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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SuperiorCourt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改變了上述須符合「最低度接觸法則」以及「合理公平原則」的雙重要件,脫離了「最低度接觸法則」的分析,僅以不具「合理公平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204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自無從比附援引而主張平等或公平原則之適用,抗告人以與本件無關之他案,徒憑己見,任意指摘原審所定執行刑違反公平原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003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關於司法院釋字第318號解釋係解釋租稅公平原則之問題,非謂此乃應合併申報課稅之例外。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0000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若失去實質課稅,也一併失去公平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對於刑度之酌減,尚有違罪刑公平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22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件抗告人即被告先後多次施用毒品行為均各自獨立,應分別論罪,乃立法政策使然,並無違公平原則及比例原則之虞。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69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至聲請人另就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認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聲請法規範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27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抗告意旨略以:1.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在修正後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公平原則之考量,過去視為連續犯之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綜觀上開原則,分割共有物之最高指導原則應係「公平原則」,即需符合公平原則下,方有上開①至⑤所示各種原則適用之可言,易言之,上開5種原則個別適用後若形成違背「公平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倘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收費違反公平原則,法院自應依上揭情形而審酌認定,應予調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抗字第2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兩造合意提付仲裁以解決爭議之約定,並無違反任何公平原則,上開約定自屬有效。
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勞小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主張依系爭勞動契約及公平原則,被告違約時亦應給付十萬元之違約金,惟上開違約金之約定係以學習按摩為對價並非當然違反公平原則,且上開違約金之約定有無違反公平原則係上開違約金之約定是否無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五○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復主張系爭利息支出被上訴人將之列入證券交易免稅所得項下減除,致上訴人自有資金存入定存所產生之利息收入全數列入所得課稅,有重複課稅情形,而違反租稅公平原則云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援彼例此,本件當然亦得比照適用上開財政部函釋,免納所得稅,用符課稅公平原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壢簡字第20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但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4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爭點:㈠被告以原告大樓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僅繳納半數計算之管理費,有違公平原則,被告得拒絕繳納管理費,有無理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27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自民國95年7月1日刑法刪除連續犯規定後,其他法院就販賣毒品及強盜等重罪所定之執行刑不乏甚輕者然就施用毒品及竊盜等輕罪所定之執行刑,卻數倍於舊法連續犯之刑罰,顯違公平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二九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原處分違反租稅公平原則:(一)國民之租稅負擔,應分別按其租稅負擔之能力課徵,使在同樣狀況者應為同等待遇,此即租稅公平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一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本件土地之分割方式,應考慮者乃其地形、位置及其利用之經濟效益、分配之公平原則為主。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二О五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為,被告抗弁稱此調整為違反公平原則,亦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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