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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四三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車輛尚新因車禍發生依經驗法則已貶損其使用或交換價值,如再予折舊反失事理之平,故不予折舊。
彰化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彰小字第三一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車禍發生致生損害,而依經驗法則,汰換之零件已貶損其使用或交換價值,如再予折舊反失事理之平,故不予折舊。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保險小字第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車輛尚新因車禍發生依經驗法則已貶損其使用或交換價值,如再予折舊反失事理之平,故不予折舊。
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四三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車輛尚新因車禍發生依經驗法則已貶損其使用或交換價值,如再予折舊反失事理之平,故不予折舊。
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四三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車輛尚新因車禍發生依經驗法則已貶損其使用或交換價值,如再予折舊反失事理之平,故不予折舊。
彰化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彰保險小字第二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車輛尚新,因車禍發生依經驗法則已貶損其使用或交換價值,如再予折舊反失事理之平,故不予折舊。
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保險小字第一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車輛尚新因車禍發生依經驗法則已貶損其使用或交換價值,如再予折舊反失事理之平,故不予折舊,因此被告抗辯賠償額過高亦不足採。
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四一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車輛尚新因車禍發生依經驗法則已貶損其使用或交換價值,如再予折舊反失事理之平,故不予折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得由再轉繼承人代為行使,恐將使陳○蓮之繼承人、洪陳○好之再轉繼承人面臨無法預測之債權人及債權金額,此舉顯然偏頗於洪陳○好之債權人而棄陳○蓮之繼承人權益於不顧,顯非事理之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事聲字第19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相對人每月償還房貸支出,屬增加其自身之資產,若將之列為必要費用之支出,不符事理之平,至多僅能以合理租金費用提列,尚不得將全額房貸費用列為必要支出,且內政部公告之
彰化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彰小字第一五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所有車輛於肇事時依一般使用之標準,尚非屬舊車,因車禍發生,依經驗法則已貶損其使用或交換價值,且其車輛零件之價值尚非甚高,如再予折舊反失事理之平,故不予折舊。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非抗字第5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四、本件再抗告意旨雖略以:系爭仲裁判斷於判斷書第147頁第6行至第16行已載明係依「公平合理」、「事理之平」為判斷理由,已明示依衡平仲裁而摒棄民法第678條規定立法理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25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本件聲明人以「聲明異議狀」提出聲明,其理由為本院103年度聲字第727號合併定執行刑裁定所定之刑度未兼顧數罪併罰與刑罰衡平原則,侵害受刑人權益,有失事理之平,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抗字第9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並請求准予更正,並改以九十六.六萬元得標遭拒,原法院竟未探求當事人真意,以抗告人九百六十六萬元為得標金額,並命抗告人補償繳再行拍賣差額八百六十九萬三千七百元,顯非事理之平及不符誠信原則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一七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本件車輛因系爭車禍之發生,依經驗法則已貶損其車輛整體之使用或交換價值,如再對受損部分之零件予折舊反失事理之平,故不予折舊。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一七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本件車輛因系爭車禍之發生,依經驗法則已貶損其車輛整體之使用或交換價值,如再對受損部分之零件予折舊反失事理之平,故不予折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小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上訴人另主張原審判決有前開理由矛盾、證據取捨有違證據法則與事理之平,並指明係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906號民事裁定預覽 ↗
若將來相對人敗訴,將如何負擔此龐大費用;反之倘由抗告人敗訴負擔,則因抗告人係官股銀行,所蒙受之損失,等同全民買單,今因相對人濫權訴訟,造成全民買單,顯非事理之平云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亦得自行僱工修復,再依民法第213條第3項規定,請求再審被告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其未此之為,任令閒置,再請求再審被告賠償未能出租之損害,亦有失事理之平為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2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意旨雖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既免徵裁判費,惟被告提起上訴,卻須依上訴利益徵收裁判費,有違事理之平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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