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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預覽 ↗
行使偽證為心證判決,已危害司法公正性」、「系爭再審事件言詞辯論筆錄所記載與法庭實際進行情形有出入,經聲請人發現確有變更筆錄之情事」、「恪遵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83號中間裁判辦理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4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第一審法院於終局判決前就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所為之裁判,雖不得單獨抗告或上訴,然仍得因對終局判決上訴,而併同對中間裁判聲明不服,該中間裁判並不因此單獨確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暫字第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暫時處分係考量本案非訟事件程序之特殊性所創設,限本案繫屬中始得為之,其效力受本案裁判之結果影響,屬於本案繫屬期間臨時性保護,為中間裁判性質,具有附隨性,易言之,聲請暫時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再字第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查,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聲請人誤載為三月二十八日)命聲請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十九萬零六十八元之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為中間裁判,並非終局之裁定,依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7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本件判決性質上屬於中間裁判,法院尚無庸就訴訟費用之負擔為諭知,併此敘明。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選訴字第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證據能力或聲請調查證據表示意見,並進而由本院進行審理程序以為證據之調查,之後再為一終局之判決,故此裁定既然性質上非關於終局性、實體法上事項之裁定,當屬於中間裁定而非終局裁定,而訴訟程序中之中間裁判以不許獨立抗告為原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暫時處分係考量本案非訟事件程序之特殊性所創設,限本案繫屬中始得為之,其效力受本案裁判之結果影響,屬於本案繫屬期間臨時性照顧保護,為中間裁判性質,具有附隨性,換言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抗字第10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暫時處分係考量本案非訟事件程序之特殊性所創設,限本案繫屬中使得為之,其效力受本案裁判之結果影響,屬於本案繫屬期間臨時性照顧保護,為中間裁判性質,具有附隨性,換言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程序主體之地位,俾其有參與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以保障其權益,故此裁定性質上非關於終局性、實體法上事項之裁定,當屬於中間裁定而非終局裁定,而訴訟程序中之中間裁判以不許獨立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預覽 ↗
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雖多所提及本院上述95年度簡上字第136號判決之後各該中間裁判亦有溯及既往或其他諸多理由矛盾或不合理處云云,但該等事由既非指摘本院10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陳添信律師相對人即原告協光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金學坪律師複代理人王令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款等事件,被告就原告變更及追加之訴聲請中間裁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小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又上訴人主張兩造離婚協議是否生離婚效力為本案之前提事實,惟原審對此漏未審判,其判決基礎有重大瑕疵,並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383條就兩造婚姻關係部分先為中間裁判等語。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暫時處分係考量本案非訟事件程序之特殊性所創設,限本案繫屬中始得為之,其效力受本案裁判之結果影響,屬於本案繫屬期間臨時性保護,為中間裁判性質,具有附隨性,換言之,聲請暫時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本件裁定為中間裁判之性質,僅生訴訟法上當事人適格之效力,此與相對人是否同意原告在實體法上主張之效力,均屬無涉,附此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五О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依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固得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但既經合議庭受理並為中間裁判,則審判法院之組織即告確定,不容任意復行變更由獨任法官逕行審理(參照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本件裁定為中間裁判之性質,僅生訴訟法上當事人適格之效力,此與相對人是否同意原告在實體法上主張之效力,均屬無涉,附此敘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7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本件裁定為中間裁判之性質,僅生訴訟法上當事人適格之效力,此與相對人是否同意原告在實體法上主張之效力,均屬無涉,附此敘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本件裁定為中間裁判之性質,僅生訴訟法上當事人適格之效力,此與追加原告之人是否同意原告2人在實體法上主張之效力,均屬無涉,附此敘明。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國字第4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為使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聚焦解決法律爭議,復明定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裁判事項以法律爭議為限,不包含提交案件之本案終局裁判,故其性質為中間裁判,不生大法庭能否廢棄或撤銷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就訴訟中之程序爭執,是否應作中間裁判,抑或於終局判決中交待,均屬法官職權行使範疇,尚非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亦非與當事人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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