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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小調字第2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嘉小調字第204號聲請人蘇春展相對人嘉義市私立宏仁老人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蕭奕夫相對人受僱人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小調字第2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嘉小調字第204號原告蘇春展被告受僱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僱用人與受僱人間並無應分擔部分可言,倘被害人對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業已完成,僱用人自得援用該受僱人之時效利益,拒絕全部給付,不以該受僱人已為時效抗辯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預覽 ↗
2.必須向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為送達。3.必須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有辨別事理能力。4.同居人或受僱人非應受送達人之他造當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9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與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以及受僱人可以主張連帶賠償之權利,並無衝突,若受僱人無財力可以償還,雇主本就該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先行償還,即使最終僱主仍可向受僱人求償,受僱人之債權人也不會
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簡調字第1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在受僱人為侵權行為之事件中,因實際造成損害之人為受僱人,故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僱用人與受僱人間並無應分擔部分可言,受僱人應負最終賠償責任
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由上可知,在受僱人為侵權行為之事件中,因實際造成損害之人為受僱人,故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僱用人與受僱人間並無應分擔部分可言,受僱人應負最終賠償責任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四四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系爭支票遭退票純因被告之受僱人之拖延行為所致,被告之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被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四四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系爭支票遭退票純因被告之受僱人之拖延行為所致,被告之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被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預覽 ↗
2.必須向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為送達。3.必須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有辨別事理能力。4.同居人或受僱人非應受送達人之他造當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保險字第一一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次按所謂受僱人,係以事實上之僱佣關係為標準,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已否成立書面契約在所不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受僱人與僱用人所負連帶債務,並無應分擔部份,被害人對受僱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既已罹時效而消滅,受僱人即得拒絕全部給付。
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7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此,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受僱人有求償權,僱用人與受僱人間並無應分擔部份可言,要因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要求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係推定僱用人對受僱人選任及監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保險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㈤被上訴人之受僱人黃軾芃、黃于凌、莊琬如對於上訴人所繳保費計算不清,被上訴人之受僱人即申請科之員工毫無專業,侵害上訴人之權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由上可知,在受僱人為侵權行為之事件中,因實際造成損害之人為受僱人,故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僱用人與受僱人間並無應分擔部分可言,受僱人應負最終賠償責任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25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被告之受僱人陳義發因原告受僱人違反標線逆向行駛至被告門式起重機專用道,而不及防止損害之發生乙節,業經原告之受僱人黃茂松、被告之受僱人陳義發分別於警方調查交通事故時陳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20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所謂受僱人,並非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務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僱用人固應對於受僱人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與受僱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對於其受僱人有求償權,即僱用人之賠償責任具有從屬性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小字第5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僱用人與受僱人間並無應分擔部分可言,倘被害人對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業已完成,僱用人自得援用該受僱人之時效利益,拒絕全部給付,不以該受僱人已為時效抗辯為必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0九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至被告抗辯,本件車禍係原告受僱人與被告受僱人同方向行使,原告受僱人張紹文右轉未做手勢及顯示右轉燈,並且未暫停讓被告受僱人吳英興車輛先行,為肇事主因,致被告所有之車輛受損,於九十一年三月五日送修至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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