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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五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法院依聲請准予變換擔保者,就許為變換之新擔保而言,與最初命供擔保無異,為求前後程序一貫,解釋上准許變換與否,自應由原命供擔保之法院斟酌為宜;否則由甲法院命供擔保,而可由乙法院准予變換時,在觀念上亦非妥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63號刑事裁定預覽 ↗
綜上所述,本件承辦偵續檢察官所為當庭諭知逮捕被告及命被告以10萬元交保之處分,程序上既有瑕疵,且命具保之理由,亦非妥適,自難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法院依聲請准予變換擔保者,就許為變換之新擔保而言,與最初命供擔保無異,為求前後程序一貫,解釋上准許變換與否,自應由原命供擔保之法院斟酌為宜;否則由甲法院命供擔保,而可由乙法院准予變換時,在觀念上亦非妥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三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法院依聲請准予變換擔保者,就許為變換之新擔保而言,與最初命供擔保無異,為求前後程序一貫,解釋上准許變換與否,自應由原命供擔保之法院斟酌為宜;否則由甲法院命供擔保,而可由乙法院准予變換時,在觀念上亦非妥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08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新擔保而言,與最初命供擔保無異,為求前後程序一貫,解釋上准許變換與否,自應由原命供擔保之法院斟酌為宜;否則由甲法院命供擔保,而可由乙法院准予變換時,在觀念上亦非妥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45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新擔保而言,與最初命供擔保無異,為求前後程序一貫,解釋上准許變換與否,自應由原命供擔保之法院斟酌為宜;否則由甲法院命供擔保,而可由乙法院准予變換時,在觀念上亦非妥適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7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且原裁定未說明其有何為此裁量之特殊事由,致其所受處罰遠高於同類型犯罪之被告,其裁量權之行使亦非妥適。
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8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分割共有物事件,除有其他必要情形,或經共有人同意,原則應依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分割為單獨所有,而不得僅請求將原告之應有部分單獨分割出來,而其他共有人繼續維持共有,故原告訴之聲明亦非妥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新擔保而言,與最初命供擔保無異,為求前後程序一貫,解釋上准許變換與否,自應由原命供擔保之法院斟酌為宜;否則由甲法院命供擔保,而可由乙法院准予變換時,在觀念上亦非妥適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再抗告意旨以原裁定未考量其整體犯罪之行為態樣、時間,且未說明其有何裁量之特殊事由,即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有違內部性界限、法律目的及刑罰公平性,裁量權之行使亦非妥適云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0三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返還提存物之聲請,應否准許,亦應由命供擔保之法院斟酌為妥,況命供擔保裁定之撤銷應由原裁定法院為之,返還擔保之聲請自亦不宜例外,否則,由甲法院命供擔保,而由乙法院命准返還時,在觀念上亦非妥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就許為變換之新擔保者與最初命供之擔保無異,為求前後程序之一貫,解釋上,供擔保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應向「原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否則由甲法院命供擔保,而可由乙法院命准變換時,在觀念上亦非妥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聲字第一○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法院依聲請准予變換擔保者,就許為變換之新擔保而言,與最初命供擔保無異,為求前後程序一貫,解釋上准許變換與否,自應由原命供擔保之法院斟酌為宜;否則由甲法院命供擔保,而可由乙法院准予變換時,在觀念上亦非妥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債務人未來是否如願找到工作仍非無疑,未來收入之數額亦無法明確,若收入不豐即難以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可能性,若收入優渥則多餘薪資未列入更生方案清償亦非妥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四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關於返還提存物之聲請,應否准許,應由命供擔保之法院斟酌為妥,否則由甲法院命供擔保,而可由乙法院命准返還時,在觀念上亦非妥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謝洪波得票五百五十票,被告並未當選,有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八八北市選一字第一四五七號函在卷可按;及被告現因小腦出血併急性水腦症,尚在住院治療中,縱施以短期刑罰,亦非妥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就許為變換之新擔保者與最初命供擔保無異,為求前後程序之一貫,解釋上,供擔保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應向「原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否則由甲法院命供擔保,而可由乙法院命准變換時,在觀念上亦非妥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就許為變換之新擔保者與最初命供擔保無異,為求前後程序之一貫,解釋上,供擔保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應向「原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否則由甲法院命供擔保,而可由乙法院命准變換時,在觀念上亦非妥適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南地院概未詳加調查審認,遽以再抗告人主張輸送帶之成本價額新台幣六萬五千五百三十六元,為本件假處分之擔保金額,亦非妥適等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就許為變換之新擔保者與最初命供擔保無異,為求前後程序之一貫,解釋上,供擔保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應向「原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否則由甲法院命供擔保,而可由乙法院命准變換時,在觀念上亦非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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