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57 分鐘讀完全文 53,3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2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吳基華陳碧玉張恂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23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饒明徵
指定辯護人
陳靖惠律師
被告
饒瑞隆
被告
葉啓賢
上二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5146、5288、5621、5777、6265、6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饒明徵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所處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饒瑞隆犯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刑。

葉啓賢犯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之刑。

事實

一、饒明徵、饒瑞隆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1 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係法所禁絕持有及販賣之物。饒明徵竟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各別犯意,或饒明徵、饒瑞隆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意聯絡,饒明徵遂持用其所有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1 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為對外聯絡交易海洛因之工具,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饒明徵於民國109 年4 月25日上午9 時12分、19分、23分許,與陳永菖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如附表二編號1-1 、1-2 、1-3 所示之交易海洛因事項後,陳永菖前往饒明徵位於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後,饒瑞隆以陳永菖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饒明徵聯繫如附表二編號1-4 所示通話後,饒瑞隆依饒明徵指示,旋即當場販賣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海洛因1 包(重量不詳)給陳永菖,得款500 元並轉交饒明徵,嗣後陳永菖將賒欠之500 元逕交饒明徵【即起訴書一、㈠之犯罪事實】。

㈡饒明徵於109 年6 月29日下午1 時1 分、3 分許,與黃茂川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通話後,饒明徵旋即於下午1 時10分許,在雲林縣四湖鄉環湖東路之統一超商,販賣1000元之海洛因1 包(重量不詳)給黃茂川,雙方當場交付毒品及付清貨款【即起訴書一、㈢之犯罪事實】。

㈢饒明徵於109 年7 月2 日上午7 時50分、59分許,與黃茂川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通話後,饒明徵旋即於上午8 時10分許,在雲林縣四湖鄉之明德國小前,販賣1000元之海洛因1 包(重量不詳)給黃茂川,雙方當場交付毒品及付清貨款【即起訴書一、㈣之犯罪事實】。

㈣饒明徵於109 年7 月2 日上午8 時16分、10時28分、中午12時27分、44分許,與黃茂川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通話後,饒明徵旋即於中午12時54分許,在黃茂川位於雲林縣水林鄉春埔村住處附近之福興宮,販賣1000元之海洛因1 包(重量不詳)給黃茂川,雙方當場交付毒品及付清貨款【即起訴書一、㈤之犯罪事實】。

㈤饒明徵於109 年7 月8 日上午11時30分、下午3 時46分許,與黃茂川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通話後,旋在其位於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外,販賣1000元之海洛因1 包(重量不詳)給黃茂川,雙方當場交付毒品及付清貨款【即起訴書一、㈥之犯罪事實】。

㈥饒明徵於109 年7 月8 日上午7 時4 分、7 分許,與林復奇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通話後,饒明徵於同日晚間7 時許,在林復奇位於雲林縣○○鄉○○村○○000 號住處外,販賣1000元之海洛因1 包(重量不詳)給林復奇,雙方當場交付毒品及付清貨款【即起訴書

一、㈩之犯罪事實】。

二、饒明徵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亦知悉黃茂川於109年6 月14日上午7 時56分、8 時0 分許,以黃茂川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其行動電話如附表二編號7-1 、7-2所示通話,係欲聯絡饒明徵之胞兄饒明勝(檢察官另案偵辦)購買海洛因,竟仍基於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意,以其所持用之行動電話供饒明勝作為與黃茂川聯絡購買毒品之用,而饒明勝於同日上午10時26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黃茂川如附表二編號7-3 所示通話後,饒明勝旋即於雲林縣四湖鄉之明德國小門口處,販賣1000元之海洛因1 包(重量不詳)給黃茂川,雙方當場交付毒品及付清貨款【即起訴書一、㈡之犯罪事實】。

三、饒明徵、葉賢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1 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係法所禁絕持有及施用之物。詎饒明徵為協助友人購買毒品,竟基於幫助他人施用海洛因之各別犯意,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饒明徵於109 年7 月18日上午10時許,駕駛自小客車搭載葉賢前往址設雲林縣○○鎮○○路000 號之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附近,由葉賢交付振興券3000元與饒明徵作為代購之價金,饒明徵旋在上述地點,以振興券3000元之價格,代葉賢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購入海洛因1包(重量不詳)後交付予葉賢施用,饒明徵即以此方式幫助葉賢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詎葉賢為答謝饒明徵幫助施用海洛因,竟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意,隨即在車上無償轉讓些許海洛因給饒明徵施用,葉賢即以此方式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饒明徵1 次。葉賢於其犯行尚未為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即主動供出上開犯行並接受裁判【即起訴書一、㈦之犯罪事實】。

㈡饒明徵於109 年7 月某日上午,明知林新全欲購入海洛因施用,竟於林新全交付代購之價金1000元後,旋在不詳地點,代林新全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購入海洛因1 包(重量不詳),在其位於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將上開為林新全代購之海洛因1 包交付予林新全施用,饒明徵即以此方式幫助林新全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即起訴書一、㈨之犯罪事實】。

㈢饒明徵於109 年7 月22日,明知黃春宏欲購入海洛因施用,竟於黃春宏交付代購之價金1000元後,旋在不詳地點,代黃春宏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購入海洛因1 包(重量不詳),在其位於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將上開為黃春宏代購之海洛因1 包交付予黃春宏施用,饒明徵即以此方式幫助黃春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即起訴書一、之犯罪事實】。

㈣饒明徵於109 年7 月25日,明知黃春宏欲購入海洛因施用,竟於黃春宏交付代購之價金1000元後,旋在不詳地點,代黃春宏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購入海洛因1 包(重量不詳),在其位於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將上開為黃春宏代購之海洛因1 包交付予黃春宏施用,饒明徵即以此方式幫助黃春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即起訴書一、之犯罪事實】。

四、饒明徵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且同時屬藥事法規範之禁藥,不得非法轉讓,饒明徵仍於109 年6 月20日上午9 時40分、晚上6 時10分、26分、7 時40分、7 時50分許,以其持用OPPO廠牌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與丁錦堂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通話後,旋即在丁錦堂位於雲林縣臺西鄉和豐村住處附近之全家便利超商,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1 包(重量不足1 公克)與丁錦堂施用【即起訴書一、㈧之犯罪事實】。

五、嗣因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依法對饒明徵持用上開門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於109 年7 月26日持本院核發109 年聲搜字第442 號搜索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拘票,於該日下午2 時42分許,至饒明徵位於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拘提饒明徵,並依法執行搜索,扣得OPPO廠牌行動電話1 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而循線查悉上情。

六、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後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故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2 項亦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被告饒明徵及其辯護人、被告饒瑞隆、葉賢及2 人之辯護人對本判決下列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之陳述,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227 、291 、412 、413 頁),本院於審理時提示上開審判外陳述之內容並告以要旨,且經檢察官、被告饒明徵、饒瑞隆、葉賢及其等之辯護人到庭表示意見,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資格聲明異議,故本院審酌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文書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饒明徵、饒瑞隆、葉賢及其等之辯護人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該等證據自得作為本案裁判之資料。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饒明徵部分:

㈠訊據被告饒明徵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程序均坦承不諱(109 偵5146號卷第27至33、37至63、317 至328 、335 至339 、341 至345 、357 至362 頁,109 聲羈104 號卷第48至50頁,本院卷一第147 至155 、220 至222 、437 至440 頁),核與證人陳永菖、黃茂川、葉賢、丁錦堂、林新全、林復奇、黃春宏、饒瑞隆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彰警分偵字第0000000035號卷第93至96、105 至108 頁,彰警分偵字第0000000074號卷第95至113 頁,109 偵5146號卷第95至113 、135 至138 、139、141 至155 、157 至159 、161 至175 、181 至185 、187 至199 、201 至203 、205 、207 至217 、219 至223 、233 、235 、239 、299 至306 、309 至312 頁),而證人葉賢、黃春宏有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前案,此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卷一第81至119 頁),且復有本院109 年聲搜字第442 號、第443 號搜索票影本各1 份、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各2 份、被告饒明徵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8 份、本院109 年5 月21日雲院惠刑肅決109聲監可字第44號函、109 年度聲監字第227 號、第380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被告饒明徵門號0000000000號、證人陳永菖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證人黃茂川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證人黃茂川稱駕駛前往購毒之車號0000-00 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 份(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48至54、93至95、112 、114 至117 、123 至125 、131 、132 頁,彰警分偵字第0000000074號卷第101 至102 、135 至136 頁,109 偵5146號卷第97至99、101 至102 、104 、105 、123 、131 、145 至146 頁)在卷可佐。

㈡復觀之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證人向被告饒明徵確認有無某物、可否立即取得,及雙方約定見面的地點、是否到達等語,對話內容雖未提及交易何物,但用語多隱含默契,外顯意涵不明,綜合其等前後語意、交談情境及時機等諸般情狀,核與現今毒品交易之實務現況中,常見之兩方約定見面交易之方式相同,通話內容出現編號1 「我要那個啦」、「袋子」、「蝦子」、編號3 「拿2 包」、「1 還是2 」、「加點啦,那太少」、編號4 「留1 斤給我」、編號5 「青菜好吃啦」、編號6 「我去載回來,賣一賣」此類規避查緝、暗示毒品數量之字眼,且各譯文內容均顯現有相約碰面之情形,佐以證人陳永菖、黃茂川、林復奇等證述購買毒品之對象、購買毒品種類、交易地點、數量、價格等細節,所述內容又與附表二監聽譯文大致相符,是上揭通訊監察譯文之補強證據,確與證人之證述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且足以佐證其證述之真實性,認被告饒明徵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復有上揭其他證據為佐,故其上開之犯行均明確,足以認定。

二、被告饒瑞隆部分

㈠訊據被告饒瑞隆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程序均坦承不諱(109 偵5146號卷第299 至306 、309 至312 頁,本院卷一第286 至287 、437 至438 頁),核與證人陳永菖於警詢及偵訊、饒明徵於警詢及偵訊、本院偵查中羈押、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93至96、105 至108 頁,109 偵5146號卷第27至33、52至55、233 、235 、239 、317 至328 、357 至362頁,109 聲羈104 號卷第48至50頁,本院卷一第147 至155、220 至222 、437 至438 頁),且復有本院109 年聲搜字第442 號、第443 號搜索票影本各1 份、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各2 份、被告饒明徵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本院109 年5月21日雲院惠刑肅決109 聲監可字第44號函、109 年度聲監字第227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被告饒明徵門號0000000000號、證人陳永菖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各1 份(彰警分偵字第0000000035號卷第48至54、93至95、112 、114 至117 、123 至125 、131 、132 頁)在卷可佐。

㈡復觀之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可徵,於證人陳永菖與被告饒明徵之通話內容中,出現「我要那個啦」、「袋子」、「蝦子」此類規避查緝、暗示毒品之字眼,且也以「蝦子有新鮮嗎」詢問毒品之品質,被告饒明徵叫證人陳永菖「你去,你用你的手機打我的電話。我跟隆隆說」,隨後被告饒瑞隆即以證人陳永菖之手機撥打被告饒明徵之手機問「番阿有跟你說嗎?」,被告饒明徵回應「有」,顯現證人陳永菖有至被告饒明徵家中,由被告饒瑞隆電話簡短向被告饒明徵確認後即為毒品交易,而通話內容中出現「那蝦子1 斤1 千元我先拿5 百給他,晚一點我再處理給他」之明確金錢字眼,也與被告饒瑞隆僅得款500 元並轉交被告饒明徵、證人陳永菖賒欠500 元,嗣後付被告饒明徵500 元之付款情形相符,是上揭通訊監察譯文之補強證據,確與證人陳永菖之證述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且足以佐證其證述之真實性,堪認被告饒瑞隆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復有上揭其他證據為佐,故其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明確,足以認定。

㈢毒品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予寬貸之犯罪行為,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持有毒品之人當無輕易將所持有之毒品任意轉售他人,甘冒再次向他人購買時,遭查獲移送法辦之危險之理;而毒品海洛因,本無一定之公定價格,是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有所差異,或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程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量差」或「純度」謀取利潤方式,亦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因此,販賣利得,除經被告坦承或其價量至臻明確外,確實難以究其原委。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查被告饒明徵、饒瑞隆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且均有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罪行為或紀錄,對於上情應有相當認知,又被告饒明徵供稱:販賣均有賺200 元或賺吃的等語,其間顯有相當之價差及利潤甚明。其等倘無從中賺取買賣價差牟利之意圖,豈會甘冒重典之危而涉險交易,可認被告饒明徵、饒瑞隆交付海洛因與買受人張永菖、被告饒明徵交付海洛因與買受人黃茂川、林復奇,當係圖轉手交易間之毒品價差或量差甚明。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饒明徵、饒瑞隆就犯罪事實一、㈠至㈥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應堪認定。

三、被告葉賢部分訊據被告葉賢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程序均坦承不諱(109 偵5146號卷第161 至169 、181 至184 頁,本院卷一第286 至287 、437 至439 頁),核與證人饒明徵於警詢及偵訊、本院偵查中羈押、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彰警分偵字第0000000035號卷第78至108 頁,109偵5146號卷第341 至345 、357 至362 、363 頁,109 聲羈104 號卷第47至54頁,本院卷一第147 至155 、213 至230、437 至439 頁),堪認被告葉賢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復有上揭其他證據為佐,故其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明確,足以認定。

參、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比較新舊法,應綜合罪刑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就比較之結果,需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分別適用各該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被告饒明徵、饒瑞隆、葉賢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7條第2項已於109 年1 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 月15日生效施行。茲比較如下:

㈠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原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項則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即提高處無期徒刑者之罰金刑最高刑度至「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上開條例第4 條第1 項既已提高法定刑度,顯非較有利於被告饒明徵、饒瑞隆。

㈡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原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則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而增加須於「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依該條項減輕之要件。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法律並未較有利於被告饒明徵、饒瑞隆、葉賢。

㈢綜合上開比較之結果,以被告饒明徵、饒瑞隆、葉賢行為時之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7條第2 項規定,較為有利被告,本案自應適用上開修正前之規定。

二、再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轉讓及販賣。另按甲基安非他命雖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但亦屬藥事法所規範之禁藥,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定有處罰明文,故行為人明知為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與他人者,其轉讓行為同時該當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屬法條競合,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而104 年12月2 日修正公布後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之法定本刑(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為重,是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第二級毒品,除轉讓達一定數量;或成年人對18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為轉讓行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6 項、第9 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 條增列第3 項「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同條第1 項、第2 項未修正)各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特別規定,而應依各該加重規定處罰者外,均應依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規定處罰(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39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饒明徵就附表一編號12所示轉讓與證人丁錦堂之甲基安非他命,其轉讓數量未達1 公克,此觀證人丁錦堂於警詢時之證述即明(彰警分偵字第0000000074號卷第100 頁),此據被告饒明徵供述亦同至明(本院卷一第439 頁),復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饒明徵此次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淨重已達10公克以上,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6 項規定加重事由之適用,依照前揭說明,本案被告饒明徵轉讓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應優先適用藥事法處斷。

三、論罪:

㈠核被告饒明徵所為,就事實一之㈠至㈥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事實三之㈠至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就事實四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被告饒明徵各次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進而販賣、幫助施用,則各次持有之低度行為均應為其販賣、幫助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此外,被告饒明徵於轉讓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因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既已適用藥事法加以處罰,則其為轉讓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即不能再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論處,而因藥事法對持有禁藥並未列有刑罰規範,故被告饒明徵轉讓甲基安非他命前之持有行為,自為法所不罰。

㈡核被告饒瑞隆就事實一之㈠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饒瑞隆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進而販賣,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核被告葉賢就事實三之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被告葉賢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被告饒明徵與饒瑞隆就事實一之㈠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饒明徵如事實一所示6 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事實二所示1 次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事實三所示4 次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事實四所示1 次轉讓禁藥罪,皆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刑之加重事由:按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解釋文及理由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刑法第47條第1 項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故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之情形,法院方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並非指前案為同性質之案件,始有累犯加重之適用(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518 、296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饒明徵前㈠因詐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港簡字第149 號、99年度訴字第813 號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401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又㈡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783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前揭㈠、㈡經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85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於106 年3 月7 日執行完畢;被告葉賢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等案件,經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387 號、第462 號、104 年度訴字第268 號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75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2 月,108 年4月18日因縮刑假釋出監,109 年6 月3 日縮刑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等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均為累犯,又本件並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之情形,亦無加重最低法定刑有罪刑不相當之情形,被告饒明徵、葉賢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六、刑之減輕事由:

㈠按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旨在鼓勵毒犯自白認罪,以開啟其自新之路。經查,被告饒明徵就事實欄一至二、被告饒瑞隆就事實一之㈠、被告葉賢就事實三之㈠所示之事實,均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均應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重後減輕之。次按對於不同刑罰法律間具有法規競合關係者,經擇一法律加以論科,其相關法條之適用,應本於整體性原則,不得任意割裂,故被告饒明徵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因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規競合關係,既擇一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論處罪刑,則被告饒明徵縱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仍無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是被告饒明徵雖於偵審中均自白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仍無從割裂適用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㈡被告饒明徵就事實二、事實三之㈠至㈣,均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幫助犯規定減輕其刑。

㈢按刑法第62條所謂自首,祇以犯人在犯罪未發覺之前,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犯罪事實,並受裁判為已足。目的在促使行為人於偵查機關發覺前,主動揭露其犯行,俾由偵查機關儘速著手調查,於嗣後之偵查、審理程序,自首者仍得本於其訴訟權之適法行使,對所涉犯罪事實為有利於己之主張或抗辯,不以始終均自白犯罪為必要。至(按: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則旨在使刑事案件儘速確定,鼓勵被告認罪,並節省司法資源,行為人須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始符合減輕其刑之要件。上揭法定減輕其刑之規定,前者,重在鼓勵行為人自行揭露尚未發覺之犯罪;後者,則重在憑藉行為人於偵查、審判程序之自白,使已存在之案件儘速確定。二者之立法目的互異,供承犯罪之時間不同,前者為得減其刑,後者則為應減其刑,適用效果迥然有別,乃個別獨立之減輕其刑之規定。行為人若同時存在此二情形,自應依法遞減其刑,並無因何者應優先而僅擇一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56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葉賢於警方詢問有關109 年7 月11日之通訊監察譯文時,於其本案犯行未被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主動向警方稱:該通電話講完後,是於109 年7 月18日上午10時許,饒明徵帶我去購買海洛因,我向饒明徵說帶我去購買海洛因,我可以分他施用,我直接分他1 包海洛因給他施用,當作他開車帶我去購買海洛因之代價等語(109 偵5146號卷第166 至167 頁),合於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之。

刑法第59條(販賣、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罪,其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刑度甚重,然同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同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情形亦所在多有,其因販賣行為所獲致之利益與造成危害社會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甚重。為達懲儆被告,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須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符合比例原則。查被告饒明徵如事實一之㈡至㈥所示5 次單獨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事實二所示1 次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被告饒明徵、饒瑞隆如事實一之㈠所示1 次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交易對象共3 人,交易金額各次均為1000元,是其等從中獲取之不法所得非鉅,亦可推知其等本案販賣海洛因之數量不多,相對於長期大量販賣毒品予不特定多數人施用,藉以謀取暴利之情並不相同,是對被告饒明徵、饒瑞隆所涉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縱科以最低刑度(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後,販賣部分最低應處有期徒刑15年,幫助販賣部分最低應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仍尚嫌過重,亦無從與大盤販毒者之惡行有所區隔,是其犯罪情狀相較於法定之重刑,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情節尚堪憫恕,爰就被告二人所涉上開幫助販賣、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旨在鼓勵被告供出其所涉案件查獲毒品之來源,擴大落實毒品之追查,俾有效斷絕毒品之供給,以杜絕毒品泛濫。被告饒明徵雖於警詢時供出其販賣、幫助販賣、幫助施用之毒品來源為綽號「施仔」、黃智宗、黃廣毅等人。惟經本院函詢結果,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回覆略以:被告饒明徵並無提供綽號「施仔」之人之真實年籍資料及足資識別特徵,亦無相關聯絡方式供本分局查緝,黃廣毅仍在偵辦中等語,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109 年10月29日彰警分偵字第1090044883號函暨所附警員職務報告在卷可參(本院卷一第301 、303 至304 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回覆以:本署未因被告饒明徵之供述而查獲黃智宗、綽號「施仔」等語,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10月23日雲檢原仁109 偵5146字第1099028673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261 頁)。從而,迄本案辯論終結前,被告饒明徵所稱之毒品來源均尚未查獲,自無適用上揭規定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餘地。

㈥綜上,本案被告饒明徵就事實一、二部分、被告葉賢就事實三之㈠部分,有上開刑之加重、減輕事由,故依刑法第70條、第71條規定,先加重(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再分別減輕其刑、遞減輕其刑。被告饒明徵就事實三,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先加重再減輕其刑。被告饒瑞隆就事實一之㈠部分,有二種以上減輕事由,故依刑法第70條規定,減輕其刑、遞減輕其刑。

七、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饒明徵、饒瑞隆、葉賢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相關犯罪禁令甚嚴,且一般施用者為圖購買毒品解癮,往往不惜耗費鉅資以致散盡家財,非但可能連累親友,甚或鋌而走險實施各類犯罪,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風險甚鉅,則流毒所及,非僅多數人之生命、身體受其侵害,社會、國家之法益亦不能倖免,當非個人一己之生命、身體法益所可比擬,且觀諸被告3 人之前案紀錄,其等過往均有施用毒品之情形,應知一旦染上毒癮,不僅戕害個人身心健康,亦造成家人之痛苦,且深陷毒癮者可能為以金錢換取毒品進而為其他不法行為,造成社會治安潛在之危險,仍無視上情,轉讓、販賣毒品予他人、幫助他人施用毒品,形同由國家社會人民為其等個人不法利益付出龐大代價,所為自應予譴責。惟考量被告3 人犯後坦承犯行,態度不差,復酌以被告饒明徵、饒瑞隆各次販賣毒品之價量非鉅(1000元)、被告饒明徵、葉賢轉讓之毒品(禁藥)數量亦非大量,另被告饒明徵販賣毒品之對象為3 人、次數為6 次,幫助販賣毒品之對象為1 人、次數為1 次,幫助施用毒品之對象有3 人、次數為4 次,轉讓禁藥之對象為1 人、次數為1次,被告饒瑞隆販賣毒品之對象為1 人、次數為1 次,被告葉賢轉讓毒品之對象為1 人、次數為1 人,暨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分工方式、所獲利益等節;兼衡:

㈠被告饒明徵自述: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離婚,有5 個成年子女,5 個子女都跟前妻,和前妻、小孩都還有往來,饒瑞隆是二兒子,入監前曾受僱做鐵工、油漆等工作,無財產、無負債之家庭與經濟狀況;

㈡被告饒瑞隆自述:國中休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被告饒明徵為其父親,家中排行第二,父母離婚後,兄弟姊妹都跟母親,曾受雇做油漆、模具等工作,現在無業,生活費由家裡支應,最近要去找工作等之家庭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㈢被告葉賢自述: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父母離婚,與母親一起住,因罹患精神分裂症,90年有於苗栗療養院住院治療1 個多月,之後沒有再住過療養院,無庸定期回診,也不用吃藥,現在在六輕廷協公司工作,做拆螺絲工作,半個月領一次薪水,並提出戶籍謄本、薪資工作收入證明、輕度身心障礙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各1 份、本人及母親之診斷證明書3 份等在卷可參(本院卷一第233 至241、451 至469 頁)之家庭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㈣就被告3 人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就被告饒明徵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不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各定其應執行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之宣告刑及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八、沒收之說明:

㈠按犯罪所得之沒收,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則對於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自應就共同正犯各人所分得者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又按共同犯罪行為人之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因共犯連帶沒收與罪刑相當原則相齟齬,故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實際分得者為之。另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物之沒收,係在於避免行為人濫用憲法所賦予之財產權保障,持以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造成社會秩序之危害,為預防並遏止犯罪所定,是對於共同正犯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應如何沒收,仍須以各行為人對工具物有無所有權或共同處分權為基礎,並非因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即應對各共同正犯重複諭知沒收,從而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犯罪工具物必須屬於被告所有,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時,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諭知沒收,至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10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關於本案犯罪所得及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物之沒收,應以各該共同正犯各人實際分得者或具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者,始得在其罪刑項下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

㈡經查:

⒈本案被告饒明徵扣案OPPO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行動電話手機係被告饒明徵所有,雖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係其兒媳張瑋苓申辦,但長期供被告饒明徵使用處分,已據被告饒明徵於本院審理時供承無訛(見本院卷一第425 、431 頁),另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 紙在卷足佐(見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31 頁)。而本案事實一、二、四所示犯行,卷內證據足以證實被告饒明徵確有以前開行動電話,先與毒品購買(受讓)者聯繫,均應依各該次犯罪過程實際聯繫情況,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販賣海洛因、幫助販賣海洛因部分)、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轉讓禁藥部分)之規定,在被告饒明徵所犯各罪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

⒉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故被告饒明徵就各販賣第一級毒品實際所得,雖未據扣案,但既屬犯罪行為人即被告饒明徵所有,自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就事實一、㈠,由被告饒瑞隆出面交易時,其收取毒品價金500 元業已轉交與被告饒明徵等情,為被告饒明徵於本院審理時供陳在卷(見本院卷一第437 頁)。準此,堪認該次販賣毒品所得價金,歸屬於被告饒明徵所有,毋庸於被告饒瑞隆所犯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就事實二,被告饒明徵並未自饒明勝分得好處乙情,業據被告饒明徵於警詢、本院審理時供陳在卷(109 偵5146號卷第44頁,本院卷一第438 頁),被告饒明徵未受分配之該次,毋庸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修正前)、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第17條第2 項(修正前)、第19條第1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第28條、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47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啟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被告饒明徵、饒瑞隆、葉賢所犯罪名、科刑及沒收。

┌───┬───────┬──────────────────┐│編號 │犯罪事實 │被告所犯罪名、科刑及沒收 │├───┼───────┼──────────────────┤│一 │事實欄一之㈠部│饒明徵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 │分 │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OPPO廠牌行動電話││ │ │壹支(含門號○○○○○○○○○○號SI││ │ │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饒瑞隆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柒年陸月。 │├───┼───────┼──────────────────┤│二 │事實欄一之㈡部│饒明徵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分 │刑柒年柒月。扣案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含門號○○○○○○○○○○號SIM 卡││ │ │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 │事實欄一之㈢部│饒明徵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分 │刑柒年柒月。扣案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含門號○○○○○○○○○○號SIM 卡││ │ │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 │事實欄一之㈣部│饒明徵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分 │刑柒年柒月。扣案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含門號○○○○○○○○○○號SIM 卡││ │ │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 │事實欄一之㈤部│饒明徵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分 │刑柒年柒月。扣案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含門號○○○○○○○○○○號SIM 卡││ │ │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 │事實欄一之㈥部│饒明徵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分 │刑柒年柒月。扣案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含門號○○○○○○○○○○號SIM 卡││ │ │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 │事實欄二部分 │饒明徵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 │ │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OPPO廠牌行動電話││ │ │壹支(含門號○○○○○○○○○○號SI││ │ │M 卡壹張)沒收之。 │├───┼───────┼──────────────────┤│八 │事實欄三之㈠部│饒明徵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 │分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葉賢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刑肆月。 │├───┼───────┼──────────────────┤│九 │事實欄三之㈡部│饒明徵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 │分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十 │事實欄三之㈢部│饒明徵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 │分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十一 │事實欄三之㈣部│饒明徵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 │分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十二 │事實欄四 │饒明徵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 │ │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OP││ │ │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 │ │一七一○七號SIM 卡壹張)沒收之。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張恂嘉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日期    │時間      │通話對象  │通話內容                  │通訊監察書│譯文出處  │
├──┼────┼─────┼─────┼─────────────┼─────┼─────┤
│⒈-1│109 年4 │上午9 時12│0000000000│B:喂。                  │109 年度聲│彰警分偵字│
│    │月25日  │分12秒    │  饒明徵  │A:你在幹什麼。          │監字第227 │第00000000│
│    │        │          │  (B)  │B:我要去載我姪子。      │號通訊監察│35號卷第93│
│    │        │          │    ↑    │A:你要去載你姪子。      │書、109 年│至95 頁   │
│    │        │          │0000000000│B:跟我二哥,你在哪裡。  │5 月21日雲│          │
│    │        │          │  陳永菖  │A:你沒有去嗎?          │院惠刑肅決│          │
│    │        │          │  (A)  │B:阿。                  │109 聲監可│          │
│    │        │          │          │A:你沒有去處理嗎?      │字第000044│          │
│    │        │          │          │B:沒有啦。              │號(彰警分│          │
│    │        │          │          │A:沒有要如何去。        │偵字第1090│          │
│    │        │          │          │B:你要去哪裡。          │035435號卷│          │
│    │        │          │          │A:我人在四湖。          │第123 至12│          │
│    │        │          │          │B:在四湖幹什麼。        │5 頁)    │          │
│    │        │          │          │A:買東西。              │          │          │
│    │        │          │          │B:買一買,濃濃一個人在家│          │          │
│    │        │          │          │    ,你去跟他作伴,我載一│          │          │
│    │        │          │          │    下馬上回去。          │          │          │
│    │        │          │          │A:沒有啦,我要那個啦。  │          │          │
│    │        │          │          │B:阿。                  │          │          │
│    │        │          │          │A:我要那個啦。          │          │          │
│    │        │          │          │B:袋子啊。              │          │          │
│    │        │          │          │A:阿,我要蝦子啦。      │          │          │
│    │        │          │          │B:他那個蝦子很貴呢。    │          │          │
│    │        │          │          │A:阿。                  │          │          │
│    │        │          │          │B:蝦子很貴呢,都要現那個│          │          │
│    │        │          │          │    。                    │          │          │
│    │        │          │          │A:我就現跟他買,錢就看幾│          │          │
│    │        │          │          │    斤現給他阿。          │          │          │
│    │        │          │          │B:我跟你說,你去喔,你用│          │          │
│    │        │          │          │    你的手機打我的電話。  │          │          │
│    │        │          │          │A:好啦。                │          │          │
│    │        │          │          │B:我跟濃濃說。          │          │          │
│    │        │          │          │A:喔,好啦。            │          │          │
│    │        │          │          │B:這個,你了解啦,不用說│          │          │
│    │        │          │          │    那麼多。              │          │          │
│    │        │          │          │A:不要弄那個,不要弄那個│          │          │
│    │        │          │          │    。                    │          │          │
│    │        │          │          │B:我會特別那個啦,我答應│          │          │
│    │        │          │          │    你的哪一次沒有做到。  │          │          │
│    │        │          │          │A:嗯。                  │          │          │
│    │        │          │          │B:你跟我。              │          │          │
│    │        │          │          │A:嗯。                  │          │          │
│    │        │          │          │B:你跟我,我會跟你那個嗎│          │          │
│    │        │          │          │    ?                    │          │          │
│    │        │          │          │A:好啦。                │          │          │
│    │        │          │          │B:你要跟他作伴到我回來喔│          │          │
│    │        │          │          │    。                    │          │          │
│    │        │          │          │A:好啦。                │          │          │
│    │        │          │          │B:我的床不要弄亂。      │          │          │
│    │        │          │          │A:我要把你的床搬到外面。│          │          │
│    │        │          │          │B:你娘的,你把我搬到外面│          │          │
│    │        │          │          │    ,沒有幫我買個新的,我│          │          │
│    │        │          │          │    回來你沒有包紅包也沒有│          │          │
│    │        │          │          │    弄什麼。              │          │          │
│    │        │          │          │A:困苦阿。              │          │          │
│    │        │          │          │B:你跟濃濃作伴啦。      │          │          │
│    │        │          │          │A:好啦。                │          │          │
│    │        │          │          │B:比較沒有人去囉唆啦。  │          │          │
│    │        │          │          │A:好啦。                │          │          │
│    ├────┼─────┼─────┼─────────────┤          │          │
│⒈-2│109 年4 │上午9 時19│0000000000│B:喂。                  │          │          │
│    │月25日  │分2秒     │  饒明徵  │A:那蝦子1 斤1 千元我先拿│          │          │
│    │        │          │  (B)  │    5 百給他,晚一點我再處│          │          │
│    │        │          │    ↑    │    理給他啦。            │          │          │
│    │        │          │0000000000│B:好啦,我信任你啦。    │          │          │
│    │        │          │  陳永菖  │A:阿。                  │          │          │
│    │        │          │  (A)  │B:我信任你啦。          │          │          │
│    │        │          │          │A:你沒有信任我也沒有辦法│          │          │
│    │        │          │          │    啦。                  │          │          │
│    │        │          │          │B:幹,我跟你說,我信任你│          │          │
│    │        │          │          │    啦。                  │          │          │
│    │        │          │          │A:好啦,你跟他說一下,你│          │          │
│    │        │          │          │    跟明勝說,叫明勝聽電話│          │          │
│    │        │          │          │    ,我要打電話給他,他手│          │          │
│    │        │          │          │    機都沒有接,出來我要跟│          │          │
│    │        │          │          │    他說話。              │          │          │
│    │        │          │          │B:我現在人在四湖,等一下│          │          │
│    │        │          │          │    回去。                │          │          │
│    │        │          │          │A:人還在四湖,你打電話跟│          │          │
│    │        │          │          │    濃濃說一下。          │          │          │
│    │        │          │          │B:濃濃的手機也不通。    │          │          │
│    │        │          │          │A:那怎麼辦。            │          │          │
│    │        │          │          │B:你去用他的手機打給我。│          │          │
│    │        │          │          │A:好。                  │          │          │
│    ├────┼─────┼─────┼─────────────┤          │          │
│⒈-3│109 年4 │上午9 時23│0000000000│B:喂,我跟你說喔。      │          │          │
│    │月25日  │分37秒    │  饒明徵  │A:你怎麼不講話。        │          │          │
│    │        │          │  (B)  │B:沒有按到,我跟你說。  │          │          │
│    │        │          │    ↑    │A:喔。                  │          │          │
│    │        │          │0000000000│B:你去直接找濃濃不要找明│          │          │
│    │        │          │  陳永菖  │    勝。                  │          │          │
│    │        │          │  (A)  │A:嗯。                  │          │          │
│    │        │          │          │B: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  │          │          │
│    │        │          │          │A:好。                  │          │          │
│    │        │          │          │B:你用你的手機打給我。  │          │          │
│    │        │          │          │A:蝦子有新鮮嗎?        │          │          │
│    │        │          │          │B:不要在家裡喔。        │          │          │
│    │        │          │          │A:好啦,蝦子有新鮮嗎?  │          │          │
│    │        │          │          │B:阿。                  │          │          │
│    │        │          │          │A:蝦子有新鮮嗎?        │          │          │
│    │        │          │          │B:有啦,有啦。          │          │          │
│    │        │          │          │A:不新鮮你就皮癢。      │          │          │
│    │        │          │          │B:不新鮮我就給你一啦。│          │          │
│    │        │          │          │A:好啦。                │          │          │
│    │        │          │          │B:都是現撈的。          │          │          │
│    │        │          │          │A:好啦。                │          │          │
│    │        │          │          │B:你去直接找濃濃不要找明│          │          │
│    │        │          │          │    勝,他都一。        │          │          │
│    ├────┼─────┼─────┼─────────────┤          │          │
│⒈-4│109 年4 │上午9 時26│0000000000│B:喂。                  │          │          │
│    │月25日  │分3 秒    │  饒明徵  │A:喂,番阿有跟你說嗎?  │          │          │
│    │        │          │  (B)  │B:有啦。                │          │          │
│    │        │          │    ↑    │A:他說要先救,現…。    │          │          │
│    │        │          │0000000000│B:嗯嗯嗯嗯嗯。          │          │          │
│    │        │          │  饒瑞隆  │A:好啦。                │          │          │
│    │        │          │  (A)  │                          │          │          │
├──┼────┼─────┼─────┼─────────────┼─────┼─────┤
│⒉  │109 年6 │下午1 時1 │0000000000│B:喂。                  │109 年度聲│109 年度偵│
│    │月29日  │分3 秒    │  饒明徵  │A:我朋友剛好在四湖啦,你│監字第380 │字第5146號│
│    │        │          │  (A)  │    到了嗎?              │號通訊監察│第99頁    │
│    │        │          │    ↓    │B:要到了啦。            │書(彰警分│          │
│    │        │          │0000000000│A:好啦。                │偵字第1090│          │
│    │        │          │  黃茂川  │                          │031474號卷│          │
│    │        │          │  (B)  │                          │第135 至13│          │
│    │        │          │          │                          │6 頁)    │          │
│    ├────┼─────┼─────┼─────────────┤          │          │
│    │109 年6 │下午1 時3 │0000000000│B:喂。                  │          │          │
│    │月29日  │分33秒    │  饒明徵  │A:在哪裡啦?            │          │          │
│    │        │          │  (B)  │B:啊我不是說在公園這裡,│          │          │
│    │        │          │    ↑    │    我到了啦,你就停在路邊│          │          │
│    │        │          │0000000000│    有沒有,7-11這條旁邊,│          │          │
│    │        │          │  黃茂川  │    我就有看到你了啊。    │          │          │
│    │        │          │  (A)  │A:好啦。                │          │          │
│    │        │          │          │                          │          │          │
├──┼────┼─────┼─────┼─────────────┼─────┼─────┤
│⒊  │109 年7 │上午7 時50│0000000000│B:喂。                  │109 年度聲│109 年度偵│
│    │月2 日  │分7 秒    │  饒明徵  │A:在睡覺喔。            │監字第380 │字第5146號│
│    │        │          │  (A)  │B:沒有欸,哪有?要去園仔│號通訊監察│第101 至10│
│    │        │          │    ↓    │    啦。                  │書(彰警分│2 頁      │
│    │        │          │0000000000│A:要去園仔喔。          │偵字第1090│          │
│    │        │          │  黃茂川  │B:對啊,怎樣?          │031474號卷│          │
│    │        │          │  (B)  │A:就我朋友,現在來,住在│第135 至13│          │
│    │        │          │          │    我這裡,隔壁這裡啦。  │6 頁)    │          │
│    │        │          │          │B:在哪裡?              │          │          │
│    │        │          │          │A:在我們隔壁莊這裡啦,我│          │          │
│    │        │          │          │    這樣講你就聽得懂了啦。│          │          │
│    │        │          │          │B:有啦,你叫他拿2 包,我│          │          │
│    │        │          │          │    等一下過去啦,你叫他加│          │          │
│    │        │          │          │    點啦,那太少啦。      │          │          │
│    │        │          │          │A:吼,你不要說那個啦。  │          │          │
│    │        │          │          │B:蛤。                  │          │          │
│    │        │          │          │A:好啦,你不要說那個啦。│          │          │
│    │        │          │          │B:好啦。                │          │          │
│    ├────┼─────┼─────┼─────────────┤          │          │
│    │109 年7 │上午7 時59│0000000000│B:我要到四湖了欸。      │          │          │
│    │月2 日  │分18秒    │  饒明徵  │A:好啦。                │          │          │
│    │        │          │  (B)  │B:阿你要記得欸。        │          │          │
│    │        │          │    ↑    │A:會啦。                │          │          │
│    │        │          │0000000000│B:阿要去你們那裡嗎?    │          │          │
│    │        │          │  黃茂川  │A:國小啦。              │          │          │
│    │        │          │  (A)  │B:好啦。                │          │          │
│    │        │          │          │A:阿,要怎樣?1 、2 ,1 │          │          │
│    │        │          │          │    還是2 ?              │          │          │
│    │        │          │          │B:1 啦。                │          │          │
│    │        │          │          │A:好。                  │          │          │
├──┼────┼─────┼─────┼─────────────┼─────┼─────┤
│⒋  │109 年7 │上午8 時16│0000000000│A:喂。                  │109 年度聲│109 年度偵│
│    │月2 日  │分27秒    │  饒明徵  │B:嘿。                  │監字第380 │字第5146號│
│    │        │          │  (B)  │A:像這樣就可以了啦。    │號通訊監察│第102 頁  │
│    │        │          │    ↑    │B:對啊,我就跟你說就是會│書(彰警分│          │
│    │        │          │0000000000│    那個,電話中不要講那個│偵字第1090│          │
│    │        │          │  黃茂川  │    啦,你如果要過來,打電│031474號卷│          │
│    │        │          │  (A)  │    話來,我就說在家,你就│第135 至13│          │
│    │        │          │          │    過來,這樣就對了。    │6 頁)    │          │
│    │        │          │          │A:對啦,我晚一點還要啦。│          │          │
│    │        │          │          │B:好啦。                │          │          │
│    │        │          │          │A:好啦。                │          │          │
│    ├────┼─────┼─────┼─────────────┤          │          │
│    │109 年7 │上午10時28│0000000000│B:喂,留1 斤給我啦。    │          │          │
│    │月2 日  │分31秒    │  饒明徵  │A:蛤,好啦。            │          │          │
│    │        │          │  (B)  │B:留1 斤給我啦。        │          │          │
│    │        │          │    ↑    │A:好啦。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黃茂川  │                          │          │          │
│    │        │          │  (A)  │                          │          │          │
│    │        │          │          │                          │          │          │
│    ├────┼─────┼─────┼─────────────┤          │          │
│    │109 年7 │中午12時27│0000000000│A:喂。                  │          │          │
│    │月2 日  │分38秒    │  饒明徵  │B:阿你在家喔。          │          │          │
│    │        │          │  (B)  │A:對啊,我等一下就過去了│          │          │
│    │        │          │    ↓    │    啦。                  │          │          │
│    │        │          │0000000000│B:沒有啊,我等一下會過去│          │          │
│    │        │          │  黃茂川  │    嘉義欸。              │          │          │
│    │        │          │  (A)  │A:你現在要去嘉義?      │          │          │
│    │        │          │          │B:對啊。                │          │          │
│    │        │          │          │A:不然你到我們那裡打給我│          │          │
│    │        │          │          │    。                    │          │          │
│    │        │          │          │B:好啦。                │          │          │
│    │        │          │          │A:村務部你知道嗎?      │          │          │
│    │        │          │          │B:我知道啊,村務部嘛。  │          │          │
│    │        │          │          │A:對啊,路邊那個大廟。  │          │          │
│    │        │          │          │B:我知道啊,轉角那家嘛!│          │          │
│    │        │          │          │A:對啦。                │          │          │
│    ├────┼─────┼─────┼─────────────┤          │          │
│    │109 年7 │中午12時44│0000000000│B:喂,嘿。              │          │          │
│    │月2 日  │分4 秒    │  饒明徵  │A:我到了春埔啊。        │          │          │
│    │        │          │  (A)  │B:好啦,你再過來啊,過來│          │          │
│    │        │          │    ↓    │    春埔啊。              │          │          │
│    │        │          │0000000000│A:好啦。                │          │          │
│    │        │          │  黃茂川  │                          │          │          │
│    │        │          │  (B)  │                          │          │          │
│    │        │          │          │                          │          │          │
├──┼────┼─────┼─────┼─────────────┼─────┼─────┤
│⒌  │109 年7 │上午11時30│0000000000│(二人閒聊)              │109 年度聲│109 年度偵│
│    │月8 日  │分46秒    │  饒明徵  │A:怎樣?有什麼事情?    │監字第380 │字第5146號│
│    │        │          │  (B)  │B:哪有,還能有什麼事情。│號通訊監察│第104 至10│
│    │        │          │    ↑    │A:你那裡有好康的嗎?    │書(彰警分│5 頁      │
│    │        │          │0000000000│B:有啊                  │偵字第1090│          │
│    │        │          │  黃茂川  │                          │031474號卷│          │
│    │        │          │  (A)  │                          │第135 至13│          │
│    │        │          │          │                          │6 頁)    │          │
│    ├────┼─────┼─────┼─────────────┤          │          │
│    │109 年7 │上午11時30│0000000000│B:喂,阿怎麼安靜了。    │          │          │
│    │月8 日  │分49秒    │  饒明徵  │A:沒有啦,我去按到。    │          │          │
│    │        │          │  (A)  │B:真的有好康的喔。      │          │          │
│    │        │          │    ↓    │A:嘿,準備齊全。        │          │          │
│    │        │          │0000000000│B:蛤。                  │          │          │
│    │        │          │  黃茂川  │A:財船啦。              │          │          │
│    │        │          │  (B)  │B:東西有讚嗎?好吃嗎?  │          │          │
│    │        │          │          │A:吼,青菜很好吃啦,你不│          │          │
│    │        │          │          │    要在那邊說那個啦。    │          │          │
│    │        │          │          │B:好啦,我過去。        │          │          │
│    ├────┼─────┼─────┼─────────────┤          │          │
│    │109 年7 │下午      │0000000000│B:喂。                  │          │          │
│    │月8 日  │3 時46分  │  饒明徵  │A:喂,阿你在哪裡?      │          │          │
│    │        │24秒      │  (B)  │B:在家啊。              │          │          │
│    │        │          │    ↑    │A:啊我現在要過去欸。    │          │          │
│    │        │          │0000000000│B:好啦。                │          │          │
│    │        │          │  黃茂川  │                          │          │          │
│    │        │          │  (A)  │                          │          │          │
│    │        │          │          │                          │          │          │
├──┼────┼─────┼─────┼─────────────┼─────┼─────┤
│⒍  │109 年7 │上午7 時4 │0000000000│B:喂。                  │109 年度聲│109 年度偵│
│    │月8 日  │分33秒    │  饒明徵  │A:你要賣的時候,看多少,│監字第380 │字第5146號│
│    │        │          │  (B)  │    照相給我啦。          │號通訊監察│第145 至14│
│    │        │          │    ↑    │B:啊我就叫他開收據就好了│書(彰警分│6 頁      │
│    │        │          │0000000000│    啦,他們有在開收據的啊│偵字第1090│          │
│    │        │          │  林復奇  │    。                    │031474號卷│          │
│    │        │          │  (A)  │A:看欠多少,你都半夜打,│第135 至13│          │
│    │        │          │          │    你瘋子喔,就跟你說隔天│6 頁)    │          │
│    │        │          │          │    要工作。              │          │          │
│    │        │          │          │B:我在想說,我怕不夠齁,│          │          │
│    │        │          │          │    啊我天快亮,我去載回來│          │          │
│    │        │          │          │    ,賣一賣,看是要,一定│          │          │
│    │        │          │          │    有獎,你先聽我說完,看│          │          │
│    │        │          │          │    你是要東西,還是我錢再│          │          │
│    │        │          │          │    拿給你,我的意思是這樣│          │          │
│    │        │          │          │    ,你聽懂嗎,不然我是不│          │          │
│    │        │          │          │    是要等你下班。        │          │          │
│    │        │          │          │A:昨天我就跟你說了,沒有│          │          │
│    │        │          │          │    別勉強沒關係,看多少拿│          │          │
│    │        │          │          │    多少就好。            │          │          │
│    │        │          │          │B:對啦,我再拿回來是不是│          │          │
│    │        │          │          │    …你娘,你如果說是別│          │          │
│    │        │          │          │    人我就會拿回來,一段路│          │          │
│    │        │          │          │    又那麼遠,我就又幹譙了│          │          │
│    │        │          │          │    啦,阿你跟我,我又拿回│          │          │
│    │        │          │          │    來,這樣哪有意思。    │          │          │
│    │        │          │          │A:好啦。                │          │          │
│    │        │          │          │B:好啦。                │          │          │
│    ├────┼─────┼─────┼─────────────┤          │          │
│    │109 年7 │上午7 時7 │0000000000│B:你怎麼不要用LINE打蛤。│          │          │
│    │月8 日  │分33秒    │  饒明徵  │A:我跟你說蛤,你叫他不要│          │          │
│    │        │          │  (B)  │    開收據,你拍照就好了啦│          │          │
│    │        │          │    ↑    │    ,才不會留證據在他們那│          │          │
│    │        │          │0000000000│    裡啦。                │          │          │
│    │        │          │  林復奇  │B:阿他們就都有在開收據的│          │          │
│    │        │          │  (A)  │    。                    │          │          │
│    │        │          │          │A:是喔,好啦。          │          │          │
│    │        │          │          │B:對啊,下崙那間啊,不然│          │          │
│    │        │          │          │    我跟他說,不要開收據,│          │          │
│    │        │          │          │    用拍照的。            │          │          │
│    │        │          │          │A:好啦。                │          │          │
│    │        │          │          │B:他如果說要開,我就沒辦│          │          │
│    │        │          │          │    法了。                │          │          │
│    │        │          │          │A:好啦。                │          │          │
├──┼────┼─────┼─────┼─────────────┼─────┼─────┤
│⒎-1│109 年6 │上午7 時56│0000000000│B:喂。                  │109 年度聲│109 年度偵│
│    │月14日  │分20秒    │  饒明徵  │A:是誰?                │監字第380 │字第5146號│
│    │        │          │  (A)  │B:阿你們明勝有在那裡嗎?│號通訊監察│第97至98頁│
│    │        │          │    ↑    │A:沒有欸,你在哪裡?    │書(彰警分│          │
│    │        │          │0000000000│B:我在我家欸,怎樣?明勝│偵字第1090│          │
│    │        │          │  黃茂川  │    到底啦?              │031474號卷│          │
│    │        │          │  (B)  │A:我怎麼知道啦,我又沒有│第135 至13│          │
│    │        │          │          │    打給他,我沒跟他聯絡啊│6 頁)    │          │
│    │        │          │          │    。                    │          │          │
│    │        │          │          │B:你沒打給他喔。        │          │          │
│    │        │          │          │A:沒有啊。              │          │          │
│    │        │          │          │B:阿他電話幾號啦?      │          │          │
│    │        │          │          │A:他的電話我就不知道,我│          │          │
│    │        │          │          │    只有LINE而已啊。      │          │          │
│    │        │          │          │B:我被染到,幹你娘,不然│          │          │
│    │        │          │          │    你叫他打給我啦。      │          │          │
│    │        │          │          │A:好啦。                │          │          │
│    │        │          │          │B:齁,叫他快點打給我,我│          │          │
│    │        │          │          │    有事情要跟他說。      │          │          │
│    │        │          │          │A:好啦。                │          │          │
│    ├────┼─────┼─────┼─────────────┤          │          │
│⒎-2│109 年6 │上午8 時0 │0000000000│B:喂。                  │          │          │
│    │月14日  │分33秒    │  饒明徵  │A:又沒接啊。            │          │          │
│    │        │          │  (A)  │B:怎麼沒接?你等一下再給│          │          │
│    │        │          │    ↓    │    他打1 次。            │          │          │
│    │        │          │0000000000│A:啊有什麼事情嗎?      │          │          │
│    │        │          │  黃茂川  │B:好康的,你跟他說好康的│          │          │
│    │        │          │  (B)  │    ,叫他打給我。        │          │          │
│    │        │          │          │A:阿你沒有要報給我喔。  │          │          │
│    │        │          │          │B:就過去再說啦。        │          │          │
│    │        │          │          │A:喔。                  │          │          │
│    │        │          │          │B:好啦。                │          │          │
│    ├────┼─────┼─────┼─────────────┤          │          │
│⒎-3│109 年6 │上午10時26│0000000000│B:喂。                  │          │          │
│    │月14日  │分3秒     │  饒明勝  │A:阿你到哪裡            │          │          │
│    │        │          │  (B)  │B:我要回家了            │          │          │
│    │        │          │    ↓    │A:啊你現在人在哪裡      │          │          │
│    │        │          │0000000000│B:阿就在溪尾路阿,要回來│          │          │
│    │        │          │  黃茂川  │    我們溪尾這條路啦      │          │          │
│    │        │          │  (A)  │A:在四湖喔              │          │          │
│    │        │          │          │B:對啦。                │          │          │
│    │        │          │          │A:我在你家欸            │          │          │
│    │        │          │          │B:阿你老大勒            │          │          │
│    │        │          │          │A:好啦                  │          │          │
│    │        │          │          │                          │          │          │
│    │        │          │          │                          │          │          │
├──┼────┼─────┼─────┼─────────────┼─────┼─────┤
│⒏  │109 年6 │上午9 時40│0000000000│B:喂。                  │109 年度聲│彰警分偵字│
│    │月20日  │分27秒    │  饒明徵  │A:你今天在哪裡做?      │監字第380 │第00000000│
│    │        │          │  (A)  │B:我今天再找東西,都…大│號通訊監察│74號卷第10│
│    │        │          │    ↓    │    成。                  │書(彰警分│1 至102 頁│
│    │        │          │0000000000│A:大成喔,不然就要晚上好│偵字第1090│          │
│    │        │          │  丁錦堂  │    嗎?                  │031474號卷│          │
│    │        │          │  (B)  │B:好啦,我晚上下班打給你│第135 至13│          │
│    │        │          │          │    啦。                  │6 頁)    │          │
│    │        │          │          │A:你下班才要打電話給我嗎│          │          │
│    │        │          │          │    ?                    │          │          │
│    │        │          │          │B:嘿,好啦。            │          │          │
│    ├────┼─────┼─────┼─────────────┤          │          │
│    │109 年6 │晚上6 時10│0000000000│A:喂,你回來了嗎?      │          │          │
│    │月20日  │分2 秒    │  饒明徵  │B:我還在工作啦。        │          │          │
│    │        │          │  (A)  │A:還在工作喔?          │          │          │
│    │        │          │    ↓    │B:我做到6 點半啦。      │          │          │
│    │        │          │0000000000│A:喔,做到6 點半喔。    │          │          │
│    │        │          │  丁錦堂  │B:好                    │          │          │
│    │        │          │  (B)  │                          │          │          │
│    │        │          │          │                          │          │          │
│    ├────┼─────┼─────┼─────────────┤          │          │
│    │109 年6 │晚上6 時26│0000000000│B:喂。                  │          │          │
│    │月20日  │分15秒    │  饒明徵  │A:我跟你說齁,你6 點半回│          │          │
│    │        │          │  (A)  │    去,是回到家還是。    │          │          │
│    │        │          │    ↓    │B:6 點半我下班,我回到家│          │          │
│    │        │          │0000000000│    差不多6 點40左右啦。  │          │          │
│    │        │          │  丁錦堂  │A:你回去差不多6 點40左右│          │          │
│    │        │          │  (B)  │    喔。                  │          │          │
│    │        │          │          │B:對啦。                │          │          │
│    │        │          │          │A:洗個澡不是就7 點。    │          │          │
│    │        │          │          │B:然後我就不會洗澡了,我│          │          │
│    │        │          │          │    要很晚才會洗了。      │          │          │
│    │        │          │          │A:這樣我要跟他約幾點?  │          │          │
│    │        │          │          │B:你差不多6 點40去都可以│          │          │
│    │        │          │          │    。                    │          │          │
│    │        │          │          │A:現在6 點多嘛。        │          │          │
│    │        │          │          │B:你們差不多6 點10幾分那│          │          │
│    │        │          │          │    裡啦。                │          │          │
│    │        │          │          │A:6 點10幾分喔,好,我到│          │          │
│    │        │          │          │    位跟你說嘿。          │          │          │
│    ├────┼─────┼─────┼─────────────┤          │          │
│    │109 年6 │晚上7 時40│0000000000│B:喂。                  │          │          │
│    │月20日  │分14秒    │  饒明徵  │A:我在安師府這裡,我等那│          │          │
│    │        │          │  (A)  │    個來再一起過去。      │          │          │
│    │        │          │    ↓    │B:好,在家啦。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丁錦堂  │                          │          │          │
│    │        │          │  (B)  │                          │          │          │
│    │        │          │          │                          │          │          │
│    ├────┼─────┼─────┼─────────────┤          │          │
│    │109 年6 │晚上7 時50│0000000000│B:喂。                  │          │          │
│    │月20日  │分53秒    │  饒明徵  │A:阿同喔,你來全家好嗎?│          │          │
│    │        │          │  (A)  │B:好啊。                │          │          │
│    │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丁錦堂  │                          │          │          │
│    │        │          │  (B)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23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