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小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不願承認上訴人受傷過度嚴重,違背人權問題,爰依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條、第34條規定提起上訴等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1號刑事裁定預覽 ↗
1年2月(共5罪)、竊盜罪各處1年3月(共4罪),合計總刑期12年1月,定應執行刑6年2月,已超過法定刑最高上限之刑度,有違刑罰明確性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⑴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首須判斷立法目的是否具有正當性,其次手段需有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且無其他侵害較小可達成相同目的之手段可資運用,且手段對於基本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98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9款合於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行政程序法第7條之精神,且與精神衛生法第22條並無牴觸之問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參照),故依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前開人民之自由權利,須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始得以法律限制之,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亦揭示甚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1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警方應針對明顯違反情節重大者開罰,若警方想改善地方生態應以情節重大者優先,而不是一直連續開罰原告住處前設置的加水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00989號行政判決預覽 ↗
限期通知其繳納」之情狀,於公路法或其他法律或授權命令皆未規定,而驟然委由毫無法律依據之該要點加以處理,顯已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依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綜上所述,我國為民主法治國家,非警察國家,公權力行使應依法律為之,並符合比例原則及公益目的(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參照),不能僅以維護治安或犯罪偵查為由,即得捨此規範意旨而違法濫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19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警方應針對明顯違反情節重大者開罰,若警方想改善地方生態應以情節重大者優先,而不是一直連續開罰原告住處前設置的加水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19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警方應針對明顯違反情節重大者開罰,若警方想改善地方生態應以情節重大者優先,而不是一直連續開罰原告住處前設置的加水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但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之規定,非不得於前揭特定之狀況下以法律限制之,而該法律規定之內容明確,且符合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人民之隱私權並非不可經由立法院以立法方式明確規範相關規則使其受有限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交簡字第5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檢察官郝中興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書記官盧憲儀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依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第23條法文,已揭櫫凡對於人民財產權利之限制,須法有明文規定,方得為之,伊既已受讓原債權人慶豐銀行債權契約之財產上之利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40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異議意旨略以:依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第23條之規定,已揭櫫凡對於人民財產上權利之限制,必須法有明文方得為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檢察官之指揮執行權,非可任由檢察官自由裁量,為防制刑罰權之不當行使,指揮執行權仍應受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之限制(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第23條、司法官大法官解釋第392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第23條法文已揭櫫凡對於人民財產權利之限制,須法有明文規定,方得為之,異議人既已受讓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依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第23條法文,已揭櫫凡對於人民財產權利之限制,須法有明文規定,方得為之,伊既已受讓原債權人慶豐銀行債權契約之財產上之利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154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1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8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60 件
- 函釋
- 76,209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