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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小字第1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本院應審究者厥為:被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記載,應更正為「三、得心證之理由:…。是本院應審究者厥為: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6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應更正為「˙˙˙被告則否認訴外人陳杏枋為被告公司之股東,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酌者厥為該訴外人陳杏枋是否有仍是被告公司之股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固應委由土木工程技師鑑定之始知其詳;惟如前述,本件之關鍵厥為該毀損究係何人所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743號行政裁定預覽 ↗
系爭建物一旦拆除,固足以影響抗告人對電台之經營,然其所受損害厥為財產上之損害,並不會發生日後難於回復之程度。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一四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抗告人於開啟車門前確已先自後視鏡查看後方車況,雖後視鏡有視角之侷限,然就後方直線駛來之車輛當無視線遺漏之可能,唯一可能遺漏者厥為自側面巷口衝出之機車,是更可證明就該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本院整理兩造之爭點厥為:(一)系爭本票是否為被上訴人簽發?(二)票據請求權是否罹於消滅時效?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七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要領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被告簽發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固不爭執系爭支票係其所簽發之事實,惟以前揭情詞置辯,是以本件首要爭點厥為兩造間是否確曾有實際借款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64號民事判決預覽 ↗
黃仕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4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肆大項「二、惟查,兩造所爭,厥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9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雖以:其係遭原告脅迫始為系爭代償契約之訂定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被告訂立系爭代償契約之意思表示,是否因林鑕桓脅迫所致而無效乙節。
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簡字第2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被告所提本院99年度斗簡字第22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前案),其當事人固與本件當事人正相反對,惟其訴訟標的厥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訴之聲明為請求給付若干金錢
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簡字第1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此,本件最主要之爭點所在,厥為原告訴請被告「拆屋」及「還地」二事,於法有據否?四、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7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本件爭點厥為:究係被告違反交通號誌(即闖紅燈直行)?或原告違反交通號誌(即違規左轉)?
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勞簡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茲應先審究者,厥為兩造所訂立之勞動契約是否仍然存續,抑或業已經由原告或被告單方面予以終止,茲析述如下:(一)被告主張原告未經准假即先自行離職,其法定代理人於審理時復陳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八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對於檢察官所為扣押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是有聲請權者厥為受處分人,其他之人則不與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告同居女友,關係非比尋常,且迄今仍未依法具結作證,是其證詞影響案件走向至為關鍵,受命法官為免被告與此關鍵證人串證,除依法羈押外,並為禁見之處分(蒞庭檢察官亦作如是之聲請),厥為正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000○000○000號之土地,請求被告機關應返還上開土地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並依民法第184條請求被告彰化縣埔心鄉公所賠償原告營利上損失等語,經核原告所主張者,厥為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故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犯罪事實欄記載被告疏未注意導致告訴人黃宇凰受傷等情,參以其案由欄敘明「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可認其論罪引用刑法第277條,應係單純條號之誤繕,所欲追訴被告之罪名厥為刑法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79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揆諸上揭規定,得聲請掛失、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者,厥為股東。本件聲請人裕豐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僅系保管人而非附件所示證券之權利人,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4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原告另主張被告應依系爭契約給付原告400,000元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㈠被告簽立系爭契約,是否出於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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