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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於公訴程序中提起反訴,其起訴程序自有違規定,且無從補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9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於公訴程序中對告訴人提起反訴,其起訴程序自有違規定,且無從補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相關規定,是於公訴程序中對告訴人提起反訴,其起訴程序自有違規定,且無從補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相關規定,是於公訴程序中對告訴人提起反訴,其起訴程序自有違規定,且無從補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7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本案繫屬於法院,係因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之結果,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反訴人係公訴案件而非自訴案件之被告,自不得於公訴程序中提起反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得提起反訴之相關規定,是於公訴程序中對告訴人提起反訴,其起訴程序自有違規定,且無從補正。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於公訴程序中對告訴人提起反訴,其起訴程序自有違規定,且無從補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如被告於公訴程序中對告訴人提起反訴,於法即有未合,且無從補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自字第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如被告於公訴程序中對告訴人提起反訴,於法即有未合,且無從補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定,除自訴代理人與公訴程序中檢察官之地位類同外,自訴人亦與公訴程序中告訴人之地位相似,是被害人若欲就同一案件表達訴追之意,亦不得就已提起自訴之同一案件追加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以如於公訴程序中對檢察官、告訴人提起反訴,其起訴程序自有違規定,且無從補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如被告於公訴程序中對告訴人提起反訴,於法即有未合,且無從補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審判程序之規定,除自訴代理人與公訴程序中檢察官之地位類同外,自訴人亦與公訴程序中告訴人之地位相似,是被害人若欲就同一案件表達訴追之意,亦不得就已提起自訴之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三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乃自訴制度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所準用之公訴程序規定,自訴人一再誤認應準用公訴程序且該等規定並無強制性云云,容有未恰。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5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始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338條規定亦明,是於公訴程序中提起反訴者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二九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乃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之立法意旨,原審依法判決,並無違誤,況且尚有公訴程序足以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上訴人執此理由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自字第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同法第273條第6項規定甚明,該關於公訴程序之條文,依同法第343條規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一五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公訴之被害人犯罪,被告雖為其被害之人,亦不得利用公訴程序而提起反訴。最高法院五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九號、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三三號裁判可資參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始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338條規定亦明,是於公訴程序中提起反訴者,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3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時自應將同一被告、同一犯罪事實之自訴程序及公訴程序做整體評價,合併計入為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之同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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