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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4 件
關鍵字命中24
115年審裁字第1040號
115.06.08審查裁定
字第1號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等規定;均牴觸憲法。爰持前開三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就聲請人持系爭裁定一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
115年憲裁字第3號
115.02.04
聲請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聲請解釋憲法。
115年審裁字第20號
115.01.05審查裁定
113年11月3日屆滿。嗣聲請人以其母有繼續遭受家庭暴力之危險,請求延長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經雲林地院113年度家護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以其聲請為無理由而駁回其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
114年審裁字第697號
114.07.04審查裁定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長期遭受父母、兄長家庭暴力行為,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及聲請選任代理人,均遭駁回,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113年度
114年審裁字第676號
114.06.30審查裁定
(下稱跟騷法)規定之保護令(下稱跟騷保護令),與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規定之通常保護令(下稱家暴保護令),兩者本質上並無區別,而違反跟騷保護令之法定刑,高於違反家暴保護令之法
114年審裁字第447號
114.05.05審查裁定
爭裁定一予以廢棄發回;又系爭裁定一及二未如同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民事保護令之事件,開庭進行言詞審理;另檢察官於警察機關已核發書面告誡予聲請人之情況下,仍向法院聲請核發跟蹤騷擾保護
114年審裁字第329號
114.04.01審查裁定
防制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如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賦予受保護令拘束之人得聲請撤銷或變更保護令,存有不合理之差別對待,違反憲法第7條規定保障之平等原則
114年審裁字第122號
114.02.03審查裁定
聲請人之主張,作成不利於聲請人之判斷,且所適用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等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113年審裁字第727號
113.10.07審查裁定
防制法另有立法漏洞及立法不作為等情,致其保護令與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令間有不合理之差別對待,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113年審裁字第697號
113.09.24審查裁定
裁定一)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而認系爭裁定一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以聲請緊急保護令者僅限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始得為之,致聲請人無從聲請緊急保護令
113年審裁字第479號
113.07.09審查裁定
遭撤銷假釋,惟上開處遇計劃於矯正機關內已實施,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及第39條規定有違一罪不二罰原則、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又聲請人於假釋期間,曾申請變動報到地點,卻遭觀護人
111年憲裁字第922號
111.08.12
年度家護字第37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通常保護令,禁止聲請人遠離胞弟住居所及工作場所至少100公尺以上,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路權。確定終局判決就上開
111年憲裁字第413號
111.07.13
聲請人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111年憲判字第8號【改定親權事件暫時處分案】
111.05.27憲法判決
適性比較衡量原則、主要照顧者原則、善意父母原則、家庭暴力行為人受不利推定原則等及其他因素,判斷何者對未成年子女有利,何者不利,以及該有利或不利之程度如何等),再綜合衡量各項有利或不
111年憲裁字第207號
111.05.13
年度簡上字第243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4款、第14條第1項第2款及第61條第2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
110年度憲二字第542號
110.12.24
,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規定參照),故系爭通常保護令本質上非屬確定終局裁定。2. 聲請人曾就系爭通常保護令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以抗告
107年度憲三字第27號
109.08.28
26號恐嚇危害安全案件及107年度易字第315號家庭暴力罪之恐嚇危害安全案件,認應適用之刑法第305條及第308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08年度憲二字第537號
109.05.29
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相對人(聲請人之生父)有家庭暴力行為,造成聲請人幼年成長過程中的心靈傷害,確定終局裁定卻認尚未構成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所稱情節重大者,承
109年度憲二字第21號
109.04.24
院106年度家護字第965號通常保護令,所適用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07年度憲二字第282號
107.10.05
家庭暴力之恐嚇案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00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1683號
102.10.04
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 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九年度抗字第三一九號刑事裁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虎簡字第一六八號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九年度家護聲字第一九號民事裁定、九十
釋字第592號
94.03.30大法官解釋
條第二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十二條暨檢肅流氓條例中有關秘密證人筆錄等傳聞證據之例外規定,均非本院釋字第五八二號
釋字第559號
92.05.02大法官解釋
若僅屬細節性、技術性之次要事項者,並非法所不許。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保護令之執行機關及金錢給付保護令之強制執行程序,對警察機關執行非金錢給付保護令之程序及方法則未加規定
釋字第372號
84.02.24大法官解釋
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增進夫妻情感之和諧,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以保護婚姻制度,亦為社會大眾所期待。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不堪同居之虐待」,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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