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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東交簡字第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4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程序所準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程序所準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4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前開規定並準用於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亦定有明文。
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交簡字第1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駁回。理由一、按:(一)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準用第3編第1章及第2章之規定。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簡上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程序所準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程序所準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45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之規定,準用於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條第1項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同條第3項並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於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上開規定於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準用上開規定,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亦有規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一、本案審理範圍之說明:(一)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第3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此於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亦有準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條第1項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同條第3項並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於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條第1項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同條第3項並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於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於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院審理範圍: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此於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亦有準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準用上開規定,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亦有規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院審理範圍: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此於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亦有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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