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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亡字第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可知,聲請死亡宣告前,必以公示催告程序已合法生效為前題,因此,聲請人所踐行之公示催告程序如不合法,因公示催告程序尚未合法生效,法院自不得准許聲請人之死亡宣告聲請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6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公示催告聲請人,於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前,得撤回其聲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所為申報權利不生效力,公示催告程序亦無從終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此,聲請人之公示催告程序違反公示催告程序之目的,而無催告之效果,自不能依據不合法之公示催告程序請求為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七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查本件公示催告程序前經相對人申報權利,由本院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茲復經民事確定判決,確認相對人所申報之票據權利不存在等情,有卷附本院民事判決、最高法院民事裁定、本院更正裁定各一件可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均不得為公示催告程序之客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9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準此,得依公示催告程序催告之權利有二,一為得依背書轉讓證券上之權利,其二為法律明定得依公示催告程序催告申報之權利,此二權利以外之權利,均不得為公示催告程序之客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此,聲請人之公示催告程序違反公示催告程序之目的,而無催告之效果,自不能依據不合法之公示催告程序請求為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均不得為公示催告程序之客體。
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事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此二權利以外之權利,均非公示催告程序之客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公示催告程序中,如無人申報權利,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以除權判決宣告證券無效;如有人申報權利,而與聲請人發生證券權利之爭執,法律為解決爭端,公示催告程序即因而終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抗字第1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至該債權人或受遺贈人與被繼承人間之實體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有無理由,均非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得審認,是抗告人對於公示催告程序容有誤會,其抗告請求撤銷公示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公示催告程序中,如無人申報權利,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以除權判決宣告證券無效;如有人申報權利,而與聲請人發生證券權利之爭執,法律為解決爭端,公示催告程序即因而終結,
桃園簡易庭年度桃簡字第12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既已於訴外人歐陽賢所聲請之公示催告程序中申報其權利,且該公示催告程序亦已終止,則該止付通知應足認已失其效力,付款人被告華南銀行即應付款。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預覽 ↗
茲原法院認本件於相對人所報權利有確定裁判前,有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之必要,乃裁定停止該支票之公示催告程序,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訟法第567條規定即行終結之意旨,而該公示催告程序因聲請人不爭執系爭支票真正而終結前,並無任何聲請人撤回公示催告程序之記載,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已終結之公示催告程序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6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則得依公示催告程序催告之權利有二,其一為得依背書轉讓證券上之權利,其二為法律明定得依公示催告程序催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上開解釋函文乃財政部基於職權所發布之行政規則,對鈞院並無拘束力,且該函釋僅指公示催告程序「終結」之情形而言,並不包括公示催告「停止」之情形,且公示催告程序終結之情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六六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該公示催告程序於斯時即告終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聲請人閱覽證券認其為真正時,其公示催告程序終結,由法院書記官通知聲請人及申報權利人。民事訴訟法第563條亦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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