │ │ 貸款 │ 年12月薪資│ │ 0 、201 頁)。│ │ │ │ │ │ 800,684元 │ │⑵國泰世華銀行遭│ │ │ │ │ │ 之扣繳憑單│ │ 詐騙之進件一覽│ │ │ │ │ │ 。 │ │ 表1份(偵7430 │ │ │ │ │ │ │ │ 號卷一第20頁)│ │ │ │ │ │ │ │ 。 │ │ │ │ │ │ │ │⑶國泰世華銀行信│ │ │ │ │ │ │ │ 用卡盜刷交易明│ │ │ │ │ │ │ │ 細表1 份(偵7 │ │ │ │ │ │ │ │ 430 號卷一第24│ │ │ │ │ │ │ │ 頁)。 │ │ │ │ │ │ │ │⑷匯豐銀行信用卡│ │ │ │ │ │ │ │ 申請表暨身分證│ │ │ │ │ │ │ │ 影本、扣繳憑單│ │ │ │ │ │ │ │ 、金鼎公司名片│ │ │ │ │ │ │ │ 、上海商業儲蓄│ │ │ │ │ │ │ │ 銀行存摺明細、│ │ │ │ │ │ │ │ 花旗銀行信用卡│ │ │ │ │ │ │ │ 影本各1 份(偵│ │ │ │ │ │ │ │ 7430號卷一第31│ │ │ │ │ │ │ │ 4至318頁)。 │ │ │ │ │ │ │ │⑸匯豐銀行個人信│ │ │ │ │ │ │ │ 用貸款申請書暨│ │ │ │ │ │ │ │ 身分證影本、金│ │ │ │ │ │ │ │ 鼎公司名片、查│ │ │ │ │ │ │ │ 詢銀行往來紀錄│ │ │ │ │ │ │ │ 、中國信託存摺│ │ │ │ │ │ │ │ 明細、現金卡影│ │ │ │ │ │ │ │ 本、繳納收據、│ │ │ │ │ │ │ │ 94年5 月2 日白│ │ │ │ │ │ │ │ 金卡交費明細暨│ │ │ │ │ │ │ │ 收費收執表、花│ │ │ │ │ │ │ │ 旗銀行臺北分行│ │ │ │ │ │ │ │ 繳款收據各1 份│ │ │ │ │ │ │ │ (偵7430號卷一│ │ │ │ │ │ │ │ 第476至496 頁 │ │ │ │ │ │ │ │ )。 │ │ │ │ │ │ │ │⑹匯豐銀行之集團│ │ │ │ │ │ │ │ 代辦信用卡、信│ │ │ │ │ │ │ │ 貸偽件案一覽表│ │ │ │ │ │ │ │ 、盜刷交易明細│ │ │ │ │ │ │ │ 各1 份(偵7430│ │ │ │ │ │ │ │ 號卷一第12頁反│ │ │ │ │ │ │ │ 面、第18頁反面│ │ │ │ │ │ │ │ )。 │ ├──┼─────┼─────┼────┼──────┼──────┼────────┤ │⒚ │方建台等人│①94年6月 │①國泰世│①金鼎公司92│均有核發 │⑴國泰世華銀行信│ │ │冒用陳○○│ 6日 │ 華銀行│ 年1 月至92│ │ 用卡申請書暨身│ │ │名義申辦 │②94年6月 │ 信用卡│ 年12月薪資│ │ 分證影本、扣繳│ │ │ │ 10日 │②匯豐銀│ 1,593,425 │ │ 憑單、所得資料│ │ │ │ │ 行信用│ 元之扣繳憑│ │ 清單、桃園縣政│ │ │ │ │ 卡 │ 單。 │ │ 府營利事業登記│ │ │ │ │ │②金鼎公司93│ │ 證各1 份(偵74│ │ │ │ │ │ 年1 月至93│ │ 30號卷一第252 │ │ │ │ │ │ 年12月薪資│ │ 至256 頁)。 │ │ │ │ │ │ 1,593,425 │ │⑵國泰世華銀行遭│ │ │ │ │ │ 元之扣繳憑│ │ 詐騙之進件一覽│ │ │ │ │ │ 單。 │ │ 表(偵7430號卷│ │ │ │ │ │ │ │ 一第20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⑶國泰世華銀行信│ │ │ │ │ │ │ │ 用卡盜刷交易明│ │ │ │ │ │ │ │ 細表1 份(偵7 │ │ │ │ │ │ │ │ 430 號卷一第28│ │ │ │ │ │ │ │ 頁反面)。 │ │ │ │ │ │ │ │⑶匯豐銀行信用卡│ │ │ │ │ │ │ │ 申請表暨身分證│ │ │ │ │ │ │ │ 影本、扣繳憑單│ │ │ │ │ │ │ │ 、金鼎公司名片│ │ │ │ │ │ │ │ 、桃園縣政府營│ │ │ │ │ │ │ │ 利事業登記證、│ │ │ │ │ │ │ │ 93年綜合所得稅│ │ │ │ │ │ │ │ 資料清單、中國│ │ │ │ │ │ │ │ 信託存摺明細各│ │ │ │ │ │ │ │ 1 份(偵7430號│ │ │ │ │ │ │ │ 卷一第338 至34│ │ │ │ │ │ │ │ 5頁)。 │ │ │ │ │ │ │ │⑷匯豐銀行之集團│ │ │ │ │ │ │ │ 代辦信用卡偽件│ │ │ │ │ │ │ │ 案一覽表1 份(│ │ │ │ │ │ │ │ 偵7430號卷一第│ │ │ │ │ │ │ │ 12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