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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5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所稱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64號刑事裁定預覽 ↗
茲聲請人以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受刑人在監行狀,報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之必要,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2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法院就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為緩刑宣告時,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6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7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所稱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港簡字第1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家庭暴力者,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83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法院就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為緩刑宣告時,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12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刑法之犯罪,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7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所稱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1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69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換言之,因犯家庭暴力罪(受刑人與被害人原係男女朋友關係,其2人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規定之家庭成員,被告所為強制性交、恐嚇危害安全、強制之犯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1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前因與被害人發生爭執而為上述家庭暴力傷害犯行,且犯罪情節非輕,其情緒管控能力等仍應有強化之餘地,並非已顯無再犯家庭暴力之風險,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中簡字第12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論罪科刑:㈠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又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330號刑事裁定預覽 ↗
被害人所為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犯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暴力罪,自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規定之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7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法院就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為緩刑宣告時,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8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則依上開說明,受刑人執行有期徒刑之罪名既與對家庭成員所犯之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無涉,自無從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規定,命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假釋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家庭暴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5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所稱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31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上開罪名並無科處刑罰規定,故仍依刑法之規定論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預覽 ↗
茲聲請人以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受刑人在監行狀,報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之必要,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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