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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原告之訴」後,漏載「及假執行之聲請均」,又理由欄二、「自應予以駁回」後,漏載「,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智附民字第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理由欄漏未記載「及假執行之聲請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等字,然本件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訴之聲明第3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法官吳麗英審理本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判決認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請就「失所附麗」舉證明之,此足認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782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抗告人依行政訴訟法第199條規定,附帶請求賠償500萬元之訴部分,因本訴業經駁回,失所附麗,自應一併予以裁定駁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字第二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本件被告丁○○被訴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662號行政裁定預覽 ↗
是以,抗告人提起本件訴訟,自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則其請求返還年終工作獎金與法定利息等,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234號行政裁定預覽 ↗
原裁定疏未究明上開事實,逕以抗告人合併請求給付獎金部分,因其所提撤銷訴訟起訴不合法,故其合併請求給付部分,亦失所附麗而併予駁回,於法尚有未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同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八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告此部分起訴亦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之規定有悖,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蕭龍達、曹桂綺、翁明生、游蕎羽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0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應更正為「至原告黃志銘敗訴部分及原告李佩穎假執行之聲請,則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8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丙○○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不受理諭知在案,則刑事案件繫屬已不存在,則附帶民事訴亦失所附麗,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與駁回。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6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8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被告分配次序6之第一順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不存在,抵押權亦同失所附麗,自應將其應受分配之金額剔除,並改分配予原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七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毒抗字第49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原法院94年毒聲字第723號裁定並未送達當事人,故觀察勒戒程序顯不合法,強制戒治裁定亦失所附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三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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